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计划和发展部中央统计局,《统计年鉴》,2001年6月,萨那。
表1
人口指标
指标 |
农村 |
城市 |
合计 |
1岁以下第100名男孩相对的女孩人数(1997年) |
- |
- |
105 |
总人口中每100名男性相对的女性人数(2000年人口预测) |
100.2 |
100.5 |
100.3 |
15岁以下人口比率(2000年人口预测) |
|||
男性 |
- |
- |
- |
女性 |
- |
- |
- |
合计,15岁以下 |
- |
- |
48.6 |
合计,各年龄 |
73.70 |
26.30 |
100 |
人口中位数年龄(2000年估计) |
|||
男性 |
- |
- |
15.7 |
女性 |
- |
- |
15.69 |
总人口 |
- |
- |
15.47 |
人口平均年龄(2000年估计) |
|||
男性 |
- |
- |
20.70 |
女性 |
- |
- |
21.58 |
总人口 |
- |
- |
21.14 |
抚养比率(1999年) |
|||
未成年人(0-14岁)/就业人口的比率 |
108.9 |
72.5 |
101.2 |
老年人(65岁以上)/就业人口的比率 |
7.9 |
5.3 |
7.2 |
未成年人/成人的比率 |
116.9 |
87.8 |
108.4 |
总体抚养比率 |
216.9 |
187.8 |
208.4 |
实际抚养比率 |
308.4 |
342.5 |
316.7 |
经济抚养比率 |
408.4 |
442.5 |
416.8 |
注:
抚养比率为15至65岁组人口每100人抚养比率。
实际抚养比率为每100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抚养比率。
经济抚养比率为每100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含供养人)抚养比率。
表2
人口指标
指标 |
农村 |
城市 |
合计 |
生育率和死亡率指标 |
|||
2000年总生育率 |
6.3 |
4.0 |
5.8 |
普遍生育率(千人) |
202 |
163 |
188 |
总出生率(千人) |
39.7 |
35.0 |
38.9 |
2000年5岁以下婴儿死亡率(千人) |
|||
男 |
114.0 |
78.8 |
106.0 |
女 |
87.0 |
65.5 |
83.0 |
两性 |
105.7 |
72.1 |
94.8 |
2000年死亡率(千人) |
|||
男 |
12.6 |
10.0 |
11.9 |
女 |
10.2 |
8.6 |
10.3 |
两性 |
11.6 |
9.4 |
11.2 |
2000年出生预期寿命 |
|||
男 |
57.3 |
59.9 |
58.8 |
女 |
60.3 |
64.0 |
62.7 |
两性 |
58.8 |
61.9 |
60.7 |
初婚平均年龄(1999年劳动力普查) |
|||
男 |
- |
- |
25.35 |
女 |
- |
- |
21.94 |
两性 |
- |
- |
23.63 |
1997年也门SMI调查得出的人口指标 |
|||
人口和家庭特点 |
|||
家庭平均人口数 |
- |
- |
7.4 |
每个房间平均人数 |
3.2 |
2.6 |
3.1 |
每个卧室平均人数 |
4.2 |
3.5 |
4.0 |
女家长家庭比率 |
10.0 |
9.0 |
10.0 |
婴儿死亡率(2000年) |
|||
男 |
88.5 |
63.6 |
80.0 |
女 |
53.2 |
51.3 |
52.4 |
两性 |
72.0 |
50.0 |
67.4 |
二、经济状况
2.也门经济遭受了八十年代出现的一场严重的危机。与此同时,这种危机还伴随着一些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事件的发生并因为这些事件而加剧,首先是1990年5月国家统一和由此而来的两种不同的落后的经济体合二为一。接着1990年8月发生第二次海湾危机,由此造成了在海湾各国工作的数十万也门移民回国。此外,外国投资、援助和贷款数额减少甚至取消、国内储蓄下降导致了贫困的持续和扩大。这些因素对妇女产生了影响,其中主要表现在:
人口增长
3.人口增长率达到大约每年3.5%,这是世界上最高的增长率。这是与经济增长率、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的速度不相适应的。与这样的人口增长率相对应的是,九十年代国内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计算才达到大约2.9%,按现行价格算为27.7%,而同时通货膨胀率上升到了约75.8%以上。这样的人口增长成为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人民福利的一大障碍,这是因为人口增长与个人在教育、卫生、水和住房等基础服务中所占的份额成反比。人口增长与社会的经济资源不相称,这种现象使妇女成了各阶层人群中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她们面临着诸如营养、教育和健康等各种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因为她们生活在一个仍然优先为男子提供服务和保护的传统社会之中。
低人均收入
4.由于人口增长,家庭的平均成员数有了明显的增加。根据1999年劳动力调查,全国的平均数为7.7人,穷人家庭的平均人数为8.5人,而富裕家庭的平均人数为5.9人。与物价高、生活费用不断上升和对基本必需品的需求的增加相比,也门个人的收入是非常低的。1990-2000年期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9.500上升到65.414也门里亚尔。表4列出了以也门里亚尔为单位的GDP、GNP及其人均值。这项统计表明,1990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约为1228.17亿也门里亚尔,2000年居民的国民收入约为13 236.2亿也门里亚尔。至于移民的汇款,则呈逐渐下降的趋势,从1985年的8.092亿美元降至了每年1.2亿美元,而在1990年8月海湾危机发生后,移民汇款完全中断。
表3
1975-1990年期间移民汇款的数额和比例
详情 |
1975 |
1980 |
1985 |
1990 |
汇款(百万美元) |
329 |
1 417 |
1 189 |
1 133 |
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
24 |
40 |
24 |
17 |
占对外部门收入的百分比 |
56 |
65 |
38 |
22 |
表4
1995-2000年期间GDP和GNP及其人均值
年 份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1 . 年中常住人口(千人) |
15 421 |
15 961 |
16 520 |
17 090 |
17 700 |
18 261 |
2 .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 GDP (百万也门里亚尔) |
449 271 |
554 036 |
888 808 |
849 321 |
1 132 619 |
1 379 712 |
3 .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 GNP (百万也门里亚尔) |
433 098 |
574 893 |
812 768 |
801 505 |
1 026 943 |
1 194 519 |
4 . 人均 GNP 的平均数(也门里亚尔) |
28 085 |
36 019 |
49 199 |
46 899 |
58 019 |
65 414 |
5 . 人均 GNP 的平均数(美元) |
281 |
281 |
281 |
345 |
373 |
404 |
6 . 美元的平均汇率 |
100 .00 |
128.00 |
129.28 |
135.88 |
155.75 |
161.73 |
三、政治和法律状况
5.就法律层面而言,立法得到了发展,特别是在1990年5月22日也门实现统一以后,这种转变与所实现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发展是同步的。立法和法律都源于《伊斯兰教教法》,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个人地位等法律都是如此。
第二部分 公约的各项条款
第一至四条—消除歧视以确保妇女发展和全面提高她们地位的一般性政治和法律措施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将歧视界定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是削弱或取消这样的看法:即妇女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正如第二条所规定,各国政府应据此负责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阐明它们在通过宪法、法律和其他手段实现平等方面的义务。第三条强调了这一点,它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改善妇女的状况和普遍促进其发展。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和规定,可以搞清这些一般的政治和法律措施,它们都肯定了两性在下述宪法和法律框架内的平等。
也门共和国宪法
7.也门共和国宪法颁布于1994年12月1日,2000年修订,宪法的条文和规定都源于庄严的伊斯兰教教法。宪法强调,法律和法令的宗旨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确保所有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机会均等,颁布法律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点。”公民包括男人和女人,这是保证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一个机制。同样,保护母亲和儿童是宪法在第30条规定的国家的义务。该条规定,“国家保护母亲和儿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全体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宪法第31条规定,妇女和男子是兄弟姊妹,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伊斯兰教教法》保障和指导,并由法律来规定。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维护他们的尊严与安全。”法律规定了限制公民自由的各种情况,法律只允许依据主管司法机构的判决来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宪法第58条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全国的公民——在不与宪法条文相抵触的情况下——享有在政治、业务、工会方面的结社权,有权组建科学、文化和社会组织,建立全国性的联合会,同时遵循宪法的宗旨和目标。国家保障这一权利,同时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公民能行使这一权利。国家保障各种政治、工会、文化、科技和社会组织和机构的一切自由。”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所有公民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2001年《第27号普选法》
8.《普选法》颁布于1996年。但是,由于也门奉行民主的方针、实行非中央的管理机制扩大了权力和责任的范围,并且在2001年2月举行了也门的第一次地方选举(地方议会),因而导致了重新审查1996年的普选法,以便与形势发展变化相适应。于是在2001年颁布了《第27号普选和全民公决法》。无论是旧的选举法还是新的选举法,都授予妇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宪法的全民公决权,而且在这项权利上不分男女,因为无论男女都有充分的资格和行为能力。由于立法者认识到有大量的行政、组织和社会障碍可能阻挠妇女享受她们的法定权利,于是为妇女制定了一项特殊规定,鼓励她们行使其选举权。
2000年《第4号地方政权法》
9.这是一部组织各省市选举和建立地方议会的法律。该法适应了也门的形势发展变化,也贯彻了行政权力下放原则。该法给予妇女以省市地方议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享有该权利不分男女。
1991年《第1号司法机关法》
10.这部法律给予妇女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利,并且在担任这类工作的条件中没有规定有关男性的专门条件,普通的条件都适用于两性。也门是阿拉伯世界、确切地说是阿拉伯半岛和海湾地区国家中给妇女这种权利的少数国家之一,1997年也门女性法官为14人,律师为53人,并有25人担任检察官。在最近的人事调动中,又任命了几名妇女担任检察官。2000年还组建了女警察部队,她们目前正像她们的男同事一样执行维护治安的任务。
1994年《第13号刑事诉讼法》
11.该法列有关于妇女的特殊规定,它注意到了孕妇、哺乳妇女或照顾幼儿妇女的特殊情况。该法第484条规定,对孕妇或哺乳妇女停止执行死刑或实施宗教刑罚,直到婴儿分娩或停止哺乳时再说。该法规定,为在此后执行刑罚应物色好负责照顾该妇女子女的人。如果被判刑的人为孕妇,该法允许推迟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直到她分娩并在产后度过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再执行,在此期间要以适合于她的情况的特殊待遇对待她。除此之外,该法通过有关条文深化了两性基本权利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在家庭事务方面。鉴于妇女享有的自由和尊严,该法禁止由男人对妇女进行搜身,而必须由女性对妇女进行搜身,这样可保护妇女免受性侵犯、免遭强奸和侮辱。
1994年《第12号刑法》
12.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定罪量刑,也就是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和事实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因此,该法没有区分妇女或男人的条文,而只是规定了罪刑和惩处等情况,任何进行犯罪活动的男人或女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232条规定,“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与他人通奸的妻子或妻子的情人,或是向正在通奸的二人进攻致人死亡或残废,对丈夫不进行严惩,最多只判丈夫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处罚金。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杀死犯了通奸罪的他的长辈或晚辈或姐妹的情况。”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给了男人可以杀死他犯了通奸罪的妻子或女性家庭成员的权利,但没有给妇女这样的权利,对妻子杀死通奸的丈夫,没有作特殊规定。最好是废除这一条文或是给妇女以同样的权利。全国妇女委员会已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修改刑法第232条和其他法律中类似的条文,因为这样的条文公然使谋杀合法化,某些胆大妄为的丈夫可以将这种条文作为杀死其妻子的借口。
《国籍法》
13.本法保证男女权利平等,并在获得也门国籍方面不以性别的原因对男女区别对待,只是与外国人结婚的也门妇女的孩子不享有他们母亲的国籍(其他请参阅本报告第9条)。
1991年《第19号公务员法》
14.《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担任公职要依据机会均等原则,并确保全体公民权利平等而不加歧视或区别,该法使妇女有了获得与她们的本性相适应的职位的权利(请参阅第11条)。
1995年《第5号劳动法》
15.很多妇女在私营部门工作。这个部门的特点之一是老板独断专横,所有雇员,包括女性雇员都必须服从于雇主,因此劳动法规定了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完全平等,还规定了妇女劳动的一些条件和她们的权利(请参阅第11条)。
1991年《第26号社会保险法》
16.本法各项条款涉及男女被保险人。不过妇女在养老金方面享有特权,她们年满55周岁即可退休,条件是交保险费时间不少于15年。而男子必须年满60岁才可以退休,交保险费时间相同。如果被保险妇女保险交款额达到了300份,就可获得退休的权利,而男子要获得这种权利保险款额则要达到360份。这项法律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不论是男人或女人都是一样。本法还给予妇女一些特别优待,这是为了照顾到她们的家庭和社会情况。
《第21号社会保障法》
17.《社会保障法》颁布于1996年,并在1999年以《第17号法令》进行了修正。颁布本法是为了解决推行财政经济和行政管理改革计划后出现的结构性失调的问题,这一改革造成一些社会群体和阶层如穷人、孤儿和妇女受到了伤害。
1992年《第45号普通教育法》
18.本法规定在获得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机会方面两性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女生享有与男生同等的依照其意愿、倾向和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90年代以来入学率方面取得的进步突出表明了立法方面若干积极的变化。所以应该深入分析此种立法的内容。此种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在下述方面的情况变化: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现行的习惯法和部族法,以及妇女的作用和对妇女的认识。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说,也门法律方面出现的发展变化,主要是由经济、政治和社会情况的普遍变化造成的。因此,妇女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促使整个社会、特别是决策者们不得不重视她们。在女生入学人数增加和妇女进入工作领域和政治生活后。情况尤其如此。另外,妇女参加政党和政治组织及其他专业联合会的人数也增加了。
迫切需要使这些法律发挥作用,以消除对某些法律的解释所产生的歧视;还需要改变由社会价值观所强化的那种男女有别的观念,那种观念不利于妇女融入公共生活领域,而且使她们不能充分享有现行法律以及经也门批准后同样生效的本公约所确保的平等权利。
必须发表、宣传本公约并提高人们对它的认识,以便采用法定和正式的形式使所有相关的行政部门、法官、律师、国家的和其他的捍卫人权的组织全都了解它。鉴于也门法律包含有两性权利平等的规定、应清除阻碍执行也门法律的障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有效执行现行法律的规定。
消除影响执行本公约的障碍在于查明那些限制国家立法和法律以及各项国际公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发挥作用的实质性原因。应当弄清在执行层面上新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各种缺陷。也门妇女的地位必须明确,妇女真正的能力与妇女为之奋斗的并且政府给予支持的公认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解决。政府意识到妇女行使其权利和作为拥有全权的公民存在的重要性,支持她们获得的权利,以便与她们在家庭中和社会上应该发挥的作用相称,否则,这些成果将化为泡影。应当加强妇女在个人、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权利,这要求妇女要继续主张她们的权利、要求落实她们的权利。
还必须制订承认合理的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文,它必须积极地向前发展,以符合庄严的《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并与妇女的能力及其重要性相一致,因为妇女是社会的一个积极因素。同时,必须考虑消除仍然支配着我们的生活的社会的和心理的陈旧观念,以使我们能够与今天所经历的变化相适应,能够设法更新某些法律条文并使之与新的现实相适应。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9.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中心于1996年成立了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小组,草拟程序性的任择议定书,以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来监督检查该公约的执行情况。到1999年3月为止已有163个国家批准了该项公约。
任择议定书有24条,其内容突出了本公约没有提到的那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从规定了男女人权平等的重要国际文书及协定中提炼出来的。这些文书及协定首先是《联合国宪章》,随后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维也纳人权宣言——该宣言强调,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制定一份任择议定书十分重要——最后是北京行动纲要,该纲要敦促各缔约国尽早完成该议定书的拟订工作。鉴于这份议定书很重要,所以各国批准并通过该议定书就是一个紧迫的问题了,也门已经批准了公约的协定,讨论和研究该议定书的工作正在各有关单位紧张地进行着,目的是为了使也门在该议定书上签字。要知道,也门只对上述公约中的一条持异议。
2001-2025年也门国家人口政策
20.2001-2025年也门国家人口政策是1996-2000年也门人口行动计划的延续和更新。该政策特别关照了老年人,其目标集中于用以下方式关照老年人:
-通过有关机制努力加强老年人的自主性并创造适当的条件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 除了普通的社会和经济保险制度以外,再拟订老年保健制度,其中特别注意老年妇女的各种需要;
-拟订一套官方和非官方的社会支援制度,其目标是加强家庭在本家范围内照顾老年人的能力。
家庭在也门社会中的职能发生的变化
21.也门社会出现的事态发展和随之而来的形势变化影响到了低收入的家庭,使它们不再有能力供养年幼和年迈的成员。除了农村存在着大家庭的体制、农村家庭贫困现象日益突现和城市核心家庭出现之外,经济和社会的供养率也提高了。所有这些社会因素都对我国照顾老年人的工作产生了影响。随着近年来家庭职能发生的这些变化,必须扩大老年人服务机构的照顾范围,特别是向贫困家庭以及残疾老年人所在的那些家庭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照顾老年人的机构
22.根据国家人口政策和行动计划,老年人得到了国家的关心和重视。在也门的萨那、塔伊兹、荷台达和亚丁,有四个照顾和接纳老年人的老年之家。在首都萨那的照顾老年人中心,享受服务的男女老年人有82名。在塔伊兹省有一个照顾老年人中心,在其中受益的有40人,其中男性25人,女性15人。而在荷台达照顾老年人中心受益的老年人人数则达到120名。在亚丁照顾老年人中心,有73名老年男人和16名老年妇女受到照顾,受益人总数为89人。受益于四个照顾老年人中心的老年人总数为331人,其工作人员有73名。
至于非政府组织,似乎没有对老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只有一些致力于提高妇女资格水平的机构在这方面开展了几项计划和活动。这就要求此类组织使它们的活动和计划要针对照顾和安置两性老年人的问题,特别是贫困和残疾老年妇女,因为她们生活在艰苦的环境下,更加需要此类的照顾和健康服务。
在本报告中,我们着重论述照顾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的问题,因为妇女的寿命比男子更长。可以说,在老年人中,妇女与男子的比例为190:100,而在80岁以上的老人中,男女比例为100:181,在90岁以上的老人中男女比例为100:287,在百岁以上的老人中,男女比例为100:286。
由于老年是一个社会概念,其含义随性别、社会与文化价值观和标准以及分配给个人和也门社会的角色而变化。例如,与结婚年龄有关的社会价值观常常导致出现老年丈夫与年青妻子结婚的模式,特别是在受教育水平低的家庭和农村家庭中。
老年妇女的问题
23.尽管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止老年妇女获得土地、资金和财产,但她们有时却不能得到。为她们提供的保健服务短缺,使她们深受痛苦。因而导致营养不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导致了老年妇女人群中日益贫困的状况出现。她们没有能力对付艰难的生活条件。由于老年妇女的贫困,导致她们没有社会和经济保障。由于老年妇女中普遍存在着无知与文盲,所以老年妇女与男子相比较更是日益贫困。
供养者移居国外时家庭和妇女面临的问题
24.供养者已移居国外的家庭和以及从移居国回国的那些家庭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主要的有:
- 难以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在715 924名移民回国以后,其中只有38 390人(占5.3%)找到了工作,131 064人(占18.3%)重新去学习,余下的546 470人(占76.4%)失业。相应的劳务市场的需求只有10万人。目前国民经济每年能够创造的新就业岗位只有1.8到1.9万个,于是便出现了国内劳动力过剩。很多问题随即出现了,它们对归国者和他们的家庭特别是其中的妇女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 从石油生产国回国的也门移民工人所获得的经验不适合国内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和需要,因为他们在移居国获得的这些经验大多属手工劳动领域,同时,他们掌握的技能也属于本国经济并非大量需要的产业。
- 从80年代中期以来,移民劳动力已从手工业和工业行业转到服务和贸易部门工作。
- 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数已从移民海湾各国期间的51 920人减少到回国后只有13 051人。
- 商业和服务业活动与海湾各国先进的基础设施联系在一起,回国的移民发现也门缺乏此类基础设施。移民对经济也产生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回国后重新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数只占回国劳动力总数的0.81%,而在移居前这些人中有3.2%从事农业劳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有许多人改行到建筑部门从事承包工程。
至于回国的妇女,她们面临众多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失去配偶的妇女。失去配偶后妇女成为一家之主,面临重要困难,特别是超过一定年龄后她们就丧失了工作的权利。另外还有与社会传统习惯相关的那些障碍,禁止在某些行业如家庭服务和办公室工作中使用妇女。住房紧张亦是从异国他乡回国的移民面临的最难办的问题之一,特别是这种移民的主要特点是长期的家庭移居,因此,相当多的移民不具备在国内拥有住所的条件。统计数据表明,在回国的318 564名家庭供养者中,有232 369名家庭供养者(近73.6%)没有住房。
这种情况导致在某些地区,例如荷台达省和亚丁省等的国有土地上出现了临建住房,居住在这些地区的此类住户数约有12 300个。尽管在海湾危机前就存在此种现象,但危机后也门移民回国显然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了。有些调查表明,在亚丁市临建住房中的家庭从海湾危机前的1.5万户增至海弯危机后的3.5万户。这些家庭的主要特点就是家庭人口众多,每户平均人数约为9.6人。而也门家庭的平均人口约为6-9人。这些家庭中大约75%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主要依靠援助和捐助的食品为生。
