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瓦卢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5 年 2 月 20 日 其第 1283 次和第 1284 次会议(见 CEDAW/C/SR.1283 和 1284 )上,审议了图瓦卢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TUV/3-4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TUV/Q/3-4 ,图瓦卢的答复载于 CEDAW/C/TUV/Q/3-4/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 提交其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对 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书面答复。它欢迎代表团做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一些问题的答复不够精确,对一些问题没有答复。

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总理办公室高级助理秘书 Puaita Etuati 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来自 检察长办公室、性别事务 司 、卫生部和教育部的代表。

4.委员会注意到以下事实,由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该缔约国受到环境威胁,包括海岸侵蚀和海平面上升。

B. 积极的方面

5.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审议该缔约国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V/2)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2014年),禁止家庭暴力犯罪,并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免遭家庭暴力侵害的进一步保护;

(b)《长老会(批准预算)修正法》(2014年),允许居住在地方政府委员会属地管辖权内的18岁及18岁以上的妇女在地方政府委员会预算审批阶段参与并参加投票;

(c)《警察权力和义务法》(2009年),包含家庭暴力定义并明确规定警察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责任;

(d)《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法》(2009年),界定并禁止一切形式剥削,包括利用卖淫营利和贩运人口。

6.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以下文件:

(a)《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14年)及其2014-2016年《战略行动计划》,旨在逐步落实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的人权;

(b)2009-2013年《关于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国家战略计划》,旨在减少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传染。

7.委员会欢迎以下事实,自审议前一次报告以来,该缔约国于2013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在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公约》下一次报告所述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意见。

《公约》地位

9. 委员会感到关切,尽管《公约》已于 1999 年获得批准,但尚未完全纳入国 家 法律秩序,因为国际条约需要先纳入国 家 法律,然后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

10.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立即 着手行动, 将《公约》充分纳入国 家 法律秩序。

宪法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修正《宪法》,以期依照《公约》第 1 条的规定纳入男女平等原则,并界定和禁止一切形式基于性或性别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也未依照第 2 条的规定使之涵盖公共和私营 行为体 的行为。

12.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 CEDAW/C/TUV/CO/2 , 第 14 段),呼吁该缔约国赋予《公约》核心意义, 将其 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实现性别平等的依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修正 其 《宪法》第 27 ( 1 )条以及其他有关立法,以依照《公约》第 1 条的定义,充分且不加拖延地纳入男女平等原则以及禁止基于性或性别歧视的规定,并依照《公约》第 2 条的规定,使之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

13.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做的发言称歧视性法律的审查 问题 目前正在 讨论 ,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宪法》、 1978 年《刑法》、 1956 年《土著土地法》、《婚姻法》(第 29 条)、 1962 年《图瓦卢土地法》、 1997 年《长老会法》和 1966 年《就业法》中仍 有 性别歧视条款。

14.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 CEDAW/C/TUV/CO/2 , 第 16 段),建议该缔约国对本国立法进行整体审查,并就法律改革进程通过明确的时限和具体目标,修正或撤销上述所有歧视性 立 法,以确保它们符合《公约》所载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为 进行 这些改革产生必要的政治意愿,以及提高议员、政策制订者和公众对于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识。

司法救助

15. 委员会欢迎司法部门,特别是首席法官及 其 法院访问外岛, 以 审理未结案件。但是,委员会仍对妇女的司法救助机会有限感到关切,外岛的这一问题尤为严重,而且妇女难以获得法院 的 有效补救和救济 措施 ,原因包括习惯法和习俗、地方和地理障碍、对自身权利缺乏了解 以及 获取法律援助机会有限等。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得知自作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机构的人民律师办公室任命了一名女律师 进入该办公室 后,与该办公室 建立 联系 的 妇女 人数 有了显著增加。但是,委员会仍对该办公室缺少财力和人力 资源 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该缔约国缺少全面 而 有效的受理投诉系统, 它 对缺少关于女性投诉及其结果的分类数据感到遗憾。

1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设立一个投诉机制,确保妇女有效获得司法救助,并收集关于妇女提出的投诉数量、所收到的投诉类型及其结果的数据;

(b) 制订专门的补救措施,通过司法系统为妇女提供救济,并提高公众对于通过司法补救措施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

(c) 加强包括人民律师办公室在内的司法系统,具体做法是加强其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向外岛派出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确保 向 没有充分手段 主 张自身权利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d) 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及落实权利手段的认识,包括通过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妇女协会的合作。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事务司已更名为性别事务司,从内政部转入总理办公室,并获得了额外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性别事务司依然严重依靠国际伙伴提供技术援助和财政支持,缺少机构权威、能力和适当的资源,无法切实监测和协调《公约》和《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 情况 。

18. 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

(a) 尽快加强性别事务司的实力,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以便 有效地协调和努力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将性别平等纳入各部门和各级政府所有政策和方案的工作主流;

