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和为妇女伸张正义协会,代表Hakan G、Handan G和Guelue G(死者子女)

声称受害人:

ŞahideGoekce(已死亡)

缔约国:

奥地利

来文日期:

2004年7月21日,补充资料日期为2004年11月22日和12月10日(初次提交)

2007年8月6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所附案文,作为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就第5/2005号来文提出的意见予以通过。本文件的附件为有关意见。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意见(第三十九届会议)

* 委员会下列成员参与审议这一来文:Ferdous Ara Begum女士、Magalys Arocha Dominguez女士、Meriem Belmihoub-Zerdani女士、Saisuree Chutikul女士、Mary Shanthi Dairiam女士、Cees Flinterman先生、Naela Mohamed Gabr女士、Fran ç oise Gaspard女士、Violeta Neubauer女士、Pramila Patten女士、Silvia Pimentel女士、Fumiko Saiga女士、Heisoo Shin女士、Glenda P.Simms女士、Dubravka Simonovic女士、Anamah Tan女士、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女士以及邹晓巧女士。

第5/2005号来文*

提交人:

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和为妇女伸张正义协会,代表Hakan G、Handan G和Guelue G(死者子女)

声称受害人:

ŞahideGoekce(已死亡)

缔约国:

奥地利

来文日期:

2004年7月21日,补充资料日期为2004年11月22日和12月10日(初次提交)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成立,

于2007年8月6日召开会议,

完成了对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和为妇女伸张正义协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Şahide Goekce(已死亡)的子女Hakan G、Handan G和Guelue G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5/2005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到这一来文的来文人和缔约国向其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

通过下列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意见

1.2004年7月21日来文及2004年11月22日和12月10日补充资料的来文人是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和为妇女伸张正义协会,这两个组织都设在奥地利维也纳,致力于保护和支援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他们认为,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前服务对象、土耳其裔奥地利公民Şahide Goekce(已死亡)是该缔约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第2、第3和第5条的受害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2年4月30日和2000年12月22日对该缔约国生效。

来文人陈述的事实

2.1 据来文人所知,1999年12月2日下午4时左右,Şahide Goekce首次遭受丈夫Mustafa Goekce的暴力攻击,地点在受害人寓所内,当时,Mustafa Goekce掐住Şahide Goekce的脖子,并威胁要杀死她。Şahide Goekce当晚住在一个朋友家,次日在维也纳第15区青年福利办公室的帮助下向警方报案。

2.21999年12月3日,警方根据《保安警察法》(Sicherheitspolizeigesetz) 第38a条对Mustafa Goekce发出适用于Goekce寓所的驱逐禁回令。在支持此命令的文件中,负责此案的警员写道,Şahide Goekce的右耳下方有两块轻微红肿,据称系掐脖子所致。

2.3 《刑法》第107条第4款规定,必须由受威胁配偶、直系后代、或与被告人居住在同一家庭的兄弟姐妹或亲属授权,方可起诉据称发出危险犯罪威胁的犯人。Şahide Goekce并未授权奥地利当局起诉Mustafa Goekce威胁其生命。因此,Mustafa Goekce只被控以伤害身体的罪名。由于Şahide Goekce的伤很轻,不构成身体伤害,他被无罪释放。

2.4 据来文人所知,接下来的暴力事件发生在2000年8月21日和22日。2000年8月22日,当警方赶到Goekce寓所时,Mustafa Goekce正揪着Şahide Goekce的头发,把她的脸按在地上。她后来告诉警方,Mustafa Goekce曾在前一天威胁她,如果报警,就杀死她。警方对Mustafa Goekce发出适用于Goekce寓所及寓所楼道的第二道驱逐禁回令,有效期10天。警方通知检察官,Mustafa Goekce犯有“情节恶劣的胁迫行为”(因为死亡威胁),请求将他拘押。这一请求被拒绝。

2.5 2001年12月17日、2002年6月30日、2002年7月6日、2002年8月25日和2002年9月16日,警方因为接到关于骚乱、争吵和(或)殴打的报告而前往Goekce寓所。

2.62002年10月8日,警方再次接到Şahide Goekce的电话前往寓所,对Mustafa Goekce发出第三道驱逐禁回令(有效期10天)。她说Mustafa Goekce骂她,拽着她的衣服在寓所里拖拉,搧她耳光,掐她脖子,并再次威胁要杀死她。她的脸颊青肿,脖子右侧有淤血。Şahide Goekce指控她丈夫对她造成身体伤害和发出危险犯罪威胁。警方审问了Mustafa Goekce,并再次请求将他拘押。检察官再一次拒绝了这一请求。

2.72002年10月23日,维也纳赫诺斯地方法院对Mustafa Goekce发出为期三个月的临时禁令,禁止Mustafa Goekce回到家庭寓所及其周围,禁止他接触Şahide Goekce或子女。限制令立即生效,并委托警方执行。子女(二女一男)均未成年,生于1989年至1996年之间。

2.8 2002年11月18日,因暴力攻击发生在儿童面前而与Goekce家保持联系的青年福利办公室通知警方,Mustafa Goekce没有遵守临时禁令,仍然住在家庭寓所中。警方检查时发现他不在寓所。

2.9 来文人指出,警方已从其他渠道获悉Mustafa Goekce是个危险分子,而且有一把手枪。2002年11月底,Şahide Goekce的父亲Remzi Birkent通知警方,Mustafa Goekce经常打电话给他,威胁他要杀死Şahide Goekce或其他家庭成员;接待Birkent先生的警员没有提出警事记录。Mustafa Goekce的兄弟也通知警方,Şahide Goekce和她丈夫关系紧张,Mustafa Goekce曾多次威胁要杀死她。警方对他的陈述未予重视,也没有作记录。虽然武器禁令适用于Mustafa Goekce,但警察未检查他是否有手枪。

