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4/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March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5年4月20日至5月15日

临时议程项目3

组织和其他事项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八次年度报告

摘要

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第八次年度报告审查小组委员会 2014 年期间的工作情况。

在简短的导言之后,第二节按实际情况更新在《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系统方面的新发展,包括访问情况,缔约国和指定的国家预防机制的增加情况,以及与《任择议定书》下建立的特别基金的运作有关的详细情况。

第三节突出讨论小组委员会与其他国际机构、区域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领域,概述它们共同开展的工作。

第四节就小组委员会的工作惯例方面的最新发展提供了基本信息,就一系列实质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第五节阐述小组委员会对审前羁押问题和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意见。

第六节反映小组委员会 2015 年的工作方案,以及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如果要继续发展所必须处理的实际挑战。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3

二.年度回顾2-323

A.参加《任择议定书》系统2-43

B.组织和成员问题5-103

C.报告所涉期间开展的访问11-174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18-225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23-306

F.《任择议定书》第26条下的特别基金31-327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的合作33-428

A.国际合作33-408

B.区域合作419

C.民间社会429

四.审查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43-729

A.委员变化情况43-459

B.暂停对阿塞拜疆的访问4610

C.工作惯例的发展情况47-7210

五.实质性问题:审前羁押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73-9614

A.定义73-7414

B.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关联75-8214

C.小组委员会对审前羁押预防性办法的关键原则83-9516

D.结语9619

六.展望97-10419

资源方面的挑战依旧98-10420

一.导言

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应该就它的活动情况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公开的年度报告。根据这条规定,涵盖小组委员会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活动的报告草案经小组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

二.年度回顾

A.参加《任择议定书》系统

2. 截至2014年12月31日,76个国家加入了《任择议定书》。2014年有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立陶宛(1月20日)、希腊(2月11日)、莫桑比克(7月1日)、芬兰(10月8日)、尼日尔(11月7日)和摩洛哥(11月24日)。

3. 各区域的参加情况如下:

非洲

16

亚洲和太平洋

8

东欧

19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14

西欧和其他国家

19

4. 20个签署国按区域分类情况如下:

非洲

11

亚洲和太平洋

2

东欧

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1

西欧和其他国家

6

B.组织和成员问题

5. 在报告所涉期间(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组委员会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三届为期一周的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2月24日至28日)、第二十三届会议(6月2日至6日)和第二十四届会议(11月17日至21日)。

6. 2014年期间,小组委员会委员的情况有所改变。在第二十二届会议上,MargareteOsterfeld和Catherine Paulet接任了由Christian Pross和Olivier Obrecht在前一年辞职所留空缺。在2014年10月23日的第五次《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会议上,有13名委员当选,以填补在2014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委员所产生的空缺。新当选的委员的任期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任期四年,到2018年12月31日届满。

7. 小组委员会主席团维持不变,任务授权直至第二十五届会议(2015年2月)。主席是Malcolm Evans。副主席是:Suzanne Jabbour,负责国家预防机制;Aisha Shujune Muhammad,负责司法判例和小组委员会报告;Wilder Tayler Souto,负责访问;以及Fortuné Gaétan Zongo,负责对外关系。

8. 以下三个区域小组的主席不变:非洲区域:Paul Lam Shang Leen;亚洲和太平洋区域:Lowell Goddard;以及欧洲区域:Mari Amos。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Enrique Font接替Judith Salgado Alvarez,成为拉丁美洲区域小组主席。区域小组是小组委员会工作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们审查各区域缔约国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它们向小组委员会全会汇报,在必要时提出建议。区域小组还就下一年的访问计划向全会提出建议,确保按照公正实施的战略行动准则,用合理且鼓励参与的方式制定普遍访问计划。

9. 小组委员会的长期工作组和特设工作组在2014年的每次届会上都举行了会议,下文第四节进一步介绍这些会议的情况。

10. 这些工作方法反映了委员会倾向于以分组和工作组的形式举行会议,因为这有利于用比其他形式具包容性、重点更突出的方式,在更深层次上讨论范围更广的问题。

C.报告所涉期间开展的访问

11. 小组委员会于2014年进行了七次正式访问。

12. 三次访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项赋予它的授权进行:尼加拉瓜(5月7日至16日)、阿塞拜疆(9月8日至14日)和多哥(12月1日至10日)。

13. 两次访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和第12条赋予它的授权进行:厄瓜多尔(9月1日至4日)和马耳他(10月6日至9日)。

14. 一次访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赋予它的授权进行:马尔代夫(12月8日至11日)。

15. 小组委员会首次开展了一种新的访问类别,即“《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旨在促进《任择议定书》的全面执行(见以下第四节C部分)。该访问是对尼日利亚开展的(2014年4月1日至3日)。

16. 上述访问的进一步情况概要,可查阅每次访问后发布的新闻稿。

17. 小组委员会提醒注意,委员会因无法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而必须遗憾地暂停对阿塞拜疆的访问。小组委员会预期将在它认为可以根据《公约》授权完成访问时恢复被暂停的访问。小组委员会为了澄清关于此事的立场而发布了一份声明(CAT/OP/24/1)。

