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应于2014年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

日本*

[收到日期:2014年9月5日]

* 本文件在印发前未经正式编辑。

目录

页次

第一部分:概述4

第二部分:逐条报告7

第2条(政策措施)7

第3条(确保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25

第4条(特别措施)28

第5条(消除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32

第6条(禁止剥削妇女和女童卖淫)35

第7条(消除政治和公共生活歧视)40

第8条(平等参与国际活动)42

第9条(关于国籍的法律平等)45

第10条(消除教育中的歧视)46

第11条(消除就业歧视)49

第12条(消除健康歧视)59

第13条(消除经济和社会利益歧视)62

第14条(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62

第16条(消除婚姻与家庭生活歧视)64

缩略表

外务省 外务省

通商产业省 经济通商及产业省

警察厅 国家警察厅

厚生省 卫生、劳动和福利省

总务省 总务省

农林水产省 农林水产省

法务省 法务省

科学文部省 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

SCMC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

SCVW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暴力侵害妇女专家委员会

第一部分:概述

1 . 导言

1. 本报告是根据日本于 1985 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或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 18 条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第 七 次 和第八次 定期报告。 本报告论及从 200 6 年 7 月第 六 次定期报告完成后到 20 13 年 12 月日本执行 《 公约 》 的 进展 情况。

2. 在起草本报告时,考虑到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 结论性意见 ( 以下简称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并根据联合国准则实施了公共监测。 还与公民开展了对话。具体而言,关于政府根据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所开展的工作的落实情况,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召开了由知识分子和有关部门及机构参与的听证会,并监测了工作进展。 2013 年 11 月,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汇编了“在编写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时根据其 结论性意见 和注意事项所开展的工作”(以下简称“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意见”)。意见的内容见附件 1 。另外,同年 6 月,内阁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地方政府、各团体和知识分子询问了有待纳入本次报告的事项等,并通过内阁办公室的网站、电子政府、脸谱网和其他途径征求了公民的意见。提交的意见共有 431 项(其中 389 项由团体提交, 42 项由个人提交)。此外,同年 11 月, 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 举行了一次会议,即“听证会”,目的是为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机会以说明政府根据提交的意见所做的主要工作,并与民间社会交换意见。来自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约 50 人参加了会议。本报告也是根据这些意见起草的。

3.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 , 日本政府承诺继续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实现两性平等的社会。

2. 促进两性平等政策所取得的进展和日本妇女的现状

(1) 促进两性平等政策所取得的进展

a. 日本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

4.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 1999 年《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和设立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以及根据《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所开展的工作等,一直在促进国家机构的充实和强化。然而,这些工作仅完成了一部分。因此,内阁于 2010 年 12 月确定了《第三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次基本计划》)。基于该计划,政府再次强调了以下方面(一)通过妇女的积极参与实现社会与经济复兴,(二)男子和儿童的两性平等,(三)对面临各种困难的人做出响应,(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和(五)促进地方社区两性平等。以上述方面为前提,政府正在促进工作的开展,同时将以下方面列为在该计划的五年期间应加紧解决的问题:(一)推广积极有效的行动,(二)建立有利于更多样化生活方式的社会制度,(三)重建就业和安全网,和(四)加强促进两性平等的制度。

b. 促进妇女积极参与

5. 政府正积极开展工作以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特别是,政府于 2012 年 12 月新近任命了一位部长,负责支持妇女赋权和育儿。

6. 自 2013 年 2 月起,政府一直在汇编有待纳入增长战略的具体措施,同时通过“促进青年人和妇女积极参与论坛”广泛收集意见等,所依据的政策是将努力建设一个让所有妇女都能够以自己的生活方式自信、自豪地生活的国家,其基础是利用妇女赋权和促进妇女社会参与对于日本经济的强劲复苏不可或缺这一认识。

7. 此外, 2013 年 4 月,首相安倍晋三陈述了其想法,认为建立一个男子和妇女均可轻松兼顾工作和育儿的社会很重要。基于此,首相就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向经济社团提出了以下两项要求:(一)所有上市公司应积极任命妇女为董事会成员并担任管理职位,以实现“ 2020 年达到 30% ”的政府目标,以及(二)应使男子和妇女均可方便地获得育儿假,并且在他们愿意的情况下采用短期工作制,直至其子女满三周岁。首先,首相要求至少任命一名妇女为董事会成员。

8. 内阁还于 2013 年 6 月按照上文决定的“日本振兴战略 — 日本卷土重来”(以下简称“日本振兴战略”)指明,增长战略的核心部分是充分利用妇女的巨大潜能,使其积极参与社会。日本振兴战略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对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和支持兼顾工作与育儿等的公司给予奖励,(二)支持与妇女各个生命阶段相称的积极参与,(三)根据 5 月汇编的在“促进青年人和妇女积极参与论坛”上的提案,创造一种男子和妇女均可兼顾工作和育儿 / 生活的环境。这些措施也旨在增强并加速推进常规工作,并与有关办公室、部门、机构和产业界等合作开展新的工作。政府一直在按照优先顺序制定可在 2013 财政年度内制定的措施。

9. 为促进与两性平等有关的政策所做的具体工作在第二部分说明。

(2) 妇女现状

a. 人口

10. 日本总人口见统计附件 1 。

11. 出生人口数、生育率和总和生育率( 指特定年龄妇女 在某一年的 总生育率 )见统计附件 2 。 出生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被认为 是:推迟结婚和生育的妇女 比例 增加, 仍为 未婚 的人口 比例上升, 以及一些夫妻倾向于减少子女数量,等等 。初婚的平均年龄逐年提高, 目前 新娘为 29.2 岁,新郎则为 30 .8 岁。此外, 年近三十岁 的妇女 曾是生育率最高的人群 , 现在她们中 近 半数仍为 未婚。过去,已婚妇女平均 育有 两个或两上以上 子女 ,但 近年来 , 1960 年 代以 后出生的妇女比 1960 年 代 前出生的妇女更趋向于 较少生育子女 。 根据这些结果 可以预测,已婚人士生育子女的 总数 以后还会下降。 与此同时,预期寿命继续逐年提高,目前为世界最高水平 : 20 12 年,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为 86.41 岁,男子为 79.94 岁。 老年人口( 65 岁及以上)情况见统计附件 3 。

12. 由于出生率下降,平均预期寿命延长,预计日本将经历人口减少和老龄化,以及低生育率,预计人口金字塔的形状也将从 筒形图变为倒金字塔形图 。根据 国家人口和社会安全研究院的“日本人口预计( 2012 年 1 月)”(中等生育率 / 中等死亡率预计),在 2010 年以后总人口将持续减少。 预 计 到 2050 年,人口将比 2010 年 水平 缩减 20% 以上,而老年人口 的 增加将持续到 204 2 年 , 到 2050 年,老年人口 较 2010 年水平 将增加 约 3 0% 。因此, 老年人口比例将 继续迅速 提高 ,预 计 在 2025 年 达 到 30.3 % ,在 2050 年 达 到 3 8.8 % 。

b. 教育

13. 入学率见统计附件 5 。 女生高中入学率(不包括进修高中函授课程的学生)自 1969 年以来一直高于男生。女生升入高等教育机构(大学、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的 百分比 也在 提高。此外, 男生和女 生 在大学(本科)入学率方面仍然存在差距 。然而, 包括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在内的女生入学比例超过了男生 。另外, 20 12 年女生在高等院校各系每个学科所占的比例 见统计附件 6 。 女生占多数的学科是家政学、艺术、人文学和教育。 同时, 社会科学、农业、科学和工程学 等学科的女生比例低。从 高中毕业以后进入职业学校、专科学校或是大学继续学业的 学生 比例 、 大学毕业后攻读研究生的 学生 比例 ,以及他们所主修的学科 来看,高等教育领域 仍存在 性别差异,但是这种差异正在 减 小。

14. 学校中任命妇女担任管理岗位的情况见统计附件 7 。此类妇女的比例正在增加, 在大学和专科院校任教 的女教师人数及其 在大学和专科院校所有教师中 所占的比例也在增加。

15. 大学及专科院校 学生 2012 年 就业率见统计附件 8 。女生就业率超过男生。 除继续攻读研究生等课程 的 学生之外, 找到工作的 女毕业生比例 也超过了男生。

16. 关于男女在教育领域中地位 的民意调查结果见统计附件 33 ( 2 )。可以说, 认为男女在学校教育中地位平等 的人数比例高于 认为男女 在 工作 或 家庭生活 中地位 平等 的人数比例。

c. 就业

17. 女性劳动力等情况见统计附件 9 。自 1999 年起,女性在劳动力总数中所占比例持续增加。 女性劳动力人数( 15 岁以上就业与失业人数之和) 在 2010 年达到顶峰之后开始下降。自 2010 年起,失业女性人数和女性失业率连续三年下降。

18. 按年龄分列的劳动力百分比见统计附件 10 。 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劳动力在 15 岁以上人口中所占百分比) 为 48. 2 % ,与上年相同 ( 而 男性的劳动力参与率 为 7 0.8 % ) 。 按年龄组分列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仍 构成 M 形曲线, 两端的高点为 25-29 岁女性和 45-49 岁女性的参与率,而 处于生育和抚养子女年龄段的 3 5 -3 9 岁妇女 ,其 参与率处于 M 形的底部。 然而, 同 2002 年相比,除 15 - 19 岁年龄组和 20-24 岁 年龄组以外,劳动力参与率 正在提高 。 特别是 50-64 岁中年组的上升趋势日益明显,而且 25-3 9 岁年龄组,包括处于 M 形曲线底部的 30-34 岁年龄组 ,参与率显著提高 。按婚姻状况分列的女 性 劳动力参与率 见统计附件 11 。与上一次报告( 2005 年)相比,未婚组的劳动力参与率略有下降,而已婚组和 离婚和 / 或鳏寡组 的劳动力参与率略有提高。 大约一半的已婚妇女 成为了 劳动力 。 有 3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劳动力参与率为 42 . 9 % , 比上次 报告的 参与率提高了 9.3 个百分点 。

19. 合同现金收入数额等见统计附件 13 。 2012 年的工资情况 (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人) 表明, 男女雇员在工资上的差距仍然很大 。然而,差距正在稳步减小。

20. 造成这种差距 的 因素 有, 工作 中的 职位等级、服务时间、年龄、学历背景 ,以及 各种补贴 等 , 其中,工作中的职位等级和 服务时间 的作用尤其重要。同时, 在服务 年限、 年龄和学历背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男女标准工人( 从 学校毕业后 直接 就业并持续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工人)的 预定现金收入数额进行 比较可 以 看出 , 20 12 年,在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生中 , 如果 以 20-24 岁男雇员的工资 为 100 计, 则相同年龄组的女雇员工资为 96.6 ,同样地, 如果 以 4 0- 4 4 岁男雇员的工资 为 100 计, 则相同年龄组的女雇员工资为 80.0 ,性别 差距最大 。

21. 在非全日制工人(每周工作时数少于 35 小时的非农林雇员) 人数 方面, 20 12 年,非全日制女工在非全日制工人总数中占 69. 2 % ,在女雇员总数中占 4 3 . 7 % 。

第二部分:逐条报告

第 2 条(政策措施)

1. 为消除阻障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残余障碍而采取的措施

(1) 《第三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制定

22. 1999 年,日本政府制订了《 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 》, 奠定了关于 建设两性平等社会 的 基本原则, 明确 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民各自的责任。 日本《宪法》第 14 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据此, 《 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 》 规定“建设两性平等社会”的目的是“确保男女不会遭到基于性别的歧视待遇”,还规定了“不遭到歧视待遇”的必要性,其关注的重点是受到歧视待遇的人,无论是否有歧视的意图。

23. 此外,该 法 规定应制定促进 两性平等社会 建设的《促进 两性平等基本计划 》 ,以全面系统 地促进有关 建设两性平等社会的 政策 。 作为对此的回应,政府在 2010 年 12 月召开的内阁会议上通过了《第三次基本计划》。 在 上述计划 的形成阶段 ,政府广泛开展工作,以收集 社会各界 人士的 意见和 要求 ,并 尽可能在该计划中 反映来自妇女 团体 和个人的 大量 意见和 要求。此外,政府通过推动根据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的讨论制定了该计划。

24. 上述 计划确立了 1 5 个 优先 领域 * , 以及 到 2020 年的长期政策方向 和 到 201 5 财政年度结束时每个 领域 要执行的 实质性 措施。 此外,该计划提倡推广积极有效的行动,并以制定目标和时间表的方式出台了积极的行动,配有明确的时限和目标。关于成就目标,该计划确定了 82 个绩效目标(共有 109 个目标),接近 2005 年通过的《第二次基本计划》所确立目标数( 42 个目标)的两倍。政府决定在过去并未触及的领域,以及政治、司法和经济等并未积极采取措施的领域,积极开展工作。 在统计信息和其他数据方面, 该计划 规定,尽可能 多地 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各 部门和机构 正在 采取 适当 措施。

( * )《基本计划》中的 15 个优先领域(标有星号的是新确立的领域)

(一) 扩大妇女 对政策 决策过程 的参与 ;

( 二 ) 重新审议 社会制度和做法,从两性平等的角度提高公众的认识;

(三)男子和儿童的两性平等;

( 四 )确保男女就业领域享有同等 的 机会和待遇;

(五)男女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六)以农业、林业和渔业社区的蓬勃发展为目标来促进两性平等;

(七)为面临贫困等生活困难的男女提供支助 ★ ;

(八)创造一种让老年人、残疾人和非日本籍人员均可舒适生活的环境 ★ ;

( 九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十) 为妇女 的终身健康提供支助 ;

(十一) 加强 教育和学习, 以 促进两性平等,促使选择多样化;

(十二)科技和学术领域的两性平等 ★ ;

(十三) 促进 媒体的 两性平等;

(十四)在区域发展、防灾、环境和其他领域促进两性平等 ★ ;

(十五)遵守国际条例, 促进全球 “ 平等、发展与和平 ” 。

25. 政府旨在强化促进制度,以便通过与地方政府和私营组织的有机合作建立两性平等社会,并强化国家机构的职能。《第三次基本计划》规定“加强对《第三次基本计划》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上次 结论性意见 实际执行情况的监测”。鉴于此,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于 2011 年 2 月设立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以强化监测作用。

(2) 制定或修订法律

26. 主要制定或修订的法律如下:

(一)关于第 2 条

《部分修 订 〈禁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的法律》( 200 7 年 7 月 11 日 和 2013 年 7 月 3 日 颁布)

《部分修 订 〈 反跟踪 法〉的法律》( 2013 年 7 月 3 日 颁布)

《营造青少年可以安全安心利用网络的环境的法律》 ( 2008 年 6 月 18 日 颁布)

(二)关于第 3 条

《部分修 订 〈残疾人基本法〉的法律》( 20 11 年 8 月 5 日 颁布)

《促进消除残疾人歧视法》 ( 20 13 年 6 月 26 日 颁布)

《部分修 订 〈 长期护理保险法 〉 以加强长期护理服务基础 的法律》( 20 11 年 6 月 2 2 日 颁布)

(三)关于第 10 条

《教育基本法修订》( 20 06 年 12 月 2 2 日 颁布 )

(四)关于第 11 条

《儿童和儿童抚养支持法》( 20 12 年 8 月 2 2 日 颁布 )

《部分修 订 〈 改进兼职雇员就业管理 法 〉 的法律》 ( 20 07 年 6 月 1 日 颁布 )

《部分修 订 〈 国民养老金 法 〉 以加强财政基础和公共养老金制度最低保障功能 的法律》 ( 20 12 年 8 月 22 日 颁布 )

《 部分修订 〈关于照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包括休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工人福利的法律〉 和 〈就业保险法〉 的法律 》( 20 09 年 7 月 1 日 颁布 )

《 部分修订 〈 儿童福利法 〉 的法律 》( 20 08 年 12 月 3 日 颁布 )

《 部分修订 〈 关于国家公务员育儿假的 法 律〉 的法律 》( 20 09 年 11 月 30 日 颁布 )

《 部分修订 〈 关于国家公务员育儿假的 法 律〉 的法律 》( 20 10 年 12 月 3 日 颁布 )

《关于陪同配偶的国家公务员休假的 法律 》( 20 13 年 11 月 22 日 颁布 )

《 部分修订 〈 确保工人派遣业适当经营和改进对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 〉 的法律 》( 20 12 年 4 月 6 日 颁布 )

(五)关于第 13 条

《关于支持单身母亲或父亲就业的特殊措施的法律》( 2012 年 9 月 14 日 颁布)

(六)关于第 16 条

《 部分修 订 〈 民 法〉的法律》( 20 13 年 12 月 11 日 颁布)

《 部分修 订 〈 民 法〉的法律》 等 ( 20 11 年 6 月 3 日 颁布)

《部分修 订 〈防止虐待儿童法〉和〈儿童福利法〉的法律》( 2007 年 6 月 1 日 颁布)

《部分修 订 〈儿童福利法〉的法律》 等 ( 200 8 年 12 月 3 日 颁布)

(3)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

27. 都道府县 促进两性平等计划 和市 政府促进两性平等计划见第六次报告的第 33 和 34 段。截至 20 12 年 4 月,所有都道府县和 70 . 3 % 的市政当局都制定了 这项 计划。

28. 公共 及 私营 妇女中心、两性平等中心及其他机构 所做的工作见第六次报告的第 35 段。

(4)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工作

29. 2011 年 5 月和 2012 年 9 月,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民法》修订等的后续工作,内容涉及允许夫妻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各自姓氏的制度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要求就此进行报告。此外,按照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 2013 年 4 月所做的一项决定,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开始监测根据同年 5 月的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所开展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汇编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的意见。

30. 另外,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还监测了关于“重建就业和安全网”和“实现有利于更多样化生活方式的社会制度”的措施的执行情况,二者均为《第三次基本计划》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汇编了监测结果作为其意见,并于 2012 年 8 月向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报告。此外,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就“促进灾难预防和重建领域的两性平等”进行了监测,并于 2012 年 12 月汇编了监测结果作为其意见。

31.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 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 家 委员会 是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的前身,于 2006 年 10 月汇编了“关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 都道府县 和内阁命令中指定城市的理事会成员分派职责的调查和审议结果”,于 2007 年 3 月汇编了“关于能力建设和给予人们多种选择的终身学习措施的监测和 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 报告”,于 2008 年 6 月汇编了“关于支持老年人生活自立的 监测和 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 报告 ”,并于 2009 年 11 月汇编了“关于在新经济社会的趋势下遭遇生活困难的人们的两性平等监测和 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 报告”。上述报告均已提交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理事会根据这些报告形成了关于其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的意见。

2. 可以得到的发对歧视的法律协助及其有效性

(1) 处理申诉意见的措施

32. 内阁办公室收集关于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涉及两性平等措施的申诉处理情况的信息,每年将此类信息报告给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以 推动 涉及 两性平等措施和人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救助方法 的申诉处理取得进展。此外,内阁办公室还 对负责处理申诉的人员进行培训 , 制作和分发处理申诉的手册 ,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2 ) 对人权受到侵犯的支助服务

a. 法务省人权组织提供的服务

33. 法务省的人权 机关 已 设立永久或临时 咨询办公室 ,并 设置了专门处理妇女权利 问题的 咨询热线 , 名为 “ 妇女权利热线 ”,提供咨询服务。各人权机关尽可能指派 女性人权志愿者或法务 部门 的女性工作人员担任 热线 咨询员 ,以使需要咨询意见的妇女更易得到服务。另外,如果人权机关通过上述咨询服务等,认识到案例可能涉及侵犯人权,则将与 配偶暴力咨询和协助中心 及 警 方等 有关组织 合作,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而为受害人提供补救办法并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

