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TKM/3-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4 March 2011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合并报告

土库曼斯坦*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163

二.《公约》第一至十六条的落实情况..17–3457

第一条有关“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17–227

第二条禁止歧视…23–568

第三条妇女的发展和地位的提升..57–7015

第四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71–8418

第五条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85–9719

第六条制止剥削和贩卖妇女….98–13721

第七条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138–14828

第八条妇女代表国家参与国际事务....149–15129

第九条国籍……..152–15430

第十条教育..155–18430

第十一条就业……..185–23234

第十二条保健…..233–28540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生活286–30548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306–32950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330–33554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关系…..336–34554

附件:统计数据..55

一.导言

1.土库曼斯坦于1996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于2005年提交了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KM/1-2),这些报告于2006年5月在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审议。本报告是土库曼斯坦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条款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是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人权条约各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汇编》(HRI/GEN/2/Rev.1/Add.2)编制而成。本报告涵盖的期限为2006至2009年。

2.本报告记录了在报告期内采取的重要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措施,这些措施同《公约》的各项条款有着直接关系。除了公布上次报告以来发生的法律、结构和政治变化外,本报告还对委员会在审议土库曼斯坦初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时做出的结论意见(CEDAW/C/TKM/CO/2)给予了答复。在编写本报告时对委员会给出的一般性建议予以了充分考虑。

3.2007年2月,土库曼斯坦首次实现普选,进行了土库曼斯坦总统选举,选举古尔邦古雷·别尔德穆哈梅多夫为国家元首。土库曼斯坦政府宣布国家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是与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展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各办事处和机构间的合作,并表示土库曼斯坦一定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在该文中还表示欢迎与联合国的所有机制就人权问题保持坦诚、建设性的对话。自那时起,政府便不断表明其完全履行国际义务的坚定决心。

4.当前,土库曼斯坦政府正致力于履行自己在人权和自由方面的国际义务,宣布国家的优先任务之一是完善国家的法律基础,使国家立法与国际公认准则一致。建立和发展符合国际公认准则的国家立法是土库曼斯坦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在本报告所述期内,土库曼斯坦在《公约》框架内履行旨在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歧视以及在各生活领域的权利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2009年4月18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后,土库曼斯坦政府再次确认,将坚决确保妇女能充分且平等地享受所有基本人权和自由。本报告的依据是土库曼斯坦各部、国家委员会及各机构关于解决保障和实施公民权利问题的材料,以及社会组织提供的信息。

5.在编写报告期间,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代表处在阿什哈巴德市及国内所有州共同举办了研讨会,向国家机构、地方权力机关和自治机构、包括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资源中心在内的社会团体代表通报了报告草案和落实结论意见的准备工作。根据2007年8月24日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编制土库曼斯坦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以提交联合国各条约组织的工作交由土库曼斯坦保障履行国际人权义务部门间委员会完成。土库曼斯坦保障履行国际人权义务部门间委员会是一个常设的部门间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各部委、地方政府执行机构、企业、机关及各团体履行人权领域土库曼斯坦的国际义务时的行动。

6.该部门间委员会的准则和成员由2007年8月24日土库曼斯坦总统令批准。该部门间委员会的职能是:

a)协调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主管机构的活动;

b)编制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并提交给相关国际组织;

c)监督土库曼斯坦国家立法是否符合国际人权准则;

d)编制促使土库曼斯坦法律符合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条款的建议书;

e)加强土库曼斯坦国家权力与管理机构、各社会团体同国际组织在保护人权领域的互动与合作。

7.政府关注了2006年5月同委员会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委员会关于必须建立协商机制以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报告编写的建议。因此,部门间委员会的成员中包括:土库曼斯坦议会、外交部、司法部、经济发展部、教育部、卫生和医疗工业部、社会保障部、文化与电视广播部、土库曼斯坦内务部、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土库曼斯坦总检察长、土库曼斯坦总统直接领导的宗教事务部、国家统计委员会、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土库曼斯坦总统直接领导的土库曼斯坦国家与法律研究所、土库曼斯坦国家工会、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马赫图穆库里青年组织等的代表。该委员会的活动由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协调。

8.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开展工作,使公众广泛了解本报告在其编写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报告草案提交各部委、国家委员会和各部门、社会组织,并在报告最后定稿时考虑针对其的意见和要求。土库曼斯坦保障履行国际人权义务联合委员会召开了一系列联合会议,与联合国的受邀国际专家进行磋商。

9.在落实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加强土库曼斯坦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潜力”这一联合项目框架内,欧洲委员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土库曼斯坦总统直接领导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共同组织并举行了一系列研讨会,同国际人权专家们共同讨论了编写关于联合国人权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的方法。

10.在报告所述期内,就报告编写方法、条约机构意见的实施,提交定期报告的程序,以及了解不同国家在解决两性问题方面的实践等问题举行了一系列协商研讨会和工作会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人权高专办区域办事处的代表们也参与了这些工作。在编写报告过程中,部门间委员会受到了人口基金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的技术协助,帮助其为土库曼斯坦保障履行国际人权义务部门间委员会的工作组成员开展技能培训。本次审查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报告是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制订的HRI/GEN/2/Rev.1/Add.2号文件(《国际人权条约各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汇编》)中所述的原则编写而成。

11.根据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国家计划,近几年来,在土库曼斯坦的核算和统计制度中一直在对包含性别差异指标的报告进行改革。土库曼斯坦在解决性别平等问题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独立后的土库曼斯坦在经济、社会及其他公共生活领域实现的戏剧性转变同样也反映在对统计制度的要求上。在制订经济和社会计划及方案时必须要有大量关于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年龄、教育、就业、收入来源的可靠信息。新指标的引进要求具备获取这些信息的新方法。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已将现有的指标进行归类,并根据国家和区域特点设置了“性别统计指标系统”。除了传统的用于评估(主要是女性)地位的指标外,系统内还引进了描述两性生活许多方面的新指标。

12.建立了性别统计数据库,即GENSTAT(土库曼斯坦和地区)和GENSTAT REGION(区域、地区、区)。国内创建的数据库不仅在苏联解体国家,即使在许多发达国家也是独一无二的,人口基金等国际专家们证实了这一点。为了统计性别发展情况,当前土库曼斯坦共引入了人口、卫生、体育运动、教育和科学、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家庭7个方面共计1 537项指标。区域数据为1995-2008年间,地区、城市数据为2000-2008年间(根据从指标录入年份开始的结合性别因素的某些指标)。“Genstat Region”数据库可对性别发展的主要指标进行监控。该系统采用国际核算和统计惯例通用的原则,建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方法学建议和分类的基础之上。采用性别差异指标,同时兼顾经济发展部、卫生和医疗工业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及其他部门的建议。

13.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是性别统计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口基金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下,开展了住户抽样调查:“土库曼斯坦居民就业和劳动力市场”;“土库曼斯坦人口移徙研究”;“育龄妇女生殖行为和立场研究”;“土库曼斯坦居民就业和收入的性别观点”;“居民对生殖健康、性别问题、人口与发展之间相互关系的认知”;“土库曼斯坦妇女和儿童地位的多指标类集调查”。

14.国家统计机关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实施了下列项目,范围涵盖了国家、区域和地区(区)级不同类型的社会经济活动:

a)“提高对人口、生殖健康和性别问题间相互关系的认识”,在联合国人口基金(2005-2009年)支持下实施。该项目制造确保国家收集和处理数据、分析和编写报告的能力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社会和经济指标、人口与发展的国际标准;

b)“土库曼斯坦居民就业和收入的性别观点”,2005年为了分析居民就业和收入情况并查明性别差异,同联合国人口基金一起对巴尔干州和塔沙古兹州的住户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必须就全国各地区居民对性别及其他人口问题的意见进行抽样社会学研究;

c)“居民对生殖健康、性别问题、人口与发展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同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实行(2006年)。本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土库曼斯坦居民对生殖健康、性别问题、人口与发展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水平;多指标类集调查“MIKS-3”(2006年)是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进行的。调查取得了关于土库曼斯坦儿童和妇女地位的宝贵信息,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近期国际协议对目标和任务落实过程的监督要求,这些国际协议包括:191个国家,即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于2000年9月通过的《千年宣言》,和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于2002年5月在联合国大会召开的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行动计划》。在最近一份针对千年发展目标4和目标5的“2015年倒计时”报告中,“MIKS-3”调查结果显示,土库曼斯坦在68个到2015年实现目标的国家中排第6位。

15.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在千年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创建了国家和区域级的统计数据库“DEVINFO”,并在2005年建立了地区级(农村和城市)数据库。每年都在开展补充指标信息的工作。“DEVINFO”指标(2008年起改名为“TURXMENINFO”)包含7个模块(人口、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生活水平、经济、犯罪),能够对千年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实行监督。在2007-2009年期间,以及在2010年上半年,国家统计委员会针对“DEVINFO”程序的使用和千年发展目标数据库的创建,为国家统计委员会的专家,医疗统计中心的领导以及城市、地区和州执行权力机关的专家举行了培训研讨会。国家统计委员会在准备主要的社会经济指标和人口指标清单时,同国际组织一起审议了过去二十年有关会议和会议间指标的所有基本国际倡议,从而确定了对土库曼斯坦在执行《千年发展目标》及其他国际公约框架内具有全球意义和重要性的一系列指标,并通过了国际鉴定。

16.2010年5月,土库曼斯坦总统古尔邦古雷·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签署了《2010-2012年土库曼斯坦统计制度向国际标准转变的国家计划》。鉴于评估和分析人口进程对形成有效社会经济政策的影响的重要性,必须保证提高在执行联合国宣布的《千年发展目标》方面的统计数据质量。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指标中的大多数关系到社会人口统计数据,而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扩大妇女的权力和机会”直接涉及到性别统计,应当继续完善其在国家和区域级的统计方法。

二.《公约》第一至十六条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

根据《公约》第一条“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17.2008年4月,根据国家元首倡议成立了起草完善宪法建议立宪委员会。2008年9月26日通过的新版《宪法》是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的公认原则制订的。采用了所有民主国家固有的司法、立法和执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扩大了土库曼斯坦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对保障公民权利平等不受任何特征影响的宪法条款补充了新的特征,即:性别和种族。新版《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9条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以及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出生地、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党派或无党派。

18.《土库曼斯坦宪法》建立在男女平等和不歧视的理念基础之上。第20条规定,土库曼斯坦的女性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违反性别平等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责任。

19.2007年12月14日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了《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障妇女权利法》,该法律从土库曼斯坦人民的民族传统和全人类价值出发,旨在落实土库曼斯坦在人权领域的基本政策原则,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并为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人权和自由提供国家保障。该法律的目标和任务是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就业、文化等领域以及在包括家庭关系在内的社会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土库曼斯坦在妇女利益方面的国家政策旨在:

a)通过立法保障妇女平等,禁止歧视妇女,在妇女权利受到侵犯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恢复其权利;

b)制定并落实国家保障妇女平等的专项计划;

c)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

d)促进妇女和谐发展,包括身体、智力、精神、文化和道德发展;

e)防止社会受到公民性别歧视以及充斥暴力、虐待、色情、吸毒、酗酒等信息的干扰;

f)支持并与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事妇女利益工作的国际组织展开合作;

g)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土库曼斯坦在保护妇女权利与自由以及保障妇女平等方面的国际义务。

2 0.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障妇女权利法》中“对妇女歧视”的含义广泛,与《公约》第一条所述的定义完全一致。根据该法第5条规定,禁止在任何活动领域内,公开或非公开地歧视妇女。歧视理解为任何差别、排斥与喜好,它限制或否定了两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任何其他领域内可以平等行使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此外,第5条还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 对妇女的歧视 :

a)保护孕产功能;

b)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由男性执行普遍义务兵役制;

c)禁止利用妇女从事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工作清单中的工作。

对妇女进行公开和隐蔽歧视的人员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追究其责任。

21.国家保障通过法律、经济、体制、社会、信息和其他措施,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法律和土库曼斯坦其他规范性法规以及相应的公认原则和国际法准则,实际落实妇女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的平等权利。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本公约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建议,应当指出,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6条,承认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首要地位。如果土库曼斯坦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超出了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规定,则以国际条约为准。这一基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土库曼斯坦的所有法律。近年来,国家在人事测量领域正在并将继续实施包括法律、经济、体制在内的一系列实际步骤。为了健全公民对执法机关工作问题投诉的程序,实际落实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土库曼斯坦总统于2007年2月19日设立了土库曼斯坦总统直接领导的国家审理公民对执法机关工作问题投诉委员会。此项措施成为土库曼斯坦法律制度改革的开端。

22.2007年11月28日,土库曼斯坦成立国家完善立法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常设机构,职权是对国家立法基础进行监督并履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期间,根据新《土库曼斯坦宪法》、国际公约规范和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的整个阵列出现了一个积极的进化过程。新《土库曼斯坦宪法》草案进行了公众讨论,并连续几个月内在刊物、电台和电视上公布,在广泛民主基础上召开了圆桌会议,对项目进行了公开讨论。国家在编制涉及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新宪法的过程中,包括妇女代表在内的土库曼斯坦社会各界代表均参与其中。根据收到的来自公民、各机构、企业、组织、社会政治团体就完善基本法的建议,土库曼斯坦完善宪法委员会编写了最终版本的《土库曼斯坦宪法》,该宪法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

第二条

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3.土库曼斯坦谴责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始终不渝奉行不允许任何按照性别特征区分、排挤或限制、削弱或不承认妇女的权利、不允许不让妇女和男子一样利用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其他任何领域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政策。土库曼斯坦在独立后的最初几年里一直奉行积极的两性政策,以加强妇女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的理念。土库曼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毫无疑问与土库曼斯坦社会在历史上形成的那些民主基础有关。妇女在土库曼斯坦的地位是由国家妇女政策的总体战略和优先方向确定的,其目的是实现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原则,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和国际法规则为男子和妇女创造平等的机会。土库曼斯坦保障妇女平等、提高她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的国家理念已得到了坚实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基础。在承认《世界人权宣言》并坚定不移地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土库曼斯坦已加入了包括关于妇女权利的宣言和公约在内的主要国际人权法案。土库曼斯坦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土库曼斯坦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制定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机制和法律援助措施,促使妇女适应市场条件,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为妇女和男子创造同等的机会。

24.各种社会保障形式使妇女有可能把家庭关爱与职业义务有机结合,顺利实现抚养子女的义务,并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土库曼斯坦妇女是享有充分权利、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积极成员。根据《公约》批准的基本义务,土库曼斯坦已采取了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禁止和防止任何针对妇女歧视的表现,在不考虑性别差异的前提下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涉及人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则保证对国家每个公民实行保护,不会因性别而有所差别(第30、33、38、89条)。在加入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后,土库曼斯坦充分认清了自己在谴责、预防、禁止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方面的义务,并一直恪守该职责。