D.访问引起的对话,包括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公布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18. 访问引起的对话进程的实质内容按照保密规则进行。报告只有经过缔约国或有关国家预防机制同意后才公布。2014年底,小组委员会总共向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转交了33份访问报告:20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项进行的访问报告,包括3份在报告所涉期间关于加蓬、尼加拉瓜和秘鲁的访问报告;2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进行的访问报告,包括1份在报告所涉期间关于柬埔寨的访问报告;10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和第12条进行的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引起的报告,和1份在报告所涉期间关于尼日利亚的《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报告。按照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提出的要求或者国家预防机制的要求,总共公布了19份小组委员会的访问报告。按照摩尔多瓦共和国在报告所涉期内提出的要求,2014年公布了1份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产生的报告。

19. 根据惯例,收到访问报告的缔约国必须在转交该访问报告后6个月之内作出答复,完整地说明为执行访问报告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2014年底,小组委员会收到了缔约国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项提交的访问报告作出的12份答复,包括1份报告期内关于新西兰的答复。阿根廷、贝宁、巴西、墨西哥(两份)、新西兰、巴拉圭和瑞典的答复已经公布,多民族玻利维亚国、黎巴嫩、毛里求斯和乌克兰的报告仍然保密。小组委员会认为以下8个缔约国的答复逾期未交:柬埔寨(2009年访问)、洪都拉斯、吉尔吉斯斯坦、利比里亚、马尔代夫(2007年访问)、马里、秘鲁和加蓬。

20. 小组委员会对收到的每组答复发出一份保密的书面回复。除小组委员会对巴西发出的回复外,所有的回复目前仍然保密。应该注意到,在报告期内,小组委员会首次收到了一份由缔约国(即巴西)对小组委员会回复的答复。该答复也是份公开文件。

21. 小组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对柬埔寨和巴拉圭进行了两次访问。对柬埔寨的访问报告仍然保密。应巴拉圭的要求公布了上次根据第13条第4款访问该缔约国而产生的报告和作出的答复。

22. 小组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和第12条对亚美尼亚、德国、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作了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后,即刻向国家预防机制和缔约国转交了报告。除了关于德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报告在报告期内公布外,向缔约国转交的所有报告仍然保密。向德国、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等国的国家预防机制转交的报告现在已公布,向亚美尼亚国家预防机制转交的报告保密。报告期内收到了亚美尼亚(已公开)和德国(已公开)两个缔约国的答复。报告期内收到了三个国家预防机制的答复:亚美尼亚(保密)、德国(公开)和塞内加尔(公开)。小组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向德国和塞内加尔的国家预防机制发出了回复。小组委员会认为以下缔约国的答复已逾期未交: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塞内加尔。洪都拉斯、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预防机制的答复也被认为已逾期。

E.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进展情况

23. 在76个《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中,有54个国家已正式通知小组委员会它们指定了自己的国家预防机制,关于这些机制的资料列载于小组委员会的网站。

24. 2014年向小组委员会转交了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7份正式通知,分别来自:芬兰、希腊、意大利、立陶宛、毛里塔尼亚、挪威和土耳其。

25. 截至2014年底,《任择议定书》第17条规定在一年内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期限对三个缔约国未满,它们是:摩洛哥、莫桑比克和尼日尔。另外,由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作出了声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必须指定国家预防机制的期限未满。

26. 因此,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有19个缔约国尚未履行它们在《任择议定书》第17条下的义务。虽然与2013年相比,总体情况有所改善,但这仍然是一个引人严重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缔约国似乎在履行义务方面几乎没有进展。在小组委员会每届会议上,区域小组审查每个缔约国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一)目规定的授权,就小组委员会如何能最有效地向有关缔约国提供咨询和协助的问题向全会提出适当的建议。

27. 小组委员会在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指定或运作方面继续保持在各届会议上与缔约国开展对话的做法。在第二十二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智利、意大利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等国常驻代表团举行了这种会议。在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届会议上,与巴拿马常驻代表团举行了类似会议。小组委员会委员与厄瓜多尔和马耳他常驻代表团举行了非全体会议,以准备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小组委员会委员还与正在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其他缔约国进行接触。小组委员会继续支持新成立的国家预防机制的发展。小组委员会主席与新成立的土耳其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了视频会议;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参加了视频会议,例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欧洲区域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土耳其代表处,以及多国常驻代表团。在人权高专办、小组委员会和法语国家国际组织(法语国家组织)的联合项目框架下,2014年6月23日和24日在巴黎举办了一场活动,旨在探索非洲法语国家的国家预防机制的重大问题、挑战和前景(见以下第三节A.2部分)。在此背景下,小组委员会就有效执行《任择议定书》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条款,为该区域的缔约国提供了观念和实践上的指导。这场活动也体现了《任择议定书》构想的合作精神,为小组委员会提供了与法语国家组织和非洲区域的一些缔约国建立伙伴关系的一个契机。

28. 为履行《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二)目规定的任务,小组委员会已经建立并保持与国家预防机制的联系。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首次通过Skype与保加利亚和塞浦路斯的国家预防机制举行了两场视频会议,后者有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团和外交部的代表出席。此外,区域小组会见了挪威国家预防机制。小组委员会继续向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关于其年度报告的分析和反馈。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高兴地在2014年期间收到了20个国家预防机制的年度报告。报告已公布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

29. 小组委员会及其委员继续收到许多邀请,请其参加关于《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指定、建立和发展方面的国家、区域和国际会议。这些活动已公布在小组委员会的网站上。

30. 小组委员会要借此机会对上述活动和小组委员会受到邀请的所有其他活动的举办方表示感谢。小组委员会遗憾的是,它是否能参加,必须要取决于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助,因为它本身没有资金赞助自己的委员出席。

