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届会议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牙买加

1.委员会在其2012年7月13日第1047次和第1048次会议审议了牙买加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JAM/6-7)(见CEDAW/C/SR.1047和104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JAM/Q/6-7,牙买加政府的回应载于CEDAW/C/JAM/Q/6-7/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合并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该报告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制报告的指导方针,并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但缺乏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以及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并赞赏缔约国所作的介绍性说明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3.该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的是与牙买加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提供了自审议其2006年报告以来关于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公约)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牙买加2011年12月的各项选举导致任命一名女总理波西娅·辛普森·米勒阁下以及四名女内阁部长。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议会中女参议员的数目增加(25%)以及牙买加外交人员中女性馆长人数很多(19人中有10人)。

5.委员会喜见通过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措施,包括:

(a)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宪法修正法案)(2011年),其中提供了在若干领域不受歧视的权利;

(b)性犯罪法(2011年)、儿童色情制品预防法(2010年)、网络犯罪法(2010年)和(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法(2007年),其目的是促进性别平等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

(c)国家最低工资(修正)令(2011年),其目的是改善牙买加妇女经济状况。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6年以来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条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最近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举措,包括牙买加紧急就业计划(2012);性别平等国家政策(2011年);国家发展计划:2030年远景规划(2009年);安全家庭孕产战略框架(2007-2011年);计划生育方案战略框架(2006-2010年)。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实现普及小学和初中教育,并喜见女童高识字率和高大学入学率。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本结论性意见中列出的问题和建议需要得到缔约国的优先关注。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将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其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从而确保其充分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虽然重申,政府负有全面实施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义务的首要责任,并特别需要在这方面接受问责,但委员会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所有分支具有约束力。它邀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从现在起到缔约国根据公约开展下一个报告过程之间,在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以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欢迎最近通过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宪法修正法)(2011年),该宪章保护了更广泛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解除了以前宪法对不受歧视权利范围的限制。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修正法虽然禁止以‘男性或女性’为理由进行歧视,但有关理由的列表是有限制的,妇女遭受的歧视若是基于列表中未列出的理由时,就得不到保护,从而限制了一些妇女所受到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规定列出对妇女的歧视的法律定义。委员会关注的是,歧视的定义没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也没有按照公约第1和第2条规定,将公共和私营部门行为人的歧视包括在内。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全面的国家立法,以确保男女平等原则,并按照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具体规定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及按照公约第2条(e)和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条所承担的核心义务的一般性建议第28号制订关于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对所有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在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所有妇女的歧视。

法律投诉机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然有公设辩护办事处,该办事处拥有一定的与宪法权利有关的调查权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妇女投诉歧视案件的机制和缺乏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投诉机制,确保妇女容易以负担得起的方式利用投诉机制报告歧视和侵犯权利的情况;

(b)通过在全国各地酌情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确保妇女能够有效利用司法;

(c)考虑按照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或另设一个有权就妇女提出的侵犯人权申诉进行审议、发布意见和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如专门负责妇女事务的监察员办公室。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

15.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两性平等主流化已因2011年全国性别平等政策获得批准而取得进展,而且政府关键部委已指定性别平等问题联络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务很宏大,而分配给作为牙买加提高妇女地位全国机构的妇女事务局的财力人力有限。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国家机制和宣传的一般性建议第6号(1988年)及《北京行动纲要》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加强妇女事务局能力,包括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确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协调和监督两性平等方面立法、政策和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临时特别措施

17.最近一名妇女当选总理,有几名妇女被任命担任政府领导职务,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全国妇女当选人数近几年增长不多,议会60名当选议员中仅8人是妇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举措提高妇女地位,包括开办“加强牙买加妇女领导”项目,以增加妇女在全国各地委员会中的人数,使妇女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和影响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私营和公共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增加缓慢。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关于这些措施的立法框架,这些措施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使其成为政策愿望,而非实质性的法律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设想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而是让成见随时间推移逐渐消除,平等机会逐渐得到承认。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号(2004年)采用措施,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实行配额和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加强措施,以消除妨碍妇女担任决策和管理职位的文化障碍、消除歧视做法和促使让相应比例的妇女担任主要职务;

(c)鼓励各政党通过对年轻妇女领导人进行教育、加强政党的妇女分支等途径,提名更多妇女候选人,为妇女参政创造有利环境。

成见和歧视做法

1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不同作用和身份的成见、不良文化规范和传统做法一直存在,这有损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妨碍妇女平等参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把这种不良信念和有害做法视为文化问题,尽管其不利于妇女人权,特别是妇女不受歧视和不受暴力侵害方面的人权的充分实现。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条(f)款及第5条(a)款,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并采取持久措施,解决和消除歧视妇女的成见、不良传统观念和做法。这些措施应包括在这方面进行以男性和女性、政治和社区领袖、政府官员和从业者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和公众教育活动,包括通过媒体和利用课程进行这些活动,而目前的媒体和课程仍在使不良的性别成见持续下去。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1.虽然2004年的《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创建了一套保护令和职业令制度,防止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并扩大可以依法寻求救济的人的范围,但家庭暴力事件仍然很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性犯罪法》(2009年)只在某些情况下防止婚内强奸,而且婚内强奸并非都作为犯罪论处。委员会还关注工作场所和社会上性骚扰事件发生率高的问题,这方面也缺少法律。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道,因普遍的社会和文化规范,性别暴力很广泛,而报告得很少;

