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BGD/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August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孟加拉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7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1769次和1771次会议(CAT/C/SR.1769和CAT/C/SR.1771)上审议了孟加拉国初次报告(CAT/C/ BGD/1),并在2019年8月8日举行的第1781次和1782次会议(CAT/C/SR.1781和CAT/C/SR.178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孟加拉国于1998年10月5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该国有义务在1999年11月4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自2000年至2018年,孟加拉国被列入委员会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逾期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名单。委员会在2018年12月10日致函缔约国,提醒其注意,该国初次报告逾期以及委员会可能会在没有该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2019年1月16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将编写并向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2019年1月18日,委员会主席提出了审议其初次报告的日期。2019年7月30日和31日,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对话。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

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已逾期20年,且仅在对其进行审议的一周前才收到。但是,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所作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和批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

(b)《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98年;

(c)1962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98年;

(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0年;

(e)《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

(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g)《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h)《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

(i)《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j)《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0年;

(k)《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1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修正法规,包括通过了:

(a)《防止虐待妇女和儿童法》,2000年;

(b)《法律援助服务法》,2000年;

(c)《家庭暴力(防止和保护)法》,2010年;

(d)《防范和制止人口贩运法》,2012年;

(e)《酷刑和监禁致死(防止)法》,2013年;

(f)《残疾人权利和保护法》,2013年;

(g)《儿童法》修正案,规定对以任何形式体罚儿童的罪犯采取惩罚措施,2013年;

(h)《禁止嫁妆法》,2018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为使《公约》生效修正了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a)在县、分县和乡一级设立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由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起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多部门方案;以及在2008年第5916号令状申请书中发布指示,规定了防止在教育机构和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保障措施;

(b)2009年成立孟加拉国国家人权委员会;

(c)2010年,最高法院在第5684号令状申请书中发布了停止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所有形式体罚的指示;

(d)2016年,针对执法机构在无证逮捕、拘留、还押和对待被捕者时应遵循的保障措施,孟加拉国最高法院高等法庭发布了15项指示;最高法院随后发布了裁判官和警察在逮捕、拘留、调查和对待被告人时应遵循的指导方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关于广泛使用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7.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宪法关于保护任何人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的规定,并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通过了《酷刑和监禁致死(防止)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称,执法人员为获得供词或索要贿赂,在缔约国境内普遍且例行地实施酷刑和虐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根据该法共对执法机构成员立案17起,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案件的进一步资料并未公开,代表团也没有提供,且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自该法颁布以来,所有据此所立的案件均未结案。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警方和其他当局官员一再要求修正或废除该法,以使某些势力免于承担该法规定的责任,或限制该法禁止的行为范围。虽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的发言,即不会提出修正案,且政府对执法机构成员的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并注意到总理在“2019年警察周”期间发表的评论,即“无辜的人不应成为酷刑和骚扰的受害者”,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执法当局要求获得此类豁免,并继续将在其工作中实施构成酷刑和虐待的行为视为必要和可以接受的。此外,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2013年的《酷刑和监禁致死(防止)法》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第2、4、15和16条)。

8.缔约国应:

(a)在政府最高层公开承认,打击执法人员例行实施酷刑和虐待是一项紧迫的关切,并明确表示,不会容忍在任何情况下或针对任何人的酷刑和虐待;

(b)公开申明政府无意限制《酷刑和监禁致死(防止)法》对缔约国任何官员的适用性,并理解该法适用于所有这些人员,包括未列入执法机构列表的人,以及任何实施酷刑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共谋或默许酷刑的人将在法律面前为此类行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c)确保对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官员提出起诉,并施以与酷刑罪相称的处罚,包括承担上级或指挥责任的官员;

(d)确保执法人员接受并在实践中应用法医和非胁迫性调查方法的培训,并确保所有执法人员都意识到,通过实施酷刑和虐待以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罪行是不可接受的;

(e)采取措施,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在实践中不得接受为有罪证据;