F.《任择议定书》第26条下的特别基金

3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第1款建立的特别基金,其目的是帮助提供资金,以落实小组委员会在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并执行国家预防机制的教育方案。小组委员会要借此机会,对各捐款方慷慨解囊表示感谢。然而,小组委员会意识到,为了继续并巩固特别基金及其工作急需进一步捐款。

32. 小组委员会坚信,特别基金目前以协作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反映了《任择议定书》起草者的愿望。特别是,小组委员会认为,它在关于建议的问题上能够提供有重点的国别指导,这对拨出的赠款发挥最大的预防影响是不可或缺的。小组委员会希望,特别基金将继续支持对有效防止酷刑和虐待不可或缺的各种项目,并呼吁缔约国继续为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小组委员会相信,如果基金的行政基础得到审核,并建立一个监督基金运行的独立董事会,基金的工作和能见度将得到加强。与此同时,小组委员会随时准备用妥善、有用地帮助基金有效运行的任何可能方式,来协助基金的运行。

三.在防止酷刑领域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A.国际合作

1.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合作

33. 小组委员会主席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14年5月9日的全会上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七次年度报告(CAT/C/52/2)。小组委员会和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在日内瓦举行联席会议,讨论了一系列共同关心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

34. 根据大会第68/156号决议,小组委员会主席于2014年10月21日向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提交了小组委员会第七次年度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也一道提交了各自的报告。

35. 小组委员会继续积极地参与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小组委员会主席当选为2014年6月23日至2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主席。在这一年当中,小组委员会还通过了一份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声明,可在小组委员会网站上查阅;并讨论了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小组委员会继续监督其活动,以确保符合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它还参加了人权高专办的多项其他活动。

36. 小组委员会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一起,于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2014年6月26日)发表了一项声明。小组委员会还在第二十四届会议期间与特别报告员和禁止酷刑委员会联合举行了一次公开会议。应该注意到,如有《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报告要在即将举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会议上得到审议的,小组委员会则系统性地把有关这些缔约国的建议转交给委员会。

37. 2014年4月4日,小组委员会参加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一次全会,从而分享小组委员会在国家预防机制方面的经验,并讨论合作的领域。小组委员会还在2014年9月1日至3日举行的磋商期间与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交流了共同关心的信息。

38. 小组委员会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包括在小组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一次会议;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小组委员会的一名委员参加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于2014年3月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三次会议。

2.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

39. 小组委员会高兴的是,与法语国家组织合作不断加强,结果,法语国家组织、人权高专办和小组委员会最终于2014年6月23日和24日在法语国家组织巴黎总部举行了一次高级别联席会议,探讨非洲法语国家的国家预防机制的挑战和前景。会议旨在协助非洲法语缔约国履行《任择议定书》义务,尤其在指定和建立国家预防机制方面,并向已经建立的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咨询和援助。法语国家组织、人权高专办、小组委员会、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禁止酷刑委员会、缔约国、议员、国家预防机制和民间社会代表等60余名与会者参加了活动,加强了对非洲法语国家的国家预防机制已取得成果和所面临挑战的理解。小组委员会通过非洲区域小组承诺,与各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紧密合作协调,包括通过会议期间的磋商,通过与法语国家组织、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等联合组织的咨询访问,以及通过小组委员会国别报告员的其他长期联系等方式。禁止酷刑领域的所有相关行为方将积极参加定于2014年11月在达喀尔召开的法语国家组织峰会,以及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会议期间举办的《2016非洲人权年》活动。小组委员会特别感谢法语国家组织积极参与这些禁止酷刑倡议。

40. 小组委员会继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合作,特别是在实地访问和第二十二届会议方面的合作。

B.区域合作

41. 小组委员会通过区域小组主席继续与防止酷刑领域的其他伙伴开展合作,包括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欧洲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等。

C.民间社会

42. 小组委员会继续得到民间社会行为方的支持,特别是防止酷刑协会、《任择议定书》联络网以及包括布里斯托尔大学人权执行中心在内的学术机构的支持。小组委员会在实施访问方案时还从民间社会组织的联系中受益匪浅。它要借此机会感谢所有这些组织为增进《任择议定书》和支持小组委员会的活动所开展的工作。小组委员会要特别感谢开放社会基金和布里斯托尔大学人权执行中心在磋商中协助小组委员会起草了一份关于审前羁押和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的文件。还要特别感谢防止酷刑协会对《任择议定书》和小组委员会提供的宝贵支持。

四.审查所述期间小组委员会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A.委员变化情况

43. 2014年10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五次会议选举了13名委员,任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小组委员会对6名离任委员所做工作深表感谢。《任择议定书》只允许当选委员连任两届,离任委员中包括3名余下的小组委员会最初创始成员。这标志者小组委员会完成了委员任期的首个完整周期;创始成员们对小组委员会作为条约机构的发展做出了独特贡献,小组委员会深表感激。

44. 然而,小组委员会相信选举将提供契机,使委员构成焕然一新,并为小组委员会的任务发展带来新鲜的想法和视角;小组委员会任务的基础正是开展建设性对话,借此促成变化,从而确保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因此,变化和更新是其工作的核心。小组委员会秉承这种精神,热烈欢迎新当选的各位委员,并祝贺现任委员再次当选连任。

