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CHE/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April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瑞士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3月14日、15日和16日以混合形式举行的第563次、第565次和第567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士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3月23日以混合方式举行的第57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瑞士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许缔约国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特殊情况下同意以混合形式审查其初次报告。委员会赞赏在日内瓦和与首都连线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富有成效和真诚的对话,这是一个多元化、多部门的代表团,成员包括了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4年加入《公约》以来为促进残疾人权利和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包括:

(a)批准了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案;

(b)签署了《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宪章》;

(c)批准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d)通过了2020-2030年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立法和政策框架缺乏与《公约》以及残疾人人权模式的一致性;

(b)在立法和政策框架中,包括在《联邦宪法》以及残疾保险和残疾人应享权利制度中,使用贬低残疾人价值的语言,如“残废”和“无助”;

(c)缺乏在生活各个领域执行《公约》的总体战略。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联邦、州和市一级使关于残疾问题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与《公约》相一致,将残疾人人权模式纳入法律、条例和做法,包括纳入残疾保险和残疾人应享权利制度;

(b)从联邦、州和市各级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中消除所有贬低残疾人的语言,代之以尊重残疾人尊严的术语;

(c)通过一项全面的残疾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各级政府落实所有《公约》权利,并加强联邦、州和市各级实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包括各种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进程,包括参与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努力;

(b)各种残疾人组织缺乏财力和其他资源促进残疾人有效参与和融入社会的各个方面;

(c)缺乏关于公共政策和决策过程的信息,参与这些过程所有阶段的机会有限。

10.委员会回顾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联邦、州和市各级的机制,确保在设计、报告和监测旨在执行《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立法和政策时,有效支持各种残疾人组织,包括智力残疾者、自闭症患者、心理残疾者、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人和间性人组织,并与他们进行协商;

(b)确保为各种残疾人组织提供充足的财政和其他必要资源,并确保这些组织能够获得独立和自我管理的资金,以加强其独立促进残疾人有效参与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c)向残疾人组织提供无障碍信息,包括Easy Read和手语信息,并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参与立法、政策和决策进程的所有阶段。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州和市各级关于平等的规定相互之间不一致,或与《公约》不一致,特别是在防止直接、间接、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方面,以及缺乏诉讼权和获得补救的机会。

12.委员会回顾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协调联邦、州和市各级的立法,以确保对所有残疾人的全面、统一保护,确保收列《公约》不歧视标准的所有要素,并确保诉讼权和获得补救的机会。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采取措施在与残疾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中促进性别平等,并在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中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

(b)在关于性别平等和国际合作的立法和政策中,缺乏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有效协商,也缺乏她们的参与。

14.委员会回顾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所有性别平等和残疾相关立法和政策的主流,包括《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并纳入旨在促进性别平等的国际合作和人道主义举措;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密切协商和积极参与,以便将她们的权利全面纳入执行《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

(c)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设计、实施和监测所有性别平等战略和国际合作方案,包括参与审查《2017年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战略》;

(d)与联邦残疾人平等办公室和联邦性别平等办公室密切合作,建立一项联邦任务以确保落实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并为此提供充足资源。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立法中“儿童的福祉”概念的范围和适用不符合《公约》所载的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和标准,导致在涉及残疾儿童的问题上作出不适当的决定;

(b)残疾儿童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c)遭受歧视的残疾儿童缺乏可利用的投诉和补救机制,计划设立的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在设立后可能没有接受和调查儿童投诉的授权;

(d)没有足够的措施确保在所有影响残疾儿童的决定中,包括在刑事和庇护程序中,听取残疾儿童的意见。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化“儿童的福祉”概念,确保符合国际法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标准,制定适用准则,并确保在涉及残疾儿童的事务中适用符合残疾人人权模式;

(b)确保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包容并保护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或心理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无证件残疾儿童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残疾儿童,使其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

(c)通过一项战略,确保残疾儿童融入生活的所有领域,并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营造一个尊重残疾儿童生命和尊严的安全和养育环境;

(d)建立计划中的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并确保该办公室能够为所有残疾儿童所用并包容所有残疾儿童,该办公室的任务是定期监测和评估联邦、州和市各级在实现《公约》规定的残疾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并接受、调查和处理残疾儿童的投诉;