(f)系统性地收集国家执行《酷刑和监禁致死(防止)法》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对酷刑或虐待案件进行投诉、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数量以及定罪数量的资料,关于对被认定有罪的酷刑和虐待施害者的处罚,以及关于补救措施,特别是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的资料。

对酷刑投诉调查不足

9.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为接收和调查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投诉而建立的机制在实践中并未导致对施害者进行有意义的问责。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经常拒绝登记由受害者或家属提出的酷刑或失踪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寻求投诉或公布酷刑事件的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经常受到施害者的骚扰、威胁和报复。委员会赞赏代表团的发言,即正在考虑颁布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立法,并为此正与利益攸关方协商,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法律委员会关于该问题的提案草案已经过多年审议,但尚未被向前推进。

10.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没有受权对官员实施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独立机构,因此开展调查的官员与被控施害者来自相同单位或相同级别,导致利益冲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政府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收到的来自孟加拉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77起酷刑投诉的调查结果,由委员会直接提出的关于摄影记者Shahidul Alam的投诉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Alam先生自述在2018年8月5日被警察局侦探处成员拘禁期间受到了身心折磨和虐待,但据称在班加班杜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确定Alam先生未遭受重大伤害后,关于他的调查便即终止。

11.尽管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2017年,内部监督机构对执法机构成员的“各项罪行”进行了纪律处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这些情况下,最严厉的处罚是解雇和降级,这并非针对酷刑和虐待罪行的适当严厉的处罚。

12.委员会赞赏2013年的《酷刑和监禁致死(预防)法》允许投诉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对酷刑指控进行司法调查。虽然这是值得欢迎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程序在实践中并无效力,因为执法当局经常没有在该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相关官员也不强制遵守这些规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就提请其注意的案件提供资料。在这些案件中,据称针对酷刑指控的调查命令已下发,但调查尚未完成(在Parvez案和Bashir Uddin案中),或调查导致审判已进行了多年(在Imtiaz Hossain案中)(第2、4、10、12、13、15和16条)。

13.缔约国应确保其当局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投诉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的刑事调查。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独立于执法机构(包括警察体制)的调查机制,处理有关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投诉;

(b)尽快颁布立法,确保有效保护受害者和证人;

(c)确保监督机构对调查酷刑指控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并确保严格遵守《酷刑法》概述的调查和审判时限;

(d)强化对医疗专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为评估酷刑指控而进行的体检符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

秘而不宣的拘留和失踪

1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大量一致的报告称,缔约国官员任意剥夺人的自由,随后杀害了许多人,且未透露他们的下落或命运。这种行为在国际人权法中被定义为强迫失踪,无论受害者是否被杀害或后来再次出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拒不承认关于孟加拉国经常发生强迫失踪的说法,而且在代表团承认的涉及纳拉扬甘杰地区的几个人的唯一一起案件中,官员因构成强迫失踪的行为被刑事起诉,而执法人员被判所犯的是“绑架”和“谋杀”罪。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说,在据称受害者随后再次出现的情况下,应推定关于当局参与强迫失踪的指控是虚假的,如Hummam Quader Chowdhury一案的情况。

15.委员会注意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在2017年提出了Chowdhury先生的案件,以及Mir Ahmed Bin Quasem和Abdullahil Amaan Al Azmi的案件。据称,这几人都是在孟加拉国国际罪行法庭对他们的父亲定罪后,为争取释放其父亲而进行活动,随后被不明机构拘留的。工作组还对孟加拉国强迫失踪事件的发生日益频繁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针对执法当局长期秘而不宣地拘留这些人的指控进行了调查,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正在进行的其他案件的调查情况。在这些案件中,当局被指控实施了符合强迫失踪定义的行为,例如Ekramul Haque的监禁致死和Sheikh Mokhlesur Rahman在警方拘禁期间失踪(第2、4、12、13、11和16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政府最高层明确申明,执法当局必须立即停止进行秘而不宣的拘留行为;