45. 小组委员会任重道远,相信其委员的承诺和独立是朝目标前进的宝贵资产。

B.暂停对阿塞拜疆的访问

46. 由于在执行任务中遇到的困难,小组委员会暂停了对阿塞拜疆的访问;原因是尽管小组委员会屡次尝试,阿塞拜疆当局也保证其通行不受限制,但小组委员会无法访问几个拘留地点,在其他拘留地点完成工作时受到阻挠。考虑到这些严重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代表团得出结论,计划于9月8日至17日进行的访问的完整性已受到破坏,其严重程度致使访问不得不被暂停。

C.工作惯例的发展情况

1《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

47. 小组委员会数年来一直开展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但在国家预防机制要么不存在,要么指定机构缺乏有力执行的国家,这类访问需要重新构思才能有效。为此,小组委员会于2014年决定对尼日利亚开展首次《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这次访问的目的是为了在预防性访问的情况下,通过利用《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一)目,在必要时就设立有效处理《任择议定书》相关投诉的国家预防机制向缔约国提供咨询和协助,从而填补“履行《任择议定书》方面的空白”。《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的目的是使小组委员会理解到访国的准确情况,使小组委员会开展并履行第11条(b)项(一)至(四)目规定的任务;此类短期访问对该目的尤为实用。

2.工作组

48. 报复问题工作组在起草了一项关于报复问题的政策(被小组委员会用作临时工具)后,已经完成了工作,因此已经中止。同样,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问题工作组在制定了一份有关该问题的小组委员会政策文件后,也已中止。

49. 医疗问题工作组继续与相关机构和专家合作,制定一份关于小组委员会维护被收容人员权利和未经知情同意就接受医学治疗人员权利的文件。工作组还正在为小组委员会制定一个有关访问期间获取相关医疗信息的政策方法。工作组还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医学咨询小组来帮助国家预防机制,以及探索是否可能举办一个访谈技巧讲习班。

50. 程序问题工作组修订了小组委员会关于访问的指导方针,小组委员会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通过了新标题为《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有关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a)项对缔约国进行访问的指导方针》(CAT/OP/5),从而反映目前开展的不同类别的访问以及工作惯例上的其他发展。工作组计划参照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和公正的准则,编写一份程序手册,把委员的职能和责任纳入其中。

51. 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判例和专题工作组,将总结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就交叉问题起草一系列专题文件。工作组目前正就以下问题专门起草立场文件:酷刑与移交和转移囚犯的关系;以及歧视与防止酷刑的关系,重点关注妇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

52. 国家预防机制自评工具特设闭会期间工作组正在审查自评工具和国家预防机制的自评工具组合,从而使其更清晰、易用,与小组委员会的方法更统一。

3.区域小组

53. 正如预料,把区域联络中心同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合并起来增加了与国家预防机制的对话和交流,被证明大有裨益。过去一年中,小组委员会和多个国家预防机制就各种各样的议题发起接触,联络的数量和强度显著增加,促进了信息和咨询意见的交流。区域小组因而已成为鲜明、有活力的力量,在《任择议定书》框架下协助实现预防的总体目标。

54. 考虑到工作量增加,小组委员会已经给区域小组分配了更多的会议时间,以便跟进其闭会期间的工作,并规划和商定将来的行动。区域小组内的国别报告员已经重新分配,这些变动可在小组委员会网页上查阅。

4.就实质性问题编制小组委员会立场文件和评述

55. 以下几个小节概述了判例和专题工作组就几个专门问题所逐步展开的工作。这些问题将进一步展开;如前几年一样,小组委员会欢迎有助于问题展开的评述和建议。

(a)酷刑与移送和转移囚犯的关系

56. 小组委员会观察到,国家当局把还押候审的囚犯和已被定罪的囚犯集体或单独地移送到同一监狱的不同囚室或牢房,或者转移到其他监狱。国家当局坚称,出于以下目的而必需这样做:实施惩戒措施;确保该囚犯的安全,保护其免受其他囚犯侵害;提供专门针对该囚犯的个性化治疗方案;根据囚犯们的犯罪记录和犯罪史对他们进行分类;等等。这样做之所以必要,也可能是由于资源不足或拘留设施中过度拥挤。

57. 当按照善治原则实施时,移送或转移囚犯本身不是监狱管理当局的错误行为;但当这类决定是任意地、不相称地或出于政治原因而作出时,就可以把这种行为视为一种非法、法外形式的行政处罚。此外,这种移送或转移可能构成或导致虐待,对囚犯、其家庭,有时会对社区造成广泛影响。因此,必须以透明的方式做出移送或转移的决定,允许对决定上诉,或者由独立、主管当局或在司法控制下做出决定。

58. 小组委员会力求分析不同国家的经验,从而探索移送和转移被拘留者的普遍做法,评估局限性和现有及应有的保障措施,以使得移送和转移的决定公正、合理、合法。

(b)歧视与防止酷刑的关系,重点关注妇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

59. 在访问期间,小组委员会发现了一些与属于历史上受到歧视的人群、社区和群体的自由被剥夺者相关的具体情况。小组委员会认为,平等原则和不歧视不仅禁止任意、对一个人或一群人施加限制或取消其人权的不利条件的不同待遇,而且隐含着为保障人权而制定合理、必要且相称的区别化措施的义务。

60. 小组委员会深信,加强保护自由被剥夺者、完全尊重其人权,同明确各种形式的歧视及因此产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61. 小组委员会将考虑正在进行的活动中这方面的工作;今年将特别关注针对妇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的酷刑和虐待问题。