有劳动能力者的失业率为73%,而且有12.4%的有劳动能力者只干临时工作,男性子女找不到工作的家庭占32.6%。新有这些问题给从国外回来的妇女和家庭带来了恶劣的经济和社会局面,而当户主得不到固定收入时,其困难就更大了。回国移民妇女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
-缺乏社会服务和基本的服务,其中最主要的有:
a)由于政府预算出现亦字,停止投资建设新的住房;
b)学生与教师的比例提高,从60:1增至1991年的75:1,农村地区为50:1;
c)由于回国移民中有2.8万名儿童,学龄女孩人数增至15.7万;
d)回国的劳动力造成的问题使社会服务显得不是,特别是包括社会发展中心在内的家庭生产中心只有40来个。
e)由于众多的经济和社会因素,社会保障机构满足回国移民家庭需要的能力薄弱。
-卫生保健服务下降、贫困面扩大、营养不良蔓延,特别是在临建住房地区传染病流行,回国家庭的妇女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
残疾妇女
25.也门没有关于残疾妇女和女孩人数的精确的统计数据,同时也没有关于残疾人总数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公告和调查表明,残疾人数目为36 852名妇女和78 461名男人,即47%为妇女,53%为男人。此外残疾妇女的文盲率达95%,亚丁、拉赫杰、阿比安、塔伊兹和伊卜等省到康复中心登记的残疾儿童有1 032名。
国家在亚丁和萨那两省建立了两个照顾残疾人的中心,负责照顾盲人和聋哑人,每月向某些残疾人发放500也门里亚尔。这甚至连交通费都不够。假肢中心(主要依靠有时不合规格的国内生产品)提供价格可能达到5 000也门里亚尔的假肢。
照顾残疾人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26.该项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政府和非政府的那些方案均未顾及到照顾和训练残疾人以及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而帮助他们的办法是通过教育、培训和进修。
环境和建筑方面的障碍以及社会、文化与心理问题也被忽视了。培训了女性技术干部,她们在残疾人保护、特殊教育及技术培训和进修领域工作,同时更加强和扩大了城乡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交通工具,使他们能够到假肢中心去——这可以尽量减轻表面的残障并使残疾妇女可以从事一些家务劳动。此外还要提高家庭和全社会的认识水平。
残疾妇女的问题
27.残疾妇女不像残疾男子那样从家庭得到照顾,她们可能易患多种疾病如生殖器官的各种炎症、驼背和四肢萎缩,所有这些使她们更加痛苦、健康恶化。至于婚姻问题,残疾妇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她的残障情况才可以与一个残疾男人结婚去侍候他。而残疾男人,则争取与健全的妇女结婚,以便她能够照顾他并为他生育健康的儿女。老年残疾妇女缺少必要的家庭照顾,因为她们不被家庭和社会所接受,还因为没有得到与她们的残疾类型及年龄相适应的康复和其他服务。肢体残疾和感官残疾可能带来心理残疾,因为她们生活在与社会完全隔绝的状态之中。
现在有几个帮助残疾人的专门协会,其中著名的有1998年建立的照顾残疾人的“挑战”协会,不过它需要各种支持和帮助,以改进对残疾妇女和女青年的服务,并与其他的机构与协会开展合作,参与康复、教育、培训、提高觉悟、提高文化以及指导方面的活动,努力消除对残疾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做法。
1999年《第64号关怀和训练残疾人法》
28.这项法律针对残疾人的培训和就业,其中第4条特别明确了每个残疾人都有权获得职业培训、社会关怀的服务,这种服务由福利机构和中心以及照顾和培训残疾人中心来提供。该法的第15条至24条谈到了有关残疾人就业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男人、女人及定型观念
妨碍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文化和传统做法
29.各种传统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和普遍沿袭的习俗及做法让人觉得妇女的能力低于男子,从而造成了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里的性别差异。尽管立法者制订的或源于《伊斯兰教教法》的立法和法律确保妇女享有充分的人权,但上述情况导致了女性不能积极地参与社会发展的进程。
影响妇女地位和影响她们参与社会发展进程的主要因素有:
a)社会觉悟低。
b)经济上依赖男人。
c)男女有别:社会仍然把妇女的作用限定为生儿育女,这种观念体现了男人主宰一切,妇女任劳任怨,因此,妇女的社会和生产作用就发生了变化。
d)早婚——也门女性的早婚比例很高是由于习俗和传统造成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压力对妇女造成了责面影响,特别是:
-限制女孩进入小学、中学和大学学习;
-辍学;
-危及妇女生命的各种疾病;
-因离婚导致的社会解体;
-由于早婚产生的男孩的教育问题。
伊斯兰教在改善妇女地位中的作用
30.伊斯兰教确定了妇女在整个人类价值观念中的地位和责任:男女信徒都是彼此的捍卫者,必须做善事,不得做坏事。”(《古兰经》忏悔章第71节)。这体现了男女之间权利、义务和公共责任的平等,也表明妇女有婚姻的选择权和决定权以及废除婚姻的权利,如果她没有过错或者有证据表明丈夫不能履行其义务的话。妇女还有提出分居的权利,如果她发现无法继续共居一室的话。妇女有权决定家庭有多少成员。男人要分居必须征求妻子的同意。妇女的主要职能不仅限于生儿育女和料理家务,因为伊斯兰教允许她们享有独立的经济人格和下述方面充分的资格:进行买卖、从事农业活动、全面参加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活动。同时,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也允许妇女参加各种劳动。因此,显而易见,我们看到她们可以是女医生、女教师、女法官和女检察官。不允许丈夫阻止妇女做这些事或者未经她的同意从她手中夺走什么东西,这是按照真主的教导来做的。真主教导说:“除了真主赐于你们每个人的东西以外不要有非分之想;男子拥有他们所得的份额,妇女也拥有她们所得的份额。”(《古兰经》妇女章第32节。)
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在也门立法和政府政策中。1994年颁布、2001年修订的宪法第31条规定,“妇女和男子是兄弟姊妹,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伊斯兰教教法和法律所规定。”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权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也门的男人和妇女在生产、社会、文化和环境方面发挥各种作用,有些职能只涉及妇女,例如做母亲、妻子和家庭主妇。在农村地区,她们负责打柴取水并从事农业劳动。这些任务都是无报酬的,因为社会上认为这些是非经济性活动,不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归入就业人口的范围。
公职是有助于提高也门妇女地位、促使她们的作用发生变化的一个主要因素。但妇女占该部门劳动力的比例根据1999年的劳动力普查只有23.7%,与男劳力的比例相比,这个比例是非常小的。
也门男人和妇女角色的分配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历史的积因。据1994年人口普查结果,大约71.9%的妇女从事家务劳动,而男子从事家务的比例是9.5%。男子的决策权大于女子,这一点在使用和管理家庭的资金和收入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任何社会中,男人和女人的需求都是不同的,因此,必须明确这些需求并确定优先次序,这基本上取决于统计数据和指标的使用者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的行动。
由15-44岁妇女进行的照顾工作比例已达到270%,这说明了妇女在照顾关心别人方面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劳动妇女在整个劳动力中的比例占到21.8%,这一比例很低是因为在我国社会中多数妇女为家庭主妇。在城市地区,她们占整个劳动力的11.5%,在农村占整个劳动力的25.5%。农村比例较高是因为她们要从事农业劳动,1999年这个部门雇用的劳动力比例占到整个劳动力的87.23%。城市男女的劳动都是有工资的,而在农村,妇女主要从事无报酬的劳动,而所有男人都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鉴于这种状况,妇女应该改善她们在不同领域的地位,特别是在某些重要领域,这些领域使她们能够提出自己的问题并捍卫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在那些涉及她们的基本权利的关键问题上,特别是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权利,担任能加强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职务和工作的权利。
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适当作用
31.赋予妇女和男人的作用是与社会标准、任务及各种因素紧密相关的,其中主要的是:
-采纳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和标准,它们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鼓励舆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来支持妇女和处理与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
-使男女双方的行为发生积极的变化,消除将妇女的作用仅限于家务劳动和生儿育女的种种桎梏;
-让人们认识到教育女孩对提高家庭和社会觉悟的重要性,使女性获得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加强有关男人和女人的特殊问题的家庭与社会教育宣传活动,着重说明男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重视增加妇女接受教育、培训、进修和就业的机会,以使她们能够进入决策岗位;
-要求新闻宣传机构突出男女作用变化的重要性,接纳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参与专业活动。这些不影响男子的地位,而对保证妇女全面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支持那些关心社会上两性平等问题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与机构,以便获得必要的声援和支持,创造有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观点和方针的条件;
-使家庭充分认识到家庭内紧密关系的重要性,废除家庭男女有别的观念,因为它有消极作用,也会削弱妇女在家庭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削弱她们积极参与的可能性。
为改变社会和文化模式而采取的措施
32.由于认识到改变妇女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特别是这要求改变现状以应付未来的种种挑战,所以国家在执行1997年7月14日在全国人口委员会上通过并于1997年9月30日在内阁获得通过的人口行动计划和2001-2025年国家人口政策的范围内,已着手提供手段,让妇女能够改善她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努力加强她们在各级参与决策的能力,具体做法是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目标,这就是:
目标:
33.确立了如下目标:
-根据《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在和谐一致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所有活动的基础上实现男女平等;
-通过妇女全面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行动,并以参与者和受益者的双重身份积极参加各种生产劳动,加大妇女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向妇女提供教育机会以满足她们的基本需要;
-从儿童阶段开始,充分开发妇女的能力,让她们充满自信并相信自己的能力。
措施:
34.采取的行动有:
-策划并执行提高男女认识的宣传计划,以加强能够公正对待妇女并促进她们参与发展活动的积极的价值观;
-建立必要的机制,以使妇女能适当地参与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并使她们在其中有公正合理的代表性;
-在全国普遍扫盲运动的框架内,在妇女中间开展一场全国扫盲运动;
-支持贯彻各种法律法规,使妇女能够协调她作为母亲、妻子的职责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除了了解男女在家庭生活所有领域的共同责任外,还要从早期开始,通过一些有助于向社会所有成员灌输尊重女孩和妇女的观念的主题,来改进教学计划和提高觉悟的计划;
-启发妇女认识所有法律法规给她们规定的权利,特别是《人权法》,关注社会认为妇女是次要的和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方面。
妇女在教科书和媒体上的形象
35.也门的宣传政策确定了处理妇女地位问题的行动方针。现已做出努力来改善妇女在学校教科书和新闻媒体上的形象,使教科书所传达的观点适应宣传政策的新变化。已制定了一项宣传战略,它包括媒体和教科书所特有的与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并以接近社会现实的客观方式来讨论男人和女人的作用,目的是促进文化的演变、消除歧视、改变儿童对男女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作用的观念。所有这些原则应体现在教学大纲的修订草案中。不过这些努力仍需进一步加强,目的是:
-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关于男女作用的思想和文化氛围,以改变人们的思想和态度;
-分析性别问题,提供必要材料,以研究情况和态度,敏感而透彻的分析有助于选定一些宣传课题和宣传材料,以重新确立社会的、思维的价值观,与新的社会变革相适应;
-新闻媒体应探讨妇女的地位问题,明确问题的大小及原因,要创造一种群众互动的环境,来制定弥合性别差异的适当解决办法,要宣传妇女的真实形象和不偏不倚地宣传男人和女人所起的作用,要开展积极的对话以确立积极的价值观和理念,从而促进健全的集体思维的发展;
-在各种新闻媒体间进行协调,为提高妇女地位、宣传她们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做出一致努力;
-让新闻媒体吸纳社会和家庭教育计划,以便传播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生育保健的观念,并传播在友好合作原则基础上不断变化的男女作用和职能的新概念。
为结束确定男女双方作用的定型看法而作出的努力
36.由专门负责妇女问题的机构为代表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努力制定各种政策、方案、计划和项目,努力进行实地的社会课题研究,以使人们认识到社会性别问题,并从考虑所有执行计划和方案中性别的特点与需要的角度来提出和分析此类问题。这些活动受到政府的重视并成为今后政府计划的一部分,同时还得到支持也门妇女项目的那些国际捐赠机构的关注。在这方面开展了以下重要活动:
-编写关于也门男女问题的国家报告(统计研究),它由中央统计局与西亚经社理事会共同草拟,目的是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和材料给人们提供一个关于男女地位和作用的客观的、明确的全貌;
-编写关于妇女地位的国家年度报告,它由全国妇女委员会草拟,比较各个领域里妇女与男子的情况;
-宣传男人和女人的社会作用的不同,明确两者质的差别,特别是在决策方面。列出、公布和分析政策修订方面的需要、搜集精确的资料和数据;
-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第二阶段,特别是社会性别问题计划,这方面的规划培训计划,参加关于分析这些问题和拟订消除性别差异措施的国外培训计划;
-有效执行一些方案和活动,目的是解决与由于社会认识不够而产生的那些定型看法有关、与女人和男人的实际需要和作用有关的问题。这就需要努力使官方和群众进一步认识到消除有关男人和女人作用的定型的传统做法是十分重要的。
人口政策
37.也门共和国的国家人口政策在2001-2005年人口行动计划中围绕公正、公平和提高妇女地位这个核心,这一计划的目标是努力克服实现这些战略目标的那些障碍,解决在教育、卫生、就业方面的性别差异,解决妇女参加社会经济生活的问题,努力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这项计划所包括的行动基础指出,尽管有许多与实现两性公正与公平以及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法律条文存在,但是,执法实践活动仍有缺陷和漏洞,在妇女接受教育、就业机会和获得决策权方面就是如此。因为社会的和文化的传统习惯和惯例仍然阴魂不散,妨碍妇女实现权利和义务平等。改善妇女的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仍受到提高妇女能力、加强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增加她们参与决策的机会的制约。因此,贯彻这些政策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妨碍实现男女平等的消极的文化和社会的影响,要努力克服这些影响,同时要增加妇女得到基本服务和权利的机会,从而逐步实现缩小社会方面性别差异的目标。为保证实现男女公正和公平、提高妇女的地位、为了使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也门妇女地位方面所发生的转变继续发展下去,所以2001-2005年人口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如下几点:
a) 通过缩小两性在教育、就业和社会服务上的差异,审查那些与平等、公平原则不相符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废弃家庭和社会中那些消极的陈规陋习,使男女平等和公平取得大的进展。这就要采取以下措施:
-女孩接受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大学教育的比例要不断提高;
-降低女孩辍学率,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为此要解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让家庭和社会参与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
-增加女生学校的教育容纳能力;
-鼓励女孩进入技术学校和职业学校,扩大这方面的教育;
-广泛开展女孩扫盲活动,在邻近大龄女孩居住的地区为她们开办读书班;
-降低女孩受教育的费用,免除贫穷女孩的学习费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审查并修订那些妨碍妇女找到适当工作、妨碍她们行使自己所有权利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废除对妇女的所有歧视性做法:
-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计划与方案并开展此类活动时,不断努力实现男女之间的公正和机会均等;
-在各种新闻媒体上不断地开展宣传、指导和教育工作,以改变损害公正和公平原则的有消极作用的态度和行为。
b) 提倡并促进妇女参与各种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活动,而这要通过以下措施:
-使妇女能够得到教育、卫生、就业和环境等各个领域的基本服务;
-努力不断缩小在享受这些服务和参与其管理方面的两性差距;
-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这就要提高妇女的就业率、让贫困妇女参加有报酬的活动、建立培训指导中心并扩大和发展现有的中心;
-提供服务、便利和优惠,鼓励妇女自立,方便她们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和贷款;
-鼓励妇女建立生产与销售合作社,使她们能够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自力更生。
c) 开发妇女的能力和潜力,改善她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加强她们在各级参与决策的能力,这要通过以下措施:
-提高妇女的能力,消除妨碍她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障碍,增加她们在立法与司法机关、在各政党和民间机构中的高级领导岗位上的人数;
-调动一切资源、力量和必要的手段来缩小两性之间的差异与区别,以促进妇女参与发展活动;
-鼓励妇女参加政党、政治组织和工会。
法律条文和习惯中的家庭领导权
38.也门流行的价值观和传统的力量比法律的力量还大。研究这些价值观和传统可以发现,按照城乡的共同标准、习惯和传统,男子在家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是一家之主。这是通行的社会家庭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也门妇女不主持家庭,由于丈夫出国或失去丈夫,妇女有时也承担家庭中更大的责任,妇女担任户主的家庭占到总家庭数的12.8%,城市地区降为11.6%。这些家庭的平均人口超过10人。而男子担任户主的家庭比例在城市地区为78.3%,农村地区为89.7%,差异的原因也许是因为男性在国内移居或移居国外去工作或接受教育。
表5
按照户主和地点列示的家庭百分比(城市/农村)
地区 |
女户主家庭 |
男户主家庭 |
合计 |
农村 |
13.6% |
86.4% |
100% |
城市 |
10.2% |
89.8% |
100% |
合计 |
12.8% |
87.2% |
100% |
15%的妇女脱离家人单独生活,而男子单独生活的比例是2.5%,这是因为妇女寡居或离婚的人数较多,而且根据惯例和传统,结婚的决定权不掌握在她们手中。城市妇女11.2%的人过着独身生活,由妇女主持的家庭中有18%的家庭人口数达到了10人或更多。
不准妇女从事的工作
39.不存在由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但现行的惯例是,有些工作不得由妇女去做,例如木匠、管子工、采石场工作、建筑,这些工作都是体力活。占很大比例的劳动妇女集中在教育和农业方面。从下表可以看出,与男人相比妇女参加这些领域活动的比例较低,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比男子少。
表6
妇女参与各领域活动的比例(%)
领域 |
女 |
男 |
教学 |
17.3 |
92.7 |
经济 |
1 |
99 |
司法 |
13.5 |
86.5 |
法院 |
2.6 |
97.4 |
社会 |
31 |
69 |
政治 |
6 |
94 |
议会 |
0.7 |
99.3 |
男孩和女孩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分配
40.这些角色在实际中的表现取决于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有可能使青年男女改变有关男女在家庭中的作用的消极的传统观念。国家总体政策围绕下述因素:
-使人口教育的材料和概念包含男人和妇女在普通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变化;
-在农村家庭发展战略、政策、方针和计划中提出性别问题,并且注意在农业部主管的居民文化教育计划中也提出两性的问题;
-促使主管的政府机构建立一些专门负责性别问题的机构,负责让社会了解男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责任,以保证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保证两性积极地参与一般战略和政策的制定、项目的规划、资料的分析和信息的收集;
-鼓励民间社会的各种机构、特别是关注妇幼保健的机构以及全国性协会和慈善协会,从考虑所有各级性别需要的角度,使全社会深刻认识健全的家庭和社会教育手段是很重要的。
照顾儿童的责任
41.也门将照顾儿童的责任委托给了家庭和其他社会抚育机构,后者的作用被视为家庭提供的照顾、指导和教育作用的延伸。同时国家还向失去家庭照顾的儿童提供了一些替代的机制,这就是:少年犯收容所;托儿所;幼儿园;教育和文化机构;教育和文化活动和方案;照顾残疾儿童和困难儿童的机构;包含照顾大街上流浪儿的特别活动的主动行动;也门儿童权利保护法起草工作业已完成,该法包含了与《儿童权利公约》、阿拉伯同一主题宣言的规定相一致的儿童的普遍权利;有关方面批准并颁布这项儿童权利保护法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变也门儿童的地位。
援助和照顾儿童方案
42.家庭特别是已婚妇女、有孩子的寡妇、遭遗弃的妇女、囚犯或精神病人家庭都可得到一些照顾,依据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她们每月最多可获补贴2 000也门里亚尔。该法已重新进行了修正,使之包括新的受益人类别,特别是有未婚又没有工作的受扶养子女的家庭。该法特别关照寡妇的未成年子女、有孩子的离婚妇女、一贫如洗的妇女。
表7
已婚妇女、寡妇、离婚妇女和需供养儿童的其他类别妇女的补贴受益情况
有子女寡妇 |
有子女离婚妇女 |
男人出走或失踪家庭 |
囚犯家庭 |
合计 |
85 907 |
9 630 |
605 |
31 |
96 173 |
有153 477名女户主得到了在这方面设立的基金的帮助。社会保障法(1996年第31号法令)把这类妇女称为无供养者妇女,她们通过该基金的补贴和帮助承担教育儿童的重担和责任。该基金每月向各类妇女支付的补贴总额将近127 209 000也门里亚尔。
表8
除去有子女的妇女之外的受益妇女人数
无子女寡妇 |
无子女离婚妇女 |
未婚女子 |
合计 |
43 886 |
8 311 |
5 107 |
57 304 |
上述数字可能时高时低,它不反映该基金提供的服务的缺陷,而只是说明申请补贴的人数和其中获准的人数。需要全面推广和宣传报道该基金的活动和它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以增加受益者特别是扶养年幼儿童的女性受益者的人数。因为这样做很重要,可以为她们提供社会保障,保证她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从而使她们过上安定体面的生活。
从孩子年幼时起便不加区别地强调男女所发挥的作用、纠正对女孩作用的错误看法、从关注男女平等的角度灌输社会价值观和理念,这些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在尊重源于《伊斯兰教教法》的积极的传统习惯的同时,用新的观念去重新建立社会价值观。妇女机构和方案受到重视,因为这些机构进行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为实现这些目标实施教育和启发群众的计划。
针对少年犯的社会保护机构
43.少年犯在社会指导机构内接受社会、教育和心理服务。少年犯在这些机构中从事多种活动,目的是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改变他们的心理倾向。少年犯也接受医疗和营养计划的服务,并且可以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活动和多种文化娱乐活动。
由于少年犯管教院的结构和基础设施尚未完工,所以惩戒机关辟出了单独的地方,用来关押被定罪的少年犯,这些地方与关押其他罪犯的建筑物完全隔离。但是,在这些司法机构中应该配备的同少年犯打交道的社会的和教育的部门仍未建立起来。因此,必须重新研究在这些惩戒机构内看守这些少年犯的问题,以便依据《少年犯法》的规定把他们转到保护和教育少年犯教养院中。
