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JOR/Q/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0 August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约旦

会前工作组审议了约旦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OR/5)。

概况

1.请提供资料,说明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进程。尤其是请说明是否与非政府组织磋商过,一如委员会在其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DAW/C/JOR/CO/4,第42段)所建议的,并说明报告是否提交给议会。

《公约》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和体制框架

2.请说明缔约国采取的任何措施,以修订《国籍法》,允许约旦妇女将国籍传给子女和配偶,并根据对伊斯兰法的进步解释,废除《个人地位法》的歧视性规定(见报告,第302-304段及第313和315段),以撤销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c)项、(d)和(g)项的保留(第5段),一如委员会和对约旦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建议的(CEDAW/C/JOR/CO/4,第12段)。缔约国撤消了对《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的保留。请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执行《护照法》,以确保子女能未经父亲许可与母亲旅行。

3.请澄清《公约》是否可直接在缔约国适用以及是否优于所有国内法(见报告,第8段)。请说明有多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2009年和2010年接受关于《公约》的培训(第32段),并举例说明提到《公约》规定的法院判决。另请说明缔约国除了在《官方公报》宣传《公约》(第34段)之外,还采取了什么措施,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4.请提供资料,说明妇女2009年和2010年向全国人权中心投诉案件的数目(见报告,第16段),指称的侵权类型以及这些案件的结果。另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根据《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确保中心的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中心在妇女权利方面的职权和中心的人力和财力。

陈规定型观念

5.缔约国采取了什么切实的措施,落实委员会关于消除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建议(CEDAW/C/JOR/CO/4,第19段),并创造一个有利于改变歧视性法律、习俗和做法的扶持性环境,增强妇女享有所有人权的能力?另请说明缔约国是否鼓励媒体发挥积极作用,塑造妇女的正面形象,消除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6.请解释为什么《刑法》中没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见报告,第59段),并说明缔约国是否考虑废除《刑法》第308条,该条规定,若强奸犯与受害者结婚,可免除惩罚(第64段)。另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计划成立一个专门审理家庭暴力行为的特别法庭(第27段)。请澄清家庭暴力行为案件若获得家庭和解是否意味着肇事者可免受惩罚(第29段)。另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肇事者被判刑的情况(第47段)。

7.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确保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和少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少女得到有效补救和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另请提供资料,说明援助受害者的情况以及庇护所的数目、收容量和地域分布、条件。为解决阻止妇女举报暴力事件的文化态度,采取了什么措施?(见报告,第44段)。为了有系统地收集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少女的资料,采取了什么措施?

8.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考虑废除《刑法》第98条,确保预谋的“名誉罪”肇事者不减刑(见报告,第61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2008年至2010年,就“名誉杀人”案件所判处的刑罚(第63段)。除了保护性收留之外(第37段;另见CEDAW/C/JOR/CO/4,第26段),还制订了什么措施,以保护妇女和少女免受“名誉罪”之害,以及确保这类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9.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2008年至2010年期间已登记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案件数目的数据、按《防范贩运人口法》(2009年)起诉人贩的案件数目和判处的刑罚的数目。另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监测《公约》的执行而制订的机制以及为协助(而不是刑事起诉)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为营利而被迫卖淫者而采取的措施(见报告,第98段),例如庇护所、法律和医疗援助、心理咨询、康复服务和临时居留证(第96段)。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10.请说明2010年选举之后,妇女在众议院所占的百分比(见报告,第107段)。另请说明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在政党选举名单中规定妇女候选人的配额,并在《政党法》、《选举法草案》和新的《市政法》中规定增加众议院和市议会中的保障席位(第108段),以增加妇女担任经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决策职位(CEDAW/C/JOR/CO/4,第28段)。为增加妇女在选民名单中的人数以及支持妇女候选人参加选举(见报告,第106段),采取了哪些措施?为监测妇女在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和外交服务单位中的人数,制订什么机制?

教育

11.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增加接受中学教育的少女人数(见报告,第125段和135段),减少女性文盲率,确保女生参加学校的课外活动和体育活动(第131段),特别是就农村地区而言,以及消除学校教材和课本中基于性别歧视的陈规定型观念。

12.请说明为在中学教育课程中列入创业教育和修订技术、职业、教育和培训战略,促进女青年参与男性一贯占多数的领域(见报告,第136-137段)而采取的措施。

就业

13.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加速征聘妇女从事行政工作;确保妇女获得晋升、福利和培训机会;促进妇女和男子能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提高认识,增加妇女获得公私部门的就业机会,包括担任决策岗位(见报告,第157段和第161-163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缩小男女在公私部门的工资差距而采取的措施(第183段)。

14.请说明为铲除充当家佣、包括移民家佣(见报告,第169段)的妇女和少女的剥削性工作条件而采取的措施,以期保护他们免遭雇主暴力侵害,确保他们不必经原雇主许可,即可自由更换雇主(CEDAW/C/JOB/CO/4,第34段)。劳动部家佣局(见报告,第101段)采取什么措施,以规范征聘机构和执行关于家佣的规章条例(第55段和102段)?

保健

15.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计划修订《堕胎法》,以便除了母亲生命有危险这一理由之外,还列入合法堕胎的其他理由(见报告,第240段),包括由乱伦和强奸导致的怀孕。缔约国准备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受性暴力侵害的妇女能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的照料?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妇女和少女得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请说明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包括危险性行为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是否已列入正规的学校课程,尤其是就中学课程而言(第211段)。

赋予妇女的经济权力

16.请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平等获得土地、牲畜、技术和信贷,包括通过消除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文化限制;提高对妇女继承权的认识,她们往往被迫放弃自己继承的部分,将其让予男性家庭成员;通过成立非正式的妇女信贷办法和解决她们依赖男性作担保人问题以及为贷款和信贷提供担保问题,支持妇女建立自己的中小型企业。

农村妇女

17.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计划扩大国家援助基金的适用范围,以便农村地区女户主、包括无法证明无法定当家者的妇女以及被配偶或父母遗弃的贫困单亲和已婚妇女也能享受该基金。为确保农村发展方案和项目纳入性别观点,制订哪些措施?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18.除了由联合国救济和工程处提供的关于教育(见报告,第139段)和保健的信息(第241-247段)之外,报告所提供的关于难民妇女和少女、包括巴勒斯坦和伊拉克的难民妇女和少女的信息甚少。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处理这类妇女和少女所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暴力行为受害者缺乏庇护所及无法得到法律和医疗援助问题。并请说明缔约国是否考虑加入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

婚姻和家庭

19.请澄清缔约国是否考虑按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EDAW/C/JOR/CO/4, 第36段),修订《个人地位法》,废除新暂行法经修订的第10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允许未满18岁者在某些情况下结婚(见报告,第316段)?请具体说明,根据《刑法》第279条修订草案,《个人地位法》规定的婚礼仍可不受惩罚的条件(见报告,第57段)。

《任择议定书》

20.委员会在先前的建议(CEDAW/C/JOR/CO/4,第41段)中,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这方面,请解释缔约国为何未接受这一建议以及在普遍定期审议(A/HRC/11/29,第94段)向其提出的类似建议和全国人权中心提出的建议(见报告,第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