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NER/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尼日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11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806次和第1809次会议(见CAT/C/SR.1806和1809)上审议了尼日尔的初次报告(CAT/C/NER/1),并在2019年12月5日举行的第18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推迟了19年。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讨论为执行《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措施。

3.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

B.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几乎所有国际人权文书。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a)关于司法机构管理条例的2018年5月24日第2018-36号法;

(b)关于尼日尔法院组织和管辖权的2018年6月1日第2018-37号法;

(c)关于尼日尔监狱系统基本原则的2017年3月31日第2017-08号法;

(d)对关于《刑法》的1961年7月15日第61-27号法进行修订的2003年6月13日第2003-025号法,规定将一切形式的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定为刑事罪,并给予相应处罚;

(e)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2010年12月16日第2010-86号法,规定将出于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目的的贩运人口,包括奴役和类似奴役做法,定为刑事罪;

(f)关于颁布法律和司法援助规则及建立名为国家法律和司法援助机构的公共行政机构的2011年12月14日第2011-42号法;

(g)关于保护和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的2018年12月10日第2018-74号法;

(h)设立负责起草提交条约机构的定期报告的部际委员会。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2012年8月24日第2012-44号法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

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中禁止酷刑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条文在其他罪行条目下将某些构成或相当于酷刑或虐待的行为定为刑事罪,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酷刑的定义,酷刑罪没有被具体定为刑事罪,因此《公约》第1条得不到执行,无法在国家法院援引。委员会充分注意到缔约国保证说,议会已取得长足进展,即将通过将酷刑定为刑事罪的2014年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只有涉及受害者死亡的酷刑行为才可定为“严重罪行”,处以10至20年监禁,而酷刑“罪行”的刑罚仅为1至5年监禁,违反了《公约》第4条(第1、2至4条)。

8.缔约国应加快通过将酷刑定为刑事罪的法律,确保该法律符合《公约》,并根据《公约》第1、2和4条界定酷刑和将其定为刑事罪。缔约国还应根据《公约》第4条,确保酷刑罪不受时效限制,不被赦免,并按其严重程度受到适当处罚。

基本保障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本保障的规定存在许多缺陷,包括:(a) 没有法律条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被告知其权利、其被捕原因和对其提出的任何指控;(b) 据称讲其他语言或不识字的被告在不了解与其有关证词内容的情况下签署这些证词;(c) 在恐怖案件中,嫌犯可能被警方拘留长达30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按照有关程序,由警方任命的医生证明被剥夺自由者没有遭受酷刑(《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5款)。委员会指出,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没有医疗报告不能解释为可证明某人没有遭受酷刑。因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程序可能无法厘清一些酷刑案件。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医生无法断定没有发生酷刑的案件进行的调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称为“随意羁押”的做法持续存在,如没有逮捕证将嫌疑人带到司法当局,这构成了任意拘留。委员会还关切许多做法,如警方拘留个人超过48小时的法定时限(《刑事诉讼法》第71条);监狱记录不完整;据报该国缺乏法官和律师阻碍了诉诸司法机会;尽管根据第2011-42号法设立了国家法律和司法援助机构(其资金已被削减),但实际上很难获得法律援助。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西非经济和货币联盟可适用的共同体条例,但人们自被捕之日起就很难见到医生和律师(第2条)。

10.缔约国应:

(a)根据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无论指控如何,警方拘留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

(b)确保所有被定罪和还押的囚犯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确保他们被立即告知对他们的指控和控罪,能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迅速获得律师援助或免费法律援助,能够将拘留或逮捕消息通知亲属或所选择的其他人,能够要求并获得独立医生的医疗检查,能够要求将剥夺自由情况记录在诉讼各阶段的登记册中;

(c)向所有剥夺自由场所提供标准化登记册,并确保它们得到妥善使用;

(d)确保被拘留者有权最迟在警方拘留48小时后被带见法官,或被释放,并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质疑对其拘留的合法性;

(e)继续努力在所有管辖范围内彻底终止“随便羁押”的做法,即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将被剥夺自由者带到司法当局;

(f)确保被拘留者有权要求并获得其选择医生的医疗检查,医疗报告绝不能被用作没有遭受酷刑的证据。此外,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没有出具医疗报告的案件数量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调查;

(g)确保所有公职人员和剥夺自由场所工作人员尊重基本法律保障,并确保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收到的不尊重此类保障的投诉案件数量和这些投诉案件的调查结果;

(h)确保面临审判的人能够切实获得独立司法审判、辩护以及适当的法律援助;