在也门共和国有4个少年犯教养院,它们分别在萨那、塔伊兹、荷台达和伊卜,它们只接收男性少年犯。至于女性少年犯,则无一家教养院。这就促使社会保险部在今后两年的计划中准备建立两座女性少年犯教养院,以弥补此种服务的缺口,在男女少年犯都迫切需要这样的服务的情况下,必须不加区别地向男女少年犯提供这样的服务。
按照年龄和犯法或犯罪的性质来处理和区分这些少年犯,并依照《少年犯法》所下的定义及其有关越轨和可能越轨的规定来确定他们的责任。训导和培训这些少年犯,以便他们能够接受培训、医治创伤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在他们从这些改造和训戒机构刑满释放时,帮助他们谋求适当就业机会。同时,非政府组织开始关注保护少女和孤女的问题,它们为这些人建立了一些服务机构,做为政府机构所发挥作用的补充。
萨那智力开发中心
44.本中心根据教育部制订的教育大纲对残疾儿童传授科学知识,办法是教手语、唇语、开展社会和文化活动,如体育活动、科技旅行、娱乐游戏、学校图书阅读活动、看录相等。同时还大力进行各种技术教育,如木工、家具装饰、编织缝纫和计算机应用等。目前该中心有377名男女学生。
亚丁行动残疾人中心
45.该中心向身体残疾的人提供多种职业培训,如文秘工作、木工、假肢装配、各种缝纫技术、制鞋和箱包等,定期举办学生产品展览,另外还开办残疾人各种扫盲班、聋哑人培训班。目前该中心有85名男女学生。
萨那盲人中心
46.这是一个有120名男女学生的教育中心。
亚丁盲人中心
47.中心就学人数60人,有两个班,一个是普通教育班,另一个是技术培训班,主要进行手工劳动训练如竹藤编制。
哈达拉毛盲人中心
48.有普通教育和技术教育两个班,共计75名学生。
塔伊兹(聋哑)残疾人中心
49.这个中心主要进行手语训练,目前有800名男女学生。
扎比德聋哑人中心
50.本中心对儿童和成人进行手语训练,目前有45名男女学生在这里学习。
残疾人保护和康复项目
51.在国家和地方实施的社区内康复方案被看作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现代战略之一。广义的社区内康复方案需要负责社会保障工作的所有有关方面如卫生部、教育部、社会保险和事务部、劳工部以及职业培训部有效地参与。
亚丁、拉赫杰、塔伊兹、艾比恩和伊卜省社区康复方案
52.方案分布如下:
-亚丁省:正对360名残疾儿童进行康复和培训;
-拉赫杰省:有287名18岁以下的残疾儿童正进行康复和培训;
-塔伊兹省:有266名残疾儿童进行康复和培训。预计这项活动要延伸到其他地区如哈季代、拉马达和哈吉兹地区。已培训了21名工作人员,准备对这些地区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和培训;
-艾比恩省:有290名残疾儿童正进行康复和培训;
-伊卜省:有193名残疾儿童正进行康复和培训。
家庭内部早期干预计划
53.这是在阿拉伯儿童基金会的帮助和国家支持下于1993年开始执行的一项计划,不过由于缺乏合格的培训人员又没有充足的财政拨款,该计划已经停止执行。已有56名男女残疾儿童受益。
萨那和亚丁中心支助计划
54.这一项目的第一部分是将社区再教育扩大到接近城市的地区如塞拉地区。正在对塞拉地区的残疾儿童人数进行统计,以便帮助当地社区与当局一起开展工作,照顾这些儿童。目前已向培训中心提供了培训活动所需的主要材料。
第六条 买卖妇女和迫使她们卖淫
55.在谈及像也门这样一个伊斯兰国家里社会对卖淫的立场时,应当考虑两个方面,即宗教方面和社会方面。宗教方面依据伊斯兰教教法的训戒来评价社会行为,它断然禁止一切形式的卖淫,也禁止给卖淫披上诱人外衣的一切。这些均因为伊斯兰教教法提倡高尚的品德,倡导巩固家庭——它是正当行为的基础,主张在伊斯兰教教法和合法婚姻的框架内建立男女之间的性关系,目的是满足性欲要求,使人类和生命延续下去。
56.而社会方面与宗教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社会惯例、传统和习俗否定一切形式的卖淫,倡导家庭生活所代表的美德。家庭生活的基础是双方(男、女)要彼此互相尊重,这符合伊斯兰教教法的各项原则,包括:
-家庭在抚养和教育子女方面的作用;
-学校的作用;
-整个社会的作用。
57.简言之,宗教方面和社会方面都提倡道德和反对邪恶,呼吁向所有人灌输价值观,让人(无论男女)掌握社会习惯和传统所蕴含的价值标准,灌输伊斯兰教教法的原则。所有这些就使得也门人拒绝一切有损其人格的行为,不论是卖淫还是别的劣行。因为从童年时代起,也门人就渴望过那种两性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社会生活。这并不是说也门不存在有损社会价值观和社会道德的少数劣行,而是说人们反对邪恶,维护一切倡导道德的做法。卖淫、强奸及其他类似邪恶行为在也门并非不存在,但买卖妇女、强迫她们卖淫不被也门社会所接受的。也门人依据伊斯兰教教法和社会惯例,通过一些惩戒性法律来制裁那些恶行。
58.在也门,不存在任何容忍买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的立法和法律,其原因是宗教和社会的立场反对和禁止这类损害妇女人权的行为。也门社会强调通过结婚建立正常的家庭生活,卖淫在法律上是非法的,而且没有任何法律允许卖淫。也门立法者通过1992年《第12号刑事犯罪和惩治法》制裁淫乱和道德败坏,第十一部分第4章禁止卖淫。第277条为通奸和卖淫下了定义。该条说:“通奸和卖淫是损害名誉的违法的活动,违背《伊斯兰教教法》,目的是败坏他人的道德或是从中渔利。”
第278条对通奸和卖淫行为的惩罚规定如下:“任何有通奸和卖淫行为的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
该法第281条把经营卖淫场所定为犯罪,该条规定如下:“应对经营某一场所用来进行通奸或卖淫活动的人处10年以下的监禁。无论如何,这种场所都应关闭,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没收在卖淫嫖娼期间该场所所有的家具、用品和其他物品。”
不仅如此,第279条还将唆使淫乱或卖淫定为犯罪,该条规定如下:
“唆使他人淫乱或卖淫的人要处3年以下的监禁,如果由于这种教唆发生了犯罪,那么可处7年以下的监禁。如果被教唆的人未满15岁、或者以教唆卖淫嫖娼为生,那么教唆犯可处15年以下的监禁。如果既淫乱或卖淫又教唆别人这么做,那么可判15年以下的监禁。”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宣扬性服务的问题是不存在的,这与宗教、社会及法律禁止买卖妇女和迫使她们卖淫的原则不符。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地宣扬性服务。也禁止任何形式的帮助买卖妇女和卖淫的行为。此外,在也门禁止贩卖妇女进行性剥削,这是为了与伊斯兰教教法的立场相一致。伊斯兰教教法的立场主张禁止人奴役人。1994年《第12号刑事犯罪和惩治法》第248条有明文规定如下:
“任何人,买卖人口或赠送人口或为了贩卖将其带进或带出本国,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
通过法律、社会价值观和《伊斯兰教教法》原则所表明的也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不仅仅是因为要遵守也门已经签字的那些国际条约和文件,而且是因为它源于伊斯兰教和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形成的社会风俗。
第七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59.国家第二个五年计划鼓励妇女参加政治活动,把它作为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集中力量在下一阶段努力创造适宜的气氛,以加强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参与社会生活的作用,让妇女担任各种领导职务,而这就要鼓励妇女行使宪法规定的一切法律、社会、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中首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之所以能够参加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活动主要是因为,选举法给了妇女投票权、被选举权、参选权和参加政党的权利。从那以来,妇女就和男人们一起参加了三次对宪法的全民投票表决,第一次是1991年,第二次是1994年,第三次是2001年。同时,妇女还参加了选举的组织与监督工作,在1993年政府颁布了组建最高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有一名妇女参加了该委员会。同时还组成了一些妇女监督小组,与男子监督小组一样监督选举工作。在1993年与1997年的选举中,各选区中央和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中都有妇女参加。除此之外,在议会选举中妇女还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妇女意识提高和参加选举而言,这一次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这一点在下表中可以看到:
表9
1993和1997年选举中男女选民登记数占全国居民的百分比
1993年登记选民人数 |
1997年登记选民人数 |
||||||
男 |
% |
女 |
% |
男 |
% |
女 |
% |
2 209 944 |
82 |
478 790 |
18% |
3 364 796 |
73% |
1 272 073 |
27% |
合计 2 688 734 |
合计 4 636 796 |
表10
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性别对比情况
1993年至今 |
1993年至今 |
1993年至今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监督委员会 |
53 |
1 |
54 |
- |
59 |
1 |
中央委员会 |
903 |
- |
903 |
- |
902 |
1 |
地方委员会 |
6 151 |
5 148 |
- |
- |
6 051 |
5 148 |
由上表可以看到,1993年选举中登记的妇女约占全部登记选民的18%,与男子相比,妇女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但是,这是妇女第一次参加选举。在1997年选举中,妇女参加选举的比例达到了登记选民总数的27%。
地方选举
60.行政权力下放(地方政权)是也门出现的一种新的倾向,最初表现为省议会和区议会的建立。2001年2月举行了地方议会首次选举。像其他选举一样,妇女也参加了,不仅仅是作为选举人,而且还作为省、行政区地方议会的候选人。
参加竞选的妇女人数达125人,结果有30名女候选人在行政区议会选举中获胜,5名女候选人在省议会选举中获胜。尽管妇女在立法议会和地方议会中的人数与她们的总人数相比仍然有限,但这是确定妇女在立法议会和地方议会存在的前进的一步。同时,有一名妇女最近被任命为协商会议成员。下表反映了妇女参加1993年和1997年议会选举的情况。
表11
妇女候选人竞选议员的人数和比例(1993年,1997年)
年份 性别 |
1993年 |
1997年 |
||||||
男 |
百分比 |
女 |
百分比 |
男 |
百分比 |
女 |
百分比 |
|
政党人士 |
1 198 |
98.6% |
17 |
1.4% |
717 |
98.8% |
9 |
1.2% |
独立人士 |
1 942 |
98.8% |
24 |
1.2% |
1 453 |
99.5% |
7 |
0.05% |
合计 |
3 140 |
98.7% |
41 |
1.3% |
2 170 |
99.3% |
16 |
0.7% |
资料来源 :最高选举委员会。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女候选人1993年的比例参选高于1997年,四年间这一比例下降了大约61%。其中有党派的女候选人减少了48%。作为独立人士的女候选人减少了71%。这表明女候选人数目在减少。我们认为其中主要原因是:
-有些支持妇女参选的政党抵制1997年的选举;
-另外一些政党由于某些原因不将女性列入竞选者名单,这些原因中就有社会、文化和信仰方面的原因;
-竞选运动的个人费用及某些条件对妇女不利。
总之,在1993和1997年两届选举中每一届只有两名妇女当选,妇女比例只占301名立法议员总数的不足1%(约为0.7%)。
地方选举监督
61.妇女在监督大选是否公正方面有明显的作用,这在获得监督选举的最高人民委员会从未公布的最为可靠的地方选举材料方面有所体现,有两名妇女参加该委员会工作并且有一名妇女担任了助理秘书长的职务。
此外,妇女还参加了选举监督委员会,同时,国际选举观察员协助工作队中也有两名妇女。她们的参加产生了很大影响,使该工作队在地方和全国选举中的任务圆满完成。在1993年和1997年的选举中,全国有数千名妇女参加了监督选举公正的工作。
参加政党
62.虽然选民登记表上妇女人数的比例不超过36.8%,但女性参加选举的比例向所有政党和政治组织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民主已将妇女造就成为政治舞台上一支谁也不能轻视的真正力量。任何政党或组织若忽视这支力量,必然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
《政党和政治组织法》规定,正式宣布成立一个政党就必须向政党委员会递交一份超过2 500名党员的名单。全国人民大会的名单中有37名妇女,也门改革联盟名单中有20名妇女,阿拉伯复兴社会党名单中有78名妇女,纳赛尔民主党名单中有30名妇女,纳赛尔人民团结党有48名妇女。
63.源于伊斯兰教教法于1994年修正的国家宪法第41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规定国家保证思想自由以及用语言和书面表达意见的自由等。为了坚持民主的方向、为了坚持多党制的原则,也门妇女努力争取加入各政党、宣布其政治属性为了解妇女参加政党和政治组织的规模,我们特提供以下统计资料:
表12
妇女参加各政党领导机构的情况
政党名称 |
男 |
女 |
||
人数 |
百分比 |
人数 |
百分比 |
|
全国人民大会 |
19 |
95 |
1 |
5 |
也门改革联盟 |
16 |
100 |
- |
- |
也门社会党 |
25 |
86 |
4 |
14 |
表12(续)
政党名称 |
男 |
女 |
||
人数 |
百分比 |
人数 |
百分比 |
|
纳赛尔统一党 |
14 |
95 |
1 |
5 |
阿拉伯复兴社会党 |
2 |
100 |
- |
- |
(舆论)同盟党 |
20 |
91 |
2 |
9 |
真理党 |
16 |
100 |
- |
- |
人民力量联盟 |
7 |
100 |
- |
- |
纳赛尔民主党 |
31 |
100 |
- |
- |
阿拉伯民族复兴党 |
- |
- |
1 |
- |
也门同盟党 |
3 |
100 |
- |
- |
资料来源 :阿卜杜勒·哈基姆·沙尔基比,《 2000 年也门战略报告》。
64.从上表的数字可以看到,不管是在绝对数还是在比例方面,妇女很少进入政党领导机构,在所有政党中,没有一位妇女担任党的主席或总书记,甚至是副总书记。
而妇女担任较低级职务的情况如下:全国人民大会700名常委中只有35名女常委,也门改革联盟咨询委员会在1998年10月选出的160名委员中有7名女委员,也门社会党领导机构270名委员中有13名女委员,纳赛尔统一党74名委员中有4名女委员,除此以外,在其余的政党中妇女没有担任领导职务,只有一般的女党员。
参加政府
65.从九月革命和十月革命以后,一直到2001年,还没有任何政府在其内阁班子中有妇女的存在。在现政府中才有了妇女的存在。一名妇女当了部长即人权事务国务部长,还有一名妇女当了社会保险总局局长。
在妇女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方面,也门已经取得了进展,尽管进展是有限的。在监督和专业机关中增加了女工作人员的数目。为了了解也门妇女参与政府工作情况,我们看一下以下统计资料:
除了2001年一名妇女担任部长外,妇女没有一人担任部长职务。有一名妇女当了代理部长(即有部长头衔但不履行相应的职务)。
同时我们也见不到任何妇女担任省长或副省长。
关于较低的职务,有一名妇女担任保险和退休金总局局长,两名妇女担任部秘书长,一名妇女担任扫盲局局长,四名妇女担任了部副秘书长。
在管理总局一级上,担任政府机关局长职务的妇女人数已达97名,而男人当局长的多达2 000人。此外,有两名妇女担任总统顾问,三名妇女担任内顾问,一名妇女在2001年被任命为协商会议成员。
表13
妇女在行政机关的人数
职务 |
副总理 |
部 长 |
代理部长 |
部秘书长 |
局长 |
总理顾问 |
总理顾问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1991 |
4 |
- |
13 |
- |
18 |
- |
117 |
1 |
452 |
10 |
2 |
- |
9 |
- |
1992 |
5 |
- |
23 |
- |
28 |
- |
95 |
1 |
97 9 |
49 |
43 |
2 |
- |
3 |
1993 |
2 |
- |
7 |
- |
4 |
1 |
129 |
3 |
162 |
7 |
- |
- |
- |
- |
1994 |
3 |
- |
8 |
- |
11 |
- |
23 |
- |
134 |
7 |
9 |
- |
- |
- |
1995 |
5 |
- |
23 |
- |
8 |
- |
128 |
1 |
284 |
2 |
6 |
- |
1 |
- |
合计 |
19 |
- |
74 |
- |
69 |
1 |
492 |
6 |
2 011 |
75 |
60 |
2 |
10 |
3 |
资料来源 :阿卜杜勒·哈基姆·沙尔基比,《 2000 年也门战略报告》。
66.也门妇女也担任外交官职务,共有106名妇女分别担任:
一名妇女实际担任大使职务,只有两名妇女有大使级别(不履行大使职务),只有两名妇女担任代办,只有7名妇女担任参赞,只有3名妇女担任一秘,4名妇女担任二秘,两名妇女担任三秘,83名妇女担任行政随员,两名妇女担任新闻随员。
67.一些妇女在总统府工作,目前有46名妇女在总统府各办公室工作。其分布情况如下:
两名总统府办公室代理部长级顾问,7名国务秘书级,4名副国务秘书级(她们在不同的行政部门和委员会工作)。有的人担任局长,其中有经济合作局局长、全国和平委员会秘书。其他的女研究员和专业人员被认为是男女同胞的榜样。有14名妇女担任局长,其余的担任行政和其他工作。与男人相比,她们的比例占到约20%。可以说,妇女登上政治岗位金字塔顶峰,这对全体有资格和抱负的妇女来说是一种积极的现象。
参加工会活动
68.妇女在这一领域的人数与男子相比仍然很有限,尽管工会工作为妇女开辟了进入劳动界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广阔前景。统计资料和数据反映出妇女人数有限,在工会和工会领导机构中只占15%,在省工会联合会中占到10%,在工会中央理事会115名成员中有11名女成员,占10%。工会执行局没有一名女性,只组建了一个由5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与劳动妇女有关的问题。
妇女参加这一重要领域工作的比例很低,其主要原因是:
-妇女新近才参加这一领域的工作;
-由于有些妇女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认为她们参加工会工作没有用处,但最近对此有些认识;
-男子控制着工会工作的领导岗位,不允许妇女积极参加最高领导机构工作,因此,就削弱了她们的存在、降低了她们参与的比例。
69.不过可以说,共和国工会联合会和有妇女参加的其他工会组织近来认识到必须让妇女参加工会工作。已为她们提供了加入工会领导机关工作的有限的自由空间,但是还没有妇女成为最高领导,她们成为最高领导可以有效增进劳动妇女的权益,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主管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妇女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
70.致力于巩固妇女所取得的进步的政府的和非政府的机构在九十年代得到明显的重视,尽管以前政府的努力有助于建立一些增强妇女作用的机制和方案,但是这些机制和方案仍有一些缺陷。我们将谈到在统一的国家成立后新近建立的一些机制,我们将这些机制和方案分为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两类:
政府的机制和方案
农村妇女发展总局
71.本局建立于1988年,它隶属于农业生产局。1996年它成了农业部秘书处直接领导的一个局,并在2000年更名为农村妇女发展总局。
妇幼事务总局
72.本局建立于1990年,隶属于劳工和社会事务部的社会发展部门。
家庭生产总局
73.本局建立于1990年,隶属于劳工和社会事务部的社会发展部门。
新闻部妇女总局
74.根据1999年第46号新闻部长令成立,而该部长是按照总理1999年第60号指示发布命令的。
地方行政部妇女总局
75.根据地方行政部2001年的决定成立了该局。
文化和旅游部妇女总局
76.根据文化和旅游部1999年的决定成立了该局。
妇女研究中心
77.本中心作为荷兰王国资助的萨那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所属的社会问题研究和妇女问题研究单位成立于1994年,后变成一个妇女研究中心,它在萨那大学校长和大学董事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
78.总理于2000年颁布第68号令,决定成立妇女事务最高委员会,它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理,任主席,
计划和发展部长,任副主席,
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任委员,
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女),任委员,
国家政府机构两位女领导人,任委员,
商会联合会主席,任委员,
全国妇女委员会副主席(女),任报告员。
全国妇女委员会
79.全国妇女委员会根据1996年第98号总理令建立,它的成员包括各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及政党和民间社会的代表。不过委员会初期的工作性质要求调整委托给它的职责。已发布了关于委员会任务及其改组的决定。目前正在以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变化的方式来筹建委员会的机构。
人权国务部
80.在本届内阁中建立于2001年,一名妇女主持该部工作。
也门母婴关怀最高委员会
81.本委员会依据1995年第53号令建立,社会保险和社会事务部长担任主席,由与委员会任务、政策和计划有关的21位知名人士任委员,任务是照顾妇婴,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保护儿童的各种权利。该委员会每年预算达150万也门里亚尔。预计将提高到500万也门里亚尔,以应付今后各项计划和方案的需要。
中央统计局的性别统计司
82.本司成立于1997年。目前它正与主管妇女事务的各部门积极协调,收集有关男女的各种数据和统计资料,以便建立有关性别问题的数据库和指标。
劳动妇女发展总局
83.本局建立于1997年,负责处理劳动妇女问题。鉴于其目标,它属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管辖,不过,迄今为止总局未得到任何财政预算拨款。
全国人权最高委员会
84.它成立于1998年,负责处理人权问题,其成员中迄今没有一位女性,委员会成员包括各部部长和一些领导人。
全国人口理事会秘书处妇女部
85.本部建立于1998年,由全国人口理事会秘书处规划总局监督其工作。它的职权仅限于收集有关妇女的统计资料和数据。
社会发展基金会项目规划处性别股
86.本股是在1998年新近成立的,隶属于社会发展基金会,它努力支持小型创收项目。
非政府的机制和方案
也门妇女联合会
87.本联合会成立于1990年,享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其年度预算为100万也门里亚尔,平均分配给它的各个分会。这些分会与政府有协调机制。联合会需要调整它的活动、政策和方案,以便它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
家庭发展社会协会
88.本会成立于1990年,每年预算为24万也门里亚尔,国际上支援其活动的经费可达200万也门里亚尔。它与有关的机构及组织的协调工作通过协会领导机构来进行协会大约由50名女成员组成,行政机构由9名女成员组成。
残疾妇女委员会
89.本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它源于照顾身体残疾人大会。它在大会的监督、管理下工作,其年预算为48万里亚尔。英国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和瑞典RADA BARNEN组织共同为其部分活动筹集资金。
未来研究中心妇幼部
90.本部建立于1996年,它享有一定的财政和行政权,但这与为它规定的目标是不相称的。它每年的预算是10万里亚尔,这笔款项金额太小,与它的领导机构设想的计划及活动的规模与性质是不相称的。
生产家庭社会协会
91.本协会成立于1997年7月,会员人数达220名,该协会只在萨那省和哈贾省开展活动。
妇幼发展协会
92.本慈善协会成立于1997年,它属于志愿性质的机构。其计划和活动经费依靠会员的会费和一些企业家的捐款。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依靠将计划普及到它的各方面工作中去的一个机制。
全国妇幼保健协会
93.本协会成立于1997年,其主要宗旨是保障妇幼健康。其年度预算为50万里亚尔,主要依靠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资助。
反对对妇女施暴委员会
94.本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12月,其目标是:
-研究对妇女的一般和特殊的暴力问题并形成文献;
-与人权机构和有关方面合作并协调行动以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照顾残疾妇女的挑战协会
95.成立于1998年,是一个全国性的慈善协会,负责照顾残疾妇女。
农村妇女合作社发展部
96.本部成立于1999年1月,接受农业合作联合会的监督,它的目标是:
鼓励建立妇女农业合作社,创造就业机会;
培训合作社妇女,对妇女合作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97.总理曾于1999年4月3日向各部发出第PM60/2号信函,要求各部成立一个妇女司(局)。这一要求是根据全国妇女委员会提出的加强妇女参与决策的一个倡议提出的。
98.从1995年开始,建立了一些妇女慈善协会,它们全都致力于在社会、教育、经济和健康方面照顾和培训妇女,以及提高妇女的能力和改善她们的生活水平。它们是:
友爱妇女慈善协会、甘泉慈善协会、
纯清妇女慈善协会、也门指导用药协会、
舒适妇女慈善协会、法都勒·哈拉利烈士盲女学院、
长青妇女慈善协会、照顾残疾妇女挑战协会、
布什拉妇女慈善协会、妇幼社会协会、
向导妇女慈善协会、哈立德慈善协会、
火星妇女慈善协会、密拉布社会慈善协会、
斗争妇女慈善协会、也门保护消费者协会、
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残疾人朋友协会、
忠诚社会慈善协会、妇幼发展协会、
阿拉伯姊妹论坛、沙伊夫井慈善协会。
99.这些协会的活动重点在于执行能力培训、技术训练、文化学习和启发觉悟方面的政策、计划、方案和项目。从它的干预领域、战略目标及方针路线来看,它们与以前的协会没有太多的不同。
100.提高这些关心和照顾妇女的机构的地位需要适当调整政策和采取以下措施:
-促进政府与非政府妇女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为此提供方便,以减少任务的重复并在协作及合作的框架内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以便制定与执行方案和项目相协调的政策和方针;
-使这些官方和非官方的机构能将它的方案和服务扩大到地方各级,确保将项目推广到迫切需要这些服务的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
-让议会、地方议会、司法机关和私营部门这些应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机构参与调查和分析全国取得的进步,并监督政府根据北京行动纲要所做出的保证的落实情况,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贯彻情况,监督实现男女在一切领域里机会平等的情况。
101.本报告的编写就体现了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高度重视,要继续进行妥善的活动,要考虑到互相补充的各种努力(它是统一努力、统一看法和统一方针的多项计划、方案的继续),以便减少这些机构的活动和计划中的矛盾和重复,协调安排好当前和今后的各种努力。
