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六十届会议
2012年5月29日至6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尼泊尔
1. 委员会在2012年6月4日举行的第1706次会议(见CRC/C/SR.1706)上审议了尼泊尔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NPL/1),并在2012年6月15日举行的1725次会议(见CRC/C/SR.17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报告信息丰富,分析具体,具有自我批评精神,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CRC/C/OPSC/NPL/Q/Add.1)。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结论性意见应该与针对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CRC/C/15/Add.261)。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在实施《任择议定书》相关领域内采取的各种积极措施,特别是通过了:
2011年5月通过了《基于种姓的歧视和贱民(罪行与违法)法》;
2009年4月通过了《家庭暴力控制与惩治法》;
2007年通过了《控制人口贩卖与贩运法》及其2008年《条例》;
2007年通过了《经营儿童福利之家的最低标准规则》;
2006年通过《性别平等法》;
2006年11月通过的《修正某些尼泊尔法的法律》,该项法律将女孩的法定婚年龄提高到男孩一样的年龄(20岁),并授权男女家庭成员为其子女注册出生登记。
5. 委员会还欢迎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1月;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1年12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5月;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2008年8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6月;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儿童福利区域条款公约》,2006年;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2005年。
6. 委员会进一步欢迎在创建促进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各种机构和通过国家计划与方案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如下:
促进儿童友好的地方管理的2010-2013年3年计划;
《全国儿童行动计划》(2004/5-20014/15);
《打击贩运儿童妇女从事性剥削和劳工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
在尼泊尔警方内建立了妇女与儿童理事会;
2009年设立了妇女与儿童立法-议会委员会和妇女核心小组,审查政府有关妇女与儿童的各项行动;
设立了紧急儿童救助基金,向遭到贩运或性剥削的儿童及时提供救助和救济。
三.数据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内所载的数据并注意到尼泊尔警察、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最高法院收集的有关数据,但委员会关注尚未设立综合的数据收集系统对《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所有案件进行记录、提交仲裁和采取后续行动并对实施《任择议定书》的进展进行分析与评估。
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分析所收集到的数据,将其作为评估所取得进展的基础,并为制订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在其伙伴的支持之下建立一个全面集中的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按照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以便利分析《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除其他事项外加强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合作。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无数有关《任择议定书》的法律,但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完全纳入其国内法律系统。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尚未最后完成仅适用于16岁以下儿童的《1992年儿童法》的修订。
1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将《任择议定书》完全纳入其国内法律系统。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速《儿童法》的修订过程,确保该法以及所有有关儿童的法律保护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
国家行动计划
11. 委员会欢迎现有的各种各样有关《任择议定书》的行动计划,特别是2005-2015年全国儿童行动计划,2011-2020年《全国童工总体计划》和《打击贩卖儿童妇女从事性剥削和劳工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注:
这些行动计划在目标群体和所开展的活动的形式方面重叠,影响了这些行动的效力,淡化了其全面实施责任;
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和由区儿童福利委员会制订的行动计划之间缺乏联系;
国家和地方各级制订的计划往往没有指明明确目标与指标,并且没有调拨足够的预算支持干预和各种活动。
1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考虑将各种各样的行动计划并为一个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有条款并确立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全国儿童行动计划》。该项计划应该考虑到分别于1996、2001和2008年在斯德哥尓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打击性剥削儿童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
为支持实施《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活动全面评估预算需求并且确立明确的预算拨款;
制订一项监督和评估计划,评估在实施经修订的《全国儿童行动计划》中的进展与挑战。
协调与评估
13.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妇儿福利部)负责在缔约国内协调《任择议定书》的实施。然而,委员会关注协调情况不够,缔约国没有提供协调机制评估的资料。委员会特别关注没有足够的资金协调部委,包括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在内的具有协调作用的其他机构的多样性和75区儿童福利委员会,并且没有明确的界定所有这些儿童保护机构的作用和职能。
1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评估妇女、儿童和社会福利部的协调作用,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权威和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有效地在不同的部门从国家到省和区域各级协调《任择议定书》的实施;
进行一次彻底的组织审查,合理化现有各种儿童机构的工作,在中央和地区各级明确界定任务、职责和责任,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源、指导、协议和程序,在中央和区域各级帮助和引导它们的行动。
