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OZ/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Nov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莫桑比克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406和2407次会议(见CRC/C/SR.2406和2407)上审议了莫桑比克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MOZ/3-4),并在2019年9月27日举行的第243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儿童权利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2013-2019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2017-2022年打击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国家行动计划》和《2016-2024年国家基本社会保障战略》,并于2014年修订了《刑法》。委员会还欢迎在提高出生登记率、改善水和卫生设施的获得以及降低儿童营养不良率和婴儿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下列领域的建议:资源划拨(第10段)、出生登记(第21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5-29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3段)、生活水准(第39段)和教育(第41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全过程中,确保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旨在实现所有17项涉及儿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执行。

A.一般性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10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执行符合《公约》的现有立法措施,包括通过关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法》的条例;

(b)确保在与国内立法或惯例发生抵触时,《公约》处于优先地位。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通过《2013-2019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但建议缔约国:

(a)评估行动计划,并利用评估结果制定今后的政策;

(b)确保下一个儿童行动计划注重成果,并根据基于《公约》的人权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

协调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跨部门、国家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各项活动均未能得到充分协调,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12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作用,切实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尽量减少处理儿童权利相关问题的国家一级各协调机制之间的任务重叠;

(b)确保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力切实执行和协调全面、一致和连贯的政策,在各级促进儿童权利,并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资源划拨

9.委员会欢迎国家社会福利委员会为以更公平的方式对待公共资源的受益者而提出的相关标准,但仍然严重关切的是,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资金不足,各省之间的资源分配不公平,腐败盛行,这持续占用了确保儿童权利所需的资源。委员会对紧缩措施对儿童权利的影响表示关切。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18段),并敦促缔约国:

(a)为执行所有关涉儿童的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以及为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实体,包括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和国家人权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b)将儿童权利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过程,包括通过公民预算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儿童的拨款,并列入具体指标和跟踪制度,以监测和评价为执行《公约》而划拨的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c)在与儿童权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定期评估预算和经济决策过程和结果,包括紧缩措施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d)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加强机构能力,有效侦查和调查腐败案件,起诉责任人,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5。

数据搜集

1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24段),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收集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数据,以便分析全体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街头流浪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在健康、暴力、性剥削、贩运和司法等问题上;

(b)向国家统计局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保证持续收集数据和定期发布报告;

(c)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和任命性别、儿童和社会事务专员,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该专员有权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b)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工作人员举办有关儿童权利问题的持续能力建设和培训;

(c)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认证其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26段),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运动,以确保《公约》广为人知,包括父母、照护者和儿童本身,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儿童;

(b)加强努力,对议员、执法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卫生专业人员和社区领导人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充分和系统的培训;

(c)继续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鼓励媒体确保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并动员儿童参与方案的制定。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与民间社会合作,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调动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b)向这些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动其在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开展活动。

儿童权利和工商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的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相关条例,确保工商部门,特别是采掘业、农业、林业和渔业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儿童权利标准。

B.一般原则(第2、第3、第6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的儿童的歧视持续存在,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30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对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的儿童群体的歧视,特别是女孩、残疾儿童、白化病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农村儿童、未婚父母子女、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b)推行全面的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运动,以消除和防止对这些儿童群体的污名化和歧视,并宣传他们的正面形象。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对未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落实这一权利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制定程序和标准,对所有相关主管人员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以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b)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评估可能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做法、政策和服务。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排雷和降低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以及可预防疾病造成的儿童死亡率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消除可预防的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措施,并适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减少和消除五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和发病现象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b)进一步制定预防交通事故的措施,包括在所有学校课程中增加关于道路安全和事故预防的教育课程,开展公众运动以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公众的交通意识,并严格执行相关交通法规;

(c)为综合性儿童早期发展战略划拨足够的资源,以确保其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估。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鉴于在影响儿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并鉴于对儿童,特别是对女孩的传统社会观念持续存在,这限制了他们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36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意见在法院、学校以及涉及儿童和家庭的相关行政和其他程序中得到适当考虑,特别应为此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制定业务程序或协议,以确保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尊重儿童的意见;

(b)加强儿童议会,使其成为一个独立、民主和资源充足的机构,有处境不利或易受伤害的儿童参与其中,并确保其成果系统地反馈到公共决策中;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中以有意义和赋权的方式参与进来,包括学校委员会和社区保护儿童委员会,特别关注女孩、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儿童。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第8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0.委员会欢迎采用电子民事登记系统、取消登记的地域限制以及扩大登记中心。然而,委员会继续关切的是,大量儿童没有登记;农村地区获得民事登记服务的机会有限;儿童入自出生之日起120天后登记,对通知函和证件副本收取费用;缺乏有效措施来确保女孩和未婚父母子女的出生登记;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缔约国缺少关于无国籍状态的充分数据和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a)继续努力促进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包括为此在所有卫生保健中心设立登记设施,向农村和偏远地区派出流动登记队,采取行政措施确保追溯性出生登记,并为未登记的儿童发放证件;

