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巴拉圭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12日举行的第1457次和第1459次会议(见CRC/C/SR.1457和1459)上审议了巴拉圭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PRY/3),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使委员会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境内儿童的境况。委员会还赞赏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同该代表团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对话。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欣见在报告所涉期间出现了若干积极动态发展,包括为落实《公约》采取了以下等项立法措施:
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第1600/2000号法令;
《儿童和青年人法典》(Código de la Niñez y la Adolescencia, 经第1680/2001号法令公布);
第1938/2002号法令,其中规定应按照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处理寻求庇护的孤身儿童;
第2169/2003号法令,其中规定法定成人年龄为18岁;
第2861/2006号法令,其中禁止贩卖和为商业目的传播描绘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淫秽材料;
订正第1266/1997号法令的第3156/2006号法令,目的是便于无出生证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土著人教育法》(第3231/2007号法令);
第3360/2007号法令,目的是克减第569/1975号法令《义务兵役法》第10条的规定并修订其第5条,其法令规定“不得招募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入伍”;
第3440/2008号法令,目的是修订《刑法》,包括规定对以剥削劳力或摘取器官为目的贩运人口行为的惩治。
4.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9月27日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8月18日批准);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2年6月28日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2004年3月3日批准);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4年9月22日批准);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9月23日批准);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3日批准)。
5.委员会还欣见根据第2225/2003号法令设立的真相和正义委员会于2004年8月切实开始工作。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166)时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得到了处理,但遗憾的是,其中许多关注问题和建议未得到充分处理,或只得到部分处理。
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所载但尚未得到执行或未充分执行的建议,包括执行与使法律同《公约》一致、加强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协调、为儿童调拨资源、数据收集、《公约》的一般性原则、出生登记、残疾儿童、侵害儿童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包括性虐待行为、以及少年司法相关的建议。并对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立法
8. 委员会欣见报告所涉期间在立法方面出现了使立法符合《公约》条款的动态,并欣见正在编写或讨论这方面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某些领域的国内法律不完全符合《公约》条款。此外委员会还遗憾的是,与第2861/06号法令的要求相比,新《刑法》对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罪行的量刑较轻。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法案尚在审议之中,而且该法案在青少年刑事诉讼方面与《儿童和青年人法典》不相一致。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立法与《公约》的原则和条款相一致,并加强实施国内立法。委员会还建议,为立法改革采取的步骤应成为全面分析立法制度的组成内容,以求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这些步骤还应包括有效落实男女儿童的权利,采取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害的有效措施,并包括进行有关预算分配的改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法律,其中包括使量刑的轻重与罪行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相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刑法》与第2861/06号法令相一致。
协调
10.委员会欣见建立了国家保护儿童体制(Sistema Nacional de Promoción y Protection Integral de los Derechos del Niño, Niña y Adolescente),各部门及市政理事会与全国青少年事务委员会合作,建立了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新机构,包括全国青少年事务秘书处以及青少年权利市政秘书处(Consejerías Municipales por los Derechos del Niño, Niña y Adolescente)。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全国青少年事务委员会绩效不良,而且迄今还没有选出很多的部门和市政理事会。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约有30个市镇尚未设立市政秘书处,已设的秘书处与全国秘书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由不同学科组成的工作队,对在市政秘书处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也欠佳。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全国青少年事务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国家保护儿童体制发挥效能;
敦促各部门和各市镇设立青少年事务委员会;
在全国每个市镇设立市政秘书处,确保它们在全国各地代表所有儿童的利益;
向所有的市政秘书处提供充分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向所有协调机制分配充分的财政资源,确保切实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国家行动计划