(b)公布所有经认可的拘留地点清单,并确保没有人在缔约国境内的任何地方被秘密拘留或隔离拘留;

(c)确保任何被发现对个人实施拘留但秘而不宣的官员都受到起诉,并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包括在此人随后被释放的情况下;

(d)确保由一个机构及时、彻底地调查所有关于秘而不宣的拘留、失踪和监禁致死的指控,且该机构独立于被控负责实施拘留的当局;

(e)确保缔约国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都受到独立机构的监督。该机构有权对拘留场所进行突击访问,并与设施中的任何个人进行私下谈话,并且也允许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进入所有拘留场所;

(f)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g)鉴于“绑架”等罪名没有充分体现出由国家官员实施或与国家官员共谋实施的秘而不宣拘留的严重性质,在立法中将“强迫失踪”单列为一项罪行予以禁止,以体现《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所载的定义,并考虑批准该《公约》。

快速行动营

1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收到了大量案件报告,其中根据可信指控,缔约国快速行动营的成员,包括警察和借调的军事人员犯有酷刑、任意逮捕、秘而不宣拘留、失踪和法外处决在押人员等罪刑。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除上文提到的纳拉扬甘杰案这一唯一例外,这支部队的成员没有被追究此类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武装警察营法》第13节为行动“出于善意”的部队成员开脱,实际上给人的印象是,部队成员享有法定豁免权,不因酷刑或法外处决而受到起诉。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该营一名匿名高级官员于2017年通过瑞典国家电台广播的申诉进行独立调查。该申诉声称,这支部队的成员经常对上级挑选的人员实施绑架、酷刑和杀害,并毁尸灭迹,或故意放置武器以支持他们是在自卫中被杀的说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关于该营内部调查小组组成的信息,以及在该小组核实对部队成员的投诉的情况下对军官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曾在快速行动营服役的人员经常被部署为联合国和平特派团服务(第2、4、12、13和16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快速行动营成员将实施酷刑、任意逮捕、秘而不宣拘留、失踪和法外处决作为例行政策的指控进行独立调查,并确保调查人员得到有效保护,免受骚扰或恐吓;

(b)废除《2003年武装警察营(修正)法》第13节中的“善意”条款;

(c)停止借调军事人员在该营服务的作法,确保这是一支纯粹的平民部队,并确保该营成员与其他执法人员一样,在据称犯有酷刑、虐待、失踪或法外处决罪行的案件中受到刑事起诉和处罚,而不仅仅是内部纪律处分;

(d)在联合国的适当指导下,为拟部署在联合国和平特派团的所有军事和警察人员建立一个独立的审查程序,并确保没有任何与实施酷刑、法外处决、失踪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牵连的人或单位被选中服役。

还押拘留和基本法律保障

19.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当局经常不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防止酷刑的基本法律保障,委员会认为这些保障对于履行《公约》第2条中防止酷刑的义务至关重要。报告称,被剥夺自由者未被告知针对他们的指控;未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及时获得与合格、独立的律师接触的机会,在刚被逮捕后以及拘留的所有阶段,包括审讯和听证期间,亦未获得法律援助;没有在抵达拘留地点后24小时内接受免费且没有警察在场的独立体检,没有权利要求和接受由被拘留者选择的独立医生在保密情况下进行体检;也没有权利在被逮捕后立即将其被拘留的情况通知家人或任何其他自行选择的人。

20.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官员经常没有在拘留地点的登记册和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中央登记册中记录所有个人被剥夺自由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剥夺自由者经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带见法官。