2.10 2002年12月5日,维也纳检察官以起诉依据不足为由,停止对Mustafa Goekce造成人身伤害和发出危险犯罪威胁的行为提起公诉。

2.112002年12月7日,Mustafa Goekce在寓所当着两个女儿的面用手枪射杀Şahide Goekce。警事记录中说,在射杀之前,警员不曾前往寓所解决Mustafa Goekce和Şahide Goekce之间的争吵。

2.12 犯罪实施后两个半小时,Mustafa Goekce向警方自首。据报,他目前正在一个精神失常犯监狱中服无期徒刑。

申诉

3.1 来文人控诉Şahide Goekce是缔约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第2、第3和第5条的受害者,因为缔约国没有积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Şahide Goekce的人身安全和生存权利。缔约国没有按照刑法将Mustafa Goekce视为一个极其暴力和危险的罪犯。来文人称,《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没有提出可防止妇女遭受严重暴力侵犯的方法,特别是屡次发生的严重暴力和死亡威胁。来文人坚持认为,拘押是有必要的。来文人还指称,如果警方与检察官之间的沟通能够更好更快,检察官就会知晓正在发生的暴力和死亡威胁,或许也就能找到起诉Mustafa Goekce的充足理由。

3.2 来文人还认为,缔约国也没有履行下列文书规定的义务: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2、19和21;《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2000年6月)委员会对奥地利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及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的决议;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的若干规定;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和第9条;其他国际文书的若干规定;以及《奥地利宪法》。

3.3 就《公约》第1条而言,来文人认为,由于检察官没有严肃地将家庭暴力视为对生命的真正威胁,不要求将拘押被指控的罪犯作为此类案件的一个原则事项,妇女受到的影响远远大于男子。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罪犯得不到恰当起诉和惩罚,妇女受到的影响也特别大。此外,执法和司法人员缺少协调,执法和司法人员得不到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教育,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数据和统计,也给妇女造成特别大的影响。

3.4 就《公约》第1条及第2条(a)、(c)、(d)和(f)款和第3条而言,来文人坚持认为,不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被指控的罪犯进行审前拘押,不恰当起诉,执法和司法官员之间缺少协调,没有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数据和统计,这些都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也导致Şahide Goekce无法享有人权。她受到攻击、殴打、胁迫和死亡威胁,而她被杀害,也是在Mustafa Goekce没有被拘押的时候。

3.5 就《公约》第1条及第2条(e)款而言,来文人称,奥地利刑事司法人员没有审慎地采取行动,调查和起诉暴力行为,并保护Şahide Goekce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

3.6 就《公约》第1条及第5条而言,来文人称,Şahide Goekce被杀害是民众和奥地利当局总的说来没有认真对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个悲剧事例。刑事司法系统、特别是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这是一个社会或家庭问题,是一个在某些社会阶层发生的轻微罪行。他们没有对这类暴力行为适用刑法,因为他们既不重视这一危险,也不重视妇女的恐惧和关切。

3.7 来文人请求委员会评估受害者人权和《公约》所保护权利的受侵犯程度,以及缔约国不将危险疑犯拘押的责任。来文人还请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诺有效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明确指示检察官和调查法官在针对妇女的严重暴力案件中应该怎么做。

3.8 来文人还请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便于逮捕和拘押”的政策,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安全,并实行“便于起诉”的政策,让罪犯和民众知道全社会都谴责家庭暴力,确保各执法当局之间开展协调。

3.9 来文人还请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各级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经常性地同致力于保护和支援性别暴力妇女受害者的各组织合作,确保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接受关于家庭暴力的培训和教育。

3.10 至于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来文人坚持认为,没有采取其他国内补救办法来保护Şahide Goekce的人身安全和防止她被杀害。驱逐禁回令和临时禁令显然没有效果。死者自己寻求保护的所有尝试(当Mustafa Goekce打她和掐她脖子时,多次打电话给维也纳警察局;三次向警方正式投诉;指控Mustafa Goekce)以及其他人的尝试(邻居打电话给维也纳警察局;受害人父亲报告死亡威胁;Mustafa Goekce的兄弟报告Mustafa Goekce有一把手枪),都没有起到作用。

3.11 在2004年12月10日的呈件中,来文人指出,子女没有根据《国家责任法》提起民事诉讼。来文人认为,对Şahide Goekce缺乏保护和没有防止她被杀害,民事诉讼不会是一个有效的补救方法。控告国家不作为和疏失,不可能让她死而复生,而只是为了向蒙受损失和其他损害的子女提供赔偿。赔偿和保护是两个对立的处理办法,在受益人(子女相对于受害人)、目的(赔偿损失相对于挽救生命)和时间(死后相对于死前)方面各有不同。如果缔约国有效保护妇女,就无需确立国家责任。此外,赔偿诉讼需要高昂费用。来文人称,他们提交这一来文,为的是要求缔约国对其不作为和疏失作出解释,而不是为子女争取赔偿。还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控告缔约国不可能带来有效救助。

3.12 来文人还表示,他们没有将来文提交给任何其他联合国机构或任何区域性的国际解决或调查机制。

3.13 关于诉讼资格问题,来文人坚持认为,由他们以Şahide Goekce的名义提出控诉是有理由和恰当的(她不可能表示同意,因为她已经死亡)。他们认为委员会代表她也是恰当的,因为她是他们的服务对象,与他们有个人联系,而且他们是专门保护和支援家庭暴力中妇女受害者的组织,其中一个据报是按照《联邦安全警察法》第25条第3款成立的防止家庭暴力中心。他们正在为Şahide Goekce寻找公正,并设法更好地防止奥地利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这样她才不会白白地死去。来文人已经得到维也纳市青年和家庭事务办公室以及Şahide Goekce三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呈件

4.1 缔约国在2005年5月4日的呈件中,叙述了导致Şahide Goekce被害的事情经过。1999年12月2日起诉Mustafa Goekce时,并不是因为他对Şahide Goekce进行危险的犯罪威胁,因为Şahide Goekce不允许当局这样做。于是当局着手对他提出恶意伤人的起诉。根据法院记录,Şahide Goekce不愿作不利于Mustafa Goekce的证明,并明确要求法院不要惩罚她的丈夫。由于缺乏证据,他被无罪释放。