(c)自由被剥夺的妇女与防止酷刑

62. 小组委员会通过访问世界各区域缔约国的拘留场所,已经积累了八年的经验。当然,以下活动会增加人权条约机构的价值:能够利用观察,对被拘留者、当局或非政府组织等进行单独或集体访谈等直接手段,收集并分析关于自由被剥夺者的第一手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来源,起草含有实践意义且结合实际条件的建议报告、从而防止酷刑和虐待。

63. 小组委员会发现,自由被剥夺的妇女的某些处境令人担忧,包括:把性暴力作为酷刑手段,对象包括变性人在内;对她们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包括性和生殖健康的权利缺乏足够重视;孕妇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处境困难;不遵守男女隔离的规定;缺乏女性看守人员;采用手术侵入式修复(包括在身体的私密部位上),使用当众裸体的手段;在获得工作、教育和娱乐活动上进行歧视;把限制同亲属的联系作为一种惩罚形式,包括限制亲密朋友的探视和与子女的联系;以及把女同性恋的性取向作为违法情节,禁止与其伙伴身体接触,剥夺她们获得亲密探视的权利,把她们与宗教或教育活动隔离开来,从而对女同性恋进行歧视。

64. 虽然在拘留期间实施酷刑已是一个引起重大关切的领域,但以性别为区分的视角尚且讨论不足,妇女在拘留期间遭受虐待和酷刑的特定风险得到的重视有限。

65. 在此背景下,小组委员会正在分析其访问方案中处理自由被剥夺的妇女面临酷刑和虐待的风险的具体性的方式,分析如何实施考虑到性别的方法来访问缔约国的拘留场所,从而提高预防妇女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能力。

(d)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与防止酷刑

66.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性取向少数群体不成比例地遭受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因为他们不符合社会建构的性别期望。实际上,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通常可能促使受害人受到非人道待遇,而这经常是酷刑和虐待发生的必要条件”。(A/HRC/22/53,第79段)。

67. 小组委员会同特别报告员一样,已经注意到拘留设施中通常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处于最底层者,如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往往遭受双重或三重歧视(A/HRC/19/41,第34段)。小组委员会已经收到了有关殴打、性侵、监禁、有针对性的暴力形式等的报告,包括对女同性恋实施所谓的校正式强奸,故意殴打女变性人的胸部和颧骨,从而使填充物破损并释放出毒素。虐待延伸到基于观念或成见的歧视。这表现在对涉嫌同性恋男子进行未经同意的肛检,以“证明”他们是同性恋。小组委员会已经收到对这种毫无医学价值的检查的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也对此予以谴责,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

68. 小组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男女变性人在拘留期间被完全抛弃的处境。缺乏身份甄别、登记和拘留的恰当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女变性人被安置在仅关押男性的监狱中,她们在此遭到强奸的风险极高,经常还有监狱管理人员串通一气。小组委员会在访问中已经了解到,自由被剥夺的变性人经常被迫在其他囚犯面前表演色情场景,这种做法通常由看守组织并收取观看费。小组委员会已了解到女变性人在关押期间死亡的情况,包括发生了肛门被棍棒插入后死亡的情况。

69. 人人有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各国施加的处罚强化了现存的偏见,使针对受影响个人的社区暴力和警察暴行合法化”(A/HRC/14/20,第20段)。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强调指出了刑罪化与仇视同性恋的仇恨罪行、警察虐待、酷刑以及家庭和社区暴力之间的联系,并指出刑罪化对保护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权利的人权维护者的工作造成限制。

70. 小组委员会认为,将同性别成年人相互同意的性关系定为犯罪的法律和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理由对个人施加惩处的其他法律均应废除,这是防止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免受酷刑的一个强制性要求。

71. 虐待也可能由医务工作者实施并发生在医疗场所,包括:剥夺了与性别相称的医疗、遭受辱骂和当众羞辱、受到精神评估、绝育、荷尔蒙治疗以及在所谓“修复治疗”的幌子下进行的生殖器矫正手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变性人和女双性人受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伤害和虐待”表示关切(A/HRC/19/41, 第56段);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也表达了类似关切。

72. 小组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旨在提供与性别相称的护理的公共卫生政策,这项义务尤其是为了满足男女变性人和双性人高度特殊的需要。

五.实质性问题:审前羁押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

A.定义

73. 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各缔约国的宪法和法律条款中存在着对“审前羁押”的各种分类和定义。各种法律定义涵盖了刑事司法系统中剥夺未审拘留者自由的各种不同阶段。此外,小组委员会了解到,某些人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被剥夺了自由,而相关当局事实上无意将其送交审判。有些当局滥用国家法律中的模糊之处或故意滥用概念,以适用和延长审前羁押期限,从而把被拘留者置于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风险之中。小组委员会据此认为,提出和适用自己的定义既不合适,也无用处;相反,考虑到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这一概念的指导原则(见CAT/OP/12/6),小组委员会采用针对具体国家的办法来执行其任务授权,并对每个缔约国的国家法律框架及其适用方式加以考虑。出于审议该问题的目的,小组委员会将用“审前羁押”和“审前羁押者”作为总称,来囊括各缔约国刑事司法系统中对未审拘留者可能存在的多种多样的法律分类。

74. 小组委员会的目的不是制定有关审前羁押的标准,而是要解释小组委员会采取的预防性办法,强化现有相关标准的总体目标,从而使其在缔约国内可以操作和实现。

B.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与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关联