(b)取消所有出生登记费,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未婚父母的子女,在出生时得到适当登记,包括为此提高民众的认识,消除对未婚父母的子女及其母亲的污名化;

(c)加强努力,提高公众,特别是母亲和孕妇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包括通过社区保健方案和卫生保健中心的运动;

(d)采取措施,确定缔约国内无国籍儿童的人数以及,例如,无国籍儿童的类型,导致无国籍的原因,以及哪些立法和政策妨碍他们获得国籍。

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

2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40段)。建议缔约国保证充分落实结社自由权,并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形成自己的协会和倡议,包括为此通过关于建立儿童主导的协会的条例,并确保这些协会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隐私权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保护儿童的隐私权,特别是使之免受媒体的侵犯,为此应修订立法明确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制定关于在所有形式的媒体中使用儿童图像和披露其身份的准则;提高媒体专业人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建立关爱儿童的机制,便利儿童举报侵犯其隐私的行为。

获取适当信息

2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44段),建议缔约国改善儿童从各种来源获得适当信息的机会,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并确保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免于接触有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特别是来自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此类信息和材料。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第2款、第34条、第37条a款和39条)

体罚

25.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广泛使用体罚和适用被解释为这种纪律形式的依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48段),敦促缔约国:

(a)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优先明确禁止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包括家庭、学校、日托和替代照料环境中的体罚;

(b)废除所有被解释为采用体罚的依据的法律条款,包括《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法》第24条、《基础教育条例》第51条和《刑法》第179条;

(c)加强努力,对父母、教师、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公众进行关于积极和非暴力纪律形式的培训,并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完整权,以消除对体罚的接受。

虐待和忽视

2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日益普遍。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和现有机制如社区保护儿童委员会和校委会的参与下,加强预防、监测和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包括家庭暴力的机制,并提高对这些机制的存在和相关程序的认识;

(b)就如何以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预防、监测和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包括家庭暴力的案件,对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儿童保护和社会工作者进行系统培训;

(c)建立关于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忽视和性剥削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开发一个监测和评估系统,帮助确定儿童保护系统如何能够有效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

性剥削和性虐待

2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和16.2,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深感关切,建议缔约国:

(a)对儿童易遭受性剥削、性虐待和卖淫的范围和根源进行全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应用于制定预防和打击这一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

(b)建立无障碍、保密、关爱儿童的和有效的渠道,报告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特别是学校和公共机构中的此类案件;

(c)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关爱儿童的多部门补救措施和全面支持,包括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援助,并鼓励法院利用关爱儿童的多机构安排从儿童那里获取证词。

有害习俗

28.委员会对包括强迫婚姻在内的童婚率极高以及女孩的成人仪式深感关切,建议缔约国:

(a)执行立法,明确禁止所有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传统习俗,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以及女孩成人仪式中的有害做法;

(b)确保《2016-2019年防止和打击童婚国家战略》获得充足的资源,延长到2019年以后并得到有效实施;

(c)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针对家庭、地方当局、教师,宗教、传统或社区领导人、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童婚和成人仪式对女孩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白化病儿童

29.委员会对白化病儿童遭受歧视和暴力的报告深感关切,建议缔约国:

(a)消除他们遭受歧视和暴力的根源,确保白化病儿童能够不受歧视地行使其权利;

(b)防止和打击针对白化病儿童的杀害、毁伤、绑架和攻击,向这些儿童提供医疗和心理支持、补救、康复和法律援助,并惩罚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反对关于白化病儿童的迷信。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a)实施和执行《替代照料条例》(第33/2015号法令)并提高对其的认识,加快建立替代照料国家登记处;

(b)通过支持和加强家庭照料作用的方案,消除儿童与家庭分离的原因;

(c)直接努力,通过确保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能够在照料儿童方面获得支持,并能够为儿童提供安全、稳定和扶持性照料,包括通过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社会保护政策和服务,使儿童能够继续得到父母或适当时其他家庭成员的照料;

(d)通过具体计划逐步淘汰机构化,该计划包括儿童保育和保护系统的系统转型,以及确保资金转向立足社区的部门间方针;

