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约旦

1.2007年8月2日,委员会第805次和第806次会议审议了约旦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JOR/3-4)(见CEDAW/C/SR.805(A)和806(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JOR/Q/4,约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JOR/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认为报告编排合理,总体而言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不过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参照。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首相府事务国务大臣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其中包括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秘书长,委员会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4.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作介绍性发言、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而且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坦诚的建设性对话,从而增进了对约旦妇女真实情况的深入了解。委员会特别赞扬缔约国决心编写和提出若干修订法律的建议以及采取措施制止对妇女的歧视。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政府公报中刊载《公约》,使其在约旦具有法律效力。

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在各市议会中规定了妇女占20%的配额,使240名妇女当选进入了各市议会,并祝贺缔约国任命了第一位女性法院院长。

7.委员会还祝贺缔约国实现了中、小学教育的男女生人数均等。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去落实委员会2000年通过的上一次结论意见(A/55/38,第一部分,第139至193段)中就一些关切事项所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委员会发现其在下列段落中提出的建议未能得到充分落实:第169段(鼓励制订一项宪法修正案,将两性平等列入宪法第6条)、171段(对所有现行法律进行审查,使它们完全符合《公约》)、175段(重新考虑关于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和政策,以期消除这种做法)、181段(采取立法行动,允许强奸和乱伦受害者的安全人工流产)和185段(审查就业部门的立法和政策,以促进全面执行《公约》第11条)。

10.委员会再次提出这些关切和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着手执行这些建议。

11.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愿意撤销其对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及第16条第1款(c)、(d)和(g)项的保留表示关切。它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愿意撤销其对第15条第4款的保留,尽管缔约国声称,由于对《护照法》的修正删除了向约旦妇女签发护照前需获得男子同意这一规定,该保留已变得多余。委员会还对缔约国的一项申明表示担忧,即出于某些政治原因,它不能修正其国籍法以允许约旦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和外国配偶,而且,出于某些宗教原因,它不能修订其《个人地位法》的规定以便在结婚、离婚和儿童监护方面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撤销其对第15条第4款的保留,该国已承认法律改革已使这项保留成为多余。此外,它促请缔约国认识到其国籍法对与外国人结婚的约旦妇女及其子女的负面影响,并从而修订其国籍法和撤销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在中立法改革已把对伊斯兰教法的较进步的解释编成法典,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这方面的比较判例,修订其《个人地位法》,以便在结婚、离婚和儿童监护方面赋予妇女平等权利,并请缔约国撤销其对及第16条第1款(c)、(d)和(g)项的保留。

13.委员会对政府公报最近刊载了《公约》从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表示赞赏,但对于由于授权法尚待通过,《公约》在约旦并未充分运作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国家法律既未对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进行制裁,也没有针对侵犯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的行为规定除弊措施。委员会关切的事项还有:《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在约旦国内并没有为广大公众知晓,而且,迄今为止,在向法院提起有关歧视妇女的诉讼时,并未使用这些规定和建议。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颁布一部全面的两性平等法,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事和任何其他领域,并载有:根据《公约》第1条的拟定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符合《公约》第2条的关于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以及对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的制裁和除弊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公约》会成为法律教育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关于这一点,它促请缔约国针对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制定有关《公约》各项规定(特别是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关于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的提高认识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以便在国内坚定地营造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经常性法律扫盲方案和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各部、议会、司法部门、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一步加强其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所采取的方式包括:增强其协调宣传和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能力,促进利用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增加国家机构的预算,使其能够受理有关歧视妇女的投诉。同时,委员会也对下列事项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清楚地阐释其法律框架、国家机构改组的状况以及特别是在决策和执法领域的加强其权力的情况。

1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迅速完成加强和改组国家机构的进程,以便其充分履行所有职能,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明确、详细地介绍该国家机构的情况,包括其管辖权、职能、权力和资源。