34. 2012 年 11 月,政府在国会第 181 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设立一个新的人权机构的《人权委员会法案》,但该法案当月因 众议院解散而 作废。关于应建立何种人权补救制度的审议正在进行中,目前已审查多种讨论意见。

b. 日本法律支助中心提供的支助服务

35. 见第六次报告的第 45 段。

(3) 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的培训

36. 根据工作年限 ,在 各种培训计划 中 为检察官 举办讲座,主题包括“关于人权的国际条约” “关心 妇女和儿童 ”和“两性平等”等 。 除了举办 讲座, 每位检察官 在调查和 法庭诉讼 过程中履行日常职责时 ,还会获得上级的 指导 。对于 法官 ,也在各种培训和学习小组中不断举办 以全球人权问题、妇女权利问题和 其他人权问题,以及 预防性骚扰 和配偶暴力等 为主题 的讲座 。 政府确认今后将继续开展此类工作。

3.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情况

37. 关于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概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48 段。

(1) 为反对配偶暴力所做的工作

a. 现状

38. 因配偶暴力(包括事实婚姻状态下的暴力)发生逮捕的情况和就配偶暴力向警方咨询的人员的处理情况见统计附件 15 和 16 。关于所提供援助的类型,指导人们采取预防措施自我保护的案例有 4 531 起(比前一年增加 1 240 起),为防止地址等信息泄露而采取的措施有 9 475 项(比前一年增加 1 053 项)。

b. 修订《防止配偶暴力和受害者保护法》

39. 2007 年 7 月,修订了《防止配偶暴力和受害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防止配偶暴力法》),以扩展保护令制度并强化市政当局的职责。 2013 年 7 月再次修订了该法,以涵盖由共享主要居所的亲密伙伴实施的暴力及其受害者,将其等同于配偶暴力及其受害者。修订后的法律于 2014 年 1 月生效。

40. 此外, 主管各省 的部长 (首相 、 国家公安委员会 、 法务 大臣和卫生、劳动和福利大臣 ) 根据《防止配偶暴力法》 制定了《关于 防止 配偶暴力和受害者 保护 措施的基本政策》。该《基本政策》 说明了这一 制度的概况,并介绍了《 防止 配偶暴力法》 规定的 各项措施的 执行工作背后的 基本理念。因此,它成为各都道府县制定基本计划的准则。 2007 年 7 月和 2013 年 7 月修订这项法律的同时,也修订了这项计划。

c. 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采取的措施

41. 截至 2014 年 1 月 1 日 ,已根据 《 防止 配偶暴力法》 在全国 都道府县 的 237 个地方 设立了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 。

42. 此外,由 妇女咨询处( 截至 2013 年 4 月 1 日 , 全日本 共 有 4 9 个咨询处)和妇女顾问提供的咨询 情况见统计附件 18 。“ 丈夫或伴侣暴力 ” 案 例 有 2 7 453 起,约占咨询案 例 总数的 34 . 1 % ,在主要申诉中名列榜首( 20 11 财政年度)。妇女咨询处 尝试 强化 其对配偶暴力受害女性的支助 功能,不仅在工作日 , 而且在节假日和晚上也提供咨询 服务, 制定措施为受害 女性 提供心理 关怀 ,使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 同时, 根据受害女性 的 实际情况 提供支助 。 例如,如果 一位女性 受害者携 其 子 女 前往妇女咨询处,她会被安置在 母亲与 子女日常生活支助机构内。 此外, 为加强对 女性 受害者的保护,制定了一项新的制度 , 根据该制度, 委托 社会福利机构和 达到 特定标准的 私营 庇护所向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 临时 庇护。 此外,如果 妇女咨询处开办的临时庇护 所指派了工作人员 照顾随母亲 前来 的婴儿 ,则必要费用可获补贴。

43. 关于为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的信息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402 段。在 2011 财政年度,内阁办公室根据“为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独立支助的示范项目”在 2008 至 2010 财政年度的实施成果编制了“关于为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独立支助的启动手册”,并将其分发至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

44. 关于“紫色拨号盘 — 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电话咨询”的详细信息见本条第 3 款第( 7 )项部分。

45. 社会融入支助中心获得了卫生、劳动和福利省的补贴,设立了一个全年全天开放的免费咨询联络点( Yorisoi 热线),此联络点为穷困者和配偶暴力受害者等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就其生活中的一般困难提供咨询服务。除日语外,该中心还以其他七种语言(英语、汉语、韩语、他加禄语、泰语、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提供此类服务。

d. 警方采取的措施

46. 鉴于防止扩大由与婚恋关系有关的情感纠葛引起的暴力案件的伤害非常重要,其中包括跟踪案件和配偶暴力案件,因此警方系统地推动迅速、适当的应对措施,除了通过积极适用《反跟踪法》、《防止配偶暴力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逮捕作案者以外,还包括通过提供摄像机对受害者及其家人采取的保护措施。

47. 自 2013 年 2 月起,实施了一种为受害者提供决策支持的程序,这是一种新办法。通过这一程序,跟踪或配偶暴力受害者在到访警察机构进行咨询时,警方将使用图表这一简单易懂的方式为其提供关于案件风险的信息,并告知其危害和可采取的措施。此外,警方自同年 12 月起使用“风险确定核对表”,凭借此表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跟踪或配偶暴力受害者询问关于其自身以及作案者特点的事项,并确定案件风险。随后,问卷结果将作为确定案件风险的参考资料。

48. 此外,为了减轻受害者的负担并防止二次伤害,警方通过增加值班女警官人数并对其进行教育,改进了夜间和节假日处理暴力案件的制度,如此一来,当基于案件性质或受害者的要求需要女警官时,她们就可以出面应对。另外, 除了基于受害者意愿考虑是否拘捕 作案 者之外,警方 还 采取 了 给予 作案者 勒令或警告 等措施 ,防止配偶暴力伤害发生。对于受害者,不论 作案 者是否被拘捕, 警方都将 视案情给予 关于防止 配偶暴力伤害 措施 的指导和建议 ,如必要的自卫措施等 。 此外,警方加强了与有关组织和团体、有关商业经营者和其他与受害者保护有关的人员的合作,并努力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e.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

49. 法务省的人权机关制作并发放录像等, 就包括配偶暴力在内的虐待问题 对 人们进行宣传和教育 ,并将录像外借。此外,为 保护妇女 人 权,这些机关还以 “ 保护妇女权利 ” 为口号, 全年 在全国 各地 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这是宣传活动中的年度优先事项之一。 与此同时,这些机关 除了 在其咨询处和 通过名为“ 妇女权利热线 ” 的专门处理妇女权利 问题的 咨询热线 提供咨询服务外,还通过设立“网络人权咨询服务” 就妇女权利的方方面面提供咨询,努力帮助受害者。 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407 段。

f. 日本法律支助中心为向犯罪受害者提供支助所采取的措施

50. 日本法律支助中心对其应与哪些相关组织和团体彼此协作有着适当的认识,因此,日本法律支助中心推动与这些组织和团体建立进一步的有机协作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根据《防止配偶暴力法》的目的所设的理事会。

g. 对有关官员的培训

51. 内阁办公室为日本各地 的 配偶 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 和其他组织的咨询员和管理咨询员的工作人员举办讲习班,从而通过分享关于该地区相关人员间合作与提前开展工作的案例,以及交换意见,努力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间的合作,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间的合作。为了防止青年成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实施者或受害者,内阁办公室还为青年编制了提高认识的材料,并将其分发至全国的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组织。内阁办公室还为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认识的指导人员提供培训,使其利用这些材料进行有效指导。

52. 警方为负责对跟踪和配偶暴力案件采取措施的警官提供培训,并就此类案件的处理对所有警官进行指导。

53. 法院向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开办的讲习班,以及为 都道府县 警察部门中负责跟踪和配偶暴力案件的警官开办的讲习班派遣并推荐讲师。

54. 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就为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为 妇女咨询处 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培训。此外,该省还对 都道府县 政府为 妇女咨询处 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所产生的部分费用进行补贴。

h. 对身为配偶暴力受害者的外籍妇女居留身份的处理

55.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409 段。根据 《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 (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法》),如果一位外国国民作为日本国民、拥有永久居留身份的居民或拥有特殊永久居民身份的居民的配偶,“连续六个月或以上在日本居住但未以他人配偶身份开展活动”或如果一位中期或长期在日本居住(居留期被定为“三个月”或以下的人和特殊永久居民除外)的外国国民自抵达日本之日起、通过获得变更居留身份批准或其他程序而从中期居留者转为长期居留者之日起,或从通知的居住地搬出之日起 90 天内没有告知其居住地点,则其居留身份将被撤销,有正当理由不参加上述活动或不通知其居住地的情况除外。然而,如果该外国国民因配偶暴力要求临时撤离或保护,则认为其拥有“正当理由”,居留身份不予撤销。

(2) 为反对跟踪所做的工作

a. 现状

56. 《反跟踪法》措施的执行情况见统计附件 19 。在所有跟踪受害者中,妇女占 90.3% ,而在跟踪行为实施者中,男子占 86.9% 。此外,从提供援助的类型来看,指导人们采取预防措施自我保护的案例有 1 884 起(比前一年增加 310 起),教授使用或借出犯罪预防报警器和其他设备的案例有 704 起(比前一年增加 169 起)。

b. 修订《反跟踪法》

57. 2013 年 7 月对《反跟踪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限制不断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二)扩大可发布禁止令或采取其他措施的 都道府县 公共安全委员会的管辖权,(三)建立新的禁止令或其他措施请求制度,(四)建立新的警告和禁止令或其他经要求采取的措施的通知制度,以及(五)由妇女咨询处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受害者支助措施。

c. 警方采取的措施

58. 见本条第 3 款第( 1 )项部分。

(3) 促进防止性犯罪(强奸与强制猥亵)的措施

a. 强奸与强制猥亵

59. 强奸和强制猥亵接报案件的数量见统计附件 20 。与 2005 年相比, 2013 年强奸与强制猥亵接报案件数量均有所下降。

60. 警方采取的措施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52 段。

61.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暴力侵害妇女专家委员会的研究和审议见本条第 3 款第( 7 )项部分。

b. 对性犯罪受害者的支助

62. 内阁办公室与地方政府合作,努力促进有关区域组织和实体间的协作,从而使性犯罪受害者能够获得支助。

63. 内阁办公室为区域两性平等中心的顾问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便创造一种环境,使性犯罪受害者可舒适地接受必要的咨询服务与支助。

c. 促进犯罪受害者咨询服务

64. 警方根据犯罪受害者的需求,通过利用咨询委员会制度以及有咨询技巧的警官为其提供适当的咨询服务,咨询委员会制度的基础是与精神病医师、咨询员和受害者支助团体的合作。

d. 对性犯罪者采取的措施

65. 刑罚机构提供防止重复犯罪的指导,目的是使性犯罪者认识到导致其实施性犯罪行为的自身问题,并获得防止再次犯罪的具体方法。

66. 缓刑办公室也为性犯罪者提供专门待遇。对于已在刑罚机构接受过防止重复犯罪指导的性犯罪者,缓刑办公室将从刑罚机构取得相关资料,并提供连贯的指导。

e. 法务省的审议

67. 关于依据职权对性犯罪提起诉讼,《第三次基本计划》规定,“将对性犯罪的刑罚条款进行审议,包括对强奸罪的审查(允许依据职权对强奸罪提起诉讼,提高允许发生性行为的年龄,并审查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法务省将于 2015 财政年度末以前对此进行审议”。法务省正根据这一规定进行审议,包括研究其他国家有关强奸罪和其他性犯罪的法律制度,以及日本对此类犯罪的惩处现状。

(4) 防止性骚扰

a. 防止一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68. 《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等的法律》(以下简称《平等就业机会法》) 要求雇主在就业管理方面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这项法律规定的准则要求 雇主(一)明确其政策,公开并使雇员知晓这些政策,(二 ) 确立必要措施,以便在与员工协商时提供建议(包括申诉;以下同样适用)并处理与员工间的问题,(三)在与工作场所性骚扰有关的行为发生后,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并(四)对(一)至(三)所列举的事项采取措施。如果某位雇主不遵守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就这些义务给出的建议,则卫生、劳动和福利省会将公开宣布公司名称。

69. 此外,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修订后的补充条款,由公共部门代表、雇主和雇员组成的劳动政策委员会审议了今后将采取的促进平等就业机会的措施,并于 2013 年 9 月汇编了一份报告。在该报告中,委员会的结论是,应对规定了反对性骚扰的措施的现有准则做出如下修订:(一)目前,这些准则规定,在明确一项关于性骚扰的政策并使雇主了解该政策,以及提高他们的认识时,有必要使雇员了解性骚扰发生的原因和背景;修订后的准则将明确规定,基于以性别为基础的角色分担观念的语言和行动也被列入原因和背景;(二)目前,这些准则规定,咨询服务所涵盖的案例范围广,包括具有发生性骚扰风险的案例,以及无法马上明确所涉情形是否符合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的案例等;修订后的准则将明确规定,咨询服务涵盖以下案例:如果相关行为保持不变,则该行为有可能对工作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案件;以及基于以性别为基础的角色分担观念,或以此背景的语言和行为,有可能发生性骚扰的案例;(三)修订后的准则将事后措施划分为对性骚扰实施者的措施和对受害者的措施,并在对受害者的措施举例中增加“由工作场所行政主管或行业卫生工作人员就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四)修订后的准则将明确规定,性骚扰也包括对同性的骚扰。根据这一报告,厚生省于 2013 年 12 月修订了准则,并将努力确保该法今后的实施。

70. 向卫生、劳动和福利省之下的 都道府县劳动局 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 进行咨询的案例数量的变化情况见统计附件 21 。 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 每年约为 20 000 起案例提供咨询服务,其中约一半与性骚扰有关。

71. 厚生省提高人们对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和有关准则的认识。他们还向雇主提供行政指导,帮助他们在未采取任何行动的各种情形下采取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此外,如果根据企业类型或规模给予分组指导被视为有效,例如多起性骚扰案件发生于同一类型企业的办公场所内,以及所提供的指导针对小型企业的情况下,则厚生省会寻求与有关行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作,通过与这些团体召开会议给予分组指导,以防止性骚扰的发生。此外,厚生省 通过被分派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平等就业顾问前往 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 , 为 由于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而 受到情绪困扰 的员工 提供适当的咨询服务。

72. 厚生省尝试传播这一信息,即因性骚扰导致的心理问题可能被纳入工人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例如通过向医疗机构和与劳工相关的组织发放传单等方式。此外,该省还拥有临床心理医师等有资质的负责人,可就要求获得工人事故损害赔偿提供咨询服务。厚生省借此创造了一种鼓励出现心理障碍的工人使用咨询服务的环境。

b. 防止国家公共服务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73. 关于国家公务员, 根据 规定了 防止国家公共服务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的 国家人事院规则 10-10 ( 1999 年 4 月 1 日 生效), 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开展了 制定内部规则 、 建立申诉咨询制度, 以及 为工作人员 提供 培训 等 工作 。

74. 为了提高各政府部门和机构官员对防止性骚扰的认识, 国家人事院已指定每年 12 月 4 日至 10 日这一周为 “ 国家公务员防止性骚扰周 ” ,并在这一周举办 “ 国家公务员防止性骚扰研讨会 ”和其它讲座。人事院还为监督人员和 新招聘的 官员分别 编制 了 关于防止性骚扰的宣传册 ,并将其发放至各政府部门和机构。 另外,人事院还 对 就 性骚扰 提供咨询 的 人员 进行培训 。此外,在 2009 财政年度,为了替代已提供给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面向新招聘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现有培训课程示例,人事院新制定了“防止性骚扰培训”,其内容分别适合新招聘的官员、新任命的监督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以提高官员们对防止性骚扰的认识,并使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深入了解其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发挥的作用。此项培训由人事院实施,对象是各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人事工作的官员。

c. 防止教育领域的性骚扰

75. 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科学文部省)采取的措施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68 段。

76. 许多国立大学目前正积极自愿地开展工作,包括 发展 性骚扰咨询 制度。也鼓励各公立和私立大学积极开展工作,防止性骚扰。

77. 公立学校开展的工作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70 段。

(5) 保护青年免受性骚扰和暴力信息影响

78. 《第三次基本计划》载有的具体措施,如促进宣传及提高认识和促进采取措施以防止信息散布等,针对媒体使用的性和暴力表述进行调查研究,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正在实施相关措施。

a. 制定《第二次消除儿童色情制品全面措施》

79. 根据现有法律,政府在 2013 年 5 月召开的关于反对犯罪的措施的部长级会议上制定了《第二次消除儿童色情制品全面措施》,它总结了政府应尽早采取的措施。据此,各政府部门和机构正与公民、商业经营者、有关团体和其他人员合作,积极采取措施。

b. 《关于营造更好的环境供青年安全安心使用网络的法律》和制定《第二次基本计划》和法令

80. 根据 2008 年制定的《 关于营造更好的环境供青年安全安心使用网络的法律 》,政府于 2012 年制定了《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使用网络的第二次基本计划》。根据该《基本计划》,政府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青年通过网络查看有害信息,包括性和暴力信息的机会,这些信息严重阻碍青年的健康成长。

81. 保护和培养青年的法令的制定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72 段。

c. 针对非法和有害信息的措施

(一)警方采取的措施

82. 警方开设了互联网热线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工作人员互联网中心接收来自一般网络用户的关于非法和有害信息的报告,将其报告给警方,并要求网站管理员删除这些信息。这项工作已取得明确的成果,如逮捕了嫌疑人及删除了非法和有害信息。此外,在国外网络服务器存储的儿童色情信息方面,互联网中心加入了国际互联网热线联盟,该组织于 2007 年 3 月成立,是各国热线相互联络的组织,并正与国际互联网热线联盟的成员组织合作采取措施。例如,互联网热线中心要求国际互联网热线联盟的成员组织采取措施以删除此类儿童色情信息。

83. 警方加大了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惩罚力度,并通过互联网中心的报告和网络巡逻收集关于儿童色情案件的信息。此外,警方还向该机构提供信息和建议,以编制和管理包含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地址清单,其内容涉及提供商为防止访问儿童色情信息而采取的措施(拦截)。因此,警方与有关组织和机构合作,积极采取措施以提高信息拦截的有效性。

84. 此外,考虑到青年因使用 在线约会网站 和社区网站而卷入儿童卖淫等犯罪或麻烦中的案件不断发生,而且智能手机在儿童中迅速普及, 警方与学校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努力传播使用网络时应注意的要点。警方还为限制功能的应用程序的传播提供便利,以限制某些应用程序的启动和渗透,同时也推广针对监护人的公共关系和提高认识活动。此外,警方还采取了其他措施,如支持企业经营者主动引入有效分区,并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规模、形式和工作状况确认网络用户间传送的电子邮件的内容等。

85. 除了上述措施外,警方还利用自己或提供商联络委员会举办讲习班的机会举办由信息安全顾问进行的讲座,以增加公民的信息安全知识,并提高其对网络空间规则的认识。警方还通过国家警察厅的网站、宣传和提高认识的宣传册、关于信息安全措施的光盘和其他方式,宣传关于网络犯罪中所使用方法的信息,以及网络非法和有害信息的现状和对其采取的措施。

