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 2 条:国家义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 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家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 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 3 条:国家义务

缔约各国在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一、独立的成果

26 . 1956 年 8 月 13 日颁布并几经修改的《人权法》,废除了一夫多妻制(违法者可受刑事处罚);规定离婚须经司法审理,禁止休妻,夫妻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女子结婚的法定年龄为 17 岁,结婚须得到本人同意;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在遗产继承方面,如果女儿先于父亲去世,遗产则由她的子女继承,以及允许独生女继承生身父母全部祖产的法律。

27 .《宪法》确认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6 条和第 7 条),随后的法律则确认妇女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28 .教育的普及以及在散发避孕工具和《许可堕胎法》基础上制定的全国人口控制纲领,为妇女的真正解放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

29 .随着国内法的不断健全,突尼斯批准了与妇女在公私生活中的权利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几乎所有的国际公约。

30 .在这些公约中,最重要的有《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结婚需经本人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婚姻登记),以及有关公民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的两项国际条约(见突尼斯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送的第一份报告)。

二、民主促进妇女权利

31.1987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进行的大变革,开创了修改法规和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促进妇女权利正是这一重要进程的首选目标之一。妇女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从这一观点出发,颁发的文件重申男女政治平等,并明确阐明妇女在变革中所应发挥的推动作用。

二 . 1 基础文件

非歧视:宪法原则

32 .根据 1997 年 10 月 27 日第 97-65 号宪法修正案,通过对第 8 和第 21 条的修改,《宪法》确认性别非歧视原则,强化了公民平等的原则。

33 .非歧视原则从此成为一切国民政治组织的基本原则:《宪法》第 8 条规定:

“各政党必须尊重人民的主权、共和国的价值观、人权及个人地位原则。各政党承诺废止任何形式的暴力、种族主义及歧视。

所有政党均不得把其原则、宗旨、活动、纲领建立在宗教、语言、种族或性别的基础之上。”

34 .《宪法》第 21 条陈述竞选议员的条件,对男性和女性同等对待,规定:“任何突尼斯选民,无论男性或女性,凡年满 23 岁者,均可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

35 . 1987 年 11 月 7 日的变革发生半年后, 1988 年 5 月 3 日颁布的《政党法》指出,组织政党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尊重一定的价值观,首先是人权和人权原则”。

二 . 2 有关基本权利的新法规

36 . 1992 年 8 月 13 日,共和国总统宰因·阿比丁·本·阿里宣布开始一系列法制改革,使法律适应新时代政治选择要求,特别在个人权利方面;妇女权利从此出现了一个新的转折。

37 .继 1992 年 8 月 13 日宣布设立妇女节并于 1993 年 7 月由国民议会通过之后,《人权法》、《国籍法》、《刑法》和《劳动法》成为一系列改革的对象。

38 .如果说 1956 年改革的目的是要恢复妇女的人格尊严,那么, 1992 年改革虽然是上次改革的继续,但其直接动因则来自突尼斯对个人权利原则的赞同以及对加强妇女权利的决心。改革的矛头所向,不仅是要取消法规中残留的歧视性规定,而且要保障妇女切实行使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权利。除了强化男女法律平等的原则以外,还确立了夫妻间的“伙伴关系”或合作义务,这项新的法律准则在 1990 年代逐渐被确认为突尼斯的基本价值观之一。

39 . 1997 年和 1998 年通过的两项重要法律将明显改进妇女的人权,即《私生子女或遗弃儿童姓氏法》及《夫妻财产共有法》。

二 . 2.1 有关个人地位的权利

40 .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人权法》作出的修改,《人权法》大大加强了妇女的个人权利,以及作为女儿、妻子和母亲的权利。通过这次修改,在平等和伙伴两项基本准则的基础上,使夫妻关系在法律地位和管理家务方面更趋平衡。

41 .根据 1998 年 11 月 27 日第 98/97 号法令颁布的《国际私法典》,通过排斥有利于丈夫的歧视原则(参见§ 48 ),再次确认了这一方针。

夫妻伙伴互利关系

42 .《人权法》第 23 条原有“妻子应尊重丈夫的特权,并应服从丈夫”的规定,已被夫妻双方对待配偶都应亲切和蔼,在管理家庭事务中相互合作等条文所替代。

第 23 条的新条文规定:“夫妻双方对待配偶都应亲切和蔼,应与对方和睦相处,避免给配偶造成伤害”。

43 .取消服从的概念是确认与建立在妇女地位低下基础上的旧制度相决裂的一项根本措施。第 23 条的新条文为此规定:夫妻双方“应合作处理家务,对子女进行良好教育,以及管理子女的事务,包括入学、旅行和金融交易”。

44 .与旧体制相比, 1993 年改革的另一重大创新是在《人权法》第 23 条中加入了关于分担家庭开支是妻子义务的内容。设置这一条款是对妇女经济作用的承认,给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增加筹码。丈夫当然依旧是一家之长,但家长的概念从此不再意味着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因为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已被废除,家长概念只是与丈夫在经济上所起的主导作用有关;丈夫“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供养妻子和儿女”。家长资格并不赋予丈夫虐待妻子的权利,而只是一种与其“供养妻子和儿女”的应尽义务相联系的经济职能和职责(据 1999 年人口和就业调查,妇女就业率为 24% )。

45 .对第 23 条的修改鲜明地显示出 1992 年 8 月 13 日法律措施的改革力度,因为它为处理夫妻关系确定了法律准绳,并在平等、互尊、互利、互助、伙伴的价值基础上,开创家庭关系的新观念。

个人权利和公民权利更趋平衡

46 .虽然女子结婚的法定年龄维持 17 岁不变,但就个人地位及管理民事和商事而言,女子结婚后即取得成年人资格。因此,根据《人权法》新第 153 条的规定,未成年妻子在公民权方面便获得了新的利益。

47 .在因悔婚而归还财礼的问题上,新第 2 条规定了互利的原则:“未婚双方均有权索还送给对方的礼品”(不仅是男方)。在完婚前解除婚约,也适用这一原则(《人权法》新第 28 条)。

48 .在混合婚姻的情况下,适用法律不再是订立婚约时丈夫一方的法律,而按照原先关于非穆斯林突尼斯人个人地位的 1956 年 7 月 12 日法令,却要在性别歧视的基础上,优先使用丈夫一方的法律。根据 1998 年 11 月 27 日第 98-97 号法令颁布的《国际私法典》分别在第 47 条(夫妻双方分别承担的义务)、第 48 条(夫妻财产制)和第 49 条(离婚)中作出的规定,适用法律从此是夫妻最后居住地的法律,或者是所在地的法律(离婚司法诉讼地的法律)。在混合婚姻情况下夫妻个人地位的性别平等原则从此得到了确立。

父母特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更趋平衡

49 .根据《人权法》新第 6 条的规定,母亲在未成年子女结婚的问题上从此有权发表意见:“未成年人结婚需取得监护人和母亲的同意。在监护人或母亲拒绝同意,而未成年人仍然坚持的情况下,则提交法官审理”。这一条文因此确立了父母的共同权威,使他们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避免在结婚问题上出现片面决定的危险,女儿受害的危险尤其严重。

50 .在父亲去世的情况下,《人权法》第 67 条赋予母亲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然而,如果夫妻已经离婚,即使子女由母亲看护,监护权仍归父亲所有。 1993 年 7 月经过对《人权法》第 67 条的修改,规定了看护权和监护权的互为补充,赋予离婚后负责看护子女的母亲在管理子女公民事务和商业事务(旅行、求学和管理财务帐目)方面的监护权。根据这一修改,“如事实证明父亲不能行使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或离家出走、住处不详,或因使子女利益受损的其他理由”,法官可把全部监护特权交给母亲,甚至授予母亲监护人资格。

51 .负责看护子女的离婚母亲,从此可按照 1993 年 7 月 12 日法令对《人权法》第 60 条的修改的规定,有权照管子女的各项事务,而在此以前,因监护人必须是男性,只承认父亲或另一监护人才有这样的权利。

52 .根据 1995 年 11 月 9 日第 95-95 号法令对《义务与合同法》若干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母亲因子女犯罪与父亲一起负有连带责任,而在这以前,对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则由父亲单独承担公民责任。母亲只是在其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承担这一责任。在这方面,平等原则被纳入法规,正是与夫妻双方合作管理子女事务和家庭事务的义务相联系的。

获得生活保障方面的权利更趋平衡

53 .在生活保障方面,经过对《人权法》的修改,原则上规定对子女提供生活保障,直到成年为止;作为例外,对正在就学的子女,可延长到 25 岁;超过 25 岁的女儿,如没有收入来源或没有丈夫供养,也有权获得生活保障。

54 .此外,外祖父母(新第 43 条)从此也有权获得生活保障,而根据原先的条文,只有父系长辈,不论哪一亲等,才能享受这一权利。这一做法把性别公平原则引入了配偶双方对待各自长辈的权利和义务的领域(《人权法》新第 44 条)。

二 . 2.2 妇女人身权:基本权利之一

55 .《刑法》为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制定了重要规定。对鼓动、保护和从事卖淫者,一律按奸淫罪严惩不怠,若使用暴力、手持武器或对 10 岁以下儿童施暴者,则可处以最重的刑罚。

56 .在 1993 年实行的法规改革框架内,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2 号法令对《刑法》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大大加强了妇女的人身权。

57 .《刑法》原第 207 条规定,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妻子或奸夫,得按从轻情节论处,即不按故意杀人定罪,而被视为普通违法行为。根据这项规定,杀死妻子或奸夫的丈夫可判五年或五年以下徒刑,而故意杀人罪则通常判刑很重,甚至可处终身监禁。修改《刑法》的 1993 年 7 月 12 日法令,取消了原有的第 207 条。从此,如果经过证实确属故意,犯罪人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判处终身监禁。

58 .丈夫从此对妻子不再有生杀予夺的权利;这表明法律维护妇女生命权的决心,因为妇女的生命权是不受时间限制和至高无上的人权。

59 .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2 号法令关于取消第 207 条的上述规定,对配偶施加暴力反而成为加重量刑的从重情节,《刑法》新第 218 条第 2 款明确指出: “任何个人,凡动手打人,对人施暴或与人斗殴,故意致人伤害,且不合第 319 条规定条件者,得判处 1 年徒刑和 1 000 第纳尔罚款。

如侵害人是受害人的小辈或配偶,可判处 2 年徒刑和 2 000 第纳尔的罚款。如系预谋,则判处 3 年徒刑和 3 000 第纳尔的罚款。

若受害人的长辈或配偶撤销诉讼,可停止责任追究、案件审理和处罚执行。但行为企图得按有罪论处……”

60 .如同对《人权法》第 23 条的修改一样,《刑法》的以上两项规定也是至关重要的改革措施,因为这些措施与夫妻关系的传统观念划清了界限,重申了妇女的个性,摆脱了传统的概念混淆。与此同时,这两项措施有助于把尊重妇女权利确认为家庭内部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的基本准则,在维护人的尊严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恢复妇女的正面形象。

二 . 2.3 国籍传送权

61 .直到 1993 年改革前,与外国人结婚的突尼斯妇女没有把国籍传送其婚生子女的权利,除非婴儿在突尼斯诞生或在成年前提出申请。 1993 年 6 月 23 日第 93-62 号法令对《国籍法》作出了修改,规定如父母共同提出申请,可给予她这一权利。《国籍法》新第 12 条规定:“突尼斯籍母亲和外籍父亲在外国生的子女,可成为突尼斯人,但需在达到成年年龄前 1 年内申请这一资格。不过,申请人在年满 19 岁前,可从母亲和父亲联合申请之日起,成为突尼斯人”(见第 34 段)。

1997 年 10 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1997 年 10 月 27 日法令)进一步确认在这方面的平等原则,任何突尼斯人,不论其国籍来自父亲或母亲,一律受到同等对待,不加歧视地承认他们有竞选议员的权利。

二 . 2.4 生育权

62 .突尼斯法律承认妇女有安排其性生活和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通过散发避孕工具和适当的立法措施,突尼斯推行全国计划生育战略,从而使妇女的生育权作为健康权的组成部分的概念迅速深入人心。

63 .根据 1965 年 7 月 6 日法令和 1973 年 9 月 26 日法令,妇女已获准自由堕胎,作为一种节育方法,堕胎不受任何处罚。避孕率的逐年上升证明广大妇女已接受计划生育。

64 . 1998 年 10 月 28 日第 98-75 号法令对被遗弃的或亲子关系不明的儿童使用父姓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赋予母亲对非婚生子女以下两项权利(第 1 条):

* 有给子女选择父姓的权利;

* 通过证人证言或通过基因检验,在认定某人是其子女的生父后,有权请法庭受理,要求赋予其子女生父的姓氏。

第 1 条规定如下:

“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且亲子关系不明者,应为其子女确定姓和名,或根据民事法规申请许可。

凡经生父自认、证人指认或基因检验认定,某人确系其子女的父亲,生父、生母或检察机关均可提请初级法庭裁定,要求给子女冠以父姓。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在尚未达到成年的法定年龄前,或在成年后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子女有获得生活费的权利,生父有监护和看护的权利。”

65 .无论出自何种考虑,是要维护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的平衡(计划生育),或者是要承认子女不受时效限制的权利(父子关系),这些法律的颁布本身就表明,个人应作为社会价值和法律实体而受到尊重。

二 . 2.5 经济权和社会权

妇女劳动权,基本权利之一

66 .劳动权一再被确认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妇女行使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67 .妇女劳动权受《劳动法》及《公务员条例》和《集体框架公约》等法规的保护,所有这些法规条款对男女全都适用,但 1993 年 7 月 5 日第 93-66 号法令通过对《劳动法》的修改,在其前言中确认非歧视原则,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劳动法》增补第 5 条写道:“援引本法规规定和实施本法规条文时,不得在男女间实行歧视”。根据新《劳动法》第 234 条和 1994 年 2 月 21 日第 94-99 号法令,凡违反这项法规者,应受刑事处罚。旧《劳动法》中带有歧视性解释的某些条款,特别是专门涉及农业部门女工的第 135 条,也被废止( 1993 年 7 月 5 日法令)。

68 .突尼斯为与国际准则靠拢,批准了关于妇女夜间工作公约的 1990 年议定书。

69 .为了创造最佳条件,使妇女能更好兼顾职业活动和家务, 1994 年 7 月 26 日颁布的第 94-88 号法令确定了社会保险金库对托儿所的参资方式,规定如母亲出门工作,儿童的入托费用由国家社会保险金库承担。

70 .为了加强男女间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原则, 2000 年 2 月 7 日新颁布的第 2000-17 号法令决定删除《债务和合同法》第 831 条、第 1481 条第 2 款和第 1524 条第 2 款,这些条款原来规定,妇女参加工作、支付就业保证金和出具按时上班保证书,都必须事先取得丈夫的许可。

教育权:反对事实上的歧视

71 .出于同样的考虑, 1991 年 7 月 29 日颁布的《教育系统指导法》采纳了旨在改变歧视女青年的一些新措施,为破除在性别关系上的一切陈旧观念和建立平等教育奠定基础,这些措施主要依靠以下两项规定:

– 指导法第 1 条第 3 款规定,教育系统的宗旨之一是“培养学生在生活中学会排除以性别、出身、种族或宗教为基础的一切歧视形式或隔离形式”。

– 指导法第 7 条规定建立 6-16 岁儿童的义务教育,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女童辍学和维护她们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以前,突尼斯实行的是免费教育,但不是义务教育。通过改革实施的义务教育还附有一条劝阻措施:凡子女在 16 岁前不报名入学或中途辍学者,父母得受罚款处分(第 5 条第 32 款)。

72 . 1991 年 7 月颁布的《教育系统指导法》和 1993 年 7 月通过的《劳动法》修正案表明,采纳的新措施遵循以下两项基本方针:决心改变对妇女事实上的歧视,重视教育和就业,赋予教育和就业基本权利的地位,行使教育权和就业权被认为对实现公民其他权利具有决定性作用。

获得财产权

73 .继政府 1996 年 4 月 5 日采取措施后,社会事务部于 1996 年 5 月 9 日向社会保险金库下达了通知,已婚妇女可与其丈夫同时为购置不动产向金库申请贷款。

74 . 1998 年 11 月 9 日关于夫妻财产共有的第 98-97 号法令,在突尼斯建立了以夫妻伙伴和共同管理为基础的新型财产制度。鉴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增大,这一制度并不直接涉及到继承规则,但至少在家庭财产方面为推进夫妻地位的平衡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 98-97 号法令第 1 条规定:

“财产共有制是可供夫妻双方在订立婚约时或随后自由选择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旨在使供家庭使用的某一不动产或全部不动产成为夫妻不可分割的财产。”

采纳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夫妻,今后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共同享有他们的财产。

二 . 2.6 儿童的权利

75 .突尼斯于 1991 年 11 月 29 日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于 1995 年 11 月 9 日颁布了《儿童保护法》,这充分表现出突尼斯儿童受到的爱护和关怀;《儿童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本法保障儿童在社会、经济、教育、保健等方面享受各种预防措施的权利,并为保护儿童免受身体、心理或性别的一切侵害制定了其他许多规定”。

《儿童保护法》第 1 条对法律宗旨陈述如下:

在注意儿童体力、情感、知识和技术等能力特性的同时,从爱护儿童出发,把促进儿童成长提高到培养子孙后代的重要高度。

根据科学教育方针的要求,灌输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开放意识,同时在阿拉伯、马格勒布和突尼斯的不同层次上,培养儿童的民族自豪感,使他们忠于突尼斯及其乡土、历史、成就及文明归属感。

培养儿童在休戚与共的民间社会中自由地和负责地生活,在以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中,公平、容忍和温和的价值观高于一切。

把人权尊奉为指导思想,根据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促进个人发展和争取美好生活的崇高理想,进而在这一选择的大背景下,保护和捍卫儿童权利。

为保障儿童的个性和谐及平衡,为牢固树立儿童对父母、家庭和整个社会的责任心,宣传儿童权利意识及儿童的固有特征。

采用适当手段促使儿童参加与其有关的各项活动,在注意儿童最高利益的同时,尊重和加强儿童的权利,培养儿童爱劳动、爱创造的主动精神,以及勤奋努力和自立自强的责任感。

教育儿童尊重父母亲友,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儿童保护法》记载的这些原则鲜明地表现出突尼斯建立平等、公正和宽容社会的决心。

三、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性机构

76 .“妇女”层面正逐渐成为各专门机构从事计划和评估的一项参数,尽管“妇女”参数日益被纳入到各项局部性政策中去,但从 1990 年代初开始,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制定一项以“妇女和家庭”为主题的整体战略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选择。

77 .经过大刀阔斧的改革,突尼斯需要调整步伐,使社会肌体适应形势:不仅要使全国与《 11 月 7 日宣言》等基本文件所确认的新政治选择相合拍,而且要把这些文明选择作为建设新社会的长期计划加以贯彻落实。

78 .从 1992 年起,随着各专门机构的建立,着手改进法律对妇女切身经历的适用性,妇女一体化政策从此便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 . 1 政府机构

三 . 1.1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MAFF )

79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由总理直属国务秘书处( 1992 年)、总理委任部( 1993 年),最后演变为一个正规的部级单位( 1999 年 11 月)。

80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行动,以提高妇女的地位,推动妇女加入发展进程,评估妇女运动所取得的成就和支持妇女团体的活动。为此,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可主动提出法律草案和发展纲领。

81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完成其使命过程中,由三大机构协助工作:“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咨询机构),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科研机构)和“妇女与发展”全国委员会(全国计划框架内的计划和评估机构)。

82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在经济和社会领域提倡男女机会均等,改变人们的心态,切实确认一般人权及妇女权利。为此并采用了以下的方法:

– 设置接待和指导室,致力于传播有关妇女和家庭的权利,国家元首夫人莱伊拉·本·阿里女士于 1996 年 8 月 13 日创办的专线电话( 1840-1308 和 1840-1392 ),加强了有关服务。

– 实施帮助家庭全国行动计划,采取一系列行动,调集若干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加强家庭的教育和社会职能及生产和资源能力,特别是通过建立技术和财务机制,支持妇女开办家庭微型企业,这项计划已于 1999 年 2 月启动。

– 实施信息、教育和传播战略,目的是要在家庭和社会中树立一般人权和妇女权利的思想,推动人们改变心态,确认平等和伙伴的原则。

– 设置发展计划影响家庭环境评估室,努力使计划更加适应妇女的需要。

– 自 1997 年至今,与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及国家统计局合作,实施性别分类统计发展纲要。

– 每年举办展览,帮助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手工业者提高产品质量和学会商业营销业务。

– 1999 年 2 月,启动旨在扶助乡村妇女的全国行动计划,并成立专为妇女出谋划策的地区委员会和地区中心。

– 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中,建立保障网,这些保障网分别由男女干部组成,负责处理有关妇女的各项事务。

– 在加拿大的合作和支持下,设立妇女微型企业基金,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和金融支持,有关活动已于 1999 年开始。

83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主要从事横向活动,对决策施加影响,部长参加内阁会议,部务计划也交政府通过。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具体工作以向社会通报情况为主,该部提出的发展纲领一般交有关政府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实施。

84 .随着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活动不断扩展,财政预算也不断增加,已由 1996 年的 1 312 000 第纳尔上升到 1999 年的 1 853 000 第纳尔,增长率达 32% 。 1996 年以来,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又在发展项目下新增了财政拨款,拨款额且有大幅度增加,增长率 1999 年已超过 60% ,从而有助于在扶助家庭行动计划框架内开展的某些行动,以及在实施信息、教育和传播战略框架内定期开展的传播和宣传计划。

三 . 1.2 “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 ( CNFF )

85 .“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于 1992 年成立,是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咨询机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在这里以伙伴身份,就妇女和家庭问题共商大计。

86 .“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由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部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各机构、各单位的代表,积极促进妇女和家庭权利的各非政府组织和全国性社团的代表,以及在各界妇女人才中选出的资深人士。

87 . 1997 年 9 月,经总统决定,“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创立了以下三个机构:

– 妇女形象媒体监测委员会,由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主席任主任,经过 1998 年一年的工作,委员会为改善妇女在媒体的形象拟定了行动计划,并建议设置妇女形象最佳媒体表现奖。

在这项建议提出后,根据 1999 年 5 月 17 日第 99-1037 号政令,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设立了塔哈尔·哈达德最佳传媒作品奖。

– 促进男女机会均等及监测法律实施委员会,由全国家庭和人口署总干事任主任, 1998/99 年度关注的首选主题是 21 世纪前夕的妇女就业现状及前景。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制定了机会均等部门行动计划的大纲。

– 有关妇女和家庭问题全国性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筹备委员会,由突尼斯教育和家庭组织主席任主任,为在全国性会议和国际性会议上就妇女问题如何表态,以及为筹备有关妇女和家庭的国家和国际节庆,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交换意见和协调行动。

三 . 1.3 “妇女与发展”全国委员会

88 . 1991 年,经国家元首提议,在编制第 8 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992-96 年)的框架内,为弥补妇女在各职能部门代表过少的缺陷,成立了“妇女与发展”全国委员会。委员会由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部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有关政府各部的代表,以及从事妇女工作的各机构、各组织和各团体的代表。委员会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指导下工作,先后制定了第 8 个发展计划及第 9 个发展计划( 1997-2001 )的战略。

89 .“妇女与发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第 8 个国家发展计划( 1992-96 )的“妇女”战略,并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和经济开发部的指导下,对计划实施进行了监测和评估。

90 .“妇女与发展”全国委员会又在第 9 个国家发展计划( 1997-2001 )的框架内,制定了“妇女”战略,概括内容可见附件。

91 .为使性别分析形成制度,各部门陆续建立起必要的机构和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有关妇女人力资源全面融入到国家发展进程中去的共识由此得到了加强,人们同时还能够精确衡量取得的进步,找出产生障碍的根源。

三 . 1.4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 ( CREDIF )

92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成立于 1990 年,逐渐发展为一个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信息交流场所。

93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 鼓励对妇女问题及妇女在突尼斯社会中的地位进行研究。

– 收集有关妇女地位的文献资料,并关注这些文献资料的传播。

– 就妇女在突尼斯社会中的境遇演变问题撰写报告。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妇女问题的研究中心

94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设立了妇女境遇观测站,这是观察和评估妇女境遇的一个常设机构,该机构通过研究调查、编制年度报告及举办全国或地区研讨班,对妇女境遇的现实和演变情况,提供尽可能翔实可靠的信息。

95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在妇女境遇观测站下设一监测机构,通过对媒体传输的信息,分析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以便研究突尼斯社会对妇女作用和妇女地位的感知情况。

96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已就妇女问题完成了多项报告:“突尼斯妇女:现状和前景( 1994 )”;“突尼斯乡村妇女( 1995 )”;“妇女与城市( 1996 )”;“妇女与文化( 1997 )”。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已发表了多项研究成果:“妇女在突尼斯的经济潜力”;“突尼斯妇女与电影:默默无声中的转变”;“突尼斯乡村妇女的迁徙、生育和活动”;“突尼斯妇女的法律地位”等。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妇女问题的文献中心

97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建立了有关妇女问题的若干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网,即“妇女”图书数据库及信息化图书馆,可供查询有关突尼斯、马格勒布、阿拉伯世界、世界法语国家妇女的信息资料。依靠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三国妇女信息资源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协议,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成立了有关妇女问题的两个信息网:妇女信息网( RIF )和马格勒布妇女信息网( REMIF )。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图书馆和数据库对研究妇女问题的学生、研究人员及专家开放。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进修中心

98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被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遴选为进修中心,自 1996 年以来就“性别、居民和发展”问题对阿拉伯妇女和非洲妇女进行轮训。

99 . 1997 年在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创立了“妇女境遇国际讲座”,包括研究人员、大学教师及妇女境遇问题专家所作的具有国际水平的报告,在突尼斯的考察和实习,以及旨在把“性别分析”引入研究、计划和策划领域的培训会议。

100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还对突尼斯妇女干部进行轮训,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基本主题,第一个涉及个人事业进程,第二个有关“人类与发展”专题,第三个是劳动心理学和人力资源管理。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会见和对话的场所

101 .此外,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还经常开展各种交流活动,介绍突尼斯妇女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在本国文化和艺术舞台上崭露头角的妇女人才。为此并已出版了许多著作。

102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向所有妇女非政府组织广开大门,欢迎这些组织在中心举行集会和论坛,为促进公民生活和民主辩论提供活动场所。

103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用阿拉伯语和法语出版双月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通讯》。

三 . 1.5 妇女出任要职

104 .根据共和国总统 1992 年 8 月 13 日宣布的一系列措施, 6 名妇女在政府部门出任专员。这些任命必将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截止 1998 年,在政府部门担任专员职务的妇女已达 14 名。

105 .担任专员职务的妇女分别对所在各部负责,但定期参加由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发起的传播活动和研究活动(特别是就性别分类问题举办的轮训班),确保对“妇女”战略和“家庭”全国行动计划定期进行监测。

106 .经宰因·阿比丁·本·阿里总统 1997 年 11 月 10 日决定,各地区开发理事会在本地区的妇女干部中,根据她们的才干,至少选用 2 人作为理事会成员。她们作为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代表,负责监测各项妇女方案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乡村妇女行动计划。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于 1999 年利用庆祝三八妇女节的机会,召集这些妇女干部,举办了首次研讨会。

107 .各市镇委员会于 1998 年委派了一名妇女委员,主管有关家庭和老人的事务。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于 1998 年 12 月,利用全国家庭节的机会,召集这些妇女干部,举办了首次研讨会。

三 . 1.6 地区机构

108 . 1999 年 2 月,各省分别成立了促进乡村妇女地区委员会,委员会由各省省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从事妇女工作的政府各部在当地的负责人、资深人士、妇女干部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乡村妇女地区行动计划,配合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确保对实施计划情况进行评估。

109 .根据 1995 年 11 月颁布的《儿童保护法》,在 23 个省区分别设置了保护儿童特派代表,特派代表于 1998 年开始任命就职,他们是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各地区监督保护女童权利的主要伙伴。

三 . 2 提高妇女地位的社团机构

三 . 2.1 宪政民主联盟妇女事务常设秘书处

110 .秘书处成立于 1992 年,是宪政民主联盟中央委员会下设的二级机构,统辖分布全国各地的 1500 个妇女活动站。依靠这些活动站,并在负责妇女事物地区机构的 24 名副秘书长的配合下,常设秘书处对在基层开展宣传、动员妇女精英和改变心态发挥着头等重要的作用。

三 . 2.2 职业组织

111 .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突尼斯妇女建立了全国性妇女职业组织,这些组织是 1990 年在突尼斯工商和手工业联盟( UTICA )中设立的全国女企业主公会( CNFCE ), 1990 年在突尼斯农业和渔业联盟( UTAP )中设立的全国农业妇女联合会( FNA ), 1991 年在突尼斯总工会( UGTT )中设立的劳动妇女全国委员会(见第 7 条: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全国女企业主公会和全国农业妇女联合会在全国各地均设立地区机构。

三 . 2.3 妇女非政府组织

112 . 1989 年以来,陆续成立了 20 多个妇女非政府组织,分别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等不同领域开展活动。 1998 年成立的最后一个非政府组织是“妇女与科学”协会(见第 5 条: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

113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UNFT )成立于 1965 年,是活跃在全国政治舞台上的四个全国性组织之一,以与突尼斯工商和手工业联盟、突尼斯农业和渔业联盟、突尼斯总工会相同的资格,出席高级协商会议。

三 . 2.4 开发型非政府组织

114 .在乡村和市郊致力于扶贫开发和社区开发的许多非政府组织,也针对妇女需要开展活动。这些非政府组织主要是促进就业和住房协会( APEL ),卡夫省地区发展基金会( EIKEF ),支持自主发展协会( ASAD ),突尼斯 — 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 ENDA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UTSS )和突尼斯社区发展基金会( FTDC )。

三 . 3 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115 .通过 1998 年 5 月 25 日第 98/1152 号政府令,突尼斯加强了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的有关法规,确认了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合作和互动关系。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已与若干开发型非政府组织就实施具体项目签署了协议书,从而为围绕促进妇女和家庭的特定目标奠定真正的伙伴关系基础作出了贡献。

116 .在协议书框架内实施的许多项目,主要是扶贫济困,开发妇女经济潜力,支持乡村妇女的生产活动,改善贫困地区妇女的生活条件。

117 .在实施全国扶助家庭行动计划的框架内,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设置了“非政府机构保障网”,号召在妇女和家庭方面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为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向妇女创办家庭微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经费资助充当中介机构。

118 .“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已逐渐被公认是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最佳联络通道。

四、妇女权利保障机构

119 .与从事促进妇女权利的各级、各部门机构相平行,突尼斯还创立了一系列新型的专门机构,保护和落实妇女的权利。

四 . 1 家庭法官

120 .根据《人权法》新第 32 条的规定,设置了家庭法官的职务。家庭法官由初级法庭庭长在其副庭长中遴选,从事家庭纠纷的调解,监督离婚法定程序的正常运行。法官应确保有关离婚诉讼的庭审通知如期送达夫妻双方。这一规定旨在消除出现缺席离婚的任何可能,特别是要保障妻子对审理程序的知情权。新第 32 条第 3 段规定如下: “在被告没有到庭,传票没有送达被告本人的情况下,法官推迟开庭审理,并指派适当人员协助,把传票送达当事人本人,或了解其真实住所,传其到庭受审”。

121 .出于同样的考虑,《人权法》增补第 32 条写道,为防止任何恶意操纵、阻碍离婚法定程序的企图,特规定一项威慑措施, “凡丈夫使用舞弊手段,使传票不能送达其配偶者,得处以 1 年徒刑” ,妇女在这类舞弊中通常是受害者。

122 .离婚司法程序之所以修改,是考虑到要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实上,在有一名或数名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家庭法官将根据新第 32 条 “开庭调解三次(而不是一次),两次调解之间至少间隔三十天” ,这显然是为了使夫妻冲突双方更加负责,并保护未成年子女享受双亲照顾和平稳生活的权利。

四 . 2 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

123 .妻子完婚后即有权获得丈夫的生活供养,在因离婚或丈夫去世而解除婚约的情况下,直到守寡期满为止(《人权法》第 23 条和第 38 条)。此外,根据 1981 年 2 月 18 日第 81-7 号法令对《人权法》若干条款(第 31 条和第 53 条)的修改,如因丈夫意气用事坚持离婚,丈夫应向被判离婚的妻子支付一笔离婚年金,补偿妻子受到的物质损失。遗憾的是,由于在执行判决中的实际困难,妻子往往享受不到这一权利。面对上述执法困难,考虑到拒付生活费和离婚年金可对家庭和子女的生活和福利产生不利后果,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法令对《人权法》增补第 53 条的规定,经国家元首亲自提议,为离婚妻子及其子女建立了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

124 .根据 1993 年 7 月 5 日第 93-65 号法令建立的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 CNSS )管理。该金库受命代替拒不执行离婚判决的丈夫,向离婚妻子及其子女足额发放生活费和终身年金,发放条件由关于设立基金的法令确定(《人权法》第 53 条)。

125 . 1993 年 8 月 9 日第 16-55 号政府令就保障基金的组织作出规定: “基金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提出后 15 日内,按月向权益人支付生活费或年金” (第 2 条)。 “基金会代表权益人对根据判决应支付生活费或离婚年金的债务人行使权利。基金会有权追索业以付出的金额” (第 3 条)。

126 .生活费和离婚年金基金会的资金来自国家的预算拨款;向债务人收取的生活费和离婚年金及迟纳金和讨债费;基金会投资收入及赠与和遗赠(第 7 条)。

127 .根据第 8 条的规定, “全国社会保险金库有权采取措施并提起诉讼,以维护生活费和离婚年金基金会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作为诉讼一方,基金会必须应传到庭。”

128 .为加强和发展生活费和离婚年金基金会的运作和服务,经国家元首主持的小型内阁会议决定,政府于 1997 年 8 月 11 日通过了一系列合理化措施:

这些措施是:

* 国家从财政预算内每年拨款 100 万第纳尔(相当于 100 万美元),补偿基金会因代付生活费和离婚年金而出现的赤字;

* 根据《人权法》新第 46 条的规定:“女儿在本人不拥有收入并且不靠其丈夫负担以前,继续有权领取生活费”,对发放生活费的适用法规作出了调整;

* 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基金会服务的合理化:

– 除非在极端情况下,代付款项证明不可能收回,基金会应不断向权益人发放生活费;

– 在以家庭遗弃罪向法庭提起诉讼时,基金会代替权益人出庭作证(权益人不必每三个月向基金会提供法庭确认遗弃罪成立的证明);

– 社会保险金库地区办事处委派一名干部,负责对基金会活动的监测。

地区计算机网络

129 .为落实以上决定,已建立了 23 个地区计算机网络,并根据 8 月 9 日政府令对基金会组织法的修改(第 671/98 号政府令, 1998 年 3 月 16 日的修改),采取了多项措施,简化生活费和离婚年金的代付手续。同时,司法部和社会事务部于 1997 年 11 月 24 日分别向下属部门发出联合通知,要求进一步协调工作,更好地为权益人提供帮助,并采取了以下社会行动:

– 帮助妇女权益人建立文件档案,定期向社会保险金库提出申请;

– 使困难家庭能享受免费的帮助和照顾;

– 为因资料不全而停发生活费的妇女出面交涉。

130 .为保护特困妇女的权利,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1996 年在全国各省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了解从基金会领取生活费和离婚年金的妇女状况。

调查表明:

* 在被调查的妇女中, 90% 坚信基金会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70% 是失业妇女。

* 88% 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 79% 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131 .自成立起到 1998 年度止,基金会已向 6 282 名妇女发放有关款项,其中 5 143 人领取生活费, 1 134 人领取离婚年金。

132 .基金会的成立是突尼斯的重要创新,充分表明法律对离婚妇女权利的保护及对离婚后母亲和子女权利的保护。

四 . 3 保护儿童特派代表

133 .根据《儿童保护法》第 28 条的规定,在各省设置了保护儿童特派代表的职务,各省可根据需要和人口密度,委任特派代表 1 名或若干名。

134 .根据《儿童保护法》第 30 条的规定,保护儿童特派代表 “负责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因生活环境恶劣、行为不当或遭受虐待而身心健康受损” 。保护儿童特派代表的职务设置始于 1996 年。

135 .《儿童保护法》第 20 条规定:

“以下困难情形得被视为有损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儿童因父母双亡,不再有家庭供养;

儿童因缺乏照看,流落街头;

长期缺乏教育和保护;

儿童经常受虐待;

利用儿童从事色情活动,不论是男孩或女孩;

利用儿童从事本法第 19 条陈述的有组织犯罪;

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父母或保护人丧失劳动能力。”

136 .保护儿童特派代表根据本法第 20 条的内容,对儿童遭受的危险作出判断,有权按照第 35 条的规定,开展调查和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家庭法官提交报告。

137 .在儿童身心健康遭受威胁的情况下,保护儿童特派代表可决定:

– 让儿童留在自己家里,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的根源,

– 送儿童到其他家庭或适当的社会教育机构临时寄养。

138 .此外,《儿童保护法》还规定了“举报义务”,任何人,包括必须遵守职业秘密的人在内,凡发现 “本法第 20 条第 3 和第 4 款认定的有损于儿童身心健康” 情形者(虐待儿童,利用儿童从事色情活动),均得向保护儿童特派代表举报。

139 .根据《儿童保护法》第 51 条、第 52 条和第 54 条的规定,赋予家庭法官一项预防新职能,家庭法官可应儿童、检察官、保护儿童特派代表、社会福利机构或主管儿童事务的政府机构的请求,受理危及儿童身心健康的案件。家庭法官可根据儿童的需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体格检查,暂时离开家庭等),维护儿童的最高利益。

四 . 4 接待指导室

140 .突尼斯共和国自 1992 年起在政府各部和各省设立了公民关系办公室。

四 . 4.1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接待指导室

141 .该室每年约处理 1 000 多件诉状,并努力宣传有关妇女和家庭的权利。接待指导室通过建立电话专线( 1840-1308 和 1840-1392 ),进一步密切公民与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关系。 1308 专线的任务是传输有关健康、节育和个人地位的信息、资料和实际知识, 1392 专线在一个跨学科专家咨询组的帮助下,负责接待和处理女公民有关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诉状,咨询组由心理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社会助理员组成,还可根据情况需要,提供其他专家服务。

四 . 4.2 妇女非政府组织接待室

142 .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也设立了定期接待妇女的法律指导室。例如,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除自身的常设接待室外,还经由法律界妇女联盟的渠道,每周一天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突尼斯民主妇女联合会建立的常设接待室负责接待遭受强暴的妇女,并向她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和心理咨询服务。

143 .至于突尼斯教育和家庭组织( OTEF ),其调解员在出现夫妻纠纷和家庭纠纷时出面调解,并向纠纷双方解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 条:临时措施

(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亲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争取妇女参与决策行动

144 .为促使妇女担任决策职位和参与政治决策机构,政府近年来出台了若干优惠措施。

145 .共和国总统 1992 年在《干部法》之外任命一批妇女在内阁各部出任重要职位,以便克服在妇女平等问题上的障碍。

146 . 1997 年,“妇女与家庭”委员会设立了机会均等全国委员会,后者在 1998 年未提交的报告中,为在就业、投资及在出任经济要职等方面推行机会均等,建议实施一系列措施。

147 .继国家元首的决定之后,内政部及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1998 年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各省省长在委任省务委员会委员时至少给予妇女 2 个名额。

148 .作为执政的多数党,宪政民主联盟( PCD ) 1992 年设立了妇女问题常设秘书处,以促进各级妇女活动的开展。

149 .在宪政民主党的最近一次代表大会上,在本·阿里总统的推动下,中央委员会在机构调整动议的框架内,通过了一项决议,保证妇女的当选率至少占 20% 。

战略规划:第九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50 . 1991 年,在编制第八个全国发展计划的框架内。国家元首注意到在部门委员会中妇女代表过少,主动提议建立“妇女与发展”全国委员会,以便在编制的计划中加入一项有关妇女的专门战略,研究妇女在各部门中的现状及加速接纳妇女的手段。

151 .自 1993 年起,“妇女与发展”委员会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和经济发展部的双重领导下,定期举行会议,对第八个发展计划的妇女战略进行监测和评估。

152 .在制定妇女战略的框架内,“妇女与发展”委员会下设五个分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的手段和机制;妇女人力资源的开发;妇女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特殊职业类别;妇女和家庭。

153 .为制定妇女战略,曾在各地区和在全国两次征求意见,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的干部及地方各级负责人,不论性别,都参加了这一活动。

154 .吸收妇女参与全国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有以下好处:

– 在部门计划编制方面,有利于各部门为达到确定目标采取适当的措施;

– 在财政预算方面,有利于各部门为实现这些措施承诺拨付必要经费;

– 在计划评估方面,每年在全国计划评估框架内的全面动员可使各部门保持警惕,并促使人们提高本部门妇女的利益。

155 .依靠这个方法,性别分析已在各部门形成制度,各部门为此设置了专门机构,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从而在调动妇女力量参与各方面发展的问题上达成全国共识的同时,可以精确地衡量业已取得的进步和找出前进中的阻力和障碍。

156 .第八个社会经济计划的实施,在法制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妇女与发展”委员会在评估既得成就的基础上,认为必须在第九个全国发展计划的框架内( 1997-2001 ),为争取妇女权利继续努力,以巩固既得的成就,并在不够理想的地方加紧努力。

157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和“妇女与发展”全国委员会通过互相配合和互相补充,为在各方面促进男女机会均等,推行专门针对妇女的众多规划和计划,逐渐使自己的行动在全国发展计划的方针中得到贯彻。

158 .尽管缺少性别分类的统计数字和分析数据,“妇女与发展”委员会、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及“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在 1992-96 年间已为实施第一个全国妇女行动计划开展了有益的工作。

159 .通过对第八个发展计划妇女战略的评估,以及对第九个发展计划妇女新战略的制定,人们不但能就如何提高妇女活动和妇女机构的效率问题进行反思,而且还能根据遇到的种种困难,考虑建立新机制的问题。因此,在为配合第九个全国发展计划妇女战略( 1997-2001 )而实施的《北京宣言》后续行动计划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机构调整(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及“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的改组)。

160 .第九个发展计划( 1997-2001 )采纳了 6 个优先目标。这些目标与全国民意咨询中得出的见解完全吻合;全国民意咨询表明, 21 世纪突尼斯的基本选择之一正是加强妇女在发展中作为主人和受益者的作用。这些目标也同样注意到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行动纲要》中所制定的方针。

161 .这些目标是:

