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COL/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0年5月25日至6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哥伦比亚

1.委员会在2010年6月4号举行的第1530次会议(见CRC/C/SR.1530)上审议的哥伦比亚的初次报告(CRC/C/OPSC/COL/1),并且在2010年6月11日举行的第154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COL/Q/1/Add.1)并且赞赏与由和平事务高级专员为首的高层次和多部门缔约方代表团进行的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准时提交并且没有遵循提交报告的准则。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主要论述了关于儿童性剥削的情况,而没有提到《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并且没有缔约方所采取的具体的方案和行动的资料。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应该结合2006年6月8日通过的关于缔约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COL/CO/3)和2010年6月11日通过的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编写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阅读本结论性意见。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以下立法:

2006年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的第1098号法;

2009年7月17日打击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的规定的1329号法;

2009年7月21日关于加强各项措施打击对儿童进行剥削、色情和性旅游的第1336号法。

二.数据

5.委员会赞赏缔约方答复内所载的有关问题清单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主要由于缺乏完整的数据收集系统,因而有关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程度以及参与这些活动的儿童的数量的统计数据有限并且没有予以系统地记录整理。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有关已予调查的案例的数量以及已被起诉和制裁的违法者的数量方面的资料。

6.委员会建议缔约方制订各项措施以确认《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并且建立一个中心数据库登记侵犯儿童权利的违法行为以便《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数据能够有系统地收集并且予以分类,特别按年龄、性别和种族群组予以分类,并予以分析,因为这些数据提供了衡量政策落实度的基本手段。有关已汇报案件的数量以及有关的调查和起诉情况的数据也应有系统地收集。委员会建议,负责收集统计数据的政府主管部门,全国统计行政部,采取进一步措施将来自各个政府实体,如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人权监察官办公室、总检察官办公室和督察总长办公室收集来的数据予以协调、整理和统一。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为了充分实施《任择议定书》内所载有的有关贩卖的条款,缔约方的立法必须符合有关儿童买卖的义务,这概念与人口贩卖相似,但不尽相同。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负责协调《任择议定书》的实施,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内部没有一个具体的机构负责其它有关实体的协调,比如人权监察官办公室、检察总长办公室、司法部门和区域与地方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促进和全面实施缔约国各项义务的协调也很不够。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加强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和其它有关实体,其中包括人权监察官办公室、检察总长办公室、司法部门和区域与地方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国家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欢迎2006至2011年全国防范和杜绝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商业性性剥削的行动计划。然而,该项计划仅仅包含了《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若干条款,并且尚未评估其实施的影响。

11.委员会建议缔约方确保国家行动计划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且为其实施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并且定期评估其影响。

宣传

12.令委员会担忧的是公众对《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条款的认识不足,特别是儿童本身,尤其是儿童中的脆弱群组,比如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流离失所的儿童和非裔哥伦比亚以及土著儿童对这些条款的认识不足。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学校的教程以及长期提高认识的措施向广大群众,并且以儿童能够接受的方式向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宣传《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条款;

特别在此类罪行高发生领域内,发展与民众社会组织、媒体和私营部门合作,以支持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认识和培训活动。

培训

14.令委员会担忧的是,有关专业人员,特别是警察和那些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没有充分地得到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培训。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以下所有人员加强系统性的性别敏感教育和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培训,这些人员包括与各种罪行的儿童受害者一起工作的专业群组、特别是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医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移民官员及媒体。

资源调拨

16.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调拨充分的资源用于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实施有关防止根源和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其社会融入和身心康复方面援助的资源。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大部分实际行动是由国际合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的,而不是缔约国提供资金的。

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各项行动的协调、防范、促进、保护、照料、调解和镇压等提高预算拨款,其中包括为实施有关条款的各个方案,特别是为进行罪行调查、法律援助以及受害者的身心康复从经常预算中向有关的区域和地方主管当局以及民众社会组织调拨指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四.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九条第1和第2款)

为防范《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通过的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一些诸如旅游事业行动规则等积极的防范性举措。但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且缺乏针对儿童受害者、其中包括处于贫困之中的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流离失所的儿童和非裔哥伦比亚和土著儿童等脆弱的群组的措施,因而委员会认为防范工作尚不足。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了确认问题的根源、确认问题的程度、确认特别考虑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罪行的措施,并且确认针对脆弱的受害者群组的措施,进一步对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性质和程度进一步进行记录登记和性别敏感性研究。

领养

20.委员会关注的是并非所有的跨国领养都经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官方行政办理。委员会更为关注的是私营领养院对孕妇的做法,因为这可能影响其对领养的知情同意,并会助长为领养进行儿童买卖。

