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HN-HKG/Q/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August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Chinese,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 only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与中国香港第四次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第二和第十四条)

1.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5段),请说明中国香港作出了何种程度的努力,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不会损害中国香港在《公约》下的义务,特别是《公约》第二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或与法治原则相抵触,并确保人大常委会仍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请澄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广深港高铁在九龙的联合检查站安排所作决定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请解释中国香港如何处理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公约》不符的情况。

2.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第7段)和中国香港提供的资料(CCPR/C/CHN-HKG/4, 第9段),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处理《公约》所载所有权利,并赋予其足够的权力,包括加强平等机会委员会和其他现有机构的独立性,并扩大它们的任务范围,以促进和保护《公约》所载各项权利。

紧急状态和关于国家安全、反煽动和反恐的法律(第二、第四、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3.请澄清《公约》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法》)之间的关系,并说明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适用和执行该法不违反《公约》规定,特别是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而言,请澄清《国安法》以下条款是否符合《公约》:(a)载有“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及“恐怖活动”定义的条款;以及(b) 赋予行政长官委任法官处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权力,以及赋予律政司司长就陪审团审讯指示原讼法庭的权力的条款。请说明作出了哪些努力,确保通过这项法律的过程透明,并考虑了中国香港公民的意见。

4.关于《国安法》,请详细说明以下内容:(a) 计划采取哪些程序和立法措施,执行该法第五十六和第五十七条;(b) 《国安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其域外适用范围;(c) 《国安法》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语的含义。还请详细说明以下情况:(a) 赋予由《国安法》设立的执行机制哪些权力和豁免,以及计划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这些权力和豁免与《公约》相一致;(b) 《国安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哪些权力和豁免,以及有哪些问责机制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国安法》对中国香港的法律作出了或计划作出哪些修订。

5.请提供资料,说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1922年)是否与《公约》第四条相一致,并澄清是否明确禁止在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所载不可克减条款;是否提供了与克减有关的程序性保障;哪些情况构成“公共危险”和“紧急情况”;立法会是否有权批准、修订或废除根据该条例通过的任何紧急情况规例。请说明是否正在考虑废除该条例或全面修订其规定,以确保其与《公约》相一致。

6.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14段),请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叛国”和“煽动叛乱”罪行的范围,以及“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一词的范围,在预期的法例及《刑事罪行条例》中有适当和狭义的定义。请澄清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使用不精确和宽泛术语定义的关切,特别是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的关切,以及这些定义对保护《公约》所载权利的不利影响,并说明为解决这些关切问题采取的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涉嫌或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或相关罪行的人提供的法律保障,以及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或相关罪行的人,特别是组织和参加抗议活动者的案件情况。

不歧视和男女平等(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7.关于中国香港提供的资料(CCPR/C/CHN-HKG/4, 第23段和第186-187段以及附件26C),请详细说明进一步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反歧视法例,即《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领域基于《公约》所禁止的所有理由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请说明中国香港是否正在考虑制订这方面的全面反歧视法例。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19段),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将《种族歧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政府,特别是香港警务处和香港惩教署,并提供资料,说明平等机会委员会收到多少宗针对警察和惩教人员的种族歧视案件,以及这些案件的结果。

8.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23段),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承认同性伙伴关系及解决同性伴侣面临的歧视问题。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于承认跨性别者的立法进展,并澄清法律承认变性的某些要求,如剥夺生育能力和性别确认手术是否符合《公约》。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特别是如何防止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如何为他们举办同性恋骄傲游行等活动的权利提供便利;并对关于被拘留的跨性别者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受到侵扰性和侮辱性全身搜查、单独监禁和无法获得激素治疗的报告作出回应。

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9.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18段),请说明采取了何种程度的措施,加强执行《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以及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对父母与子女一起自杀或让子女无人看管的案件。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10.请提供资料,说明对警察使用武力予以规范的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1990年)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武器的人权指南》(2020年)。关于中国香港提供的资料(CCPR/C/CHN-HKG/4,第31-32段),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承认以“合法权限、理由或解释”作为免责辩护的酷刑或虐待案件,并提供承认禁止酷刑的不可减损性质的法院裁决实例。有报道称,在2019年11月12日包围香港城市大学期间,防暴警察总指挥指示下属瞄准并向抗议者头部射击,请对这类报道作出评论。此外,请澄清这项指示是否构成《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3条第(4)款规定的部属人员的合法权限、理由或解释。