25.土库曼斯坦禁止散布歧视妇女的思想和信息、制造男女不平等、贬低妇女人格及其在社会中作用的所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惩办。制定了禁止歧视妇女的普通和专门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根据性别直接或间接侵犯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应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根据《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45条(2010年5月14日)规定,当事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歧视妇女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可对被法庭认定有罪者做出剥夺自由的判决。凡年满18岁的土库曼斯坦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如何,按照土库曼斯坦《国家机关公务法》第5条(1997年6月12日)均享有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2009年4月18日)禁止限制就业权利或确立优先权的行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出生地、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党派或无党派,以及与雇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无关的其他情况。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受此项工作内在要求或受国家特别关注需要提高社会和法律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人员在就业方面的差异不构成歧视。认为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员有权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劳动法典》第7条)。

26.法律禁止拒绝为孕期妇女或孩子未满3岁(残疾孩子未满16岁)的妇女或孩子未满14岁的单亲母亲提供工作和降低其工资。如果拒绝为上述妇女提供工作,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的理由。就业被拒绝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劳动法典》第241条)。在土库曼斯坦,以怀孕为由拒绝征聘妇女和解雇妇女被认定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52条)。禁止雇主解雇孕期妇女、孩子未满3岁(残疾孩子未满16岁)的母亲和孩子未满14岁的单亲母亲(《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3部分第241条)。

27.《宪法》和法律确保所有土库曼斯坦公民不分性别都能得到使他们免受歧视的法律保护,包括司法保护。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43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和公民的私人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受到司法保护。公民有权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

28.公民不分性别均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赔偿由于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个人的非法行为给他们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宪法》第44条)。

29.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司法权只属于法院。由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行使司法权。司法权是为了保障受国家法律和社会利益保护的公民权利与自由(《宪法》第99-100条)。司法工作建立在双方平等有理的基础上。当事人有权就土库曼斯坦法院的裁决、判决和其他决定提出上诉(《宪法》第107条)。所有居住在土库曼斯坦的人士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人人平等,并拥有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在任何诉讼阶段均有权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由律师、其他个人和组织向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宪法》第108条)。

30.根据《土库曼斯坦法院法》(2009年8月15日)第5条规定,土库曼斯坦的司法工作建立在双方权利与自由平等且有理的基础上,以及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出生地、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党派或无党派,以及土库曼斯坦法律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31.2010年5月10日国家议会通过了《土库曼斯坦律师和律师活动法》。根据该法第4条,国家保证向所有人提供必要的专业法律援助。国家应保证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获得法律援助和有关其性质和获取方式的资料的平等权利。国家保证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特定自然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维护其权利。

3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共有51家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咨询所。负责人中有22名女性,29名男性。

33.为不分性别的所有公民提供个人财产权、非财产权、人格、尊严和实业信誉司法保护。(《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15、16条)。

34.刑事立法的基础是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土库曼斯坦的刑事法律符合公认的国际标准,没有歧视妇女的规定或条款。《土库曼斯坦刑法典》为妇女提供一系列比男子优惠的优先权,例如,对孕妇、多子女或有幼儿的母亲犯罪给予减刑惩处(《刑法典》第7条和第78条)。每年都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在土库曼人祭神的“人人宽恕夜”实行特赦,根据这一人道主义法令,几乎所有女犯人都被提前释放。

35.两性外国公民、难民、无国籍人士享有土库曼斯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通过司法机关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土库曼斯坦宪法》第8条,1997年7月12日通过的《土库曼斯坦难民法》第3条)。

36.根据土库曼斯坦《土库曼斯坦境内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法》(1993年10月8日)第21条规定,在土库曼斯坦的外国公民有权诉诸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自己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保护属于他们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外国公民和土库曼斯坦公民一样享有法庭诉讼权。

37.为了加强对妇女的利益和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立宪法律,土库曼斯坦于1998年2月6日通过并生效《关于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地方自治机构和官员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国家的每一个男性或女性公民在他们依据《宪法》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限制或妨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按规定程序提交的起诉必须经过审理,禁止不受理起诉(上述法律第2、5条)。

38.土库曼斯坦1999年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公民申诉及其审理程序》的法律是实现和保护妇女权利的重要工具。根据这一法律,公民有权向负责解决所申诉问题的那些机关、企业、组织或其官员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根据上述法律第4条,禁止按照性别特征拒绝受理申诉。受理公民申诉的机关、企业、组织、官员必须及时、客观并全面地审理申诉,在具备必要根据的情况下确保公民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恢复,或者排除行使权利的障碍(上述法律第11条)。

39.《土库曼斯坦宪法》、《婚姻和家庭法典》为妇女和男子婚姻关系权利平等提供法律保障。妇女和男子可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结婚和组成家庭,夫妇在家庭关系中权利平等(《宪法》第27条)。强迫或通过欺骗缔结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48条)。夫妇双方都享有支配财产的平等权利,即便在其中一方操持家务、照看子女或因其他正当原因没有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1条)。丈夫无权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未经妇女同意提起解除婚姻的诉讼(《婚姻和家庭法典》第33条)。土库曼斯坦公民有权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缔结婚姻(《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4条)。

40.土库曼斯坦的国家机关和机构根据《宪法》、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和规范性法规开展活动,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土库曼斯坦行使职能的宪法原则。《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国家的所有机构和官员受法律和宪法制度的约束。国家机关的法规应该公布周知或以其他方式颁布,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规通过后必须公布周知,否则被视为无效。

41.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5条,违背《宪法》的法律和其他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土库曼斯坦《规范性法规法》(2005年12月7日),只有法律可调整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责任,其保护和保障的方式。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土库曼斯坦各个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各州长和阿什哈巴德市长的规范性法规必须经过土库曼斯坦司法部登记,并应在登记过程中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和国家法律,这一程序排除了任何含有歧视妇女内容的规范性法规生效的可能性。拥有国家登记号码的土库曼斯坦各部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州长和阿什哈巴德市长的规范性法规自其正式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之后生效,如果该法令中没有指定其生效的不同程序。

42.土库曼斯坦检察机关的活动是禁止歧视行为和防止国家管理机关对妇女采取歧视行动的重要保障,它代表国家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生产活动参加者、组织和机构、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是否准确和一致遵守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实行监督(宪法第110条)。检察机关还对国家机关和组织的活动的合法性以及他们颁布的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进行监督(《土库曼斯坦检察机关法》第1、3条(2009年8月15日))。

43.在开展活动时检察机关保证遵守国家保障的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出生地、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党派或无党派。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依据法律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允许披露属于公民隐私并诋毁其荣誉、尊严或可能损害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消息,但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该法第7条)。

44.对于违反或侵犯妇女权利的公职人员的非法法令或行为,检察官有权:

a)对与土库曼斯坦法律相抵触的公职人员的法令和行为提出异议;

b)做出裁决消除明显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行为;

c)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提起刑事诉讼,纪律处分或行政诉讼程序;

d)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式向法院提起上诉,保护公民和国家、企业、组织和机构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e)向管理机关、放任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行为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单位领导或者上述机关提出消除违法行为及促使其发生的原因和条件;

f)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追究违反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企业、机构和组织合法利益的公职人员的责任(该法第38条)。

45.土库曼斯坦工会的活动为禁止歧视妇女提供了保障。工会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出面保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劳动和其他权利及利益,他们有权提出有关取消或中止限制公民权利和利益及违背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管理决策的问题(《土库曼斯坦工会章程》第14条)。

46.截至2010年1月1日,土库曼斯坦国家工会中心的工会组织数量为6672个,工会会员有1 076 712人,其中:45.8%(492 726人)为女性;30.5%为30岁以下的青年人(共328 852人,包括女性),30.1%(324 168人)为工人;1 460人为企业家,其中590人为女性,37.2%(400 324人)为农村劳动者,包括34.2%(367 620人)的租户,其中12%(44 114人)为女性。

47.促进妇女权利保障是由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实施的,该机构在全国各个行政中心、城市和乡镇、学校、企业和国家机构都设有自己的组织。

48.国家的两性政策确保妇女的平等权利,确保她们平等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活动、与男子一样参与实践活动和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机会。土库曼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容许排挤妇女、不容许妇女在家庭或社会中处在不平等地位。在这方面,国家始终不渝实行的重建社会思想道德准则的政策对提高妇女地位及其在自由国度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妇女的身价提高,不尊重和歧视妇女的现象消除。

49.《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2007年3月17日)中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社会福利,充分落实妇女在社会中的自身权利,其中包括国家孕妇津贴(《法典》第15章)、分娩津贴(《法典》第16章)和育儿津贴(《法典》第17章)。

50.《土库曼斯坦教育法》(2009年8月15日)保证对土库曼斯坦公民的教育权利实行国家担保。保障土库曼斯坦公民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居住地、宗教、信仰、年龄、健康、社会、财产和职位状况如何。

51.土库曼斯坦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包括符合土库曼斯坦参与的国际规范的编纂法典:

《土库曼斯坦公民健康保护法》(2005年10月25日);

《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2007年3月17日)

《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障妇女权利法》(2007年12月14日);

《打击贩运人口法》(2007年12月14日);

《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2009年4月18日)

《刑事诉讼法典》(2009年4月18日);

《土库曼斯坦保护和宣传母乳喂养以及对婴儿食品要求的法律》(2009年4月18日);

《土库曼斯坦食品质量和安全法》(2009年4月18日);

《土库曼斯坦法院法》(2009年8月15日);

《土库曼斯坦检察院法》(2009年8月15日);

《土库曼斯坦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法》(2009年8月15日);

《土库曼斯坦教育法》(2009年8月15日);

《土库曼斯坦刑法典》(新版)(2010年5月10日);

《土库曼斯坦律师和律师活动法》(2010年5月10日)等。

52.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同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中心(欧安组织)一起为国内各州(区)和阿什哈巴德市的执法机关职员系统地组织了一系列为期两天的研讨会。研讨会主题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内国际人权法的实施”(2007年)、“司法中的国际人权规范”(2008年)、“刑事司法中的国际法律标准”(2009年)。

53.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代表处于2007年在土库曼斯坦为地方自治机构的代表们(Archin和Hyakim的正副负责人,Gengesh成员,州和地区人民委员会成员)组织了“性别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培训。培训专题主要致力于研究如何适应市场条件,提名妇女候选人和在代表权力机关的选举中对她们给予支持。讲习班的学员们熟悉了对妇女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国际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调节男女之间平等问题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准则。

54.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同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和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一起合作,为执法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社会团体的代表们就下列问题进行了巡回讨论:

a)落实土库曼斯坦《妇女平等国家保障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8年);

b)熟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2009年);

c)提高对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以及在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5周年框架内引入生殖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2010年)。

55.目前,以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为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保护人权问题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开展了欧洲委员会、人权高专办和开发计划署的联合项目――“加强土库曼斯坦促进和保护人权能力”,该活动由土库曼斯坦政府发起。这一长期项目于2009年10月2日启动,一直持续到2012年。在该项目框架内,国家机构将于国际组织就人权问题经常进行建设性对话。在该项目框架内计划完成的若干关联任务包括:

a)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就人权问题经常进行建设性对话;

b)建立国际联系,学习外国的成功经验;

c)在国内建立官方语言的人权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培养本地专家;

d)政府机构和公众代表通过传播国家和国际人权法律信息、举办国际论坛和培训来增加认知度。

56.在落实联合项目框架内,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和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

a)为所有州和阿什哈巴德市执法机关的代表们(法官、检察官、调查员、律师、警察)举办研讨会,使其熟悉国际人权标准,了解国际人权保护准则和机制,国际人权保护组织以及国外各种体制机构的实际活动经验(2010年7月7-29日);

b)为州、地区以及阿什哈巴德执行权力机关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马赫图穆库里青年组织、土库曼斯坦国家工会、执法机关的代表举办研讨会,提高他们对联合国人权体系运作,土库曼斯坦落实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人权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报告编写工作,以及有关国家后续行动的认识(2010年8月16-29日)。

参与研讨会的还有国内外人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专家。

第三条

妇女的发展和地位的提升

57.土库曼斯坦一贯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和《北京行动纲要》战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自该国独立以来国内一直实行的两性政策旨在制定政治、国际、经济、社会、体制和立法支持的措施,以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彻落实性别平等的宪法原则,为妇女和男子创造平等的机会。

58.为了落实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北京行动纲要》,土库曼斯坦制定了《2005-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其中确定了总体战略和国家对妇女政策的优先事项。《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是落实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原则,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该国的国际义务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的建议并结合土库曼斯坦实际的社会经济状况为男女创造新的机遇。《2005-2010年国家行动计划》的优先方向包括:使妇女进一步融入土库曼斯坦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提升妇女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中的地位,参与制定和通过管理决策;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生态;妇女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妇女权利;妇女与健康。旨在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国家行动计划》是在议会代表、各部委和各部门代表以及社会团体代表的广泛参与下制定的。

59.为了在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中落实《国家行动计划》,建立了由土库曼斯坦议会、国家和社会机构代表组成的部门间委员会。部门间委员会主要起协调落实《国家行动计划》的作用。部门间委员会的成员既对首都也对各州和各地区的《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举行磋商、研讨会、圆桌会议和培训。在定期召开的部门间委员会会议上主要讨论落实《国家行动计划》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果,并确定下一步的任务及其解决方案。

60.有关人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利优先权的概念性国际规范在《土库曼斯坦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始终坚定不移地履行国际义务,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的准则,土库曼斯坦已加入了包括妇女权利宣言和公约在内的主要国际人权法令。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和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主要是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以及其他公约。土库曼斯坦议会于2008年9月4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9年4月18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1.在保障妇女平等权利方面,由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行使国家管理和协调的权力,特别是制定并通过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国家专项计划,包括孕产妇和儿童的援助和保护问题,进一步保障妇女权力的问题,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并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62.《国家健康规划》(1995年)、《土库曼斯坦至2020年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战略》国家纲要、《土库曼斯坦总统至2020年改造农村乡镇、城市和中心区域居民日常生活条件的国家纲要》、《土库曼斯坦2011-2030年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计划》、《各州和阿什哈巴德市至2012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方案》和其他国家社会计划促进了孕产妇和儿童援助和保护问题的和平解决。发展民主进程和保护人权问题是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的工作范围。其活动旨在落实土库曼斯坦民主改革概念方案,进一步巩固国家体制,完善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保障和公民社会发展。该研究所的活动为应用性研究。研究所开展的科学研究具有实际的针对性,目的在于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在土库曼斯坦迅速展开的国家元首在人权和进一步深化民主改革方面的倡议。该研究所的许多建议在国家法制建设实践中得以实施。研究所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法律模块,其中包括对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和国际法律文书实行监督,为土库曼斯坦国家机关就社会生活不同领域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定问题提出方案和建议,并直接参与起草法律草案。该研究所的一个特别部门负责接收和审理公民申请,对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准备好建议提交给土库曼斯坦政府。通过分析编写的分析资料发送到土库曼斯坦有关部委、部门和机构,以消除促使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因和条件。

63.为了不断地提高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意识,定期开展了性别问题的教育工作。国家议会就性别平等问题举行;讨论会、圆桌会议和高级别会晤。

