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BFA/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2013年1月14日至2月1日)就布基纳法索根据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初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3年1月21日举行的第1766和1767次会议(见CRC/C/SR/1766-1767)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的初次报告(CRC/C/OPSC/BFA/1),并在2013年2月1日举行的第17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CRC/OPSC/BFA/1)并对问题清单(CRC/C/OPSC/BFA/Q/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总体意见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对本结论性意见的解读应结合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FA/CO/3-4, 2010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对其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OPAC/BFA/CO/1, 2013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涉及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09年5月5日关于镇压有组织犯罪的第017-2009/AN号法;

2009年5月28日关于规定禁止儿童从事的有害工作清单的第2009-365/PRES/PM/MTSS/MS/MASSN号法令。

5. 委员会也欢迎以下体制方面的措施:

建立有关国际收养问题的中央主管机构(2010年10月12日第618号法令);

2012年6月通过有关打击最恶劣形式童工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

2012年10月在国家人权机构下设立儿童权利科,负责审查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指控。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有关贩运人口问题的数据,特别是受害者人数、起诉数目以及接受援助的儿童受害者人数。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在45个省开展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包括性暴力)的全国性研究。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分类数据,包括依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的数据,也缺少有关《任择议定书》下所涉全部违法行为的资料,从而大大限制了缔约国监测、评估和防止《议定书》所涉罪行的能力。

7. 委员会重申以前在《公约》下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BFA/CO/3-4,第19段,2010年),并促请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开发和实施一个全面协调的数据收集体系,包括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并涵盖《任择议定书》涉及的所有领域;

确保这一体系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地区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分类,对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给予重点关注;

以所收集的数据为基础,制订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并评估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四.总体执行措施

立法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本国已经向议会提交了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行为定义及定罪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在拟订一份全面的《儿童保护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法律并未明确涉及《任择议定书》下规定的全部罪行。委员会也对儿童保护法久拖而不能通过一事感到关切。

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将《任择议定书》全面列入国内法律体系,以便从法律上明确禁止议定书涵盖的全部犯罪行为,为此应在一个明确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加快通过法律草案;

确保上述界定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行为并对之定罪的法律草案中列入明确的定义,并禁止一切“买卖儿童”情况,这一概念类似但并不完全等同于贩运人口;

按照委员会以前在公约之下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BFA/CO/3-4,第9段,2010年)中的建议,作为紧急要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速拟订和通过《儿童保护法》。

国家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2008-2011年打击针对儿童的贩运及性侵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其中涵盖了《任择议定书》下规定的一些罪行。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缺少一份全面的计划,具体解决《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问题,也缺乏预防《议定书》所涵盖犯罪的具体措施。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落实《公约》的综合政策中要列入一项单独战略,专门针对《任择议定书》下所涉各种问题,并为其实施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规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缔约国同时应特别重视在实施《议定书》的各项条款时考虑到分别于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2001年在横滨、2008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禁止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估

12.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全国委员会(全国儿童委)常设秘书处是负责决定有关儿童权利和福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主管部门,但对其任务中并未明确包括协调功能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政府各个实体在实施《任择议定书》实际工作中缺乏协调一事,这导致了政府各机构之间任务分工不明,职责有所重叠。

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澄清全国儿童委的任务授权,在从事落实儿童权利工作的各个实体之间,包括区域和地方当局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切实解决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此外,按照以前根据《公约》通过的建议(CRC/C/BFA/CO/3-4,第11段,201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常设秘书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履行在实施《议定书》方面的任务。

宣传和提高认识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开展有关儿童权利、贩运和童工问题的提高意识和培训活动,村庄警戒和监督委员会也就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此类活动没有充分纳入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内容,因此普通民众对《任择议定书》的意识仍然很差,特别是在儿童、从事儿童工作的职业工作者以及社区和宗教领袖中间。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对《议定书》所涵盖的行为基本上举报很少,特别是女童受害者举报很少,主要是因为在缔约国社会文化上对这类犯罪很敏感。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并加紧努力,包括鼓励媒体参与,以提高关于儿童权利的意识,特别是在处境脆弱的儿童、父母、照看人员和所有相关职业群体以及社区和宗教领袖中间。这些努力应当包括就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有害后果、预防性措施及举报此类犯罪的重要性开展信息宣传和教育方案;