4.2 2000年8月23日,警察发布驱逐和禁止Mustafa Goekce回家的命令。他们在电话中向检察官报告了前一天发生的恶性胁迫和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事件。

4.32000年9月18日,检察官收到一份关于2000年8月22日事件的起诉状。在盘问时,Şahide Goekce说,她曾癫痫发作,并有过几次抑郁,但否认Mustafa Goekce威胁要杀害她。于是,检察官停止了因Mustafa Goekce进行情节恶劣的胁迫行为和危险犯罪威胁而对他提出的起诉。

4.42001年1月13日,负责监护事务的法院限制Mustafa Goekce和Şahide Goekce照养子女的责任,要求他们遵守与青年福利办公室一起商定的措施。法院在决定中指出,Mustafa Goekce和Şahide Goekce总想给人以生活得井井有条的印象。当问到伤害人体和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指控时,Mustafa Goekce和Şahide Goekce两人都认为,必须注意他们每次事后很快就和好如初了。

4.5Mustafa Goekce和Şahide Goekce同意参加伴侣调和治疗,并与青年福利办公室保持联系。直到2002年夏季,他们都在治疗。市政府还主动为他们提供了一套更宽敞的新公寓,解决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要。但即便做了这些安排,警察还是在2001年12月17日、2002年6月30日、2002年7月6日、2002年8月25日和2002年9月16日因两人争吵而一再进行干预。

4.62002年10月23日,Hernals区法院根据《执行判决法案》第382 b条,对Mustafa Goekce发布临时禁令,禁止他返回寓所及其近周,禁止接触孩子和Şahide Goekce。尽管事先向她说明了她的权利,但当着Mustafa Goekce的面,她在法官面前作证说,她要尽一切努力使家庭团聚,并说Mustafa Goekce与孩子的关系很好,因为她有癫痫还帮助她做家务。

4.72002年11月18日的警察报告表明,青年福利办公室要求警察前往Goekce家,因为他违反临时禁令,进寓所了。警察赶到时,Mustafa Goekce已离家。Şahide Goekce见警察来似乎很愤怒,问他们为什么几乎天天来,尽管她已明确表示愿意与丈夫一起生活。

4.82002年12月6日,维也纳检察署撤销因2002年10月8日发生的事件而提出的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起诉,因为Şahide Goekce向警察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是打架受的伤。她还说,数年来她丈夫曾多次威胁要杀死她。于是检察官推断,进行威胁是两人吵架常有的特点,不会付诸行动。Şahide Goekce为了不让Mustafa Goekce受到起诉,一再试图淡化事件的严重性。由于她的这种行为,加上拒绝在刑事诉讼中作证,因而无法判他的罪。

4.92002年12月7日,Mustafa Goekce清晨来到寓所,用Şahide Goekce一星期前给他的钥匙开开门。他于上午8点30分离开寓所,但中午又回来。Şahide Goekce对他喊道,他并非是她所有孩子的父亲。Mustafa Goekce用3星期前买的手枪打死了她,尽管那时禁止他携带武器的禁令依然有效。

4.10 据审判Mustafa Goekce时在场的一位专家证人说,他是因多疑妒嫉造成的精神错乱影响而犯罪,故可免于罪责。为此,维也纳检察署要求因精神错乱犯罪而把他安置在精神病院。2003年10月23日,维也纳地区刑事法庭命令将Mustafa Goekce安置在精神病院。

4.11 至于受理性问题,缔约国对已经穷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表示异议。首先,Şahide Goekce不让主管当局对Mustafa Goekce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行为提起公诉,也不愿作不利于他的证词。她要求法院不要惩办她的丈夫,而且总是在提出指控后,竭力淡化事态的严重性,否认其犯罪性质。

4.12 缔约国进一步争辩说,《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是打击家庭暴力的有效体系,为各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建立了框架。其中介绍了该系统各方面的详情,包括干预中心的作用。除刑事措施之外,还有许多预防家庭暴力的警察措施和民法措施。收容所为该系统提供辅助。不甚严重的案件可根据《维护法律和秩序法案》解决纠纷。

4.13Şahide Goekce从未使用《执行判决法案》第382 b条,要求对Mustafa Goekce发出临时禁令。相反,她明确表示,她无意让人进一步干涉她的家庭生活。她从未作出明确决定,使自己和孩子摆脱与她丈夫的关系(例如,尽管有着有效的临时禁令,她仍把公寓的钥匙交给他)。没有Goekce女士的这种决定,当局只能采取有限的行动保护她。没有她的合作,有效保护注定会失败。

4.14 鉴于这种背景情况,故不能对2002年10月8日的事件采取拘留手段。Mustafa Goekce没有犯罪前科,检察官当时也不知道Mustafa Goekce有武器。检察官并不认为已知事实表明Mustafa Goekce有危险会马上杀人;拘留只能作为最后手段。鉴于Şahide Goekce对警察2002年11月18日的干预显然很愤怒(见上文第4.7段),检察官无法断定起诉会有判决和囚禁的结果。法院在拘留被告时必须考虑相称原则,而且如果拘留时间与预计判决不相称,则无论如何必须撤消拘留。

4.15 此外,Şahide Goekce完全可以根据《联邦宪法》第140条第1款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对不允许她对公诉人不发逮捕证逮捕Mustafa Goekce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一规定表示不服。假如Şahide Goekce幸存的子嗣此刻仍有直接的兴趣对有关规定提出上诉,从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例如Şahide Goekce)的利益,他们仍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这一问题。

4.16 缔约国还声辩说,国家为法官和警察定期举行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培训。为了确保国家机构能更迅速地作出干预,还经常审查法官和警察之间的合作情况,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避免类似Şahide Goekce的悲剧,又不干扰个人的家庭生活和其他基本权利。

