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BEL/CO/16-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March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比利时第十六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4年2月6日和7日举行了第2271次和第2272次会议(见CERD/C/SR.2271和2272)上审议了比利时以一个文件提交的第十六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4年2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289次和第2290次会议(见CERD/C/SR.2289和2290)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地以一个文件的形式提交了第十六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满意地与缔约国的代表团进行了坦诚和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对话。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在审议本报告时所提供的口头介绍和详细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扬自缔约国提交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在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方面的进展:

(a)2009年12月22日皇家法令修订了实施关于雇用外国工人的1999年4月30日法的2009年6月9日的皇家法令第17条,允许6个月未收到其申请答复者进入劳动市场;

(b)2011年9月12日法修订了关于向未陪伴外国未成年人准允临时居住许可的1980年12月15日法;

(c)2013年1月14日法对基于歧视动机,包括在加重情节案件内加重对某些罪行的惩治;

(d)2012年3月通过了罗姆国民的融合战略;

(e)打击贩运和偷渡人口的2012-2014年全国行动计划;

(f)2012年12月1日建立了“Kazerne Dossin”大屠杀和人权纪念碑、博物馆和文件中心。

4.委员会对基于平等与打击种族主义行动中心的工作,包括其有关社会经济监督和多样性监督工作表示满意。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日;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1年6月2日。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全国反对种族主义行动计划

6.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并未按照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通过一项反对种族主义的全国行动计划(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一项全国反对种族主义行动计划的进程。

建立一个全国人权机构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基于平等与打击种族主义行动中心已成为联邦互动且具有能力在区域和地方各级监督歧视。然而,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尚未建立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员机构。委员会还关注,在事关移民和非国民的事项方面,已将基于平等与打击种族主义行动中心的职能转交给一个新设立的机构:分析移民流向、保护外国人基本权利、和打击人口贩运行动的联邦中心。该中心只有联邦一级的权力。该中心的委员有执法部门委任,这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新近建立的移民流向分析、保护外国人基本权利、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联邦中心(移民中心)其有效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人力与财力资源,确保新中心在有关移民歧视方面与基于平等和打击种族主义行动联邦间中心紧密合作。

特别措施

8.委员会指出,尽管2007年5月10日法授权使用特殊措施,但该法规定发布一项皇家法令,具体规定了此类措施可以使用的情况。委员会关注,几乎经过了七年,但这一皇家法令尚未发布(第二条)。

委员会提到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与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发布2007年5月10日法所规定的皇家法令,使公共与私营实体能够通过有关具体措施的政策。

禁止助长种族歧视的组织

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对属于鼓吹和煽动种族歧视组织的个人,缔约国采取惩治的方针,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四条(b)款通过法律宣布煽动和鼓吹种族主义的组织为非法组织(第四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缔约国的义务的第1(1972)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法规的第7(1985)号一般性建议、关于针对基于族裔宣统的有组织暴力问题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打击种族歧视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这些一般性建议声明《公约》第四条的条款是预防和强制性质的,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通过具体的立法以实施《公约》第四条的各个方面,包括规定鼓吹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组织,应予以禁止的条款。

反犹太主义和伊斯兰恐惧症

10.鉴于缔约国内宗教和种族相互交叉的性质,同时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实施了多种措施打击反犹太主义和伊斯兰恐惧症,其中包括提高认识运动,建立有关反犹太主义的监督单位,反对网络仇恨运动,委员会仍然关注在缔约国内继续发生若干伊斯兰恐惧症和反犹太主义的行为(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打击反犹太主义和伊斯兰恐惧症,提高警觉,加强措施;

(b)加紧开展反犹太主义和伊斯兰恐惧症的提高认识运动,在其人口的各种族裔群体之间促进容忍;

(c)迅速调查,起诉和量刑制裁肇事者,向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

(d)调查社会中反犹太主义和伊斯兰恐惧症的根本根源,并向委员会汇报结果;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在国内法庭和法院内审议伊斯兰恐惧症和反犹太主义行为案件的结果。

11.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解释,委员会仍然关注弗拉芒社区教育自主理事会决定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学校内禁止穿着具有宗教信仰的服饰,在法语社区只由各个学校采取决定,这可能成为歧视某些族裔群体成员的根本原因(第二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学校和在就业场所有关宗教信仰穿着的政策实际上不会导致基于族裔和国籍的歧视,也不成为分割的原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有关这一主题的对话和容忍。

警察与基于种族的行为与暴力行为

12.委员会欢迎发布了2013年6月17日第13/2013号通告,并且缔约国已经为警察和法官开展了培训方案,但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警官对具有移民背景者施加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暴力行为和虐待, 这一现象仍然是个问题。委员会还关注至今投诉数量仍然非常少,警察常设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案件也非常少。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由缔约国法庭处理的由警官犯下的具有种族主义动机的行为和暴力的案件非常少(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坚决有效地打击警官所犯具有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种族动机暴力的受害者,包括非法移民,能够在不害怕遭受报复的情况下有效地提出申诉;

(b)确保彻底、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种族动机行为的指控,起诉和量刑制裁肇事者,包括采取纪律措施;

(c)加强申诉警官的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d)加强对警官进行人权培训方案,包括有关《公约》条款的培训方案,并给予足够的培训时间,对培训方案的效力进行评估;

(e)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法庭审讯具有种族动机行为案件的结果,包括纪律处分的结果。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解释与补充文件,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有报告表明,持续存在警察在驱逐外国人时实施暴力,委员会进一步关注,联邦和地方警察总检察官只对少数问题进行检察,没有向该机构提供充分的资源,可能影响其有效地实施其职责对驱逐进行控制与监督。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此类暴力行为的受害者难以提出上诉(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监督驱逐外国人的情况,提高控制驱逐的数量,确保联邦和地方警察的总督察具有充分资源,有效地执行其职责。考虑允许非政府组织监督驱逐或者通过其他措施确保监督,例如录像记录等。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促进对驱逐期间发生的基于种族的暴力行为提出申诉,调查此类申诉,量刑制裁负有责任者,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与援助。