64.2009年8月,欧安组织中心在阿什哈巴德市举办了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土库曼斯坦各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和大使馆的代表中有超过45人强调了国际经验交流在打击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等问题中的重要性。此外,与会者还了解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国际标准和土库曼斯坦法律,欧安组织行动计划和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标准。

65.2009年10月,欧安组织中心与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合作在阿什哈巴德举行了研讨会。研讨会上审议了促进和保护两性平等的国际法律文书,改善涉及性别问题的国家法律的问题,以及执法和实行进一步监督的机制。

66.土库曼斯坦议会在与欧安组织中心的合作下于2009年12月10日在阿什哈巴德举办了一个研讨会,议题主要是协助妇女参与社会生活。与会者中有25名妇女,其中包括来自西巴尔干地区和中亚的国会议员、土库曼斯坦总统直接领导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代表、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代表、地方当局代表以及社会团体和大学生代表。研讨会讨论了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包括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此外,双方就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67.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与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于2009年4月13-14日在土库曼斯坦组织召开了题为“制定两性政策国际标准”的国际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有100多位国家政府、议会、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代表以及独联体国家和土耳其的两性问题专家。此次会议为交流两性平等以及扩大妇女权力和机会以便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的经验、知识、信息和成功时间提供了机会。会议结合性别特征讨论了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的成功与困难,性别权利和生殖健康的问题,以及性别领域的一系列其他重要问题。

68.2009年9月30日,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与土库曼斯坦外交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组织召开了国际会议,庆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30周年。参加此次会议的有土库曼斯坦国会议员、部委和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驻该国的外交使团代表、联合国主要机构驻当地办事处代表、以及高校的教师和学生及新闻工作者。会议期间听取了关于全球和区域前景、所取得的成果及面临的挑战、国际人权公约的作用等一系列专题报告。

69.土库曼斯坦总统直接领导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工作人员定期前往国内各个地区举办研讨会、协商和培训。出席这些研讨会的有国际人权领域的专家们。在与会者中推广相关材料,包括国际文书和条约机构的建议。

70.实行两性政策包括有针对性地执行有关实现两性平等,加快落实经济、社会、文化、体制措施和巩固这些社会体制的其他措施的计划中规定的一系列活动,例如家庭,母亲,职业和全面保护妇女。所有这些都表明,国内正在开展落实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规范基本条款的针对性工作。

第四条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71.土库曼斯坦确定其重要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任务是国家和社会全面保障妇女的权利。

72.土库曼斯坦为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她们的权利和自由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将继续制定必要的战略和各种方案以加速实现妇女实际平等。

73.对妇女地位的主要指标和发展中的性别差异的分析表明,国内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并且两性政策的发展进程还在继续。国家建立了法律和体制基础,以便根据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居民的体面生活。国内通过的高级法律以及这些法律调节其使用关系和有效性的领域多样性为按照国际法规并结合性别因素进一步迅速发展和完善国家法律基础创造了必要的先决条件。依法促进和保护两性平等的任务一直是土库曼斯坦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该国家政策保证法律能够促进建立男女平等。

74.目前,正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合作制定符合国际要求和性别敏感原则的执行国家法令的行动计划。

75.土库曼斯坦政府已公布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但应该指出的是,土库曼斯坦法律没有规定达到男女在实现其基本人的权利和自由时的实际和真正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土库曼斯坦政府已采取进一步措施,创造一个使妇女与男子拥有平等权利的有利环境。

76.如上所述(见第1条和第2条),国家《宪法》中规定的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概念规范,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妇女优先权利在国家法律中获得进一步发展。实现社会性别平等需要广泛的民主化。提供平等机会与真正保障各个领域人权以及目前土库曼斯坦正积极准备的国家和社会生活民主化动态进程密切相关。民主化进程可保障男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有运用自己实力和能力的平等机会。在此条件下,为妇女利益表达和实现的新形式创造先决条件,促进妇女实现从社会保障对象向积极工作身份的转换。

77.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2条、第3条和第7条规定,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受此项工作内在要求或受国家特别关注需要提高社会和法律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人员在就业方面的差异不构成歧视。认为受到就业歧视的人员有权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78.《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有专门一章主要讨论妇女和有家庭责任的其他人士的工作调节特点。禁止拒绝为孕期妇女或孩子未满三岁(残疾孩子未满16岁)的妇女提供工作和降低其工资。

79.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企业和各部门正副负责人会因拒绝征聘上述人员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拒绝为上述妇女提供工作,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的理由。就业被拒绝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雇主不得主动与孕妇和孩子未满3岁(残疾孩子未满16岁)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企业完全不存在、这些妇女多次严重违背劳动纪律、盗窃私人财物。如果妇女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雇主必须根据其书面申请并且在其出具确认怀孕状况的医学证明的情况下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直至孕期结束。

80.如果劳动合同是在履行空缺员工义务时签署的,并且不能在妇女书面同意下在孕期结束前将其调至雇主提供的根据该妇女健康状况可以完成的其他工作岗位(符合妇女技能水平的空缺职位或工作,以及空缺的下级职位或收入较低的工作),则允许在怀孕期间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任用该妇女。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妇女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在该地区的所有空缺职务。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协议)有明文规定,则雇主可以提供在其他地区的空缺职务(《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241条)。

81.禁止让孕妇在夜间工作、加班、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和派她们出差。

82.如果子女未满一岁半的妇女如无法胜任以往的工作,应调任从事更为轻松的工作,并保留之前工作的平均工资直至子女年满一岁半。

83.对于子女未满一岁半的妇女,除了向她们提供一般的休息和用餐时间以外,还额外提供哺乳时间。向她们提供至少每过三小时喂养一次婴儿、每次不少于半小时的时间。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满一岁半子女的妇女,提供的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之内且按平均工资支付。提供哺乳的时长和程序由雇主和工会或其他职工代表机构根据母亲的医院共同决定。在有大量女性工作的企业中要为妇女提供服务。在这些企业中要有托儿所和幼儿园,哺乳室,在全天工作制的情况下要有女工个人更衣室。

84.提供给生育妇女的保障及优惠同样也适用于养育没有母亲(如果母亲去世,父母权利被剥夺,长期住院以及缺少母亲照顾的其他情况)的孩子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五条

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85.土库曼斯坦正在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便彻底铲除偏见、废除习俗和建立在一种性别不够格或占优势地位或男女角色定型的思想基础上的所有其他行为。土库曼斯坦特别关注下一代,保证家庭教育中包括对于妇女作为社会功能的正确理解并且承认男女在子女利益为有限的所有情况下对养育子女负有共同责任。

86.土库曼斯坦参与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战胜性别偏见并实现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土库曼斯坦总统实施了旨在向国家每个公民提供平等机会的国家方针。土库曼斯坦两性政策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在年轻人间形成重新认识性别角色和相互关系的普遍意识。国家支持青年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

87.国家负责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环境。保障社会、民族的平等一致。国家鼓励科学创新、艺术创作及其成果的普及。促进科学、文化、培养和教育、运动和旅游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1条)。

88.在土库曼斯坦活动的社会团体――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在落实妇女权利并促进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进步起关键作用。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的法律依据是由《土库曼斯坦宪法》、《土库曼斯坦社会团体法》(2007年10月21日)、《妇女平等国家保障法》(2007年12月14日)、《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法规确定的。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是一个法律实体,于1993年5月28日在司法部登记。妇女联合会汇集了不同专业和不同年龄的女性。在阿什哈巴德,在所有五个州、区已建立了妇女组织。在土库曼斯坦国家经济所有部门的企业和组织中建立了妇女基层组织。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参与了致力于提升妇女的潜力,协助增加她们的机会与能力的计划。在此计划框架内,落实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将性别态度深入到土库曼斯坦战略决策的制订与实施中”妇女协会的合作方案。

89.妇女联合会在联合国开发署的支持下在全国各州(区)创建了30多个妇女信息和资源中心。资源中心在提高妇女对政治、法律、经济、环境、生殖的认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包括进一步发展其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积极性,妇女参与国内性别平等改革的进一步实施。

90.通过教程、进修班、会议,普及性别差别的统计数据,发行报纸、刊物、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问题的其他材料,包括工作报告,如“土库曼斯坦妇女及性别统计”、“土库曼斯坦妇女的权利”和“土库曼斯坦妇女问题报告”;印刷品“性别准则”、“性别与性别平等”、“性别与性”、“妇女的三重角色”,在提高国家机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居民的性别教育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国家所有省份,当地政府与公众代表就性别问题、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问题进行讨论。

91.土库曼斯坦出版了女性月刊杂志《妇女的命运》,涵盖了土库曼妇女生活的整个领域。

92.土库曼斯坦同国际组织代表处和外国驻土库曼斯坦大使馆合作,共同实施人道主义的长期计划,旨在提高社会对人权与自由领域国际法律条文的信息透明度。各种公约及协议的文本用官方语言和俄语出版,媒体对其内容经常地进行讲解,广播电视转播专题报道,报刊杂志上刊登各种文章和述评。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推动对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的尊重文化。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司法部、土库曼斯坦文化和广播电视部、土库曼斯坦教育部、土库曼斯坦科学院、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国内的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在联合国各代表处(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难民署、联合国人口基金)、欧安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在土库曼斯坦出版国际和国内人权和自由文件汇编,在首都和全国各州(区)为在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国家机构代表共同举办研讨会、“圆桌会议”、国际大会。

93.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定期地用三种文字(土库曼语、俄语和英语)出版杂志《民主与权利》。除此之外,研究所还与土库曼斯坦各大部委合作,在联合国机构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的促进下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出版19种汇编,刊载了国际和国内人权规范性法律文件。

94.国家保障公民参与文化活动、利用文化机构、获得国家文化机构的文化财富的权利,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出生地、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党派或无党派。国家保障公民按照兴趣和能力进行各种创作的权利,自由选择道德、审美和其他价值的权利,保护自身文化认同的权利(《土库曼斯坦文化法》第5条(2010年3月19日)。

95.为了鼓励包括妇女在内文化艺术工作者的创造性活动,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土库曼斯坦每年都会在文化、艺术、文学工作者中举办名为“土库曼黄金时代”的竞赛。该竞赛的大多数获奖者都是土库曼斯坦的妇女。

96.阿什哈巴德和国内其他城市的一些博物馆和展览馆经常会举办有关土库曼斯坦妇女在国家民主化期间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艺术展、歌唱和音乐表演、戏剧表演、诗歌朗诵晚会,以及各种聚会和代表会议。这些代表会议涉及了关于妇女参与现代社会发展、巩固土库曼国家人文主义与民主价值理想等大家关注的问题和各种主题。

97.土库曼斯坦媒体广泛报道土库曼妇女的生活。许多有关妇女问题的报道,特别是电视节目“地球之美”、“妇女的尊严”、“美丽世界”,广播节目“妇女世界”、“时代和女人”都是专门讲述土库曼妇女在现代社会以及国家保护妇女权利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节目分别在5个电视频道:“Altyn asyr:Türkmenistan”、“Türkmenistan”、“Miras”、“Ýaşlyk”、“Türkmen owazy”和4个电台频道:“Çar tarapdan”、“Owaz”、“Miras”、“Watan”播放。

第六条

制止剥削和贩卖妇女

98.根据《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障妇女权利法》的规定,国家像对待男性一样保障和保护妇女免受任何性侵犯,绑架和以任何形式或为任何目的贩运。

99.为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土库曼斯坦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如:

《儿童权利公约》(1994年9月23日);

《禁奴公约》(1996年12月20日);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96年12月20日);

联合国大会第794(VIII)号决议批准的《修正禁奴公约议定书》(1996年12月20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6年12月20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3月28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3月2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3月2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3月28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3月28日);

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96年12月20日);

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96年12月20日)。

100.土库曼斯坦完全致力于打击贩卖妇女和与此相关的活动。土库曼斯坦议会于2007年12月14日通过了《土库曼斯坦打击贩运人口法》。该法符合所有重要的国际和区域文书,它的通过成为土库曼斯坦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第一步。

101.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政策旨在:

保证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统一政策;

保护个人和团体免遭人口贩运;

完善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立法;

调节在打击人口贩运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预防、查明并消除人口贩运活动;

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和社会康复创造有利环境;

履行土库曼斯坦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的国际义务。

102.打击人口贩运是基于以下原则:

遵守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

严厉追究人口贩运的责任;

禁止歧视人口贩运受害者;

确保安全和公平地对待人口贩运受害者;

集中采取法律、政治、卫生、社会经济、预防和宣传措施;

与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展开合作。

103.土库曼斯坦按照国际法规范和原则就打击人口贩运的问题同其他国家和其主管机关以及从事打击人口贩运和协助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国际组织展开合作。为此,目前在土库曼斯坦正在广泛开展工作,对这一领域的国内专家进行培训,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此外,还对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惯例进行研究,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帮助,并消除会促进人口贩运的可能原因。

104.国际移徙组织驻土库曼斯坦办事处同相关国家机关就打击人口贩运的认知问题展开了若干联合项目。

105.国际移徙组织驻土库曼斯坦办事处同国家机关正在实施的联合项目如下:

打击中亚地区的人口贩运活动:预防、保护和加强能力(2006-2007年);

打击土库曼斯坦的人口贩运(2008-2009年);

打击土库曼斯坦的人口贩运:提高执法机关和有关政府机构的能力(2009-2011年);

打击土库曼斯坦的人口贩运:预防、保护和提高国家非政府组织的能力(2009-2012年)。

在上述联合项目框架内进行了下列活动:

通过举行研讨会和圆桌会议增强国家机关代表的能力和意识;

为执法机构代表提供有国际和国内专家参与的培训;

根据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国际惯例和各国积累经验为执法机关制定培训模式;

在合作伙伴和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中编制并出版信息印刷材料;

为社会组织代表组织培训。

106.《土库曼斯坦打击贩运人口法》对非法剥削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

a)使用暴力或(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酒精和兴奋剂进行身体奴役;

b)以债务奴役或包括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条件在内的其他物质制约进行经济奴役;

c)以勒索、欺骗、虚假陈述、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心理奴役;

d)与收养、监护或不以组建家庭为目的而缔结婚姻相关的法律关系。

107.对人口贩运受害者进行的剥削包含以下形式:

a)剥削人体器官和组织用于移植;

b)剥削妇女作为替代母亲;

c)在日常生活(家庭和生活服务)、生产,在农业部门以及犯罪交易领域(参加武装团体,生产非法商品)剥削人的劳动;

d)性剥削;

e)为了在武装冲突或军事行动中使用这些人而对其进行剥削。

如果对受害者使用了人口贩运的任何手段,那么在对将人口贩运具体行为进行归类时不应将人口贩运受害者是否同意这类形式的剥削考虑在内。

108.直接参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主要国家机关有:土库曼斯坦总检察院、土库曼斯坦内务部、土库曼斯坦国家安全部、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土库曼斯坦国家边防局、土库曼斯坦国家移民局及其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国家机关。