来文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提出的评论

5.1 来文人在2005年7月31日的呈件中辩称,受害人和来文人已用尽国内一切可能进行充分补救的补救办法。他们声称没有法律义务申请民事措施,例如临时禁令。

5.2 来文人还认为,要求一名面临生命危险的妇女向宪法法院提交申请不是缔约国善意提出的理由。这种程序历时二至三年,因此对一个有生命危险的妇女来说,不可能带来充分的补救。

5.3 来文人认为,缔约国错误地把对凶暴丈夫采取步骤的负担和责任放在受害者身上,没有认识到受害者面临的危险以及犯罪人对受害者的影响力。因此,来文人认为,应该取消刑法第107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要求得到授权才能起诉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人,使国家承担应有的责任,并使人们更好地认识到,进行刑事威胁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人犯罪,也是对整个社区犯罪。

5.4 来文人说明道,Şahide Goekce害怕离开自己凶暴的丈夫。受害人总想避免采取可能会加重危险的行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因而往往会强迫自己作出有利于犯罪者的行为。不应该责备她不与他一刀两断,因为其中有心理、经济和社会的因素。

5.5 来文人还对缔约国陈述的某些事实提出质疑;Mustafa Goekce(而不是Şahide Goekce)说她有癫痫,情绪低落。她并没有像缔约国声称的那样,否认她丈夫的威胁。她拒绝出庭起诉Mustafa Goekce也只不过一次而已。如果Şahide Goekce在青年福利办公室里淡化事件的严重性,那是因为她害怕失去她的子女。来文人还指出,Mustafa Goekce中途停止了调和治疗,并指出警察很容易发现Mustafa Goekce带着枪。他们还指出Şahide Goekce那天晚上在被害前曾打电话报警——这一事实表明她有多么恐惧,并愿意采取步骤,不让他进公寓。

5.6 至于缔约国关于各机构之间有效合作的评论,警察和公诉人只不过是在Şahide Goekce死后,才刚开始与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交流。

缔约国提出的关于可受理性的进一步意见

6.1 缔约国在2005年10月21日的呈件中坚决否认来文人提出的论点,并坚持先前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来文人不仅谈到主管公诉人和调查法官的失职,而且谈到法律本身的问题。其批评涉及法律框架、应用法律规定保护生命权、人身不容侵犯的权利、尊重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以及没有以普遍和抽象的方式采取足够的有效措施这些问题。

6.2 根据《联邦宪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指称法律规定不符合宪法,只要他/她在没有任何有关司法裁决或裁定的情况下指称,对其实行的这项法律直接侵犯了他/她的个人权利。提出这种申诉没有时间限制。

6.3 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正指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取消所涉规定后,申请人法律地位的相应改变能够消除所指称的不利的法律影响,则宪法法院才认为申请是合法的。而且,申请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受到实际影响。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候和宪法法院作出决定的时候都必须如此。成功的申请人有权得到赔偿。

6.4 《宪法法院法》第15条载有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的形式规定的一般性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申请必须提及《宪法》中的某条具体规定;申请人必须陈述事实;申请必须提出一个具体要求。根据《宪法法院法》第62条第1款,申请必须准确说明应该取消哪些规定。此外,申请必须详细说明为什么所质疑的规定不合法,以及在没有任何有关司法裁决或裁定的情况下,该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起作用的程度。根据《宪法法院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必须由授权律师提出。

6.5 如果宪法法院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则作出裁定废止这些规定。联邦总理也有义务在《联邦法律公报》上颁布命令,取消这些规定,并于颁布当日结束时生效。宪法法院也可规定至多在18个月内取消规定,但不一定适用申请人本人。如果要让立法机关有机会提出符合宪法框架的新制度,则将规定一个时限。鉴于宪法法院先前的决定,可以推断,如果宪法法院决定取消某项规定,它可能会采用后一种做法。

6.6 如来文人所说,《联邦宪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也许确实要花二至三年的时间。然而,如果向宪法法院说明其紧迫性,则可以缩短程序时间。宪法法院的程序不会立竿见影就作出改正。然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规定要穷尽国内所有的补救办法,除非这一过程会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

6.7 要求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反映了国际法的一条普遍原则和国际人权机制的一个通常因素。这使有关的缔约国有机会先在国家一级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

6.8 缔约国争辩说,Şahide Goekce或未亡亲属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应该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的要求,利用向宪法法院提出私人申请的可能性。宪法法院的程序并不过长。此外,根据宪法法院的判例法,未亡家属也不至于无权提出私人申请,因为就目前来说,法院还没有受理过类似的案件。

6.9 缔约国还坚持说,《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包括的补救措施并不总能奏效。如果奏效的话,申请就可以把有争议的程序规定都取消了,或是由立法机关按照来文人的意图,引进家庭暴力领域的新制度。的确,在Şahide Goekce死后,在保护她的个人安全和生命方面,如今已经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补救办法可言。然而,在目前的起诉程序中,委员会应该在受理阶段,审查国内法是否为Şahide Goekce提供了机会,使她能把阻止她要求自己权利的法律规定置于宪法的审查之下,并使她的未亡亲属有机会利用同一机制,在国家一级取消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实现他们的目的。

委员会面前的可受理性问题和程序

7.1 依照议事规则第64和第66条的规定,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审议了来文的可受理性问题。委员会确定,该事项没有已经或正在得到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理。

7.2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国内补救规则),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人必须使用国内法律制度提供给他们的补救办法,争取纠正指控的违法行为。他们申诉的内容应该首先向国内的有关机构提出,而后才向委员会提出。否则,该规定的动机就将不复存在。制定这一国内补救办法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缔约国在委员会解决这些问题之前,有机会通过自己的法律系统,补救侵犯《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最近,人权事务委员会在Panayote Celal代表儿子Angelo Celal诉希腊一案(1235/2003)第6.3段回顾了其相应规则的理由:

“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要求穷尽的作用是使缔约国有机会补救所受到的侵犯……”

7.3 委员会注意到,对谴责家庭暴力的来文而言,受理与否考虑的补救措施涉及有关缔约国有义务适当注意进行保护;调查罪行,惩罚犯罪人,并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的规定,提供赔偿。

