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JOR/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Jul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约旦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2013年5月27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878次会议(见CRC/C/SR.1878),审议了约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JOR/1),并在2013年6月13日举行的第190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JOR/Q/1/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四和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JOR/CO/4-5)以及2014年6月13日通过的关于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初次报告(CRC/C/OPAC/JOR/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通过2009年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9号法案。

5. 委员会还欢迎在创建体制机构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为促进执行《任择议定书》,推出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方案,包括:

组建了各个全国家庭保护事务工作组;

2010年3月推出的“全国打击贩运人口战略”;

设置了各个主管反贩运事务股。

三.数据

数据收集

6. 在注意到2012年4月刑事侦缉部门下设了一个附属反贩运事务股,负责记录所有人口贩运案件及一切相关数据的任务,并签署了负责培训劳务巡察员收集打工儿童数据的谅解备忘录之际,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尚未建立起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情况的数据收集系统。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中央综合性数据收集系统,并分析收集到的数据,作为依据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协助制订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和方案。数据应按年龄、性别、地方、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以便按《任择议定书》所列的各项罪行开展分析。缔约国应按犯罪性质分类,收集对这些案件的追究和判罪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一领域,除与其它机构之外,应加强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合作。

四.一般执行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8.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制订出了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类国家战略和计划,特别是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上述这些战略和计划之间无连贯性和适当的协调配合,有碍该缔约国惩处《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能力。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旨在具体整治《任择议定书》所列一切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确立明确的指标和指数,为实施该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此,缔约国应铭记1996年、2001年和2008年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日本横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成果文件,特别注意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条款。

协作与评估

10. 在注意到若干政府部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和家庭事务全国理事会和残疾人事务高级委员会也在这方面发挥了重大任用的同时,委员会还关切尚无专职协调执行《任择议定书》及评估其执行情况的机制。

11. 委员会建议该国设立一个协调机制以便能为各类从事制订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机构和政府各部之间的协调提供指导和全面监督,并且监督《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传播和提高认识

12. 委员会关切该国未开展活动系统和全面传播并提高对《任择议定书》本身的认识,因而造成广大公众、儿童和从事与儿童相关事务专职人员群体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认识度低的状况。委员会还关切,由于缔约国国内社会围绕着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社会文化敏感度,此类问题仍不太为人们所知晓,且无人谈及。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让广大公众,包括以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让儿童,儿童的家庭及其社区知晓《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缔约国还应:

与各社区、儿童和儿童受害者协作制订特别关注性别问题的教育方案,传输关于旨在防止儿童沦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措施、援助及举报机制;

系统地将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问题融入当下的小学和中学课程;

向所有相关的专职群体,特别是警察、法官、检察官、传媒代表、社会工作者和家庭事务全国理事会和各相关负责政府部成员宣传《任择议定书》。

培训

14. 在赞赏与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对法官和公共检察官开展贩运人口问题的培训活动,以及对官方边境工作人员开展如何甄辨贩运受害者的培训之际,委员会关切,这些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活动仍存在相当的不足,并且没有推向所有从事或与儿童相关事务的专职人员。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各社区和其它利益攸关方参与筹备工作,制订出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有各领域的跨专科培训方案。这类培训应向所有相关专业群体、从事和与儿童事务相关的个人推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系统地评估所有关于《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以期增进这些方案的影响力和相关性。

资金划拨

16. 虽然注意到每年依据年度《总预算法》拨出赠助款,保障为有关儿童权利的全国计划和战略提供必要的资金,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资料明确认定预算拨款指定专用于各主管政府部执行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活动。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明确的预算拨款,用于执行《任择议定书》,包括为方案供资所设的经常预算,拨出专用于人道、技术和财政的资金,尤其是用于行政调查、法律援助和受害者的身心康复。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采取的措施

18. 虽然注意到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特别是为防止儿童从网上接触到色情制品采取了一些措施,委员会则关切,为遏制对儿童的色情剥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为甄别和处置《任择议定书》所列一切罪行根源和幅度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限。委员会尤其关切:

即使社会发展部设立了关于家庭暴力的“风险家庭”数据库,尚无规定甄辨这一类别行为的定义和标准;

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行径所采取的措施不足。歧视和暴力构成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重大因素。为此,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歧视和暴力侵害女孩的幅度表示了担忧;

在报告期期间几乎未开展任何具体的活动,旨在拯助处于弱势境地的儿童,诸如尤其易面临遭色情剥削和贩运风险难民的儿童。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综合且有针对性的做法,整治《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根源,并将处于最弱势境地儿童列为重点。委员会尤其敦请缔约国:

加强拯助处境不利和遭排斥家庭的减贫战略和支助性社会保护措施,确定以儿童为中心的实施标准,推行早期干预方案,支持家长更好地履行照管和保护其子女的责任;

铲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尤其是废除那些仍在实施,歧视妇女和女孩的法律,并毫不犹豫地将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包括婚姻内的强奸列为犯罪行为;

消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一切根源,并实施提高公众意识的方案,以及开展公众辩论,以辩明和保护那些尤其易遭遇《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风险的最弱势儿童,包括生活贫困儿童、移徙和难民儿童,和无人知晓的青少年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增进对社会准则的认识和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意识,以期扭转那些寻找色情服务的嫖淫者态度和行为。