(i)确保定期举行律师考试,以增加可用的律师人数,鼓励律师在各地区定居,并分配必要的资源,以便利于财力有限的人都获得法律援助;

(j)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国家法律和司法援助机构的正常运作,并促进建立地方分支机构。

单独监禁

1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有些人被警方羁押或审前拘留在法律没有规定的秘密地点,如文献和外部安全总局、国家警察学院和一些军营,缔约国对此未加反驳。

12.缔约国应:

(a)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所有拘留场所的综合清单;

(b)关闭所有非官方拘留场所;

(c)确保所有逮捕和拘留,包括恐怖行为嫌疑人的逮捕和拘留,都受到司法当局的监督。

不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

13.委员会特别关切《刑事诉讼法》第415条,该条规定,供词与所有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由法官酌情评估,因此法官对接受任何证据有充分酌处权。更有甚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明确禁止使用酷刑或虐待获取供词(第15条)。

1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系统地宣布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供词无效,并确保在实践中履行这一义务。

审前拘留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32至134条载有规定,但审前拘留的法定时限经常被超过,以至于60%的监狱人口在等待审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961年8月14日第61-33号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2016年6月16日第2016-21号法,授权对恐怖案件的审前拘留可达四年。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例行使用审前拘留直接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第2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审前拘留进行有效监督,拘留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尽可能短,拘留的使用是例外、必要和相称的;

(b)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在检察部门和法官中积极推广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c)立即释放拘留时间已超过其控罪可判处的最高刑期的所有被拘留候审人员。

不驱回原则

17.委员会关切关于偷运移民问题的2015年5月26日第2015-36号法的一些条款,其中第30条准许无具体理由而拘留被贩运移民。委员会欢迎该法第38条,该条规定,遣返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必须遵守不驱回原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已根据行政或引渡程序将一些证明可能在返回国家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人驱逐出尼日尔。委员会特别提及2018年5月将145名苏丹国民遣返到利比亚的案件,他们是因为在利比亚遭受虐待才逃离那里的;还提到萨阿迪·卡扎菲(Saadi Qadhafi)的案件,尽管他得到了尼日尔政府的庇护,还称如果返回利比亚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严重风险,但缔约国还是根据与利比亚的法律互助协定,于2014年将他移交给利比亚当局。

18.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尊重其法律和《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原则,因此避免将个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将有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另一国家。缔约国关于庇护和驱逐的法律以及所加入的所有法律互助协定,都应明确承认不驱回原则。对个人的驱逐决定应逐案进行司法审查,并应附带具有暂停效力的上诉权。缔约国还应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驱逐或引渡人数的资料,具体说明有关国家、根据不驱回原则驳回或取消驱逐令的司法决定件数,以及所采取的任何其他相关措施。

调查和起诉

19.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22条及其后各条规定了对侵犯身心健康行为的处罚,也注意到第2017-08号法禁止虐待被剥夺自由者,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剥夺自由场所,包括警察局和宪兵队以及短期监狱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大量指控采取司法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就2014年苏莱曼·拉博(Souleymane Labo)在马拉迪(Maradi)警察局拘留所死亡一事作出的口头解释。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被警方拘留的人遭受酷刑和虐待,特别是哈鲁纳·欣萨(Harouna Hinsa)和穆萨·杜卡(Moussa Douka)在拘留期间死亡,以及对酷刑行为实施者判刑过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的相关条款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包括未解决的1999年Boultoungoure群葬坑案件,该案现已失去时效。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对虐待、酷刑和凌辱的实施者,包括武装部队成员实行大赦,尽管他们在1990年代初的图阿雷格人叛乱事件中犯下了残暴的镇压行为,但未受法律惩罚,违反了《公约》第4条,并造成了有罪不罚的普遍气氛(第2、4、12和13条)。

20.缔约国应:

(a)确保主管当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例行启动调查,并确保将嫌疑人绳之以法,如果被判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给予相应惩处;

(b)根据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确保将酷刑排除在大赦法的范围之外,并确保充分尊重禁止酷刑和虐待的绝对和不可减损的原则;

(c)建立一个独立、有效和保密的投诉机制,在警方拘留设施、监狱和剥夺自由场所遭受酷刑的人都可以利用这一机制;

(d)确保被指控实施酷刑或虐待的人在调查期间须自动停职或调职,并确保受害者、其家人和代表他们行事的其他人不因行使其合法的补救权利而遭到报复;

(e)汇编和传播关于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报告、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最新统计数据;