(b) 加强其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其性别平等政策得到适当监测和评价,确保其执行情况得到评估。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9. 委员会承认文化和传统在该缔约国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注意到在首都和外岛通过广播节目和讲习班开展面向社区的一些关于性别问题认识的培训和 提高认识 活动。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对于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 ,该缔约国 始终存在着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负面 的 传统价值观和男尊女卑 态度 ,过于强调女性作为母亲和主妇的角色,因而使 她们 无法积极参加《公约》涵盖的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

20.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

(a) 立即出台一项全面战略,按照《公约》的规定,修改或消除歧视妇女的男尊女卑 态度 和陈规定型观念。该战略应包括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的教育和 提高认识 活动,包括酋长、岛屿领袖和牧师,尤其注重承认妇女的价值和尊严、增强妇女权能并使之参与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决策进程。该战略应动员民间社会组织和大众媒体参与打击对妇女消极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社会态度;

(b) 将不歧视和男女平等原则充分纳入教育政策、国家核心课程和相关文件以及教师、保健专业人员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基础 教育 和继续教育 中 ;

(c) 采 取 创新措施,以儿童和成人为目标群体,加强 他们 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并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体系并与大众传媒一道开展工作,以强化妇女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形象;

(d) 监 测 和审查 为 此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定期评估其影响,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通过《警察权力和职责法》( 2009 年)和《保护家庭和打击家庭暴力法》( 2014 年)。委员会也注意到该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在 2015 年 3 月大选后,该国将制订一份落实《保护家庭和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欢迎该国设立打击家庭暴力工作股。但是,委员会关切:

(a)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持续存在,关于该问题的程度和范围的资料不足;

(b) 事实上,此类暴力行为似乎在社会上是合法的,同时存在 着 沉默和不受追究文化,这是因为妇女由于担心报复、名声不好以及警方响应不充分不愿举报此类案件;

(c) 缺少 处理 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框架;

(d) 《刑法》中没有将婚内强奸定罪的条款;

(e) 缺少收容所,且受害者可获得的医疗、心理社会辅导和法律援助有限。

22.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 CEDAW/C/TUV/CO/2 , 第 30 段), 并 促请该缔约国:

(a) 加紧通过执行《保护家庭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行动计划, 为此 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使该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b) 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制订和执行立法和其他综合措施,防止和处理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使施暴者受到起诉和惩罚;

(c) 修正《刑法》和《保护家庭和反家庭暴力法》,以按照《公约》及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对婚内强奸进行定义和定罪;

(d) 就严格 执行 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罪的法律条款对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强制培训,并就与暴力行为受害者打交道时应采取具有性别敏感性的程序对警察进行培训;

(e) 鼓励妇女报告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消除受害者被污名化现象,提高对此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

(f) 建立收容所,包括在外岛建立收容所,向女性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充足的保护和援助,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合作,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复原服务;

(g) 收集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方面的投诉、起诉和定罪数量的统计数据,并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受害者与施暴者关系进行分列,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以定期评 估 旨在防止、处理和纠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影响和实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3. 担任省长助理职务的妇女从 2012 年 占 20% 增至 2014 年 占 近 50%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增长情况,以及 岛屿议会 一级 的妇女代表也略有增长,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明显不足,特别是在最高决策层(目前只有一名女议员和一名女部长) ; 包括决策机构(长老会)和岛屿议会(卡普勒)在内的地方政府 ; 司法部门和外交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一些系统性因素阻碍了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如消极的文化态度、缺乏适当的配额制度、潜在的女候选人能力建设不足、资金有限和缺少后勤支持等。

2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 1997 )号一般性建议,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有针对性的培训、能力建设、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征聘和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司法部门、政府以及公共和外交部门高级和管理职位上的被任命妇女的比例;

(b) 根据《公约》第 4 ( 1 ) 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 暂行特别措施 的第 23 号一般性建议和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考虑颁布立法,以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至少 30% 的席位;

(c) 为妇女,包括外岛妇女提供领导和管理技能、竞选和发展选民的培训,为妇女参加竞选并担任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不同领域的职务做准备;

(d) 为政治家、记者、教师和社区领袖 ,尤其是男性 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使之了解暂行特别措施是加快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并增强下述认识,即,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的要求。

教育

25.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提供的信息表明,女童的总体净入学率超过男童。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自小学起便努力为女童和男童提供职业和技能发展课程和培训。委员会还注意到科学课程中列入了家庭生活教育内容。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

(a) 学生和教师的传统观念均认为女生应选择适合其社会角色和参与公共生活的专业领域;

(b) 怀孕女 生 被学校开除,也没有产后重返校园的政策;

(c) 缺少按学校、年龄和性别分列的“落榜生”(即未通过中学入学考试的学生)数据;

(d) 将家庭生活教育 科目 纳入科学课程显然有局限性;

(e) 教育基础设施不足,尤其影响到女 童 ,包括缺少基本清洁卫生设施。

26.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提高关于教育作为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为此,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

(a) 消除有可能阻止女 童 进入科学和技术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专业领域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加紧努力为女童提供关于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辅导;

(b) 进一步努力减少女童失学,通过提供充足的托儿设施便利年轻母亲在产后重返校园,确保女童不会因怀孕而被逐出学校,对此类开除事件的责任人处以适当的处罚;

