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AGO/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安哥拉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5月16日举行的第2287和2288次会议(见CRC/C/SR.2287和2288)上审议了安哥拉的报告(CRC/C/OPSC/AGO/1),并在2018年6月1日举行的第23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 AGO/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阅读本结论性意见时,应参考2018年6月1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五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AGO/CO/5-7)和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AGO/CO/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4年;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就业和劳动议定书》,2014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3年。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相关的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于2014年通过《关于洗钱罪的第3/14号法律》,其中载有关于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条款。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设立机构及通过国家计划和方案以促进执行《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于2014年设立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委员会,于2017年建立了拐骗儿童警报系统,以及于2018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国家统计研究所和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委员会为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执法努力的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部际委员会没有报告任何涉及买卖儿童的贩运人口案件,但截至2018年3月已经开展了五项关于买卖儿童的调查。委员会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系统收集和分析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贩运儿童事件的数据,贩运儿童是与买卖儿童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没有关于侵害儿童罪行肇事者的数据库,部分原因是据报告国家警察不愿意与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委员会共享警方国家犯罪数据库中的资料;

没有关于儿童保护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其中包括商定的数据收集和管理指标与程序。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和实施一个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系统,覆盖《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包含商定的儿童指标和程序;

主要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分列数据,特别关注容易沦为或已经是《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者的儿童;

系统收集关于侵害儿童罪犯以及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按罪行性质分列,并加大努力在相关政府实体(包括刑事调查局、移民和外国人局、国家儿童问题研究所、国家警察部队以及打击人口贩运部际委员会)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系统,除其他外,遵守关于儿童隐私得到充分尊重权的《公约》第16条第1款和第40条第2款(b)项(七)目;

积极利用收集的资料开展循证方案编制、政策决策、影响评估和对《任择议定书》执行进展情况的监测,包括为关于预算分配的决定提供参考。

四.一般执行措施

综合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对各种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政策和战略表示欢迎,特别是2018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和关于“2012-2017年打击家庭暴力执行计划”的第26/13号总统令,以及计划在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地球社建立重要伙伴关系之前开展的区域研究。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全部问题的综合计划和方案。

10. 委员会参照关于《公约》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AGO/CO/5-7,第7段),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研究,分析和评估缔约国内儿童遭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侵害的性质、程度、根源和影响;

制订一项旨在具体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所有问题的全面战略,

为战略的执行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在此过程中,特别关注《任择议定书》所有条款的执行,并考虑到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

协调和评估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协调《任择议定书》所载各项问题所作的努力,包括通过国家儿童问题研究所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执行《任择议定书》所需的有效跨部门协调。

12. 委员会参照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AGO/CO/5-7,第8段),建议缔约国确保从事儿童保护政策相关工作的各种机构和委员会之间加强协作,包括社会行动、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事务部、司法和人权部、国家儿童问题研究所、国家儿童局、国家儿童处境观察站以及社会行动国家理事会下的各种机构和委员会,并考虑建立一个具有明确授权和充分权力的部际高级别机制,协调、监测和评估与在跨部门、国家、省级和市政一级执行《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所有活动。

传播和提高认识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司法与人权部已经出版并分发了1,000本关于儿童权利的书籍,其中转载了《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附有解释性评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除此之外,儿童和广大民众对《任择议定书》所载原则和条款的了解并不充分。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广大民众中更广泛地转播有关《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以及预防措施的信息,特别是在处于弱势处境的儿童、父母、照料者和所有相关专业群体,以及社区和宗教领袖中传播,尤其通过让媒体参与提高认识;

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迅速通过一项人权教育国家战略,并确保以《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原则和条款为主要内容;

进一步加强教育部提供的教学内容,以儿童为侧重点,以明确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问题。

培训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法官、检察官、执法官员和惩教服务人员实施的培训方案,包括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欧洲联盟提供财务和技术援助下实施的培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培训措施不具有系统性,未能充分涵盖《任择议定书》下的所有罪行,而且不是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主要行为方都能系统获得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16. 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内容,包括罪行,系统纳入面向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的培训,特别是对法官、检察官、执法和移民官员、社会工作者和调查员的培训。

资源分配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专门划拨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也不充分。