(f)系统地下令对警方拘留或拘留期间的所有可疑死亡案件进行公正调查,包括由受过《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培训的医生进行法医检查。

拘留条件

21.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体制措施,近年还对几所监狱进行了翻修,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该国许多监狱和警察局的拘留条件相当于虐待。委员会关切一些监狱条件不卫生、缺乏通风设施、照明差、食物和水不足以及拥挤不堪,人满为患(高达300%)。关于还押囚犯,他们的拘留条件尤其令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他们的牢房十分拥挤、光线差、通风不良,而且没有食物供应,这意味着囚犯完全依赖家人(如果有的话)提供食物和水。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不同类别的囚犯之间缺乏有效的隔离,没有训练有素的合格监狱工作人员,入院时不进行医疗检查,以及拘留场所发病率和死亡率高。例如,在尼亚美还押监狱,最近的报告显示,疟疾和其他疾病造成的死亡率约为1%。这种情况因缺乏适当的医疗护理和治疗而加剧,因为监狱只配备了医务室(第2、11和16条)。

2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监狱和警方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特别是:

(a)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确保囚犯能够获得水和足够数量的合适食物,并根据气候条件保证他们在牢房内享有像样的卫生条件和充足的通风;

(b)通过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减轻所有监狱的过度拥挤状况;

(c)为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警卫和医务人员,每个设施配备一名医生,以确保提供适当的护理;

(d)在拘留开始时进行例行体检,并为每一名被拘留者汇编一份单独、全面和保密的医疗档案;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治监狱中的传染病,并确保对所有羁押中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包括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

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23.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并高兴地注意到:(a) 该委员会被授予A类地位,因为它完全符合《巴黎原则》;(b) 根据第2012-44号法第19条,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受理申诉、开展调查并定期对拘留场所进行预定或突击检查;(c) 尼日尔代表团表示,该国接受了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2017年访问后提出的建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该委员会的资源不足,2019年的年度总预算为3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使其无法开设八个计划开设的区域分支机构中的五个。缺乏资源是委员会特别关切的问题,因为已计划扩大该委员会的权限,使其能够承担本应于2015年建立的国家预防机制的任务。

24.缔约国应:

(a)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巴黎原则》充分履行职责,并完成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

(b)加快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确保其承担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预防任务,并具有有效履行任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工作人员、资源和预算;

(c)考虑准许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公布2017年访问报告,并向根据《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寻求支持,以落实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难民和移民的待遇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2015-36号法的某些条款规定可对移民采取压制性办法,据报道这种办法逼迫许多移民转入地下,使他们遭受多种形式的虐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识别需要国际保护的弱势群体,包括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程序和责任(第11和16条)。

26.缔约国应:

(a)确保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针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暴力行为或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所有指控,并起诉和惩治实施者;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享有安全和体面的收容条件;

(c)就识别需要国际保护的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包括酷刑、虐待和贩运受害者问题制定明确的准则和相关的培训方案;

(d)根据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关于剥夺移民自由问题的第5号经修订审议意见(2018年),拘留移民仅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

对妇女的暴力、有害传统习俗、贩运人口和奴役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和奴役所作出的立法和体制努力,包括《刑法》第270.1至270.5条将这些行为定为刑事罪,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奴役做法持续存在,而且起诉率低,处罚较轻,用于消除这些做法和受害者康复的资源有限。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尼日尔防止和处理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及其相关的2017年行动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继续共存,导致了侵犯《公约》所载权利和自由的做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刑法》第270.2条和第2010-86号法将“瓦哈亚”定为刑事罪,但这种习俗仍在延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刑法》第232.2条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罪,但一些地区和一些族裔群体中还在实行这一做法。最后,委员会对《刑法》第295条深表关切,该条将堕胎,包括强奸或乱伦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罪。委员会担心,这些限制迫使妇女接受非法堕胎,不仅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而且使她们面临刑事处罚(第2和16条)。

28.缔约国亟须:

(a)加强打击奴役和人口贩运的体制机制,特别是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机构,包括增加其财政和人力资源;

(b)加快建立人口贩运、奴役和酷刑受害者赔偿基金的进程;

(c)对所有奴役和贩运人口案件进行系统调查,根据相关刑法条款起诉实施者,并按罪行的严重程度判刑;

(d)系统地执行《刑法》中关于处罚性别暴力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的条款,彻底调查这类暴力和残割案件,确保实施者受到起诉和应有处罚,受害者获得补救;

(e)继续努力对刑事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执行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法律的培训,并开展现有的提高认识运动;

