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RM/CO/5-6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亚美尼亚

1. 委员会在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和3月1日举行的第2071次和2072次会议(CERD/C/SR.2071和CERD/C/SR.2072)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的亚美尼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RD/C/ARM/5-6)。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以及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情况。委员会还对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表示欢迎,觉得代表团对所提出问题和意见的坦率而积极的答复令人鼓舞。

B.积极方面

3. 自2002年审查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以来,为与种族歧视作斗争,促进其人口中各族裔和民族群体之间的容忍和理解,缔约国采取了立法、体制和其他措施;委员会对此感到满意。它还特别感兴趣地注意到:

(a)《宪法》禁止,除其他外,特别是以种族、肤色、族裔、遗传特点和个人情况为由的歧视;

(b)将禁止种族歧视纳入有关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如《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法》;

(c)《刑法》规定族裔和种族动机为责任与惩罚的加重因素;

(d)建立了能与少数民族进行对话和协商的各种机构,如少数民族民族与文化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公共理事会少数民族委员会,并设立了少数民族和宗教事务部,该部除其他任务外,首先是执行政府的少数民族政策;

(e)缔约国努力保护、宣传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并向少数民族提供民族语言和文学教育;

(f)将人权、有关歧视和不容忍的问题以及与少数民族和种族少数有关的问题纳入对警察的经常和正式教育计划。

4. 委员会对2004年成立人权捍卫者机构表示满意,该机构的成立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其任务是审议有关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申诉。

5.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对德班会议和在审查会议的筹备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6. 委员会对下列行动表示满意:2010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05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7. 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缔约国批准关于在欧洲委员会和独立国家联合体禁止歧视的人权条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赋予国际法律文书以优先于国内法的地位,而且,据缔约国说,法院援引了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公约》的许多规定并非自动执行,而缔约国目前的法规也没有使《公约》的所有条款充分实行。

委员会特别提请缔约国注意,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丑)款的要求从法律上禁止从事提倡和煽动各族歧视活动的组织。另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种族隔离的法律规定的资料。(第二、三和四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法规达到与《公约》一致,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涉及《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禁止活动的法律的有关摘要以及有关法院判决的资料。

另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切实执行近些年来为消除种族歧视通过的法律,并确保其实现通过时的原定目标。

9. 委员会注意到,在所报告时期没有就种族歧视行为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构提出的申诉。(第六条)

忆及其提出的关于刑事司法的运作与管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认为,对于没有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不能理解为没有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这可能是因为受害者缺乏对其权利的了解,害怕报复,复杂的司法程序限制了受害者切实得到补救的可能性,对司法机构缺乏信任,或主管机构不愿进行法律诉讼。

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提高广大民众和少数群体对《公约》第一条和缔约国《宪法》所阐述种族歧视之含义的认识;

(b)使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如少数群体、非国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了解有关种族歧视的法规以及寻求现有补救办法的渠道;

(c)鉴于证实种族歧视指控的困难,考虑审查缔约国法规中的举证规则,在根据民法进行种族歧视申诉的情况下,颠倒或分担举证责任。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申诉以及有关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判决的最新资料。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相对单一的人口组成,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人口实际组成情况的可靠资料。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2011年进行的人口普查和尊重自我认定原则的基础上整理的关于其人口组成,包括亚述人、阿塞拜疆人、罗姆人和其他小族裔群体的最新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1和12段以及分别关于人口组成和报告不同种族、民族/族裔群体情况的第4(1973)号和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这些群体中的妇女的资料。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南高加索的政治形势给缔约国带来大批难民,使相当多的人在国内流离失所,但缔约国在其报告中和在对话过程中却很少提到这些群体的情况。(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其境内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详细情况,特别是与切实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规定权利有关的情况,包括关于住房问题的最新情况。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供了关于在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载权利方面的法律保证的广泛资料,但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少数民族和非公民在切实享有《公约》所保护权利方面保证没有歧视的分类统计资料;而没有这类资料,就很难评估缔约国不同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第一条和第五条)

鉴于关于人口中各群体社会经济状况的准确和最新资料对了解各族裔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情况以及发现间接歧视情况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非公民,主要是其就业、教育和住房问题的第30(2009)号一般性建议,提供关于各族裔和弱势群体,包括非公民状况的资料。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关于为保证任何弱势群体平等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载权利所采取特别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载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13.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支持与少数群体对话的各种现有机制,但也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机制都是协商性的,不能取代少数群体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少数群体参加选举和公共机构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二条和第五条)

鉴于缔约国有在这一领域取得成果的义务,委员会认为,关于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只是保证被选举的平等权利是不够的,因此,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促请少数群体在国民议会和其他政府机构中有适当比例的代表(A/57/18,第278段),包括采取特别措施。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政治组织要求从缔约国领土上驱逐某些族裔群体。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对该组织领导人所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况。(第四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其义务,按照《公约》第四条(丑)款的规定,宣布提倡或煽动种族歧视的任何组织为非法。

15.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教育方面为少数民族所作的努力,包括以其语言提供教育和提供本民族语言的文学课程,但遗憾的是,并没有保证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如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所有儿童都能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利,很少有人能受到高等教育,尽管采取了优先考虑通过大学入学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等措施。(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利,请缔约国:

(a) 扩大推行少数民族普通教育学校示范课程和对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

(b)考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提供学龄前教育语言支持,以便于少数群体学生融入主流教育;

(c)进一步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子女获得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关于少数民族和其他弱势群体成员进入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分类统计资料。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知道在耶吉第族和库尔德族社区保守习俗决定着男人和女人以及成人与儿童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妨碍平等享有和行使权利,但其有利于少数民族的各种方案和活动未能解决这些问题。(第五条)

鉴于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每个人平等享有各项人权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少数民族工作中考虑到解决歧视性习俗问题的必要性。特别是,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落实男女平等政策概念文件时考虑到少数群体妇女受到的双重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种族歧视问题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

17.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捍卫者和媒体所报告的在缔约国发生的种族主义事件。委员会还注意到居民中普遍存在的怀疑外国人的情绪,这可能显示了一种排外主义态度和偏见。(第七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保持对任何种族主义事件的警惕,推行与歧视个人和群体的任何表现作斗争的政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预防行动,包括对居民对外国人的态度进行研究,以容忍、理解和尊重多样性的精神教育公众。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学校中进行人权教育,但请缔约国还要特别注意媒体在人权教育方面的作用。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订和执行《国家保护人权该方案》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纪念大会在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举办一次适当的活动并广泛宣传这次活动。

20.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种族歧视这一主题有直接关系的那些条约,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接收和审议个人申诉的管辖权。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了大会第61/148号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进行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经费的规定的修订案的批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将同意修订案的决定迅速通知秘书长。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时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消除各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组织协商并扩大对话范围。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其报告时让公众随时可以见到和得到报告,并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共同使用的语言广泛宣传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5年提交了其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协调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准则,特别是关于核心文件的报告准则(HRI/MC/2006/3),提交更新的核心文件。

26.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一年内提交关于根据上面第13、14和17段中所载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情况的资料。

27. 委员会还想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8、9、12和15的特别重要性,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措施的详细资料。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其第七次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2014年7月23日到期),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各族歧视公约》专项文件准则(CERD/C/2007/1);报告中要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各点作出说明。委员会注意到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已过期六年,提请缔约国今后遵守提交报告的期限。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和核心文件60-80页的页数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页:协调报告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