7.4 委员会认为,就缔约国有义务适当注意保护Şahide Goekce这一点提出的指控是来文的核心所在,对子嗣的关系最大。因此,必须联系这些指控考察缔约国有否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用尽国内的补救办法。指控主要涉及法律上的缺陷以及当局在运用法律规定的措施时的不当行为或失职。至于法律上的缺陷,来文人声称,根据刑法,Şahide Goekce不能对公诉人不拘留对其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丈夫这一决定提出上诉。缔约国争辩道,死者其实可以应用《联邦宪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的一个程序,该程序目的是为了纠正指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死者的子女依然可以利用这一程序。缔约国认为,既然死者及其子女没有应用这一程序,就不应该受理这一来文。

7.5 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宪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不可视为可能有效解救生命受到严重犯罪威胁的妇女的一种补救方法。鉴于这一宪法规定的补救方法的抽象性质,委员会也不认为这一国内补救方法可能给死者的子女带来有效的补救。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是否可受理来文人对保护死者这样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法律框架提出的申诉而言,不存在可能提供有效补救的补救办法,因此,就这点来说,来文可以受理。在没有Şahide Goekce或其子嗣原本可以或仍然可能采取的其他有效补救办法方面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来文人关于公职人员的作为或失职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

7.6 2006年1月27日,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缔约国关于审查受理性的请求和关于案情的陈述

8.1 缔约国在2006年6月12日的呈件中请委员会审查其关于受理性的决定。缔约国重申,Şahide Goekce的子女应利用《联邦宪法》第140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以图修正不允许Şahide Goekce对检察官不予拘留Mustafa Goekce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法律规定。缔约国认为,这一补救办法对于在国内一级实现来文的目的非常有效。

8.2 缔约国还提出,在检察官放弃对Mustafa Goekce的起诉后,Şahide Goekce可以不受约束地对她的丈夫提出起诉,即所谓的“相关起诉”。奥地利法律制度规定,在检察官放弃指控和拒绝对肇事者提出起诉的情况下,受伤害者而不是检察官可以提出起诉。检察官有义务告知受伤害者他有这一选择。

8.3 缔约国再一次叙述了导致Şahide Goekce被谋杀的前后情况。缔约国表示,维也纳高级检察官办公室草拟的关于Mustafa Goekce一案的全面报告证实,Şahide Goekce并没有授权起诉她丈夫1999年12月2日对她进行危险犯罪威胁一事,因此不得不撤销对他的指控。关于依职权对Mustafa Goekce在同一事件中的恶意伤人提出的起诉,Şahide Goekce在Fünfhaus区法院确认了她丈夫的说法,即她患有癫痫,并有过几次抑郁,她脖子上的擦伤是她丈夫搀扶她时造成的。由于缺乏更多对其不利的证据,Mustafa Goekce被宣告在恶意伤人方面无罪。

8.4 缔约国提供了与2000年8月21日发生的事件有关的信息:记录显示Şahide Goekce没有受伤,Mustafa Goekce也没有打她;她被告知《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可行的保护手段,并获发一本给暴力受害人的小册子;依职权维也纳防止家庭暴力中心和青年福利办公室也被告知这一事件;2000年8月24日,Mustafa Goekce与夫妇二人的儿子Hakan Goekce一道前往Schmelz警署,Hakan Goekce称,是母亲发难,与父亲争吵并打了父亲。

8.5 缔约国称,2000年9月1日,Şahide Goekce(根据记录,在她丈夫不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询问)表示,她丈夫从未威胁要杀死她。她癫痫发作,也许在头脑不清醒时对她的丈夫提出了指控;在癫痫发作时,她说了很奇怪的话,这些话她后来都不记得了。2000年9月20日,检察官撤销了对Mustafa Goekce的指控。

8.6 缔约国提出,在2002年10月8日事件发生后,检察官立即对Mustafa Goekce提出指控,控告其给Şahide Goekce造成身体伤害和威胁要杀死她。但他并未要求将Mustafa Goekce逮捕。Şahide Goekce在她丈夫不在场的情况下向警察报告说,他掐住她的脖子,并威胁要杀她。她再一次被详细告知,她可以根据《执行判决法》第382 b条,要求发布临时禁令,同时向她提供了为暴力受害人编写的信息介绍。Mustafa Goekce矢口否认对他的指控。有迹象显示,Mustafa Goekce在2002年10月8日的争吵中受了轻伤。

8.7 缔约国提出,在Hernals区法院举行的临时禁令听证会上,向Şahide Goekce提供了在她丈夫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的机会。Şahide Goekce在这些听证会上表示,她将尽一切努力保全家庭不破裂。她还表示,他与子女的关系非常好,并帮助她做家务。根据Kriminalkommissariat West警察局的一份报告,Mustafa Goekce后来一再无视临时禁令,警察作出反应,几次来到Goekce家,Şahide Goekce对此很不高兴。

8.8 缔约国提出,检察官在2002年12月6日撤销对Mustafa Goekce的指控,是因为无法确凿地证明Mustafa Goekce犯下了对其妻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罪行,而这种威胁超出了他那种背景的人所能讲出的激烈语言。关于物证,缔约国认为,无法确定配偶双方哪一方首先开始侵犯性的行为。缔约国还提出,停止对Mustafa Goekce造成身体伤害提出的诉讼,是因为他没有犯罪记录,还因为不能排除Şahide Goekce攻击了她丈夫。

8.9 维也纳区刑事法院2003年10月17日的判决中命令将Mustafa Goekce送进精神失常犯罪人的医院,因为他杀死了Şahide Goekce。根据法院得到的专家意见,Mustafa Goekce是在多疑妒嫉的影响下犯罪,故可免于刑事责任。

8.10 缔约国指出,难于准确预测犯罪人的危险程度如何,而且必须确定拘留是否构成对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过分干预。《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通过结合采用刑法和民法措施、警察活动和支助性措施,提供一种有效但又适当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方式。需要在刑事和民事法院、警察机关、青年福利机构以及受害人保护机构、包括特别是防止家庭暴力干预中心之间进行密切的合作,当局和各有关机构之间也需要快速交流情况。