21.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当局经常要求,而且裁判官法院例行授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拘留,即还押拘留,长达15天,且没有接触律师的机会。这一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第54节和第167节所允许的。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所有被拘留者中有80%以上被还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孟加拉国最高法院高等法庭在孟加拉国法律援助和服务信托基金诉孟加拉国一案中以15条指示的形式为执法当局和裁判官法院提供了指导方针,但实际上这些指示并未得到遵守。此外,虽然法院要求政府修正1898年《刑事诉讼法》、1860年《刑法典》和1872年《证据法》的相关条款,以确保与法院的裁定保持一致,但这些修改尚未作出(第2、4、11、12、13、15和16条)。

22.缔约国应:

(a)修正《刑事诉讼法》第54节和第167节、《刑法典》和《证据法》,以反映孟加拉国法律援助和服务信托基金诉孟加拉国一案的裁定,并确保遵守国际人权义务;

(b)确保执法当局和裁判官法院及时、充分地执行由高等法庭发布,并由上诉法庭在孟加拉国法律援助和服务信托基金诉孟加拉国一案中确认的指示,包括提供培训和加大监督力度;

(c)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上述国际标准,保证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被捕者和在预审或还押拘留中的人,实际上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就获得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缔约国应确保遵守被捕者在24小时内被带见裁判官的权利;确保尊重其在刚被逮捕时和以后有接触律师的权利;并确保家人及时获知其被逮捕和拘留的时间与地点;

(d)确保定期监督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情况,并确保任何实际上未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此种保障的官员受到纪律处罚或其他适当处罚;

(e)确保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标准手段对审前拘留进行规范,并且可随时对审前拘留进行司法监督,以保证基本的法律和程序保障;

(f)定期审查所有被审前拘留者的合法性,释放任何审前拘留时间超过罪行最高刑罚的人;

(g)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采取措施使当局减少审前拘留,增加非拘禁措施的使用。

针对土著、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包括由国家官员或在国家官员的配合下实施的,针对土著、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恐吓、骚扰和人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行为。这包括2016年11月6日在戈伊班达县戈宾达甘杰发生的袭击事件,其中3名桑塔土著社区的成员被打死,50多人受伤。警察调查局于2019年7月28日提交了一份相关报告,表示没有警察参与烧毁住房、学校以及抢掠其他财产,但电视录像片段显示恰好相反。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有指控称,位于比罗杰布尔的印度教社区成员遭到了暴力和骚扰,包括住房被烧毁。委员会还注意到印度教活动者兼律师Palash Kumar Roy的案件。他因侮辱总理而被拘留,然后据称在警察拘禁期间遭到袭击并被纵火焚烧致死。缔约国代表团表示,他的死亡被裁定为自杀。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2018年1月,军队成员在吉大港山区强奸和性侵两名十几岁的女性;2019年4月9日,住在吉大港山区的土著权利活动者Michael Chakma失踪。代表团表示该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示,私人和执法人员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实施暴力。缔约国将自愿的同性性关系作为“非自然行为”定罪,从而助长了这一现象。(第2、12、13、14和16条)。

24.缔约国应:

(a)确保对针对土著、族裔、宗教和其他弱势少数群体的袭击和暴力的报告进行独立调查,包括上文详述的报告;

(b)考虑废除将“伤害宗教情绪”定罪的立法,例如2018年的《数字安全法》,因为据称这类规定经常被滥用,作为当局骚扰少数群体的手段。对于针对被控犯下这一罪行的人使用私人暴力的作法,这类规定被视为使其合法化的手段;

(c)保护属于土著、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安全,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独立的投诉机制;

(d)向遭受人身暴力以及财产受损并遭到掠夺的桑塔社区和其他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成员提供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并在实践中执行2001年《既得财产归还法》(第16号法),以确保将“既得”财产归还其原始所有者;

(e)废除孟加拉国《刑法典》第377节。该条款将“非自然行为”定为犯罪,缔约国用以禁止自愿的同性性行为;

(f)收集和公布关于袭击和暴力侵害土著、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成员的统计资料;