(e)建立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机制,确保残疾儿童能在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上,包括在刑事和庇护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看法并自由表达意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对这些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并确保他们得到适合残疾和年龄的支助,以实现意见得到听取的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社会和媒体对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缺乏认识,媒体对残疾人的负面描述普遍存在;

(b)过度依赖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提高认识活动;

(c)对残疾人,包括自闭症患者和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的歧视性态度、负面定型观念和偏见。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通过一项适用于联邦、州和市各级的国家战略,消除对残疾人的负面成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b)为决策者、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媒体、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公众和残疾儿童家庭实施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关于残疾人权利和残疾人人权模式的培训;

(c)在各级教育中以所有无障碍形式引入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模块,以促进尊重所有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

无障碍(第九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一项综合性无障碍战略协调联邦、州和市各级的无障碍义务,纳入通用设计标准,并涵盖所有领域,包括公共交通、建筑、设施、公共空间、服务以及物质、信息、通信和数字接入,包括在设计和施工阶段;

(b)《残疾歧视法》范围狭窄,设定的标准低于《公约》义务的要求,并且不包括私营实体向公众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c)由于更多地适用欧洲联盟标准,对无障碍的要求不如《公约》规定的严格,削弱了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倡导《公约》义务所要求的更高标准的能力。

20.委员会回顾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通过一项无障碍战略,以协调各级政府的无障碍环境,纳入通用设计标准,并确保所有领域的无障碍环境;

(b)修订《残疾歧视法》,将范围扩大到包括所有建筑物,无论是否需要翻新;所有住宅建筑,无论住宅单元数量多少,以及私人实体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所有设施和服务;

(c)解决欧洲联盟无障碍标准、瑞士关于残疾人平等的立法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之间不一致的问题。

生命权(第十条)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瑞士医学科学院发布的关于抢救决定的准则没有充分保护残疾人的生命权。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制定基于人权的决策准则,以确保关于抢救的决定没有基于残疾的歧视。

危险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减少灾害风险的计划和战略中没有纳入残疾人的具体需求以在危难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保护残疾人,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让残疾人参与此类计划和战略的制定;

(b)缺乏执行《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宪章》的行动计划;

(c)缺乏对残疾人在COVID-19方面具体需求的积极回应,包括公众、交通部门和媒体缺乏关于口罩豁免的信息,导致获得豁免的自闭症患者不断遭到诋毁。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根据《公约》和《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与残疾人一起制定联邦、州和市各级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和战略,并明确回应残疾人在所有风险情况下的具体需求;

(b)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根据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发布的《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指南》,通过一项执行《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宪章》的行动计划,包括减少灾害风险的明确的和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

(c)确保包容性的COVID-19应对和复苏计划,加强与残疾人组织的合作,并确保向公众、相关部门和媒体提供关于疫情措施的信息,包括口罩豁免。

法律面前的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对残疾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缺乏承认,包括存在一些否认或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并将其置于监护之下的法律;

(b)缺乏支持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措施。

26.委员会回顾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民法》和《成年人保护法》,废除任何旨在否认或削弱承认残疾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法律和相关政策及做法;

(b)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制定和实施一个全国一致的框架以支持尊重残疾人意愿、偏好和个人选择的决策。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诉诸司法的障碍,包括行政法庭和法院的无障碍条件、提起诉讼的资金风险、缺乏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条件以及缺乏帮助有效参与法律诉讼的程序便利;

(b)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缺乏对《公约》标准和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c)没有为被视为“无识别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程序性和合理的便利,以帮助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作为法律诉讼的参与者发挥有效作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司法和行政设施无障碍,包括采用通用设计,并提供替代和辅助信息和通信手段供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使用,如盲文、手语、无障碍数字格式、Easy Read、音频描述和视频转录;

(b)加强联邦和州程序条例,确保在各级司法系统提供程序性和适合年龄的便利;

(c)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行政专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政府官员制定专业发展方案,介绍《公约》的条款和残疾人人权模式及其在国内法中的实施情况;

(d)废除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立法,保障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诉诸司法,包括在整个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这种保障。

