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LE/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对塞拉利昂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4年3月11日和12日第3040和3041次会议(CCPR/C/SR.3040和3041)上审议了塞拉利昂提交的初次报告(CCPR/C/SLE/1)。在2014年3月25日举行的第3060次会议上(CCPR/C/SR.3060),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塞拉利昂提交了初次报告(该报告已逾期很久)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讨论《公约》在缔约国生效以来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逾期提交对问题单书面答复(CCPR/SLE/Q/1/Add.1),答复是在对话第一天收到的。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为提供问题单答复所作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来自首都的任何代表,代表团无法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塞拉利昂当前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公约》于1996年生效以来在立法和体制方面采取了下列步骤:

2005年:通过了《反人口贩运法》;

2007年:通过了《儿童权利法》;

2007年:通过了《家庭暴力法》;

2012年:通过了《性犯罪法》;

2012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法》;

2010年:为哺乳妇女和年幼儿童实行免费医疗保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2001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11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10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国家人权委员会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符合《关于负责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问题的原则》(《巴黎原则》)所采取的步骤,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资源不足,无法充分执行任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国家当局未充分考虑该委员会的建议(第二条)。

缔约国应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采取步骤,加强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的实际独立性并确保委员会的建议得到国家当局的充分考虑。同时,应向塞拉利昂人权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使它能够有效执行任务。

《公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性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保护的权利未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公约》未得到广泛宣传,未能被缔约国法庭和当局随时援引(第二条)。

缔约国应颁布法律,实行尚未得到国内法律保护的《公约》下的所有权利。同时,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国家法院和传统法院均将《公约》的条款纳入考量。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向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它还应考虑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申诉程序下的来文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赔偿问题

8.考虑到内战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性和规模以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遗憾地指出,2008年设立的“塞拉利昂赔偿方案”,未充分保障适足赔偿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儿童兵的充分再融入和对性暴力受害者的心理治疗),而且,迄今为止,相当数量的受害者未得到任何赔偿。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战争受害人信托基金”面临严重的资金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国家社会行动委员会在登记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受害者方面面临困难,大量受害者未能登记,因此没有资格作为受益人(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根据获得赔偿权的原则在“塞拉利昂赔偿方案”中列入所有相关措施,例如康复措施、公平和充分赔偿,以及享受社会方案的机会。缔约国还应确保,向该方案提供必要资源,使之在全国各地履行职责。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在其领土上的所有受害者都得到登记和适当赔偿。

立法框架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的宪法审查进程,该进程将向缔约国提供机会,将《公约》所载权利纳入新《宪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宪法审查进程缺乏资金,缺乏民间社会的参与,审查进程步履缓慢。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在现行《宪法》,特别是第二十七条(4)(d)中,有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向宪法审查进程提供充分资金,进一步努力加快修订《宪法》,以废除或修订与《公约》相违背的歧视妇女条款并纳入《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缔约国应特别注意确保民间社会充分参与当前审查进程。

不歧视和男女平等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在决策职位,妇女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表达了关切: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根深蒂固的父权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国外出生的儿童的国籍获得和传承方面,存在歧视妇女的法律条款(第二条、三条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通过制定旨在提高社会对男女平等的认识的方案等途径,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现存的父权和性别定型观念。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参与。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获得和传承国籍方面的平等权利。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歧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任何宪法规定或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以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而且,法律将相互同意的成年人同性关系定为犯罪。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普遍存在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定型观念和偏见。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发生了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暴力行为(第二条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宪法》和法律,确保禁止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包括通过将相互同意的同性成人间的性关系非刑罪化,使法律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制止对同性恋的社会污名化,并发出一个明确信息:不容忍以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由对他人的任何形式的骚扰、歧视或暴力。

有害传统习俗

12.不断有报告称,存在有害传统习俗、特别是女性外阴残割的行为,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儿童权利法》(2007年),该法将一些有害传统习俗定为犯罪;但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在通过《儿童权利法》过程中,否决了一项将女性外阴残割定为犯罪的提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这种非法和有害习俗的施行者有罪不罚现象仍很普遍(第二、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明确禁止女性外阴残割行为。此外,缔约国应作出努力,通过与妇女组织和传统领导人磋商,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防止和消除有害的传统做法,包括女性外阴残割。在这方面,为建立对女性外阴残割问题的共同认识而建立的国家工作队应确保,应以这种习俗十分普遍的社区为目标,以实现思维转变。

早婚

13.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的《儿童权利法》将结婚年龄定为18岁,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习俗婚姻和离婚登记法》允许父母同意下的童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早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长期存在,而且,缺乏对责任人的处罚(第三、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审查《习俗婚姻和离婚登记法》,使之符合2007年《儿童权利法》,并确保严格执行禁止早婚的法律。缔约国应开展活动,宣传法律,使女童、家长和社区领导人了解早婚的有害影响。

