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

供通过的草稿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

也门

1.2008年7月1日,委员会第832次和第833次会议审议了也门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YEM/6)(见CEDAW/C/SR.832和83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YEM/Q/6,也门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YEM/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同时注意到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委员会报告准则(HRI/GEN/2/Rev.1/Add.2),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委员会先前结论意见中每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确认收到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对缔约国未明确答复若干议题感到遗憾。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也门常驻联合国代表(大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四名代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坦率和建设性对话,明确说明也门妇女状况和《公约》执行情况。

积极方面

4.委员会对全国妇女委员会促进妇女权利的工作表示满意,该委员会在也门政府中发挥咨商机构的作用。委员会赞扬也门政府建议修正其余许多歧视性法律,如《人身法》、《犯罪与惩治法》、《选举与全民投票法》、《国籍法》、《劳工法典》和《监狱法》等,尽管议会尚未通过这些建议。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12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3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因为这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女童人权。

6.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通过2003年第26号法,修正关于在押孕妇的监狱条例;通过2003年第25号法,内容涉及雇佣50%以上女工的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有义务为女工子女提供托儿所。

7.委员会还表示满意的是,缔约国分别于2005年、2007年和2008年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签订若干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备忘录,而且缔约国承诺草拟和推行移民法,并为索马里难民开办常设登记中心。

8.委员会注意到也门政府承诺以方案的形式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缩小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差距,特别是最近通过修正选举法,暂定接受配额制度,将在下届议会选举时实施,以使妇女至少占15%的议会席位。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也门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要求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也门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虽然《宪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但不包括在所有领域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没有对男女平等原则或性别歧视做出明确定义。

11.为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a)款,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并在国家立法中充分反映出《公约》第1条所载的歧视定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实施对公私部门均有约束力的两性平等综合法,并让妇女了解此类立法所规定的妇女权利。

12.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等国际文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明确;没有在所有利益攸关者中适当宣传《公约》;没有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有关机关提供关于《公约》各项规定的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框架中明确确立国际公约的地位,确保《公约》等国际文书优于国内法,国内法符合国际文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利益攸关者,包括政府部委、议员、司法部门、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

1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角色和责任,传统的歧视性做法和顽固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执行《公约》,是妇女在所有领域中处于不利境地的根本原因,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此外,对妇女享受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妨碍充分执行《公约》。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处理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因为这些观念使妇女和女童在其所有生活领域继续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a)款,更加努力拟订并执行综合宣传方案,在社会各级增进对男女平等的认识,以期改变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责任和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消极文化规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宗教当局塑造正面的妇女形象,宣传男女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6.委员会欢迎采取初步措施,消除和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2004年在萨那举行第一次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会议;全国妇女委员会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家庭暴力研究和家庭健康调查;2003年建立“也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网络”。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没有专门立法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很难就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投诉或寻求补救。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从速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立法,以确保把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可立即获得保护和救助,包括提供收容所,并确保暴力行为人被起诉并受到适当惩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从速修正《刑法》,确保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明确投诉程序,并在警察局建立妇女事务科,处理此类投诉和调查事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详细研究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原因和程度,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有关此类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以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

18.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刑法》的一些规定歧视妇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第273条和第275条确定若干“有失大雅”行为并将其定为犯罪,妇女因此受到系统迫害;第232条规定,丈夫或任何其他男性亲戚杀死被怀疑通奸的妻子或家庭女成员不被起诉谋杀。

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全国妇女委员会几年前的提议,废止《刑法典》的任何歧视性刑法条款,包括第273条和第275条,特别是第232条,确保由妇女的丈夫和其他男性亲属对妇女所进行的谋杀如任何其他谋杀罪一样得到起诉和惩治。

20.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贩运和走私的信息,尤其是未说明贩运和走私妇女和女童的情况,也未说明为防止这种现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条和一般性建议19,采取全面和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贩运和走私人口,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的贩运和走私,并彻底调查这些案件。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增加防止贩运人口的国际合作努力,根据贩运者罪行的严重性对其进行起诉和惩治,并确保受害妇女和女童人权的保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与贩运和走私相关的统计资料、具体干预措施及其结果。

22.委员会关切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决策职位任职率很低的情况,特别是在议会(0.3%)、政府(在被委任的部长中占1.82%)和司法机构(1.65%),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在公共行政部门、外事部门和学术机构。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有效和持续的法律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在政界各级别和领域的妇女任职人数,尤其是在决策职位上。在此方面,为迅速增加妇女任职人数,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即将进行的议会选举设立妇女法定配额。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进行关于妇女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社会决策的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

