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NE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尼日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9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322和2323次会议(见CRC/C/SR.2322和2323)上审议了尼日尔的报告(CRC/C/OPSC/NER/1),并在2018年10月5日举行的第234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OPSC/NER/Q/1/Add.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和多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18年10月5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3至第5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RC/C/NER/CO/3-5)。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以下文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4年;

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2012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2010年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第2010-86号法令。2015年5月26日第2015-36号法令更新了此项法令,以打击贩运移民行为。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设立机构和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以推动落实《任择议定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包括:

《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8年);

2012年根据第2012-082/PRN/MJ号法令和第2012-083/PRN/MJ号法令分别设立了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协调委员会和全国打击贩运人口署;

根据2011年12月14日第2011-42号法案设立了全国法律和司法援助机构,在涉及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具体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不具备数据系统,没有收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数据,因此无法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数据,缔约国难以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也难以通过适当政策和必要服务保护受这些罪行侵害的儿童并帮助他们康复。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和落实全面、协调、有效的系统,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进行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数据应该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进行分类,尤其关注易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任择议定书》各方面内容纳入其立法,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努力几乎完全集中在贩运人口问题上,《任择议定书》的其他方面没有得到处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行为和罪行,包括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全面纳入其刑事法律,以便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第134段)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第9至11段)中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组织培训活动,确保这些活动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包括法官、执法人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调查人员和移民官员,以及儿童本人。

资源分配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划拨资金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情况,特别是为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以及为受害儿童提供照料和帮助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所采取的措施。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足够的资金,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行为,特别是防止这些罪行,并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照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后续资料。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 ( 第 9 条第 1 和第 2 款 )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预防犯罪、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而设立的社会中心正处于试点阶段,缔约国还通过了2010年《关爱弱势儿童国家准则》。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识别机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防止弱势和边缘化儿童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者,特别是包括塔利贝儿童和wahayu(第五任妻子)在内的受奴役儿童、街头儿童、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被强迫劳动的儿童、孤儿、非婚生儿童、与家人分离或无人陪伴儿童。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机制,识别和发现有可能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侵害的儿童,特别是包括塔利贝儿童和wahayu(第五任妻子)在内的受奴役儿童、街头儿童、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被强迫劳动的儿童、孤儿、非婚生儿童、与家人分离或无人陪伴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这些罪行,为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并采用标准作业程序,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或有可能受到侵害的儿童始终被视为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而不是罪犯。

童婚

1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童婚现象在缔约国的偏远和农村地区尤为普遍,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买卖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童被买卖,成为wahayu或第五任妻子。她们被视为财产,被迫为她们的“主人”及其家人工作,并受到性剥削。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取缔童婚行为,包括将女童和男童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均定为18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除买卖女童充当wahayu的做法,包括起诉那些参与买卖的人并对他们加以严惩。

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旅游业宣传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性剥削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传播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旅行和旅游业经营者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业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措施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没有调查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范围,也没有收集这一领域的数据,因此委员会没有获得相关信息。委员会还对报告的“诱骗”儿童案件感到关切。

21.委员会援引人权理事会题为“儿童权利: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第31/7号决议,以及2014年在伦敦和2015年阿布扎比举行的“我们保护”首脑会议成果,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密切协作,通过一项预防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国家应对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防止和应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的国家政策,包括适当的法律框架,专门的协调和监督实体,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

一项防止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的战略,包括开展提高认识的公共教育方案及开设学校必修课程,宣传网上行为和网上安全,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加强了解并及时报告;让儿童参与制定政策和做法;让行业参与封锁和删除网上涉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内容,向执法当局报告有关事件,并制定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与致力于消除网上儿童性剥削现象的组织密切合作;符合道德规范且知情有据的媒体报道;

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调查、起诉和善后期间的综合服务,经过培训的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无障碍的申诉、赔偿和补救的程序;

积极主动、应对及时、以受害人为关注重点的专项刑事司法制度,其中警察队伍、检控人员和司法人员要经过培训,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对犯罪人进行管理以防止再犯,而且要建有与国际刑警组织(刑警组织)国际儿童性剥削图像数据库联网的全国数据库。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 ( 第 3 条、第 4 条第 2 和第 3 款、第 5 至第 7 条 )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第2010-86号法令和《刑法》仅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买卖儿童和儿童卖淫,缔约国法律在界定《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所有罪行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方面仍存在重大差距。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强迫儿童劳动和不正当地诱使同意收养儿童的行为没有作为买卖儿童案件受到起诉,而且缔约国法律没有禁止儿童色情制品或相当于买卖儿童和儿童卖淫的其他行为。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界定并明确禁止所有犯罪行为,特别是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和儿童卖淫行为以及所有儿童色情制品,并规定上述行为属刑事犯罪。

有罪不罚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受害儿童提出的申诉很少,而且缔约国没有便于儿童使用的司法系统,因此禁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法律尚未得到执行。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数据能够说明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鼓励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报告《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并确保对所有报告进行有效调查,起诉犯罪者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针对这些罪行的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2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和引渡必须符合双重犯罪的要求。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立法使缔约国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撤销双重犯罪的引渡要求,并考虑在未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就这些罪行实施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 第 8 条和第 9 条第 3 和第 4 款 )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儿童的权益所采取的措施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由于无力支付相关费用及对其权利缺乏了解,几乎无法诉诸司法,因此也无法获得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受害儿童难以获得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过度依赖临时紧急安置。

29.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妨碍《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受害儿童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的障碍,包括取消相关费用,确保他们能够利用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申诉机制和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寻求赔偿和补救,并为他们提供免费或补贴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30.委员会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责任者方面取得进展。

九.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总统、议会、相关部委和司法部门,供其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公众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33.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