争取包括宗教和社区领袖在内的地方领导人积极支持提高意识活动,并密切与村庄警戒和监督委员会及各类社会文化团体的协作,以找出在《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犯罪问题宣传和提高意识活动中的具体障碍和机遇。

分配资源

16. 委员会注意到为贩运和暴力活动受害者的预防、保护和复原工作分配了预算,但同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对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活动分配明确的预算,也缺少有关反腐措施的信息。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分配充足的资源,包括为预防性措施划拨指定用途预算,特别是对社会行动和民族团结部、全国儿童委以及执法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的有关《任择议定书》的活动。委员会进一步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反腐败机制(CRC/C/BFA/CO/3-4第17(e)段,2010年)。

五.防止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防止《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采取的措施有限,这些罪行包括剥削儿童用于强迫劳动,特别是家庭工作及有害劳动,如非正规采矿业和农业部门。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不重视查明《议定书》所规定罪行的根源和风险所在,如:

缔约国出生登记率很低,因此难以确定儿童的年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普遍存在的歧视性做法和态度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如女性外阴残割和一夫多妻制。

19. 委员会回顾其以前根据《公约》提出的建议(CRC/C/BFA/CO/3-4,第35和55段,2010年),促请缔约国:

进一步努力,以建立全国免费出生登记系统,增加有关出生登记的提高意识活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开办父母和儿童教育方案,向歧视性习俗传统和关于妇女及女童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职责的陈旧观念挑战;

采取综合和有针对性的举措,研究和解决《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罪行的相关根源和风险因素,包括贫穷和缺乏父母照料,面向处境最脆弱的儿童开展;

加紧努力,制订和实施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全部犯罪的预防战略,采取切实步骤,消除儿童受到强制劳动和其它奴役的现象,包括建立有效机制发现和转送有需要的儿童;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买卖儿童

20. 委员会重申对广泛和持续存在早婚和逼婚做法的关切(CRC/C/BFA/CO/3-4,第58段,2010年)及对所谓“寄养”做法的关切(CRC/C/BFA/CO/3-4, 第48段,2010年),这些做法在很多情况下都构成买卖儿童行为。委员会特别关注缔约国缺乏预防性措施,被发现的案例很少,而起诉数字则低得惊人。

21. 根据其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BFA/CO/3-4,第25、49和59段)和非洲专家委员会的建议(2009年),儿童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努力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确保切实执行规定早婚和逼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结束所谓“寄养”的做法。

儿童性旅游

22. 委员会注意到,性旅游在《旅游定位法》中是被明确禁止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切实防止儿童性旅游问题。

2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通过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和社会政策,预防、监测和消除儿童性旅游问题。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与旅游行业开展有关儿童性旅游有害后果的宣传,向旅行社和旅游机构广泛发布世界旅游组织(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遭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24.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普遍存在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重申以前的关切,即在缔约国开始出现新形式的暴力,特别是恋童癖行为和网络犯罪(CRC/C/BFA/CO/3-4,第42段,2010年)。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关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根源、性质和范围的研究,以制订相关的预防措施;

与社区、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密切合作,制订有关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预防措施及其有害影响的教育方案。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第6和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贩运人口法律和《劳动法》都禁止《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某些行为,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议定书》所列全部罪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作为收养儿童的中介。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本国法律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确保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行为进行界定和定罪的法律草案充分包括:

贩卖儿童,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提供、送交或接受一名儿童,以进行性剥削、转让儿童器官牟利、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还是作为中介以不适当的手段诱使同意收养一名儿童并违反有关收养的可适用法律文书;

出让、获取、购买或提供儿童从事卖淫;