11.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12段),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建立一个具有足够调查权力的独立机制,包括是否加强现有机制,以有效处理关于警察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投诉警察课收到投诉的情况,包括投诉、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实施的制裁。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根据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完善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规定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有报道称,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往往不出示委任证,不在制服上佩戴任何形式的身份证明,实施逮捕时也不告知嫌犯被捕的原因,请对这类报道作出评论。

12.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在押期间自杀和其他死亡的情况,包括死亡人数、开展的调查和调查结果,以及为防止再次发生死亡事件采取的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拘留期间和在拘留地点发生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包括案件数量、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情况、对施虐者的制裁,以及为防止再次发生此类案件采取的措施。请具体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加强对拘留场所人员的监测和投诉机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及为防止报复申诉人采取的步骤。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减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被拘留者,包括对移民拘留设施中的被拘留者的影响。

外国人,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13.请解释《入境条例》为反对任意拘留外国人的声请人提供的程序保障,包括司法监督和对处境脆弱者的保护。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允许那些经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证实声请成立的人或已被承认为难民的人工作,并承认他们的居留权,特别是他们在中国香港出生的子女的居留权。请提供资料,说明正在进行的《入境条例》审查的情况。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先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15段)的执行情况。

14.请解释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证实声请成立的人数很少的原因,并对有关给予保护的门槛不当和甄别机制无效的报告作出评论。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改进对声请人的统一筛选机制,包括是否传播有关声请和上诉程序的信息、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及时公布委员会决定。请提供资料,说明就保护处境脆弱的寻求庇护者,如酷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或贩运人口的幸存者,向相关官员提供的指导方针和培训。

消除奴役、仆役和贩运人口现象(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15.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 第20段),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将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在中国香港适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有报道称,执法和司法人员对贩运人口问题缺乏了解,机构间协调不力,导致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请对此作出评论。请提供这方面的年度统计数据,包括现有关于公职人员作为犯罪人或同谋的案件的资料。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贩运人口受害者因人贩子强迫他们实施非法行为而受到惩罚,改进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确认和转介工作,以及向其提供保护和援助。

16.中国香港在提供的资料(CCPR/C/CHN-HKG/4, 第62和65段)中表示,打算维持关于外籍家庭佣工的“两星期规则”和留宿要求,请具体说明采取了哪些立法和体制措施,加强对外籍家庭佣工的保护,使其免受雇主和职业介绍所的劳动剥削和虐待,并为他们报告发生的剥削和虐待行为提供便利。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对经常从事贩运外籍家庭佣工、向外佣收取过高费用及引诱他们陷入债役的职业介绍所的制裁,并说明中国香港如何处理在被吊销执照后继续营业、有时以不同名字重新开业的职业介绍所。请澄清外籍家庭佣工与其他移民工人在申请永久居留身份时计算在中国香港居留年份的区别。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平审判权(第二和第四条)

17.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司法独立,保护法官不受外部干涉,不会因为其判决而受到报复和恐吓。还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法律援助的可及性和充分性,以及法律援助申请者的资格标准。请说明自2013年法律援助服务局审查以来,为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采取的步骤。

隐私权(第十七条)

18.请提供资料,说明就《截取通讯及监察(修订)条例》第3条第(1)款(a)项中关于授权截取或秘密监视的条件的解释,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哪些指导。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对第2类监察的行政授权,包括使用的拦截和监视设备、制定的监督程序,以及发出或续期的行政授权的数量。此外,请提供资料,说明在应对COVID-19背景下发出的拦截和/或秘密监视授权的情况,并说明作出了哪些努力,确保这些措施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的要求。

19.请说明在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期间发生事件后,包括选举事务处在内的公共机构为加强保护个人数据采取了哪些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收到的投诉的最新情况,包括关于投诉数量和结果的年度统计数据,并单独说明针对执法人员的投诉的情况。有报道称,在反对引渡法案的抗议活动期间,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查看了被捕者智能手机上的私人数据,请对此作出评论。