(b)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卫生专业人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和培训不足;

(c)尽管2008年进行了亲密伴侣暴力方面的生殖健康调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仍很有限,也没有开展收集这些数据的系统性工作;

(d)若干遏制因素仍阻碍妇女申告性罪行案件,包括被害人和证人害怕报复和司法程序拖延等。

22.委员会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第19号(1992),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家庭暴力法》(2009年)、《性犯罪法》和旨在防止妇女遭受暴力的所有其他法律;

(b)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修正《性犯罪法》(2009年),把所有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不设任何限制条件;

(c)收集汇编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全面数据,按性别、年龄、受害者和肇事者关系分列,深入分析结果,将其用于制定和实施全面战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d)设立提高公众认识的方案,以鼓励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确保所有此类行为都得到有效调查,被害人和证人得到保护,肇事者在合理时间内受到起诉和判刑;

(e)加强受害者援助和支持方案,在全国各地向受暴力之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支持、心理健康服务、康复服务,酌情提供收容服务;

(f)对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全面培训,包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进行关于根据《家庭暴力法》实施保护令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培训保健专业人员,使其了解以性别敏感方式处理暴力受害者的标准程序;

(g)批准和实施性骚扰问题政策草案,考虑紧急通过全面立法,打击性骚扰行为。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注意到(预防、制止和惩治)《贩运人口法》(2007年)、《犯罪所得处置法》(2007年)、《网络犯罪法》(2010年)和《(预防)儿童色情制品法》(2010)已经颁布,以及内阁最近设立部际委员会负责监督减少人口贩运现象的措施,但据报道,跨国和国内贩运和性剥削妇女和女童现象严重,肇事者被起诉和定罪的比率很低,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跨国和国内贩运和性剥削的数据有限,为这种侵犯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措施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困加剧,使妇女和女童更加易于遭受贩卖和性剥削,而且阻止和防止妇女和女童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经济措施没有到位。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高认识、起诉和惩罚犯罪者、为受害者建立具体支持和康复方案等途径,强化措施,以预防和有效应对跨国和国内贩运和性剥削事件;

(b)系统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类的关于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关于卖淫的数据和信息;

(c)强化措施,应对使妇女和女童易受贩运及可能迫使她们卖淫的条件,例如贫穷和高失业率;

(d)加强对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的支持服务,包括创造替代性就业机会,帮助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重返社会。

教育

25.缔约国在女童教育领域取得成就,与男生相比,女童识字率高、成绩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普及小学和初中教育。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1960年《反对教育歧视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和年轻妇女在获得高质量教育方面仍然存在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包括早孕、少女当母亲及社会态度,造成中学女生辍学率较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全国学校安全政策,但据报道,学校暴力行为很多,影响学生在学率和社区生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技术学科和传统上男性占主导的学科的人数很少。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让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回到学校的全面政策和行动计划,包括提供支持服务,如为人父母的技巧辅导和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b)确保为全国学校安全政策的实施拨出适当预算,提议《教育法》修正案,加强学校安全和安保;

(c)加强努力,使妇女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妇女选择非传统的教育和职业,包括提供公共奖学金和补助金。

就业

27.尽管国内妇女取得很高的教育成就,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据报道,妇女就业人数少,失业率高于男子,妇女集中在劳动力市场的低薪层次,就业机会的性别差距很大,农村妇女受到影响尤其严重,劳动力市场有横向竖向的性别隔离。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就业(男女同工同酬)法的存在,但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表明,妇女与男子同工不同酬。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家庭佣工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但关切地注意到家庭佣工易受伤害的情况,其中许多人没有足够的社会福利,在工作场所易受性骚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方面缺乏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收集按部门和性别开列的劳动力市场数据,对妇女获得的较高教育水平与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处境不相称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拟定有效对策;

(b)制定有时限目标和指标的政策以消除职业隔离现象,并通过加强技术和职业培训等途径,实现劳动市场上男女实质平等,在传统上男性为主的领域也是如此;全面增加妇女就业,让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低利率小额信贷,用于自营职业和开展创收活动;

(c)改善《(男女同工同酬)就业法》的执行和实施,消除男女实际上的薪酬差距;

(d)加强社会保护,采用法律措施,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尤其是保护在要求社会福利权利方面遇到问题并且特别容易受到性骚扰的家佣女工;

(e)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

保健

29.缔约国最近采取加强妇女获得医疗保健机会的政策措施,包括推出“国家发展计划:牙买加2030年愿景(2009年)”、家庭安全孕产战略框架(2007-2011年)和计划生育方案战略框架(2006-2010年),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对缺少妇女获得初级和二级医疗保健服务机会的数据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降低产妇死亡率方面进展缓慢,在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及计划生育服务方面机会不足,据称造成很多少女怀孕和意外怀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堕胎在缔约国是非法的,在强奸、乱伦和母亲生命和健康受威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堕胎是要受严重惩罚的刑事罪,同时缺乏关于不安全人工流产与高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之间联系的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艾滋病毒感染者女性比率日益增加的趋势,感染艾滋病毒的年轻妇女人数多得不成比例。

