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MWI/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rch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拉维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7年1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2185次和第2186次会议(见CRC/C/SR.2185和2186)上审议了马拉维的报告(CRC/C/OPSC/MWI/1),并在2017年2月3日举行的第2193次会议(见CRC/C/SR.2193)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SC/MWI/Q/1/Add.1),答复于对话当天收到。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2017年2月3日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三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MWI/CO/3-5)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同一天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CRC/C/OPAC/MWI/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通过了:

(a)2015年《打击贩运人口法》,将贩运儿童定为刑事罪,并对照料和保护受害人作出规定;

(b)201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登记法》,规定必须普遍进行出生登记;

(c)2011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危害儿童的道德罪的章节。

三.数据收集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警方记录和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和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罪行的分类统计资料,这限制了缔约国监测和评估《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能力。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建立和落实全面、协调、有效的数据系统,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色情旅游,进行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数据资料应该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和族裔、地区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分类,尤其关注易受《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伤害的儿童。

四.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了几项立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既没有界定《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载一切形式买卖儿童的罪行,也未将其定为刑事罪,这项罪行与贩运人口相似但不相同。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界定一切形式买卖儿童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并将之定为刑事罪。

综合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5-2019年弱势儿童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一项包括和处理消除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的资料不充分。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纳入《2015-2019年弱势儿童国家行动计划》,并为执行该计划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缔约国应考虑到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

协调和评估

11.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负责政策制定并监督有关儿童的所有事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部缺乏能力和资源,以有效履行其职责,协调和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保护儿童的各项法律。

12. 关于根据《公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第7段和第8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与国家技术工作组之间更好地协调制定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为该部分配足够的资源,提供领导力和有效的全面监督,监测和评估各部委以及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执行的关于儿童权利的活动。

传播和提高认识

13. 委员会注意到,马拉维人权委员会参与了传播国际人权文书,社会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提供了关于《儿童照料、保护与司法法》、《打击贩运人口法》和《任择议定书》的培训。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传播和提高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问题的认识方面努力不足。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公众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制订和执行具体、全面和长期的提高认识方案,侧重于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针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预防措施、援助方案和报告机制,包括与媒体合作实施;

确保有效监测和评估已通过的方案,以期查明纠正行动可能存在的缺陷;

确保与《任择议定书》条款有关的问题被纳入教育系统各级学校课程,使用专门为儿童设计的适当教学材料。

培训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社会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不同培训活动的资料,并编制了一份关于实施《儿童照料、保护和司法法》的人员培训手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不成体系,没有充分涵盖《任择议定书》列出的所有罪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主要行为者都接受了关于《任择议定书》的系统的培训,特别是法官、执法官员、检察官、关于贩运儿童问题的社会工作者和调查人员,以及移民官员。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并进一步加强其培训活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此类活动是系统的且涉及多学科,涵盖《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领域,并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包括法官、执法官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调查人员和移民官员。

资源分配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预算限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供给社会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的资源不足以使其有效执行方案和实施《任择议定书》相关活动。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划拨充分的专项资源,确保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社会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人手充足,以有效实施保护、预防和应对活动。

五.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止发生《任择议定书》所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建立社区儿童保护机制所作的努力,例如设立社区和警察局受害人支助单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这些支助单位由于支助有限和人力资源缺口而无法有效运作;

尚未建立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协调委员会以及用于照料和保护儿童的安全院和安全场所;

缔约国未能履行社会现金转移方案的共同支付义务,该方案旨在保护儿童以及减少极端贫困和饥饿,正是这些因素使儿童面临贩运、买卖和卖淫的风险;

在产妇出院之前,对儿童进行出生登记的可能性有限,宣传和执行《国家登记法》的进展缓慢;

仍然存在被称为“kupimbira”和“kutomera”的做法,即女童被用于抵债或被买卖陷入强迫婚姻;

现有儿童保护制度内的转交和后续制度不够完善,不足以查明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人的儿童;

关于保护弱势儿童所做努力的资料有限,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和无证儿童。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预防措施,以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特别是:

向社区和警察局的受害人支助单位提供充足的资源,特别是完成了社区儿童保护工作人员的招募并由政府向他们支付薪金;

加快建立和运作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协调委员会以及用于照料和保护儿童的安全院和安全场所;

按社会现金转移方案商定的方式共同资助,以确保持续的捐助方支助;

