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斯洛文尼亚

1.委员会在2009年5月29日举行的第1408次会议上审议了斯洛文尼亚的初次报告(CRC/C/OPSC/SVN/1),并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初次报告并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CRC/C/OPSC/SVN/Q/1和Add.1)及时作出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和缔约国的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举行详实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04年2月26日对该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30)以及2009年6月12日对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SVN/CO/1)一并解读。

一、一般性意见

积极的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采取如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于2004年和2008年修订刑法典,除其他事项外,将贩卖人口定为刑事犯罪,并扩大了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的罪行范围;

任命副人权监察员,专门负责保护儿童权利,有权监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行为,处理申诉,并要求提供资料。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加入或批准:

2004年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8年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

2004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2002年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的海牙公约;

2001年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

二、数据

6.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统计数据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却对缺乏按照年龄、性别、出身、城市/农村地区和最脆弱的群体分类的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就家庭暴力和贩卖人口问题进行的研究,却对没有就《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具体领域进行研究感到遗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覆盖的所有领域拟订并执行全面和有系统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机制。数据应除其他外按犯罪性质分列,并且按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出身、城市和(或)农村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要特别注意最脆弱的儿童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问题开展研究,以找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原因和影响。

三、一般性落实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原则(第23612条)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议定书制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大多考虑到《公约》的四个一般原则。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一些弱势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寻求庇护者和在斯洛文尼亚出生、但没有国籍的儿童,所面临的歧视性的态度,这可能会影响对他们的保护和防止他们充分享受《任择议定书》中所规定的权利。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采取的一切措施中考虑到《公约》的四项一般原则,特别是不歧视原则和儿童的最大利益,以确保《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对儿童提交的庇护申请的审查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

国家行动计划

10. 虽然注意到2008-2009年期间通过了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各个方面的具体行动计划。

1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协商与合作,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期解决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并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在这样做时,缔约国应特别注意实施《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同时顾及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反对对儿童的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估

12.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任命了一个由各部委、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的打击贩卖人口部际工作组,却对缔约国没有一个获得充足资源、负责协调《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国家实体,感到关切。

1 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协调各有关机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确保以系统和连贯的办法来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问题并且确保定期评估其执行情况。此外,委员会还建议设置一个机制,在《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领域之间进行战略协调、政策制定和实施,为它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它能够全面投入运作。

宣传和培训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贩卖人口和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领域所开展的各种培训和宣传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以系统和有针对性的方式在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有关的专业类别和公众,尤其是儿童之间进行适当的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

1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培训和宣传活动,为包括警察、公诉人、法官、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专业人员、媒体和参与实施的其他专业人员、有系统地编写培训材料及组织培训班。这些培训材料和培训班应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依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缔约国应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儿童及其家庭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尤其要通过媒体、学校课程、提高认识运动和关于《任择议定书》中提及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有害影响的培训,使《任择议定书》广为人知。

四、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罪行所采取的措施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与欧洲联盟委员会、专业人员和民间社会合作,以防止提到的贩卖人口、虐待儿童、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和儿童色情制品等犯罪行为。委员会也欢迎为打击贩卖人口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项目筹措经费; 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一个系统的全面战略,以解决《任择议定书》涉及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某些弱势群体的儿童,如罗姆人、流落街头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的问题。

1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并且更加注意容易沦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群体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实施这些方案拨出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五、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有的刑法和条例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修改有关法例,大大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使他们免于遭受《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其中包括在2008年修订刑法,规定仅仅持有儿童色情物品,即可以刑事罪论处。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使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载罪行定义的所有行为构成犯罪行为。

1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刑法,以便使其与《任择议定书》完全一致,包括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引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定义。

20. 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将制作或散播宣传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广告材料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2 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5款将制作或散播宣传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广告材料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跨国收养的法律方面

22.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斯洛文尼亚的收养法已经通过立法生效,它感到遗憾的是,《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项规定的不正当地诱使同意的情况并没有列入缔约国的犯罪规章。

2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二)项的规定,将不正当地诱使同意情况的定义纳入立法。

六、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

为保护议定书禁止的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24.委员会注意到,社会救助法(Ur.RS No.3/07-官方综合案文2, 23/07-popr.,41/07-popr.,114/06-ZUTPG)规定的照料、保护、教育和培训及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应该可以帮助个人及其家庭脱离窘迫,并确认非政府组织在提供这些服务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它还注意到,2006-2010年关于国家援助方案的决议(UR.l.RS, No.39/06)和由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共同资助受害儿童的各种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向《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受害者提供具体的国家照顾或支持的概念。

2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套与《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协调一致的有关协调、照顾和支助买卖儿童、儿童卖淫或儿童色情活动受害儿童的全国性政策;

为受害儿童继续提供医疗和心理护理服务;采取措施,确实对受害儿童提供适当援助,包括使他们重返社会并使他们的身心完全康复,以及确保受害儿童能够获得专业人员的服务;

继续并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特别是通过支持他们的宣传和努力,确保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服务;

确保现有的国家儿童求助电话线获得足够的资源;给予一个3位数的、24小时免费电话号码,以协助受害儿童;使所有儿童都知道这个号码,予以充分利用;并且要求得到适当的后续行动;

保证《任择议定书》所描述罪行的所有受害儿童有权提起适当程序,在无歧视的情况下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4款要求应负法律责任者作出损害赔偿。

刑事司法系统的保护措施

26.该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与《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有关的立法,特别是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责任人的起诉和惩罚,执行不力。

2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扩大对司法人员、公诉人、警察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培训活动,以确保起诉和惩罚《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行为的案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鉴定未导致判决的所有案件,以查明阻碍起诉和惩罚进行的原因。

七、国际援助和合作

28. 虽然赞赏地注意到斯洛文尼亚就刑事事项的国际法律援助缔结的各种区域和国际协定以及为解决贩卖人口问题建立的双边合作,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确保实施《任择议定书》的足够倡议。

2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来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来预防、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活动的责任人。

八、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3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的充分执行,尤其通过将其转交相关政府有关各部、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3 1.委员会建议,本报告和缔约国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所采纳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传播,包括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传播,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督的讨论与认识。

九、下一次报告

3 2.按照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其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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