-要重视通过部门协调与合作将妇女问题纳入所有政策和计划中去,无论是官方机构在有关两性的统计资料、数据和指标上,还是非官方机构应当在其政策和主要活动中关心这个问题上,都应协调与合作。目前,这个问题已开始在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的活动中受到重视。还需要在不久的将来由发展政策制定者、决策者给以更多的支持和重视。这样做是为了全面协调这方面的努力,以便解决全国可持续性发展计划中的两性问题。
-建立全国官方机制和非官方机制,让新闻媒体增加为提高人们对社会上性别问题的认识而开展的新闻宣传的报道比例,这将导致以新的观点重新考虑妇女的标准形象、男女的责任,新的观点将反映家庭和社会对男女作用的不断变化的需要。这种作用取决于生活需要、经济、社会发展、人类发展的需要。这种作用目前已受到重视,但是,从照顾两性的实际需要来看,在发展政策、方针和计划中还需要进一步认识这个问题。
第八条 妇女作为官方代表和 参加官方机构的工作
102.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并在不同部门里工作,主要是教育界。有资格的、专业的妇女人数增加必然使妇女也加入外交官的队伍。由于固定的价值观和观念的流行,以前谁也不敢想象妇女能到外交界任职。但到1999年,已有3名女大使、4名女公使、7名女参赞、3名女一秘和一名女外交随员。到了2001年,又有了4名女二秘、2名女三秘、一名女外交代表和83名女行政随员。同时,人们注意到也门各外交使团随时都会发生人员变化。
第九条 国籍
103.也门立法者通过国籍法条文的制定,努力实现在获得也门国籍方面不要男女有别。在获得也门国籍这一点上,妇女享有男子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参见1990年《第6号国籍法》第2、3、4条。
104.也门统一国家建立之后不久,1990年8月26日便颁布了1990年《第6号国籍法》。也门立法者通过国籍法确定了认定和取得也门国籍的几项标准,这些标准依据的是也门社会的特点,正如任何其他想要保持自己特性的社会一样。现说明如下:
(a)根据血缘权(绝对血缘权),具有也门国籍的父亲所生的子女便具有也门国籍,《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
“具有也门国籍的父亲所生的孩子也具有也门国籍。
(b)根据与地域权相联系的血缘权(相对血缘权)。”
(c)立法者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母亲的血缘权来核定也门国籍,《国籍法》第3条的第2款和第3款规定,给予下列人员也门国籍:
“在也门出生,母亲持有也门国籍,父亲国籍不明或无国籍;
在也门出生,母亲持有也门国籍,法律上未确定其与父亲的亲缘关系。”
但是,由于与其他阿拉伯国家国民结婚的也门妇女人数日益增加,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与外国人结婚的也门妇女的孩子无权拥有其母亲的国籍。如果这样的妇女离婚或被抛弃而又带着孩子,这个问题就大了。孩子们在母亲的祖国但却是外国人,因为《国籍法》第3条第1款给具有也门国籍的父亲所生的孩子也门国籍,而没有将这一国籍给具有也门国籍的母亲所生的孩子。全国妇女委员会已将这个问题列入提交给内阁的一份报告中,要求修改某些法律条文。内阁已向司法部移交了该报告,司法部应就该问题向议会提出建议。
(d)至于获得也门国籍的标准,有的是基于在也门领土上出生,也有的是基于入籍或族通婚(见该法第4条、第5条和第11条)。
105.上述国籍法第10条规定,嫁给外国穆斯林的也门妇女将保留也门国籍,除非她愿意放弃其国籍且在结婚时或婚姻存在期间确认了她的这一愿望,并且她丈夫所在国家让她加入他的国籍。如果她的婚姻在法律上无效,她将保留也门国籍。此外,该法第12条规定:“也门男人加入外国国籍,并不导致他的妻子丧失也门国籍,除非她公开宣布愿意获得她丈夫的新国籍。
同样未成年子女如因亲子关系而取得其父亲的新国籍,也不失去其也门国籍。”
106.1990年《第7号护照法》第6条规定:
“可向年满16周岁并具有也门共和国国籍的任何人发放第3条第1—4款所述的普通护照和旅行证件。而未成年人可以加到父母双亲任何一人的护照上,如果他与父母一同出国的话。必要时经监护人同意,也可以向未成年人发护照。”这一规定普遍适用,不存在性别歧视。
107.上述《护照法》第11条不加任何其他区别地规定,具有也门共和国国籍的任何人都可以离开也门国土或是返回国内,但须经主管官员同意并在护照或相当于护照的旅行证件上签证。
第12条:“移民、护照和国籍局长或他授权的人有权根据总检察长或法官的命令,不允许任何人出国。如果是这样,移民局的主管官员应当将此通知当事人。如果在护照或旅行证件上签发了允许出国的签证,主管官员应当注销此签证。”
但第13条明确规定:“依据第12条规定被禁止出国的任何人都有权向总检察长提出不服禁止出国决定的异议。”
第十条 教育
学前教育
108.根据1999-2000年教育普查,也门共和国的幼儿园有160个,接收有6 168名男孩和5 238名女孩。
表14
幼儿园男女入园人数及男女工作人员人数
男 孩 |
6 168 |
54% |
男工作人员 |
110 |
8% |
女 孩 |
5 238 |
46% |
女工作人员 |
1 219 |
92% |
合 计 |
11 406 |
100% |
合 计 |
1 329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从上表可以看出,幼儿园女工作人员人数比男工作人员人数多,女性占92%,男性占8%。原因是儿童更需要女保育员而较少需要男保育员,因为妇女更了解这一阶段的儿童。
同时,上表不仅包含男女保育员,而且包括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如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秘书和总务人员等。
基础教育
109.国家重视基础教育,增建了很多学校,特别是在农村。因此,接受基础教育的男生和女生数目增加了,基础教育阶段的男女学生总数已达3 206 866名,其中男生2 098 907名,女生1 107 959名。
表15
1999-2000年基础教育在校男女生数目
男 生 |
2 098 907 |
65% |
女 生 |
1 107 959 |
35% |
合 计 |
3 206 866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从上表可以看到,基础教育的在校男女学生数目明显增加了,但是女生与男生人数的差别仍然很大,百分比可说明这一点,女生只占35%这样低的比例。女生人数低是由于社会对女孩受教育的偏见,尤其是在农村。
中等教育
110.1999-2000年中学生人数达到439 129人,其中有324 473名男生、114 656名女生。尽管女生数目比前几年有明显的增加(1998年在校女中学生只有62 396名),但是男女生的差距是巨大的。原因是女中学生大量辍学特别是在农村,因为女校少,另外缺乏女教师,再加上早婚——这也是辍学的原因之一。
下表说明男女生人数的巨大差距,女生只占在校生的26%,即1/4,而男生比例占到74%,即3/4。
表16
1999-2000年中学在校男女学生人数
男 生 |
324 473 |
74% |
女 生 |
114 656 |
26% |
合 计 |
439 129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一年级的入学率
111.从90-91年度到97-98年度,基础教育一年级注册学生人数的增加率没有超过10%,即平均年增长率1.8%。就是说90-91年度男女生共414 876人,97-98年度增长到478 897名男女生。危险就隐藏在基础教育一年级学龄儿童数目的增长为每年8.5%,高于这一年级注册学生人数的增长率(即1.8%),这种情况不利于普及教育。
扫盲和成人教育
112.尽管为消灭或减少文盲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的文盲占很大比例,特别是在妇女中。城乡的女性文盲比例占到76%,与其他国家相比,这是非常大的比例。其原因要么是基础阶段女孩不去上学,要么是在小学四年级即十岁以后很多女孩就辍学,特别是在农村,因为这个年龄就可以干活了。她们辍学的原因是专门的女生学校很少,或者是学校(距家)很远,还因为一些经济和社会的因素阻止女孩入学接受教育。尽管如此,扫盲和成人教育部门正在努力减少女性中的文盲比例,在城乡的扫盲中心约有752个。
表17
1999-2000年度参加扫盲班的男女人数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
性别 |
人数 |
比例 |
性别 |
人数 |
比例 |
性别 |
人数 |
比例 |
男 |
3 650 |
16% |
男 |
4 621 |
12% |
男 |
8 271 |
13% |
女 |
18 570 |
84% |
女 |
34 599 |
8 8% |
女 |
53 169 |
87% |
合计 |
22 220 |
100% |
合计 |
39 220 |
100% |
合计 |
61 440 |
100% |
资料来源 :成人教育扫盲机构《 1999-2000 统计年鉴》。
职业和技术培训(正规培训)
113.在获得基础教育毕业证书后,可以接受职业和技术教育。
技术教育
下表说明参加技术教育的人数,他们全都是男性,女性是不接受这种教育的,原因要么是社会对这种教育的偏见,要么是由于上述同一原因劳务市场不接受这样的女毕业生。
表18
技术教育
学校数 |
6 |
学生数 |
550 |
资料来源 : 1999-2 000 年年度普查。
职业教育
有女青年接受这样的教育,特别是在商业和卫生方面。但是,女性比例仍然是非常低的,而且这种职业学校数很少,仅有16所学校。
表19
职业教育
男生人数 |
3 643 |
90% |
女生人数 |
407 |
10% |
合计 |
4 050 |
100% |
资料来源 : 1999-2000 年年度普查。
非正规培训
114.除了上述学校外,还有一类非正规教育,但是由于没有合格的男女培训人员,所以这类教育显得不足。这种教育仅限于各种短期培训班,这类培训班缺乏必要的教学器材和优秀的教员。这些培训中心有:
劳动家庭中心,计有46个;
各政党所属的妇女资格培训中心;
农村妇女发展中心;
残疾妇女资格培训中心;
私人的妇女资格培训中心;
官方机构所属的文化、卫生、青年和农业培训中心。
高等教育
115.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有明显增加。为了接纳每年涌入大学的普通中学毕业生,公立和私立大学数目也增加了。因此,国家为了重视大学教育,组建了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一个部即高等教育和科研部。下表说明了1999-2000年度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在校男女学生人数。
表20
7 所公立大学1999-2000学年注册学生人数(不含留学生人数)
性别 学科 |
男 |
女 |
合计 |
男性比例 |
女性比例 |
工程 |
3 992 |
393 |
4 385 |
91% |
9% |
农业和兽医 |
623 |
65 |
688 |
91% |
9% |
教育 |
43 844 |
17 422 |
61 266 |
72% |
28% |
法律 |
13 267 |
873 |
14 140 |
94% |
6% |
文学 |
11 482 |
6 544 |
18 066 |
64% |
36% |
科学 |
1 945 |
1 648 |
3 593 |
54% |
46% |
贸易与经济 |
21 854 |
3 423 |
25 277 |
86% |
14% |
医学与卫生 |
3 403 |
2 167 |
5 570 |
61% |
39% |
新闻 |
877 |
128 |
1 005 |
87% |
13% |
教育、文学与科学 |
1 543 |
52 |
1 595 |
97% |
3% |
语言 |
656 |
631 |
1 287 |
51% |
49% |
海洋与环境科学 |
285 |
56 |
341 |
84% |
16% |
体育 |
110 |
/ |
110 |
100% |
- |
美术 |
58 |
43 |
101 |
57% |
43% |
管理科学 |
7 283 |
1 017 |
8 300 |
88% |
12% |
应用科学 |
280 |
70 |
350 |
80% |
20% |
女子学院 |
/ |
116 |
116 |
- |
100% |
合计 |
111 502 |
34 648 |
146 150 |
76% |
24% |
116.从上表我们看到,女生集中在某几个学科学习,特别是教育、语言、科学、文学和医学。但是在某些学科如农业、工程、法律、海洋环境学男女差别是很大的。其原因是对在这种学科学习的女青年的偏见和劳动力市场不接受这些领域里的女毕业生。
男女学生就学总人数之间的差别仍然很大,男女所占比例分别是76%和24%。这就意味着由于一些原因女孩在高等教育阶段的辍学率是很高的,其中的原因有:
-大学集中在大城市,除了首都之外没有供女学生居住的校内宿舍;
-早婚;
-劳务市场不接纳女大学毕业生,确切说是私营部门,因为私营部门一般只雇用女性搞文秘工作,不论女毕业生所持文凭是何种专业。
-某些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困难的经济条件,从而导致女青年无力到高等学校就学。
表21
97-98年度、98-99年度、1999-2000年度公立大学女毕业生人数
女生数 学科 |
97-98 |
98-99 |
1999-2000 |
|||
女生数 |
占总数比例 |
女生数 |
占总数比例 |
女生数 |
占总数比例 |
|
工程 |
38 |
13% |
57 |
11% |
75 |
20% |
农 业和兽医 |
8 |
5% |
22 |
15% |
16 |
14% |
教育 |
1 091 |
23% |
- |
- |
2 368 |
24% |
法律 |
99 |
7% |
75 |
5% |
61 |
4% |
文学 |
403 |
25% |
527 |
34% |
665 |
38% |
科学 |
68 |
15% |
76 |
26% |
128 |
37% |
贸易与经济 |
183 |
14% |
190 |
14% |
233 |
15% |
医学与卫生 |
179 |
29% |
196 |
32% |
146 |
30% |
新闻 |
28 |
19% |
29 |
18% |
24 |
13% |
教育、文学与科学 |
- |
- |
- |
- |
- |
- |
语言 |
- |
- |
- |
- |
- |
- |
海洋 与环境科学 |
- |
- |
- |
- |
- |
- |
体育 |
- |
- |
- |
- |
- |
- |
美术 |
- |
- |
- |
- |
- |
- |
工程与计算机科学 |
- |
- |
- |
- |
- |
- |
管理科学 |
- |
- |
- |
- |
- |
- |
应用科学 |
- |
- |
4 |
6% |
- |
- |
女子学院 |
- |
- |
- |
- |
- |
- |
合计 |
2 134 |
19% |
1 192 |
19% |
3 716 |
23% |
资料来源 : 1999-2000 年年度普查。
女性参加教师队伍的人数
表22
基础阶段教师队伍的组成
职务类别 |
人数 |
比例 |
男校长 |
6 528 |
97% |
女校长 |
232 |
3% |
男教师 |
74 765 |
81% |
女教师 |
17 961 |
19% |
男工作人员总数 |
90 214 |
81% |
女工作人员总数 |
20 816 |
19% |
总计 |
111 030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117.从上表可以看出,教师队伍中女性与男性相比仍然是很少的。基础教育阶段女校长比例只占3%,而男校长比例达到97%,同时男教师的比例占81%,而女教师比例只占19%,差距是很大的。
表23
中学阶段教师队伍的组成
职务 |
人数 |
比例 |
男校长 |
208 |
92% |
女校长 |
18 |
8% |
男教师 |
4 1 34 |
78% |
女教师 |
1 150 |
22% |
男工作人员总数 |
5 564 |
78% |
女工作人员总数 |
1 543 |
22% |
全国总计 |
7 107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118.从上表可以看出,女性参与中学阶段教育工作的比例与男性相比是非常小的,男校长比例达92%,女校长比例才8%。男教师与女教师比例分别是78%和22%,同时男女工作人员的比例也是一样。这一比例失衡对女童入学有着消极的影响,因为由于一些社会因素,女青年更愿意选择雇用女教师的学校。
表24
1999-2000年基础阶段和中学阶段混合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
职务 |
人数 |
比例 |
男校长 |
2 695 |
91% |
女校长 |
252 |
9% |
男教师 |
59 465 |
80% |
女教师 |
15 153 |
20% |
男工作人员总数 |
70 620 |
80% |
女工作人员总数 |
17 882 |
20% |
全国各类学校男女工作人员总数 |
88 502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119.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小学和中学合在一起的学校,两性的差距也很大:男、女校长的比例分别是91%和9%,男教师与女教师的比例分别是80%和20%。同样男工作人员的比例达80%,而女工作人员比例才20%。两性比例失调也必然反映在入学率上。
校舍
表25
在用的和在建的小学数量
学校类别 |
数量 |
比例 |
男校 |
1 436 |
15% |
女校 |
515 |
5% |
混合学校 |
7 950 |
80% |
小学总数 |
9 901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120.上表向我们表明,男生学校数与女生学校数的差别是很大的,男校比例占15%,女校比例才占5%,混合学校比例占80%。然而,混合学生是10岁以后即小学四年级或是五年级以后,女孩辍学的一个原因。小学流失的女学生是很多的,这些人随后就成了扫盲班和成人教育中心的主要生源。
表26
在用的和在建的中学数量
学校类别 |
数 量 |
百分比 |
男校 |
101 |
43% |
女校 |
26 |
11% |
男女生混合学校 |
108 |
46% |
中学总数 |
235 |
100% |
资料来源 :教育部 1999-2000 年教育普查。
121.从中学数量来说,数量仍然是非常少的。这意味着中学的发展和增加与男女中学生巨大的数量相比是很缓慢的,从而造成了中学各年级都非常拥挤,尤其是在大城市,有时一个班竟有160名学生。女校也一样,数量非常少,总共只占11%,而男校占43%,男女混合学校占46%。
生活常识教育
122.也门共和国政府将照顾母婴列为它的总体政策中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教育部努力把健康和环境教育的概念列入教学大纲之中,这个教学大纲对所有接受普通教育的男女生都适用。
学校活动
123.在所有学校的教学课时内开展学校活动,在这方面男女没有区别。
教育领域中造成差别的主要因素
124.非混合学校的分布。
基础教育阶段男校占15%,中学阶段占43%,而女校在这两个阶段所占的比例是,基础阶段5%,中学阶段11%。
125.基础阶段和中学阶段的女教师数量少。
在基础阶段和中学阶段女教师与男教师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所占比例差别都很大,基础阶段女教师的比例占19%,而男教师占到81%。
中学阶段也是一样,男教师占78%,女教师占22%。此外女教师主要集中在城市中,而农村学校缺乏女教师,从而造成了农村基础教育和中学教育的女生辍学现象的增加。
关于妇女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126.以下是旨在实现教育女童战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概述。
政策 |
理由 |
措施 |
主管机构 |
1 . 让家庭认识教育女孩的重要性 |
* 不了解女孩教育的重要性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好处。 * 对女孩教育的普遍态度常 常是建立在错误观念上。 * 革新女孩教育要求调动资源,要求在完全自愿基础上的志愿活动。 |
* 制订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让家庭认识教育女孩的重要性的计划。 * 发挥学校在地方的作用,而男女教师也要发挥作用,以传播有关女孩教育的重要性的信息。 * 组成地方工作队,提高对女孩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并培训他们掌握完成其任务的方法和手段。 |
教育部, 新闻部, 文化部 青年和妇女协会,俱乐部和联合会, 地方当局 |
2 . 对因女孩上学而“减少收入”的家庭进行补偿 |
* 农村地区多数家庭收入低。 * 女孩上学一方面不能参加劳动,另一方 面要交学费,因此家庭感到受了损失。 * 毕业后女孩很少有工作机会。 |
* 制定援助计划,向上学女孩及其家庭提供食品和用品援助。 * 免除女生的学杂费。 * 要求地方当局鼓励国家资本支援有女儿上学的家庭。 * 将国际组织的某些援助用于鼓励家庭让女孩上学并接受技能和手艺培训,以增加收入并改善生活。 |
教育部, 保险和社会事务部, 工商联合会, 劳动部, 公务员和行政改革部。 |
3 . 增加女教师数目 |
* 女教师数量不适应提高升学率的需要。 * 在缺乏女教师的地区,不能充分利用受过教育的女毕业生。 * 女教师不愿到农村地 区工作。 |
* 制定一项计划,根据学校女毕业生的人数,在农村地区建立女教师培训机构。 * 鼓励女毕业生到她们所在居民区从事教育工作。 * 提高女教师的职务等级,按照对女教师的需要把这与让她们在农村学校的教学工作联系起来。 * 向农村女教师提供物质、精神和职务鼓励。 * 鼓励女教师从城市转到农村学校工作。 * 为女教师的提升、晋职和调级创造条件,以便她们获得更高的教育岗位如顾问和管理人员。 |
教育部, 公务员和行政改革部, 财政部, 地方当局, 教育学院。 |
4 . 提高女教师的素质 |
* 女教师的业务水平不适应分配给 她们的任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 农村女教师负有多重任务。 * 资历和培训水平不适应农村教育工作的需要。 * 感到教育女子无用。 |
* 制定女教师在职培训计划,并将晋级和提升与此挂钩。 * 制定女教师培训计划,这要与农村女教师的任务相适应,如教多个年级、成人教育、社会指导、安排和设计课外活动、手工艺等。 |
教育部, 公务员和行政改革部, 地方当局。 |
5 . 避免男女生混校 |
* 混校是许多地区女孩入学率低的原因之一。 * 各地区反对男女混校的程度不一。 * 在允许男女混校的年龄上各地不一致。 * 基础教育学校继 续实行男女混校。 |
* 实行轮班,男女生分开上课。 * 学校将部分班级拨给女生,特别是大的学校,同时校方进行妥善安排。 * 在人口密度大需要女校的地方建立独立的女生学校。 * 开设女生专门的班级。 * 重新审查校舍的设计,利用当地材料建设并筹集投资以利教育女子。 |
教育部, 地方当局。 |
6 .对头四个年级的师资实行女性化,同时考虑当地社区的反应。 |
* 在某些地区,在基础教育的头四个年级里,家长要求男女混班教育要有女教师任教。 * 在儿童入学初期,他们需要特殊的照顾并理解与他们打交道的方法。 * 在某些地区难以 建立单独班级,不得不实行男女生混班。 |
* 在易于做到和可以接受的地区任命女教师,负责基础教育头四个年级的教学。 * 分配城市中富余的女教师到需要的地区教头四个年级并利用男教师。 * 如果需要教头四个年级,优先聘用女教师。 |
教育部, 公务员和行政改革部, 地方当局。 |
7 . 将学校建在合理位置并提供必要设施 |
* 女孩入学受到学校位置、往返学校要走的路程的影响。 * 学校设在市场和人口聚集地使家长不敢送女孩上学。 * 建立学校时未认识到女子教育的现状和不利因素。 * 学校没有卫生等适当设备不利于鼓励女孩上学和继续 学习。 |
* 依据有关女孩教育现状的各种材料与数据、女孩上学的困难来建立学校和开设班级。 * 建立学校和班级要靠近居住地,远离人群聚集地。 * 绘制女子学校分布图,或在制学校分布图时考虑到这一点。 |
教育部, 教育工程项目实施单位, 地方当局。 |
8 . 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内容具有灵活性。 |
* 教学大纲不符合当地需要和学生的需要,特别是女生的需要。 * 目前在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时太死板。 |
* 给贯彻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灵活性,把它们与当地的和学生的日常需要特别是女孩的需要结合起来。 * 重视专家有关教学大纲内 容的意见。 * 重点抓技能、手艺、家政和有利于女孩的其他技能训练。加强设计和制定教学大纲的有关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力。 * 重视课余活动,使之符合当地环境和女生需要。 |
教育部, 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 地方当局。 |
9 . 为学校创造吸引力。 |
* 学校及其课程与活动没有吸引力是辍学因素之一。 * 女孩入学率受到学校外貌、学校课程与活动的吸引力的影响。 |
* 采纳符合女生愿望和爱好的活动方案。 * 采纳将家庭与学校联系起来的活动方案。 * 让女学生参加所有改善学校环境的活动。 * 举办展览和节日活动,表扬模范父母。 * 为女孩特别是未上学的女孩制定另外的教育方案。 |
教育部, 地方当局。 |
10 . 发挥现行立法作用并发布新的立法。 |
* 不执行对女子教育有积极作用的立法。 * 需要新的立法来加强和发展女子教育。 |
* 研究各项法律并确定哪些是支持发展女子教育的法律。 * 研究执行与发展女子教育有关的立法情况及其贯彻程度。 * 颁布发展女子教育的新立法。 |
教育部, 法律事务部,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
11 . 统一管理和监督机构 |
* 缺少统一的女子教育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 管理和监督机构分散妨碍女子教育的进步、妨碍按需提供补贴。 * 监督女子教育的部门林立使很多计划受挫。 |
* 成立女子教育最高委员会。 * 该委员会在省、区各级设分支机构。 * 让群众参加该委员会。 * 制订女子教育发展计划。 * 拨出一定比例的教育经费支持女子教育,并逐年提高比例。 * 将所有补贴和补助都用于实施发展女子教育计划。 |
教育部, 地方当局。 |
12 . 增加经费、集中资源并统一分配经费。 |
* 经费少妨碍执行女子教育项目。 * 胡乱发放为女子教育提供的补助和补贴影响了它们的效果。 * 某些项目不适合当地需要。 |
* 优先拨款发展农村地区的女子教育。 * 建立支持 女子教育的全国基金,将支持女子教育的所有资金都集中到该基金。 * 寻求新的资金来源,支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女子教育。 |
教育部, 财政部, 地方当局。 |
13 . 进行研究和评估,以提高女子教育的发展水平。 |
* 发展女子教育项目不去研究当地的需要。 * 不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还是结束时,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都缺乏评估女子教育发展水平的常设机制。 * 对女子教育的倾向、情况缺少研究和探讨。 |
* 制订一项计划,以研究有关计划和项目执行前的情况、执行期间和执行后的情况,便于中央和地方两级评估这些计划和项目。 * 制订一项地 方研究计划。 * 建立一个女子教育工作的数据库,无论是统计数据还是文献资料都要。 |
教育部,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地方当局。 |
第十一条 劳动
127.也门的劳动立法关心劳动妇女,以求贯彻社会公平原则和保证实现所有劳动条件和情况方面是男女平等而不受歧视并且注意确保两性互补作用的发挥。宪法就强调了这一点,宪法第29条规定,劳动是一种权利、荣誉,是社会发展的必需条件。每个公民都有权从事法律范围内自己选择的劳动,除法律规定和履行公共服务并领取公平的工资外,不得将任何劳动强加在公民头上。《工会和职业劳动法》规范工人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1995年《第5号劳动法》及其修正案
128.劳动法强调,劳动是每个公民的一项自然的权利,任何有能力的人都可以从事劳动,要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条件、机会、保障和权利,不能因性别、年龄、种族、肤色、信仰或语言的不同而搞歧视。国家尽可能地通过筹划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证(公民)获得劳动权。劳动法第5条指出,在劳动条件、权利、义务和关系的所有方面男女一律平等,不能歧视。另外,在就业、提升、工资、培训、资格和社会保险等方面要实现男女平等。
本法给妇女一些特殊照顾,特别是在怀孕和哺乳期间。第43条第1款规定:
“如果妇女已怀孕六个月或是哺乳未满六个月,每天规定的劳动时间为5个小时。根据医生的正式报告,因健康原因这个工作时间还可以缩短。第43条第2款规定:
“哺乳期妇女的劳动时间应从产假的次日算起直至哺乳6个月结束。”
第44条规定,禁止让怀孕六个月、休完产假后从事劳动不满6个月的妇女进行加班劳动。
第45条规定,怀孕妇女有权享受60天的带全薪产假,在下述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情况下,在上述产假再加20天的时间内,不许让产妇工作,这就是:
-由医疗报告证明的难产或剖腹产;
-双胞胎。
第46条规定,禁止让妇女从事危害健康的危险工作和艰苦劳动,根据劳动部长的命令确定了这一条所规定的被禁止的工作种类。不准让妇女上夜班,但斋月期间除外,或是部长规定的那些工种。
第47条强制规定雇用女工的雇主在工作场所显眼的地方张贴适用于女工的制度。
该条规定,如果丈夫死亡,劳动妇女有权休40天带薪假,假期从丈夫死亡之日算起。还允许她享受90天无薪休假,以便过完守丧期。
第84条规定,每个劳动者均有权享受20天带薪假,以履行朝圣的宗教义务。第2条将劳动者定义为包括男性和女性劳动者。
1991年《第19号公务员法》
129.依照本法第12条规定,全体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是基于机会和权利平等而不歧视的原则。仔细研究本法的条文我们会发现,男女的任职条件和手续是相同的,特别是在任命或晋升方面。所有的标准和条件都是一样的,两性之间没有歧视,工资是按职务级别发放。
本法还具有一些积极的特点,它照顾到了也门妇女在结婚、怀孕或哺乳期间的一些情况,主要特点是:
-给予60天的带全薪假期,同时如果是难产、剖腹产或双胞胎,再加20天假期;
-最多为期一年的不带薪休假,只要当事人所属的管理机构认可;
-规定哺乳妇女(每天)5小时工作,一直到哺乳6个月。从怀孕6个月直到分娩,孕妇工作时间也可减少至4小时。
本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陪同另一方出国,可给夫妻长达4年的不带薪休假。
尽管有积极方面,但其中某些条文仍有缺陷,如丧夫妇女的假期减少到40天而不再是130天。另外,男人可以利用1年的无薪假来干其他事,而女人通常用来照顾子女和家庭,同时失去了她所需要的一份工资。还有,法律确实没有在聘用和提升妇女方面设置任何障碍,但事实上人们看到在担任国家机构决策职务和高级职务方面男女存在明显的差异,尽管有合格的女性候选人,但得到任命的总是男人。在晋级、提升和进修方面也是一样。
1991年《第26号社会保险法》
130.本法没有区分男女被保险人的保障和权利,但是注意到了被保险妇女的社会状况,所以本法规定,妇女年满55岁而不是60岁就可享受养老金。但保险费缴纳不得少于15年,而男子须满60岁并且保险费缴纳相同年限才能享受此种权利。如果妇女保险费份额缴到300份,不论年龄多大都可享受此种权利,而男子须达360份。
阅读这些条文可以看出,也门立法者给予妇女的照顾比给予男子的多,这是积极的照顾,有利于妇女。同时本法在规定妇女享受的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及工伤等保险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保障和权利。
1991年《第25号保险和退休金法》及2000年修正案
131.本法关于劳动妇女的条文和规定如下:
劳动妇女有权享受退休金
132.1991年《第25号保险和退休金法》第19条及本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妇女在下列情况之一下有权享受退休金:
-不论年龄大小,实际工作时间达到25年;
-年满46岁,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
-由于工伤或职业病,按照医疗报告身体不适于工作(此规定也适用于男子);
-不管实际工作期限,因任何原因死亡时(变成死亡抚恤金)。
强制退休
133.本法第20条规定,妇女年满55岁便强制退休。
工作终止补助金
134.本法第21条及本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7款规定,如果劳动妇女辞职去照顾家庭、结婚或到国外陪伴丈夫,则给予劳动妇女获得这种补助金的权利。
妇女以参加保险的配偶的名义享受的权利
135.如果被保险人或退休金的所有者死亡,他的法定受扶养人应有权享受他的退休金或工作终止补助金,享受这种权利的绝大多数是妇女,即妻子、母亲或姐妹。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照本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妇女的此种享受资格即行终止:
-妇女就业并取得固定收入;
-妇女结婚,但她应一次领取相当于一年的退休金;
-妇女死亡。
不过,如果她失去了新丈夫或与他离婚,她又可恢复此种权利。丈夫死后,妻子享受丈夫退休金的资格取决于几个条件,即:
-丈夫(退休金所有者)在死前与她离婚,如果离婚是可撤销的,而丈夫的死亡又发生在守节期,同时该妇女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她有权享受丈夫那份退休金。
-寡妇在丈夫死前是他的妻子。
退职金
136.国家认可它对被保险人的家庭在被保险人自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是因工伤)的情况下的责任,还给了除以上那些以外的一些权利。本法第26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自然死亡或非工伤造成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结束服务,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继承人有权领取退职金,按照他实际的工龄领取不低于7000里亚尔或最后月份全工资一半的退职金,二者相比取其多者。”
社会保险法的利弊
137.利:
-劳动妇女有权享有退休金,在这方面男女一样;
-在享受退休金方面,劳动妇女获得的好处多于男人,妇女所需的实际工作年限和退休年龄均比男子少5年;
-不管妇女年龄如何,只要实际工龄满25年,就有权获得退休金,与男子相比,实际工龄少5年;
-把55岁而不是60岁作为妇女必须退休的年龄,这是因为考虑到了也门社会的平均寿命;
-法律照顾了劳动妇女的家庭和社会情况,例如她们结婚的权利,照顾家庭、陪伴出国留学或在外事部门工作的丈夫等方面的权利。法律不禁止对妇女的实际工作期限进行适当补偿,并承认她们有权享受服务终止补助金,如果享受退休金的条件不适用的话。
138.弊:
-这一法律不适用于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妇女,这样她们就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那些好处;
-社会保险法是给了妇女在退休时的一些照顾,但是计算她们退休金的基数与男子的一样即1/420,从逻辑上讲它应该低于此数。
-妇女再婚便会丧失享受退休金的权利,这就使她们不敢迈出这一步。
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和岗位
139.1995年第5号法律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妇女,不让她们从事有害健康、有伤风化和艰苦的劳动如夜班工作。禁止妇女从事的工作有:
-各种矿山的井下作业;
-金属冶炼炉前的高温作业;
-需要巨大体力的工作,如举起20公斤以上的重物;
-制造铅化合物的工作;
-制造炸药和爆炸物的工作;
-镜子涂水银;
-玻璃熔化和成型;
-工程建筑和拆除;
-因接触某些危险物质如放射性和化学物质而影响胎儿的那些工作。
家庭、妇女和社会期望的职业和岗位
140.家庭、妇女和社会最青睐的职业和岗位有:
-在接收女性的教育机构里任教;
-妇女慈善协会、组织和机构的工作;
-妇女教育、培训和进修中心的工作。
相反,社会上反对雇用妇女做警察和司法工作,因为,对妇女仍然存在轻视,这反映在两性的工作分配上。妇女经常是干些没有创造性的辅助性和次要的工作,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男子垄断着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可以向女人施展权威,男人拒绝让女人在使她们有能力反抗他们权威的那些岗位和领域里工作。因此,男人便通过将妇女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手段,极力保持妇女对他们的从属地位。社会价值观、习惯和传统所引发的社会因素对加强那些落后观念和倾向起着鲜明的作用。但情况已开始变化,正向着有利于妇女的方向发展,妇女开始闯入长期以来一直属于男子的一些工作领域。
无报酬的家务劳动
141.尽管家务劳动是家庭无形收入的一个来源,但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不被算进国民生产总值之中。
无报酬的农业劳动及其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关系
142.依据1994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得出的统计数据,不付工资的农业劳动是包括在国民生产总值之中的。
必须明确,妇女享受产假而不失去其工作、工龄或社会补贴,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公营和私营机构。如果发生违反该规定的事件,妇女有权向有关当局提出控告。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妇女怀孕、申请休产假或休假结婚,则禁止解雇她们。同时她们还获得了卫生保健照顾、享受人身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怀孕和分娩时。
妇女占就业人口的比例
143.根据1994年人口普查结果,劳动力总数为4 900 680人,其中23.7%为女性。女性劳动力的年龄段在上述人口普查材料中没有精确的说明。目前正在进行公务员调查,其中统计数据和指标将按性别、职务类别和级别来分类,但迄今为止结果尚未出来。
为帮助劳动妇女而对儿童开展的保育服务
144.公营、私营和公私合营部门的劳动妇女在照顾子女方面得不到她们所在的工作单位的帮助,其原因是诸如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稀缺。因此,我们发现,享受到这种服务的儿童比例在大城市不足1%,在其他城市则为零,尽管这种服务很重要。因为这种服务可以为劳动妇女创造一种工作稳定和心理安全的条件。
这一社会领域的绝大多数现有保育服务是由男女投资者开办的私人机构提供的,政府办的这种机构仅仅有6个,因此难以扩大其服务。另外政府的投资计划、妇女项目活动计划也没有包括这一方面,没有考虑解决在向劳动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方面存在的巨大缺口的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妇女人数增加和私营机构提供此种服务的费用高的情况下,这就减少了这一年龄段的儿童享受这种服务的机会。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也没有任何条文要求雇用有子女妇女的私人业主和政府机构必须为儿童建立日托机构。由于缺乏有关战略和计划以及没有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就导致了问题更加尖锐,也就更加需要建立这种机构。它的重要性不亚于正规教育机构,因为它可以帮助儿童和母亲发挥所有潜能。
某些社会研究表明,一些劳动妇女在孩子幼年期间要放弃工作,以便在家中专门教育和照顾孩子一直到他们长到入学受教育的年龄,然后再重返工作岗位。这样中断工作就造成妇女失去接受培训和得到晋升的机会,特别是如果中断工作的时间长达3-4年的话。此外,长时间中断工作也会带来许多的问题和不利因素,其中主要是:
-没有对长期中断工作的妇女进行再培训的计划;
-雇用妇女的单位不了解对妇女进行再培训计划的重要性;
-培训和进修计划普遍拨款较少,从而使问题更严重;
-没有这方面的战略和政策,从而就很难开发她们无可置疑的潜力。
上面谈到的有关妇女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某些法律与程序方面是不可分的并且所依据的是确保男女平等的原则。
歧视常常发生在执行这些法律条文方面,这是由于社会现状造成的。社会现状形成了关于男女作用及责任的一些标准和固定看法,而这些对法律的起草和执行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法律文本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是妇女不参与制订法律,特别是与她们直接相关的法律,另外缺乏官方机构来监督执法工作并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童工
145.据估计,6-14岁年龄段儿童中童工人数为326 608人,其中48.6%为男性,51.4%为女性。各种调查结果表明,儿童从4-6岁的幼年起就当童工。
1991-1994年期间,童工数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造成此种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有经济原因,海湾危机带来百万移民回国、15岁以下居民增长率提高、儿童入学率低以及文盲面扩大等。童工们从事多种劳动,大都在私营部门工作(占90.4%),他们从事农业、畜牧业、汲水、砍柴、采矿、建筑、游动商贩、清洁卫生、送报纸杂志等劳动,另外还从事其他危险或艰苦的工作。
童工的问题
146.一些儿童受到身体不健康和一些社会问题的折磨,现简述如下:
- 童工缺乏法律保护;
- 患营养不良和传染病;
- 面临严寒、事故和多种工伤的危险;
- 工作中受虐待和性虐待;
- 沮丧感和精神分裂症,导致他们脱离家庭和社会;
- 雇主不遵守劳动法(同工同酬,工伤补偿等);
- 连续长时间工作,统计资料表明,42%的童工每天劳动6—10小时,39%的童工每天要干11—17小时的商业活动;
- 小小年纪就沉缅于咀嚼咖特和吸烟。
为解决童工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147.国家努力控制童工现象和解决他们引起的职业问题,以求娇正他们的人格或使他们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其办法有:
- 研究童工现象及其根源;
-为童工制定各种方案、项目、战略和政策;
-努力让童工取得职业资格并提高其技能;
-制订补充规定和决定,贯彻《劳动法》有关童工的规定;
-将童工纳入国家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禁止雇用童工从事艰苦、危险和有损健康的工作,努力为他们提供一个卫生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统计童工工伤事故,帮助他们获得适当的补偿;
-监督违法使用童工的机构和场所,对违法者采取制裁措施;
-对童工进行体检并提供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修改罚款数额;
-检查童工合同并使之符合劳动法规定,童工要在劳动局登记备案;
-使更多的父母认识到让子女接受教育和利用现有的教育机会的重要性;
-让舆论重视童工问题及其经济、文化、法律和政治方面的影响;
- 编写童工现象和儿童发展的宣传材料、研究报告和招贴(画);
- 出版《儿童权利公约》和有关儿童的立法;
- 在消灭童工现象、消灭它对儿童、家庭和社会的影响方面与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协调;
- 大力宣传限制童工的方案、项目和战略的执行情况,大力宣传也门为限制这种现象而给予的激励、开展的活动及取得的成就;
- 起草关于童工、他们的家庭和雇主的宣传材料;
- 重新起草1995《第5号劳动法》和1997年《第25号劳动法》修正案,恢复在那次修正中删除的第48条;
- 批准1973年第138号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雇工最低年龄的公约和1991年第182号关于取缔恶性形式童工及其消除的行动程序的公约。
第十二条 卫生
148.1994年全国第一次卫生会议产生了《卫生政策和战略文件》,还制定了一个五年卫生计划(1996-2000年)和一个2001-2005年前瞻性计划,最后还拟就了一份卫生部门改革的文件。通过建立卫生委员会,实行了卫生地区和分区、费用回收和社区参与制度。妇女和男人都参与了卫生设施的管理。此外还提高了卫生预算,使之占到国家总预算的4%,而1997年是3.4%。
可以回顾一下卫生部为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健康认识水平和扩大卫生服务覆盖面而制定的主要的政策和优先考虑的问题。
卫生部门工作人员
149.这个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卫生部门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1999年增至38 061人,与1998年的32 590人相比增加了约16.9%,妇女占到总人数的4%。这个比例是太低了。不过,最近几年里,到卫生部门工作的妇女明显增加了。
表27
卫生部门男女工作人员人数及比例
卫部部门劳动力 总数 |
||||
男 |
% |
女 |
% |
|
29 061 |
27 798 |
96% |
1 263 |
4% |
卫生工作人员的分布和卫生部门劳动力与人口的比例
150.尽管在过去的6年中卫生部门工作人员人数有所增加,但全国各省之间存在着差距,其原因有:
- 也门不同地区卫生工作人员分布不均;
- 没有给在农村地区工作的人以适当的奖励;
- 各地区之间总体教育水平有差异,这对进入卫生院校和医学院的新生人数产生了影响;
- 卫生工作人员因生活方便愿到城市工作而不到农村工作。
表28
居民、医生和护士数量及每万人中卫生部门工作人员所占比例
人口总数 |
医生总数 |
护士总数 |
每万人中医生数 |
每万人中护士人数 |
18 261 000 |
3 734 |
5 437 |
2 . 04 |
2 .98 |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万居民中医生的比例为2.04%,一万居民中护士比例达2.98%。
从2000年统计年鉴中我们看到,一名医生负责的居民人数是5 231名,一名护士负责的居民人数是1060名,如果同外国和兄弟国家相比,这个比例是很低的。
因此,在确定对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时应考虑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人口增长;
经济的增长和现有的资源。
出生后的预期寿命
151.七十年代出生后的男女预期寿命估计为35岁。随着健康状况的改善、保健意识的提高、教育水平的提高、对营养的重视和卫生保健的提供,1988年预期寿命提高到了47岁。1994年人口普查中,男性预期寿命达到56岁,女性达到59岁,女性比男性大3岁。2000年人口预测表明,男性预期寿命城市为59.9岁,农村为57.2岁。而城市女性为64岁,农村为60.3岁。(见《统计年鉴》)
产妇死亡率
152.以前根据政府资料进行的估计表明,1990年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有1000例产妇死亡。但是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估计是每10万活产有1400例产妇死亡。不过1997年人口普查结果表明,产妇死亡率估计是每10万活产有351例产妇死亡。这次调查结果还表明,存在着大约31%的误差,也就是说,也门的产妇死亡率最高可达每10万活产有460例产妇死亡。产妇死亡占15-49岁妇女死亡人数中的42%。而2000年政府的估计表明,产妇死亡率估计为每10万活产有800-1000名产妇死亡。
产妇死亡原因
153.产妇死亡原因如下:
- 肝炎 |
165%; |
- 大出血 |
134%; |
- 怀孕引起的感染 |
116%; |
- 妊娠中毒 |
112%; |
- 其他与分娩有关的原因 |
98%; |
- 分娩并发症 |
94%; |
- 慢性病 |
9.3%; |
- 心血管病 |
9.4%; |
- 慢性传染病 |
4.9%; |
- 慢性非传染病 |
3.6%; |
- 不明原因 |
0.9%。 |
婴儿死亡率
154.过去的5年中,婴幼儿死亡率明显下降,但是这个比例仍然是很高的。婴儿死亡率高直接影响到妇女使用避孕工具的愿望,因为母亲希望用多次生产来弥补(婴儿死亡),从而也导致了妇女生育率提高和连续分娩增加,于是对母亲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家庭生活水平降低。
儿童是最易受多种传染病和流行病影响的人群。同时,儿童死亡率同提供医疗服务的水平、保健意识、采用适当的生育手段等密切相关,也同母亲受教育水平相关。
155.最近几年婴儿死亡率明显降低了。六十年代婴儿死亡率超过每千例活产200人,八十年代婴儿死亡率为每千例活产131名,九十年代这个比例又下降到每千名新生儿有75名死亡,每千名1至4岁婴儿中有32名死亡。同时,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前20年间每千例活产有260例死亡降到最近5年间每千例活产有105例死亡。
表29
2000年婴儿死亡率
新生儿死亡率 |
|||
城市 |
农村 |
总计 |
|
男 |
63 . 6 |
88.5 |
80.0 |
女 |
51.3 |
53.2 |
52.4 |
总计 |
50.0 |
72.0 |
67.4 |
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 |
|||
城市 |
农村 |
总计 |
|
男 |
78.3 |
114.0 |
106.0 |
女 |
65.5 |
87.0 |
83.0 |
总计 |
72.1 |
102.7 |
94.8 |
婴儿死亡原因
156.婴幼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有以下这些:
- 呼吸系统发炎;
- 腹泻;
- 疟疾;
- 六种致命的疾病;
- 脑膜炎;
- 意外事故。
157.婴幼儿死亡的间接原因有以下这些:
- 母亲受教育的程度;
- 母亲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情况;
- 连续分娩;
- 母亲生育时的年龄;
- 咀嚼咖特和吸烟;
- 婴儿出生时的体重;
- 环境因素,如饮用水、污水排放、住房清洁、环境卫生等。
生育保健和儿童保健
158.近来,卫生部门的生育保健计划和项目,包括母亲的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手段、治疗不育症、性病等,除了妇女之外,其他人群也可以享受这种服务。
生育率
159.也门属于高生育率国家。1991-1992年,每名妇女平均生7.4个孩子。1997年下降到每个妇女平均生育6.5胎,到2000年每个妇女为5.8胎。
对孕妇的照顾
160.根据1992年母婴健康的人口调查,怀孕期间得到卫生保健服务的母亲的比例占到26%,这个比例在1997年第二次调查时升到了34%,即增加了8%。农村和城市有差别,分别为73%和39%。分娩时得到合格卫生人员帮助的妇女比例在这两次调查中分别是16%和22%。
尽管怀孕期间得到保健服务的妇女人数和得到合格助产士指导的分娩数有了提高,但这个比例仍然很低。有关机构努力要使这个比例到2005年底增加到60%。
宁肯在家分娩的妇女比例仍然很高。1999年对全国穷人调查时这一比例达到79%。这就是说,只有少数(21%)的妇女才选择到医院或医疗中心分娩。调查结果还说明,全国只有8.6%的家庭分娩是在合格助产士指导下进行的。这就需要扩大卫生保健服务。
这还要求扩大生育保健服务、鼓励妇女在合格助产士指导下分娩、培训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在农村,已培训了一些女卫生指导员,同时到2001年底将培训1 500名接生员,这样可应付农村对合格卫生人员的需求。
图 1
医务人员帮助分娩 孕期保健和分娩帮助
计划生育手段
161.卫生部很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以限制人口的不断增长,因为这样可改善母亲的健康和降低母婴的死亡率。生殖健康计划旨在向母亲提供方便和安全的服务。对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及合理生育间隔的认识已有提高。许多妇女对计划生育手段已有所了解。而且提供与使用计划生育手段从法律上讲也不需征得丈夫的同意,但输卵管结扎术除外。社会的演变、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也门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等因素导致了人们欢迎计划生育手段。虽然迄今为止采取避孕措施的比例尚不令人满意,但在最近几年使用避免手段的比率已达到31%,而1997年只有20%。服用避孕药物比例达到37%。母乳喂养比例达到31%,这两点也是防止受孕的措施之一。同样,有98%的保健中心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表30
采用计划生育手段的比例(15-49岁)
96年人口调查 |
97年人口调查 |
2000年初步调查 |
||||||
农村 |
城市 |
合计 |
农村 |
城市 |
合计 |
农村 |
城市 |
合计 |
6 |
28 |
10 |
16 |
36 |
21 |
9.4 |
34.8 |
15.5 |
162.从采用的计划生育手段看,妇女服药物的比例上升到了37%,其次是母乳喂养占到31%。值得一提的是,也门妇女使用母乳喂养的办法是根据本能和经济状况,而不是作为一种避孕方法。
女性割礼
163.女性割礼手术导致女性生殖器官变形和其他并发症,如:
-手术期间引起疼痛和造成伤害;
-出血;
-感染和发炎;
-破伤风。
女性割礼术约有97%是在家中由老年妇女或接生婆做的,其余的3%是在医疗机构做的(1997年人口调查)。2000年进行的研究说明,由接生婆做的割礼术占44%,由女美容师做的占45%,由亲属做的占3%,有8%的割礼术是由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做的(2%是由医生做的,6%由护士和接生员做)。同时,这项研究还表明,进行了割礼术的妇女比例是91.5%,而她们的女儿进行了割礼术的比例是79.3%,这就表明母女两代人之间这一比例大大下降了,即下降了12.2%。即使如此这个比例仍然被认为是很高的,还需要做出很大努力,使人们认识这种传统做法的危险性。需要大力加强反对这种恶劣做法的斗争,因为它对女青年和妇女有着健康、社会和心理方面的有害影响。割礼手术在沿海地区盛行,在山区、高原和沙漠地区较少。
图 2
不同地区割礼的流行情况
为儿童注射预防有致命危害的六种疾病的疫苗
164.以公共卫生部为代表的政府大力加强广泛的预防接种计划,因为通过给儿童打预防针可以消灭那些严重疾病。也门共和国各省的所有初级卫生保健中心都有这些疫苗。卫生部门已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以支持这项预防接种计划。同时,政府还拨出预算支持预防接种计划。这些努力的结果是,全国顺利开展了消灭小儿麻痹症的的运动。
结核病疫苗接种比例达到63%的男童和61%的女孩,这是1999年全国贫困现象调查的数据。三联疫苗的接种比例是男孩50.5%和女孩50.4%,小儿麻痹疫苗是男孩56.1%,女孩55%。麻疹疫苗的接种比例是男孩53.2%,女孩52.2%。由于病毒性肝炎(它被认为是一种地方病)的流行,已在1999年首次注射了预防传染性肝炎的疫苗,做为预防接种计划的一个部分。这次预防接种对0岁至1岁的儿童是免费的,对以后年龄的儿童收费是象征性的。需知,如果这项计划取得成功,5岁以下的儿童免费预防接种将从2000年开始。
堕胎
165.在也门,堕胎是要受法律制裁的一种犯罪,无论是妇女自愿还是不自愿。对此的惩罚是支付罚金并处5年以下的监禁;如果堕胎致妇女死亡,如果施行堕胎的是医生或接生员并且未经当事人同意,则要处以10年以下的监禁。
如果堕胎是妇女自愿的,施术者要被处以全部或部分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妇女无权得到罚金。如果妇女自行堕胎,则要被处以罚金。如果专科医生认为堕胎是保护母亲性命所必须的,那么这样的堕胎是不受惩罚的。
从宗教的观点看,堕胎是伊斯兰教教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谋杀。但在下列情况下,堕胎是允许的:
-母亲面临治疗问题,怀孕会危及她的生命;
-专业医生证实胎儿存在严重畸形;
-妇女遭强奸而受孕;
-胎儿死于母亲子宫内;
-发生出血和先兆流产。
根据伊斯兰法学家的意见,在胎儿获得神授灵魂前允许堕胎,这段时间是大约在受孕开始后的120天。在上述情况下,堕胎只允许在政府卫生部门进行。有些堕胎是在私人医疗机构中进行的,可是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材料。
无论如何,堕胎手术要得到丈夫或妇女(如果她是未婚却遭强奸的女孩的话)监护人的同意。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社会保险不支付堕胎术的费用。但是有些用人机构为工作人员投有这方面的保险。