86. 此外,为了消除性娱乐业对青年的不良影响,警方努力了解有组织地迫使儿童在娱乐区和游乐区卖淫这一恶意犯罪的实际情况,以及利用青年的性行为并彻底控制青年的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另外,警方还与有关组织和机构合作,采取行动清除非法有害广告,包括粉色传单。

(二)总务省采取的措施

87. 关于针对网络非法和有害信息采取的措施,总务省 审议了 由各提供商 和其他人员自愿 采取的措施, 及 有效支持这些措施的方法 ,并 于 2006 年 8 月发表了最终研究报告 。 在此报告的基础上,四个与电信有关的 行业 团体 编写 并出版了《处理非法信息的准则》和《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关于用户产生的非法和有害信息的示范条款和条件 》。 此外, 2009 年,总务省设立了一条非法 / 有害信息咨询热线,目的是恰当处理网络非法和有害信息。这一热线接受有关人员关于非法和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环境下的安全与保障的查询和提问,并就处理帖子、删除的方法和其他问题给予建议,以及提供相关信息。

88. 此外, 总务省通过与 行业 组织合作来为这些组织制定准则。它支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自愿 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从整体上清除导致对妇女歧视 ,包括儿童色情 的非法有害信息 , 对此类信息的发送者提出警告 ,并 中止这些发送者使用互联网。必要时,总务省还要通过监督这些准则的实施情况 来 尽力 确保 这些准则 的 适当 执行 。

89. 总务省对信息拦截做了演示,并未自愿引入信息拦截提供便利,这是防止在互联网上传播并查看儿童色情信息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有关企业经营者提高自愿信息拦截的有效性。据此,也考虑了确保互联网用户的通信隐私和言论自由不受不公正影响的问题。

(三)经济通商及产业省采取的措施

90. 为了适应互联网使用环境的变化,通商产业省制定了理想过滤条款的判定标准。通商产业省持续调查了游戏机等与新型互联网访问设备相对应的设备的使用情况,以促进使用上述标准进行判定,并通过讨论会和其他机会来提供信息,开展关于过滤的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 从而使监护人更恰当地使用过滤方法。

(四)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

91. 科学文部省开展了下列提高认识和和教育活动,以保护青少年免受互联网有害信息的影响:

(一)向由日本家长和教师协会全国大会进行的“儿童和媒体意识调查”提供合作

(二)与学校、家庭和社区合作,促进对针对青少年及其监护人的道德教育信息等有害信息采取区域措施

(三)考虑一种方法,使知识分子、地方政府、与学校有关和与电信有关的机构可公开其为处理有害信息所做的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成果,并互相协调此类工作( 2006 财政年度及以后)

(四)编制并发放提高认识的传单,内容关于青少年使用互联网需注意的方面、问题示例和与犯罪有关的伤害及应对措施( 2008 财政年度及以后)

(五)通过建立一个由知识分子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宣传车队,为全日本的监护人和其他人员开展以学习为基础的参与式研讨会,以宣传互联网行为和其他有关事项( 2011 财政年度及以后)

(六)举办青少年可学习使用智能手机等新型通讯设备的方法的讲习班,并传输结果( 2012 财政年度及以后)

(6) 在打击卖淫方面所做的工作

92. 见第 6 条第 2 款部分。

(7) 为消除暴力而开展的活动

a. 国家机构的审议

(一)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委员会

93.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 与审议 为防止暴力以及支助 配偶暴力、性犯罪、卖淫、贩卖人口、性骚扰和跟踪 行为受害者 的措施。 2007 年 3 月,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委员会编写并公布了关于《防止配偶暴力法》实施情况的讨论结果。此外, 2011 年 6 月,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委员会编写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需解决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重点关注内阁办公室通过于 2011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启动的“紫色拨号盘 — 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电话咨询”提供的紧急和集中咨询服务的结果。此外,关于 对打击性犯罪 的措施的推广,在深入研究与审议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委员会通过审查强奸罪以及对受害者的支助与关心,于 2012 年 7 月编写了防止性犯罪的严格措施。 8 月,两性平等理事会决定要求政府根据所编写的措施采取行动。

(二)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会议

94.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87 段。

b. 提高社会认识

95.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88 段。

c. 调查与研究

96. 2011 年财政年度,内阁办公室开展了一次有关两性之间暴力行为的调查,以了解日本两性之间暴力行为的实际情况。

4. 日本政府在“慰安妇”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所做的工作

97. 由于本《公约》并不适用于在日本加入《公约》( 1985 年)之前发生的问题,所以日本政府认为,在旨在汇报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情况的本次报告中讨论慰安妇问题是不恰当的。然而,考虑到于 2009 年 7 月召开的委员会第 四十四届 会议在审议期间提及了“慰安妇”问题,以及委员会关于日本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日方愿意说明迄今为止就该问题所做的工作。

98. 在过去的某段时期内,日本给多国人民,尤其是亚洲国家的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日本政府直面这些历史事实,多次表示其深切的悔恨和由衷的歉意,并向国内外的战争遇难者表达了沉痛的哀悼。

99. 关于慰安妇问题,首相安倍晋三与几位前任首相一样,多次表示对慰安妇经受的不可估量的痛苦和难以名状的磨难深感悲痛。

100. 日本政府根据与包括美利坚合众国、联合王国和法国在内的 45 个国家签订的《旧金山和平条约》,并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协定和文书,认真处理了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相关的赔偿以及财产和主张问题。日本与这些条约、协定和文书的缔约方之间关于包括前慰安妇在内的个人主张问题已经依法得到解决。特别是,日本与大韩民国签订的《 日本国与大韩民国关于解决财产及 主张 问题及有关经济合作的协定》 规定,“缔约双方及其国民(包括法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问题,以及缔约方及其国民间的主张问题……已最终完全解决。”(第二条(第 1 款))。

101. 然而,日本政府和日本人民认识到慰安妇问题是对许多妇女荣誉和尊严的严重侮辱,认真讨论了如何向前慰安妇表示其真诚的歉意与悔恨。其结果是,日本人民与政府合作,于 1995 年 7 月 19 日 共同成立了亚洲妇女基金会,以代表日本人民向前慰安妇赎罪。具体而言,亚洲妇女基金会向大韩民国、菲律宾和台湾经其政府或其他组织确认身份、并愿意接受款项的前慰安妇提供了“赎罪款”(每人 200 万日元)。此外,亚洲妇女基金会为这些国家提供了医疗和福利援助资金,为印度尼西亚新建养老设施提供资金支持,并为荷兰的一项帮助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无法治愈的生理和心理创伤的人员改善生活条件的福利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政府为基金会的项目提供了总额为 48 亿日元的资金,并极力配合慰安妇支助项目,如医疗和福利支助项目(共计 11.22 亿日元)和将日本民间捐款用作赎罪款项目。此外,在提供赎罪款时,时任首相(首相 桥本龙太郎 、首相小渊惠三、首相森喜朗和首相小泉纯一郎)代表政府直接向 每位前慰安妇 寄出了一封 表示歉意 和 悔恨的 署名 信件 。 尽管亚洲妇女基金会在 2007 年 3 月解散,并且当时在印度尼西亚的项目也终止了,但日本政府继续实施了基金会的后续活动。

102. 纵观历史,在过去的许多战争和冲突期间,妇女的尊严和基本人权经常遭受侵犯。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并致力于尽最大努力确保 21 世纪不再出现侵犯妇女尊严和基本人权的行为。

5. 少数民族妇女

103.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所指出的少数民族妇女的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98 段。

104. 《第三次基本计划》规定,将开展工作以了解妇女因其性别而面临诸多额外困难的案例的实际情况,并从两性平等角度出发采取必要措施,以及促进人权教育和宣传并为人权侵犯受害者提供救助,依据是下列基本措施方向:如果我们要创造一种使人们满怀信心生活的环境,我们需要意识到妇女有时会因身患残疾、以非日本籍公民身份在日本生活和工作、或身为阿伊努人或部落民而面临诸多额外困难。有关各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应通过建立一个针对限定的来源地或民族的特殊措施框架采取下列措施,而应在保护人权、教育、就业、卫生和防止暴力的一般措施框架内根据个人情况和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105.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意见规定,在审议关于主要针对所谓少数群体的措施的政策时,需要注意选择代表时男女比例的平衡,并努力确保有关各方可在会议上或其他场合参与讨论。

106. 有关 《人权教育和 激 励基本计划》 的措施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99 段。

107. 法务省的人权机构 以 禁止一切形式 的 歧视 为出发点,全年在全国各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以 “ 消除对部落民的歧视 ” 、 “改善 对阿伊努人的理解 ” 和 “ 尊重外国侨民的权利 ” 为口号 ,将其作为宣传活动的年度优先事项。

108. 由内阁官房长官担任主席的阿伊努政策宣传委员会会议自 2010 年 1 月起召开,以根据阿伊努人的意见制定综合有效的阿依努政策。多名包括妇女在内的阿伊努人代表参与了委员会。

109. 阿伊努政策宣传委员会下设的北海道以外的阿伊努人生活条件研究工作组就搬离北海道的阿伊努人的生活条件开展了研究,以便从全国角度审议必要政策,从而确保阿伊努人无论身居何处都可自主决定其生活并负责文化和传统宣传。研究结果显示,尽管北海道以外的阿伊努人和北海道阿伊努人的生活条件很相似,但就生活水平和教育而言与公众相比仍有差距。 2011 年 6 月,工作组汇编了审议结果,并向阿伊努政策宣传委员会作了报告。此后, 2011 年 8 月新设立的阿伊努政策促进工作组根据《北海道以外的阿伊努人生活条件研究》,就从全国角度制定措施进行了讨论。多名阿伊努人代表,包括一名妇女,参与了阿伊努政策促进工作组。

110. 有关材料见统计附件 22 至 24 。

6. 关于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 结论性意见 的措施

111. 为 公众传播目的 ,下列文件 发布于 外务省和内阁办公室的网站 :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日本政府关于第六次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的答复和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意见,以及关于日本政府关于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的 结论性意见 和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意见的补充资料(英文原文和所有文件的临时日文译本)。

112. 此外,内阁办公室致力于通过报告会、出版物和其他方式告知公众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在起草 结论性意见 时,内阁办公室还通知众议院、参议院和法院,要求它们宣传 结论性意见 并根据该意见开展工作。此外,在提交 日本政府关于第六次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的答复时,内阁办公室开展了相关工作,如将报告发放至有关国会成员。另外,为对《公约》进行宣传,内阁办公室还做了如下工作:制作海报及举行《公约》通过 30 周年纪念活动;由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举办讲座;制作宣传光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公约》;将光盘发 放至 都道府县 的政府和其他机构;由 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 (妇女署)执行主任 Michelle Bachelet 举办的讲座。知晓《公约》的日本人比例约为 35% ,与起草上次报告时的比例相当( 2004 年为 32%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动《公约》的宣传工作。此外,在起草本次报告时,关于为鼓励市民提出意见所做的工作见第一部分。

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13. 日本政府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载的个人来文程序值得关注,因为该程序可保证《公约》的有效执行。关于程序的接受,日本政府知晓有待考虑的问题并正在进行内部研究,其中包括该程序是否会引发与日本司法制度或立法政策有关的问题,以及如果日本接受该程序,那么需要何种可能的组织框架来执行它。关于这一方面,外务省于 2010 年 4 月设立了人权条约执行处。日本将来自各方的意见纳入考虑,政府继续认真考虑是否接受该程序。

8. 在灾难预防和重建领域采取的措施

114. 《第三次基本计划》最近将“促进区域发展、灾难预防、环境和其他领域的两性平等”列为优先领域之一,并表明我们将从促进两性平等的角度制定灾难预防(重建)计划,以便在灾难期间和重建阶段解决影响妇女状况的问题。基于这一点, 2011 年 3 月,政府在日本东部的大地震发生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在日本东部大地震发生后加强灾难预防(计划)

a. 修正《基本灾难管理计划》

115. 在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内阁办公室三次修正了《基本灾难管理计划》,并促进了妇女参与庇护所的运营。内阁办公室还明确规定,根据妇女和育儿家庭的需求开展庇护所的运营工作,还规定在进行商品采购和供应活动时应考虑男女的需求。

b. 从促进两性平等角度制定灾难预防和重建指南

116. 关于从促进两性平等角度出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内阁办公室于 2013 年 5 月发布了《促进两性平等角度的灾难规划、响应和重建指南》,作为地方政府在灾难预防、采取紧急措施、恢复和重建阶段的准则。内阁办公室推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组织共享该指南。

c. 促进任命妇女为区域灾难管理委员会成员

117. 关于区域灾难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6 月对《灾难控制措施基本法》进行了修订,以纳入旨在鼓励包括妇女在内的各类人员成为都道府县灾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条款。尽管在 2011 年,都道府县灾难管理委员会女性成员比例仅为 3.5% ,但该比例一直在提高,具体来说, 2012 年 4 月增至 4.6% , 2013 年 4 月增至 10.7% 。 2011 年, 47 个都道府县中有 12 个的灾难管理委员会成员全部为男性,但在 2012 年,这一数字将为 6 个, 2013 年降至零。

(2) 在受灾地区采取的措施

118. 内阁办公室派出了两性平等事务局的工作人员前往宫城县的政府地方应急总部,收集了地方信息,并与两性平等中心、非营利组织和其他机构开展了合作( 2011 年 3 月至 7 月期间共 15 人;其中 8 人为女性, 7 人为男性)。此外,内阁办公室还要求有关组织考虑妇女和育儿家庭在灾难发生后马上入住疏散中心或其他场所的需求。此外,自 2011 财政年度起,内阁办公室在地方政府、私营机构和其他组织的协助下与全国的顾问合作,在岩手县、宫城县和福岛县通过电话和访谈或其他方式,就日本东部大地震引发的妇女的各种关切与担忧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供咨询服务。

119. 警方派出了一支特遣队以确保灾民的生命安全。居住在灾区疏散中心和其它场所的灾民获得了咨询服务和犯罪预防指导。特遣队共由 754 名警官(其中 492 名为女性)组成,由日本警察厅和各都道府县警察总部派出,前往受灾的三个都道府县,即岩手县、宫城县和福岛县,共计 165 天。

120. 重建机构收集并公布了关于支助女灾民和妇女在灾后重建中的积极作用的例子,并鼓励依据这些在重建过程中的例子,从促进两性平等的角度出发在灾区开展具体工作。

121. 日本国防部尤其关注女灾民,派出了女性自卫官员广泛开展工作,例如详细听取妇女对救灾物资的具体要求并合理发放这些物资,在受灾公司的女员工宿舍中进行搜寻,以及提供沐浴服务。

122. 女志愿者消防队参与了多项活动,如为在灾难发生后迅速疏散居民提供支助,警报性巡逻活动,以及为疏散中心提供支助。此外,女性防火俱乐部(由女性组成,旨在促进家庭火灾预防和其他地方防灾活动)参与了大量活动,如为疏散中心的流动厨房提供支助,发放救灾物资,以及确认关于民生的信息。

第 3 条(确保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

1. 为促进妇女积极参与所做的工作

(1) 制定日本振兴战略

123. 日本振兴战略见第一部分。

(2) 支助女性企业家

a. 为妇女开办创业课程

124. 通商产业省开办了名为创业班的短期强化培训课程,提供 30 小时的培训,帮助 学员发展 创业所需的实用技能 ,目标群体是有具体创业行动计划的妇女,持续到 2010 财政年度。 还开设适合妇女的课程,共有 4 952 名妇女 参加,课程 在 全日本 162 个地方开办, 从 200 6 财政年度至 20 10 财政年度 ,为期 5 年。

b. 融资优待制度

125. 通商 产业省 通过日本金融公司 ( 中小企业 股 / 微型商业和个人股)运行了一个 为包括女企业家在内的有需要人士 提供 低息贷款 的 体系。同时, 通商 产业省 在 对创业者的商业计划进行 筛选 后为创业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2003 年 2 月,发起了特别针对女企业家的低息贷款制度,而在 2004 年 4 月 及以后 , 通商 产业省又 几次 提高了贷款限额,使这一制度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c. 创业和启动援助制度

126. 2012 财政年度,政府开始为培育区域需求的商业活动提供支助,方式是在新近开始创业或启动第二项业务(已在进行商业运作的 中小型企业 或小规模商业企业继任者从前任手中接管业务后进行了 业务转换或将其发展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或进入新领域)的妇女和青年中征集商业计划并对实施这些计划所需的部分费用给予补贴。

d. 农业领域的措施

127. 见关于第 14 条的部分。

2. 为残疾妇女采取的措施

(1) 稳步执行《残疾人基本方案》

128. 自 1982 年制定了在“ 联合国残疾人十年 ” 时期通过的 日本国内行动计划《残疾人长期计划》 以来,日本一直全面而有计划地推动各项措施。目前, 政府已规定了符合 《第三次残疾人 基本 方案》 的具体数字目标 (在 2013 年的一次内阁会议上决定) , 统一推动采取 措施。 2011 年,考虑到残疾妇女的 情况, 《残疾人基本法》进行了 修订 , 在基本政策措施中 增加了一条 新条款,内容为“应根据残疾人的性别制定并实施支持残疾人独立和社会参与的措施”。 据此,政府将以下内容纳入 残疾人 基本 方案,作为一种跨部门的视角,适用于在各领域采取的针对残疾人的措施:应根据性别、年龄、残疾情况和实际生活条件,考虑为残疾人提供支助的必要性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措施,同时应特别注意,残疾妇女由于身为女性,有时要面临诸多额外挑战。

(2) 促进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措施

129. 通过 2011 年的修订,《残疾人基本法》中增加了条款,将《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合理便利原则纳入其中,该原则与禁止歧视有关。 2013 年 6 月制定的《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已将这些条款具体化。该法规定应根据性别或其他因素提供合理便利。

(3) 为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所做的工作

130. 2013 年 12 月,国会核准了日本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在签署《公约》之前,日本政府集中改革了关于残疾人的国内制度。在改革过程中,日本政府修订了《残疾人基本法》,制定了《关于防止虐待残疾人和支助残疾人照料者的法律》、《残疾人一般支持法》、《关于促进从雇佣残疾人的企业进行公共采购的法律》和《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并修正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法》。

3. 为老年妇女采取的措施

131.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10 段。

132. 2008 年 6 月, 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 家 委员会 汇编了《关于支持老年人自立生活的监测和 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 报告》。在报告中, 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 家 委员会 表示,考虑到男女的情况差异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根据“独立与和谐共处”理念促进对老年人自立的支持十分重要。根据这一报告,两性平等理事会就其要求政府所做的工作形成了意见。

133. 《第三次基本计划》指出,将从促进两性平等角度开展工作,具体而言,为促进老年人就业及其社会参与提供支助;建立和创造促进老年人经济独立的制度与环境;开展工作使老年人独立生活,以便在家庭和社区与他人和睦相处,安度晚年;在关于医疗和护理预防的工作中考虑男女差异;以及建设高质量的医疗和护理基础设施。

134. 此外,内阁于 2012 年 9 月决定了《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措施的一般原则》,作为人口老龄化基本全面措施的指导方针。有关行政机关计划彼此合作,进一步推动符合《一般原则》的措施。

(1)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35.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12 段。

136. 截至 20 13 年 3 月, 已 有 176 万名男子和 395 万名妇女 被认证为 需要帮助或照顾,妇女 约占总人数的 70% 。

137. 回顾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自 2000 年开始以来的 实施 状况,使用该制度服务的老年人数量增加了一倍以上,民意调查 也收到了 良好 的评分 ,这表明该制度正逐渐在日本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中 发挥 支撑作用。 此外, 2011 年 6 月制定了 《部分修 订 〈 长期护理保险法 〉 以加强长期护理服务基础 的法律》 ,以建立一种全面的区域照料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可持续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预防、居住与生活支助服务,从而使老年人继续在熟悉的地区安度晚年。该法于 2012 年 4 月生效。

