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DNK/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Ma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初次报告

丹麦 *

[2011年8月24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234

二.《公约》的一般性规定(第一至四条)24-416

第一和二条24-276

第三条28-317

第四条32-417

三.《公约》的具体规定42-3518

第五条42-478

第八条48-529

第九条53-1179

第十条118-12018

第十一条121-12818

第十二条129-13219

第十三条133-13719

第十四条138-14420

第十五条145-14721

第十六条148-15421

第十七条155-15722

第十八条158-16022

第十九条161-17423

第二十条175-17625

第二十一条177-18225

第二十二条183-18426

第二十三条185-19826

第二十四条199-25228

第二十五条253-26735

第二十六条268-27737

第二十七条278-31439

第二十八条315-32443

第二十九条325-33344

第三十条334-35145

四.《公约》中涉及残疾男童、女童和妇女的具体规定352-36447

第六条35247

第七条353-36447

五.《公约》规定的具体义务365-38649

第三十一条365-37349

第三十二条374-37850

第三十三条379-38651

六.格陵兰387-45852

第一至四条38852

第五条389-39152

第六条39252

第七条393-39552

第八条39653

第九条397-40753

第十条408-41054

第十二条41154

第十三条412-41354

第十四条414-41655

第十六条417-42455

第十九条425-43056

第二十条431-43256

第二十一条433-43557

第二十二条43657

第二十三条437-43857

第二十四条439-44157

第二十五条442-44358

第二十七条444-44758

第二十八条448-45058

第二十九条45159

第三十条452-45559

第三十一条45659

第三十二条45759

第三十三条45859

七.F节:法罗群岛459-50260

第一至五、八、十、十二、十四至十七、二十二、三十一和三十三条......460-46460

第九和二十九条465-46861

第十三、二十一和三十条469-47461

第二十四条475-47962

第六和二十七条480-48263

第十九和二十条483-48963

第二十三和二十八条490-49864

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499-50265

一.导言

1. 丹麦于2009年8月24日批准2006年12月13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各缔约国批准《公约》即承诺,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和行政惯例。丹麦是毫无豁免地批准《公约》的。

2.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每一个缔约国均必须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说明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和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其后,缔约国至少必须每四年提交一次报告。本报告是丹麦依照《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初次报告。

3. 关于丹麦的基本信息,包括其保护和促进人权、不歧视和平等待遇的总体框架,将在一份单独的更新文件中提供,该文件目前正在编写之中。

本报告的结构

4. 在组织编写本报告时,丹麦努力遵循联合国关于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基本准则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准则(CRPD/C/23)。

5. 一般而言,本报告涵盖2009-2011年期间。可能之时,本报告还会介绍此后通过的立法及将来要采取的措施,这些立法和措施的最终结果如何取决于是否通过一项议案,或者完成一项研究或举措,但是我们认为它们对于说明特定领域目前的政治趋势还是有用的。

6. 在编写本报告期间,与负责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有关各方,包括丹麦人权研究所(人权所),以及丹麦的广大残疾组织举行了一次对话会议。会上,社会事务部作为负责协调残疾事务的部委,介绍了政府的报告工作以及教育与无障碍环境问题。人权所、丹麦学习残疾问题全国协会(学习残疾协会)、LAP(精神病学(前)用户组织)以及丹麦脊髓灰质炎和事故受害者协会等组织应邀作了发言,介绍它们对于报告工作的看法,以及他们认为实施《公约》有哪些特别挑战。此次对话会议之后,本报告最终定稿。

法罗群岛和格陵兰

7. 《宪法》适用于丹麦王国的每一部分,因此也适用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已经建立起自治体系。《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和人权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不加限制地适用。

8. 依照法律,丹麦赋予格陵兰自治政府和法罗政府广泛的政策空间。为确保综合介绍在这一背景下适用于格陵兰或法罗群岛的特别立法、行政和实践等事项,我们在第六和第七章中对他们予以单独说明。

公共部门的分工

9. 在行政上,丹麦被划分为五个地区和98个市镇。在公共部门,国家规定总体框架并处理不适宜委派给市镇或地区的工作。这类工作包括治安、武装部队、司法系统、对外事务和发展援助、高等教育以及研究。地区负责卫生部门,并负责拟订地区发展计划和代表市镇开展某些业务活动。市镇履行大部分直接针对公民的任务。

部门问责制原则

10. 残疾领域适用部门问责原则,因此向健全人员提供某种服务或产品的公共机构,也负责向本市镇的残疾人提供该种服务或产品,并负责使其成为无障碍的服务或产品。

11. 这一模式确保了残疾领域的活动不是社会部门的专有责任,包括住房、卫生、交通、劳动力市场、教育和通信部门在内的所有方面均涉足残疾领域的活动。

12. 在残疾领域,这项原则意味着各项任务必须在通常履行它们的部门履行,而不是仅仅由于它们所面向的人有功能障碍或工作能力受损,就将其转移给一个专门部门,例如社会部门。

经济和人口挑战

13. 在编写本报告之时,丹麦的经济面临未来几年的严峻挑战。公共财政从前几年的大量盈余逆转为出现赤字。因此,公债与日俱增,而利息的支出也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丹麦的工作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数量则在减少。

14. 制定了一个直至2013年的市政服务开支框架(《经济翻身计划》)。据此,市镇公民福利方面的支出在2013年之前将保持不变。该计划使各市镇能够将支出维持在2010年的预算水平上。

15. 鉴于未来几年的这种财政状况,增加公共支出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各市镇与国家政府一致认为,必须立足现有经济基础发展地方服务。

16. 丹麦面临的挑战是,从劳动力市场退出者多于加入者,这种人口发展趋势将使劳动力供应大幅减少。

17. 市镇负责履行福利方面的任务,而上述各种挑战共同作用,对履行该任务的组织提出了大量要求。各市镇已经启动调整所有重大任务领域服务的进程。它们目前正在进行结构改革,为公民开创新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18. 各市镇发现其目前的处境要求它们在支出上必须精打细算,因此地方理事会必须将资金优先用于各个服务领域。2010年的市镇账目显示,残疾领域支出的增长速度放缓了。这种发展趋势应从近年来支出和预算超支明显增长的背景来看。因此,支出下降应被视为调整适应商定的经济框架的一个方面。其实,该经济框架已经处于历史高位了。

19. 在关于下一年市镇经济的协议中,国家政府和各市镇一致认为,市镇仍需要在履行任务――公民服务和地方行政管理――中创新与改革。因此,可以投资于现代福利技术、任务履行数字化和自助解决方案。它们都是更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的密钥,能为优先提供与公民有关的服务创造空间。国家政府将支持各市镇的活动,特别是努力促成能帮助市镇在个别领域转型的举措。

支持市镇转型

20. 国家政府通过公共福利技术基金会支持市镇工作。该基金会系根据《2009年财政法案》设立。为投资于直至2016年的革新项目,已拨出30亿丹麦克朗。公共福利技术基金会投资于旨在通过利用节省劳动力的技术以及新的工作和组织形式释放资源用于公民服务的项目。该基金会的目的是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公共部门的生产力。

21. 各种最佳解决方案为用同样多的资源提供更多服务铺平了道路。在公共部门的许多领域,雇员可以利用同样多的工作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一个办法是给予雇员更好的工具,给予公民更加先进的援助,从而增强他们的独立性。

22. 对于雇员而言,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意味着工作可以组织得更好,因而往往也更容易做且做得更快。这会使他们的工作更加有趣,而且所造成的功能障碍也会减少。对于公民而言,它们意味着更灵活的服务和更加安全。对于个别市镇或地区的政治家而言,它们会释放出资源用于其他用途。另一个例子是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联手致力于残疾人和社会弱势人员案件处理工作的数字化。

23. 数字化的目标是改进信息技术支持,制订这方面通用方法,创建以公民为重点的、更加综合和多学科的活动。数字化使我们能够更加高瞻远瞩,以更加系统的方法处理案件、订购和供应社会服务,能够根据最新有效数据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提高检索管理信息和衡量效果的可能性,以便加强专业和财政监控,使有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以及行政案件的处理更加容易。

二.《公约》的一般性规定(第一至四条)

第一和二条

24. 丹麦采用《联合国关于残疾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标准规则》,其中“残疾”概念包括个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切实地参与社会的能力的丧失或削弱。该定义是要重点关注周围环境中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的障碍。由于残疾概念涉及环境,无法对其加以更明确的定义。

25. “长期”这个概念也没有明确定义。对于“长期”没有加以一般性定义,何谓“长期”要根据个别评估而定,而评估则取决于每一个具体案例中需要的支助类型。

26. 丹麦社会研究国家中心进行的一项大型调查显示,大约15%的16-64岁人口的腿、臂、手、视力、听力、行为或心智能力有功能缺陷。这项调查还表明,只有10%的残疾受访者是天生有缺陷,大部分残疾是后天造成的。获得残疾的风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陡增,儿童期每年只有1‰,而到了60岁就达到每年2%。

27. 第一和二条中的定义与丹麦的相应概念类似。因此,应该指出,《公约》中的“歧视”概念也应按照法律惯例来解释。法律惯例规定,当出现不相关和不相称的消极区别对待时,便是歧视。

第三条

28. 《公约》第三条与丹麦残疾政策的基本原则一致。这些基本原则建立在关于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的联合国标准规则之上,包括补偿、部门问责制、声援和平等待遇原则。

丹麦的补偿原则

29. 丹麦的残疾政策以补偿原则为基础,该原则要求社会为有功能缺陷者提供若干服务和救济措施,尽可能限制或抵消残疾的后果。补偿必须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具有相同起点。

30. 补偿形式可以是给予个人辅助器具,例如轮椅或助听器;也可以是提供并行服务,例如在专门媒介上出版书面材料的音频或盲文等无障碍版本。补偿还可以包括引导社会尽可能广泛地为残疾人着想的集体措施,即为建筑物建造可供乘坐轮椅者使用的水平出入口。

31. 总体而言,丹麦不太重视针对残疾人的集体措施。在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之后,丹麦在普遍无障碍这一背景下加强了对面向残疾人的措施的重视程度。

第四条

32. 丹麦在批准《公约》的进程中,详尽分析了批准《公约》的影响与前提条件,包括丹麦的立法是否符合《公约》。

33. 为达到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议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正。这项工作也揭示出,需要对各项条款的范围以及丹麦是否符合第五、九和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工作组认定无需进一步修改丹麦立法。

34. 在批准《公约》之前,丹麦确保了其立法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各部委、组织和公众参与了批准前的磋商过程,以澄清批准《公约》的法律和财政前提条件及影响。与所有相关各方就决议动议草案进行了外部磋商。各利益群体可以在社会事务部网站上不断监督批准进程。社会事务部定期向残疾组织提供最新信息。此外,还与丹麦残疾人组织举行了四次会议,审查并讨论《公约》和批准进程。

35. 该进程一直是开放的,所有利益攸关方都能够进行监督。丹麦没有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参与该进程的资料,但认为该进程得到了广大利益群体的监督。

36. 《公约》属于丹麦法律的一部分,因此适用其立法规定的所有当局,包括国家、地区和市镇政府,均必须遵守《公约》。

37. 目前,正在集中关注新立法遵守《公约》以及地方实施《公约》的问题。

残疾领域的新行动计划

38. 最近,政府启动了制定一项残疾领域新的长期、多学科行动计划的工作。这项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下文对其加以简要说明。

39. 第一阶段包括一项分析,以查明残疾领域的各种趋势与挑战,其目的是确定主要挑战和优先行动领域。这项分析将在主要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下进行。

40. 第二阶段将利用上述分析拟订未来5-10年残疾领域的新行动计划。

41. 该行动计划必须推动将残疾政策举措列为政策领域明确的政治和经济优先事项。它必须作为实施《公约》这一持续工作的框架。

三.《公约》的具体规定

第五条

42. 丹麦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与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同权利和保护。

43. 公共当局受到行政法的一般性基本原则的约束,该法规定在司法中必须平等处理平等机会问题。因此,公共当局不得以残疾或性别等理由,对任何人予以消极歧视。

44. 丹麦立法载有一系列旨在防止歧视残疾人的专门规定。通过了一项关于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上歧视残疾人的明确禁令,该禁令还规定雇主有义务在就业和培训或教育方面为残疾人做出合理调整。另外,应该说明,丹麦议会于1993年通过了关于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平等待遇和平等的B 43号动议。在这项动议中,丹麦议会建议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及私营公司遵守残疾人与其他公民平等和平等待遇原则。

45. 丹麦设立了一个平等待遇委员会,负责就在劳动力市场中基于残疾的歧视投诉等事项作出裁决。

46. 丹麦立法载有一系列旨在确保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和社会领域享有平等待遇的优惠待遇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在相关条款下说明。

47. 丹麦还有义务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中的禁止歧视规定,该规定防止以残疾等理由进行歧视。

第八条

48. 政府发动了全国范围的宣传活动,以使残疾人了解《公约》和个人权利。《公约》的宣传采取了轻松读物、手语和音像等形式。为全国有精神障碍者举行了专题会议。还编制了材料提供信息,鼓励就个人权利展开讨论。这些材料面向残疾人设施的使用者和工作人员。

49. 政府确保加强丹麦残疾理事会。该理事会有了一位新主席,其构成也更加广泛了,它将在工作中更多地利用辩论,由此产生有利于残疾人的成果。该理事会负责为打击涉及残疾人的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有害做法提供信息,并提高人们对于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该理事会还将探讨和评估有关残疾人的社会趋势并致力于促进社会的广泛包容。对于残疾与社会问题,它将继续努力提升人们的认识,拓宽人们的视野。该理事会的工作基于下述假设,即残疾问题应被视为社会问题,这样通过综合社会政策最容易解决。其目的是建设一个所有残疾人均享有平等机会的社会。

50. 小学和初中的科目目标并未提出教授《公约》的要求,但是中小学可以(例如)选择将《公约》或其主题作为课程内容。为使小学生和初中学生知道并理解残疾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从而加强学校和休闲活动对残疾儿童的包容,为他们编制了教学材料。

51. 教育部每年都举办残疾问题会议,邀请所有残疾组织参加,就教学和教育专题展开辩论。在2009年的残疾问题会议上,一个主题就是《残疾人权利公约》。

52. 2011年5月1日,就业部与丹麦残疾人组织和企业社会责任论坛联手启动了一个旨在确保尽可能多的残疾人,包括精神失常者,找到或保有工作的项目。该项目侧重于激励残疾人寻找工作、协助各公司雇用或留用残疾人、装备职介中心以向目标群体提供由公司直接发出的邀约等措施。

第九条

建筑开发项目中的无障碍

53. 在丹麦,建筑物的出入无障碍通过建筑立法(《建筑法》和《丹麦建筑条例》予以规定。建筑立法涵盖新建筑物、现有建筑物的翻新改造。《丹麦建筑条例》定期更新。

54. 2008年,对于现有建筑物的改建出台了更为严格的无障碍要求,这种建筑物必须遵守齐平出入口等要求。

55. 自2008年2月2日起,2008年的《丹麦建筑条例》引入了大量关于残疾人无障碍环境的新要求,并大大收紧了现有无障碍要求。

56. 《建筑条例》规定了下列要求:

楼房入口层所有单元的入口均为齐平的

楼房各层所有单元的入口均为齐平的,有残疾人停车位、从停车场到楼内的无障碍通道

残疾人卫生间(向公众开放)

可以由乘坐轮椅者操作的直升电梯

在公共活动室内安装环听式感应系统、移动/无线环听式感应或其他形式装置(例如在会议室里和办公桌上)

在永久性安装空间辟出轮椅区

建筑物内的可用标识和信息

57. 2010年,引入了无障碍标识和信息的要求。

58. 丹麦建筑研究所代表丹麦企业和建筑局开展了大量的建筑立法宣传工作,即咨询服务、知识传播以及指南、指示和清单的起草。

59. 在丹麦建筑研究所启动了几个项目,基本上是为了协助确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确保现有的无障碍规定得到遵守,以便提升和改善无障碍环境。这些项目属于一项总体评估的一部分。这项总体评估旨在评估,为遵守无障碍规定提供的额外工具是否能改善残疾人进出建筑物的无障碍条件。

非营利住房中的无障碍

60. 《建筑条例》的无障碍要求也适用于《丹麦社会住房法》规定的政府补贴住房。该法对住房的无障碍环境提出了特别要求,并且每年拨出专款整修现有住房,一个基本目的就是增加该部门住房的无障碍设施。为查明社会住房部门的55万多所住宅中的无障碍情况,启动了一个项目。在互联网门户网站(www. danmarkbolig.dk)上对该项目进行了介绍。残疾人在这个门户网站上可以找到各个住宅的无障碍信息,因而有助于找到最适于其所患残疾的住宅。

61. 《社会住房法》载有关于供残疾人使用的社会住房的布局和设计的具体规定。

未来教育建筑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62. 2011年,根据(《建筑条例》中)修改后的规则,对教育建筑(国立大学建筑)的无障碍标准进行了修订,补充了新的关于研究和实验场所的布局规定。在适用无障碍标准时,我们努力确保由私营供应商建设的大学建筑进出无障碍。

63. 目前正在努力扩大无障碍标准要求的适用范围,从包括大学所有新建建筑或扩展部分,扩大到包括所有改建部分和改变建筑用途部分。

64. 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将维持对于有关专业群体、负责大学经营者和建筑顾问的内部教学标准。

65. 科学、技术和创新部还将通过公共开发者委员会,探索扩展无障碍标准区的可能性,以纳入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其他教学区。

改善现有教育建筑/大学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66. 在以前登记并估价的现有教育建筑中,可能仍然有妨碍出入的障碍。未来的改造和适应改变后用途的调整将会考虑到这些信息。