(g)起诉和处罚警察和非国家行为者对弱势群体成员实施的所有暴力行为的施害者。

国家人权委员会

25.委员会注意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2018年的结论性意见(E/C.12/ BGD/CO/1),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可能没有足够广泛的任务授权,或者可能没有充分利用其现有的任务授权,直接调查所有被控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包括据称由警察、军队和安全部队等国家行为者实施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以及委员会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任务(第2、12、13和16条)。

26.缔约国应:

(a)修正2009年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法》,以扩大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使其能够直接调查所有据称由国家军队、警察和安全部队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并确保该法可被广泛查阅;

(b)在缺乏国家预防机制的情况下,确保该委员会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其现有任务,并能够进入所有剥夺人自由的场所;

(c)向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公正、独立地履行任务;

(d)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清晰、透明、参与式和任人唯贤的遴选和任用程序;

(e)确保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受关于如何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的适当培训。

司法独立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法官面临与其工作有关的威胁和压力。特别是,虽然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解释,但委员会对前首席大法官Surendra Kumar Sinha的指控感到关切,即在审议第16修正案一案时,他受到了来自高级官员的压力,并因此在事后受到骚扰,迫使他辞职并逃离该国;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团长表示,Sinha法官的辞职与第16修正案案件无关,而与腐败指控有关。鉴于政府继续努力修改《宪法》,以赋予议会罢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力,委员会仍然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感到关切。此外,据称对司法机构成员的日常压力导致司法官员不得不接受无证逮捕,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延长拘禁,并接受其他破坏保护个人免受虐待和酷刑等侵害的基本法律保障的措施(第2条)。

28.缔约国应:

(a)加强司法相对于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的独立性;

(b)保护司法官员免受包括来自高级政府官员的恐吓、骚扰和不正当干预;

(c)确保所有法官和检察官在退休或任期届满之前获得适当的薪酬并保证其任期。

针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报复、骚扰和暴力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孟加拉国,有民间社会活动者、律师和记者批评当局或政府的行为,揭露关于酷刑、失踪、法外处决和相关有罪不罚的指控。他们面临骚扰和暴力,以及执政党当局的报复性诉讼,诉讼理由为他们的这些批评意见,以及针对他们批评不公正审判提出的藐视法庭的指控。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据称一些民间社会活动者、律师和记者因与其工作有关的指控而被拘留,期间受到酷刑和虐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最近颁布的立法,包括2006年《信息和通信技术法》和2018年《数字安全法》,被用于实施这种骚扰。委员会对《Amar Desh日报》代理编辑Mahmudur Rahman一案表示特别关注。他因数十项煽动叛乱、诽谤、藐视法庭的指控以及与其工作有关的相关问题而被还押拘留数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没有说明是否按照《公约》要求对他在还押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了调查。

30.委员会赞赏地承认缔约国代表团团长、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部长在建设性对话中的发言,即政府希望“明确”表示,将保护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期间与委员会进行合作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成员不受报复(第2、4、11、12、13、15和16条)。

31.缔约国应:

(a)在最高层表示,公布侵犯人权行为的资料或指控的民间社会活动者、律师和记者在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不应因批评政府领导人或其表现而受到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叛乱的报复性指控;

(b)调查对人权维护者,包括民间社会行为者、律师和记者进行非法或任意逮捕、骚扰、酷刑、虐待或暴力的所有指控;

(c)修正立法,包括2006年《信息通信和技术法》、2018年《数字安全法》和2016年《外国捐赠(自愿活动)管理法》,以取消禁止对《宪法》和宪法机构发表贬损言论、从事“反国家活动”、“玷污国家形象”和类似条款的规定。这些条款为逮捕和起诉公布酷刑、失踪、法外处决或虐待指控,或批评缔约国对此类指控的反应的个人提供了依据;

(d)确保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期间与委员会合作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成员受到保护,不受任何报复或骚扰,包括违反《信息和通信技术法》的指控,以恪守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部长的承诺。

拘留条件

3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缔约国的监狱条件远低于国际标准,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被描述为构成虐待或酷刑;