4. 为外籍妇女采取的措施

(1) 基于《第三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措施

138. 考虑到 外籍妇女由于身为女性,由于语言、文化和价值观差异及在社区中的孤立而面临诸多额外挑战, 《第三次基本计划》表明,将根据外籍妇女的处境提供支助。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以促进两性平等为出发点,针对在日本工作和生活的外国公民采取教育、住房和工作援助方面的措施,并为其提供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为此类人群制定了一种多语种咨询制度。

139. 厚生省正在努力为外国公民提供工作援助以使其获得稳定就业,并促进严格执行外籍工人身份通知制度,以及根据《关于改善外籍工人管理的适当方法的雇主准则》(厚生省 2007 年 8 月公告)使外籍工人获得合适的工作,以便准确了解外籍工人的实际工作条件。此外,关于通过热线提供的咨询服务见第 2 条第 3 款部分。

140. 科学文部省全面了解了外籍公民及其子女在入学和学习方面的困难,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支助。

141. 法务省为外籍公民设立了人权咨询办公室,该办公室被分派了英语、汉语和其他语种的口译员,以便为外籍公民提供咨询服务。

142. 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根据《日本 2009 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的内容见第 6 条部分。

143. 内阁办公室在 2013 年 8 月制定的 《在疏散场所获得良好生活条件准则》中明确规定,关心包括外国人在内的被疏散人员,如提供信息并制定多语种咨询制度。

(2)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的批准工作情况

144. 关于《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日本政府承认《公约》中旨在保护包括妇女及其家庭在内的所有移徙工人的权利的原则本身。 与此同时,考虑到《公约》相关部分所保证的移徙工人比日本公民或除移徙工人之外的外国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等情况,日本认为在平等原则和国内制度方面仍有很多问题,因此日本政府进行了仔细考虑。

第 4 条(特 别 措施)

1. 妇女参与政府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过程

145.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16 段。《第三次基本计划》设定的目标是 到 2020 年 将社会各领域担任 领导 职 位的 妇女的百分比 提高 到 至少 30% 左右 ,还设定了促进采取有效积极行动这一进一步的目标。通过制定目标和时间表的方法,在所有优先领域都为积极行动措施设定了时限和目标。

(1) 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

146. 根据 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 通过的 促进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所开展的工作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17 和 118 段。

147. 《第三次基本计划》制定的目标是,到 2020 年将 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 所有 成员 中的妇女比例提高至 40% 及以上但不高于 60% ,并且将妇女在 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 专家成员中的百分比提高至 30% 。目前,政府正积极任命妇女为 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 成员,以实现上述目标。

(2) 聘用和晋升 女 国家公务员

148. 根据 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通过的扩大聘用和晋升 女 国家公务员的决定 所开展的工作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19 和 120 段。

149. 《第三次基本计划》制定的目标是,到 2015 财政年度年底将通过招聘考试聘用的国家公务员中妇女的百分比提高至约 30% ,并将担任处长或国家部委办公室主任或更高职位的妇女的百分比提高至约 5% 。

150. 2012 年 12 月, 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 家 委员会 得出结论,有必要针对目前的积极行动措施进一步强化设定时间表和目标的方法,因为在晋升阶段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比例很低,不过,由于国家公务员的聘用情况正越来越接近《第三次基本计划》制定的目标,所以很难通过法律或法规强制实施配额制。为应对这一情况, 2013 年 4 月,两性平等理事会要求政府开展工作,如促进女国家公务员的积极参与。

151. 日本振兴战略还表明将从“言行一致”的角度就扩大聘用和晋升女公务员开展工作。基于这一点,自 2013 年起, 两性平等事务大臣 要求各大臣促进 聘用和晋升女国家公务员,同时向她们展现每个部门当前的价值。此类工作将继续开展。

152. 2011 年 1 月,国家人事局根据《第三次基本计划》修订了“关于扩大初次任命和晋升女国家公务员的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为每个领域,如整个省、司和部门设定了目标,并规定将为实现目标开展具体工作,利用人事评价来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审查妨碍女国家公务员晋升的因素以及调职、职业路径多样化和其他事项的必要性,另外还规定,女国家公务员去的工作经验后,将获得适当的指导和培训,并得到必要的支助。各政府部门正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就女国家公务员的聘用和晋升开展工作。此外,国家人事局根据修订后的准则,与各政府部门合作举行了主要由与会人员和女国家公务员进行意见交换的女国家公务员妇女讨论会,以及妇女现场讨论,在讨论中,女行政人员就重要政策问题、公共服务吸引力及其实际工作条件举办讲座,从而积极开展招聘和提高认识的活动。

153. 从事常规服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招聘和晋升情况见统计附件 27 和 28 。过去几年中,所有国家公务员中的妇女人数和百分比一直徘徊在同一水平。然而,在管理岗位任职的所有国家公务员中,妇女的人数和百分比都在增加。

2. 妇女 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

(1) 要通过协作促进任命妇女担任地方政府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

154. 各 都道府县和 政令指定都市通过 设定目标比率和 实现目标的 截止日期,努力促进在 顾问 理事会和委员会中 任用女性 成员 。 法律 、 法规 或政令设定 的都道府县和 政令指定都市顾问 理事会和委员会中 女性成员的百分比情况见统计附件 29 。截至 2013 年 4 月 1 日 ,该百分比已提高至 29.9% 。此外,截至 2013 年 4 月 1 日 , 法律 、 法规 或政令所设定 的市政府 顾问 理事会和委员会女性成员 百分比 为 2 4 . 3 % 。

(2) 聘用和晋升地方政府女官员

155. 在一次各政府部门和机构负责人事事务的管理人员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后, 政府将题为 “ 扩大聘用和晋升 女 国家公务员 ” 的政策决定 告知 地方政府,还将新近引入辅导计划的 “ 扩大聘用和晋升 女 国家公务员 ” 准则 也告知了 地方政府, 从而要求为聘用和晋升地方政府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便利 。同时,政府 及时 了解地方政府所做工作的 进展情况 ,为有关聘用和晋升地方政府官员的最佳做法的信息交换提供便利。

156. 所有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常规行政服务)中的妇女人数和比例见统计附件 30 。 地方政府通过设定提升妇女在管理岗位任职和培训妇女胜任此类岗位的目标比率,积极推动任命妇女担任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取得进展。妇女在管理岗位任职的比例一直在稳步增加。

3. 为 私营公司、教育 和 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团体所采取的措施 提供 支助

(1) 对女工的支助和公布妇女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的情况

157. 2012 财政年度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比率见统计附件 31 。 根据公司的规模 来看“ 已采取积极行动 ” 的公司 的比率 ,可以发现 在 较大的公司 中,这一比率更高。此外,积极行动对正在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的影响见统计附件 32 。

158. 关于就业领域的积极行动,政府根据 《平等就业机会法》 提供了支助,如为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提供建议和信息,这些积极 行动包括聘用妇女并扩大其职业领域、增加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妇女人数,延长妇女的服务期限及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等。由于促进采取积极行动以便 实现 男女待遇方面 的 实质性平等 十分重要,政府 开展 了 提高认识活动 以深化 普通民众 ,包括工人和雇主, 对 工作场所两性平等 的认识和 理解 ,并且 自 1986 年《平等就业机会法》颁布以来, 一直将 6 月 指定 为 “ 平等就业月 ”。

159. 自 2012 财政年度起,厚生省直接鼓励公司采取促进积极行动的措施,并利用积极行动信息门户网站便利关于妇女积极参与情况的信息披露。自 2010 年 7 月起,该网站一直通过统一积极行动支助网站和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声明网站,提供积极行动的综合信息提供服务,借助积极行动支助网站,人们可查看和搜索公司为促进积极行动所采取的措施的内容,而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声明网站,打算为促进积极行动采取措施的公司可发布其信息以及在促进妇女积极参与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从而使各公司能够与同行业规模相当的其他公司进行比较,对其积极行动措施的推动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160. 此外,厚生省自 1999 财政年度开始,通过公开寻求积极促进积极行动的公司,来颁发 “ 促进两性平等 / 兼顾工作与生活 公司奖 ”。另外,由于提高高层管理者对在公司推动积极行动的认识至关重要,厚生省自 2001 财政年度起与雇主联合会合作,多次召开了促进积极行动理事会会议。厚生省还开展了多项活动以促进积极行动。例如,在 2011 财政年度,编制了《积极行动信息收集》,所提供的信息来源于正在采取促进积极行动措施的公司和在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的女员工。此外,厚生省于 2013 年 10 月举办了公司管理和积极行动论坛,以促进公司采取积极行动。

161. 根据《支助员工和雇主为消除男子和妇女间工资差距所做的工作的准则》所开展的工作见第 11 条第 4 款部分。此外,厚生省还编制并传播了《辅导制度引入和模范宣传手册》,以便公司引入辅导制度并开发可作为模范的人力资源,从而为创造适合女员工继续工作的环境提供支助,此两点均被视为促进女员工积极参与的有效方法。

162. 2013 财政年度,厚生省增加了“中小型企业兼顾工作与生活补贴”,作为对采取积极行动措施的公司的经济激励,如果中小型企业在积极行动信息门户网站的促进妇女积极参与声明网页上宣布其扩大聘用妇女、扩大妇女的职业领域或任命妇女在担任管理岗位的数字目标并实现了这些目标,便可获得该补贴。

163. 2012 年 12 月, 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 家 委员会 关于支助妇女积极参与的理想项目和主要从法律角度审议通过公开采购来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等问题的讨论得出了结论,为回应这一结论, 2013 年 4 月,两性平等理事会要求政府开展工作,如通过公开采购和其他多项援助项目促进女国家公务员的积极参与,以及为公布有关妇女在公司积极参与情况的信息。内阁办公室已要求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和地方独立行政机构继续通过公开采购开展工作。

164. 基于这些活动,日本振兴战略指出,政府将通过利用公司补贴制度和税收措施提供更多援助,并将通过公开采购和扩大对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的公司最佳做法作的奖励来提供激励的机制来丰富支助手段,政府还将鼓励公司扩大任用妇女为董事会成员和担任管理职位,促进任命情况的披露(形象体现),并创建女性人力资源数据库。在这些措施当中,关于公开妇女在公司的积极参与情况,内阁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各个公司任命妇女为董事会成员和担任管理职位的情况及其目标、妇女的服务期限、休育儿假的妇女人数,以及休带薪年假和加班的妇女比率。此外,内阁办公室鼓励公司在上市公司向金融商品交易所提交的关于公司治理的报告中主动公开任命妇女为董事会成员和担任管理职位的情况及其他信息。

(2) 对大学和学院的要求

165. 《第三次基本计划》提出了将大学女教授所占比例增加至 30% 的绩效目标,鼓励学院和大学采取积极行动以实现这一目标。

(3) 扩大妇女对农业合作社的参与

166. 《第三次基本计划》指出,政府将出台 加强定期后续行动 的措施 , 促进制定任命妇女为农业委员会成员和农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目标及其实现 , 推动提高认识活动和其他面向社区的方法,农业委员会成员和农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就是从社区中选举产生的。 《第三次基本计划》还指出,政府将继续促进为 任命妇女为林业和渔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设定目标,促进妇女参与土地改良区和农业社区的决策程序。

(4) 增进对国际合作背景下促进妇女赋权的理解

167. 2012 年 5 月, 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 下设了促进国际合作背景下妇女赋权小组。该小组成员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每家公司及其伞式组织积极增进每位小组成员对《赋权于妇女原则》的理解;(二)该小组针对非成员公司及有关组织开展工作,以便国内公司签署《赋权于妇女原则》,从而增加签署公司的数量;(三)该小组整理了签署公司实施《赋权于妇女原则》的现状,并为这些公司提供支助以补充缺失的程序,从而提高《赋权于妇女原则》的有效性。

第 5 条 (消除 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

1. 为纠正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开展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1) 加强提高认识活动,消除陈旧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

a. 有关《第三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措施

168.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43 段。《第三次基本计划》为其政策 提出了 如下 基本方向: “ 人们脑海中 由来已久的 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构成巨大障碍 ,阻碍 两性平等 的实现 。现在这些观念随时代发展已经开始改变,但是由于许多观念 持续至今 ,所以必须积极 开展信息公开 和提高认识活动, 以 深化人们对两性平等的认识和了解, 从而 牢固 树立 两性平等 意识” 。 此外,作为具体措施, 《第三次基本计划》明确指出,按照《公约》和其他国际规范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将努力向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宣传日本媒体所面临的挑战的详细信息,如需要纠正其基于 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 的 有关男女的言论。

169. 根据 2011 年在男性中就 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开展的调查的结果 , 内阁办公室采取了措施,通过举办从男性视角看两性平等意义的研讨会 、 发布名为 “ 男性参与社区活动最佳做法 ” 的宣传单 、 通过网站提供有关信息 , 以及针对地方政府男性官员组织培训课程等,提高男性的认识。

b. 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采取的措施

170. 关于“两性平等周”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47 段。在“两性平等周”期间,内阁办公室 与地方政府 、 妇女团体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 , 鼓励制作标语, 召开了全国建立两性平等社会会议, 并 积极开展了制作 公关 海报 和横幅设计等 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目的是使人们积极下载并使用相关内容。此外,内阁办公室通过出版一本名为“两性平等”的公关杂志及 两性平等事务局的邮件杂志和脸谱网等媒体, 向公众提供有关其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及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c. 有关《人权教育和激励基本计划》的措施

171.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49 段。

d. 法务省人权机构采取的措施

172. 法务省 的 人权机 关 以 “ 保护妇女权利 ” 为口号, 全年 在全国 各地 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促进活动 ,将其 作为宣传活动的年度优先事项之一, 目的是消除对妇女 的 偏见和歧视观念及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

e. 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措施

173. 关于 “ 两性平等论坛 ” 和 “ 促进两性平等城市宣言项目 ”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51 段。截至 2012 财政年度,内阁办公室与 115 个城市合作 开展 了“ 促进两性平等城市宣言项目 ”。

174.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52 段。

175. 此外 , 内阁办公室 举行 了 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 ,通过促进 与 社会各界人 士的信息和意见交换,以及 非政府组织 之间的信息和意见交换 , 来 加强协调合作。 内阁办公室还开展了制作并发放公关海报和介绍《公约》的光盘等公关活动,同时改进其网站内容,出版公关杂志并利用政府的宣传项目。应公众要求,此类光盘已大量外借。此外,内阁办公室通过为地方政府和两性平等中心的工作人员举办培训课程, 创造发展势头,加强人们对建设两性平等社会的认识 。

(2) 消除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人权教育和两性平等教育

a. 学校教育

176. 在 初等教育 和中等教育阶段 , 从小学 、 初中 到 高中 , 科学文部 省根据学生的发展阶段 , 适当地 指导他们尊重人权、树立男女平等意识、理解男女互相谅解与合作的重要性和 相互合作创建家庭的 重要性。同时,科学文部省还实施各种措施和政策,在所有学校的教育活动中推动有序组织的、系统的职业教育。

177. 此外 , 高等教育机构也实施了各种措施和政策 , 促进 建立一种有助于 培养学生对工作的强烈自豪感和自己做出职业决定的能力 的实习制度 。

178.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这一独立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全国妇女教育中心)还开办了面向大学、大专和技术学院决策机构教师的两性平等培训。

b. 社会教育

179. 为了增加在 地方 社区了解两性平等的机会 , 科学文部省对 为各实体所开展项目提供的 支助措施进行了实用性研究 , 以便协助妇女进行职业发展以及男性参与社区活动 , 并努力传播此类研究成果。另外, 科学文部省 还面向学生举办了重新审视男性工作方式和男性参与育儿等主题的讲习班,使他们有机会了解其多样化的职业选择。

(3) 将性别观点引入媒体

180. 《第三次基本计划》规定传媒公司应在 促 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 等场合 公开其举措和面临的挑战,以鼓励自愿避免不当表述。此外,鉴于女性管理者和专业人员的比例相对较低,并且大众媒体领域女性参与决策程序的程度落后于其他领域,需要进一步促进其主动开展工作,以扩大妇女参与决策程序和未来方向的制定,同时还需进一步促进其采取举措寻求多样性,包括女性参与。内阁办公室还将致力于传播兼顾工作与生活的最佳做法,以便加深大众媒体领域对此的理解。

181. 内阁办公室鼓励传媒公司根据其对两性平等目的的理解,通过 促 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 ( 举办研讨会 ) 和名为 “ 两性平等 ” 的公关杂志中的特殊专题 (“ 高端访谈 ”)开展工作 。传媒公司中女员工的百分比一直在增加,这有望促进大众媒体领域决策过程中的两性平等。由于大众媒体在传达信息时,会将国家行政机关编写的公共关系文章和出版物作为基本信息,因此内阁办公室通过举办各种会议和培训课程鼓励有关机构在此类文章和出版物中从两性平等的角度出发使用表述。

(4) 开展民意调查

182. 自 1972 年以来 , 内阁办公室每两到三年就会进行一次 “ 两性平等民意调查 ” 。 调查结果见统计附件 33 。 在 20 12 年 1 0 月进行的民意调查中,反对 “ 丈夫应当外出工作,妻子应当在家照顾家人 ” 这一 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受访者比例 首次低于 赞同该观念的受访者比例 。 按 照 性别 来看 , 女性中反对者的比例高于赞同者, 但是表示赞同的男性比例 仍 大于表示反对的男性 。按照年龄分组, 3 0 至 5 0 岁的受访者 中持反对意见的比例较高 , 但在 20 多岁组和 60 岁 以上 组中,反对者的比例低于赞同者, 代际观念差异 显著 。 同时,对“你如何看待职业妇女?”这一问题,回答“妇女即使在生育之后也应该继续工作”的受访者比例持续上升。

2. 促进家庭内两性平等的措施

(1) 家庭教育

183. 家庭教育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 城市化 发展 、核心家庭流行、子女数量减少 等原因,家庭与本地环境间的联系减弱,父母向周围人学习育儿和家庭教育的机会减少。同时,关于虐待儿童的咨询数量显著增加,家庭问题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需要整个社会提供支助。

184. 2011 财政年度, 科学文部省 汇编了名为“通过联结开展有效家庭教育”的报告,强调父亲理解并积极参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此外, 科学文部省 还 在充分考虑家庭生活中 两性平等 的基础上编写了《家庭教育手册》 ,该手册自 2008 财政年度起在其网站上发布,以广泛传播有关信息。 科学文部省 还致力于增加让父亲学习家庭教育的机会,由此促进了向所有父母提供细致的帮助。

185. 为了 鼓励男女双方履行同等 的养育孩子的责任以及与当地社区合作为养育孩子提供支助 , 自 2003 财政 年度起,全国 妇 女教育 中心 开设了课程 ,促 进相关方的 研究和信息交流,为 儿童教育领域内的机构、团体和领导人的 网 络 建 设工作提供便利。 此外, 该 中心针对促进家庭教育和支持养育孩子工作开展研究,从而 为领导层 提供教学材料和信息。 关于地方政府为妇女开设的课程和培训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67 段。

(2) 支持兼顾工作与生活

186. 见第 11 条第 7 款部分。

第 6 条 ( 禁止剥削妇女和女童卖淫 )