推动妇女进一步投入经济活动,特别是通过有才能的妇女获得新技术和妇女人力资源职业素质的提高;促进在转岗培训方面的机会均等;鼓励妇女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方针开办实业;促进在投资方面的机会均等。

在教育、职业培训、生育保健和精神健康等战略领域中,继续推进妇女人力资源的开发。

通过制定全国乡村妇女行动计划,支持农村和市郊妇女从事生产活动和扶助贫苦妇女,把改善乡村妇女地位的政策提高到特殊战略的高度。

推进转变观念,在实施信息、教育和传播的全民战略中,使平等和伙伴原则深入人心。

加强妇女在民间社会中的作用,提倡妇女参政和巩固妇女社团组织,鼓励妇女参与社团活动和政治活动,支持妇女非政府组织。

在编制统计报表方面,提倡和鼓励对妇女问题的研究,在收集和分析统计数据时,注意计入有关妇女的数据,进而评估规划项目对妇女和家庭的影响。

162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第九个发展计划期间有关妇女和家庭的发展政策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 提高妇女地位的手段和方法;

– 妇女人力资源的开发;

– 妇女与经济发展;

– 移民妇女的地位;

– 妇女的特殊需要;

– 提高家庭的地位。

163 .关于第八个发展计划期间实施妇女战略的总结,下一个五年计划( 1997-2001 )预定采取的措施及所要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指标,都在第九个全国发展计划的妇女战略中作了陈述,计划文本可见诸本报告附件。

164 .实施妇女战略的经费或来自国家财政或来自双边和多边合作。

国内资金

妇女战略已被纳入整体发展战略之中,其国内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在发展项下向从事妇女工作并负责实施妇女战略目标的各部门拨付财政预算。这是实施妇女战略的最大一笔经费,但其总数很难估算。在编制第十个五年计划( 2002-2006 )时,或许可考虑就此问题进行研究。

向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拨付的财政预算。

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内的经费来源

165 .提高妇女地位《北京宣言》后续战略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内获得经费支持:

通过与瑞典、加拿大、德国、卢森堡、挪威和英国的双边合作,金额约达 600 万德国马克。

通过与开发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西亚经社委员会、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粮农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多边合作,金额约达 1 030 万德国马克。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开辟创收渠道,发展妇女微型企业,开展女性问题分析,提高乡村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建立妇女境遇观测站,轮流培训妇女干部和实施以妇女为对象的传播战略。

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后续行动框架内的重点项目

166 . 1992-1996 年间,突尼斯从 1992 年起已开始实施其第一个妇女专门战略,并因此完全融入到由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 1995 年 9 月 4-15 日)《行动纲要》所发动的“平等、和平和发展”的活动浪潮中去。

167 .制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全国后续行动计划,自然就在第九个全国发展计划( 1997-2001 )妇女战略的框架内进行,其出发点则是对前一时期的成就和不足进行评估,这样做的好处是可自动获得国家的财政支持和充分利用现有的运作机制,具体机构如下:

–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负责项目和规划的构想(包括起草法律草案),指导和促进各部门开展活动。

– “妇女与发展”委员会,负责重大方针的构想。

– “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在有关妇女和家庭的重大计划项目中,为力争达成共识,从事协调和后续活动。

–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就妇女境遇问题主持和实施多方位研究。

168 .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关键问题上,突尼斯把重点放在以下方面:

加强妇女的经济潜力。

与贫穷作斗争,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

巩固妇女的权利,与性别问题上的陈规陋习作斗争。

通过部门规划,促进妇女人力资源的开发。

保护青少年女子。

加强妇女在参与公民生活和社团生活中的作用。

保护移民妇女。

通过经验交流,发展国际间的伙伴和合作关系。

开展专门的性别统计调查,系统进行女性问题研究。

169 .《北京行动纲要》和《达卡行动纲领》为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及从事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加深认识和改进方法提供了概念框架,从而发挥了催化剂的作用,并证实突尼斯积极参与联合国促进妇女权利的进程。

170 .作为《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突尼斯行动计划的构思和实施没有遇到真正的障碍,因为在第八个发展计划( 1992-96 )的框架内,原有的运行体制业已经受了考验。

四、保护母亲

171 .承认母亲的社会职能是突尼斯社会政策、保健政策及妇女和家庭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

172 .同样,出自对母亲社会职能的承认,突尼斯无论在医疗卫生方面或在社会保障方面,都采用了统一的方针政策,这一政策不但建立在先进的法制基础之上,而且又通过特殊的预防和保健纲要得以落实。

173 .实施这一政策的结果是:突尼斯既在妇幼保健工作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时又制定了确保母亲劳动权的社会法规(第 11 条、第 12 条和第 13 条)。

174 .在医疗卫生方面,突尼斯在 90% 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推行了多项妇女防病和保健全国计划,妇女健康指数的提高足以表明,这些计划构成改善妇女健康的重大战略措施(见第 12 条)。

175 .《突尼斯劳动法》确认性别非歧视原则。经过 1993 年对该法的修改,法规条文从此不再有任何模棱两可之处。《劳动法》保障妇女为承担母亲职责或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的特殊社会权利(见第 11 条、第 13 条和第 14 条)。

176 .为使妇女更好兼顾职业责任和家庭责任,法律特别作出以下规定:

– 妇女有申请和获得半日劳动的权利。休假、升迁、津贴及退休金均不受影响。

– 妇女为抚养年龄不满 6 岁的幼儿或为照顾需要持续护理的残疾子女,有权要求停薪留职,每次为期两年,可反复申请两次。

– 妇女工作满 15 年后,如有 3 个不满 15 岁的子女或有一重伤残子女需要照顾,可征得有关当局同意后,实行提前退休(参见第 596-598 段)。

第 5 条:反对陈规陋习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而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 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亲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恢复妇女的历史主人翁地位

一 . 1 突尼斯妇女节:显示反对陈规陋习的政治决心

177 .作为国家节日,突尼斯妇女节仍定在 8 月 13 日,以纪念 1956 年 8 月 13 日《人权法》的颁布,这充分显示了全社会在性别问题上反对陈规陋习的政治决心,也表明了全社会不可逆转的承诺,因为节日那天是休假日。

178 .突尼斯妇女节每年都举行热烈的庆祝活动,在这个重要的日子里,妇女事业受到整个媒体的高度推崇。

179 .在所有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庆祝计划由“妇女与家庭”委员会主持制定,整个筹备工作受到共和国总统的赞助。总统或元首夫人亲自出席主要庆祝活动的开幕典礼。

180 .为显示长期推进妇女权利的决心,突尼斯采取的另一标志性措施,就是从 1993 年起在全国庆祝国际妇女节,庆祝活动也得到共和国总统的关注。

2 “历代妇女”展览会

181 .政府部门努力为妇女在突尼斯历史上的作用恢复名誉,从而证实国家对妇女充分融入发展进程的关心。

182 .在“区域文化都市突尼斯”大型活动的框架内,从 1997 年 11 月 1 日到 1998 年 1 月 1 日,举办了别具一格和富有说服力的名为“历代妇女”的展览会。展览会在马尔萨(突尼斯市北郊)的埃尔阿布台利亚宫举行,由文化部(全国遗产研究所)和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联合承办。展览会首次在同一场所显示了布匿时期、罗马时期和穆斯林时期妇女的地位。从这些时期妇女的经济活动、文艺爱好乃至审美观和对美的追求可以看出,妇女并不单纯忙于家务,而且在社会活动和公共活动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从巴尔杜、苏塞和马赫迪耶博物馆临时借来展出的珍贵展品足以为证。凯鲁万(阿赫拉比特的首都) 13 世纪的一份婚约证明,穆斯林妇女当时已能在婚约中提出一夫一妻制的要求。

埃尔阿布台利亚宫的展览会突出表现了妇女解放问题在突尼斯的历史渊源和文明渊源。

二、造福子孙后代:修改教科书

183 .根据 1991 年 7 月 29 日第 91-65 号法令规定的教育体制改革,国民教育的宗旨之一是“培养学生学会在生活中排斥任何建立在性别、出身、种族和宗教基础上的歧视形式或隔离形式”(第 1 条第 3 款)。男女平等因此成为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

184 .为实施这一原则,教育部对基础教育阶段(从 6 岁到 16 岁)的所有教科书进行了深入彻底的修改,删除带有成见或屈辱性的妇女形象。

185 .关于妇女在突尼斯社会中的形象,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1995 年通过对教科书修改前后(从一年级到六年级)的比较,得出以下认识:“新教科书维护平等的价值观:所有空间对男女一律开放。男孩所能得到的地位,女孩也能得到。所有男人能做的事,女人同样能做……求学的男性,也许还有他周围的所有人,在上学期间得知,传统留给女子的受害地位,也完全适用于男子;同样,传统留给男子的保护人地位,也完全可以适用于女子”。

此外,新教科书在几乎每一页的文字和图象中展示女性形象,显示出要让妇女融入到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坚强决心……妇女在民主平等气氛中积极活动的真实写照。没有任何事情只能由男人做,而不能让女人做。一切都可能相反相成……男女在需求面前和在错误面前一律平等,无非在做相同的事,偶然出现角色转换而已。新教科书中的所有这些内容有效地促进了对传统禁忌的破除。在新教科书里,家庭不再是男子的一统天下,而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场所,各项家务不加区分地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由此可以设想,与教育最终目的相一致的教育改革不仅能促进男女平等,而且也有助于家庭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和谐,使处理家里家外的事务都服从共同的理想。家庭中不再按性别划界。不论男人或女人,人从此不再孤立无援地去面对艰难曲折的个人生活或集体生活。在教学得当的条件下,学校是生活的课堂。

186 .关于学校课本,家庭与妇女全国委员会下属的媒体妇女形象监测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在教科书编写和评估委员会中加强妇女人才的参与,并在有关招标书中增加一项新条款,规定必须在课本中使用突尼斯妇女、阿拉伯妇女或外国妇女的作品,并且要关注妇女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各部门、各领域中扮演的不同角色。

187 .在基础教育第二阶段(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的教科书中,可以见到有关妇女在突尼斯历史和阿拉伯 — 穆斯林历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的论述,另有提倡妇女解放的论述,提醒人们注意,必须提高妇女的地位。

三、媒体的作用

188 .根据《人权法》规定的原则,突尼斯决心推进社会进步,具体表现为自独立以来,不断使用和动员视听手段及其他媒体的力量,使《人权法》提倡的平等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确实,在坚定政治决心,改变思想观念等方面,媒体与法律一样起着决定性作用;时至今日,正如一些研究成果所表明的,妇女的许多权利,如教育权、节育权、劳动权和参与公共生活权等,已在突尼斯深入人心。

三 . 1 视听媒体

189 .突尼斯广播电视台( ERTT )的建立为关心妇女和家庭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国家电台和 5 个地方电台经常播放针对妇女的特别节目。这些节目一般采用直播方式,其中也有男人参加,传播有利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言语。

190 .针对妇女的电台节目播放量从 1994 年的 23% 上升到 1997 年的 30% ,平均每天播放 1 次,每周 9 次。此外,在电台直播的公民采访中,几乎 80% 的节目由妇女和女青年完成,所占的比例确实很大。

191 .突尼斯电视台近 5 年中播放了有关妇女的 2 套专题节目。第一套是 1994 年播放的有关各行业妇女的 10 次系列节目,第二套是 1995-1997 年间每周播放一次的“妇女与社会”节目,内容涉及五花八门的妇女新闻。

192 .在历史资料片方面,突尼斯电视台制作和播放了关于本国历史和阿拉伯 — 穆斯林历史上著名女性的 10 集电视系列片;在斋月期间播放这个系列片有助于为妇女在历史上的作用恢复名誉。同样,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多部面对广大观众的电视片,不但植根于突尼斯的文化价值观,而且也传播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男女模范形象。

193 .针对青年的第 21 频道在传输平等信息方面表现尤其出色,因为一半以上的主持人都是女青年。第 21 频道往往采用一对搭档主持文化节目或娱乐节目,就像让女播音员或女讲解员主持体育节目一样,这种做法无疑大大有助于打破陈规陋习。

194 .广播电视媒体对乡村妇女和移民妇女也寄予特别的关注。地方电台注意倾听农村妇女和女青年的呼声,采用卫星转播的电视第 7 频道每周播放移民妇女的专题节目。

195 .出于对乡村妇女和女青年的关爱,设在突尼斯市的记者及从业人员非洲进修中心( CAPJC )于 1995 年 1 月举办了由 5 个地方电台台长、部主任、节目制作人和主持人参加的一次全国学术研讨会,题目是“地方广播电台在促进乡村妇女和女青年的传播活动中的作用”。

196 .突尼斯的电视空间对外国电视频道开放,卫星接受器的大量使用为实现收视自由提供了方便条件。

三 . 2 书报出版物

197 .根据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关于“妇女在媒体和社会的形象”的研究报告,“有关妇女问题的报刊文章数量不多,质量也高低不一”,但有大学学历的女记者人数的增加,却是令人乐观的一项可靠理由,因为她们将不断向书报出版物注入女性的视角和敏感,从而与在“社会新闻”栏目中表现的“男性”观察相抗衡。就近期而言,重要的是要让媒体更多报道积极促进突尼斯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进步的妇女活动家的事迹。最后,妇女读者的增加,必将促使媒体决策人注意到市场的混合性,不再只为男人办报。这一演变的前兆是,一些日报已开辟了妇女专栏,而这种专栏在 1992 以前是不存在的。

三 . 3 妇女出版物

198 .依靠国家支付津贴,妇女出版物近 5 年间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尤其值得提到的是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的机关刊物《妇女》杂志,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机关刊物《信息》杂志,及私人出版的《 SIWAR 》杂志,不仅改善了出版周期,而且提高了媒体的报道质量(《妇女》是月刊,《信息》和《 SIWAR 》是双月刊)。

199 .其他妇女杂志也陆续问世:突尼斯母亲协会自 1994 年出版的双月刊《母亲 – 回声》,以及 1995 年由私人集团出版的大发行量月刊《恰如其份》。

200 .一些妇女协会,如阿卡利尔协会或巴夏街中学女校友会,也有自己的妇女出版物。

201 .妇女出版物的数量与突尼斯出版的其他专门杂志数量大体相当,儿童杂志 6 种,科学杂志 3 种,农业杂志 3 种。

202 .某些报刊媒体开辟“妇女”专栏,特别是《现实》周刊每半月出版一期“妇女”增刊。

203 .此外,突尼斯的媒体空间对阿拉伯和外国妇女出版物开放。在突尼斯发行的 681 种外国出版物中,妇女出版物就占 105 种。

204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在 1999 年举办了一个展览会,介绍自独立以来至 1990 年代妇女出版事业的演变,透过本国报纸刊登的妇女作品,突出显示妇女争取解放和平等的斗争。

四、女记者的作用

205 .透过女性在新闻机构中的存在和变迁,人们可以看到自 1980 年代末以来的上升曲线,持证从业的女记者已从 1987 年的 16% 上升到 1998 年的 25.15% 。

职业女记者比例的演变

年度

总数

妇女人数

%

1994

730

164

22.4

1995

743

173

23.2

1996

779

184

23.6

1997

886

227

25.0

1998

938

236

25.15

1999

955

251

26.2

资料来源:总理府 。

206 .女记者在各媒体的分布表明,报刊女记者的人数最多,约占女记者总数的 33.5% 。

207 .从女记者加盟突尼斯各主要媒体的比例变化可以看到,突尼斯广播电视台居首位, 1998 年占 36.5% , 1994 年占 33.5% ,突尼斯非洲通讯社居第二位, 1998 年占 27.2% , 1994 年占 25.6% ,报刊业占第三位, 1998 年占 22% , 1994 年占 17.9% 。

女记者加盟各主要媒体的比例变化

1994

1998

媒体

总数

妇女人数

%

总数

妇女人数

%

突尼斯非洲通讯社

164

42

25.6%

191

53

27.2%

广播电视台

188

63

33.5%

178

64

36.5%

报刊业

378

68

17.9%

453

102

22.5%

资料来源:总理府 。

208 .在女记者及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方面,从下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新闻和信息学院的女生人数在 1970-80 年代期间曾出现重大突破,自 1990 年代以来发展相对平稳,占全部学生的比例从 1973-74 年的 14% 上升到 1991-92 年的 63.3% 。

新闻和信息学院女生比例的演变

学年

总人数

男生

女生

%

1994-95

641

213

428

66.77%

1995-96

695

221

474

68.20%

1996-97

721

281

440

61.02%

1997-98

721

234

487

67.54%

1998-99

720

225

495

68.75%

资料来源:总理府 。

209 .各视听传媒部门的女职工人数正逐渐增多。在突尼斯广播电视台,女职工占职工总人数(工程师、信息师、记者、制片人、行政管理人员全都包括在内)的 25.5% ,但女播音员和女主持人占总数的 60% 。

210 .在岗位晋升方面,进入公共媒体决策层的妇女人数虽有所增加,但不如女职工人数的增长率那么高。根据不同的媒体,妇女的晋升多少总落后于男性同事。在突尼斯非洲通讯社, 23% 的女职工担任干部职务,女干部仅占干部总数的 17.3% (在 121 名干部中,女干部仅 21 名)。

211 .在公共媒体中,特别是在广播电视台和突尼斯非洲通讯社,女记者以自己的杰出才干及媒体制作质量而令人钦佩。过去曾被男子视为禁地的一些重要岗位,如今已被女记者所占领。在突尼斯广播电视台,已有 1 名女台长(在 3 个广播频道中的“青年台”), 3 名女部主任,分别负责晚 8 时播出的今日新闻,晚 6 时 30 分播出的地方新闻及“青年台”的口头新闻,且不说广播电视节目的许多女制作人和女播音员。

212 .在报刊出版业中,特别是独立的报刊,尽管女记者撰写的稿件质量很高,但晋升决策岗位的人数尚十分有限。

213 .在继续培训方面,女记者能与她们男同事一样,在突尼斯国内可在记者及从业人员非洲进修中心( CAPJC ),或通过国际合作渠道去国外接受培训和进修,这在广播电视台和突尼斯通讯社尤其如此。

五、“妇女与媒体”问题研究

214 .考虑到必须消除法规与妇女现实之间的差距,许多妇女参政机构纷纷就妇女媒体形象问题出谋划策。

215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以“妇女与媒体:取得发言权和决策权”为题,于 1994 年 11 月开办了阿拉伯-非洲研讨班,教科文组织 1995 年 2 月 28 日至 3 月 3 日举办的多伦多国际讨论会作准备。这次研讨,既肯定了妇女在媒体的成就,又指出了各种不足,特别是在妇女参加决策方面。

216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1992-1993 年间完成了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形象”的研究报告。这一报告被教科文组织多伦多讨论会选中,列入向北京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交的五份书面文件之一。

217 .继这份报告之后,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于 1995 年 8 月举办了针对所有媒体主管的全国研讨会。

218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 1997 年 3 月 8 日国际妇女节,以“妇女与媒体:争取建立新型的伙伴关系”为题,组织了一次研讨会,并编写了关于突尼斯媒体中妇女现状的参考文件。

219 .为此组织的历次会议都建议,必须对媒体的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促使他们改进对妇女问题的研究。会议还指出,女从业人员晋升决策岗位的机会还很有限,特别是在报刊出版业。

六、改善妇女媒体形象机制

六 . 1 妇女媒体形象监测委员会

220 .根据第九个发展计划“妇女”战略的建议,并为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于 1997 年 9 月决定增设妇女媒体形象监测委员会,后者在其活动的第一年末,向共和国总统提交了第一份报告,主张为改进媒体对妇女问题的报道制定一份行动计划。

221 .妇女媒体形象监测委员会还主张,必须确保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和“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监测委员会的主管机关)等负责推进妇女和家庭事务的单位,在负责媒体制作的全国性机构中的代表性。

222 .该委员会还建议对媒体从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设置妇女媒体形象年度奖,提高记者在媒体报道妇女问题的素养。

223 .为实施该委员会的上述建议,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1998-1999 年间与媒体从业人员,特别是与电视节目的编导人员,进行了多次会见和讨论。在欧洲委员会驻突尼斯代表处的资助下,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还与记者和从业人员非洲进修中心合作,以“妇女与媒体:争取平衡的形象”为题,于 1999 年 12 月举办了欧洲-地中海研讨会。

六 . 2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下设的妇女形象观测站

224 .为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于 1996 年成立了一个对媒体的监测机构,以便衡量各媒体(报刊和视听)赋予妇女的地位。这个小型观测站试图抓住妇女在不同媒体所表现的主要形象特征,监测“妇女的代表性”和核实“由此体现的关心和忧虑的正确性”。

225 .同样,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于 1996 年就“妇女与媒体”问题,开办了由男女年轻记者参加的一系列小型研讨班,其目的是通过宣传讲解,启发他们对妇女生活经历和一般妇女问题从事实地报道的兴趣。

六 . 3 倡导平衡妇女媒体形象的塔哈尔·哈达德奖

226 .根据“妇女与媒体”委员会的建议, 1999 年 5 月 17 日第 99-1037 号政府令决定设立塔哈尔·哈达德奖,从妇女形象的角度奖励最佳媒体作品(文字、广播或电视)。首次获奖者是一位女电视制作人, 1999 年 5 月 27 日国家文化节那天,由共和国总统亲自颁奖。

227 .该奖每年向一名记者或从业人员颁发,以奖励他当年的出色工作。决定建立该奖项的政府令在第 2 条对理想的妇女形象作以下定义:“一切妇女形象,凡能体现妇女作为个人和公民,履行其义务,并享有为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同的基本权利者,均可被视为平衡的形象,这样的形象必定反映妇女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不同方面所起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克服在此问题上的陈规陋习。”

七、人权教育

228 .在各级学校中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育人权意识是突尼斯国民教育的重点之一。突尼斯的教育机构(公立或私立学校,普通和专科学校)、文化机构和新闻机构都为在成年和青少年中牢固树立容忍的价值观作出贡献。

229 .为确保国家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进一步实施,必须采用通俗易懂的形式讲解人权,使人们了解形形色色的社会存在及其根源和效用。

230 .在法规制定、切实执行和宣传普及之间,今天显然存在着一种三角关系。不论在普通学校(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或在专门学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官和检察官高等学院、公安学院、警察学院、国民自卫队学院等等),突尼斯在人权教育方面都进行了内容丰富和卓有成效的试验。

231 .突尼斯于 1995 年成立了全国人权教育委员会,由教育部部长任主任,委员会成员包括从事人权活动的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也派代表参加了这个委员会。 1998 年,借纪念《世界人权宣言》 50 周年的机会,委员会出版了有关突尼斯人权状况的一系列小册子。

232 .为在政府机关和安全部门促进人权教育和妇女权教育,突尼斯还采取了许多其他措施,主要有:

– 在内政部设立尊重人权办事处;

– 在社会事务部设立全国性的社会维权中心;

– 在各部和各省成立接待室;

– 向新招聘的安全人员分发一本行为守则,要求他们作出承诺,尊重守则中规定的人权法规和人权原则;

– 逐步吸收女性参加负责处置暴力行为的各个机构,妇女现已被吸收参加法警的大部分技术专业工作,她们的人数也增加了 10 倍。

八、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作用

八 . 1 关心家庭全国行动计划 ( PAF )

233 .关心家庭在突尼斯并不是一种新现象,旨在提高家庭地位的特殊政策的推出,事实上构成突尼斯社会为迎接 21 世纪的大变革和坚持尊重人权价值观而从事的现代化宏伟事业的一部分。

234 .关心家庭全国计划于 1996 年开始实施,需要动员许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投入力量。计划准备开展一系列行动,争取在夫妻关系、子女社会化及促进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等方面,强化家庭的教育职能和社会职能。

235 .计划环绕以下 4 条轴线开展工作,其最终目的是要提倡建立在平等和责任共担基础上的民主家庭模式:

– 夫妻关系:提倡夫妻之间的和谐一致,促使青年人为结婚作好准备;

– 子女社会化:确保全体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使儿童能在符合人权价值观的条件下发展自己的才能;

– 维护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防止出现家庭失衡的危险;

– 节约持家,开源节流。

236 .为达到以上目标,关心家庭全国行动计划以推行信息和传播战略为重点,通过确认平等和对等原则,努力促使人们转变观念,最终在家庭的现实中落实人权意识和公民意识。这一战略活动,一方面要立足于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媒体的传播手段,另一方面要依靠在家庭问题上从事牵线搭桥的中介人士。

237 .为此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与德国技术合作署和突尼斯广播电视台合作,自 1996 年起,以“公民行为始于家庭”为题,向父母夫妻发动了一场多媒体宣传运动,其中包括:

* 两套带音响效果的电视广告,鼓励家庭和夫妻在解决家庭纠纷中优先采用对话方式。第一套电视广告强调要鼓励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承认子女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拥有发言权。至于第二套广告,重点放在夫妻间实现和加强沟通的必要性,尤其强调这种关系对夫妻和谐及家庭和谐的有益影响。

* 另外两套带音响效果的电视广告,提倡夫妻之间和长幼之间公平分摊家务,广告已在 1997 年和 1998 年播出。广告鼓励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角色互换及子女社会化。

各妇女组织和妇女协会纷纷响应,并组织自己的会员就这些主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

* 为社会工作者及从事牵线搭桥的中介人士(青少年辅导员、社会协理员、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等),就沟通问题接连举办 8 个跨地区培训班,他们对促进家庭中男女之间的对话和伙伴关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社会协理员、家庭纠纷调解员及非政府组织的志愿人员是这些培训的主要受益者,其中 4 次培训的内容是子女社会化(对话,分工等),另外 4 次的内容是夫妻关系。

每次培训都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主题概念的社会学层面和心理学层面;第二部分以小组讨论形式进行,旨在提高牵线搭桥人士的沟通才能和沟通技术。

* 出版介绍妇女和女童权利的通俗读物:

– 女童的权利( 1995 年用阿拉伯语和法语出版);

– 妇女社会安全权利指南( 1997 年用阿拉伯语、法语和英语出版);

– 《人权法》青年指南( 1998 年用阿拉伯语和法语出版)。

这些中间载体都为推动实地宣传活动充当沟通思想的媒介。

– 1998 年完成了有关子女社会化问题的一份研究报告,同时为确定突尼斯青少年辅导员的基本职责、传播的价值观以及在家庭中使用的教育方法,开展了全国大调查。准备根据这一研究报告再制定一份传播计划,重点之一是要在子女社会化的问题上,提高父母非暴力和非性别歧视的能力。

.2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传播战略

238 .考虑到全国“妇女”战略信息和传播目标的重要性,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成立后的第五年,经过机构调整,增设了信息、传播和公共关系总局。

239 .根据第九个发展计划( 1997-2002 )“妇女”战略的重点目标,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致力于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牢固树立性别平等和性别伙伴的原则(参见第 237 段),促使人们转变观念。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主要活动是编写和出版有关妇女境遇的各种研究论著,而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则注重发放有关突尼斯妇女权利和妇女成就的许多传单和通俗小册子。这些传播载体在教育界、在青年中及在公共场所广为散发。

240 .《突尼斯女性》系列丛书(现实和前景、法律地位、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印数达 12 000 册(用阿拉伯语、法语和英语出版),在教育界、在青年中及公共场所广为散发。 1994 年国际妇女节那天,有关妇女法律地位的小册子被送到学校,充当教师讲解妇女权利的授课内容。

241 .印数达 1 万册的《妇女安全权利指南》已向从事妇女和家庭事务的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各部和各省的接待处)分发。用英语和法语出版的部分小册子则向在外国的突尼斯侨民,以及与突尼斯有合作关系的地区组织和国际组织分发。

242 .《人权法青年指南》原是用阿拉伯语印制的说明书,印数达 2 万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人权法》有关订婚、结婚和离婚的规定。 1999 年 1 月,从事“妇女和家庭”活动的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传播部门负责人举行了一次会议,认定了主要宣传对象,确定了为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制意识应采取的行动。说明书于 1999 年被翻译成法语,向突尼斯侨民管理局、移民妇女非政府组织和驻外使领馆分发,使移民后代都能知道有关内容。

243 .利用有关妇女和家庭的本国及国际节日庆,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媒体定期开展宣传活动。除举行新闻发布会外,通过突尼斯家庭节( 12 月 11 日)、突尼斯妇女节( 8 月 13 日)、国际家庭节( 5 月 15 日)和国际妇女节( 3 月 8 日)的庆祝,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集中调动媒体的力量,加强人们对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关心程度。

244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定期与突尼斯广播电视台合作制作电视节目,就家庭对话、家庭分工、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妇女与就业、妇女微型企业及财产混合所有权等专题,在两个全国性电视频道上展开讨论。

245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还就妇女问题的某一方面举办全国性、地区性或国际性会议,这些会议都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广播和电视。例如, 1997 年 7 月与司法部合作举办的“妇女与权利,妇女与现代”专题国际研讨会, 1997 年 11 月与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的“妇女、科学和技术”专题国际研讨会。

246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正与突尼斯广播电视台协商,准备于 2000 年出版一份以家庭为主题的杂志。

杂志预定为双月刊,针对因突尼斯社会经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而产生的各种家庭问题,为人们排忧解难。

杂志将环绕夫妻关系、子女社会化及家庭经济等问题,传播和强化有关尊重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老人权利的人权价值观。

九、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作用

247 . 1993 年 9 月 27 日第 93-1986 号法令对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任务规定如下:

* 就妇女及其在突尼斯社会中的地位和对发展的促进作用等问题,鼓励开展各种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本国机构和国际机构合作,为本中心或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 收集和传播有关妇女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提供有助于提高妇女权利和扩大妇女参与领域的信息,并为此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研究日和展览会;

* 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在制订政府政策和这方面的计划范围内,编写有关妇女在突尼斯社会中的地位的报告。

* 应各单位和各组织的要求,就妇女境遇问题提出意见,并以咨询机构的身份列席政府机关的会议,研究、策划和鼓励一切旨在改善妇女境遇的行动。

248 .出于相同的思路,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传播战略围绕以下三条主要轴线:一是弘扬妇女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而重新认识突尼斯妇女在本国历史上的作用;二是向公众提供有关妇女境遇的数据;三是为促使人们改变作风,进而转变思想观念。

九 . 1 弘扬妇女文化遗产的价值

249 .在科威特“ Souad Al Sabah ”基金会的资助下,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 1993 年与国民运动历史高等研究院合作出版了《 1920-1960 年间突尼斯妇女公共活动回忆》一书,该书讲述了 13 位突尼斯妇女的独特命运,她们敢于冲破当时的各种禁令,投身于从政治到艺术的各种公共活动中去,并在突尼斯当代历史上打下她们的烙印。这部由妇女收集的妇女言论集,通过妇女的证言证词,为女性在突尼斯国家变革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250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于 1993 年出版了各行业妇女人才全国名录。

251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通过举办展览会,定期展出妇女的建筑作品、塑雕艺术作品和其他创作,努力介绍妇女在知识和艺术创造方面的贡献。 1992 年,在全国妇女文化节期间,举办了首次展览会,会后出版了《塑雕一瞥》目录。

252 .同样, 1995 年,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与加拿大团结和发展组织合作出版了《心灵手巧的突尼斯妇女》一书,具体描绘突尼斯妇女的创业形象。透过分布全国各地的 13 位妇女的经历,作品反映出劳动妇女的生活、工作和永不枯竭的才干。

253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下设俱乐部,妇女干部、女作家、女艺术家等定期在那里会面,就妇女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所关心的问题和采取的立场集思广益。

九 . 2 普及妇女权益知识

254 .近年来,在信息活动框架内,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出版了多种文献资料和传播载体。特别要提到的是与教科文组织合作出版的小册子,题为《女童的权利》,该书对突尼斯的有关法规与在各学校广为散发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了比较;此外还出版了关于 1992 年 8 月 13 日改革的通俗说明,也已多次翻印和广为散发。

255 .在妇女境遇观测站范围内开展的研究活动,近年来涉及到经济一体化、妇女与电影、乡村妇女等众多题材。研究成果在研讨会期间公开发表,并在突尼斯书市出售。

256 .在普及妇女权利知识方面,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分别在国家、地区和国际三级定期开展传播活动。例如, 1994 年 11 月与教科文组织合作举办了题为“妇女与媒体:获得发言权和决策权”的阿拉伯-非洲研讨会, 1996 年 11 月与英国妇女理事会合作举办了题为“大学女教师在促进公共生活中的作用”的阿拉伯研讨会, 1997 年 9 月与伊斯兰国家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和文化技术合作署( ACCT )合作举办了题为“妇女权利”的国际研讨会。

九 . 3 改变作风与培养接班人

257 .以改变人的作风为目标,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开展调查研究,并举办信息培训研讨会。在这个背景下,两项主要活动值得一提: 1994 年完成的研究报告,以妇女参与决策程度为题,在一次全国研讨会上提出,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第二份研究报告在 1995 年完成,题目是“青年人心目中的突尼斯妇女权利”。报告完成后不久, 1996 年 4 月 23-26 日在泰拜尔盖举办了一个小型讨论会,地方电台的一些记者和节目制作人在会议期间以“妇女与媒体”为题录制的广播节目,后在这些电台播出。

258 .“妇女与媒体”计划旨在定期召集不同媒体的记者及从业人员开会,让他们熟悉妇女问题的主题,向他们通报有关妇女的信息动向,促使他们把“妇女”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纳入到他们的作品中去。

259 .在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突尼斯于 1997 年 10 月启动了妇女境遇国际讲座,讲座包括有关妇女境遇的若干次具有国际水平的报告会,这些深受媒体关注的报告会,对促使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成为有关妇女和社会问题开展全国性和国际性对话的理想场所,大有帮助。

十、家庭暴力

.1 暴力的文化表现和体制表现

260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了 1995 年突尼斯第一期和第二期报告后,就针对妇女的暴力现象问题提出了建议,以下提供的信息正是对委员会建议的答复。

261 .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往往在承担保护和裁决双重职能的大家庭范围内处理。考虑到子女的最高利益,家庭成员往往促使夫妻和解。此外,出于羞耻心理或为保全自己面子,一些受害妇女宁肯保持沉默。

262 .然而,夫妻之间的暴力远不是禁忌问题。从 1990 年代初开始,政府部门已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制定了反暴力战略。

263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1991 年对有关人士(律师、医生、社会协理员)及本国领土上的 1000 名代表作了一次抽样调查,首次对夫妻间暴力现象的社会表现、文化表现和体制表现进行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人员中,有 51% 的男子和 60% 的女子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不可接受的,这在受过教育的社会各界更加明显。

264 .调查报告建议修改《人权法》第 23 条及有关夫妻暴力的刑法条款,并建议成立苦难妇女接待中心。

十 . 2 多层面战略

265 .考虑到这一调查结果,政府围绕以下三方面推行反暴力战略:法规、体制和传播。

266 .在法规方面, 1993 年对《人权法》和《刑法》某些条款的修改,正是对上述建议的恰当回答。

267 .通过对《人权法》第 23 条的修改,删除了关于妻子服从丈夫的条文,代之以夫妻间互助互利的概念,新第 23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待配偶都应亲切和蔼,应与配偶友好相处,应避免使配偶受到损害。”

废除服从的概念是一个根本的转变,标志着与建立在女子低人一等基础上的旧制度的决裂,确认了妇女的人格地位,除夫妻共有财产外,妇女还有自己独特的权益。

– 旧第 23 条一方面要求丈夫 “对妻子亲切和蔼,避免使妻子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要求妻子服从丈夫和 “根据习俗履行配偶的义务” 。

– 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这一条的修改,夫妻之间应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新关系。夫妻双方都有对待配偶亲切和蔼及不损害对方的义务。

– 妻子不再被视为是丈夫的财产,丈夫有保护妻子的义务,不仅如此,妻子还具有个人的法律地位,在尊重人格尊严和享受良好待遇方面,有与其丈夫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不但丈夫对妻子的看法,而且夫妻关系的全部基础,因此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268 .出于同样的思路, 1993 年对《刑法》的修改,从此承认妻子作为个人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生命权及人身不受侵犯权。这一承认鲜明地表现为取消了《刑法》第 207 条,根据这一条款,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妻子或奸夫,得按从轻情节论处。如今,只要证据确凿,这一罪行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即可判终身监禁。妻子的生命权从此得到恢复,不论她的行为有何过错,个人的生命权是不可剥夺的。在情杀犯罪的问题上确认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大大有助于在集体意识中牢固树立妇女人身不受侵犯的原则,不论有无婚姻关系。

269 .与此相联系,在配偶间暴力问题上,旨在修改《刑法》第 218 条的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认为,配偶关系是理应加重量刑的从重情节,而在这以前,配偶间暴力则按普通的斗殴罪论处。

270 .从此,配偶间暴力罪可判 2 年徒刑和 2 000 第纳尔罚款,而一般斗殴则判 1 年徒刑和 1 000 第纳尔罚款。新第 218 条规定:

“凡动手打人、致人伤害或使用其他暴力手段的任何个人,且不符合第 319 条规定条件者,可判处 1 年徒刑和 1 000 第纳尔罚款。如侵害人是受害人的小辈或配偶,可判处 2 年徒刑和 2 000 第纳尔罚款。如系出自预谋,则判处 3 年徒刑和 3 000 第纳尔的罚款。

若受害长辈或配偶撤销诉讼,可停止责任追究、案件审理和处罚执行。但行为企图得按有罪论处。”

271 .《儿童保护法》保护儿童不受可能对其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保障儿童有权享受社会、教育和健康等预防措施,及旨在保护儿童免受一切暴力、身心伤害或性伤害的其他条例规定”(第 2 条)。

272 .《儿童保护法》第 28 条规定设置保护儿童特派代表,每省按人口密度,各派代表一至多名。根据第 30 条的规定,保护儿童特派代表“在儿童因生活环境恶劣、行为不当或遭受虐待,身心健康蒙受危险的情况下,负责采取预防性的干预行动”。

273 .根据《儿童保护法》,法律要求当儿童遭受暴力威胁时,不论在家庭、社会或其他场所,任何个人均得检举揭发。检举义务在该法第 31 条和第 32 条作出规定。

274 .有关需家庭法官出面干预的危险,在《儿童保护法》第 20 条中作出规定。

275 .保护儿童特别代表按第 20 条的含义,对儿童经受的危险作出评判。他有权根据第 35 条的规定,开展调查和采取有利于儿童的适当措施,并向家庭法官提交报告。在儿童身受危险的情况下,特别代表可作出以下决定:

* 让儿童留在家里,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的根源;

* 把儿童临时托付某一家庭或适当的社会教育机构寄养。

276 .全国儿童状况报告既是对本国儿童状况的年度总结,也是对保护儿童行动的监测。

277 .国家机关在体制上鼓励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成立苦难妇女接待中心。

278 .在已经采取的措施中,如妇女受暴力伤害,可凭医院的急诊登记向公安派出所报案,确证强暴情节。卫生部 1995 年 11 月 11 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医院急诊部门向有关当局报告其受理的所有强暴案例。

279 .从 1992 年起,共和国政府各部和各省纷纷成立了公民关系办事处。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下设的办事处是妇女接待室,该室在多学科顾问小组的支持下,对夫妻纠纷和家庭纠纷采取行动。该室还设有两条电话专线, 1308 专线拥有关于个人地位和社会保障等妇女权利问题的数据库, 1392 专线则接受女公民的控告诉状和全面保护妇女的权利。

280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和突尼斯母亲协会等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分别成立了被强暴妇女接待处。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向苦难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密切关注这一现象,接待被强暴的妇女,向她们提供心理和法律服务。突尼斯母亲协会在其新会所开辟了被强暴妇女和苦难妇女的接待场所。至于拥有一批家庭调解员的突尼斯教育和家庭组织( OTEF ),则从事夫妻纠纷和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向事主讲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81 .在社会传播和政治传播方面,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与突尼斯广播电视台合作,于 1995 年启动题为“公民行为始于家庭”的全国宣传活动,大大推进将对话作为在平等和互相尊重基础上建立夫妻关系的手段和处理家庭纠纷的方法。

这项宣传活动以 4 个电视广告为支撑,在关心家庭全国行动计划的范围内,围绕家庭中的对话(夫妻间的对话及父母和子女间的对话)、家务分工和提倡说服教育等主题进行。

除在收听率极高的黄金时段播出这些电视广告外,还张贴了许多图文广告。为提高广告的针对性,又进行了效果评估调查。

282 .在关心家庭全国行动计划的范围内,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还完成了两项重要研究,第一项涉及子女社会化问题,于 1998-99 年间完成,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对话是处理家庭纠纷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方法。第二项研究涉及家庭关系问题,计划于 2000 年完成,将揭示夫妻间及家庭成员间暴力现象的特征。

283 .国家从不同战线同时处理家庭中的暴力现象。对《人权法》和《刑法》所作的重大修改显示出国家要在法律中确认妇女基本权利及男女平等的明确政治决心,而旨在家庭中树立妇女权利思想的宣传活动则表明要在家庭生活中落实这些权利的决心。最后,鼓励非政府组织关心家庭生活和夫妻生活的这一方面,则表明国家决心加强民间社会在确认和维护妇女权利及一般人权中的作用。

十 . 3 几个统计指标

284 .根据司法部和内政部的统计,在 1 704 185 个家庭( 1994 年调查)中,因遭受暴力而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妇女人数 1998 年共有 3 600 人,约占总数的 0.21% 。

285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突尼斯并不构成严重的社会现象。发案比例为数有限,并不比与家庭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遗弃家庭、妨碍行使探视权等)更高;因而,在处理这些违法行为时,除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惩治外,更多采用和解方法去解决家庭纠纷,不论是民事纠纷或刑事纠纷,这一切的目的是要避免家庭破裂。出于相同的考虑,值得提及的是,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2 号法令对《刑法》第 218 条的修改明确作出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若受害长辈或配偶撤销诉讼,可停止责任追究、案件审理和处罚执行。

286 .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 1998 年在对其处理的 118 件妇女被强暴案例进行研究后,提出了一份报告,从这份研究报告可以看到,妇女所受的暴力伤害主要来自配偶和家庭,分别占 64% 和 14.5% 。在 1998 年处理的 118 件案例( 86 件新案, 32 件旧案)中,报告表明有 2 件属强奸案, 2 件属劳动暴力案, 1 件性骚扰案, 9 件属口头暴力案或街头社会暴力案。

287 .报告还指出,夫妻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与教育程度成反比,在 1998 年处理的 118 件案例中, 24 件的受害人是文盲, 63 件是中学程度, 13 件是大学程度, 70 件是家庭妇女。

288 .根据 1998 年关于儿童状况的年度报告,自《儿童保护法》实施起到 1998 年 6 月,向有关当局举报的儿童受害案共有 1 311 件,其中涉及 590 名女童。保护儿童特派代表对 1 290 件案例进行了干预。