12.委员会收到了关于《国家青少年政策》(Política Nacional de Niños y Adolescentes)(2003-2013年)的资料,还收到了一些资料,说明如何通过《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3-2008年)实施这项政策,以进一步加强落实《公约》和加强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调。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它关注的是,为该《计划》分配的资源不足,也没有建立监测、评价和开展后续行动的机制,据以查明实施《公约》的进展情况以及在实施《公约》方面的限制因素。委员会还对尚未通过新的国家行动计划一事表示关注。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必要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定期评估实施《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3-2008年)的进展情况,并对照分配的预算查明可能存在的缺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儿童切实参与(实施、监测和)评价《国家行动计划》的工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定一项新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应拥有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而得到切实执行。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欣见于2005年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青少年权利事务部。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该事务部工作人员有限,任务不够明确,不足以采取有效行动保护儿童的利益。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在广大民众特别是在儿童中充分传播监察员的年度报告。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规定监察员办公室青少年权利事务部的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促进监察员切实发挥作用,并在广大民众特别是在儿童中切实传播他的年度报告,并确保申诉机制易于利用、对儿童问题敏感和符合《巴黎原则》,并考虑到关于独立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2002年)一般性意见。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应包括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和处理所有儿童的投诉,并以对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和迅速的方式开展这些工作。
资源分配
1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近年来为改善对儿童的资源分配作出了努力。但它感到关注的是,这些努力还不足以解决所有儿童的需求,因此在编制国家预算时必须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
17.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
按《公约》第4条的规定,在国家和市镇一级为儿童分配充分的资源;
通过与公众对话并通过公众参与,确保预算编制进程的透明度和参与性;
在编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途径是实施对在整个预算中如何为儿童分配和使用资源的情况进行跟踪的制度,以此确保对儿童投资的能见度。委员会还极力要求利用此种跟踪制度,对在任何部门的投资可如何保护“儿童最佳利益”进行影响评价,据此确保认真考虑此种投资对男女儿童的不同影响;
为某些可能要求采用扶持性社会措施的情况(如出生登记、土著儿童教育、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确定战略性预算项目,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能保障这些预算项目得到实施;
如有可能,应按照联合国的建议开始按成果进行预算编制,监测和评估资源分配的效益,必要时可为此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如同它们正在向该区域其他缔约国提供的国际合作;
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所提的建议。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进一步改善数据收集机制的努力,尤其是通过缔约国与有关组织合作作出的此种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据以定期和及时地为拟定社会部门公共政策并监测这些政策实施情况提供所需的统计数据,一些机构和部门提供数据的方式又不协调一致。此外,委员会还尤感关注的是,没有有关《公约》涉及出生证、虐待儿童、童工、流落街头的儿童以及被剥夺自由的儿童等重要方面的可靠分类数据。
19. 委员会按照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通过建立国家统计体系,发展收集《公约》执行情况数据的综合系统。这些数据应包括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并按性别、年龄和其他相关指标分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切实监测和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并促成拟定和颁布相关的公共政策。
宣传《公约》和开展培训
2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宣传《公约》的举措,特别是与媒体共同开展的工作,包括设立报道儿童权利问题的新闻机构、举办记者专题培训班和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但委员会重申它对下述情况感到关注:政府机构宣传《公约》不力,在农村地区和土著儿童中尤为明显。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各种努力尚未使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对《公约》有充分的认识。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儿童本身不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也没有将《公约》充分译成其他语文。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加大力度,将宣传资料译成瓜拉尼语和主要的土著语文并予以传播;
制定更富创造性的方法促进实施《公约》,包括采用画册和海报等视听材料,在地方一级尤应如此;
继续充分和系统地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学校行政人员、保健和媒体人员进行培训并提高他们的认识;
将《公约》充分纳入各级教育系统的课程,并确保将《公约》译成国家所有的语文;
必要时争取儿童基金会等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2.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现为16岁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可降至14岁。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
3.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4.委员会欣见新政府的纲领将土著人的权利定为优先事项并有一项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案。但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的儿童因族裔出身、母语、性别、国籍、残疾和流落街头等原因而遭受歧视的影响。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土著民众面临着对儿童造成各种不平等现象的歧视行为。
25.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条极力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防止和消除对土著儿童、生活贫困的儿童、女孩、流落街头的儿童和残疾儿童在事实上的歧视;
加快通过禁止一切形式歧视法案的进程;
切实保障向土著儿童提供有关保健、营养、教育、就业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服务。
2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明具体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已采取哪些与《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据以贯彻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儿童的最佳利益
