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IH/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404和2405次会议(CRC/C/SR.2404和2405)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IH/5-6),并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24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BIH/Q/5-6/Add.1),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进展,包括2018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6年修正《禁止歧视法》以及2015年通过《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行动计划》(2015-2018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协调(第10段)、儿童的最大利益(第20段)、虐待和忽视(第26段)、生活水准(第38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40段),以及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与儿童有关的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但尚未执行或未充分执行的建议(CRC/C/BIH/CO/2-4),特别是以下方面的建议: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第28段)、不歧视(第30段)、尊重儿童意见(第34段)、收养(第51段)、经济剥削和街头儿童(第71段)和儿童司法(第77段)。

立法

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10段)并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法,充分纳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并为在全国、实体、特区和各州层面上一致和直接适用这些原则和规定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

全面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表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行动计划》(2015-2018年)已延长至2019年,并将通过一项新的2020-2023年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充分参与下,在缔约国全境统一为新的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定期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的机制。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各项努力,包括人权和难民事务部设立了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小组,以及2012年延长了儿童理事会的任务期限。然而,委员会对全国、实体、特区和州各级协调落实《公约》的情况表示关切。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小组提供充分的权力和资源,以加强人权和难民事务部在跨部门、全国、实体、特区和州各级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中发挥协调作用。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其先前提出的建议(第16段),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确保分配给执行《公约》的资源充足、有效和公平;

(b)确保利用基于成果的儿童权利办法,为方案预算编制工作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并规范全国、实体、特区和州各级的全部预算,实现对儿童事业公平划拨经费。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欢迎2013年10月开展的人口普查,但仍然关切的是,数据收集方法支离破碎,没有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而且缔约国各部门的方法不同。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迅速改善数据收集系统,跨行政单位实现连贯一致,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移民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确保该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包括罗姆儿童在内的弱势儿童的状况;

(b)确保有关部委之间在全国、实体、特区和州各级共享相关数据和指标,将其用于政策、方案和项目的制定、监测和评估,以便有效执行《公约》;

(c)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区域机制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建议(第20段),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人权监察员法草案,以提高其独立性和有效性;

(b)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保护儿童权利司和塞族共和国儿童监察员获得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有效运作;

(c)确保对这些儿童权利机制提出的建议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传播和提高认识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提供系统信息,提高儿童、其父母和家人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对儿童权利的认识,特别是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的权利;

(b)继续鼓励媒体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参与宣传儿童权利方案,并让儿童参与方案的制定。

与民间社会合作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实体和州一级政府向民间社会实行较低税率的举措,建议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给予充分支持,并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咨询机构有效运作,以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参照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A/HRC/17/31,附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28段),建议缔约国:

(a)为在缔约国开展业务的工商企业制订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它们的活动不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或不危及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建立执行这些标准的监测机制,确保此类不法行为受到妥善制裁,受害儿童得到适当补救;

(c)要求公司对其工商业活动和计划对环境和健康方面的儿童权利的影响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最低结婚年龄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实体和特区层面的家庭法律,取消允许18岁以下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经修订的《禁止歧视法》(2016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0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在各级有效执行该法,包括传播关于儿童在哪里可以举报歧视的信息,并根据该法协调缔约国各级立法;

(b)解决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态度对儿童权利的负面影响,确保媒体敏感认识到这种对儿童特别是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污名化,包括鼓励媒体采用行为守则。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所有领域促进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准则,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并没有在缔约国的各级实际适用。

2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

(a)向做出此类决定的所有相关专业人员传播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准则;

(b)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妥善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全国、实体、特区和州各级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特别是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有关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并确保对其作出统一解释和适用。

尊重儿童意见

21.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忆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34段),敦促缔约国:

(a)支持儿童理事会促进儿童参与制定各级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和决定的活动;

(b)加强各种方案和宣传活动,消除儿童在各级表达意见的所有障碍,确保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包括在学生会机构内有意义地参与所有与儿童有关的事务的决策,特别关注弱势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2.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并参照其先前的建议(第36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其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得出生证,无论该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包括表示打算申请庇护者和无证者,并确保所有儿童免费获得出生登记;