前景

289 .由“妇女与媒体”委员会拟定的行动计划现已进入了实施阶段。三项行动业已进行:

* 1998 年 7 月,委员会成员与突尼斯广播电视台的决策人员和业务人员举行了一次小型讨论会。根据会议提出的建议,已向突尼斯广播电视台送达了关于在视听媒体中实行男女平等的指令,以及有关妇女资深人士和杰出人士的一份名单。

* 为在媒体中提倡平衡妇女形象而设置塔哈尔·哈达德奖。

* 1999 年 7 月针对广播电视台的编制人员举办一次小型讨论会。

290 .实施“妇女与媒体”行动计划,就“公民行为始于家庭”为题继续开展媒体宣传,计划为加强家庭在普及人权价值问题上的作用开办针对家庭的电视杂志,设立塔哈尔·哈达德奖,发挥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作用,所有这些社会、媒体和文化活动都为消除在性别问题上的陈规陋习开辟了崭新的前景。

291 .改变人的作风诚然是一个长期和持续的过程,但根除歧视残余的政治意愿,以及由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所形成的合力,无疑会对遏制习惯偏见和陈规陋习作出贡献。

6 条:卖淫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292 .政治当局通过立法及行政措施,对获准开业的妓女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及体格检查,力求最大限度地缩小这类活动的空间。并同时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严厉处罚一切形式的暗娼(《刑法》第 231-235 条)。

293 .随着妇女解放政策的推广,卖淫活动正日趋减少。近几年来,已在斯法克斯、加夫萨、马赫迪耶等地陆续关闭了几家妓院。 1998 年获准开业的妓女人数不超过 422 人,分布在 15 家妓院。

294 .公共卫生部依靠临床检查和生物监测机制,对开业妓院定期进行严格的卫生监督及体格检查,以保护妓女及嫖客的健康。每家妓院都配备一名特约医生,每个妓女都持有健康证。

295 .此外,在 IEC 战略框架内,《全国防治艾滋病纲要》确保旨在向获准开业妓女及妓院推广使用避孕套,以及防止艾滋病毒感染的教育载体的制作、生产和散发。

296 .突尼斯社会既是宽容的社会,只能随着建立在平等和互利基础上的两性关系及社会平衡的巩固,特别是在城乡青年中,逐渐减少获准开业妓女。

297 .然而,突尼斯又是个对外开放和旅游业十分发达的国家(每年游客在 400 万人以上),暗娼现象始终难以控制。鉴于这一现实,卫生部与内政部相配合,有针对性地努力开展性病 / 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减少感染的风险。

298 .在 IEC 战略框架内,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下属的女医生和女社会工作者联盟配合全国家庭和人口署,对因暗娼罪关押的年轻妇女开展了宣传活动。

7 条: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 在一切选举和全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 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立法和体制

299 .为把平等真正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去,突尼斯继续开展立法工作,把人际关系平等观念陆续引入法律,使现实逐渐适应和演变。自 1960 年代以来,妇女虽然在政治权和公民权方面享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但为进一步防止架空这些权利的一切企图,立法机关不得不逐渐采纳了非歧视原则。 1959 年,《宪法》第 6 条和第 8 条规定,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又于第 20 条和第 21 条保障男子和女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00 .根据 1997 年 10 月 27 日第 97-65 号法令对《宪法》的修改,明确承认男女非歧视原则,加强了公民的平等原则。

* 在政党组织问题上,《宪法》新第 8 条在组织政党的前提条件中加入了尊重人权及有关个人地位的原则,专门规定各政党必须“承诺排斥一切形式的歧视”。非歧视原则因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新第 8 条还规定: “各政党应尊重人民主权、共和国价值观及有关个人地位的原则。”

各政党承诺排斥一切形式的暴力、狂热、种族主义及歧视。

政党不得将其原则、宗旨、活动或纲领建立在语言、种族、性别或宗教的基础之上。”

* 关于竞选议员的条件,《选举法》第 76 条规定男女一律平等, “任何突尼斯选民,无论男女,凡年满 23 岁者,均可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

301 .突尼斯通过 1967 年 11 月 21 日第 67-41 号法令,批准了《妇女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02 .突尼斯法律关注在确认性别平等和建立保护妇女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赋予妇女作为女人和母亲的特殊权利。近 5 年来,已给予妇女以下新权益:

– 恢复哺乳时间;

– 由社会保障金库承担儿童入托费用;

– 鼓励私人投资建立托儿机构;

– 公私部门向抚养儿童的母亲发放家庭津贴,津贴受益人的年龄可延长至 21 岁(见第 596-598 段)。

303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妇女与发展”委员会 1991 年在筹备第八个全国发展计划( 1992-1996 )范围内成立并在第九个发展计划范围内重新推出,以及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下属的机会均等委员会,都是促进妇女参政的专门机构。

304 .作为执政多数党,宪政民主联盟在党内有妇女事务常设秘书处,在各地设有专门机构,对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发挥积极影响。

二、各级议会中的妇女

305 .国民议会女议员的人数略有增长。女议员比例从 1957 年的 1.12% , 1989 年的 4.26% , 1994 年的 7% ,一直上升到 1999 年的 11.5% 。

306 . 1999 年 10 月立法选举后,国民议会在总共 182 名议员中,拥有 21 名女议员。在 3 387 542 名登记选民中,共有 1 570 131 名妇女。

1999 年的国民议会

根据政党及性别区分的议席分配

所属党派

议员人数

宪政民主联盟

128

20

新生运动

5

-

社会主义民主运动

13

-

人民团结党

7

-

民主团结联盟

6

1

民主自由党

2

-

小计

161

21

合计

182

资料来源:内政部 。

307 .一位女议员担任国民议会副议长,已有十多年时间,另一位女议员目前正担任议会装备委员会主任。

308 .在市级议会,女议员人数已由 1957 年的 1.29%, 1990 年的 13.6%, 上升到 1995 年的 16.55% 。

1985-2000 年市级议会女议员人数演变

任期

女议员人数

市级议会议员

总数

百分比

1985-1990

464

3548

14%

1990-1995

521

3920

13.5%

1995-2000

677

4090

16.55%

资料来源:内政部 。

309 .现任市级议会副议长的妇女达 110 人,其中 5 人任议长首席顾问。在全国 257 个城市中, 254 个城市有女议员。一位妇女于 1980 年首次担任了市议会议长的职务。

三、高级咨询机构中的妇女

310 .为确保妇女参与地区政治和帮助妇女人才进一步参与地方政策的制定,规定在地区发展理事会( CRD )中至少应有 2 个妇女名额。

311 .妇女已参加了大多数高级咨询机构,但所占比例仍很有限:计划高级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以及有关教育、卫生、传播、儿童、妇女与家庭、环境等咨询机构。

312 . 1991 年,鉴于在制定第八个发展计划( 1992-1996 )的部门委员会中妇女代表过少,本·阿里总统决定在 13 个计划委员会中单设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五年计划的妇女战略。该委员会把妇女政策引入到国家计划中去,并制定了第九个五年计划( 1997-2001 )的妇女战略。委员会每年开会,定期监测计划成果。委员会囊括全国的妇女人才,以及主管妇女工作的政府各部和各机构的代表和从事妇女工作的各组织和各团体的代表。

313 .一位妇女 1998 年被任命为行政协调员。

四、司法机关中的妇女

314 . 1998 年,最高司法会议共有 28 名成员,其中 2 名是妇女。

315 .自 1968 年首次任命妇女担任法官以来,妇女在突尼斯司法机构中任职人数不断增加,特别在 1990 年代,更发生了突破性的质的转变。

316 . 1984 年,在 733 名司法官员中,妇女仅有 77 名,占总数的 10.5% 。这个比例在 10 年中翻了一番,因为到 1995 年,在 1 105 名司法官员中,已有 258 名妇女,占总数的 23.3% , 1998 年的比例更达到 24% 。

* 1997 年,在 1 282 名司法官员中,妇女共 290 名,占 22.6% ,其分布如下:

– 普通法院:在 1 150 名司法官员中,有妇女 265 名,占 23.4% ;

– 审计院:在 82 名司法官员中,有妇女 15 名,占 18.29% ;

– 行政法庭:在 50 名司法官员中,有妇女 10 名,占 20% 。

* 1998 年,妇女在司法官员中所占的比例达到 24% 。

1992-1999 年女司法官员人数演变

总数

妇女百分比

1992

231

786

1017

22.71

1997

265

885

1150

23.04

1998

291

921

1212

24.00

1999

310

993

1303

23.07

资料来源:司法部 。

317 .为了进一步落实妇女、儿童及家庭全体成员的权利,分别于 1993 年和 1996 年设置了家庭法官和儿童法官的司法职守。

318 .一些女司法官员陆续出任司法要职: 1989 年任命了女庭长; 1994 年任命了突尼斯市上诉法院庭长; 1995 年任命了法律和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以及不久前任命的司法部民事司和刑事司司长。

319 .目前,在终审法院有 1 名女庭长和 16 名女法官,在上诉法院一级有 7 名女庭长和 40 名女顾问,在初审庭一级有 19 名女庭长。

2000 年 3 月,一位妇女首次出任上诉法院院长。

320 . 1998 年,一位妇女首次出任审计院院长。

321 .最近统计表明,女律师的比例已从 1992 年的 10% , 1997 年的 12% ,增加到 1998 年的 21.6% 。

322 .在高等法官学院的入学考试中,在总共 75 名报考人中,有 14 名妇女被录取。

五、政治机构中的妇女

五 . 1 政府

323 .从 1983 年起,有 2 名妇女担任政府部长,即公共卫生部部长和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部长。

324 .政府目前共有 2 名女部长,一位于 1995 年任职,是受总理委任主管妇女和家庭事务的部长( 1992 年为国务秘书),另一位于 1999 年 4 月任命,是环境和国土整治部部长。

325 .一位妇女担任共和国总统顾问的职务。

五 . 2 政党

326 .作为执政多数党,宪政民主联盟以其先进的妇女政策而表现突出。在主席宰因·阿比丁·本·阿里的推动下,宪政民主联盟在政策取向中实现了真正的跃进,并在其战略框架内,努力动员妇女,力争使妇女在实现政策目标中,以伙伴身份发挥积极作用。

327 .自宪政民主联盟成立妇女事务常务秘书处后,妇女精英参加政治辩论已在全国达到新的水平。

党内地位仅次于总书记的妇女事务常务书记领导 1 500 个妇女支部和 24 位地区负责人,在每一个地区协调委员会中,都有一名妇女担任专门负责妇女事务的副秘书长职务。

328 .妇女从此在选举中构成一股重要力量,在立法选举和 1994 年总统选举中,妇女参加选举的比例很高,在某些地区,甚至达到 90% 的创纪录水平。

329 .在 6 个反对党的政治局内,共有 4 位妇女担任了委员:新生运动( 1 人),社会主义进步联盟( 3 人)。

330 .与其他政党相比,宪政民主联盟在动员基层妇女和妇女精英方面居领先地位。在宪政民主联盟的大力推动下,突尼斯在尊重妇女公民权和参政权等基本权利基础上,为传播妇女的新形象和建立新传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331 .在宪政民主联盟的基层机构中,妇女的人数 10 年内几乎翻了一番,妇女在支部委员会中的比例已由 1988 年的 2% 增加到 1997 年的 16.21% ;在地方委员会中的比例已由 1988 年的 2.8% 增加到 1998 年的 20% 。

332 .从领导层的组成看,妇女在中央委员会的人数获得了明显的突破,比例已从 1970 和 1980 年代的 3.11% ,提高到 1998 年的 21.2% ,自 1994 年起,已有 1 名妇女进入政治局( 1/10 )。

宪政民主联盟:妇女代表比例演变

1988

1994

1998

中央委员会

3.11%

11%

21.20%

地方委员会

2.8%

-

20.00%

基层支部

2%

6%

16.21%

资料来源:宪政民主联盟。

333 .在宪政民主联盟全国代表大会政纲的七项主张中,有一项是关于“妇女和家庭”的主张。其目标正是开发妇女才能,以恰当方式促使妇女人才融入社会经济发展进程,推动妇女参加政治机构,特别是宪政民主联盟。

工会组织中的妇女

334 .突尼斯《宪法》第 8 条承认,女子享有与男子一样不受歧视地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法》也承认妇女的工会权。

参加基层工会的女工数量很多,在突尼斯总工会中,女工入会率随本行业女工人数而增多,各行业的比例如下:

1998 年按行业划分女工入会比例

行业

女工入会比例

纺织成衣业

55%

教育

23%

农业

3.5%

邮政电讯

12%

资料来源:突尼斯总工会。

335 .为促进妇女参加工会的决策层, 1992 年成立了劳动妇女全国委员会,成员由相互推举产生,参加制定突尼斯总工会的活动纲要。

336 . 1997 年,为推动定于 1999 年 4 月举行的总工会第 19 次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有 1 名妇女被任命为总工会执行局成员。

337 .第 19 次代表大会期间,有 3 位妇女分别作为邮电工会、教育工会和卫生工会的代表,被提名出任突尼斯总工会执行局委员。

七、各行各业中的妇女

338 .在 350 000 名公务员中,女公务员超过 98 000 人,占总数的 1/4 以上( 28% )。大部分女公务员属于 20-45 岁的年龄层次,工种分类如下:干部 23.5% ;管理人员 31.9% ,执行人员 42.5% 。

1977-1999 年女公务员人数演变

年份

妇女人数

总数

妇女比例

1977

15263

106325

14.4%

1984

51433

512772

23.7%

1994

97025

259913

37.3%

1999

109575

294418

37.2%

资料来源:公务员国务秘书。

339 .在部门一级,人们注意到某些单位的女干部比例较高,特别是教育部( 44.5% )、卫生部( 48% )和环境及国土整治部( 36% )。一般说来,其他各部中的女干部比例也在不断增多。

七 . 1 银行部门

340 .在银行部门,各级女公务员的人数都有了重大突破, 1998 年已占总人数的 34.33% 。其中,妇女在领导干部中占 22.85% ,一般干部中占 35.4% ,业务人员中占 42.62% ,服务人员中占 20.32% 。

七 . 2 卫生部门

341 .多年来,不少妇女在卫生部门担任高级行政职务,因而妇女干部所占的比例较高( 1997 年,男子 25 659 名,女子 23 636 人,占 48% )。

342 . 1984 年,卫生部门共有 2 967 名医生,女医生仅 632 人,占 21.5% 。到 1997 年,在 5 967 名医生中,女医生达 2 260 人,占 37.9% 。女护士的比例也从 37.1% ( 7 082 名护士中有 2 906 名女护士)提高到 1997 年的 47.61% ( 14 917 名护士中有 7 102 名女护士)。

343 .卫生部门的某些专业出现女性化倾向,如牙外科和药房, 1997 年的女性比例分别占 61.6% 和 70% 。

七 . 3 教育部门

344 .教师中的女性比例不断增加,从 1984 年的 29.4% , 1989 年的 33% ,提高到 1994 年的 44.5% 。

345 .人们注意到,基础教育第一阶段的女教师比例有所演变,逐渐与男教师接近平衡, 1995-96 年占 47.9% , 1998-99 年占 49.2% 。

346 .中学女教师的比例从 1992-93 年的 39.5% 上升到 1996-97 年的 42.9% 。至于通过资格考试的中学教师, 1994-95 年的男女比例为 15 比 11 , 1996-97 年为 22 比 16 。

347 .大学女教师的比例从 1986 年的 15.5% 增加到 1993-94 年的 24% ,再到 1999 年的 29.1% 。

1986-1998 年大学女教师人数演变

1986-87

1993-94

1996-97

1997-98

1998-99

教师总人数

3650

5360

6641

7263

8261

女教师人数

564

1284

1766

2037

2400

女教师比例

15.5%

24%

26.6%

28%

29.1%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部 。

八、妇女出任决策要职

348 .如果把 1992 年的情形与 1998 年作一比较,人们注意到,女公务员的人数有了明显的增加。事实上,担任一定职务的女干部比例已从 1984 年的 5% ,上升到 1992 年的 12% ,再到 1998 年的 14% 。

349 . 1984 年,在 63 名局级干部中,没有一名妇女,在 373 名司长中仅有 13 名女司长,妇女占 3.5% 。 1998 年,在 324 名局长中已有 17 位女局长,占 5.24% ,在 976 名司长中有 97 名女司长,占 9.93% 。

妇女出任要职比例演变

1984

1994

1998

职位

秘书长

45

0

47

0

19

0

局长

63

0

222

9

324

17

司长

360

13

676

37

976

97

副司长

576

16

998

116

1532

231

处长

1260

106

1894

362

3147

633

小计

2304

135

3837

524

5998

978

总计

2439

4361

6976

百分率

94.5%

5.5%

87.98%

12.01%

85.98%

14.01%

资料来源:公务员国务秘书 。

八 . 1 实权部门和经济部门

350 . 1998 年,在总理府的 234 名官员中,妇女共有 63 名,占 26.9% 。在行政和公务总局,共有女司长 7 名,男司长 4 名。

351 .至于在外交部,在 278 名官员中,妇女仅有 22 名,占 7.9% ,但 10 多年来,至少已派出了 8 名女大使。目前,突尼斯有 2 位女大使,一位驻奥斯陆,另一位驻里斯本。

352 . 9 位妇女在以下国营企业中担任董事长:

– “ NAVITOUR ”海上旅游公司

– 电讯研究所

– 手工产品商社

– 法律司法研究中心

– 经济科学和商学研究所

–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 CREDIF )

– 环境技术国际中心

– 全国家庭和人口署( ONFP )

– 突尼斯因特网管理处( ATI )

353 .在妇女出任要职方面,人们注意到,妇女在一些单位的比例达到 24% 、 26% 、 29% 和 30% (分别指社会事务部、总理府、国际合作和国外投资部、经济发展部)。

354 .自 1993 年建立远程继续教育系统以来,公职部门作出了很大努力,给予妇女更多的机会接受轮流培训。 1997-1998 年间,共有 2 083 名公职人员参加了国家行政学院开办的培训班,其中妇女有 843 名,占总数的 40% 。

九、创建妇女企业

355 .近年来,在工业和经济部门,人们看到妇女已登上了创业者的舞台, 1 500 多位妇女加入了突尼斯工商和手工业联盟( UTICA )所属的全国女企业主公会( CNFCE )。

356 . 1994 年的全国调查表明, 4 850 名妇女有创办企业的计划,其中 85% 属于工业和手工业, 8% 属于商业, 7% 属于服务业。根据全国女企业主公会的估测,女企业主约占企业主总数的 8.5% ,雇工约在 10 万人左右。

357 . 1999 年, 3 位妇女参加突尼斯工商和手工业联盟执行局的工作;其中 1 人自 1992 年起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另 2 人 1997 年当选为执行局成员。

358 .全国女企业主公会在斯法克斯、苏塞和加贝斯等工业中心设立地方工作站。

359 .女企业主在积极参加各商会的活动。突尼斯-荷兰商会由一名妇女任主席,另有几名妇女担任地区工商会的主席。

360 .女企业主的经济潜力通过“妇女展销会”可以看出。全国女企业主公会 1998 年举办的第 3 届年度交易会,吸引了来自欧洲、非洲和阿拉伯世界的许多女企业家参加,并被公认为全国性的重大经济盛会。

361 .女企业主及全国女企业主公会取得成功的另一鲜明表现,是突尼斯女企业主公会主席 1998 年当选为世界女企业主委员会主席。

362 .在突尼斯农业和渔业联盟( UTAP )中,也有类似的妇女组织,即全国农业妇女联合会( FNA ),这个农业妇女组织还下设地区和地方支部。

十、婴幼儿的社会教育机构

363 . 1998 年,魁北克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突尼斯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和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就国家机关妇女干部的个人前程和事业发展问题,共同对突尼斯政府各部的 181 名妇女干部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 90% 的女干部认为,在家庭责任和个人前程之间没有冲突。但是,在如何恰当安排时间,使家务和公务得以兼顾这个方面,实际上很难查清(疲劳、紧张等)。

364 .为使妇女在最佳条件下完成自己的职业活动、社会活动和家庭活动,突尼斯根据《关心、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国行动计划( 1992-2001 )》的战略方针,大力扩展托儿机构,改善这些机构的教学大纲和人员培训。

365 .在这一战略范围内, 1994 年 7 月 26 日第 94-88 号法令确定了全国社会保障金库向托儿所提供经费的方式,如母亲外出工作,儿童的入托费用由社会保障金库承担。

366 .同样,在这一战略范围内,主管部门(青年和儿童部)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全国性组织签署了一项框架协议,帮助这些组织在乡村或人口密集地区开办新的托儿机构。

367 .依靠这些措施,幼儿园的数量由 1991 年 692 家增加到 1997 年的 1 200 家,入园儿童也从 45 200 人提高到 72 316 人。

368 .儿童俱乐部的数量从 1995 年的 244 家增加到 1997 年的 258 家,参加活动的儿童及活动主持人的数量也分别从 37 827 人及 678 人,提高到 38 035 人及 749 人。

369 .目前,突尼斯共有托儿所 77 家,收托幼儿 1 224 名,其中从 2 个月到 1 岁的幼儿 314 名。然而,托儿所均集中在城市地区。

370 .无论在城市或乡村,家庭互助以及祖父母及邻居的帮助,对主妇恰当安排家务活动时间和职业活动时间,也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妇女参加公共生活

十一 .1 妇女社团活动的兴起

371 .直到 1980 年代末,突尼斯妇女可以集合开会、发表意见和争取权利的唯一场所是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UNFT ),这是在争取民族独立和民族主权的斗争时期成立的组织。

372 .从 1980 年代中期开始,除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外,妇女由于需要在不同机构中发表意见,终于在由一位妇女主持的塔哈尔·哈达德文化俱乐部或在突尼斯总工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框架内,形成了一些妇女思想小组。

373 .与此同时,在突尼斯全国联盟内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辩论的扩展促使一些社会职业小组的诞生,这些小组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十来个同盟陆续问世,分别集合着卫生、教育、司法、行政、传媒、银行等各界妇女。

374 .但是,只是在 1987 年 11 月 7 日的变革之后,新的妇女组织才得以陆续问世:它们是突尼斯母亲联合会( ATM ),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 ATFD ),“突尼斯 21 ”妇女协会,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协会( AFDD )。

375 .在这个背景下,关心妇女问题的社会团体不断涌现,给妇女的结社活动和公共活动注入空前的活力,并在国家的公民生活中形成崭新的格局。

376 . 1989 年以来,已有 20 多个社会、经济、文化、研究性质的妇女团体问世,其中 6 个成立于 1994 年。

377 .妇女社团的活跃使妇女从此成为民间社会和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378 .这些社团活动表明,它们积极促进可持续发展。大部分妇女团体以伙伴身份参加积极扶贫帮困全国战略目标。

十一 .2 1987 年前成立的社团

*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 UNFT )

379 .伴随着民族解放斗争成长起来的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拥有 10 万会员,机构分布全国各地,无疑在过去和现在都为树立《人权法》所提倡的社会模式作出了最大的贡献。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通过其培训中心及全国和地方机构,今天正为妇女的职业培训和社会就业助一臂之力。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通过 1997 年创办的“ 8 月 13 日”商场,帮助推销妇女的手工产品。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还努力开展妇女问题研究,加强青少年女子的体育运动,组织体育比赛,通过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妇女的基本权利。依靠在全国 23 个省的代表机构及国外支部,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已成为动员妇女的一支重要力量。 1998 年,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获得了经社理事会咨询会员的资格。

* 妇女体育协会 ( ASF )

380 .妇女体育协会自 1980 年代成立以来,致力于倡导女子体育,鼓励青少年女子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体育运动。

十一 .3 1987 年后成立的社团

* 突尼斯母亲协会 ( ATM )

381 .突尼斯母亲协会通过其跨学科流动站,专门从事社会救助,介绍母亲的权利,研究开展家庭救济和帮助未婚妈妈的社会条件,并为侨居国外的突尼斯家庭充当后盾。突尼斯母亲协会在全国各地和在国外侨界积极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促进地区和地方各级的社区活动, 1997 年获得经社理事会咨询成员的资格。

* 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 ( ATFD )

382 .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更多关注政治问题和文化问题的讨论。除围绕时事政治问题组织研讨会外,突尼斯民主妇女协会特别在法律上和心理上给予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关怀和照顾,从而维护妇女的基本权利。

* 全国女企业主公会 ( CNFCE )

383 .全国女企业主公会致力于开发妇女的经济潜力,除每年举办一次“妇女展销会”外,全国女企业主公会为其成员定期组织研讨会和其他聚会。全国女企业主公会主席已当选为世界女企业主委员会主席。

* 突尼斯妇女研究与发展协会 ( AFTURD )

384 . 1989 年创建的突尼斯妇女研究与发展协会是总部设在达卡的非洲妇女研究与发展协会的一个支部。协会集中着大学各科女教师。突尼斯妇女研究与发展协会的任务是对妇女融入发展进程问题开展研究,使妇女能更好地参与有关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

十一 . 4 1992 年后成立的社团

* “突尼斯 21 世纪 ”妇女协会

385 .“突尼斯 21 世纪”妇女协会努力促进突尼斯妇女参加对现代化战略,对世界经济新秩序下的社会经济挑战、科学挑战、教育和文化挑战,以及对进入信息社会等问题的思考。“突尼斯 21 世纪”妇女协会于 1999 年获得了经社理事会咨询成员的资格。

* “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行动”协会 ( AFDD )

386 .“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行动”协会成立于 1995 年,从事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等工作。该协会还通过对乡村妇女生产活动的支持,参与扶贫帮困及保护自然资源等活动。

* “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协会

387 .“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协会成立于 1993 年,努力创造人与人之间的社团机制,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各界成员,努力宣传和普及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活动。

* “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

388 .“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于 1999 年 3 月获准成立,在对可持续发展作整体考察的框架内,致力于在突尼斯西北部海伊·爱塔达门市郊,通过发放小笔信贷、支持创办微型企业及开展扫盲、卫生教育和文化娱乐等活动,提高妇女家长的地位。

* “妇女与科学”协会

389 .“妇女与科学”协会成立于 1999 年,以科学界妇女为发展对象。协会鼓励妇女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妇女在各科学门类中的地位。

十一 . 5 社团机制中的妇女

390 .妇女社团机制在全国性组织及职业性机构中发展十分迅猛,业已成立的妇女支部如下:

– 突尼斯工商和手工业联盟下属的女企业主协会;

– 突尼斯总工会中的劳动妇女全国委员会;

– 突尼斯农业和渔业联盟中的全国农业妇女联合会;

– 突尼斯律师公会的“妇女”支部。

391 .在人道主义组织和人权组织中,也可以看到同样的现象,如在突尼斯人权同盟中成立的“妇女”支部和突尼斯红新月委员会中的妇女支部。

392 .除在经济、政治、人道主义及发展等领域开展工作的以上社团外,一些文化团体正日益发展起来,成为促进思想辩论、开展交际活动和从事艺术创造的极好场所。其中特别要提到:

– “塔哈尔·哈达德”俱乐部(突尼斯);

– “索佛尼斯布”俱乐部(突尼斯);

– “马季达·布利拉”俱乐部(斯法克斯);

– “阿卡利耳”创作文化协会(突尼斯);

– 巴夏街中学女校友会(突尼斯);

– 阿丽莎俱乐部(纳布勒);

– 法乌契亚·喀莱尔俱乐部(纳布勒);

– 苏塞女子中学校友会。

393 .突尼斯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活跃表现为多个妇女协会的获奖,如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1994 年获教科文组织扫盲奖,突尼斯母亲协会 1997 年因其保护乡村家庭行动获国际家庭组织成立 50 周年纪念奖。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和突尼斯母亲协会在有大量突尼斯侨民的国家,特别是在法国、比利时和意大利,建立了十来个支部,以便发展与移民后代的联系。

394 .除开专门的妇女社团以外,妇女加入各行业团体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约有 30 多个行业团体由妇女担任主席。

395 .在职业社团的领导层中,除突尼斯工商和手工业联盟和突尼斯记者协会外,妇女代表的人数依旧十分有限,突尼斯记者协会曾两度选举妇女出任主席。

十二、开发妇女人才战略

396 .在第九个发展计划确定的目标框架内,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致力于开发妇女人才,并通过许多思考、交流和宣传活动,使妇女对经济和技术的大变革作好思想准备。尤其是,继 1996 年 3 月 8 日举办的研讨会之后,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制定了“妇女与提高水平”战略,针对易受害阶层容易受到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力求使妇女作为经济主体能享受国家安排的开发人力资源计划项目,并进一步协调针对妇女的活动、计划和方案。

397 .同样,在开发人力资源的全国政策范围内,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在艾伯特基金会的支持下, 1996 年后举办了一系列突尼斯妇女干部培训班,培训的题目是“职业妇女成长发展所需的信息和培训”。培训班 1998 年在突尼斯市举办了 3 期( 3 月 23 日至 28 日, 6 月 1 日至 6 日, 10 月 19 日至 23 日),另外 2 期在苏塞( 4 月 20 日至 25 日)和斯法克斯( 9 月 28 日至 10 月 2 日)举办。

398 . 1997 年后,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以“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俱乐部”的名义,举行一系列定期会见,召集妇女干部讨论妇女关心的问题。

399 .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与英国妇女理事会合作计划范围内,一些妇女干部接受了伦敦“开发计划署”的“女性与开发”培训班为期 3 年( 1997-1999 )的培训。

400 .在与巴黎高等实验研究院生理和认知劳动经济观察所合作的培训计划范围内,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就劳动心理学和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自 1998 年开始了对妇女干部的培训。

十二 . 1 与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

401 .非政府组织分别于 1996 年和 1998 年参加了关心家庭全国行动计划及“乡村妇女”行动计划的制定。

402 .非政府组织的干部也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开办的宣传培训班,就开发性别专项指标和性别分类规划等问题接受培训。

403 .在实施关心家庭全国行动计划( PAF )过程中, 1996 年创立了由政府网和社团网组成的保障网。后者又由从事妇女工作的不同社团所组成。

404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每年在其职权范围内发放津贴,鼓励和帮助妇女团体及以妇女为目标的发展社团开展活动。

405 . 1995 年以来,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内,向从事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经费,资助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行动。

406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与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签署了伙伴协议,共同实施有利于乡村妇女的项目,支持职业培训,保护手工业遗产,改善偏僻地区的生活条件。

407 . 1996 年,伙伴进程朝着对社会易受害群体扶贫帮困的方向发展。为此与非政府组织签署了 20 个框架协议,根据这些协议,非政府组织出资赞助在首都各医院设立小儿科。

408 . 1997 年,与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签署了发展框架协议,针对女企业主的资金短缺情况,通过与瑞典实行债务重组,推动新的创业项目。

409 . 1998 年,与一些青年组织签署了框架协议,向青年开展有关妇女权利的宣传活动。

410 . 1999 年,与 5 个社团签定了伙伴协议;根据为落实 1995 年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建议而确定的优先目标,为实施突尼斯第九个发展计划“妇女”战略的目标,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推出的妇女生产项目支持机制从此正式启动。签署伙伴协议的目的还在于加强政府发展纲要与社会团体主动行动之间的互补,以便于妇女开辟收入来源。

十二 . 2 进入媒体和文化空间

411 .妇女参加公共生活的另一标志是妇女逐渐进入媒体空间及文化和体育世界。

412 .文化发展研究和文献中心 1989-90 年对突尼斯文化活动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妇女正融入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形形色色的休闲娱乐活动。在政府部门大力鼓励家庭休闲娱乐的影响下,这一趋势正不断加强。

413 .在视听媒体,特别是以青年为对象的媒体,大多数主持人和采访记者都是青年女子(占 60% ),这对树立妇女的新样板,作出了尤其重大的贡献。不但主要电视新闻都由女播音员播发,而且制作主任这个被公认为责任重大的的职位也由一些妇女担任。同样,许多体育节目也由女记者担任讲解,使妇女在公共媒体中的比例显著提高。

414 .突尼斯记者协会( AJT )已两度由妇女担任主席。

415 .从另一项指标也可看出妇女在视听空间所占的重要地位:在有关视听制作的所有职业门类中,包括工程师、信息师、技师、记者、制作人、编导、摄影师等等,妇女无不占有一席之地。

416 .妇女在文化界逐渐显露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女画家的画展已屡见不鲜,女工匠在复兴文化遗产和传统艺术中作出杰出贡献,才华横溢的女演员及电影女制片人的崛起,是新一代妇女诞生的鲜明征兆,她们不再满足于充当文化的消费者,而且要对当今的突尼斯文化打上自己的烙印(见第 833 段及随后各段)。

417 .随着妇女创作的日渐增加,随着妇女参加公共生活的规模不断扩大和日益引人注目,突尼斯已设置多个奖项,奖励新出现的妇女人才。其中,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自 1995 年起颁发的佐贝达·倍希尔奖,奖励当年的妇女最佳文学作品(阿拉伯语和法语)及最佳科学著作。“伽太基环球”公司颁发的“迪东金奖”,自 1998 年以来,奖励在文化领域和社会行动中的妇女最佳创造。

418 .经妇女与家庭全国委员会下属的妇女媒体形象监测委员会提出建议,根据 1999 年 5 月 17 日政府令,设立了反映妇女平衡形象的最佳媒体作品“塔哈尔·哈达德奖”。

419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以妇女为对象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对丰富妇女的文化生活和公共生活作出贡献:

–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1997 年以“妇女、妇女权利与现代”为题,举办一次阿拉伯地区研讨会,对立法在提高妇女地位所起的作用及妇女在文化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以“通过妇女文学作品看文化对话”为题,在“地区文化都城突尼斯”全国规划的框架内举办的国际研讨班( 1997 年 8 月),通过阿拉伯文学与地中海文学的比较,围绕妇女创作问题及其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问题,开展了学术交流。

– 1997 年,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与文化部合作举办了题为“历代妇女”的埃尔阿布台利亚全国展览会,首次显示出妇女在布匿时代和穆斯林时代公共生活中所占的地位。

– 1997 年与高等教育部共同举办“妇女与科技”研讨会,使人们进一步了解妇女在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中的地位。研讨会结束后,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推动下, 1998 年成立了“妇女与科学”协会。

前景

420 .妇女的杰出才能和忠诚表现有助于观念更新。

421 .妇女各方面创造活动的空前发展近年来已得到政府机关和整个民间社会的承认。

422 .鉴于特别有利的政治背景,妇女参加经济发展和各种形式的文化和艺术创造,近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423 .在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发展社团活动及改变思想观念等方面,第九个发展计划目标的实现必将为妇女融入政治生活及全国性的文化活动和社团活动开辟崭新前景。

8 条: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和参加工作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一、外交人员中的妇女

424 .《突尼斯公职人员条例》不包含对妇女的任何歧视。女子能与男子一样作为外交人员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并在双边和多边合作的框架内,以专家身份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425 .妇女在外交部整个外交人员中的比例已从 1993 年的 9.1% 提高到 1999 年的 14.35% 。

二、突尼斯与联合国

426 .突尼斯对联合国的所有活动,特别对有关确认妇女权利的进程,都给予特殊的重视。

427 .突尼斯的政策选择使突尼斯在某些活动中发挥了先锋作用,而这些活动已被国际机构确认为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极好途径,不论是优先重视以人为本的发展,优先重视妇女在促进发展中所起的主人翁作用,或者是开创性别计划评估的国家政策。

428 .突尼斯鼓励妇女广泛参与联合国开展的各项工作,特别表现为突尼斯妇女人才在国际机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非政府区域机构中的存在明显增加。

429 .妇女参与的另一表现是突尼斯 1994 年首次当选为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委员,任期 3 年。突尼斯以委员会成员资格参加了第 37 、 38 、 39 、 40 届委员会会议。

430 .突尼斯积极参加了 1995 年 9 月 4 日至 15 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派出了将近 120 人的代表团,并通过举办若干区域会议,参与了这次大会的筹备进程:

* 为筹备达卡第五次妇女问题会议召开了非洲专家小组会议。小组会议在非洲统一组织第 30 届首脑会议后不久,于 1994 年 7 月 27 日至 29 日举行,会议拟定了非洲行动纲要草案,提交达卡区域筹备会议通过。来自非洲各国的 30 多名专家参加了会议的工作,其中有 3 位部长(乌干达、中非共和国和马里),以及代表非洲统一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粮农组织、非洲开发银行和妇女发展基金的 10 多位专家。

*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为筹备 1994 年在多伦多举行的教科文组织国际科学讨论会,组织了“妇女与媒体:获得发言权和决策权”阿拉伯-非洲研讨会,研讨会上发表的报告后来供起草《北京行动纲要》作参考。

*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UNFT ) 1995 年 1 月举办了“妇女与法制”问题阿拉伯研讨会。

* 阿拉伯劳工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举办了“阿拉伯妇女与劳动立法”问题阿拉伯研讨会( 1995 年 4 月)。

* ISIS MED-CAMPUS 组织与突尼斯第 1 大学举办了以“妇女劳动:崭新的理论研究和方法论研究”为题的地中海学术会议。

* 全国女企业主公会( CNFCE )举办了有来自五大洲 60 多位女企业主参加的国际女企业主委员会会议。

* 妇女研究、文献于信息中心配合瓦伦西亚·德拉多纳研究所(西班牙)、罗马意大利-非洲研究所、马赛地中海妇女论坛及希腊地中海妇女境遇研究中心,于 1995 年 6 月 2 日至 4 日举办了“地中海妇女论坛”。由地中海沿岸国家 100 多位妇女领袖参加的这次会面,通过了一项政治宣言,后来于 1995 年提交北京非政府组织论坛讨论。

431 .突尼斯还参加了有关编制本国报告方法的几个非洲学术会议,参加了 1995 年 6 月和 7 月分别在贝鲁特和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协调阿拉伯和非洲集团内部立场的会议,以及 1995 年在纽约举行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

432 .突尼斯推行提高妇女地位的新政策所取得的经验,不论在部门政策方面或在行动机制方面,都为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确认的关于在分析、计划和评估部门战略和具体政策中系统实施性别研究法的主题政策构思作出了贡献。

突尼斯参加了在《北京宣言》后续行动框架内举办的一系列区域会议和国际会议,特别是非洲经济委员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会议,阿拉伯联盟或区域非政府组织的会议,以及非洲、阿拉伯世界或地中海地区的会议。

433 .突尼斯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的第 39 和第 40 届会议,并在每届会议担任委员会副主席。

434 .突尼斯还派妇女干部出席了其他国际活动,例如:

* 世界人口与发展会议(开罗, 1994 年);

* 妇女地位委员会第 38 届会议(纽约, 1995 年 3-4 月);

*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哥本哈根, 1995 年);

* 第五次非洲地区妇女问题会议(达卡, 1994 年 11 月);

* 突尼斯当选这次会议的副主席及非洲妇女行动纲要起草小组组长;

* 北京会议阿拉伯区域筹备会议(安曼, 1994 年 10 月);

* 由华盛敦国际战略研究所举办的妇女国际论坛(斯德哥尔摩, 1996 年 5 月)。

三、突尼斯的地区作用

435 .突尼斯于 1996 年当选为妇女融入发展进程非洲协调委员会“ CRAC ”主席,任期 3 年。 1999 年,该委员会改组成“妇女与发展”非洲委员会,突尼斯不再担任这一领导职务。

436 .此外, 1998 年 11 月,突尼斯当选为负责筹备第六次非洲妇女会议的技术委员会主任,该会议的第 1 次会议于 1999 年 1 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第 2 次于 1999 年 6 月在突尼斯城举行。

437 .配合联合国副秘书长在《北京宣言》后续行动范围内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突尼斯于 1998 年 9 月末承办了关于“妇女与发展”问题联合国专家小组的会议。

438 .值得提到的还有,突尼斯自 1994 年以来始终是阿拉伯妇女研究和培训中心( CAWTAR )的所在地。

网络设置

439 . 1998 年编写了两本工具书,向有关非政府组织广为散发,帮助这些组织更好进入区域网和国际网。

– 《国际、区域和国家组织结构名录》。这一文件供妇女和家庭政策的参与者使用,向他们提供在国际、区域和国家三级促进妇女和家庭进程的有关信息,逐一介绍从事妇女工作的各种组织机构。

– 另一本工具书供有关妇女和家庭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使用,以便它们进入国际和非洲的网络。其目的是要让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志愿人员了解在多边合作和国际网络范围内制定妇女和家庭政策的国际机制和网络设置。

四、突尼斯对促进南南合作的贡献

440 . 1995 年, 10 个创始国代表在哈瓦那举行首次会议,突尼斯当选为“南南创举:在人口和发展问题上结成伙伴”的政府间联盟的理事会主席。参加这个新联盟的国家以推行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生殖保健战略而得到国际公认。伙伴国的任务是要帮助发展中国家,通过制定合作项目和加强南南交流,实施 1994 年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行动纲领。

441 .从此,突尼斯为在地区和国际发展和促进这一联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442 .除向提供资金的北方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串联活动外,突尼斯自 1996 年以来,在南南伙伴合作的框架内设置了两个重要的交流网,并制定了与西非法语国家的合作计划。一个是与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共同成立的性传染病和不育症研究网,另一个是马格勒布国家和西非法语国家之间在生殖保健服务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网。

443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被人口活动基金推选为在南南合作框架内开展性别分析和性别研究的进修中心,接着,从 1996 年末起,举办了一系列国际轮训班。来自 22 个国家的 90 名非洲妇女干部已接受了前两期轮训。

444 . 1997 年 10 月 27 日,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与教科文组织合作创办了“妇女境遇国际讲座”,这也表明了突尼斯为提高妇女地位,和为传授有关方法和知识,促进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的决心。

五、突尼斯妇女在国际机构中人才辈出

445 . 1990 年代,许多突尼斯妇女在地区机构或国际机构中当选或接受任命,参加这些机构的工作。例如, 3 位突尼斯妇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任公务员。这就反映出在提高妇女地位问题上突尼斯的政策活力。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ECOSOC )

446 . 3 个“妇女与家庭”非政府组织获得了经社理事会咨询成员的资格:突尼斯母亲协会于 1997 年,突尼斯家庭和妇女组织( OTEF )和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UNFT )于 1998 年,“突尼斯 21 世纪”妇女协会于 1999 年。

447 .突尼斯不久前在纽约由经社理事会再次选为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委员,任期 4 年( 1998-2001 )。在 1998 年会议期间,突尼斯当选为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主任,任期 2 年( 1998-1999 )。

妇女地位委员会 ( CSW )

448 .突尼斯在 1994 年至 1997 年期间当选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会第 38 、 39 和 40 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CEDAW )