67. 来年会对实验楼投以重资,大大改善大学和行业研究院的无障碍环境。

68. 为便于残疾人在大学里活动,将借助数字辅助手段开发有关建筑物和校园内无障碍情况的信息。其目的是使所有大学都能展示出标明乘坐轮椅者通行路线的地图。

69. 作为开发大学网站的一个方面,无障碍信息――包括地图――可以改进面向残疾人的信息以及与他们的交流。

法院中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70. 由于历史原因,法院都设在老建筑中,这些建筑的原始设计中并没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只有可能为残疾人,对这些法院建筑做一点点无障碍改进,例如安装可拆卸的坡道。

71. 若某个案件的当事方或证人是乘坐轮椅者并且无法通过可拆卸坡道等设施进入法院厅室,个别法院通常会请人来为其提供必要援助――而且不向个人收取费用。

72. 在2006年丹麦法院改革之初设立的24个司法区中,有12个司法区的法院迁入新建筑。新建筑符合关于残疾人无障碍的所有现行要求。

73. 在其余12个司法区中,有5个正在建设新楼房。另外7家法院很可能在对现有法院大楼进行改造或增加有关设施之后,再搬进去。对于新建楼房、大型改造或新址租用,也将着眼于确保残疾人的无障碍问题。整个改革发展项目预计于2013年完成。

74. 出于公民义务偶尔前来法院的陪审员、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人若有肢体缺陷,在法院楼内走动时总会得到所需的必要帮助。

监狱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75. 由于丹麦国有监狱和地方监狱基本上都设在老建筑群中,那里通常不符合如今的残疾人无障碍要求,因此在现有监狱中装备了一些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监室。

76. 在建设新监狱时,监狱和缓刑局谨遵守关于残疾人无障碍的所有现行建筑标准。

观众设施中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77. 国家建设的室外观众设施不属于《丹麦建筑条例》的范围之内,但是当要建设此类设施时,重点注意了如何使设施成为对残疾用户友好型。

导盲犬出入饭店/超市

78. 出于卫生原因,一般禁止动物进入食品公司。不过,丹麦食品立法允许视障或有类似缺陷者牵着导盲犬进入商店和饭店的顾客区。商店/饭店负责确保导盲犬不破坏食品卫生,而且食品公司必须有处理受损食品的常规程序。

交通中的无障碍

79. 交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条例,以确保有供残疾人选择的交通运输方式。人们自15岁起就可以申领低速残疾车辆驾驶执照(通常申领驾照的年龄要求是18岁),可以用专门装配的车辆,例如残疾车,练习驾驶,进行取得车辆驾驶执照所需的实驾考试。

80. 为适应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司法大臣和运输大臣在认为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看适宜时,通常可准予豁免《丹麦道路交通法》中的某些规定。已经给予的豁免使残疾人能够取得特别停车证,从而可以进出专门为其预留的停车位。

交通区域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81. 政府通过了适用于运输部整个领域的无障碍政策,该政策要求当通过并设立新的基础设施项目时,所有各阶段(规划、实施和运作)均应考虑到无障碍问题。

82. 在可能的情况下,新设施和大型改造项目的设计必须使尽量多的各类残疾人能够利用这些基础设施。这一无障碍政策的核心思想是,努力使最大数量的人口可以利用公共交通运输,或者提供补充和补偿性交通运输解决办法。

83. 哥本哈根的地铁项目就是一例,该项目从一开始就谨遵无障碍政策。该地铁项目是与丹麦残疾人组织密切磋商制订的,他们是共同找到最佳和最无障碍的解决方案的促进因素。因此,从硬件上看,该地铁是完全无障碍的。

84. 关于无障碍问题的对话论坛已经设立并于2011年1月举行了首次会议。该论坛中有各有关当局、运输供应商和残疾组织的代表。其目标是进行促进合作的对话,交流关于无障碍,尤其是公共运输中无障碍的知识。

85. 在欧盟无障碍领域的活动中,运输部也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它努力宣传根据欧盟立法(例如TSI PRM和公交车指令)制定的基础设施和物质要求,特别是在建设新建筑和进行大型改造项目时。

86. 运输部还参与了北欧残疾政策理事会所属的运输网。多年来,该论坛一直在研究一个设立运输领域(公路和铁路)无障碍指标的北欧联合项目。其意图是有关当局可以利用这些指标收集关于公共运输无障碍情况的数据,衡量并评估诸如丹麦火车站等地点的无障碍情况。

利用残疾人个别运输

87. 《公共运输运营商法》规定的残疾人个别运输是替代公共运输的一种方法,它适用于有严重运动障碍者,即需要助行器者。该计划涵盖的人员每年有权为参加社会活动和休闲娱乐,利用至少104趟这种运输,但其他计划涵盖的治疗或类似活动不在此列。旅行时乘坐的车辆必须适宜且是门对门服务,即尽可能靠近入口。应在出发前的合理时间内(实际上是大约2小时前)预订车辆。该计划的资金部分来自用户支付的票款,部分来自市政府的补贴。残疾人个别运输的票价必须与其他类型公共运输的票价一致。

购车补贴

88. 具有严重的永久性功能缺陷者在为获得和保有一份工作或者为完成学业而购车时,也可以得到财政补助。当某人的机体功能永久减退,严重损害其行走能力并且估计车辆可极大地便利其日常生活时,他或她就有可能得到购车补助。

89. 这种交通运输需求必须大到一定程度,并且应是通过其他运输安排,例如公共运输办法中的残疾人个别运输计划,无法适当满足的。如果有身体或心智缺陷者是儿童,其父母或养父母可代表该儿童申请车补。该儿童的机能能力和运输需求决定着是否给予补贴。

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90. 根据公共部门与各个保健专业人员团体(全科医生、专科医生、牙医、理疗师,等等)缔结的协定,在卫生专业人员私人开办的诊所中,供应由私人执业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

91. 为提供相关信息供病人在选择卫生专业人员/诊所时使用,协定泛泛地要求卫生专业人员撰写行医公告,其中应载有诊所的各种信息,包括诊所的无障碍环境和布局在多大程度上便利于有运动障碍的病人。这些信息应发布在公用的公共卫生门户网站(www.sundhed.dk)上。

92. 至于全科医生,国家医疗保险计划中的第1组人员可登记一名特定医生。全科医生协定规定,已获得地方当局提供的助行器补贴的有运动障碍者,有权在至少两家位置和布局合适的行医诊所中进行选择。

93. 根据《丹麦卫生法》,在某些情况下,残疾人有权得到运输或运输补贴。

94. 因此,一个人有权为以下目的获得运输或运输补贴:

到全科医生或专科医生处进行紧急创伤治疗,前提是他需要病人专用车辆。

到医院检查治疗,前提是他需要病人专用车辆。

作为继续进行门诊治疗的一部分,到医院检查治疗,前提是他的状况不能利用公共交通运输。

康复,前提是他的状况不能利用公共运输。

如果一个人有资格得到运输或运输补贴并且需要陪护,陪护者也将有资格得到运输或运输补贴。

教学材料的无障碍

学校考试

95. 关于小学和初中的结业考试,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在与其他学生平等基础上参加考试提供了几种选择方案。当为有心智或肢体功能障碍或其他特定困难的学生提供特殊考试条件是确保这类学生与其他学生平等参加考试所必要时,校长必须提供这种服务。提供这种服务不得改变考试的严格程度。

96. 为在书面考试中使用,教育部每年都分发载有音频和文本文件的光盘,发给盲人学生的是盲文的,发给视障学生的是DAISY格式的文本和音频试题。为视障学生改编了带插图的试题。教育部始终紧跟这一领域的发展趋势,并与那些专门满足这个学生群体的特殊需要和提供这个学生群体可以从中受益的辅助器具的相关协会保持联系。作为其活动的一个方面,教育部于2010年8月主办了小学和初中科目顾问研讨会。会上,来自外部的人员介绍了面向有特殊需要学生的、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型辅助器具。

97. 为便于学校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编制试题,教育部已发布导则说明偏离考试条例的程序和可能性。偏离方式包括改变考试条件,如考试时间延长、实际援助、手语和解说,以及利用预报程序、数字/合成语音和发声计算器等辅助器具。具体操作指南发表在教育部的网站上。

全国统考

98. 有关全国统考的行政令十分重视确保有肢体和心理功能障碍的学生能在与其他学生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全国统考。全国统考遵循现行对于有功能障碍的学生A级无障碍的国际导则(WCAG 2.0),在制订和实施全国统考时,公共机构应达到这一级别。

99. 自2010年1月1日起,教育部开始有重点和持续地重振关于教育方案无障碍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http://tilgaengelighed.emu.dk/。

100. 教育部为教有功能障碍学生的教师编写了考试实施说明书。这些说明书提供了考试制度中已有的选择方案,例如利用辅助器具和中间休息,它们将确保有功能障碍的学生能在与其他学生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考试。这些说明书发表在教育部的网站上。

普遍服务义务与用户权利

101. 关于普遍服务义务与用户权利,根据关于具有普遍服务义务的服务部门的行政令,2008年指定了一个具有普遍服务义务的供应商,这一指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TDC A/S),使残疾领域的服务义务有了不少改进。对下列领域进行了改进:

文本电话服务:文本电话如今基于的是互联网,而非个人计算机。提供文本电话服务的服务义务适用于聋者、语后聋者、又聋又盲者及有语言和听力障碍者,通过这种服务可以极大地弥补他们的缺陷。文本电话使用户可以给文本电话及其他电话用户(通过口译员服务)打电话。

与特定残疾人团体的宽带连接:预计将来视频电话多半会取代文本电话。因此,服务义务扩展到包括对聋者、语后聋者、又聋又盲者及有语言和听力障碍人群至少512/512 kbit/s的宽带连接,通过这种服务可以极大地弥补他们的缺陷。至少,网速必须达到支持视频电话软件的系统要求。

使用残疾人号码服务(残疾人电话簿)打折:该电话簿的所有用户都可按折扣价格利用自动接转机接入所述号码,而无论利用的是哪个电信提供商。不过,残疾人的电信提供商必须就使用该服务,与拥有普遍服务义务的电话簿服务提供商达成协议。

丹麦的结业考试、入籍考试和公民身份考试

102. 在丹麦的结业考试、入籍考试和公民考试中,外国国民可申请准予使用辅助器具。个别考试根据应试者的申请,若应试者没有明显残疾,则根据医生、心理学家、眼科顾问医生或其他专家的证明,准予使用辅助器具。语言中心主任可准予采取实用措施、使用技术辅助器具,准予助理人员到场以及延长考试时间。

103. 就丹麦语考试而言,难民、移徙和融入事务部在有专家证明的情况下,可根据残疾人的申请,允许改变考试内容和形式。这种改变可包括为视障者放大试卷,为盲人录制特别说明,以及为有读写困难者使用信息技术程序。此外,对入籍考试和公民身份考试的准备材料进行了录制并出版成为有声读物,以使视障者能够准备考试。

电信立法

104. 以2009年11月通过最新《电信管理包》为起点,丹麦于2011年2月又通过一项议案,修正丹麦电信立法,以执行《普遍服务指令》(经第2009/136/EEC号指令修正的第2002/22/EEC号指令)经调整的、关于残疾人取得普遍服务的条件和一般终端用户的权利的规定。普遍服务义务仍然包括在普遍服务提供商的全国电话号码簿服务中设立文本电话服务和特别功能。

信息技术――网站及其他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的无障碍

105. 2002年,政府通过一项“残疾人无障碍”行动计划,其目的是加强政府在残疾领域的信息技术和电信活动。该行动计划规定了一系列新举措,包括设立:(1) “信息技术服务全民”技能中心,(2) 一个投资基金,为开发语言发声程序和朗读服务“人人无障碍”提供资金,(3) 一个指导委员会,负责推动该行动计划各项举措的有效落实。

106. 国家信息技术和电信署努力确保残疾人利用信息技术无障碍仍然是“信息技术服务全民”技能中心的基本任务。技能中心必须保证提供无障碍信息,保证通过信息技术可以访问公共部门的工作场所,以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利用公共部门的网站和信息技术系统。技能中心与各残疾协会、信息技术和电信部门以及其他公共部门机构密切协作。另外,技能中心还承担宣传标准的重要任务。因此,技能中心号召各方执行信息技术无障碍政策及相关行动计划,就遵守和执行国际无障碍导则――《网页内容无障碍导则》――向公共当局和供应商提供咨询意见。国家信息技术和电信署定期出版简报,就如何执行无障碍要求,为网络编辑提供实用招数和诀窍。

107. “残疾人无障碍”行动计划设立了一个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后来作为电子无障碍咨商小组继续开展工作。它就启动促进公共部门信息技术无障碍的活动及将其列为重点,展开了磋商。丹麦残疾人组织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了该咨商小组。2011年,该咨商小组被分别属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另外两个基础更加广泛的信息技术无障碍咨商小组取代。这一改革将加强强化公共和私营部门无障碍环境的活动。公共部门咨商小组致力于促进将来的公共网站、电子表和基于信息技术的工具等无障碍,而私营部门无障碍咨商小组则着重加强电子贸易解决方案、网银设施和电子新闻媒体的无障碍以及其他目标。

108. 2008年1月1日,关于无障碍网页内容的国际导则《网页内容无障碍导则》AA级成为公共当局将来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开放标准之一。科学、技术和创新部通过2008年和2010年的两个绘制公共网站无障碍地图项目,贯彻落实了关于开放标准的协议。

109. 2010年地图标出了属于国家、地区和市镇的226个网站以及某些其他公共网站的无障碍情况。结果表明,6%网站的无障碍环境为普遍,42%为一般,44%为不够,8%为差。2008年至2010年,无障碍环境只是略有改善,改善速度比2008年达成开放标准之初预期的慢。可以认为这不能令人满意。

110. 绘图成果发表在webtjek.itst.dk上,可以积极利用这些成果引起人们对公共网页无障碍状况的重视,同时也可以使政府这方面的举措更加有的放矢。下一个绘图项目计划于2012年实施。

111. 为支持遵守无障碍标准,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开发了一个招标工具包,它有助于公共当局在招标、采购和开发新数字解决方案时提出具体的无障碍要求。2009年,对该工具包进行了修订,以纳入第`2版《网页内容无障碍导则》标准的要求。

112. 2010年12月,科学、技术和创新部推出了以公共部门雇员为对象的电子学习工具,它将培训并指导他们制作无障碍文件、录像等。该工具是国家雇员的数字学习平台“校园”的一部分,不过人人都可以在itst.dk/elt上自由进入。

113. 2011年初,对公共当局网页无障碍工作进行了一次定性调查,结果证实出台的措施普遍适宜,但也揭示出需要加强对它们的宣传力度以及向目标群体,通常是公共当局的网页编辑、负责传播的人员和社会福利工作人员的传播。

NemID

114. 2010年7月1日,推出了新的数字签名系统NemID。它是公私密切合作的结果。NemID为公民提供了进入公共网站、网银设施及其他私营数字自助解决方案的安全通道。NemID使网上银行或公共当局能够核实公民的身份,从而公民可以安全地查询个人数据和进入自助平台。截至2011年4月初,该系统有大约300万个活跃用户。在开发NemID时,对功能减退者的无障碍支持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于是,与丹麦盲人协会及其他方面合作,为视障者、盲人或又聋又盲者制定了特别解决方案。在开发NemID的网站www.nemid.nu时,也考虑到了无障碍问题,因此遵守了关于公共网站的强制性标准,包括《网页内容无障碍导则》的AA级标准。

115. NemID网站上的电子学习录像已被翻译为手语,确保失聪和听力受损的手语用户能够充分受益于NemID解决方案。这些录像可从www.nemid.nu/support/ film_om_nemid/film_paa_tegnsprog/获取。

116. 作为与丹麦残疾人组织合作的一个方面,设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其任务是研究并挑选对NemID解决方案的调整,使NemID成为对于尽可能多的人无障碍的备选方案。查明了个别残疾人群体所特有的挑战,目前正在寻找应对这些挑战的具体解决办法。已决定推出一个具体解决方案,解决利用NemID登录公共解决方案的特有挑战,同时将继续寻找最终解决方案,使个别残疾人群体能够利用NemID登录网上银行。

丹麦残疾理事会

117. 应该指出,丹麦残疾理事会致力于促进广泛的社会融入,包括在无障碍方面,以便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社会,在做出自己的决定和承担责任拥有尽可能多的自由。

第十条

118.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每一个人,包括残疾人,均享有生命权。

119. 根据《丹麦卫生法》,妇女在妊娠满12周之前可以堕胎,而无需获得准许。正是由于按照《丹麦卫生法》的规定,妇女有权在手术前后进行一次咨询,该法的规定确保她在手术之前被告知其在怀孕期间和生产之后有哪些支助选择。

120. 按照《丹麦卫生法》的规定,对于在妊娠满12周之后由于胎儿有严重异常而申请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告知其从有关残疾协会等获取补充信息和咨询的选择。还实施了旨在预防意外怀孕以及减少在可自由堕胎的时限内施行的堕胎数量的若干举措。

第十一条

121. 在丹麦,《丹麦紧急服务法》规定了应对因事故、灾害及其他类似事件而发生的紧急情况的总体准则。该法规定,地方理事会负责组织应对紧急情况的工作,并可为事故和灾害中的受伤人员以及受损财产和环境提供合理援助。地方理事会为受伤人员提供合理援助的义务也涵盖残疾人及其他弱势群体。

122. 关于援助失聪和听力受损者以及后天失聪者,丹麦紧急情况管理署启动了通过手机短信的警报服务。当利用全国汽笛警报系统中的一个或多个汽笛发出警报时,将向在丹麦紧急情况管理署的这一计划和丹麦警察全国委员会登记的失聪和听力受损者以及后天失聪者发送同步短信。这一程序确保失聪和听力受损者以及后天失聪者与其他公民同时收到警报。该系统每年都测试。

