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TGO/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九届会议

2012年1月16日至2月3日

审议缔约国依《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多哥

1. 2012年1月24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681次会议(见CRC/C/SR.1681),审议了多哥的初次报告(CRC/C/OPSC/TGO/1),并于2012年2月3日举行了第1697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TOG/Q/1/Add.1)。委员会表示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所述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四次报告(CRC/C/TGO/CO/3-4)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颁布如下诸法:

2007年7月6日颁布的第2007-017号法案:《儿童法》;

2006年12月13日颁布的第2006-101/PR号法案:《劳工法》;和

2005年8月3日颁布的第2005-009号法案:《多哥禁止贩运儿童法》;

5. 委员会还欢迎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

2009年1月14日开设的“呼叫111”――儿童救助热线;和

2007年“禁止贩运人口,尤其禁止贩运妇女和儿童国家行动计划”。

三.数据

6.委员会虽注意到社会事务部设立了国家关于儿童保护情况数据收集系统,然而,关切地感到,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数据收集仍为临时拼凑、零打碎敲,且严重有限,极大地限制了缔约国监督、评估和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能力。缔约国还关切地注意到,数据收集严重依赖外部筹措的资金,从而损害了国家的主掌权及可持续性。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发展并推行一项综合且协同配合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各领域进行分析、监督和影响评估,并确保该系统与《儿童权利公约》所列各个相关领域数据收集工作的协调配合。数据应具体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血统、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尤其要关注面临《任择议定书》所述贩运风险之害的儿童。该数据收集还应依据罪行性质分类,列出追究和判罪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本建议继续寻求技术支持,具体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寻求支持。

四.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与评估

8.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事务和民族团结事务部下设的儿童保护总局负责协调执行《任择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关切各政府各个实体履行协调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职能多重层叠,而且各实体之间尚无明确的责任分工。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现各类现行儿童权利事务机构的合理化,确保促进《任择议定书》工作的协调机制拥有高度的地位、充足的实权和充实的人力、技术及资金,以有效协调各部门和各省之间的行动。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建立明确的转送机制,并确保所有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行为方均以谐调默契的方式开展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工作,并对遭虐待和剥削儿童采取整体应对措施。

立法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8月13日缔约国颁布了“多哥禁止贩运儿童”的第2005-009号法案。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立法并未恰如其分地界定《任择议定书》所列的每一项罪行。

1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列出明确定义,禁止《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所述的一切“买卖儿童”――这种类似贩运人口,但并非相同――的案情。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8年经各行动机构制定并确认的打击贩运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问题综合战略和国家五年计划仍尚未颁布,然而,在该战略缺失的状况下,大部分防止和遏制《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工作系由民间社会各组织在开展。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进度颁布:打击贩运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问题的结合战略及相关的国家五年战略计划,确保上述战略与计划适当融入国家保护儿童的政策。缔约国应确保该战略列明防止和惩治《任择议定书》所述各项罪行的中、长期目标。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拨出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便与各相关合作伙伴,包括民间社会合作,全面有效地履行该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此具体寻求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的国际援助。

宣传和提高认识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举措,2009年通过向儿童遭贩运高危区域派出数字式移动摄像机的方式,开展全国提高人民认识的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就《任择议定书》开展系统和综合性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为此,造成了广大公众、儿童和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职业群体对《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类罪行的理解和认识度不高的状况。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由于社会文化围绕着这类罪行的敏感度,基本上既不揭露,也闭口不提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社区、儿童和受害儿童携手编制材料和教育方案传授防范措施,宣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危害性后果;

向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特别是警察、法官、检察官、传媒代表、社会工作者和保护儿童事务委员会和国家儿童事务理事会成员宣传《任择议定书》;和

对各不同区域和社会文化群体展开深入研究,辨明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工作的具体障碍和机会。

培训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对法官、公共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保健护理人员、传媒成员和其他专职人员的具体培训,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而论,均存在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未提供切实资料阐明打算如何克服这种不足现状。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及与儿童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执法人员、教师、卫生和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各种形式替代性照料事务的人员均得到有关《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充分且系统的培训。