8.11 缔约国指出,除了解决争议外,警察发出驱逐和禁止返回寓所的禁令,这些措施没有拘留那么严厉。《警察安全法》第38 a条第7款规定,警察必须在发出驱逐和禁止返回寓所禁令后的头三天内对禁令的遵守情况至少检查一次。根据维也纳联邦警察厅的指示,警察最好是在家里可能有人但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赴处境危险的人家中与其亲身接触来进行检查。维也纳警察署为能够快速查询可靠的信息,必须建立一份家庭暴力索引档案。

8.12 缔约国表示,缔约国的立法受到定期评估,司法程序的电子登记也是如此。提高认识导致法律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例如,废止了《刑法》第107条第4款关于必须得到受威胁家庭成员的授权,才能对进行危险犯罪威胁的肇事者提出起诉的规定。

8.13 缔约国认为,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和联邦内政部代表会晤时经常讨论家庭暴力问题和有希望的反制战略,包括就此案进行讨论。缔约国还认为,为了加强检察官办公室与各防止家庭暴力干预中心的合作,正在作出巨大的努力。缔约国还提到联邦内政部及其下属机构在统计数字方面的努力。

8.14 缔约国表示,《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及其实际应用是法官和检察官培训的主要内容。缔约国提供了保护受害人问题讨论会和地方性活动的例子。每年都向将要担任法官的人提供关于“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和“法律与家庭”的信息。各种方案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现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形式、创伤、创伤后后果、暴力关系的动态、罪犯心理、罪犯危险程度的评估因素、提供支助的公共机构、法律和规章以及电子登记。还开展了跨学科全面培训。

8.15 缔约国承认有必要使受家庭暴力影响的人了解各种法律渠道和现有的咨询服务。缔约国报告,法官每周一次在区法院向任何对现有法律保护文书感兴趣的个人免费提供信息。同时也提供了心理咨询,包括Hernals区法院提供的咨询。缔约国还表示,区法院提供有关的信息(阿拉伯文、德文、英文、法文、波兰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西班牙文和匈牙利文的海报和传单)。安装了免费的受害人热线,律师一天二十四小时通过热线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缔约国还提出,妇女之家发挥了庇护所的作用,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咨询和照料,并帮助她们同公共当局进行交涉。在已经发出驱逐和禁止返回寓所禁令的家庭暴力案件中,警官必须使处境危险的人了解可以要求根据《执行判决法案》第382 b条发布临时禁令。在维也纳,会给有关的人发出一份资料单(以英文、法文、塞尔维亚文、西班牙文和土耳其文提供)。

8.16 缔约国提出,本来文的来文人抽象地解释为什么《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以及在家庭暴力案件的拘留以及起诉和惩治罪犯方面的做法违反了《公约》第1、2、3和5条。缔约国认为,该国的法律制度显然为切实有效地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全面的措施。缔约国认为,在有关案件中,缔约国为Şahide Goekce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援助。

8.17 缔约国还提出,在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如果不将嫌犯拘留,他/她就会将威胁付诸实施的时候,就会发出拘留令。缔约国认为,在个案中,在评估一名罪犯有多危险方面出现误判的情况是不能排除的。缔约国称,虽然眼前的案件非常不幸,但也不能无视必须对拘留与肇事者的个人自由和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进行权衡这一事实。缔约国提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即在任何情况下,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且只有在没有与措施的目的不相称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缔约方还认为,如要排除所有危险,发生家庭暴力时就需要作为预防措施发布拘留令。这会从反面抵消举证责任,并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获得公平听审的权利发生很大的冲突。通过积极的区别对待来保护妇女,例如一怀疑发生了家庭暴力,便自动对男子实行逮捕、拘留、未经审讯即判决和惩罚,是不可接受的,也是违背法治和基本权利的。

8.18 缔约国认为,来文人本来可以随时根据《检察官法》第37条,对检察官的行为提出申诉。此外,Şahide Goekce并没有利用任何现有的补救渠道。她没有授权因1999年12月Mustafa Goekce进行危险犯罪威胁对他提出起诉,她还基本上拒绝作证并请求法院不要惩罚她丈夫,这些都导致了他被开释。Şahide Goekce声称,她关于2000年8月事件的指控是她在忧郁造成的头脑混乱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检察官再次确定没有足够的理由起诉Mustafa Goekce。缔约国还提出,关于2002年10月8日事件,所掌握的事实也没有说明Mustafa Goekce应被拘留。检察官并不知道Mustafa Goekce拥有枪支。最后,缔约国提出,无法从警察的报告和其他记录中推断出Mustafa Goekce真有会从事犯罪行为的危险。

8.19 缔约国对其立场作了归纳,称:Şahide Goekce没有准备与奥地利当局合作,因此无法向她提供有效保护的保障。鉴于公共当局所掌握的信息,国家对Mustafa Goekce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任何进一步干预都是《宪法》所不允许的。

8.20 缔约国称,该国旨在制止家庭暴力的全面措施制度 并没有歧视妇女,来文人提出相反的指控并没有事实根据。那些(在有了更全面的信息后)回过头来看似乎不适当的决定并非是歧视性的决定。缔约国认为,该国遵守了《公约》规定的立法和执行方面义务,没有因为Şahide Goekce是妇女而对其加以歧视。

8.21 鉴于上述,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此来文不可受理;或者以明显站不住脚为由拒绝接受,或者认为《公约》赋予Şahide Goekce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来文人就缔约国关于审查受理性的请求和关于案情的陈述提出的评论

9.1 来文人在2006年11月30日的呈件中称,无论是受害人的子女或来文人,都不打算要求宪法法院对法定条款进行审查,那将被视为是一个不可受理的动议。它们没有资格向宪法法院提出此种诉讼。来文人指出,来文的重点是法律条款没有得到运用,而不是应修改或废止这些条款。此外,来文人还称,他们所提关于改进现有法律和执法措施的建议通过宪法申诉的手段永远无法实现。因此,不应将提出宪法申诉视为《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规定的国内补救办法。