卫生部没有关于堕胎引起的死亡或并发症的精确统计材料,也没有关于私人卫生机构做堕胎手术的统计材料。
艾滋病病毒感染
166.也门共和国有一些艾滋病病例,但这方面的统计材料是不精确的。全国防治艾滋病计划主任在2000年第一季度结束时宣称,已登记的病例大概是806例,这只是已知病例。统计数据还表明,也门人感染病毒者的比例是44.5%,而外国人是55.5%。统计数据还表明,1995年男性感染者与女性感染者的比例是4∶1,但女性感染者人数逐年上升,这一比例已经达到2∶1。
图 3
表现出同特定健康危险有关的特点的男女人口比例( 1996 和 1997 年)
00010020030041996年1997年妇女男人
167.感染艾滋病的男女得不到保健服务和心理治疗,而他们需要这种服务,以缓解身体病痛和由于获悉染病而经受的心理折磨。全国防治艾滋病计划正在执行一项让人们认识这种疾病对人体危害的方案。办法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报导。同样,有关的一些协会特别是也门关怀家庭协会也发挥了作用,使人们提高了认识、了解到这种病的危害及其严重性。
但是,由于社会上文盲率较高,人们对于这种病的严重性及其带来的健康、社会、经济和心理影响缺乏认识,这些提高认识的计划是不够的,因此,需要有关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向这些病人提供各种服务并向他们提供各种帮助。
患有乳腺癌和子宫癌的妇女的保健
168.这方面的战略和2001-2005年行动计划强调,必须向患有乳腺癌和子宫癌的妇女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并为此提供必要设备。但这些病人得到的照顾与其他癌症患者没有什么两样。她们得不到适当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以使他们能够应对这些恶性疾病引起的健康和心理问题。
这些慢性疾病的治疗和例行检查费用昂贵,这就使很多患者有可能很快死亡,因为没有专门治疗乳腺癌和子宫癌的专门医院。至于放射性治疗,只有到国外去才能进行。
尽管这类病例在增加,但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中心来统计有关材料和数据,因而难以采取恰当的处理办法和必要的措施来对付这种疾病。因此,国家各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医学和临床研究,以获得必要的材料和数据,改善向患病妇女提供的服务。
169.不过,全国癌症防治组织已开始了一些主动行动,该组织于6年前成立,承担了关怀癌症患者,特别是女患者的使命。它已开始执行提高人们的认识和开展教育的计划,以对付癌症特别是乳腺癌和子宫癌。该组织已向这些病人提供了一些财政、医疗、保健和社会关怀服务,其目的是希望能支持官方向少数癌症患者提供的有限的财政帮助,这些患者将出国接受治疗。
上述所有因素使我们认识到,重要的是要呼吁卫生机构的有关方面,要特别重视向患乳腺癌、子宫癌的妇女提供服务并改进服务质量,这类癌症对患者本人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很多社会的、健康的和心理的影响。必须建立一个全国性帮助癌症病人的中心,而政府应向该中心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援,吸取阿拉伯和全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以减少到国外去治疗这类病的开销。
第十三条 经济和社会生活
170.也门政府在2001年7月向议会提出的施政总纲中很重视妇女和穷苦家庭的状况。这个总纲与国家要减轻贫困、减少其经济和社会影响的目标与政策是一致的,而这些均是在经济和财政改革方案的框架中开展的。总纲还强调要开发人力资源,让妇女参与发展和增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比例。
把促进和扩大社会保障网的目标放在优先地位,特别是帮助收入低的社会阶层。政府总纲的基本方针之一是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其目标是减轻改革方案对收入有限和贫穷的社会阶层和失业阶层的负面影响。
171.国家还致力于促进和扩大社会保护和社会保障机构,如少年管教所、残疾人院、养老院和贫穷妇女职业培训中心,其办法是提高它们的容纳能力、建设新的机构、或使它们的活动多样化并提高它们的服务质量。
已采纳的这些政策和方案向妇女和家庭提供各式各样的家庭补助,以使她们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另外,政府通过其专门机构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同样的家庭补助。经过修改的1999年第31号法律确认男女平等,扩大了社会保障所包含的社会类别,例如将孤儿和穷人列入保障范围。它将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各种补贴扩大到供养者长期不在和失踪的家庭的妇女、囚犯家庭、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者。
172.包括在社会保障法中的这些类别的人不分男女。受益人获得现金或实物帮助。上述法律将无供养者的妇女定义为丈夫失踪的妇女、被丈夫休掉的妇女、年龄超过30岁的未婚妇女(无论她有无子女)。条件是,她不能工作了,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一个能够供养她的法定的供养者。这一法律得到了贯彻落实,其办法是建立了以下机制。
社会保障网
173.这是国家特别重视的最主要的目标之一。它向家庭提供社会保护和福利,以便应付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贫困日益加剧带来的影响。因此,1995年,政府紧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步骤以建立起这个网,这是在经济、财政和行政改革第二阶段和改革取得了社会效果之时进行的,这个网的目的是实现以下目标:
-提供物质和食品援助,以减轻穷人和低收入男女的负担;
-不加歧视地为失业者和能劳动的男女创造就业机会;
-扩大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实现经济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结合;
-通过服务、方案和资源的多样化以及改善质量来加强围绕社会一体化的步骤。
174.在建立这个社会保障网的同时建立了许多机构,在96年、97年和98年有些机构已有效地开展了工作,还建立了社会保障网最高委员会,以增强社会保障网计划的作用。
同时还建立了以下一些支助机构。
社会福利基金
175.社会福利基金根据1996年第31号法律(1999年第17号法律修正)建立,以向贫困阶层提供直接的现金援助。1997年向102134户家庭提供了援助,1998年,基金又审查了近10万份新档案,受益家庭总数达200705户,年补贴2,216,937,245里亚尔。1999年,申请户数增加了15万,年补贴4,944,200,000里亚尔。2000年,又批准增加了10万新户。这样2000年受益户数达45万多户,年补贴达72亿里亚尔。
公共工程项目
176.该项目根据1996年第159号内阁令建立,它是社会保障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和世界银行及国际开发署共同举办该项目。该项目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为妇女和男人提供就业机会;
-普遍改善卫生状况和环境状况,特别是在最贫穷地区;
-促进社区参与建筑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全国生产家庭方案
177.本方案是在国际、区域、也门国内关心妇女和家庭问题的情况下制订的,目的是让妇女和家庭参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活动。1998年颁布了有关本方案的法令,它是由保险和社会事务部监督执行的。
表31
1998-2000年各种中心数目、总支出和受益妇女人数
年份 |
中心数 |
开支(里亚尔和美 元) |
合计 |
接受培训的妇女人数 |
||||
国内 |
国外 |
国内 |
国外 |
|||||
1998 |
41 |
46 371 000 |
16 000 美元 |
46 371 000 |
16 000 美元 |
|||
1999 |
41 |
33 600 000 |
16 000 美元 |
33 600 000 |
16 000 美元 |
1 084 |
||
2000 |
46 |
107 000 00 |
美元 |
里亚尔 |
107 000 000 |
美元 |
里亚尔 |
12 844 |
70 000 000 |
537 680 |
70 000 000 |
537 680 |
全国减轻贫困和提供工作机会方案
178.在发布1998年第168号内阁令后于1998年6月开始实施这一项目。本项目的预算为4000万美元,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专门组织提供资金。
本项目旨在促进社会保障、卫生、教育、职业培训、生产家庭、农村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小企业发展股
179.成立该股是为了开展贷款工作,它由工业银行监督、并同荷兰项目及联合国促进资本组织进行合作。在过去几年中,该股的外国援助总额为500万里亚尔,也门政府支助估计为600万里亚尔。该股目前向社会贫困阶层的户主提供低息贷款,以建立小型创收企业。2000年向妇女提供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8.74%,受益人是:
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大学毕业生和职业培训机构或中心的毕业生。
表32
1991-2000年发放贷款情况
年份 |
贷款份数 |
给妇女的贷款占总贷款的百分比 |
||
女 |
男 |
合计 |
||
1991 |
11 |
17 |
28 |
39 . 29% |
1992 |
11 |
32 |
43 |
25 . 58% |
1993 |
22 |
48 |
70 |
31 . 43% |
1994 |
61 |
57 |
118 |
51 . 69% |
1995 |
27 |
67 |
94 |
28 . 72% |
1996 |
101 |
89 |
190 |
53 . 16% |
1997 |
73 |
143 |
216 |
3 3 . 80% |
1998 |
63 |
89 |
152 |
41 . 45% |
1999 |
54 |
199 |
253 |
21 . 34% |
2000 |
16 |
167 |
183 |
8 . 74% |
总计 |
439 |
908 |
1 347 |
32 . 59% |
提高工作效率方案
180.本项目由德国技术合作署(GTZ)提供资金,类似于小企业发展项目。它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促进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提高现有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改进企业产品质量并为它提供咨询服务。
社会发展基金
181.该基金向穷困地区和失业地区的居民提供服务,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贷款,以建立一些小企业;同时它也努力同受益人建立直接的关系,加强他们对基金及其目标的信任。基金要实现以下目标:
-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
-鼓励在农村建立一些农业生产项目,这些项目大半是由妇女来实施;
-鼓励家庭投资于畜牧和家禽养殖业,以及其他创收活动。
表33
第一阶段的直接和间接受益者人数
受益者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合计 |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直接 |
间接 |
|
男 |
61 485 |
25 338 |
322 653 |
39 988 |
368 964 |
43 025 |
471 99 7 |
56 575 |
1 225 099 |
164 926 |
女 |
58 171 |
24 946 |
292 406 |
35 696 |
337 071 |
337 071 |
480 481 |
39 897 |
1 168 129 |
139 007 |
合 计 |
119 656 |
50 284 |
615 059 |
75 684 |
706 035 |
81 393 |
852 478 |
96 472 |
2 393 228 |
303 933 |
受益者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合计 |
|||||
长期 就业 |
临时 就业 |
长期就业 |
临时 就业 |
长期 就业 |
临时 就 业 |
长期 就业 |
临时 就业 |
长期 就业 |
临时 就业 |
|
男 |
300 |
128 074 |
1 730 |
716 006 |
2 369 |
929 597 |
3 179 |
1 244 243 |
7 578 |
3 017 923 |
女 |
149 |
1 520 |
441 |
1 249 |
643 |
2 488 |
532 |
3916 |
1 765 |
9 174 |
合 计 |
449 |
129 594 |
2 171 |
717 255 |
3 012 |
932 084 |
3 711 |
1 248 159 |
9 343 |
3 027 097 |
小额和极小额贷款的微型启动项目
182.通过对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调研,确定了这个项目的初步基础,调研是为了征求各组织和协会的意见并了解它们对这一服务的需求。此项目已开始实施,费用达161.3万美元。项目要实现以下目标:
-向全国各省提供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
-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别;
-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妇女借贷
183.妇女在某些因素和特殊情况影响下(如家庭物质条件差、婚姻纠纷、丈夫死亡、离婚、盖房、建立企业),可以通过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申请借贷。
工业贷款
184.这方面的借贷有限,但已开始出现积极的变化,尽管工业银行在1999年初关闭了。
表34
1991-1997年妇女与男子获得小额工业贷款情况比较
年份 |
项目数 |
妇女企业与男子企业百分比 |
||
男 |
女 |
合计 |
||
1991 |
23 |
17 |
40 |
73% |
1992 |
44 |
14 |
58 |
31% |
1993 |
77 |
27 |
104 |
35% |
1994 |
84 |
58 |
142 |
69% |
1995 |
82 |
38 |
120 |
46% |
1996 |
119 |
112 |
231 |
94% |
1997 |
57 |
37 |
94 |
64% |
农业贷款
185.这是农业信贷银行向妇女提供的贷款,用于家禽饲养、牛羊饲养和食品加工。农业信贷银行在这个领域是最活跃的银行。这是因为在这一领域工作的妇女比例增加,因此,这家银行很愿意与妇女打交道而不带任何条件。该银行已在塔伊兹、荷台达、萨那、阿姆兰和亚丁开办了支行。
保险和退休基金
186.许多工商企业通过每月向社会保险局缴纳保险费为它们的员工投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工伤的人身保险。
公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也向它们的员工提供低息贷款。
表35
1999-2000年社会发展基金受益人的情况
年份 |
受益者 |
女 |
男 |
合计 |
1999 |
直接受益者 |
337 071 |
368 964 |
706 035 |
间接受益者 |
38 368 |
43 025 |
81 393 |
|
2000 |
直接受益者 |
480 481 |
481 997 |
952 478 |
间接受益者 |
39 897 |
56 575 |
96 472 |
187.从上表可以看出,男性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这些项目的比例高于女性,尽管妇女享受一些优惠和一些便利条件,但她们担心无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因而对享受这些优惠和便利并不积极。另外,她们的家庭也不鼓励她们利用这种贷款。男女贷款者之间是有巨大差别的,因为各种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影响妇女,不鼓励妇女去利用一些贷款。这些因素是纯文化的,与思想上认为妇女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固定看法有关。
188.上述统计资料表明已婚妇女、寡妇、离婚妇女特别是贫穷妇女有权获得各种补贴并且能够享受政府机构、国际投资机构、妇女组织为农业、工业、不动产或其他项目提供的贷款在这方面仍然遇到障碍,特别是在获得贷款方面。
得到这些贷款是个人的权利,无论如何妇女都无需获得丈夫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妇女所拥有的自由随文化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家庭受教育程度越高,妇女摆脱文化桎梏和障碍的能力就越强。大多数情况下,妇女征求丈夫和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只是想让他支持和帮助她,跟她站在一起,因为她担心自己会遇到阻碍或失败。她希望丈夫帮助她去对付并战胜各种困难和障碍。
最近,在让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发展项目范围内搞了一个试点项目,一些残疾女青年和已婚妇女利用了该项目的贷款。结果表明,受益人的家庭成员特别是男人帮助这些女青年和妇女获得了这样的贷款。这一经验证明出现了积极的变化,男人开始接受与妇女共同承担重担和责任。这是有利于妇女的一种积极的迹象。
住房银行
189.住房银行对男女一视同仁,但宁可与劳动妇女打交道而不愿与家庭主妇打交道,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从她的薪金或拥有的不动产中收回贷款。至于家庭主妇,如果她有适当的不动产并且能够付清贷款,才会给她贷款。
表36
1995-1997年住房银行贷款情况
年份 |
贷款妇女人数 |
贷款男子人数 |
妇女与男人之比 |
1995 |
9 |
228 |
3.94% |
1996 |
4 |
159 |
2.51% |
1997 |
15 |
234 |
6.41% |
190.上表说明,与男子相比,妇女借款的比例非常小,尽管这一领域对于保证家庭稳定并预防可能遇到的许多问题非常重要。妇女不能利用住房贷款的原因如下:
-清偿贷款需要有很高的收入,这使妇女不敢问津这类贷款;
-为获得贷款提供的便利不多,这妨碍妇女利用这种贷款。男子往往敢冒风险和承担长期清偿贷款的责任,妇女通常不能承受这种压力。
住房服务
191.这方面的服务不足,尤其是对穷困妇女和低收入妇女而言。因此,国家已在国家人口战略的框架内确定了为每个家庭提供适当的住房的目标。1996-2000年人口领域新的行动计划包含了以下几个重点政策和措施:
-制定一项考虑到人口增长率的住房政策;
-寻求解决当前和今后住房问题的适当办法,特别是让国营和私营部门参与大型住房项目;
-向个人和团体提供优惠贷款,使它们能够为收入有限家庭搞住房项目;
-鼓励建立住房合作社,帮助成立住房合作社联盟来方便它的活动;
-必须重视因大城市特别是萨那、亚丁和荷台达贫穷的效区违章建房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其办法是建立居民点并改善向这些人提供的服务质量;
-颁布法律法规,以限制住宅侵占农业用地、制止住宅用地纠纷并协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
192.但是,这项计划迄今为止尚未反映在为收入有限的人特别是穷困家庭提供适当住房的投资方案或项目中,也没有反映在为急需住房的家庭建造大众化住房。
关于每年住房短缺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仅仅在6个主要城市就需要提供两万套住宅,这个数字还只考虑了城市人口的增长。有关也门其他地方住宅需求量的数据,我们尚未得到。
193.无疑,实现向所有贫困家庭提供住宅的目标是一件雄心勃勃的事,它不是国家力所能及的,也不符合国家当前面临的困难的经济和财政状况,因为国家正在执行结构性调整政策和方案。所以,就通过公民自己微薄的力量来修建住房,这些住房结构有缺陷或不稳固,屋内没有卫生设施,没有自来水、照明和排水等设施。大批的贫困家庭、低收入和无收入的家庭只靠个人的努力仍然不能实现这个目标,因为他们要不断应付维持自己生命的各种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至少从目前看来,实现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不是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在公私两个部门很少投资于住房建设的情况下。
健康保险方案
194.经济和财政改革政策和方案的实施带来负面影响,例如缩减了一些基本服务的支出,其中包括保健服务。国家在这方面的预算总额不超过总预算的3%。此外还对一些卫生机构实行私有化,使许多家庭特别是妇女得不到保健服务。尽管如此,国家还是承担了某些慢性病出国治疗的部分费用。但是国家无力包下要求提供财政援助的所有人的全部医疗服务,而是根据政府主要医疗机构或专业医疗委员会出具的医疗报告提供有限的财政援助,报告要说明疾病类别和危险程度。由于这一程序,这一制度在紧急情况下起不到任何作用。
195.1991年,政府在发布第361号内阁令后,要求若干政府机构制定一项健康保险制度。于是由各部组成了一个委员会,委员会拟定了建立健康保险总局的草案。但是,尽管这样的法律意义重大,尽管它对改善公民特别是妇女的健康状况非常有利,但是没有任何具体的行动使健康保险制度付诸实施。
文化娱乐活动及方案
196.尽管家庭享受许多服务,但是在有些领域特别是文化娱乐活动和计划方面如文化俱乐部、社会和体育活动场所以及剧场和公共图书馆是很少的,甚至是稀少的。但是,有一些针对青年男女而不是已婚妇女的计划,这些计划由青年和体育部负责执行,人口活动基金给予支持。此外,国家的好些协会和组织也发挥了作用,在各省建立了青年之家,为他们举办夏令营。还在一些青年俱乐部举办体育娱乐活动。例如童子军协会和女辅导员协会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艺术娱乐活动(演戏和唱歌)。这些活动主要的特色就是都是针对男青年的。而妇女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俱乐部,无论是政府组织的还是非政府组织或私人组织的那就很稀少了,甚至不存在。因此,妇女和青年男女沉迷于咀嚼咖特,目的是为自己寻求刺激、建立社会联系和文化联系,以弥补集体娱乐和文化服务的不足。
阻碍妇女参加文体活动和各方面生活的法律和文化的制约因素
197.妇女的作用和地位受到现行的意识形态、现行的法律制度、文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最终确定了妇女的特性、妇女应当发挥的作用。这种特性随社会经济条件而变化,与出现新的进步的社会要求相联系,这些要求产生于新的生活方式和更明智的文化价值观。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妨碍妇女参加体育娱乐活动和其他文化生活的一些法律障碍和文化障碍。
198.关于法律,这方面没有什么障碍妨碍女青年和妇女参加体育娱乐活动和其他文化活动。这种障碍只表现在提高妇女在这一领域的参与程度的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但是,存在一些文化障碍,这是因为:
社会认识水平低,不了解女青年和妇女对这些活动的需求,这大半是因为家庭和社会对女孩的教育方式不当,必须重视让妇女掌握生活能力、拥有生活经验,这些可以增加她们的忍耐力、控制惧怕心理、愤怒情绪、屈从心理及其他消极心理,而这些活动可以调整心理的平衡,使她们有能力用有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感情和体会。这些活动可以培养良好的心理状态、正确的行为、一丝不苟的态度,还可以减轻紧张的心理,战胜失败的情绪。通过家庭教育方式与支持这种方式的社会文化论点的相互作用,可以看出构成社会价值标准的概念、标准和倾向。
199.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可概述如下:
-维持两性在家庭中的传统角色,这成了妇女广泛参加这些活动的一大障碍;
-教育、指导及宣传活动不能渗透到社会结构深处,这些活动仅限于有限的人群,而忽视了更需要了解、认识这些活动对女青年和妇女的重要意义的群体;
-文化上不接受妇女参与社会、文化、体育和娱乐生活的许多领域里,想把她们排除在这些活动之外;
-围绕着也门妇女变化了的作用,人们存在意见分歧,试图利用这种分歧来损害妇女的权益,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其原因是主流文化从小就对男孩和女孩进行男女有别的教育,而其他一些教育机构如学校、妇女社团、男人社团和劳动场所又使这种观念更加深化。这些机构被认为是家庭的延伸,它同样也是一个家庭内部代与代如父亲、兄长、丈夫和监护人之间冲突的延伸,它维护了这样一种价值观:反对妇女参加这些方面的活动,肯定甚至巩固男女有别的观点,而这种观点是在各个学习阶段不断灌输的。尽管这种价值观目前有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但只限于几个社会群体。
200.面对男女在教育、就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文化机构和新闻媒体一般不明确宣扬妇女参与这些领域的重要性(少数活动除外,但这些活动不反映妇女作用的多样性及其对妇女本人、她的家庭和整个社会的生活的重要意义),以提高妇女的认识,改变构成提高妇女参与程度的文化障碍的妇女的负面形象,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
201.如果说一般妇女特别是贫穷妇女是没有影响力、不发挥作用的一方而且是软弱的一方的话,那么无疑妇女将是消极的社会价值观所维护和加深的各种文化价值观的实际受害者。这是我们生活在这种盛行的文化氛围中经常感觉到的。
这种文化在认识问题、方针和行为方面引起的消极变化是明显的,并且农村胜于城市,老年人胜于青年人,男女文盲胜于受过教育的人。另外它还导致了对妇女的不信任,不征求她们的意见,更不让她们参与决定自己的生活。这种态度及其严厉还导致了某些妇女消极的心理特征,如自卑感,屈从、依赖他人、不参与(社会生活)和坚持消极的传统角色。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找出造成男尊女卑和阻碍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方面的原因。这样障碍有其心理、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和文明方面的原因和特性。对这个问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便确保妇女有效参与一切活动领域。
第十四条 农村妇女
202.分析也门农村妇女,就要求我们研究农村妇女面临的各种特殊问题的性质,研究她们为维持家庭生存以及她们在经济和财政领域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指出,农村妇女是社会最脆弱的阶层之一,因为有许多不利条件,使妇女被剥夺了许多现有的社会福利。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村妇女目前不可能保障她的家庭所需要的粮食,也不可能为全国粮食安全作出贡献。我们还应该考虑地区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关于农业生产,我们看到,也门农村妇女负责在靠天吃饭的土地上生产粮食以养家糊口,她们还负责饲养牲畜。男人管理农场,负责在水浇地上生产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的经济作物。
除了负责农业生产和牲畜以外,我们发现农村妇女还要全面负责满足家庭的所有家务需要。同时妇女生儿育女的作用仍然是社会和妇女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关注的一个焦点。农村妇女要负责汲水、打柴,为此妇女要花费很大努力和时间,特别是要从离村庄很远的地方汲水、砍柴的时候。也门妇女每天要从事16小时的田间和家务劳动。