(e)确保根据《寄宿照料设施条例》(第278/2010号法令)登记和检查现有的儿童替代照料中心,保证这些中心转变为尽可能接近家庭氛围的小群体环境,并建立独立的监测系统和报告以及无障碍的渠道,报告和应对虐待儿童的行为;

(f)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何时可能有必要提供寄宿照料,并保证这种照料被用作临时措施,同时定期审查受影响儿童的状况。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1.委员会欢迎《2018-2027年残疾儿童包容性教育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遭受污名化和歧视,获得教育和社会援助的机会有限,建议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并制定一项消除对残疾儿童歧视的全面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实施上述战略;

(b)增加残疾儿童的父母或照料者受益于基本社会补贴方案的人数;

(c)加倍努力,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高质量的包容性教育,确保学校配备必要的经过培训的人力资源、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应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d)投资于合理的便利设施,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融入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如休闲活动、社区护理和社会住房,并享有基本服务,包括卫生保健服务;

(e)开展针对政府官员、民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积极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欢迎降低儿童死亡率、扩大免疫覆盖面和建立全球融资机制,以应对不断减少和时断时续的捐助方捐款。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获得优质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电力、水和卫生设施方面的卫生基础设施不足,缺乏合格的卫生保健人员和药品;

(b)可预防疾病的流行,包括肺炎、腹泻、疟疾、结核病、营养不良和艾滋病毒/艾滋病,这也是新生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c)尽管免疫覆盖率有所提高,但未接种疫苗的儿童人数不断增加;

(d)卫生保健服务资金依赖外部来源。

3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并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62段),建议缔约国:

(a)优先采取措施,改善初级卫生服务的获得和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包括为此改进省和区一级的卫生规划和服务提供,为卫生基础设施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开发综合药品供应管理系统,以改善基本药品的可得和可及,同时评估和扩大社区卫生工作者方案;

(b)确保配备受过充分培训的合格卫生保健人员,以满足儿童和青少年的具体需要,治疗可预防疾病,包括肺炎、腹泻、疟疾、结核病、营养不良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c)提高免疫接种率,为此应在社区附近建立更多的疫苗接种中心,确保冷链正常运转,传播更多关于疫苗接种运动的信息;

(d)增加对卫生部门的国家、省和地区预算拨款,以逐步实现《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其他有关传染病的阿布贾宣言》中载明的15%的目标,并确保国家卫生系统的可持续性;

(e)加强地区卫生信息系统二级平台,有效和定期地收集数据,以指导国家卫生促进战略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和监测;

(f)加强促进母乳喂养的行动,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将孕产保护扩大到私营部门的妇女,增加响应爱婴医院倡议的医院数量,并执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毒和婴儿喂养的准则;

(g)执行全面的政策和战略,促进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和及早发现精神健康问题。

营养

34.委员会对缔约国儿童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率高深感关切,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敦促缔约国:

(a)向负责粮食和营养安全的委员会划拨足够的资源,通过旨在减少营养不足和长期营养不良的多部门投资,确保该委员会在国家、省和地区各级的有效运作;

(b)确保向五岁以下儿童提供基本的微营养素,包括维生素A、铁和碘盐,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并将营养咨询服务纳入基本营养包;

(c)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高对营养问题和适当喂养做法的认识,加强对坚持母乳喂养的母亲的营养支持;

(d)将急性营养不良病例管理纳入卫生保健设施和灾害应对计划。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对少女怀孕率高、避孕药具使用率很低以及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机会有限深感关切,建议缔约国:

(a)提供免费、保密和对青少年敏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和教育,尤其旨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女孩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可负担的避孕药具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确保在堕胎决定中始终听取和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c)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中青春期男女的必修课程,重点是不歧视、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健康的性行为以及预防高风险性行为和性传播疾病。

艾滋病毒/艾滋病

36.委员会深为关切青少年艾滋病毒感染率高(女孩比男孩高得多)和新感染率高,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并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68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和扩大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消除母婴传播的国家计划的实施,并确保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定期获得,特别是对青年友好的服务;

(b)针对社区和卫生工作者,建设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儿童提供护理和支持的能力;

(c)加强提高认识运动,以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准确信息,减少这方面的羞辱和歧视。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b,表示关切自然灾害,如最近发生的“伊达”气旋对儿童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处理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需要以及他们的意见;

