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VEN/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Novem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4年9月2日举行的第1905次会议(见CRC/C/SR.1905)上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C/C/OPSC/VEN/1),并在2014年9月19日举行的第192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OPSC/VEN/Q/1/Add.1)。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的高级别和多部门性质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VEN/CO/3-5)以及2014年9月19日通过的关于依据《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VEN/CO/1)一并解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通过了:

《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法》,2012年;

《打击性虐待和商业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2007年。

5.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2005年10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5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5月。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设立推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2011年设立的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部门间委员会。

三.数据

数据收集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设计儿童和青少年统计资料系统(SIENNA)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建立该系统的进展缓慢,妨碍了评估《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所需的数据收集和传播工作。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委员会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20段所建议的那样,尽快完成并实施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数据收集系统(SIENNA)。还应收集关于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并按罪行性质分列。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和区域机制的技术合作。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将《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纳入其立法而开展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工作几乎仅侧重于贩运、卖淫和色情制品问题。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涉及《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缔约国法律中有关买卖儿童的定义与《任择议定书》不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通过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协助受害儿童、对执行《任择议定书》具有重要性的全面立法。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任择议定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国内立法中买卖儿童的定义――该定义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完全相同――以充分纳入《任择议定书》所载有关买卖儿童的规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关于贩运人口并符合国际标准的全面立法草案。

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所述期间实施的旨在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和保护受害者的各项计划、政策和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除其他外包括《任择议定书》涉及的所有问题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最终制定《国家儿童和青少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涉及的各项问题,并为该计划的执行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为此,缔约国应特别注意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规定,同时考虑到第一、第二和第三届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及《全球承诺》。

协调和评价

13.委员会对缺乏能够对开展《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所载权利相关问题工作的各机构进行协调、监测和评价的适当机制感到关切。

14.委员会参照其根据《公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敦促缔约国指定一个能够发挥领导作用、切实进行全面监督的机构,监测和评价各部门及国家、州和地方各级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儿童权利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宣传与提高认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传播《任择议定书》和提高对它的认识而采取的一些举措。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一项协调这些举措并适当传播《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全面战略。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战略,向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特别是执法人员、边防人员、法官、检察官、媒体代表、社会工作者和教师,以及儿童(以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其家庭和社区传播《任择议定书》。传播战略应特别规定将《任择议定书》所涉问题纳入各级教育课程。该战略还应规定关于预防措施的提高认识方案、援助方案以及《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报告机制的实施工作。

培训

17.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各种利益攸关方举办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各项培训活动。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对这些培训活动的开展情况作出评价,并缺乏具有明确目标和指标的协调一致的培训战略。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战略,确保从事《任择议定书》所载儿童权利工作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获得适当培训。应为该战略的实施提供充分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指定一个能够定期监测、评价和提高培训活动质量的机制。

资源分配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任择议定书》分配资源的情况。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确立专门和明确的预算拨款。缔约国应专门拨出所有用于旨在执行其各项规定的方案,特别是与刑事调查、法律援助、赔偿和《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有关的方案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贫困和排斥现象采取的重大举措,这些现象是造成《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部分根源。委员会还注意到旨在防止这些罪行的各种培训举措、提高认识活动和方案,以及2011年设立的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部门间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努力来适当查明并消除所有的根源和风险,包括普遍存在并对儿童产生负面影响的歧视性做法和态度以及暴力,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

在制定预防方案之前从未适当确定风险儿童;

缔约国未对预防方案作出任何评价,也没有解释它们是如何制定的;

缺乏关于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部门间委员会的组成、其运作和迄今取得的成果的信息。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全面研究,解决《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相关根源和风险因素,包括贫困、歧视、暴力――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缺乏父母的照顾;

对报告所涉期间实施的旨在预防《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方案进行评价,并在所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为解决根源开展的全面研究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一项综合的预防战略。应为该战略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包括支持和援助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述受害者的儿童所需的必要资源;

加强努力,消除对风险儿童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特别是开办针对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培训方案,以便向关于妇女和女童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职责的歧视性做法和陈规定型态度提出挑战;

加强打击对儿童的虐待和性剥削部门间委员会,监测其运作情况,并评价它所取得的成就;