(b)向文盲或无证人员提供特别支持,以便利其子女获得出生登记;

(c)考虑批准2009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隐私权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传播管理局在儿童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儿童及其家人中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相关运动,宣传儿童有权诉诸申诉机制,并重申需要实施针对媒体内容创作者和记者的培训方案,宣传《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儿童隐私权。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40段),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实施体罚;

(b)提高家长和公众对体罚儿童有害影响的认识,以促进其他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和管教形式;

(c)在所有行政单位中使用相同的定义,以连贯一致的方式收集和分类所有体罚案件及其解决办法的数据。

虐待和忽视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实体和州一级通过了关于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及家庭暴力的规程,并努力提高对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认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统一实体、特区和州各级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久拖不决;

(b)社会福利中心资金有限,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难以查明、报告和处理暴力侵害儿童案件;

(c)各行政单位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数据收集系统,这是开展评估和监测所必需的;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存在,包括学校和网上存在同伴暴力。

2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42段),敦促缔约国:

(a)协调统一全国、实体、特区和州各级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立法;

(b)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有效实施社会福利中心儿童保护案件管理准则,以明确、报告、预防和监测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案件;

(c)加紧努力建立国家数据库,收集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从而评估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

(d)进一步加强宣传不同类型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方案,让儿童参与进来,防止他们从事暴力活动,为儿童、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建立明确和方便的报告程序,并确保儿童获得友好的支持和保护服务。

性剥削和性虐待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塞族共和国2017年通过了经修订的《刑法典》,委员会参照其先前的建议(第44段),建议缔约国:

(a)协调统一《刑法典》中有关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范围、实施的刑罚和保护受害儿童的条款;

(b)为儿童、其家人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工作人员建立无障碍、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举报渠道;

(c)为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康复和融入社会援助,鼓励法院利用对儿童友好的多机构安排取得儿童的证词;

(d)确保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国家咨询委员会有效协调各级政府采取的行动,保护儿童免受儿童性虐待材料的影响,免受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有害习俗

28.委员会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暨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4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敦促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罗姆人社区领导人合作,提高公众特别是罗姆人对童婚对儿童有害影响的认识。

求助热线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缔约国所有儿童提供24小时免费求助热线,为热线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提高儿童对如何使用热线的认识。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49段)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a)在整个缔约国内加快去机构化进程,支持和促进基于家庭的儿童照料办法,协调统一各级政府的寄养制度;

(b)继续为社会工作者和寄养提供者,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并为育儿设施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无论何地都能平等获得优质服务和照料;

(c)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收容机构和寄养机构的情况,并提供便捷渠道,以便报告、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行为;

(d)支持青少年在离开照料机构之前融入社会,并在他们离开后提供援助;

(e)加强包括相关运动在内的宣传方案,提高公众对幼儿期儿童权利以及机构照料对儿童发展和福祉的影响的认识。

收养

3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51段),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通过收养方面的全面法律框架;

(b)确保提供一个关于潜在被收养者和收养者的社会福利中心通用综合数据库;

(c)确保在收养案件中根据儿童不断发展的行为能力,听取和尊重儿童的意见;

(d)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非法移转并不让回归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民事事项国际法律援助法草案,依照《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统一儿童转移和诱拐的处理程序;

(b)考虑批准《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BIH/CO/2-4,第53段),建议缔约国:

(a)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实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促进残疾人权利和地位战略(2016-2021年);

(b)在所有现行法律中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并加快协调统一各项法律;

(c)确保残疾儿童的父母或照料者获得抚养其子女所需的支持和财政援助;

(d)在所有学校提供足够数量的专业教师,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享有高质量的全纳教育,包括满足其教育需求的合理便利;

(e)确保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心理残疾儿童,平等获得适当服务,包括保健、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f)针对政府官员、民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积极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幼儿健康的各种政策和方案,同时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充分实施向缔约国所有儿童提供优质幼儿保健服务的政策和方案;

(b)提高对疫苗接种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卫生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后从事儿童工作,并与其父母和家人建立有效的沟通;

