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PRT/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葡萄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4年1月23日第1862次会议上(见CRC/C/SR.1862)审议了葡萄牙的初次报告(CRC/C/OPSC/PRT/1),并在2014年1月31日第187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PRT/Q/1/Add.1),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情况。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及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相关的各领域采取的各项措施,具体包括:

第59/2007号法对《刑法典》加以修正,将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罪行范围予以扩大,把强迫劳动、贩运器官及其他形式的贩运也包括在内;

2013年8月23日第60/2013号法对《刑法典》加以修正,将乞讨、奴役和利用从事其他犯罪活动也明文包括在人口贩运的目的中。

5.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9月24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1月28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1月15日;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2年8月23日;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8年2月27日。

6. 委员会认为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具有积极意义:

2008年11月建立了人口贩运观察机构;

2010年制定了打击人口贩运第二个国家计划(2011-2013年),其中包括打击贩运儿童的措施。

三.数据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一个全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范围涵盖《任择议定书》下的所有罪行,供缔约国作政策决定时参考,并使其能够分析和评估《议定书》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建立一个全面且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监督和影响评估机制,涵盖《任择议定书》中的所有领域。数据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地位等项目分列,并应特别顾及最弱势和边缘化儿童。还应收集关于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并按罪行性质分列。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 委员会欢迎2007年9月对《葡萄牙刑法典》作了修正,加强了对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性剥削的保护,但仍感到关注的是,现行法律未明确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特别是买卖儿童作出规定,买卖儿童的概念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10.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促请缔约国将《议定书》充分纳入国内法制,在法律中明文禁止《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买卖儿童的定义明确纳入法律并符合《议定书》中关于买卖儿童的规定,务求禁止《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包括为强迫劳动和移植器官牟利而买卖儿童。

国家行动计划

11. 委员会赞赏2007年制定了各项关于儿童的计划和战略,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倡议。但委员会严重关切没有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问题制定全面的儿童政策和战略。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问题从速拟订和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考虑到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2001年在横滨和2008年在里约热内卢分别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禁止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及行动呼吁》和《全球承诺》。委员会还建议定期评估该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并为计划的执行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和评价

13. 委员会注意到,葡萄牙国家人权委员会是一个协调有关人权的所有政府行动的部际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一个机制负责对《任择议定书》下各项政策和方案的执行和评价进行总体协调。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单一的国家机制负责领导并有效协调和评价依照《任择议定书》在国家、省和县各级开展的一切活动。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为这一机制调拨充分和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其能够履行使命。

传播和宣传

15. 委员会欣见《任择议定书》已译成葡萄牙语并可上网查阅。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并未系统和全面地传播《议定书》,包括儿童自己在内的公众以及与儿童打交道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因而对《议定书》了解不多而且所知甚少。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向广大公众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包括通过儿童易懂的方式向儿童进行宣传,并向其家庭和社区宣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有关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媒体、私营部门、社区和儿童密切合作,针对《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问题和本国法律中防范侵害儿童行为的措施制定宣传方案,包括开展宣传运动。

培训

1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执法人员和司法当局提供了关于人口贩运的若干培训方案。它还注意到,总检察厅目前正在拟订一项关于调查儿童色情制品的培训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与儿童打交道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既非多学科也谈不上有系统,范围没有包括《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

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是为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及各级执法官员和移民官员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多学科和有系统的培训。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划拨必要的资源,用于在《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进行这种培训。

调拨资源

1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指定的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活动缺乏明确的预算拨款,包括在调查和起诉《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和向受害儿童提供援助方面。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作出明确的预算拨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为应对《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问题而在全国平等地调拨充分的资源,特别是要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制定和实施旨在预防犯罪、保护儿童、使受害者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以及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方案。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1.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报告中显示,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性旅游的现象在缔约国境内有所恶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自2010年以来采取的紧缩措施使得儿童贫困的程度加深,从而使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一类最弱势的儿童遭到贩运、买卖、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的危险加大。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3年2月,一项主张制定消除儿童贫困特别方案的法案在议会未获通过。

2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1和第2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评估紧缩措施对《议定书》所载儿童权利的影响,并实行全面和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以消除《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根源,特别是儿童贫困和缺乏社保方案和教育等因素,并特别关注最弱势的儿童,如街头儿童和罗姆儿童。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早查明特别容易遭受买卖和《议定书》所涵盖其他罪行之害的儿童,并将这类措施与现行的儿童保护方案和减贫战略相结合。

贩运儿童

2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贩运儿童的目的地国、中转国和来源国。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对贩运儿童的行为采取全面应对措施,包括防范这种行为的干预措施。