30.依照公约第12条和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第24号(199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强监测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包括获得初级和二级医疗保健服务机会的情况,并收集这方面数据;

(b)通过确保免费充足提供避孕用具等途径,让妇女和女孩有更多机会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并提高这些服务的质量;

(c)尤其是为了防止青少年怀孕和意外怀孕以及通过性传染的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促进关于性与生殖保健和权利的教育,特别是开展大规模提高认识运动,并在各级学校整合适合各年龄组的性与生殖保健和权利的教育;

(d) 依照委员会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第24号(1999),取消对堕胎妇女施加惩罚的规定,并使在强奸、乱伦和母亲生命和健康受威胁的情况下进行的堕胎合法化。

农村妇女

31.缔约国努力采取各种农村扶贫举措,如通过保健和教育推动进展的方案,为弱势家庭提供赠款,资助儿童、残疾人和老人的保健和教育,并推出牙买加应急就业方案,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和技能培训。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受贫穷、失业和基于性别暴力的影响多得不成比例。所有年龄段的农村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处境倍加不利,某些地方的卫生和社会服务、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以及司法和法律援助服务有限。妇女参与决策的比例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特别易受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解决农村妇女,特别妇女户主贫穷和失业问题的各项方案,并确保农村妇女更容易获得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及司法系统援助,开办专门为协助因老年和残疾遭受多重歧视的妇女的方案,包括扩大社会安全网;

(b)确保关于备灾、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的政策和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均经过全面性别分析,并把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关注的问题,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弱势妇女群体

33.缔约国最近为难民妇女和女童采取了各种举措,其中包括:(a) 在2009年通过了国家难民政策,加强先前的确定难民地位的临时框架;(b) 在2007年采取了强制性儿童登记举措,和床头登记程序,以纪录国内所有婴儿的出生;(c) 颁布(防止、制止和惩治)贩卖人口法(2007年),以保护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关注的是,对移民和难民的大批涌入的情况缺乏战略或应急规划,为难民特别是海地难民提供的服务不足,在2010年地震后暂停强迫海地移徙人口返回,但缺乏防止强迫遣返的保护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加入国际上保护难民和无国籍人的公约。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注意性别平等问题的国家战略或应急计划,应对移民和难民大批涌入,确保根据有关不歧视和性别平等的国际义务,向难民提供足够的服务和证件,停止强迫遣返,特别是停止遣返海地移徙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5.缔约国2007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注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情况,包括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卫生服务以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防止暴力和虐待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缺乏残疾妇女和女童数据的问题,这限制了拟定和实施政策和方案以促进其在社会上获得平等机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数据,利用数据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以帮助妇女和女童有平等机会获得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和服务,包括心理、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b)加强对从事残疾妇女和女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防止虐待,提高认识,消除对残疾妇女的多重歧视;

(c)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婚姻和家庭关系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人对妇女在家庭的地位有传统的刻板观念。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虽然父母双方均负有照顾子女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文化因素、在有关子女抚养的法律和行政领域有不足之处以及缺乏男性参与,母亲(尤其是单身母亲)在照顾孩子方面承担不成比例的责任。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女性为户主的家庭(4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复杂的离婚法律程序规定,双方必须至少已结婚两年、事实分居一年,然后由法院而不是由有关双方决定,婚姻已破裂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而准予离婚,而且只可在6个月后离婚。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复杂繁琐的程序对妇女是有害的,特别是在其受到虐待的情况下以及在妇女可能没有男人那样多样资源的情况下。

38.委员会回顾公约第16条以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第21号(1994年),并建议缔约国:

(a)改变在家庭生活中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方式;在习惯法婚姻中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和支持;通过提高认识活动,加强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各自在家庭所起作用的定型观念;

(b)加强教育家长,以促进父母双方对照顾子女的共同责任;

(c)检讨有关儿童照养的法律和程序,并紧急处理各项问题,以确保为单身母亲的子女提供适当和及时的照顾;

(d)审查有关离婚的法律和程序,以期简化流程,并确保妇女不会因为限制性的法律程序而处于不利或有害的情况。

公约任择议定书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促进充分享有公约所保证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传播

41.委员会要求在牙买加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传播给政府官员、从政人员、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使其更加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将信息的传播扩大到地方社区一级。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在执行本意见中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其他条约的批准

42.委员会指出,若牙买加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更多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牙买加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各项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就为实施上面第23段(b)至(g)项和第39段(c)和(d)项所载建议采取的措施提出书面资料。

技术援助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寻求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以制定和执行一项旨在实施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计划。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与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联合国统计司、联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合作。

编制下一个报告

4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政府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其下一个定期报告的编制,同时咨询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

4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个定期报告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所关注的问题作出回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7月提交下一个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在其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与条约具体有关的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结合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一起适用。这两项准则一起构成关于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提出报告的统一准则。具体条约文件应限制在40页,而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