75.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刑事司法范围内剥夺自由的不同阶段,发生酷刑和其他虐待可能是由一系列因素和当地条件引发的。在刑事调查的初始阶段,为了获得“口供”和获取信息会把个人暴露在遭受酷刑的特殊风险之中。调查阶段后,审前羁押者可能会遭受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恶劣拘留条件、单独监禁、拘留场所工作人员实施的身心侵害、囚犯间暴力以及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小组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时会把人关在非正式或秘密的拘留地点,他们尤其可能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小组委员会重申,自由被剥夺的所有人必须被关押在正式的拘留地点中,非正式拘留和秘密拘留是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76. 必须把审前羁押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且仅适用于最严重罪行,这是一条已被认可的国际法规范。使用审前羁押时,必须尊重个人的身心健全,且符合其他国际人权标准。然而各国继续无视反对拘留的推定,审前羁押者占到各国刑事司法范围内自由被剥夺人员的很大数量,有时是大多数。小组委员会已注意到,审前羁押场所的条件通常比其他拘留场所更为恶劣,审前羁押者常常被剥夺了根据无罪推定的法律概念本应给予他们的某些权利和保障措施;无罪推定概念考虑到这些人的特殊身份,将其视为尚未定罪的被拘留者。此外,一些国家使用“累进待遇”的概念,违反国际法,剥夺一些被拘留者享受拘留机构提供的完整服务的权利。按照国际法,自由被剥夺的所有人必须充分享有他们根据国际人权法应该享受的权利和机会,且不应受到歧视。

77. 尤其广为人知的是,过度使用审前羁押以及其期限过长,是造成许多缔约国泛滥的监狱过度拥挤的一个主要原因。过度拥挤对拘留场所的运转和管理的各个方面造成严重负担,是造成拘留条件恶劣的一个主要原因。它还显著影响到拘留场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过度拥挤是造成剥夺健康权以及传染性疾病在被拘留者人群中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后者不仅会对被拘留者造成风险,还会通过探视以及被拘留者获释而危及更广泛的社区。

78. 人们还认识到,贫困、歧视与审前羁押之间存在的联系。广为人知的是,社会中最贫困、最边缘的个人或群体最容易接触到刑事司法系统,从而受到审前羁押。例如,他们如果无力承担聘请律师、保释或拘留的其他替代手段的费用,或在拘留期间无力支付食物、衣物、床上用品和药物,就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并在许多方面受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歧视。歧视态度还可能使他们遭受比其他被拘留者更严苛的拘留条件。

79. 另外,虽然小组委员会承认,腐败侵犯其影响到的所有人的权利,所有被拘留者都处于脆弱的地位;但小组委员会已观察到,腐败对社会中最弱势、最边缘的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CAT/C/52/2,第80段)。他们的脆弱性在审前羁押阶段更加严重,因为他们可能无力行贿,因此无法确保能够聘请律师、见到家人、医务工作者或其他人员,无法避免进一步羁押,无法被转送至另一处拘留场所,或者无法确保得到更好的条件和待遇。

80. 小组委员会重申,正当程序的义务不只局限于刑事诉讼和审判。缔约国有义务确保被定罪者和还押者的权利在整个监禁期间得到适当的保护。因此,必须向所有囚犯提供有效的法律程序,使他们能够对拘留场所的工作人员或者当局被认为超越法律认可范围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及其伴随的后果提出质疑(同上,第54至第55段)。

81. 小组委员会在许多国家观察到,审前羁押者被关押在警察局或其他不以拘留为专门目的的场所,有时羁押时间很长。它已经数次表达了对这种做法的关切,因为此类场所不具备长期拘留人员所必要的基础设施、设施或预算,其工作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培训。这可能导致恶劣的拘留条件,或使个人面临遭受酷刑的高度风险。

82. 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不仅使人们面临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风险,而且会一并引起侵犯其他权利的行为,尤其侵犯公平审判权。

C.小组委员会对审前羁押预防性办法的关键原则

83. 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开展预防任务时不仅需要处理观察到的具体机构的问题,还需要考虑酷刑和其他虐待所发生的缔约国内更广泛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政治环境。虽然这适用于其工作的各个方面,但应该结合更广泛的法律和系统特征似乎对审前羁押问题的意义尤为重大。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是一个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复杂问题,例如法律框架、刑事司法系统中的结构和资源缺陷、腐败、干涉司法独立、以及根深蒂固的态度;这些因素不仅存在于刑事司法系统中,还存在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因此,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预防机制应该把刑事司法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并考虑在实践中影响其运转的当地条件,且与所有相关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合作。以下几段列出几个关键原则,旨在处理小组委员会了解到的与审前阶段有关的具体因素,解决已经明确的固有困难。

84. 访问拘留场所首先能使到访代表团判断出特定的个人是否应被关押在该羁押场所。小组委员会重申,应该把剥夺自由候审当作最后手段使用。

85. 访问不仅能明确特定机构中的结构和功能缺陷,还能有助于明确并核实导致缔约国内可能发生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全系统问题。小组委员会重申,其报告和建议的目的是就如何减少发生酷刑或虐待的可能性或风险问题提出切实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报告和建议将严格根据并参照在访问中发现的事实和遇到的情况(CAT/OP/12/6,第4段)。小组委员会不预先制定开展访问的既定方式和其实质目的;而是用灵活的方式执行访问任务,从而反映每个特定国家的情况,以此来尽量扩大访问在预防方面的潜力和影响(同上,第5(e)段)。具体就审前羁押而言,访问可以帮助获取及核实信息,不仅说明关于审前羁押者的拘留条件和待遇的情况,还可了解刑事司法系统整体中存在的、影响到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的系统性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因资源不足而导致案件管理不良、警方缺乏调查取证和法医方面的培训和资源、律师数量有限、司法机关缺乏培训和资源、法律上缺乏对审前羁押的替代手段的规定或缺乏使用以及腐败等。对警察的拘留场所和审前羁押场所开展访问因而至关重要。小组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国家预防机制和其他相关国家行为方在获准进入这些拘留场所上遇到困难。缔约国必须遵照《任择议定书》采取措施,保障国家预防机制和其他相关国家行为方获准进入警察的拘留场所和审前羁押场所。