17.委员会一方面赞赏缔约国在审查和提议修改歧视性立法方面的努力,另一方面对法律改革程序的拖延表示关切,指出很多修正案仍处于起草阶段,有几项法案虽已起草但尚有待通过,还有一些提议的修正案被议会驳回。特别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说,由于政治原因,改革可能只能采取渐进方式,一点一点地进行。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高度重视法律改革,毫不迟延地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修订或废除歧视性立法,包括《个人身份法》、《刑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为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教育议会及公众,使他们了解加速法律改革的重要性。根据《公约》第2条,必须毫不迟延地进行法律改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强对法律改革的支持,包括向议会进行预防性宣传活动,并与宗教和社区领袖、律师、法官、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与合作关系。

19.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正在逐步修改教科书,删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纳入人权和妇女权利原则,并注意到宗教事务部正在为牧师和教长制定指南,强调伊斯兰教中妇女的权利。但委员会同时也继续深切关注约旦始终存在着父权观念,存在着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一点在上次的结论意见中已经提出(A/55/38,第一部分,第165段)。这些陈规定型观念严重妨碍了公约的实施,是妇女在包括劳动市场、政治和公共生活在内的一些领域处于劣势的根本原因,也是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根本原因。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文化视为该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动态部分,因此是可以改变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改变人们广泛接受的关于男子和妇女作用的定型观念看法,从而建立一个有利于改变歧视性立法、传统和习惯的环境,增强妇女享受所有人权的能力。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正规和非正规教育部门展开提高认识活动和有关方案,教育对象包括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尤其是议会成员,以按照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的要求,消除人们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传统作用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其旨在改变人们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定位的努力,产生了哪些影响和取得了哪些成果。

21.委员会注意到有一项关于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立法草案正在接受部长理事会的审查,不久将提交议会,同时也继续关切以下事实: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盛行,缺乏保护妇女的具体法律,对妇女施暴者、包括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没有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态度,尤其是执法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态度,可能使妇女不愿举报自己遭受暴力的情况。

22.委员会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采取全面措施,处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侵害了公约保护的妇女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早制定法律,禁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制定有关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确保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起诉和惩罚实施暴力行为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执法人员、司法部门、卫生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公众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确保他们认识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充分利用秘书长关于深入研究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A/61/122和Add.1及Add.1/Corr.1)中提供的信息。

23.委员会注意到,已修订了《刑法》第340条,不再为以名誉为由实施犯罪、即实施“名誉”犯罪的逞凶者开脱罪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经修正的第340条(该条对被视为“名誉”犯罪的谋杀减轻处罚)、第98条(对一时愤怒而实施的谋杀减轻处罚)、第99条(若逞凶者得到受害人家属的原谅则刑期减半),此类犯罪的逞凶者可从轻处罚,在调查和起诉以及防范方面,对名誉犯罪的处理依然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地是,强奸者可以通过与受害人结婚而免于受罚。此外,令委员会感到关切地是,可未经妇女充分自愿同意就进行处女检查、这种检查使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而其结果可能被用来损害受检查的妇女的利益。

2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对《刑法》中的适用条款进行修正,以确保“名誉”犯罪的逞凶者不会受益于第340条的减轻处罚规定;有预谋的“名誉”犯罪逞凶者不会受益于第98条的减轻处罚规定;第99条不适用于“名誉”犯罪或其他受害人与逞凶者有亲属关系的其他案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在调查和起诉方面,就像对其他暴力犯罪一样严肃处理“名誉”犯罪,并实施有效的防范措施。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强奸犯不会通过与受害人结婚而逃脱处罚。它建议缔约国取消处女检查,或确保只有在得到妇女充分自愿同意、且其结果不会被用于损害该妇女的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这种检查。