449 .一名突尼斯妇女自 1990 年以来担任该委员会专家组成员。

非洲经济委员会 ( CEA )

450 . 1997 年,两名突尼斯妇女由非洲经济委员会指定,分别担任信息开发部主任及促进人权和妇女合法权利区域顾问。

非洲经济委员会下属的“妇女与发展”委员会

451 .该委员会自 1996 年成立以来始终由一名突尼斯妇女任主任。委员会的任务是确定《非洲行动纲领》的实施和评估进程,每 3 年举办一次非洲妇女会议。另一名突尼斯妇女以专家身份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

联合国各专门机构

452 .自 1997 年起,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是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INSTRAW )的董事会成员,任期 3 年。

一名突尼斯妇女担任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UNIFEM )顾问。

与联合国有关的国际组织

教科文组织 ( UNESCO )

453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 IIPE )董事会董事。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负责非洲妇女问题的主要顾问。

世界卫生组织 ( OMS )

454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世界卫生组织生殖保健顾问。

国际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会议 ( CONGO , 瑞士

455 .突尼斯母亲协会( ATM )具有经社理事会咨询成员的资格,是非政府组织会议的成员。

社会党妇女国际 ( ISF )

突尼斯是社会党妇女国际的成员,一名突尼斯妇女任社会党国际副主席。

国际妇女理事会 ( CIF )

4 名突尼斯妇女分别担任以下职务:

– 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 法律和公约实施委员会主任;

– 音乐委员会主任;

– 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

教科文组织俱乐部和中心协会世界联合会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阿拉伯地区副主任

司法界妇女国际联合会 ( FIFCJ )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下属的女法学家联盟主席自 1998 年以来任联合会执行局成员。

国际家庭组织 ( OIF ) 其前身是国际家庭组织联合会 ( UIOF )

3 名突尼斯妇女在其中任职:

– 国际家庭组织领导委员会委员;

– “乡村妇女”国际委员会主任;

– “青年”委员会副主任。

国际家长教育联合会 ( FIEP , 加拿大 )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国际家长教育联合会董事会董事

保护儿童国际协会 ( DEI ) 执行委员会

一名突尼斯女法学家任执行委员会委员。

国际环境理事会

一名突尼斯女法学家任理事会地区主任。

国际计划生育联盟 ( UIPF )

2 名突尼斯妇女分别任中央理事会理事和阿拉伯世界妇女地区委员会委员

法语国家记者及出版国际联盟 ( UIJPLF )

一名突尼斯女记者是该联盟的成员。

人权机构研究论坛

一名突尼斯妇女是论坛执行局成员。

非洲妇女研究和发展协会 ( AFARD )

突尼斯妇女研究与发展协会主席是非洲妇女研究和发展协会副主席。

非洲科学院 ( AAS )

一名突尼斯妇女代表北部非洲任非洲科学院理事会理事。

世界女企业主委员会

突尼斯女企业主公会主席 1997 年当选该委员会派驻非洲经济委员会的代表,后于 1998 年 6 月当选世界女企业主委员会主席。

政府间非政府组织

各国议会联盟 ( UIP )

456 .一名突尼斯女议员任各国议会联盟女议员协调委员会主任。

伙伴、人口与发展政府间国际同盟

全国家庭和人口署总干事 1996-1998 年间任该同盟主席兼人口与发展南南伙伴规划负责人, 1999 年后任该同盟名誉主席。

区域非政府组织

马格勒布

457 .突尼斯通过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UNFT )和“可持续发展妇女行动”协会( AFDD ),是马格勒布妇女协会联盟( UAMF )的成员。

阿拉伯世界

458 .突尼斯自 1993 年以来是阿拉伯妇女研究和培训中心( CAWTAR )的所在地。该中心自创始以来始终由一位突尼斯妇女任主任。

–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主席是 阿拉伯妇女总同盟 的副主席。

– 一名突尼斯妇女于 1998 年当选 阿拉伯家庭组织 ( OAF )秘书长,该组织总部设在突尼斯城。

非洲

459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 非洲妇女发展和传播网 ( FEMNET )北部非洲副主席。

地中海

460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 地中海女记者网 ( RFJM )副主任。

一名突尼斯妇女任 地中海地区妇女协会 ( AWMR )指导局成员。

一名突尼斯妇女(突尼斯母亲协会)是 地中海世界母亲运动 ( MMM MED )的成员。

461 .通过突尼斯妇女团体的多次获奖,可以看出她们的活力,如突尼斯全国妇女协会 1994 年获得的教科文组织颁发的扫盲奖,突尼斯母亲协会 1997 年因其推进乡村妇女行动而获得的国际家庭组织联合会成立 50 周年纪念奖。

六、提高妇女地位,双边合作的组成部分

462 .在促进妇女和家庭方面,突尼斯与一些兄弟国家和友好国家,特别是印度尼西亚、马里、塞内加尔、巴勒斯坦、毛里塔尼亚、加拿大(魁北克)、挪威、埃及、摩洛哥、德国、瑞典、卢森堡及欧洲联盟,签定了一系列双边公约或合作项目。

463 . 1997 年 5 月 27 日,应欧洲理事会的邀请,突尼斯参加了在斯特拉斯堡欧洲宫举行的一次研讨会,议题是“突尼斯妇女面对演变中的国内形势和欧洲形势”。

当天的研讨会既标志着欧洲对突尼斯妇女成就的敬仰,也标志着突尼斯妇女呼吁欧洲更加积极投入建设地中海-欧洲的区域团结及反对威胁妇女基本权利的教旨主义的斗争。

464 .促进妇女和家庭是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与德国技术合作署( GTZ )之间的一个合作项目,其目标是针对突尼斯家庭,实施在家庭中提倡尊重人权的传播战略。

根据德国技术合作署与职业培训和就业部达成的合作协议,已对乡村女青年培训中心进行了改组。

465 .通过与瑞典达成的债务整理双边协议,把筹措到的资金用于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的促进乡村妇女的若干项目。

466 .突尼斯与瑞典还在欧洲-伊斯兰规划和突尼斯-瑞典双边合作的框架内,通过组织妇女问题报告会,启动文化交流进程,首场报告会 1998 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题目是“面对社会文化变革和政治变革的男子、女子和姑娘”。第二场定于 1999 年在突尼斯城举行。

467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自 1992 年成立以来,在设置信息数据库及制定有关部门妇女地位问题的传播、研究及行动计划等方面,曾得到加拿大团结和发展组织的技术支持和经费资助, 1994 年签署的一个类似项目,已使一些妇女干部通过培训,学会了计划构思和计划运行的方法。

468 . 1998 年与魁北克签署了 5 年期合作项目( 1998-2002 ),重点是保护妇女权利和接纳妇女参加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

469 .从 1998 年起,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利用与国际发展合作局达成的合作项目,对中心的工作人员就项目管理问题进行了培训,并为两项研究行动提供经费,一项关于妇女手工业者,另一项关于女农业经营者。

470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利用突尼斯-卢森堡合作项目的一笔赠款,成立了“ 8 月 13 日空间”组织和改组了培训中心。

前景

471 .近年来,突尼斯妇女无论出席国际和区域的论坛,或参与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的会议,都取得了令人注目的进展。随着突尼斯领导地位的不断提高,突尼斯妇女必将能够在国际和区域机构中占有更多的席位。

9 条:国籍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手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72 .突尼斯《国籍法》规定,应尊重已婚妇女的法律人格,不撤消与外国人结婚的突尼斯妇女的国籍,在允许外国妻子自由选择突尼斯国籍的同时,不撤消突尼斯男子的国籍。

473 .突尼斯法律在其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

1. 根据 1963 年 2 月 26 日政府法令对《国籍法》所作的修改,妇女获得了将国籍传给其子女的权利,《国籍法》第 6 条规定:

“如下情况可成为突尼斯人:

父亲为突尼斯人;

如生父情况不明,或系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母亲为突尼斯人;

如母亲为突尼斯人,父亲为外国人,则生于突尼斯”。

按照以上规定,妇女固然有权将国籍传给其子女,但与父亲的情形相反,这些权利依旧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2. 1993 年 6 月 23 日第 93-62 号法令对《国籍法》的某些条款又作了修改,为加强和补充妇女的权利,新第 12 条规定: “突尼斯籍母亲和外籍父亲在外国生的子女,可成为突尼斯人,但需在达到成年年龄前一年申请这一资格。不过,申请人在年满 19 岁前,可从母亲和父亲联合申请之日起,成为突尼斯人” 。

474 .由此,在国籍问题上,突尼斯朝着男女权利平等的方向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475 .与外国人结婚的突尼斯妇女从此可把国籍传给其在外国生下的子女(父亲情况不明):子女在达到成年前一年提出申请,亲自表达这一愿望( 1964 年修改第 6 条);

子女出生后,父母双方立即提出申请( 1993 年修改第 12 条)。

476 .在国籍问题上强化妇女的权利,通过修改《宪法》再次得到确认。 1997 年 10 月 27 日的法令对《宪法》所作的修改,奠定了父系和母系的一律平等,承认所有突尼斯人,无论其突尼斯国籍来自父亲或母亲,都不受歧视,有权竞选议员。

第 10 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477 .教育在突尼斯始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优先地位,教育经费经常占国家年财政预算四分之一以上。

478 .近十年间,无论就学生人数而言,或者从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干部培训来看,教育系统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479 .赋予国家适当的、免费的和没有歧视的教育制度,始终是突尼斯的一个基本选择。

一、学前教育

480 .学前教育在两类机构中进行:托儿所和幼儿园。

一 . 1 托儿所

481 .托儿所接收 2-3 岁的儿童,目前有 77 家,入托儿童 1 224 名,其中 314 名的年龄在 2 个月到 1 岁之间。

482 .高等幼教干部学院已为托儿所的幼教干部举办了多期培训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实践知识)。

一 . 2 幼儿园

483 .幼儿园接收 3-6 岁的儿童, 1997 年共有 1 200 家,入园儿童 72 316 名,而在 1991 年,幼儿园仅有 692 家,入园儿童 45 200 名。

年度

1991

1995

1997

幼儿园数量

692

1042

1200

儿童人数

45200

64490

72316

资料来源:青年儿童部。

484 .幼儿园数量的增加是实施支持、保护和发展儿童事业全国行动计划( 1992-2001 )的结果,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和数量。

485 .为了发展幼儿教育机构,已与 3 个从事儿童工作的全国性组织签署了框架协议,帮助这些组织在乡村地区和人口密集地区创办幼儿园。

486 .发展学前教育已被写进《鼓励投资法》,规定给予私人投资者一定优惠,以鼓励他们开设幼儿园。

487 .继 1996-97 年研究行动之后,实施了对学前教育中无学历人员的培训战略。这些无学历人员绝大多数是幼儿园的辅导员。研究行动的成果(教具模型、视听资料和文字资料)将供 1998-2001 年开办的速成培训班使用。

488 .为提高幼儿园的师资素质,已制定了幼儿园辅导员进修大纲。

二、教育制度的演变

489 .为适应国家的新现实和跟上世界教育变革的潮流,突尼斯教育制度已成为深入改革的对象( 1991 年 7 月 29 日法令)。在这个背景下,鉴于世界发生的科技进步,突尼斯已就今后如何办学的问题进行思考,并在全国征求意见,研究应采取什么调整措施,使 21 世纪的学校能确保其毕业生融入变革中的世界,这种变革的突出表现是层出不穷的新发现和日新月异的变化。

490 .突尼斯教学体制可分二级:

– 基础教育;

– 中等教育。

491 .基础教育( 6-16 岁)是整个教育和培训体系全面改革的基石,其目的是要让学生达到必不可少的基础教育水平,为他们日后接受普通教育、技术教育或职业教育作好准备,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便利,同时要防止过早出现辍学现象。

492 .基础教育学制为 9 年,于 1989 年启动。基础教育是免费的义务教育,年龄从 6 岁到 16 岁的所有儿童均得接受这一教育。教学分为互为补充的两个阶段。

493 .第一阶段为期 6 年,根据儿童的个性发展进行全面教育,旨在把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层面,即思考和行动,联系起来。因此,在这个阶段,要努力使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发展自己的才能,在灌输本国文化的同时,启发学生的思考能力、动手能力和技术能力。

494 .第二阶段为期 3 年,旨在巩固学生在第一阶段学到的知识,并通过不同学科进行全面教育,提高学生的知识才能和实际才能,使他们能够继续升学或作为有责任心的公民投入职业生涯。

495 .从 1997-98 年起,九年制基础教育的学生通过全国考试进入中学学习。从 1998-99 年起,中等教育学制定为 4 年,包括 2 年公共课程,升到六年级的学生接着再分科学习 2 年,共分 5 科:文科、理科、数学、工科、经济管理。专科学习结束后,即举行中学会考。

496 .新学制从 1991-92 年开学时开始实施。旧学制原定从三年级末开始的分科,被推迟到新学制下的五年级末,即中学二年级末。

497 .中等教育的目的在于为学生的专业学习打基础,发展学生的灵敏反应,培养他们的技能和能力,使他们适应知识的演变,具有求知、自学和创新的兴趣。

498 .中等教育实行免费教育。此外,一些学生可获得国家的奖学金,享受免费食宿待遇。 1997-98 年度,在 69 836 名奖学金生中,女生有 31 777 名,占 45.5% (其中 29.5% 来自坚杜拜、凯鲁万、卡塞林和西迪布宰德四个乡村地区)。

499 . 1996-97 年度已有中学 829 所,比 1992-93 年度增加 204 所。在这些中学中,有 6 所重点中学,分别设在艾尔亚奈、卡夫、加夫萨、斯法克斯和突尼斯城。 1992 年开始创设中专,中专的数量 1996-97 年度已达 89 所。

二 . 1 统计指标

二 . 1.1 就读女生数量演变

a) 学生人数:

500 .从各级学校学生人数的变化可以看出,女生和男生的差距正迅速缩小,逐渐趋向平衡。

501 .从 1992-93 年度到 1997-98 年度,小学女生人数的增长率比男生要快得多,从而有助于逐渐缩小两性之间的差距。

基础教育第一阶段学生人数演变

学年

学生人数

演变指数

男生

女生

合计

男生

女生

合计

女生百分比

1992-93

768031

664081

1432112

100

100

100

46.4

1993-94

783600

683811

1467411

102

103

102.5

46.6

1994-95

782923

689921

1472844

101.9

103.9

102.8

46.8

1995-96

772503

687598

1460101

100.5

103.5

102

47.1

1996-97

759930

681213

1441143

98.9

102.6

100.6

47.3

1997-98

759084

681395

1440479

98.8

102.6

100.6

47.3

1998-99

754076

678820

1432896

98,1

102,2

100,1

47.4

资料来源:教育部 。

502 .上表开列的数字表明,从 1992-93 年度到 1998-99 年度,入学女生的人数有明显的增加。女生的指数在上升,男生的指数在下降,分别从 100 转变为 102.2 和 98.1 ,而同期女生的比例只增长了 1% ,即从 46.4% 上升到 47.4% ,这就证实男女生的比例趋向平衡( 1995 年突尼斯人口中的男性比例为 102.14% )。

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中等教育学生人数演变

学年

学生人数

演变指数

男生

女生

合计

男生

女生

合计

女生百分比

1992-93

299499

267882

567381

100

100

100

47.2

1993-94

315927

290008

605935

105.5

108.3

106.8

47.9

1994-95

342167

320055

662222

114.2

119.5

116.7

48.3

1995-96

371869

354057

725926

124.2

132.2

127.9

48.8

1996-97

399333

390287

789620

133.3

145.7

139.2

49.4

1997-98

414963

418409

833372

138.6

156.2

146.9

50.2

1998-99

431797

443017

874814

144.2

165.4

154.1

50.6

资料来源:教育部 。

503 .至于中等教育,女生指数的变化比男生更大,分别从 1992-93 年度的 100 达到 1998-99 年度的 165.4 和 144.2 ,而同期女生的比例则从 47.2% 上升到 50.6% ,自 1997-98 年度起,女生人数超过了男生。

504 .以上分析足以证明男女两性入学水平的差距正渐趋缩小,而且在乡村人口居多的地区变化更加迅速,卡塞林和西迪布宰德的演变指数分别为 131.1 和 136.5 ,而突尼斯城则为 121.1 (从 1994-95 年度到 1997-98 年度)。

505 .性别差距和地区差距的缩小是在投资、基础教学设施、入学制度、教学组织以及扶贫帮困和政策下放等战线上,实行全面配合、协同作战的结果。

城乡入学女生状况

(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中学教育)

地区

1994-95

1998-99

演变指数

学生人数

女生人数

女生

百分比

学生人数

女生人数

女生

百分比

1994-95

1998-99

突尼斯市

72681

38022

52.31

89939

47570

52.9

125.1

卡塞林

25936

10970

42.29

34602

15677

45.3

142.9

西迪布宰德

28908

12084

41.80

37941

17536

46.2

145.1

总计

662222

320055

48.33

874814

443017

50.6

138.4

资料来源:教育部 。

b ) 入学率

506 .下图表明,由于女生入学率的变化更加迅速, 6 岁儿童的男女比例完全相同,而在 6-12 岁的年龄段,女生入学率却有重大进展,两性的差距已从 1992-93 年度的 6.8 个百分点减少到 1998-99 年度的 1 个百分点。

6 岁儿童入学率演变

男生

女生

合计

1992-93

96.6

93.3

95.0

1993-94

97.7

94.5

96.1

1994-95

99.1

96.9

98.0

1995-96

99.1

98.9

99.0

1996-97

99.1

99.0

99.1

1997-98

99.0

99.0

99.0

1998-99

99.1

99.1

99.1

资料来源:教育部 。

6-12 岁儿童入学率演变

男生

女生

合计

1992-93

92.0

85.2

88.7

1993-94

94.1

87.0

90.6

1994-95

94.5

87.4

91.0

1995-96

94.4

89.4

92.0

1996-97

93.7

90.8

92.3

1997-98

93.0

91.5

92.3

1998-99

92.8

91.8

92.3

资料来源:教育部 。

二. 1.2 女生学业成果的改善

507 .从下表可以看出,在基础教育阶段,男女生的升级比例几乎相同,但女生始终居领先地位,因为女生的升级率总比男生高 1 至 4 个百分点,甚至高 6 个百分点。

a) 基础教育第一阶段:

男女生升级比例

年度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五年级

六年级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1992-93

84.4

85.8

82.2

84.7

76.9

81.1

78.4

82.9

72.9

77.5

53.0

57.2

1993-94

84.4

85.9

83.5

86.4

79.1

83.9

80.5

84.9

76.9

80.8

57.9

60.9

1994-95

84.3

86.2

83.3

86.1

79.3

84.0

80.0

85.2

74.9

79.9

57.3

60.6

1995-96

85.0

86.8

83.8

86.5

80.6

85.1

80.8

85.6

75.9

79.9

61.7

65.2

1996-97

83.7

85.7

81.4

85.4

77.0

83.2

77.4

83.5

70.5

77.1

59.1

63.9

1997-98

84.1

86.4

82.8

86.,2

78.8

84.2

80.2

84.9

73.8

79.3

60.0

63.7

资料来源:教育部。

508 .读完六年级的学生在地区一级举行升学考试, 1997-98 年度的女生合格率为 63.7% ,男生为 60% 。

509 .随着基础教育的演变,升学率也逐渐朝着有利于女生的方向发生变化。

基础教育六年级合格率

男生

女生

合计

1993 年 6 月

54.1

58.2

56.0

1994 年 6 月

58.7

61.7

60.1

1995 年 6 月

58.1

61.4

59.7

1996 年 6 月

62.2

65.8

64.0

1997 年 6 月

59.9

64.6

62.1

1998 年 6 月

61.0

64.6

62.7

资料来源:教育部 。

510 .通过 1989 年的教育改革,女生享受到与男生同等的求学机会,女生继续最大限度地得益于向她们展示的可能性,其学业成绩的合格率也比男生更好。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基础教育六年级,女生的合格率明显高于男生。

511 .到基础教育的第 9 年,女生继续保持优势, 1998 年 6 月,女生基础教育毕业合格率为 68.8% ,男生为 66.8% 。

b) 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中等教育

512 .在中等教育各年级,女生升级率仍高于男生。

男女生升级百分比(中学)

91/92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97/98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一年级

76.5

84.5

71.3

80.5

72.7

81.2

73.1

82.4

67.0

77.4

63.1

75.4

62.1

75.0

二年级

75.6

84.5

79.0

86.6

77.4

85.3

77.1

85.3

75.4

84.5

59.5

73.3

59.3

71.8

三年级

68.2

72.1

71.1

76.5

73.8

79.8

82.2

87.6

78.7

85.1

83.7

89.9

67.2

69.2

四年级

72.1

75.2

71.7

75.2

73.4

75.7

73.3

76.8

67.1

72.3

66.2

72.2

64.3

70.1

五年级

79.1

86.1

70.5

69.3

66.3

65.5

64.4

64.1

62.7

63.9

62.9

63.9

63.3

66.2

六年级

73.5

82.6

75.2

85.2

74.5

83.8

74.4

83.3

74.1

84.4

75.1

83.6

74.3

84.1

七年级

45.3

40.2

45.0

37.5

42.7

38.1

45.1

39.1

42.6

38.4

49.9

44.2

49.8

48.9

资料来源:教育部 。

1994-1999 年中学毕业会考录取百分比

1994 年 6 月

1995 年 6 月

1996 年 6 月

1997 年 6 月

1998 年 6 月

1999 年 6 月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文科

41.3

36.9

38.1

33.2

38.5

41.3

36.9

38.1

33.2

38.5

56.3

58.0

数学

66.7

68.8

56.9

61.4

58.2

66.7

68.8

56.9

61.4

58.2

66.6

68.3

理科

36.5

37.5

50.7

51.8

40.8

36.5

37.5

50.7

51.8

40.8

54.6

57.3

数学

48.0

24.3

74.0

66.1

-

48.0

24.3

74.0

66.1

-

-

-

工科

-

-

39.5

26.2

42.7

-

-

39.5

26.2

42.7

60.4

55.1

经济管理

-

-

28.8

26.8

32.7

-

-

28.8

26.8

32.7

58.2

59.6

合计

43.1

38.3

45.5

39.7

43.3

43.1

38.3

45.5

39.7

43.3

59.8

59.3

资料来源:教育部 。

513 .从 1993 年 6 月到 1998 年 6 月中学毕业会考的录取率来看,女生录取率低于男生,但差距正逐渐缩小,从 1993 年的 7.3 , 1996 年的 4.3 ,减少到 1998 年的 1 个百分点; 1998 年,女生录取率为 49.1% ,男生为 50.1% 。

514 .然而,在数学和理科,女生合格率最高;在 1998 年 6 月中学毕业会考中,女生的数学合格率为 65% ,男生为 62% 。在工科和经济管理方面,女生合格率逐年有所上升。女生工科合格率已从 1995 年 6 月的 26.2% 提高到 1998 年 6 月的 37.5% ,经济管理则从 26.8% 提高到 28.7% 。

515 .至于吸收优秀学生和培养未来精英的重点中学,在其全国入学会考中,人们可以看到,女生的成绩也好过男生。 1997 年 6 月,女生录取率占 62.8% ,男生占 37.2% 。这一倾向在 1998 年和 1999 年保持不变。在中学文科、理科和经济管理的毕业会考中,女生成绩也高居榜首。

二 . 2 新选科制度

516 .随着男女生入学比例趋向总体平衡,人们逐渐关心男女生选科比例的平衡。教育系统允许学生自由选科,不加任何歧视。有关的法规文件无不强调男女平等,并予以鼓励。

517 .为在选科指导方面促进男女机会均等,教育部在 1995-96 年度成立了选科指导小组,其任务之一正是要启发女生的自信心,帮助她们选择未来道路,从而使她们进一步认识到,攻读理工科对她们可能有前途。

518 .政府已采取措施,动员女生选学理科和工科,并为此在媒体进行宣传。

519 .这些新措施促使女生纷纷转而选择理工科和经济管理,导致攻读文科的女生人数相对减少。

中学选科百分率演变

1994/1995

1996/1997

1998/1999

男生

女生

平均

男生

女生

平均

男生

女生

平均

文科

18.3

43.8

30.8

16.7

41.0

29.2

16.1

37.3

27.5

数学

24.6

12.0

18.3

28.1

14.1

20.9

28.2

15.8

21.5

理科

21.4

22.6

22.0

20.7

25.0

23.0

19.3

24.8

22.2

工科

20.9

4.3

12.8

20.9

4.5

12.4

22.6

4.5

12.9

经济管理

14.8

17.3

16.1

13.6

15.4

14.5

13.7

17.6

15.8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教育部 。

520 .在看了上表的数字后,人们能够注意到,女生的选科方向正逐渐倒向理工科一边。

521 .确实,选学文科的女生比例已从 1994-95 年度的 43.8% ,减到 1998-99 年度的 37.3% ,选学数学的女生比例同期已从 12% 增加到 15.8% ,理科女生从 22.6% 增加到 24.8% 。然而,工科的比例变化不大(从 1994-95 年度的 4.3% 到 1998-99 年度的 4.5% )。

522 .值得指出的是,选学经济管理的女生比例却高于男生(女生为 17.6% ,男生为 13.7% )。

523 .文科依旧以接纳农村女生居多,以 1998-99 学年为例,在卡塞林省,女生比例为 52.2% ;在凯鲁万省,比例为 44.1% ,而全国的平均比例是 37.3% 。

524 . 1997 年 12 月,教育部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采取相应行动,确保选科指导措施的正确实施,女生的学科分布可望有所改善。

二 . 3 反对辍学

525 .为回答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突尼斯 1995 年第一期和第二期报告后提出的建议,这里提供的信息可以显示,青少年女子辍学现象已有所减少。

526 .从以下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无论在小学、中学和大学,青少年女子辍学现象继续呈下降趋势。

二 . 3.1 基础教育第一阶段

男女生辍学率(基础教育第一阶段)

学年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五年级

六年级

合计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1992/93

0.9

1.2

0.7

1.1

2.4

2.7

3.4

3.1

6.2

5.5

18.2

14.9

4.9

4.4

1993/94

1.1

1.4

0.6

0.8

2.3

2.0

3.1

2.7

5.2

4.8

17.8

15.5

4.8

4.3

1994/95

0.9

1.1

0.5

0.8

2.0

2.0

2.9

2.2

5.0

4.3

17.4

13.9

4.7

4.0

1995/96

1.4

1.4

0.8

1.2

2.3

1.9

3.6

2.8

5.8

4.7

15.0

12.2

4.9

4.1

1996/97

1.2

1.4

0.8

1.0

2.2

1.9

3.4

2.7

5.1

4.2

8.3

7.0

3.5

3.1

1997/98

1.1

1.0

0.8

1.0

2.4

1.9

3.1

2.7

5.0

3.9

9.2

7.8

3.7

3.2

资料来源:教育部 。

527 . 1992-93 年以来,在基础教育第一阶段,女童辍学率明显下降。在教育改革前,女童辍学率较高( 1979-80 年度为 7,5% ) , 1992-93 年度降到 4.4%, 1997-98 年度更降到 3.2% 。在此期间,男童辍学率虽有所下降,但仍略高于女童。

二 . 3.2 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中学教育

男女生年度辍学率(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中学教育)

98/99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97/98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一年级

6.5

4.2

9.1

5.3

7.7

5.0

7.7

5.2

9.1

5.5

10.4

6.5

10.4

6.5

二年级

7.2

4.0

6.9

4.0

8.4

4.9

8.6

5.0

12.0

6.7

13.0

7.6

13.0

7.6

三年级

12.0

9.0

9.8

6.6

6.6

4.2

8.6

5.6

7.2

4.1

10.8

8.7

10.8

8.7

四年级

12.7

9.1

12.1

9.5

10.9

8.3

13.3

8.8

15.2

10.2

14.7

10.9

14.7

10.9

五年级

10.7

9.9

14.2

13.6

16.2

16.0

15.3

14.2

14.9

13.3

13.6

12.2

13.6

12.2

六年级

15.9

7.7

12.0

5.6

10.0

5.4

11.1

5.5

9.4

5.2

7.4

3.6

7.4

3.6

七年级

19.7

22.0

17.0

17.6

14.8

17.8

19.8

19.1

17.7

17.2

10.0

10.5

10.0

10.5

合计

10.5

8.1

10.5

8.0

9.7

7.7

10.9

8.1

11.5

8.2

11.7

8.5

11.7

8.5

资料来源:教育部 。

528 .在中等教育阶段,女生辍学率自 1992-93 年度以来明显低于男生。人们注意到,到七年级,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辍学的女生达到男生的水平或略微超过男生。

二 . 3.3 女生辍学率减少的主要因素

529 .无论在基础教育的第一和第二阶段或在中学期间,女生辍学的情形显然正逐渐减少。

530 .在基础教育的第一和第二阶段,国家采取的义务教育措施( 1991 年 7 月 29 日法令),加上在乡村增办学校、缩短学校与居住地的距离(全国互助基金会拨款,在偏僻地区建校 2 626 所)和调整课时(乡村地区课时固定化),所有这些努力都使女生辍学率大大减小。

531 .在中学阶段,女生辍学主要与无力缴纳学费有关,女生辍学比男生少,而且辍学率也正逐渐减少。

532 .私立学校吸收相当部分辍学学生:

—— 在基础教育第一阶段, 42 所私立学校 1998-99 年度共有 10 008 名学生(其中女生占 47.7% )。

—— 在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中学, 324 所私立学校 1998-99 年度共有 63 912 名学生(其中女生占 34.7% )。

533 .伴随着教育改革而推行的学校社会行动纲要,具体表现为成立专门小组,通过跨学科和跨部门研究(卫生、社会事务、青年和儿童),在学校开展个案追踪,预防学业失败和中途辍学。

534 .学校社会行动小组的数量 1995-96 年已达到 1 364 个。 1997-98 年度行动纲要已在 909 所学校推行( 672 所小学和 237 所中学,学生总数 715 709 名),并已经过评估和落实,以便改进干预手段和建立地区培训和监督班子。

535 .在儿童基金会和突尼斯教育和科学部协助下,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在 1990-91 学年进行了乡村女孩辍学原因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小学女生辍学主要有家庭、教学和经济三大原因(分别占 52.1% , 19.3% 和 11.8% )。毫无疑问,这些原因在当今教育体制中已不再起相同的作用。在 1990 年居首位的家庭因素,今天肯定只占最小的比例。

536 .尽管辍学现象明显减少,各级政府正再接再厉,力求使所有学生完成基础教育。在这个背景下,一个专门委员会在 1998 年研究了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为进一步与地区差异作斗争,教育部正以 6-16 岁基础教育为中心推行教学改革,从而建立重点教育区域网的重要机制。

537 .在国家实施多层次战略和互助纲要的共同作用下,学生辍学现象确实已经减少,而且还将不断减少。

538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通过对“男女青少年教育差异”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减少性别差异作出贡献。这项研究将在第九个发展计划期间进行,其目标是在依旧存在性别差异的地区,进一步了解和衡量女生学业失败和辍学的原因。研究将有助于各级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

二 . 4 从教学大纲和课本看妇女形象的演变

539 . 1989 年开始的教育改革,为实施其基本原则,对所有教科书进行全面、深入的修改,从中删除了妇女的屈辱形象。

540 .根据 1991 年 7 月 29 日第 91-65 号法令第 1 条第 3 款的规定,教育制度的目标之一是 “培养学生学会在生活中排斥建立在性别、社会出身或宗教基础上的一切歧视形式” 。

541 .根据教育改革的方针,并为实施基础教育,新编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确认两性平等的原则。

542 .人们从管理教育的有关文件可以清楚地看到,妇女既被承认与男子平等,是男子的社会和家庭伙伴,理所当然地在社会肌体中占有一席之地。在从一年级到五年级的所有教科书里反复出现的女性形象,敦促学生赞同和承认贯穿于教育过程之中的两性平等。

543 .与两性传统社会分工相联系的形象,逐渐被男女关系的平等观所取代,根据这种平等观,妇女以生产者和创造者的身份而出现。

二 . 5 教师队伍的演变(见第 344 - 347 段)

三、高等教育

544 .高等教育在突尼斯被视为青年成长的决定性阶段,也是确认他们有获得知识和科学的权利的决定性阶段。

545 .高等教育的宗旨是培养青年尊重人权、民主、自由和容忍等原则,使突尼斯拥有一批能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的干部。

三 . 1 不久前的高等教育改革

546 . 1990 年代初,高等教育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建立了培养中级技术管理干部的高等院校,如高等技术学院( ISET );培养工程师精英的院校,如科技进修学院( IPEST )、突尼斯多种技术学院( EPT )和国立理工学院( INSAT );培养教师精英的院校,如高等师范大学。此外,还对包括埃齐图纳大学(专攻宗教学)在内的现有硕士系统的教学大纲及教学和评估方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人才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的需要。

547 .这些改革的宗旨是培养突尼斯青年尊重人权、民主、自由和容忍等原则,使突尼斯拥有一批掌握新技术,能为突尼斯创造融入变革中世界的条件,能为丰富世界文化遗产和各种知识作出贡献的干部。

三 . 2 高等院校中的妇女状况

大学生

548 .大学生 1978 年仅 27 000 人,到 1998-99 年度已增至 155 120 人。在 20 年间,人数超过原来的 5 倍。快速增长主要是近 10 年的事情。学生人数增长率在 1977-1987 年期间为 63.5% ,在 1987-1997 年期间将近 200% 。

549 .大学生人数的增长伴随着女大学生的增多,女生比例不断上升,从 1987-88 年度的 37.2% ,到 1998-99 年度的 48.3% ,再到 1999-2000 年度的 50.4% 。作为大学生人数增长的结果, 20-24 岁的突尼斯人原来入学率很低,如今有了很大的发展。

1988-1999 年间大学生人数演变

年度

88-89

89-90

90-91

91-92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97-98

98-99

99-00

学生数

54466

62658

68535

76097

87780

96101

102682

112634

121787

137024

155120

180044

女生数

20596

23989

26989

30832

36121

40570

44230

49242

54278

62901

74924

90694

女生百分比

37.8

38.3

39.4

40.5

41.1

42.2

43.1

43.7

44.6

45.9

48.3

50.4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部。

男女大学生绝对人数和指数演变

人数

演变指数

女生百分比

学年

男生

女生

合计

男生

女生

1980/81

22390

9437

31827

100

100

29.7

1985/86

26770

14824

41594

120

157

35.6

1990/91

41546

26989

68535

186

286

39.4

1995/96

63392

49242

112634

283

522

43.7

1996/97

67509

54278

121787

302

575

44.6

1997/98

74123

62901

137024

331

666

45.9

1998/99

80196

74924

155120

358

793

48.3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部 。

550 .从 1980 年到 1998 年,女生人数等于原来的 7.9 倍,男生人数等于原来的 3.5 倍,增长率不到女生的一半。尤其在 1990-2000 这十年期间,女生增长速度更是大大加快, 1999-2000 年度女生比例已达 50.4% ,与男生持平。

升学指导

551 .虽然所有中学毕业生都有权进入大学,但科目选择却通过全国升学指导系统进行,其目的是尽量在才能的基础上,确保学生所报志愿(经过升学指导)与由学校录取能力所体现的国民经济需要相适应。

升学指导在完全透明的条件下进行,近年来经过多次改进,力求克服弊端:在各学科采用分类保留配额制;组织多轮报名,帮助学生合理报考学校和学科;实行优待办法,鼓励学生选择就近入学(鼓励内地女生在附近城市上学)。

552 .随着入学男女生逐渐趋向总量平衡,人们更加关注中学和大学中男女生选科比例的平衡。

男女大学毕业生分科演变

类别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1 .理科

毕业生总数

554

835

1119

1265

1748

女生人数

161

259

312

345

629

女生比例

29.1%

31%

27.9%

27.3%

36%

2 .工科

毕业生总数

1326

1324

1411

1317

1443

女生人数

164

167

241

201

230

女生比例

12.4%

12.6%

17.1%

15.3%

15.9%

3 .文科

毕业生总数

3265

4082

4514

5005

5278

女生人数

1737

2128

2415

2616

2718

女生比例

53.2%

52.1%

53.5%

52.3%

51.5%

4 .法律、经济和管理

毕业生总数

3177

3681

4243

4504

5513

女生人数

1277

1555

1741

1864

2240

女生比例

40.2%

42.2%

41.0%

41.4%

40.6%

5 .医学和生物

毕业生总数

1412

1508

1712

1946

1275

女生人数

829

845

972

1134

757

女生比例

58.7%

56.0%

57.0%

58.3%

59.4%

6 .农学

毕业生总数

330

224

395

510

342

女生人数

81

60

126

175

111

女生比例

24.5%

26.8%

31.9%

34.3%

32.5%

合计

毕业生总数

10064

11654

13649

14565

15599

女生人数

4249

5014

5810

6335

6685

女生比例

42.2%

43.0%

42.6%

43.5%

42.4%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部 。

553 .在分科问题上,值得注意的是,从 1980-81 年度到 1997-98 年度,女生在各科的比重有了明显增加,特别在人文科学、医学及法律和经济科学。

获得毕业文凭

554 . 从上表看出,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进入理工科院校学习。至于女生的比例,从 1992-93 年度到 1996-97 年度,理科由 29.1% 上升到 36% ,农科由 24.5% 上升到 32.5% ,工科由 12.4% 上升到 15.9% 。中学期间女生在选科方面的平衡趋势开始在大学中得到反映,因而理工科女生的毕业率也在不断提高。

大学福利待遇

555 .在大学的福利待遇方面,女生享受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比例与男生几乎相等,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是根据学生的需要和教育部提供的额度发放的。在学生宿舍方面,女生较受优待,在同等条件下,略微偏向女生。

556 .在 1998-99 年度,入住宿舍的学生总数为 45 061 人,其中 27 099 人是女生(占 60.1% )。

寄宿生按年级分配表明,女生明显超过男生:

一年级寄宿生占 58.41% (其中女生占 53.1% );

二年级寄宿生占 28.55% (其中女生占 64.5% );

三年级寄宿生占 10.02% (其中女生占 82.6% );

四年级寄宿生占 2.72% (其中女生占 80.4% );

五年级寄宿生占 0.30% (其中女生占 79.7% )。

大学辍学

557 .近年来,随着教育系统运行质量的提高,辍学率已大大降低,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辍学都是因为无力缴纳学费。下表显示 1994-95 年度和 1995-96 年度辍学率的变化。从表中可以看出,无论在大学的第一阶段或第二、第三阶段,辍学率均有所降低,尤其是女生。

高等教育辍学率演变

1994/95

1995/96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第一阶段 *

2236

6.6%

1411

5%

2133

5.8%

1407

4.6%

第二、第三阶段

105

0.6%

69

0.5%

53

0.3%

17

0.1%

合计

2341

4.5%

1480

3.6%

2186

3.9%

1424

2.9%

1997/98

1998/99

男生

女生

男生

女生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辍学人数

辍学比例

第一阶段 *

2215

5.6%

1563

3.9%

3000

6.1%

2286

4.7%

第二、第三阶段

81

0.3%

58

0.3%

152

0.5%

48

0.2%

合计

2296

3.3%

1621

2.7%

3152

4.2%

2334

3.3%

* 指在学年结束后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

女教师比重

558 .下表表明,女性在大学教师中的比重有了明显的提高。女教师比例已从 1991-92 年度的 21.66% ,增加到 1994-95 年度的 26.5% ,又增加到 1998-99 年度的 29.1% ,在 7 年内几乎增加 9 个百分点,变化确实不小。虽然女教师以助教职称居多,女助教人数在同期翻了一番,但这并不妨碍她们晋升高级职位。

妇女在教育团体中的地位的演变

94/95

95/96

96/97

97/98

98/99

女性

合计

女性 %

女性

合计

女性 %

女性

合计

女性 %

女性

合计

女性 %

女性

合计

女性 %

教授

41

417

9.8

37

408

9.1

39

407

9.6

40

414

9.7

37

454

8.1

大学讲师

26

322

8.1

24

307

7.8

34

339

10.0

27

312

8.7

36

329

10.9

大学助教

384

1547

21.8

361

1696

21.3

376

1818

20.7

479

2133

22.5

483

2163

22.3

助教

471

1564

30.5

569

1762

32.3

543

1715

31.7

663

1861

35.6

854

2218

38.5

P.E.S

350

951

36.8

360

932

38.6

389

956

40.7

364

887

41.0

466

1113

41.9

HU 教授

19

140

13.6

27

170

15.9

24

167

14.4

38

232

16.4

40

246

16.3

HU 讲师

56

283

19.8

60

311

19.3

71

337

21.1

67

327

20.5

80

361

22.2

HU 助教

72

398

18.1

109

437

24.9

116

411

28.2

141

472

29.9

157

526

29.8

其他

100

340

29.4

147

458

32.1

174

491

35.4

218

625

34.9

247

851

29.0

合计

1519

5944

26.5

1694

6481

26.1

1766

6641

26.6

2037

7263

28.0

2400

8261

29.1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部 。

四、学校体育运动

四 . 1 体育课程

559 .教育制度改革使体育在各级教育中成为独立的必修课程,男女学生无一例外。

四 . 2 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

560 .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是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通过教学大纲实施全面教育的教育改革目标之一。

增设多门文化课程,如音乐、美术、戏剧等,丰富了教学大纲的内容。学校从此向文化部门广开大门,并建立相互交流关系。

561 .教育政策通过多项鼓励措施,加强了学校的文化活动,特别是为提倡学校文化活动设立了共和国总统奖( 1992 年 7 月 7 日第 1274 号政府令)。人们还注意到,女子的获奖比例高于男子。

562 .各公私立中学都成立学校体育团体,女学生与男学生一样,开展自选的体育活动。女学生往往被选入体育中学,参加地区和全国的学校运动会,甚至与某运动队签订参赛合同。

563 .此外,突尼斯家庭今天对从事体育运动及其好处已有更多的了解。女子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女子参加俱乐部的人数增多,都表明女子对体育活动的兴趣不断增加。

五、扫盲

564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 1995 年在审议了第一和第二期报告后,曾希望获得更多的有关突尼斯的文盲状况及扫盲努力的信息。以下信息试图满足他们的要求。

五 . 1 统计指标

565 .根据 1994 年的人口普查,文盲率约为 31,7% (1989 年为 37,2%) ,其中妇女文盲率为 42,3% ( 1989 年为 48,3% )。

566 . 1999 年的全国人口和就业调查表明, 10 岁以上的文盲率为 27% , 30 岁以下的文盲率为 9.1% ,与 1994 年的人口普查结果相比,文盲率有了显著下降。妇女文盲率为 36% ,(乡村为 53.2% ,城镇为 26.4% ),男性文盲率为 17.7% 。