9.2 来文人认为,缔约国在现阶段提出关于“相关起诉”这种补救办法的论据是不可受理的,因为先前已给缔约国两次机会就可受理性问题进行评论,而且这种补救办法费用昂贵,也不能作出有效的补救。来文人认为,《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及一般的法律原则(“一罪不二审”),都没有规定可以推翻2006年1月27日的可受理性裁决。

9.3 来文人指出,缔约国提到了Şahide Goekce被谋杀数年后采取的行动和生效的法律条款。

9.4 来文人提出,缔约国的意见把同有暴力倾向的丈夫打交道的负担和责任放在受害人身上,而且把没有采取适当行动归咎于她。来文人称,这种立场说明当局对伴侣间的暴力行为的动态、受害人的危险处境以及犯罪人左右他后来杀死的受害人的力量都不了解。

9.5 来文人指出,缔约国承认了所发生的各次暴力事件。但来文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准确说明某些细节。来文人称,是Mustafa Goekce说Şahide Goekce癫痫发作(对她的颈部有擦伤的解释),而且他安慰了她。

9.6 来文人不同意缔约国提出的Şahide Goekce请法院不要惩罚她的丈夫以及否认他曾经威胁要杀死她的观点。他们称,询问记录表明,Mustafa Goekce一再说要杀死Şahide Goekce。此外,Şahide Goekce只有一次拒绝作出不利于她丈夫的证明,而没有更多的刑事诉讼的原因是检察官没有提起刑事诉讼。至于缔约国称Şahide Goekce在青年福利办公室面前淡化事件严重性的说法,来文人提出,Şahide Goekce是害怕失去她的子女,害怕社会和文化上对于子女被带走的土耳其裔妇女的蔑视。

9.7 来文人指出,缔约国承认Mustafa Goekce一再无视Hernals区法院发出的临时禁令。来文人批评警方没有重视Mustafa Goekce的兄弟提供的关于武器的情报。

9.8 来文人称,缔约国没有为当局和警官的失职承担责任。他们提出, 在作出是否拘留Mustafa Goekce的决定时,缔约国本应全面评估Mustafa Goekce可能变得危险的程度。此外,缔约国还应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和心理状况。来文人认为,完全使用民事补救办法是不适当的,因为民事补救办法不能阻止危险暴力犯罪分子犯罪或屡次犯罪。

9.9 来文人提请注意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缺陷之一是警察和检察官无法迅速相互沟通。另一缺陷是没有向负责紧急呼救业务的警官提供警察关于家庭暴力的档案。来文人还申诉说,检察官办公室与家庭法院之间没有全面协调和/或制度化的沟通。他们还认为,政府在向所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规范的照料方面资金仍然不足。

9.10 来文人提及警方代表与干预中心在Şahide Goekce被杀后不久的一次情况交流,在情况交流中,警察局长承认紧急呼救服务存在缺陷。来文人指出,在本案中,Şahide Goekce在被杀前几小时曾打电话给该服务,但没有巡逻车被派到现场。尽管警察局长请干预中心的代表告诉受害人应该向警察提供哪些信息,但来文人称,考虑到暴力受害人的精神状况,指望他们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所有有关的信息是不合情理的。此外,就本案而言,德语并非Şahide Goekce的母语。来文人认为,当局应以一种全面的方式收集关于危险的暴力犯罪分子的数据,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在任何地方都能够调取。

9.11 来文人提出,关于Şahide Goekce没有利用现有的各种补救渠道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在她被杀的2002年,Şahide Goekce一再试图从警察那里得到帮助,但她和她的家庭的努力都没有得到认真对待;他们的投诉常常未被记录在案。此外,来文人称,警察知道Mustafa Goekce进行的几次人身攻击,但都没有适当备案,因此无法在评估他的危险性时调取利用。来文人认为,不接受与另一方配偶/家庭分居的配偶采取暴力的可能性极高。具体就Şahide Goekce一案而言,她的配偶嫉妒心极强,不愿接受分居,导致了极高的风险,而这一点没有被考虑到。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10.1 缔约国在2007年1月19日的呈件中提供了所谓“相关起诉”的详细资料,在这种起诉中,私人当事方接手对被告的起诉。缔约国提出,为了防止诈骗,这方面的规定要比适用于检察官的规定更为严格。根据这一程序,据称权利因某一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受到侵犯的个人成为诉讼的私人当事方。

10.2 缔约国表示,Şahide Goekce于1999年12月14日、2000年9月20日和2002年12月6日被告知她拥有提出“相关起诉”的权利。

10.3 缔约国还提出,倘若Şahide Goekce认为有关检察官的公职行动触犯了法律,她本应有权根据《检察官法》(Staatsanwaltschaftsgesetz)第37条向维也纳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高级检察官办公室或者联邦司法部提出申诉。没有正式的规定,申诉既可以书面、也可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形式提出。

10.4 缔约国表示,如果受害人遭受殴打、殴打威胁或遇到任何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的行为,且其住所符合申诉人迫切需要住宿的情况,按照《执行判决法》第382 b条的规定,以家庭关系或类似家庭的关系与肇事者生活或曾经生活在一起的人,得要求为其发布保护免遭家庭暴力的临时禁令。得命令肇事者离开家庭住所及其附近地区,并禁止其返回。如果再次见面不可接受,只要不侵犯肇事者的重要利益,即可禁止肇事者前往具体规定的地方,并向其发出避免与申诉人见面和接触的命令。遇有发出临时禁令的情况,公安机构可决定是否也需要作为预防性措施发布驱逐令(Wegweisung)。

10.5 缔约国指出,在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和宣布婚姻无效的诉讼中,以及在确定分割婚姻财产或使用家庭住所的权利的诉讼过程中,都可发布临时禁令。在这种案件中,临时禁令在诉讼期间有效。如果没有此种待审案件,可发布最多3个月的临时禁令。驱逐令或禁止返回寓所令在发布10天后失效,但如果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可延长10天。

