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多哥

1.2006年1月18日,委员会在第703和第704次会议上审议了多哥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GO/1-5)(见CEDAW/C/SR.703和70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TGO/Q/1-5,多哥的答复见CEDAW/C/TGO/Q/1-5/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赞赏缔约国提出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编写的,但对报告逾期过长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的质量,报告清楚地概括了妇女境况以及实现两性平等面临的障碍。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作了介绍性发言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人口、社会事务和妇女促进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并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在对话中介绍了缔约国从2004年提出报告以来的新情况,并进一步说明了《公约》执行工作的现况。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公约》方面所作承诺及表示出来的政治意愿。政府为了履行其对《公约》承担的义务,努力审查、修订立法和起草新的法律,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教育和就业领域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了一些暂行特别措施,如降低女童的学费,为女性进入诸如警察、水利和林业部门以及军队等传统上属于男性职业的部门规定配额。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有意改革司法体系,从而为歧视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更为有效的补偿。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尽快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条约在批准之后将优先于国内法,但是依然感到关切,因为公约不能自动执行,而且尚未被纳入多哥法律体系。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没有获得与其他人权条约同等的地位,如《儿童权利公约》。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将《公约》充分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以确保《公约》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体系。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公约》被译成两种国内语言,但是《公约》各项条款及规定的义务还没有得到广泛传播,也没有被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普遍知晓。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感到关注:人们对妇女的人权缺乏适当的了解和尊重,妇女本身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能力要求享受这些人权。

1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中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的含义与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的培训一道作为法律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国内牢固建立有助于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宣传《公约》,以使人们认识到妇女的各种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从而使妇女能够要求享受她们所有的权利。

12.虽然委员会欢迎目前开展的审查与修订《个人和家庭法》以及《刑事诉讼刑法典》的工作,但是对一些歧视性拟议修订案文,如《个人和家庭法》中承认一夫多妻制合法的拟议修订案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一些领域,如针对妇女的暴力领域仍然存在立法空白表示关注。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和扩展法律审查工作,并实现全面的法律改革,消除一切歧视性立法,填补两性平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完成此项法律改革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全面教育措施并开展关于《个人和家庭法》订正版及其他旨在消除歧视妇女的法律的提高认识活动,以便充分遵守这些规定。

14.委员会关注根深蒂固的不良文化准则、风俗和传统长期存在,其中包括逼婚和早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宗教仪式的束缚、娶寡嫂制和休妻,也关注那些歧视妇女并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的关于妇女的任务和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盛行的问题。缔约国在直接消除这些歧视性文化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努力有限,而且认为妇女本身对改变其不利地位负有主要责任,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15.委员会敦促尽快采取措施,改变或消除那些歧视妇女的不良习俗及文化和传统做法,以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第五条(a)款、第十一、十二和十六条,促进妇女充分享有人权。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消除诸如逼婚和早婚、具有歧视性的守寡做法、娶寡嫂制、奴役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违反《公约》的做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包括部落首领,制定和实施综合性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改变歧视性社会和文化行为格局,创造有利于妇女行使人权的环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合作进行必要的努力,还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努力的影响,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能提供关于妇女在《公约》涉及的所有方面境况的充分的最新统计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还对缺少关于在《公约》所涉领域内已采取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成果的资料表示关切。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关于妇女境况趋势的综合性数据收集和评估系统,鼓励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已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支持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努力,包括了解与妇女生活数据相关的创造性概念的机会。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按城乡分列的关于妇女境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各项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原则方面取得的成果。

18.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制定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政策和方案,包括立法。令委员会格外关切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强奸行为、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性虐待时有发生,接受体罚家庭成员包括体罚妇女的家长制观念长期存在。委员会对报告中缺乏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和形式的资料与数据表示进一步关切。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对采取全面措施解决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给予优先重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以及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一切形式性虐待的立法。这类立法应确保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作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获得补偿和保护,并且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建议为议员、司法人员、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及医务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敏锐地认识到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并能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形式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并提供关于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形式的普遍程度的数据和趋势的资料。

