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委员会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2013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通过的。

1.2013年10月9日,委员会第1171和1172次会议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见CEDAW/C/SR.1171和117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JK/Q/4-5,塔吉克斯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TJK/Q/4-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塔吉克斯坦政府妇女和家庭关系委员会主席Sumangul Tagoeva女士率领,其中包括人权监察员、议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政部、司法部和教育部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对话。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以来,通过了多项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和决定,包括:

(a)核准2011-2020年间促进塔吉克斯坦妇女作用的国家战略的第269(2010)号政府决定;

(b)核准关于2012-2015年间培训妇女专家并帮助其就业的国家方案的第92(2012)号政府决定;

(c)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第954(2013)号法律。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有关设立人权监察员/人权专员的第2372(2008)号法律。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6.委员会重申,政府在全面实施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特别须为此接受问责,但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具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依照本身程序,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下一个报告期间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可见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在缔约国普遍不为人知。它尤其关切的是,妇女们自己,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不知道《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也缺乏争取自身权利所必需的信息。

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向有关利益攸关方充分散发《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包括政府官员、议员、司法机构、律师、执法人员和社区领袖,以便促进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在缔约国建立牢固的法律文化,支持不歧视和妇女平等;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加强实施权利的手段,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

(c)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歧视妇女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行使这些权利的平等机会法》包括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仍关切歧视的定义不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1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在宪法或其他适当国家法律中通过包含公共和私人领域中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歧视妇女的全面法律定义。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加强妇女和家庭关系委员会的结构和财务能力的措施,但仍关切在国家预算中分配给这项工作的极低的百分比 (0.7%)、执行促进妇女作用的国家战略的行动计划的有限影响和对旨在执行妇女权利和整体性别平等的方案的有效监测的不足。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升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级别,并在国家和地方级别尽快加强其权限、权力和可见度,方法是向其提供与其任务相称的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其规划、协调和监督性别平等领域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的能力;

(b)通过执行2011-2020年促进妇女作用国家战略的全面行动计划。

暂行特别措施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促进教育领域的性别平等,但仍然关切,缔约国对加快实现妇女的事实上/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目的和必要性缺乏明确的理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类措施通常未能得到系统地适用,以加快在《公约》所述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作为在妇女处境不利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的一项必要战略,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定型观念

15.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职责的不利文化规范、做法和传统以及男尊女卑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注意到,这种定型观念促使暴力侵害妇女、童婚的做法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的持续存在,并导致妇女在很多领域处境不利和处于不平等地位。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持续和系统行动以消除此种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注意到有关妇女的表达自由和宗教自由的一些限制,例如乌里玛委员会不许妇女进入清真寺祷告的裁决。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制订全面战略,改变或根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观念和定型观念。这类措施应包括与教师、民间团体、社区领袖和媒体合作在各级开展工作,针对在社会各个层面长期存在的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和它们在消除此种观念方面的作用开展宣传;

(b)扩大有关这类定型观念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享有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公共教育方案;

(c)采取创新措施,以媒体为目标,加强对男女平等概念的认识,并确保课程和教材描绘的妇女和男子形象是积极和非定型化的;

(d)定期监测和审查所采取的消除定型观念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

(e)解除有关妇女进入清真寺和在清真寺祷告的限制。

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17.委员会注意到在2013年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2010年在内政部设立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检查员职位,但仍关切:

(a)缔约国内继续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但由于普遍存在的歧视性的社会和文化规范,受害者诉诸法律和获得法律支助的途径有限,报告的数字仍然低于实际情况;

(b)现行法律,包括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缺乏对家庭的具体定义,这可能会使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关系中的妇女不包括在其范围中,而一夫多妻关系是相当普遍的,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

(c)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性质、形式、程度和原因的信息和数据 ;

(d)缺乏充足的供妇女暴力受害者使用的收容所。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打击在家庭内外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根据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建议采取综合措施,处理此种暴力行为,方法包括:

(a)修正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以除其他外执行关于防止家庭暴力法的第954(2013)号法律规定,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定为犯罪;

(b)制订一个全面国家行动计划,以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护和支持受害人,惩罚犯罪人并确保行动计划的全面执行、监测和评价;

(c)为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提供有关严格执行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培训;

(d)通过使用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对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第954(2013)号法律和其他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法律的认识,并提高执法人员、保健服务人员和教学人员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的认识;

(e)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充足的收容所,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为妇女暴力受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充足的援助和保护;

(f)收集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包括按性别、年龄和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家庭暴力数据,开展或支持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程度和根源的研究和/或调查。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19.委员会注意到国会正在修订贩运人口法草案和向贩运人口受害人提供援助法草案,但关切缔约国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和中转国。委员会还关切,卖淫的妇女、而不是嫖客被定为罪犯。委员会还关切,没有作出努力防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解决其根源,并且向此种剥削的妇女受害人提供的保护和服务不足。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快通过贩运人口法草案和向贩运人口受害人提供援助法草案,并确保通过向贩运受害人提供援助和法律支助和为妇女贩运受害人建立特别收容所等途径有效执行这些法律草案;

(b)审查其有关卖淫的法律框架,确保对卖淫妇女不会进行刑事定罪,并加紧努力帮助消除对卖淫的需求,考虑对性服务购买者引入制裁;

(c)加紧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交流信息,统一起诉人口贩子的法律程序,防止贩运人口;

(d)解决贩运人口和卖淫的根本原因,包括贫穷,确定女孩和妇女在受到性剥削和贩运方面的脆弱性,确保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包括向她们提供收容所、法律、医疗和心理社会援助,以及获得收入的其他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1.委员会注意到在公共服务部门的妇女数量增加了5%(23%),但仍然关注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的参与一直很少,包括在议会(上议院14.7%,下议院19%)和其他决策职位以及外交事务部门。委员会关切的是,消极的文化态度、没有适当的配额系统或其他类型的暂行特别措施、潜在的选举候选人能力建设不足、财政资源有限和缺乏对妇女候选人的支持阻碍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根据《公约》第4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法定配额和为政党提供的将妇女提名为候选人的刺激措施,目的是加快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所有领域,特别是决策职位和外交事务中的平等代表权;

(b)确保妇女有平等机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参与规划、执行、监督及评价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

(c)为政治家、教师及社区领袖提供性别平等培训,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和男子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教育

23.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采取了一些临时特别措施,但对中学和高校女生入学率低、辍学率高感到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女生辍学的主要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童婚。委员会还对教育中持续存在性别隔离的情况表示关注,特别是在职业教育领域,女孩和妇女仍然仅在非技术领域占多数。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处理和消除女孩和妇女在受教育方面的障碍,如对性别角色存在负面文化态度;减少和防止女生辍学情形;以及加强实施重新入学政策,让辍学女生能够返校;

(b)采取措施消除常常妨碍中学和高校女生就读数学、信息学、自然科学和技术学科的传统成见和结构性障碍;

(c)加紧努力,为女生提供职业辅导,让她们走上非传统职业生涯道路。

就业

2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立法禁止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异,但对以下方面仍然表示关注:

(a)结构性不平等,纵向、横向的职业隔离,就业方面持久存在基于性别的薪酬差距(在农村地区尤然),妇女密集就职于非正规部门和低薪工作;

(b)约有80%的妇女在农业部门工作,不过,只有12%的农民(私人)农场由妇女经营;妇女不享受家庭福利和产假;

(c)2011年《劳动法》规定了在家工作的妇女这一新类别,但就职妇女不享有孕产保护和相关薪酬;

(d)《劳动法》第160和161条对妇女形成潜在的负面影响;这两条似乎过度保护作为母亲的妇女,禁止雇主雇用妇女从事地下工作、繁重工作和其他有害条件下的工作,这样就限制了妇女在许多领域的经济机会;

