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PSC/GEO/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0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格鲁吉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7日举行的第2413次和第2414次会议(见CRC/C/ SR.2413和2414)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的报告(CRC/C/OPSC/GEO/1),并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24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CRC/C/OPSC/GEO/ Q/1/Add.1)。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结合委员会于2019年9月27日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GEO/CO/1)一并阅读。

二.一般性意见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6年;

(b)《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4年;

(c)《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2012年;

(d)《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7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任择议定书》的相关领域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

(a)2018年通过了《社会工作法》,该法旨在加强劳动力队伍,应对可能影响儿童及其家庭福祉的风险;

(b)2017年通过了《收养和寄养法》,该法明确禁止私人或直接收养的做法并规定对养父母和寄养照料者实行义务培训,还规定了与跨国收养有关的保障措施;

(c)2015年通过了《少年司法法》,该法规定了保护接触刑事司法系统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权利的保障措施。

6.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建立有利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并出台国家计划和方案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

(a)2014-2020年国家人权战略,其中包含关于儿童权利的部分;

(b)2018-2020年人权行动计划,其中包含关于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措施一小节,以及关于预防人口贩运和支持受害者的一小节;

(c)2017-2018年和2019-2020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仍然不在缔约国的有效控制之下,这是在这些地区执行《任择议定书》的严重障碍。

四.数据

数据收集

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数据范围有限,主要侧重于包括儿童在内的人口贩运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2017年的调查结果,其中提到没有关于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范围及其各种不同形式的全面可靠数据(A/HRC/34/55/ Add.1, 第19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数据收集方面的任何改进。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以及童婚,建立一个全面、协调和有效的数据收集、分析、监测和影响评估系统。数据应按照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血统、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分类,特别注意可能受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

五.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10.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立法禁止《任择议定书》涵盖的一些罪行,但没有明确提及《任择议定书》第3条之下的所有罪行。委员会关注没有立法明确界定买卖儿童(与贩运儿童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的所有情形并将这些情形一律定为刑事犯罪,而买卖儿童的其他表现形式则因此被忽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任择议定书》中提到的所有行为和活动都充分纳入刑法,包括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

全面政策和战略

12.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战略及其相关行动计划提到了儿童权利,特别是在改善现有的保护和援助机制、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发展受害者康复服务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在上述战略和行动计划之下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预防和禁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并保护受此类罪行之害的儿童。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权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具体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的措施,并为执行这些措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缔约国为此应考虑到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

协调和评价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设立负责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机构间委员会和人口贩运问题机构间理事会的情况(CRC/C/OPSC/GEO/1, 第11-12段)。委员会欢迎机构间理事会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的活动,但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这种机制在《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协调和评价活动的任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从事制订和执行儿童权利政策工作的各机构和委员会之间的有效协调,并指定一个单一机构,负责为各相关部委和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提供领导和有效的总体监督,以便监测和评价《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之下开展的活动。

培训和宣传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资料,包括关于人口贩运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培训的资料(CRC/C/OPSC/GEO/1, 第23-34段)。然而,委员会关注没有足够资料说明在照料儿童和为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中开展《任择议定书》条款所涵盖的领域的系统培训情况。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培训和宣传活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活动具有系统性和多学科性,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且面向所有照料儿童和为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执法人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调查人员和移民官员,以及旅行业和旅游业的雇员。

划拨资源

18.委员会关注缺乏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包括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并照顾受害儿童、帮助他们康复和重返社会所需的专项预算拨款和跟踪机制。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跟踪机制,确保划拨充足资源打击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防止《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照料,并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六.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之下禁止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儿童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认识而采取的举措,以及2016年关于为街头儿童提供身份证件和加强社会工作者作用的法律修正。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社会保护不足,这种情况使生活贫困的儿童、街头儿童、残疾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受移徙和家庭暴力影响或被涉及的儿童等面临受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风险。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甄别和寻找可能会受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尤其使在弱势和边缘化儿童中甄别和寻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儿童可能受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根本原因。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针对可能受害于此类罪行的儿童的社会保护措施和机制。

代孕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就旨在保护出生于代孕安排的儿童的措施问题提供的资料(CRC/C/OPSC/GEO/1, 第125-129段)和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CRC/C/OPSC/GEO/Q/1/Add.1, 第102-104段),但委员会关注代孕在没有适当监测和管理的情况下可能会转而成为买卖儿童。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进一步的保障措施,防止利用代孕买卖儿童。