18. 委员会参照关于《公约》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AGO/CO/5-7,第9段),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分的专项资源,以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包括增加为儿童保护领域划拨的财政资源,确保公平分配国家资源,以保护特别容易遭受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做法伤害的儿童。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而采取的立法和实际措施,包括执行了针对赤贫和弱势家庭的社会保护方案Cartão Kikuia,通过第28/16号决议谴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暴力、虐待、贩运和剥削,通过第17/16号教育和教学系统基本法,要求逐步将免费义务教育扩展至中等教育的第一阶段(12-14岁),通过2013-2020年国家行动计划“全民教育”,以及在国家警察网站上设置了匿名举报网页。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持续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和赤贫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对儿童造成了尤其严重的影响,使他们特别容易遭受《任择议定书》所载罪行伤害,也特别容易遭到贩运;

出生登记率低,城乡区域之间存在显著差距,导致在确定儿童年龄方面存在困难;

存在剥削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危险劳动的情况,特别是在家政工作、采矿、建筑和农业部门;

存在大量将儿童贩运进出邻国进行商业性性剥削(特别是女童)和在钻石采矿区从事强迫劳动的案件,特别是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无证移民儿童,还存在大量贩运男童从事强迫劳动,特别是放牛的案件;

未能采取有效和适当的预防战略,例如及早确定容易遭受买卖、卖淫和色情制品伤害的儿童群体,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买卖儿童的根源;

缔约国的孤儿人数众多。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处理《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预防措施,特别是

将强调预防《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政策列为优先事项,提高广大民众和最弱势和贫穷社区的认识,包括提供有关罪行相关制裁的资料,并监测和评价这类政策的效力;

制订赋予儿童权能的预防计划,以解决使儿童、家庭和社区陷入危险境地的根本原因和多种脆弱性,通过社区发展项目、青年团体等民间社会组织、宗教组织和媒体,包括社交网络推广保护儿童的社会规范;

加强有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者的儿童的转交和后续程序以及专门的查明机制以及程序,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如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生活在欠发展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儿童、受旱灾和饥馑影响的儿童、移民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特别是孤身、离散和无证儿童,街头儿童,儿童家庭工人和来自经济弱势家庭的儿童和孤儿,以及这些儿童的家人;

在这样做时,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合作,加强预防方案和对潜在受害者特别是女童的保护;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其他专门机构的技术合作,以更高效的提高社区认识的参与,处理导致实施《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和导致贩运儿童的有害做法、负面的社会规范和行为。

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通过联合法令批准了《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普遍存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现象。

22. 委员会参照以往关于《公约》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AGO/CO/2-4,第68段),促请缔约国继续在旅游业开展关于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有害影响的宣传,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不断鼓励旅行和旅游业的运营商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对旅行和旅游中儿童性剥削的犯罪者处以适当刑罚。

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措施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网上儿童性虐待材料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说明的努力(见CRC/C/OPSC/AGO/Q/1/Add.1,第12段)。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适当法律框架和相关资料。

24. 委员会参照人权理事会题为“儿童权利: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第31/7号决议,以及2014年在伦敦和2015年阿布扎比举行的“我们保护”首脑会议成果,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机密协作,采用一项防止和处理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国家应对措施,至少包括:

防止和应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国家政策,包括适当的法律框架,专门的协调和监督实体,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

防止网上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包括提高认识的公共教育方案、关于网上行为和安全的强制性学校教育,以及增进对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罪行了解和报告的战略;让儿童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做法;让产业参与阻止和消除网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内容,向执法当局报告事件并制定创新解决方案;与从事终止儿童在线性剥削的组织密切合作;符合道德和知情的媒体报道;

对儿童提供适当支助服务,包括在调查、起诉和善后辅导期间的综合服务;从事儿童工作的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申诉、赔偿和补救办法方面便于使用的程序;

一个专门的、前瞻性的、应对性的和侧重受害者的刑事司法系统,包括训练有素的警察、检控和司法机构;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管理罪犯,以防再犯;通过国家中央办事处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儿童性剥削图像数据库相联的一个国家数据库。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现行刑事或刑罚法律和法规