(b)通过将这些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c)提高社区对减少和防范灾害风险措施以及如何从风险地区转移到安全地区的认识,并加强预警系统,特别是在社区一级。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6-2024年国家基本社会保障战略》,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大部分儿童持续处于赤贫状态,众多儿童生活水准低下,特别是在获得清洁水、卫生设施、适足住房和电力方面。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农村地区儿童贫困和缺乏清洁水和卫生设施的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关于学校和卫生设施用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并优先增加农村地区获得清洁水和污水处理的机会;

(b)针对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问题,创设一个单独的国家预算项目,并划拨充足的资源。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学校中的性暴力

40.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小学教育和教材,以及撤销要求怀孕女孩转到夜校的第39/GM/2003号文。尽管如此,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对学校的低保留率、受教育机会的地区差异、低中学入学率和教育质量的关切(CRC/C/MOZ/CO/2,第71段)。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学校内以及学校之间普遍存在性骚扰和性暴力,这对女孩接受教育构成了障碍。

4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和4.2,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72段),建议缔约国:

(a)提高小学和中学的入学率和保留率,并确保提供合格教师、学校交通、教学材料以及适当的有形基础设施,包括清洁水和卫生设施;

(b)加强有关措施,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初等教育,并解决大量的辍学问题,尤其是女孩因怀孕、童婚、贫困、担心性虐待和卫生条件差而辍学的问题;

(c)通过与校委会合作,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和激励措施,解决教师缺勤问题,并确保对课程和教学方法进行监测,进而提高教育质量;

(d)确保将人权教育,包括关于《公约》原则的教育,作为优先事项纳入义务教育课程;

(e)解决同龄人和教师对儿童,特别是女孩的性虐待和骚扰,为此应对学校中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实施零容忍政策,包括预防、保护和支持措施,如咨询、医疗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宣传和培训;

(f)优先考虑有效执行立法和行政规定并为此划拨充足的资源,包括教育部第5/2016号指令,该指令禁止教师和其他教育人员的不当性行为,并确保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制裁;

(g)制定和实施确保女孩安全往返学校的战略;

(h)为有效实施和扩大学前儿童综合发展战略和双语教育方案划拨充足的资源。

休息、休闲、娱乐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有权休息、休闲、游戏和娱乐,以及享有文化生活和艺术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遵循包容、参与和不歧视原则,保障儿童在休息和休闲,参加适龄的娱乐活动,享有文化生活和艺术以及进入安全游乐场方面的权利。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款、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3.委员会回顾关于具有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庇护程序系统地识别无人陪伴或与父母失散的儿童,并将其移交给适当的保护和支持机构;便利这些儿童获得教育和卫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在程序的所有阶段进行最大利益评估,包括确保难民营中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安全和安保;

(b)确保生活在马拉坦难民营的所有儿童都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儿童保护系统,包括教育和卫生保健服务;

(c)考虑撤销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所有保留。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2017-2022年打击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国家行动计划》并将最低就业年龄修订为15岁,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81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劳动监察,包括增加财政资源,持续进行能力建设,以加强对就业做法的监测,并有效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在农业和矿业部门;

(b)制定方案和部门间协调机制,以识别和保护童工受害者,包括在非正规部门。

街头流浪儿童

45.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83段),建议缔约国:

(a)开展一项全面研究,评估街头流浪儿童存在的范围、性质和根源,以便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一项支持这些儿童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b)确保街头流浪儿童获得教育机会、咨询和家庭团聚服务。

买卖和贩运

4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RC/C/MOZ/CO/2,第87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以加强法律的实施;

(b)继续努力加强警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识别和保护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的能力,并确保相关官员之间系统和及时地分享信息;

(c)确保贩运儿童的肇事者受到起诉和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得到赔偿并获得社会服务和康复服务。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a)为儿童指定专职法官,并确保这些专职法官以及检察官、警官和其他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

(b)将监狱和其他形式拘留中18岁以下儿童的人数与21岁以下者分开记录,并确保持续监测被剥夺自由儿童的人数;

(c)促进在儿童司法系统中的早期移出,促进使用非监禁措施,确保提供调解和咨询等措施,并推出社区服务试点项目;

(d)根据《刑法》第308条,缩短审前拘留时间,确保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被迅速带见主管当局,以审查剥夺或继续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同时,为被拘留的儿童提供法律代理,并加快涉及儿童的审判;

(e)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尽可能缩短时间,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f)确保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把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的标准;

(g)加强对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援助方案,并为从监狱释放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重返社会服务,包括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分别自2006年11月19日和2005年4月6日起逾期未交。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和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人权和公民事务局,确保其任务包括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和与这些机制交涉,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提出的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该局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并有能力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协商。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1月25日前提交第三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篇幅不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篇幅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