10 9. 土库曼斯坦总检察院是协调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国家机关。土库曼斯坦总检察院的职权包括 :

a)实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政策;

b)组织并开展旨在提高查明和消除促使人口贩运活动原因的活动效率的工作;

c)监督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他旨在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规范性法规的正确和统一实施;

d)协调国家机关打击人口贩运的活动,监督专门机构的工作;

e)参与准备土库曼斯坦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条约;

f)准备完善土库曼斯坦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法律的建议;

g)开展提高居民对人口贩运问题认知性的工作;

h)向土库曼斯坦内阁部长提交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年度报告;

i)行使与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相关的其他权力。

110.土库曼斯坦内务部通过预防、发现和制止犯罪,收集、分析、概括和交换与人口贩运相关的规模、状况的信息,开展打击贩卖人口的行动,查明并制止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从事贩卖人口活动的个人和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联系。土库曼斯坦内务部在这个方向上开展了一定的工作。根据内务部信息中心的资料,2008年共登记了4宗涉及绑架的刑事案件,2009年共有3宗刑事案件,2010年前11个月共有3宗刑事案件。截至2010年12月1日共登记有2宗《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29条第1款规定的刑事案件。

111.土库曼斯坦国家安全部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查明国际恐怖组织和从事人口贩运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间的联系开展打击人口贩运的斗争。

112.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外交使团和海外领事机构对身处国外且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土库曼斯坦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予以保护。

113.土库曼斯坦国家边防局有责任防止、发现和制止企图非法跨越土库曼斯坦国家边境的人口贩运,以及将人口贩运受害者通过土库曼斯坦国家边境非法转移。

114.土库曼斯坦国家移民局有责任发现和制止企图穿越土库曼斯坦国家边境线上移民监控站的人口贩运,将外国人口贩运受害者运送出境,采取措施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

115.开展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国家机关应当向土库曼斯坦总检察院提供关于查明人口贩运案件的资料。

116.实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国家机关开展防治人口贩运的工作。防止人口贩运的预防性措施系统包括:

a)对打击人口贩运问题进行监控;

b)制订并实行防止人口贩运的计划;

c)提高社会对可能存在人口贩运潜在受害者的危险情况、国家和各专门机构提供的保护、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活动采取的刑事起诉和行政制裁措施的认知性;

d)制定和落实旨在预防人口贩运、降低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风险的计划;

e)与从事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社会团体进行合作。

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负责监督国家机关打击人口贩运的活动。

117.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应当协助国家机关打击人口贩运。

118.为了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支持和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以下简称――专门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融资和保障活动方式由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确定。在建立专门机构时,可以吸收从事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社会团体参与合作。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a)以通俗的方式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有关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和组织措施的信息;

b)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法律和其他援助;

c)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

d)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所。

119.专门机构的临时庇护所主要提供给人口贩运受害者,根据其个人请求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如果是向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专门机构的临时庇护所,那么他们必须与成年人分开居住。

120.如果人口贩运受害者同意证明或依据人口贩运受害人的请求,在必须提供有关人口贩运供述的情况下,提供庇护所的期限按照侦讯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建议可以延长一个诉讼期。

121.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社会康复是为了使其回归正常的生活,包括对上述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医疗、心理、职业康复援助和就业等。

122.当负责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机关和专门机构收到有关人口贩运活动儿童受害者的信息时,保护儿童的权利必须立即将该信息通知给负责监护和保护措施的机构。

123.严禁传播会危及人口贩运受害者或其亲属生命、健康的有关人口贩运受害者或人口贩运状况的信息,以及协助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人员资料。如果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面临实际危险,则此人有权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改变姓、名和父称。禁止披露安全措施信息和有关人口贩运活动受害人的隐私,以及初步调查数据和适用于刑事程序参与者的安全措施信息。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地方行政当局和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以及从事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对披露有关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机密信息以及未对此类人提供援助的行为将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责任。

124.调查员、侦察员、检察官和法官应对那些宣布自己愿意配合调查和审讯机关查明涉嫌贩运人口嫌疑人的人口贩运受害者采取安全措施。

125.如果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按照《土库曼斯坦刑事诉讼法》被确认为被害人或者成为刑事案件的证人或向执法机关提供了协助,那么根据调查员、侦察员、检察官和法官的申请在对人口贩运犯罪者做出最终刑事判决以前对这些人不能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人口贩运受害者应当享有在土库曼斯坦临时居住的权利,与该人入境土库曼斯坦的情况无关。

126.人口贩运受害者对在人口贩子挑唆的情况下犯下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127.土库曼斯坦外交使团和驻外领事机构保护那些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土库曼斯坦公民在其居住国的权利和利益,并协助他们返回土库曼斯坦。如果人口贩子失去或无法出具能够证明那些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土库曼斯坦公民身份的文件,土库曼斯坦外交使团和驻外领事机构会制定并向这些公民颁发有权返回土库曼斯坦的证明文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居住国法律,土库曼斯坦外交使团和驻外领事机构必须向居住国的相关机构提供有关土库曼斯坦打击人口贩运法律的资料,并在相关人员中传播有关人口贩运受害者权利的信息。

128.与人口贩运有关的犯罪案件,以及向人口贩运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的案件可以在非公开法庭审理。

129.涉嫌贩卖人口罪行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承担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责任。如果法院认定了通过土库曼斯坦法人充当掩护进行贩卖人口的事实,该法人应当依照法院命令进行清算。如果法院认定外国法人(代表处、分支机构)明显参与了人口贩运活动,依据法院命令禁止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进行活动,同时撤销其在土库曼斯坦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上述法人(代表处、分支机构)非法获得的财产将依据法院命令没收并上交国家。

130.遵循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的利益,考虑到人口贩运的跨国性质,土库曼斯坦在本国境内追捕参与人口贩运的人员,其中包括人口贩运活动或其各阶段贩运是在土库曼斯坦境外进行并对土库曼斯坦公民和外国公民造成伤害的情况,以及土库曼斯坦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目前,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对人口贩运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第1291条规定――人口贩运应负刑事责任列入新版《土库曼斯坦刑法典》后,对上述行为会进行刑事定罪。根据该条款,人口贩运是指进行以剥削为目的的人口买卖或将其招募、运输、窝藏或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应处以4-10年监禁。贩运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口;贩运未成年人;利用职权从事贩运;非法绑架到土库曼斯坦境外,或非法拘禁在土库曼斯坦境外;使用暴力或威胁贩运;为了移植被绑架者的器官或组织人口贩运,这些行为将被处以15年以下监禁。如果上述行为已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严重危害其健康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用危害几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方式实施;由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则应当处以15-20年监禁。此前,《土库曼斯坦刑法典》中对人口贩运的刑事责任未作规定。因此,新版《土库曼斯坦刑法典》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第1291条也相应自该日起生效。截至2010年12月1日,已经启动《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291条第1款规定审议了2起刑事案件。

132.此外,《土库曼斯坦刑法典》还规定了对所谓附带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绑架(第126条)、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绑架妇女(第127条)、非法剥夺自由(第129条)、抢劫(第134条)、鸡奸(第135条)、以变态形式满足性需求(第136条)、强制发生性关系(第137条)、从事卖淫(第138条)、引诱参与卖淫(第139条)、组织和维持淫乱或卖淫(第140条)、拉皮条(撮合男女私通)(第141条)、卖淫交易(第142条)、与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第143条)、非法穿越土库曼斯坦国境线(第214条)。

133.《土库曼斯坦刑事诉讼法》中包括一个新的章节(第52章),规定了在征询、执行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框架内与外国执法机关的联络程序。

134.与独联体国家之间在刑事案件方面的国际合作主要是根据1993年1月22日通过的《民事、家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以及关于相互法律协助的国际条约实施的。

135.土库曼斯坦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培养和提高专业水平,经常积极参加在土库曼斯坦和国内外举办的国家和国际培训、研讨会、代表会议,参与举办这些活动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欧安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36.《土库曼斯坦行政违规法》(1984年12月17日)规定对从事卖淫和与卖淫人员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及赔偿(第1761条和1762条)。

137.对遭受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卖淫、引诱卖淫、组织和维持淫乱或卖淫、拉皮条,从事卖淫,即以性剥削为目的利用卖淫人员的行为,土库曼斯坦刑事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138-142条)。土库曼斯坦内务部当地警察部门人员对登记卖淫的人开展单独的预防工作。在进行此项工作的过程中,这类人员将被带至区域社会治安中心,由警务人员与其他执法机构、执行权力机关及社会团体的代表们一起对他们进行宣传以预防治卖淫行为。此外,还要对这类人员给予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就业安置的建议。

第七条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38.妇女融入社会和政治生活是民主化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土库曼斯坦的居民构成中,女性人口份额占50.2%,并且在国家权力和管理选举机构都设有妇女代表机构。土库曼斯坦公民的选举权由《土库曼斯坦宪法》和法律规定。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1条,每个公民都有权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土库曼斯坦于1999年加入了联合国《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139.土库曼斯坦作为国际社会充分享有权利的主体,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欧安组织和其他公认国际组织的创立文件规定的准则和规定,在组织和进行选举时遵循并保证遵守其参与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议规定。

140.2008年10月10日通过了《土库曼斯坦议会代表选举法》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禁止任何因国籍、出身、财产或就业状况、性别、语言、教育、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党派而限制妇女选举权利的行为。

141.2008年12月14日举行了土库曼斯坦议会选举。与之前的议会成员相比,当前的成员增长了一倍,达到125名。其中17%为女性议员。议会主席以及五个委员会主席之一都是女性。相当多的妇女进入了权力和管理高层,担任副总理部长,副部长,区域、市、区级行政的副领导,媒体主编。

142.目前,土库曼斯坦包括部长及其副职在内的领导层中共有25名女性,包括土库曼斯坦议会主席、部长内阁副主席、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土库曼斯坦教育部长、土库曼斯坦纺织工业部部长、“土库曼地毯”国家股份公司董事长、土库曼国家出版局局长、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下属的档案管理总局局长、土库曼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副主席。土库曼斯坦政府继续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妇女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143.来自西巴尔干地区和中亚国家的女性议员代表,土库曼斯坦议会代表,以及国家组织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了由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于2009年12月10日举办的旨在促进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研讨会。

144.Gengesh是城市、区、镇级的人民权力代表机关。2009年,在选择的基础上举行了Gengesh成员的选举。当选其成员的有1 047(16.84%)名妇女,5 173名(83.16%)男性。根据2010年12月5日的选举结果,不同职业的女性代表当选为地方人民政权代表机构――人民委员会的成员。各州和阿什哈巴德市人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占总数的16.67%,男性占83.33%;各地区和市人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超过20.21%,男性占79.79%。

145.在土库曼斯坦司法系统工作的有847人,其中388名男性,459名女性。459名女性中有322名在城市,137名在各地区。在区、市、州法院和最高法院任职的有41名女法官,7名女性在司法系统担任领导职务,30名女性担任部门领导职务。

146.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妇女与男子一样成为律师、法官,作为证人作证,以及从事其他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活动没有设置任何障碍。土库曼斯坦的6个律师协会主席团中有5个是由女性领导的。所有律师都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土库曼斯坦的律师总数为218名,其中女性为130名,包括各州的律师。

147.由于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活动积极性较高,因此妇女参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比例都较高,尤其是在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保健、体育和社会福利领域。

148.从2009年11月开始举行包含各种体育项目的全国运动会,其口号为“土库曼斯坦――精神饱满和健康的国家”,各部委和部门、各地区和阿什哈巴德的女性团队也参与了全国运动会。

第八条

妇女代表国家参与国际事务

149.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劳动能力自由选择专业、职业和工作地点。土库曼斯坦政府已做出相应努力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且不受任何歧视地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土库曼妇女和男子一样能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并参加各种国际组织的工作。土库曼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便是女性。

150.2008年3月成立了土库曼斯坦外交部国际关系学院,负责与国际关系、外交、国际法、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新闻相关的专业培训。截止2010年9月1日,在上述学院共登记有248名学生,其中有103名女生和145名男生。学院的教师队伍共有37人:20名女性和17名男性。

151.在国家和公共机构工作的土库曼斯坦妇女积极参与主要国际组织举行的国际活动。在国际上代表国家的所有代表团成员中便有女性成员。与国际组织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开展联合项目时,妇女也是这些组织专家工作组的成员组成之一。

第九条

国籍

152.《宪法》第7条规定了土库曼斯坦的国籍制度。国籍依照法律获得、保留和丧失。土库曼斯坦公民不承认其他国家的国籍。任何人的国籍和改变国籍的权利都不能被剥夺。土库曼斯坦公民不能被引渡到其他国家或驱逐出土库曼斯坦境外,或被限制返回祖国的权利。无论是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还是在境外,都应保证土库曼斯坦公民享有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153.按照《土库曼斯坦国籍法》(1992年9月30日)第5条规定,土库曼斯坦国籍对于所有土库曼斯坦公民都是平等的,与取得国籍的理由无关。这部法律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内容。

154.土库曼斯坦女公民同具有另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或同无国籍人士缔结婚姻以及解除婚约不会引起国籍改变。夫妻一方改变国籍不会引起另一方的国籍改变,不会使妇女成为无国籍人士,不存在强使妇女接受丈夫国籍的规定(《土库曼斯坦国籍法》第16条)。土库曼斯坦公民在另一个国家境内居住不会引起土库曼斯坦国籍中止。在上一报告所述期内土库曼斯坦的国籍问题没有发生变化。

第十条

教育

155.根据《土库曼斯坦教育法》第38条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普通中等教育为义务教育,每个人均有权在国立中学接受免费教育。国家保障每个人根据其才能接受职业教育。根据土库曼斯坦立法规定的依据和程序,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公民有权依法从事有偿教育工作。国家规定所有院校应执行的教育标准。

156.《土库曼斯坦教育法》(2009年8月15日)第3条规定的教育任务之一是为土库曼斯坦所有公民提供保障――保证和保护宪法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157.该法第2条规定,在土库曼斯坦组织教育的基本原则是:

a)每个人充分实现其能力和天赋的权利平等;

b)人文教育,全人类的价值、人的生命和健康、人格自由发展优先;

c)国家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各种形式和种类的教育服务。

158.保证土库曼斯坦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居住地、宗教、信仰、年龄、健康、社会和财产状况或职位高低。

159.土库曼斯坦公民根据其志向、兴趣、能力可以获得以下级别教育:

a)初等教育;

b)中等教育;

c)高等教育;

d)研究生专业教育。

目前 , 在国内进行重大教育改革的基础上保证 :

所有人在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平等获得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学习机会等方面的同等条件。应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中确保这种平等权利。