资源调拨

18. 委员会虽注意每年度都拨出款项用于照顾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之害的儿童,但却遗憾地感到预算拨款并未明确指定各政府部委,特别是社会行动和民族团结事务部履行《任择议定书》的专用款项。委员会还关切,拨给卫生和教育部门的预算额大幅度削减,以及缔约国屡犯不绝的严重腐败吞噬了用于履行《任择议定书》原本已经有限的资金。

19.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预算拨款以确保落实儿童经济、社会及其他权利为优先事项的建议(CRC/C/15/Add.255,第18(a)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拨出充足的资金,尤其着重于对社会行动和民族团结事务部的拨款,具体资助儿童保护总局、执法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从事有关《任择议定书》方面事务的活动。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采取具体和积极措施清除腐败。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采取防范《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措施

20. 委员会注意到专门针对妇孺的减贫方案,以及开展普宣工作提高传统首领认识的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尚不足以防止儿童沦为上述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境内半数儿童未办理出生登记,致使儿童面临遭买卖、卖淫和色情制品之害的巨大风险;

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有限,构成了滋生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主要因素。为此,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缔约国全境男教师侵害在校儿童性虐待行为的幅度;

极少开展过几次针对弱势儿童境况,诸如街头儿童极易遭受性剥削之类境况开展的具体活动,而且其中大部分系由非政府组织举办的活动。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每一位儿童都得到出生登记,从而有助于防止他们沦为被买卖、卖淫和色情制品的受害者;

开展有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性质和程度的研究,以辨明这种现象的根源,包括贫困、有害习俗和无家长照管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辨明各类儿童群体,包括女孩,生活极端贫困儿童和流落街头儿童等易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境况,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助和援助;和

根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尤其要废除目前仍现行的歧视妇女法律,并且不再拖延地将家暴行为,包括婚姻内强奸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嫖童色情旅游

22. 委员会关切,嫖童色情旅游正在滋生形成,然而,缔约国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打击这种现象的措施。

23.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更具体的行动,防止该国境内的嫖童色情旅游,并惩办嫖童色情旅游案情。委员会尤其敦请缔约国为遏制嫖童色情旅游,推行大规模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各项运动。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与各旅游经营方、传媒、非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向各旅行和旅游机构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上述各方恪守《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卖淫及其相关问题(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行刑事法或刑律法和条例

24. 委员会表示关切:

《儿童法》一直未列明买卖儿童罪的定义;

致使15岁以上儿童卖淫不被视为犯罪行为;

对于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不存在加罪情节问题;和

受害者所负的举证责任。

25.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重新审议国家立法条款,确保这些条款全面符合《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缔约国尤其应:

按《任择议定书》要求,依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第(一)分项和(b)和(c)项;第1款(a)项第(二)分项,以及第5条,制定出买卖儿童的定义,尤其界定以非法领养、使用儿童强迫劳动和为了牟利摘取儿童器官移植目的,从事的买卖儿童行为,并将之列为罪行;

确保绝对视致使儿童卖淫为罪行;按罪行轻重程度,判处适度的徒刑;

修订该国有关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刑事条款,使之全面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和

举证责任改由《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嫌犯承担。

26. 委员会严重关切,缔约国全境内各类诸如妓院和旅馆等场所发生的对儿童色情剥削现象,而且正呈上升趋势。委员会还深为关切,既未设立一个体制侦办和查禁妓院和其它场所并抓捕老鸨及其揽嫖皮条;也无主管机制负责管控制作和散发《任择议定书》所禁止行为的广告宣传品,诸如涉及儿童色情制品的广告宣传。委员会还关切甚为泛滥的早婚习俗和强迫婚姻,特别是为交换嫁妆或抵债性的“童婚”做法,以及所谓的“寄养”,即诸多情况下相当于买卖儿童的做法。

27.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更积极的措施,确保切实贯彻该国禁止儿童卖淫的立法。委员会尤其敦请缔约国及时建立有效制度,侦办和查禁妓院和其他从事儿童卖淫的场所,管控制作和散发《任择议定书》所禁止行为的广告材料,诸如涉及儿童的色情制品广告。为此,缔约国应为警察配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查禁一切相当于买卖儿童的行为。

