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泰国

1.委员会在2006年1月20日第707次和第708次会议(见CEDAW/C/SR.707和708)上审议了泰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HA/4-5)。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HA/Q/4-5号文件中,泰国的答复载于CEDAW/C/THA/Q/4-5/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出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小组提出的问题单作出答复以及坦诚的口头介绍,提供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团长是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长,成员包括具有《公约》涵盖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各部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认真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0年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的方面

5.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为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活动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特别欢迎制定了《防止和取缔国内和国际贩运儿童和妇女国家政策和计划》,在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设立了贩运人口问题行动中心,成立了防止和取缔贩运人口活动全国委员会。

6.委员会欢迎2005年对《姓名法》作出的修正案,赋予已婚妇女选择姓氏的权利。

7.委员会还欢迎在各部委派驻一名高级官员担任首席两性平等干事,并任命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以促进两性平等。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监察员,以此作为保护人权的机制。

9.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农村和城市基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性别均衡。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依照《公约》的目标和原则,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其中所有条款,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开始直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从而确保得到全面落实。

1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16条提出保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对第16条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努力在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内,撤消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不是所有歧视性法律都得到修正,以确保《公约》及其规定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体系。

1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系统地审查所有立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的条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公约》完全适用于国内立法系统。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30条保障男女权利平等,但在缔约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提出关于歧视妇女的明确定义,第一条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歧视定义完整纳入该国《宪法》或目前正在起草的《两性平等法案》。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程序,为律师、法官和执法官员提供培训,并提高妇女伸张其权利的能力。

17.委员会赞赏自2003年以来分配给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的总预算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关被从常务秘书办公室调动至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这样可能会损害该国家机关开展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努力以及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的权力。

1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深入评价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关,以评估改革是否会降低该机构的效力,并深入评估所有其他体制机构,例如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两性平等总计划以及公务员部门两性平等政策指导方针。要求缔约国根据这一评价,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确保有一个强有力的、促进两性平等的体制结构。

19.委员会对《家庭法》中仍然有歧视性条款一事表示关切,特别是有关订婚、结婚和离婚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已订婚的男子和妇女不一样,可向任何曾与其未婚妻性交过的男子、曾强奸或试图强奸其未婚妻的男子索赔。关于婚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13岁以上、15岁以下的女孩有性关系的男子,只要得到女孩或女孩父母的同意,可与其结婚,而不必受到起诉。关于离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妻子的通奸行为构成离婚的理由,而已婚男子则可与其他妇女进行性交,其合法妻子只有在能证明她的丈夫抚养另一位妇女并将其尊为其妻的情况下,才可提出离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再婚必须等待310天,这对妇女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对《家庭法》的改革,以便去除其中的性别歧视条款,尤其是有关订婚、结婚和离婚的条款,这样妇女和男子可享有同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1997年《宪法》允许对某些群体给予优惠待遇,但法律和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因此,除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专员以及农村和城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选举以外,目前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以加强妇女与男子同样平等的地位参加决策机构的努力。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加快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在所有领域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纳入《两性平等法案》,特别是有关妇女参与决策和妇女获得经济机会的条款。

23.委员会仍然对普遍存在着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感到关切。委员会对《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法》草案表示欢迎,但同时对法案草案没有对肇事者规定严厉的处罚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项“法案草案”对调解和家庭团结的强调损害了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276节中关于强奸的定义只限于男子和不是其妻子的妇女间的性交,从而允许丈夫强奸妻子而不受惩罚。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根据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一般建议19和《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联合国宣言》采取全面措施,处理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完成并颁布《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法》草案,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能通过有关途径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肇事者切实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修正《刑法典》中关于强奸的定义,消除把配偶强奸排除在定义之外的做法,使其成为罪行。委员会建议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人员和教师进行两性平等问题培训,确保他们关注对妇女的所有形式暴力行为,并能作出适当反应。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那些容忍对妇女施暴的社会、文化和传统态度。

25.人们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这些陈规定型观念损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执行《公约》的巨大障碍,是造成妇女在包括劳工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在内的若干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之一。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f)和第五(a)条制定并执行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以促进社会所有阶层更清楚地了解和支持两性平等。此种努力的目的应是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责任与作用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标准,加强社会对两性平等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利用司法部现有的促进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方案来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

27.委员会对打击人口贩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但同时对该国始终存在着贩卖和剥削妇女及女孩的现象表示关切,并对该国继续存在色情旅游感到关切。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速通过《防止和制止人口贩卖法》草案,确保违法者受到惩罚,受害者获得适当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铲除人口贩卖的根源,更加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卖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打击色情旅游的措施,包括同游客来源国进行合作。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程度低,尤其是在众议院、参议院、地方委员会中以及在国际一级。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特别是确定有关基准和时间表,并考虑采用配额方法来实现这些目标。另外,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政党采用这种配额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执行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强调妇女参与包括国际一级决策在内的所有各级决策的重要性,为此种参与创造有利条件、并予以鼓励和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更系统的数据。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所述的《国籍法》的某些规定继续歧视与外国男子结婚的泰国妇女。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泰国男子的外国妻子可以因其丈夫而成为泰国公民,而同泰国妇女结婚的非泰国男子却必须在泰国王国连续居住五年以上才能成为公民。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国籍法》,使其与《公约》第九条相符。

33.委员会对农村和山区部族妇女的情况感到关切,特别是因为她们不能获得适当营养、卫生设施、保健服务、教育和产生收入的活动。

34.委员会请缔约国作为紧迫事项综合解决农村和山区部族妇女的需要,执行有关措施确保农村和山区部族妇女能充分获得适当营养、卫生设施、保健服务、教育和产生收入的活动。

35.委员会对该国南部地区的穆斯林妇女的处境表示关切,她们缺乏获得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经济机会,而且由于文化习惯,通常早婚。委员会还对由于南方动乱而使妇女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表示关切。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实现该国南部地区的和平,向动乱中死伤者的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同时建议缔约国确保南方所有妇女获得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经济资源和受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机会,使她们能够重建自己的生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女童提供更多的接受教育机会,以阻止早婚。

37.缔约国授予80%的山区部族人民泰国国籍、并批准140 000名流离失所者成为公民,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对山区部族妇女成为公民的程序复杂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地是,许多难民妇女在泰国没有合法地位。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推动和加快山区部族妇女成为公民的程序,包括解决那些负责决定申请者是否能获得国籍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的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有关步骤,确保难民妇女能够获得合法地位。

39.委员会对因没有采用或没有充分采用避孕措施而导致不安全堕胎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地是,计划生育的主要责任仍然落在妇女肩上,这体现在,与妇女采用避孕方法相比,男子较少使用避孕套和绝育措施。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有关方案和政策,使妇女确实能够获得关于避孕和保健的知识和服务以避免妇女不得不非法堕胎。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针对妇女、男子和青少年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方案,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并更加努力地推广男性避孕。

41.委员会对妇女、特别从事卖淫业的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高感到关切。

42.委员会竭力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更好地传播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及其传播途径的知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两性平等观念纳入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

43.委员会对没有就《公约》的许多条款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感到遗憾。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足够数据,以便能清楚地了解在执行《公约》所有条款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更准确地评估已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作用。

4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文。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全面地切实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把两性平等观念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使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能够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泰国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两项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使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了解已采取了何种步骤来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并了解在这方面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权利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以“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定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定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