1. 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

(1) 现行法律制度

a. 制定《日本 2009 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187. 基本信息和 2004 年 制定 的 《打击贩运人口措施的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前计划》)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70 和 171 段。

188. 《 2004 年行动计划》制定后的五年中,政府通过坚定不移地努力落实《 2004 年行动计划》制定的政策,极大地改善了其 打击贩运人口 的行动。这些政策包括促进边境监测和采取对策(包括使用电子护照)、审查“艺人”居留身份的入境许可标准并加强签证审核、对人口买卖行为定罪、实行全面制裁,并修订 《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 以灵活使用特别居留许可,从而保护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因此,报告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减少,合理保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工作得到改善,《 2004 年行动计划》取得了显著成果。鉴于贩运人口的情况变化,政府于 2009 年 12 月制定了《日本 2009 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旨在合理解决亟待解决的相关问题并促进整个政府持续采取措施。自从制定该计划以来,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相互合作, 遵循部际联络委员会 会议上取得 的进展 ,稳步落实各项措施。

b. 现行法律制度

189. 贩运人口行为将根据《刑法》受到惩罚,并且 对于贩卖儿童的行为 , 根据 《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儿童保护法》(以下简称 《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 ) ,欲迫使儿童从事卖淫和其他有害行为的 人口贩运者 都将受到严厉惩罚。此外,《儿童福利法》也规定了严格的措施, 严惩犯罪 。例如,将儿童转买到可能迫使 其 从事有害和猥亵行为的人手中或控制儿童以迫使 其 从事有害活动 、 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c. 修正娱乐业从业者居 留 身份的入境许可标准

190. 关于 2005 年和 2006 年该修正案的详细信息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75 和 176 段。因此,以“艺人”居留身份进入日本境内的外国国民人数大幅下降,从 2004 年修正案通过前的约 135 000 人下降至 2012 年的约 35 000 人。

d. 同意批准 《 反贩运人口议定书 》

191. 2005 年,第 162 届 国会批准 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所谓《贩运 人口 议定书》) 。根据需早日批准《议定书》这一思路,有关各政府部门和机构正在进行必要的审议。

(2) 贩运人口的现状

a. 已破获的案件

192. 已破获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和按国籍分列的情况见统计附件 34 ( 1 )。 20 13 年共破获 37 起贩运人口案件 ,其中 10 起为经纪活动, 7 起为成人娱乐业经理人。

b. 受害者的实际情况

193. 贩运人口受害者 的实际情况见统计附件 34 ( 2 )。 2013 年, 日本法务省移民局为 12 名 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 了 保护或帮助 其 返回本国(全部为女性)。除了这 1 2 名受害者外, 另 有 4 名 违反了《移民管理法》(如逾期居留) 的受害者获得了特别居留许可。移民局一直 努力发现 更多 潜在的贩运人口受害者 并 确定 其 实际情况 ,其方法包括 通过与有关组织密切合作收集有关贩运人口的信息 ,以及 将 所 收集的信息 加入用于分析的 数据库。

c. 通过政府代表团和海外机构及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交流

194. 为了加强与各外国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日本政府通过派遣反贩运人口 措施政府 代表团或 设立 海外机构等 方式 ,加强与其他有关国家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

(3) 受害者保护措施、预防措施和宣传及提高认识措施

a. 受害者保护措施

(一) 将妇女咨询办公室作 为 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庇护所

195. 妇女咨询办公室根据妇女的各种咨询需求提供支助,如有必要, 则 提供临时保护和紧急避难所。妇女咨询办公室不论国籍或年龄为所有妇女提供个性化咨询,因此贩运人口 的 受害者 也将其 作为公共庇护所。 至 20 11 财政年度, 有 343 名妇女得到了保护。 2006 年以来的数据见统计附件 35 。

(二)私营 庇护所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临时保护

196. 自 2005 财政年度以来,如果考虑 到 活动的效率和地点的保密性 ,受害者在私营庇护所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那么 一些 私营 庇护所 会按照 当地的妇女咨询办公室 的委托,为 贩运人口受害者 提供临时 保护。 至 20 11 财政年度, 343 名 妇女 中有 118 名 在上述庇护所受到保护。

(三)为 潜在的贩运人口受害者 提供的保护措施

197. 为了保护尽可能多的潜在受害者,警方对成人娱乐业积极开展现场检查,用多种语言编制并发放宣传单以鼓励受害者向警方举报,并开设“匿名举报热线”以从公众中获得有关信息。

b. 预防措施

198. 防止使用伪造护照和签证进入日本 的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86 和 187 段。

199. 根据《日本 2009 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有关各政府部门和机构通过宣传许多贩运人口受害者会遭受卖淫等性剥削这一事实来推动针对性剥削潜在犯罪者的提高认识活动。此外,由于出境旅游的日本国民与儿童卖淫有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日本法律法规,还助长了相关国家的贩运人口行为,所以通过制作海报和在日本旅行社和护照中心发放传单开展了提高性剥削潜在犯罪者认识的工作,目的是防止出境旅游的日本国民参与儿童卖淫。

200. 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为出发点,内阁办公室 与 有关 部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协同合作, 开展公众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如面向本国公众和外国居民,采取制作海报、传单和视频及其他措施来根除贩运人口活动。

201. 警方与当地居民合作,主要在贩运人口犯罪发生的地区举行了意见交流会和讲座,并通过了改善环境以防止犯罪再次发生的宣言。

202.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 对 贩运人口进行了 研究,并将研究结果编制为信息板和小册子。该中心将这些信息板和小册子外借,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从而广泛地为公众提供信息。

203. 法务省的人权机关 以 “停止贩运人口” 为口号 , 全年在全国各地开展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其作为年度优先事项之一。此外,人权机关还在其咨询办公室提供咨询,一旦获悉任何涉嫌因贩运人口而侵犯人权的案件,即会协同有关组织开展必要的调查,并相应做出适当回应。

204. 针对出境旅游的日本国民的提高认识活动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05 段。

205. 防止到发展中国家色情旅游的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10 至 212 段。迄今为止,已有 62 家旅行社签署了 《在旅行和旅游中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的行为守则》 。

(4) 与国际组织的 协调 、国际 合作与支助

a. 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206. 政府与国际移民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为外国受害者顺利遣返提供支助(日本贩运人口受害者回归及重返社会援助)。此 外,政府通过 设立在联合国的 人 的安全 信托基金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以及基层人的安全项目补助金来支助打击贩运人口的 各种项目。

207. 警方与 外国使馆、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 的 联络点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191 段。

b. 对《巴厘进程》的回应

208. 自 2004 年起,为了促进《巴厘进程》的信息共享,政府每年向运行《巴厘进程》网站的 国际移民组织 提供 10 000 美元,以协助网站的维护工作,从而促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关于贩运人口的信息共享。

c. 派遣政府代表团

209. 为了确定并分析贩运人口的现状以及与外国政府共享信息,日本派出由各政府部门和机构人员组成的 反贩运人口 措施 政府代表团 ,前往柬埔寨( 2007 年 1 月和 2011 年 3 月)、老挝( 2007 年 1 月)、奥地利( 2008 年 2 月)、韩国( 2009 年 3 月)、美国( 2010 年 3 月)、泰国( 2011 年 3 月和 2012 年 12 月)和菲律宾( 2011 年 11 月)。

d. 双边合作

210. 自 2006 年 5 月的第一次会议后,日本 - 泰国 打击贩运人口联合 工作 队 共召开了五次会议,两国共同讨论了如何制止并消除贩运人口活动、保护受害者,以及提供相互合作的具体方式。

e. 打击贩卖儿童的工作

211. 2012 年 7 月,利用日本 - 东盟一体化基金,东盟打击贩卖儿童和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讲习班在雅加达举办。 讲习班展开了积极讨论并交换了有用意见,旨在消除贩卖儿童和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日本政府向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提供了捐助,并实施了一些项目,如在泰国针对被贩卖的受害者开展艺术疗法项目( 2006 年至 2007 年),以及保护易于遭受贩卖和性剥削的儿童的项目( 2008 年至 2009 年)。

212. 自 2002 年以来, 警方每年邀请日本和东南亚各国的外国调查组织举行会议,就如何打击对儿童的商业和性剥削交换意见。

2. 日本性产业的更多详细信息

(1) 卖淫和性剥削现状

a. 已破获的有关卖淫的案件

213. 有关卖淫的犯罪受《反卖淫法》、《儿童福利法》、《就业保障法》和《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 的 法 律 》管辖 。有关卖淫的案件和根据 《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 的 法 律 》 已破获的案件情况见统计附件 36 和 43 ( 1 )。 检察官办公室 受理 违反《反卖淫法》和 / 或 《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 的 法 律 》的案件 情况见 统计附件 37 和 43 ( 2 ) 。

b. 非日本妇女卖淫相关犯罪

214. 非日本妇女参与卖淫相关犯罪的现状见统计附件 39 。

c. 多种形式的卖淫活动

215. 近来与卖淫相关的案件中,除了通过建立商店开展卖淫活动外,还出现了更多形式的卖淫活动,如伪装成派遣式性服务或假装成女性并通过 所谓的 在线约会网站 引诱顾客。因此,此类犯罪正在有策略、有组织地进行以谋取非法收入。另外,还有通过 在线约会网站 提供伪装成个人“援助交际”的有组织的儿童卖淫服务案件,或在合法酒店或会客厅让儿童以淫秽言行为顾客“服务”。

216. 关于被指控发放以及 通过计算机网络 发放淫秽物品 的案件,见统计附件 41 和 42 。

(2) 为防止卖淫和性剥削而采取的措施

a. 防止儿童卖淫

(一)《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17. 2005 年 1 月,日本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并在国内稳步实施。

(二) 为处理涉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的 案件所做 的工作

218. 涉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严重侵犯儿童权利,对儿童的身体和心理成长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根据 经 修订的《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 的 法 律 》( 2004 年),警方已积极采取严厉措施 , 打击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行为。 尤其是,为了消除载有儿童性剥削和虐待儿童内容的儿童色情制品,警方与有关组织和机构密切合作,加大了打击力度,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并采取措施防止散发和获得色情制品。同时,根据 《 使用因特网异性介绍服务 引诱儿童的管理规定及其他措施》( 2003 年 6 月颁布)(《网上约会站点管制法》) , 警方已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利用网上约会站点引诱儿童 参与 性行为的活动。 此外,警方还邀请日本和东南亚各国的涉外调查组织举行会议,就如何打击对儿童的商业和性剥削交换意见,并参与了国际会议以加强国际调查合作和关于国外儿童卖淫相关犯罪的信息的交流。此外, 2011 年,警方开发了一个专用终端,并参与建立了 儿童色情制品国际数据库 ,以与国外调查组织共享信息。

219. 其他针对儿童色情制品相关案件的措施见第 2 条第 3 款部分。

(三) 防止 多样化的儿童卖淫等

220. 关于为防止利用 在线约会网站 或社区网站进行儿童卖淫的措施见第 2 条第 3 款部分。

221. 关于消除与性有关的业务对青年的不良影响的措施见第 2 条第 3 款部分。

(3) 对曾参与卖淫的妇女的保护

a. 对于需要保护的妇女的保护和康复措施

222.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13 段至 217 段。通过出台一种由政府提供妇女咨询所需一半费用的制度,妇女顾问的人数有所增加,咨询制度得到了改善。因此,妇女保护机构的妇女人数减少。妇女保护计划实施机构的现状见统计附件 38 。

b. 对女童的支助

223. 对女童的支助情况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18 段。

c. 保护非日本妇女

224. 200 6 年 至 2012 年底 ,法务省 为 52 人(非日本人)发放了特别拘留许可,她们都是贩运人口的女性受害者,在日本非法停留 并被迫从事卖淫活动。为了保护非日本贩运人口受害者,法务省一直与妇女咨询办公室、其他有关组织、原籍国的外交使团和从事保护与支助妇女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保切 合作 。 政府与 国际移民组织 合作,为希望回家的受害者(日本贩运人口受害者回归及重返社会援助)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帮助,以协助他们在回家后重返社会。

d. 其他

225. 参与卖淫的妇女 根据个人需求得到了必要的矫正教育,受到刑事处罚的妇女在刑罚机构接受教育,受保护措施保护的妇女在青少年培训学校接受教育。另外,刑事处罚暂缓执行并安排接受指导措施的妇女在妇女指导之家获得必要的指导。

226. 缓刑办公室为因引诱卖淫暂缓执行的妇女重返社会提供支助。

(4) 防止卖淫的提高认识活动和与性有关的指导

227. 见第 2 条第 3 款部分、第 1 条部分和第 12 条第 2 款部分。

第 7 条 (消除政治和公共生活歧视)

1. 妇女参与公共部门

228. 扩大妇女对政策决策过程的参与在日本是急需解决我的问题,尤其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政府努力提高人们对这一现状的认识,并进一步鼓励妇女参与。

(1) 国会女议员

229. 《第三次基本计划》制定了不具约束力的目标,到 2020 年将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女候选人的百分比提高至 30% ,并建议出台积极行动,提高每个政党女候选人的百分比。两性平等理事会的《基本问题和 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 家 委员会 的报告》( 2012 年 2 月)汇编了外国采取积极行动以扩大妇女政治参与的实例。根据这些实例, 两性平等事务大臣 自 2011 年以来每年都要求各政党考虑采取积极行动以提高 众议院和参议院女候选人的百分比。

230. 众议院和参议院女议员人数见统计附件 44 。在第 46 次大选之后(截至 2012 年 12 月),众议院有 38 名女议员(占 7.9% );在第 23 次定期选举之后(截至 2013 年 7 月),参议院有 39 名女议员(占 16 . 1 % )。

(2) 女大臣

231. 女大臣、副大臣和政务官的情况见统计附件 46 和 47 。截至 2013 年 11 月,有 2 名大臣( 占大臣总数的 10 . 5 % )、 4 名副大臣(占 14.3% )和 2 名政务官(占 7.4% )为女性。

(3) 司法部门中的妇女

232. 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已经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的女申请人的数目见统计附件 48 至 50 。 最高法院的第一位女法官于 1994 年 2 月 获得 任命 ,截至 2013 年 4 月,有 3 名 最高法院法官 , 1 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 3 名地方或家庭法院首席法官为女性。 女法官和女检察官的比例在不断增长。此外,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的妇女比例也在增长,而且近年来 一直 维持在 20% 的水平。

(4) 女国家公务员

233. 见第 4 条第 1 款部分。

(5) 地方政府中的女知事和市长

234. 截至 20 13 年 8 月,共有 3 名知事 、 16 名市长和区长 、 6 名镇长和村长 为女性 。

(6) 地方议会女议员

235. 地方议会女议员人数见统计附件 51 。其比例正在逐步增长。

(7) 政府女雇员

a. 地方政府女 雇员

236. 见第 4 条第 2 款部分。

b. 教育委员会

237. 教育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执行机构 , 其女成员的人数和比例一直在增长,其事实依据是, 20 11 年 5 月 , 女性占其成员总数的 34 . 9 % ( 2 6 2 0 名) ,而 相比 之下, 200 3 年 5 月 仅占 2 4 . 8 % 。

c. 女警官

238. 截至 20 13 年 4 月 1 日 ,都道府县女警官的总人数约为 1 8 7 00 人(占警官总 人 数的 7 . 2 % ), 比上次报告期间( 2005 年)增加了约 1.6 倍。以前,许多女警官被分配到交通领域,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女警官被分配到其他各工作领域。在受害者为妇女的性犯罪案件或配偶暴力案件中,她们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自身特点开展调查并为受害者提供支助。由于受聘和晋升的女警官越来越多,已开展工作为女警官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如在警务站设立女性休息室,并为其雇佣婴儿保姆提供补贴。

第 8 条(平等参与国际活动)

1. 妇女参与国际领域 政策制定 进程

(1) 妇女参与国际会议的情况

239. 在 200 6 年 7 月至 20 13 年 12 月期间,由内阁 决定 任命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有 151 人。其中,由内阁 决定 任命的女代表出席了 3 6 次国际会议, 大约相当于相关国际会议总数的 2 4 % 。

(2) 在国外工作的妇女

a. 国际组织

240. 日本妇女参与联合国组织的情况见统计附件 52 。 日本妇女在主要国际组织 , 包括联合国 , 担任专业职务的人数有所增长 。 截至 20 13 年 1 月底,日本妇女 担任联合国秘书处维持和平行动部亚洲和中东司干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区域合作司干事以及开发署驻哥斯达黎加协调员。

b. 大使

241. 自 1980 年日本任命首位女大使以来,共有 17 名女大使。 截至 20 13 年 12 月 1 日 ,有 1 名日本妇女担任驻 立陶宛 大使,占日本驻外大使总人数的 0 . 7 % 。

c. 驻外使领馆女职员

242. 截至 20 13 年 12 月 1 日 ,有 1 492 名女职员在日本外务省任职,约占职员总人数的 2 6 % 。在海外机构任职的女职员有 538 人,约占海外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的 1 6 % (截至 20 13 年 12 月 1 日 )。

d. 国际和平合作行动 派出人员

243. 在 2006 年 5 月至 2013 年 12 月期间,共有 61 名女自卫队员参与 了南苏丹等地 的国际和平合作 任务; 有 77 名女自卫队员参与 了菲律宾和其他灾区的 国际救灾行动 ; 有 42 名女自卫队员在伊拉克参与人道主义和重建援助;有 68 名女自卫队员在印度洋地区参与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支 助 行动。这些女自卫队员受命负责 公共卫生 、运输和通信领域的行动 。

(3) 性别与发展

a. 官方发展援助

244. 2005 年, 日本宣布了 《 性别与发展倡议 》 , 旨在通过从确定需求到政策规划,以及方案的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价的过程的一系列程序, 将性别主流化问题广泛纳入其官方发展援助 。 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政策和制度援助,日本谋求铲除性别不平等的根源。 2012 年,开展了对 官方发展援助 的第三方评价以评估《 性别与发展倡议 》。作为对此次评价的回应,日本正开展进一步工作以促进性别主流化。

245. 为了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日本在 2010 年的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了其在卫生和教育领域的新合作措施。日本明确表示了其在这些措施中强调性别观点的意图,并一直稳步实施这些措施。此外, 2013 年 6 月在横滨召开的第五届东京非洲发展国际会议上,妇女问题成为了核心,并且成果文件也将妇女赋权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会议还强调日本致力于与包括非洲国家和发展伙伴在内的所有 利益攸关方 共同开展相关工作。

246. 在 2013 年 9 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八届会议上,首相安倍晋三在其发言中强调,日本打算加强援助,建立一个妇女可自信生活的社会(三年内用于开展 官方发展援助 的资金共计超过 30 亿美元),重点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在社会上发挥积极作用 / 社会参与和妇女赋权”,“改善日本在妇女保健领域的工作以作为其全球卫生外交战略的一部分”,并“支持妇女参与并保护其在和平与安全领域的权利”。

b. 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47. 日本正在与全民教育运动的 牵头 机构教科文组织合作,通过提供下列 支助 ,努力实现 《 达喀尔行动框架 》 提出的目标:(一)资助 日本 全民教育计划信托基金 和日本促进亚太地区教育 信托基金;(二)支持教科文组织亚太文化中心和日本教科文组织协会全国联合会,在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 传播扫盲教育;(三)针对有关妇女教育的海外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实施 由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举办的培训课程 ,并按区域为泰国、柬埔寨、越南、缅甸、老挝和菲律宾参与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官员提供讲习班培训。

c. 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

248. 邮政储蓄和邮政人寿保险管理组织这一独立行政机构( 2007 年 9 月前为日本邮政) 把 “ 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 ” 账目上的应计利息捐助给非政府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项目。这项捐助款的一部分用于帮助妇女实现独立,主要是举办培训,以提高妇女的识字水平、卫生和营养知识,并帮助她们获得专业技术。

d. 日本对阿富汗妇女的援助

249. 阿富汗问题东京会议于 2012 年 7 月在日本举行。保障妇女权利被列为《东京宣言》所附《 东京相互问责框架 》的目标之一,该框架已作为成果文件公布。

250. 在 2002 年 2 月至 2012 年 7 月期间,内阁办公室针对日本对阿富汗援助所取得的成果和出现的问题,举行了 15 次 由内阁首席秘书组织的援助阿富汗妇女咨询理事会 会议。