买卖儿童

20. 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着相当于买卖儿童的早婚和强迫婚姻习俗。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年幼甚至才11岁的伊拉克女孩被送入约旦缔结所谓的“莫塔”婚姻(muta ’ a marriage)由此女孩家庭可得到一笔款项,而“丈夫”则可任意性侵和剥削女孩。该婚姻按预先约定的限期终止。有报告还称,有些女孩被他们的“丈夫”强行送入贩运圈。

21. 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采取坚定和刻不容缓的措施,确保切实落实禁止童婚的法律。缔约国尤其应:

确保追究所有为强迫婚姻、性虐待和剥削目的参与买卖女孩者的责任人,并按罪行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度的惩罚;

与邻国制订和执行一可运作的制度,防止出于早婚或强迫婚姻的目的买卖女孩。

嫖童旅游

22. 在注意到(1998年第20号)《旅游法》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没有采取具体的立法或行动,全面预防和打击缔约国境内日趋加剧的嫖童旅游。

23.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开展各项活动,切实防止和打击嫖童旅游。缔约国还应对旅游业开展有关嫖童旅游对儿童危害性后果的宣传,向各旅行社和旅游机构广泛为散发《全球旅游道德守则》,并鼓励各旅游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问题(第3条、第4条第2和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行刑事法或刑法和刑事条例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将《任择议定书》的一些条款列入了诸如2009年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第9号法律和1977年关于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第23号国家法律,然而,这些国内法仍未与《任择议定书》完全相符。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刑法》就儿童卖淫并未列出明确的定义,未规定按罪责程度处以相应的惩罚;

《刑法》适用于儿童卖淫行为的第310条载有针对儿童卖淫问题的贬义性措辞,只要被视之为“不道德的性质”,即可用以指控对女孩的色情剥削行为;

《刑法》关于卖买和散布猥秽和道德败坏材料的第319条,未具体列明儿童色情制品罪,而且未将私人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列为犯罪行径;

缔约国的立法并非针对《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所列的所有形式的卖买儿童行为,这种类似贩运人口罪但却并非相同的罪行。

25.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修订《刑法》并使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3条的规定。缔约国尤其应:

在《刑法》中列入《任择议定书》第2(b)条所载的儿童卖淫定义,并确保针对此罪规定并予以充分的惩罚;

毫不犹豫地从《刑法》中删除一切贬义性的条款,并确保法律规定的制裁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并且不得给予罪犯任何籍口;

修订《刑法》第319条并确保仅拥有儿童色情制品,即可列为犯罪;

对一切形式卖买儿童的行径作出恰当的界定,并将之列为罪行。

追究

26. 委员会深表关切有无数举报称叙利亚女孩遭强迫卖淫的情况。

27.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拯救缔约国境内被迫卖淫的女孩并将罪犯绳之以法。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依《公约》提交的下次报告详细阐明被逮捕、追究、绳之以法和判刑的人数,以及对这些人的制裁情况。

法人的法律责任

28. 在注意到缔约国依据2009年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第9号法律第11条确认法人所负有的法律责任之际,委员会关切犯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法人法律责任,并未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的体现。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法明确列入《任择议定书》载明的任何罪行,规定涉案法人的责任,按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惩罚。

域外司法管辖和引渡

30.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的立法仍未明确规定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一切罪行是否拥有域外司法管辖以及可否对犯有《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人实施引渡。

3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该国内法得以确定并行使对《任择议定书》所列一切罪行的域外司法管辖。委员会还建议,在未达成双边协议的情况下,缔约国可援用《任择议定书》第5条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七.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第8和9条第3和4款)

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儿童权益的措施

32.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列有一些积极的举措。该条款规定为保护未满18岁的证人,作证时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然而,委员会关切,在刑事司法诉讼程序期间,既未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也得不到儿童心理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支助。

33. 参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受害儿童和证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委员会尤其敦请缔约国确保:

受害儿童在整个调查和审理过程期间得到着重关注的呵护并维护受害儿童的隐私;

在刑事司法审理期间,受害儿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儿童心理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支助;

在调查、起诉和庭审期间,避免儿童与被告之间的直接接触,并提供一切人力、技术和经济资源,确保积极运用不公开方式的调查;

采取法律和实际可行的措施,确保保护儿童证人不受打击报复。

受害者的康复及重新融合

34. 在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着重阐述了2007年1月开设的Dar al-Wifaq al-Usri家庭和解之家以及非政府组织采取的一些举措,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并无资料阐述政府层面采取了哪些社会、身心重新融合的措施,以及哪些便利于获得上述这类服务相关信息的措施。委员会更为关切的是,未具体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开设充分的庇护所服务,致使受害儿童被收容在一些拘留设施。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毫不迟疑地将《任择议定书》所列各项罪行的受害儿童从拘留设施接走;

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的庇护所,并援助儿童充分实现社会重新融合和身心康复;

寻求儿童基金和国际移徙组织的技术援助,落实上述各建议。

八.国际援助和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议

36. 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特别是与各邻国达成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协议,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加强为落实此类协作所设立的程序和机制,以期增进预防和甄辨、调查、追究和惩处犯有《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的责任人。

3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诸如儿童基金等以及各非政府组织合作,筹划和实施旨在切实履行《任择议定书》的措施。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履行本文所载各建议,尤其要将这些建议转达至国王、相关各政府部、议会和国家及地方各级主管机构,以及最高法院,以供适当的考虑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39.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提供,包括通过互联网传播,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答复以及相关的结论性意见,促使开展辩论和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及其执行和监督。

十.下次报告

4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规定,在其依据《公约》规定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深化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