所有人都可以获得统一的教学大纲、同样的考试和具有同等资格的教职人员,以及幼儿园和同等质量的设备。

消除任何对男女在各个层次及各种教育形式中角色的陈旧观念。

获得奖学金和教育补贴的机会相同。

获得包括成人教育在内的继续教育大纲的机会相同。

积极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相同。

获得包括计划生育问题的建议在内的特殊教育资料以保证家庭健康和幸福的机会相同。

160.此外,土库曼斯坦总统新的教育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在国内建立培养国家干部的完善体系,获得与国际标准相适应的教育,满足国家经济对能够参加实施社会政治改革的高水平专家不断增长的需求。

161.为了落实既定的目标,土库曼斯坦新总统首先颁布的法令有:“关于完善土库曼斯坦的教育体制”(2007年2月15日),“关于提高教育工作者的工资及大学生的奖学金”(2007年3月30日)以及“关于改善教学教育机构的工作”(2007年3月4日)。在这些文件里制定了目标和任务,指出了完善土库曼斯坦教学教育机构工作的途径,确定了各级教学和教育水平的新标准。这些文件致力于建立普通、职业和高等教育的新的、完整的国家模式,使其同世界标准接轨。

162.根据这些文件,目前教育工作者的工资和大学生助学金增加了40%。各类中学、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劳动量减少到24小时。高校教授的工作量规定不超过850小时。

163.从2007-2008学年开始,国家开始实行十年制普通中等教育。在中学课程中引入了新的学科:社会科学、体育教育、生活和工作基础。更加注重研究社会发展规律、法律、道德、经济、生态文化,并根据新的教学计划增加外语课时。

164.高等学校的教学过程发生了根本改变。大学生数量增加,学习时间变为五年和六年,是高等教育体系完善的主要方向之一。中等普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他们有权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大学生的理论学习时间增多,同时生产实践的时间缩短。

165.目前,中学和大学装备有现代化的多媒体和电脑技术,利用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以使土库曼斯坦的青年获得世界水平的教育,丰富自己的内心世界,开阔视野,了解科学界取得的新成就。

166.修订了大学的教学大纲,增加了新的科目,修改了入学条例,开设了新的系别和超过30个新专业,增加了大学生的数量。

167.在2009-2010学年初,土库曼斯坦大学生总数中34.5%为女性,土库曼斯坦大学职工总数中50.4%为女性,土库曼斯坦大学教育工作者中37.3%为女性;土库曼斯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总数中68.1%为女性;土库曼斯坦中等职业学校职工中54.7%为女性;土库曼斯坦中等职业教师中54.4%为女性。

168.在阿什哈巴德市设立了著名的俄罗斯国立古布金石油天然气大学分院,成为立足于有效的协作机制,面向国际合作,实施新教育政策的关键举措。在学校就读的共有152人:26名女性和126名男性。教职人员总数为21名:11名女性和10名男性。2009年12月,拥有800个座位的土俄普希金学校新教学楼开始启用。2009-2010学年初的学生总数为 947人,女生为468人,男生为479人;教职人员总数(非兼职)为57人,包括54名女性和3名男性。

169.为了使儿童和青少年了解生命意义、对土库曼斯坦中学生开展性教育和健康生活方式教育,从2007-2008学年开始在一至十年级开设了名为“活力基础”的课程,其中包含三个部分:”健康的生活方式习惯”、“健康与安全生活习惯”、“一代人的健康”。这一课程的教学计划规定为每个年级(一至十年级)每星期一个课时(每学年34小时)。

170.其他学科的教学大纲中同样包含了性教育、健康生活方式的问题。为了加强儿童的身体健康,发展土库曼斯坦中学的大众体育文化,一至七年级从2007-2008学年开始,八至十年级从2009-2010学年开始开设体育课。土库曼斯坦的主要教育指标。

17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土库曼斯坦代表处为了普及最新信息技术,实施了《土库曼斯坦普及信息技术,推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信息纲要》。在地方行政当局协助下,针对该纲要,在阿什哈巴德、土库曼巴什、巴尔卡纳巴特、杰真、马雷、达守古斯和谢尔达尔市开设了计算机教育中心。

172.土库曼斯坦在《欧洲大学教育流动计划》框架内,与欧盟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计划涵盖通过各种合作对高等教育体制进行改革的主要优先方向,旨在促进各级高等院校的改革。从1996年起,土库曼斯坦高等院校就积极地参加了该计划。该计划的欧盟伙伴包括德国、法国、大不列颠、比利时、苏格兰、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和荷兰的高等院校。

173.《欧洲大学教育流动计划》的30个项目在土库曼斯坦的高等院校得以实施,其中有5个项目仍在实行。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的欧洲伙伴援助下,在土库曼斯坦国立经济管理学院建立了土库曼斯坦经济培训中心,至今仍进行土库曼斯坦公务员的培训。2007年,在土库曼斯坦以D.阿扎季的名字命名的外国语学院,设立了西班牙、苏格兰高等院校参与的专业英语教师培训翻译中心。

174.土库曼斯坦和欧盟伙伴之间的互访,促进了项目的成功实施。访问期间,专家交流高等教育领域的工作经验。从2007年初至今,土库曼斯坦高校中有包括100多名妇女的超过200名教师访问了德国、法国、西班牙、苏格兰的各大学,双方进行了共同的学习和讨论。

175.从2000年开始,土库曼斯坦教育部每年都与欧盟教育文化总司及欧洲教育基金会一起,举办《欧洲大学教育流动计划》通报日活动。土库曼斯坦高等院校的代表,欧盟教育文化总司、欧洲教育基金会和欧洲大学教育流动计划相关部门的专家,都积极地参加到这项活动中。

176.土库曼斯坦总统古尔邦古雷·别尔德穆哈梅多夫倡导的国家科学变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国内建立完善的科学人才――新型学者的培养体系。该体系应解决国家在第三个千年面临的许多问题。为此,土库曼斯坦总统签署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些文件成为他这句话的有力印证。这些文件包括:“土库曼斯坦科学院活动决议”(2007年6月12日)、“完善土库曼斯坦科学体系决议”(2007年6月12日),以及有关土库曼斯坦保障培养优秀专家和科学工作者,以及国家支持科学研究的特别决议(2008年1月14日)。在对国家科技政策予以规定的同时,这些文件明确了一整套的具体措施,为培养科学人才、建立必要条件以充分发挥国家智能潜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77.在国内建立完善的科学人才培养体系是总统倡导的科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为此设立了研究生班、博士生研究生班。在优秀科学工作者、科学教育工作者工作的22个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实行奖学金或学位申请制度。

178.国内共有13家享受土库曼斯坦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科研机构。

179.保证年轻公民得到教育、培养、智力发展、职业培训的机会,保障国家各种教育服务的普及性和免费性。

180.男女均有权选择就学院校、所学习的语言、专业和学习方式。

181.在国家教育机构学习的土库曼斯坦年轻公民有权享受优惠的用餐和医疗服务,免费使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在学习过程中,免费使用院校的教学生产、科学、文化和体育基地,获得助学金和津贴。

182.根据《土库曼斯坦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2003年10月21日)第6条,土库曼斯坦的教育系统脱离宗教组织,具有世俗特点。不论是否有宗教信仰,土库曼斯坦公民享有世俗教育权。土库曼斯坦公民有权学习教义,选择单独或和其他人一起接受宗教教育。

183.国家《教育纲要》、《新农村纲要》等,规定继续扩大和兴建学前教育机构、学校、体育、教育和文化设施。

184.国家成立各种水平的教育机构,而民间力量组织各种技能的培训班,学习企业管理、外语、电脑课程、心理学原理,学习互联网,在互联网工作等。妇女在学科的安排和掌握上没有困难。

第十一条

就业

185.《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3条保证公民享有工作权,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工种、工作地点,以及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

186.《土库曼斯坦居民就业法》(1991年11月12日)第4条说明了国家在居民就业方面的基本原则。即:不论其人种、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政治信念、民主、社会地位,保障土库曼斯坦所有公民劳动权利机会均等,可以自由选择就业,并根据公民自由意愿,自愿参加劳动。

187.根据该法第11条规定,保障居住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公民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确保所有公民享有获得职业和工作、选择就业和劳动条件的平等机会。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应承担纪律、行政和刑事责任。

188.妇女参与劳动活动的水平以及她们的工作能力反映了妇女经济活动的水平。土库曼斯坦的妇女经济活动指标表明,在整个分析期间,妇女在经济积极性人口和就业人口中的比例呈增长趋势。因此,在2005-2008年期间,妇女在经济活动和就业人口中的比例相应增加了0.9和0.7个百分点。这同时也证明了不存在妇女被排除在社会生产领域之外的事实依据。

189.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7条,禁止限制就业权利或确立优先权的行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出生地、语言、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党派或无党派,以及与雇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无关的其他情况。

190.《劳动法典》包含了阐明妇女和其他有家庭责任人士的劳动调节特点。禁止拒绝为孕期妇女或孩子未满三岁(残疾孩子未满16岁)的妇女提供工作和降低其工资。

191.企业和各部门正副负责人会因拒绝征聘上述人员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拒绝征聘上述妇女参加工作,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的理由。就业被拒绝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192.为了及时解决公民安置,建立市场关系条件下的职业定向机制,1997年,各地区和阿什哈巴德市的地方行政当局主管,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劳动力供需协调,统计未就业人口,并协助就业。2009年在劳动市场登记的人数为1 071 000人,比2005年的人数增长了1.2倍。劳动市场安置的公民比重有增加的趋势――从2005年的48.0%上涨到2009年的71.1%,其中妇女的人数分别为――34.3%和57.4%。劳动力市场的这些数据显示,男性到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比女性更高。此外,男性的就业层次更高。这主要是因为土库曼斯坦劳动市场提供的工作岗位更具有针对性,更利于男子就业,因为他们的职业水平更符合市场需求。

193.为改善居民就业状况,提高安置率,土库曼斯坦设立了许多新的工作岗位,并保留前景看好企业的就业率,完善再就业以及脱产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与进修体系。

194.按照《土库曼斯坦国家保障妇女权利法》第12条,国家保证并保障妇女与男子同样享有同工同酬的平等权利,获得所有就业相关福利的平等权利,并创造同酬工作的平等条件,平等地评估工作质量。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111条,雇主,不论其经济状况如何,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劳动报酬期限支付雇员所完成的工作。雇主保证的月劳动工资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额,而且劳动工资额不封顶。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113条,工资取决于工人的技能水平、工作的复杂性和强度、工作条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

195.国家公务员的薪金和税率的形式、制度和数额由《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规定。工资种类和工资制度,税率、薪金、奖金、奖励工资和其他款项的数额,以及不同工种工人之间的数额比例,由雇主依据集体合同(协议)或工资协议自行确定。土库曼斯坦总统令确定了在例行加薪时企业、组织、机构的平均工资水平,不论其组织法律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如果减薪则对其领导处以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土库曼斯坦2010年7月9日第35624号总统令,自2011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水平设置为350马纳特。员工的最高劳动工资不封顶。

196.土库曼斯坦未从性别角度对工资进行定期统计。但与其他国家一样,男女的平均收入存在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的时间。现行法律禁止妇女在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作时间、出差、加班、上夜班制度都有限制规定。在就业率不完善的条件下女性要比男性更加积极工作。影响男女工资水平的通常是男女在不同结构里的分布情况:行业、职业(横向划分)和职务(纵向划分)。

197.认识到私营部门作为民间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发展必需性,《土库曼斯坦宪法》补充了关于国家支持私营企业的新条款。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0条,土库曼斯坦的经济以市场关系原则为基础。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业,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198.为了形成旨在为中小型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土库曼斯坦议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了《土库曼斯坦国家支持中小企业法》。

199.目前,土库曼斯坦妇女中的个体经营非常普遍。广泛开展的《国家支持小企业方案》,特别是在当前的新复兴和现代化时期,有利于增加妇女在小企业中的比例。正是在该领域,妇女取得了巨大成功。2008年,注册成立了“土库曼斯坦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该联盟成员中有82名女性,包括66名土库曼人、11名俄罗斯人、2名亚美尼亚人、2名阿塞拜疆人和1名塔塔尔人。女企业家通常从事下列类型的活动:建筑行业――12人,贸易――36人,地毯织造――6人,教育――3人,其他行业――25人。

200.土库曼斯坦妇女就业比例最高的是纺织和食品工业,服务行业包括:保健、教育、文化、艺术和社会保障。其他行业女性的就业率在很大程序上也与服务(白领、客户服务等)有关。而男性则更多地从事燃料和能源行业,冶金和玻璃工业,建筑、运输等行业,这些行业基本上都有连续的生产任务,工作条件繁重且危险,然而与这些条件相应的工资也较高。因此,工资方面的性别差异是由于男女就业类型的平均工资不同所致。

201.土库曼斯坦公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方向是落实《土库曼斯坦宪法》保障的公民老年退休金的权利,向特定种类公民提供国家支助,适应土库曼斯坦发展市场关系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202.根据2007年3月通过的《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土库曼斯坦的社会保障体现在向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残疾人、多子女家庭和其他人员提供国家物质保障与社会服务。该系统通过支付退休金、国家津贴和提供社会福利发挥职能。《法典》中规定的措施致力于继续提高退休人员、津贴领取者和其他需要社会保护公民的生活水平,并遵守社会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障可以通过养老金和补助这样的现金形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各种服务这样的实物形式实现。社会保障既具有补偿性,同时又有预防性。

203.国家通过指定和发放国家补助向那些因无劳动能力而不能独立保障自身物质生活的人提供社会援助。

204.为了保护与部分、全部或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和儿童,失去供养人,因退休而丧失保护来源等相关的损失收入部分,土库曼斯坦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了国家补助的用途。

205.土库曼斯坦公民的国家补助保障体系包括下列各类津贴:

a)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b)孕妇津贴;

c)分娩津贴;

d)育儿津贴;

e)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津贴;

f)失去供养人津贴;

g)社会津贴。

206.根据《法典》第102条和第103条,国家社会补助是向达到退休年龄并且没有其他生计来源的人支出的社会款项。凡男性达到62岁、女性达到57岁同时没有退休养老金的公民都有权获得国家社会补助。

207.此外,向那些有特别需求的土库曼斯坦公民提供资金援助,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社会服务。为此,在各地区和市的执行权力机关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需要国家援助的公民申请。

208.在土库曼斯坦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社会服务是由政府机构――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部体系中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社会服务中心和各部门,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产业部体系中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公寓负责实施。

209.按照《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公民的社会服务还可以由非政府机构完成。其在社会服务方面的活动许可证由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部授予。

210.《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241条规定了就业保障以及禁止解雇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有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妇女。禁止拒绝为孕期妇女或孩子未满三岁(残疾孩子未满16岁)的妇女提供工作和降低其工资。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企业和各部门正副负责人会因拒绝雇用上述人员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拒绝征聘上述妇女参加工作,雇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的理由。就业被拒绝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211.雇主不得主动与孕妇和有3岁以下子女(有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企业完全不存在、这些妇女多次严重违背劳动纪律、盗窃私人财物,以及本条款第5部分注明的情况。