(4) 参加 “ 北京会议十 五 周年 ” 高级别全体会议(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 五十四 届会议)

251. 政府代表团 参加了 纪念 第四次妇女 问题世界会议召开十五周年 的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 五十四 届会议( “ 北京会议十 五 周年 ” 高级别全体会议: 20 10 年 3 月) ,以评价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 的执行情况和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 2000 年妇女会议”的成果文件。 由国会 外交事务副大臣 率领的 日本代表团由 21 名成员组成,包括 Yoriko Meguro 女士(政府代表), Yoko Hayashi 女士(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来自有关各政府部门和机构的代表,以及 3 名非政府组织代表。 代表团 有 1 3 名成员(占 62 % )是女性,包括 1 名政府代表。

252. 日本代表团团长在声明中表示,日本愿意根据《 性别与发展倡议 》在其 官方发展援助 中合理反映两性平等观点,并通过设立优先事项,制定有效的《第三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还说明了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方面所做的工作,如对《防止配偶暴力法》进行了两次修正。日本还表达了其进一步加强与民间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强烈决心,以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

253. 会议期间, 代表团积极参加了宣言草案和决议的讨论。

(5) 通过“自然灾害中的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决议( 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 五十六 届会议 )

254. 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 五十六 届会议 于 2012 年 3 月举行,距离 2011 年 3 月的日本东部大地震已过去一年,在会上,日本首次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题为“自然灾害中的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目的是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和教训,以便深化国际社会的了解,并促进采取充分考虑妇女需求的灾难应对措施。大会一致通过了该决议。日本计划在将于 2014 年举行的 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 五十八 届会议 上提交一份已通过决议的后续决议草案。

2. 联合国会议文件的执行情况

255. 考虑到 第六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提及的问题,《第三次基本计划》在制定时纳入了积极遵守《公约》和其他国际规范和标准,以及加强其执行和在日本的传播所需的措施和政策。

256. 关于“ 北京会议十 五 周年 ” 高级别全体会议 , 日本政府 已 做出努力,通过在会议筹备阶段以及会后举行情况介绍会,并通过各种出版物和网站报道,传播关于 成果 文件、 国家 报告和国际会议声明的信息。 此外,自 2006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 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 共举行了 21 次“听证”会议,以 与社会 各界人士交换 信息和意见 ,从而 努力向民间社会宣传国际会议 上 进行的讨论、妇女地位全球规范和标准 , 以及解决有关问题的准则 ,并努力在国内予以实施。

257. 2013 年 9 月,外务省启动了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325 号决议相关的《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的起草程序。自此,外务省与来自外务省、其他相关部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由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组成)的代表多次举行了小型协商小组会议,以讨论并形成关于大纲、要素、方法和整体草案(包括目标、成果和指标)的构想。根据这些讨论,外务省计划制定《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3. 日本主办亚太经济合作会议

258. 2010 年,日本主办了亚太经济合作会议,并举行了三次与妇女有关的会议,即 9 月在东京举行的第十五届妇女领导人网络会议、 9 月在埼玉县岚山町举行的第八届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网络会议和 10 月在崎县举行的妇女创业峰会。约 600 名女性领导人参加了第十五届妇女领导人网络会议,会议就“由妇女创造新的全球经济活动”这一主题开展积极讨论,并通过了给亚太经合组织各经济体领导人和部长的建议。根据这些建议得出的妇女积极参与的重要意义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宣言》等高级别会议的成果文件中得以体现。

259. 日本主办亚太经济合作会议后,内阁办公室高级副大臣参与了 2011 年在美国举行的会议, 两性平等事务大臣 参与了 2012 年在俄罗斯以及 2013 年在印度尼西亚举行的会议 , 以积极参与讨论。日本已提出合作履行亚太经合组织关于妇女和经济的倡议。 2012 年 3 月,亚太经合组织关于妇女的领导人论坛在日本横滨举行,在论坛上,人们就鼓励妇女进行领导力实践的政策和最佳做法展开了积极讨论,以便推动经济发展。

第 9 条(关于国籍的法律平等)

1. 《国籍法》

260. 日本《国籍法》第 2 条规定,出生即可获得国籍,称“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应为日本公民”并对这些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即“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为日本公民”(第(一)项),“父在其出生前死亡,且死亡时为日本公民” (第(二)项),或“在日本出生但不知道父母是谁或父母没有国籍” (第(三)项)。

261. 《国籍法》第 3 条和第 17 条第( 1 )和( 2 )款对提交申请以获得国籍作了规定。第 3 条对获得国籍的要求作了如下界定,即(一)子女得到父亲或母亲的承认,(二)子女未满二十岁,以及(三)承认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在该子女出生时为日本公民,第 17 条第( 1 )款所做的界定为(一)某人因无法表明其保留日本国籍的意图而失去日本国籍,(二)某人未满 20 周岁,以及(三)某人在日本拥有住所。

262. 《国籍法》第 4 条对入籍作了规定,第 5 条具体说明了入籍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涉及住所、能力、良好行为、谋生能力、防止双重国籍和遵守日本《宪法》。

263. 在应用任何一项上述要求时,应根据日本《宪法》第 14 条规定的原则确保平等待遇且没有任何性别歧视。没有条款界定结婚或离婚将造成某人国籍的改变。

第 10 条(消除教育中的歧视)

1. 加强教育和学习 以 促进两性平等

(1) 加强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

264. 2008 年和 2009 年修订后的“研究课程”(政府教学大纲)继续强调尊重人权、男女平等、相互理解与合作,以及男女相互合作建立家庭的重要性。科学文部省利用全国性会议的机会,向 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 传播新“研究课程”的详细内容,并就改善学校的指导制度和教学材料提供指导,为实施新“研究课程”提供教师培训。

265. 高等教育 一级 的教育和研究活动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59 段。

(2) 社会教育

a. 地方社区的方案

266. 科学文部省实施了一项方案,帮助妇女在考虑到结婚、怀孕和育儿等各种生活事件的情况下对其生活进行长远规划,并发挥其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的能力。科学文部省还收集并提供关于各种学习计划的信息,目的是就谁能参与地方社区的创建从明确的两性平等角度出发,为妇女发展提供支助。

b. 家庭教育的学习机会

267. 见第 5 条第 2 款部分。

(3) 增加教育和学习的机会

268. 科学文部省和地方政府建立终身学习社会的举措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63 和 264 段。

269. 通过引入大学 和职业培训学院 转学制度、接受在职学生、日间 / 夜间课程、研究生夜校和延伸课程,甚至为在职人员提供了学习机会, 让他们 在自己愿意的任何时候,获得先进的知识或技术。

270. 利用日本开放大学建立终身学习社会的举措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66 段。

(4) 妇女赋权

271. 《 帮助妇女面对新挑战计划》旨在向妇女提供全面支 助,使其延续事业 或 创业,根据这一计划,科学文部省为担忧职业生涯中断的妇女提供机会,获得延续其事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为因分娩和育儿等暂停研究的优秀女研究人员的顺利恢复工作提供支助。

272.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开展各种活动,包括:(一) 开展关于妇女职业发展的实证和实践研究;(二) 开发榜样数据库和提供职业规划信息的系统;(三) 为亚洲及太平洋区域的两性平等推动者和领导人举办 讨论会 。

(5) 在科学和技术领域支助妇女

273. 根据《第三次基本计划》,“科技和学术领域的两性平等”被新设为优先领域之一。此外,内阁于 2011 年 8 月决定的《第四次科技基本计划》设定了将整个自然科学领域聘用的女性研究人员比例提高至 30% 的目标。根据这一计划,内阁于 2013 年 6 月决定的《科学、技术和创新全面战略》设定了 到 2016 年, 将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中女性研究人员的比例提高至 30% 的目标。

274. 为了支持和促进妇女在科学技术领域的活动, 科学文部省向努力提高女性研究人员研究能力并改善环境以使其能够在分娩、育儿和子女照护期间兼顾研究工作的大学提供支助。 科学文部省 还向因分娩和育儿暂停研究的女性研究人员提供研究奖学金,以帮助她们延续事业。此外,科学文部省为初中和高中女生提供与女研究人员、工程师和有志从事科技领域工作的大学生进行交流的机会,并为她们举办实验讲座和访问讲座,以鼓励她们在科学领域选择职业路径。

275. 两性平等理事会的基本问题和 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 家 委员会 的报告( 2012 年 2 月)提供了采用目标和时间表方法的研究机构的具体实例和最佳做法,并汇编了促进创造环境以扩大女性研究人员参与的措施。

276. 自 2005 财政年度以来,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举办了一系列专题讨论会,介绍 模范 女科学家和研究人员 ,同时为初中和高中女生在科学领域选择职业路径提供支助。 2010 财政年度,该中心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以支持日本和美国女性研究人员增强能力。

(6) 在教育领域培训专业人员

277.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从 两性 平等的观点出发 ,针对大学教学人员就促进为妇女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开展了实用培训。

(7) 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

278. 关于 联合国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74 段。 为了 推动教育促进 可持续发展, 以 建立一个可持续 并能促进两性平等的 社会, 日本有关各政府部门和机构于 2006 年 3 月合作制定了《日本 联合国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年行动计划》。 2011 年 6 月对该《行动计划》作了修订。日本将在 2014 年,即 联合国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 的最后一年,与教科文组织共同举办 教科文组织 教育促进 可持续发展 世界 大会 。

(8) 根据《教育基本法》促进两性平等

279. 2006 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促进两性平等,并明确说明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尊重男女平等的态度。因此,修订后的法案更加积极地推动了两性平等。修订前的《教育基本法》第 5 条规定促进共同教育,出台该条款旨在消除战前教育制度中的两性差异。由于共同教育的目的得到了广泛的理解,并且在教育机会方面系统的两性差异已不存在,所以该法删除了第 5 条。

2.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 的措施

280. 全国妇女教育中心 的各项职能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275 段。

(1) 学习方案

281. 该 中心针对 促进两性平等的行政官员和团体领导人,以及妇女机构的工作人员举办了 讨论会,如 “ 在妇女 机构 负责 咨询 服务的工作人员培训课程 ”。此外,为了促进公司中的两性平等,该中心于 2012 财政年度开始举办促进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妇女活动讨论会。中心还组织针对行政官员、妇女组织和非营利组织领导人,以及负责促进多样性的大学或公司员工的促进两性平等论坛。

(2) 教育和学习支助方案

282. 中心计划自 2013 财政年度起,为妇女机构、大学和大专学校制定并提供教育 / 学习方案。

(3) 研究方案

283. 中心还对新问题开展研究,并在多个项目 中 反映其成果 ,同时继续 实施一项有关 两性平等 的专门的 统计调查。

(4) 信息服务

284. 妇女教育信息中心收集、 整理和 提供有关国内外妇女和家庭问题的信息。 2006 年 3 月,中心建立了妇女信息门户 “ Winet ” ,使用户能够 集中 访问有关性别问题的广泛信息 ,并广泛公开研究成果和收集到的材料与信息。 妇女 档案 中心收集、 整理 并提供有关 全国为建立两性平等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 妇女和 妇女组织 的信息 ,以及有关妇女教育和两性平等措施的信息 。 2013 年 3 月,全国妇女教育中心成立了妇女与灾难档案馆并进行宣传,该档案馆从妇女视角汇编了支助重建活动的记录。

(5) 国际方案

285. 为了建立并加强与从事促进两性平等工作的国外组织的协作制度,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作为一个全国性中心,针对国外学员举办了国际培训课程和研讨会,并在日本国内外广泛披露所取得的成果。

3. 事业提升和职业指导

286. 见第 11 条第 3 款部分。

第 11 条(消除就业歧视)

1. 促进关于 确保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措施

(1) 《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实施

287. 《平等就业机会法》禁止在就业管理的各个阶段,从聘用和雇佣到退休,因性别而给予歧视待遇。通过 2006 年对该法进行的修订,间接歧视也被禁止。间接歧视被界定为:(一) 基于性别之外 的 其他条件 的措施;(二)与 另一性别的成员 相比, 实际上对某一性别的成员 造成 很大程度 的 不利 的措施;以及(三)无任何合理理由而采取的措施。

288. 厚生省《法令》 禁止 以下三项措施, 由公共部门、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劳动政策委员会也采纳其为 适当要求:(一)将工人的身高、体重或 力量作 为招聘或雇用工人的必要条件;(二)将工人是否接受 将造成其迁居的 工作 调动 作为招聘或雇 用 某个 按 职业类别划分的就业管理项下的 “ 重要职业类别雇员 ” 的必要条件;以及(三)将工人的调动经历作为工人晋升的必要条件。

289. 根据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的补充条款,由公共部门、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劳动政策委员会就今后为确保平等就业机会而采取的措施进行了审议,并于 2013 年 9 月汇编了一份报告。委员会审查了现有的 厚生省《法令》 ,其中详细说明了被视为间接歧视的必要条件,并就工作调动的必要条件作了如下修订:(一)删除将其限制在“ 重要职业类别雇员 ”的部分,扩大覆盖范围以包括其他雇员;以及(二)除了关于聘用和雇佣的措施外,增加了关于晋升并改变工人工作类型的措施。因此,无任何正当理由将任何会引起迁居的工作调动设定为任何雇员聘用、雇用和晋升的必要条件都将被认为是间接歧视。

290. 为了回应劳动政策委员会的报告,厚生省于 2013 年 12 月修订了其《法令》,并将继续努力确保对该法令的遵守。

291. 平等机会就业部每年 会收到来自工人 和 公司的 20 000 多次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咨询。

(2) 努力实现就业机会平等

a. 行政指导

292. 每年 对违反《平等就业机会法》的行为给予 的 纠正指导 的案例约 7 700 件 。此外,对于 对待男性和女性 的方式存在 巨大事实差异 的公司,在分析原因和界定问题 领域 之后, 会就实质性措施给出 建议 ,以 改善状况。

293. 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职业双轨制等制度没有问题,但前提是这些制度不会按照性别对工人区别对待,而是根据他们的职责和专长进行分类,并依据分类进行部署和晋升。然而,采用职业双轨制的公司里,女性 重要职业类别雇员 人数和女雇员比例往往较低,或者各类别员工在职责和待遇细节上的区分缺少合理性和透明度。因此, 一 些此类 公司已经被记录在册,平等 机会 就业部的工作人员 会走访 名册上的公司。基于《平等就业机会法》和关于在 200 7 年 1 月建立的职业双轨制就业管理的重要通知,该部密切关注这一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并 将 在必要时提出建议。

294. 根据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补充条款,由公共部门、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劳动政策委员会就今后为促进平等就业机会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审议,并于 2013 年 9 月汇编了一份报告。有人指出,应进一步明确《关于职业双轨制的就业管理的重要通知》的详细内容,并将其编制为准则,以便确保采用职业双轨制的企业所有者能够按照 《平等就业机会法》 进行恰当的就业管理。例如,其中一些雇主针对 重要职业类别雇员 设定了关于引起迁居的工作调动的必要条件。然而,于 2013 年编制的上述报告审查了现有的厚生省《法令》,法令详细说明了被视为间接歧视的必要条件,无任何正当理由将任何会引起迁居的工作调动设定为任何雇员聘用、雇用和晋升等的必要条件都将被认为是间接歧视。因此,对于任何职业双轨制,设定关于工作调动的必要条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都将受到更严密的审查,并有望实现适当、顺利、按职业划分的就业管理。

295. 为了回应劳动政策委员会的报告,厚生省于 2013 年 12 月修订了其《法令》并制定了准则,此外还将继续努力确保对该法令的遵守,从而使职业双轨制的采用实际上不会导致按性别进行就业管理。

296. 如果发现对《平等就业机会法》的违反涉及到女学生的招聘或求职,将给出纠正指导意见。厚生省已经向人事负责人提供了指导意见,以确保遵循《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平等雇用规则。

b. 积极行动

297. 见第 4 条部分。

c. 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298. 见第 2 条第 3 款部分。

d. 禁止因怀孕和生育等事实而给予不公正待遇

299. 《平等就业机会法》禁止因怀孕和生育而解雇或给予不公正待遇。通过 2006 年的修订,该法规定除非 雇主能证明 相关 女工 是 因怀孕以外的原因 而 被解雇, 否 则在怀孕期间或分之后一年内解雇女工 无效 。 在 平等 机会 就业部 收到的咨询中,称因结婚、怀孕和生育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咨询数量位居第二,而称遭受性骚扰的咨询数量最多。寻求 都道府县劳动局 局长支助解决 纠纷的年均案件数量约为 240 起。寻求调解的年均案件数量约为 14 起, 平等 机会 就业部 给予纠正指导的年均案件数量约为 24 起。

e. 个人纠纷的解决

300. 为 便于 解决 工人 和雇主之间有关男女平等待遇的纠纷,每个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局长都积极给予劝告、指导和建议。纠纷调解委员会也采取积极行动调解纠纷。 寻求 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支助 解决纠纷的案件数量和向 调解委员会 寻求调解的案件数量变化见统计附件 53 。

2. 创造多种就业形式的就业条件

301. 虽然这个问题与本段讨论的主题并无直接联系,但由于日本大多数非全日制工人 、 派遣工人 和固定期工人 都是女工,本报告在此述及就这些就业形式采取的措施,供参考。

(1) 非全日制工人

302. 近年来,非全日制 劳动有所 增加 , 并已成为日本经济不可或缺的 一 部分。使非全日制工作成为一种令人满意的就业形式对利用妇女的技能 和能力 至关重要。 2012 年,非全日制工人人数为 1 436 万,其中 994 万为妇女,占 69.2% 。

303. 因此,为了 创造 一种使非全日制工人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自身能力的 就业 环境,修订了 《关于改进非全日制工人就业管理法》 (以下简称《非全日制劳动法》),以确保非全日制工人享有与正式工人平等的待遇,并促进非全日制工人转为正式工人。(修订后的法律于 2008 年 4 月生效)。目前,通过专家给予的纠正指导、咨询和协助以及利用拨款,鼓励企业所有者根据《非全日制劳动法》努力改善非全日制工人的待遇。 2012 年 6 月,劳动政策委员会向厚生省大臣提交了一份建议,将一项关于无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从禁止歧视待遇的条款中删除。厚生省将根据这一建议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304. 2012 年 8 月制定并颁布了《部分修订〈国民养老金法〉的法律》,目的是加强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资金基础及其作为最低保障的功能。这些修订将于 2016 年 10 月执行,以(一)将非正式工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从而加强安全网;以及(二)扩大雇员养老金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以将短时工纳入其中,目的是提高妇女的就业积极性。

(2) 派遣工人( * )