25.委员会对缔约国设立家庭和解中心来作为妇女逃离受虐处境的避难所表示赞赏,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编写一项法律草案来为非政府组织发放设立和经营收容所的许可证,但委员会对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缺乏收容所和其他服务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和解中心可能更注重和解,而非妇女的保护和安全问题。另外,尽管委员会之前提出过相关建议(A/55/38,第一部分,第179段),尽管已建立了家庭和解中心,对受虐妇女和危境中妇女实施保护性羁押及剥夺其自由的做法依然存在,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26.委员会建议在城乡地区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设立足够多的、便于利用的收容所和危机处理中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在受害妇女同意与施暴者和解时为施暴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进行监测,以避免再出现虐待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用其他确保保护妇女、而又不损害其自由的措施来代替保护性羁押的做法,并从而将目前受保护性羁押的妇女转移到家庭和解中心或其他安全的收容所。

27.随着市议会为妇女保留20%的配额,最近有240名妇女被选入市议会,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并注意到在议会下院的110个席位中,为妇女保留了6个席位的配额,并在议会上院任命了7名妇女,但委员会对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和所占决策职位的比率低,依然感到关切。

28.委员会鼓励缔约方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和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并制订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在所有领域和在各级公共生活中,在通过选举和任命而产生的机构中,加速提高妇女比例。在此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在2007年11月的议会选举前修正《选举法》,以显著增加妇女的配额。委员会请缔约国也鼓励各政党使用配额或数字目标来加快实现妇女的平等代表权。它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进行关于领导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方案。它还吁请缔约国就妇女参加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的问题,展开提高认识活动,活动对象也包括所有议员。

29.委员会对小学和中学教育实现男女生人数均等表示欢迎,但大学女教授很少的现象令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级人权教育程度有限,而且不注意妇女人权问题和在教育中实现两性平等的问题。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大学各学科女性教授的人数,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规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并请缔约国在所有各级教育的课程中强化人权教育,并保证这种教育把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人权作为重点。

31.委员会对《劳动法》没有禁止歧视妇女和性骚扰、以及对女性员工无权获得与男性员工同样的福利表示关切。委员会并对缔约国声称无法监管私人雇主的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日托机构数量有限,进一步限制了妇女就业的能力。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劳动法》,禁止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作中歧视妇女和进行性骚扰,在其中列入对歧视和性骚扰投诉采取除弊措施的机制。呼吁缔约国确保在与就业相关的福利待遇上不存在歧视,确保女员工享受与同等条件的男员工相同的福利。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监测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执行经修正的《劳动法》的情况,以保证其中的规定得到遵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条(e)项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妇女在私营部门中遭受的歧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建立足够的适当的日托中心,为妇女就业提供便利。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劳动法》修正案,以保证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也可以得到保护。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劳动法》未涵盖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尤其是包括移民在内的家政工人,其中女性占绝大多数。委员会还关注的问题是,未对与雇用包括移民在内的家政工人相关的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而这些法规没有得到适当实施。

3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速法律改革,保证把包括移民在内的家政工人的雇用问题纳入到《劳动法》管辖范围内。同时敦促缔约国监测和切实执行有关雇用包括移民在内的家政工人的各项法规,保护他们的权益。

3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个人身份法》修正案已经把男女最低结婚年龄都提高到了18岁,但是15岁以上女孩在法官认为结婚于其有益的情况下仍可以结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8岁以下女孩仍在所有婚姻中仍然占了相当高的比例(大约15%),她们的健康、教育和就业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和《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取消《个人身份法》第5条允许18岁以下的人结婚的条款,对男性和女性都执行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要求。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视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但是委员会担心新通过的非营利组织法规和考虑中的非政府组织法草案可能会阻碍非政府组织的运作和活动,尤其是妇女非政府组织,它们的工作有利于约旦妇女。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和活动不受限制,保证它们可以独立于政府运作。特别是,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创造有利的环境,促进建立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并使其积极参与推动执行《公约》。

39.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没有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提供充分统计数据说明妇女的情况,也没有提供按诸如年龄和农村及城镇地区等其他因素分列的统计数据。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任何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公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

4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年龄和农村及城镇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说明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切实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其下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此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展开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前促使议会参与有关该报告的讨论。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4.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5.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约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6.委员会请约旦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让约旦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物、议员、司法人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09年7月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