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RM/CO/7-1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亚美尼亚第七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7年4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2524次和第2525次会议(见CERD/C/SR.2524和2525)上审议了亚美尼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七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ARM/7-11),并在2017年5月9日举行的第253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答复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并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开放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修订《宪法》第29条,规定了法律面前平等并禁止任何歧视;2015年公投通过;

(b)修订《宪法》第89条并通过新的《选举法》,就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作出规定(主要是修订后的《选举法》第95条);2015年公投通过;

(c)《难民与庇护法修订补充法》,2015年;

(d)《确保男女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法》,2013年;

(e)国家保护人权战略,2014年;

(f)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4年;

(g)修订《替代服役法》,2013年;

(h)2012-2015年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2012年。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2011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本国法规与反歧视立法中的地位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称,条约规范优先于本国法规,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使本国立法符合《公约》,主要是修订了《宪法》第29条和反歧视法草案,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目前尚未使《公约》所有条款充分生效(第一和第四条)。

6. 委员会重申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ERD/C/ARM/CO/5-6,第8段),并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1985)号和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反歧视法草案并继续使本国立法与《公约》相一致。

人权维护者办公室

7. 委员会欢迎人权维护者办公室2013年5月获A级重新认证,但关切的是,办公室资金不足,有效执行任务的能力因此削弱(第二条)。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全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人权维护者办公室持续提供充足资金,包括地区办事处和国家预防机制持续运作所需资金。

煽动种族仇恨与鼓吹种族主义宣传的组织

9.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称:《刑法典》第226条将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种族优越性或侮辱民族尊严的行动定为犯罪,现行立法规定,参与种族主义行为的组织应予解散。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将种族主义组织和参加此等组织定为犯罪的法律缺失,这有悖《公约》规定(第四条(丑)项)。

10. 委员会回顾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ERD/C/ARM/CO/5-6,第8段),提醒缔约国有义务按《公约》第四条(丑)项宣告鼓吹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并加以禁止,确认参加此等组织或活动是受到依法惩处的犯罪行为。

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立法

11.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话语中存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带有歧视的言论,包括公众人物和政治人物及媒体(主要是互联网)上的言论,主要针对宗教少数群体、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委员会还注意到,除其他外,《刑法典》第63条将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宗教狂热列为从重处罚或承担罪责的依据(第四至第五条)。

12. 委员会谨记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强烈谴责并远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带有歧视的公共话语,包括公众人物的言论,并呼吁责任人确保自身公开言论不至加剧煽动种族仇恨。还建议缔约国登记、调查并惩处仇恨言论案件及责任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单独定义并禁止仇恨犯罪。

举报种族歧视案件并追究犯罪者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述及四起种族歧视刑事案件(见CERD/C/ARM/7-11,附件四),并有意逆转反歧视法草案以往所规定的歧视案件之举证责任,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报告期内种族歧视案件登记、调查和经法院审理的数量少。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申诉数量少可能说明国内援引《公约》权利有所阻碍,包括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缺乏认识,难以诉诸司法或对法律手段缺乏信任(第二条和第四至第七条)。

14. 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再次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受害者不提出申诉或法律诉讼可能说明立法不够明确、对可用补救认识不足、担心社会不认同或批评、或是当局不愿启动诉讼。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便利少数群体诉诸司法,传播种族歧视相关立法的信息,并告知境内居民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以及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

少数群体的处境和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本国的族裔构成(见CERD/C/ARM/7-11,附件一和附件三),但遗憾的是,缺乏数据说明少数群体、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Lom(也称Bosha)族和莫洛肯族等小族裔群体的情况(第五条)。

16.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经济和社会指标的最新数据,按族裔、国籍和原籍国分列,以便委员会更好地了解少数群体、难民与寻求庇护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针对Lom族和莫洛肯族等小族裔群体开展研究调查,以评估这些群体享有《公约》所保护之权利的情况。

非公民的处境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协助并接纳大量难民,主要是来自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难民,但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批准难民身份时存在基于族裔、宗教或民族出身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13年签署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正在进行批准公约的国内程序(第一和第五条)。

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善庇护程序,确保寻求庇护者公平高效地办理难民身份手续而不因宗教或族裔、民族出身而受到歧视,以便更好地履行《公约》第一和第五条的义务及委员会关于非公民歧视问题的第30号(2004)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完成《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程序。

受教育

19.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为所有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并开展其他工作以提高少数群体受教育水平。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缺乏说明小学和中学少数群体成员完成学业和辍学的人数以及进入大学的人数的分列统计数据(第五条)。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集数据并监督少数群体成员接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情况。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特别措施的含义与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视需要强化并执行特别措施,提高少数群体儿童就学率并减少其辍学率。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增加少数群体教师人数,包括协助他们利用培训课程。

参与公共生活

21. 委员会称赞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民议会中少数群体席位指标,但遗憾的是,由于存在既定门槛,很多少数群体仍受到排斥,无法利用该指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该指标的适用仅限于国民议会(第五条(寅)和(卯)项)。

22. 委员会注意到设定门槛或许有必要,同时建议缔约国审议指标系统,以便增加国民议会中的少数群体代表。委员会强调,应尽可能确保所有群体有效参与公共机构和机关,包括公共管理、政策与司法机关,因此建议缔约国让少数群体代表也加入这些机构。

少数群体妇女与女童

23. 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家庭法》第10条修正案将最低婚龄从17岁提高至18岁,但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雅兹迪人社区仍常见童婚,大量婚姻未经登记(第二和第五条).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进一步改革本国立法,撤销准许童婚的例外,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登记所有婚姻关系。

D.其他建议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6. 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经由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27. 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0.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4和第18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1. 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0、第12和第22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信息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0年7月23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二至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