24.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教育的多个战略计划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文盲率仍然很高,尤其是在农村,这显示了《公约》第10条所涉及的间接歧视模式。委员会还对女童辍学高感到关切。

25.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能够得到各级教育的建议,包括提供对她们在农村地区实现受教育权利有直接影响的适当和专用厕所设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女童能够上学和不辍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实施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培训方案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率;增加女教师的培训和就业;编制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材;监测和评价实现有时限目标的进展情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公众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教育既是一项人权,也是增强妇女力量的基础,并采取步骤克服造成歧视现象长期存在的传统观念。

2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工作妇女战略(2001-2011年),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就业人数很低,在总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不到23%;在私营和公共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机会有限,而且集中在不能得到薪水的农业部门;公共部门职业隔离情况严重,妇女仅占工作人员的17%,显示此部门存在重大的性别差距。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实施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正规劳动力队伍中的妇女人数,尤其是在公共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关于女性和男性的责任和角色的定型态度和负面文化规范,促进女性和男性在家庭和工作中责任的调和,并制订实施针对社会各阶层的安理会方案。

28.委员会注意到现行保健政策和方案,包括《增进妇女健康战略》(2006-2011年)和《国家生殖健康战略》(2003-2005年)及其2006-2010年最新战略。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婴儿、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高,以及获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在农村。

2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增加妇女获得初级保健的机会,包括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手段,尤其是在农村。根据其一般性建议24,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保健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包括关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以及关于通过计划生育和性教育预防意外怀孕的信息。

30.委员会极为关切1999年第24号法对1992年第20号《人身法》的修正及其负面后果。该修正案规定,15岁以下女童的婚姻若经其监护人同意为合法,这对于妇女权利和在缔约国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是一种明显退步,并严重违反《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委员会仍对这些女童早婚的“合法性”深感关切,一些女童年仅8岁,早婚对这些女童构成暴力,严重危及她们的健康,并使她们不能完成学业。

3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各项建议,促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的规定(其中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以及《公约》第16条第2款关于童婚的规定,采取紧急法律措施提高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并规定童婚没有法律效力。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执行关于登记所有婚姻的要求,以监测其合法性和严格禁止早婚,并对违规者进行起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权威人士的支持下开展关于早婚对女童福利、健康和教育的负面影响的宣传活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确保在所有保健中心提供避孕药具以外,从速通过最近提交给议会的《安全孕产法》,其中包括禁止早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所有危及妇女健康的做法的规定。在此方面,缔约国应确保这些避孕药具为免费提供或可负担得起。

32.委员会关切也门少女的所谓“游客婚姻”或“临时婚姻”,通常是家境贫寒的少女嫁给临近国家富有的非也门男士。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这种现象在过去几年变得更为普遍。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这种负面现象的发生,取消这种形式的性旅游。缔约国应当积极地考虑伊斯兰教教法立法者议会委员会关于此问题的建议,例如修正《人身法》以及起诉这种行为的实施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宗教权威人士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开展关于这些“临时婚姻”对女童及其家庭的负面影响的宣传活动。

34.委员会欢迎卫生部2001号法令,其中禁止在所有私营和公共保健设施和由公共保健服务人员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仍为合法行为,如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所述,这种行为发生率很高,尤其是在沿海和农村地区,而且缔约国不愿采取旨在消除这种持续有害做法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种做法给女童和妇女造成严重的并发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死亡,而且实施者不受惩罚。

35.委员会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4和19,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立法,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犯罪行为,因为这是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使妇女遭受身体、精神或性伤害或痛苦,并建议缔约国通过起诉和适当惩治实施者执行禁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团体和宗教权威人士的支持下,为完全消除这种做法及其深层文化缘由,加强针对男性和女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向相关联合国机构和机关寻求技术援助。

36.鉴于农村妇女占缔约国妇女和农业部门劳动力的大多数,委员会特别关切她们的普遍情况,特别是她们难以获得保健、公共服务、教育、公正、清洁饮水和电力,这严重损害她们享受其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农村妇女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公共服务、公正、保健和小额供资等方面的权利。