2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促进实施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例如将这项原则列入《儿童和青年人法典》。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这项原则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因为它没有成为实践惯例,负责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人员也没有受到充分的培训。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所有的法律条款以及对儿童有影响的司法和行政决定及项目、方案和服务都充分采用保护儿童最佳利益的一般原则。
生命权
29.委员会收到了一些尚未解决的指控案件,这些案件载于真相和正义委员会2008年公布的报告,其中涉及独裁统治期间对儿童犯下的酷刑和任意拘留事件。委员会对此极为关注。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加强保护缔约国境内所有儿童的生命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切实调查指控对儿童犯下的酷刑和任意拘留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对独裁统治期间对儿童犯下的酷刑和任意拘留事件的指控开展的所有调查情况。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进和尊重儿童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尤其是制定了《全国青少年问题纲领》(Plataforma Nacional de niñas, niños y adolescentes)。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对儿童有影响的各个方面,包括在司法程序、学校行政事项及课堂教育和公众辩论中,没有始终充分征求或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3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2条建议缔约国作出一切必要的努力,加强实施各项措施,确保儿童在学校、家庭和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任何司法及行政程序以及在国家、省和市级的公共领域享有倾诉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2009年通过的关于儿童享有倾诉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第19条和37条(a)款)
出生登记
3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促进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包括通过学校开展普遍进行出生登记的新运动。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出生漏报量大,一些儿童特别是土著儿童和农村儿童因若干原因难以获得出生登记的服务,这些原因包括对登记程序本身缺乏了解。
3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7条并按照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进行登记,同时特别重视土著儿童和农村地区的儿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分散的登记办公室和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加强在所有社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它们对为所有男女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性的认识。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不剥夺任何未登记儿童的权利,尤其是健康权和接受教育的权利。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5.委员会对于警方对流落街头儿童施加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报道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收到有关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受到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缔约国对这些指控的调查情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将被指控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在国家和地方两级实施有系统的培训方案,培训从事儿童工作、防范儿童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并保护儿童免受侵害的所有专业人员;
调查和起诉所有对儿童施加酷刑和虐待的案件,防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受虐待儿童不致在法律程序中再次受害,并确保保护他们的隐私;
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照料、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服务;
开展公众教育运动,提倡非暴力文化;
建立防止酷刑的国家预防机制。
体罚
3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举措,例如与有关组织合作开展宣传活动。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明文禁止在学校、家庭、惩教机构或就业场所进行体罚,而且在文化上已认同体罚是一种教育和家庭管教的方式。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以法律明文禁止所有情况下的体罚;
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确保不发生教师或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
开展关于体罚问题的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以求改变对这种行为的普遍态度,并提倡采用积极、非暴力、参与性的形式抚养和教育儿童。
对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采取的后续行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联合国关于侵犯儿童的暴力行为研究(A61/299):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报告所载的建议,同时考虑到2005年5月30日至6月1日在阿根廷举行的拉丁美洲区域协商的结果和建议。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建议:
禁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体罚的行为;
倡导非暴力价值观和提高认识;
确保追究责任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处理暴力侵害儿童的性别层面;
发展和落实有系统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工作;
将这些建议作为行动工具,与民间社会建立伙伴关系,尤其是使儿童参与这方面的工作,确保每个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和性暴力侵害,并大力采取具体行动和酌情采取有时限的行动,防止和应对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这些建议的情况;
争取负责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至第11条、第19至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以及第39条)
家庭环境