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允许对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进行非自愿拘留和治疗的法律规定,以及与护理相关的住院人数增加;

(b)儿童保护部门将儿童安置在机构中,并按照成人保护条款将他们安置在精神病院中;

(c)缺乏反对《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附加议定书草案的明确立场。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废除所有允许基于残疾的非自愿剥夺自由的法律规定、政策和做法;

(b)防止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机构、精神病设施或与护理相关的住院治疗中,并停止对儿童适用成人保护条款;

(c)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遵循《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和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反对通过《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草案。缔约国应以符合残疾人人权模式的方式履行根据《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承担的义务。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监狱、寄宿照料设施和精神病院中使用强制医疗程序和治疗、化学、物理和机械拘束、隔离和禁闭等手段。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政策和实践中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医疗程序和治疗,以及化学、物理和机械拘束、隔离和禁闭等手段;

(b)确保国家防止酷刑委员会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及基于《公约》标准和原则的监督机制,并确保该委员会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积极吸收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参与。

免于剥削、暴力和虐待(第十六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道,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虐待发生率很高,包括在机构中,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剥削、暴力和虐待;

(b)缺乏关于对所有残疾人,包括老年妇女、儿童和残疾难民的剥削、暴力和虐待普遍程度的严格证据库和全面数据;《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下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普遍性研究没有包括残疾妇女;

(c)缺乏可获得的受害者支助服务,缺乏关于支助服务和报告机制的可获得信息,缺乏可加利用的报告机制,包括机构中的独立报告系统,以及缺乏司法机关提供的专门知识、无障碍条件和合理便利。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防止和打击针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污名化和陈规定型观念,并向他们提供关于各种暴力形式以及他们可以利用的投诉和补救机制的无障碍、适龄信息;

(b)发展关于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成人和儿童的有力证据库,包括通过全面的包容残疾的研究和普遍性研究,并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纳入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普遍性研究;

(c)在联邦和州一级制定战略,确保受害者支助服务、支助服务信息和报告机制的无障碍性,确保报告机制的无障碍性和独立性,包括在机构中,并为相关司法和行政官员提供关于残疾人人权模式、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专业发展方案;

(d)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儿童和难民以及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能够利用举报暴力行为的保密机制,确保对包括收容机构中的剥削、暴力和虐待行为的举报进行及时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为暴力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纠正、赔偿和康复。

保护人身完整(第十七条)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被认为“无识别能力”的16岁以上的人可以根据授权绝育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绝育;缺乏关于此类程序的数据和补救措施;

(b)各州缺乏统一的保护措施禁止将自闭症儿童包裹在冰冷潮湿的床单中的“打包”做法;

(c)间性人可能会遭受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医疗和/或手术干预,包括在婴儿期或儿童期;遭受间性生殖器切割的间性人缺乏持续的医疗保健、心理社会支持和重新融入社会,也缺乏获得补救的途径。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禁止未经残疾人同意对其实施绝育手术,废除允许第三方替代同意绝育手术的法律规定,收集关于绝育手术的分类数据,并采取措施向遭受强迫绝育的残疾人提供补救和支持;

(b)在所有各州禁止“打包”儿童的做法,并采取措施确保遭受这种待遇的儿童得到康复和补救;

(c)通过明确的立法规定,明文禁止对间性婴儿和儿童进行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医疗干预,包括外科手术、激素或其他医疗程序;为间性人儿童的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支持;延长诉讼时效,以便能够进行刑事和民事补救;并向遭受间性生殖器切割的间性人提供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联邦庇护中心,缺乏向残疾寻求庇护者提供支持的专门医护、基础设施和便利、通信、合理便利和合格人员,保安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b)庇护程序中缺乏无障碍信息和程序便利;

(c)联邦移民法对经济独立的要求影响了残疾人获得和保持居留证或寻求家庭团聚的能力。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并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在联邦庇护中心为残疾寻求庇护者建立拟议的单一联络点;确保残疾寻求庇护者能够获得专门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和便利、无障碍通信、合理便利和合格的支助人员;并防止联邦庇护中心的保安人员使用武力;