567 .近 30 年期间,妇女文盲率在突尼斯已大大减少,从 1966 年的 82.4% 减少到 1994 年的 42.3% ,将近减少了 50% 。

1966 年以来文盲率的演变(百分比)

调查

1966

1975

1984

1989

1994

1999

合计

城镇

乡村

合计

城镇

乡村

合计

城镇

乡村

男性

53.9

42.3

34.6

26.4

19.1

37.6

21.2

14.5

32.2

17.7

11.8

28.2

女性

82.4

67.9

58.1

48.3

36.6

66.1

42.3

31.3

60.1

36.2

26.4

53.3

共计

67.9

54.9

46.2

37.2

27.7

51.7

31.7

22.8

46.2

27.0

19.0

40.8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568 .此外,文盲水平随年龄而上升。青少年( 10-14 岁)文盲率仅为 6.3% , 40-44 岁年龄段的文盲率为 40% , 50 岁以上年龄段的文盲率高达 69.2% 。

569 . 1999 年全国人口和就业调查表明, 10 岁以上的文盲率为 27% ,其中妇女文盲率仍达 36.3% ,男性文盲率为 17.7% 。

1989 年低龄男女文盲率演变(百分比)

年龄段

城镇

乡村

共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合计

10-14 岁

1.9

3.4

5.6

25.2

3.5

13.3

8.3

15-19 岁

2.4

7.6

9.3

42.5

5.3

22.4

13.7

20-24 岁

4.0

15.5

18.8

62.8

9.7

33.9

21.6

25-29 岁

5.4

19.6

22.1

65.2

11.7

35.7

23.5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1994 年低龄男女文盲率演变(百分比)

年龄段

城镇

乡村

共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合计

10-14 岁

1.7

2.5

5.7

19.3

3.4

9.4

6.3

15-19 岁

1.8

4.5

8.1

29.1

4.4

14.9

9.6

20-24 岁

2.9

9.4

12.5

46.1

6.6

24.1

15.3

25-29 岁

5.3

22.7

22.7

64.6

11.4

34.7

23.3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570 . 1999 年全国人口和就业调查还表明,全国 30 岁以下年龄段的女子文盲率为 13.6% ,其中乡村为 27.1% (男子 8.8% ),城镇为 5% (男子 2.2% )。

571 .尽管青少年女子入学率有了明显提高,但在文盲问题上,两性之间依旧存在着差异,其原因与老年人“不可压缩的”残留比例有关,而在老年人中,女性多于男性。

五 . 2 全国扫盲战略

572 .突尼斯已实施了涵盖第八、第九和第十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全国扫盲纲领,其目标是:

– 在 15-44 岁年龄段消灭文盲。

– 减少两性间文盲率的差距,特别是减少乡村妇女的文盲率。

– 预防文盲现象的反弹。

573 .自 1993 年起,为便于和确保全国扫盲纲领目标的实现,已成立了专门机构:全国扫盲委员会及地方和地区委员会业已成立,其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地区和地方三级监督实施这一纲领。社会事务部还设立了成人扫盲教育局,负责编制全国扫盲纲领,确保对纲领的评估和监测,向社会各合作伙伴,特别是向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74 .全国扫盲纲领已在 1994-1998 年间开展了多项活动:

– 为制定计划、评估和监测制度,合理实施目标行动。

– 在伙伴的协同配合下开展活动,力争把扫盲活动纳入发展计划。

– 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575 .在让文盲学会读书、写字和计算(有机扫盲)的同时,扫盲纲领还规定开设有关卫生、家庭、公民职责(社会交际)的社会教育课程,传授缝纫、农耕等基本技能(技巧和手工),使妇女能更好地立足于社会。课程分三年陆续完成,即基础阶段、补充阶段和巩固阶段。

576 .除根据综合扫盲新方法实施扫盲纲领外,还开展某些专项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在对青少年女子实施扫盲的同时,让她们在非政府组织(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突尼斯妇女和家庭组织)及地区发展纲领下属的某些培训中心,如女青年中心或农业培训中心中,接受实际培训。

577 .在第八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期间( 1992-1996 ),突尼斯为实现全国扫盲纲领目标作出了巨大努力,其直接结果是进一步调动了扫盲对象的积极性,特别是妇女及 15 岁以上的青少年女子。

578 .为了在扫盲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继续努力,社会事务部在第九个发展计划期间的战略目标是要在扫盲纲领第二阶段,巩固现有的成绩,加强对扫盲工作人员的培训,扩大培训中心网,增加扫盲受益人数。

579 .依靠业已开展的活动,自扫盲纲领于 1993-94 年正式实施以来,受益人数已有迅速增长,特别是妇女和女青年,其情况如下表:

1993-1998 年间扫盲成果的演变

学年

中心数

受益人数

合计

女性

百分比 (%)

1993/1994

153

4505

2789

61.9

1994/1995

433

17063

11050

64.8

1995/1996

485

16484

10326

62.6

1996/1997

591

16346

13469

82.4

1997/1998

872

25532

21903

85.8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

580 .在第九个发展计划期间( 1997-2001 ),扫盲纲领第二阶段以 15-29 岁的青年为重点对象。计划扫盲对象约 16 万人,特别是文盲率最高的乡村妇女,继续推行后期扫盲,减少扫盲对象在第二阶段的辍学率。

结论与前景

581 .作为社会发展全面改革进程的一部分,教育制度改革促进了城乡男女青少年的机会均等。各项指标表明,女性的入学机会和学业成绩都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男女青少年的差距不但逐渐缩小和趋向平衡,甚至在升学和辍学方面出现了倒挂的现象。

582 .毫无疑问, 1990 年代实现了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两性平等的目标。这一趋势必定在下一个十年或在本五年计划期间,延伸到高等教育。

583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教育制度在下一个十年和在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宏大目标,将是登上新的台阶,并在质量、培训和选科指导等方面提高教育制度的效益。

584 .教育改革遵循两个步骤,第一步是防止学生辍学,第二步是在 2000 年建立评估纲要,确保对教育活动、教育目标和教育手段的监测和评估,这无疑将有助于在提高教育效益的同时,实现两性完全平等。

585 .此外,为使青少年一代能够带着劳动、成就和优异的价值观阔步进入下一个世纪,已开始实施公私中等学校与因特网的连接,这一工作将在第九个发展计划期间继续进行。小学上网将随后开始。

586 . 1999 年 4 月初,“以明天的学校”为题,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在全球化和信息社会诞生的背景下,这无疑是实现上述目标和审议 21 世纪挑战的重要阶段。

第 11 条:就业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 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 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劳动:基本权利

587 .妇女的劳动权受到所有就业法规的保障。突尼斯还加入了确认这一基本权利的许多国际协议。

588 .在政治民主化和经济结构重组的背景下,妇女的经济就业被视为是至关重要的事。妇女的劳动权同时在个人权利的法律层面上和在发展战略选择的历史层面上被考察,因而不再存在任何模棱两可的现象。

589 .根据促进妇女劳动权的政治意愿,妇女的职业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使妇女人力资源能更富有成效地进入所有活动领域。立法措施、劳动条件和托儿设施也与政治意愿相合拍。

法制

一 . 1 反对歧视

590 .独立后颁布的所有法律文件无不确认男女劳动非歧视原则,并对妇女的独特权利作出规定。这些文件包含的条款,在确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母子”权利的同时,发挥妇女人力资源的生产作用,争取妇女参与各项经济活动。

591 .根据 1993 年 7 月 5 日第 93-66 号法令提出的修正案,《劳动法》在前言部分加进了一条(增补第 5 条),明确承认男女非歧视原则。

增补第 5 条规定:“援引本法规规定和实施本法规条文时,不得在男女间实行歧视”。

592 .“同才能,同报酬”原则是公务员部门的现行原则。

593 .同样,根据 1993 年 7 月 5 日第 93-66 号法令对《劳动法》的修改,涉及在农业部门实行最低保障工资的原第 135 条,特别是在对待妇女季节工的问题上,因可能被作出歧视性解释,其有关规定业已被废止。从此,农业部门妇女季节工的工资一律按无专业技能农业工人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594 .通过对《劳动法》的修改,在妇女劳动问题上取消了旧法律制度的最后残余,但其他法律文件,如突尼斯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那样,对非歧视原则的阐述已足够清晰明白。

595 .国民议会通过了 2000 年 2 月 7 日第 2000-17 号法令,决定废止妻子劳动需经丈夫事先同意的规定(《债务和合同法》第 831 条),以及已婚女子支付就业保证金和出具按时上班保证书需经丈夫同意的规定(《债务和合同法》第 1 481 条第 2 款和第 1 524 条第 2 款)。

一 . 2 劳动妇女的特殊权利

一 . 2.1 产假权

596 .在国营部门,孕妇享受产假 2 个月,领取全额工资,期满后可延长 4 个月,领取半额工资,晋升和退休时权益不受影响( 1983 年 12 月 12 日第 83-112 号法令)。在私营部门,孕妇享受产假 30 天,领取三分之二的工资,凭医生证明可续假 30 天。

597 .除产假和哺乳等优待外,法律还规定妇女有权申请半日工作,以便兼顾职业和家庭的双重责任。休假、晋升和退休金发放均不受这项特殊措施的影响。

598 .根据 1997 年 12 月 20 日第 97-83 号法令对 1983 年 12 月 12 日第 83-112 号法令的修改,决定在《公职人员章程》( SGAFP )中增补第 48 条:

– 女公务员在每天工作前或工作后有休息一小时进行哺乳的权利,前提是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 4 小时。

– 如工作分两段时间安排,可允许在每段时间之前或之后,有一小时休息时间,前提是全部工作时间不少于 7 小时。

– 哺乳休息期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从产假结束时算起。

一 . 2.2 妇女劳动安全和保健法规

599 .《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 “不论年龄大小……任何妇女不得被雇佣从事各类矿井的地下作业” 。这项规定符合《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的第 45 号国际公约》。

600 .此外,突尼斯的劳动法规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工作,同时也预计到某些例外情况。

601 .《劳动法》第 66 条为此规定, “在包括从晚 10 时到早 6 时在内的这段时间里,不得雇用妇女从事连续 12 小时的工作” 。

602 .根据《劳动法》第 68 条和第 71 条的规定,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的原则仅适用于以下不可抗力情况:

* 从事原料或加工材料的工作,如不及时处理,原料或材料可能很快变质,为避免损失,必须及时抢救;

* 担任领导工作或承担技术责任;

* 从事社会服务,一般不从事体力劳动;

* 在特别严重情况下,当国家利益需要时,妇女夜间工作的禁令可由政府决定暂停执行。

603 .与国际劳工公约 1990 年议定书相符合,《劳动法》增补第 68-2 条( 1996 年 7 月 15 日第 96-62 号法令追加)规定,可根据以下情况,开放对妇女夜间工作的禁令:

在特定行业中,经取得本行业雇主公会和职工工会同意后,社会事务部可下达特许令。

在某些不合以上规定的企业中,企业主与有关工会代表或与企业职工代表经过协商,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当地劳动监察主管部门负责人可批准开放禁令。

在某些不合以上规定的企业中,且在修改夜间工作时间或开放妇女夜间工作禁令的问题上并未达成协议,当地劳动监察主管部门负责人可遵照以下条件给予特例批准:

* 经与有关雇主公会和职工工会协商;

* 查明企业女职工在劳动安全、劳动保健、社会福利、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方面确实有足够的保障;

* 核实女职工上下班确有足够保障;

* 确定批准的期限,必要时可在同等条件下再次申请许可。

一 . 2.3 社会保险权

604 .具有社会保险资格的女职工与男职工一样,可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服务,但一次性发放的家庭津贴不得重复领取。除开这一特例,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可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服务(疾病津贴、医疗服务),领取退休金、伤残金、工伤津贴和职业病津贴。此外,女职工死亡后,可把其权益转让给配偶或子女。

605 .此外,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享有与其性别有关的特殊权利,如产假或生育津贴,如有 3 个不满 20 岁的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在工龄满 15 年后,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606 . 1994 年 7 月 26 日第 94-88 号法令规定,作为对托儿所的资助方式,如母亲外出工作,其子女的托儿费用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承担。

二、妇女的社会职业环境

二 . 1 职业培训指导法

607 .突尼斯通过修订法规、调整培训结构和采用新教育法,全面提高职业培训的水平,并以企业为核心,开展和组织初级培训、轮流培训、徒工学艺及继续教育。

608 .这项改革于 1990 年启动,其主要目的是:

* 通过服务业现代化促进就业;

* 发展职业信息事业;

* 启动招聘和录用功能。

609 .《职业培训及就业指导法》为建立全国职业培训资格认证制度奠定法律和体制框架,对男女职工的培训指导和提供信息赋予重要地位。

610 .如同教育制度一样,突尼斯的职业培训制度不受性别的限制,人力资源概念同时涵盖男人和女人;然而,在指导和信息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以两性成年人为对象,同时还应考虑到妇女在这方面的特殊需要,从而促进男女机会均等。

611 .《职业培训及就业指导法》主要表现为:

– 改善青年的就业条件,特别是女青年;

– 加强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 推行一系列创新,在培训构思、组织运行和资格认证等方面,与各社会伙伴(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突尼斯工商和手工业联盟、突尼斯总工会)协调配合。

二 . 2 婴幼儿的社会教育机构(见第 363 - 370 段)

二 . 3 鼓励就业方案

612 .鼓励就业方案旨在通过由公私企业、政府机关和地方当局组织的职业入门训练班,或通过就业 —— 培训合同(培训内容与企业协商制订),赋予青年必要的工作技能。

613 .从 1994 年到 1997 年,已有 13 552 名女青年接受了包括见习、实习和试用在内的职业培训,其中,试用和见习基金项目( FIAP )占 55% ,职业见习战略中级项目( SIVP2 )占 30% 至 35% ,职业见习战略高级项目( SIVP1 )和就业 – 培训合同( CEF )分别占 55% 和 56% 。女青年与男青年一样以同等资格享受了这些职业培训, 1997 年,试用和见习基金项目占 55% ,职业见习战略中级项目占 35% ,职业见习战略高级项目占 55% ,就业 – 培训合同占 56% 。

三、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三 . 1 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演变

614 .根据突尼斯 1994 年举行的最近一次人口调查,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增长比总人口的增长更快,增长率分别为 2.6% 和 2.3% 。

615 .通过对人口结构演变的分析,可以看到妇女在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已从 1975 年的 18.7% ,上升到 1984 年的 21.3% ,再一直上升到 1994 年的 23.6% 。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性别分类演变

性别

1975

1984

1994

18.7%

21.3%

23.1%

81.3%

78.7%

76.9%

合计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1994 年人口调查。

616 .根据那一次人口调查,有职业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达 2 320 610 人,其中男子 1 785 730 人,女子 534 880 人,各占 76.9% 和 23.1% 。

617 .统计数字表明, 1989 年至 1994 年间,成年人就业率略有提高(从 40.3% 到 40.5% ),其中女子就业率从 16% 提高到 18.7% ,男子就业率从 62.6% 下降到 62.1% 。

618 .在就业总人口中,男子和女子分别达 1 785 730 人和 534 880 人,各占 77% 和 23% ,而在 1989 年(人口和就业调查),其比例则各占 79.1% 和 20.9% ,在 1984 年的统计中 , 妇女占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 21.3% 。

三 . 2 就业人口按行业和按地位分类

619 .妇女就业人数已从 1984 年的 21.3% 上升到 1994 年的 23.1% 。其分布状况如下:职工占 69.7% ,个体劳动者占 13.4% ,家庭帮工占 15.1% ,雇主占 0.9% ,学徒占 0.9% 。

620 .通过对妇女就业按行业和按地位进行分类,从下表看出,妇女在雇主中占 7.32% ,在个体劳动者中占 15.4% ,在职工中占 11.96% ,在学徒中占 20.9% ,在非正规部门中占 33% 。

15 岁以上男女就业率( % )按行业和按地位分类( 1994 年)

职业地位

农业

制造业

服务业

未申报

总计

雇主

小计

96.82

3.18

100.00

93.18

6.81

100.00

91.19

8.81

100.00

87.00

13.00

10.00

92.68

7.32

100.00

个体户

小计

88.64

11.36

100.00

59.34

40.66

100.00

93.80

6.20

100.00

88.74

11.26

100.00

84.60

15.40

100.00

职工

小计

88.98

11.02

100.00

75.71

24.29

100.00

75.75

24.25

100.00

75.49

24.51

100.00

88.04

11.96

100.00

徒工

小计

74.07

25.93

100.00

69.42

30.58

100.00

91.24

8.76

100.00

77.34

22.66

100.00

79.10

20.90

100.00

未申报

小计

60.57

39.43

100.00

67.47

32.53

100.00

81.86

18.14

100.00

66.47

33.53

100.00

66.91

33.09

100.00

合计

小计

78.59

21.41

100.00

72.86

27.14

100.00

79.55

20.45

100.00

73.92

26.08

100.00

76.95

23.05

100.0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1994 年人口调查。

621 .妇女就业人口 1994 年在各行业的分布状况如下:农业占 20.4% ,工业占 41.2% ,行政服务业占 38.4% 。

622 . 1984 年后,妇女在不同行业的就业状况发生三大变化:在农业中的比重从 1984 年的 24.7% 下降到 1994 年的 20.01% ,在工业中的比重从 45.7% 下降到 39.4% ,而在行政服务业中的比重却有大幅度的上升(从 23.9% 到 37.6% )。

三 . 3 城乡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623 .在就业人口中,城镇占 65.6% ,乡村占 34.4% 。至于妇女, 70% 以上的就业人口在城镇。

624 .妇女在城镇就业职位中占 24.6% ,在乡村仅占 20% 。然而,与 1989 年时的 17.6% 相比,乡村妇女就业率已有所提高。

625 .官方统计数字表明,妇女就业状况确实有所变化,但这些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妇女就业现实,因为其中不包括季节性就业、家务劳动以及家庭农业经营活动。

三 . 4 妇女与失业

626 .根据 1994 年的人口调查, 18 岁至 59 岁的失业人数为 378 406 人,其中男子 279 640 人,女子 98 760 人,分别占 73.9% 和 26.1% 。

627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 1994 年的失业率约为 15.6% ,其中男子为 15% ,女子为 17.2% 。而在 1989 年,失业率为 15.3% ,其中男子为 13.9% ,女子为 20.9% 。

按性别分类失业率演变

性别

1989

1994

13.9%

15.0%

20.9%

17.2%

合计

15.3%

15.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1994 年人口调查。

628 . 72.2% 的失业者是文盲或只有小学程度( 1994 年)。而在 1984 年,这一比例高达 80.1% ,虽说比例已有所下降,但文盲依旧是突尼斯失业人员的一大特征。

按学历程度和按性别分类的 1994 年失业率

学历程度

合计

16.7%

19.8%

17.6%

小学

17.6%

21.4%

18.3%

中学

12.8%

14%

13.1%

大学

3.3%

3.7%

13.1%

合计

15.0%

17.02%

15.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1994 年人口调查。

四、妇女与就业市场

629 .仅有 30% 的求职者光顾职业介绍所,据职业介绍所对就业市场提供的数据, 1994-1997 年间,妇女求职率在 33.3% ( 1993 年)和 38.7% ( 1997 年)之间摆动。

630 .妇女求职满足率也有所变化, 1997 年为 53.36% , 1993 年为 29.4% 。

五、妇女与创业

631 .全国人口调查表明,在妇女创办的 4 800 多家企业中,多数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由妇女管理,雇用职工共 10 万人左右。这些企业的分布状况如下:工业和手工业占 85% ,商业占 8% ,服务业占 7% 。

632 .在享受全国工业升级项目待遇的 218 家企业中,有 4 家是妇女开办的企业,投资金额达 1 111.8 万第纳尔。这些企业分属纺织、食品、电力和制药工业。此外,其中 2 家被列入重点升级项目(职工 963 人)。

633 .妇女历来在小型企业中投资。但近 10 年来,她们已有可能从工农业开发基金取得融资:促进工业发展和布局分散基金( FOPRODI )占 5% ,促进手工业和小作坊全国基金( FONAPRA )占 14% ,促进农业投资署( APIA )占 3.3% 。

634 .为获得信贷,必须向银行出具足够的担保,撰写贷款申请,妇女过去因缺乏素养,通常很难满足这些条件;这一切如今已不再成为妨碍她们利用基金信贷的困难。优待小型企业新机制的逐步推广,对妇女创办企业起着特别重要的推动作用。

635 .在促进手工业和小作坊全国基金会( FONAPRA )的框架内,从 1993 年到 1998 年,向妇女发放的职业证数量已从 37 865 张增加到 62 464 张,占发证总数的 85% 。

636 . 1997 年末成立的突尼斯互助银行,取消了担保条件,确定了独特的信贷标准,除审查可行性计划外,尤其注重申请人的诚信和才干,这为妇女从事经济创业开辟了崭新的前景。

637 .从突尼斯互助银行成立到 1999 年末,在 22 095 笔融资贷款中,妇女项目有 5 988 笔,占 27.1% ,其中 18-29 岁女子的成功率最高(占 47.7% )。

638 . 1990 年代初,职业培训和就业部推出了发展微型企业计划,主管这一计划的突尼斯就业署在统一领导地方职业介绍所的同时,还提供多项服务。女企业主在办理各种手续和申请融资时,可获得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639 .在突尼斯职业培训和就业署推行的计划过程中,妇女受益率已从 1993 年的 18% 提高到 1997 年的 30.5% ,在纺织业、食品业、皮革业、木器制造业和服务业尤其如此。

六、职业培训

.1 培训方式

640 .职业培训以多种方式进行,满足广大培训对象的要求,他们的学历程度各不相同,从几乎文盲到基础教育(九年制教学),直到中学的七年级。职业培训机制提供三种培训方式:

– 学艺制正成为独立的培训途径,根据《劳动法》规定,徒工必须订立合同,以 15 至 20 岁的男女青少年为对象,其中包括基础教育的辍学者和具有较高学历程度的人。学艺制以企业培训为主,辅以部分理论课程和专业课,提高徒工的知识水平。

– 初级培训针对业已完成基础教育,准备转入职业培训系统的青少年,或经职业培训中心考试录取(学历程度分别是:基础教育,中学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中学毕业),准备攻读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证书和高级技师证书的青少年。

641 .在提高劳工地位框架内建立的继续教育,旨在改善劳动者的职业素养。 1993 年的改革通过建立职业培训退税制度,为发展继续教育划定了适当的框架,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需要已使开展继续教育变得必不可少。

六 . 2 培训部门

642 .总的说来,职业培训机制对男女两性开放,培训机构大多采用混合编制,农业部、工业部及突尼斯全国妇女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下属的个别培训机构除外。培训部门分布如下:政府单位占 35.8% ,私人单位占 44.8%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占 19.4% 。

643 .除对男女招生的培训中心外,职业培训和就业部还拥有 13 所农村女青年培训中心,均设立在乡村地区,通常配备有因特网。

644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的培训中心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部的技术帮助和教育指导,专门接受来自乡村和市郊的妇女,侧重向她们灌输技能知识,以便她们在籍贯地安置就业。

六 . 3 培训成果 ( 1992-1997

645 . 1992 年到 1997 年期间,全国公立培训机构已培训了 144 279 名女青年,而在 1986 年到 1992 年期间,共培训 90 000 人,其中接受初级培训、轮训和充当学徒的女青年共 65 419 人;私立培训机构共培训 57 000 名女青年,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等非政府组织的下属培训机构共培训 21 860 名女青年。

646 .不论在哪一种培训机构,职业培训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满足了企业对技工和技师的需要,各行业已有 7 359 人( 1997 年突尼斯职业培训署的报告)在以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为主的职业培训中心接受培训。

工业和服务业女子职业培训

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92/97

培训程度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女性合计

职业资格证 / 习艺

-

-

-

-

-

-

3091

663

424

215

2172

1

879

职业资格证 / 初级

-

-

-

-

-

-

1178

61

5.1%

4218

701

16.6%

4245

1880

44.3%

2642

技师证

-

-

-

-

-

-

1178

392

33.8%

1306

473

36.2%

6051

1609

26.6%

2642

高级技师证

-

-

-

-

-

-

40

24

60%

297

142

47.8%

556

237

42.6%

403

合计

5683

926

6719

1141

5630

1320

5480

1140

6245

1531

13024

3727

9785

文凭比例( % )

16.3

16.98

23.44

20.77

24.51

30.44

资料来源:职业培训和就业部。

647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 1992-97 年间,获得各种培训文凭的女青年已达 9 785 人次。 1997 年,在获得文凭的女青年中,技师证占 26.6% ,高级技师证占 42.6% ,职业资格证占 44.3% 。

648 .有文凭女青年的比例已从 1992 年的 16.3% 增加到 1997 年的 30.44%. 。

649 .必须指出,在职业培训和就业部的下属机构中,接受初级培训的女青年比例有了显著的增长。

职业培训和就业部人员培训状况

年度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培训人数

6005

8484

9247

10298

10300

12901

培训女子

1165

1933

2010

2815

3193

4063

百分比

19.4

22.8

21.7

27.3

31

31.5

资料来源:职业培训和就业部。

650 .值得指出的是,私立培训机构的对象以第三产业(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财会、裁剪和缝纫、理发)为主。毕业文凭的统一认证依一项协议书为准,后者对培训大纲、师资水平和教育设备质量都作出专门规定。私立培训机构的组织、运行和检查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妇女在这些机构占有重要的地位。

651 .旨在掌握先进技术和技能的培训对女青年似乎更有吸引力。

652 .女青年进入高技能部门至今还是新事物。由于职业培训和就业部在媒体配合下开展宣传教育,女青年纷纷转向建立在掌握先进技术基础上的新专业,如电子和电力( 12.75% ),计算机辅助制图( 5.44% ),设备管理( 1.41% ),皮件和皮鞋( 25.05% ),她们在纺织、办公自动化和服务等传统行业依旧占很大的比重。

653 .为了满足技术干部的需要,必须在工程师和高级技师中聘用新一代的培训师资,在从事培训工作的师资和管理人员中,妇女约占 30% 。

六 . 4 通过职业培训发挥乡村女青年的作用

654 .在改革职业培训制度过程中,职业培训和就业部对下属 13 个乡村女青年培训中心进行了改组,使之进一步满足女青年职业培训的需要和便于乡村女青年的就业安置。

655 .从 1992 年起,巩固乡村女青年培训中心的战略被列入第八个发展计划,以确保通过有效的职业培训,充分发挥乡村女青年的作用。这一战略采用妇女培训新方法,使培训成为推动女青年获得社会自主和经济自主的动力。因此,在培训的组织和运行过程中,无论是数量或是质量,都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

656 .由这些中心开办的企业主创业培训班旨在培养学员的创业精神。针对一些女企业家因早年辍学而目不识丁,培训工程根据整体教学模式特地编写了不同的教科书和培训载体。在 1992-97 年期间,已有 4 000 名乡村女青年接受了这样的培训。

657 .职业培训和就业部与某些组织机构签定了旨在帮助女青年自谋生计的伙伴协议,例如与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UTSS )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使受益的 60 名女青年在养殖、蔬菜种植和缝纫等领域创办了微型企业。

658 .遵照 1999 年设立的小型信贷新体系,突尼斯互助银行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低息限额信贷,为从培训中心毕业的女青年自谋生计开创了崭新前景。

六 . 5 通过继续教育提高妇女地位

659 .作为职业培训改革行动计划的的主要方略之一,继续教育近年来或者通过有关企业组织培训班,或者通过业余学校、夜校、函授等形式实施。

660 .同时,国家还提供其他优惠,如工农渔企业从事技术革新成为提高生产率进行投资,国家承担全部或部分人员的培训费用。

661 .除以上特别优惠外,职业培训和就业部在教师、教材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企业联合创办培训中心。

662 .这些措施对妇女特别有利,妇女劳动力在成衣业、纺织业和服务业中占很大的比重。

663 .截止 1997 年 12 月,在接受继续教育的 67 061 名学员中,共有妇女 12 609 人,占 18.8% ,具体布如下:高级干部占 35.5% ,工长占 22.6% ,普通职工占 41.9% 。

七、积极行动机制

七 . 1 按“性别”规划的培训

664 .按性别规划曾被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视为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手段,今天依旧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基本目标之一。正因为如此,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支持下,已为收集数据、分析、计划和评估制定了专门的女性指标,并针对政府的干部和决策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和地区开发人员,展开了宣传和培训活动。

665 .自 1993 年以来,在目标计划、影响评估、参与考察、公关传播、按性别规划、新技术入门等方面,都开展了全国性的和国际性的培训活动。

666 .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配合下,并得到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支持,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举办了多次按性别规划的培训班,培训政府各部的干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

667 .与全国统计局、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相配合,推行按性别规划的纲要,以便在使用统计数据时系统实施按性别分类,并为分析分类数据确定专门的性别指标。

668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以“性别、人口与发展”为题举办了被列入南南合作框架的国际培训,培训对象是突尼斯和非洲国家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中从事开发项目和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干部。培训采用参与考察的方法,推动受训人员开展经验交流及个案研究,包括七个类型模式,其中之一是关于行动计划的制定。

七 . 2 职业晋升培训

669 .根据发挥妇女人力资源的政策要求,为了提高妇女的工作才干和职业技能,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进行了三种培训尝试:

– 为公私部门女干部举办名为“女干部职业晋升培训及相关信息”培训班,旨在帮助参加培训的女干部对本单位的发展作出贡献,为根据整体战略推动工作设计分析框架,赋予她们决定性的和长期性的有利条件。

– 每月召集参加培训的女干部在“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俱乐部”开会,与妇女问题专家一起讨论有关专题。

– 针对男女公众,特别是女干部,举办有关劳动心理学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

七 . 3 妇女劳动背景研究

670 .认识到妇女参与发展的重要性,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在第八个发展计划( 1992-96 年)妇女战略的框架内,完成了多项调查研究,以便更好确定妇女的地位和前景,并找出可能存在的歧视残余。

671 .关于“突尼斯妇女的现状和前景”的报告于 1994 年公布,报告试图分析妇女走出家庭就业的过程,妇女就业的首选部门,妇女参加家庭经济和国民经济的成果,以及妇女进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决策层。

672 .关于“妇女的经济潜力:突尼斯妇女劳动的背景和前景”的研究课题于 1995 年完成,于 1996 年公布,这项研究把妇女劳动问题和妇女就业动力放在全国经济背景中加以考察。课题着重研究女企业主的情况,介绍和评估妇女经济创业的支持结构,其目的一方面要弄清在哪些部门和地区妇女创业最有潜力,另一方面要了解妇女创业需要哪些支持(培训、资金、信贷、器材等)。

673 .关于“夜间工作的妇女的健康和家庭生活”的研究报告于 1998 年完成。报告对医疗卫生部门的两类女干部( 166 人夜间工作, 167 人白天工作)进行了比较,其目的是分析夜间工作妇女的健康和家庭生活。同样,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于 1999 年撰写的另一份研究报告,站在女性的立场对夜间工作的妇女状况进行分析,以便提供机会不平等的有关数据,妇女除受到职业的约束外,还有处理家务和生儿育女的义务。

674 .在第九个发展计划( 1997-2001 年)妇女战略的框架内,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计划实施三项主要的调查研究:

* 关于“突尼斯妇女劳动与乡村家庭战略”的调查研究列入“动力-人口-环境”的跨学科研究项目( DYPEN ),旨在详细考察突尼斯南北四个地区(巴尔古、克罗米里、哈比布营、埃尔法乌阿)乡村妇女的活动。这项调查一方面是要研究,在全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妇女在农业家庭生产战略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搞清妇女对制定乡村家庭社会计划的贡献及影响,特别是对农业家庭系统的运行和再生的影响。通过这项研究,将为妇女进一步参与发展进程,为提高妇女在家庭和农业经营中的社会经济地位,提出行动建议。

* 关于“女农场主和女手工业者”的研究旨在通过与中介机构(非政府组织、开发署等)共同开展研究行动,深入了解这两类妇女的现状及遇到的困难;集中关注与有关单位在不同情况和不同背景下共同发现的某些“微观问题”。

* 关于“突尼斯纺织工业中妇女的劳动条件”的研究针对两个目标,一是要找出纺织业女工保健和安全生产中最突出的问题(女工在纺织业最为集中,这个问题已从别的角度得到许多研究),二是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行动和适当干预手段。

七 . 4 新技术培训

675 .已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干部举办了多次培训研讨会,帮助他们学会使用因特网和新通讯工具。“突尼斯 21 世纪”妇女协会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着重思考信息社会的科学、经济和文化对策,接着又于 1999 年 7 月,对非政府组织干部进行轮训,帮助他们学会使用因特网和传播技术。

从事妇女工作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干部,还利用艾伯特基金会举办的培训,听取了使用因特网的课程。

结论和前景

676 .随着劳动法规和劳动机构的不断完善,女职工在“同才能,同报酬”原则及性别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逐渐进入就业各领域和劳工世界。

677 .从 1985 年到 1994 年,妇女就业曲线不断上升,虽然在经济困难和结构调整的双重影响下,上升速度略有放慢。与此同时,妇女失业率呈下降趋势,从 1993 年到 1997 年,妇女就业申请持续增长,证明妇女就业人数仍有所增加。

678 .以下优先目标已被列入第九个发展计划( 1997-2001 年)的妇女战略:力争使更多的妇女参加经济活动,使妇女人才投入新技术部门,提高妇女人力资源的职业技能,在转岗培训等方面实行机会均等,鼓励妇女在国家经济方针的范围内创办实业,在投资方面提倡机会均等。

679 .同样,这一战略可望引导在职业培训和就业部各机构接受培训的 50% 的女青年转向高技能部门(目前的比例是 30% )。

680 .为了确保国民经济实现升级换代、成功融入国际经济的目标,促使妇女人力资源为此作出贡献, 1998 年 7 月,在国家元首的亲自关心下,在突尼斯城举行了全国就业会议,会议期间举行了妇女问题专题讨论会。

681 .这一专题讨论会由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和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共同组织,参加者有各行各业的女干部,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及许多劳工问题专家。会议提出了以下建议:

提倡在就业市场上实行男女平等,加强对女青年的信息指导,鼓励她们去职业介绍所登记,对决策者开展宣传;加快妇女职业培训全国行动计划的实施,鼓励女青年选择新型专业,推行就业指导,接纳女性加入招聘机构。

确保妇女在各行业中就业的同时,推动就业门类多样化,使妇女从新增就业岗位中,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为此必须:

* 在农业方面,鼓励妇女开拓农业新产业,加大技术普及和技术培训的力度,支持创办小农场,根据 1993 年对《劳动法》的修改,落实男女非歧视原则,促使妇女农业劳动的增值;

* 在传统部门,修改职业资格证的发放条件,鼓励女手工业者及女创业人员开办私人培训中心和采用新技术;

* 在现代部门,鼓励妇女在离家不远的的地方,开办旅游、通讯、市内交通等服务业,以及电子工业及农产品加工业。

提倡妇女开办企业,特别是要发展妇女开办的企业。在这方面,建议把妇女的创业项目列入地区开发计划,发展合作事业,削减行政审批程序和发放信贷程序,编制投资指南。

改善体制框架:讨论会建议制定妇女家庭就业章程及有关家庭帮工的法规,更好保护妇女免受性骚扰,通过媒体提高妇女作为发展主体的作用,推动任命妇女担任培训和就业机构的负责人。

开展调查研究,系统推行性别分类研究,加强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观察站,从事对妇女就业、未来职业及全球化影响的前瞻性研究,以便确切搞清妇女就业的现状和前景。

12 条:保健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妇女保健战略

682 .国家向卫生事业定期投入的财政开支,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6% ,主要用于发展防治疾病的基础设施及开展研究和培训。

683 .妇女保健需要被列入初级保健医疗的框架内。因此,妇女可在全国保健政策范围内,享受防治疾病专项计划所规定的医疗待遇。

684 .妇女专项保健被视为整个保健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除全国保健防病(普通疾病和传染病)计划外,妇女还享有防治疾病的专项计划。

685 .在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方面采取的综合措施,对改善妇女健康起着决定作用。目前, 90.6% 的基础保健中心提供妇幼保健服务。

686 . 1990 年代初以来,国家还通过转移支付,实施平衡社会福利费用的社会政策,转移支付额平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8% 以上,从而大大改善易受害群体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及整个健康状况。

687 .在全国、地区和地方三级,推进跨部门的伙伴合作关系,这种跨部门合作(省市、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社区)是保健政策成功的关键之一。

688 .此外, 1993 年后,全国互助基金会 26-26 提出了改善落后地区生活条件的倡议,初级保健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项目也列入了这一倡议。

一、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呈金字塔形,包括:

1) 外围层

689 .外围层即金字塔底部,由街道医院和基层保健中心组成, 90.6% 以上的中心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服务。这是妇幼专项医疗服务的基础和第一级,主要包括孕妇护理、顺产接生及中止妊娠咨询。

690 .关于第一条线,到 1998 年为止,基础保健工作由 1 922 个基层保健中心和 1 860 个卫生站承担( 1991 年有 1 572 个, 1972 年有 53 个),这些固定设施的接待率达 90% ,如果加上流动服务网,接待率则达 100% 。

691 .按全国平均计算, 1998 年每 100 000 居民约有 20.5 个基层保健中心。比率指数从 1987 年的 5 782 人 / 中心,降到 4 886 人 / 中心。内陆地区的比率最高。

692 .近十年期间,基层保健中心的数量不断增加,增长率在 30% 以上。突尼斯西部地区新增中心最多。

693 .第一条线还包括街道医院, 1998 年共有 105 所( 1991 年为 99 所)。

694 .这些基础设施虽然并不专门满足妇女的需要,但为防治妇女疾病提供广泛的服务,并能变成名副其实的家庭和社区综合保健中心。

695 .在分析第一条线的基础设施时,还必须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险金库下属的 6 个综合医疗诊所(突尼斯市 2 个,比塞大、苏塞、斯法克斯、迈特莱维各 1 个),以及私人诊所,约占第一条线整个服务量的 40% 。

2) 中间层

696 .中间层由地区医院组成,每个省会城市至少有 1 所,总共有 29 所。地区医院不仅设有血库、化验室及手术室,而且还设有妇产科和儿科,妇科医生、助产士和儿科医生可确保难产孕妇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

3 ) 最高层

697 .最高层由大学附属医院所组成,包括 10 家综合性医院和 25 所专门医学院,代表护理高风险难产孕妇和新生婴儿的最高水平,其特点是具有全套高新技术设施、特别护理室及各种必要的检测设备。

4 ) 人员

698 .医生、助产士和一般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始终是突尼斯卫生政策的重点之一。全国现有 4 个医疗系, 22 所保健职业专科学校, 3 所保健科技高等院校, 1 个药学系和 1 个牙外科系。

699 .随着培训基础设施的完善,医疗卫生人员的数量持续增长,内陆地区也相应配备了专业人员。

5 ) 助产士

700 .助产士历来是妇幼保健事业的基石。经过 1970 年代中期的改革,大学内开设了助产专业,使助产士人数得以大量增加。在内陆地区,助产士与育龄妇女的比例已有明显的增长。

701 . 1995 年,全国共有职业助产士 1 459 名,每万名育龄妇女( 15-49 岁)拥有的助产士比例为 6.86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工作的职业助产士 1998 年共有 1 036 人,平均每人负责 2 262 名育龄妇女。

各省每万名育龄妇女( 15-49 岁)拥有的助产士比例( % )

省区

1979

1991

1993

1997

突尼斯市、艾尔亚奈、本阿鲁斯

5.32

7

7.02

6.04

宰格万

1.87

8.7

7.94

9.33

比塞大

3.5

6.8

7.32

5.90

巴杰

2.81

9.2

7.35

6.08

坚杜拜

1.82

8

4.42

4.93

卡夫

2.51

9.8

7.16

7.57

锡勒亚奈

2.16

3.3

8.03

8.98

卡塞林

2.8

6.4

2.89

5.06

西迪布宰德

2.5

8.2

5.55

6.29

加夫萨

4.9

11

7.03

6.47

托泽尔

-

1.2

8.88

7.05

塔塔维纳

-

4

5.76

5.04

梅德宁

3.1

6.3

3.5

4.11

加贝斯

3.1

4.6

5.93

6.94

吉比利

-

7.2

3.66

6.86

斯法克斯

3.9

6.7

6.5

5.82

凯鲁万

3.7

6.7

6.7

6.25

马赫迪耶

3.2

8.3

7.85

8.44

莫纳斯提尔

5.4

12

10.9

9.26

苏塞

8

11.6

10.7

10.25

纳布勒

4.8

8.2

6.9

5.92

突尼斯全境

3.8

6.6

6.8

6.53

资料来源:卫生部。

6 ) 医生

702 . 1977 年以来,随着医生资格考试的建立,医疗人员的布局更趋稠密。从下表可以看到,医生的数量已能满足大部分地区的需要。然而,某些地区仍缺少专科医生,特别是在托泽尔省、吉比利省和塔塔维纳省。

1985-1999 年间每万居民中的医生比例

省区

1985

1992

1997

1999

突尼斯市、艾尔亚奈、本阿鲁斯

0.87

8

13.45

14.78

宰格万

0.32

3.4

5.7

6.14

比塞大

0.34

4.4

5.35

5.58

巴杰

0.24

3.3

3.85

3.98

坚杜拜

0.21

2.7

3.00

2.92

卡夫

0.24

3.7

4.15

3.92

锡勒亚奈

0.17

1.9

3.67

3.57

卡塞林

0.17

1.9

2.73

2.87

西迪布宰德

0.18

2.3

2.99

2.74

加夫萨

0.26

4.3

4.04

3.95

托泽尔

0.30

4.7

5.42

4.61

塔塔维纳

0.23

3.8

4.27

4.13

梅德宁

0.28

4.1

4.26

4.70

加贝斯

0.33

3.8

4.49

4.81

吉比利

0.12

3.9

3.95

3.67

斯法克斯

0.37

5.6

8.38

8.74

凯鲁万

0.20

2.5

3.16

3.44

马赫迪耶

0.26

3.8

5.12

4.97

莫纳斯提尔

0.46

6.6

5.57

7.75

苏塞

0.60

8,5

11.21

11.60

纳布勒

0.31

4,7

5.70

6.04

突尼斯全境

0.41

5,45

6.99

7.39

资料来源:卫生部 。

703 . 1997 年底,共有 1 297 名综合科医生在基层医疗机构任职( 79% 在基层保健中心, 21% 在街道医院)。平均每一名综合科医生负责 6 722 名居民。在全国范围,如把私人医疗机构计算在内,每一名医生目前约负责 1 259 名居民,而在 1987 年,则要负责 2 300 名居民。