流产、少女怀孕和产妇死亡

1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12年《堕胎法案》,但它对目前将堕胎一律定为犯罪的做法表示关切,这可能会迫使怀孕妇女秘密堕胎而危及生命和健康。委员会还对持续存在的少女怀孕和产妇死亡高发生率感到关切,尽管缔约国作出了预防努力(第六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快通过一项法案,其中包括,对出于治疗需要和由于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适用对普遍禁止流产的例外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妇女和青少年都能得到生殖健康服务。此外,缔约国应通过正规(在中小学和大学)和非正规(在大众传媒)两种渠道,增强对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生殖健康权的教育和宣传方案。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所采取的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警方对这种罪行宽大处理的报告。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称为“星期六法院”的特别法院开庭制度和家庭支助股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当局未能确保迅速和系统地起诉作恶者。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遭到强奸后,没有免费的医疗检查;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撤回投诉后,自动结案;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获得法律援助和庇护所以及康复服务方面面临限制(第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制定一种全面办法,预防和处理各种各样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缔约国应加强家庭支助股、法律援助机制和检察机关人员,开展关于家庭暴力负面影响的提高认识活动,使妇女了解其权利和现有保护机制。缔约国还应加强从性别视角制定的培训课程并使之制度化,所有法律和执法人员以及保健人员必须参加这种培训课程,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应对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彻底调查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案件;受害人有权在遭到性虐待后获得免费医疗检查;作恶人受到起诉,如被认定有罪,处以刑罚;受害人能得到有效补救和保护措施,还应在全国各地设立足够数量的庇护所。

禁止酷刑和虐待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禁止酷刑,缔约国尚未制定刑事法,明确定义酷刑并将它定为犯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经常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对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和虐待。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目前,没有对酷刑的正式申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彻底调查和起诉执法官员实施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虐待,警察不当行为投诉独立委员会迟迟未能设立(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通过立法,对酷刑作出定义,定义应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和第四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缔约国应确保,在执法官员的所有培训方案中,纳入1999年《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使执法人员得到关于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培训。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起诉被指控的犯罪人,如被定罪,处以适当刑罚;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特赦法律

1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1999年《洛美和平协定》所载的全面大赦条款继续妨碍对过去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近期出现的IbrahimBaldehBah(一名塞内加尔国民)案件,此人在塞拉利昂面临私人刑事起诉,包括酷刑指控,但在出庭前,被一项总统令驱逐出境,此案引发争议(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大赦条款不适用于构成反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此种侵犯人权行为,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人和家属提供适当赔偿。

废除死刑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暂停执行死刑,而且,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承诺,在法律上废除死刑,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废除死刑和从缔约国《宪法》中删除此项条款的进程进展缓慢(第六条)。

缔约国应按照所提供的关于缔约国承诺废除死刑的信息,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第25周年之际,加快废除死刑的努力并批准这项旨在废除死刑的任择议定书。

体罚

19.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法》(2007年)将针对儿童的酷刑和虐待定为犯罪,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在各种设施中继续存在体罚做法,而且,法律未作明确禁止(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步骤,包括酌情通过立法措施,终止在各种设施中的体罚现象。缔约国应鼓励以非暴力形式的惩戒替代体罚,并应进行公众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审前和任意拘留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所取得的进步,但对有报告指称存在以下各种情况表示关切:任意拘留、长时间审前拘留(包括在审判期间的拘留)和在批准保释方面无章可循,有可过于严格。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很多人包括青少年被审前关押,审前被拘留者未与被定罪犯人分开(第九、十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遵照《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没有人遭到任意逮捕或拘留,被拘留者享有所有法律保障。缔约国还应考虑《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鼓励法院实施替代拘留办法,并就已被审前关押多年的人员的处境采取紧急措施。缔约国应进一步采取适当行动,确保不将已被定罪者与审前被拘留者关押在一起。

拘留条件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监狱、包括青少年拘留中心的条件所采取的步骤,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拘留中心人满为患,条件恶劣,惩戒措施严酷,缺乏监督机制监测拘留场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报告说,被关押在拘留设施的妇女遭到男狱警的袭击,缺乏对青少年和成年罪犯分开关押,存在对青少年终身监禁的现象(第九、十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加强努力,改善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和待遇并处理拘留中心的人满为患问题。缔约国应为由于轻罪而被控罪和定罪的人制定替代监禁措施并鼓励保释嫌疑犯。缔约国还应通过一项新的《惩教法案》,禁止严酷惩戒措施,例如鞭打、操纵饮食和长期单独监禁,并建立一个保密机制,受理被拘留者提出的投诉。缔约国应确保,保护女囚犯不受男看守的袭扰并尊重在拘留设施中将青少年被拘留者与成人分开关押的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不对青少年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复审已在服此种刑期者的情况。

司法部门的改革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在该国诉诸司法的便利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司法独立,贪污指控,过度拖延法庭听证,缺乏适当的正当程序保障(第二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包括消除所有不必要障碍,保障平等司法途径。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获得法律代理途径并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难民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7年《难民保护法》的颁布,该法指定了三个行政机构处理难民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由于资金不足,而难以为继(第七和十五条)。

缔约国应确保,为国家难民局及其秘书处、国家社会行动委员会和难民地位上诉委员会这三个行政机构提供足够资金,使它们能够长期存在。

人口贩运

2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执行《反人口贩运法》(2005年)所作的努力和设立了国家安全办事处以协调监测人口贩运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塞拉利昂的人口贩运现象持久存在。委员会感到遣憾的是,缺乏关于起诉人口贩运者和定罪情况的具体资料(第八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向执法人员和边境巡逻队包括国家安全办事处人员提供关于执行《禁止贩运人口法》的培训。缔约国应加强旨在确保将所有人口贩运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人提供适当赔偿。

25.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一般公众广泛传播《公约》、初次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2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它对委员会在上文第14、16和20段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7年3月28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和最新资料,说明所有建议和对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