传播与宣传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原则与条款纳入学校与大学的教程并且纳入专业培训机构的课程,然而委员会关注在包括儿童的一般群众中间以及在提高《任择议定书》认识的措施还不够。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广大公众,包括以儿童可以接受的方式向儿童、其家庭和社区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系统地将有关《任择议定书》的问题纳入初等和中等学校的课程;
与社区、儿童及儿童受害者紧密合作制订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针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防范措施和有害影响的各种运动。这些方案应以缔约国的所有语言以及文盲也能获得的形式向公众提供;
在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尤其在警察、法官、检察官、媒体代表和社会工作者以及中央福利委员会和区儿童福利委员会成员中间宣传《任择议定书》;
为特别在此类罪行多发领域内促进对《任择议定书》条款的认识,与民间社会组织、媒体和私营部门进行合作,并利用大众媒体在广大民众,特别在儿童中间宣传关键性的信息。
培训
17. 委员会关注有关专业人员,特别是警察和那些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人员没有充分地获得有关《任择议定书》条款的培训。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以下所有人员加强系统的性别敏感教育和有关《任择议定书》各项条款的定期培训,这些人员包括与《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各种罪行的儿童受害者一起工作的所有专业群组,特别是警察、律师、检察官、法官、医务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移民官员及媒体。
资源调拨
19. 委员会关注没有为实施《任择议定书》调拨资源,特别关注没有为防止罪行和向儿童受害者提供援助调拨资源。委员会特别关注:
通常没有为支持实施新的法律进行成本分析;
实施《任择议定书》的绝大多数活动,包括向区儿童官员支付薪金都是通过国际合作和通过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
极其严重的腐败程度大大地削减了用于防止和打击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资金。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实施《任择议定书》的预算拨款,包括从正常预算中指定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建立有关其各项条款的方案,特别是有关罪行调查、法律援助和受害者身心康复的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打击腐败现象并且起诉腐败行为。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九条第1和第2款)
为防范《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通过的措施
21. 委员会欢迎为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所采取的各种各样措施,特别欢迎具体针对来自Dalit和土著社区以及来自被边缘化和处于弱势家庭儿童的方案,欢迎促进儿童参与各项政策与方案的措施以及特别在妇女当中消除文盲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注现有的法律、行政措施、社会政策与方案不足以解决造成与助长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因素的根源,其中包括广泛的贫困状况、性别歧视、不安全的移民、以及缺乏全面的儿童保护系统。委员会特别关注:
继续存在牢固的种姓歧视,特别对Dalit人的种姓歧视以及普遍存在歧视妇女与儿童的法律与事实;
单亲母亲、与外国人结婚的母亲、难民和无国籍人在其出生子女登记时所遭遇的种种困难,使他们极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罪行的受害者;
没有针对处于极为弱势状况的儿童群组的优先措施,这些儿童主要是境内流离失所和难民儿童、残疾儿童以及流落街头的儿童,而这些儿童的人数正在增加;
对《2009年家庭暴力控制和惩治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没有提供足够的保护,没有保护男孩免遭性虐待,家庭及教育设施内儿童遭受性虐待的高发率。
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解决《任择议定书》所涉罪行的根源,针对处于最为脆弱状况儿童采取有的放矢的全面方针。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加强其减贫战略,加强对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家庭的社会保护支持性措施,包括以儿童为中心的早期干预方案,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其照料和保护子女的责任。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
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实施禁止“贱民”的做法,在这样做时,邀请社会的所有阶层参与,以便促进社会与文化的改革,促进创建一个有益的环境,支持属于边缘化社区儿童获得平等;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予以登记;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废除所有歧视女孩的法律条款,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消除对她们的社会歧视,方法可采取公共教育方案,包括与见解领袖、家庭和媒体合作组织各种运动消除对性别作用的陈旧观念(CEDAW/C/NPL/CO/4-5第18段(a));
制订针对处于最为脆弱状况儿童的防范性方案,特别要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向流落街头的儿童提供适当安全的住房、保健照料、教育和衣服。要特别着重地保护他们免遭警方的暴力行为,身体和性虐待,保护他们避免滥用毒品;
确保在防范性战略中纳入解决家庭暴力和儿童性虐待的关键行动,因为这些是造成儿童性剥削的根源之一。
收养
23. 准予收养尼泊尔儿童的《条件和状况和过程》,这是跨国收养尼泊尔儿童的法律运作框架,并建立了跨国收养管理委员会,作为跨国收养规划和管理的中央机构。然而,委员会关注仍然没有给予儿童免遭非法收养的足够保护,这种情况可能会引起为收养之目的买卖儿童。委员会特别关注:
在跨国收养过程中重大违法事件数量增多;
非正式领养导致儿童作为家庭奴隶遭受剥削的风险增长;
在缔约国内发生买卖和偷渡婴儿的事件,据报告许多家庭因受到怂恿、恐吓或引诱而放弃其子女;
缔约国在其报告中确认存在经营所谓“孤儿院”和“街头庇护所”的外国恋童癖者虐待儿童的案件。
2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5款之下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所有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所有参与领养儿童的人按照可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行事。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订和实施收养尼泊尔儿童的严格标准,确保用尽一切手段防止终止家长责任和/或与儿童分离是所有涉及收养情况中的明确标准;
紧急审查目前国内及跨国收养机制与程序,确保负责收养案例的专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按照《海牙公约》审查和办理收养案件;
管制和监测安置近亲或其他人抚养儿童的做法,以防止儿童遭到剥削;
调查所有为性剥削或虐待儿童非法收养、私运儿童和开设未经授权的庇护所和“孤儿院”的案件;
批准2009年签署的《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巴勒莫议定书》)。
