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LV/CO/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y 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对萨尔瓦多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8年3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3456和第3457次会议(CCPR/C/SR.3456和3457)上审议了萨尔瓦多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CPR/C/SLV/7)。委员会在2018年3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3478和第3479次会议(CCPR/C/SR.3478和347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SLV/QPR/7)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的口头答复及其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采取了多项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

最高法院宪法分庭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第44-2013/145-2013号判决,宣布《大赦(巩固和平)法》违宪;

2015年通过《安全萨尔瓦多计划》,其中包括预防暴力以及受害者康复、支持和保护等组成部分;

2013年设立“内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赔偿方案”,2017年成立寻找内部武装冲突期间失踪成年人国家委员会;

2014年修正《宪法》第63条,承认土著人民,并于2017年起草《国家土著人民计划》;

2015年修正《刑法》第129和第155条,将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仇恨犯罪纳入其中;

2012年设立国家少年儿童委员会;

制定2012年《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政策》和2014年《人口贩运问题特别法》;

制定《妇女无暴力生活特别综合法》,其中第45和第46条纳入关于杀害女性的定义;2016年3月设立相关特别法院,确保妇女可以过上免于暴力和歧视的生活;

2017年8月第754号法令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人在任何情况下结婚。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4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5. 委员会注意到,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相关法院援引《公约》审查国内立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做法不一致。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编写报告的过程中没有与民间社会广泛协商,落实上个报告周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一致。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直没有收到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关于缔约国的任何来文(第一和第二条)。

6.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包括通过宣传运动以及培训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并应广为散发。缔约国还应建立有效的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协调报告程序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和执行情况,确保在此过程中与民间社会进行公开和基础广泛的协商,包括与土著和少数群体的代表协商。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人权倡导者办公室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足,难以使其履行职能和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该机构受到干预和袭击,其决定的执行率较低(第二条)。

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所有机构落实人权倡导者办公室作出的决定,并且该办公室拥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得以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能,完全遵守《巴黎原则》。缔约国还应保护该办公室免受不当干预或外部压力,确保所有政府机构尊重其职能。

不歧视

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框架,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移民、残疾人、从事卖淫的妇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艾滋病毒感染者持续受到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卫生、住房和就业等领域。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特别是变性者受到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人威胁、袭击和杀害的情况高发,此类罪行的有罪不罚问题较多。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的仇恨犯罪被纳入国内立法,但相关规定尚未适用于任何案件(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0. 缔约国应该:

通过全面禁止歧视的立法,包括禁止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各个领域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采取必要步骤,包括增加面向执法和安全人员的培训数量,增加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的宣传运动等,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障非洲人后裔、土著群体、移民、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艾滋病毒感染者得到充分保护,免受歧视。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确保非洲人后裔和土著群体等少数群体充分参与政治生活;

制定并执行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人的有效政策,包括设立专门单位,负责调查针对他们的仇恨案件,并且确保变性者的法律身份得到完全承认;

确保个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歧视或暴力案件得到系统调查,对责任人处以适当刑罚,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男女权利平等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工资差距自2010年以来日益拉大,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有限,她们在决策岗位和公共或民选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包括在立法机构、政府、公务员和政党中的任职人数较少(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2.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提高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力度,并增加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管理和高层岗位上,包括为此通过临时特别措施充分落实《公约》各项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遏制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针对妇女、女童和青少年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她们受到团伙性剥削的情况高发,每年发生的杀害妇女案件数量惊人,强奸往往不报案。委员会关切的是,杀害妇女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较低,导致责任人的系统性有罪不罚现象以及受害者面临赔偿方面的障碍。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得到相关统计数据,无法说明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案、开展的调查及其结果,判决和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家虽然设立了确保妇女可以过上无暴力和歧视的生活的特别法院,但诉诸这些法院的机会受到限制,尤其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而言;委员会还对此类法院的调查能力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面向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的保护、支持、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方面,一直存在男权至上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和解依然是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一个选项(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4. 缔约国应该:

加紧努力,防止、打击和惩治一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由团伙成员实施的行为;确保参与这项工作的相关机构和方案获得适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暴力行为,审判并处罚施暴者,全面补偿受害者;

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援助和保护,落实遭受暴力的妇女诉诸司法的权利,包括在农村地区;

确保向司法、警察和法医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方案,包括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方案。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育权

15.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相关立法建议打算修订现有立法,允许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实施堕胎;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全面禁止自愿终止妊娠,这迫使妇女和女童寻求严重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不安全堕胎手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寻求堕胎以及遭受流产的妇女均可被控谋杀,最长可处40年有期徒刑,这种判决过重。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怀孕妇女自杀高发,有些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的妇女被医务或行政人员举报犯有堕胎罪。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改善妇女和女孩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并且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不安全堕胎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儿童和青少年怀孕现象高发,另有报告称生殖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不足。委员会还对残疾人被强行绝育的报告表示关切(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修正堕胎法律,保障孕妇或怀孕女孩在生命或健康面临危险时,或在怀孕至足月可能给孕妇或怀孕女孩造成重大伤害或痛苦时,特别是怀孕为强奸或乱伦所致或在不可行的情况下发生时,可以安全、合法、有效地利用自愿终止妊娠的选择。委员会重申此前的建议,立即停止按堕胎罪对妇女进行刑事定罪。缔约国还应审查所有妇女因堕胎相关罪名而入狱服刑的案件,以期确保加以释放,并且确保这些妇女能够获取法律援助和正当程序。缔约国不应对接受堕胎的孕妇或女孩,或对其给予帮助的医务工作者处以刑事制裁,因为这种措施会迫使孕妇和女孩寻求不安全堕胎;缔约国还应确保遵守医务人员职业保密和严格保守病人秘密。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可不受阻碍地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并且在男女、青少年和卫生服务机构中开展教育和宣传工作。缔约国应确保遵守所有程序,以获得残疾人对绝育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为此,缔约国应为卫生人员提供特别培训,使之更加了解强迫绝育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期为处理过去的严重侵犯人权案件而采取相关措施,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特别单位以调查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2017年8月设立了寻找内部武装冲突期间失踪成年人国家委员会,并于2017年8月向立法会议提交了武装冲突受害者全面赔偿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特别单位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迄今呈送的案件数量较少,调查和起诉工作缺乏进展。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武装部队拒不允许查询有关这些严重侵害行为的历史档案,总检察长受到武装部队的恐吓,致使美洲人权委员会批准采取预防措施。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寻找武装冲突期间包括儿童在的内失踪人员,但感到关切的是,寻找内部武装冲突期间失踪成年人国家委员会的机构和财力资源不足,法医鉴定能力有限,以及寻找失踪人员下落和对受害者给予全面赔偿方面进展缓慢(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该:

确保特别单位拥有调查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所需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保证有权获取与这些侵害行为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武装部队的档案;

确保充分保护总检察长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独立性,充分执行美洲人权委员会批准的预防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调查这些案件的政府官员和民间社会成员受到恐吓;

加紧寻找失踪人员,并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通过寻找内部武装冲突期间失踪成年人国家委员会和寻找内部武装冲突期间失踪儿童国家委员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9. 委员会注意到“2014-2019年国家司法、公共安全和公民和谐政策”,以及打击帮派暴力的《安全萨尔瓦多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杀人案件发案率虽然近期有所下滑但仍然极高,与帮派相关的暴力问题广泛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禁止帮派及其他犯罪团伙、社团和组织的法律的适用方式存在问题,导致居住在边缘社区的青少年遭到污名化,且相关法律不符合《公约》和正当程序保障(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四条)。