86. 另外,虽然对审前羁押者和负责照料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仍是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但要想彻底评估缔约国内的审前羁押做法,必须从广泛的利益攸关方那里收集信息,例如但不局限于:主管司法、卫生和财政的部委;检察官、法官、治安法官、专业协会、法律援助提供方、警察和监狱看守的工会、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宗教组织、媒体、当然还有国家预防机制。

87. 访问前的彻底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审前羁押方面对小组委员会尤为重要的信息不仅包括审前羁押的法律、法规框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转方式,还包括:刑事司法系统的预算划拨情况、任何阻碍刑事司法系统运转的地理或资源因素、获取法律代理或医疗服务的机会、以及对缔约国内审前羁押有影响的其他当地条件。

88.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刑事司法系统不产生收入,消耗资源大。它因而承认,资源有限的缔约国面临着诸多挑战。然而,缔约国不能用资源不足来规避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义务。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造成的问题有多种解决办法,可以用财政开支少、实现成本效益和可持续的方式执行。人们还认识到,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对更广泛的社区造成重大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使贫困加剧,并误导国家资源。小组委员会致力于使其建议可以运作和实现,从而帮助缔约国明确在各国国情中加强预防框架所需的最恰当措施。小组委员会因此在提出建议时将考虑各种当地条件,例如但不局限于:律师的提供、法院与警察局和监狱之间的距离、医学检查和服务的提供,以及是否靠近家人。

89. 首先,小组委员会处理审前羁押的方法认识到,国家必须遵守反对审前羁押的推定,并使用还押拘留的替代办法,从而降低审前羁押的人数。在刑事起诉中强制使用替代办法是把人从刑事司法系统的拘留措施转移出去的一条明显途径。小组委员会就此提醒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进行刑事起诉时,可使用一系列措施来代替审前羁押。然而,任何替代措施都必须用不歧视的方式应用,并使人人有机会获得。小组委员会已经对审前羁押的替代办法表达了关切,尤其关切的是假释金或保证金;这些措施可能会被批准,但实践中对许多被拘留者来说遥不可及,原因包括:负担不起,或者被拘留者可能因得不到法律代理而无法提出申请,等等。据此,小组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时将考虑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替代审前羁押的非拘留办法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此外,小组委员会关切的还有“暴民正义”的情况,以及法官或其他官员因可能批准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而受到报复。缔约国、国家预防机制和国家其他行为方必须确保,任何人不因给予或获得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而遭受报复。这将不仅需要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个人的保护机制,还需要开展更大范围的提高意识的倡议,对审前羁押的替代办法加以解释。

90. 另外,一些被羁押者在审前羁押中的时间超过被控罪行的规定最长刑期。此类人员应查明并释放。应该实施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案件管理程序来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立法中老旧过时的罪名可能导致被审前羁押的人数过多,可能具有歧视性,不成比例地影响社会中最弱势、最边缘的人。因此,废除过时罪名可以有效减少审前羁押情况,且成本极低;小组委员会将与缔约国、国家预防机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一道审查国家立法,以查明应废除的任何过时罪名。

91. 被拘留者从拘留一开始就有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至关重要,可保障免受酷刑和其他虐待,并确保公平审判权。然而,在许多缔约国,执业律师的数量不足,被刑事司法剥夺自由的许多人难以找到律师。小组委员会在其对审前羁押预防性办法中注意到《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其中第9段指出,第一类法律援助提供者是律师,但认可广泛的利益攸关方均可作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参与,包括: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宗教和非宗教慈善组织、专业团体和协会及学术机构等。在审前羁押期间能够获得律师援助不仅是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一项根本保障措施,而且对为审判做准备和保证公平审判权非常重要。在一些国家,审前羁押场所中供被羁押者与律师私下会见的设施有限,或根本没有。小组委员会和国家预防机制应发挥重要作用,检查是否实际具备保障审前羁押者获得律师援助的必要措施和设施。

92. 法官、治安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官员也要发挥作用,确保自由被剥夺者不受酷刑或其他虐待。他们应该对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风险保持警惕并充分行使其权力,以确保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在剥夺自由的各个阶段均得到遵守。具有查访任务的官员不仅应查访关押已定罪的被拘留者的场所,也应查访关押或可能关押审前羁押者的场所。国家应确保所有司法官员、检察官和执法官员得到以下方面的有效培训:国际人权法(尤其是关于非拘留措施的使用)、符合人权的审讯手段,以及对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有效调查。当有人指控或有理由怀疑发生了酷刑或其他虐待时,必须根据《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开展调查。