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24.委员会仍然关注缺乏一个法律框架以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并监管旅游业中的私营部门经营者。委员会还关注旅馆或旅行社缺乏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政策。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预防、监测和报告旅行和旅游中对儿童的性剥削案件方面,对旅游业既要进行监管,也要争取其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旅行社和旅游机构广泛宣传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并鼓励这些企业签署《保护儿童免受旅行和旅游中的性剥削行为守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吸收互联网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电信提供商、旅游和旅游业以及媒体参与,以加强在线儿童安全,防止儿童在旅行和旅游中遭受性剥削。

防止和处理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措施

26.委员会感到关切:尽管缔约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在提高,但目前没有旨在提高家长、儿童、教师、企业、专业人员和公众对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风险的认识和发展技能的方案。

27.委员会回顾人权理事会关于儿童权利的第31/7号决议,其中理事会讨论述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与儿童性剥削问题,并回顾2014年在伦敦和2015年在阿布扎比举行的“我们保护”(WeProtect)全球联盟首脑会议的成果,建议缔约国与相关行业和组织密切协作,通过一项预防和处理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国家对策,其中至少包括:

(a)一项国家政策,通过一个适当法律框架、一个专责协调和监督实体以及具体的分析、研究和监测能力,预防和应对网上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

(b)通过执法部门与信息、通信和技术公司之间的协议,打击网上虐待和剥削儿童行为;

(c)一项防止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战略,包括提高这方面认识的公共教育方案、关于在线行为和安全的义务学校教育,以及关于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犯罪和如何举报这些犯罪的信息;

(d)一个专门的、积极主动的、反应迅速的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系统,配有训练有素的警察部队、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国内和国际入手对罪犯进行掌控以防止再犯;以及一个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数据库相连的国家数据库。

七.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及相关事项(第3条、第4条第2和第3款、第5至第7条)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将《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一些罪行定为刑事犯罪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注《任择议定书》之下的罪行并非一律都以能够统一解释和适用缔约国刑事立法的方式反映在该立法中。委员会尤为关注:

(a)《刑法》没有将买卖儿童界定为《任择议定书》所界定的一项单独的罪行或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加以明确禁止,仅将其视为贩运儿童罪的一部分;

(b)《刑法》没有将拥有、进口和出口儿童色情制品定为犯罪;

(c)《刑法》没有关于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明确定义;

(d)为性目的引诱儿童(性诱骗)16至18岁的儿童的行为没有被定为犯罪。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界定买卖儿童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并且不要将定义局限于贩运儿童案件。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明确界定以下各项并将其定为犯罪:

(a)买卖儿童,包括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买卖儿童;

(b)制作、分销、传播、进口、出口、提供、销售或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c)网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对16岁以上儿童的性诱骗。

域外管辖和引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取消双重犯罪规定,确保国内立法明确使其能够确立和行使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与另一相关国家没有双边引渡条约而该国是《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情况下,考虑将《任择议定书》用作就此类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八.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第8条和第9条第3和第4款)

为保护遭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侵害的儿童的权利和利益采取的措施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施的一些法律、政策和实际措施,包括2016年建立儿童保护转介机制、为贩运人口的成人受害者和儿童受害者设立的电话求助热线,以及甄别贩运受害者的准则。然而,委员会关注依然存在某些挑战,包括:

(a)这些措施(包括《少年司法法》)执行不力,特别是在受害儿童获得赔偿和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方面;

(b)甄别受害儿童的机制薄弱,过于依赖执法机构;

(c)社会服务局的多重职能,既负责在司法程序中代表受国家照料的儿童,又负责监测照料程序和负责甄别暴力受害者,种种情况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d)法定社会工作者人数不足,地理覆盖面也有限,对这些工作者提供的服务缺乏有效控制和监测。

3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3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充分实施所有已启动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便有效保护受害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儿童;

(b)建立尽早甄别受害儿童的机制和程序,并确保对负责此类甄别的人员(包括执法人员、边防和入境机关、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进行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和关爱儿童的面谈技能方面的全面和定期培训;

(c)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或补贴的法律援助以及儿童心理师和社会工作者的支持,并确保这些儿童能够利用顾及儿童和性别特点的投诉机制和适当程序,不受歧视地寻求赔偿和补救;

(d)增加社会工作者的人数和扩大地域覆盖面,确保社会服务局的职能和任务没有利益冲突的余地,而且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

九.国际援助与合作(第10条)

多边、双边和区域协定

3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特别是与邻国的安排,包括通过加强协调执行此类安排的程序和机制,继续加强国际合作,以期在预防《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罪行以及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应对任何此类罪行负责者方面取得进展。

十.执行和报告

A.后续和宣传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其转交总统、议会、各部委和司法机构,以备酌情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35.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的辩论和认识。

B.下次定期报告

3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任择议定书》和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