21.委员会再次强调其建议(CRC/C/COL/CO/3,第57段),缔约国确保所有国内和跨国领养都必须经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行政办理,因为该研究所是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提名的主管当局,而哥伦比亚是该公约的缔约方。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方禁止通过私营领养院为孕妇进行领养,因为在私营领养院里可能为领养儿童买卖。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相关事务(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2.委员会欢迎通过禁止涉及儿童的剥削、色情制品和性旅游的新条例(2009年第1336号法令)和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的新条例(2009年第1329号法令)。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并没有根据其第2条和第3条被完全定为犯罪行为。委员会关注的是现有的刑法条款仅仅考虑了人口贩卖问题,但没有考虑儿童买卖的问题,并且感到遗憾的是刑法内缺乏涉及法人的条款。尽管《刑法》载有一条关于为牟利进行非法收养的条款(第232条),但它没有清楚地界定中间人不适当的引诱同意。委员会关注没有适当的惩罚规定排除了对《议定书》所涉罪行进行调查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有罪不罚。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修订,使该国的《刑法》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并确保在实际中确实实施该条法令,对肇事者进行适当的制裁,以防止有罪不罚的现象。缔约国应该将以下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为性剥削之目的,为牟利转移儿童器官,或者强迫儿童劳动;或者作为中间人违反适用于有关领养的法律文书不适当地引诱同意领养儿童等,通过不论何种方式,给予、送交或者接受儿童进行儿童买卖;

如《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所界定的那样,为儿童卖淫给予、获得、买卖或提供儿童;

如《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那样,生产、散发、宣传、进口、出口、给予、买卖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企图进行任何此类行为或者合谋或参与任何此类行为;和

生产或散发鼓吹此类行为的材料。

管辖与引渡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第192段),《任择议定书》为确立没有双边引渡条约要求的域外管辖奠定了充分的基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起诉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罪行引渡了一人。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采取所有必要的法律和实际措施以便能够有效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和第五条确立对犯罪行为的域外管辖。

六.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遭《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之害儿童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26.委员会注意到已经建立了性暴力行为受害者统一注意中心(统一注意中心)和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之内的家庭捍卫者,这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没有对这些中心进行充分的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培训。委员会对以下资料表示关注,该资料表明检察总长办公室对在起诉对儿童卖淫和儿童买卖负有责任的网络成员的具有风险的受害者和见证者的保护不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保护措施的资料。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早期确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制定一项全面的程序;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的儿童受害者不受到侮辱。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应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对儿童进行保护;

为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法律代表,向主管部门调拨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此外如有疑问,假定性剥削的年轻受害者为儿童而不是成人。

28.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循《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并且特别应该:

在诉讼程序中凡涉及到儿童本人利益时,应允许提出儿童受害者的观点、需求及关注并且予以考虑;

为保护儿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免受困苦,采用儿童敏感程序,例如使用专为儿童设计的问讯房间,采用儿童敏感性讯问方式;并且尽量减少口头审问、提供诉状和出席听证的次数。

康复和重新融合

29.委员会注意到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和家庭捍卫者所做的种种工作,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为儿童受害者提供的社会融入和身心康复措施远远不够,而且受害者很难获得赔偿。特别是,委员会关注对儿童受害者的脆弱群组,如处于贫困中的儿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流离失所的儿童和非裔哥伦比亚和土著儿童,没有任何恢复和融入的措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指定一定的资源以便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提供充分的社会融入和身心康复措施,特别为儿童受害者,男孩与女孩,提供跨部门援助,与此同时特别注重儿童受害者的脆弱群组,如处于贫困中的儿童、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流离失所的儿童和非裔哥伦比亚和土著儿童;

保障《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都能够根据第9条第4款获得适当的程序并且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向负法律责任者诉求审判赔偿。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防止、侦探、调查、起诉和惩罚那些对涉及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儿童性旅游行为负有责任者,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这些安排始终应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并应尊重国际人权标准。

32.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及方案,特别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区域间各方案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制定和实施旨在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措施。

33.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加强国际合作以便解决各种根源问题,如贫困、发展不足和体制能力脆弱等所有助长儿童脆弱性导致儿童买卖、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以及儿童性旅游的根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2001年)和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7年)。这两个公约目前开放供非成员国加入。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履行这些建议,尤其要将这些建议送交给国家议会和有关政府各部,包括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以及区域和地方当局以供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6.委员会建议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所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建议),包括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少年组织、专业群组进行宣传,以便促发对《任择议定书》的辩论和认识,促发对其的执行和监督。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向儿童及其家长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

九.下次报告

37.委员会根据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进一步介绍《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