203.妇女还承担劳动密集型的任务,这要花费很多时间,特别是因为完成这种任务是手工操作,只使用简单的工具。没有人认真地评估过妇女在农业和畜牧业生产中做出的贡献。由于农村妇女的劳动通常是货币经济活动之外的劳动,所以它不被计入国家的统计和普查之中,也不计入国民收入之中。这样做对妇女地位和妇女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产生了消极影响。同时这也导致把农业生产补助大都给了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的男人。由于妇女使用原始的工具,所以她们的生产效率很低。除此以外,妇女得不到有关饲养动物的有用的信息,也得不到可以使她们在手工完成的任务中节省时间和精力的技术(农村妇女每天要花3小时去喂牲畜)。农村妇女也不容易得到兽医服务,特别是女兽医是极为稀少的。因此,农村妇女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力气,为动物筹备饲料,并完成许多重任,如养羊、挤奶、手工磨面、担水、背柴、拣牲口粪做柴烧、割新鲜饲草、手工切玉米杆喂牛、制奶油、手工打谷和播种。
204.这样的劳动分工就把妇女排斥在货币经济之外了,于是男人垄断了产品销售,甚至被卖的产品是妇女生产的,如多余的粮食和牲畜。因此,就剥夺了妇女支配其产品和产品带来的收入。这种劳动分工和把妇女排斥在市场之外的严格的传统做法就剥夺了妇女掌握与货币经济有关的各种技巧的可能性,特别是关于制定预算、开支、储蓄和贸易的技巧。所有这些技巧对提高妇女的劳动能力来说都是很重要的,都是使妇女能够提高自己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做出决定的能力的技巧。
205.埋头于农业生产的也门农村妇女不掌握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她们一直也控制不了土地、水、农业设备、信贷和资本。因为有许多条条框框限制了妇女拥有这种控制权的可能性。妇女很难拥有耕地,即使她拥有了,也不许她任意支配,但有些地区除外,在那里有大批妇女是女户主。
尽管剥夺妇女拥有继承土地的权利是违反伊斯兰教教义的,但是这种剥夺却是现行的社会传统所确认的一种流行做法。绝大多数农村妇女屈从于这种社会传统,把她的土地让给了她最亲近的男性亲属。关于也门两性间土地所有权分配情况,没有任何统计材料和数据。这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手续复杂的缘故。那些复杂的手续对于文盲妇女来说是十分困难的手续。同时,农村地区的传统禁止妇女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土地。当妇女想收回她的土地所有权时,她便面临着要独自去法院打官司的困难,因为那样做不被社会认可。此外,登记的费用很高,特别是对贫穷妇女来说,这也是很难应付的一件事。
206.妇女不能得到土地所有权就使得妇女不能积累资本,也不能得到她们所需要的贷款,因为通常贷款要以土地所有权为担保。这样就导致妇女贫困的怪圈得以维持和扩大。
至于对资本的控制,可以根据分工让也门农村妇女获得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本,如拖拉重物的牲畜、简单的农具和完成农活所需的东西。另一方面,丈夫在拥有他所控制的实物资本的同时,他还因控制了与市场销售有关的所有活动,控制了现金资本,他可以在劳动中随意支配它,同时他通常还获得信贷便利。
这样的分工会减少妇女掌握技术(它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节省时间和体力)的可能性,减少妇女获得通常用于男人控制的经济作物生产的灌溉服务。同样也使妇女不能得到农业推广服务,因此就使农村妇女得不到她们急需的农业服务。
207.上面提到的资源对农村妇女实现粮食安全是很重要的。在有关农业活动、饲养牲畜等问题上要做出决定时,女人都受男人控制,尽管这些事情都是妇女的职责。同时,男人还控制着有关保险、信贷、市场销售、收入分配、储蓄、土地用途等问题的决定权,以及有关离婚、结婚、子女教育、住房选择等家庭问题的决定权。
1998年从性别观点出发制定的国家农业和粮食安全战略
208.为满足农村妇女需要最近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计划包括,以农业和灌溉部为代表的政府于1998年从性别观点出发着手制定的一项农业和粮食安全方面国家战略,其出发点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促进男女差异的缩小,以实现可持续的人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妇女是男子平等的伙伴;
-解决粮食安全和贫困加剧的问题,这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举措;
-解决妨碍妇女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问题与障碍,提高妇女高效率地工作和生产的能力,以满足粮食安全的需要并消灭家庭的贫困。
-在国家一级,要解决阻碍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和变革进程的问题。
1998年从性别观点出发制定的国家农业和粮食安全战略的目标
长期目标
209.从性别观点出发制定的国家农业和粮食安全战略的长期目标有:
- 为粮食生产和动物养殖的数量和质量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它以自己自足和具有持续发展为特性;
- 调动没有开发的农村男女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利用他们的能力,缩小性别差距,同时以妇女为重点,因为她们是被社会轻视的那个阶层,也是未加合理利用的人力资源;
- 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把她们视为经济、生产和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动力。这就需要克服那些妨碍男女平等、妨碍妇女融入社会以及妨碍妇女有效参与发展进程的经济、文化和社会障碍。
中短期目标
210.该战略的中短期目标有:
- 在国家发展战略的框架内,制定一项重视男女平等的农业战略。这就是说,将对妇女的重视纳入到农业政策、计划和项目的规划和执行过程中去;
- 通过联络技巧的培训,提高国家农业战略制定的参与者与开发农村妇女的参与者对妇女问题的认识;
- 帮助农村妇女提高农业生产、牲畜养殖的效率,同时提高农村妇女的知识水平、觉悟和使用天然资源如土地、水等的技能;帮助作为粮食生产和加工者的妇女摆脱自然经济的桎梏,帮她们获得必要的资金和基本的技巧——这些可以帮助妇女融入货币经济之中。
211.由于农村妇女被社会歧视,所以城乡差距对她们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全国文盲比例占54.5%。如果把10岁以上文盲按性别和地区划分一下,我们发现,男人中文盲比例占16.3%,妇女中文盲占45.9%,城市文盲比例是35%,农村是84%。女青年和妇女经常是资源短缺、专门的社会服务费用高昂的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家庭对男孩和女孩进行社会培养的方法就反映在对男孩教育的偏爱上,由此造成的是对女孩不利的劳动分工,她们要承担许多家庭重担和责任,例如从很远的地方汲水、打柴(她们每天为此要耗费4-6个小时),从而造成了她们的身体每况愈下,对疾病的抵抗力很差。没有保健中心,或是很难到达保健中心。农村妇女还被剥夺了上学的权利,从而更加剧了农村地区男女在受教育方面的差距,限制了她们参加经济、社会及其他各种公共生活的可能性,限制了她们做出决定的能力。
212.不存在法律歧视问题。缺陷是执法错误造成的。立法对妇女没有歧视,只是由于一些社会和文化因素,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才对妇女不利。
根据1994年人口统计结果,也门劳动力数量约为300万人,即参与经济活动者的比例占人口的24%。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比例最高,1994年占到女性劳动力总数的87.5%。就农业方面劳动妇女的比例分布,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看到,全部农业劳动妇女中有98.37%在农村从事农业劳动,有1.63%在城市从事农业劳动。所以,妇女中的大多数是从事农业劳动,尤其在农村更是如此。其原因如下:
-农村人口比城市人口多;
-传统农业劳动和有限的农业生产的性质不需要有很高的文化教育和知识水平;
-男子国内迁居和国外移民,他们希望改善其家庭生活水平,从而加重了农村妇女的负担和责任,她们要干农活,搞农业生产,同时要承担家务责任。
-农村妇女主要在家庭成员所有的农田上劳动,如丈夫、公公等。有79.49%的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是没有工资的,因为妇女在田里劳动只是家务劳动的延伸,可以避免求助于外人;
-连续不断地利用农村妇女为父亲、兄弟、丈夫或丈夫的亲属工作,属于农村地区盛行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的传统的一部分。农村妇女负责绝大部分农活(97%),例如整理农田、锄草、播种、收割、储存粮食。此外还要进行家务劳动:准备食物、打扫卫生、从很远的地方汲水和背柴和照顾儿童等。
保健
213.保健服务的预算只占国家预算总额的4%。这个比例反映出农村地区保健方面的服务水平是很低的。流行病的蔓延范围农村大于城市(虐疾:91.87%,其他热病:80.49%,腹泻:78.86%),儿童患脊髓灰质炎的比例占8.13%。
农村人口平均年龄为13.6岁,城市人口平均年龄为66.1岁。农村人口生育率为7%,城市为5%。至于0-4岁婴儿死亡率,女孩为65%,男孩为85%。
全国因怀孕和分娩而死亡的产妇,平均每生产10万个婴儿死亡产妇800人(94年人口普查)。死亡的产妇约占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人数的42%。尽管这个死亡率低于1,但产妇死亡率清楚地说明,这是生育年龄妇女死亡的首要原因。
214.患病引起妇女的死亡率为男子死亡率的两倍。不过,一般来说,有关产妇死亡率和与此有关的疾病的统计材料不足,也不精确,没有按农村和城市分别统计。卫生系统也不保存任何产妇死亡的统计资料。1997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关于母婴健康的统计结果表明,产妇死亡率是每10例活产有351名产妇死亡。
由于此类估计的误差率是31%,所以也门产妇死亡率可以达到每10例活产有460名产妇死亡。必须说明的是,农村地区产妇死亡率比城市要高,这是因为城市妇女的保健意识比农村妇女要强,另外,城市妇女利用母婴保健、计划生育和生育保健服务的水平也较高。
妇女的营养状况
215.下表说明妇女的营养状况,它是依据至少有一个孩子的母亲的身高与体重的精确标准得出的,目的是判定生育年龄的妇女的营养状况。调查时未将孕妇包括在内。妇女被认为处于营养不良状态的临界点是身高在140-150厘米之间,体重系数为18.5(未包括怀孕妇女)。
表37
按身高和体重确定的妇女营养状况
年龄 |
平均身高 |
低于145厘米的% |
平均数 |
体重指数 |
15-19 |
152 |
8 |
20 |
29 |
20-24 |
153 |
8 |
28 |
28 |
25-29 |
153 |
9 |
28 |
28 |
30-34 |
153 |
10 |
23 |
23 |
35-49 |
153 |
9 |
22 |
22 |
合计 |
153 |
9 |
21 |
25 |
居住地 |
||||
城市 |
153 |
8 |
23 |
16 |
农村 |
153 |
9 |
21 |
28 |
216.上表的结果表明:也门母亲的平均身高为153厘米,其中9%低于145厘米(身材矮小)。同时也门母亲的体重平均指数为21,其中有25%的母亲低于18.5。这就是说在全国而不只是农村有四分之一的母亲营养不良。这非常明显地反映出,特别在妇女中贫困现象增多,食物质量下降,收入、教育程度和营养意识低下、生育率高等等。在发展农村妇女计划、人口信息和宣传计划及其他许多计划范围内,由卫生顾问和农村顾问向农村妇女提供教育和指导服务。政府各部、关心产前保健和妇女保健工作的农村妇女协会和组织提供这些服务,但是没有关于这些服务的精确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217.关于计划生育服务,与其他国家相比,也门使用避孕手段的比率是非常低的。这就是说,农村妇女中使用避孕手段的比率也是非常低。
一些研究表明,最近十年间这个比率有所提高,从大约1%上升到3%,然后又上升到10%(1991-1992年度关于母婴健康的人口调查包括母乳喂养情况调查)。应该在农村地区做出更大努力,因为农村地区使用避孕手段的比率是很低的。而避孕将有助于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而且最终将普遍地促进她们更多地参加社会生活。
按类别统计的使用计划生育手段的统计数据表明,妇女更喜欢延长母乳喂养期(8%),这是也门妇女广泛采用的传统手段之一;接下来是避孕药片(4%)、节育环、输卵管结扎、最后是注射,后几种手段的使用比率分别是3%、1.4%、1.7%。还有2%的妇女使用传统的方法如安全期或体外射精。45-49岁的妇女更喜欢使用的计划生育办法是输卵管结扎,占4%,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妇女不打算再生育子女了。
婴儿死亡率
218.有关婴儿死亡率的详细的统计数据和材料涉及所有儿童,而没有区分农村和城市。根据1997年人口调查结果,儿童(5岁以下)死亡率有了明显的好转。我们看到,25年间婴儿死亡率有明显的下降,男孩死亡率从每千例活产死亡148人下降到48人。
女孩死亡率从每千例活产死亡199人下降到97人。
统计结果表明,在人口调查前的5年间,一岁以下的男婴死亡率要高于女婴。但婴儿满一周岁之后,女婴死亡的比例开始上升并最终超过了男婴。这可能意味着优先向男性而不是女性儿童提供保健和营养。
社会保险方案
219.农村妇女得到了社会保险计划的服务,它是由社会保障网及其所属其他机构提供的,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例如向农村妇女和农村贫困家庭提供社会救济,但这要按照1996年《第31号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明确的条件来执行。这些条件在该法第二章“救济的一般条件”中第12-24条内有明文规定。
合作社
220.合作社是农村很多居民和妇女的重要组织,他们做为社员参加其中。有些是农村妇女组建的合作社,其中有:
迈赫维特省的乌尔吉卜合作社,旨在
培训合作社的女性成员如何养蜂和做蜂巢,以增加蜂蜜产量和提高质量,从而提高社员的收入水平。
哈德拉毛省伊勒巴瓦齐尔的苏达伊妇女农业合作社,其目标是:
-建立和加深居民间的合作关系;
-提供农业生产必需品、种子、良种羊和牛,以提高农作物和畜牧业的产量;
-方便合作社和社员获得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和贷款的优厚条件,同政府有关部和协会进行协调;
-执行农业生产、咨询服务项目,利用国家在本合作社活动的地区搞的经济发展计划项目。
哈贾省农村妇女协会,其目标是:
-增加家庭收入;
-向公众介绍使农村妇女受教育的重要性并让她们参加扫盲班学习;
- 在农村妇女中提高健康意识。
妇女复兴协会,它的目标是:
-通过创建小企业来提高农村妇女收入;
-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
-提高对教育和参加扫盲班学习重要性的认识;
-方便获得信贷;
还有一些农业合作社,其成员有男有女,例如:
-扎马尔省乌特马的清彻社会慈善协会;
-扎马尔省穆赫拉夫赛马协会;
-塔伊兹省生活农业合作社;
-舍卜瓦省哈尔达河谷合作社;
-哈德拉毛省古尔法及其郊区的社会慈善协会;
-塔伊兹省迪姆纳赫海迪尔的萨迪合作社;
-马里卜省的萨巴农业合作社;
-塔伊兹省马阿里夫农业合作社。
贷款机构
221.也门有几个基金向农村妇女提供贷款,其中有:
农业信贷银行:它在也门大多数省份设有分行。它在家庭饲养方面提供有限的和普通的贷款。但是,利用这些贷款的农村妇女人数不多,因为贷款利息高,并且农村妇女没有不动产可以作为银行收回贷款的担保。
促进农业和渔业生产基金:这个基金向农村妇女和在捕渔行业工作的妇女提供贷款,以便建立以下领域里的项目或企业:
- 鼓励家庭饲养牛羊;
-扩大棉花种植;
- 向专业化牛奶生产合作农场提供资金;
- 向渔民提供渔船和发动机;
- 支持扩大椰枣种植面积;
- 提供小麦和蔬菜的改良种子;
- 提供农业机械设备(如拖拉机)及配件;
- 提供幼苗生产的必需品;
- 提供牛羊疫病的疫苗;
- 支持农村妇女农业生产的推销服务,即在阿姆兰建立一个土豆销售及贮存中心;
- 在津吉巴尔建立一个渔产品销售中心;
- 支持研究农业和渔业项目的经济效益;
- 支持农业合作联合会的活动。
222.该基金还向农村家庭提供占贷款总额40%的无息贷款,但个人要投入占贷款总额20%的资金,贷款的40%在项目开始时支付,贷款的另外40%在开始实施者的两年中支付。
1997年专门鼓励家庭牛羊饲养项目的总数是320项,这些项目一般是家庭受益,特别是农村妇女受益。这些项目总的费用是10 887 000也门里西尔。1998年的这类项目是1160个。这些项目的总费用是95 768 461也门里西尔。
表38
农村妇女实施的牛羊饲养项目
年份 |
总费用 |
基金的贡献 |
到1998年2月已收回贷款 |
|
无偿支援 |
低息贷款 |
|||
1997 |
10 887 000 |
7 887 000 |
9 600 000 |
561 620 |
1998 |
95 768 461 |
35 341 355 |
42 740 459 |
- |
223.由该基金提供的所有贷款都对农村妇女有直接或间接的积极影响,全国大部分省的农村妇女都能从中受益。
但是,这不能满足农村妇女的贷款需求,因此,应当简化妇女获得贷款的手续、降低担保的条件和利率。
同时,贷款机构还应该扩大服务,在农村地区开办分行,招聘女工作人员,为女顾客提供服务。
针对农村妇女的政府项目和计划
224.家庭粮食安全地方行动项目。这个计划的目的是改善大约4320户农村贫困家庭生活,同时对妇女领导的家庭给以优先照顾。其办法是采用保护土地的技术、开展种植蔬菜和水果的活动。
225.拉达伊谷地农村发展项目。该项目之目的是:
-通过提供基础服务来改善拉达伊地区居民生活水平;
-通过改进生产、提高小农场的生产效率、建立一些农业项目等手段,增加农村贫困家庭的收入。
226.洪水灾区重建项目。本项目旨在重建遭到洪水破坏的地区的经济基础(特别是农业和水利基础)和交通、通信、住房、卫生和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227.马里卜水坝项目(第二期)。本项目的目标是:
- 将雨水用于农业、扩大耕地面积;
- 通过开挖灌溉渠道降低生产成本;
- 保护水源,减少对钻井的依赖。
228.提哈马环境保护和固沙项目。其目标是:
- 采用保护措施控制沙丘移动;
- 提高农村地区利用水的效率;
- 训练提哈马开发署工作人员,特别是妇女设计创收活动。
229.发展农业合作社项目。其目标是:
- 改进农产品出口工作;
- 增加农业合作社社员的收入;
- 增加国内农产品的出口量;
- 增加就业机会;
- 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
230.水土保护项目。本项目旨在于:
- 支持农业发展、合理用水和保护耕地;
- 通过采用喷灌和滴灌的方法减少水的浪费。
231.发展和支持养蜂场项目。其目的在于:
- 为养蜂户提供咨询服务;
- 培训农业推广人员;
- 提供支持和帮助,以建立养蜂户协会并使其发挥作用。
232.咖啡种植发展项目。其目的在于:
- 进一步改进生产;
- 利用水资源;
- 鼓励种植户长期稳定发展。
许多项目是在1998年或这之前完成的,而上述项目预计要在2000年之前完成。
农业销售
233.看来迫切需要建立小型创收企业,这些企业要与农村妇女的农牧业活动挂勾,而不给农村妇女增加更多的劳动负担,以便扩大其产品的销售机会。这类项目应通过促进当地生产和销售新体系的发展,加强妇女在社区和家庭的地位与作用。还应向妇女提供这方面的培训提高的机会,并着重抓好关于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统计工作,以有助于制定有关妇女生产活动的总的政策和方针。
农业推广服务
234.农业和灌溉部考虑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是增加农村中心的女农业指导人员,开办农村女指导人员指导训练班。
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努力革新它的农村合作社妇女发展局,以便于它到农业合作社中的农村妇女中开展工作。
同时,农业和灌溉部也鼓励建立农业合作社,以便向尽可能多的农村妇女推广农业服务。
遇到的困难
235.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社会保障网及其附属机制来改善社会和经济生活,但是这个保障网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主要是:
-该网没有能力扩大其活动,将其服务延伸到最需要受益的阶层,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
-缺少关于受益群体和其他优先群体的详细的基本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帮助改进社会保障和保护体系,特别是贫困妇女保护体系,完善服务,使执行程序不构成妇女享受社会保障的障碍,因为她们不知道这回事,或是不了解可以获得的服务的重要性。
-缺少一项扩大地理范围的明确战略,这一战略要以人口密度、实际需要为依据,以便经过详细研究后重新确定优先顺序。
第十五条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236.我们知道,社会是由男人和妇女组成的。男人和妇女是构成社会的基础。因此,也门社会深信这一原则,注意让男女双方尊重另一方的权利并互相补充。
《也门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各国家权力机构面前权利和义务平等,不得歧视或限制一方的权利去为另一方谋利。这一点在宪法第40条有明文规定,它规定如下:“全体公民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同时,宪法第31条还规定如下:“妇女和男子是兄弟姊妹,他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伊斯兰教教法》保障和指导,并由法律来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男人和女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处于平等地位。
237.宪法第24条规定:
“国家确保所有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机会均等。颁布法律正是为了实现一点。”
宪法第4条规定:“人民是权力的拥有者和源泉。人民通过公民投票和大选直接行使权力,同时也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来间接地行使权力。”
238.上文中人民一词指的是由男人和女人组成的整个社会。在也门宪法中表达这种平等时使用的是“公民”这样更普遍更全面的词汇。它的含义可以同时指男人和妇女,正如我们在宪法第42、43、44、48、55、54、51、49、58、57和56条中所看到的那样。
此外,宪法所规定的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男女平等的原则具体体现在规范公民生活各个领域的各种法律中。
239.在司法方面,妇女的待遇与男子相同。宪法第50条对此予以保证。宪法第50条规定如下:
“公民有权诉诸于司法机关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他有权向国家机关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申诉、意见和建议。”
宪法还强调了每个公民在所有法院的调查和诉讼阶段都有权直接或请代理人进行辩护,无论这种辩护是来自男人还是女人。另外,宪法条文还阐明,国家依法向无能力者提供司法援助。整个条文并没有确定受益者是男人还是女人,而是泛泛地指每个公民。这就是说,妇女有权利用这种法律服务,国家保证向无力进行辩护的人提供司法援助。宪法第48条规定如下:
“直接和代理的辩护权在所有法院的调查和诉讼阶段都是依法受保护的,国家依法向没有钱请辩护律师的人提供司法援助。”
总之,上述第48条和50条的宪法条文都保证了作为原告和被告,妇女在诉讼方面同男子一样有平等的权利。
这种平等的权利得到1990年《第1 号司法机关法》第2条的确认,该条规定如下:
“诉讼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管其性别和地位如何。”
1994年《第13号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
“辩护权受到保障,被告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预审阶段,都有权自己进行辩护,或请代理人为他辩护。国家向穷人提供由核准的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内阁依据司法部长的建议发布一项法令,安排由核准的律师担任穷人辩护人的事宜。”
这样,这一条文就对上述宪法第48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确认。
240.也门共和国宪法第147条规定如下:
“司法机关是司法、财政和行政独立自主的机关,检察机关是它的一个机构。法院负责对所有纠纷和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法官是独立的,在他们司法过程中,除法律外,任何权力对他们都无效。不允许任何实体以任何形式干预案件或任何司法事务。如有这样的干涉则被视为犯罪,法律应当予以惩罚,对这种犯罪的起诉不得以消灭时效为由而撤销。”宪法第149条规定:“除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外,法官和检查官不得解职。也不得将其从司法职务调任其他职务,经本人同意或主管此类事务的委员会核可者除外,除非是出于纪律原因才采取此种行动。法律还组织律师的法律专业。”
241.《司法机关》第1条规定:“立法机关在履行其任务时是独立的机构,法官也是独立的,除了法律外,其判决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案件或有关司法事务的任何其他事项。应将此种侵扰视为应按法律惩治的犯罪,而且任何侵扰诉讼应不受时效限制。”
从以上各条中提到的法官一词可以看出,这个词是普遍的概念,它包括男女法官和检察官。这就是说,妇女有权掌握司法权,有权当检察官,就象男人们一样。同时,上述条文的规定对女法官也适用,就像适用于男法官一样。
1991年《第1号司法机关法》第57条的内容也强调了这一点,它规定了担任法官的人或担任检察官职务的人的一般条件,如年龄、国籍和任职资格等。但却没有提到性别条件。统计资料表明,现有32名女法官在也门司法界工作。
242.通过1992年《第19号民法典》第38条,也门立法者规定,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从活着出生之时开始,并在他死亡时终止。法律对母体内的胎儿规定了一些权利如继承权,只要他活着出生就能获得作为儿子或女儿的权利。
两种法定的能力
243.《民法典》第50条区分了两种法定的能力,即:作为人的法定能力,这指的是人有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这对每个人都是确定不移的,不论他是男是女;法定行为能力,这指的是,人无论男女都毫无区别地有表达自己意愿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第50条规定如下:
“法定的能力有两类:
作为人的法定能力,这种能力使个人从出生开始就拥有权利和义务。
法律行为能力,据此个人能够行使其公民权利。”
民法典第5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不论男女,已年满15周岁,有健全的智力指导他的行动,那么他就是一个完全可以行使其公民权利的人。
允许某些特别法规定另一个成人年龄以行使或享受某些权利。
244.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妇女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以便产生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和从事商务活动。1991年《第32号商业法》第8条为商务活动下定义说:
“它是一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活动,即使当事人不是一个商人。”