(b)最后编定“有特殊需要”的人的准则,并确保这些准则基于《公约》的标准和原则,包括在获取信息和提供程序便利方面;

(c)审查《联邦移民法》关于经济独立的要求对残疾人的影响,包括法院应当如何理解和承认残疾,以取消或修改这一要求。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成人和儿童,包括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和自闭症患者被收容,以及关于这些收容机构中暴力和虐待的报告;

(b)缺乏一个综合性系统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提供个性化的支持和个人援助,社区中供残疾人负担得起和无障碍的住房不足。

40.委员会回顾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与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

(a)制定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作为优先事项,结束对所有残疾人的机构收容,包括小型寄宿家庭,采取措施防止跨机构收容,支持从机构收容过渡到社区生活,并规定具体的时间框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及明确的执行和独立监测责任;

(b)加强对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个人援助支持和服务,并确保残疾人在个人选择的基础上获得社区中负担得起和无障碍的住房。

表达和见解自由以及获得信息(第二十一条)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三种瑞士手语未被承认为官方语言;

(b)残疾人在获得公共信息和通信,包括网站和媒体服务方面面临各种障碍。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承认瑞士的三种手语为联邦和州一级的官方语言,促进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掌握和使用手语,确保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并确保与聋人社群密切协商和接触,特别是在学校、大学和其他环境中;

(b)在联邦、州和市各级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和通信标准,以确保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无障碍,包括在公共活动中以及在网站、电视和媒体服务上提供的信息;

(c)为开发、推广和使用无障碍通信方式调拨足够的资金,例如盲文、聋盲口译、手语、Easy Read、简明语言、音频描述、视频转录、字幕以及触觉、辅助和替代通信手段。

尊重隐私(第22条)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申请社会保险和其他应享权利的残疾人需要提交不必要的大量个人资料;

(b)由于《残疾人歧视法》不适用于各州和市政府提供的服务,因此缺乏诉讼权。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联邦和州一级的立法和政策确保数据收集仅限于具体相关的数据,仅在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披露个人数据,数据保护涵盖在机构中生活的人的个人数据;

(b)确保残疾人的个人数据隐私受到各州数据保护法的全面保护,包括提起诉讼和获得补救的权利。

尊重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支持不足,无法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家庭生活方面的权利,也无法防止将残疾儿童送入收容机构;

(b)缺乏措施支持残疾父母履行父母责任,防止儿童因父母或本人残疾而与父母分离,并确保由大家庭或替代家庭提供替代照料,而不是在机构中安置。

46.委员会回顾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共同作出的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2022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家庭生活方面的权利,包括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援助,以防止将他们送入收容机构;

(b)向残疾父母提供具体的支持服务,禁止以儿童或父母一方或双方残疾为由将儿童与其父母分开,并确保替代照料仅在大家庭或替代家庭中提供,而不是安置在机构中,包括集体之家。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隔离教育环境中的儿童人数众多,适用《州际特殊教育协议》将残疾儿童纳入特殊教育;

(b)主流学校缺乏支持包容性教育的资源,包括主流学校缺乏手语翻译、合理便利和具有包容性教育专业资格的教师;

(c)残疾学生,特别是有智力或心理残疾的学生,在获得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方面面临障碍。

48.委员会回顾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引入接受包容性教育的宪法权利,并制定一项综合性战略,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或心理残疾儿童和自闭症儿童,实施高质量的包容性教育,就具体目标、时间框架、预算、特殊学校的资源转移以及联邦和州一级的包容性教育课程和教学资格作出规定;

(b)确保州际特殊教育协议和州政策的适用不会导致残疾儿童被纳入特殊教育,并维护他们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c)确保残疾人能够参加无障碍和包容性高等教育,包括通过提供合理便利,并确保他们能够参加包容性方案,接受经认证的基本职业和专业培训。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在获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无障碍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初级和专科医疗服务的无障碍性、缺乏合理便利、各种医疗专业对残疾人的偏见,以及阻止对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进行补偿的费用限制;

(b)缺乏足够的基于社区的非强制性精神卫生服务和支持,精神卫生机构正在建立400个新的位置;

(c)没有足够的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高质量、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性教育。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在联邦和州一级获得高质量、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确保执行无障碍标准和由公共和私营医疗机构提供合理便利;