4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开展了加强家庭的努力,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往往因家庭贫困而遭到遗弃或以其他形式丧失家庭环境的儿童日见增多,而且经济拮据的处境可能迫使儿童做工或流落街头。委员会还对移徙活动可能对缔约国境内儿童造成的影响感到关注。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预防措施支助和加强家庭,这些措施包括采用为家长提供可评估其效益的培训机会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和提高认识,从而防止将儿童安置在收容机构。为此,委员会建议优先向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儿童提供社会服务,并向父母提供经济和心理支助,协助他们履行抚养和培育子女的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所有形式的移徙活动在造成核心家庭破裂方面的作用。
替代照料
42.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年人法典》第8条,其中载有儿童或少年享有与家人一起生活的权利,并禁止因家庭经济状况使他们与家人分离。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目前在收容所等收容机构的儿童人数的统计资料不足,也缺乏有关这些儿童生活条件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用以加强家庭的预防措施。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一项研究,评估安置在收容机构的儿童的境况,包括他们的生活条件和为他们提供的服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接受寄宿照料的儿童在可能时返回自己的家庭,并将在收容机构安置儿童的做法视为万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并尽量缩短收容时间;
为现有的收容机构规定明确的标准,对这些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按照《公约》第25条以及联合国大会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第64/142号决议所载的《替代照料儿童准则》建立综合机制,定期审查安置在这些机构中的儿童的境况。
收养
4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1997年通过了第1169号法令并采取了有关收养工作的各种举措,为应对贩运和买卖儿童现象的蔓延而对国际收养加以限制。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出生登记制度和卫生部门存在着各种缺陷,加上履行必要法律手续的时间过长,这些都可能导致对临时监护的相关法律产生不当的理解。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意收养的家庭可选择一名儿童,将该儿童带到家里,即使在还没有宣布该儿童符合被收养条件之前以及在还没有对收养家庭进行评价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战略,确保收养进程考虑到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公约》的其他一般原则;
修改收养法律,防止在收养过程中进行收养前监护;
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实施基于权利的收养程序;
加强负责收养事务的中央主管机构;
分散某些服务的范围,以利于全国各地的收养工作。
虐待和忽视
4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提高对家庭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认识。但据报道,缔约国境内存在着暴力侵害、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缔约国缺乏对这一问题泛滥情况的研究,缺乏有效应对这一问题的措施(在此种问题发生在家庭内时尤其如此),也缺乏对受害者的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向公众开展宣传活动和向公众提供信息、向家长提供指导和辅导,目的主要是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
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警察和司法人员)接受有关他们必须报告案情的义务的培训,并对涉嫌影响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采取适当的行动;
加强支助虐待和忽视行为的受害者,确保他们获得复原、咨询和其他适当形式的康复服务;
落实防范、根除和惩处虐待儿童行为的政策并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以处理举报的和已查明的案件;
提供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使受害者获得照料、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设施。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第1-3款))
残疾儿童
4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各种举措并作出了各种努力,包括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确保落实缔约国境内残疾儿童的权利。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专门处理这部分人口问题的全面政策或国家计划。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残疾儿童依然遭到歧视,教师没有得到适当的培训来协助满足他们的需求,也没有充分收集残疾儿童的相关数据。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2006年)一般性意见、《公约》第23条、《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开展下述活动,继续实施保护和增进残疾儿童权利的措施:
拟定政策并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使残疾青少年获得保健服务、全面的教育和保护;
改善决策进程,使之具有统筹制定和实施综合政策所需的体制结构和能力;
提供有关残疾程度和起因的可靠和优质的分类数据;
加大力度,提供必要的专业资源(即残疾问题专家)和财政资源,尤其是在市镇一级提供这些资源,并促进和推广实施社区康复方案,包括设立家长支助小组,据以确保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照料。
卫生和保健服务
5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各种举措,为所有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经费不足,许多儿童,例如农村儿童和生活极端贫困的儿童,难以或根本无法切实获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农户遭受农用毒物熏蒸有害后果的影响,农村地区儿童遭受的此种影响尤为严重。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免费医疗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儿童,尤其是扩大到农村儿童和生活极端贫困的儿童;
增加用于卫生的预算,更有效地采用不同的保健服务模式,例如土著社区的模式;
对现有保健方案的效益进行系统的评价和影响评估,尤其是对正在遭受贫穷影响地区实施的方案进行评价和影响评估;
落实所有的必要措施,包括进行研究和评估,据以应对农村社区农用毒物熏蒸产生的极其有害的后果。
青少年健康。
52.委员会欢迎《青少年健康国家计划》和《生殖健康和性健康国家计划》,并欣见缔约国采取了改善青少年健康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评估这些计划的资料,并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怀孕少女人数很多,性传播感染病例很多,青少年吸毒和酗酒现象也很严重。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全面的研究,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以此作为制定青少年健康政策和方案的依据,其中应特别重视女性青少年,并促使青少年充分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争取与有关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以便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例如提高对少女怀孕现象对婴儿和母亲造成健康风险的认识以及对接种疫苗重要性的认识;