(c)定期监测和评估儿童营养政策和方案的有效性,包括“学校/幼儿园健康营养之友”方案,特别关注罗姆儿童;

(d)促进最佳母乳喂养,定期评估经认证的爱幼医院,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协调立法并正式监测其执行情况。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和5.6,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禁止青少年消费酒精、烟草和非法药物的法律和政策并监测其执行情况,包括塞族共和国禁止18岁以下者消费烟草和向其销售烟草的法律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限制使用烟草产品的法律;

(b)采取立法措施,在国家一级禁止销售烟草和非法药物,并扩大青少年酒精和毒品预防、干预和康复方案;

(c)扩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国家政策的范围,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义务教育课程的一部分,并与年龄相适应,特别注意在缔约国全境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d)确保缔约国各地的男女青少年,特别是边缘化群体中的男女青少年,如罗姆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平等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环境卫生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2013年测试的地下水没有被铀污染;但委员会仍然对这种污染以及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建议缔约国:

(a)制定综合计划,各级政府监测儿童的环境健康状况;

(b)继续评估空气污染和铀污染对儿童的影响;

(c)控制空气污染的最大浓度,并清理缔约国所有铀污染场所。

生活水准

3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失业率非常高,实体和州政府在制定减贫战略和方案方面进展缓慢,这对儿童的生活水准产生了不利影响。

38.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61段),建议缔约国:

(a)协调关于儿童津贴和社会福利服务的立法和政策,特别是 在国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和特区层面上,以确保缔约国内平等获得优质社会援助的机会;

(b)实体和州政府加快制定地方和社区一级的减贫战略和方案,以确保公平获得水和环境卫生、住房、社会服务、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服务的机会;

(c)增加育有子女、经济困难的家庭的就业机会;

(d)确保为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在内的社会保护系统提供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和员工培训,为父母和家庭,特别是单亲父母提供必要的财政、法律和其他支持,使他们能够照顾自己的子女。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努力,例如通过了《学前教育发展纲要》(2017-2022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罗姆人教育需求框架行动计划》(2018-2022年)以及2018年《国际学生评估研究方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一屋两校”和单一族裔学校制度造成教育中存在儿童隔离现象,以及在学校融合背景下引入所谓的民族科目组;

(b)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民政部的协调努力不充分,难以缩小不同地域之间,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差距;

(c)教师对学生抱有歧视态度,这方面的培训不足;

(d)罗姆儿童中学入学率低;

(e)贫困和经济困难导致辍学率高;

(f)学校物质条件和能力不足,包括卫生条件、教室设备、供暖系统和残疾儿童无障碍设施;

(g)学前教育入学率仍然很低,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儿童尤其如此,缺乏执行改善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方案的足够预算手段。

4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A并参照其先前的建议(第63段),敦促缔约国:

(a)参照文化权利领域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A/HRC/25/49/Add.1,第104段),立即废除儿童教育隔离现象,并在缔约国全境推广共同核心课程;

(b)消除学校课程中的“民族科目组”制度;

(c)加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民政部和教育部长会议作为协调机制的作用,确保缔约国全境的教育质量,尤其应重视农村地区,包括为教师提供高质量培训,并消除教师对学生的歧视;

(d)确保经修订的罗姆人教育需求行动计划监测机制有效运作,增加财政资源以满足罗姆儿童的所有教育需求,从而提高他们参与和纳入各级教育特别是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水平;

(e)加强努力改善学校交通,确保缔约国所有儿童免费获得教科书,并向家长提供教育费用资助,以降低各级教育的辍学率;

(f)增加必要的资金和措施以改善学校设备,包括个人卫生和残疾儿童的无障碍环境以及学校供暖系统;

(g)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有效实施幼儿教育政策和方案,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儿童、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并提高儿童父母和家人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人权教育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内有效执行人权教育准则,并确保人权教育成为国家、实体、特区和州各级教师、教育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所有培训的不可分割的强制性组成部分。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4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障缔约国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边缘群体儿童有权平等地享有休息和闲暇,以及参与适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3.委员会欢迎2016年通过《行使免费法律援助权利法》和《庇护法》,这些法律旨在加强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获得住宿、初级保健服务、心理支持、教育和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享有基本权利,包括保健、教育和心理支持的机会有限,特别是收容中心外的儿童;