在国际特派团任职期间致残

123. 每年都有许多就职于国防部治安部门的人被派往国际特派团。即使武装部队努力通过最充分的准备,尽量减少被派往国际特派团人员的创伤,但还是有些人在从特派团归来时带着肉眼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创伤。有些创作之严重,使他们不能从事以前的工作。

124. 武装部队的人力资源政策说明,如果一名雇员的肢体和精神所受伤害的程度使其工作能力减损,武装部队将如何设法为该雇员安排一份他或她希望得到并且在正常条件下能够履行的工作。

125. 如果雇员无法担负以前计划担任的职位,武装部队将竭尽全力找到与该雇员预期的职业发展路线类似的其他工作。

126. 2010年10月,政府实施了一项退伍军人政策,其中规定了社会如何最有效地组织并在需要时支持退伍军人的框架。该政策以现有措施为坚实基础,确立了19条新举措,包括改进针对有肢体和精神创伤的退伍军人的工作。

丹麦的人道主义行动战略

127. 在《2010-2015年丹麦人道主义行动战略》中,残疾人被列为特别弱势的群体,而保护最弱势者则是该战略的一个特别突出的重点。该战略还解释说,有心智和/或肢体残疾者不仅在紧急情况下,而且在长期危机中,都是脆弱的受害者。正因为如此,丹麦的对外政策支持在不太安全的地区协助提供更有尊严的生活的活动。

128. 另外,对于那些返回本国就有可能变得严重残疾(残疾标准)或使本已严重的残疾进一步恶化的外国国民,可以为其签发人道主义居留许可证。留在丹麦可使申请者的残疾好转这一事实,不能作为签发人道主义居留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

129. 残疾人有权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面前获得承认并行使法律权利能力。

130. 根据《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和监护法》,如果需要,可以对被认定由于精神疾病,包括痴呆、心智发育不全或其他各类严重健康缺陷,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的成年人实行监护。监护可包括财务和个人事务,也可限于某些财务或个人事务。

131. 对某人实行监护的法律效力,是指定一名监护人在监护权所涵盖的事务上代表该人行事。根据《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和监护法》,如果为防止一个人将他或她的财产、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置于严重贬值的危险之中或者为防止经济剥削而确有必要,涵盖财务事项的监护可剥夺该人的法律权利能力。只有法院才能裁决剥夺一个人的法律权利能力。关于监护权的裁定须遵守相称原则。因此,监护权必须反映该人的需求,不能超过需要的限度。

132. 此外,社会立法规定,地方理事会必须给予心理功能严重受损且无法保护自身利益者援助。给予这种援助可不经有关人员同意。给予援助时不得采用胁迫方法。地方理事会须根据上述法律审议是否需要指定法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

133. 《司法行政法》中有条款确保残疾人切实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法律。因此,制定了大意如下的规定,即有听力障碍者在庭审期间可请翻译,而有言语残疾者可通过书面问答或利用翻译来受审。

134. 为确保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为被告和证人提供援助,制定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也适用于残疾人。应该指出,如果具体评估表明证人需要得到特别考虑,警方或检方必须通知法院。同样,某些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得到指定的受害人辩护律师。如果被控罪名可能意味着被控犯罪者将被关进收治有严重精神障碍者的机构或被送入有特别安保措施的医院等机构中,他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得到指定的受害人辩护律师。

135. 实际上,因残疾而特别需要陪伴者有可能在法庭中由一支助人员或类似人员陪伴。需要时,法警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协助确保残疾人实际到达法庭。

警务和监狱工作人员培训

136. 警察培训的一个最重要的、也是很流行的主题是,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残疾和或/性取向,所有人均应得到平等对待。因此,组织了警察基本培训,在相关时重点纳入了宽容(不宽容)这个题目。应该指出,人权教学中有几讲重点介绍所有人――无论(例如)残疾与否――均应得到平等待遇。

137. 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基本培训和继续培训主要旨在提高参训者处理和理解囚犯的问题的能力。囚犯的问题主要是精神性和社会性的,因为有些人濒临真正残疾。

第十四条

138. 根据丹麦法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享有平等保护,不被任意剥夺自由;参见《丹麦王国宪法》、《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和《丹麦司法行政法》。

根据丹麦社会立法使用强制措施

139. 侵犯个人自由必须有明确的制定法授权。一般而言,社会立法规定不得使用强制措施。如果有些人的心理功能严重、持久受损,他们得到个人实际援助、社会教育援助、治疗或活化服务,并且对于其心理功能受损有必要的专家证明,那么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他们可能被施以强制措施。

140. 根据《社会服务法》使用强制措施必须向有关地方理事会报告。地方理事会有义务评估使用强制措施是否正当。可将地方理事会关于使用强制措施的决定提交社会投诉委员会审理,关于不经本人同意重新安置的决定可提交国家社会上诉委员会审理。

141. 必须根据关于个别措施的报告,为地方理事会编写年度强制措施使用情况报告,使其能够监督该领域,包括决定是否应重组这项工作。

根据《精神病法》剥夺自由及强制措施的其他用途

142. 丹麦立法保证精神病患者不会被任意行政剥夺自由,即被非自愿安置和强行拘留,因为只有根据《精神病法》才能行政剥夺自由和使用其他类型的强制措施,而《精神病法》对使用这些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该法还保证能就使用强制措施问题,向患者投诉委员会投诉。对于患者投诉委员会关于剥夺自由和强行固定的裁定,可以向正常法院系统提出控告。

143. 所有依照《精神病法》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均必须报告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强制措施的使用并且每年公布精神病房使用强制措施的统计数据。

《丹麦治安法》规定的措施

144. 根据《丹麦治安法》,警方在某些情况下可对人使用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治安、和平和秩序。《丹麦治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必须始终与目的相称,尽可能温和地实施,考虑到有关人员可能患有的肢体和心智残疾等因素。

第十五条

145. 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保护,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46. 应该指出,丹麦已加入禁止酷刑的多项国际公约,包括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

147. 《丹麦精神病法》规定,在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取得病人的自愿参与之前,不得使用精神病治疗部门可采取的强制措施。当条件允许时,必须给予病人适当时间考虑这一措施。强制措施的使用应与要达到的目的相称。如果较少侵入性的措施足以,那么就应该采取较少侵入性的措施。为避免不必要的侵害或妨害,应尽可能温和地施以强制措施,给予病人最大关注。所使用的强制措施不得超过达到预定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正如在第十四条下所述,只有在符合《丹麦精神病法》中关于使用强制措施的严格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强制措施。该法还保证了上诉权,包括听审的权利。

第十六条

148. 丹麦残疾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保护残疾人不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

丹麦刑法

149. 《丹麦刑法》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保护残疾人不遭受虐待、暴力和剥削。此外,对于利用某人的精神病或痴呆达到婚外性交,对于社会慈善机构雇员或监管人员与住院者性交,以及对于以为自己或他人获取非法收益(高利剥削)为目的利用某个人的个人困难、无知或不负责任,《刑法》均有专门规定。

150. 《刑法》还规定,在确定刑事案件的刑罚时,如果罪犯利用了被害人的无助处境,就存在加重情节。这项规定指向对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实施的犯罪。

151. 至于对残疾人实施的其他并不涉及罪犯利用被害人处境的犯罪,检方大概多数情况下都有可能将被害人的残疾作为犯罪的加重情节。

打击亲密关切中的暴力行为

152. 在2010年6月的政府行动计划“打击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中,有一项倡议呼吁将这种虐待行为通知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团体,以便它们能够为受到虐待的残疾男女提供支持。

153. 2004年,为妇女庇护所拨出了专款,目的是对于提升那里的无障碍物质环境给予财政支持,从而使遭受暴力的残疾人能够得到与受到虐待的健全人所得到的一样的服务。这笔资金资助了五个庇护所的改造。2005年至2008年,实施了一个名为“残疾人――在庇护所中发展”的项目,目的是加强、改进庇护所中面向遭到虐待的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活动。还为就庇护所的无障碍问题与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团体沟通拨出了专款。

154. 实施了一个以警察、医院以及会接触到受虐待者的其他专业人员为重点的发展项目,其目的是交流残疾人特有情况方面的知识。

第十七条

使用强制措施

155. 根据社会立法,使用武力以及对自决权的其他侵犯应以尊重人格完整为基础。

156. 使用强制措施以及对自决权的其他侵犯往往是要平衡一系列相互矛盾的因素。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必须周密计划,以能就各种因素和艰难决定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

由公民管理的个人援助

157. 由于由公民管理个人援助,现在残疾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要取得更为灵活的帮助。

第十八条

158. 丹麦境内的残疾人有与其他申请者相同的机会,通常在与其他申请者相同的条件下取得丹麦籍。不过,在语言要求以及通过入籍考试的要求方面,残疾人可以得到有偿补习指导,可豁免考试的某个形式或内容,并且还能获准使用为其提供的辅助器具。患有严重身心疾病者提出的加入丹麦籍的申请应提交丹麦议会的归化委员会,以期确定该人是否可豁免语言要求和通过入籍考试的要求。

159. 丹麦籍依照《丹麦宪法》授予;因此,关于取得国籍的规则适用于居住在王国各地包括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申请者。

160. 2010年1月1日,残疾人在与健全公民平等的基础上到国外旅行变得更容易了。残疾人无须事先向市镇申请,就可以在最长一个月的国外临时逗留期间利用大量对于他们的弥补残疾服务,包括辅助器具、残疾车辆、额外费用补贴以及由公民管理的个人援助。

第十九条

161. 社会立法中的有些规定旨在使个人更有可能自立,或者使个人的日常生活更加舒适、生活品质得到提高。在对公民的援助需求进行单独的具体评估后,市镇政府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帮助。这样做是为了统筹兼顾,提供适合个人特殊需要的服务。服务可以是在家中包括在住宿设施中提供的帮助。无论何种帮助,都必须事先计划,以便根据个人的自决、需求和资源来提供。

社会立法规定的服务实例

162. 有时,辅助器具和交通运输解决方案对于一个人履行某个特定功能和自立就足够了。需要其他帮助者可以得到个人实用帮助(居家帮助)和餐饮安排,这种帮助按需提供,而不论受援人的居住类型。居家帮助可包括个人卫生、清洁、采购等。为那些功能暂时或永久减退者,或者有特殊社会问题导致不能自己干这些活的人,提供这类服务。对残疾人的长期帮助通常是免费的。

163. 残疾人可以得到训练援助,以保持身心能力。训练可在诊所、日托中心或家里进行。

164. 对于那些因功能减退而需要援助、照顾、支助和康复以及需要帮助学习掌握技能的人,市镇还必须为其提供社会教育援助。社会教育援助包括许多支助措施,如日常技能的训练与康复。提供这些援助时不论住所安排如何。不过,社会教育援助往往是某些住宿设施的一个组成部分。

165. 如果某个人由于功能永久性减退而十分需要照顾、监管和陪伴,市镇可为雇用私人助理给予资金援助。市镇必须为那些由于功能永久性严重减退而无法自己出门者提供陪护。

166. 如果某个人由于功能永久性减退而十分需要照顾、监管和陪伴,市镇可为雇用私人助理给予资金援助。

167. 市镇必须为那些功能的永久性严重减退制约了其行动者提供陪护。

168. 对于具有永久性严重功能障碍者而言,如果功能的减退大大降低了他们的行动能力,或者如果没有汽车,他们获得或保有一个工作或完成教育的可能性就会大幅降低,他们购车也可以得到资金支持。对于交通运输的需求必须大到一定程度,而且是用其他交通运输安排和方案无法满足的。

169. 在大量活动中,还为听障者提供翻译解说。在为身心功能永久减退者装修住宅时,如果这种改造对于使住宅更适宜残疾人是必要的,市镇必须给予援助。残疾人还可以在网上(www.handicapbolig.dk)向丹麦社会住房提供者申请残疾人友好型住宅。

住宿设施

170. 市镇向特别需要住宿设施和残疾人友好型社会住所的公民提供这种设施。有资格申请《丹麦社会服务法》规定的长期住宿设施或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社会住所并符合取得这种社会住宿设施的条件的申请者,有权在这种设施中进行挑选,以及从一个设施迁到另一个设施。无论希望入住的设施是在该公民居住的市镇,还是在其他市镇,该条规定都适用。如果希望入住的设施不在该公民居住的市镇,他通常必须达到两个市镇规定的取得该设施的条件。具体报价则要根据公民个人的需求而定。只能对市镇的控制手段进行自由选择。

171. 《丹麦社会住房法》等法律允许建设各种各样的住房供残疾人租住。例如,所提供的残疾人友好型社会住房可以是合住的,也可以是有个人厨房、浴室和卫生间的个人独立住房。合住住房可能有个体安排,每个居民都其自己带厨房、浴室和卫生间的住宅并在某种程度上与其他居民共享一个公用区域;也可能是所有居民共用一个厨房。最后,可以将残疾人友好型社会住房建设成为能得到援助的生活住房,有与住宿设施直接相连的、可用于照护和服务功能的相关服务区。

172. 2010年,丹麦议会授权各大学为那些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或客座研究员在校园附近建设短租单元住房的基金会提供资金。学生住房必须按照《丹麦社会住房法》等法律建设。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将鼓励各大学依照2011年新的无障碍标准建设一批居住单元。

个人援助计划

173. 由于功能永久性严重减退而需要多方面援助的公民,可根据各种立法得到对于雇用助理的资金支持。关于报酬、资金支持的确定等一些不同要求,适用于各种不同规则。

由公民管理的个人援助

174. 有由公民管理的个人援助,那些功能永久性严重减退、几乎或根本无力行走并履行日常功能的成年人,就可以雇人在日常生活中给予他们个人实际帮助。这一方案使公民得以保持或获得以其个人愿望或需求为重点的独立生活,从而有更大的灵活性干事并能对其自身生活施加更多影响。

第二十条

175. 丹麦的残疾政策侧重于使残疾人能够获得确保行动能力的帮助,而无论其残疾情况如何。例如,那些因为残疾不使用汽车就难以在与健全人平等基础上保有工作、完成学业或坚持业余活动的人,购车得到了资金支持。如有必要,还可以改装汽车。

176. 运输部的无障碍政策侧重于建立一个连贯的、对残疾人而言也是非常有效的公路交通系统。这意味着,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以及在公路部门完成大型和小型建筑工程时,无障碍都必须是关注的焦点。

第二十一条

177. 残疾人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表达和意见自由;见《丹麦王国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等等。

使用手语

178. 丹麦认可使用手语。在《丹麦公共行政法》和关于行政部门调查义务的一般行政法原则中,当局被认为有义务确保有听障、视障或言语障碍者在与当局交涉时,有机会得到翻译援助。

共用翻译方案

179. 根据社会立法,对于在与其他每一个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广泛活动,译员用户还有权无限期地拥有一名译员。此外,共用翻译方案使每个译员用户都有一个时间银行,其中总计有每年七小时的翻译时间,可用于参加私人活动等。但2011年,又聋又盲者的时间银行中总计有20小时。

私营部门的无障碍解决方案

180. 科学、技术和创新部旨在推动私营部门制定无障碍解决方案,包括电子商务方案、网上银行和电子新闻媒体、博客,等等。具体而言,国家信息技术和电信署汇编了一个倡议包,其中含有大量旨在提升人们对于无障碍重要性的认识的倡议草案。其中一个倡议是指定一个由信息技术行业协会、信息技术开发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咨商小组,在启动该领域的活动或确定其优先顺序时充当顾问,包括讨论国家信息技术和电信署的倡议包并确定其优先顺序。

181. 2010年末,残疾人机会均等中心、FDIH、电子商务基金会和Sensus咨询事务所,就无障碍的私营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重要性与优势问题,举行了一次研讨会。此外,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安排开发了关于信息技术无障碍的电子学习工具,其对象是私营服务供应商,包括电子商务商店。

182. 在2009年关于地方经济的协议中,丹麦政府和丹麦地方政府协会一致认为,应在所有地方的质量管理和发展中系统地利用满意度调查。以此为出发点,在儿童、老年人和残疾领域启动了多个用户满意度可比调查试验项目。为在2009年秋至2010年春完成用户满意度可比调查,与10个市镇合作制定并检验了一个概念。以该试验项目为基础,丹麦政府和丹麦地方政府协会在2011年地方经济协议中一致同意,建议各市镇每两年公布一次用户所得到的残疾等方面福利服务的质量情况。为支持利用用户满意度调查,鼓励各个市镇运用这个共同发明的、从2011年起可资利用的概念。通过启发性材料、经验交流和跨学科分析,对利用这一概念给予了支持。

第二十二条

183. 残疾人在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丹麦公民同等水平的保护;例如见《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得到尊重的权利的第8条。

184. 为在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础上保护功能永久性减退的公民的私生活,有多种多样的服务可提供给他们,包括住所或住宅布局、雇用私人助理的可能性以及获得轮椅、行走架等大量辅助器具或者助听器等佩戴的辅助器具。

第二十三条

185. 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生活和育儿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每一个人相同的权利。

186. 根据《丹麦缔约和解除婚姻法》,人们只要符合年龄、血缘关系、婚姻状况和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一些条件,就可以在丹麦结婚。

187. 不过,没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事务并因此处于监护之下的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结婚。如果监护人拒绝同意其结婚,地方理事会主席可批准其结婚。

188. 根据《丹麦收养法》,只有当经过审查可以推定收养有利于想要养的那个人时,才能准予收养。若是收养一名未满18岁的儿童,想要收养该儿童者必须得到批准成为收养人。譬如,这要求收养人适于抚养养子女,并且如果收养人有残疾,他尽管残疾,也能在抚养养子女时从后者的最大利益出发。