24. 根据《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贩运儿童行为的根源,并特别关注最弱势和边缘化的儿童。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强与《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相关的调查或刑事指控或引渡程序等方面的国际援助,以应对当前为强迫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跨国贩运人口的问题。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有刑法和法规

25. 委员会欣见2007年8月对《刑法典》作了修正,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c)项中提到的许多行为和活动定为犯罪。但它感到关注的是:

对《刑法典》的修正未涵盖所有罪行,诸如出于性目的勾引儿童以及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浏览儿童色情制品等;

现行立法未特别针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特别是买卖儿童。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刑法典》进行修订,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确保将《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定为犯罪,包括出于性目的勾引儿童以及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浏览儿童色情制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界定和监管买卖儿童的行为并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

有罪不罚

27. 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旨在改进和加快对互联网上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色情制品的调查的执法举措,但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委员会还深感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报案数量最多的侵害儿童罪行就是“劫持”和“绑架”,受害儿童可能是为劳动剥削或性剥削目的而遭到贩卖或贩运。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调查、起诉和惩罚《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犯罪者的具体资料,包括“劫持”和“绑架”儿童案件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调拨充分的资金,使官员能够充分执行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立法,并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培训;制定一项行动计划,以协调和加强劫持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中的执法调查行动,特别是在容易受到这类罪行之害的社区和地区,并极力确保对所有儿童失踪案件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和起诉以及有效防范这类罪行。

法人的责任

29. 委员会欣见“安全互联网”项目的实施,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要求电话服务提供者、银行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报告在其网络上察觉到涉及儿童的色情网站一事或向执法人员提供购买或散布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内容的人的信息。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立法,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话服务提供者和银行服务提供者报告在其网络上察觉到涉及儿童的色情网站一事并向执法官员提供散布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内容的人的信息。

域外管辖权

3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葡萄牙刑法典》第5条规定了域外管辖权,而且葡萄牙对于《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罪行也可具有管辖权,条件是:罪行是对葡萄牙国民犯下的,或罪行是葡萄牙国民犯下的而犯罪时该人在葡萄牙境内并且在葡萄牙领土上被找到。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要适用域外管辖权,犯罪者必须在葡萄牙境内被找到,而不能依据欧洲逮捕令或葡萄牙加入的其他国际合作文书予以引渡或自首。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内立法使其能够就《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无须满足任何条件,也无论引渡犯罪者有无困难。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改善了对遭受贩运的非本国籍儿童的保护,从儿童的最佳利益出发,让他们享有超过60天的康复和思考期。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2007年7月4日第23/2007号法规定,保护和援助贩运受害者的条件是受害者同意与法院合作,或视其个人情况而定;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儿童有权得到保护和补偿;

遭到贩卖和贩运的儿童受保护的程度和安全程度依然不足,这主要是由于安全且适足的食宿设施不足;

在识别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儿童特别是追踪受害者方面,对官员的培训基本上不足;

国内立法中未具体规定《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偿。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保护受到《任择议定书》所涵盖任何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具体而言:

修正第23/2007号法,确保所有受害儿童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援助,无论其是否同意与法院合作或在执行人口贩运法律方面合作;法律明确规定受害儿童有权得到保护和援助;并对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儿童提供补救,包括补偿;

加强受害儿童受保护的程度和安全程度,包括在缔约国全境提供安全且适足的食宿设施和紧急收容设施;

为所有与受害儿童打交道或从事受害儿童工作的官员和专业人员特别是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移民官员和媒体人员等提供系统和经常的培训使其能够有效识别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儿童并给予援助和保护,包括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提供援助和保护;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确保无歧视地向所有受《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儿童提供寻求补偿的适当程序。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5. 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任何罪行之害的儿童(包括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遭到贩运的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采取充分且适当的措施。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为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所有儿童提供的符合儿童需要的中期和长期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及咨询服务基本上不足;

主要由于预算方面的限制,没有为受害儿童特别是受贩运之害的儿童提供适足的食宿设施。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制定各项为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之害的所有儿童提供中期和长期支助方案,特别是康复和心理社会服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便利为受罪行之害的儿童特别是最弱势儿童提供和扩大提供适足的食宿设施,并增加预算拨款,以确保有足够和配备完善的食宿设施;

为落实上述各项建议,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邻国的合作,包括加强各项协调这类安排落实的程序和机制,以改进针对《议定书》所涵盖任何罪行的责任人的预防及发现、调查、起诉和惩处工作。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实施本建议,包括向有关政府部委、议会及国家和地方当局送交本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结论性意见的传播

39.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讨论并提高各方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4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