25. 委员会欢迎将所有形式的贩运定为刑事犯罪的《关于洗钱罪的第3/14号法律》包含了为性目的贩运儿童和儿童卖淫的罪行,并欢迎《刑法》将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只适用于16岁以下的儿童。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缺乏法律明确定义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罪,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的定义,这是一种与人口贩运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的罪行。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载有措辞笼统的禁令,要求缔约国采取特殊的法律和行政措施防止和惩处拐骗、买卖和贩运儿童行为,并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虐待和性剥削,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禁令没有界定罪行本身的要素,没有界定对罪犯的刑罚,也没有提及其他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将拥有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犯罪。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对买卖儿童罪进行界定,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无论这些犯罪行为是在国内还是跨国实施的,也不论是个人还是有组织地实施的,并不要将定义局限于贩运儿童案件。缔约国尤其应明确界定下列罪行并将其列为刑事犯罪,包括借由目前对《刑法》整体进行改革的契机:

通过下列行为买卖儿童:

(一)非法收养

(二)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

(三)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

儿童色情制品,包括涉及16岁至18岁儿童的色情制品;

仅拥有和为制作、分销、传送、进口、出口、出售或销售而拥有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与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的所有行为,特别是所有为性目的在网上引诱儿童、观看或获取儿童色情制品和性虐待儿童流媒体的行为。

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有罪不罚

27.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指称存在有罪不罚现象,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准确统一的资料,说明已进行适当调查的涉及《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案件数量以及被起诉和判刑的犯罪者人数。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均得到有效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制裁。

法人的责任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法人的责任纳入《关于洗钱罪的第3/14号法律》和《刑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法律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罪行。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由目前对《刑法》整体进行改革的契机,在所有相关刑事法律中明确纳入参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所有罪行的法人的责任,并制订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法律制裁。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巴西和葡萄牙签订的合作协议,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就《任择议定书》所涵盖所有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的立法,而且引渡需要满足双重犯罪的要求。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当据称犯罪者是安哥拉国民或安哥拉常住居民,或当受害者是安哥拉儿童时,对《任择议定书》禁止的一切行为确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

采取举措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的引渡取消双重犯罪的要求,在未来的所有引渡协议中纳入《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并考虑在与无双边引渡条约关系的其他有关国家处理此类罪行时将《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罪行的受害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33. 委员会欢迎《儿童法》向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或儿童证人提供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为这类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支助,并在这些儿童与家人离散时确定他们的位置,以便他们与家人团聚。委员会又欢迎为暴力行为受害儿童设立的“SOS Criança”求助热线、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网络以及少年法庭的运作。委员会还欢迎2015年成功查明并转介了40名贩运儿童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编写一份关于对受害者和证人的特殊保护的法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为这些措施,包括法律服务提供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34. 委员会参照《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建议缔约国:

在立法中确保《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人或证人不会再次受害,确保制作证词录像,并确保在司法程序中系统性使用并采纳证词录像;

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所有受害儿童都能获得免费或有补贴的法律援助,并得到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支助,确保建立可不受歧视地寻求赔偿和补救的适当程序,并确保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5. 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省份的儿童支助中心向受害儿童提供食物、庇护所、基本教育并帮助他们与家人团聚,还注意到社会行动、家庭和提高妇女地位事务部与民间社会组织共同为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包括儿童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可用的身心康复服务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非常有限;

大多数服务的提供者和大多数中心的运营者是非政府组织和宗教组织,缔约国提供的支助非常有限;

缺乏社区儿童照料的程序,现行的有关照料贩运受害儿童的议定书不适用,而且没有统一程序来查明和保护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受害儿童身心康复和全面重返社会的服务和中心纳入儿童保护系统的支助结构,并为其有效执行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强公共部门参与编制和监测为向受《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影响儿童所提供服务划拨的财政资源,并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在这一领域的活动;

界定并统一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受害者的支助程序,并通过儿童保护系统的国家、省级和地方机构以及基于社区的服务来确保这些程序的适用。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7.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以及侦察、调查、起诉和惩治此类罪行责任者方面取得进展。

九.实施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相关部委、议会以及国家、省级和地方主管部门,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向媒体、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宗教组织、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实施和监测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B.下次定期报告

40.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