189. 根据《丹麦父母责任法》,关于监护、儿童居所、探视等方面的一切裁定,都必须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例如,在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可考虑到儿童或其父母的残疾情况。

190. 提供人工生殖治疗的医生在作健康评估并决定是否进行这种治疗时,必须考虑到一位单身妇女或一对夫妇在生育后照顾子女的能力是否有问题。若发现有问题,医生必须经该单身妇女或夫妇同意后,将有关信息提交给国家政府部门,请该部门决定是否能开始人工生殖治疗。为了将诞生子女的最大利益,关于评估人们在多大程度上不适宜作父母的规则(在法令和行政令中规定)确定了一些用来评估的事实标准。

191. 当对一位妇女或一对夫妇作父母的适宜性存有疑问时,评估可以包括下列方面:

该妇女或夫妇是否有滥用任何物质的问题;

该妇女或夫妇的精神状况是否可能影响其照顾将诞生子女的能力;

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该子女被安置在家外的情况;以及

由于家庭环境,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有一名子女被安置在家外的事实。

192. 父母照顾子女的能力对于评估人们不适宜做父母的程度有影响。

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青年人的支助

193. 根据社会立法,当一名儿童或青年人特别需要支助时,市镇承担提供支助的责任。无论该儿童或青年人有特殊需要的原因是什么,这一规定都适用并因此也涵盖有肢体或心智缺陷的儿童。根据该儿童或青年人的需要,可按照要求向其,或者向其家庭或父母,直接提供支助。可以采取联系人、居家实用或教育支助、救济等所谓的防范性措施,也可以安排家外安置。支助决定通常需要得到监护父母的同意,但是如果存在由于下列原因一名儿童或青年人的健康会受到严重损害的明显风险,社会立法允许不经15岁以上青年人或监护父母的同意,即对其进行安置:

照顾或治疗不够;

暴力或其他严重虐待行为;

滥用物质问题,犯罪行为,或者影响到该儿童或青年人的其他严重社会困难或调整问题;或

影响到该儿童或青年人的其他行为或调整问题。

194. 对于家外安置的决定可上诉至国家社会上诉委员会。

195. 在安置期间,该儿童或青年人有权见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员。不过,出于为该儿童和青年人着想,社会当局可在特殊情况下限制这种会见。

丹麦外侨法

196. 在外侨法方面,依照《公约》,由于残疾不能满足一项或多项条件者并非必须达到这些要求。他们只豁免由于残疾而无法达到的条件。与残疾无关的其他要求,则必须与其他人一样达到。

197. 若伴侣中有一方已不在丹麦居住,残疾人与配偶、同居者或未成年子女一起过家庭生活的可能性,在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础上得到保护。为此,如果《丹麦外侨法》规定的家庭团聚的条件和残疾构成了阻碍残疾人享有过家庭生活的平等权利,这些条件将被免除。无论该残疾人居住在丹麦还是申请者,也无论该残疾人是儿童还是成年人,都是如此。

198. 若一名外国国民患有长期的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缺陷,而取得无限期(长期)居留许可证的条件以及残疾阻碍该残疾人取得这种许可证以及其他立法规定的利益,那么将免除《丹麦外侨法》规定的取得无限期(长期)居留许可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日托设施

199. 正如关于日托设施的立法所指出,这种设施必须帮助促进儿童和青年人的福祉、发育和学习,等等。通过保证日托设施成为市镇为儿童和青年人提供的基本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及通过针对需要特别措施的儿童和青年人,包括有心智或肢体残疾的儿童和青年人的防范性和支持性举措,日托设施有助于防止贫穷的代代相传和社会排斥。

200. 是根据《丹麦日托设施法》接纳一名肢体或心智功能减退的、需要支助的儿童进入普通日托设施,还是根据《丹麦社会服务法》的规定建议该儿童进入一个特殊日托设施,应由市镇中的资格评估委员会决定。

201. 要将这名儿童及其家庭的总体情况,包括功能缺陷的性质与程度、治疗需求、该儿童的智力和社会资源及各种可能性、其年龄以及与患有同样功能缺陷的其他儿童(譬如其他盲童或聋哑儿童)进行社交的需要、与兄弟姐妹等人的关系等等,与机构中的条件相权衡。

202. 当接收一名儿童进入某个托儿机构时,必须采取步骤满足其治疗需求以及个人发展的可能性。如果一名儿童从身体、心智或社会方面看不能融入普通日托设施中的儿童群体,确保该儿童得到最有利的发展条件的最方便实用的办法,是将其安排在属于普通日托设施一部分的残疾儿童班级中或安排在特别日托设施中。

203. 接收决定必须与父母密切协商做出。如果该儿童要被纳入普通日托设施,就应依照市镇的一般接收导则接收,除非该儿童进入日托设施的特殊社会或教育需求证明有理由不遵循一般接收原则。

小学和初中

204. 1960年代以来,特殊教育发展迅猛。特别是自1994年丹麦加入《萨拉曼卡声明》以来,政治目标一直是为更大比例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与普通教育相衔接的教育。《萨拉曼卡声明》着重指出了以下义务:无论残疾与否,为每一个人提供在普通班级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在教育策略、教学形式、速度、内容和资源要求方面考虑到个体需求。该声明提出了“全纳学校教育”的理念。

205. 依照《萨拉曼卡声明》,小学和初中的补习指导规划立足于全纳。

该领域适用的规则

206. 有些儿童的发展需要在普通教育范围内无法支持的特殊考虑或支助。这类儿童有权得到补习辅导及其他特殊教育援助。

207. 补习辅导在特设班级(例如有常见发育障碍的儿童的班级)和特设学校(例如为有严重的常见学习困难的儿童设立的、特别擅长于补习辅导的学校)中提供,并与普通教育相衔接。

208. 补习辅导及其他特别教育援助只能提供给那些其发展需要得到特别考虑或支助并且其需求不能通过利用普通教育范围内有差别的教学和班级构成得到完全满足的学生。如果一名学生的困难可以在普通小学和初中的范围内解决,就不得进行补习辅导。

209. 补习辅导以减轻或限制心智、肢体、语言或感官功能障碍的影响为目的,包括以实用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提供咨询、教育和训练等活动。可以提供教授一名学生所必需的专门教材和教具。

210. 安排接受补习辅导,须经过对学生和家长的教育﹣心理学咨询并与之协商。因此,家长必须参与教育﹣心理评估,以及校长和地方理事会关于给予补习辅导及其他特别教育援助的决定。此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关于进行补习辅导及其他特别教育援助的一切建议、报告等。若修改或中断此种援助,适用相同的规则。

提高包容性的目标

211. 2009年,丹麦教育部进行了“残疾儿童和青年教育效果和行为模式”调查――对于残疾(非认知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教育效果和模式进行的首次全国代表性调查。

212. 根据此次调查,残疾儿童在教育系统中问题颇多。与健全儿童相比,残疾儿童得分较低,辍学人数较多,申请青年教育方案的残疾青年较少。此外,调查显示学校为那些在学校里问题最大的残疾儿童和青年提供了特定支助,但是调查也表明所提供的支助不足以抵消这些儿童和青年人的残疾。调查得出结论:明确的期望与要求、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指导和辅助器具,再加上补习辅导和具体的残疾知识,就可以促使具有非认识残疾的儿童和青年人取得可喜的教育效果。

213. 2010年,丹麦政府与丹麦地方政府协会合作,对小学和初中的补习辅导进行了一次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补习辅导的费用近年来急剧上涨,占到小学和初中学校费用总额的大约30%。分析还表明,与瑞典和芬兰相比,被选送到补习班和特设学校学习的丹麦中小学生人数相对较多。没有文件证明,像目前这样选送如此高比例的学生必定合适。

214. 丹麦政府和丹麦地方政府协会追求如下明确目标:丹麦的普通小学和初中必须是全纳的,接收绝大部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丹麦有相对较多的儿童被从普通教育分离出去,这与上述全纳目标并不一致。作为2011年和2012年市镇经济的一部分,丹麦政府和丹麦地方政府协会一致同意致力于打造更加包容的普通小学和初中,以便接纳更大比例的学生。全纳性小学和初中学校将会解放资源,所解放的资源可用来进行加强小学和初中学校普通教育等活动。

215. 政府还提出了一项小学和初中提案,其中包括有助于减少被选送去接受单独补习辅导的学生人数的一系列举措。

216. 患有多动症、亚斯伯格综合症、轻度自闭症和非认知残疾的学生,属于预期被纳入普通教育的学生。

217. 为确保所有儿童都被纳入小学和初中学校教育,出台了如下一些举措:

为纳入普通教育而发展学校

218. 已拨出专项资金开展学校发展工作,提升学校的包容性和教育标准,减少被选送去接受补习辅导的学生人数。目前,为补习辅导提供了130亿丹麦克朗,有大约33,000名中小学生在特设学校和补习班中接受教育。这个数字太高了,与国家和市镇政府制定的全纳小学和初中目标相悖。为23个市镇标题如下的项目提供了补贴:(a) 地方战略、组织形式和辅助措施;(b) 学校和班级学习框架;(c) 与学生接受的普通教育相衔接的补充或备选学生活动规划。学校发展工作于2010年底完成。

219. 对发展工作的评价提示,与目前情况相比,有更多学生可以被纳入普通教育。要想成功,就得运用一种为解决目标群体的具体困难而专门、仔细制订的全纳方法。评价还表明,有条不紊的起步、家长参与以及教师在关系工作、评价和差别教学等方面的能力都能促进全纳。然而,评价也表明,学校接收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确实有问题。

市镇审议补习辅导和特殊教育援助案指南

220. 教育部编写了一本指南,对于规划和进行尽可能好的案件审议过程给予实用帮助。首先,该指南面向负责就补习辅导/特别教育援助进行决策的行政管理人员,即校长、儿童与文化主任、地方社会工作者和教育﹣心理辅导人员。该指南于2008年12月出版,最近又于2011年2月进行了修订。

其他举措

221. 政府还采取了各种举措提升补习辅导的质量,其中包括:

为有阅读/拼写困难的学生试验性地购置信息技术帆布背包。目的是加强他们的学习以及完成青年教育方案的可能性。该项目将于2013年完成。

出版一本手册,列出地方监督补习辅导的目标、监督原则、监督者的任务和手段,以及监督的组织。该手册并不是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只能作为对于地方监督活动的锦囊妙计和支持。

编制观察材料,以期更加详细地描述由于环境而非语言问题造成的双语学生特定功能减退情况,并编写方法和材料说明。这项编制工作计划于2011年春启动。

教育部已着手研发在各级教育使用的读写困难测验,目的是在教育进程的较早时期查出有读写困难的学生。该测验的研发计划于2013年完成。

青年教育方案

222. 2006年11月关于建立全球化后备队的协议旨在使丹麦成为走在前列的增长、知识和创业社会。根据该协议,自2015年起,每年均必须有至少95%的青年人读完了青年教育方案。这被称为95%的目标。

223. 要达到这一雄心勃勃的目标,需要的不仅仅是对青年教育方案另眼相看。小学校和小学咨询是重要的共同促进者。因此,政府推出了有关小学校、咨询和职业培训方案的举措。所有这些举措都是要协助达到95%的目标。

224. 就青年教育方案而言,提供了特别教育援助,以确保身心功能减退的学生能够完成其学业并获得教育方案规定的教育能力以及可能继续接受教育的能力。因此,功能减退的学生可以在提供青年教育方案的机构接受教育。

225. 立法涉及到了小学和初中学生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方案的学生的心智和肢体残疾问题。此外,还有一个试验计划,可使有特殊需要或残疾且正在参加一项劳动力市场教育方案的成年人向学校申请特别教育援助。尤其是对非常庞大的有读写困难的受助者群体而言,这可能造成转型问题――例如测验和分析方面的问题。

226. 教育部刚刚出版了一本关于在推出青年教育方案中的特别教育援助时市镇与教育机构合作的指南。丹麦残疾人组织是该指南编写工作组的成员。

面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的教育和职业咨询

227. 在青年人包括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从初等教育向青年教育方案或就业过渡中,市镇负责为其提供咨询。2004年进行指导改革时,建立了UU及分布在全国各地的46个中心。UU的任务是就从小学向青年教育方案或就业的过渡,为青年人提供咨询。改革的主要理由是要加强对有特殊需要青年人的这方面咨询。

228. 咨询方面适用的规则也指出,咨询必须由接受过经教育部批准的教育和职业咨询教育的人员,或者由能够以文件证明具有类似咨询能力的人员进行。因此,教育部已安排编制教育和职业咨询的文凭方案。该方案中的一个模块题为: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提供咨询。这个模块的宗旨是使学生获得为上述其发展需要得到特别照顾或支助的群体提供教育和就业咨询所需的知识和资格。

面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的青年教育方案

229. 2007年,丹麦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面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的青年教育方案的法案,其目标是使智障青年人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获得个人、社会和学术能力,以独立、积极地参与成人生活并且(如果可能)继续接受教育和就业。

230. 智障青年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在读完小学后,若即便有特别教育援助也无法完成另一个青年教育方案,就可以合法要求参加为适应他们的特殊情况和需要而改编的三年期青年教育方案。这样,这类青年人就有了与其他青年人一样的基础。面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的青年教育方案是教育计划中规定的一种预先计划和协调的方案,其目的是使个别青年人能够发展进步。

231. 地方理事会负责面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的青年教育方案并为其提供资金。

232. 截至2010年2月28日(最新报表),青年教育方案共有3,418名在读青年人。

233. 该法案于2007年8月1日生效并应于2011-2012议会年度修订。

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教育部提交了Redegørelse til Folketingets Uddannelsesudvalg om den løbende evaluering af ungdomsuddannelse for unge med særlige behov(给丹麦议会教育委员会的关于对面向有特殊需要青年人的青年教育方案的持续评价的报告)。

《面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的青年教育方案指南》旨在说明、阐释各项规则的依据。该指南现已提交,以征求外部意见,并计划于2011年中出版。

作为落实关于《2010年财政法案》的协议的一项行动,指定了一个“面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的青年教育方案第二部分工作组”,成员包括有关专家和利益攸关方,他们将评估制定该方案第二部分的必要性,并且如有必要,将提交一项有关提案。该工作组定期召集有关专家和利益攸关方开会,并与学校协会、利益攸关方协会、社会伙伴等方面接触。此项工作预期将于2011年中完成。

其他举措

在高中学校为患有亚斯伯格综合症的学生开设特设班的实验

234. 在Høje-Taastrup和Paderup的高中学校里,分别从2007年和2008年起进行了为患有亚斯伯格综合症的学生开设特设班的实验。实验主要是开设小班,同时增加男教师的课时并对授课日加以合理安排,但是不得豁免教育和考试规定。实验的目标是使这些学生读完普通高中。这些高中学校还必须以使学生参加普通班级的授课和融入学校正常环境为目标。2009/2010年,丹麦评价研究所对三所设有面向患有亚斯伯格综合症的学生的三年期方案第一学年完成了一次小评。

成人教育

235. 为提高活动质量而推出的一些举措,以成年残疾人为对象。

加强高等教育的灵活性和供应

236. 2009年,教育部为教学法、学习工具、能力培养、基于信息技术的考试表、差别教学、续读、补充和高等教育、远程教育以及新千年的教育技能方面的九个信息技术项目拨款600万丹麦克朗。

237. 这些项目的目的是借助信息技术加强教育方案的灵活性和供应,使高等教育方案能够更好地满足各种特殊需要――无论是地理、学习还是技能方面的需要。这些项目对于形成有的放矢地利用信息技术的最佳做法以宣传和传播在加强灵活性和提高信息技术能力方面取得的有益经验,起到了推动作用。对大学教育方案的支持措施由教育管理。

制定手语翻译方案

238. 2010年,教育部就丹麦手语翻译方案进行了一次调查。此次调查为确保在丹麦两个地方继续提供该方案以及着手制定一个最新学士专业方案铺平了道路。

关于教授有读写困难的成年人的教育指南

239. 丹麦读写困难信息中心代表教育部编写了一本关于教授有读写困难的成年人的教育指南,其目的是指导并鼓励面向有读写困难的成年人的教学和特别教育援助。两个目标群体是以丹麦语为母语和第二语言的教学人员。该指南为规划阅读教育教学,以及为与其他教育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对有读写困难者的教育进行适当协调,提出了具体建议。该指南登载在教育部的网站上并由丹麦读写困难信息中心出版成书。它的编写工作从2006年开始,于2010年结束。

面向以丹麦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成年人的读写困难测试

240. 为更加确切查明以丹麦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成年人中的读写困难,阅读研究中心代表教育部研发并试用了一种测验。试用结果表明,这个新研发的测验材料完全适于查明情况。开展这一研发工作是为了使各机构进行以下评估的现有可能性得到提升:以丹麦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成年人的阅读困难主要是由于丹麦语通常会有的困难造成的,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由于读写困难症造成的。

241. 2011年春,向所有提供成人读写困难症教学的机构分发了该读写困难测验、指南和辅导录像。

面向成年外国国民的丹麦语言课程

242. 同其他外国国民一样,合法居留丹麦的有残疾和创伤的外国国民有权学习一种为期三年的丹麦语言课程。丹麦语言课程有三种,提供哪一种取决于外国国民在其本国接受的学校教育和预期的学习速度。对于课程的提供,必须根据个人需求和资格事先计划。

243. 丹麦语言课程提供者可为有残疾的外国国民提供小型小组和单个教学。根据丹麦关于丹麦语言课程的法案,如果一位外国国民由于疾病、创伤或残疾无法上课,地方理事会有义务将三年教育期延长。