二、妇女保健、防病和医疗方案

704 .根据母亲、婴儿和家庭主要成员保健、防病和医疗的不同方面,妇女保健政策围绕五条主要轴线推行。

705 .维护母婴健康和家庭健康:以计划生育、减少婴儿疾病和婴儿死亡为目标的保健政策,逐渐由母婴保健的概念,母亲 — 新生儿保健的概念,最后到 1990 年代初,转变为生殖保健的整体概念。

这一保健政策根据母亲和儿童防病保健的要求,围绕五条主要轴线推行。

1) 母亲和新生儿健康

706 .母亲和新生儿健康及家庭保健包含以下计划项目的实施:

– 产前和产后保健全国计划旨在减少产妇在产前和产后的疾病及死亡,包括 6 项内容:产前监护、分娩监护、新生儿系统护理和救生、产后监护、计划生育、母乳喂养以及孕前门诊(作为发现性病和艾滋病的手段);

– 在实施产前和产后保健全国计划的基础上, 1992 年又推出了“人口与家庭保健”计划,由世界银行贷款资助,其目的是促进一般保健服务和提倡妇幼保健医疗,减少地区间差别和平衡不同的医疗水平。

– 1999 年 3 月启动的控制主妇死亡全国计划,列入预防和控制产妇死亡全国战略,其目标是在 2001 年前把产妇死亡率减低到十万分之五十。这项计划力求改善地区医院和医学院产科的服务质量,加强助产中心的人员配置,提高保健覆盖率,改进妊娠、分娩和产后的控制生育服务。在第一阶段,主要依靠在医院中实施产妇死亡监测全国计划,以便找出真实死因。

2) 儿童健康

707 .第二条轴线涉及儿童健康计划的逐步落实,特别是:

– 扩大疫苗接种计划( PEV );

– 防治腹泻症全国计划( LAD );

– 防治急性呼吸道感染全国计划( IRA );

– 六岁以下儿童成长监护;

– 防止碘缺乏症计划;

– 防治急性关节炎全国计划。

3) 性病和艾滋病防治

708 .第三条轴线涉及性病和艾滋病防治,这一计划自 1987 年开始启动(突尼斯于 1985 年出现第一个病例),通过对献血采血的系统控制及对高风险人群的卫生教育,预防血液传染,同时实施信息传播战略。

4) 精神健康

709 .第四条轴线是推行精神健康全国计划,旨在改善一般公民的生活质量,特别是妇女的生活质量。战略重点是实行治疗和教育相结合,使公众了解平衡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

5) 信息传播战略

710 .第五条轴线涉及信息传播战略,这一战略旨在通过多项广播电视节目及宣传广告,对各医疗卫生部门,特别是向非政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三、计划生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决定因素

三 . 1 法律基础

711 .国家成功推行其人口政策的决心通过《人权法》得到具体落实,根据尊重妇女权利的精神,《人权法》对结婚和离婚的权利作出了修改。作为前卫战略,开放堕胎( 1965 年)成为确认夫妇权利及妇女权利的重大事件。

三 . 2 与社会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实施途径

712 .考虑到人口必须与发展相适应,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采取了互为补充的不同措施,而其基本目的则是家庭的幸福。

713 .在 1960 年代,突尼斯社会经济形势很不稳定,特别是人口相对年轻( 50% 的居民不到 15 岁),自然增长率高达 3.5% ,而自然资源却十分稀少。面对这种形势,突尼斯采用了纯人口手段,减低人口的增长,因为人口增长过快已成为发展的主要障碍。 1970 年代,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特别是教育)及基础设施的扩展促使计划生育政策出现了转折。人口政策从此在“妇幼保健”的框架内实施。

714 .突尼斯于 1980 年代初采取了确保“ 2000 年人人健康”的基础医疗保健政策,这使计划生育在提高家庭健康水平中占据优先地位。确实,基层保健中心在全国各地的普及( 1986 年有 1 081 个, 1998 年达 1 922 个),为居民获得医疗服务和实行计划生育提供了方便。但是,对最贫困的居民来说,还是 1968 年推出的流动医疗站,为他们获得医疗服务和实行计划生育提供更多的方便。流动医疗站目前已达 105 个( 85 个医疗队和 20 家诊所),覆盖 1 141 个基础设施薄弱和人力资源稀少的地区。

715 .计划生育从此成为“家庭健康”的代名词, 1995 年后,随着突尼斯政府赞同了开罗人口与发展会议( 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各项建议,这一概念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使用,成为生殖保健的组成部分。

三 . 3 全国家庭和人口署 ( ONFP )

716 .自全国家庭和人口署 1973 年成立后,计划生育全国规划享有专项资金。今天已有 50 个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服务和具有医疗、手术和教育三重职能的地区诊所。 1995 年以来,这些诊所除开展计划生育外,还提供生殖保健的各项服务:检查妇女癌症,检查和收治性传染病,预防更年期综合症,诊治不孕症。

717 .包括 20 个诊所在内的 105 个流动医疗站在缺医少药地区巡回开展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覆盖 712 个落后地区及 88220 名育龄妇女。

718 .在全国家庭和人口署的下属机构中,直接投入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活动的有: 38 名专科医生和 18 名综合科医生, 230 名公共卫生高级技师(其中助产士 200 名), 50 名护士, 330 名辅导员。

719 .全国家庭和人口署拥有 3 个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专门中心:即人类繁殖与人口问题的研究中心,继续培训及再教育中心和视听制作中心。这些中心均具有全国性和国际性影响。

三 . 4 家庭幸福

720 .突尼斯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一开始就立足于预防和避免不愿要的生育,同时又保障愿意要的生育。

721 . 1965 年,当开放堕胎的法律颁布时,计划生育方案尚处在试验阶段。这项法律允许已有 4 个孩子的孕妇在医院实施堕胎。经过 1973 年的修改后,法律不再考虑已有孩子的数量,对停止妊娠的任何申请,一律予以批准。堕胎行为固然纯属个人自由,但毕竟事关健康和社会,因为其目的一方面是要减低产妇的死亡率,另一方面还要防止杀害和遗弃婴儿。

722 .修改后的《堕胎法》于 1973 年颁布,正值计划生育全国方案进入全面实施和全国计划生育和人口署正式成立,自愿停止妊娠的申请随之逐渐增多,但到 1980 年代后,堕胎申请便稳定在每年 20 000 份左右,尽管育龄妇女的人数在日益增多。

723 . 1973-74 年后,医治不育症,使愿意生育的妇女得以生育,开始成为计划生育方案的一项目标。确实,计划生育概念向妇幼保健概念及家庭保健概念的转变,反映着决策人、服务机构及收益人的思想状态发生了转变。从此,计划生育诊所便开设了不孕症门诊,以便对患者作出前期诊断,必要时指引他们去专科医院治疗。 1997 年,全国家庭和人口署下属的诊所已接受了 3 615 例不孕症门诊。

四、妇女保健覆盖指标

724 .把妇女保健纳入基础卫生医疗战略之中,加上卫生基础设施的发展、人员培训和全国方案的实施,都为妇女获得优质服务奠定了基础,使妇女的各项健康指标大有提高。

725 .主要疾病的疫苗接种率超过了 90% ,新生儿破伤风和脊髓灰质炎得以根除,脊髓灰质炎的最后一个病例发生在 1992 年(疟疾、血吸虫病、白喉和沙眼已经根除)。

产前监护

726 .产前产后监护全国方案规定,孕妇妊娠期必须进行四次门诊检查,其主要目的首先是及时发现有风险的难产,让产妇作好顺利分娩和养育新生儿的准备。产前监护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727 .产前检查的覆盖率已从 1984 年的 54% 提高到 1997 年的 84.5% 。这一指数十分说明问题。这并不仅仅有赖于居民的财产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而且还取决于医疗服务组织是否健全,从几个地区的实例可以看到,这个指标已有很大的提高。在西迪布宰德省,由于计划生育与产前检查相结合,产前检查覆盖率已从 1989 年的 49% 上升到 1996 年的 69% 。

助产分娩

728 .孕妇的产前监护大大有利于助产分娩覆盖率的提高。助产分娩的妇女比例已从 1970 年的 30% 提高到 1989 年的 72% 和 1997 年的 81.6% 。

729 .在南部地区,特别在加夫萨省, 1970 年的覆盖率还不到 15% , 1992 年和 1998 年分别达到 70.4% 和 80% 。

730 .街道医院及医院病床数量的增加,标志着第一线医院网的形成,这对内陆地区助产分娩率的提高大有帮助。这类医院的产科占全部业务量的 40% 。

妇女健康指标

1994

1997

1999

产前监护率

79%

84.5%

-

助产率

80.3%

81.6%

86%

产后监护率

23.4%

53.2%

-

产妇死亡率(十万分之一)

68.9

-

资料来源:卫生部 。

人口指标

预期寿命

731 .突尼斯女子的预期寿命已从 1966 年的 51.56 岁,提高到 1990 年的 70.2 岁和 1997 年的 73.6 岁,男子同期由 50.55 岁提高到 67.4 岁和 70.2 岁。全国平均预期寿命 2000 年将达到 72.6 岁 , 2015 年达到 75.1 岁(妇女为 77.6 岁)。女子平均寿命比男子长 2.8 岁。

幼儿死亡

732 .突尼斯社会经济演变的影响表现为幼儿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大大减少。

733 .生活条件的改善(居住、营养、环境卫生),全国妇幼保健方案的实施(疫苗接种、腹泻病防治、产前检查及分娩条件的改善),以及突尼斯妇女接受现代医学,都促使幼儿死亡率大大下降,已从 1966 年的 15% 降低到 1975 年的 12% 和 1990 年的 4.5% 。

734 .从 1990 年代起,由于采用了无风险生产法,婴儿死亡率减少了一半,即从 1990 年的 4.5% 降到 1997 年的 2.72% ,据全国统计局预测, 2000 年将降到 2.17% 。

妇女死亡率

735 .育龄妇女( 15 岁到 49 岁)的死亡率从 1985 年的 1.6 ‰下降到 1993-94 年的 0.66 ‰。其中, 82.5% 属于因病死亡, 10.9% 属于事故死亡。在病死妇女中, 23% 死于癌症, 18.9% 死于心血管疾病。

736 .产妇死亡率约为每 10 万人死亡 68.9 ( 1993-1994 )。主要原因分别是:

– 大出血( 31.4% );

– 高血压( 19.3% );

– 感染( 11.4% );

– 心血管疾病( 11.4% );

– 其他原因( 17.9% );

– 不明原因( 8.6% )。

引起产妇死亡的主要风险因素是独居、文盲及年龄在 35 岁以上。

737 .然而,调查表明,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按每 10 万产妇计算,死亡比例在东部为 51.6 ,在西部为 99.4 。数字如下表所见:

地区产妇死亡率

地区

产妇死亡率(十万分之一)

大突尼斯

40.0

东北区

50.4

西北区

94.0

中东区

57.4

中西区

105.7

东南区

62.7

西南区

92.8

合计

68.9

资料来源:卫生部。

738 .第九个发展计划( 1997-2001 )提出的目标是使产妇死亡率减少一半。

739 . 69.3% 的产妇死亡与分娩及分娩后遗症有关, 22.1% 与妊娠有关,堕胎仅占 2.1% 。

740 .生育率的提高有助于产妇死亡率的减少,数字如下表所见:

产妇死亡率和生育率

产妇死亡率( 10 万分之一)

生育率‰

大突尼斯

40

80.5

东北区

50.4

83.5

西北区

94

80.5

中东区

105.7

112.5

中西区

57.5

92.6

东南区

62.4

100.3

西南区

102.5

突尼斯全国

69

89

资料来源:全国家庭和人口署。

节制生育

741 .这项政策开始曾是强制性政策,并为此确定了实现目标的手段:法律文书毫不含糊地体现了国家实施其人口政策的决心。违背者得受法律惩处,堕胎要求如今被视为人权和妇女自由的组成部分。突尼斯是允许堕胎的少数非洲国家之一,在穆斯林国家中更是独一无二。

742 .人口政策取得显著的效果,尽管城乡之间仍有重大差距,特别是南部和中西部还存在所谓“顽抗区”。

743 .实行计划生育的比例已从 1984 年的 49.8% 达到 1994 年的 59.7% , 1997 年的 61.2% 和 1998 年的 65.6% 。综合生育指数从 1984 年的 4.64% 减到 1989 年的 3.45% , 1996 年的 2.9% 和 1997 年的 2.38% 。

1984

1994

1997

1998

综合生育指数

4.64

2.9

2.38

推行节育措施

49.8

59.7

61.2

65.6

资料来源:全国家庭和人口署。

744 .有关生育参数的显著变化恰恰证实一个不争的事实:妇女一旦通过节制生育摆脱无控制生育的奴役,便有更多的精力投入职业生活和社会生活,就能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她们的生活也因此产生了质的飞跃。

从一些参数看妇女生活周期

指标

1966

1994

结婚年龄

20.8

26.7

寿命(从生育时算起)

51

73.3

综合生育指数(子女数)

7.15

2.9

生头胎时年龄(岁)

22

28

育儿生活期(年)

24

10

哺乳生活期(年)

18

6

寿命(从生最后一个孩子时算起)

15

35

资料来源:全国家庭和人口署。

745 .今天,突尼斯妇女越来越崇尚晚婚晚育,不论她们的教育程度和社会出身如何:

– 女子平均结婚年龄由 1966 年的 19.4 岁提高到 1975 年的 22.5 岁和 1994 年的 27 岁。

– 生第一胎的年龄由 1966 年的 22 岁提高到 1994 年的 28 岁,年龄在 25 岁至 29 岁之间的妇女生第一胎的年龄平均是 24 岁。在乡村地区,生第一胎的平均年龄目前是 22.2 岁。

746 .推行整体发展和生殖保健政策,根据全国统计局的推测,突尼斯人口于 2015 年将达到 1 190 万人,综合生育指数从 2010 年起将稳定在的 2.10 的水平,预期寿命于 2015 年将达到 75.1 岁。

747 .计划生育使突尼斯妇女得以摆脱单纯生儿育女的传统价值观。计划生育对妇女解放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影响,从生儿育女中解脱出来的妇女比例,她们对职业生涯的投入,以及她们走出家门从事的活动,都是历历在目的事实,足以证明心态的深刻变化。

全国家庭和人口署的调查结果表明,不满 25 岁的年轻人,即“计划生育下出生的孩子”,对节制生育普遍持赞同的立场。他们相信节制生育是促进个人稳定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

发病指数

748 .根据 1991 年对公立医院 84693 名住院病人的全国调查,呼吸道和心血管疾病无论男女都是住院的第一位病因,外伤和中毒是男子住院的第三位病因,而这类疾病的发病率在女子中却要低三倍。

749 .调查还表明,发病率不再以炎症病源为主。因食品、生活方式和环境而出现的健康问题正不断增多。

乳癌

750 .乳癌约占恶性肿瘤病例的 14.1% 和妇女肿瘤病例的 27.5% 。从 30 岁起,乳癌占据第一位:在查出的乳癌患者中, 43% 是正值生殖活动期的妇女。

751 .尽管妇女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接受基层保健中心医疗服务的条件已大有改善,尽管医疗诊断近十年来已取得明显进步,但对乳癌作出诊断仍往往为时过晚。

752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和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对乳癌普查的计划已于 1995 年启动,该计划由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下属的女医生联盟具体实施,在突尼斯市夏尔·尼戈尔医院对妇女实行免费的乳癌普查,配备的扫描仪是用赠款购置的。已有 5 000 多名妇女经过了普查,检出率为 5% 。这项计划享受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年度津贴。

宫颈癌

753 .通过突尼斯市癌病研究所 1969 年至 1989 年间对 1 637 个宫颈癌病例进行的分析,人们可以看到:

– 癌病机率相对稳定, 35 岁以下妇女的得病比例长期不变;

– 在出现初期症状后半年内没有就医的妇女占三分之二,因而癌病大多属于晚期确诊;

– 查出宫颈癌病例在技术上是可能的,早期发现且预后良好。可惜的是,原发期患者在所有病例中只占 0.8% 。

性病和艾滋病

754 .在突尼斯,首例艾滋病毒感染于 1985 年 12 月发现。此后,平均每年发现约 50 个病例。到 1998 年底,据卫生部统计,已有 844 人受病毒感染,其中 497 人患上了艾滋病, 306 人已去世。发现 183 名妇女感染了艾滋病毒。

755 .在全体居民中,艾滋病毒的感染率约为十万分之五。从性别分布来看,以男性居多,占 72% ,女性占 28% 。根据艾滋病毒感染义务申报的结果,年龄在 15 至 24 岁的孕妇,其感染率等于零。通过 1992-93 年对突尼斯市、苏塞和斯法克斯孕妇的定点调查,结果表明没有发现一个病例。

756 .至于可传染的性病,其防治战略正在实施中,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个案处理,提高人们的认识,进一步了解这一特殊流行病的现状。

757 .防治性病和艾滋病全国计划业以付诸实施,目标针对各类居民,特别是青年,医疗卫生机构与有关非政府组织以伙伴身份,共同从事这项工作。

758 .关于疾病传播中的风险因素,虽然血液和血制品传染仍是发病的主因,但通过性关系感染的风险正变得越来越大(占 30% ),从母胎中感染的风险相对较少,比例不到 4% 。

759 .关于突尼斯的卖淫行业,获准开业的妓女需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已发现 2 个阳性血清病例。暗娼的情形难以弄清;非政府组织正努力对这些人做工作。

营养不良和肥胖症

760 .营养不良对女孩的影响并不比男孩更严重。根据 INNTA 对突尼斯全国居民营养状况进行的评估调查( 1996-98 年),在不满 72 个月的婴儿中,消瘦型(体重与身高比)约占 1.3% ,男女统计数字并无明显差别。

761 .相反,肥胖症则以女孩居多,在 6 至 11 个月的年龄段,女婴占 19.4% ,男婴占 9.4% 。

身高偏低约占婴儿和幼儿的 9.5% ,男女比例相差不大。体重不足的情形大体相同,约占 4.4% 。

营养不良( % )

程度

男性

女性

急性营养不良(轻度)

16

14

急性营养不良(中度和重度)

3.8

2.3

慢性营养不良(轻度)

26.5

26.5

慢性营养不良(中度和重度)

17.3

19.2

营养过剩(轻度)

9.7

10.3

营养过剩(中度和重度)

3.1

4.4

资料来源:卫生部。

营养失调症

762 .此外,通过医院对就诊孕妇的调查,发现突尼斯妇女往往患有营养失调症,比例高达三分之一。

精神健康

763 .在心理疾病方面,无论住院或急诊,男子的比例一般高于女子。 48% 的住院女病人为已婚,年龄在 20 岁至 40 岁之间,男病人以单身居多。

764 .为促进突尼斯人的精神健康,精神健康全国方案已付诸实施,妇女也包括在内。

765 .在突尼斯经济中,医疗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是女性最多的部门;就整个医疗卫生行业而言,妇女的比重已由 1992 年的 46% 上升到 1997 年的 48% 。

766 .从上表可以看出,妇女在医生中占 37.9% ,在牙外科医生中占 61.6% ,在药剂师中占 70% ,在其他医务人员中占 53.2% 。

767 .在医疗部门工作并具有专业知识的妇女人数虽然显著增加,但妇女晋升到决策岗位的人数却依旧很少,从而显示出一种非同步的发展趋势。

768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

– 一名女医生出任了卫生部长的职务;

– 一名突尼斯女医生目前任世界卫生组织顾问;

– 一名女医生担任全国家庭和人口署的领导(主任);

– 一名女医生担任全国儿童中心的领导;

– 二名妇女担任卫生部专员。

769 .同样,女医生在非政府组织中十分活跃,特别是:

– 突尼斯计划生育协会;

– 突尼斯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协会;

– 妇女健康积极行动。

结论和前景

770 .国家为推行基础保健医疗及生殖保健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通过对妇女保健指数的分析,人们可以看到,突尼斯在向妇女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和在改善妇女健康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771 .不同生命时期的妇女健康始终得到国家的重视,并被列入突尼斯保健政策的重点之一。然而,在某些方面投入的力度和取得的成就始终存在差距,例如在控制产妇死亡率方面,工作成效仍有待改善。 1991 年推出的全国产妇死亡率监测计划,无疑会对此作出贡献。

772 .第九个发展计划( 1997-2001 年)强调了改进妇女保健工作(包括心理保健在内)的必要性,并为此加大了预防的力度。

第 13 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773 . 1990 年代期间,突尼斯社会经济进步的特征之一,表现为通过转移支付(支付额平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8% )和国民互助实现社会和平,在防止社会排斥的框架内筹集必要资金,为减少结构调整的影响推行社会配套工程。

774 .事实上,突尼斯在人权的整体框架内推行了经济自由化改革。这一方针注意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对防止出现边缘化、地区不平衡和社会阶层不平衡等危险,对保障增长成果的公平分配,是必不可少的。

775 .在这一背景下,为改善生活条件和发挥才能,为在反对性别歧视的基础上确保充分融入国家经济进程,妇女享受到特殊的关怀。

社会保险和家庭津贴

一 . 1 家庭津贴

776 .在推行家庭政策和家庭行动计划的范围内,突尼斯为帮助妇女获得社会保险,已采取了以下措施:

* 对有子女需要抚养的母亲,公私部门一律发放家庭津贴,使母亲及其子女免受贫穷,并作为真正的权益人享受这种待遇( 1996 年 7 月 22 日第 96-65 号法令对 1960 年 12 月 14 日第 60-30 号《社会保险制度组织法》第 53 、 54 、 55 条的修改)。

* 在家庭津贴方面,公私部门对适龄子女实行统一的发放标准,把继续求学的子女的年龄放宽到 21 岁( 1996 年 7 月 22 日第 96-65 号法令)。

* 按私营部门的办法,公营部门向未亡配偶发放孤寡津贴,从而提倡社会公正原则和夫妇互利原则,并维持家庭的生活水平( 1996 年 7 月 22 日第 96-66 号法令对 1981 年 2 月 12 日第 81-06 号法令的修改)。

* 按私营部门的办法,公营部门中工作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有权领取家庭津贴和孤儿临时津贴,以维持家庭的生活水平( 1996 年 7 月 22 日第 96-67 号法令对 1985 年 3 月 5 日第 85-12 号法令第 48 条的修改)。

777 .这些措施都出自相同的考虑,即加强家庭的稳定和平衡机制,巩固社会公正原则和夫妇互利原则,使夫妇双方各自的权利及子女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778 .此外,近年来,随着鼓励性的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的相继出台,特别是 1994 年 7 月 26 日第 94-88 号法令确定了社会保障全国金库对托儿所的资助方式,规定在母亲出外工作的情况下,儿童的入托费用由社会保险全国金库承担,儿童的学前活动和校外活动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加强。

一 . 2 社会促进和保护方案

779 .社会保护和整合全国方案是一项预防性战略,旨在通过强化家庭单位及家庭稳定,减轻因社会变动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依靠分布在艾尔亚奈、突尼斯市、斯法克斯、凯鲁万、加夫萨、纳布勒和卡塞林等地区的社会保护和整合中心,以及下列机构,采取适当行动:

– 迈努拜矿工观察中心;

– 杜阿尔·希歇社会就业指导中心;

– 国家儿童保护研究所;

– 共和国各省的社会促进科。

780 .例如,社会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把既无家庭依靠又无住所的人重新融入社会。在 1997-1998 年间,处理案件 586 个,其中 246 名儿童, 22 名成人, 120 名老人。

妇女在成人中的比例占 73% ,女童在儿童中的比例占 16% 。

重新融入社会行动的 469 名受益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受益:

– 被原来家庭接纳: 197 人;

– 被远近亲属接纳: 31 人;

– 被其他家庭领养: 15 人;

– 帮助另组新家: 115 人;

– 在养老院安置: 82 人;

– 被其他机构接纳: 29 人。

一 . 3 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 (见第 123 段及随后各段)

一 . 4 夫妻纠纷及离婚案件的处理

781 .各省区的社会促进科对问题家庭提供服务,配合司法机关,实地处理与夫妻纠纷、离婚或忽视照顾子女有关的问题。

782 .在预防犯罪活动的框架内,社会保护和整合中心为改善家庭内部关系,特别是有犯罪倾向的青年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作出了贡献。这一行动与司法机关配合进行。社会事务部下属的社会促进科工作人员, 1997 年先后接受了有关处理夫妻纠纷的三期培训, 111 名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配合家庭法官及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开展工作。

783 . 1998 年共为 12 598 宗案例进行调解( 8 100 个家庭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按问题性质分列如下:

– 夫妻纠纷: 3998 宗;

– 离婚案件: 1 113 宗;

– 关系问题: 2 683 宗;

– 忽视照顾子女: 1 126 宗;

– 其他: 3 678 宗。

784 .社会保护和整合中心在 1997-98 年间共处理 925 宗案例,其中 390 宗属于调解和咨询。

一 . 5 帮助和保护在家老年人方案

785 . 1994 年 10 月 31 日颁布了关于保护老年人的第 94-114 号法令,内容如下:

1 )为维护老年人的健康、尊严和权利,突尼斯遵循的原则是:为老年人融入家庭和社会,真正参加社会、文化、体育和休闲等各方面的活动,提供各种方便。

2 )使老人在家庭中和在保护机构中得到赡养。

3 )对困难老人采取保护措施。

786 .除救济最穷困的老人外,帮助在家老年人方案的目标是:巩固社会肌体,推行几代人团结互助的社会模式。在家庭社会医疗服务的范围内,各省还成立了由医生、社会协理员和护士组成的流动服务网。

787 .此外,为确保老年人继续留在家里,还设立了贫苦老人家庭安置制度。接待老人的家庭每月可享受津贴,用以支付赡养费用。

788 .无依靠的老人在相应中心享受专门救济,这些中心向他们提供各项服务:医疗、心理和社会关爱、食物和衣服等。

789 .目前共有 11 个中心收养 720 名老人,其中妇女 264 人,占总数的 36.6% 。这些中心全部由社会团体承办,经费得到国家的补贴。

二、扶贫帮困计划

790 .随着国家的经济增长,依靠在社会互助和帮助易受害群体方面的配套战略,贫困现象在突尼斯正不断减少。全国统计局对家庭消费开展的定期调查表明,在 1990 年至 1995 年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已从 7.2% 下降到 6.2% 。

二 . 1 全国扶助贫困家庭方案 ( PNAFN )

791 .对有幼年子女需要抚养、家长是妇女的单亲家庭,全国扶助贫困家庭方案给予享受定期扶助的优先权。她们的人数占受益人总数的 51% ( 57 680 个家庭)。

792 .这一方案已取得重大成果,从每家所得扶助款的数量看,已从 1987 年的 87 第纳尔增加到 1998 年的 404 第纳尔,从受益家庭的数量看,已从 1987 年的 73 000 家增加到 1998 年的 112 500 家。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继基础产品价格的调整后扶助款的相应升值,另一方面是国家决心进一步帮助困难家庭。

全国扶助贫困家庭方案 1992-1998 年救济金发放状况

年度

受益人数

年度家庭救济金额

年支付款(第纳尔)

1994

101000

310

31310000

1995

101000

310

31310000

1996

105000

340

32980000

1997

105000

372

37170000

1998

112500

404

42454000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

机动救济

793 .每逢宗教节庆、开学或出现临时困难时,对有关个人和家庭发放机动救济。 1994-1998 年间受益人数和救济款项列表展示如下:

性质

受益人数

金额 ( 第纳尔 )

开学

1484516

32728309

宗教节日

1698924

42443705

特别补助

299505

07191386

合计

3482945

82353400

资料来源:社会事务部。

二 . 2 扶助困难老人和残疾人方案

794 .生活困难的老人和残疾人享受季度专项救济。 1994-1998 年间救济数额和受益人数列表展示如下:

类别

人数

人均年度金额

合计支付(第纳尔)

残疾人

2831

404(1)

4531312

老年人

3100

404(2)

5073000

合计

5931

-

9604312

(1) 金额从 1994 年的 310 第纳尔增加到现在的 404 第纳尔。

(2) 金额从 1994 年的 280 第纳尔增加到现在的 404 第纳尔。

二 . 3 开发性社会方案

795 .已为能在农业、小工业、手工业和服务业从事生产的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制定了两项创收方案。其目标是:

– 巩固就业和减少残疾人失业。

– 调整开发性方案的目标,为困难家庭创造稳定的收入,加强他们融入经济进程的主动性。

796 .在 1994-1998 年间,已为 386 个困难家庭提供了劳动门路,为 3 688 名残疾人创造了就业机会。

797 .在开发性方案范围内,妇女的受益人数如下:

– 残疾人创收项目受益者 603 人,占总数的 16.35% ;

– 困难家庭创收项目受益者 295 人,占总数的 76.4% 。

二 . 4 全国互助基金会 ( 26-26 )

798 .根据共和国总统宰因·阿比丁·本·阿里的提议, 1993 年设立了全国互助基金会,其资金来自国家的预算拨款,公民和企业的自愿捐赠及友好国家和兄弟国家的捐赠。

799 .全国互助基金会( 26-26 )提供资金,在基础设施不足、经济潜力单薄的地区,建设基础设施(饮水、电力、道路、民居、学校和诊所)和创办微型企业(农业、手工业和小工业)。

800 . 1996 年以来,全国互助基金会启动了创收计划项目。乡村妇女或者从手工业项目中直接受益(占 26% ),或者通过以家庭为对象的农业项目间接受益(占 68% )。

三、综合开发计划

801 .妇女得益于国家开展的开发及扶助就业计划,为更好的满足居民需要和改善居民生活水平,这些计划不断有所调整。不论其目的是建设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开辟收入来源,或是提倡创办微型企业和从事独立劳动,这些计划都对城乡穷苦妇女直接有益或间接有益,帮助她们融入经济进程。

802 .在乡村开发综合计划( PDRI )和城镇开发综合计划( PDUI )的框架内,又推出了针对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妇女的新项目,其行动目标是发展家庭生产活动和家庭经济,以利于创办妇女微型企业。

803 .通过对开展城镇开发综合计划的有关市郊的调查,人们看到了妇女对提高家庭收入作出的决定性贡献。

804 . 1987 年决定实施的包括若干开发项目的地区开发计划( PRD ),到 1992 年为止,已使 12 000 名妇女受益,占“扶助手工业”项目受益人总数的 10% 。

– 1984 年启动的乡村开发综合计划于 1993 年再次被推出,列入新一代项目的“妇女”专项,包括获得信贷、职业培训、农业知识普及在内,涉及到妇女从事的农业、手工业或家庭的全部活动,例如西北部地区的开发项目就是如此。

– 城镇开发综合计划于 1994 年付诸实施,旨在支持在贫困地区开展创收活动,不久前已帮助 9 200 名青年妇女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一项在大城市四郊促进妇女从事生产活动的行动计划, 1996 年已在综合计划的范围内启动。

四、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

805 .《人权法》第 24 条确认已婚妇女有自由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拥有与融资机构和银行订立信贷合同的充分自由。妇女历来通过非正规渠道在微型企业中投资,但随着结构调整的实施,妇女从此可以利用新的融资机制提供的投资机会。

806 .在促进工业分散发展基金( FOPRODI )的框架内,工业部允许妇女融资创办微型企业(融资额不超过 3 百万第纳尔,享受优惠利率),涉及以纺织和皮革为主的不同行业,从下表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业对女企业家最有吸引力,但从事生产的妇女在创业项目总数中仅占 5% 。

807 .在利用促进工业分散发展基金、发展手工业和小作坊全国基金( FONAPRA )和促进农业投资署等机构提供的启动资金方面,妇女只占有限的比例(分别占 5% 、 14% 和 3.3% )。

808 .不能向管理这些基金的银行提供充足的担保,以及缺乏起草求贷计划书的技能,阻碍妇女更多利用这些基金 。

四 . 1 突尼斯就业署的微型企业项目

809 .经验表明,妇女更倾向于从事小型的生产性投资,突尼斯就业署在促进职业培训和就业范围内开展的发展微型企业项目便足以为证。

810 .对此感兴趣的妇女可在这些项目的帮助下,获得有关的信息和指导,建立技术档案和筹措资金。从下表可以看出,受益妇女的比例已从 1993 年的 18% 提高到 1997 年的 30.5% 。从行业分布看,妇女优先选择纺织、食品、皮革和皮鞋、木器制造等生产部门。

妇女微型企业状况

性别

受益人数

投融资项目

新增职位

新增职位 /prgt

单位成本

426

1648178

889

1.97

2296

970

4395004

1914

2.08

1854

合计

1396

1648178

2803

4.329

2155

妇女受益比例

30.51%

资料来源:突尼斯就业署。

811 . 1996 年后,为便于妇女筹措资金,实行了多项尝试,但成效不大,如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由国家农业银行设立“妇女创业”专项信贷。

四 . 2 突尼斯互助银行

812 .在总结以上经验的基础上, 1997 年 12 月成立的突尼斯互助银行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妇女开展创收创业活动的扶持力度,相当多的妇女在家里从事劳动,不符合获得银行信贷的基本条件。

813 .作为小型信贷银行( 500 至 30 000 第纳尔),突尼斯互助银行制定的信贷发放标准,建立在项目可行性和求贷人诚实可信的基础之上。取消担保为妇女获得信贷扫除了重要障碍,并为妇女融入经济进程开辟了崭新前景。

814 .自从银行成立以来,妇女在 14 609 个融资项目中占 3 850 个,比例达 26.4% 。

815 . 18 至 29 岁的年轻妇女从突尼斯互助银行的贷款中得益最大( 47.4% )。纺织业和成衣业集中了妇女创业项目的 36% ,美容美发占 24% ,服务业占 11.7% ,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占 6.5% ,手工业仅占 5.5% 。

1997 年妇女受益人部门分布

部门

人数

%

农业

67

5.0

手工业

73

5.5

纺织成衣

485

36.2

建筑

4

0.3

木材家具

1

0.1

机械汽车

3

0.2

电力电子

1

0.1

皮件皮鞋

15

1.1

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

87

6.5

制图

4

0.3

美容美发

321

24.0

医疗保健

11

0.8

服务

156

11.7

贸易

57

4.3

其他

43

3.2

合计

1338

100.00

资料来源:突尼斯互助银行。

四 . 3 微型信贷新融资系统

816 .为完善融资系统和巩固国家的互助机制,决定针对低收入家庭和在农业或服务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困难户,于 1999 年 6 月创立微型信贷新体制。

817 .新设置的微型信贷系统可为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条件,如房屋维修、医疗费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资金支持。

818 .非政府组织是国家管理和发放信贷的伙伴,可从突尼斯互助银行获得一定额度的低息信贷。为此,突尼斯互助银行已与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等非政府组织签定了伙伴协议。

五、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支持机制

五 . 1 对妇女微型企业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819 .在 1996 年 4 月启动的扶助家庭全国行动计划及第九个发展计划( 1997-2001 )妇女战略的框架内,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建立了支持机制,对妇女微型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帮助贫困妇女在非正规行业主动创业谋生。

820 .这一机制将在非政府组织和提供信贷的突尼斯互助银行之间扮演中介人的角色,从而在体制上确保对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后者则负责对贷款受益人进行指导、引导和培训。

821 .这一机制已于 1999 年 3 月 8 日启动,就在国际妇女节那天,与突尼斯互助银行签订了一项伙伴协议,又与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突尼斯社会互助联合会、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和支持自主发展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签订了另外五项协议。

822 .支持机制在以下三个层面运行:

– 机制指导委员会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管理小组的支持下,负责战略规划和全面管理;

– 对以中介伙伴身份开展微型信贷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干部进行指导和培训、并通过培训、监测和指导,进而提高客户的能力(由非政府组织进行);

– 在与突尼斯互助银行达成贷款协议,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筹措各项配套资金的条件下,向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五 . 2 妇女生产者论坛

823 .与世界银行合作,从 1998 年起,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国际妇女节( 3 月 8 日)举办“妇女生产者论坛”,为期一周,包括四个组成部分:

* 手工产品展销会,对全国各地的女手工业者开放,特别是对生活在偏远乡村和销售渠道不畅的女手工业者开放;

* 在因特网开辟最佳手工产品的虚拟市场, 1998 年末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在万维网设置突尼斯女手工业者网站( WWW.ELSOUK.COM ),预定于 1999 年底启动;

* 针对女手工业者,编制有关创业及管理的培训范例;

* 就妇女参与发展问题,对政府干部及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824 .从 1995 年起,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开始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框架内,为从事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筹措资金,以便资助妇女创办微型企业的项目。

六、住房信贷

825 .继政府 1996 年 4 月 5 日在扶持家庭全国行动计划框架内采取措施后,妻子及其配偶从此都可以与社会保险金库或住房银行订立贷款合同,用以建造或购置共有住房(社会事务部 1996 年 5 月 9 日向社会保险金库下发的通知)。

826 .根据 1998 年 11 月 9 日第 98-97 号法令,夫妇双方可自愿选择财产共有制或婚后财产分割制。这项选择在婚约上注明,因为财产共有制属于任择性制度。如在婚约上不加注明,根据第 7 条的规定,将实行财产分割制。

827 .同样, 1998 年 8 月,突尼斯对住房贷款采取了削减利率的措施,显示国家实施住房政策的决心,为减低住房购置成本作出贡献。

828 .新建住房面积由 1994 年的 1 078 000 平米提高到 1998 年的 2 204 000 平米,年均新增住房 67 000 套。因此, 78.3% 的突尼斯人今天是住房产主。与此同时,国家努力根除陋房,陋房率已从 1976 年的 44% 下降到 1998 年的 1.2% 。

七、青年专用信息窗口

829 .为了关心青年的疾苦, 1995 年 4 月 29 日设立了青年专用信息窗口。

830 .窗口归青年儿童部管理,其任务首先是从与青年有关的服务部门收集各种数据,经加工处理后,供各类年轻人使用,不问性别和年龄。

831 .为向青年提供信息和指导,青年专用信息窗口使用:

* 现代传播和信息设备(计算机技术、迷你通讯系统、行政信息传播系统“ SICAD ”、视听手段、电话咨询);

* 专门向青年发布公告和消息的多媒体屏幕;

* 招聘广告、报考通知、文化体育节目张贴栏;

* 每天 8 时到 18 时 30 分对青年开通的电话专线。

832 .除青年儿童部的具有跨学科素养的专职干部外,职业培训和就业部、社会事务部、高等教育部和运输部也各派代表参加青年专用信息窗口的工作,其他部门和领域的信息服务在这里同样可能得到。

八、妇女参加文化娱乐活动

833 .在 1990 年代,发展妇女权利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妇女创作的欣欣向荣,从塑雕艺术到戏剧,从电影到著述,无不出现空前的繁荣景象。

834 .作为创造力最活跃的空间,文化领域出现了许多光彩照人的女明星,其中包括小说家、诗人、电影艺术家、塑雕艺术家、考古学家等,她们给突尼斯的文化生活注入新的活力。

835 . 20 位妇女荣获文化成就奖。

八 . 1 图书和公共阅览

836 .从 1956 年独立至今,妇女文学作品共有 193 种,其中 1987-1998 年间出版的有 143 种, 1992-1997 年间出版的有 106 种,也就是说, 74% 的妇女文学作品是近五年内完成的。

837 .关于这些作品,在鼓励创作政策的框架内,国家在 1987-1997 的十年期间共购置 102 种。

838 .在公共阅览方面,明显的特点是,无论乡村城镇,妇女读者的数量始终居高不下。各级公共阅览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多交给妇女承担。公共阅览网现有工作人员 967 名,其中妇女 429 名,共有 142 名妇女担任公共图书馆的领导职务,其中 11 名任省级重点图书馆馆长,另外 90 名任儿童部主任。

公共阅览局共有 39 名工作人员,在 7 名负责人中有 4 名妇女。特别引人注目的是, 1987-1997 的十年期间,在文化部的支持下,由一个妇女小组精心策划,“多媒体图书馆”的总统项目已付诸实施。

八 . 2 音乐和舞蹈

839 .在音乐领域,妇女在初级训练、演出服务、领导责任及荣获奖项等方面,都占据领先地位。

840 . 1987-1998 的十年期间,音乐初级训练取得明显成效,表现为高等音乐学院有 12 名女学生获得音乐硕士学位,另有 84 名女学生获得阿拉伯音乐毕业证书。这些毕业生充实了一般学校和音乐专科学校的教师队伍。

841 .妇女人数在职业和业余音乐舞蹈团体中有所增加。 1987-1997 的十年期间,业已成立了多个妇女乐团,有些妇女乐团以其研究成果和演出质量而获奖。在地方和地区的公私音乐舞蹈团体中,约有 20% 至 50% 的成员是年轻妇女。

842 .音乐舞蹈部门中有两名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八 . 3 戏剧

843 .戏剧界的妇女人数不断在增加。戏剧艺术学院接纳女生,除培养职业演员外,也培养舞台艺术的教师。

844 . 1987-1997 的十年期间,共有 35 名妇女获得了戏剧艺术职业资格证书,占发证总数( 172 张)的 20.3% 。同样, 20% 的剧团由妇女管理。

戏剧界妇女所占比例

年度

女导演

女编剧

女演员

1987

3

2

72

1988

4

3

97

1989

6

4

53

1990

2

2

82

1991

5

5

115

1992

4

2

122

1993

2

4

143

1994

3

1

169

1995

5

5

155

1996

6

5

202

合计

39

33

1290

发证数量不等于女演员人数。

资料来源:文化部。

八 . 4 电影

845 .在电影界,妇女分别以演员、制片人、舞台监督、编剧等身份,从事与电影业有关的各项工作。 1987-1997 的十年期间,妇女电影创作取得了令人注目的进步。妇女制作长片共 6 部,短片共 14 部。妇女加入了电影制片的行列,并出任制片厂的领导。

846 .一些女编导因其突出才能,荣获本国和国际的奖项,特别是莫费达·特拉特利的“宫中寂静无声”获得国际电影和艺术与艺术总联合会的大奖,嘎纳电影节“金摄影”评委特别提名奖( 1994 年)和迦太基电影节金塔尼奖( 1994 年)。

八 . 5 塑雕艺术

847 .在塑雕艺术方面,除女塑雕家人数增加外,文化投入也最为显著。在 1992-1997 年间,先后有 12 位女塑雕家分赴各地游历,提高自己的艺术素养。

848 .在全国和地区两级,妇女举办的展览会不断增多。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每年在突尼斯妇女节都照例举办女画家作品展。这些活动均受到广播电视媒体的极大关注。