305. 截至 2012 年 6 月 1 日 ,派遣工人数目约为 135 万。 20 12 年,妇女在这 部分 人中占 61 . 1 % 。

( * )非 定期 合同员工

306. 关于派遣工人, 根据《确保工人派遣业适当经营和 保护 派遣工人法》 (以下简称《工人派遣法》) 采取了各种措施。

307. 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标准法》、《工业安全卫生法》和《平等就业机会法》可适用于派遣工人。《工人派遣法》明确了企业所有者的责任,通过规定派遣工人的企业所有者在原则上需承担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责任,以及规定接收派遣工人的企业所有者应依照某些条款承担部分责任。

308. 2012 年制定了 《 部分修订〈 确保工人派遣业适当经营和改进对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 〉的法律 》 ,以便保护派遣工人并确保其稳定就业。这一修订法律明确说明,《工人派遣法》的目的是保护派遣工人,旨在通过制定新条款来加强对派遣工人的保护并使其稳定就业,例如制定禁止将日薪工人的派遣期固定为原则上的 30 天或以下的条款,以促进某些派遣工人从定期就业向不定期就业过渡,并考虑被派遣员工和直接受雇于客户的工人之间的平等。

(3) 固定期劳动合同

309. 截至 2013 年 7 月,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人的人数为 1 461 万。按性别划分,男子有 582 万,妇女有 879 万。妇女占总人数的 60.2% 。

310. 2013 年 4 月 1 日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全面实施,目的是建立一个这样的社会:通过消除因存在不续聘的可能性而导致的不稳定处境以及通过改善因合同的有效期仅为一段时间而导致的不合理工作条件,使固定期合同工人能够继续安心工作。修订后的法律引入了以下三项新规则:(一)在反复续签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工人要求将固定期劳动合同转换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机制;(二)根据先例建立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法定地位(在某些情况下禁止雇主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三)禁止因工人签订的是固定期劳动合同而将其工作条件与无固定期合同工人的工作条件进行不合理区分的规则。

3. 让人们可 灵活选择职业的政策

(1) 培养职业能力

311.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11 段。 在 20 11 财政年度参加公共职业培训 机构 ( 2 65 家机构 )培训课程的人员中,男子占 40 % ,妇女占 6 0 % 。

(2) 职业与就业

312. 关于学校的职业指导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13 段。

313. 日本政府号召大专院校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并且已经举行了 “ 全国职业指导 ” 会议,大学就业咨询员和来自私 营 公司的征聘人员可以在会上交换 意见 并开展讨论。 由大学和其他有关组织组成的就业问题委员会要求企业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并遵照其宗旨进行征聘。与此同时,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 《关于新毕业 大 学生 征聘和就业 的企业伦理宪章》 敦促企业依照《平等就业机会法》确保征聘和遴选公平、公正和透明。

314. 科学文部省编制了可用于职业指导的学习材料以促进男女选择的多样化,同时还从两性平等角度出发,为职业教育提供支助。

4. 同工同酬

315. 《 劳动标准法》第 4 条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 的 原则。它认定在工资方面基于性别 对妇女给予 歧视性待遇 是 非法 的 。 20 12 年,女工(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人)平均工资是男工的 70 .9% ,尽管这一差距一直在逐步缩小,但 按照 国际标准,现有 的 差距被 认为是显著的 。

316. 自 2008 年 6 月以来,“改变工资和就业制度”组织的 男女工资差距问题研究小组 分析了造成工资差距的因素。结果显示工人和雇主对男女工资差距的认识越来越不清晰,因此,研究小组建议,有必要增进每家公司对待遇和工资方面的性别差异现状的了解,并提高对采取适当措施以促进消除此类差距的必要性的认识。

317. 为了回应研究小组的报告, 厚生省在 20 10 年 8 月制定了 《 支持为 消除男女工资差距 所采取的 就业管理措施的准则》 。该准则为工资和就业管理制度的审查提供了以下思路:(一)审查工资和就业管理制度;(二)审查工资和就业管理的运行;以及(三)推动采取积极行动。厚生省编制了一本《准则》宣传册,以便工人和雇主能够正确理解《准则》的详细内容。厚生省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宣传册,并利用行政人员到公司访问等各种机会,借助该宣传册传播《准则》的内容。

318. 为了使《准则》更方便用户使用并更广泛地使用,厚生省自 2011 财政年度起,与用户组织和来自各行业部门的工会进行了讨论,并根据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实际就业管理特点编制了“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可视化’支助工具”(以下简称可视化支助工具)和“使用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可视化’支助工具促进积极行动手册”,该手册介绍了如何利用可视化支助工具。可视化支助工具协助公司(一)多方面分析造成其问题的因素;(二)根据相关行业部门的特点确定公司的现状;(三)确定公司员工对促进更好的业务表现的理解不以性别为基础,并在工作场所推广这种理解;以及(四)分析公司开展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至 2012 财政年度,厚生省编制了六种业务类型的可视化支助工具,即百货商店、超市、信息服务、地方银行、制造业(食品(冷冻食品)加工部门)和制造业(电力机械、电子和信息通信部门)。

319. 由于 男女工资差距 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由工作类别和工作年限造成的,所以厚生省努力通过促进采取积极行动以及为工人提供支助使其兼顾工作与生活,来创造一种使妇女也能够继续工作的就业环境。

320. 劳动标准检查员要求工作单位提交必要的文件或询问雇主和工人以详细审查其付款条件。他们会核查有关工作单位的工资差距是仅由性别引起,还是工人的职责、能力或技能差异造成的,如果发现有违反《劳动标准法》第 4 条的情况,则给予该工作单位必要的指导。 国际劳工组织批评日本未能就解释关于《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的上述条款提供充足信息,作为回应,厚生省于 2012 年 12 月修订了《〈劳动标准法〉相关解释》 ( 1988 年 3 月 14 日 既发 第 150 号 / 不发 第 47 号 ),这是对《劳动标准法》进行解释的公告通函,还参考司法判例在上述条款中增加了违反条款的案例,以便明确日本的解释。 厚生省编制了宣传册以说明涉及上述条款的司法判例,从而使企业所有者能够核查其工资制度是否会导致实质性的性别歧视。在涉嫌违反《劳动标准法》的案件中,有关组织将共享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

5. 妇女家庭活动的实际状况

321. 1976 年以来,总务省 一直 进行一项时间分配调查,作为其每五年一次的时间使用和休闲活动调查的一部分。 2001 年,总务省尝试充实有助于对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家庭活动进行量化理解的基本数据, 该数据还 有助于通过在此前调查中使用的预代码类型的调查表上添加后代码类型调查表,来进行国际比较。 2006 年 和 2011 年 进行了同样的调查。

322. 内阁办公室利用此次调查,分析并公开了妇女家庭活动的实际情况,如用于家务劳动和妻子 / 丈夫抚养六岁以下儿童的时间,还对家庭活动和其他不计酬工作进行了货币估算并予以公开。

6. 提供产假补助金

323. 享有职工保险的妇女在因生育而无法工作的时期内将获得产假补助金,日补助金额于 2007 年 4 月上调,从相当于 常规标准日薪 的 60% 提高至相当于新标准日薪的三分之二,体现了除工资之外的福利。

7. 建立育儿和家庭照料制度

(1) 强化使妇女能够兼顾其家庭及工作职责 的措施

a. 基于《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制定实施计划

324. 关于 《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基本法》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23 至 325 段。

325. 内阁于 2010 年 1 月确定的 《 新 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 (以下简称 《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 (内阁 2010 年 1 月决定))列举了关于采取措施以支助儿童和育儿的三个基本态度,(一)促进儿童的生活和发展;(二)应对儿童的忧虑;以及(三)支助儿童的日常生活。根据这三个基本态度,《纲要》描述了 2010 财政年度至 2014 财政年度的五年间,依照建立理想社会的四大支柱政策和 12 项主要政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目标。

b. 制定有关儿童和育儿的法律并出台新制度

326. 为了从数量和质量上改善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改善支助儿童与育儿的地方计划,包括解决列入名单等候进入日托中心的儿童的问题, 2012 年 8 月制定了三项有关儿童和育儿的法律,目的是为所有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助。一项新的支助制度预计最早于 2015 年 4 月启动。因消费税率的增长带来的预期收益增长将用来从数量和质量上改进这些支助措施。

c. 支助兼顾工作与生活,并审查工作方式

327. 由来自商业界、劳动界和地方政府的代表、知识分子以及有关大臣组成的公共和私营部门促进兼顾工作与生活执行委员会根据一项政府劳动管理协定于 2007 年 12 月制定了《工龄平衡宪章》和《促进工龄平衡行动政策》(以下简称《行动政策》, 2010 年 6 月修订)。根据上述文件,公共和私营部门为实现兼顾工作与生活采取了措施。

328. 《行动政策》设定了 2020 年的 14 个数字目标,如每周工作 60 小时或以上的员工比例和妇女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后持续就业的比例。公共和私营部门促进兼顾工作与生活执行委员会下设的协作促进和评估兼顾工作与生活小组委员会利用这些数字目标,核查和评估了目前的工作情况和进展以及将来实现这些目标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关于影响工作成果的指标,例如“每周工作 60 小时或以上的员工比例”、“带薪年假使用比例”、“休育儿假的男子比例”、“男子用于抚育 6 岁以下儿童和做家务的时间”、“妇女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后持续就业的比例”,不仅是工人和雇主,支持各实体所开展工作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也要讨论如何应对已确定的问题以便改进这些指标,并将加速推进为实现兼顾工作与生活采取的整体措施。

(一)修订《育儿和照料家庭休假法》

329. 2009 年 7 月,政府颁布了《 关于 〈 部分修订关于照顾儿童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工人福利包括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法律 〉 的法律 》和《就业保险法》,以便进一步促进对兼顾工作与育儿的支助,目前急需做到这一点。该法制定了如下条款:(一)责成企业所有者为需要抚育三岁及以下儿童的工人制定短时工作制;(二)扩大育儿假制度;(三)鼓励父亲休育儿假(如果父母都休育儿假,假期可达一年,直到孩子一岁零两个月大,即“妈妈和爸爸的额外休假”);如果父亲在孩子出生后八周内休了育儿假,他可以再休一次育儿假;即便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或正在休育儿假,丈夫也可以休育儿假),以及(四)引入短期家庭照料假制度。

330. 平等就业部每年收到约 87 000 件工人和公司关于《育儿和照料家庭休假法》的咨询,每年约在 39 000 个案例中就违反该法给予纠正指导。

331. 关于《就业管理的两性平等基本调查》中休育儿假的女工在已生育的女员工中的比例和休育儿假的男工在配偶已生育的员工中的比例见统计附件 54 。与上次报告( 2005 年)期间相比,休育儿假的男女工人比例均有所提高。

(二)支助公司促进兼顾工作和育儿

332. 为努力帮助员工兼顾工作与育儿的企业所有者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助。目前,正在向以下群体提供补助:(一)在公司或实体内为工人建立或扩展育儿设施的企业所有者和各实体;(二)为需要抚育学龄前儿童的工人建立短时工作制的企业所有者,该工作制实际适用于所有工人;以及(三)为实现兼顾工作与生活建立了制度并促进使用该制度的中小型公司。

(三)产假补助金和家庭照料假补助金

333. 当工人请假照顾未满一周岁的幼儿或护理需赡养的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时,将获得育儿假补助金或家庭照料假补助金,以便支助和促进相关工人持续就业,因为工人的工资会因休假减少。

(四)修订《支持下一代发展对策法》

334. 根据“支助儿童及其家庭的日本”优先战略,政府于 2008 年 12 月颁布了《 部分修订 〈 儿童福利法 〉 的法律 》,并部分修订了《支持下一代发展对策法》,目的是鼓励制定 企业所有者总体行动计划 ,以协助工人兼顾工作与生活,或促进地方社区和工作场所采取措施以支持下一代的发展。通过这一修订,(一)有义务制定并提交 企业所有者总体行动计划 的公司范围扩大至拥有 101 名及以上雇员的公司(之前的限定范围是拥有 301 名及以上雇员的公司),以及(二)有义务制定并提交 企业所有者总体行动计划 的公司需要公布并向其员工传播该计划。企业所有者正在根据自己的计划促进采取措施,截至 2013 年 6 月 底 ,拥有 101 名及以上雇员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 95% ,拥有 301 名及以上雇员的公司中有 95.4% ,拥有 101 至 300 名雇员的公司中有 94.9% 提交了 企业所有者总体行动计划 。

(五)宣传《改善工作时间安排指导意见》

335. 《改善工作时间安排的特殊措施法》旨在促进主动开展劳动人员管理工作,以便在考虑到个别工人包括育儿需求在内的个人生活的情况下改善工作时间安排, 2006 年 3 月,厚生省根据这一法律制定了《改善工作时间安排指导意见》,并努力在企业所有者等人中传播其具体内容。

(六)宣传《远程办公指导意见》

336. 关于远程办公,日本政府 对 《利用信息和电信设备适当引入并实施家庭办公的指导意见》 ( 2004 年 3 月制定 , 2008 年 7 月修订) 进行了宣传,以明确劳动人员管理 的恰当 办法。

(七)为鼓励男工休育儿假开展的工作

337. 2010 年 6 月,厚生省启动了“ Ikumen (照顾儿童的男子)计划”,目的是鼓励社会采取措施建立一个男工能够积极享受育儿过程并可随时休育儿假的社会。更具体来说,厚生省通过在其官方网站上征集《 Ikumen 宣言》和《 Ikumen 支持者宣言》、编制手册和其他公共关系材料,以及举行讨论会等,一直在提供有关信息。 2013 年 7 月设立了 Ikumen 公司奖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积极促进男子参与育儿以及努力改善业务运行的公司将获得该奖,并且它们为此开展的工作也会得到广泛宣传。作为回应, 2012 年设立了由多党派国会议员组成的 Ikumen 联盟, 2013 年与积极采取育儿支助措施的都道府县成立了亲职教育联盟,本身休过育儿假的 都道府县知事 也参与其中。因此,国会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正在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男工休育儿假。

338. 2013 年 12 月,劳动政策委员会的就业保险委员会汇编了一份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在育儿假的前六个月,育儿假补助金比率应提高至 67% ,以便进一步鼓励男子和妇女休育儿假”。作为回应,政府计划在 2014 年国会常会期间,提交一份修订《就业保险法》的提案。

(八)支持再就业和创办新企业

339. 已出台“ 再就业支助项目 ” ,以支 助 那些因为抚育和 照料 儿童而辞职、但又希望在 今后回归工作 的人。 自 2002 财政年度至 2010 财政年度 , 在 日本 各地提供了多 种服务 。 与此同时,厚生省于 2006 年成立了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名为 “ Mothers’ Hello Work ” , 取代 了 “ Compatible Support Hello Work ” 中心,以帮助育儿母亲及其他人寻求就业。这些 办公室的布置方式让 母亲 可以 毫不犹豫地带着孩子前去造访。负责人员向准备重新就业的育儿母亲提供 根据 个人情况和需求定制的职业辅导和就业安排服务。

(九)支助国家公务员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

340. 2009 年 8 月,国家人事局向国会和内阁提出建议,修订《国家公务员育儿假法》,使政府雇员即使其配偶正在休育儿假也仍可休育儿假,并且使在孩子出生后的某段时期内休过育儿假的政府雇员可以再休一次休育儿假。收到这些意见后,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部分修订《国家公务员育儿假法》的提案。关于部分修订的法律于 2009 年 11 月颁布, 2010 年 6 月生效。此外, 2010 年 3 月,国家人事局修订了《国家人事局规则》,以便在该法执行后改善关于休假照顾儿童的制度,并新引入短期休假照料家庭的制度。 2010 年,国家人事局和政府修订了《国家公务员育儿假法》,并建立了有关制度( 2011 年 4 月执行),允许兼职政府雇员休育儿假和照料家庭假,目的是帮助他们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此外,为了营造一个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可靠环境,国家人事局在上述制度建立后,修订了《关于利用制度支持雇员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指导意见》,并设立了一个联络委员会对各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进行跟踪。

341. 常言道,“建议者自当付诸行动”,日本振兴战略敦促公务员采取举措促进聘用和任用妇女以及支助男女雇员兼顾工作与生活。关于支助雇员兼顾工作与育儿,两性平等国务大臣要求国家人事局考虑就女国家公务员因配偶工作调动而辞职采取必要措施,这一点是阻碍女国家公务员职业生涯延续的主要原因。鉴于整个社会都有必要支助兼顾工作与生活,并且考虑到各部门和机构的人事管理情况,国家人事局提交了意见,建议制定法律,为需要陪同工作发生调动的配偶的国家公务员建立休假制度。根据这些意见,总务省向第 185 次国会特别会议提交了制定《陪同配偶的国家公务员休假法》的提案。该法于 2013 年 11 月制定并颁布。关于女国家公务员的聘用与晋升见第 4 条第 1 款部分。

d. 在育儿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42. 通过以为下一代发展提供支助为出发点反复审查,于 2004 年决定(一)休育儿假的工人在孩子满三周岁之前可免交社会保险费,但获得社会保险补助金时,这段时期将视同已缴纳保险费,以及(二)如果工人在抚育三岁以下儿童期间继续保有工作,并且在返回工作岗位后获得的薪资低于以往,则保险费将按其返回工作岗位后获得的薪资计算,而养老金数额将按照其休育儿假前获得的薪资计算。《部分修订〈国民养老金法〉以加强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资金基础及其作为最低保障的功能的法律》于 2012 年 8 月制定并颁布,规定自 2014 年 4 月起,相同措施将适用于产假。

e. 丰富育儿服务

(一)发展日托中心

343. 为了解决儿童加入名单等候进入日托中心的问题,已努力提高了日托中心的容量,但仍有很多儿童在等候名单中,主要是在城市地区。尽管候选名单中的儿童数量连续两年下降,但截至 2012 年 4 月,仍有约 24 800 名儿童在等候名单上。

344. 为了在托儿需求预计将达到高峰的 2017 财政年度年底消除等候名单, 首相于 2013 年 4 月公布了“加快零育儿等候名单项目计划”。根据这一计划,政府将全面支助地方政府开展工作以发展日托中心,并确保护理人员的数量,从而能够在 2013 财政年度之后的前两年内将儿童接纳能力提高 200 000 人,在到 2017 财政年度年底前的五年内将能够接纳的儿童总数提高 400 000 人。

(二)实施互助育儿活动

345. 厚生省为设有家庭支助中心(截至 2012 财政年度年底有 699 个中心)的市政当局提供支持,这些中心的成员包括正在抚养婴幼儿和上小学的儿童的工人、家庭主妇和其他人。通过互助活动,这些中心联系并协调那些为找到寄放孩子的地方而寻求协助的人,同时与希望提供这种援助的人合作。自 2005 财政年度至 2008 财政年度,厚生省运行了一个紧急支援网络计划,让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注册成为工作人员,接受派遣在孩子突然生病或父母不得不紧急出差等情况下,前去满足处于育儿过程中的工人的紧急需要。自 2009 财政年度起,厚生省开展了一项新计划,以替代这项计划。新计划旨在照顾生病或处于恢复期的儿童,以及满足儿童照护的紧急需要,如在清晨或夜间进行护理。

f. 支持幼儿园的育儿工作

346. 为满足托儿父母多样化 的 需求, 在上学前和放学后以及长假期间提供的“ 日托 ” 服务正得以拓展。 截至 20 12 年,大约有 81 % 的幼儿园提供这种服务。

8. 对怀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

347. 2008 年,厚生省设立了“支持怀孕与生育的妇女友好型工作单位导航”网站,为公司和职业妇女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信息。通过该网站,厚生省引入了有关制度、最佳做法和工作条例示例,从而促进工作单位的孕妇健康管理。