20.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减少暴力高发问题并保护受害者。缔约国应确保在以人权为本的框架内,完整落实《安全萨尔瓦多计划》,特别是其中的预防和康复措施,其中包括面向拒绝加入帮派的儿童及青年的教育保护方案。缔约国还应确保打击暴力的措施符合《公约》,遵守正当程序保障,不使青少年受到污名化。缔约国还应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罪行,起诉并惩治责任人,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酷刑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被国家民警和武装部队杀害的人数增多,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任意拘留、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情况,据说警察和武装部队内部有“行刑队”开展行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些据称的罪行不受惩罚,有报告称大量此类案件被驳回(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加强国家民警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使其能够承担起武装部队行使的法律与秩序职能。缔约国还应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据称法外处决、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案件,寻找失踪人员,起诉和惩治责任人,并且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23. 委员会对警察、武装部队和其他公职人员实施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和报告感到关切(第二、第七和第十条)。

24. 缔约国应该:

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称,起诉责任人,如定罪则处以适当刑罚,并且给予受害者充分赔偿;

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加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独立性和调查能力,以便妥善调查和起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

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国内立法及其适用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所有培训材料都符合《公约》和《基本原则》;执法官员和安全官员接受关于这些标准的培训,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禁止奴役、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

25.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努力遏制贩运人口问题,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现象持续存在,尤其影响到妇女、儿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向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援助不足;起诉和定罪的数量较少;有报告称,司法体系中的腐败现象导致调查受阻。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持续存在,有报告称妇女在边境加工业中受到劳动剥削和强迫劳动,这种情况还存在于渔业、农业和家政业中,妇女和儿童的情况尤甚(第三、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26.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遏制和惩处贩运人口行为,并确保采取的措施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还应确保调查贩运人口罪行,起诉和惩治责任人,受害者获取适足保护和援助措施。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预防、遏制和惩治使用童工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以及强迫劳动,特别是在边境加工业及渔业、农业和家政业中。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律保护措施就位,劳动法得到执行,包括向雇主提供适当培训,进行有效监察,并加以适当惩处。

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

27. 委员会关切的是,拘留(行政拘留)的最长初始期限为72小时,据称实际可延长至6天。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06年《特别反恐法》生效后,使用行政拘留的情况增多(第九条)。

28. 缔约国应修正拘留(行政拘留)初始期限的立法,使其符合《公约》且不超过48小时,每起案件均考虑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临时拘留的总期限不得过长。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监狱设施和修建新的监狱,但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和国家民警拘留所中的过度拥挤状况较为严重,这些设施中的生活条件残忍且不人道;拘留所中的死亡人数增多;临时拘留的人数较多,占监狱总人数的30%以上;没有将未经审判的被拘留者与已定罪的囚犯分隔开;有报告称律师在进出拘留所时必须接受侵犯隐私和有辱人格的搜查。委员会还对有关报告表示关切,六个监狱设施中使用特别安全措施,包括将囚犯关押在牢房中24小时,暂停家人探视,限制律师访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关押在精神病院或其他机构中的心理社会和智力残疾患者的情况,也没有说明对非自愿入院治疗提出质疑的法律补救措施(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0. 缔约国应该:

加倍努力,改善拘留所的拘留条件,减少过度拥挤状况,特别是促进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确保临时拘留是所有情况下的一种例外、合理和必要措施,期限应尽可能缩短,包括对触犯法律的青少年而言;

全面审查特别安全措施,确保国内所有监狱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确保律师能够行使职能,不受恐吓或不当干涉;

迅速彻底调查囚犯非法死亡的所有情况,起诉并酌情惩治责任人,向受害者家人给予充分赔偿;

确保精神禁闭是绝对必要和相称的,目的是保护有关个人免遭严重伤害或伤害他人,并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确保非自愿住院的程序尊重个人的意见,任何代表都真正地代表并捍卫有关个人的愿望和利益。在此方面,缔约国还应进一步确保这类监禁得到法律规定的适当程序性和实质性保障的支持。