(f)修订法律,对怀孕至足月会给妇女带来巨大痛苦、强奸或乱伦造成怀孕以及怀孕不可行情况下自愿终止妊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确保接受堕胎的妇女和女孩以及协助她们的医生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g)确保所有暴力受害者都能进入庇护所,并获得必要的医疗、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暴力侵害儿童

29.委员会欢迎尼日尔政府与联合国系统于2017年签署谅解备忘录,致使大批因与武装团体有关联而被起诉的未成年人获得释放,但委员会仍关切面临恐怖主义指控而其法律地位或年龄无法确定的未成年人仍被关押。就一般情况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侵害儿童的习俗,如早婚和基于出身的奴役儿童行为,仍然存在(第2、11、12、13和16条)。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对涉嫌早婚和其他形式虐待儿童的案件,启动系统的调查和诉讼程序,以确保实施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赔偿,包括采取康复措施和包括心理支持在内的医疗保健措施;

(b)将奴役定为刑事罪,系统起诉所有犯有基于出身的奴役儿童罪行的人;

(c)在年龄问题上让儿童从疑点中获益,无条件释放涉嫌与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将他们移交给能够向他们提供所需支持和康复的机构。

反恐措施和紧急状态

3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打击在其领土上发动袭击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斗争中面临跨境行动困难,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在迪法(Diffa)、蒂拉贝里(Tillabéri)和塔瓦(Tahoua)地区实行并经常延长的紧急状态影响过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关于《刑法》的1961年7月15日第61-27号法进行修订和补充的2011年1月27日第2011-12号法设立的恐怖主义定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据称导致任意逮捕和定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根据反恐法,对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反对派成员过度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拘留。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否有能力确保经其同意在其领土上活动的外国武装部队遵守《公约》(第2、11、12和16条)。

32.缔约国应:

(a)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公约》,并且根据情况和相称性原则的要求是绝对必要的;

(b)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制定关于使用武力和武器的明确准则,纳入合法性、必要性、相称性和预防原则,并使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c)调查和起诉所有任意逮捕案件,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d)加强努力,公布与紧急状态有关的信息,并在公众中传播这些信息;

(e)加强对因紧急状态而流离失所人员的保护,防止他们受到虐待;

(f)确保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关于被控参与恐怖活动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控,并起诉和适当处罚实施者;

(g)确保经其同意在其领土上活动的所有武装部队尊重人权文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死刑

33.委员会欢迎自1976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使尼日尔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以及开始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的进程和开始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进程,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律上仍规定了死刑,而且还在作出死刑判决(第16条)。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所有已经判决的死刑减刑为有期徒刑,并继续推进在法律上正式废除死刑的进程;

(b)确保死刑犯目前的拘留条件不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立即采取措施加强法律保障,包括保证这些人及其辩护律师能够充分接触其案卷中的所有证据,并向死刑犯提供关于其处境和权利的所有信息。

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

3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开展一般性人权培训,包括对警察、国防和安全部队以及司法人员的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开展关于《公约》或《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具体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建立评估培训方案有效性的机制(第十条)。

36.缔约国应:

(a)为所有可能参与监测、质询或处理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员举办关于绝对禁止酷刑的例行定期培训,确保此类培训包括关于《公约》、非强制性调查手段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持续性培训;

(b)确保将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纳入剥夺自由场所工作人员的规则和指令中;

(c)制定和采用有关方法,评估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d)系统地向所有执法和国防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同时适当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赔偿

3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酷刑受害者制定具体的康复方案,作为执行《公约》第14条的手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推迟设立贩运、奴役和酷刑受害者赔偿基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2015年1月16日和17日的暴力示威之后,没有向受害者提供任何赔偿,示威造成了生命损失和大量财产损失,包括礼拜场所的损坏。最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声称,在刑事诉讼中认定嫌疑人无罪情况下,民事损害赔偿不可能胜诉(14条)。

38.缔约国应:

(a)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其家人或辩护律师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受可能开始或完成的任何刑事诉讼的影响;

(b)立即为人口贩运、奴役和酷刑的受害者设立赔偿基金,确保该基金拥有正常运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c)对受害者的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及时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

后续行动程序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与以下保障措施有关建议的情况:按《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5)款规定出具医疗证明;释放在押候审犯;防止拘留期间死亡和建立国家预防机制(见第10(f)、16(c)、22(e)和24(b)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计划执行结论性意见中其余部分或全部建议的情况。

其他问题

40.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其管辖的个人的来文。

41.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42.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努力。

4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2月6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6日之前同意利用简化报告程序编写该报告。根据这一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向缔约国转发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