制定各种战略,通过提供引人入胜地度过空闲时间的机会,防范少女怀孕、性传播感染疾病以及吸毒、吸烟和酗酒;
促进和确保所有青少年都能在学校、社区和保健机构各级获得生殖健康服务,包括接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根据《公约》的框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
母乳喂养
54.委员会欢迎关于销售母乳代替品问题的第1478号法令,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母乳喂养的普及率很低,而且对该项法令的实施不力。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尤其是向青少年提供资料宣传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切实实施第1478号法令。
生活水平
5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消除贫困和改善儿童生活的举措,例如实施了《国家粮食和营养援助方案》以及《防治营养不良的标准》。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城市地区的贫困现象近年来不断加深,《国家粮食和营养援助方案》的实施工作在2008年面临了许多困难,在改善和推广这项《方案》方面几乎未取得任何进展。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大量的儿童得不到饮用水和适当的环境卫生服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对处理营养不良的多重起因作出更有力的承诺,建立营养监测系统,并评价现有战略的效益;
增加投入,加强政府机构、私营公司和社会组织间的协调,保障向民众尤其是向农村地区的儿童提供饮用水和适当的环境卫生服务;
加大力度,使所有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能得益于正在实施的方案。
艾滋病毒/艾滋病
5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工作置于其卫生议程的重要地位。但委员会关注的是,为青少年实施的预防方案相对有限,而且没有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照料和援助的公共服务机构。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减缓艾滋病毒感染疾病尤其是青少年感染的此种疾病在其领土上的蔓延。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继续实施、加强和发展各种政策和方案,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或受其影响的儿童提供照料和支助,包括实施提高家庭和社区照料这些儿童的能力的方案和政策;
保障提供公共资金,以购置用于快速检测和其他材料等防止纵向传播的用品;
开展提高认识的努力,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和蔓延;
禁止对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设立公共服务机构,负责照料受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及其家人;
争取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在制定发展政策和方案时,应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2003年)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的国际准则》。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提高入学率开展了努力以减少辍学人数,并承认缔约国已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关于土著教育的第3231/07号法令。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许多学校教育质量低下,其部分原因是师资培训不力,而第三周期的学生辍学率很高,其原因有时是学生的家庭没有足够的经费支付学费和其他费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土著儿童难以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缔约国也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反映民众的多语言特点。委员会还注意到入学前几年的儿童早期教育有所加强,但关注的是学前班数量不足,农村儿童和土著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几乎完全没有为最年幼儿童服务的保健和教育设施。委员会也没有获得有关对决定从事非学术职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培训的资料。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充分的经费,确保取消所有学校的学费和任何其他费用,使所有的儿童都能接受各级免费初等教育;
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学生留校学习,并促进他们从小学继而进入中等学校学习;
强调民众的多语言(瓜拉尼语、西班牙语等)特性,并使教育方法和教育材料适应这一现实;
提高师资、尤其是跨文化教育和双语教育师资的培训质量;
提供足够的儿童早期教育设施,包括为幼儿开办的设施,并使家长认识到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的重要性;
加大使农村儿童和土著儿童接受教育特别是儿童早期教育的力度;
扩大职业培训系统,并使更多的青少年能利用这些设施。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
孤身难民儿童
6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改善该国境内难民的境况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难民儿童的境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制定处理寻求庇护的孤身未成年人问题的特别程序,包括应对他们的具体需求和确定他们最佳利益的措施。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按照确定难民身分的程序分析儿童提出的庇护要求,此种程序应考虑到寻求庇护儿童的具体需求以及国际难民法和人权法规定的权利,并考虑到难民署《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准则》。因此,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2005年)一般性意见。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现象
6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消除童工现象作出了努力,诸如于2005年开始实施“拥抱”(“Abrazo”)计划。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可靠的统计数据说明从事经济活动的儿童、有时是年龄极小的此种儿童的人数,也没有专门的单位负责监测和视察儿童的工作条件。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通过开展以下各项工作,监测和处理剥削童工的现象:
采取措施,禁止低于最低年龄的儿童在任何部门工作;
加强努力,提供有关从事经济活动儿童的可靠资料;
加强监测机制,实施现行的劳动法并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
争取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各发展伙伴为制定童工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提供技术援助。
无酬儿童家佣(criadazgo)习俗
66.委员会收到了有关持久存在的称为无酬儿童家佣(criadazgo)习俗的资料,而法律没有将这种习俗定为违法行为。委员会对此表示严重关注。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消除无酬儿童家佣习俗。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研究,分析这种现象对儿童的有害影响;
作为紧急事项,依法将无酬儿童家佣习俗定为违法行为;
制定政策和方案,提高对此种现象对儿童产生的有害后果的认识。