244. 为促进面向残疾人以及有创伤的难民和外国国民的办学机构发展,融入部支持了多个发展项目,包括2010年结束的对于在丹麦语言课程中教授残疾人和有创伤者的补充培训和TRIB(在职有创伤人员)项目。此外,融入部出版了许多出版物,其中之一是2005年8月的《作为第二语言,教授受到创伤但有康复希望的难民和移民丹麦语》(Undervisning af traumatiserede flygtninge og indvandrere i dansk som andetsprog med et rehabiliterende perspektiv),并且为收集经验提供了资金。《这是一个扫清道路的问题――丹麦语言方案中有特殊教学需求并与补习辅导合作的教学课程参加者――地位与妙计》(UCC 2008)。各种指南和报告可在以下网站查阅:www.nyidanmark.dk。

教育作为就业之路

245. 根据丹麦就业立法,若评估显示教育是失业人员找到工作的最好、最快途径,可为他们提供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有关人员在参加教育方案时将得到其原有的家庭福利,例如现金补助、失业救济金或疾病救济金。

246. 为帮助有特殊需要者参加教育方案,在教育期间可提供教材、工具和工作岗位微调等形式的帮助。还可为方案参与者的导师提供补贴。

教育作为康复手段

247. 可为由于身体、心智或社会原因工作能力减退并有相关证明的人提供康复教育。提供的前提是,康复教育确实有可能使相关人员完全或部分自立,并且实际康复场所没有其他类型职业活动可帮助相关人员实现自立。这种康复活动必须使相关人员具备取得普通工作或者――如不可能――取得灵活工作安排的资格。

248. 康复者在明确职业目标之前完成的活动叫作前康复。这些活动旨在增长工作经验或进一步做好准备,其中包括一个小学和初中或高中学校职业或教育介绍方案,或者其他释疑活动。在明确了职业目标之后,市镇将与康复者共同起草一个有就业目标的就业计划。

249. 在有就业计划的康复期间,相关人员按最高的日现金补助额领取康复补助金。未满25岁的青年人通常得到一半补助金。自2011年4月15日起,可能会改为向30岁以下的青年人提供补助金。以后,这些青年人将按现金补助额领取康复补助金,除非他们是居民儿童的供养者或者在康复前有可观的收入。

250. 这种康复的时间必须尽可能地短,康复补助金最多只能发放五年。特殊情况下,发放期可以延长。

251. 在康复期间,可提供教材、工具、工作岗位调整和导师方面的特别支持。此外,如果25岁以下领取一半康复补助金的康复者因肢体或心智功能减退而需要额外住宿费用,可以为其提供特别支助。

252. 如果相关人员的就业问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职业活动直接解决,就不提供康复教育。

第二十五条健康

253. 丹麦的保健体系立足于所有公民均能平等、便利地取得保健的原则,丹麦的绝大多数保健服务都是免费向公民提供的。丹麦卫生部门由初级部门(私人行医的保健专业人员和市级保健机构)和二级部门(医院)组成。

254. 因此,初级部门部分由特许保健专业人员――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心理治疗师、牙科医生,等等――构成,他们私人行医,但与公共当局订有协议,公共当局支付患者的全部或部分医疗费。全科医生为患者提供初级保健,并肩负着到卫生保健部门其他医院接受专家治疗等服务的关卡职能。

255. 市镇负责众多保健服务,例如再培训、上门护理、身体保健和口腔保健,还对预防和促进健康的活动负有首要责任。

256. 听力受损者在接受全科医生、专科医生或医院治疗时,还可以得到翻译服务。为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等提供无限制的翻译服务。

257. 《丹麦卫生法》对于为听力受损者提供翻译的问题没有作出单独规定。不过,如果医院认为有必要提供治疗等服务时,医院有关部门有义务为在医院治疗提供翻译援助。在这种情况下,翻译援助被视为医院治疗的一部分,其费用应由医院有关部门支付。

258. 对于医院中除治疗以外的其他保健服务的翻译援助,按照国家翻译授权法中关于无限期翻译的规定提供;见第十九和二十一条。

举措:

为加强对医药管理情况――特别是庇护所内的医药管理情况――的监控,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协同社会事务部、丹麦地方政府协会、丹麦各地区以及内务和卫生部,目前即将完成一个医疗卫生官员利用药品统计数据对用药量特别大的庇护所进行有针对性检查的项目。

根据这些统计数据,2010年末/2011年初,医疗卫生官员与总计92家机构进行了接洽,这92家机构随后都编写了提交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报告。根据这些报告,医疗卫生官员对某些庇护所进行了视察并接触了开方医生。不久后,将对该项目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存在使这种统计和强化视察常态化的基础。

口腔保健

259. 在患者支付较少费用的情况下,市镇有义务为由于行动能力减退或有相当严重的肢体或心智残疾、利用正常的口腔保健服务有困难的居民提供口腔保健。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有关地方和地区口腔保健范围和要求的指南,就福利和特别口腔保健列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免费物理治疗

260. 市镇为有永久性严重肢体残疾者,以及为由于进行性疾病功能减退者提供免费物理治疗。目标群体包括四组诊断疾病:

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获得性神经系统疾病

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疾

炎性疾病造成的关节和/或肌肉功能减退

261. 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编制的指南给出了该目标群体的较为详细的定义。

262. 免费物理治疗的目的是改善功能、保持功能或延迟功能的衰退。物理治疗可以提供给各种人群,也可以个别提供,其中包括体能训练、瘦身以及手法治疗。

预防性家访

263. 丹麦社会立法载有促进公民健康等方面的规定。譬如,有进行预防性家访的规定,地方理事会必须为住在自己家里的所有7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预防性家访。不过,地方理事会也可以选择将那些接受私人照护和实际帮助等援助的公民排除在外。其目的是为老年人包括功能减退的老年人提供预防性和促进健康的活动,特别是就各种活动和支助选项提供咨询指导。

提供训练与再训练

264. 地区理事会必须按照《丹麦卫生法》的规定,为出院后从医学上看需要再训练的患者提供个别再训练计划。

265. 还可以按照丹麦社会立法的规定提供再训练,以缓解由疾病或事故造成的、没有住院治疗的肢体功能减退。对于因肢体或心智缺陷或特殊问题在保持肢体或心智功能方面需要得到帮助者,会提供此类帮助。

公共保健运动

266. 每一年,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都开展大量全国性的增进健康和预防运动,其侧重点是生活方式、体育活动、烟草和酒精等。策划运动时,尽量使其口号和标志简单易懂,人人都能看到。作为国家流感免疫运动的一部分,在各种患者协会的期刊内打广告,所针对的群体是一旦感染流感就可能重病不起的病人和残疾人群体。2009年推出了一项针对患有精神病的无家可归者的特别举措,以帮助这个群体戒烟。

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信息

267. 通常会请残疾人去查看网站、书面信息材料和私人咨询等普通信息渠道。不过,2010年推出了一个面向有学习困难的青年人――主要是智障人员――的性别与健康举措。目的是设计向有特殊需要的青年人传播性信息的方法,对他们开展性教育,包括传授艾滋病毒/艾滋病知识。

第二十六条

268. 丹麦社会立法中有大量条款规定了确保有先天性和/或获得性残疾者得到康复和再康复的各种途径。这些服务是对其他部门所提供康复服务的补充。为弥补公民的功能缺陷,根据社会立法提供的援助包括肢体、心智、认知和社交技能的恢复和/或保持,以及辅助器具、费用报销、个人和实用援助等形式的支助。目的是使公民在行动和活动、认知、情感和社交方面能有尽可能好的功能能力。所有这些形式的帮助都属于对公民的自愿服务,公民有可能对所提供援助的性质和范围提出投诉。

保健领域的康复

269. 《丹麦卫生法》规定了平等、方便地到卫生部门看病的权利。卫生立法没有把康复列为一项单独任务或一个单独的责任领域。“再训练”、“上门护理”和“针对病人的预防”等法定服务都是康复服务的例子,有(医学)技术需求的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得到这类服务――但要受到个别条款规定的限制。

270. 保健领域康复的特点是,其服务由特许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康复服务往往是在医院开始的,出院后则由患者自己的全科医生(他可以介绍患者去接受私人理疗师的服务)和市镇提供。

271. 丹麦国家卫生委员会刚刚完成一项卫生工作,制定出了有脑外伤、类似疾病及中风的儿童和成人的治疗与康复路径方案。这项工作描述了全部跨学科、跨部门和协调活动。分别用于有获得性脑损伤的儿童和青年人以及成年人的治疗和康复路径方案于2011年6月15日公布,它们将成为强化地区和市镇活动的框架。

272. 《2011年财政法案》在2011-2014年内,为有脑损伤的弱势患者拨出1.5亿丹麦克朗。这些资金被用来加强面向病程长且病情严重的患者的再训练和康复活动。此外,作为针对脑损伤者的保健活动的一部分,丹麦政府、丹麦人民党和独立议员皮雅·科瑞斯姆斯·米勒又拿出1亿丹麦克朗用于加速脑损伤青年人的再训练和康复,拿出5000万丹麦克朗用于在Glostrup医院建立一个新的脑损伤中心。

273. 丹麦政府编制了关于市级康复服务的共同导则。这些导则旨在支持市镇打破学科界线,履行康复任务。它们说明了各种立法中现有的规定、康复目标、康复方案中的典型活动以及跨学科合作,例如超越市级政府部门的合作。

为有健康问题的新丹麦人提供康复服务

274. 疾病和健康问题是难民和移民参加丹麦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障碍。于是,难民、移徙和融入事务部在丹麦市镇中开展了一项调查,以分析少数族裔的病程及其对少数族裔就业的影响。调查结果发表在2009年3月出版的“健康与融入”中

275. 根据此次调查,大约80%领取长期现金补助的新丹麦人由于健康问题,还未准备好加入劳动力市场,其中多数人是健康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妇女。从参与此次调查的市镇看,那些拥有丹麦背景的、患病的现金补助申领者,查明其疾病和资源的可能性,往往几乎是患病的新丹麦人的四倍。

276. 2008年秋,为纠正这种局面,难民、移徙和融入事务部利用面向地方社会工作者的一些课程,宣传可以促进新丹麦人进一步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与卫生部门之间合作的有效方法和有益形式。此外,该部还支持在奥登塞市建立所谓的健康鉴定小组,后者采用跨学科方法对有患有复杂性疾病或不明疾病的现金补助申领者进行鉴定,另有几个市镇也采取了这一模式。

277. 在未来几年中,该部将通过支持一些研发项目,使有健康问题的新丹麦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系更紧密。

第二十七条

278. 2002年,就业的残疾人的比例为51%。2005年、2008年和2010年的这一比例分别为53.7%、51.2%和46.6%。

279. 健全人的这一比例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明显变化,但是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从81.9%陡然下降4.6%,跌至77%;残疾人和健全人的就业人数都下降了。尽管为增加残疾人的就业人数做出了种种有针对性的努力,但是相对而言,就业总人数依然停滞不前。

280. 为确保残疾人能够加入劳动力市场,丹麦政府和丹麦残疾人组织推出了一个四年期的残疾战略,制定该战略的灵感来自于将残疾与就业相结合的可能性。作为该战略的一部分,双方将推出以支持残疾人活动的三个主要参与方――职介中心、个人和企业――为重点的九项举措。这些举措涉及下列三个行动领域(包括残疾人被纳入和留在劳动力市场):

促进残疾与工作的结合

宣传现有的备选弥补方案

进一步了解有哪些切实有效的方法可使更多残疾人就业

281. 私营和公营企业可以为以各种方式帮助残疾人找到就业岗位的项目,向残疾资金库申请资金。

282. 市镇政府负责就业活动,国家工伤委员会则协助确定受伤人员的状况并可裁定暂时丧失赚钱能力。这有助于防止受伤人员感到被困住、孤立无援,防止受伤人员与劳动力市场失去联系的风险。

283. 总体而言,审理工业工伤案所用的时间是关注的焦点。国家工业工伤委员会重点关注那些工业工伤可能致人无法重返劳动力市场的案件。为及时结案,这种案件享有特别高度的优先。

284. 国家工业工伤委员会还力图让工会等其他有关方面参与支持受伤人员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努力。

285. 一般就业政策措施均涵盖残疾人,无论其患有何种残疾。如果其残疾需要得到特别措施或援助,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补偿法》等法规给予这种措施或援助。该计划的目标是提升和促进雇用残疾人并将其留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可能性,为他们提供同健全人一样的追求职业发展的可能性。

286. 《丹麦禁止劳动力市场差别待遇法》禁止直接或间接的差别待遇和骚扰,以及教唆以残疾为由进行歧视等行为。残疾作为一种歧视判据被纳入该法,这是为了执行关于建立就业和职业待遇平等总体框架的第2000/78号理事会指令的部分规定。

287. 根据《丹麦禁止劳动力市场差别待遇法》,雇主在雇用、辞退、调动、提升方面,或者在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不得歧视工薪人员或空缺岗位的求职者。若不是同工同酬,或者不是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就是工资待遇歧视。

288. 根据该法,对于残疾人适用调整义务,这意味着雇主必须根据关于给予残疾人就业、工作或事业成功的机会的具体要求,采取方便而又实际的措施。然而,如果因此会给雇主造成特别沉重的负担,则不适用调整义务。如果所造成的负担通过公共措施可以充分缓解,就不应认为该负担特别沉重。

289. 禁止差别待遇的规定也适用于从事咨询和教育活动者、提供就业者、就从事自营职业的途径做出规定和决策者,以及就加入和参与某一雇员或雇主组织以及该组织成员享有的利益做出决定者。

对残疾人就业等方面的补偿

290. 《丹麦残疾人就业补偿法》的目的是提高并促进雇用残疾人并将他们留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可能性,为残疾人提供与健全人相同的从事一个行业或职业的可能性。该法载有四种方案:

对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援助

291. 对于企业聘请一名私人助理的报酬等支出可给予补贴,这种补贴可以提供给因有肢体或心智缺陷而需要专人协助的失业人员、工薪人员和自营职业的商人。该方案的目的是为残疾人提供与健全人同等的从事贸易或职业的可能性。私人助理是为了协助有关人员履行由于有功能缺陷而需要专人协助才能履行的工作职能。

292. 若雇员由于有严重的永久性肢体或心智缺陷,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需要私人助理才能参加有关工作岗位的一般性补充培训和进一步培训,也可给予其支助。

对刚毕业者就业的薪金补贴

293. 为将已完成至少18个月的教育方案(这使有关人员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残疾人逐步纳入劳动力市场,在完成该方案后的至多两年期内,可为他们在公营或私营单位就业提供支助。只有当残疾人员没有得到教育方案使其有资格涉足的那个领域中的需要有生产经验的工作,才会给予补贴就业。薪金补贴至多发放一年。

优先录用

294. 在填补空缺职位时,公营雇主若认为难以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的某个残疾人与其他求职者的资历相当,就有义务让该残疾人优先获得这一空缺职位。

辅助器具等用品以及工作岗位设计和布局补贴

295. 根据就业立法,对于辅助器具、工具、小型工作站的设计和布局或教学设备可给予补贴。

国防部领域内的就业

296. 根据国防部领域内的现行立法制定了残疾政策举措。国防部豁免禁止差别待遇的规定。考虑到军事服务对于身体和心智的要求,允许以年龄和残疾为由的差别待遇,因为对于在执行国际任务时的作战安全而言,身体素质好、健康是最基本的要求。

297. 在执行丹麦国防军的任务时,雇员有可能遭受肢体和精神创伤。如果雇员在服役时受伤,丹麦国防军明示要履行其作为雇主的特有责任。丹麦国防军将尽快为有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供尽可能好的帮助。

298. 将采取一系列广泛措施,使再也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的受伤雇员过上有意义的工作生活。一般会为功能受到永久性损伤的雇员提供另一岗位上的永久工作,但条件是该雇员已经或能够获得从事该岗位工作所需的能力。

299. 2010年10月,政府出台了退伍军人政策,其中为社会如何最有效地承认并在需要时支持退伍军人规定了框架。

300. 该政策的总目标是使退伍军人在部署前做好尽可能充分的准备,并在他们返回时给予其应得的欢迎。

301. 该政策必然还确保退伍军人家属在其整个部署期间得到帮助,确保退伍军人代表丹麦做出的重要贡献得到承认。

302. 通过全社会的努力,社会准备为那些在国际服务中肢体或精神受伤的退伍军人提供快速、切合需要、协调和恭敬的治疗。该政策属于部门间政策,表明全社会都有责任在退伍军人需要时给予其最适度的帮助。退伍军人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协调国家、地区和市镇的措施。

303. 退伍军人政策载有19项预先计划的具体举措,它们是在国家、地区和市镇向全体公民提供的现有服务上的补充。这些举措还建立在由丹麦国防军等部门近年来所采取措施构成的现有基础之上。

304. 新措施的一个例子是,截肢的退伍军人若使用运动假肢或运动轮椅,其假肢或轮椅将得到终身维护并可以更换。

305. 对于身体受伤的雇员,在结束医院治疗后,为其提供住宿服务。丹麦国防军有两个专门设计的临时之家,接收那些运动神经受损、在出院后等待市镇提供或布置永久性适宜住宅的受伤雇员。这两个临时之家离哥本哈根大学医院及其康复中心不远。

306. 丹麦国防军预计,因在特派任务地区服役而受到永久性精神损伤的雇员人数将会攀升。丹麦国防军也想尽可能扩展并制定对这一群体的支助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特派任务的影响发展成为永久性损伤,可能造成以后在工作,也许还有社会方面的边缘化。目前正在采取一些意义重大的预防和支助性措施,可这并非易事。该问题涉及治疗、就业和个人前途。举例而言,创伤的原因、鉴定和诊断,雇员是否属于丹麦国防军,治疗需求与选择方案,预后与劳动力市场的前景,以及国家、地区和市镇的分工,这一切都会成问题。