(b)监狱严重过度拥挤。在设计容纳40,000名囚犯的监狱中关押率超过200%,在选举期间甚至更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广泛采用还押拘留所致,迫使囚犯轮流睡觉,甚至监狱当局考虑在监狱内建立临时棚屋,导致2019年1月约100名囚犯被关押在一个废弃的仓库中;

(c)拘留条件非常恶劣,据称2018年造成74人死亡。此外,卫生条件不足,食物和饮用水匮乏,厕所、浴室设施和床位不够,光线和通风不足,并且缺乏娱乐活动和精神刺激;

(d)监狱中的腐败问题,包括监狱看守敲诈囚犯及其亲属以使他们能够享受基本服务,“配对”制度,即“资历”较深的囚犯控制其他人,包括他们获得的食物和监禁条件,并经常代表监狱当局实施惩罚,以及囚犯一旦投诉就会面临报复的事实;

(e)缔约国68所监狱中只有12所设有医院。在170个医生职位中,只有12个职位有人任职,据称原因是卫生条件差,医生担心自身健康;

(f)监禁致死人数居高不下。当局将其归因于自然原因或自杀,但其中一些实际上是由酷刑和警察过度使用武力造成的伤害,以及恶劣的条件、监狱当局的疏忽和无法获得治疗所致。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有11人在监狱中死于疾病,且几乎所有囚犯都接触到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并感染疾病;

(g)少年囚犯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女性被拘留者可以与男性囚犯一起关押,而且监狱没有为适应残疾囚犯而进行改造(第2、11、12、13和16条)。

33.缔约国应:

(a)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紧急采取措施,通过确保被审前拘留者不会受到不合理时间的拘禁来减少监狱的过度拥挤,并通过放宽保释要求和加快假释进程,大幅减少还押或其他类型审前拘留的人数,规定恢复性司法,并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积极推广替代拘留的办法;

(c)紧急采取措施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物质条件,包括获得适当质量和数量的食物,更好的卫生条件,床铺,照明和通风,以及娱乐和其他有意义的活动,新建监狱并对较旧的监狱进行翻修;

(d)消除监狱腐败,包括敲诈囚犯及其亲属,采取步骤解决监狱系统中看守人员与犯罪团伙勾结的问题,确保被拘留者有权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减少暴力,包括囚犯之间的暴力;

(e)正如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长在与委员会的建设性对话中指出的那样,保持对因执法机构的不作为或其行为造成的监禁致死,以及对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确保对所有监禁致死事件开展及时、独立地调查,无论其原因为何;

(f)作为优先事项,增聘医生填补所有空缺职位,包括全天候待命的专科医生和护士,以确保充分的医疗护理,确保及时转诊并由救护车运送到拘留设施外进行专科护理,对尚未进入拘留场所的囚犯以及全体囚犯进行健康筛查,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抵达时健康的监狱囚犯受到感染;

(g)建立制度,将青少年与成年囚犯分开,将被定罪囚犯与被还押拘留者分开,严格将女性与男性被拘留者分开,确保妇女被拘留在对性别敏感的条件下,并确保将残疾囚犯关押在人道条件下,且监狱适应他们的需要;

(h)允许独立监督机构,包括国际机构、专业的健康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突击访问,并与被拘留者进行私下会面。

过度使用武力

34.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安全部队、情报部门和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包括短距离射击人的膝盖、腿部或肘部,即“枪击膝盖骨”的做法。这往往导致永久残疾,包括截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实施了与近期和以往选举有关的暴力活动,包括袭击抗议者,占领投票站,以及使用恐吓和暴力手段压制投票(第2、10、12、13和16条)。

35.缔约国应:

(a)为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确保他们不会因举报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而受到报复,并确保对所有此类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b)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的培训。

