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EGY/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uly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七届会议

2011年5月30日至6月1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埃及

1.委员会在2011年6月7日举行的第1624次会议上(见CRC/C/SR.1624)审议了埃及的初次报告(CRC/C/OPSC/EGY/1),并在2011年6月17日举行的第163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报告含丰富信息,具分析性及自我批评精神;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委员会的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C/C/OPSC/EGY/Q/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下列文件一并解读:对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EGY/CO/3-4)、对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EGY/CO/1)。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在涉及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领域中采取了各项积极措施,尤其是:

经第126/2008号法(下称“《儿童法》(2008年)”)修订的第12/1996号《儿童法》,该法的作用之一是加强了对儿童的法律保护,使其免遭《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侵害;

《刑法典》第291条的补充规定,该条规定,严惩买卖儿童、强迫儿童劳动、转让儿童器官或部分器官的行为;

于2010年通过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第64号法;

于2010年通过了《活体器官摘除及器官移植法》。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建立机构、出台促进《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

于2007年成立了打击及预防贩运人口问题国家协调委员会;

于2007年成立了贩运儿童问题科,属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

通过了《2011-201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6. 此外,委员会赞赏地看到,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2年。

7.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向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特别报告员合作。特别报告员于2010年4月11至21日访问了埃及。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在中东和北非区域防止并消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工作中发挥了领导作用。

二.数据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收集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数据是一大困难,因为数据的“复杂且敏感性质”(CRC/C/OPSC/EGY/1,第27段),且这些罪行已明显牵涉污名。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的工作,包括完成了一项关于贩运人口的国家研究(2010年)及关于对儿童的性剥削及“临时”婚姻的若干研究,并就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犯罪建立了内务部网上数据库;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进行的数据收集仍按个案而定,零星分散且十分有限。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儿童卖淫问题方面缺乏数据和资料,这妨碍了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妥善监控、评估和预防。

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在涉及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领域内,进一步开发并统一系统采集数据的机制;

建立经统筹的数据采集体系,按年龄、性别、地理区域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尤其是在《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未满18岁的人的罪行方面;

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根本原因及普及程度开展性质数量方面研究和分析;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方案寻求援助。

三.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10. 委员会注意到,《打击贩运人口法》(2010年)、对《刑法典》的修订及《儿童法》(2008年)中就《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作了积极规定,但关切的是,这些法律未专门定义并禁止《任择议定书》第1、第2和第3条所列所有罪行。

1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国内法律与《任择议定书》相一致。委员会特别提醒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第2和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定义并禁止所有买卖儿童的案件,这一概念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12月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启动了《打击买卖儿童及对儿童的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称,一项关于卖淫和色情制品问题的行动计划正在制定中,并将纳入《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及审议中的新的十年期《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缺乏一个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项问题的全面计划。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新的十年期《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中包括一项全面的单独行动方案,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项问题,并为方案的执行提供充足的人员、技术和资金资源。为此,缔约国应特别关注《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执行,同时顾及分别于1996、2001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反对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

协调与评估

14.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是负责协调、后续行动和《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评估的最高机关。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理事会主要关注的是贩运儿童问题,不包括与《任择议定书》中定义的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有关的其他问题。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成立了一个国家工作组,负责执行《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起诉犯罪者,还在通信部内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保护儿童免于在互联网上遭到性剥削。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及有关部委之间,包括与内政部儿童保护综合司之间尚无系统协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儿童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报告并跟踪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但该委员会并未充分发挥作用,主要是由于缺乏常规资金和其他资源。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为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资金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协调并评估涉及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活动;

在《任择议定书》方面,加强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与其他相关部委和政府机关,特别是内政部儿童保护综合司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为儿童保护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员、技术和资金资源,使他们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中能够履行职责。

传播与宣传

16.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的流动小组在面临特别风险的农村地区就儿童卖淫和色情制品问题开展了积极的宣传活动。但委员会仍十分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全面的传播与宣传活动,导致公众、儿童、与儿童打交道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的犯罪行为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了解及认识水平较低。令委员会更加关切的是,有资料称,缔约国的社会文化中,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属敏感问题,因此这些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不为人所见,且少有人谈及。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社区、儿童和受害儿童密切合作,针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防范措施和有害后果制订信息和教育方案;

在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尤其是警察、法官、检察官、媒体代表和社会工作者及儿童保护委员会和国家人权理事会成员中传播《任择议定书》;