(b)当局缺乏执行《庇护法》(2016年)的能力,无法为孤身和/或离散儿童提供监护;

(c)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受到行政拘留;

(d)收容中心容纳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能力不足,导致他们被迫露宿街头,没有适当的住所,生活在不安全和不卫生的条件下;

(e)媒体发表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仇恨言论,对这种行为的责任人起诉不足。

44.委员会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第3和第4号暨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立即: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庇护法》(2016年),确保寻求庇护儿童能够获得安全住宿、医疗保健服务、心理支持和教育,确保收容中心以外的儿童能够平等获取;

(b)根据对个人情况进行的最佳利益评估,及时为孤身和/或离散儿童任命合格监护人,监护人应具备与这些儿童打交道和为其提供支持的必要专业知识;

(c)避免对18岁以下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以及有子女的家庭实施任何形式的拘留,并考虑所有可能的拘留替代办法;

(d)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高政府开办的收容中心的能力并改善其条件,从而接纳包括孤身儿童在内的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并确保收容中心提供的服务对儿童友好并适合其年龄;

(e)定期监测收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收容中心和设施或场所的健康和卫生条件,并确保提供初级和二级卫生保健服务;

(f)开展相关运动,打击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儿童的仇恨言论,并确保调查、起诉和惩治责任人。

街头儿童

45.委员会参照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71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为街头儿童提供其他机会,包括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使其重新融入家庭或为其安排替代照料;

(b)向街头儿童日托中心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保证其活动的可持续性;

(c)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提高对街头儿童权利的认识,并促进他们参与制定保护这些儿童的计划和方案。

买卖、贩运和绑架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所有《刑法典》中关于人口贩运的条款进行修订,例如在实体一级将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犯罪,在实体和特区一级将通过强迫乞讨剥削儿童定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对贩运和剥削儿童的起诉和定罪率低感到关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评估在执行《国家打击贩运行动计划》(2016-2019年)方面取得的进展,找出不足之处,并制定和执行一项有充足预算的后续计划;

(b)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塞族共和国的法官和检察官教育中心以及国家、特区和州一级的其他机构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在贩运、强迫乞讨和强迫童婚案件的法律诉讼中严格适用《刑法典》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确保这些刑事犯罪的责任人在各级司法机关受到起诉和充分惩治;

(c)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防止儿童遭受性剥削;

(d)加强提高认识方案,鼓励旨在预防和应对贩运儿童案件的社区方案,特别关注罗姆儿童的情况。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第77段),敦促缔约国尤其应:

(a)在实体和特区一级加强有效执行《刑事诉讼程序中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和待遇法》,包括执行在审前羁押和正规拘留中接受教育以及提供重返社会机会的规定;

(b)促进对刑事罪行的被控儿童采取观护、调解和辅导等非司法措施,尽可能对儿童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拘禁刑罚;

(c)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人一起拘留,包括审前羁押阶段;

(d)修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事诉讼法》第358(3)和(4)条,严格限制延长儿童的审前羁押期;

(e)继续努力为从事违法儿童工作的法官、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司法的专门培训;

(f)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媒体使用家庭成员姓名和居住地等违法儿童的个人数据,法律尚未规范这一问题。

委员会先前《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其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BIH/CO/1),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几乎完全侧重于贩运儿童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上述建议,特别是以下建议:界定《任择议定书》第二和第三条下的所有罪行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制定国家行动计划(第11段),调查和起诉《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刑事犯罪(第29段),以及保护儿童受害者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第35、第39和第41段)。

委员会先前《关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BIH/CO/2-4,第69段;CRC/C/OPAC/BIH/CO/1),建议缔约国落实相关建议,特别是:

(a)在国家、实体和特区各级的立法中明确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b)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团体提供《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培训方案;

(c)在不适用双重犯罪标准的情况下,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

J.与区域机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主管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并将其定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报告,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交涉,以及协调跟踪缔约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类机制的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征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3月5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不得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不得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