制作、散发、传播、进口、出口、出让、出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企图从事上述任何行为以及同谋或参与其中任何行为;

制作和传播鼓励上述任何行为的材料。

28. 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的是,有儿童在市政警察的行动中,因被推定有拉客行为而根据《刑法》第428条被逮捕。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中称,参与卖淫的儿童要受到刑事起诉和处罚,除非能够证实他们是贩运人口或剥削行为的受害者。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被剥削从事卖淫的儿童作为受害者对待,不对他们进行起诉和刑事处罚,并据此修正《刑法》,以便体现在法律中。

起诉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一些举措,以打击使用“学经少年”和“贫民区儿童”用于乞讨的做法,但委员会深切关注的是,对“学经少年”和“贫民区乞讨儿童”问题,现有反贩运人口法律执行工作薄弱,对送儿童到街头乞讨的宗教领导人和父母的起诉和定罪数字很低就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对有恋童癖行为者作出的处罚太轻(CRC/C/BFA/CO/3-4,第72段,2010年)。

3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执行现有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剥削的法律,积极调查此类案件,起诉和处罚全部犯罪者,以加强现行法律的威慑效力;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儿童进行性犯罪者切实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处罚。

域外管辖和引渡

3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如果受害者没有起诉,则对缔约国国民在另一国领土上所犯罪行无法行使域外管辖权,此外还要取决于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不以《任择议定书》为引渡法律依据的问题。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有可能依职权进行起诉,并撤销对《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在国外所犯罪行起诉时须为两国共认罪行的要求。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必要时根据《议定书》第5条的规定,使用《议定书》为引渡法律依据。

七.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第8条、第9条第3和4款)

在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方面采取的措施

3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儿童受害者的确认和保护工作提供充分信息。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5月15日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类似做法的第029-2008 号法律规定保护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和证人,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确保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和利益,包括获得法律协助及保护其隐私权和安全。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建立和实施确定儿童受害者的机制,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受害者。

通过必要的法律框架和措施,确保保护儿童受害者,并规定明确的向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支持和协助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进一步与警察、社会服务部门及村庄警戒和监督委员会等分享信息和开展合作;

确保刑事司法系统在对待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时将儿童的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在法律早期阶段为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法律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心理、医学和社会支持;

确保儿童受害者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避免不适当地传播有可能导致儿童身份暴露的信息;

确保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以及工作中涉及儿童证人的其他专业人员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以及《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的规定,在刑事和司法进程的各个阶段与受害者和证人进行接触时照顾到儿童的特殊性。

受害者复原和再融合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于贩运活动儿童受害者关怀、复原和再融合的程序指南,也为此类受害者设立了转送中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复原和再融合措施仅限于贩运活动受害者,现有的儿童保护方案也没有充分考虑进买卖、卖淫和色情制品活动儿童受害者的需要。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及高质量的服务,用于全体儿童受害者的援助、身心康复及充分社会再融合。

帮助热线

3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9月设立了免费帮助热线“116”,用于举报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并保护受到暴力侵害的儿童,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缺少有关分配充足资源以确保热线质量、覆盖面和长期运行的信息。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支持确有热线,分配充足资源,以确保服务质量及长期运行;

为从事现有热线工作的人员开展系统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以切实预防和应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例;

确保热线设立外联部,以便全国儿童均能知晓并联系热线,并推动热线与重点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警察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合作。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4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科特迪瓦就跨国贩运人口问题拟订了合作协定,并将于2013年1月签署。

41.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邻国的合作,加强落实此类安排的程序及协调机制,以改进《议定书》所规定罪行责任者的预防、发现、调查、起诉和惩处工作。

九.批准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应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十.后续和传播

后续活动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现有建议,包括将其转告相关政府部门、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以予以适当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结论性意见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报告和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所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应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广泛提供给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媒体人士以及儿童,以激发他们对于《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督工作的讨论和意识。

十一.下次报告

4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依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应于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关于公约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