在各区域及社会文化群体中开展深入研究,以确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倡导和宣传工作中有何具体障碍和机会。

培训

18. 委员会欢迎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责成国家贩运人口问题协调委员会就涉及《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犯罪行为的问题制定的全面培训方案,但注意到,这些培训活动目的单一,且主要关注贩运儿童、早婚和“临时”婚姻及儿童卖淫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与儿童打交道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儿童保护委员会成员、卫生部、司法部、社会团结部、内政部内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公务员、警察、社会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未能就《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接受充分的、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还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由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在社会上的污名,缔约国对这些培训方案的影响尚未加以评估。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专门划拨充足的而且是专用的资源用于各项多门类培训方案,这些方案以一个多方参与的形式制定,并接纳各社区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领域内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应向所有与儿童打交道、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部委和机构提供这种培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项目进行系统的评估,以便扩大其影响及作用。

资源划拨

20.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开展的有些活动获得了预算划拨,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资料,无法从中明确看出分配给其他主管部委,尤其是内政部及属下的儿童保护综合司、卫生部、社会团结部和地方发展部用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活动的预算划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之有关儿童保护委员会及其下设各委员会的预算需求和划拨方面的资料。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拨出充足的资源用于执行《任择议定书》。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为儿童保护委员会、内政部儿童保护综合司、执法机构和社会保护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必要的资金资源,用于《任择议定书》方面的工作。

四.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提供有关监控互联网上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法案草案的资料,该草案将提交议会批准。委员会注意到,贫困、社会污名和“受误导的性别观点”是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中的主要因素,同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和方案不够有效,不足以防止儿童成为这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卖淫活动有所增加,可牵涉到年仅10岁的儿童,这令委员会对这一情况格外担忧。

23. 委员会还感到非常关切的是:

缺乏充分资料,以说明缔约国针对从事强迫劳动的儿童及街头儿童采取了何种预防措施;

有报告称,身为家佣的儿童受到了不人道的待遇,这些儿童可能是拐卖儿童的受害者;

有报告称,存在买卖和转移街头儿童的器官及为器官移植绑架儿童的行为;

由于领养儿童是非法行为,缔约国监控此种行为的能力有限。对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

缔约国现有监控机制薄弱,尤其是儿童保护委员会和人力和移徙部的劳动监察体系未充分发挥效用。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执法机构、专门的儿童检察机关及儿童保护委员会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预防、发现并消除《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

加强减贫工作及支持贫困家庭的社会保护措施,防止这些家庭的儿童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在不同社会经济及文化群体中,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全面、多学科的研究,并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全面、有针对性的方法,预防并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

考虑增加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数量,并扩大其职权,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儿童受到强迫从事家务劳动,则该部门应有权检查私人住家;

采纳贩卖人口问题、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修订《劳动法典》和《儿童法》(2008年),明令禁止剥削性质的儿童家务劳动;

强化领养儿童方面的监控机制;

考虑批准《第33号海牙公约》。

狎童旅游

25. 对于缔约国的狎童旅游问题,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充分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及社会政策,难以防止狎童旅游并保护儿童使其不至成为受害者。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公众对狎童旅游缺乏认识,例如对世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缺乏认识,且尚无任何旅行或旅游业界的公司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对此,委员会重申了贩卖人口问题、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2010年4月访问埃及后表示的关切,即缔约国在安全的旅游业或狎童旅游方面未开展足够的宣传活动(A/HRC/17/35/Add.2,第48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全国《旅游业荣誉章程》中包括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标准和指南,但未得到广泛传播。

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社会和其他措施,防止并取缔狎童旅游。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防止并取缔狎童旅游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以加强国际合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向旅游行业宣传狎童旅游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间广泛传播《旅游业荣誉章程》及世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他们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以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第6和第7条)

现有刑法和条例

27. 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未完全包括《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全部罪行,在禁止这些罪行和将其判刑方面也不一致。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些罪行被列入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框架内,而非按《任择议定书》的要求(主要是第2和第3条的要求),被界定为具体的罪行定义加以惩处。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刑法典》(1937年)第291条及《儿童法》(2008年)第116条之二(a)项,但特别关切的是,国内法并未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a)项和第3条第1款(a)项之(一)c及(a)项之(二),明令禁止让儿童从事强迫劳动和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收养的行为,也未将这些行为入刑。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修订《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并使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具体而言,对于买卖儿童问题,缔约国应禁止第2和第3条所界定的以下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罪行:

让儿童从事强迫劳动;