(e)童工现象仍然存在,限制了女童就学机会。

2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具有平等机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纵向和横向的结构性不平等和职业隔离,采取措施缩小和弥合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为此在公共部门实施工作考评制度,以提高主要由妇女任职的部门工资水平;

(b)为非正规部门和妇女在家工作制定监管框架,以期为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孕产保护及其他福利;

(c)认真审查和分析《劳动法》第160和161条的影响,并作出必要的修正,以确保全体女职工的健康和安全,让她们享有平等的经济机会;

(d)通过消除歧视妇女的成见和传统观念,鼓励男女分担家庭责任;

(e)批准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00年《生育保护公约》(第183号),并继续努力消除童工。

保健

27.委员会重申其上一份结论性意见对妇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获得适当医疗保健服务机会有限所表示的关切(CEDAW/C/TJK/CO/3,第31段)。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在降低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进展,但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适当的产科护理、基础设施和技术人员等原因,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每10万活产儿37.2)。还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不断上升,又鲜有利用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还受到轻蔑和歧视。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增加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并消除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方面的障碍;

(b)加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案,为此解决不易获得产科服务的问题,发展生殖保健基础设施并增加技能人才数量;

(c)从性别角度制定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加强向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所有妇女(包括孕妇)和男子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防止母婴传播,确保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侮辱和歧视。

农村妇女

2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通过了2012-2020年期间农业改革方案,但注意到,缔约国大部分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因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落实措施来解决农村妇女贫困和受歧视问题,保证她们诉诸司法及获得教育、卫生、住房、正规就业、技能开发和培训的机会,或让她们拥有和使用土地以及她们在社区一级参与决策。

3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考虑到妇女的具体需求,制定和实施具体措施,以消除妇女贫困,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诉诸司法,获得教育、住房、正规就业、技能开发和培训机会,并拥有和使用土地;

(b)确保农村妇女在社区一级平等参与决策过程。

弱势妇女群体

31.委员会关注的是:难民妇女、老年妇女、在海外工作的移徙妇女和移徙男性的留守妇女、无国籍妇女(包括所谓“边境妻子”)、遭受多重歧视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她们是特别的弱势群体。存在着各种障碍,不利于她们获得适当卫生保健服务、社会福利、教育、就业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注。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妇女群体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但关切地指出,由于缺乏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的详细统计数据,无法准确评估弱势妇女群体的情况。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改善弱势妇女群体的境况,保护她们免受剥削,并改善她们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社会福利、教育和就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机会;

(b)建立机制,定期监测社会和经济政策对弱势妇女群体产生的影响,包括为此采取全面、多角度的方法来应对移徙方面可能会影响妇女的具体挑战;

(c)提供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的全面信息和统计数据,以评估弱势妇女群体的处境;

(d)采取必要措施,解决缔约国内无国籍妇女和儿童问题,包括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以及实行强制性出生登记;

(e)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婚姻和家庭关系

33.委员会虽然注意到2011年《家庭法》修正案将男女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现有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但对缔约国大量存在着童婚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大量婚姻仅基于宗教仪式仍然感到关注,这种婚姻并不总去登记;婚姻如果解体,妇女儿童即得不到法律和经济保护。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切实有效实施其禁止一夫多妻制的法律,保护现有一夫多妻制和宗教婚姻中妇女和子女的权利,无论其婚姻登记与否。

《公约》任择议定书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同委员会对话时保证,《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事宜目前进入最后阶段;吁缔约国加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实施《公约》规定的行动。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37.委员会呼吁按照《公约》的规定,将性别观点整合进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作出的所有努力之中。

传播和实施

38.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实施《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予以实施。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面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使意见能得以全面付诸实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有关的利益攸关者协作,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和媒体。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使之得以落实。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者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书面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落实上文第18(a)、(b)、(d)及(e)段和第32(b)、(d)和(e)段所载建议。

编制下次报告

4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7年10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4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针对具体的条约文件(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