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买卖儿童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土著儿童在类似奴役的条件下,在奥里诺科河上游以及卡西基亚雷河和瓜伊尼亚-内格罗河流域从事非法采金活动,这可能构成买卖儿童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登记任何买卖儿童案件。委员会还对这些儿童也是儿童卖淫和贩运儿童的受害者感到关切。

24.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迅速调查所有涉及儿童从事非法采金的案件,起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对被定罪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惩罚,并向受害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保护和赔偿。

儿童色情旅游

25.委员会对关于缔约国某些旅游中心对女孩进行性剥削的报道感到关切。 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计划推广旅游,并以此作为其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但尚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权利免遭旅游活动侵犯。

2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

开展关于缔约国境内儿童色情旅游范围的综合研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这一现象;

审查和调整其(民事、刑事和行政)立法框架,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自其境内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尤其是旅游业的这类企业和公司)对侵犯儿童权利和其他人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旅游业开展关于儿童色情旅游有害影响的宣传活动,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建立调查和纠正这类侵权行为的监测机制,以期加强问责制、透明度,并防止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有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条、第6条和第7条)

现有刑法和法规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立法禁止《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一些罪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刑法并不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和《议定书》所涉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所有方面。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刑法》,使之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具体来说,缔约国应确保将所有下列行为明确定为犯罪行为:

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收养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

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制作、散发、传播、进口、出口、出让、出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实施任何此类行为未遂,以及共同谋划或参与任何此类行为;

制作和传播宣扬任何此类行为的资料。

有罪不罚

29.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查明的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数量很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到目前为止只成功起诉了三起案件。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在与某邻国接壤的领土上儿童卖淫现象尤为普遍,并且缺乏为防止、调查和惩治犯罪者采取的适当措施。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执行现有法律,保护儿童免受《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犯罪形式的侵害,积极调查这类案件,起诉和惩处所有犯罪者,以加强缔约国现有法律的威慑效果;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警察、检察和司法部门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使之有能力调查、起诉实施《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个人并将其定罪;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确切资料,说明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犯罪者进行调查、起诉和惩处的情况,确保能够在缔约国便捷地获得和公开提供这类资料。

法人的责任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法的框架内承认法人所负的责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并未针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列入法人的责任。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犯有《任择议定书》涵盖的任何罪行的法人的责任明确纳入法律,并确定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法律处罚。

域外管辖权

33.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上承认对打击有组织犯罪法框架内犯下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非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都得到承认。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制定和确立域外管辖权,以便起诉其国民或常住居民在国外犯下的或者对其国民犯下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并确保不对起诉这类罪行规定两国共认犯罪要求。

引渡

35.委员会注意到,在没有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可将《任择议定书》第5条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似乎在所有引渡案件中均须适用两国共认犯罪原则。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进行引渡的情况下,不使用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受害儿童权益的措施

37.委员会注意到为保护《任择议定书》禁止的一些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所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现有行动计划和议定书,但对缺乏关于买卖儿童的议定书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适当保护受害儿童所需的服务不足或缺乏。

38.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评价通过关于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现有行动计划和议定书取得的成果,并在所吸取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改进这些文书,确保它们得到充分执行;

加强与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儿童的权利有关的所有服务,包括法医服务,根据需要提供经定期培训的专门人员、议定书、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

设立专门的警察部门来处理涉及儿童的案件,确保充分实施2011年《警察行为标准决议》,并通过警察行为补充标准,适用于受害者、证人或犯罪人为儿童的情况;

加强对儿童友好的机制,登记、监测和处理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罪行有关的投诉。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9.委员会注意到实施了各种帮助弱势儿童的方案,包括由特派团执行的方案。但委员会对所提供的服务不足和没有充分考虑受害儿童的需要感到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提供适当庇护所和援助,使他们全面重返社会并实现身心康复;

为落实上述建议寻求儿童基金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技术援助。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4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及双边安排,尤其是与邻国之间的安排,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这类安排执行工作的程序与机制,来巩固国际合作,以改善对《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责任人的防范、侦察、调查、起诉和惩处工作。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如儿童基金会)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和实施旨在有效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措施。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建议转达相关政府部委、议会、司法部门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供它们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结论性意见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激发对《任择议定书》、其执行和监测情况的辩论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45.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公约》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