20.委员会在欢迎最近取得的一些进展的同时,也对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议会、公务员系统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担任外交决策职位妇女人数少表示关切。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施措施来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地方一级、议会、政党、司法部门和公务员系统,包括外交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加速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缔约国应当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并且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的基础上,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世袭酋长实施这样的方案,以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地担任推动该国发展的各级决策职务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22.《第四共和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儿童,只要其父或其母为多哥人,即可获得多哥公民身份,而1978年《国籍法》的规定却与此不符,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典草案中包括针对上述歧视性规定的补救措施。使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与国籍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多哥人的配偶的外国妇女一旦离婚,则不得继续保留多哥国籍。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废除与国籍有关的所有歧视性法律规定,并颁布儿童法典草案。

24.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基础设施差,校舍不足,合格的教师短缺,这些尤其妨碍女童和年轻妇女受教育。妇女文盲率极高,1998年,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为60.5%,城市地区为27.6%,委员会对此表示格外关切。委员会还对由于怀孕和早婚以及被迫出嫁而造成女生辍学和高等院校女生入学率低深表关切。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执行《公约》第十条,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变那些阻碍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旧思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各项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使女童继续就学,加强重新入学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女生在结束孕产后能够返回学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农村地区妇女扫盲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关于禁止怀孕女生继续上学的第8478/MEN-RS号文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在正式以及非正式各级,与民间社会合作,借助国际组织的支持,通过各种综合性方案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训来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率。

26.委员会对妇女在工作方面面临的歧视表示关切,歧视体现在招聘过程、工资差距、以及行业方面的性别隔离。关于妇女在正式以及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的信息不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妇女参与城市以及农村地区劳动力的情况、妇女失业率、劳动力队伍中纵向以及横向男女隔离以及妇女得益于新的经济机会的能力方面,未能向委员会提供明确的全面的资料。另外,不太清楚现有劳工立法在私营部门是否得到有效地适用。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确保公共以及私营部门充分实施1974年5月8日《劳工法》,包括《公约》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孕产期保护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注意到性别平等问题,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受益于这些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在正式以及非正式部门就业以及工作方面的状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实现妇女机会平等的影响。

28.委员会对妇女和女童得不到充分的医疗保健服务表示关切,包括产前以及产后护理和计划生育知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少女怀孕以及多次怀孕率之高令人震惊,严重妨碍了女童受教育机会和经济自强的能力,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产妇死亡率高表示格外关切,特别是由于引产造成的死亡人数、早孕、高生育率以及计划生育服务不足、使用避孕手段率低以及缺乏性教育,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造成产妇死亡的三个直接原因——大出血、惊厥和败血症——表明产妇得不到妇产科医疗服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该国的医疗基础设施。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医疗部门改革,同时确保充分满足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更好地提供性健康以及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知识,以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通过各种方案和政策,使人们了解并且有机会采用价格可承受的避孕方法,以便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就子女的数目和生育间隔作出知情的抉择。委员会还建议实施一项综合性的、规定时间期限的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方案,其中将包括采取措施增加人们获得妇产科医疗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普及性教育,以女童和男童为对象,对预防少女怀孕、控制性传染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给予特别关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地实施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律和政策。

30.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普遍贫穷,社会经济条件差,这些都是造成妇女人权受到侵犯和歧视妇女的原因。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格外关切,特别是鉴于她们的生活条件没有保障,缺少获得司法、医疗、教育、信贷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的机会。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本国发展计划和政策中明确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旨在减轻贫困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格外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司法、教育、医疗和信贷设施服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所有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开展的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妇女的人权,通过所有现有的支助来源,铲除造成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包括那些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

3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旨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且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4.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全面发展目标来说是或不可缺的。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全面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且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5.委员会注意到各国加入七项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多哥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也就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

36.委员会要求在多哥广泛散发本文件所载结论性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了确保法律和实际中的妇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本文所载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包括应于2004年10月提交的第六次报告和应于2008年10月提交的第七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