212.如果妇女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雇主必须根据其书面申请并且在其出具确认怀孕状况的医学证明的情况下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直至孕期结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孕期结束的妇女应根据雇主的要求,每三个月最多提交一次证实怀孕状况的医学证明。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该妇女确实想在孕期结束之后继续工作,雇主有权以合同期限到期为由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孕期结束这一事实之日起一周内终止与该妇女的劳动合同。

213.国家预算具有社会倾向性。根据土库曼斯坦2010年11月27日通过的《2011年土库曼斯坦国家预算法》,在拨给公共和社会服务的资金总额中,教育占37.1%,医疗保健占12.2%,文化占4.2%,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占36.2%,公共住房事业占10.1%。大量的资金将用于进一步提高退休金、补助和奖学金。

214.国家预算具有社会倾向性。例如,2010年的国家预算有74.1%(不包括投资)直接用于社会领域发展。其中教育拨款计划占39.2%,国家社会保障占33.4%,卫生占12.7%,公共住房事业占10.4%,文化占4.3%。

215.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96条,妇女有权享有产假。根据现行法律,产假的时间不少于112个日历日,其中包括两个阶段――产前和产后。在产前工作(学习)的妇女自怀孕32周开始可以享受56个日历日的假期。如果为早产,产前的假期时间不会改变。产后假期一般为56个日历日,如果难产可延长16个日历日,如果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可延长40个日历日。

216.妇女在休孕产假期间应保留其之前的工作岗位(职务)。在妇女休孕产假之前应当根据其主要工作岗位(职务),在研究生班、博士生班和科学院的学习情况向其一次性支付产前和产后国家补助。收养孩子时,孕妇津贴应当自收养之日起至孩子出生满56个日历日这段期间计算。如果婴儿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死亡,则孕妇津贴不保留。孕妇津贴的支付要根据有权获得津贴之人的主要工作岗位(职务),在研究生班、博士生班和科学院的学习情况实施。

217.在按照土库曼斯坦总统令提高工资时,为计算孕产补助而采用的工资以工资上涨系数为索引。

218.按照《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第76条,应当向父母、养父母中的一方或监护人一次性支付国家分娩津贴。

219.按照《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97条,有工作的妇女不论工龄长短均享有在产假期满后不拿工资在家照看小孩到满3周岁的权利。上述照顾子女的假期也可以提供给那些在实际照顾孩子的人,包括孩子的父亲、监护人,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提供给其他亲属。

220.在员工休假照顾孩子期间,保留其工作岗位(职务)。照顾子女的假期可以一次性休完或分开休。孩子年满3岁以前照顾子女的人有权取消休假并在休假期满前开始工作,但应在重返工作岗位前提前两周将此情况通知雇主。根据《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向正在休假照顾孩子的人支付每月国家补助。

221.应当向抚养未满16岁残疾儿童的父母一方(监护人)每月额外提供一天的带薪休假。根据父母一方(监护人)的申请,雇主有权提供本条第一部分注明的假期,以一个工作年度或者将其算到每年的基本劳工假期中。

222.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243条,有3岁以下子女(有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妇女未经其书面同意不能在夜间工作、加班、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和派她们出差。有14岁以下子女(有16岁以下残疾儿童)的妇女未经其书面同意不能加班或派她们出公差。

223.雇主无权让正在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的工人上夜班,加班,派他们出差和值班,前提是医学诊断书证明这些家庭成员需要照顾。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249条,妇女由于母性享有的保障与优惠(限制上夜班、加班,限制在休息日、节日和纪念日工作,限制出差,不保留工资提供休假,确立劳动优惠制度,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其它保障与优惠),也适用于单独抚养孩子的父亲(如母亲去世,被剥夺父母的权利,长期住院及其它没有母亲照顾的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24.《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248条规定在有大量女性工作的企业中要为妇女提供服务。在这些企业中要有托儿所和幼儿园,哺乳室,在全天工作制的情况下要有女工个人更衣室。在现代化和新复兴的时代,国内通过了发展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国家计划,规定建设引进世界水平新技术的新工厂和制造厂。这些企业形成了新的工作文化,在生产中创造了有利于妇女健康的有利环境,同时还将环保因素考虑在内。

225.根据《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典》第242条,禁止妇女上夜班、加班、在周末和节假日工作和派她们出公差。

226.禁止让妇女手动提升和移动超规重物。根据《法典》第243条,禁止让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在有害劳动条件下工作,非体力工作或卫生服务和日常生活服务除外。按照法典第244条,在野外从事农业劳动的孕妇每天工作时间缩短为六小时,保留平均工资。

227.根据《法典》第245条,按照医疗诊断书降低孕妇的工作定额金额服务标准或者把她们调到其他没有不利生产因素影响的较轻松工作,同时保持以往工作的平均工资。在根据医疗诊断书向孕妇提供没有不利生产因素影响的较轻松工作这一问题解决之前,该孕妇可以不上班,企业向其支付因此而耽误的工作日的平均工资。

228.土库曼斯坦2009年12月25日第10732号总统令批准了危害健康或危险的职业和工作名单。

229.在有大量女性工作的企业中要为妇女提供服务。在这些企业中要有托儿所和幼儿园、哺乳室,在全天工作制的情况下要有女工个人更衣室。

230.私营和非正规部门的情况可根据统计部门进行的相应抽样调查(监测)结果进行监督。

231.关于土库曼斯坦的工资差异问题,日前还未从性别角度对工资进行定期统计。

232.土库曼斯坦已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以下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96年12月20日);

《强迫劳动公约》(1996年12月20日);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96年12月20日);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1996年12月20日);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6年12月20日);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96年12月20日);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96年12月20日);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10年9月25日)。

第十二条

保健

233.关爱母亲和年轻一代是土库曼斯坦国家政策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落实总统“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原则体现在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当中,其中家庭援助问题,对母亲和子女的关心被划归最重要的方向之列。在最近几年使立法和向妇女提供医疗援助达到国际标准。土库曼斯坦的所有公民都有得到包括免费使用国家医疗机构网络在内的保健服务的平等机会(《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5条)。

234.土库曼斯坦立法规定向国内妇女提供各种机会以充分实现所有生殖权利,并获得良好的生殖健康。根据《土库曼斯坦公民健康保护法》(2005年11月25日),在土库曼斯坦,孕产是受国家保护和鼓励的(第四章,第16条)。这些权利的保障形式包括:安排实施预防措施,将现代化科学成果运用到医疗服务中;以有效无害的手段与方法落实避孕与预防流产工作;孕期,分娩时及产后,提供国家保健机构免费专业的医疗服务;按照土库曼斯坦法律提供社会法律援助;保障孕妇在符合其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的条件下工作的权利;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和分娩后直至孩子年满1岁时在国家卫生体系机构内获得免费的专业医疗援助和其他特权的权利。

235.为保护夫妇及其后代的健康,在土库曼斯坦结婚的公民,有权在他们选择的保健机构,进行医疗、医疗遗传诊察(该法第30条)。

236.该法第31条规定,成年育龄妇女在得到配偶(单身女性)的书面同意后有权在医疗机构进行人工授精和胚胎植入;而有关所进行的人工受精和胚胎植入的信息以及捐献者的身份都是医疗机密;每个女人都有权了解人工受精和胚胎植入的程序,对其结果的医疗、社会和法律方面的观点,以及由实施人工受精和胚胎植入的医生提供的医学遗传学鉴定数据、捐助者的外部数据和民族信息;非法进行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需承担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责任。

237.根据该法第32条规定,妇女有权自行决定孕产问题;根据妇女的意愿在怀孕12周之前可进行堕胎手术,按照社会指标――在妊娠28周之前,当医生和孕妇本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怀孕时间长短均可进行;堕胎应在医院进行;非法堕胎将承担土库曼斯坦立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准备建议将因社会原因进行流产的时间定为妊娠22周之前)。

238.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医疗绝育作为剥夺公民生育能力的一种特殊干预或作为一种避孕方法,只能根据35岁及以上或至少有3个孩子的公民的书面要求进行,如果有医学证明并且公民同意的情况下则不论年龄和是否生育;医疗绝育应在国家卫生体系的机构进行;非法进行医疗绝育的行为将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承担责任。

239.在保护母亲和儿童方面通过了《土库曼斯坦预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感染)疾病法》(2001年7月7日);《制药事务和药品供应法》(2002年7月5日);《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前体及打击其非法贩运措施的法律》(2004年10月9日);《保护和宣传母乳喂养及婴儿食品要求法》(2009年4月18日);《食品质量和安全法》(2009年4月18日)。

240.《国家健康规划》、《土库曼斯坦至2020年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战略》国家纲要、《土库曼斯坦总统至2020年改造农村乡镇、城市和中心区域居民日常生活条件的国家纲要》及其他国家社会纲要促进了母幼及援助问题的成功解决以及家庭的巩固。

241.国家为保护孕产妇和儿童制定了额外的福利制度,激励妇女生育3个或以上的孩子。生育子女和照顾他们的津贴增加了30%。子女照顾津贴的支付期限也从一岁半提高到三岁。保证向孕妇和子女尚年幼的母亲提供优惠就业的法律保障及额外的休假。

242.国家自愿医疗保险制度自1996年起开始实行。保险费为工资的2%,各类有偿医疗服务的折扣额是50%,保证药品折扣为其价值的90%。因此,有偿医疗保健服务更容易被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公民接受,无论其居住在城市或农村。

243.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向国内的妇女提供一切机会以充分实现所有的生殖权利,并获得良好的生殖健康。通过从性别角度对国家政策和法律基础进行分析表明,未来妇女将有更多机会行使其生殖权利。这一结论的依据是,国家保障妇女的法律地位,从国家预算中向母亲和儿童提供更多社会援助,法律禁止女性从事重体力劳动以及在有害的生产条件下工作。

244.鉴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是实现男女健康和高质量生活的主要途径,为了实施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将采取措施解决以下问题:

a)作为《千年发展目标》重要方面的家庭计划生育;

b)不安全流产;

c)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权利;

d)性传播感染方面的方案和服务与有关性、生殖健康和权利方面的方案和服务一体化;

e)安全孕产,产妇保健;

f)儿童和新生儿的健康及新生儿存活率。

遵循总统政策的主要方向,重视包括保护生殖健康在内的妇女保健权利,该政策与《千年宣言》“改善产妇健康”的第五项目标一致。国家给予妇女平等免费获得涉及其健康和家庭计划问题的医疗资源的权利,并且特别关注妇女在保健方面的特殊需要。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在解决妇女健康问题时经常要考虑所有政策和计划中的性别问题,完全支持保护母亲和儿童的服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妇女的利益,认为这对降低孕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减少流产数量和生殖器外病态数量、减少性传播疾病等非常重要。为了降低土库曼斯坦的产妇死亡率,改善条件使妇女更容易获得保健服务,获得产前护理和熟练安全的分娩。改善条件使其更容易获得计划生育服务,避孕和选择堕胎的服务。在处理那些容易获得的孕产期间可以选择的医疗服务信息来源时取得了很大成功。

245.2005-2009年间在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专业医疗服务的国立妇产医院(区妇产医院、母亲和儿童保健中心、“Ene Myakhri”孕产期保健中心),医院为怀孕妇女和母亲准备的病床数量达3 300张。在2005-2009年期间,生育率已由原来的15.7%升至25.0%或35%。家中分娩的数量减少了2倍,低于所有生产数的0.2%,因此,有99.8%的分娩都是在医院人员的参与下在医疗机构实施的。剖腹产比例未超过世界卫生组织的指标。

246.必须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最新技术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根据2005年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在阿什哈巴德市开设了Ene Myakhri, 2008年在土库曼斯坦所有州建立了Ene Myakhri中心网,在阿什哈巴德设立了土库曼国立医科大学。中心配有专为出生体重不足500克的婴儿使用的护理设备和医疗用品。这些技术的引进提高了新生儿的存活机会,以及妇女享受母亲幸福的机会。中心的设施,设备和专家们能进行贫血、代谢筛查,胎儿宫内状态检查,胎儿艾滋病毒/艾滋病筛查。先进的技术可以向反复受孕失败的妇女提供高品质的帮助,检查确定不亲和性并对其治疗,用酶免疫分析和聚合酶链反应技术进行病毒检测,预防和治疗胎盘疾病,增加生命力强胎儿的孕育机会。

247.以优质的服务进行阴道镜及宫颈细胞涂片研究,进行乳房检查和穿刺活检,随后用涂片检查。筛检可以诊断早期宫颈癌和乳腺癌。通过研究筛选结果计划实施人类乳头状瘤病毒疫苗接种计划。

248.在诊断早期骨质疏松症的预防措施――骨密度测量中,确定激素和矿物质代谢的水平,实行激素替代疗法,饮食疗法并使用专门的药物。为了向妇女及其丈夫提供生殖权利,2005年,在阿什哈巴德的"Ene Myakhri"中心配备了辅助生殖技术――体外受精实验室并开始工作。

249.2007年以来,以中心为基础,实施了引进IKSI、IVF、TESE、PESE技术的国际项目,这些技术可以实现许多夫妇的生殖权利。自2010年起,在国际项目框架内开展了遗传实验室的工作,此项工作通过使用FISH技术以及研究人类染色体可以实现遗传性疾病的早期诊断。在同一项目框架内还开展了保留癌症患者生育能力的工作。现有的生物材料储存银行可以使男性和女性癌症患者更广泛地行使生殖权利,并且在该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歧视。

250.自2008年以来,开始实施国家国际土库曼斯坦-德国项目“妊娠糖尿病”,旨在通过早期筛查确定孕妇的碳水化合物代谢失调情况,预防怀孕期间和分娩时出现并发症,预防新生儿围产期并发症,制定分娩后6周内母婴健康状况的监测系统以及向乙型糖尿病的转换。

251.在土库曼斯坦,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新生儿为100%,接种卡介苗的为99%。接种结果填写在“接种本”上,这样可以跟踪从出生到25岁接种的疫苗。目前,正在实施为母婴建立医疗卡,上面将记录整个孕期、分娩和新生儿状况的主要数据。

252.在土库曼斯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与该国的整体发展(提高人民的社会和经济福利,大幅提高妇女的权利和社会地位)息息相关。孕产妇死亡率从15.5%(2005年)降至11.5%(2009年)。直接影响孕产妇死亡率的因素包括:医学的进步,工作期间和孕产期的全套医疗保健,孕期享有的全面服务,专家对每一孕产妇死亡事件的分析。土库曼斯坦已经实现了《千年宣言》中规定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标。

253.2009年,98.4%的妇女在怀孕期间到医疗机构登记,99.8%的妇女在分娩过程中得到专业医疗人员的专业照顾。

254.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和整顿那些根据妇女意愿以及根据医学和非医学指标实行的堕胎手术,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药行业部已经制定并批准了准则。根据妇女的意愿可以在妊娠12周前进行流产手术以及在妊娠5周前实施小型流产手术。专家们目前正在引进安全的人工流产。在医院进行的各类流产手术都是在免费和付费基础上实施的。非法堕胎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随着土库曼斯坦的保护生殖健康服务的发展,开展的堕胎预防工作将堕胎率降低两倍,生育间隔有所增加,平均达2.5年,同时降低了育龄妇女的发病率。