307. 由于军事任务的性质特殊,丹麦国防军认为必须为值勤时受伤的雇员创造尽可能好的条件。譬如,国防部与其他部门、民间企业和专业组织合作,努力为功能受损的雇员提供尽可能好的条件,使其过上积极向上的工作生活。措施是全面的,十分重视雇员得到快速、切合需要和恭敬的治疗,以及雇员对治疗过程的积极参与。

308. 如果雇员适于或变得适于从事丹麦国防军中的一项新工作,即一项需要再培训的工作,将提供这种补充培训,例如通过各种课程、在岗培训、再培训,以及作为与住在市镇合作提供的康复。

309. 如果雇员受到损伤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发生工作能力减退,而这不是其服役造成的,丹麦国防军也将设法为他或她按正常条件找到一个工作,给予他或她一份利用其才干而且其能够从事的职业。根据雇主的责任,丹麦国防军在考虑时并不局限于关于正常就业的规则要求。

310. 一般而言,国防部的一个司及下属部门负责对按特殊条件雇用的人数开展有的放矢的工作。2010年,目标是国防军平均有350名这种雇员――过去是538名。

311. 雇员因残疾提出的、借助工具、设备等能够满足的任何要求/希望,都将尽量满足。手语翻译与丹麦失聪者协会合作提供。

针对受到心灵创伤的难民和移民的、以就业为目标的举措

312. 我们发现,丹麦的难民约25%-30%有心灵创伤。心灵创伤往往是在所逃离的国家里经历的战争和受到的酷刑造成的。心灵创伤对难民的影响之大,令其难以融入丹麦社会。在丹麦,有心灵创伤者往往必须等待健康评估和治疗等服务。这就需要有一些特别举措确保有心灵创伤的难民过上运行良好的、有意义的日常生活。因此,难民、移徙和融入事务部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有心灵创伤的家庭并使针对他们的举措连贯一致。

313. 在拥有少数族裔背景并申请现金补助的患病失业人员中,大约25%有心灵创伤。许多职介中心都难以处理从健康角度诊断不出来的心灵创伤。

314. 为改善其融入,难民、移徙和融入事务部集中力量实施针对有心灵创伤的新丹麦人的、以就业为目标的举措,其中包括设法帮助受到过心灵创伤、有工作潜力的人员找到工作并与劳动力市场建立联系。一项为期三年的、关于有心灵创作者就业的发展项目表明,只要人们愿意做出一些改变,调整相关措施并对有心灵创伤的难民有耐心,这个群体就有可能得到雇用。该项目的一个关键点是,职介中心必须为劳动力市场康复铺平道路并确保在康复之后开展技能提升、激励性谈话和工作安置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会援助

315. 对于那些既不能自立也得不到社会保障者给予社会援助,援助数额取决于年龄、支助情况和逗留期。这种援助不论领取人残疾与否。

316. 在看待个别社会保障数额时应考虑到存在大量各种各样的补充津贴这一事实,那些津贴已经考虑到了住房费用、子女和日托中心支出等方面的费用。

317. 尤其是在涉及残疾人时,应参考社会立法规定的各种津贴(见下文)。

318. 为照顾残疾子女得到社会立法规定的支助者,不必利用自己的就业潜能,就能得到社会援助。

319. 至于康复期间的援助,参见关于第二十四条的“康复期间的教育”。

《丹麦国家教育补助金和贷款计划》补充津贴(残疾津贴)

320. 对于领取根据《丹麦国家教育补助金和贷款计划》提供的补助金并由于永久性肢体和心智缺陷在学习期间不能工作的学生,可给予残疾津贴。该计划旨在确保学生在学习期间得到基本收入支助,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学习,从而在学习结束后能够自立。与其他支助计划不同,该项法律有一项教育政策目的,这意味着评估并不会考虑是否认为学生通过有关教育方案会变得自立。学生无论是否有功能缺陷,都为其完成学业提供补助金。

负担抚养18岁以下子女的额外费用

321. 根据社会立法,若在家中抚养有严重的永久性功能缺陷或患有可造成损害的慢性或长期疾病的18岁以下子女产生了必要的额外费用,而且这种费用是功能缺陷造成的,则地方理事会必须负担这种费用。帮助以额外费用补贴的形式提供。2011年,根据月度标准(即食品、医药、交通运输和针对残疾人的课程等额外费用),补贴固定为2,776丹麦克朗。

弥补薪金损失

322. 地方理事会还必须协助弥补在家中抚养有严重的永久性功能缺陷或患有可能造成损伤的慢性或长期疾病的18岁以下子女者的薪金损失。在家里照顾子女必须是因该子女有功能缺陷而必需的,而且对于提供这种照护的母亲或父亲而言必须是最方便有效的。可以协助弥补每周从几小时直至全部工时(37小时)的薪金损失,这种补助金逐日计算,例如到医院探望子女的日子。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父母薪金损失所能得到的补助金实行最高限额。

负担18岁以上者的额外费用

323. 对于年龄在18岁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之间、有永久性肢体或心智缺陷者,以及对于推迟支付养老金的、有永久性肢体或心智缺陷者,地方理事会还必须负担其日常生活中必要的额外费用。这种额外费用必需是功能缺陷造成的且不能根据其他立法或《丹麦社会服务法》中的其他规定予以弥补。按2003年1月1日之前适用之规则领取预支养老金者,没有资格得到额外费用补助,除非他们还获准得到《丹麦社会服务法》规定的由公民管理的个人援助。这项福利根据个人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确定,对于额外的交通费用、其他援助和休闲活动也可以给予补助。补助在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达到每月至少500丹麦克朗时提供,按每月1,500丹麦克朗的基本额计算。当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超过每月1750丹麦克朗时,每月的基本额增加500丹麦克朗,达到2,000丹麦克朗。随后,每当每月的额外费用增加500丹麦克朗时,每月的基本额也将增加500丹麦克朗。

324. 社会服务通常是普及的、不收费的,这一基本原则也是确保残疾人有适度生活水准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种福利根据对个人需求的逐个具体评估而定,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另请参看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关于协助投票规则的修正案

325. 由于残疾、健康状况差或类似原因无法去投票站或者无论如何无法以《丹麦议会选举法》可能规定的方式投票的选民,可要求进行投票所需要的协助。

326. 在2008/09届会年,丹麦议会通过了选举立法,即《议会选举法》《欧洲议会选举法》以及《地方和地区政府选举法》关于在选举日和预先投票时协助投票的新规则。新规则于2009年4月1日生效。这些规则意味着,将来所有需要协助投票的投票者都可要求由其选择之人提供此种协助。

327. 还对《议会选举法》进行了修正,以为丹麦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铺平道路,因为《公约》命令缔约国保证残疾人能够作为选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在必要时根据残疾人的要求,为此目的允许残疾人自行选择的人协助其投票。以前的规则只赋予盲人和视障者这一选择权,而且仅在选举日赋予。

328. 根据新规则,必须由一名监票人或指定选民(或者一名预先收票人)提供协助,同时确保该选民不受到不应有的影响,从而保证需要协助投票者能在选举和公投中不受威吓地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能作为选民自由表达其意愿。如果某个选民不愿意指定一名私人助理,那么就同该法修正前一样,由两名监票人或指定选民(或者两名预先收票人)提供协助。

329. 在该部的选举导则中,对选举当局指导如下:组织投票时,所提供的任何投票协助,除向有关选民提供协助的监票人/指定选民和该选民指定的协助人外,不得让任何其他人知晓;见《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无记名投票要求。

330. 负责投票者不得就一选民在投票时应投票支持哪个党派或候选人向该选民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协助投票的行政人员有义务对他们所知道的选民投票情况守口如瓶;见《残疾人权利公约》大意如下的要求:残疾选民在选举或公投中可以不受威吓地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若由行政人员作为协助人,该要求也适用。不遵守这一要求就要负刑事责任,可处以罚款和四个月以下监禁。

331. 《议会选举法》、《地方和地区政府选举法》以及《丹麦欧洲议会选举法》中均载有协助投票的规则。《丹麦欧洲议会选举法》参照了《议会选举法》中的规则。

地方残疾委员会

332. 丹麦的残疾政策由各市镇普遍执行。2007年,设立残疾委员会成为对每一个市镇的强制规定。地方理事会应指定一个残疾委员会。残疾委员会充当地方理事会的残疾政策事务顾问,在公民与地方理事会之间传递对有关残疾人的地方政策问题的意见。残疾委员会的构成应是,所有成员均代表本市镇辖区内的不同残疾群体和不同部门。

333. 残疾组织每年从中央金库取得财政援助,用于开办协会。

第三十条

参加文化生活

334. 政府的全民文化――全国文化(Kultur for alle – kultur i hele landet)战略涉及残疾公民的无障碍问题。为支持无障碍化,在700万丹麦克朗的中央资金支持下,文化部正在起草一项残疾人及其文化无障碍行动计划。

335. 文化部认为,丹麦文化遗产和文化机构的无障碍化是使全体丹麦人民都能体验、了解和参与文化活动的一个重要要素。我们不断研制技术解决方案,视障者等人员可以利用它们。

336. 文化部所属各机构开展了面向残疾人的持续活动:

337. NOTA是文化部下属的一家国有图书馆,它为视障和有读写困难者制作并提供有声读物、电子书和盲文书,其网址是:www.nota.dk。NOTA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有读写困难者能够以适合其需求的方式获得知识、参与社会和取得经验。

338. 根据2011-2014年公共服务合同,丹麦广播公司必须利用一切技术手段,包括有声解说、字幕和手语翻译,使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对所有残疾人而言都是无障碍的。丹麦广播公司必须了解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339. 作为在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之后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丹麦广播公司根据公共服务合同还必须成立一个面向残疾组织的用户委员会,为用户和公司提供一个探讨公司的残疾服务问题的常设论坛。

340. 丹麦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以促进残疾人的身体锻炼和竞技体育为目的,其网址是:www.dhif.dk。失聪者有其自己的体育运动组织,即丹麦失聪者体育运动协会,该协会是丹麦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成员。丹麦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组织全国比赛、联赛和锦标赛,并参加国际比赛和锦标赛,例如北欧、欧洲和世界的锦标赛、残奥会和特奥会,后者为发育迟缓者组织和发展体育运动。

341. 编写了一本体育设施无障碍指南Idrætsrum for alle (《人人都有运动空间》);见http://www.handivid.dk/subpages/Idraet/Idraetsrumforalle.html。此外,编制了一个选集Friluftsliv for mennesker med funktionsnedsættelse (《有功能缺陷者的户外生活》)并建立了一个关于同一主题的网络。

342. 丹麦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出版的《校内体育运动、比赛、生活和学习》(Skolesport Leg , Liv & Læring)主张儿童在特设学校、校内休闲设施和地方体育协会等多个层面参加体育运动。这一理念需要允许上课时间在本校或在地方体育运动协会开展体育运动。

343. 该组织还在暑假期间为残疾儿童和青年人组织体育运动营,并参加面向北欧12-16岁残疾儿童和青年人的体育赛事Nordisk Børne-og Ungdomslejr

344. 在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之后,文化部设立了一个75,000丹麦克朗的奖项,即文化部的残疾体育运动奖,将人们的目光引向丹麦残疾运动员。2009年和2010年进行了颁奖。

345. 丹麦残疾体育运动信息中心以协助提高残疾人工作的质量为目的。它收集各种进程,传播有关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有特殊条件的就业岗位的信息,设法将残疾人体育运动中特有的人性方法和观点传向社会其他部门。这包括通过发展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新知识和新方法,开展教学、预防、再培训以及按特殊条件提供工作。该信息中心的最新举措是为曾被部署到任务区、有肢体或精神创作的士兵拟订一个发展方案。

参加社团活动

346. 2009年残疾与社团生活(Handicap og foreningsliv2009)调查表明,残疾人参加一般社团生活的比例不足。因此,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例如启动了一个休闲指南项目,支持残疾人融入一般社团生活。

347. 2008年,丹麦工人体育联合会收到了支持题为“体育运动――也是患有精神疾病者的运动”(Idræt – også for sindslidende)的项目的多笔资金。2011年,对该项目的财政支持又延长了两年。项目的一个宗旨是,通过开展以公民个人为对象的有组织、有监督的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形成精神病机构文化,加强并宣传面向精神病患者的全国性体育活动。

体育教育

348. 学校的所有班级都必须开设体育教育课,“2009年共同目标”确定并提高了学校体育教育的目标。体育教育的重点是让中小学生能够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广泛涉足运动和体育活动,形成运动乐趣。体育教育的目的也是向学生传授运动经验,让他们体验、反思,从中学到身体发育乃至全面发展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349. 课程规划,包括教学和工作方法的挑选、教学材料和主题的选择,都必须符合小学和初中学校的目标,符合学科和科目目标,并且应该多种多样,以适应个别学生的需要与条件。

普通教育

350. 根据《普通教育法》,各市镇为本辖区内的普通教育活动提供补贴。各市镇可决定为残疾者参与的活动或课程提供额外补贴,或者给有特殊需要者更多补贴。

351. 另外,教育部提供特种补贴,以便残疾人能够随意参加社团生活和普通成人教育。为此目的拨出了一笔专款,可用来为交通运输、口译援助等活动提供补贴,提高残疾人参加普通教育活动的可能性。根据现行做法,还可为参加普通教育活动所需的弥补残疾的设备提供补贴。2011年,该项专款为750万丹麦克朗。

四.《公约》中涉及残疾男童、女童和妇女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352. 丹麦的残疾政策立足于必须将残疾人纳入现有服务的原则。这意味着,以男女平等为目标的举措必须不仅防止歧视,而且还要防止对残疾妇女的歧视。

第七条

353. 丹麦立法中有许多专门规定保证残疾儿童的待遇以及给予他们特别支助。拟订了以残疾儿童为重点的各种举措,以便为残疾男女儿童提供最适宜的框架,使他们过上一种积极向上的美好生活,一种尽可能使他们拥有和同龄的健全男女儿童一样多的机会的生活。丹麦立法的基本法律保护原则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年普遍享有与健全的同龄儿童和青年相同的权利,并能够像其他儿童和青年一样左右自己的生活。

354. 为支持实现残疾儿童和青年平等待遇的目标,拟定并推出了一系列举措,以为更加包容残疾男女儿童铺平道路,帮助消除对残疾儿童和青年的偏见。作为这项努力的一部分,丹麦决定资助一个联合国残疾儿童专家职位。该职位计划于2011年夏季征聘,设在儿基会。

355. 2009年关于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教育效果与形式的报告,为证明残疾儿童和青年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的表现,提供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依据。该报告属于为残疾群体拨出专项资金的公共专项基金项目“新的、更加便捷的道路”(Nye og nemmere veje)。2006年至2009年间,在该项目下完成了九个由中央政府启动的项目。“新的、更加便捷的道路”项目的主要意图是,推出一系列以发展残疾领域、使人们带残生活更容易为目的的举措。

356. 对1990年出生的儿童的调查研究,是对残疾儿童和青年的教育效果进行的首次全国抽样调查。这是首次通过抽样调查确定,与健全儿童和青年相比,残疾儿童和青年学习得怎么样。调查报告的目标是为该领域的各个方面建立一个知识库。调查为旨在查明有哪些因素阻碍和促进残疾儿童和青年取得教育成果的分析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

357. 例如,报告指出,积极的社会生活对于初等教育的完成率具有重要影响。遭到排斥的经历对成绩具有负面影响。这种做法会放大残疾的程度。报告旨在为限定教育和咨询等方面奠定一个基础。

有特殊需要儿童的保健

358. 《丹麦卫生法》指出,人人都有平等、方便地到卫生部门看病的权利。

359. 根据《丹麦卫生法》,各市镇必须指定一个或多个跨学科小组,负责审议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青年问题,包括促进其个人发展、健康和福利,并与医学、心理学及其他专业机构建立适当联系。

360. 自2008年8月/2009年1月起,有精神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所享有的检查和治疗权利扩大了。这意味着,需要精神病学评估和必要治疗的儿童和青年有权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得到这种评估和治疗。若病人所住地区无法在这两个月的期限内提供治疗,他可以免费到与本地区订有协议的私立医院或诊所去治疗。

有创伤的难民家庭儿童融入的举措

361. 丹麦认识到,有创伤的难民家庭儿童属于特别脆弱的群体。丹麦对这些儿童(及其家庭)给予了特别支助,包括日常生活支助,目的是确保他们不断发展,融入学校、教育方案、社会网络,等等。这也意味着,有创伤家庭的儿童需要尽快得到照顾。因此,难民、移徙和融入事务部启动了面向家里有儿童的创伤家庭的各种发展项目。该部还与几个组织共同关注父母一方或双方有创伤的难民家庭的儿童和青年。

由于育儿资源减少而颁发的人道主义居留证

362. 根据现行做法,某些种类的严重身体疾病和残疾本身并不能使相关人员具备取得人道主义居留证的资格,但是如果父母患有的这种疾病或残疾导致他们养育子女的育儿资源十分有限,那么这种疾病或残疾就可以成为为有儿童家庭签发丹麦人道主义居留证的动机。

363. 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经过专门评估,就可以签发人道主义居留证:

家中有未成年女子;

至少一位家庭成员患有重病或残疾,但没有严重到其本身就可以作为签发人道主义居留证的动机;以及

父母双方均患有肢体或精神疾病或残疾,以致父母双方只有非常有限的育儿资源养育子女。

364. 当一名或多名子女也患病或有残疾时,以及当在其本国没有家庭或社会网络,或者现有网络特别薄弱时,这一做法尤其适用。在丹麦有近亲也可能成为评估的一个因素。

五.《公约》规定的具体义务

第三十一条

365. 根据部门负责制原则,各个部门的主管部委负责收集本领域的数据。对于残疾领域具体统计数据的处理没有共同准则,而且对于在各个部门的统计中重点关注残疾方面也没有一定之规。