这里的人一词是泛指的,这个人或是男人或是女人。妇女从事这种活动不需事先或事后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上述法律条文没有对此规定任何条件,商业法第18条指出:
“任何人在获得资格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且这些活动构成他的专业,他便是一个商人。”
245.《民法典》第54条毋庸置疑地强调了这些规定,它给予妻子或成年子女这样的权利,即充当不在家的丈夫或父亲的代理人,保管和管理他的财产,将其用在需要的地方、清偿有关债务、获得由此产生的权利。
第54条规定。“如果丈夫离开家而没有留下地址,一年多没有音信,既没有代理人也没有保管人。他的妻子或成年子女便被视作他的财产的代理人,可以管理和保护这些财产,将其用在需要的地方,清偿他的债务,享受属于他的权利。如果他没有妻子或成年子女,或者如果证实他们可能侵吞他的财产,那么法院可指定他亲属当中可靠的一个人,把财产交给他保管,这个被指定的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保管人的职责和义务。”
也就是说,妇女有权管理不在家的丈夫的财产,也可以在丈夫授权或委托后处理此事。
246.《民法典》第123条在为权利下定义时规定如下:
“权利是个人或社会被证实的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利益,是《伊斯兰教教法》所承认的。如果这种利益是金钱方面的,那么权利所有人就有权依法去支配它、利用它并从中获益。每一项权利都有一项对应的义务,拥有权利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这里提到了“个人”和“人”,它是泛指的,包括男人和女人,表明妇女有权不受限制地支配她的财产。
《民法典》第140条将“合同”的定义规定为:“合同是缔约双方中的一方所作的承诺,而另一方表示同意,或是他们的表述,对合同标的产生影响;合同的签订就要求缔约的任何一方都要履行对另一方的义务,其条件并不是特定的形式,而是双方的约定。”
上文中“缔约双方”一词也是泛指的,包括男人和女人。
247.1992年《第21号证据法》第26条规定如下:
“证言是宣过誓的人对法院说的话,以证实他人从第三人那里应得的权利。”
因此,妇女有资格作证,法律没有规定证人的性别条件。
上述法律的第27条规定了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他应该是理智的、成年的、声誉良好的、正直的。他应该陈述亲眼看见的事实。他不应受过法律制裁。他不能通过作证为自己谋利或规避损害。他不应与他的证词所伤害的人有官司。从第27条所提到的这些条件我们可以看出,没有规定有关性别的条件。这就是说,妇女的证言与男子有同样的效力。根据《证据法》第30条的规定,在男子不熟悉的事情上和发生在专供女人使用的地方的事情上,妇女所做的证词至关重要。
248.宪法第56条规定:
“全体公民在也门共和国境内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行动自由受到保障,不得加以限制。但在法律依据公民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那些情况下除外。进出也门共和国由法律来安排。不许从也门领土上驱逐任何公民,或阻止他回国。”
上述宪法条文已经认定,妇女和男人一样,有从一地到另一地的行动自由权,不能有任何歧视,不允许以任何原因限制行动自由,但在法律依据公民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那些情况下除外。也就是说,行动自由、迁移自由已由宪法做出保证。男女都有这种权利。据此,还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也是无任何限制。《犯罪和惩治法》第246条禁止限制这种自由,它规定如下:
“任何人无合法理由地逮捕、拘留他人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其自由,均应处以3年以下的监禁。如果此种行为由公务员,假冒公务员的人或携带武器的人,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或以抢劫为目的,或者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或智力残障者,或如果这种行为使受害人的生命遇到危险,则处以5年以下的监禁。”
第十六条 婚姻和家庭法
249.宪法第26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关系受经过修改的1992年《第20号人权法》条文的调节。这一法律来源于《伊斯兰教教法》。《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男女的结合就产生了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实现相亲相爱。
《伊斯兰教教法》规定妇女有权见到前来提亲的人并决定是否愿意嫁给他,妇女有选择丈夫的自由权,正如男人有选择妻子的自由权一样。结婚契约与其他合同一样,如果不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确认和接受,就不能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妇女不同意与前来向她求婚的男人结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缔结婚约,因为上述两个基本前提之一不成立。
250.经过修订的《人权法》第23条规定如下:
“必须得到妇女的同意,处女表示同意的方式是她的沉默,非处女、寡妇或离婚妇女用言语表示同意。”从上文可以看出,妇女的意愿和她同意与向她提出结婚的人(结婚)是个重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条件,才能结婚。宗教法官要确认具备了这一条件才能宣布两人结为夫妻。如果强迫妇女与向她求婚的男人缔结婚约,那么这份婚约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人权法》第10条强调了这一点:“所有基于强迫的婚约,都是无效的婚约。”同样,不允许阻止妇女与她已同意的向她求婚的男人结婚。如果妇女的监护人拒绝让她结婚,宗教法官可命令他同意,如果他仍然拒绝,宗教法官可强行宣布两人的结合。
该法的第18条第2款规定:“如果妇女的监护人不在婚约上签字,法官应下令他签。如果这遭到监护人拒绝,法官应要求她最近的亲戚签。如果该妇女没有此种近亲,或近亲也拒签,法官本人应签字。新郎给新娘的彩礼应与她的同等人相仿。”
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一个妇女已成年,心智健全且本人愿意结婚,监护人不同意她结婚是无效的。
251.订婚是男子要求同某位妇女结婚并向她的家人表示这种愿望。这是最通行的做法,因为男子是负责组建家庭的人。不过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妇女或其亲属在遵守《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的礼节和习俗的条件下向男子求婚。订婚的方式是以沉默表示同意或明确说出以该妇女为妻。由于传统习惯不同,各地的订婚方式也不同。但最重要的是这些方式不得偏离或超越法律的规定,并且这些方式不得违背选择未婚妻意味着未婚夫妻要相互满足这一基本原则。
《人权法》第2条规定:“订婚是希望结婚的男人或他的代表向妇女的监护人提出与她结婚的要求。”禁止男穆斯林与他的穆斯林兄弟的未婚妻订婚,除非后者放弃他的未婚妻。同时在守节期间禁止订婚,除非她已不可撤销地离婚。
252.《人权法》第15条规定,缔结婚约的男人即丈夫不能与妻子性交,妻子也不能向他求欢,除非她已适合过性生活,并且已超过了15岁。同时该条还规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除非有明确的理由。早婚在我国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前面我们曾指出,成年年龄为15周岁。
1992年第19号《民法典》第51条规定:
“成年的年龄是15周岁,男女都一样,成年人心智健全,行为受理性支配。他完全能够行使其公民权。不过法律可以规定其他的年龄以行使某些权利。”
253.《人权法》第14条规定:“主持婚礼的人、丈夫和妻子的监护人应该在举行婚礼之后一个月内到有关机关为婚约文件进行注册登记。上述人中之一进行登记即可,他人不必再去。但婚约文件要包括必要的材料,如夫妻的年龄,身份证号码(如果有的话),现付的和以后付给新娘的彩礼额。”
尽管没有条文规定离婚必须登记,但是我们发现,与结婚一样,离婚事实上也要到主管结婚登记的部门去登记,目的是为了正式确认离婚这一事实。《人权法》第348条第2款规定,“休掉妻子的丈夫应当在其后一周内将此事通知主管当局。”
254.从上述第14条的内容可以看出,丈夫必须向妻子支付彩礼。这一条指出,结婚文件必须包括现付的和将付的彩礼数额。同时,《人权法》第33条还规定:
-彩礼使妻子必须履行婚姻合同中商定的条件,合同中还应表明妻子不得拥有的东西和允许她保留的福利。如果合同中不列举、错误列举或完全遗漏此种福利,那么彩礼方面的现行标准适用。
-彩礼为妻子一人独有,她可以她喜欢的任何方式处置它,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均应视为无效。
彩礼极其必要,也是男子的一项家教义务,即使缔结婚约时未认定彩礼的金额,妇女也必须得到一笔与同等妇女相当的彩礼,按结婚当时计算,总之,结婚必须有彩礼。
255.《人权法》第40条规定:
-为了维护家庭的利益,丈夫有权让妻子顺从,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迁入夫家的结婚新居,除非婚约中规定他要住在她家或是她父母家里,如果是这样,必须保障他亲近妻子的自由。
-同意进行合法的性交。
-服从他合法的命令,象所有妻子一样做家务。
未经丈夫允许不得离开住所,但有合法的理由或不损害丈夫名誉并不违背她对丈夫的义务的被社会接受的理由除外,打理她的财产、工作、照顾无人照顾的年迈双亲,都是无需征得丈夫同意就可以外出的合法理由。
256.第41条规定了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如下:
-准备一套合法的适合于她的住房;
-提供与她同等人一样的生活费用和服装;
-如果丈夫有不只一个妻子,对她要象对其他妻子一样公平;
-不插手她的私人财产;
-不使她遭受物质或精神伤害。
257.第42条规定:
合法的婚姻住所应当是独立的,必须使妻子象丈夫一样在其中有安全感。提供住所应考虑丈夫的财务状况、同等妇女的住所、当地的习俗,考虑的居所的状况。除了妻子外,丈夫可在夫妻共同居所内安顿她或其他妻子所生的子女,甚至成年子女、父母、他不能与之结婚但有义务收留的女人,条件是这个住处能容得下他们居住,而且不能伤害妻子而且婚约中没有相反的规定。
丈夫不得让第二个妻子住在他第一个妻子的房子里,除非她同意,但她有权随时撤销同意。
258.第12条还规定
男子可娶四个妻子,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能做到公平;
-有能力供养她们;
-将他与别人结婚的事通知每位妻子。
多妻制还在实行,因为这是源于伊斯兰教教法条文的法律所允许的事情。
当一夫娶多妻时,丈夫享有上述第40条所提到的所有权利,而妻子们也享有上述第41和42条所提到的权利。
259.男人和女人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两极。各人都可自由决定子女数目和子女的生育间隔。法律条文没有剥夺男人或女人的这一权利。妇女可以很方便地从卫生机构获得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服务,不必求得任何人的许可。妇女在教育子女方面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权利。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男人和妇女是婚姻关系的两极,男女都有权用他们认为适合的方式来管理家庭事务。没有任何法律条文阻碍或限制妇女的这一权利。
260.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照顾,妇女也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人权法》第261条规定监护人的定义时说:“监护人就是死者为执行他的遗嘱、清偿他的债务、收取欠他的款项和照管他的未成年子女及其财产而指定的人,监护人也可以将这些责任委托给一人在他死后代行其职责。”
该条并没有规定监护人是男人还是女人,所以这个词是泛指的。该法第262条至281条还谈到监护人及其条件、监护人的责任及工资,而未提及在这方面男女有任何分别。
正如我们曾提到的那样,妇女有权实施产生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管理财产。结婚不会在这方面产生任何影响。因为法律行为能力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对妇女来说都不会改变。
261.1992年《第19号民法典》(1992年3月29日颁布)第4卷规定了关于所有权的条文及其相关内容。在此,我们引用一些条文,然后再加以评论。
-第1161条规定:“只有物主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用、使用、利用和支配这个物。”
-第1162条规定:“物主占有该物的所有部分和所有因素。”
-第1164条规定:“物主占有该物的所有原始用处、二次用处和所有的合法产品,除非有与此相反的条文或协议。”
-第1166条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剥夺他人的物品,法律有明文规定者除外,但这要有公正的补偿。”
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妇女的所有权得到了保证。没有任何规定妨碍或限制它,特别是第1161条以一般的方式规定,物主,不论是男子还是妇女,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享用、使用、利用和支配它。即妇女象男子一样,可拥有任何东西,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该物而不受限制。
第1167条至1186条的规定提到了对所有权、邻里权及合伙权的一些限制,在这方面,男女之间没有任何限制和区别。
262.《伊斯兰教教法》把允许离婚作为一种手段,以摆脱未能实现万能的真主原定的意图即生活的和平与合作的沮丧压抑的婚姻。
经过修正的第20号《人权法》第59条规定:“丈夫有权与妻子离婚三次,还可以在妻子与另一个男人实际性交后复婚。”
上述这一条使离婚成了丈夫专有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妇女没有办法结束夫妻生活。《伊斯兰教教法》特别为妇女规定了“khul”制度,即由妇女提出离婚,通过付给男人一笔补偿费作为结婚费用的补偿。然后俩人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人权法》第72、73和74条对“这类离婚”及其具体做法做出了规定。
263.也门立法者通过《人权法》第141条规定,母亲是子女最有资格的监护人,而不管这是在离婚以后还是在丈夫死后。第141条一般性地指出,母亲是子女最有资格的监护人,没有把她的这种权利局限在某种情况。可以这样理解:妇女的这种权利是绝对的,不论是在离婚后还是在丈夫死后,只要她具备了第140条规定的监护人的一般条件,即成年、头脑健全、忠实于子女和能够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照顾子女。母亲死后,监护权转移到她的母亲身上,然后是父亲的母亲,未成年人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和舅母、父亲、最后是父亲的母亲。这就是该法第141条和142条规定的实际内容。男性监护期为9年,女性是12年,如果法官没有另外规定的话。也就是说,只要儿童的利益需要,甚至是监护期结束了,法官也有权命令让孩子留在监护人身边。该法第139条规定了法官的这一权利,但需遵守第148条的规定。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抚育、费用和监护问题上实际的结果与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并无不同,这是因为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条文是强制性的,不容任意解释。
母亲不能放弃她的监护权,除非其子女接受被托付给另一人。如果母亲与另一人结婚,这个丈夫也不得阻止她承担此种责任。母亲行为不端也不影响她的监护权,直至未成年人满5周岁时为止。
264.第142条规定:“如果母亲死亡或她的监护权丧失,监护权就转移至她的母亲。如果她的母亲已去世,监护权转至未成年人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和舅母,然后转至穆斯林父亲,然后转至父亲的母亲,然后转至姐姐,然后是姨母、姑母、伯母、婶母或舅母的女儿,然后转至叔叔伯伯的女儿,然后转至父亲的侄子。如果没有女性监护人,监护权转至最近的男性亲属,然后较近的男性亲属,以此类推。如果这些亲属都没有,监护权转至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人。与父母双方都有关系的人应优先于只与其中一人有关系的人,而母亲的关系应优先于父亲的关系。如果这些人社会地位相同,监护权应属于更合适的人。如果双方合适程度相同,此事应归法官处理,如果他认为对未成年人更有利,法官可以超越此种监护安排。”
265.第143条规定:“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即神志不健全、麻风病、双目失明、其他身体缺陷、行为放荡和与对未成年人无同情心者结婚,监护权应从监护人转移至上述安排顺序中下一个人。”
监护期满时,孩子自己可在父亲与母亲之间做出选择,这是该法第148条内容所确认的,该条说:“当男女子女独立后,如果父母不和,子女可以在其父母之间进行选择,如果有权成为监护人的人们有分歧的话,法官可挑选对孩子更有利的人,但这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毫无疑问,父亲或丈夫必须供养子女。依照《人权法》第149条的规定,支付子女生活费用的法定义务包括食品、衣服、住所和医疗等。该条规定:“生活费用指一个人受另一人照管期间的物质要求,其中包括食品、衣服、住宿和医疗等。”
支付子女的生活费用要紧急执行,不服命令的上诉不妨碍命令的执行。正如1992年《第28号诉讼法》第210条所规定和强调的那样,它指出,上诉可导致中止执行命令,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外,
包括关于生活费用、养育费、监护、住宿或是将孩子交给其母亲的命令。
266.离婚后财产不分割,妇女保留她的私人财产,丈夫对这些财产不拥有任何权利。而且丈夫还要负担前妻的生活费用,一直到她守节结束为止。《人权法》第151条规定:“如为可撤销离婚或离婚时妻子已有身孕,丈夫必须负担前妻的生活费用,直到守节期结束时为止。”妇女在此期间必须留在夫妻共同居所内做日常工作。至于妻子的财产,无论是农业的还是其他的,还有劳动成果,在婚姻期间和离婚之后,始终是属于她的财产,她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去处置。
权利和义务
267.寡妇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人权法》第81条,
寡妇应当守节4个月零10天,以示尊重婚姻关系的圣洁和确保无身孕。如果她怀孕了,守节期要到分娩时才结束。
在守节期间,绝对不允许寡妇再婚,并且根据惯例守节期妇女不能离开夫妻住所,除非有必要才能离开,但不得化妆。
寡妇有权继承亡夫留下的遗产,但这要在支付以下必要费用之后,即埋葬亡夫、支付守节费用、还清亡夫的债务并执行他的遗嘱。
268.鳏夫的权利和义务。
丈夫有权继承妻子故去后留下的遗产,但这要在他还清了她的债务并执行了她的遗嘱之后。
269.寡妇和她的女儿可继承先夫或亡父的遗产,无论是土地、不动产还是动产。妻子和她的孩子不论是男是女,都同样有权继承动产和不动产,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区别,也不需要有遗嘱,因为继承权是法律保证的。
在此,我们要说明,寡妇和女儿在合法继承人之列,伊斯兰教提倡写遗嘱,但条件是必须公正。根据《人权法》第234条规定,一般来说给特定人的遗嘱无效,除非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
如果死者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遗赠给妻子和儿女,除非其他继承人对此予以认可,否则该遗嘱是不可执行的。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则妻子和女儿只能继承遗产的法定份额。
270.继承权受法律保障,不需有遗嘱存在。《个人地位法》第307条规定:
“有权继承遗产的有6类人,即:
(a)女儿、儿子的女儿或她们的后人;
(b)儿子、儿子的儿子或他们的后人。
这就是说,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子女可以得到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儿子获得女儿份额的两倍。
1992年《第20号人权法》及其修正案的缺点
271.《人权法》是1990年统一国家建立后颁布的法律之一,但从这项法律贯彻执行的情况来看,有几个问题存在,因而有关方面不得不修改该法的一些条文,而这种修改是在妇女方面迫切要求下才进行的。对该法的首次修改是依据1996年第27号法令进行的。由于这次修改过程中没有让妇女参加,所以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第二次修改是依据1999年第34号法令进行的。但是从对该法的这些修改中,我们发现对妇女有明显的损害或剥夺她们的某些权利或她们夫妻生活中应有的一些保障。有一些新条文对妇女有歧视和损害:
- 妻子被剥夺了对丈夫打算娶第二个妻子的知情权,而1992年的法律规定了这一权利。
- 该法及其修正案都规定,结婚必须到有关法院去登记。但没有规定离婚必须登记。
- 该法规定法官有权命令让疯子结婚,但没有规定必须事先出具有关该人的病况及其病情严重程度的医疗证明。
- 如果妇女到家庭以外去劳动并且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丈夫就没有义务再供养她。
- 修正案允许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缔结婚约,而1992年《第20号人权法》规定不许低于15岁的男孩或女孩结婚。
- 1992年《第20号人权法》规定,“如果丈夫把妻子休掉,如果法官认为休妻毫无道理,那么法官有权判决给她相当于一年的花费的补偿”。但是,1999年的修正案废除了原本对妇女有利的这种保障。
- 1992年第20号法给母亲先于外祖父去世的孩子继承外祖父财产的权利,如果他们的父亲很穷的话。但1999年的修正案废除了给女儿的孩子的这种权利,修正案只认可先于父亲去世的儿子的子女的这种权利。
272.这就是《人权法》修正案所包含的一些缺点,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缺点。总之,与1992年颁布的第20号法及其规定的保障和权利相比,修正案是一个退步。全国妇女委员会已提出了一份报告,其中谈到了上述这些看法。该报告已呈报内阁,内阁已将报告转给了法律事务部,以便它将报告提交议会。
第三部分 新闻媒体宣传本公约的机制
273.尽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涉及的问题对妇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也门宣传公约条文的正规或非正规手段几乎不存在。宣传公约的目的是:
-改变有关妇女的意识和社会现实,以便让本公约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便将公约纳入妇女计划、方案和项目;
-通过宣传战略和计划来宣传这一公约,以便让舆论和公众知道公约的条文以及宣传公约的重要性;
-把宣传公约的方式方法从通报作用转变成说服作用,促使群众接受公约的条文并将它融入各种方案和活动中,以体现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并使人们更加了解妇女问题以及本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禁止对妇女的任何歧视,推动群众接受并采纳这种趋势;
-提高对公约目标及其内容的认识,以便在所有的政策、计划和活动中采纳公约的规定;
-提供关于公约条文的信息并通过宣传小册子和广告传播它们,在政府和非政府妇女方案、私营部门以及在各种活动中散发;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运动,全面报道和宣传公约;
-出版教育、文化和宣传材料,宣传公约的条文,利用移动信息单位,举行讨论会、讲习班和公开会议等;
-请私营部门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支援;
-利用新闻媒体和大众通信工具,影响基准框架,促使人们的认识发生积极的变化,提高他们对妇女问题、她们的需要和权利的认识,并改变人们的行为趋势;
-利用官方的大众交流手段来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文,这就要通过针对公众的普遍宣传和针对目标群体的特殊宣传来进行。
274.宣传公约的机制的信息报道方案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向宣传工作者提供关于公约的充分的材料;
-确定阶段性短期目标,目标应该围绕以下几点:
-提高公众对公约及其内容的人道的、社会的和发展的性质的认识;
-鼓励群众接受公约的内容及其目标,办法是编写一些信息,使群众关心妇女问题的方方面面;
-通过在所有妇女计划、方案和项目中创立一个负责公约宣传机制的部分来促进这些计划、方案和项目;
-制定一份宣传计划,选择有关信息来宣传公约。
-应要求用于公约传播的各种新闻媒体、众多的渠道和职能部门承担这些任务和责任,并拥有作出这些努力的必要手段,这些努力旨在:
-对宣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便编写各种宣传计划、信息,去宣传和推广公约;
-拨出必要预算,以扩大在两性中宣传公约的机制在地方的影响;
-确保有关技术专家参与制定全国的培训计划,咨询计划和技术计划,负责落实和推动公约的宣传工作;
-根据科学的、实际的标准及规范,制定一个培训手册,使人们认识公约的条文和目标,以便各级教员、大学的教师、法官、安全和刑侦机关人员等利用这个手册。
275.遇到的困难
-对公约重要性认识不足,宣传方法不得力,未能将它变为行动计划和方案;
-法官、律师和执法、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普遍对公约缺乏认识,他们这些人在贯彻公约条文及宣传公约上应发挥明显的作用;
-缺乏国家预算以建立实施公约的机制;
-缺乏编写旨在加强传播机制的信息的合格的信息技术人员;
-没有训练手册,应编写有关宣传公约工作的符合标准及规范的训练手册,以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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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
依纳斯·塔希尔博士,公共卫生部;
吉汉·哈姆法·哈比希,关怀残疾妇女挑战协会;
苏海尔·阿蒂夫,妇女研究和实践调研中心;
阿伊莎·阿卜杜勒·阿齐兹,全国妇女委员会;
阿伊莎·穆罕默德·阿里,教育部;
阿瓦德·阿卜杜勒·哈菲兹,法律保障部;
法蒂玛·麦什胡尔,保险和社会保障部;
曼苏尔·阿里·巴什里,工商联合总会;
穆娜·阿里·萨利姆,劳动和职业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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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法伊·艾哈迈德·阿里,也门妇联。
报告拟订小组
阿卜杜勒·哈基姆·沙尔基比博士,萨那大学社会学教授,全国妇女委员会顾问;
法蒂玛·麦什胡尔,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艾什拉格·杰迪里,全国妇女委员会;
穆哈·阿瓦德,全国妇女委员会;
穆尼尔·谢哈布,全国妇女委员会;
胡纳依·胡威迪,全国妇女委员会;
加米拉·舍尔吉比,全国妇女委员会;
舍赞·苏尔坦,全国妇女委员会;
阿比尔·哈希姆·阿卜西,全国妇女委员会;
哈马莱,妇女挑战协会。
编辑和审阅:
阿卜杜勒·哈基姆·沙尔基比博士,
阿里·台西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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