25 5. 居民生殖健康的主要指标之一是每千名活产婴儿的死亡率。由于土库曼斯坦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从2007年起转型到新的活产和死产登记制度,婴儿死亡率从12.1(2005年)上升至15.3(2009年)。

256.与保护产妇的国际组织一起实施以下方案:自1998年起实施《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令》。宣传单独的母乳喂养到6个月并及时添加辅食。目前,国内有62家医院获得“善待婴儿医院”的称号,占所有妇产医院的95%,34家医院通过了重新认证。根据“幼龄婴儿喂养原则”方案准备并举行了33个进修班,培养了769名家庭医生。每年的9月1日至7日举办全国母乳喂养周。国家通过了《保--护和宣传母乳喂养及婴儿食品要求法》。成功实行世界卫生组织的“儿童疾病综合管理计划”。培训材料都是用官方语言出版。自2007年以来,土库曼斯坦引入了世卫组织建议的“活产和死胎的标准”。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培训了7位国家教练,70%的专家(新生儿科医生、妇产科医生、统计员、病理学家、医学院校教师)通过了培训。举办了“新生儿护理和提供复苏帮助的基本教程”。

257.从2008年起与卫生和医疗工业部与教育部共同推出了“儿童早期发展计划”。在土库曼斯坦总统直属的土库曼斯坦国家民主与人权研究所主持下建立了联合工作组。培训材料被改编和翻译成本国语言。在卫生和教育工作人员中共培训了12个国家级和20名地方级的教练。共培训了300名家庭医生和幼儿园教师。

258.为了更好地处理、分析和推广数据,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国家报表19――“向孕产妇提供医疗援助的报告”被转换成电子格式,并在阿什哈巴德市和阿哈尔州母婴保健中心进行核准。计划进一步扩大实施二级水平的国家报表19。

259.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重新修订的国际疾病分类,使医疗统计系统符合统一的国际数据对比标准。对国内医疗机构使用国际疾病分类的情况定期进行培训和监督,从而加强对有关生殖健康、包括孕妇在内的妇女发病率以及孕期、分娩和产后并发症这些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

260.成功实施了2007-2011年“安全母亲”国家纲要。该国家纲要包含了保证向孕产妇、新生儿提供援助以及在世界卫生组织高效技术的基础上实现其现代化的所有条款。世卫组织所有准则均被翻译成当地语言并印刷成册。

261.为了保护民族健康,土库曼斯坦已成功实施了下列大规模的全国预防措施:加碘盐,加铁和叶酸的强化面粉,组织将当地生产的次氯酸钠普遍运用到氯化饮用水,以及对人类健康有潜在危险的国内外产品的卫生认证。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预防碘和铁的缺乏、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土库曼斯坦已成为世界排名第四和独联体排名第一的已达到全民食盐碘化的国家。在获得了食盐碘化国际证书后定期进行生物监测,发现100%的家庭使用加碘盐,并且尿液中碘含量与正常值的上限一致。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土库曼斯坦居民使用的是100%用叶酸和铁强化的面粉。

262.土库曼斯坦卫生部特别重视促进健康和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的公众教育。通过媒体定期举办多种电视节目和活动,定期向妇女提供信息和教育服务,特别是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划分适当的资源。根据《保健知识》一书拍摄了14部电影,8个视频:《健康宝宝》、《体育》、《安全孕产》,《儿童早期发展》、《母乳喂养》、《免疫作用》、《预防抑郁症》,这些节目都在国家电视台播出。

263.应家长和学校领导要求,在信息保健中心为少女(六至七年级)组织“Syrdash zhoralar”俱乐部。与女孩们见面时,在轻松、热烈的气氛中讨论这个年龄组的女孩们关注的问题,课程结束时向女孩们赠送宝洁公司的礼品,以及小册子《关于你的……》和《给少女的建议》。与孕妇定期在信息中心的健康博物馆和题为“妊娠咨询”的健康家园举行会面和会谈。

264.2009年9月1日,在信息中心开通了提供秘密咨询的服务热线。热线电话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为青少年提供社会心理援助,包括生殖健康问题(青春期危机,个人问题,男孩和女孩之间的性别关系,心理健康,家庭、学校、个人生活的问题)。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匿名性、机密性、人性、便捷、免费。电话咨询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援助,其主要目标是帮助人们走出身陷困扰的危机。

265.2009年,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在信息中心开设了“青年中心”。中心的志愿人员和辅导员在自己的同龄人中,根据“人人平等”原则举办了以青少年生殖健康、性别、领先、艾滋病毒、艾滋病、性病为主题的研讨会和训练。

266.在首都和5个州以对有5岁以下子女的家庭以调查形式进行了社会学研究。调查问卷中包含的问题主要涉及母乳喂养、腹泻、营养、急性呼吸道感染。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揭示了对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的高度认识,母乳喂养的认识度为70%,这表明对公众还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据研究结果,90%的居民相信从医疗专业人士获得的信息。

267.土库曼斯坦对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提供免费援助,不论公民的性别、年龄和其他任何条件。为了早期查明肿瘤,在参加工作和入学时实行预防性检查制度。为对抗癌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由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领导下的肿瘤科学临床中心进行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美国国际开发署一起合作实行了关于在妇女中预防几个特定部位癌症的特别纲要。为了预防恶性肿瘤,在居民中广泛开展了抗癌宣传,主要是通过在报纸、杂志和广播电视上公布科普条款,以及通过医务人员直接在公民工作、学习和居住的地方进行宣讲来实现。在居民中传播须知,小册子和海报。

268.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基本工作由国家艾滋病预防中心,5个州立艾滋病预防中心和36个专业诊断实验室进行。艾滋病的工作活动包括提高公众意识,实行预防措施,进行检测前后咨询,实行艾滋病毒检测(ELISA*和IB*),以及编制和发布注明年龄和目标群体特征的信息资料。确定预防、诊断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社会支持等相关问题的调节程序的基本规范性法规是2001年的《土库曼斯坦预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感染)疾病法》。

269.由土库曼斯坦部长内阁批准的《2005-2010年间土库曼斯坦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性病的国家纲要》延续了之前纲要发起的多部门对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主要方向之一是在年轻人和弱势群体中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性病。2005年以来,由受过培训的妇产科医生在检测咨询前后都会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测试。

270.在全国艾滋病防治中心的基础上,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财政支持下,自2007年起为行为危险的妇女(性工作者、注射毒品使用者)开设了“信息和资源中心”。为了在专项小组所在地开展预防工作,由医疗工作人员、前性工作者、注射毒品人员组成的“外展队”在中心开展工作。除此之外,该中心还提供了一系列医疗和社会服务、专家会诊,包括妇科医生、皮肤-性病学家、心理学家、传染病学家、肺痨学家、外科医生。在弱势群体中传播制定的信息材料,举办有关艾滋病毒传播途径、安全性行为和注射行为的学习班。在项目框架内,2010年在三个州立艾滋病预防中心开设了此类“信息资源中心。

271.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以保健信息中心为基础,自2009年起开始运营“青年中心”,旨在培养志愿者、教练,在同龄人中就两性、领先、青少年生殖健康、艾滋病毒/艾滋病/性病方面的问题举行研讨会和培训。保健信息中心在医疗预防机构、学校、工业企业、商业中心、国家航班上的居民中传播下列俄文和土库曼语信息资料:“安全的生活才是美丽的”、“共同防治艾滋病”、“建设健康家园”、“保护自己免受成人问题困扰”、“我们自己保护自己的未来”、“青春是美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病”、聚集目标受众。每年12月1日前夕都会举行世界防治艾滋病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272.保健信息中心结合《边界管理和毒品行动计划》为土库曼斯坦的媒体记者举行培训。这次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媒体对改善包括少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健康和福利以及对《预防滥用毒品项目》中艾滋病和滥用毒品的认识和作用。国际专家针对准备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药物使用报道的预防措施和法律观点问题以及国家各部门与民间社会的互动问题实施培训。

273.自2007年以来,全国预防接种日程中加入了年龄为12-15个月、6岁的儿童接种预防麻疹、风疹和腮腺炎的混合疫苗(MMR);自2010年起加入了年龄为12-15个月的儿童接种预防乙型流感嗜血杆菌(Hib感染)疫苗。

274.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消除麻疹和风疹并在世卫组织欧洲区域预防先天性风疹感染的战略规划》,以及《2003-2020年免疫预防国家纲要》框架内,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于2007-2009年期间在以下年龄组开展了一系列麻疹和风疹免疫接种运动:

7-23岁的男性和女性;

24-40岁的育龄妇女;

26-33岁的男性。

275.根据实行的《国家结核病防治计划》规范性文件,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命令对土库曼斯坦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社会地位、国籍、居住地(村、市)实行免费结核病诊断和治疗。《国家结核病防治计划》正在积极纳入初级保健范畴,从而增加了查明患者的百分比,实施长期疗程监测,提高病人的护理质量。为家庭医生编制了一系列联合手册和指导材料。《国家结核病防治计划》已与监狱部门密切合作,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确保监狱(包括女子监狱和少年监狱)有足够数量的药品和诊断器具,为专业机构的医务人员举办培训课程。目前,计划在部内(母婴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部门、麻醉部门)和部间(内务部、国防部、边防部队、兽医部门)积极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一体化工作。在最偏远的农村地区,在健康之家基础上设立DOTS诊室,使当地居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在当地获得高品质的医疗照顾。

276.由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的中央皮肤性病医院协调提供性病援助,没有基于性别、年龄、国籍、社会地位、居住地(农村、城市)的任何歧视。所有孕妇在怀孕期间根据居住地可免费进行2次快速血浆反应、淋病、滴虫病测试,必要时测试的次数可以增加。这些活动有助于消除新生婴儿先天性梅毒病例和淋球菌性结膜炎病例。如果被调查者查出患有性病,那么病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治疗医院、诊疗所或匿名诊室,也可以选择医生。

277.在监狱实行性病检查和治疗,尤其是在女子监狱,当囚犯获释时有关病人的信息可转移到公共医疗系统。

278.家庭医生定期在居民中开展性病教育。

279.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积极帮助下,装备精良的男性生殖健康中心运行良好,保证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所有医疗服务,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免费咨询,治疗性病和男性不育症。2008年,开设了“青年中心”,在青少年中开展了预防性病的工作。大学生门诊部的妇科医生对女大学生的健康实行定期监测。

280.残疾人享有所有权利和医疗优惠。残疾人医疗鉴定服务由相关州、区和阿什哈巴德市的医疗社会鉴定委员会实施,根据需要在家里对残疾人进行检查和重新检查。

281.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在残疾人康复中心免费进行体检和治疗,提供免费康复措施,包括:运动疗法、按摩和理疗。此外,残疾人还享有每年在土库曼斯坦(阿尔奇曼、巴依拉姆阿里、莫拉卡拉)疗养机构进行一次免费治疗的权利。

282.2007-2009年期间,联合国难民署/人口基金与土库曼斯坦卫生和医疗工业部,列巴普州和马雷州的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州卫生部门,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土库曼斯坦青年组织和“盖克奥卡拉”非政府组织共同实施了“提高生殖健康保护质量和难民及当地社区社会服务质量”项目。专业医疗人员在该项目框架内开展工作,并结合了难民妇女、女童、最弱势居民群体的地位特点。

283.通过青年人积极参与的信息宣传活动提高难民和当地居民对有关生殖健康、安全孕产的保健服务的认识。以农村房屋和中学为基础建立了23个少女中心。7 790名青少年已经接受了生殖健康、饮食、卫生措施的训练,其中包括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地区医院和农村卫生所配备了必要的医疗和通讯设备,先后推出了保护母亲健康的指导协议和青少年,特别是女孩的现代生殖健康协议。通过举行上述活动,使怀孕并发症下降了11%,妊娠并发症下降了10%。

284.在马雷州和列巴普州的国立职业技术学校里有86名学生顺利完成了职业培训课程,为之前的难民和当地居民加强了金融稳定性、独立性,并创造了社会经济潜力。

285.通过安装水泵,修建水库,升级供水系统解决改善水质的问题,特别关注了医疗站和学校用水的问题。四条道路的改造使得难民和当地居民前往区中心、学校和医疗设施的路途得到了改善。

第十三条

经济和社会生活

286.土库曼斯坦所有公民在老年、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供养人、失业的情况下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使用社会保障金向多子女家庭提供附加支助和优惠。对于多子女家庭、丧失父母的儿童、战争参加者和因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丧失健康者,可借助社会资金向他们提供补充救助和优惠(《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7条)。

287.根据《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在土库曼斯坦,妇女可获得:

a)孕妇津贴。为在职妇女提供的产假时间不少于112天。根据工资和产假天数,来计算产妇津贴;

b)发给在前线牺牲的卫国战争参战人员遗孀,以及从前线回来的卫国战争参战人员遗孀的津贴。

288.大部分妇女都可获得:

a)分娩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时的津贴为157.30马纳特,生育第三个孩子时的津贴为302.50马纳特;生育第四个及更多孩子时的津贴为605马纳特。这项津贴是一次性支付的;

b)育儿津贴。在2007年7月1日以前,育儿津贴只支付给孩子未满3岁、无劳动能力的父母。从2007年7月1日起,育儿津贴支付给孩子未满1.5岁的父母,津贴发放与就业无关。从2009年7月1日起,育儿津贴支付给孩子未满3岁的父母,津贴发放与就业无关。

289.在土库曼斯坦,为年老退休妇女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并在计算退休金时核算未缴的社会保险年限,对此不视为歧视。

290.根据《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法典》,妇女有权在年满57岁时退休,比规定的男性退休年龄提前5年。生育和养育三个未满八岁子女的妇女有权在年满56岁时退休,四个子女为55岁退休,五个及以上子女或者残疾儿童为54岁退休。此外,在计算退休金时,将妇女照顾子女的时间计入工龄。

291.从2010年1月1日起重新审查那些年轻时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额。因此,约60 000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数额平均增加了42%(所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非每年增加),其中包括36 000名妇女。

292.在发展国家金融市场以便有效投资公民退休金储蓄的同时,退休金公积制度的推行将为2012年建立退休基金会创造先决条件。

293.向不享有退休金的男女发放社会津贴。在2007年7月1日以前,社会津贴发放给没有固定收入与津贴的年满67岁的男子,年满62岁的妇女。自2007年7月1日起,达到以下年龄的公民获得了社会津贴权:没有退休金的男子――62岁,妇女――57岁。截至2010年1月1日,社会津贴的领取者人数为11 761人,其中女性为11 250人,男性511人。

294.国家援助提供给最没有保障的人员,他们不享受退休金、国家津贴权,人均收入低于最低消费预算。由土库曼斯坦中央预算内资金完成国家援助,企业、单位与机关出资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社会服务。