348. 修订后的《妇女劳动标准条例》于 2012 年 10 月生效,该条例禁止任何使用 25 种可能影响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化学物质的工作单位向任何年龄的女工分派需要使用口罩的工作或任何需要在有害物质平均浓度超过标准控制浓度的环境下进行的工作,无论其是否怀孕。此外,于 2013 年 1 月生效的经修订的《妇女劳动标准条例》扩大了有害物质的覆盖范围,将乙苯也纳入其中。

第 12 条(消除健康歧视)

1. 维护和促进妇女终生健康

(1) 21 世纪健康幸福家庭全国运动概况

349. 2000 年开展了 21 世纪健康幸福家庭全国运动,为 21 世纪母婴保健的主要措施提出了愿景。该计划是由日本政府、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公民等有关各方共同推动的一场全国性运动。它确立了到 2014 年应实现的目标。 2009 财政年度, 21 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评价讨论组开展了第二次中期评价。讨论组评价了过去四年取得的成就,并提出了到 2014 年该活动结束前应力图进展的未来方向。讨论组将于 2013 财政年度开展最终评价,并讨论制定下一个计划。

(2) 健康支助服务

350. 日本政府扩大了由公共卫生护士以及其他与妇女终生特有健康问题(妇科病、更年期失调、怀孕、避孕、生产问题、不孕症等)相关的人士提供的咨询和健康教育服务。而且,日本政府持续为咨询顾问提供培训课程。此外,还开展了关于支助妇女终生健康的研究和确定骨质疏松等妇女常见病的病因和探索治愈办法的研究。政府自 2002 年起,组织了集中关注更年期失调的研究。

2. 对怀孕和生产的健康支助

(1) 支助妇女终生健康

a. 青少年

351. 作为 2014 年之前要实现的一个目标,“ 21 世纪健康幸福家庭全国运动”主张在青少年人口中要形成人工流产和性传播疾病的比率下降的趋势。

352. 在日本, 2012 年青少年人口中的人工流产率为 7.0 (每 1 000 名女性)。为了降低这一比率,日本政府在其母婴保健项目中为对怀孕、生产或人工流产有疑虑的青少年提供家庭指导或其他咨询支助。妇女健康支助中心和其他机构也提供咨询服务。

b. 怀孕和生产期

(一)对怀孕和生产期妇女的健康支助

353. 《母婴保健法》 规定的健康支助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56 段。

354. 作为 2014 年之前要实现的目标,“ 21 世纪健康幸福家庭全国运动”已推动采取措施,降低产妇死亡率,提高对其怀孕和生产感到满意的人的比率。

355. 《 母婴 保健手册》 的内容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58 段。

(二)丰富不孕症咨询和其他服务

356. “ 21 世纪健康幸福家庭全国运动 ”和 《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 ( 2010 年 1 月内阁决定)规定采取措施 支助 患 不孕症 的妇女 。 据此 , 20 12 财政年度在都道府县 、 指定城市 和主要城市 的 6 4 个地方设立了不孕症专 门咨询 中心,而且自 20 04 财政年度以来,已对部分生殖治疗费用进行了补贴。

(三)丰富围产期医疗保健

357. 20 11 年产妇死亡 4 1 人,产妇死亡率为每 10 万 次生产 3 . 8 人。 20 11 年婴儿死亡率为每 1 000 例 活产 2. 3 人;新生儿死亡率为每 1 000 例 活产 1. 1 人,占婴儿死亡率的 46.6 % 。而围产期死亡率( 妊娠 22 周 及以上 胎死数加上早 产 新生儿死亡数 , 除以 活 产数加上 妊娠 22 周 及以上 胎死数 , 再乘以 1 000 )为 4. 1 , 呈逐年下降趋势。

358. “ 21 世纪健康幸福家庭全国运动 ” 主张将产妇死亡率减半 和使日本继续成为 世界围产期死亡率最低国家作为 到 201 4 年应实现的目标。日本政府促进改善全国各地的 孕产妇、胎儿 和新生儿特护室, 为 妊娠、分娩和 婴儿及儿童 提供先进的保健服务。日本政府还推动在各都道府县建立孕妇和新生儿医疗制度。

(四)有利于妇女避孕的环境和条件

359. 低剂量避孕药 于 1999 年批准使用, 2000 年又批准使用女 用 避孕套和其他避孕工具。 20 10 年,对《母婴保健法》做出部分修 订 ,将助产士等计划生育顾问可出售计生所需药品和器具 的 期限延长为 20 10 年至 201 5 年 ( * ) 。

( * ) 关于人工流产, 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行动纲领》以及 1995 年第四次妇女 问题世界会议 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明确指出,只有依据国家立法程序,才可在国家或地方各级确定保健系统内任何有关堕胎的措施或对其做出修改。由于人工流产在日本受《刑法》和《孕产妇保护法》的管辖,人工流产 如果违反二者中任何一个即为非法 。《刑法》 认为未出生胎儿的生命和身体安全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因此将堕胎界定为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认为废除包括将堕胎界定为犯罪行为的 《刑法 》第 212 条在内的条款是不恰当的。与此同时, 《孕产妇保护法》 保护母亲生命与健康的角度,允许在某些条件下进行人工流产,因此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堕胎罪。

c. 成年与老年

360. 骨质疏松是一种 会导致 骨伤及其他 问题的 疾病。在一个老龄化 逐渐加剧 的社会中 , 这种疾病预计会更 加 普遍。因此,需要对骨密度下降的人做 出 早期诊断 并 预防骨质疏松症。 因此,根据《健康促进法》,对 40 岁、 45 岁、 50 岁 、 55 岁、 60 岁、 65 岁和 70 岁的妇女 进行骨质疏松检查。

(2) 推广适当的性教育

a. 在学校推广适当的性教育

361.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65 段。学校应该强调心理契合和生命尊严的重要性,并按不同成长阶段对青年给予适当的性指导。学校应按照“研究课程”(政府教学大纲)进行性指导,并且应基于学生的成长阶段进行。还应该做出努力,在整个学校内部达成相互间的理解,同时获得父母和当地社区的理解。为了通过小组指导与个人指导的有效结合,避免灌输过多不必要的知识,校内相关各方应深入了解课堂教学内容。日本政府应通过根据“研究课程”汇编参考资料并举办指导讲习班,将性教育的适当内容构成和教学方式告知各教育委员会。

b. 提供了解性的机会

362.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68 段。

3. 防止危及妇女健康的措施

(1) 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措施

363.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68 段。

364. 为了提高人们对防止性传播疾病重要性的认识,厚生省制作了提高认识的海报,并向地方政府发放以供在由日本性医学学会开展的“性健康周”(每年的 11 月 25 日 至 12 月 1 日 )上使用。

365. 2013 年最新报告的 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数量为 1 590 人(前一年为 1 449 人 ),累计总数(因血液制品感染的病例除外)超过 23 000 人。 2013 年最新报告的 艾滋病毒感染者 中, 男性 1 060 例,女性 46 例,至于报告的艾滋病患者,男性为 466 例,女性 18 例。 近年来,每年报告新增患者人数约为 1 500 人,严重局势仍在继续。 2012 年 1 月,厚生省 修订了《艾滋病预防准则》 ,在尊重患者人权的基础上加紧采取措施“传播、启蒙和教育”、“改善检测 / 诊断制度”,并“提供医疗服务”。

(2) 艾滋病毒 / 艾滋病教育和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了解

366. 学生应在学校根据其不同发育阶段获得适当、正确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知识,并学会如何恰当行事。因此,政府(一)为教职员举办讲座会议,以及(二)编制了从总体上解释 艾滋病毒 和其它健康问题的 提高认识材料,发放给小学五年级以及初中和高中一年级的所有学生。

(3) 针对妇女吸烟和饮酒的措施

367. “健康日本 21 项目”就妇女吸烟与饮酒设定了数字目标。尤其是对于孕妇,设定了 0% 吸烟与饮酒率的目标。根据促进针对吸烟采取措施的计划,开展了针对年轻妇女的提高认识活动。

4. 妇女的心理和精神健康

368. 由于需要从为妇女提供终生健康支助的角度建立一种就怀孕、分娩与人工流产提供咨询的合理制度,政府根据其母婴健康项目中提供家庭指导或其他咨询支助。妇女健康支助中心和其他机构也提供咨询服务。

369. 作为地方心理健康活动的一部分,公共卫生中心设立了心理健康咨询办公室以提供咨询。心理健康福利中心也设立了办公室,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提供面谈咨询或电话咨询,还编制了一项制度,供当地居民方便地寻求咨询。

第 13 条 (消除经济和社会利益歧视)

1. 帮助无父家庭和寡妇的措施

370.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73 和 374 段。根据《关于单亲家庭的母亲或父亲就业支助特殊措施的法律》( 2013 年 3 月颁布),厚生省努力改善为这些母亲或父亲提供就业支助的措施,并寻求与私营企业所有者合作。

第 14 条 (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

1. 特别关注农村妇女

(1) 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妇女

371. 2010 年, 在从事农业的总人口中,有 1 300 000 人 是妇女,占 49 . 9 % 。 2010 年, 有 1 万 名 妇女从事林业,占总数的 1 3 . 0 % , 2012 年,有 2 . 4 万 名 妇女从事渔业,占总数的 1 3 . 8 % 。因此,在日本,妇女在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妇女还对农村地区的生活管理以及地方社区的维护与振兴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人们对妇女在这些领域的未来贡献寄予厚望,并且有必要进一步鼓励这些妇女利用自己的能力。

(2) 在农村地区建设两性平等社会的法律法规

372. 根据 20 10 年 3 月的《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 基本法 》和 20 10 年 12 月的《 促进两 性平等 第三次 基本 计划 》制定 的新 《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 基本计划 》载有关于促进妇女参与的明确 、 具体 的 措施。 20 1 2 年 3 月根据《渔业基本法》制定的基本计划和 20 1 1 年 7 月根据 《森林与林业基本法》 制定的基本计划同样规定促进妇女参与。按照这些根据各基本法制定的基本计划,已采取全面措施在农村地区建设两性平等的社会。

(3) 在各地改变观念和行为

373. 为了根据 《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 基本计划 》 进一步促进妇女参与,鼓励农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增加女官员和女成员的人数。更具体来说, 农林水产省 设定了使所有农业组织都拥有女官员或女成员的目标,并向有关组织印发了指导性通知。

374. 妇女在农村地区参与政策及管理措施决策过程的情况见统计附件 62 。虽然妇女比例 依然 很低,但近几年一直在 稳步 增长。 自 2012 年起,讨论《农民与农田计划》的人员中,妇女的比例超过了 30% ,这体现了核心管理实体和地方农业的理想形态。

(4) 改善有利于妇女生活和活动的环境

375. 从事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劳动人口未来预计将显著减少。因此,有必要在这些产业培养最广泛的人力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努力创造一种环境,动员妇女充分利用自己的能力,参与当地社区在这些产业或管理方面的决策。为此,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提供信息和促进妇女参与管理的培训,以及推动女管理者网络的建设。

(5) 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

376. 根据 2008 年进行的调查,农村地区 30% 以上的妇女表达了作为管理者或共同管理者积极参与决策过程的愿望。 2012 年进行的调查显示约有 70% 的妇女参与农场管理政策的决策, 47% 的妇女将自己视为管理者。因此,妇女参农场管理的情况得到了改善。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开始创业,例如加工当地的农业或渔业产品、在农场摊点出售这些产品,或开办餐馆。 2010 年,共有 9 757 个此类案例。销售额超过 1 000 万日元的生意数量稳步增加,促进了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及妇女商业管理的多样化和稳定,同时也促进了地方社区的振兴。通过提供信息和有关培训,以及推动女管理者网络的建设和不同类型商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等,妇女参与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377. 订立了《家庭商业协定》的农户数量见统计附件 63 ,该协定是在家庭成员间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对工资、假期天数及其他事宜做出了规定。订立了《家庭商业协定》的农户数量逐年增加, 2013 年,有近 52 000 户订立了该协定。

(6) 巩固妇女作为执业女农民的地位

378. 《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基本计划》明确表示,农村妇女在农业和当地社区的振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鼓励订立《家庭商业协定》以促进妇女参与农场管理和创业,并明确其作为执业女农民的地位。 2006 年对农民资格认证制度进行了修订,目前农民持证上岗已作为一项共有的权利赋予从事农业的已婚夫妇。自此,持证上岗的女农民人数一直在增加。在农业和当地社区的振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妇女也有望在创建所谓的“第六产业”方面发挥领导作用(通过一体化生产、加工和销售农业和渔业产品,以及利用当地资源创建新产业来提高增加值)。因此,正在促进女农民开展辅助活动以便使她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

2. 确保妇女参与农村地区的发展并从中受益

(1) 妇女创业

379. 见第 1 条部分。

(2) 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技术和管理指导

380.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89 和 390 段。

(3) 资助妇女

381. 日本政府提供管理信息并支助农产品加工等创收活动,以便农村妇女团体能够稳定地经营其业务。政府还提供无息贷款,支助从事农业和沿海渔业的妇女和老年群体的活动。

(4) 全面支助农村妇女改善其生活

382. 见 第六次报告 的第 392 段。

第 16 条(消除婚姻与家庭生活歧视)

1. 关于家庭法律的制定

383. 2013 年 9 月,日本最高法院签发了一份判决,宣布《民法》中指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应为婚生子女的一半这一条款违宪。作为回应, 2013 年 12 月对《民法》进行了修订,使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拥有相等的继承份额。

384. 由于认识到对《民法》条款的修订,例如统一男女可结婚的年龄、引入允许丈夫和妻子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各自不同姓氏的制度,以及缩短禁止妇女再婚的规定期限等,需要公民的一致同意,因此正在不断努力深化公民认识,并提供信息以激发对这些事项的讨论。为了回应法务省立法委员会 1996 年的报告,法务省于 1996 年和 2010 年分别拟定了修订《民法》条款的提案,提议的修订内容为统一男女可结婚年龄、引入允许丈夫和妻子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各自不同姓氏的制度,以及缩短禁止妇女再婚的规定期限,但两次提案均未能提交国会,原因是政府部门和公民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385. 引入明确禁止妇女再婚的规定期限的条款是为了防止出现无法确定妇女再婚后所生子女的父亲是现任丈夫还是前夫的情形,并且也是出于早期确定孩子生父的需要。因此,设定禁止妇女再婚的规定期限是合理的。

386.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专家委员会于 2013 年 11 月汇编的报告指出,有必要在截至目前所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工作以起草并提交修订《民法》条款的提案,内容包括统一男女的可结婚年龄、引入允许丈夫和妻子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各自不同姓氏的制度以及缩短禁止妇女再婚的规定期限,并修订《家庭登记法》中有关出生通知的规定事项的内容。关于允许夫妇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各自不同姓氏的制度,报告指出,有必要向公众提供关于该项制度的意义与详细内容以及关于使用各自姓氏的现状的广泛信息,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并鼓励更多人参与讨论。

2. 家庭暴力

(1) 配偶暴力

387. 见第 2 条第 3 款部分。

(2) 防止虐待儿童

a. 修订《防止虐待儿童法》

388. 《防止虐待儿童法》于 2000 年 11 月生效,并于 2004 年和 2007 年进行了修订。《儿童福利法》于 2004 年、 2007 年和 2008 年进行了修订。因此体制框架得到了改善。

389. 此外,为防止虐待儿童及保护儿童权益,《民法》、《防止虐待儿童法》和其他法律于 2011 年进行了修订。通过这些修订,明确了亲权人应以儿童的利益为出发点对其进行照料,如果不合理地行使亲权损害了儿童的利益,则其亲权将受到限制或剥夺。此外,引入了一项暂停亲权的制度,以确保在必要时合理行使亲权。允许任命企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为未成年人任命多个监护人,此外,现已允许儿童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审判请求,以寻求收回亲权。还采取了措施,允许儿童指导中心的负责人对没有特定亲权人的收养儿童行使亲权,并防止亲权人不当阻碍由某机构主管为儿童福利所采取的法定监护等保护措施。

390. 2012 财政年度,由儿童指导中心(全日本有 207 个)处理的儿童虐待案件总计有 66 701 起,其中的 1 449 起属于性虐待,占 2.2% 。日本政府努力实施各种措施,例如加强儿童指导中心的咨询功能,在各市强化需援助儿童应对措施区域委员会(保护儿童的区域网络)的功能,以便儿童指导中心能在与福利、卫生、医疗、警察、教育等相关组织的密切配合下,以适当的方式处理虐待儿童问题。

b.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

391. 除了制作视频以启发人们了解虐待问题并将其分发至法务局和全国的地方法务局,以及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城市外,法务省人权机关还以“保护妇女权利”为口号,全年在全国各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作为宣传活动的年度优先事项之一。

392. 这些机关还通过在其咨询处和“儿童权利热线”(专门用于儿童权利的咨询热线)就儿童权利的方方面面提供咨询,并通过网站上的网络人权咨询服务努力帮助受害者。此外,这些机关还向全国的小学生和初中生发放“儿童权利救援信卡(信纸和信封)”,使他们能够更方便地进行咨询。接到任何侵犯儿童权利的报告时,这些机关会将其作为侵犯人权案件开展必要调查,并根据案情通过各种措施对儿童给予救助,同时通过向所涉人员宣传尊重人权,努力防止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再次发生。此外,通过加强与为防止虐待儿童开展活动的地方理事会就对需要保护的儿童采取措施进行合作,正在努力寻求更好的救助措施。

c. 保护受虐儿童

393. 警方将虐待儿童视为其青年保护措施的重要对象,并采取措施以及早发现虐待儿童的事件以并及早保护受害儿童。为了进一步强化防止虐待儿童的措施,警方已经努力与儿童指导中心共享单个案例的信息,这在虐待儿童的对策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并加强了与它们之间的密切恰当的合作。对警方工作人员进行了教育,以协助他们及早发现虐待儿童的事件并增加其知识,此外,还给予了全面的指导,以便确保当怀疑有儿童面临危险时,警方工作人员能够亲自确认儿童的安全,并及时恰当地判断案件是否涉及犯罪以便采取适当应对,与这些工作人员共享确保儿童安全和保护儿童是首要优先事项这一认识。此外,为了保护无人照料的儿童或父母未对其进行恰当监护的儿童,警方参与了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对需要护理的儿童采取措施的区域委员会,并努力加强与有关组织的协作。

d. 向参与教育的人宣传虐待儿童的适当应对措施

394. 科学文部省通过各都道府县向参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人印发了促进采取措施以防止虐待儿童的通知,并多次利用举行会议的机会,宣传采取措施以及早识别虐待儿童事件并及时向各儿童指导中心报告的必要性。科学文部省还为学校护理人员编制了处理虐待儿童事件的指南,为教师编制了培训材料,以提高其认识和技能,并将材料发放至全国各 教育委员会 。

(3) 歧视女童权利和侵犯 女童 人权

a.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

395. 在《人权教育和激励基本计划》中,儿童的权利问题作为人权问题提出。为了建设一个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得到高度尊重并能够享受基本人权的社会,法务省的人权机关以“保护儿童权利”为口号,全年在日本各个地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作为宣传活动的年度优先事项之一。人权机关还就诸如歧视女童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其咨询处或通过“儿童权利热线”提供咨询。当出现了涉嫌侵犯人权的情况时,人权机关会开展必要的调查,根据案情采取适当措施,以救助受害者并防止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这些措施包括将女童委托给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以及给予侵犯人权的一方指导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