对可受理性的审查

11.1 依照议事规则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会参照双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对来文作了重新审查。

11.2 关于缔约国以Şahide Goekce的继承人没有利用《联邦宪法》第140条第1款的程序为理由提出审查可受理性的请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出能够改变委员会观点的新论点,委员会的观点是:鉴于上述国内补救办法的抽象性质,它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

11.3 关于缔约国提出的Şahide Goekce作为个人本可以在检察官决定撤销对她丈夫的指控后自由选择所谓的“相关起诉”的观点,考虑到以下因素,委员会并不认为来文人实际上可以利用这一补救办法:对私人接手起诉被告的规定比对于检察官的规定更为严格,德文不是Şahide Goekce的母语,以及更重要的是,她长期处于家庭暴力和暴力威胁之中。此外,缔约国在程序的很晚阶段才提出“相关起诉”的概念,这种情况说明,这种补救办法十分含糊不清。因此,委员会并不认为“相关起诉”的补救办法是Şahide Goekce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必须用尽的一种补救办法。

11.4 关于缔约国提出的Şahide Goekce本应有权根据《检察官法》第37条提出申诉的说法,委员会认为,这种补救办法是为了确定负责的检察官的公务行动是否符合法律,不能被视为一种能够有效解救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妇女的补救办法,因此也不应阻止来文的可受理性。

11.5 委员会将着手审议来文的案情。

审议案情

12.1.1 关于声称缔约国在Şahide Goekce问题上违反了《公约》第2条(a)款和(c)款至(f)款和第3条中规定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义务,委员会回顾了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该一般性建议谈到是否可追究缔约国对非国家行动者的行为的责任问题,指出:“《公约》所指的歧视并不限于政府或以政府名义所作的行为”,以及“根据一般国际法和具体的人权盟约规定,缔约国如果没有尽力防止侵犯权利或调查暴力行为并施以惩罚及提供赔偿,也可能为私人行为承负责任”。

12.1.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确定了一种全面的模式,其中包括立法、刑法和民法补救办法、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收容所、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以及对肇事者进行教育。但为了让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个人确实享有男女平等的原则及其本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上述奥地利全面制度中所体现的政治意愿必须得到恪守缔约国尽职义务的国家行动者的支持。

12.1.3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从1999年12月3日向警察报告暴力事件到2002年12月7日Şahide Goekce遭枪杀为止,打电话给警察报告骚扰和争执和/或殴打的频率加快;警察三次发出了禁止返回令,并两次请求检察官下令将Mustafa Goekce拘留;Şahide Goekce死时,禁止Mustafa Goekce返回家庭寓所及其附近地区以及禁止其与Şahide Goekce或子女接触的三个月的临时禁令仍然有效。委员会指出,Mustafa Goekce用他在三周前购买的手枪射杀了Şahide Goekce,尽管那时禁止他携带武器的禁令依然有效,而且来文人曾无可争辩地提出,警察确实从Mustafa Goekce的兄弟那里收到关于武器的情报。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即Şahide Goekce在死前几小时曾打电话给紧急呼救服务,但没有巡逻车被派到犯罪现场。

12.1.4 委员会认为,综合这些因素,警察知道或应该知道Şahide Goekce处于严重危险之中;他们本应将她的最后一次呼救看成是紧急情况,尤其是因为Mustafa Goekce已经表现出他有可能成为非常危险的暴力犯罪人。委员会认为,鉴于对先前的骚扰和殴打都有长期的记录,那么警察未立即对紧急呼救作出反应,是应对没有尽职保护Şahide Goekce承担责任的。

12.1.5 尽管缔约国正确地认为,就每一案件而言,有必要确定拘留是否构成对家庭暴力肇事者基本权利和根本自由的过度干预,例如行动自由和公平审判的权利,但委员会认为,正如委员会在关于家庭暴力的另一来文的意见中所指出,肇事者的权利不能超越妇女在生命和身心尊严方面的人权。 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Mustafa Goekce的行为(威胁、恐吓和殴打)超越了暴力的高门槛,检察官了解这一点,正因为如此,检察官不应拒绝警方针对2000年8月和2002年10月的事件提出逮捕Mustafa Goekce并将其拘留的要求。

12.1.6 委员会注意到Mustafa Goekce因杀害Şahide Goekce而在法律范围内受到充分起诉,同时委员会仍认为,缔约国违反《公约》第2条(a)款及(c)款至(f)款和第3条以及《公约》第1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所规定的义务,并侵犯了死者Şahide Goekce的生命权利和身心健全的权利等相应权利。

12.2 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人还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5条。委员会在其一般性建议19中曾指出,《公约》第1条关于歧视的定义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委员会还确认,认为妇女从属男子的传统态度与家庭暴力之间存在着联系。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论点还不能说明需要作进一步的结论。

12.3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的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认为,提交委员会的事实表明,根据《公约》第2条(a)款和(c)款至(f)款和第3条以及《公约》第1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死者Şahide Goekce应享有的生命权利和身心健全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并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加强《联邦防止家庭暴力法》和相关刑法的执行和监测,尽力采取行动防止和应对此种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对不这样做的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

(b)积极和迅速地起诉家庭暴力的肇事者,以将社会谴责暴力的信息转达给犯罪人和公众,同时确保在家庭暴力的肇事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使用刑事和民事补救办法;并确保在为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的所有行动中,充分考虑到妇女的安全,同时强调行为人的权利不可优先于妇女的生命权利和身心健全权利等人权;

(c)确保执法和司法官员之间加强协调并确保刑事司法制度的各级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与致力于保护和支持受到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人的各非政府组织保持经常性合作;

(d)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的家庭暴力问题培训方案和教育,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以及《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2.4 根据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其建议,并在六个月之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答复,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还请缔约国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公布,并译成德文广为散发,以便知晓社会的所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