38.1992年《人身法》允许实行一夫多妻制,禁止妇女在没有任何监护的情况下结婚,而监护人无需妇女本人直接同意就可以为其订立婚约,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9.根据《公约》第16条及其一般性建议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人身法》作出修订,禁止一夫多妻制并取消监护制,因为此类制度有违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废除该法中任何歧视妇女的其他规定。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92年《人身法》和1990年《国籍法》中还存在其他歧视性规定,影响到妇女在与结婚、离婚、证词、财产、国籍、儿童监护和继承相关的事项上的平等权利。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与男子在人身权利上,尤其是在结婚、离婚、证词、财产、国籍、儿童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有其他歧视性条款进行修订,包括也门籍母亲所生的子女必须有权获得其母亲的国籍,其条件和获得也门籍父亲的国籍的条件相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给予也门籍丈夫的非也门籍妻子五年居住权,恰如也门籍妻子的非也门籍丈夫所享受的那样。

42.也门在2006年妇女节之际通过一项法令,释放了71名已经服刑但无力支付保释金的女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根据议会公共自由委员会等机构数次探访女囚监狱和拘留设施的调查结果,监狱条件不适合女性,除了哈贾赫拘留中心之外,女囚监狱都没有配置女看守,也没有为女囚(包括孕妇及其子女)提供专门的医疗保健。被羁押的妇女经常遭受男看守的骚扰、侮辱和虐待。女囚犯服刑期满之后经常超期羁押,因为她们的监护人或家庭在她们服刑期满之后拒绝把她们接回家中,或者因为她们无力支付法庭宣判她们必须支付的血腥钱。对于大多数妇女被判服刑的罪名是卖淫、通奸、酗酒、非法或在私人或公共场合的不雅行为这一现象,委员会亦表示关切。

4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司法和监狱系统享有平等权利,并消除这些领域所有歧视妇女的措施。缔约国应确保分开拘留妇女和男子,只能由女看守看管(包括在审前羁押阶段);确保她们能够获得适当的卫生设施;确保在监护人或家庭拒绝接收她们的情况下,实施善后计划将她们重新融入社会。还应特别注意随同母亲一起被羁押的儿童在食品、医药和教育方面的待遇。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名及其国家减贫战略(2006-2010年)。与此同时,委员会秉持其在教育、卫生、营养和计划生育方面的两性平等观点,仍然对妇女群体中普遍存在的贫困现象表示关切。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其主流化努力和减贫战略,采取措施处理贫穷妇女特有的脆弱性问题,包括努力确保妇女参加减贫方案的参与式管理。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46.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虽然也门在24年多以前就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是该国尚未将大部分的《公约》规定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其法律制度中仍有许多部分与《公约》抵触;对妇女的歧视仍然猖獗;妇女发展和地位的提高非但没有获得显著改善,在某些问题上反而已经恶化;缔约国也并未充分考虑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这使得人们质疑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政治意愿或能力。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考虑委员会所提出的所有建议,并确保《公约》规定的义务能够与本国的宗教原则、文化和社会价值观并行不悖,以充分促进和保护也门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妇发基金、联合国和平部队、人权高专办和世卫组织等有关联合国机构及实体所提供的技术合作和援助,以期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落实《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建议。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全国妇女委员会转为政府内的一个部,以便使其能够参与决策过程,直接支持其向国会提交的立法建议,并通过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门将妇女权利纳入主流。同时,应为该部分配充足的预算,以便执行其任务规定。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的规定,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职权宽泛的国家人权机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并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难民法草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允许难民署畅行无阻地进入难民拘留中心,在难民署核实难民地位之前不得将他们驱逐出境,以保障难民的安全权,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安全权,因为他们容易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

5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改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按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族裔和地区分类的妇女状况统计数据和分析,从而明确说明缔约国的妇女状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阐明本国在切实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方面已采取措施的影响和业已取得的成果。

5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公约》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5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的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份报告的编写,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其提交报告之前,让议会也参与对该报告的讨论。

54.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与此相关的信息。委员会还强调,全面而有效地实施《公约》对于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反映出《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与此相关的信息。

55.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遵守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也门政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签署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6.委员会还要求在缔约国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使也门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们,了解为确保妇女享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业已采取的步骤以及未来在这方面仍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也门政府继续广泛宣传(尤其要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二年]之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9、31、35和39]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以便委员会后续跟进缔约国有效执行其更为紧迫的建议、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当局的支持下执行这些任务的政治意愿和能力。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明的关注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将预定于2009年5月提交的第七份定期报告和预定于2013年5月提交的第八份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份报告在2013年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