任意拘留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2018年1月和2月,当局在对反对党孟加拉国民族主义党领导人卡莉达·齐亚夫人腐败案作出裁决之前,逮捕了该党近5,000名支持者,包括涉嫌同情反对派的普通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选举期间有数千名反对派支持者被逮捕,其中许多人仍被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有人因疑似与武装团体有联系而被任意剥夺自由(第2、11、12、13和16条)。

37.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政治活动者、示威者和在为防止暴力而实施的“人群控制”行动中被逮捕和拘留的人,实际上从拘留一开始就得到所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如上文第19段所述),并被及时带见法官。缔约国应及时、有效地调查上述预防性行动中的被拘留者对酷刑的所有投诉,并根据调查需要起诉或释放被拘留者。

暴力侵害妇女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承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近年来,当局仅对其登记案件中的极少数强奸犯进行了起诉和定罪,而且据称,近年来当局收到的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申诉数量有所增加。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律障碍阻止性暴力的受害妇女向当局提出强奸申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最近增加了一项法律规定,允许18岁以下的女童在“特殊情况”下结婚,这可能导致该国已经很高的所谓“早婚率”进一步攀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将终止妊娠定为犯罪,除非孕妇存在生命危险。这可能导致妇女经历严重的身心痛苦和困扰(第2、4、12、13、14和16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彻底、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当局或根据《公约》履行缔约国国际责任的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的案件,对被控施害者提出起诉,如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对受害者作出补救,包括充分的赔偿;

(b)取消2000年《预防压制妇女和儿童法》(2003年修正)规定的获得医疗报告和提出强奸申诉的24小时时限;

(c)取消禁止18岁以下女童结婚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例外,和对13岁以上女的婚内强奸不属于《刑法典》第375节强奸定义的规定;

(d)确保全国各地都有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医疗和法律服务、安全紧急住宿和庇护所的家政服务和基于性别的服务,且这类罪行的所有受害者,包括应该获得这些服务的非公民均可获得该服务;

(e)审查其立法,允许禁止堕胎的规定在继续怀孕可能导致严重疼痛和痛苦的特定情况下存在合法例外,例如,怀孕为强奸或乱伦所致,或在胎儿出现致命损伤的情况下,确保无论堕胎是否合法,均为妇女提供堕胎后的保健,并确保患者或其医生都不会因为寻求或提供这种护理而面临刑事制裁或其他威胁。

贩运

40.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在2012年通过了将性贩运和劳工贩运定罪的立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可信指控称,绝大多数贩运受害者往往出于害怕报复和恐吓而选择不起诉贩运者,因为许多人不相信会得到警方的有效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孟加拉国境内有100多起罗兴亚人遭受强迫劳工和性贩运的举报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孟加拉国边境卫队以及军官和警察参与其中,为贩运罗兴亚妇女和儿童提供便利。此外,迄今为止,孟加拉国高等法庭拒绝受理由罗兴亚人提出的反贩运案件,当局也未能展开调查(第2、4、10、11、14和16条)。

41.缔约国应:

(a)登记孟加拉国境内关于罗兴亚人的性贩运或劳工贩运的投诉,并确保调查和起诉涉及官员共谋的指控;

(b)允许贩运的外国受害者,包括罗兴亚人获得政府服务,包括妇女和儿童暴力受害者中心和法律援助,并确保他们能够向该国法院提出自己是侵权行为受害者的申诉;

(c)创造实际条件和氛围,使得贩运受害者如果选择投诉,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不受报复。

难民和不推回

42.对于目前居住在其领土上的100多万来自缅甸的罗兴亚难民,委员会赞扬孟加拉国政府尊重不推回原则,并承认他们回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危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立法上为尊重不推回原则所作的努力,也没有提供委员会要求的已将人推回哪些国家的数据,以及缔约国为确保不使人回到面临酷刑和虐待风险的境地而采取的措施。(第2、3、10、12、13、14和16条)。

43.缔约国应:

(a)继续尊重不推回其领土上所有来自缅甸的罗兴亚难民的原则;

