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FRA/CO/17-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法国

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0年8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026次和第2027次会议(CERD/C/SR.2026和2027)上审议了法国在一份文件(CERD/C/FRA/17-19)中提交的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在2010年8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044次和2045次会议(CERD/C/SR.2044和2045)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缔约国提交的报告(CERD/C/FRA/17-19)细致、全面,质量很高,报告提交及时,而且按照报告准则(CERD/C/2007/1)编写,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的是,委员会与代表团能够进行坦率和诚挚的对话;代表团作出了努力,提供详细信息回答问题单(CERD/C/FRA/Q/17-19),并且在讨论过程中回答了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大多数问题。

3. 委员会赞扬出席会议的民间社会代表的积极参与和对反对种族歧视的承诺。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扬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开展的工作。委员会强调了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就法律草案发布的意见的重要性并请该国政府在这方面继续与该委员会磋商。

5. 委员会欢迎反对种族歧视所需法律文书的实施,例如2007年3月5日的《有执行力的住房权法》和2006年3月31日的《平等机会法》,以及建立国家机制在省级预防和打击种族歧视,例如促进平等机会和国籍委员会和检察机关中的反歧视联络中心。

6. 委员会欢迎2008年7月23日的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使每个受法院管辖者有权自2010年3月1日起在诉讼期间向宪法委员会提出申请,就一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裁决。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是,足够人数的国会议员可对任何法案提出合宪性质疑。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为国家优先事项为在教育系统内反对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所作的努力。尤其是,委员会欢迎在贫困街区开办“优质高中”,对有学习困难的一些学生提供个人辅导,开办“优质寄宿学校”以及在成绩基础上吸收来自贫困环境的学生就读高等专业学院预备班。

8. 委员会欢迎法国代表团团长提出的纪念义务观点,他回顾说,在德班审查会议上,法国表达了以下愿望:向奴隶制、奴隶贸易、种族隔离和殖民主义的受害者表示敬意。

C.关于国家反种族主义计划实施工作的特别建议

9.委员会注意到以下信息:缔约国正在编制一个国家反种族主义计划。委员会希望,该计划将获得法国所有当局和利益相关方的必要支持;起草过程可为缔约国提供机会,使其政策与《公约》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更加协调一致。为此,它建议缔约国将以下几点作为优先事项加以考虑:

提供更详细的人口统计资料,尤其是关于《公约》意义内移民背景人员或族群成员的统计资料,并提供改进的缔约国歧视情况社会经济指标;

确定种族歧视的受害者;

调查种族歧视的种类和原因;

确定措施,帮助《公约》所指移民背景人员或族群人员融入法国社会并提升地位,包括通过采用《公约》第一条第4款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并且在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中确认的特别措施;

协调和巩固现有机制,以改进种族歧视相关问题的处理;

对海外领地上的人口特别是土著人民进行研究并给予特别关注;

为确保该计划的有效性,任命一名高级政府代表负责实施工作,并就所有旨在防止和打击种族歧视的政策向政府提供建议。

D.关切和建议

10. 委员会对法国出现的歧视性政治言论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在缔约国境内种族主义和仇外的行为和表现有所增加,而且因特网上有种族主义论调。

委员会建议,在处理对人口中的族裔、种族、文化或外国群体有影响的问题方面,缔约国在其话语和行动中应明确表明,它有促进民族、种族和族裔群体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的政治意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抵制和遏止种族主义和仇外潮流,尤其是强烈谴责政治领导人的所有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实施适当措施,制止种族主义行为和表现在因特网上的扩散(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七条)。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公民身份领域可能采取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可导致在民族出身基础上的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与《公约》第一条第3款保持一致,在该领域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应导致对任何特定民族的羞辱。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一条,该条规定,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不以血统、种族或宗教为由区别对待,因此缔约国以此为由没有按民族和种族指标进行人口普查。