狎童旅游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和国家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消除狎童旅游并于2005年建立了消除恋童癖和通过旅游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仍然存在着无数儿童被外国恋童癖者进行性剥削的案件,特别关注流露街头的儿童和来自贫民窟的儿童对此类性虐待和剥削的脆弱性。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监管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社会和其他措施防止并取缔狎童旅游。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多面、区域和双边协定加强国际合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向旅游行业宣传狎童旅游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间广泛传播《旅游业荣誉章程》及世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它们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游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
有害做法
27. 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CRC/C/15/Add.261第67段)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表达的关注。这些关注涉及以下种种有害做法,例如:deuki(为履行宗教义务将女孩作为祭品供奉给神);jhumas(为履行宗教之职将女孩供奉给佛教士);kamlari(向地主家庭提供做家务活的女孩);和badi(这是在Badi种姓内普遍存在的卖淫做法)。在缔约国仍然存在着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a)条下的义务。委员会还关注普遍存在早婚和迫婚的现象,在《Dhan-Khaane》的情况下,父母因其子女的婚嫁宗教礼仪而收到一定的钱财,相当于买卖儿童。
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杜绝所有有害于儿童身心福祉的做法以及构成买卖儿童形式的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有效实施禁止童婚的法律,包括2006年尼泊尔最高法院在Sapana Pradhan Malla和其他人诉尼泊尔政府案件中下令执行的广泛提高认识的措施。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有关事项(第三条,第四条(第2和第3款)和第五至第七条)
现有刑法和法规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承诺确保其法律完全遵守《任择议定书》的各项条款。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任择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已经纳入国家法律,但国内立法仍然没有完全符合这些条款。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国家法典》并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之下的所有罪行;
《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所界定的买卖儿童的所有形式并没有以罪论处;
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界定和禁止儿童卖淫或惩治为卖淫买卖和提供儿童的做法;
缔约国的任何法律中没有具体论述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包括被称为“网络法”的《电子交易和数字签名法条令》都没有具体论述这一问题。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订《刑法典》使其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并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完全得到《任择议定书》的保护。特别是,缔约国应该确保将以下各种行为以罪论处:
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国际收养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
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儿童卖淫活动;
为上述目的制作、分销、传送、进口、出口、出售、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这些行为的犯罪未遂、共谋或共犯;
制作或传播宣扬任何这些行为的广告材料。
31. 委员会严重关注根据1970年《公共犯罪和控制法》,遭受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仍有风险以扰乱公共秩序与安全为由遭到逮捕。
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1970年《公共犯罪和控制法》中用来逮捕和起诉儿童受害者的条款,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任何罪行的儿童受害者不以罪论处。
3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人口贩运,特别建立了全国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用以支持防止人口贩运和采取策应行动。然而委员会深深关注,每年在该国内外,仍有成千上万名儿童被贩运,主要为性和劳动剥削,还为马戏团、强迫乞讨、强迫结婚、奴役和出售器官,儿童贩运处于上升趋势。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正如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CEDAW/C/NLP/CO/4-5,第21段)《2007年人口贩卖与贩运(控制)法》没有有效地得以实施。
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其立法,特别要尽快地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用以侦测与取缔妓院和其他儿童卖淫的场所。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完成建立区域一级的反人口贩运委员会,并在村庄发展委员会一级建立这类委员会,可以采用现有的结构,并向反人口贩运机构,包括向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是贩运妇女与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他们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批准《巴勒莫议定书》。
管辖权与引渡
3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有关建立对《任择议定书》所述所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以及有关犯下《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者的引渡可能性的立法仍然不清楚。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国内立法能够使其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确立并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在没有双边协定的情况下,缔约国采用《任择议定书》第五条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起诉
37. 委员会深切关注,成千上万名儿童在缔约国,特别在加德满都河谷的“餐厅包房”、舞厅酒吧和按摩店,以及在缔约国各大城市内参与卖淫,但为解救他们脱离卖淫场所所采取的措施极其有限。委员会特别关注:
目前正在审查的经修订的《儿童法》案文仍然没有界定确认、举报、提交仲裁、调查、处理与协调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儿童受害者案件的程序与机制;
尼泊尔警察没有适当的基础设施、能力和权力调查所提出的申述;
没有充分举报贩卖儿童的案件,主要由于普遍对法律执法和司法当局缺乏信心和信任,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执法和司法当局不鼓励公民举报案件,而鼓励争执者私下解决;
在有关贩运的调查中,往往由于高层官员的腐败,普遍存在有罪不罚的现象。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执法当局的存在与能力,侦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逮捕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在修订的《儿童法》内确立明确的程序,建立各种机制确认、举报、处理和协调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儿童受害者案件;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不鼓励儿童与家长私下解决案件,并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对当局可能直接参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作为优先事项努力地解决腐败与有罪不罚现象。
七.保护儿童受害者权利(第八条和第九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39. 委员会注意到在23个区的警察站内设立了妇女与儿童服务中心,但委员会关注,这些中心缺乏必要的资源,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前、期间和之后均不能够适当地保护儿童及其家庭。委员会特别关注:
执法当局并没有系统地采用儿童敏感调查程序,包括不公开的调查;
不能确保保护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安全,尽管存在着一些禁止,但媒体公开发布儿童受害者的图片;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或者提供儿童心理和社会工作者的支持;
同意作证的儿童见证人没有得到特别的保护措施,没有给予其足够的保护使其免于遭受来自其提供证据的犯罪者的报复风险。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保护《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与利益。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确保:
在所有区域设立妇女与儿童服务中心,确保其采用儿童敏感的调查程序,包括特别为儿童设计的询问房间,采用儿童敏感的提问方式;
在确认和实施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长久解决方法之前的整个过程中指派指导和陪伴儿童受害者的监护人;
在整个调查和审讯过程中以敏感的方式对待儿童受害者,尊重保护其隐私;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并提供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支持;
在整个调查、起诉和审讯期间避免儿童与犯罪者的直接接触,并为积极采用保密调查提供所有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采取法律和实际措施保障适当和充分地保护儿童见证人免遭报复。
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41. 委员会注意到为贩卖人口的儿童受害者建立了康复和紧急中心,但委员会关注没有照料和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明确程序与标准――包括提供心理支持、基于“最佳利益”规定的案件评估,临时和长期解决方法,在儿童达到成熟年龄之前的后续行动,所有这些可能使儿童再次遭受风险。委员会特别关注:
尽管为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建立了一些康复中心和紧急住所,但普遍不存在以儿童为中心的服务,这些服务的扩展与改善因预算约束而受到限制;
立法并没有确立儿童受害者有权得到免费医疗治疗、心理保健和其他照料的权利;
仅向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入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确保在扶持儿童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下采取这些措施。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特别为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儿童提供能够方便得到儿童中心的服务,进一步普及儿童中心的服务,提高用于此类服务的预算拨款,确保充分与适当地配备这些服务;
通过指导儿童受害者得到拯救、遣返、康复和融入的明确措施,并按照法律规定儿童受害者得到免费医疗治疗、精神保健及其他照料的权利;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九条第4款,确保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向所有《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寻求赔偿的适当程序。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
4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协定,特别与邻国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加强协调实施此类安排的程序与机制,以期改进对《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罪行的防止、侦测、调查以及对负有责任者的惩治。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施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区域儿童条款公约》和《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订和实施有效实施《任择议定书》措施时与联合国的机构与方案,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
九.后续行动和宣传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尤其要将本建议转达给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议会、有关部委和地方当局供其适当审议并采取行动。
46.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通过互联网(但不仅限于此)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书面答复及相关的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与监督的辨认和认识。
十.下次报告
47. 根据第十二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在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中加入新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及其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该报告自2010年3月13日以来已经逾期。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地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其初始报告。该报告应于2009年3月2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