849 .妇女塑雕创作欣欣向荣的一大标志是妇女画廊的增多,而截止 1990 年代初,画廊始终是男子的禁脔。

八 . 6 推进文化活动

850 .为提倡妇女从事文化创造和推进文化活动,业已采取了许多措施,促使妇女登上文化舞台,文化活动各领域也对妇女敞开大门。因此,主办和主持文化活动的妇女人数已从 1987 年的 5 人增加到 1992 年的 15 人和 1997 年的 41 人。由妇女主办的文化活动也从 1992 年的 31 场提高到 1997 年的 109 场。

851 .通过国际合作协议,对女艺术家和女文化经纪人开展培训,借以提高她们的业务水平,使她们接受创作和管理的新方法。从 1992 年到 1997 年,已有 59 名妇女领取奖学金,接受了这样的培训,突尼斯本国机构开设的轮训和进修班还不算在内。

852 .关于著作权保护,在加入突尼斯著作权保护组织的 1 243 名会员中,妇女会员 72 人。 1987 年那时,妇女会员仅有 29 人,在 1987-1997 的十年期间,新增女会员 42 人,与 1987 年相比,增速达 144% ,妇女入会是自由的。

853 .妇女进入文化领域可谓是突尼斯近五年来的独特风景线,鲜明地表现为妇女文化俱乐部的崛起:纳布勒的“法乌齐亚·卡莱尔文化俱乐部”和斯法克斯的“马季达·布利拉俱乐部”在地区一级广泛开展由闻名遐尔的“塔哈尔·哈达德文化俱乐部”在首都开展的活动,后一俱乐部是由妇女领导的。

854 .突尼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与欧洲联盟签署协作条约,都要求通过实施效率标准和质量标准,提高整体水平,这对强化著作权的构成和保护以及文化投资等组成部分,作出了贡献。

八 . 7 娱乐休闲

855 .文化发展研究和文献中心 1989-90 年间对突尼斯人的文化活动作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公共场合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休闲活动都有妇女的参与,尽管在参与程度上与男子有所不同。

856 .同样,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1993 年对家庭进行的抽样调查( 1025 个家庭)表明, 43.2% 的突尼斯家庭合家休闲, 38.2% 的家庭前往海滩, 25.7% 的家庭在国内旅游, 19.2% 的家庭利用公园休闲, 16% 的家庭去郊外远足。

857 .突尼斯在 1996 年 4 月 5 日采取的措施中,建议政府机关和地方当局鼓励推广家庭旅游和为家庭建立休闲娱乐场所。其中包括以下的决定:

* 突尼斯旅馆联合会对突尼斯家庭减免客房住宿费 30% ;

* 在旅游点修建休闲、娱乐和服务中心,供家庭使用。

858 .作为校外的社会教育机构,儿童俱乐部接纳 6 至 14 岁的男女儿童。这些机构向儿童推出内容多样的活动,用以开发儿童的心理能力、情感能力和思维能力。女孩与男孩一样可以利用俱乐部开展活动,她们的人数已从 1994 年的 29829 人提高到 1997 年的 38035 人。

859 .突尼斯各地定期举办全国性狂欢节,鼓励男孩和女孩在多种多样的活动中(戏剧、音乐、文学等),展现自己的才能。

九、女子体育

九.1 提倡女子体育的措施

860 .为使女子体育取得预期的发展,政府部门已采取了许多措施,并为此投入了必要的人力物力。

861 .政府部门的努力重点是鼓励创办女子体育俱乐部。这些俱乐部以及一般体育团体的妇女部都享受津贴。

862 .鼓励措施对学校中的女子体育活动同样有效,以便扩大女子体育金字塔的基础。

863 .值得指出的是,在鼓励女子体育政策的框架内, 1997 年成立了女子体育委员会。在国家体育总署领导下的有关体育联合会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女子体育委员会草拟了促进女子体育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 对女子体育俱乐部及一般体育团体的妇女部开展体育运动,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 对女子体育俱乐部及一般体育团体的妇女部,免除加入体育联合会的会费和许可证购置费(体育总署已于 1997 年 12 月 27 日发文通知全国各体育联合会,要求将这些措施付诸实施);

– 配合体育主管部门,选派体育教师帮助训练,使女子俱乐部和体育团体得到必要的指导;

– 中小学校是公民田径运动的主要场所,除此以外的体育基础设施采取集中的原则;

– 加强传媒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在促进女子体育中的作用。

九 . 2 女子体育现状

864 .女子专门体育团体的数量现已达到 28 个,而在 1987 年前,全国的俱乐部不过 5 个;因此,公民体育达标女青年的数量已从 93/94 体育年度的 7 488 人增加到 96/97 体育年度的 8 346 人,尽管设置妇女部的体育团体的数量有所减少。

865 .此外,这些努力使女青年在达标运动员总数中的比例保持在 12.2% 的水平。

妇女体育统计数据

体育季度

93/94

96/97

妇女体育专门俱乐部

17

28

专设妇女体育部的体育团体

171

164

女子达标运动员人数

7488

8346

达标运动员人数(男子)

53619

59902

女子达标比例

12.22%

12.25%

资料来源:青年儿童部。

866 .从下表看出,在 1992-1997 年间,体育女教师的比例在中学已从 19% 上升到 22.8% ,在小学已从 16.25% 上升到 27% 。

体育教师人数状况

年度

小学

中学

合计

%

合计

%

1992/93

652

106

16.25

2921

584

19.80

1993/94

661

116

17.50

3055

601

19.70

1994/95

660

124

18.80

3132

701

22.40

1995/96

751

157

21.00

3253

721

22.20

1996/97

920

225

24.50

3433

753

22.00

1997/98

1031

279

27.00

3385

773

22.80

资料来源:青年儿童部。

九 . 3 学校体育

867 .为实施青年儿童部关于促进女子体育的建议,参加学校体育活动的女生数量自 1992 年以来有了明显的增加。

868 .青年儿童部通过突尼斯学校体育联合会采取措施,旨在:

* 在职业培训中心受训的乡村女子中,以及在属于 CFD 和少年劳教中心女青年中,普及体育运动;

* 在学校女生中提倡开展个人和集体的体育运动;

* 鼓励公民俱乐部赞助学校的体育社团;

* 鼓励教育机构创办专门的女子体育俱乐部;

* 增加中学和大学中女青年达标运动员的数量;

* 在全国和地区两级,增加女子体育比赛门类。

前景

869 .为发挥妇女在发展中的主人翁作用,政府部门越来越鼓励对妇女发放住房信贷和创收信贷。突尼斯互助银行等融资新机制的成立,微型信贷系统的设置,都为难以获得传统形式银行贷款的妇女,开辟了远大的崭新前景。

870 .微型信贷渠道的多样化将有助于加强中低阶层的创业活动,为在朝气蓬勃的非正规部门开办小型实业,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

871 .妇女参加各领域的文化活动也正蓬勃发展,这是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主化,以及保护和强化妇女权利政策的一种表现。

第 14 条:农村地区妇女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全面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872 .突尼斯继续推行的分散发展政策有助于全国各地区的和谐发展,有助于根据不同的需要,加强教育、卫生等社会经济基础设施,从而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为自己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受歧视地享受必不可少的服务。

873 .这一政策方针因整体的人权观而得到加强;就其整体含义而言,人权除政治权和公民权利以外,还包括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特别是所有人都有过体面生活的权利,后者具体地表现为国家的积极参与,扶持最贫困的乡村地区。

874 .作为突尼斯文明的基本价值观,全国的同舟共济对切实推行这一方针,对成功地开发乡村地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开发最贫困的地区,即所谓“阴影地区”,始终占据国家重中之重的位置。

875 .乡村妇女得到特殊的关怀,具体的表现是,考虑到妇女为改善自己处境的特殊需要,国家给予她们从事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活动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获得服务

一. 1 提高生活质量

876 .通过全国引水工程和电气化计划,努力加强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使突尼斯的供水和供电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饮用水供应率在全国范围已从 1984 年的 72.5% ,上升到 1999 年的 91.6% ,电力覆盖率已从 1984 年的 63.4% ,上升到 1999 年的 94.6% 。

877 .在乡村地区,接通自来水的家庭比例已从 1989 年的 11.9% 提高到 1994 年的 24.1% 。根据全国统计局的统计,接通电网的比例也同样迅速增长,从 1989 年的 39.34% 上升到 1994 年的 63.69% 。

878 .以下表显示的统计数字演变表明,国家为在乡村地区建设基础设施和改善生活质量作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

城乡供水状况( % )

供水方式

城镇 *

乡村

合计

1984

1989

1994

1984

1989

1994

1984

1989

1994

自来水( SONEDE )

81.7

88.3

94.3

10.8

11.9

24.1

49.4

58.4

69.1

私有水源 ( 罐槽或水井 )

7.4

4.8

3.4

28.1

27.1

30.1

16.8

13.5

13.0

公有水源设施

(公共罐槽公共水井)

8.7

6.6

2.1

40.2

47.3

36.1

23.1

22.5

14.2

无设施公共水源

(来自河谷或其他源泉)

2.2

0.3

0.2

20.9

13.7

9.7

10.7

5.6

3.7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对于 1994 年系指市镇地区而不是城市地区,非市镇地区而不是农村地区。

资料来源:全国统计局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城乡家庭照明方式(比例 % )

区域

1989

1994

电网

煤油

煤油灯

其他

合计

电网

煤油

煤油灯

其他

合计

城镇

95.39

0.80

3.47

0.34

100

98.20

0.25

1.39

0.15

100

乡村

39.34

4.66

54.83

1.08

100

63.69

2.65

32.95

0.71

100

合计

73.17

2.30

23.46

0.63

100

85.86

1.11

12.68

0.35

100

资料来源:全国统计局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家庭主要炊用能源(比例 % )

区域

煤气

煤油

柴、煤

其他

合计

1989

城镇

93.84

5.05

0.89

0.23

100

乡村

67.31

12.54

19.81

0.34

100

合计

83.14

7.95

8.26

0.27

100

1994

市镇

97.89

1.30

0.63

0.18

100

非市镇

86.40

2.29

11.11

0.20

100

合计

93.75

1.65

4.41

0.19

100

资料来源:全国统计局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一 . 2 教育

879 .突尼斯于 1991 年对教育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重点是建立 6 至 16 岁的义务教育,凡违背这一规定者,父母或监护人得受处分,这对女子入学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延长了女子的求学年限,特别在乡村地区。

880 .除建立基础教育外,还采取了有利于乡村的其他措施,如改善学校分布和课时安排,使之适应乡村的生活条件,以及建设学校基础设施(饮水供应、学校通电和修建道路等)。

881 .全国 6 岁儿童的入学率 1998 年已达到 99% ,今天,无论男孩或女孩几乎已做到完全入学,至于 6 至 12 岁儿童的入学率,女孩同期增加了 6.3 个百分点(从 85.2% 到 91.5% ),男孩仅增加 1 个百分点(从 92% 到 93% )。

城乡女青年入学状况(中等教育)

地区

1994-1995

1997-1998

女生演变指数

学生人数

女生数

女生比例 %

学生人数

女生数

女生比例 %

1994/95-1997/98

突尼斯大区

72681

38022

52.31

87068

46058

52.89

121.1

卡塞林

25936

10970

42.29

32311

14382

44.51

131.1

西迪布宰德

28908

12084

41.80

36376

16493

45.34

136.5

总计

622222

320055

48.33

833372

418409

50.20

130.7

资料来源:全国统计局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882 .这一增长主要有利于通常是重男轻女的乡村地区。在农村人口比例较高的卡塞林省和西迪布宰德省,乡村女孩入学率的增长表现十分明显。基础教育的女生人数在这两个省分别从 1994 年的 42.29% 和 41.8% 提高到 1997-98 年度的 44.5% 和 45.34% ,增长指数分别是 131.1 和 136.5 ,远远高于突尼斯市的指数( 121.1 ),明显超过全国平均指数( 130.7 )。

883 .下表显示,乡村女孩入学率正发生明显的变化, 1989 至 1994 年间, 6 至 9 岁及 10 至 14 岁年龄段的女孩入学率增加 9 至 10 个百分点,而在城镇地区,男孩仅增加 4 个和 2 个百分点,女孩增加 5 个和 3 个百分点,这就证明男女孩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趋于缩小。

城乡按性别和按年龄段分类入学率演变

1989

年龄段

城镇

乡村

合计

合计

6-9 岁

87.2

87.2

87.2

80.3

68.0

74.3

10-14 岁

91.2

88.1

89.7

81.6

55.6

68.8

15-19 岁

57.9

52.0

55.0

42.6

17.2

30.0

20-24 岁

25.8

19.0

22.5

14.6

3.9

9.3

25-29 岁

5.4

2.9

4.2

2.2

0.7

1.4

1994

年龄段

城镇

乡村

合计

合计

6-9 岁

92.4

92.3

92.4

84.7

77.1

81.0

10-14 岁

92.5

91.5

92.0

83.7

65.9

75.1

15-19 岁

58.6

57.9

58.3

41.2

23.6

32.5

20-24 岁

29.5

24.4

27.0

18.3

7.2

12.7

25-29 岁

6.7

3.1

4.9

2.7

0.5

1.6

资料来源:全国统计局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884 . 1992 年以来,低龄学生的辍学率在不断下降,甚至出现了有利于女孩的倒挂现象。

885 .在某些地区,学校过远阻碍乡村入学率的提高,对女孩则更是如此。

886 .遵照国家的民主承诺,教育部认识到儿童入学机会均等的必要性,为此成立了一个跨学科和跨部门的委员会,研究基础教育中低龄学生的辍学问题。

887 .依靠乡村开发和全国互助方案,正大力发展乡村区域的学校基础设施。考虑到全国人口布局的演变和现有的市镇建设设施,今后将主要在乡村地区开设新学校。

一 . 3 扫盲

888 .尽管全国文盲率 1966 年以来明显减少(从 1966 年的 67.9% 降低到 1994 年的 31.7% 和 1999 年的 27% ),乡村地区的文盲率依旧很高,据 1999 年的人口和就业调查,城乡文盲率分别为 19% 和 40.8% ( 1994 年分别为 22.8% 和 46.2% )。

889 .妇女文盲率虽有明显下降,但依旧是城乡差别的基本特征之一;妇女文盲率乡村为 53.2% ,城镇为 26.4% ( 1994 年分别为 60.1% 和 31.5% ),男子文盲率乡村为 28.2% ,城镇为 11.8% ( 1994 年分别为 32.2% 和 14.5% )。

890 .然而, 1994 年关于居民教育程度的调查数据显示,这类居民中的文盲率略有减少,特别是 20 至 24 岁的年龄段(从 1989 年 62.8% 到 1994 年的 46.1% )和 15 至 19 岁的年龄段(从 42.8% 到 29.1% )。(见第 569 段的表)。

891 .在第九个五年计划( 1997-2001 )期间,扫盲方案的第二阶段将以 15 至 29 岁的青年为重点对象,其覆盖面约达 160 000 人,特别是乡村地区的妇女和文盲率最高的地区;减少第二阶段的返盲率和鼓励已得二级社会教育证书的人继续完成后期扫盲方案。

一 . 4 保健服务

892 .国家努力创办基层保健中心,乡村区域从中得益最大,特别是西北部、中西部和南部。 1991 年推出的“人口与家庭保健”工程旨在促进基础医疗保健,特别是妇幼保健,其战略方针之一是把妇幼保健纳入到基层医疗保健中心的活动中去。

893 .全国防病方案通过设在偏僻地区的 1 200 个站点开展经常性活动,卫生部及全国家庭和人口署派遣医疗队前往那里巡回服务。

894 . 1997 年,全国医疗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覆盖率(按固定机构计算)达到 90.6% ,如果把医疗队的巡回服务也计算在内,覆盖率则是 100% 。从 1987 年到 1997 年,医疗服务增加了两倍,特别在南部和中西部的优先地区。

895 .鉴于突尼斯在以乡村为重点的促进健康为大家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卫生组织于 1996 年向突尼斯颁发了“健康为大家”的金质奖章。

896 .从 1994 年起,针对最贫困的乡村地区,全国家庭和人口署开始实施名为“促进落后地区家庭保健”的专项行动。这项行动旨在提倡产前生殖保健,其基本对策是要发挥乡村辅导员的作用,由她们负责对当地妇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897 .中东部和南部各省的 405 个落后地区从这一行动中得益:当地辅导员开展了广泛的宣传解释工作,新设立的流动诊所则承担医疗和生殖保健服务。

898 .流动医疗队在 700 个重点落后地区开展巡回服务,向居民提供产前护理、产后护理、妇科医疗和计划生育等项服务,落后地区原有的流动医疗服务不算在内。

899 .随着妇幼保健被纳入到基层医疗保健中心的活动中去,还依靠其他措施,有关妇幼保健的各项指标都得到了改善。以西迪布宰德省为例,产前检查的覆盖率已从 1989 年的 49% 上升到 1996 年的 69% ,十年内提高了 20 个百分点。下表在这方面足已说明问题:

落后地区保健指数

保健指数

1994

1998

采用节育措施

34%

56%

产前护理

69%

78%

助产

65%

78%

产后护理

19%

65%

资料来源:全国家庭和人口署。

900 .全国家庭和人口署与阿拉伯国家联盟于 1995 年合作开展的 PAP-CHILD 调查表明,接受产前检查的孕妇在城镇地区占 77.7% ,在乡村地区占 62.6% 。与此同时,就突尼斯全国而言,在医院分娩的孕妇比例已增加到 80% ,但在西迪布宰德和卡塞林两省,这一比例明显要低得多,分别占 50% 和 44% 。

901 .至于产妇死亡率,全国为 0.69 ‰,但 1993-94 年的调查表明,突尼斯西部的比例( 0.994 ‰)高于东部( 0.516 ‰)。

一 . 5 就业

902 .最近一次人口调查( 1994 年)的数据显示,妇女在乡村就业人口中的比重有所提高,已从 1989 年的 17.6% 上升到 1994 年的 20% 。

903 . 1994 年,乡村的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为 159 797 人,比 1989 年增加 26.9% ,乡村妇女大部分从事农业劳动,约占三分之二。

工业部门中的妇女劳动力

904 .三分之一的乡村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在制造业工作,特别是纺织业。在乡村人口占全省人口 68.11% 的锡勒亚奈省, 41.8% 的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在制造业工作。在乡村人口占全省人口 69.7% 的凯鲁万省, 51% 的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在制造业工作。

若干农业大省的制造业女职工状况 (1994)

省区

乡村人口比例( % )

制造业女职工比例( % )

宰格万

66.06

35.5

锡勒亚奈

68.11

41.8

凯鲁万

70.75

51

卡塞林

62.40

38

西迪布宰德

78.52

32.4

资料来源:全国统计局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905 .工厂女工的增多是近 20 年来乡村就业中出现的最重要的变化之一。

906 .对相当一部分乡村家庭来说,女青年去工厂做工已成为家庭越来越重要的收入来源,无疑也构成乡村社会变革的重要因素。

907 .乡村妇女就业的第二大特点是: 15 至 29 岁的青年女工 1994 年占 57.8% , 30 至 39 岁的女工占 17% , 50 岁以上的女工占 14% 。乡村女工的这一年龄结构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方面,乡村的家庭劳动占最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女工大多集中在制造业,而在制造业,又以青年女工居多。

农业部门中的妇女劳动力

908 .从近 20 年来的农业演变可以看出,妇女参加农业劳动明显增多。虽然 1975 年后农业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数量渐趋减少,根据农业部的统计,已从 509 000 人下降到 500 000 人,但妇女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却在不断增加。

909 .从事农业的妇女人数从 1975 年的 69 000 人上升到 1994 年的 107 000 人。妇女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也相应从 1994 年的 13.6% 上升到 1997 年的 21.4% 。

按性别分类农业就业人口状况

性别

1966

1975

1984

1989

1994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440

98.2

440

86.4

380

79.8

422

82.7

393

78.6

8

1.8

69

13.6

96

20.2

87

17.3

107

21.4

合计

448

100

509

100

476

100

509

100

500

100

以千人为计算单位。

资料来源:全国统计局及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关于乡村妇女的报告。

910 .根据农业部在 1994-95 年对农业经营结构调查提供的数字,人们注意到妇女农业劳动力有了很大的增加,达到 708000 人,而据 1993-94 年乡村后续调查(农业部)的结果,仅有 392 000 人。

911 .这些数字使妇女在家庭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达到 64.29% 。

912 .从这次调查看出,乡村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在长工中的比重已从 1993-94 年的 5.56% 增加到 1994-95 年的 9.53% ,而在短工中的比重则从 24% 增加到 38.01% 。

913 .近年来,生产系统的多样化,劳动力密集型生产部门(蔬菜和果木种植)的发展,主要都依赖妇女劳动,不论属于家庭经营或农业雇工。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随着灌溉面积将扩大 25 000 公顷,这一趋势还会发展下去。

914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的报告指出,由于发生了这一演变,大部分农场的扩大再生产取决于乡村妇女和女青年的劳动。

915 .妇女劳动在农业中具有以下特征:

– 妇女劳动基本上具有家庭的性质,停留在家庭经营的范围内;

– 农业雇工中的妇女明显增加,但以季节工为主;

– 少数妇女担任农场主。

女农业经营者

916 .根据农业基础调查, 1990 年共有女农场主 15 000 人,占农场主总数的 3.8% 。 1994-95 年关于农业经营结构的调查表明,女农场主共有 26 200 人(占总数的 5.6% ),其中 10 400 人大部分时间从事经营活动。据全国统计局的调查, 1994 年共有女农场主 22 100 人。

917 .此外,在某些农业省,例如坚杜拜省、卡夫省、吉比利省和塔塔维纳省,妇女担任家长的比例相对较高,分别占 17.25% 、 16.55% 、 20.58% 和 17.86% 。

918 .在最近一段时期,促进农业投资政策使许多从农业工程学校毕业的女青年纷纷在农村安家落户。但妇女实施的农业项目依旧十分有限。据促进农业投资署的统计,自该署成立以来,在总计 9 200 个批准项目中,仅 310 个是由妇女提出的,占 3.3% 。确实,妇女发起的农业项目大多属于小型项目,因而得不到促进农业投资署的审查通过。

919 .事实上,许多社会和文化制约因素(素质不高、信息不灵、技术不熟练以及妇女在乡村的社会形象)使妇女很难发展农场主的业务,特别是为采购、信贷、技术推广和销售而与外界打交道。

女手工业者

920 .在不同的地区,乡村妇女从事不同的手工业活动,如织羊毛、陶器制造、玻璃制造等,既用以满足家庭的需要,又补充家庭的收入。

921 . 1993 年,据全国手工业署的统计,共有女手工业者 19 万人,分布如下:

– 63 000 人在全国手工业署下属子公司的工场工作;

– 54 000 人从事承包加工,或在家中工作,或在私人开设的小工场工作;

– 73 000 人为自己开设的手工作坊工作。

922 . 1995 年,全国手工业署共向手工业者颁发 8 064 张职业证书,其中 7 495 张发给了妇女,占 92% 。

923 .尽管女手工业者享受各项鼓励( 70% 的资金由全国手工业署流动基金项下划拨),她们仍遇到诸如报酬较低、缺乏指导、销售渠道不畅等问题,因而往往依赖于中间商。

924 .最后,虽然妇女大量参加农业劳动,她们一般很少能够得到促进生产活动的信贷,只是在不久前,她们才享受到普及农业技术的好处。自从第八个发展计划以来( 1992 年),扶助乡村妇女的决心才在各领域真正落到实处。

925 .由此可见,无论从家庭或妇女自身对妇女劳动的认识看,还是在就业统计数字或发展政策和普及农业技术方面,乡村妇女劳动只是在最近才受到一定的重视。

二、全国扶贫开发规划

926 .第八个发展计划( 1992-1996 )以后,进一步把妇女纳入发展进程的决心逐渐变得明朗起来,人们认识到,必须根据乡村妇女特殊需要,把妇女纳入到一切工业开发项目或农业开发项目中去。

927 .从 1990 年代开始,乡村妇女享受的优惠待遇有所提高,人们由此看到,扶助乡村妇女的行动措施及实施机构都发生了变化。这些行动不再局限于社会关怀的领域,逐渐扩展到经济和技术的层面。此外,开展扶助活动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不仅包括社会事务部和农业部,而且还包括职业培训和就业部、环境部及非政府组织。

928 .考虑到经济结构改革和国民经济与国际市场并轨的影响,以提高整体水平为主旨的第九个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这一政策抉择,把促进乡村妇女人力资源列入了这个五年计划( 1997-2001 )的战略目标。

二 . 1 政府工程

929 .新对策的实施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建立专项规划机制及调整现有规划和实施手段。

二 . 1.1 开发工程

地区发展规划

930 .地区发展规划( PRD )由地区发展总署( CGDR )及其他全国性和地区性机构主管,其目标是改善城乡贫困地区的生活条件(住房,基础设施),增加和保持就业岗位,创造收入来源,促进青年人就业谋生,防止失业和就业不足。

931 .除支持妇女从事生产活动的项目(赠送针织机和缝纫机)外,还在地区发展规划的框架内,为女青年开办手工业培训班。这些项目都由地方当局负责实施。根据现有的统计, 1993 年和 1994 年已分别有 5 013 名和 4 300 名女青年接受了轮训。

乡村发展综合规划

932 .“乡村发展综合规划”( PDRI )于 1980 年代中期启动,属地区发展总署主管,已在第八个发展计划期间采取了统筹兼顾的新方针,确保各项乡村发展行动的成功。

933 .一些女农场主在果木栽培、灌溉和养殖等领域享受了促进农业生产的优惠待遇。在乡村发展综合规划的“小作坊”项目框架内,一些妇女为开展创收活动享受了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

934 .乡村发展综合规划第二期推出了以妇女为对象的专门项目。 1994 至 1999 年间,约有 100 多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第一批 54 个项目可新增就业岗位 20 000 个,其中妇女 7 000 个,占 30% 。

935 .除生产性项目以外,妇女还从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道路、学校、饮用水、保健中心、供电)的行动中得到好处。

城镇发展综合规划 ( PDUI )

936 .城镇发展综合规划是一种新型的开发项目,在地区范围内把乡村项目和城镇项目结合起来。这是在街区一级,通过实施一些生产性项目(增加就业岗位)和社会性项目,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家庭妇女,特别是具有职业技能的妇女,都属于这些项目的目标群体。有关规划行动正是要帮助她们发展家庭经济和家庭生产活动。具体地说,发展或加强家庭手工业和促进妇女创办微型企业。作为补充措施,预定与全国手工业署配合开展培训活动。

937 .通过对有关市郊街区进行的调查,人们业已看到,妇女对家庭创收作出了决定性贡献。为了加强妇女的经济活动以及她们在城镇脱贫工作中的作用,城镇发展综合规划针对妇女专门设置了以下两个项目:

– 扶助和发展手工业活动;

– 对手工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938 .妇女创办或发展手工业企业,可获得 300 第纳尔的补贴和最高限额为 2 700 第纳尔的信贷。预计有 1 210 名妇女享受这一待遇。截止 1996 年 2 月底,完成的微型创业项目已达 331 个,总金额达 452 000 第纳尔。

939 .女手工业者还享受全国手工业署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数额按投资额确定。规划预计发放 915 笔流动资金贷款,其中 632 笔业已拨付,总金额达 55 万第纳尔。

940 .为支持城镇发展综合规划的妇女专项活动,已制订了“促进贫困街区妇女活动的行动计划”。计划目标是在向妇女开展深入调查和在加强与各伙伴机构协调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综合规划的具体行动。

941 .城镇发展综合规划的第一期包括 14 个重点项目,“埃左胡尔”(卡塞林省)、“博尔吉”(凯鲁万省)和“艾纳斯尔”(马特尔)等项目已于 1994 年启动。第一期投入达 3 900 万第纳尔,其中 2 900 万第纳尔用于三个重点项目。第二期包括 16 个项目,平均每个项目约投入 300 万第纳尔。

二 . 1.2 农业部发展规划

942 .实现粮食自给自足和减少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差别,是第八个发展计划期间农业发展的重点。采取的发展对策建立在五大方针的基础上:改善农业的体制环境和经济环境,实施部门生产战略,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乡村世界地位,保护自然环境和促进水资源利用。在这一对策的框架内,第八个发展计划加入了妇女参加农业发展的内容。

943 .目前,提高妇女和女青年的地位,已成为所有乡村发展综合规划项目的组成部分,这些规划项目由农业部实施,并得到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一些专项培训活动及微型创业创收活动,已由非政府组织为中介,分别得到规划和实施,并作为组成部分被列入综合规划项目之中。

944 .在第九个发展计划期间,预计完成 10 个综合项目,其中 4 个已于 1998 年启动。

945 .三项主要的全国性规划 —— 水土保持、林木开发、发展灌溉 —— 对妇女参与和推进合理开发管理自然资源给予特殊的重视,许多重大发展项目也以妇女的生产活动为对象,其目的是使这些活动参与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946 .“妇女参与”已被纳入到由农业部实施的多项重点工程中去:

– 关于综合开发迈莱格河上游河谷流域的突尼斯 – 阿尔及利亚重点工程(卡塞林省实施);

– 西迪梅赫德赫勃高原综合农业发展工程(斯法克斯省和西迪布宰德省);

– 西北部综合农业发展工程(凯鲁万省)

– 卡夫西南部农业发展工程(卡夫省);

– 林地草场资源保护和开发工程(凯鲁万省)。

947 .这些工程项目中的“妇女”栏目包含三类行动:通过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的限制,减轻妇女劳动;开展培训活动;开展旨在发展小型农牧业的生产活动。

二 . 2 非政府组织对乡村发展的贡献

948 .若干非政府组织在乡村地区开展教育、卫生、农业和手工业等多项活动。 1990 年代初,随着社团活动的提倡,非政府组织从事的发展活动有所扩展。

949 .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通过其地区和地方机构,在教育、培训、发展、活跃乡村经济、普及妇女权利等方面开展活动。该组织管理的乡村女青年培训中心遍布全国各地。这些中心开展的培训(机织、缝纫、刺绣等)旨在提高女青年的职业技能,根据地区经济特点,更好满足就业市场的需要。

950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管辖的现代农业女青年培训中心于 1995 年开始活动。该中心得到阿拉伯湾开发基金会的资助,具有双重使命:开展农业技术技能培训,使女青年成为发展农业项目的促进者。该中心接受的女青年的学历水平,一般在小学六年级到中学毕业之间。培训为期 11 个月,结业女青年可获得农业技工证书。培训大纲包括一个“微型企业的创立和管理”范例。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为此与突尼斯互助银行、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和全国互助基金签署了三项伙伴协议。

951 .原属乡村发展规划项下的 170 个乡村女青年中心已移交给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管理。经与 FUNAP 和职业培训和就业署完成评估后,决定修改这些中心的教育大纲,使中心同时成为生产中心,以确保经费的来源。

952 .开办扫盲班和促进乡村妇女经济活动也被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主管的这些中心列为活动项目之一。

突尼斯社区发展基金会 ( FTDC )

953 .突尼斯社区发展基金会在突尼斯中部开展活动,通过非正式乡村信贷资助妇女生产活动的典型试验推进社区发展。该基金会已应邀管理若干政府开发项目中的“妇女和活跃乡村经济”部分。

自力更生和团结互助基金会 ( ATLAS )

954 .在这些项目中,值得提到的是艾因代拉希姆地区的芳香作物提炼项目,对 160 名妇女进行开发和提炼树木芳香精的技术培训,继而发展生产和销售活动。

支持自主发展协会 ( ASAD )

955 .支持自主发展协会从 1994 年起在韦斯拉挮亚执行一项扶持女手工业者的项目,对经突尼斯全国手工业署确认的女手工业者进行培训,提高她们的职业才干和组织能力,帮助她们打开产品销路。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 UTSS )

956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从事的开发活动,旨在帮助曾在农业培训中心学艺的女青年发展养殖事业。一个专门针对妇女的乳品开发项目已在杰姆立项上马。在布尔吉巴营地区,一个旨在帮助贫困妇女的纺织厂垃圾回收项目也已付诸实施。这个项目准备在与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协议的框架内向其他各省推广。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已成立了若干成衣工厂,让乡村女青年培训中心的毕业生经营管理。成立这些兼顾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其目的正是促使女青年学会生产管理。例如,在提巴尔地区,一些曾在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的乡村女青年获得了信贷资金,在各生产部门创办实业。

发展和活跃乡村经济协会 ( ASDEAR )

957 .发展和活跃乡村经济协会在塔迈格查绿洲(托泽尔省)支持妇女开展农业生产活动,又在安达卢斯堡地区(艾尔亚奈省)和索瓦夫地区(宰格万省)帮助妇女发展养殖业。这个非政府组织不久前在索瓦夫创办了一个女青年培训中心,该中心的活动得到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的支持。

促进就业和住房协会 ( APEL )

958 .在开发艾因代拉希姆 – 泰巴尔盖河谷工程的框架内,促进就业和住房协会在瓦迪厄宰纳创办了一个女青年培训中心。该中心的培训为期二年,第一年从事基础培训,第二年从事针织和缝纫的专业培训。

卡夫省地区发展基金会 ( FKDR )

959 .卡夫省地区发展基金会在突尼斯西北部开展活动。目前正为乡村妇女实施下面两个项目:

– 第一个项目列入旨在减少卡夫省最不发达地区女青年辍学率的全国战略范围;

– 第二个项目旨在开展创收活动和培训活动,并发展妇女的手工业和农业团体。

突尼斯母亲协会 ( ATM )

960 .突尼斯母亲协会主要在最贫困的乡村,特别是全国互助基金( 26-26 )针对的落后地区,开展社会救济、提倡家庭互助和救助贫苦乡村女青年等活动。突尼斯母亲协会还定期派出多学科车队,把生殖保健、基础保健、法律指导等服务送到乡村妇女身边。

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

961 .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原系恩达国际协会的一个支部,于 1999 年 3 月获准正式成立。从 1995 年起,已在突尼斯市西北的艾塔达门郊区,针对家庭妇女和无业青年,开展综合发展事业。整个项目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支持创办微型企业(小笔信贷、企业主培训、技术帮助和后续);支持无业人员就业谋生(培训和学手艺,扫盲和文化活动); 1999 年开始的医疗卫生教育。

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行动 ( AFDD )

962 .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行动在卡塞林省(中西部)的阿卜杜拉希姆地区实施一个保护自然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其目标是在创造收入来源的同时,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压力。活动针对 253 个贫困家庭,对妇女实行养蜂、园艺和手工业的培训,并为她们创办微型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 . 3 全国社会救济方案

社会救济的生产项目

963 .为改变对贫困家庭单一的救济方式,社会事务部从 1990 年开始,以凯鲁万省的单亲家庭中的主妇为对象,实施生产性扶贫工程。受益的妇女原来都领取困难家庭救济款,并至少拥有 2 公顷土地。计划对其中的 223 名妇女给予赠款,帮助她们从事树木栽培和粮食种植。

964 .根据同样的综合开发思路,在坚杜拜、锡勒亚奈、泰拜尔盖地区及艾尔亚奈省的艾塔达门实施了其他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农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领域。其中最重要是在泰拜尔盖地区的发展项目,受益人达 115 人,包括妇女 60 人。投入预算拨款 59 万第纳尔,其中的三分之一( 18.5 万第纳尔)用于帮助家庭主妇创业。

三、融资和鼓励机制

965 .在促进乡村农业投资的框架内,从 1980 年代开始,陆续建立了一些融资机制,鼓励在各行业发展中小企业。然而,这些机制对推动妇女发展生产只起了不大的促进作用。

966 . 1983 年成立的促进农业投资署( APIA )致力于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在其活动框架内实施的某些项目是由妇女首先提出的。但妇女项目依旧只占很小的比例,尽管近年来促进农业投资署批准实施的妇女项目已有很大的增加( 1988 至 1992 年间共 111 项, 1992 至 1996 年间共 182 项, 1985 至 1987 年间仅 17 项),妇女项目占总数的比例不到 3% 。

967 .至于其他基金,如综合乡村基金及发展手工业和小作坊全国基金( FONAPRAM ),乡村妇女的收益率也很微弱( 13% ),因为女农场主只占总数的 5.6% ,而且她们没有足够的担保,很难获得银行信贷。

968 .全国手工业署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 70% 向女手工业者发放。 1989 至 1994 年间, 7 800 名女手工业者享受了全国手工业署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达 780 万第纳尔,占总数( 1080 万第纳尔)的 72.2% 。 1995 年,在 3 056 个项目的总额为 316 万第纳尔的贷款中,向妇女发放的贷款数达 250 万第纳尔。每个项目获得流动资金的数量不等,在 500 至 2 000 第纳尔之间。

969 .妇女在全国手工业署发放贷款中的比重不断在增加。

970 .全国手工业署还对某些开发计划给予支持。例如,在 1995 年,曾向落后地区发放了 250 笔流动资金贷款,数额达 22 万第纳尔,又在城市街区发展规划项下发放了 370 笔贷款,数额达 35 万第纳尔。

971 .在全国手工业署下属工厂做工的妇女和女青年,以及从事家庭手工业的妇女(不论是外包工或个体劳动者),往往在全国手工业署和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举办的培训中心,或在乡村开发规划范围内接受培训。大部分受训妇女的学历水平是小学。

四、新机制

972 .根据社区发展和资金筹措机制的需要,国家在提倡自力更生和主动精神的同时,为加快某些地区的发展增加资金投入。

973 .全国互助基金和突尼斯互助银行因此于 1990 年代问世,证实国家对穷苦百姓的关怀以及对全面落实人权的承诺;根据这一承诺,国家反对形形色色的社会排斥,保障所有人享有体面生活和个人尊严的权利。

四 . 1 全国互助基金 ( 26-26 )

974 .应共和国总统宰因·阿比丁·本·阿里的提议, 1993 年成立的全国互助基金为在基础设施不足和经济潜力薄弱的地区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电力、道路和公路、民居、学校和卫生站)和创办微型企业(农业、手工业和小作坊)筹措资金。“ 26-26 项目”得到各省专项开发规划的支持。

975 .这些“落后地区”在突尼斯共有 1 144 个,已被纳入 1993-2000 年的开发计划,涉及 20 万个家庭。为实施这些开发项目,计划耗资约达 5 亿第纳尔,其中 1 亿用于实施微型项目。

976 .全国互助基金开展的活动与妇女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例如,饮用水建设(从 1993 年到 1997 年)使 5 万个家庭受益。由于自来水管道与各家接通,妇女不必整天为找水而辛苦忙碌,完全摆脱了繁重的劳动,她们或者依靠公益团体建造的公共水井,可在合理的距离内(不超过 1 公里)取得饮用水。

977 .此外,建造 2 011 公里的道路使这些地区不再与外界隔绝,车辆和人员从此可以畅行无阻,有助于减少孕妇的死亡率,过去因交通不便,特别在雨季,孕妇往往因救治不及而命赴黄泉。

978 .与道路建设和公路建设相配合,基金会新建了 94 所学校,保障女青年完成学业,这对扫盲大有帮助,在这以前,文盲率在乡村妇女中始终居高不下。

979 .最后,建立了 85 所基层保健中心,新建住房 12 426 套,为保障妇女拥有健康的环境和获得各项防病(接种疫苗)和医疗服务作出贡献。这些中心配备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可向公民提供最起码的初级保健服务。

980 . 1995 年以来,基金会开展了妇女创收活动。 1995 至 1997 年间,共实施 31 000 项微型创业项目,其中 68% 在农业部门。乡村妇女从手工业项目中直接受益,占总数的 26% ,另外又从扶助乡村家庭的农业项目中间接受益。

981 .基金会的扶助对象还有曾在乡村女青年中心接受过培训的女青年,例如 1998-1999 年期间,在与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伙伴协议的框架内,已向舍巴塔现代农业培训中心毕业的 160 名女青年发放了小笔资助( 3 000 至 6 000 第纳尔)。

四 . 2 突尼斯互助银行 ( BTS )

982 .突尼斯互助银行成立于 1997 年,在可能范围内尽力满足小创业主的需要,帮助他们克服在利用传统融资渠道方面遇到的困难。自银行成立以来,在 22 095 个融资项目中,妇女占 27.1% ( 5 988 个项目)。乡村妇女集中在农业和手工业部门,两部门占妇女融资项目的 12.9% 。

983 .从地理分布看,突尼斯市大区和东北区集中一半以上的项目。然而,以乡村为主的地区(西北区和中西区)吸引了突尼斯互助银行四分之一以上的妇女融资项目。

突尼斯互助银行妇女受益人区域分布

大区

信贷数

%

平均发放信贷

平均自筹资金

新增就业岗位

东北区

1619

42.1

3521

227

2274

西北区

417

10.8

2693

216

553

中西区

447

11.6

2756

193

732

中东区

594

15.4

4297

359

1003

西南区

442

11.5

2699

231

840

东南区

331

8.6

3250

211

480

合计

3850

100

3345

241

5882

资料来源:突尼斯互助银行。

984 .为便于乡村妇女获得信贷,突尼斯互助银行与全国互助基金( 26-26 )签署了协议,资助曾接受农业和手工业培训的女青年提出的创业项目。第一批乡村女青年共 40 人已在此框架内获得了资助。

985 . 1999 年,突尼斯互助银行与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签署协议,资助该联盟下属的现代职业培训中心的女毕业生,又与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签署协议,支持妇女获得开展生产活动的配套资金。

五、发展乡村女青年的职业技能

职业培训

986 .为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职业培训不得不以乡村妇女为对象调整其机构设置,使培训与技术和经济要求进一步结合起来。

987 .自 1992 年开始,乡村女青年中心的改革战略在第八个发展计划期间付诸实施,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女青年的素质。在这一培训的组织和运行中,无论在数量方面或在质量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切实的成果。

988 .职业培训和就业部下属的 13 个乡村女青年培训中心已完成了对培训内容的革新和规范。目前的课程设置包括三大部分:

– 社会素质培训,涉及教育、计划生育、保健、环境和营养等方面;

– 技术培训,帮助女青年进入农业和手工业的就业市场;

– 创业范例培训,帮助女企业主筹办微型企业。

989 .分别为毕业女青年、文盲和辍学女青年制定了教育大纲,并据此出版了相应的教科书及各种教学载体。在 1992 至 1997 年间,已有 4 000 名乡村女青年接受了培训。与有关组织机构签署了伙伴协议,帮助这些女青年安置就业。与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UTSS )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为 60 名乡村女青年筹措资金,在牲畜养殖、蔬菜种植和缝纫等方面创办微型企业。

990 .已向从事乡村女青年培训的各单位提供了培训的新范例。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下属的 170 个培训中心已着手培训制度改革。在该联盟的 2 个重点培训中心,目前正推广农业和手工业技能培训。