流落街头儿童的处境
6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制定了应对流落街头儿童处境的战略,但关注的是有大量的儿童流落在街头生活或做工,不断遭受暴力、性剥削、歧视和警察暴行之害。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同儿童本身合作应对他们流落街头的处境,例如制定一项国家计划,其中应包括预防措施和对策以及与消除赤贫现象的努力相关的方案和服务;
确保向流落街头的儿童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营养和住处,并提供保健和教育机会,支助他们充分发展;
在制定保护和援助流落街头儿童的方案和措施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得到倾听的权利。
性剥削和性虐待
70.委员会注意到对《预防和根除对儿童进行商业色情剥削的国家计划》的说明以及缔约国为禁止这种现象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鉴于政府经费不足,该《计划》尚未实施。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有关对男女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资料,并关注对儿童犯下性罪行的肇事者进行起诉的状况。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实施《预防和根除对儿童进行商业色情剥削的国家计划》提供所需的人力和财力;
考虑到分别于1996、2001和2008年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为受害儿童实施适当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政策和方案;
对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使他们学会如何以尊重保密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受理、监测和调查儿童的投诉;
优先开展复原援助工作,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
买卖和贩运行为
7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儿童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巴拉圭依然是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受害者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
7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保护儿童免受国际和国内贩运之害;
加大力度,应对买卖和贩运行为的根源,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贫穷和缺乏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的案件,避免出现有罪不罚现象;
向买卖和贩运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全面的社会和心理援助,使他们康复和重返社会;
建立收集和分类表明有关买卖和贩运儿童的数据的系统;
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家长和儿童对买卖和贩运行为危险性的认识。
电话热线
74.委员会欣见将电话求助服务(Fono Ayuda)作为全国青少年事务秘书处的一项次级方案。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无法用手机免费拨打儿童求助热线,而且未必所有的儿童都能利用此种热线。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这项服务难以将受害者的电话转给负责青少年事务的市政秘书处,这是由于各种机构间缺乏协调,也由于没有切实的制度来进行后续处理工作,因为接到的电话太多。
7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为儿童求助热线划拨适当的资源,确保包括手机的所有电话都可免费拨打这条热线;
提高儿童对儿童热线电话的认识;
划拨适当的经费,支助该求助热线长期运作,包括开展培训和能力建设,使之达到国际质量标准;
开展各种努力,促进和确保各相关机构间更好地协调;
建立有效地监测和后续处理接到的电话的系统。
少年司法
7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改善少年司法系统作出了努力,例如颁布了第1680/2001号法令,据此建立了处理违法儿童问题的专门司法系统。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司法系统中诸如专门处理儿童相关案件的法官和公设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情况,缔约国对16至18岁的儿童广泛采用预防性拘留的方式,而且青少年的服刑条件很恶劣。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有效的政策来实施对违法儿童进行社会教育的措施。
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条(b)项、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标准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2007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努力落实有关少年司法的政策;
在所有区域设置专门审理儿童案件的法官,并确保这些专设法官接受充分的教育和培训;
确保包括警察和检察官等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得到培训,使他们能有效地执行司法工作;
尽可能采用替代剥夺自由的方式,例如缓刑考验、调解、社区服务或缓刑;
确保剥夺自由只作为万不得已才采用的措施,并尽量适当地缩短剥夺自由的时间,还应该定期复审,并在剥夺自由期间将儿童与成人分开;
争取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提供援助和其他合作,该小组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
保护罪行证人和受害者
78.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程序和条例,确保所有罪行的受害儿童和(或)证人,例如遭受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卖等罪行之害的儿童以及此类罪行的证人,都能有效地诉诸司法手段并获得《公约》要求提供的保护,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土著儿童
79.委员会关注的是,土著儿童享有的权利有限,尤其是他们接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他们之中的营养不良率、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高得不成比例。委员会还对土著童工人数极多的现象尤为关注。
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儿童免受歧视的权利,并保障他们享有国内法和《公约》规定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和《公约》规定的他们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尽早提交本应分别于2004年10月和2005年9月提交的初次报告。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文件所提的建议,特别是将这些建议转交最高法院、议会、相关部委和地方当局予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83.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青年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他们讨论和了解《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情况。
11.下次报告
8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0月提交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的篇幅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