违反领养方面适用的法律文书,不正当地诱使儿童同意收养;

实施任何此类犯罪的企图,以及共谋或共同参与任何此类犯罪。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提及,买卖新生儿和幼儿、童婚、儿童拐骗、儿童卖淫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案件的犯罪分子受到起诉并被宣判有罪;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关于调查、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报告中未提供全面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人们利用法律援助、可用的申诉和报告机制等司法手段有限,这严重制约了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犯罪者的调查、起诉和惩处。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得到调查,受指控的犯罪分子受到起诉并宣判应有刑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专门资料,说明起诉和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犯罪者的情况。

管辖权和引渡

31. 委员会欢迎经修订的《刑法典》第291条,该条就《刑法典》中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作了规定,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法律未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提及的所有案件明确赋予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管辖权制度导致双重判罪的必然结果。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是否可能援引《任择议定书》作为实行引渡的法律基础这一点缺乏资料;根据《刑事诉讼法》,仅在请求引渡的国家与缔约国之间存在条约的情况下才可引渡。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按照国内法律,本国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能够拥有并行使域外管辖权,包括无需实行双重罪行标准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而无需存在双边条约。

扣押和没收财产

33.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律未就扣押和没收用于从事或便利从事《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物品及这些犯罪所得收益作出规定,这不符合第7条的规定,且法律未专门规定查封有关场所。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有关立法等方式确保扣押和没收用于从事或便利从事《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的材料、资产和其他物品,并确保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收益。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益(第8条和第9条第3和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5. 除保护受害儿童及证人的《儿童法》(2008年)第116条之二(d)项,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了若干保护措施,包括辩认卖淫和贩运人口案件受害者的培训方案、培训手册和受害者确认指标。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工作还不够,且未充分体制化,尤其是鉴于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承认,遭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犯罪行为的儿童可能并非总被视作受害者。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卷入卖淫活动的15岁以上儿童需遭到胁迫和强迫剥削才可视作受害者,且“自愿”从事卖淫活动的该年龄段儿童属国内法管辖范围,而国内法将卖淫定为犯罪。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有少量报告称,因色情活动而受到剥削的儿童被起诉,因而成为了受害者。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以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具体而言:

为省区一级儿童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执法官员制订儿童保护工作指南,并确保就此类指南开展培训;

建立《任择议定书》所列受害儿童的早期确认机制和程序,包括通过建立执法机关、有关部委和儿童保护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机制这样做;

确保不将《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受害儿童作为犯罪者对待。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7. 委员会欢迎《儿童法》(2008年)第98条之二,该条规定,任何人一旦了解当事儿童面临风险时,都必须立即向该儿童提供援助;委员会还欢迎《打击贩运人口法》第二十二条,该条保障受害者受到保护、享有康复权并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措施,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援助,包括在国家银行医院内设立了贩运人口受害者试点帮助科,并在开罗的El Salam剥削行为受害儿童康复和融入中心开展活动,该中心为儿童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尽管缔约国开展了这些工作,委员会仍十分关切:几乎没有国家营运的受害儿童庇护所,经确认的受害儿童都得不到妥善的看护、援助和补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的赔偿情况缺乏资料。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国家儿童和母亲理事会的能力,以确保并协调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援助和支持;

扩大理事会内贩运儿童问题科的职权,使之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获得适当的援助,包括充分地重新融入社会及身心康复;

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保障所有受害儿童都可利用健全的程序,向法律责任人寻求赔偿,同时不受到歧视;建立受害者赔偿基金,用于无法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的案件;

在落实这些建议的工作中,向儿童基金会及国际移徙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救助热线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开通了两条救助热线,一条用于贩运人口问题,一条用于儿童色情制品和滥用网络问题,同时还开通了网上热线(“安全儿童”)以防止网络滥用。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充足资源,确保现有救助热线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并确保利用热线的充分便利,且为全国所有儿童所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上述热线的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以有效防止和应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

七.国际援助与合作

41. 鉴于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及双边安排,尤其是与邻国之间的安排,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的执行工作的程序与机制,来巩固国际合作,以便改善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责任人的防范、侦察、调查、起诉与惩处工作。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其是要将它们转达给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最高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议会(协商会议及人民大会)、有关部委和地方当局,以及省区一级的儿童保护委员会及其下设委员会,供其适当审议并采取行动。

结论性意见的传播

43. 委员会建议,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此)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各个社区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辩论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44. 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其按照《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加入新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及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