委员会重申,它认为,收集统计数据的目的是,使缔约国能够确定并更好地了解其领土上的族群及其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歧视种类,对确定的歧视形式找出适当的对策和解决办法,并衡量所取得的进展。因此,委员会建议,依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缔约国在个人以匿名和纯自愿的方式所作的民族和种族自我认同的基础上进行一次人口普查。

1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最近制订了反对住房与就业中的种族歧视的政策,移民背景人员或《公约》所指族群人员仍是定型成见和各种形式歧视的目标,阻碍了他们在法国社会各阶层的融入与升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使移民背景人员或《公约》所指族群人员能够在所有领域中得到发展,包括将这些群体中更多的高素质人士任命到经济中和国家机构中的领导岗位上(第五条和第七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领土上针对罗姆人的种族主义表现和种族暴力增加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出的以下声明:已为罗姆人自愿返回原籍国制定了一个框架。委员会注意到,自缔约国提交报告以来,有报告称,在没有得到所有有关个人的自由、充分和知情同意下,多群罗姆人被遣回原籍国。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所作的声明,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所有涉及罗姆人的政策都符合《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尤应避免集体遣返,努力寻找与罗姆人相关问题的持久解决办法,并充分尊重其人权(第二条和第五条)。

15.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罗姆族群成员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困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平等原则保证罗姆人享有教育、公共卫生、住房和其他临时设施,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

16. 委员会对游民所面临的困难仍感到十分关切,尤其是他们的行动自由、行使投票权和获得教育和体面住房的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了建议,缔约国仍未按被称为“贝松法案”的2000年7月5日法案的规定向游民提供必要数量的宿营区。委员会还对游民须持有必须定期更新的旅行许可证的法律要求感到关切。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游民在投票权和获得教育机会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委员会建议迅速实施《贝松法案》以确保非法宿营区不再是一个问题。委员会还建议,废除游民旅行许可制,以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公民享有平等待遇(第二条和第五条)。

17. 鉴于缔约国已接受了语言和文化多样性原则,委员会对该原则在法国仅得到部分实施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出身,确保所有人平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第五条(辰)(6))。

1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介绍了缔约国为确保增加土著人口的代表度和自治权而在海外领地上作出的努力,同时,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现行制度对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不予承认,特别是祖传土地权。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海外领地的一些居民在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就业、住房和公共医疗方面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土著人民的集体权利予以承认,特别是财产方面的集体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在海外领地上平等获得教育、工作、住房和公共医疗的机会(第五条)。

19. 委员会注意到“权利维护者”法案,但对于这一新机制所要承担的大量职能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担心的是,目前由反对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负责的反对歧视包括种族歧视的任务,将仅仅是权利维护者任务授权的一个方面。

根据委员会关于反种族歧视国家计划的建议,在呼吁负责处理种族歧视相关问题的国家机制之间进行更密切的协调的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持一个单设的、独立的机构,负责反对歧视包括种族歧视的事宜。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反对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在反对歧视包括种族歧视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第二条)。

2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落实委员会以前作出的关于退伍军人养老金问题的结论性意见(CERD/C/FRA/CO/16,第24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的裁决,该裁决裁定,1981年、2002年和2006年的有关财务法案的某些规定与同等待遇原则不一致。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允许充分执行这一裁决,确保所有的退伍军人,不论其目前居住地或民族如何,均得到平等对待。此外,它敦促缔约国确保未来财务法案不对退伍军人产生歧视(第五条)。

21.有鉴于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中的条款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影响的条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22. 根据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履行《公约》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在国家层级为履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制定的行动计划和所采取的其它措施。

23. 委员会建议,在提交报告时缔约国应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应以官方语言并酌情使用其它通用语言公布。

24.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正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后的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落实上文第9、14和16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25.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第13和第18段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它为有效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适当措施。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定期报告(2012年8月27日到期),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专门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处理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对条约专门报告的40页限制以及对共同核心文件的60-80页限制(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所载的提交报告事宜协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