有罪不罚现象

28. 委员会严重关切,没有人因犯有《儿童法》禁止儿童卖淫的规定遭到追究,而且依据《任择议定书》禁止的其他行为,对犯罪者提出的法律诉讼,往往因执法人员,包括法官的腐败而不了了之。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对儿童进行色情剥削的罪犯不受惩罚已成为一种顽疾,在首都洛美数以百计的9-15岁儿童,尤其在众所周知的所谓“儿童市场”,继续公开从事对儿童剥削的皮肉生意。

29.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任择议定书》所列罪犯逍遥法外的现象,并就此,向全体法官颁布明确的指示,责令积极追究这些案件。缔约国还应警告执法当局,若坐视不管或受贿腐败,可对他们进行制裁。

司法管辖和引渡

30. 委员会关切涉及海外犯罪问题的立法未具体提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的罪行,域外司法管辖权受双重罪规定的制约。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并不把《任择议定书》列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3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为可引渡的罪行,并废除引渡和/或追究在海外所犯罪行必须依据的双重罪规定。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依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必要时运用《任择议定书》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权益(第8条和第9条第3和4款)

采取的措施

32. 在注意到缔约国主张采取积极的举措为《任择议定书》所述受害儿童作出抚养照顾安排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害儿童以及从事保护和援助受害儿童事务的民间社会个人或组织成员经常遭到威胁,然而,法律却未规定要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委员会还尤其关切:

不为受害儿童进行体检,而受害儿童或支助受害儿童的非政府组织必须支付高昂的费用,以获取可作为法庭呈堂证据的体检证明;刑事诉讼既不向当事儿童通报相关情况,也不提供法律援助;

有时,法官会披露可导致辨明受害儿童身份的信息;和

缔约国虽设有赔偿基金,然而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进行赔偿却实为罕见。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必要的法律框架和措施,确保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以及为受害儿童提供保护和援助的个人或组织的安全。缔约国具体应:

确保遭色情剥削的受害儿童获得免费的医疗服务,并为受害儿童免费开具体检证明;

确保审理的每个阶段,为刑事诉讼中遭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之害的当事方充分通报情况并给予律师协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具体包括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及其他从事与儿童证人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广大社会民众,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确保不对外公开透露可导致辨明受害儿童身份的个人信息;并且确保受害儿童不会遭鄙视和社会排斥;

补充国家赔偿基金,并确保无法获得施虐者赔偿的受害儿童,可从该基金获得充分的补偿金;和

依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和《与罪案所涉受害儿童和证人事项相关的司法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确保所有专业人员均经受过培训,懂得在每一个刑事诉讼和司法审理阶段,如何以儿童易于接受的互动方式,与受害儿童进行交流。

康复和重新融合

34. 委员会关切缺乏保护和照料遭色情剥削和虐待受害儿童的明确程序或转诊服务,而且,往往以并无事先预案的方式,为受害儿童提供照料。委员会还关切几乎完全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社会重新融合和身心康复措施的状况。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规定,确保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及高质量的服务,援助所有遭性虐待和剥削的受害儿童,包括协助他们实现全面的社会重新融合和身心康复。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协议,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调查《任择议定书》禁止的每一项罪行,追究和惩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嫖童色情旅游罪行的责任者。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济体)(2008-2011年)“区域行动计划”,打击贩毒、有组织犯罪和滥用毒品行为。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制订和实施旨在有效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措施。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执行本文所列各项建议,具体将这些建议传达给国家首脑、最高法院、议会、各相关部委和地方主管机构,以供进行相应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结论性意见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并非仅靠)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宣传本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上述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对《任择议定书》的辩论和对之的认识,落实对《议定书》的执行和监督。

十.下次报告

40. 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依据《公约》第44条,至2017年9月1日提交的下次《公约》所述定期报告中,列入执行《任择议定书》及本次结论性意见的进一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