关于根据《公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8段,加快在卫生设施中扩大出生登记,使用流动登记结构,以及在传统当局一级设立登记处,以确保所有人可进行出生登记;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有害习俗,如kupimbira和kutomera;

加强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人的儿童的转交和后续程序、专门的查明机制以及程序,特别是在处境不利的儿童,如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街头儿童、白化病儿童、儿童家庭工人和来自经济弱势家庭的儿童,并加强预防方案和保护潜在受害人,特别是女童;

加强努力,确保预防工作也针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和无证儿童。

收养

21. 委员会注意到,法律委员会完成了对《收养法》的审查,缔约国正在为收养问题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制定准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通过经修订的《收养法》方面没有任何进展。

22. 关于根据《公约》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第3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修订的《收养法》,在收养问题上为所有利益攸关方敲定准则,提高对收养程序和条例的认识,促进并鼓励正式的国内收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所有收养行为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原则和规定。

儿童色情旅游业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马拉维湖度假胜地发生儿童色情旅游案件,缔约国在其报告(见CRC/C/OPSC/MWI/1, 第31段和第32段)中对此予以承认。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旅游业宣传儿童色情旅游的有害影响,在旅行社和旅游机构中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毫无例外地对犯罪者实施严厉惩罚。

为防止和处理网络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措施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防止网络儿童性剥削和虐待的政策。

26. 根据人权理事会关于“儿童权利: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第31/7号决议、2014年和2015年“我们保护”首脑会议的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战略以防止网络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公众教育方案以提高公众认识、关于网上行为和安全的强制性学校教育以及在线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犯罪的知识和报告,并让儿童参与制定政策和做法。

六.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现有刑事法和刑事条例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2011年《刑法(修正案)》作出的修正,以更好地反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并未界定所有形式的贩卖儿童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罪。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定义“买卖儿童”并将其定为刑事罪,并且不将该定义局限于贩运儿童案件。缔约国尤其应明确定义下列行为并将这些行为定为刑事罪:

通过非法收养买卖儿童;

为谋利而转移儿童器官;

使儿童从事强迫劳动。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禁止儿童色情制品,《审查法》没有涵盖电子媒体和互联网,而这些是传播色情材料最常见的模式。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c)项以及第3条(b)项和(c)项修订《刑法》和《审查法》,将儿童色情制品犯罪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罪,包括使用电子媒体和互联网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

有罪不罚

31.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关于得到适当调查的案件数量以及被起诉和判刑的犯罪者人数的资料不充分。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均得到有效调查,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制裁。

法人的责任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法人的责任列入《贩运人口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而且缺乏法律规范劳工招聘机构的行为。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刑法和贩运人口立法中明确纳入参与《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的法人的责任,并制定法律规范劳动招聘机构的行为,包括设立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法律制裁。

域外管辖权和引渡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和引渡权的立法。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国内立法使缔约国能够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确立和行使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今后所有引渡条约中列入这些罪行,并在没有任何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考虑使用《任择议定书》作为引渡的依据。

七.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以及第9条第3款和第4款)

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而采取的措施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用于查明儿童色情、儿童卖淫和买卖儿童(包括贩运儿童)行为受害人的制度不够完善,效率低下;

执法、边境和移民当局缺乏具体程序,以系统地查明在边境或任何其他地点的受害儿童,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服务,特别是转交和保护;

执法人员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视为罪犯;

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关赔偿,但由于支助有限,《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事实上无法就其遭受的罪行寻求赔偿。

38. 参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尽早发现并识别《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建立机制和程序,并确保负责这种识别工作的人员均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适合儿童的面谈技巧方面的培训,包括执法官员、边境和移民当局、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

确保《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不因相关罪行而遭受相关待遇或制裁,并得到适当支助;

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或有补贴的法律援助和支助儿童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并确保他们能够使用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敏感的申诉机制和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寻求赔偿和补偿。

受害人康复和重返社会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利隆圭设立了贩运人口受害人社会康复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中心资金不足,缺乏长期支助且不适合受害儿童,导致部分儿童重返被贩运之地或再次被贩运。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向利隆圭的社会康复中心以及任何类似机构提供适当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促进他们的身心康复和真正重返社会。

八.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41. 参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与邻国的合作,包括加强实施这种安排的程序和协调机制,以改进对《任择议定书》所列任何罪行的责任人的防范、侦查、调查、起诉及惩罚。

九.后续行动和传播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将其转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议会以及国家和地方当局,以供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就《任择议定书》开展讨论,并提高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认识。

十.下次报告

44.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多资料,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