93. 在剥夺自由的全部时间均有权获得医疗服务,确保了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得到尊重,是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一个关键保障措施。一系列因素会使审前羁押期间恶劣的卫生条件更加恶化。在一些国家,审前羁押场所因设备简陋而无法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者因距这类服务有一定距离而难以获取。由于审前羁押被假定是临时或短期的,某些被羁押者可能会得不到需要长期照料的治疗,或者他们所需的任何正在进行的治疗都可能被中断。某些情况下,审前羁押者可能无法参加旨在帮助已定罪的被拘留者恢复和康复的医疗方案。小组委员会据此回顾《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的原则24:“在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到达拘留或监禁处所后,应尽快向其提供适当的体格检查,随后应在需要时向其提供医疗和治疗。医疗和治疗均应免费提供。”根据原则24开展检查,可以明确健康关切并提出妥善治疗的建议,还为检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控或痕迹提供了契机。

94. 缔约国必须确保,拘留(包括审前羁押)场所提供卫生服务达到国际标准。为此,减少审前羁押的适用可以显著改善拘留场所的卫生条件。主管卫生的部委应负责向所有拘留场所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并应与其他部委合作,确保国家履行尊重自由被剥夺者的人道待遇及健康权的义务。这应确保卫生专业人员保持对执法人员和官员的独立,可能需要向卫生专业人员和负责照料自由被剥夺者的人员提供额外培训和资源。尤其是,卫生专业人员在防止和记录酷刑和其他虐待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应受到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从而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虐待。

95. 小组委员会还承认,国家预防机制在识别和处理影响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的全系统因素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因而鼓励国家预防机制向小组委员会提交资料,说明在各自国情下影响审前羁押应用的多种当地条件。小组委员会致力于与国家预防机制合作,一道寻找针对具体国家的建议来解决任何问题。

D.结语

96. 解决过度和不当使用审前羁押问题是许多缔约国的一项首要任务。然而,小组委员会承认,由于一系列因素在整个司法领域影响到审前羁押这种做法,缔约国在处理与之相关的问题时遇到挑战。解决体制和全系统的故障需要采取多部门合作的办法;因此,小组委员会致力于在国家机构和部门、国家预防机制、司法机关、法律从业者、专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家利益攸关方之间构建伙伴关系。

六.展望

97. 2014年,小组委员会继续修改和修订各项方法和工作惯例,努力更好地履行任务并提高外联的功效。目前做出的改变很有希望,不仅提高了小组委员会与缔约国、国家预防机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的能力,而且还促进了小组委员会反应速度的提高,增加了各项努力的活力。虽然小组委员会承认,为了能够成功地履行《任择议定书》第11条规定的职能而调整工作办法和方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但它完全理解并重视,应该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使用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3款规定的保密、公正、非选择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等核心原则平衡起来。

资源方面的挑战依旧

98. 小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大会第68/268号决议纳入了一些变化,从而更好地反映并满足小组委员会独特的业务需要。然而,小组委员会要提醒注意,决议没有规定显著地提高总体能力,而只是把目前通过一些缔约国慷慨解囊得到的预算外手段临时支助纳入预算主流。小组委员会理解来自经常预算的额外资源意义重大,并对此深表感谢。然而,活生生的事实是,小组委员会在条约机构系统中积压的工作量最大,却在强化过程中没有得到为显著增加访问数量所需的直接额外支持。

99. 小组委员会多数任务和工作的重点是向缔约国和国家预防机制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也就是提供防止酷刑和虐待的能力建设。小组委员会因此深信,它应该得到大会在第68/268号决议中呼吁秘书长通过人权高专办向能力建设措施提供的额外拨款。小组委员会因此期待2015年及以后在业务能力上得到有意义的增加,从而开展能力建设工作,一如《任择议定书》所载和第68/268号决议所呼吁和规定。

100. 小组委员会虽然承认需要在可用的预算范围内工作,而且由于意识到这一事实而已经试图改变工作方法,但希望强调,根据《任择议定书》,成立小组委员会是为了用与条约机构系统内其他工作组截然不同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强调它需要额外的人力和其他资源才能充分履行其任务,并且承认,2014年期间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资助的额外一名小组委员会秘书处专业职类工作人员以及匈牙利提供的初期专业人员对小组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至关重要。《任择议定书》缔约国和在其框架内开展工作的国家预防机制的数量增多令人欣慰,但这使得划拨资源的工作更为紧迫。小组委员会请《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考虑提供这些额外资源,从而使小组委员会更全面、有效地开展工作。

101. 最后,虽然小组委员会现已进行了大量的访问,但明显需要更加密切关注提高访问后对话的强度,从而加快其预防性建议的有效执行。2015年,小组委员会将着重推动访问后合作的方法,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资源的进一步需求,但对有效的预防工作以及《任择议定书》系统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2015年工作计划

102.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上述因素,小组委员会又未能收复前几年的失地。因此,原定于2014年对荷兰的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将于2015年进行。

103. 此外,为了努力使访问程度更为适当,小组委员会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决定开展八次访问,包括对危地马拉、意大利和菲律宾的“全面”访问,对荷兰(从2014年推迟)和土耳其的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对瑙鲁的一次《任择议定书》咨询访问,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4款开展的两次后续访问,同时保留确实出于业务或紧要原因而需重新审视其计划的灵活性。小组委员会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还决定,把重新启动对阿塞拜疆的访问纳入2015年工作方案,这意味着总共将开展九次访问。

104. 小组委员会继续以合理程序,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如何最佳地利用区域小组提交的信息,最有效地利用可用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并确保逐步适当地覆盖所有缔约国,来确定要访问的国家。此外,小组委员会仔细关注《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日期、国家预防机制的发展情况、地域分配、国家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区域层面的预防监测,以及可能与决策有关的任何具体或紧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