366. 一般残疾统计数据可通过丹麦统计局和国家社会上诉委员会关于社会福利和服务的报表和报告获取。这类数据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分类。丹麦并未对个人数据加以集中登记,而是进行全国调查,全国调查数据可以与登记数据合在一起,以着重说明残疾人相对于普通人在就业等方面的趋势。丹麦国家社会研究所负责进行此类调查,它对社会福利领域,包括残疾领域,进行各种调查和分析。调查结果会公之于众并构成关于社会福利总体发展的公开辩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367. 关于相关残疾的数据和统计,目前没有一个完整清单,不过正在部际残疾事务公务员委员会主持下拟订。

368. 残疾领域启动了一个改进社会统计的资料收集项目。项目目标是,就改进、更新和简化目前进行中的地方活动及其影响的资料收集工作提出具体建议。项目参与方包括丹麦地方政府协会、丹麦统计局、丹麦各地区、财政部和社会事务部(主席)。项目组计划起草一项包含报告制度引进提案的协议,该报告制度以公民登记号为基础,通过电子方式上交地方社会工作所产生的数据。短期目标是积累该领域更加完善的文献资料,从而能对残疾领域的发展动向加以监测。长期目标则是度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残疾政策的效果。

369. 其他国家级参与方为收集和传播这方面的信息做出了贡献。

370. 社会服务门户网站是一个可自由登录的互联网基门户网站,政府部门、社会服务供应商和公民都要以在那里寻找面向残疾人(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地方、地区和私营服务。该门户网站于2007年设立,目的是加强公民个人选择具体服务的基础,使该领域现有服务全部开放、透明。如今,地方和地区理事会向社会服务门户网站报告信息,信息涉及个人服务的众多不同方面,包括目标群体、名额、治疗服务和方法、比率、工作人员、物质条件、条件评价、食品和就餐环境、居民活动,等等。社会服务门户网站由社会事务部所属的国家社会服务委员会管理。

371. 此外,各种国家级研究评价机构提供了残疾领域新的知识和数据集。2009年至2010年,丹麦社会研究国家中心――社会事务部所属的一个独立的国家研究中心――出版了24本有关残疾问题的出版物。同一期间,丹麦地方评价研究所和地方政府研究所各出版两本这方面的出版物。

372. 2008年和2010年,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分别对234家和226家公共网站的无障碍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公布在webtjek.itst.dk上,可以积极利用这些调查结果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网站的无障碍问题上,同时使政府这方面的举措更有针对性。

373. 教育部参加了经合组织的“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和就业途径”项目。该项目包括在逾400名丹麦青年人当中开展的一项为期三年的纵向研究。

第三十二条

374. 社会事务部是负责协调残疾事务的部委,它与部际残疾事务公务员委员会一道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协调中心(见第三十三第一款)。这有助于确保各部门重视并了解与《公约》有关的国际活动和合作。

375. 丹麦还积极参加了一系列有关残疾问题的国际论坛,包括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残疾问题高级别小组。残疾问题高级别小组以《公约》等文书为基础,探讨残疾问题、残疾政策和残疾人的条件。

376. 丹麦在《欧洲委员会残疾人行动计划》的欧洲协调论坛(CAHPAH)中发挥积极作用。最后,丹麦积极参与了北欧部长理事会内的北欧残疾事务合作。

377. 另外,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参加了欧洲和北欧的信息技术无障碍项目,以分享知识,开发工具并达到其他目标。目前,国家信息技术和电信署正在参加欧盟支持的专题网络ATIS4all (面向全民的协助技术和包容性解决方案)并参与UWEM 2 (互联网统一评价方法)的开发工作。参加这些活动是因为认识到,所有国家都面临着相同的挑战,与其他国家共同努力就有可能实现诸多方面的协同,想出许多好主意。

涉及丹麦发展政策的国际合作

378. 如在第十一条项下所指出,根据丹麦2010-2015年人道主义工作战略,为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提供了津贴。发展政策战略(2010年)强调残疾人是特别弱势的群体。有关丹麦发展政策的章节特别说明残疾人的处境不堪一击。丹麦支持第三世界国家民间社会战略(2008年)强调,必须特别注意执行那些促进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别弱势群体权利的公约。因此,通过为参与第三世界残疾人项目的丹麦非政府组织提供赠款,支持了一些发展项目。

第三十三条

379.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缔约国设立一个机构,负责协调本国实施《公约》的事项。

380. 社会事务部被指定为《公约》实施事务的国家协调中心。指定该部的理由是,它是负责协调残疾事务的部委。该部是由批准《公约》的议会B 194号决议指定为国家协调中心的。作为负责协调残疾事务的部委,该部在履行国家协调中心的职能过程中,与政府其他部门和残疾组织密切接触和协调。

381. 社会事务大臣领导了一个部际残疾事务公务员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政府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部际残疾事务公务员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经过修订,现在规定委员会负有中央政府的协调职能,任务是促进在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开展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部际活动(见《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部际残疾事务公务员委员会由来自各部委的代表组成。残疾组织根据需要参与了委员会的工作。

382. B 15号动议为丹麦遵守《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实施的规定,制定了一个框架。

383. 《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促进、保护和监测任务被赋予丹麦国家人权研究所,该研究所是经过官方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这意味着它肩负着《巴黎原则》规定的任务。

384.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应当获邀参加并充分参与监测进程。这种参与是通过丹麦残疾理事会实现的,该理事会已被赋予作为丹麦政府残疾问题顾问的任务。由于丹麦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丹麦残疾理事会被赋予根据《公约》探讨并评估残疾人之社会发展变化的任务。

385. 按照丹麦议会1993年4月2日B 43号议会决议中的要求,议会监察员继续开展监测平等待遇方面发展变化的工作,为残疾领域的监测和保护贡献力量。

386. 因此,丹麦人权研究所、丹麦残疾理事会和丹麦议会监察员共同构成依照《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实施的框架。

六.格陵兰

387. 关于格陵兰自治安排的概况,请参见丹麦和格陵兰给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八届会议(E/C.19/2009/4/Add.4)和大会(A/64/676)的报告。

第一至四条一般性规定

388. 见本报告介绍性章节。

第五条

389. 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6年,上议院(Inatsisartut)秋季大会一致同意贯彻实施联合国标准规则所含观点。格陵兰还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因此有义务遵守第14条禁止歧视的规定。该条确保打击基于残疾的歧视。

390. 格陵兰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是,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法定权利和保护。

391. 《行政档案公开获取法》和《案件处理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公共当局有义务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无论其残疾与否。不允许出于残疾等原因,从主观上消极地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

392. 见本报告主要章节。

第七条

393. 儿童权利主要由关于援助儿童和青年人的格陵兰议会令规定。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应以特定儿童的需求为依据。如果该儿童属于上述议会令的范畴之内,所提供的援助必须把他因残疾而产生的特殊需要作为出发点。

394. 这项立法接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因此,对于肢体或心智功能减退的儿童和青年人的工作,力争有的放矢、及早行动。

395. 若要做出会影响到某一儿童的决定,必须尽量与该儿童面谈。该儿童的意见必须得到考虑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度得到适当重视。如果该儿童未满10岁,必须在该儿童的成熟度和案件性质所需要的程度上,提供信息说明该儿童对于拟采取的救济措施的反应。如果该儿童属于关于援助重残人员的格陵兰议会令的范畴之内,可以按该立法的规定给予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396. 在家庭、文化、教会和平等部内设立了一个专门部门――IPIS,作为残疾方面的知识和咨询中心。IPIS主要面向残疾人、其亲属、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IPIS的咨询职能经过调整,以适应格陵兰的具体情况。联系IPIS可通过其网站:www.IPIS.gl。

第九条

楼房建筑

397. 建筑条例可对住房的建设和布局作出规定,以确保其布局以及永久性建筑和设施设计合理,残疾人可以使用。

398. 建筑条例可规定,若要改造现有建筑或对其进行其他改变,即使计划进行的改造或改变并不影响该建筑的无障碍设施,也必须适用无障碍规则。对于建设规划项目的各种支出之间的财务协调,以及确保这些支出之间不会不成比例的费用,可以作出规定。这种规定可涵盖公众出入的建筑、商业建筑和服务设施。

399. 上述规定尚未获得批准,但是为即将进行的建筑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了一项试验研究。

公共建筑

400. 2006年《丹麦建筑条例》(BR06)列出了对建筑的一般性无障碍要求。总体上看,许多公共服务部门都设在较旧的楼房中,这些楼房在建筑时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无障碍问题。因此,在这些楼房中只能为残疾人进行一些细小的无障碍改造,例如修建坡道。

401. 2010年和2011年,住房、交通和基础设施部为有关方面(客户、项目经理和建筑商)举办课程,介绍残疾人面临的问题。课程的目的是确保未来建筑更多地考虑到残疾人。

特别减让计划

402. 在服务合约方面,残疾人没有专门补贴。在这方面,残疾人获得同其他人相同的票价补贴。不过,关于援助残疾人的格陵兰议会令允许公共当局作为一项救济措施,给予残疾人部分或全部交通补贴。

403. 出示养老金领取证,Arctic Umiaq Line可打折。对于陪伴盲人乘坐Arctic Umiaq Line的人,也可打折。格陵兰航空公司允许陪伴盲人者免费旅行。

空运和海运

404. 在空运和海运领域,格陵兰没有专门立法确保有特种肢体残疾或心智障碍者享用这种运输的平等机会。格陵兰没有收回航空权,航空领域由运输部下属的丹麦运输局管理。格陵兰没有收回海运权,海运由丹麦海事局管理。

法院的无障碍物质环境

405. 由于历史原因,法院都设在老建筑中,那里在建设时并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无障碍问题。在这些法院建筑中,只可能为残疾人做一点点无障碍改进,例如增设可拆卸的坡道。

406. 法院建筑近几年没有进行大规模整修。然而多年来,格陵兰司法系统在改换楼房建筑时都力争考虑到残疾人的无障碍问题,包括通过缔结新的租约和对新建活动提出要求,不过财政框架限制了这些活动的范围。法院系统还设法使残疾人能够进入老楼:迄今在锡西米尤特的地方法院以及努克的行政和课程部入口采取了措施。

407. 若案件的当事方或证人是乘坐轮椅者并且不能通过可拆卸坡道等设施进入法院厅室,法院通常会请人来为其提供必要援助。

第十条

408.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409. 根据堕胎法,居住在格陵兰的妇女有权进行人工流产,但堕胎手术须在怀孕满12周之前施行。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该时限可予以延长,例如当由于基因问题或孕妇在孕期患病,胎儿有可能患有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时。

410. 在施行堕胎手术之前必须告知孕妇,她可以与地区社会委员会联系,咨询其有哪些选择可在整个怀孕期间和产后得到支助。

第十二条

411. 根据格陵兰法律,残疾人拥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和法律权利能力。若某一残疾人没有能力代表自己行事,《法定监护法》规定可以剥夺该人在法律面前得到承认的权利和法律权利能力,并指定一位法定监护人取而代之。在某一成年人由于精神疾病、心智发育不全或其他方面的衰弱而无法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下,监护可能是适宜的。

第十三条

412. 《格陵兰司法行政法》规定了司法救助的规则。根据该法,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

413. 对残疾人可酌情给予特别支助。例如,在通常不需要指定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若认为由于被告有心智障碍等原因指定一名法律顾问对他而言是合适的,法院就可以指定。必要时,残疾人可以带着支助人员出席庭审。

第十四条

414. 根据格陵兰法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享有平等保护,不被任意剥夺自由;见《丹麦王国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

根据丹麦社会立法使用武力

415. 社会立法规定不得使用武力。在某些情况下,为保护某个人免遭其本人或他人伤害,有必要使用武力。在这种情况下,自卫根据《刑法》是正当的。

416. 当某个残疾人的情况可以算作精神疾病或类似情况时,该人可被强行收入医院、留院、治疗或受到强制。武力只有在用尽了所有其他办法之后才能使用,而且所使用的武力手段必须总是与其目的相称。

第十六条

417. 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仍然是残疾人特别容易受到剥削、暴力和虐待。有些虐待残疾人的事情发生在家里/熟人圈子内,因此难以发现。格陵兰各市镇对关于援助残疾人的格陵兰议会令涵盖的所有残疾儿童、青年人和成年人负有基本监察义务。市镇若了解到对儿童或残疾人施暴或进行剥削的情况,必须采取行动。

418. 家庭、文化、教会和平等部负有监督各市镇的义务。监督是为了弄清市镇是否正确执行社会立法,以及是否遵守了案件处理规则。该部还负有对格陵兰所有公寓式旅馆的监督义务。

刑法

419. 格陵兰刑法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方式与保护其他人的方式一样。刑法对于利用某人的精神疾病或智力迟钝取得性交或其他性接触而不与该人结婚问题有专门规定。

420.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者是否利用了受害者的无助境地可成为加重情节。

儿童之家

421. 2011年,位于努克的一个儿童之家开张,它面向受到性虐待的儿童和青少年,包括残疾儿童和青少年。

422. 这个儿童之家的宗旨是提升治疗和预防性侵犯的可能性。对于受到性侵犯的儿童,儿童之家将推动协调的跨学科调查和治疗进程。它也必然要充当市镇以及与受到性侵犯的儿童和青年人接触的其他方面的顾问和知识中心。

423. 格陵兰自治政府为该儿童之家提供资金并负责它的运作与发展。

Tasiorta

424. 格陵兰开设了一个咨询热线,所有公民,包括残疾儿童和青年人,如若受到性侵犯和暴力,都可以拨打该热线。咨询由专业心理学家提供,并包含治疗方面,例如危机干预和问题处理。咨询还有助于告知个别公民哪种治疗方案最适合于他/她。这种免费咨询向全国提供,自治政府每年为其提供补贴。

第十九条

425. 社会立法中有一些条款旨在使残疾人过上高质量的独立生活。

426. 可提供救济措施,对于重残者机能的严重减退予以补偿。可以提供的救济措施包括咨询、顾问服务、支助、护理、赠予辅助器具等。

社会立法规定的服务实例

427. 对于机能减退者而言,辅助器具和交通解决方案往往就足以使其能够独立。如果残疾人有些日常家务没有帮手便做不了,可以给予其必要程度的上门帮助。

428. 若残疾人需要锻炼以助于保护肢体或心智能力,可准许其采用物理疗法和职业疗法。然而,就此必须强调指出,所能提供的治疗服务可能因残疾人居住的地区不同而相去甚远。如果残疾人居住在没有此类设施的地区,可准许他暂居在可以得到锻炼或进行康复的地方。

429. 对于没有专门教育支助便无法生活在自己家里的残疾人,每周可给予其若干小时的这种支助金。这种支助金可用来购买食品杂货、日常家务帮工、心理支持,等等。

430. 对于因残疾无法在自己家里生活的18岁以上重残人员,必须在有人协助的生活区或庇护单位中为其提供住房。这种住房的具体提供视残疾人的独立程度而定。若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在有人协助的生活区或庇护单位中无法满足,则该残疾人有权居住在公寓式旅馆里。如果格陵兰没有一家公寓式旅馆能满足某个残疾人的特殊需要,那么可在丹麦的一家公寓式旅馆中为该残疾人提供一个位置。

第二十条

431. 格陵兰的性质给人员流动造成特有挑战,使其难以提供平等的无障碍环境。虽然如此,格陵兰还是重点设法让残疾人有可能参与社区的一般活动,包括户外活动。

432. 如有特别需要,市镇可为残疾人制订专门的交通运输计划。市镇还可为残疾人乘坐出租车给予资金援助。如果某一残疾人居住在或定期前往一个没有公共交通运输的地方,市镇还可提供一辆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433. 残疾人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表达和意见自由;见《丹麦王国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

434. 根据《案件处理法》和关于政府调查义务的一般原则,当局被认为有义务确保有听障、视障或言语障碍的人员在与当局交涉时能够得到翻译援助。格陵兰目前有一名失聪者顾问,他在失聪者与公共当局接触时充当翻译。

435. 目前,IPIS在与丹麦失聪者协会联系,后者正计划将来试用远程翻译。

第二十二条

436. 在格陵兰,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隐私得到同等保护。残疾人可以得到救济措施,从而确保他们的隐私在与其他公民平等基础上得到保护。这可能包括提供特别的住处或住宅布局、支助人员、救济措施等,以确保残疾人实现更大程度的独立。

第二十三条

437. 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有成家和结婚的同等权利。因有心智障碍被宣布为不适于管理自己的事务者,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结婚或缔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交易。

438. 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有得到生育治疗的同等权利。对于怀孕是否会危害有关人员的健康,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拥有抚育子女的必要资源,将逐案确定。

第二十四条

439. 市镇政府必须确保其雇员拥有向残疾人提供适当援助所需的能力。格陵兰立法允许市镇为这方面活动发生下列费用:活动费、旅费和住宿费、对损失工资的全额或部分补偿。

440. 在教育领域,为有特殊需要和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开设了特设班级。较大的市镇有可能开设特设班级,对有相同需要的儿童进行集中教学。

441. 努克有一所面向患有多动症和注意力缺陷过动症的儿童和青年人的特设走读学校。该校设有小学部和初中部,提供包括课上和课后照护在内的全面教育服务。一般而言,为残疾人提供的教育取决于当地社区的资源情况。大市镇与乡村所能提供的教育可能不同。目前开展的工作包括设法确保残疾人在教育系统中得到特别考虑。

第二十五条

442. 格陵兰的卫生保健系统立足于人人机会平等的原则之上。医疗援助、治疗和口腔保健属于由政府买单的服务。如果由于残疾而需要物理疗法/职业疗法服务,政府可给予全额或部分费用补助。