刑事司法系统内的外籍人

14.尽管缔约国承认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可靠数据,委员会仍然关注有报告表明,刑事司法系统内关押过多的外国血统的人,包括关押人数的比例与关押长度。

根据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在刑事司法制度内外国血统人数过多的程度,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这方面所发现的任何问题。

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对非公民的结构性歧视

15.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在联邦、区域和社区各级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移民和外籍人在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继续面临各种障碍。特别是,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外籍人,尤其是来自非欧洲联邦国家的外国人,在就业领域面临结构性歧视,因为在就业领域内似乎存在着“种族分层”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此类人员在获得住房方面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第五条)。

委员会提到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200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联邦、区域和社区各级现有措施,促进外籍人在劳动市场的融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结构性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招聘外籍人参加工作,酌情实施特别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有效调查就业领域方面的种族歧视案件,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在联邦、区域和社区各级采取的措施,便利外籍人获得适宜住房,坚定地打击在获得住房方面的种族歧视现象。

16.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限制非法移民获得紧急医疗救护。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尽管Antwerp, Ghent和Brussles有一些公共社会援助中心,但对非法移民的紧急医疗照料是有条件的:要求他们同意自愿返回其原籍国。委员会进一步关注,2012年1月19日法,该法就有关公共社会援助中心的1976年7月8日的组织法增加了第57条之五,该条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到达比利时之后的3个月无资格享有社会援助(第五条)。

委员会提到有关歧视非公民的第30(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区域和社区各级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非法移民能够获得保健服务,而不因其国籍而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2012年1月19日法,规定新近从欧洲联盟各国到达的新移民能够享受社会服务,而不受到基于国籍的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提供的解释,委员会关注修订《国籍法》的《2012年12月4日法》使获得比利时国籍更加困难。委员会还关注这些修正,特别是有关经济融入的新标准,对移民融入比利时社会增加了额外障碍,对于难以获得支付工资就业者而言更是如此。委员会进一步关注,修正有关以家庭团聚为由进入、居住、定居和驱逐外国人的《1980年12月15日法》的《2011年7月8日法》,该法对比利时国民的家庭团聚施加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从而使最近非欧洲联盟原籍同化的比利时人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不歧视非公民的30(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有关获得比利时国籍的立法,促进移民融入社会。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使经济融入标准更加灵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关同化者的家庭团聚的立法不存在基于原籍和种族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对罗姆人与旅行者的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各个城市就教育、就业、保健照料和文化实施了包容性政策,但委员会关注罗姆人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始终面临着社会排斥和直接与间接的歧视。委员会特别关注,由于罗姆人在缔约国内的间歇居住,而使他们在获得住房方面受到歧视(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对罗姆人歧视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区域和社区各级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罗姆人的融合,并坚定地消除在就业、教育和保健领域内对罗姆人的直接与间接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罗姆人磋商,定期审查有关罗姆人的政策,优先持久地解决其居住状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实施其《罗姆人融入全国战略》。

19.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尚未持久地解决旅行者的住房状态,他们继续没有地点,并处于被地方当局驱逐的风险之下。特别是,委员会关注房车不被承认为有效住房,在佛兰芒和布鲁塞尔地区,住房质量标准并不包括房车车队或者他们停车场所。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有报告表明,旅行者在市政作为居民注册时遇到困难,阻止他们具有有效的身份证,阻止他们能够充分地享有其权利,特别是获得各种福利服务(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旅行者的住房状态,包括承认房车是有效的住房,向房车提供适当的场所,并且通过适当的住房质量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旅行者在市政登记注册。

寻求庇护者的待遇

2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提供的解释,说明了根据欧洲议会第604/3013号规则(欧洲联盟)和2013年6月26日理事会的规则(都柏林III)对寻求庇护者规定的待遇,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寻求庇护者继续有系统地被扣留在边境(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凡有可能,尽量采用非拘留措施,在边境拘留寻求避难者应作为是万不得以才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国内一级实施《都柏林III》,当局对该文件的解释应符合国际标准与《公约》。

人口贩运

21.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持续存在人口贩运现象,尤其是为经济剥削和性剥削贩运妇女与儿童的现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方面的具体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对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受到严格条件限制(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包括有效地实施其《打击人口贩运和人口偷渡全国行动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调查人口贩运事件,起诉那些负有责任者,量刑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对受害者的援助,向他们提供充分的补救。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其法律,以便更有利地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按照国籍和族裔分类的统计数据。

移民的文化与语言

22.委员会关注没有任何资料表明缔约国如何努力促进保留移民的文化与语言(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各种措施以期促进和加速保存与发展在其领土内已定居的移民群体的文化与语言。

D.其他建议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3.根据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条款纳入其国内立法时,考虑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的相关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的信息,说明在国家一级为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对话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其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那些打击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并且扩大对话。

《公约》第八条的修订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方第14次会议上通过,并且由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第63/243号决议、第65/200号决议和第67/156号决议,大会在这些决议中强烈促请各缔约国加速对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6.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8、19和20段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27.委员会还希望提醒缔约国特别注意上文第7,10,12和15段内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就实施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宣传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提交其报告时,同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并酌情以官方及其他常用语言公布委员会有关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准备下一次报告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8年9月6日之前以一个单一文件提交其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条约具体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论述本结论性意见内所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具体报告文件篇幅限于40页和具体条约报告60至80页(见文件HRI/GEN/2/Rev.6所载协调报告准则,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