(b)为公共和私营保健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残疾人人权以及在提供保健服务的所有方面的无障碍和合理便利要求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c)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阻碍补偿额外残疾相关费用的费用限制;

(d)与心理残疾者组织密切协商,根据《公约》的原则和标准,在所有各州发展基于社区的非强制性精神健康支持;

(e)确保高质量、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性教育包容并向所有残疾人开放,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仍在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女童。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被隔离在“受保护的劳动力市场”,工资很低,向公开劳动力市场过渡的机会有限;

(b)残疾人在获得公开劳动力市场就业方面面临障碍,导致高失业率,特别是残疾妇女的高失业率。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的情况下:

(a)制定和实施一项综合行动计划,协调联邦和州一级关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能力规定,并使残疾人能够从“受保护的劳动力市场”过渡到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开放劳动力市场,在包容性的工作环境中同工同酬,并有职业发展机会;

(b)在联邦、州和市各级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包容性开放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

(c)制定和实施措施,通过适当的政策,如目标、平权行动方案和奖励措施,包括专门旨在增加残疾妇女就业的政策,增加残疾人在公开劳动力市场,包括私营部门的就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的贫困风险高得不成比例,对残疾相关费用的支持不足,对贫困和残疾之间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国家防止和消除贫困平台(2019-2024年)》的实施计划中没有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措施;

(b)残疾人面临的障碍,包括诊断为晚期自闭症的成年人以及其残疾被认为不符合病残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资格标准的人。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人的具体需求纳入《国家预防和消除贫困平台》的实施计划,并确保在联邦、州和市各级采取减贫措施;

(b)审查有关残疾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和制度的资格标准和评估规定,以确保覆盖所有残疾人。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被视为“永久丧失辨别能力”的残疾人被排除在联邦和州一级行使投票权之外;

(b)残疾人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不足;

(c)有报告称,残疾人因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失去了社会保险福利,有关部门认为这种参与证明他们能够工作。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联邦和州一级导致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被剥夺投票权的所有法律规定;

(b)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有效和充分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机构中的残疾人,能够参与投票过程,并为残疾人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和在各州及联邦一级参加选举提供机会和支持;

(c)建立机制,确保所有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包括通过宣传,不会因此招致惩罚或报复,如被取消社会保险福利和其他应享权利。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第三十条)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执行《马拉喀什条约》和承认聋人的具体文化和语言特征。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马拉喀什条约》的措施,增加无障碍出版作品的供应;

(b)承认聋人的特定文化和语言特征,包括手语和聋人文化。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各级政府没有全面的残疾数据框架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残疾人在所有生活领域状况的分类数据;

(b)缺乏有关国际合作的分类数据收集。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联邦、州和市各级制定综合性残疾数据框架,以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残疾人在所有生活领域的分类数据;

(b)与残疾人合作,促进独立和包容性研究,提供证据基础,为与残疾有关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

(c)在所有人道主义和发展方案中收集关于残疾的分类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国际合作的战略和方案没有认识到残疾问题的跨领域性质,也没有根据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让它们积极参与制定。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准则,确保所有国际合作方案都包容残疾并与《公约》相一致,不会导致残疾人被隔离;

(b)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通过其代表组织,在设计、制定、监测和评价国际合作战略和方案时,得到密切协商并积极参与;

(c)在所有人道主义和发展项目中坚持使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制定的残疾标志,并确保在应用方面的培训。

国家执行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政府内部目前的协调机制缺乏将《公约》纳入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主流的能力,特别是在州一级,而且只有四个州设有残疾问题协调中心;

(b)计划中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范围有限;

(c)缺乏关于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正式机制的信息。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联邦和州一级协调和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政府机制,在各州指定残疾问题协调点,以执行《公约》,并建设将残疾人权利纳入政府所有部门和各级主流的能力;

(b)缔约国应设立一个具有广泛的保护人权任务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并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提供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c)确保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地参与和充分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四.后续行动

资料的传播

65.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段所载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建议、第26段所载关于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承认的建议和第40段所载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建议。

66.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群体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67.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Easy Read)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5月15日之前提交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