295.如果服兵役的军人死亡,或因服役期间受伤(损伤、挫伤)或疾病死亡,包括因超龄、健康状况退役之后死亡的情况,其家属有权获得一定的福利(《土库曼斯坦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地位和社会保护法》第23条第1款(2009年8月30日)。根据土库曼斯坦2010年7月23日“关于向失去养家者的军人家庭成员提供优惠贷款的批准程序”的总统令,向失去养家者的军人家庭成员提供银行优惠贷款,用于购买四层公寓楼里的公寓、不高于两层楼的个人住房,以及建造花园洋房建筑和房屋、公寓的维修。

296.此外,每年向退休妇女和女性津贴领取人发放数额为40马纳特的3月8日国际妇女节礼金。

297.提高残疾津贴、分娩津贴、照看婴儿津贴的数额,并将育儿津贴的支付期限从一岁半增至3岁。因此,从2009年7月1日起,上述各类津贴平均增加了27-28个百分点。

298.土库曼斯坦社会保障的基本指标。

299.根据《社会保障法典》第72条,有权享受国家分娩津贴的人员如下:

a)新生儿的母亲或父亲;

b)领养未满4个月婴儿的人,如果津贴没有支付给被收养婴儿的母亲或父亲。

第77条中指出“有权享有育儿津贴的是实际照看孩子直到其年满3岁的母亲或父亲、监护人,与其是否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无关”。

300.土库曼斯坦青年(男性和女性)有权获得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男性和女性可以在协议的基础上自由处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任何合同条款(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贷款)。土库曼斯坦尚未规定限制妇女使用这一领域的公民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地行使所有权。国家保障妇女能平等获得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获得设备完善的住宅的所有权,实现个人住房建设的所有权。在土库曼斯坦,男性和女性均有权获得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男性和女性可以在协议的基础上自由地处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任何合同条款(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贷款)。

301.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保障妇女参加与娱乐、体育相关的各项活动以及文化生活各个领域的权利。

302.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39条,国家促进科学、文化、艺术、民间艺术、体育和旅游业的发展。2010年3月12日,土库曼斯坦通过了《文化法》。该法主要建立、恢复、保护、开发、传播和使用土库曼斯坦民族文化领域的社会关系;旨在保障和保护土库曼斯坦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和获得文化价值的宪法权利;制定国家政策在文化领域的法律、经济、社会和体制基础。根据《文化法》第5条,国家保障公民参与文化活动、使用文化组织、获得国家文化机构的文化价值的权利,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出身、财产状况或职位、居住地和语言……等情况如何。按照《土库曼斯坦体育运动法》(2001年7月7日)第4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公民有权根据其兴趣和能力参与各类创造性活动,有权自由选择道德、美学和其他价值,保护自己的文化风格。

303.土库曼斯坦国家旅游和体育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包括:

在各企业、机构和学校组织建立体育俱乐部网络;

协调社会、体育协会的活动;

组织举行体育比赛(该法第5条第3款)。

304.马赫图穆库里青年组织每年都会组织体育赛事,跆拳道、空手道、跳棋、国际象棋等锦标赛,参加比赛的是14岁至37岁的青少年。2007年参与体育赛事的有超过236 000人。其中有超过11万的青年女性,约12.6万的青年男性。在2008年,超过297 000人参与了赛事。其中有超过13.9万名的青年女性,约15.6万名的青年男性。在2009年,超过369 000人参与了赛事。其中有超过17.4万名的青年女性,约19.5万名的青年男性。

305.马赫图穆库里青年组织定期就健康、健康生活方式,包括生殖权利在内的生殖健康等问题在中心和乡村举办研讨会、培训、活动和比赛。

第十四条

农村妇女

306.保障村、镇、地区市和地区中心居民高水平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土库曼斯坦总统至2020年改造农村乡镇、城市和中心区域居民日常生活条件的国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旨在于在农村地区建立现代化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在该文件框架内制订了国内所有行政区划的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计划,确定了必须在城市和乡村(包括最遥远地区)建设或重建的社会文化和市政设施的首要清单。纲要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村民的优质生活和良好劳动条件,使其与城市接轨。为了实现该目标,国家划拨了40亿美元用于落实农村地区的新大型项目,包括建设设备完善的住房,包括公路在内的交通线路、供水管道、下水道、燃气和电力设施。在不久的将来和长远的未来,农村将拥有舒适的住房、现代化的学校、配备最新设备的医疗机构、设施完备的文化馆、体育馆及其他休闲中心。在农村地区大规模兴起用抵押贷款修建住房。仅在2009年便签署了800多份按揭贷款合同。

307.国家特别重视农村妇女,因为她们在农村的活动具有特殊性。为免费获得医疗保健、教育,提高技术知识、社会保障和改善住房水平创造了条件。在农业领域工作从事田间劳动的孕妇的工作日时间规定为6小时,并保留平均工资。

308.农村妇女享有获得包括信息、咨询和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医疗服务的平等条件。妇女可以通过有初级保健和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参与社会保护计划。在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殖健康优先的基础上实行旨在通过计划生育保护和改善安全孕产的国家纲要。

309.为了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至2020年改造农村乡镇、城市和中心区域居民日常生活条件的国家纲要》,对地区医院,农村房屋和健康中心实行建设和改造,为它们配备现代化设备。

310.在农村地区共有1 643家可提供初级医疗保健帮助的健康中心和健康之家,64家可提供医疗服务的地区医院。这些机构都设有配备救护车和必要设备的急救站。农村卫生中心的工作人员都通过了免费的专业模块再培训,包括生殖健康、产科和妇科计划。

311.农村卫生中心的妇产科医生和家庭医生与64家地区生殖健康办公室共同开展活动,以保证分阶段提供情报医疗援助,在农村妇女中就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计划生育、健康的生活方式等问题开展教育计划。

312.国家对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男女提供更多的援助,同时还提供使用技术、国家贷款来提高土壤肥力方面的农业贷款和优惠。妇女和男子都可从事棉花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畜产品和蔬菜的再加工。

313.国家对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民的农场提供全面支持,包括向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人员提供优惠贷款、税收优惠。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妇女加入农村地区的企业,这首先会对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水平产生影响。

314.《土库曼斯坦宪法》(第9条)、《土库曼斯坦土地法典》(2004年10月25日)、《土库曼斯坦所有权法》(1993年10月1日)保障了土地私有产权。土库曼斯坦的土地关系由《土库曼斯坦代土地法典》调节,该法典旨在为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土地、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发展农业生产、使用各种形式的土地管理、鼓励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自由创业创造条件。本法典适用于土库曼斯坦和外国的自然人(不论男女)、法人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本文件规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为平等发展各种形式的土地管理创造条件。

315.土地可以提供给土库曼公民(不分男女)作为个人财产从事下列事务:在宅旁园地从事农村私人经营;在城市和城镇建设个人住房;在农民协会和其他农业企业以及之前按照土库曼斯坦总统令长期租赁使用的土地上从事农产品生产(《法典》第23条)。

316.根据《法典》第27条,对于保证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有效使用租种土地并在10年间获得高产量农作物的土库曼斯坦公民租户,土库曼斯坦总统令批准将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份地转给个人所有,用于生产农产品。

317.土库曼斯坦总统和政府为了刺激农业领域市场关系的发展,对农户实行了免交土地税、水资源税、牲口饲养税等一系列优惠。2009年,土库曼斯坦总统令规定,为提高农业技术设备的盈利能力,鼓励农民工作,将注销农机免费转给个体农户和私人企业家,包括想要恢复并使用报废的拖拉机和收割机的女企业家。在全国所有地区开设商店,出售农业设备必要的零备件和配套产品。

318.推出许多与农产品生产有关的信贷优惠。根据土库曼斯坦2008年3月17日的总统令,发放为期10年的年利率为5%的贷款。贷款条件不提供任何例外或基于性别的限制。

319.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个体农产品生产者的措施,给他们提供年息1%的优惠贷款,免征他们的增值税,农民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的一半由国家负担。

320.土库曼斯坦妇女有权获得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根据《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承认被《民法典》调节关系的参加者权利平等,合同关系自由,无障碍实现民事权利,不允许任何人干涉私人业务(《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1条第1款)。男子和妇女在订立合同(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合同)的基础上自由规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任何不违背法律的合同条款。土库曼斯坦对妇女行使这方面的民事权利没有规定任何的区别和限制。

321.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业贷款。贷款的获得与借款人的性别及其居住地无关(《土库曼斯坦商业银行和银行活动法》第13条(1993年10月8日))。

322.土库曼斯坦青年组织为了鼓励青年农民,在包括女孩在内的14-37岁农村青少年中举行了竞赛。这些比赛成为了农民的刺激因素,为提高农村人口的自我就业创造了机会,扩大并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

323.“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国家行动计划”的一个优先方向是妇女参与经济活动。此优先方向的选择与妇女在新经济形成及社会转型中的作用有关。就业机会使妇女经济独立,并且巩固了其社会与政治地位。妇女在中小型企业中所占的比例稳步提升。

324.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与地方当局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联合项目框架内合作开展了一系列发展各州妇女业务的活动,旨在减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保证农村地区的男女同工同酬。

325.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土库曼斯坦实施了“支持农村妇女”和“将性别态度深入到土库曼斯坦战略决策的制订与实施中”的合作方案(2007-2009年)。在该项目框架内制定了实现农村地区妇女自我就业的计划,其主要目标是发展地区妇女的潜力,为妇女借助应用教育课程实现自我就业以及开展活动使妇女获得能促进其经济独立的知识创造前提条件。

326.在土库曼斯坦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推出的扩大农村妇女经济实力的联合项目已在塔沙乌兹州和马雷州的两个地区予以实施,在那里实施了全套措施,包括举办州级的展览“我们的能力”,为农村妇女制定并开展有关商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计划,研究外国支持妇女创业的经验,以及支持农村妇女经商的补助计划。2009年,该项目在列巴普州继续实行,其中举办了一次题为“创业在土库曼斯坦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组织和发展农村妇女从事小生意的经济基础”的研讨会。在该项目框架内举行了圆桌会议,分享了农村妇女发展业务的经验,与会成员包括项目代表,塔沙乌兹州、马雷州和列巴普州妇女资源中心的代表,地区执行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代表。

327.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农村妇女的自我就业创造机会并巩固男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方面的国家潜力。举办讲习班、研讨会,收集信息,对妇女的自我就业进行定期的信息支持(出版日报《女性在商界中的机会》),组织考察学习国际经验等措施表明在女性的自我就业发展中收效良好。在这些活动的框架内展现了吸收无业农村妇女从事创业活动的各种方式以及创造更多发展业务的机会。塔沙乌兹州、马雷州和列巴普州试点项目的实施使许多妇女获得了发展业务的技能和知识。女企业家们在2008年马雷和塔沙乌兹市、2009年阿什哈巴德、2010年土库曼纳巴德举办的“我们的能力”展览会上展示了自己的潜力和生产的产品。传承土库曼人民的传统,农村妇女以特殊兴趣为基础成立了地毯编织、民族服饰制作、民族首饰制造、贸易和各类日常服务的小型企业。联合项目工作的成果在土库曼斯坦的报刊、电台和电视台中广泛刊登和播出。

328.2009年2月26日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在阿什哈巴德举行了农村女企业家论坛。论坛的工作被媒体广泛报道。

329.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之下,在全国各州设立了资源中心,负责提高妇女的法律、经济、环境、生育知识并加强其在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

第十五条

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330.根据《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20条,承认所有自然人都一样拥有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根据第19条,自然人是指土库曼斯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331.男子和妇女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签订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如果为了保护社会或个人的重大利益,合同的效力由国家批准,它必须由特定的法律予以规范。禁止强迫签订合同,除非签订合同的责任是由本法典,法律或自愿承担的义务规定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333条)。

332.根据《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3条,土库曼斯坦刑法是建立在法制、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犯罪责任、公正和人道主义原则的基础之上。

333.根据《土库曼斯坦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每个人都有权就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寻求司法保护。

334.《土库曼斯坦法院法》规定了法院制度,确定了授予法院全权的程序,其相对于立法和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法院的不可侵犯性,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审理的公开性,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法律的执行。同时,还规定了针对所有人的司法判决的强制性,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公职人员、社会团体、自然人和法人均无例外。

335.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妇女与男子一样成为律师、法官、作为证人作证,以及从事其他任何不违反法律的活动没有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六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

336.根据《土库曼斯坦宪法》第27条,男子和妇女达到结婚年龄时具有同等的结婚权利。夫妻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公民和谐缔结公共和私人利益家庭的关心是国家的首要任务之一。

337.根据《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3条,土库曼斯坦的男性和女性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个人和财产权利。仅对在登记公民婚姻状况的国家机关缔结的婚姻予以承认。婚姻的宗教仪式与其他宗教仪式一样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这条规则并不适用于苏联民事注册机关建立或恢复之前完成的宗教仪式,以及获得的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和死亡证明。

338.根据《法典》第3条,男女在缔结婚姻、婚姻存续、解除婚姻关系时享有平等的权利。按照男女自愿结合、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权利平等、相互协商解决家庭问题、关心其福利、优先保护未成年和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对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节(《法典》第4-6条)。

339.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在民事注册机关登记结婚那一刻开始(《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夫妻在缔结婚姻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夫妇中一方的姓氏作为他们的共同姓氏;或夫妻双方各自保留自己结婚前的姓氏(《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9条)。抚养子女的问题和其他家庭生活问题由夫妻双方共同解决。配偶双方可自由选择行业、职业和居住地(《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0条)。夫妻婚后积攒的钱财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夫妇有占有、利用和支配这些财产的平等权利。(《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1条)。

340.《婚姻和家庭法典》第65条规定,父亲和母亲对自己的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父母在其婚姻解除的情况下对其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属于子女教育的所有问题均由父母双方共同协议解决。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有争议问题在家长的参与下交由监护机关解决。

341.夫妻在缔结婚姻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夫妇中一方的姓氏作为他们的共同姓氏;或夫妻双方各自保留自己结婚前的姓氏(《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9条)。

342.按照《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3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或继承的财产属于他们每个人的私有财产。供个人使用的物品(服装、鞋类),除了珠宝和其他奢侈品外,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共同财产获得的,也应被视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对这些财产进行了大幅增值投资(大修、加装、改装),那么夫妻任一方的财产都可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343.国家保障妇女按照土库曼斯坦民事法律行使继承权。

344.根据《法典》第15条第1款,结婚者必须双方同意和达到结婚年龄方可缔结婚姻。《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6条规定结婚年龄为16岁。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缔结婚姻的土库曼斯坦公民的结婚年龄为18岁。

345.《土库曼斯坦婚姻和家庭法典》规定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结婚时,应签署婚约,规定双方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并以本法令规定的方式,供养孩子与需要物质帮助、无劳动能力配偶的义务。结婚人员签字,并在国家民事登记机关注册后,婚约生效。目前,新的《土库曼斯坦家庭法典》草案正在审议当中,其中预计将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而且土库曼斯坦公民也要签订婚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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