(b)通过一项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和规范,并符合《公约》第3条要求的关于庇护的综合性法律;

(c)建立个别化程序,任何提出关切的个人,即担心如果被缔约国推回至另一个国家,将亲身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切实风险的人,可以寻求留在孟加拉国,理由是推回他们将违反该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

(d)向缔约国所有相关官员提供关于不推回原则的培训;

(e)确保当局采取措施,查明包括非国民在内的所有酷刑和虐待幸存者,向其提供补救,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保健和心理服务;

(f)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g)配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正在进行的关于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罗兴亚人实施酷刑罪行的调查。

补救和康复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并且有报告称,国家实际上提供的补救很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酷刑和监禁致死(预防)法》规定的对受害者的赔偿水平很低,没有关于康复的规定,而且实际上因为没有根据该法的定罪,所以尚无根据该法作出的赔偿。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的发言,即政府将考虑增加该法规定的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金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孟加拉国维持对《公约》第14条的保留(第14条)。

45.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康复的手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

(b)确保缔约国境内所有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包括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难民,能够及时获得适当的社会心理服务、精神保健和专门的康复服务,并确保获得这些服务不以正式提出酷刑投诉或对施害者定罪为条件;

(c)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修正《酷刑和监禁致死(预防)法》,为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d)考虑撤回缔约国对《公约》第14条的保留。

法律中的体罚

46.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宪法》第35(5)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但感到关切的是,孟加拉国的立法允许将鞭打作为一种处罚以及使用铁棍镣铐,且《宪法》第35(6)条规定,酷刑禁令不适用于任何法律规定的处罚(第1,2,4,11和16条)。

47.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立法措施,根除并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一切形式的体罚,因为它们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违反了《公约》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缔约国应确保修正1894年《监狱法》。

体罚儿童

48.虽然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发布的关于停止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中一切形式体罚的指示,以及2011年孟加拉国高等法庭宣布,学校中所有类型的体罚,包括鞭笞、殴打、锁链和监禁,均“非法且违宪”,为一种形式的虐待,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宣布所有场合下的体罚均为非法,而且体罚继续在广泛范围内发生,包括在学校内(第2条和第16条)。

49.缔约国应:

(a)对《儿童法》、《刑法典》和其他国家立法作出进一步修正,以明确、清晰地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体罚,包括在学校内,并对在教育机构继续实施体罚的教师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

(c)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普通民众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并鼓励采用非暴力形式的纪律措施作为体罚的替代办法。

死刑

50.委员会对大量判处死刑的判决表示关切。代表团表示,政府已逐步采用终身监禁等其他形式的处罚取代死刑。然而,代表团确认,在2013年至2017年间,虽然有1,119项死刑判决,但“仅有”130项此类判决被高等法庭确认,239项被减刑,共17项被执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原因是,这些判决对大量被判囚犯造成不确定性,为这些囚犯提供的拘留条件差,以及有报告称,缔约国正在通过2018年《麻醉品管制法》等法律扩大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范围(第2、11和16条)。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暂停执行死刑;继续努力将所有死刑减刑为其他处罚;改善死囚的拘留条件;根据其国际义务,认真审查《反恐怖主义法》、《麻醉品管制法》和其他可施加死刑的相关法律的适用情况;并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后续程序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8月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以下方面的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确保执法当局和裁判官法院充分执行高等法庭发布的指示;由独立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监督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建立被任意拘留者的投诉机制;根据法律、司法和议会事务部部长向委员会作出的承诺,确保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期间与委员会合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成员不受任何报复或骚扰(见第22(b)、16(e)、35(a)和31(d)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它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或全部建议。

其他事项

53.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的要求作出声明,并撤销对《公约》第14条的保留。

54.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尚未加入的任何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特别是《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允许已提出访问请求的九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入境,并毫不拖延地向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强迫失踪问题工作组;和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

56.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8月9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8月9日前表示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编写上述报告。按照该程序,委员会将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