443. 根据保健立法,残疾人具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立法给予残疾人与给予其他人的一样的、同等质量的保健服务。实际上,由于格陵兰的条件所限,特别是由于基础设施问题和缺少资源,残疾人并不是总能平等利用保健系统。

第二十七条

444. 为确保重残青年人在教育和就业方面有尽可能好的条件,在他们完成学业后会制订一个继续教育或就业的行动计划。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申请参加培训方案或就业。

445. 如果残疾人的功能缺陷并不影响工作能力,必须在与其他人同等条件下聘用该残疾人。若残疾人只能履行某些任务或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可以与雇主达成协议。

446. 格陵兰立法中有大意如下的规定:应尽可能为无法从事普通工作的残疾人提供下列选择之一:在普通工作场所的福利就业、在福利工厂工作、检验其工作或职业康复能力、提供日托中心的活动。

447. 康复立法允许重残人员参加康复计划。根据康复计划,市镇将补偿雇主所支付工资的20%-80%。职业康复的目的是使康复者有可能检验其从事普通工作的能力。《职业康复计划》是为职业康复而拟定的,必须包括康复人的健康、培训、以前从事的职业和社会条件等信息。只有当用尽了所有职业康复办法之后,才能准予领取预支养老金。一旦用尽恢复正常条件下就业的办法,市镇必须帮助没有领取预支养老金、也不能得到或保持正常条件下就业的人员取得灵活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448. 没用条例为残疾人取得社会服务提供特权。如果由于功能缺陷而无法自立和养家糊口,残疾人可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申请预支养老金或政府援助。

449. 目前,大部分由于功能缺陷无法工作的残疾人都已获准领取预支养老金。当残疾人达到65岁时,他们会被转到退休养老金方案。

450. 重残人员在残疾直接招致的一些额外费用上,有权得到政府的资金援助。

第二十九条

451. 残疾人员拥有同其他公民一样的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格陵兰有多个积极致力于改善残疾人条件的残疾协会。

第三十条

452. 为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文化生活,出台了专门举措。

453. 例如,KNR利用新技术使残疾人更有可能收看节目并确保有关社会十分关注的事件的报道加有字幕或手语翻译。

454. 立法还允许作为特殊教育组织课外教学。特殊教育是要对残疾人因人施教。

455. 目前,格陵兰没有残疾人体育俱乐部,但格陵兰体育协会GIF正致力于发展有组织的残疾人体育运动。

第三十一条

456. 家庭、文化、教会和平等部定期收集残疾方面的数据。收集这种数据是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这方面需要采取的措施。这也是为了给家庭、文化、教会和平等部履行其监督残疾领域的基本义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457. 家庭、文化、教会和平等部参与了北欧社会和卫生事务部长理事会处理残疾问题的合作。格陵兰还参加了北欧残疾政策理事会。该理事会是北欧部长理事会的一个政策拟定和咨询机构,它将重要的残疾政策问题列入了北欧和各国政治议程。

第三十三条

458. 家庭、文化、教会和平等部是《公约》执行事务的协调中心。这是因为残疾问题属于该部的主管范围之内。由于《公约》涉及多个部委的政策领域,家庭、文化、教会和平等部将与其他部委密切协作,确保《公约》的各项条款得到执行。

七.F节:法罗群岛

459. 本报告的编写工作得到了法罗群岛的有关部委以及法罗残疾人协会等其他有关方面的参与。

第一至五、八、十、十二、十四至十七、二十二、三十一和三十三条

关于法罗社会和残疾人的一般性意见

460. 就法罗当局统治的辖区而言,立法权归法罗群岛议会所有,行政权归法罗群岛政府所有。关于法罗自治安排的概况,请参见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DNK/5,第29-55段)。

461. 尊重人权和民主是法罗社会的根本价值观。一条基本法律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依法治理社会的基石立于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尊重私生活不可侵犯性等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基本原则是适用于所有公民的宪法权利。因此,残疾人与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法律保护,不得遭受虐待、暴力、剥削、任意剥夺自由和歧视;请见《丹麦王国宪法》、《欧洲人权公约》和《丹麦司法行政法》。在当局需要进行干预(例如监护形式的干预)的情况下,自2010年5月1日起生效的新监护法确保将监护性干预保持在最低限度,对监护形式进行调整完善,以适应个人的需要与可能性。

462. 我们不断努力改进福利制度,从而满足所有公民的基本需要,包括残疾人的基本需要。法罗政府负责提供教育、卫生、社会服务、老年人保健和养老金等大部分支出。法罗的残疾政策立足于补偿、部门责任、团结和平等待遇等原则之上。目标是通过立法、宣传和指导,确保残疾人同其他人一样融入整个社会。在拟定新的法案和行政令时,全国性的残疾组织显然参加了立法进程并且是重要的辩论伙伴。

463. 法罗群岛面积不大,只有大约48,000名居民,其可用的经济和行政手段自然不多,因此它所采取的遵守《公约》的方法必然与其他北欧国家略有不同。譬如,公共部门可用来提供社会服务、编撰和制作统计数据、设立新的管控职能的资源有限。就管控职能而言,我们取而代之的是设法利用现有机构,例如监察员、法院、公共行政部门、公共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往往派代表参加公共委员会。

464. 居民人数不多成就了一个透明的社会,政治阶层与公民以及组织与协会近在咫尺。这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涉足媒体和公共领域。近几年,政治家和广大社会都愈发意识到应创造条件,确保残疾人在社会中拥有平等机会。2002年,社会事务部长指定了一个残疾理事会,负责向当局提供咨询意见,通过利用媒体和组织公共活动聚焦残疾政策议题。该理事会得到《财政法案》规定的拨款。另外,根据《财政法案》得到资助的法罗残疾组织竭尽全力使当局和社会其他部门认识到残疾人的状况。

第九和二十九条

465. 2009年,法罗政府签发了12月3日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149号行政令,其中规定了对于公共服务建筑的要求,以及对于餐馆、商场以及行政管理、特别服务等办公建筑的要求。譬如,对于电梯、门、卫生间、楼梯、坡道、泊车位和人行道等规定了具体要求。此外,该行政令对环听式感应系统等必要的辅助设施作出了规定。它还规定了对于新建筑和老房翻修的要求,以及对于出租楼房用作公共服务楼的要求。

466. 法罗群岛的企业和建筑当局(Landsverk)负责所有公共建筑的维护和新建。它遵循丹麦建筑条例,不过一部具有最新无障碍要求的法罗建筑法目前正在拟订之中。所有新建筑都要遵守关于建筑内部和周围安全以及运输和行动无障碍的要求,以及在学校及文化和教育机构中必须有相关设施和辅助器具的要求。

467. 法罗群岛已经完成楼房改造,使乘坐轮椅者可以进入法院、公共行政大楼以及用于各种公共活动的其他建筑和区域。市政当局负责小学和初中学校的建设和维护。

468. 业经修正的1978年7月20日法罗议会关于议会选举的第49号法第26条,对于残疾人如何能够取得并行使表决权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定包括广义上的无障碍。

第十三、二十一和三十条

469. 根据《公共行政法》以及关于行政部门调查义务的一般行政原则,当局被认为有义务确保有听障、视障或言语障碍者在与当局交涉时,有机会得到翻译援助。法罗的《司法行政法》中有条款确保残疾人能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法律。因此,已有大意如下的规定:残疾人在审讯中可以得到翻译,有言语障碍者可通过书面问答或借助翻译人员进行审问。此外,为确保被告和证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得到援助,还确立了一些规则,它们也适用于残疾人。根据《财政法案》得到拨款的口译服务处应要求,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失聪者提供口译援助。该处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

470. 每年,法罗文化部和各市镇都为建立和使用信息技术系统和设备拨款。近年来,优先在教育机构建立互动式白板、信息技术包及其他种类信息技术工具。文化部与市政当局联手设计了一个门户网站,网站的用途是传播互动式电子教学材料,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加灵活的学习机会。特殊教育已经建立,其中包括以实用和有效的方法提供旨在减轻或限制心智、肢体、语言或感知功能障碍的心理咨询、教育和培训。此外,可以提供教学必需的专门教材和技术援助。

471. 根据《教育法》,所有中小学生和大学生都有权参加专门设计的教育课程和考试,利用符合其个人需要的信息技术及其他辅助器具。文化部在2003年5月7日关于手语教学和使用手语教学的第85号行政令中指出,以手语作为第一语言的儿童和青年人有权在整个课程中得到手语翻译,应为他们及其亲属提供采用手语的课程、咨询等。另外,目前正在修订和改进关于交流与讲话的可能性的法案和规则。

472. 根据业经修正的2001年5月8日法罗议会关于图书馆活动的第79号法,国家图书馆必须为那些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阅读普通印刷文本者购置有声读物。根据《财政法案》,每年都为此目的拨出专款。

473. 法罗广播和电视公司与文化部于2010年订立了适用于2011-2013年的公共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保证为残疾人提供新服务和各种权利。面向失聪和有听力障碍者的公共服务得到加强,另外还规定了大意如下的要求:新闻在初次播放时或至迟在第二天播放时必须由手语译员翻译。对社会而言关系重大和重要的广播,必须加字幕并且/或者由手语译员翻译,例如关于议会选举的选举节目。提供针对视障和/或听障者的简单互联网服务也应成为目标。

474. 不过,公共和私营部门以无障碍形式向听障和视障者提供信息和知识的情况差强人意。听障者协会呼吁为翻译服务提供更多资金,以便有严重听力障碍者更有可能参加社会生活。没有关于听障和失聪者得到翻译服务的权利的法定规则,而实现网站及其他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无障碍尚需各方协调努力。

第二十四条

475. 有特殊需要的人无论长幼,都有权在与其他每一个人平等的基础上接受教育,并且自从发表《萨拉曼卡声明》和“人人有学上”的愿景以来,各级教育也是这样践行的。

476. 根据《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有权得到特殊教育和/或其他形式的特别教育援助和辅助器具。这些规定涵盖学前儿童和义务制小学儿童。根据业已修正的6月22日关于对有肢体和心智缺陷的中小学生的特别教育援助的第94号行政令,所有青年教育方案中的有特殊需要的学生都有权得到特别教育援助和辅助器具。《财政法案》每年都为此目的分配资金。最近几年,文化部出台了提升特殊教育的各种具体措施。设立了有关读写困难、AKT(行为、接触、幸福)、阅读教师和专业教师教育方案,并对法罗群岛上的教育和心理指导(PPR)办公室进行了升级改造和权力下放。此外,目前正在编制有助于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基于信息技术的考试卷。

477. 在进行了广泛改革之后,残疾人的权利得到加强,并被写入定于2012年生效的关于青年教育方案的新立法。在这方面,正在努力为所有教育方案调整和拟订行政令和准则。

478. 根据最近于2003年12月10日修正的1983年6月30日法罗议会关于休闲教育的第70号法,市政当局必须为成年人设立专门教育。文化部为市政当局资助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意和社会性教育方案提供经济支持。

479. 对成年人的技术补习辅导必须考虑到个人的特殊需要并按需设计,包括读、写、算,解决听力、视力、讲话、语言和行动问题。1984年12月7日关于成人补习指导的第5号行政令中有关于教学的更详细规定。

第六和二十七条

480. 2011年5月26日法罗议会关于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以残疾为由歧视的第63号法,禁止雇主在聘用、解聘、调动或者报酬和一般就业条件方面歧视残疾雇员或求职者,并载有同工同酬原则。该法是强制性的,不能为损害雇员利益而违背。

481. 此外,该法指出,关于招工广告或职业培训方案申请,禁止专门针对残疾人打广告或声称残疾申请者优先。广告也不能说不欢迎残疾人申请。最后,个人或集体协议中的规定或者雇主内部规则中的规定若与法律冲突,则属无效。这一条对公共和私营雇主都适用。

482. 1994年5月3日法罗议会关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52号法普遍禁止以性别为由的歧视。此外,该法指出,男女在教育、工作以及技术和文化发展方面必须享有平等机会。据认为,该法以及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以残疾为由歧视的法案共同为残疾妇女不会由于残疾和性别受到歧视提供了必要保证。

第十九和二十条

483. 1988年3月8日丹麦议会关于社会福利的第100号法原始本适用于社会领域。该法原始本所基于的与其说是现代残疾政策,不如说是福利概念。该法历经几次修正,但立法基础依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该领域的司法实践也不能令人满意。不过,法罗社会事务部已开始审查社会服务领域。2010年4月1日,关于辅助器具的新规则生效。2011年秋,还会有一项关于康复和福利工作的新议案提交法罗议会。

484. 社会立法中有一些条款旨在使个人更有可能自立,或者旨在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提高生活品质。譬如,社会服务当局为辅助器具、购置汽车和住房改造提供支持。另外,社会服务部门还可以为个人援助提供支持,协助并料理必要的家务,派人帮助残疾人,以便残疾人能够过上独立、积极的生活。帮助和支持按个人需要提供,但是不属于公民管理的个人援助计划。不管怎么说,它们是要让帮助更加灵活,公民能够管理。

485. 2004-2009年期间得到上门帮助的18-66岁人员:得到上门帮助者群体占全部18-66岁人口的0.2%-0.5% (资料来源: Nososko)。

住宿支助

486. 法罗住房市场基本上是一个私营市场,有特殊需要者找到适宜的住宅可能会有困难。几年来,法罗政府一直在研究除房主自住私有住房或私人出租房外的其他方案。其他现代福利院以及残疾人友好型独立住房严重短缺。政府正在想方设法建造更多住房。《财政法案》为约60个福利院单元拨出资金,这些单元必须在2013年建成。另外,政府正在拟订一项关于私人合作建房和社会住房的议案。

487. 2010年11月,等待服务单元者名单上的不满67岁者共有38人。2004-2009年居住在福利院/服务单元里的不满67岁者:居住在福利院/服务单元里的人群占18-66岁总人口的0.3%-0.5% (资料来源: Nososko)。

交通支助

488. 由于心智或肢体原因行动能力永久性减退者,若其行动能力减退构成交通、工作或教育方面的严重劣势,可以申请购车补助。市镇可以为由于残疾无法利用公共交通运输者建立交通运输。在《财政法案》下为这种方案分配了支助款。法罗群岛三个最大的市政当局均参加了该方案。

489. 根据《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33条,市镇必须为患有永久性肢体和/或心智残疾的中小学生提供免费交通运输。

第二十三和二十八条

490. 根据社会立法,若某个儿童或青年人的生活条件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发育时,市政当局有义务伸出援手。援助要以该儿童或青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由于自身残疾导致家庭生活和育儿困难的父母,可以根据社会立法申请支助人员方案。

491. 至于既不能自立也没有社会保障的人员,为其提供社会援助。社会援助须调查谋生手段,并取决于家庭收入和资产。这种援助不考虑受助人残疾与否。

492. 根据社会立法,对于由于肢体、心智或社会原因赚钱能力减退并因此难以继续参与劳动力市场者,应为其提供康复补助。康复补助须调查谋生手段,但不考虑家庭收入和资产。计划于2011年提出一项立法修正案,主要目标是加强康复举措。

493. 2004-2009年期间康复补助的领取人:领取康复补助的人口占18-66岁总人口的0.7%-0.8% (资料来源: Nososko)。

额外开支和工资损失补助

494. 根据社会立法,若对患有肢体或心智障碍的未满18岁儿童的上门支助会产生特别开支,社会服务部门必须支付这种必要的额外开支。

495. 社会服务部门还必须帮助弥补在家中照顾患有永久性严重功能障碍或者令人十分虚弱的慢性或长期疾病的未满18岁儿童者的工资损失。工资损失的补助额不超过每月25,000丹麦克朗。提供这种补助的条件是,功能减退使该儿童必须在家里有人照顾。

496. 如果某个人发生了根据法罗公共医疗保险或社会意外保险立法不能报销的保健、医疗、牙科治疗等方面的费用,但无力自行支付这些费用,他或她可以得到补助。此外,还可以对穿戴或非穿戴式辅助器具,以及对特殊饮食或服装给予补助。如果这种器具可以大大减轻功能减退的长期后果,方便家中日常生活,或是工作生活所需要的,则必须为购置这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497. 对于年龄在18岁至领取养老金的规定年龄之间、患有永久性肢体或心智障碍并且养老金的支付推迟者,社会服务部门还必须负担其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必须是由功能障碍所致并且是根据其他立法不能报销的。

498. 2000-2010年期间得到最高预支养老金的18-66岁者:得到最高预支养老金者占18-66岁总人口的2.0%-2.2%(资料来源:法罗群岛统计局)。

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499. 总体而言,重点放在减少卫生部门的等待时间。由于儿童和青年精神病治疗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多,为缩短有些科别太长的等待时间,目前正在拟定一项行动计划。法罗群岛立法的优势是规定了确保残疾人在具体期限内得到治疗的规则,治疗可以迎合个人需求,从而尽量减少残疾并预防其他潜在残疾。

500. 根据社会立法,为弥补公民的功能缺陷,可为身体、心智、认知和社会能力的康复和/或保持提供援助,援助形式为辅助器具、费用报销、个人和实用援助等。

501. 在社会领域,主要在自愿活动和社会活动设施内为有功能缺陷者开展康复活动。此外,物理疗法和运动疗法属于长期治疗。然而,社会领域康复的挑战是,其组织形式不是跨学科或跨部门的。因此,对于个人而言,没有有组织的全面办法。鉴于此,政府推出了一种社会领域的跨学科康复服务,以发展全面、协调的康复办法。这种服务正在拟订,应于2012年初推出。

502. 目前正在考虑扩大医院法中各项规则的适用范围,使每一个人都有权以同样方式得到康复,就如同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免费医疗一样。必须首先建立规定这种康复规则的框架。譬如,今年在努力增加公共康复设施,特别是为背部有毛病者设立了一个门诊诊所;另外,物理疗法的选择范围也已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