991 .在职业培训制度改革的框架内,职业培训和就业部自 1999 年 9 月起将确保对所有手工业培训中心的领导。这些主要以乡村和市郊女青年为对象的培训中心,原来由旅游和手工业部主管,这次管理关系的移交必将有助于各培训中心提高培训质量和登上一个的新的台阶。

992 .在农业部门,职业培训中心和农业中学对乡村地区的女青年进行技术培训。苏克拉农业女子中学每年培养上百名助理技术员,提巴尔和西迪布宰德的培训中心培养女技术工人。布切尼克和提巴尔的农业中学分别于 1997 年和 1995 年对女青年开放。

993 .在农业部门,人们倾向于采用一种因需试教的培训新模式, 1997 年已有 2 700 名妇女接受了这种形式的培训。

994 .某些农业职业培训中心和进修中心以乡村妇女和女青年为对象,组织培训活动和技术咨询活动。 1997 年,有 288 名妇女参加了 1 900 个培训日的活动。

995 .在发展农业研究和普及农业知识项目( 1992 年启动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项目)框架内制定的妇女普及农业知识计划,通过农业职业培训中心,开展技术咨询及管理培训等活动,并根据妇女的需要和后续评估的需要组织专门的实地考察。活动对象有以下三个群体:农业种植者的妻子和女农场主,农业种植者的女儿和女农业工人。

996 . 1992-93 年项目启动时,首先在宰格万省、巴杰省和坚杜拜省选出了三个典型示范地区,计划于 1993-1995 年间推广到其他五省(凯鲁万、艾尔亚奈、梅德宁、锡勒亚柰和西迪布宰德)。对妇女做工作所采用的方法是:

– 开展信息和表演日活动;

– 试验田示范;

– 组织集体或个人去农场参观。

997 .除针对农业妇女开展这些普及活动外,还对从事普及工作的人员举办培训班,内容涉及传授方法、传播技术、农业技术本身及专业素养。

998 .在普及和宣传农业知识过程中,针对农业妇女播放电视资料片。

六、扶助乡村妇女行动

999 .为促进乡村妇女融入国家经济发展进程和满足乡村妇女的需要,第九个发展计划的妇女战略提出建议,通过在乡村和市郊提倡妇女创办微型企业,支持贫困妇女开展生产活动,并以此为主要目标实施全面干预,展开新一轮的调查研究,弄清乡村妇女的生产和生活状况。

六 . 1 针对乡村妇女开展调查、研究和行动

1000 .在发展项目影响评估小组活动的框架内,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对西北部综合发展计划的妇女组成部分,对艾塔达门 – 希舍泉项目,对全国互助基金( 26-26 )关于妇女和家庭项目的影响,分别进行了研究考察。这些考察的目的是要改善经济发展计划或社会救济计划的活动实效,以便在考虑到男子和女子短期需要和长期需要的条件下,促进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1001 .为进一步认识乡村妇女的现状,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 1996 年在妇女观测站活动的范围内,发表了一个详细的报告,题为“突尼斯的乡村妇女”。

1002 .根据“突尼斯的乡村妇女”报告提出的建议,在第九个发展计划的框架内,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从事以下的调查研究:

– “突尼斯乡村的妇女工作和家庭战略”是一项在“动力 – 人口 – 环境”规划( DYPEN )范围内开展的跨学科研究,旨在详细考察突尼斯北部和南部四个地区(巴古、克罗米里、哈比卜营和法乌阿尔)乡村妇女的活动。一方面研究妇女在农业家庭生产对策中所起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机构改革过程中;另一方面弄清妇女对制定乡村家庭社会计划的贡献及其对家庭农业制度的运作和再生产的影响。

– 关于“女农场主和女手工业者”的研究是与不同的中间机构(非政府组织、开发署等)共同从事的研究行动,旨在深入认识这两个阶层的现状以及她们所遇到的问题。

六 . 2 扶助乡村妇女全国行动计划

1003 .从这一认识出发,第九个发展计划把扶助乡村妇女全国行动计划列入到自己的战略中去,其目的是通过不同行动机构的共同努力,采用性别分析的综合研究方法,实施革新行动,把乡村妇女更好地纳入发展的主要进程。

1004 .扶助乡村妇女全国行动计划于 1998 年编制完成,主要内容有以下 6 项:

– 改善乡村妇女的生活条件;

– 开发妇女的能力和才干;

– 促使妇女参与发展的主要进程,特别在农业部门;

– 改进社会和文化的引导;

– 推进社区活动;

– 通过制定适当的统计手段和统计方法,确认乡村妇女对发展的贡献和价值。

1005 .这一行动计划的实施建立在目标规划和多方参与的基础之上,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地区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国内的专家,政府各部的负责人,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和乡村妇女的代表(妇女领袖,乡村出身的大学生等),全都参加进去。

1006 .这一计划于 1998 年 12 月经内阁会议通过后,以总统令形式颁布,在各省付诸实施,具体措施如下:

1 )各省成立由省长担任主任的地区委员会,其任务是根据地区特点,制订适当的行动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和监测;

2 )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

3 )在十多个乡村地区设立“示范点”,进行典型试验,这些多功能示范点将在有关的乡村地区,以妇女和家庭为主要对象,开展和活跃社区活动、社会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

1007 .通过对负责目标规划和多方参与的地区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支持地区行动计划的实施。 1999 年期间,该部已分地区举办了三期培训班。

1008 .第一个扶助乡村妇女全国行动计划尚需在第九个发展计划剩下的两年中实施。纳入下几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其他行动计划将继续推进突尼斯扶助乡村妇女的工作。

六 .3 妇女微型企业的支持机制

1009 .在实施其扶助乡村妇女战略的过程中,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把从国际合作和双边合作渠道获得的三分之二资金,用于非政府组织倡议的扶助乡村妇女和乡村家庭项目。

1010 .为实施突尼斯和瑞典关于建立突尼斯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环境基金的双边协议,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在 1995 至 1997 年间共资助了 21 个委托非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总金额达 250 万第纳尔。

1011 .第一期完成的项目共 7 个,主要是改善乡村女青年的职业培训和扩大她们的就业门路(占资金的 23% ),帮助她们开拓长期的创收渠道( 19% ),改善贫困乡村妇女的生活条件,减轻她们提水、打柴、做饭、取暖等日常家务负担( 21% ),通过强化信息和传播活动及促进妇女文化创作,改善妇女在社会中的形象( 23% ),改善学校环境,提高乡村入学青年的学业成效( 5% )。

1012 .于 1998 年启动的其他项目,即由非政府组织(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促进就业和住房协会、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支持自主发展协会、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行动等)实施的十多个开发项目,主要在全国互助基金的活动地区扶助贫困妇女,投入资金共 22.3 万第纳尔。

1013 .由非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 7 个重点项目,将在与瑞典双边合作的框架内,于 1999 年启动。

1995-1998 年间通过债务整理实施的项目

非政府组织

项目名称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转岗培训( 1 期和 2 期)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马赫迪耶手工刺绣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改善瓦迪阿比德乡村家庭生活条件

突尼斯全国妇女联盟

改善特里法拉赫乡村家庭生活条件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马杰拉乡村妇女一体化

自力更生和团结互助基金会

促进萨达妇女手工业活动

卡夫省地区发展基金会

改善比尔海迪乡村妇女生活条件

儿童之路

在鸟姆阿布瓦建设社会教育中心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

信息传播项目

妇女研究、文献与信息中心

文化项目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提巴尔乡村女青年就业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提倡山村纺织

争取可持续发展妇女行动

提高妇女地位与环境保护

促进就业和住房协会

提高阿塔脱法乡村妇女地位

ATAS

建设聋哑人康复地区中心

突尼斯母亲协会

建设预防儿童伤残接待中心

AKAD

促进季比尔地区的发展

支持自主发展协会

支持妇女提出就业申请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视听杂志

恩达阿拉伯联谊协

支持埃塔哈门的微型企业

资料来源: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1999 年通过债务整理建议实施的项目

非政府组织

项目名称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合会

妇女创收活动方案

恩达阿拉伯联谊协会

支持妇女创办微型企业

突尼斯社会互助联盟

促进妇女参加生产活动方案

支持自主发展协会

巩固妇女就业

突尼斯计划生育协会

乡村生育保健

迈特林发展和进步协会

巩固妇女就业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建立示范点

资料来源:妇女和家庭事务部。

1014 .为支持乡村妇女开展创收活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自 1998 年起,利用国际妇女节( 3 月 8 日)的机会,每年举办一次展览,目的是帮助妇女推销她们生产的商品。此外还乘机在万维网( Web )设立试验网站,使女手工业者进入电子商务。在展览期间,还为女手工业者举办有关创办和管理微型企业的培训,为非政府组织的干部举办有关多方参与的培训。

1015 .从扶助乡村妇女的这些试验和研究出发,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建立了对妇女微型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的机制,集中开展对贫困妇女的扶助活动。 1999 年 1 月,在世界银行和加拿大合作署( ACDI )的配合下,支持机制正式启动,推出了第一期试验项目。到目前为止,已与突尼斯互助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

1016 .支持机制虽然同时针对城镇、市郊和乡村的妇女微型企业,但乡村妇女无疑会从中受益。

六 . 4 信息传播战略 ( IEC )

1017 .乡村妇女在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的信息传播战略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该部每年都在扶助贫困群体的战略框架内组织全国性活动。

1018 .与全国互助基金合作,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于 1997 年和 1998 年举办了两次研讨会,对落后地区开发委员会的 800 名女委员进行培训。研讨会的宗旨是帮助她们获得有关妇女权益的信息,了解有关社区活动的知识,提高创收和创业的素养,从而在当地做好有关妇女和家庭的指导工作。

1019 .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致力于改善乡村妇女的形象。 1995 年举行的“乡村妇女节”吸引了来自突尼斯各地的上百名妇女生产能手和创造能手参加,进一步向公众显示了乡村妇女对保护当地文化遗产和推进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利用这个机会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研讨会、妇女技能知识展览、文化活动),从多层面清晰地展示了乡村妇女所作的贡献。

1020 .在其他机构(全国家庭和人口署、社会事务部、全国互助基金会等)的配合下,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为提高乡村妇女的法律知识作出了贡献。

前景

1021 .在地区开发政策、部门政策及全国互助基金和突尼斯互助银行的巨大努力的共同推进下,乡村的生活质量已获得十分明显的改善。

1022 .新机制的建立,扶助乡村妇女全国行动计划及地区行动计划的启动,正为乡村妇女自力更生地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获得包括就业服务和生产服务在内的各项服务,打开广阔的前景。

1023 .在乡村地区,大批妇女投入了农业、手工业或工业等生产活动,有的在家庭经济的范围内,有的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出现。一些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妇女劳动来完成,乡村居民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妇女的生产活动。

1024 .自第八个发展计划以来,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及加强乡村的家庭经济,已成为发展政策的重要目标,由此实施的许多项目旨在提高乡村妇女的教育水平和技能水平及加强妇女的生产能力。

第 15 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法律行为能力方面的绝对平等

1025 .自从独立以来,根据《义务与合同法》第 7 条的规定,男女在法律行为能力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年满 20 岁的男子和女子均被视为成年。法庭对其司法管辖人,无论男女,一律同等对待。同样,在向法庭举证方面,对男女也不加任何区别。

1026 .突尼斯法律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支配自己的财产(《义务与合同法》第 7 条),充当遗产管理人和出庭诉讼,包括行政法庭在内。

1027 .根据《人权法》第 157 条,凡年满 20 周岁者(不论男女),一律以成人资格,在涉及个人地位、民事行为、商业行为和政治权利等方面,行使所有权利,承担责任和出庭诉讼,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除外,不分男女同等对待。

1028 .突尼斯法律规定两项假定条件,赋予未满 20 岁的男子和女子成年的资格:

– 根据某司法文书,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该人经商或从事另一职业(《人权法》第 170 条),其理由应由法官判定,《义务与合同法》第 11 条和第 12 条;

– 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法令对《人权法》的修改,新第 153 条作出规定:年满 17 周岁的未成年男子或女子( 17 岁为法定结婚年龄)自动获得成年人资格。这项规定涉及到婚姻状态及民事和商事行为,新第 153 条规定如下: “凡未达到成年年龄即 20 岁者,均被视为因未成年而不享受权利者。如未成年人超过 17 岁,就个人地位以及管理民事和商事而言,结婚后即为成年人。”

1029 .新第 153 条的规定虽然对男子和女子同样适用,但实际上主要与女子有关,因为根据《人权法》的规定,女子的法定婚龄为 17 岁,男子为 20 岁(第 5 条)。就全国而言,女子的平均结婚年龄 1994 年为 27 岁,未成年女子结婚的情况正逐年减少,所有的社会阶层无不如此。

1030 .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加强男女平等的原则, 2000 年 2 月 7 日颁布了名为第 2000-17 号法令的新法律,废止《义务与合同法》第 831 条,第 1 481 条第 2 款和第 1 524 条第 2 款的规定,即已婚妇女劳动就业、支付保证金和出具保证书,都必须事先取得丈夫的许可。

二、出任司法职务的非歧视

1031 . 1992 年以来,妇女在各级司法机关中的地位,特别在决策岗位,得到了巩固:女司法人员的比例从 1992 年的 22.7% 上升到 1998 年的 24% 以上。

1032 . 1993 年有一位妇女首次出任法院院长。 1998 年更有多名妇女走上了法院副庭长、初审庭庭长、法律和司法研究中心总干事及司法部民事司和刑事司司长的岗位。妇女也担任分别于 1993 年和 1996 年设置的家庭法官和儿童法官。 2000 年 3 月,一位妇女首次担任了复审法庭庭长。

1033 .妇女担任司法助理人员的各项职务。 1998 年,女律师占律师总数的 21.6% ( 1992 年占 10% )。在其他职务方面,妇女正逐渐取代男子的地位,虽然仍以男子居多,这从下表可以看出:

1998 年关于司法助理人员的统计

司法助理人员

%

%

总计

%

执达公证员

521

95%

29

5%

550

100%

执达员

645

95%

35

5%

680

100%

律师

2176

78.4%

600

21.6%

2776

100%

司法专家

1745

98%

42

2%

1787

100%

庭审翻译

44

84%

8

16%

52

100%

1034 . 1998 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位女委员首次出任审计院的院长,这是突尼斯的高级司法职务之一。

三、妇女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1035 .鉴于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在突尼斯文化中具有神圣的价值,《人权法》确认夫妻同居原则是婚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突尼斯家庭的宪章,《人权法》在第 23 条清楚地阐明,夫妻双方应根据习俗,履行婚姻义务。因此,同居的义务对夫妻互相有效。

1036 .突尼斯习惯法在若干离婚判决中确认了这一原则,判决的原因都是因不遵守这项义务,不论针对的是男子或女子。

1037 .为了维护子女的最高利益,突尼斯法律作出规定,保障父母对子女履行的特权,即子女有权充分享受父母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关爱。《人权法》第 61 条指出,如果母亲 “出门旅行,妨碍监护人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即丧失其抚养权。反之亦然,如果父亲 “离家出走,住处不详,或者是由于子女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 ,法官可根据《人权法》第 67 条的规定,撤消父亲的监护权,授予母亲行使。

1038 .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人权法》若干条款作出的修改,在配偶和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特别在选择居住地方面,实现了夫妻间的新平衡。

1039 .在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为经济利益或为工作原因,协商选择在特定时间内分居不同地点或城市;但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则可援引第 23 条和第 61 条,分别向丈夫和妻子进行交涉。根据《人权法》第 32 条,丈夫可因受到的损害提出离婚。

1040 .关于突尼斯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问题,根据 1998 年 11 月 27 日第 98-97 号法令颁布的《国际私法典》进一步确立了个人地位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关于夫妻住所的选择,法典第 47 、 48 和 49 条规定,在夫妻国籍不同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如下:

– 最后共同居住地的法律,或在没有共同居住地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因各有义务(第 47 条),因离婚或因分居(第 49 条)”,凭良心选择的法律;

– 最初共同居住地的法律,或在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情况下,订立婚约地点的法律(第 48 条)。

1041 .在进入离婚程序的情况下,适用法律不再是订立婚约时丈夫一方的法律,而是夫妻最后共同居住地的法律,或在没有共同居住地的情况下,凭良心选择的法律。

第 16 条:婚姻及家庭法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 在监护子女、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中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家庭内的平等和伙伴

1042 .为使突尼斯家庭建立在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在家庭和社会中用道德规范夫妻关系的基础上,《人权法》特规定如下:

– 废除一父多妻制(违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 离婚必须通过司法机关审理,禁止休妻,夫妻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 女子结婚的法定年龄为 17 岁,并需得到本人同意;

– 妇女可以出庭诉讼并以自己的名义接受传讯,与男子一样有进入司法界的可能;

– 如果父亲去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权;

– 在遗产继承方面,如果女儿先于父亲去世,遗产则由她的子女继承;

– 独生女有回归权,可继承其生父母的全部遗产。

1043 .鉴于突尼斯社会的演变,《人权法》业经多次修改。 1993 年那次修改对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性质作了深刻的改变,进一步确认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和奠定了家庭民主管理的基础。

1044 .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人权法》的修改,在确认平等原则和责任共担原则的基础上,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也就是说,妻子在子女管理和家庭管理的问题上,有越来越多的参与和决策权。

1045 .作为妻子和母亲,妇女在管理家务方面,在创造父母和子女之间互助团结的家庭气氛方面,从此拥有新的权利,这些措施都大大增进了家庭成员间的联系。

1 配偶关系:相互承诺

1046 .《人权法》在关于悔婚的第 2 条和关于解除婚约的第 28 条原来曾规定,只有未婚夫或丈夫可向未婚妻或妻子要回送出的财礼。可是,随着突尼斯社会的文明演变,劳动妇女一般拥有独立的财产,并向其未婚夫或丈夫赠送礼物。在出现悔婚或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女子自然与男子一样有要回赠礼的权利。

1047 .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修改了《人权法》的两项条款,以便在这方面实现男女平等,规定如下:

新第 2 条: “除非悔婚或另有规定,未婚夫妻都有权索回送给对方的礼物。”

新第 28 条: “在完婚前由于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原因而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双方在订立婚约后相互赠送的礼物,即使已经损坏,也要保持现状,归还对方。完婚后则无需归还。”

1048 .这些修改显然确认在完婚前男女之间的非歧视原则,从而为未来家庭中的平等精神铺平道路。

2 废除对财礼的法定评估

1049 .《人权法》第 3 条把“确定送给女方财礼的价值”说成是婚约生效的条件之一。

1050 .《人权法》旧第 12 条要求财礼应为数可观,并且不定上限。新第 12 条废止了这一规定,消除有关金钱收买的任何影射。

新第 12 条: “财礼可由按货币估价的任何合法财产所构成。财礼属于妻子。”

财礼不再是婚姻的物质条件,而更多是一种心理条件,是向妻子示爱的表现。

1051 .实际上,财礼越来越不被社会看作是婚姻的条件,社会实践逐渐赋予它一种象征的价值。大部分婚约提到“给新娘 5 第纳尔”的象征性财礼(相当于 5 美元),正如政府机构所鼓励的那样。

3 未成年妻子通过婚姻获得解放

1052 .根据《人权法》第 5 条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女子为 17 岁,男子为 20 岁,但同一法典的第 153 条又说, “凡未达到成年年龄 20 周岁者,不分男女,均被视为因未成年而不享受权利者”。

1053 .为使夫妻在法定能力方面处于平等地位,立法机构在第 153 条增添了一项新规定: “ 17 岁以上未成年人可因婚姻在涉及公民地位及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问题上获得解放” 。

1054 .新第 153 条规定: “凡未达到成年年龄即 20 周岁者,不分男女,均被视为因未成年而不享受权利者。如未成年人超过 17 岁,就个人地位以及管理民事和商事而言,结婚后即为成年人。”

1055 .未成年的妻子因此可亲自管理自己的民事和商业事务,丈夫无权过问她这方面的个人生活。

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更趋平衡

1056 .在《人权法》旧第 23 条中,配偶间的关系曾是一种不平等的等级关系,丈夫的地位高高在上,凡事都由丈夫作主,而妻子的地位则低人一等,只得执行和服从丈夫的决定。原来的条文如下: “丈夫对待妻子应亲切和蔼,应与妻子和睦相处,避免给妻子造成伤害。丈夫应承担婚后的开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和根据妻子的状态,供养妻子和儿女。妻子如有财产,也应分担家庭费用。妻子应尊重丈夫的家长特权,并应服从丈夫。妻子应根据习俗,履行其配偶义务。”

1057 .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人权法》的修改,引入了一种夫妻关系的新观念。今后,夫妻应在管理家务和子女中通力合作。

新第 23 条指出: “夫妻双方对待配偶应亲切和蔼,应与配偶和睦相处,应避免使对方受到伤害。夫妻双方应根据习俗,履行婚姻义务。

夫妻双方合作处理家务,对子女进行良好教育,以及管理子女的事务,包括入学、旅行和金融交易。

丈夫作为家长,应当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根据妻子和子女在生活费构成方面的情况,供给他们的需要。

妻子如有财产,也应分担家庭费用。”

1058 .随着社会的演变,特别是妇女参加劳动和获得经济来源,今天突尼斯家庭多数属于核子家庭,占 60% ( 1956 年时, 60% 属于大家庭)。

二 . 1 夫妻的合作义务

1059 .夫妻之间建立的合作义务,可使夫妻的新关系遵循道德规范,在确立法定新准则的同时,为创造更加尊重人权及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1060 .夫妻间伙伴合作和责任共担的概念正顺利发展,并促使作为家长制残余的不平等条款最终被排斥。关于由混合婚姻产生的家庭中夫妻地位的 1956 年政府令曾规定,在处理夫妻关系的问题上,适用法律是丈夫一方的法律,对丈夫的这种偏向建立在性别歧视的基础之上。

1061 .根据 1998 年 11 月 27 日第 98-97 号法令颁布的《国际私法典》,在关于夫妻义务的第 47 条、关于财产共有制的第 48 条和关于离婚的第 49 条规定,今后适用法律是夫妻最后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或在没有共同居住地的情况下,凭良心选择的法律(在离婚的情况下,诉讼地所在国的法律),从而在个人地位和选择夫妻住所的问题上,确认夫妻之间绝对平等的原则。

二 . 2 承认妻子在家庭中的经济作用

1062 .通过对《人权法》第 23 条的修改,引入了重大的创新,即妻子分担家庭开支的义务,承认妇女作为经济主体发挥的新作用。从此,在家庭中,妻子以经济来源开拓者的身分出现。

1063 .但是,夫妻双方并不承担同等的经济义务。如果丈夫依旧是主要的经济来源,妻子的经济义务便不具有强制性。产生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国家的经济现实, 1994 年的全国调查表明,妇女在整个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只占 24% 。

1064 .然而,妇女在开拓家庭经济来源中所起的作用,正越来越在集体意识中受到重视。

1065 .在单亲家庭中,妇女作为“家长”的地位同样得到社会的公认,在全国救济基金发放的社会救济中,由妇女担任家长的单亲家庭约占 52% 。

三、废止服从的概念

1066 .旧第 23 条第 3 款要求妻子应尊重丈夫以家长资格拥有的特权,并应服从丈夫。在新条文中,这一规定已被废除。

1067 .男子和女子的婚内关系不再建立在等级关系或力量对比的基础之上。

1068 .即使丈夫保留家长资格,但家长资格从此不再意味着任何统治关系,因为不再与服从的条款相联系,服从的条款业已被废除;家长资格与丈夫的经济责任相联系,丈夫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供养妻子和儿女”。家长资格不再是赋予丈夫的有损于妻子的一种权利,而是与义务相联系的一项经济职能,即供养妻子和儿女的义务。

三 . 1 夫妻之间互相尊重

1069 .旧第 23 条要求丈夫一方“对待妻子亲切和蔼,避免使她受到伤害”,又要求妻子一方“根据习俗,履行配偶的义务”。

1070 .通过对这一条的修改,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确定了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新关系。夫妻双方从此应互相亲切和蔼,避免给对方造成伤害,并根据习俗,履行配偶的义务。

1071 .妻子不再被视为丈夫的财产,受丈夫的保护,而是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尊重人格、感情和良好待遇等方面,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除丈夫对妻子的感情外,夫妻关系的全部基础因此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三 . 2 妻子有生存和肉体不受侵害的权利

1072 .建立夫妻之间的互利关系,证实法律承认妇女作为个人具有的个性,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妇女既然是人,就有自己的权利。

1073 .出于同一条思路, 1993 年修改后的《刑法》承认妻子有生存和肉体不受侵害的权利,这一不受时限约束的权利是人固有的权利。这一承认通过废止旧第 207 条得到鲜明的表现,旧第 207 条规定,丈夫在捉奸现场杀死妻子,得按从轻情节论处。如今,这一罪行得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罪犯可判处终身监禁。

1074 .丈夫对妻子不再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妻子被恢复了生存权,生存权是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论他犯有什么性质的罪行。

1075 .在情杀问题上建立两性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大大有利于在集体意识中树立妇女人身不受侵犯的原则,不论已婚或未婚。

1076 .与此相联系,在对配偶施暴的问题上,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刑法》作出了修改,认为配偶关系应是加重处罚的从重情节,而在这以前,对配偶施暴则按一般斗殴罪处罚。

1077 .对配偶施暴从此可加倍判罚,即 2 年徒刑和 2 000 第纳尔罚款,斗殴罪只判 1 年徒刑和 1 000 第纳尔罚款。

新第 218 条规定:

“任何个人,凡动手打人,对人施暴或与人斗殴,故意致人伤害,且不合第 319 条规定条件者,得判处 1 年徒刑和 1 000 第纳尔的罚款。

如侵害人是受害人的小辈或配偶,可判处 2 年徒刑和 2 000 第纳尔罚款。

如系预谋,则判处 3 年徒刑和 3 000 第纳尔罚款。

若受害的长辈或配偶撤消诉讼,可停止责任追究、案件审理和处罚执行。

行为企图得按有罪论处。”

由此可见,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法律规定了加重处罚和配偶宽恕两种方式供人选择。

四、父母的特权:共同教育好子女

1078 .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在父母特权问题上主张在父母之间达成一定的平衡。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不同,正因为如此,更应该在生活费方面对女性给予照顾。

1079 .《人权法》新第 23 条规定,夫妻双方 “合作处理家务,对子女进行良好教育,以及管理子女的事务,包括入学、旅行和金融交易。”

旧第 23 条的条文不允许母亲从子女的银行户头上提款,或干预子女在入学或旅行方面的决定。新第 23 条在第 3 款确立了在这些问题上父母的共同责任制。

四 . 1 母亲参与未成年子女的结婚决定

1080 .《人权法》旧第 6 条规定,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许可。由于监护人是父亲或其代表,母亲就无权过问其未成年子女的结婚决定。

对《人权法》第 6 条的修改废止了这种不平等。根据新第 6 条的规定,母亲从此享有与监护人相同的权利,可决定是否给予子女结婚的许可。由此确立的夫妇共同权威,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子女结婚不再取决于可能有损子女利益的父亲的单方意志,女儿往往是这种单方意志的受害者。

新第 6 条规定: “未成年人结婚需经监护人和母亲同意。在监护人或母亲拒绝同意,而未成年人仍然坚持的情况下,则提交法官审理。对批准结婚的命令,不得上诉。”

四 . 2 父母对子女的犯罪行为共担责任

1081 .在过去,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由父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母亲只是在其丈夫去世后才承担这一责任。

1996 年 11 月 9 日,经过对《义务与合同法》的修改,对子女的犯罪行为,母亲与父亲一起负有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显然与夫妻之间的合作义务,与第 23 条规定的父母共同权威相一致。

增补第 93 条规定: “父亲和母亲对子女的有害行为负有连带责任,条件是子女必须在父母家中居住。”

四 . 3 对母系长辈支付生活费

1082 .在过去,仅限于祖父母有权获得生活费。 1993 年 7 月 12 日,经过对《人权法》的修改,这项权利扩大适用于外祖父母。

新第 43 条规定: “有权获得生活费者:

父母、祖父母(不论亲等)及外祖父母(第一亲等);

直系卑亲属(不论亲等)。”

1083 .反过来,新第 44 条又规定生活富裕的子女对直系长辈的赡养义务,受益人除父母和祖父母(不论亲等)外,还有外祖父母(第一亲等)。

五、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夫妻平等

1084 . 1970 年代初以来,在自由选择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问题上,突尼斯实行夫妻平等。

1085 .根据法律规定,突尼斯开展了大规模宣传行动,计划生育已在集体意识中被确认为保健权利的固有内容之一。

1086 .为落实节育计划,已在获得全国互助基金资助的偏僻乡村,通过乡村计划生育辅导员,针对当地的男子和女子,开展了多项宣传教育活动。

六、夫妻在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

六 . 1 妇女拥有、获得、保管和出让财产的权利

1087 .《义务与合同法》和《物权法》在拥有、购置、管理或出让财产方面没有任何与性别有关的歧视规定。

1088 .《人权法》第 24 条确认夫妻财产分有制。在与丈夫同等条件下,妻子可支配在婚姻存续期内获得的财产。

1089 .在国家元首的主持下,内阁会议于 1996 年 4 月 5 日通过了关于扶助家庭全国行动计划的决定,接着,于 1996 年 5 月 9 日下发通知,要求社会保险全国金库允许夫妻各自为购置家庭住房订立贷款合同,以鼓励选择夫妻财产共有制。

1090 .为鼓励已婚妇女拥有产业,在宰因·阿比丁·本·阿里总统的推动下,突尼斯立法机构颁布了关于建立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项法律,以便与《人权法》新第 23 条规定的夫妻责任共担的伙伴新关系相协调。

六 . 2 关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法律

1091 . 1998 年 11 月 9 日关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第 98-91 号法令规定:

第 1 条: “财产共有制是可供夫妻在结婚时或结婚后任意选择的一种非强制性制度。其目的是使供家庭使用的一所房屋或整个财产成为夫妻间不可分割的财产。”

第 2 条: “在夫妻双方表示选择财产共有制后,他们均应遵守本法律的规定,然而,他们可自行确定共有范围的大小,条件是必须在文书中加以明示。”

1092 .财产共有制是一项任择性制度,此外,该制度不适用于继承程序。第 3 条特地指出,“实施该制度不得损害继承规则”。

1093 .同样,法律第 7 条明确指出,“结婚时夫妻双方未指明选择财产共有制,可被推断为选择财产分有制”。

1094 .这一法律首次以“人为法”形式建立夫妻财产共有制,作为对法定财产分有制的例外;其主要特点表现为自愿和任择,无论选择这一制度的时间(在结婚时或结婚后),或者选择共有的财产(一所房屋或全部动产和不动产),都莫不如此;经双方商定,可随时取消共有制度。

1095 .这一法律实际上完全符合突尼斯法律在家庭政策方面的文明取向,即确认夫妻间的伙伴原则。自从 1993 年 7 月 12 日法令对《人权法》(第 23 条)作出修改以后,夫妻双方均有为管理好家庭事务,用自有资金分担家庭开支(特别是妻子)的义务,均应在财产方面求得对方的平等合作。

正因为如此, 1998 年 11 月 30 日法令在第 1 条第 2 款明确指出,这一制度的目的是“ 使供家庭使用的一所房屋或整个财产成为夫妻间不可分割的财产”。

1096 .关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法律是突尼斯的一项创举,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创立了新的法律和社会准则。

七、在离婚问题上男女平等

1097 . 1956 年,《人权法》规定“离婚由法院审理”(第 30 条),在申请离婚的问题上,夫妻一律平等(第 31 条)。

1098 .夫妻有离婚的完全自由,有三种离婚方式可供选择:协议离婚,伤害离婚和性格不合离婚。

1099 .在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人权法》第 31 条的规定,法官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尝试失败后,法官可为维持起码生活采取紧急措施,并确定生活费的金额。

1100 .在离婚的情况下,根据 1981 年 2 月 18 日第 81-7 号法令(增补第 53 条)的规定,法庭酌情确定女方应得的离婚年金,并以调解法官裁定方式,规定紧急措施。有关生活费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间仍应强制执行。

1101 .有关生活费和离婚年金的离婚判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后,可按增补第 53 条,对遗弃家庭者进行刑事追究。

七 . 1 设置家庭法官

1102 .为保护配偶双方的权利,并向家庭提供和解的最后一线希望,立法机关于 1993 年修改法律,决定设置“家庭法官”的专门职位,把调解事务交托他们去完成。

1103 .家庭法官由法庭庭长遴选产生,从事调解事务,采取紧急措施,保证法定程序的正常运作。

七 . 2 保障正常司法程序的威慑措施

1104 .为保障法定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人权法》第 32 条、第 6 条和第 67 条进行修改,规定采取威慑措施,保障发生离婚时及离婚后妇女的权利。

1105 .法官应亲自确保传票送达有关夫妻双方,如被告没有到庭,应推迟案件的审理。这项规定旨在消除出现“缺席离婚”的一切可能,保障妻子对诉讼进程的知情权。新第 32 条规定如下:

“在被告没有到庭,传票没有送达被告本人的情况下,家庭法官应推迟开庭审理并请他认为需要的人协助,以便将传票送达当事人本人,或了解其真实住所,传其到庭应诉。”

1106 .《公民法》增补第 32 条规定防止一切企图妨碍离婚程序的行为,妇女通常是这一行为的受害者,对截留传票的行为予以处罚。增补第 32 条规定:

“夫妻任何一方使用欺诈手段,阻止将庭审通知送达另一方,应被判监禁一年。”

七 . 3 在子女未成年情况下的三次调解尝试

1107 .在有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家庭法官根据新第 32 条的规定,负责“开庭调解三次,两次之间至少间隔 30 天。在此期间,法官努力进行调解。为此,法官可要求他认为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享受平稳的家庭生活的权利,法律允许家庭法官取得家庭调解员的协助。

七 . 4 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

1108 .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人权法》增补第 53 条的修改规定:

“凡被判支付生活费或离婚年金,且在判决后一个月内故意不付者,得处以 3 个月至 1 年的监禁和 100 至 1000 第纳尔的罚款。付款后即停止追究、诉讼或处罚。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会根据设立基金会法令的有关条件,在终审判决后,支付本应由债务人向离婚妇女及其婚生子女支付,但因判决没有得到执行而拖欠的生活费和离婚年金;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会以判决受益者的代位债权人资格,索回其先行支付的款项。”

1109 .“对于判决生效后应付的生活费和离婚年金,而被判方又拒不执行”,根据 1993 年 7 月 5 日第 93-65 号法令建立的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会“应在受益的离婚妇女及其子女根据法定条件提出申请后 15 日内”,负责“支付生活费和离婚年金款项”(第 2 条)。此外,“以权益人的代位债权人资格,基金会可对根据判决应该付款的债务人行使权利,有权在已付款的限额内,向债务人索回这些款项”(第 3 条)(见第 1 、 2 、 3 条和第 13 条)。

1110 . 1997 年 8 月 11 日,经过三年的实施,在国家元首的主持下,内阁举行了小型会议,研究了生活费和离婚年金保障基金会的运行状况,并作出了以下的决定:

* 基金会向权益人支付款项,不得间断,除非在极端情况下,证明付款确实不能索回;

* 基金会代替权益人以遗弃家庭罪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不必再每 3 个月向基金会出具关于遗弃家庭罪的证明);

* 委派一名干部,负责基金会在社会保险全国金库地区办事处的后续活动。

为实施以上决定,陆续发表了下面的文件:

– 社会事务部 1997 年 9 月 24 日向社会保险全国金库的地区办事处下发的第 17 号通知;

– 司法部和社会事务部 1997 年 11 月 24 日的通知;

– 关于修改 1993 年 8 月 9 日政府令的 1998 年 3 月 19 日第 671/98 号政府令。

1111 .根据以上决定,在 23 个省设置计算机网络,确保对妇女受益人的监测。

1112 .基金会的成立是突尼斯的重大创新,表明国家和宰因·阿比丁·本·阿里总统始终注意维护母亲和儿童的权利,不论家庭发生什么变故。

八、监护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八 . 1 对子女事务的过问权

1113 .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母亲,过去无权过问其子女的事务和进行管理。根据《人权法》第 60 条的规定,只承认父亲或监护人才有这一权利。鉴于这项规定的歧视性质,考虑到夫妻的责任共担,并为加强对儿童事务的监测机制,突尼斯已对条文作了修改。根据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新第 60 条规定赋予母亲这一权利。

新第 60 条: “除法官为了子女利益另有裁决外,子女的父亲、监护人和母亲均有权过问子女的事务,供给教育费用和送子女入学,但子女只能在享有监护权一方的家中过夜。”

八 . 2 子女监护权:母亲的新职权

1114 .在对子女行使监护权方面,新法规力求平衡男子和女子的相互特权,主张确立男女之间的互利互惠原则。

1115 . 1981 年,立法机构曾赋予母亲在父亲去世的情况下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但在离婚的情况下,即使子女归母亲抚养,监护权仍完全属于父亲。

1116 . 1993 年 7 月 12 日第 93-74 号法令对《人权法》作了修改,新第 67 条规定抚养子女的母亲 “享有对子女旅行、子女学习和管理子女银行帐户的监护特权”,“如监护人不能保证行使监护权,或违背了监护权,离家出走,住处不详,或者是出于可能给子女利益造成损害的理由” ,法官也可赋予母亲监护人的职权。

1117 .新第 67 条规定: “如因死亡而导致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应授予在世的父亲或母亲。如夫妻在世时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或授予其中一方,或授予第三者。法官在考虑子女利益后,对抚养权问题作出裁决。在子女归母亲抚养的情况下,母亲享有对子女旅行、子女学习和管理子女银行帐户的监护特权。如监护人不能保证行使监护权,或滥用监护权,或不恰当地履行由其责任产生的义务,或离家外出,住处不详,或者是由于子女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法官可以将监护权授予母亲。”

1118 .为切实执行这一条款,特别在银行帐户和旅行的问题上(发放护照),政府部门根据 1997 年 9 月 3 日由司法部长、内政部长、教育部长和外交部长签发的第 7/97 号通知,要求各部门切实执行法律的规定。

1119 .虽然父母在监护问题上依旧不平等,但父亲不再享有绝对的监护权。为了维护子女接受教育和父母照顾的权利,在离婚的情况下,立法机构特地对父亲和母亲的居住地点作出强制性规定。例如,在子女归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当母亲出门旅行,以至损害父亲的监护权时,母亲就可能因此而被剥夺抚养权(《人权法》第 61 条)。相反,如父亲住所不详,也可能被法官剥夺监护权(《人权法》新第 67 条)。

九、婚外关系

1120 .男女自由同居在突尼斯遭到法律禁止,可受民事和刑事处罚,因为自由同居可被习惯法视为一种有利于一夫多妻制的事实婚姻。

1121 .然而,婚外生育始终受到国家的关心,国家为保护儿童和确认生存权,特地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全国儿童保护研究所及慈善救济团体都为此目的作出积极努力。

1122 . 1996 年颁布的《儿童保护法》确认儿童有姓名权,不论其生父母的婚姻状况。 1998 年 10 月 28 日第 98-75 号法令再次重申了这一权利,并对亲子关系不明的儿童作出专门规定。

亲子关系:母亲获得的新权利

1123 .在亲子关系问题上,父亲和母亲过去远不处于平等的地位,无论承认亲子关系或者授予父姓,莫不如此。唯独父亲可对亲子关系予以确认或作出证明。对父亲的虚假承认或虚假证词,母亲简直毫无办法。 1998 年 10 月 28 日第 98-75 号法令对被遗弃的或亲子关系不明的儿童使用父性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赋予母亲新的权利,用以纠正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 母亲从此可依法对亲子关系不明的未成年子女授予父姓。在法律看来,母亲有这样做的义务:第 1 条规定, “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且亲子关系不明者,应为其子女确定姓和名,或根据民事法规申请许可。”

* 在父亲逃避履行对其子女义务的情况下,母亲可以求助于基因鉴定,证明亲子关系。

1124 .使用这一科学方法既已成为合法,母亲能够使子女与生父的关系从此被确认,不再受虚假承认或虚假证明所左右。

前景

1125 .由于 1993 年 7 月的立法改革和 1998 年颁布的法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正发生重大的变化。作为母亲、妻子和个人,妇女在家庭的权利得到明显的加强(虽然地位仍然低下)。在婚姻和离婚问题上,妇女的参与决策权得到了巩固。

1126 .突尼斯立法机关有保护妇女既得权益的坚定决心,注意使业已推行的改革措施长期坚持下去,以便创造条件,在下一阶段进行新的改革。

结论

促进民主和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进程

1127 .在本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民主与发展是突尼斯的重要标志,妇女的权利得到了巩固。 1990 年代已使妇女以伙伴和主人的身份,登上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方位发展的舞台。

1128 .妇女既被承认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发展进程的“伙伴”,妇女必将构成一支主力军,为实现具有历史意义的 1987 年 11 月 7 日宣言提倡的未来社会建功立业。

坚持政治承诺

1129 .为使人权原则深入人心,突尼斯显示了必要的政治意愿和作出了许多努力,因此,妇女的权利得到了加强,妇女的作用得到多方面的发挥,妇女的形象也有所改善。近年来,妇女在经济、结社、文化和艺术等方面一往无前的创造性活动,不仅表明妇女已经意识到自己在实现国家发展计划中作为参与者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她们的作用已得到政府机构和整个民间社会的承认。

1130 .在步入 21 世纪航道的同时,突尼斯将坚持实施第九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997-2001 ),其战略目标之一正是进一步促进妇女融入发展进程。新五年计划确定的各项重点都是根据全国民意咨询得出的前瞻性意见制定的,有关 21 世纪突尼斯轮廓的这次全国民意咨询( 1997 年实施),重申了兼顾掌握现代新技术与坚持阿拉伯 – 穆斯林文明价值观的主张,这就意味着必须在发展过程中巩固妇女同时作为促进者和受益者的作用。

1131 .由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 1995 年 9 月 4-15 日)《行动纲要》所提出的建议和战略目标,以及被非洲和阿拉伯地区行动计划所接纳的重点,都在选择这些重点的过程中得到考虑。

1132 .展望 21 世纪,突尼斯妇女为巩固既得权益和取得新的进展掌握着许多张王牌:保障妇女基本权利的法律,专门的妇女工作体制和机制,各部门发展政策中的一体化政策,妇女非政府组织等等。但是,最宝贵的王牌无疑是国家最高层反复重申的政治意愿。

1133 .与就业、知识和青年一样,未来行动纲要把提高妇女地位列为重中之重。继承塔哈尔·哈达德和哈比卜·布尔吉巴开创的文明事业,这一政策将围绕着三大标准开展:公共生活中的对等、家庭中的伙伴、妇女参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