移民、寻求避难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关于移民和外国人的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在移民综合关护中心的最长关押期限,并且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对《难民身份判断法》进行改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现有法律框架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关于寻求庇护者,包括带有年幼儿童的家庭被关押在该中心的情况令人担忧,该中心不适合这一目的。委员会还对相关报告表示关切,被遣返到缔约国的人员,特别是孤身移民儿童,以及途经萨尔瓦多、前往美利坚合众国的孤身移民儿童得不到适足的保护和援助(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2. 缔约国应该:

确保国内移民立法,包括《难民身份判断法》和关于移民及外国人的法律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

避免将寻求庇护者置于行政拘留之下,向成年寻求庇护者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从而把拘留只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缩短;

确保向寻求庇护者提供条件适当的保护和援助,以及获取基本服务和国家庇护系统的机会;

确保被遣返至萨尔瓦多的人员以及途径萨尔瓦多、前往美国的孤身移民儿童获得适足的援助和保护;

确保向处理移民和边境事务的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公约》、有关处理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问题的国际标准以及人权方面的培训。

33. 委员会对相关报告表示关切,大量人员,特别是妇女、少年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因缔约国内暴力肆虐而在境内流离失所,官方没有关于这些人群的统计数据,也缺乏对他们的援助和保护(第二、第十二、第二十四核第二十六条)。

34.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境内流离失所现象。缔约国还应建立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全国登记册,相关的法律框架、政策和方案,旨在确保向此类人员提供援助和保护,特别是援助和保护妇女、少年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

司法机关独立性

35. 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司法委员会倡导的法官及治安法官遴选任命程序可能无法充分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职权,也不能充分保证其透明度和公共监督。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法官和检察官的纪律惩戒制度不完全符合《公约》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6. 缔约国应确保法官及治安法官遴选任命程序由法律规定,确保其独立性、职权和廉正,以及透明度和公共监督。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纪律惩戒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及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37. 委员会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遭受暴力和恐吓行为,缔约国缺乏保护他们的措施,特别是维护妇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者及土著人民权利的人,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维护者,以及记录法外处决或调查过往罪行的人。委员会还对《刑法》第345和第348条表示关切,这两条分别涉及“非法团体、社团和组织”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罪;委员会还关切是,《刑事诉讼法》第331条禁止对扰乱公共秩序罪适用替代临时拘留的措施,该禁令可能导致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受到限制(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38. 缔约国应确保向遭受威胁、暴力和恐吓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提供有效帮助和保护,确保他们在适当条件下开展工作,包括承认个人、组织和团体有权维护人权,采取特别立法措施以对其进行保护,并有效执行预防措施。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此类行为,起诉责任人并处以适当刑罚,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采取审查刑事立法等有效措施,保护并维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儿童权利和出生证

39. 委员会注意到《少年儿童保护法》禁止体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第38条允许“轻度惩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禁止年龄不满18岁者在任何情况下结婚。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没有法律标准规范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委员会还对阻碍出生登记的障碍表示表切,尤其是某些障碍影响到贫困家庭,包括在医院以外分娩的母亲必须缴纳登记费、支付罚款并满足相关要求,才能取得分娩证明(第十六、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0. 缔约国应酌情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实际举措,终止一切情境中的体罚作法。缔约国应制定符合《公约》的法律标准,规范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缔约国还应加倍努力,确保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得到系统登记,包括通过消除出生登记障碍和简化登记程序的手段。

土著人民

41.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境内土著人民的官方统计数据,也没有促进土著人民参与决策进程的国家协商机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现有立法不承认土著人民有权获取地权等,也没有给予土著人民地权的具体立法(第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六条)。

42.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各项权利,包括保留关于土著人口的可靠官方统计数据,设立国家协商机制,以保障土著人民行使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缔约国应确保现有政策和方案得到执行,并为其划拨适足资源。缔约国还应保障土著人民有权获取集体地权,确保制定具体立法,给予土著人民地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公约)。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3.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包括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在内的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20年4月6日前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6段(自愿终止妊娠)、第18段(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第22段(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鉴于缔约国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适时将问题清单转递给缔约国。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