表达自由(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一条)

20.有报道称,记者、学者、学生、政界人士和人权维护者日益面临威胁、人身攻击、网络攻击、骚扰和恐吓,请对此作出评论。还有报道称,记者加强了自我审查,他们受到的外部压力加剧;外国记者和人权活动家的工作签证被拒签,或被禁止进入中国香港;有出版商、书商失踪、被任意拘留和遭受酷刑和虐待的事件;此外,社交媒体受到审查,请对这类报道作出评论。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和创造有利于自由表达意见(包括不同意见)的环境。

21.请提供资料,说明有关媒体公司所有权和管理的立法和体制框架。也请提供资料,说明在制定新的获取信息的立法和限制《公开资料守则》规定的广泛例外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

22.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中国香港关于对学术机构的拨款、任命和管理问题的政策不损害这些机构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享有的自由。请评论关于《国歌条例》可能不适当地限制《公约》所载权利,特别是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所载权利的关切,并提供关于该条例执行情况的资料。

和平集会权(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23.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117,第19段),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审查《公安条例》采取的步骤。请详细说明对公众集会施加的限制或条件,包括根据该条例中的“国家安全”条款发出通知的限制或条件。有报道称,该条例被滥用,因该条例被捕及检控的人数大幅增加,导致有人因害怕被检控而不敢参加和平抗议活动,亦请对这类报道作出评论。请解释对雨伞运动抗议领导人的法律诉讼长期拖延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诉讼现状的资料。

24.有报道称,中国香港近年来过度限制行使和平集会自由,例如以无理理由拒绝公众集会申请的情况增加、不反对通知被撤销、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禁止在抗议活动中戴口罩和镇压示威活动,以及适用公众妨扰法等,请对这类报道作出评论。请提供资料,说明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逮捕的抗议者人数以及对被定罪者的起诉、定罪和指控的情况,并对大范围使用逮捕权,作为“抓捕、拘留、释放”这一恐吓政策做法的指称作出回应。具体而言,请提供资料,说明2020年4月18日逮捕15名民主派知名人士的情况,包括对他们提出起诉、定罪和指控的情况。

25.有报道称:(a) 水炮使用了含有化学刺激物的水,构成健康风险;(b) 在最近的多起事件中,使用了实弹鸣枪示警;(c) 执法人员在2019年7月至11月的抗议活动中对示威者和旁观者进行身体和性侵犯;以及(d) 2019年12月31日,立法会议员许智峯被近距离使用胡椒喷雾,请对这类报道作出评论。在这方面,请提供资料,说明投诉警察课收到投诉的情况,包括投诉、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实施的制裁。也请提供资料,说明在这方面进行独立调查的情况。有报道称,在2019年及此后的抗议期间,非暴力抗议者、人权维护者、记者、救援和医务人员以及旁观者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有人在警察拘留期间遭受虐待和袭击,请就这类报道作出评论,并提供与公众抗议有关的逮捕和定罪人数的统计数据。

结社自由(第二十二条)

26.请提供资料,说明《社团条例》中规定的社团和政党注册程序。有报道称,警方拒绝或取消或禁止社团注册无须经法院或独立审裁处批准,对此决定的司法覆核只限于程序问题,而不涉及决定的实质问题,请澄清这类报道。请说明为处理社团注册事宜的警务人员提供了哪些有关适用《社团条例》的指导,包括对“国家安全”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字眼的解释。还请说明已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步骤,加快处理大量积压的工会登记申请。

参与公共事务(第二、第三、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27.关于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CHN-HKG/CO/3,第6段)和中国香港提供的资料(CCPR/C/CHN-HKG/4, 第172-181段),请说明正在采取或计划采取哪些新的具体措施,旨在全面落实《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真正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实施这些措施的预期时间表。鉴于有6名候选人――2018年立法会补选的4名候选人、2019年村代表选举的1名候选人和2019年区议会选举的1名候选人――被取消资格,请提供资料,说明选举管理委员会取消候选人资格的标准,并解释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宣誓的解释是否符合《公约》。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妇女以及属于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人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