(c) 实施“图瓦卢教育、监测和信息系统”,监测落榜生情况,为女童提供替代的校外正规教育,包括非陈规定型职业培训;

(d) 继续为女童和男童发展和促进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以及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作为各级学校课程和各专业领域的必修科目;

(e) 考虑提高 分配给 教育 领域的 预算比例,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为女童提供独立厕所,增加女生宿舍数量,提供负担得起的校车服务,特别是在边远地区。

就业

27. 委员会注意到一种积极迹象,该缔约国拟订了《劳动法 案 》,其中规定禁止基于性别、怀孕、婚姻状况或家庭责任等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该缔约国没有批准 国际 劳工组织任何一部基本公约,修订后的 2008 年《就业法》仍然在产假和自由择业方面对妇女进行歧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方面 缺少最新分类统计数据。

2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在明确的时限内优先通过《劳动法 案 》;

(b)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的 基本公约,特别是《 1958 年 (就业及职业)歧视 公约 》 (第 111 号) 、 《 1952 年 孕产保护 公约 》 (经修订)(第 103 号) 和《 1981 年 有家庭责任的工人 公约 》 (第 156 号) ;

(c)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以 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

(d) 开发一个系统,汇编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包括担任管理职务的分类数据。

卫生

29.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为改善外岛居民获得保健服务的渠道,在各个外岛 建 立了保健中心,配备了保健专业人员包括 受过培训的 助产士,并通过改进对高危妊娠的监测服务大大降低产妇死亡率。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

(a) 妇女,特别是外岛妇女在获取可负担和充足的保健方面仍然有困难 ,尤其是, 外岛保健中心装备不足,遇有并发症时无法提供接生服务;

(b) 《刑法》仍然规定,遇有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 有风险 或胎儿严重残疾情况,堕胎仍被定为刑事犯罪。这一禁止性规定可能 导致 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从而危及其生命和健康;

(c) 缺乏预防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学校里缺乏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 据报告 女童和男童使用避孕手段数量很低, 导致 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及早孕的风险 加大 。

30. 根据 委员会 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 确保在该缔约国境内包括外岛为妇女提供孕产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

(b) 按照委员会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实现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 有风险 或胎儿严重残疾情况下堕胎的去刑事化,以及确保妇女和女童 秘密 获取适当的堕胎后服务;

(c) 确保包括外岛妇女在内的全体图瓦卢妇女免费获取现代避孕方法,作为免费保健政策的一部分,加强为少男少女开展的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

(d) 在社区一级包括外岛提供免费和保密的计划生育服务,为妇女和女童以及男子和男童提供负责任的性行为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31. 委员会忆及,如上文第 4 段所述,该缔约国容易遭受严重的环境和气候变化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

(a) 图瓦卢公民移居邻国 人 数大幅上升 ,而且 该国有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国内和国际人员 流离失所 ,这会引发无国籍问题;

(b) 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以及其他与气候有关的灾害给农村妇女带来更大影响,因为她们的日常生存严重依赖获取自然资源;

(c) 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包括妇女在内的受影响 者 得到相关信息,也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有机会参与减缓气候变化影响的决策进程或 和 与自身有关的决策进程。

32.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 CEDAW/C/TUV/CO/2 ,第 56 段),即 , 该缔约国应:

(a) 制 订 灾害管理和减缓计划,以应对环境和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流离失所和(或)无国籍问题,确保包括外岛妇女在内的全体妇女被纳入并积极参与通过相关战略的规划和决策进程;

(b) 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所有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政策。

婚姻和家庭关系

33.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做的发言,目前,管理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歧视性法律的审查 问题 正在 讨论 之中。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

(a) 该缔约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及其传统和文化上的土地所有制度不能保证妇女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b) 根据《土著土地法》第 20 条,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在孩子满两岁后承认父子关系,即自动获得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c) 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仍然是 16 岁。

34.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

(a) 修正或废除《土著土地法》和《图瓦卢土地法》 的 所有歧视性规定,以确保妇女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b) 消除影响妇女充分享有土地和继承权的歧视性习俗及传统 习俗 ,包括通过确保当地传统领袖和土地法院的地方法官接受培训,以在社区一级维护妇女的土地权利;

(c) 修正涉及非婚生儿童监护的《土著土地法》第 20 条,以有利于顾及子女福利和最佳利益的母亲;

(d) 根据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 /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 18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将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

(e) 根据《公约》第 16 条和委员会关于 第 16 条 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 ( 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 ) ,在特定的时限内完成家庭法律领域的法律改革,并确保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和解除婚姻时的平等权利和责任。

数据收集和分析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公约》所涉领域普遍缺少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这些数据对于评估妇女状况、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价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必不可少。

36.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落实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系统,利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趋势及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 实现 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关于涉及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的委员会第 9 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该缔约国制 订 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这种指标可用于性别平等政策的拟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如有必要,还可用于性别平等政策的审查。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 20 ( 1 ) 条的修正

37.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1)条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 要 》

38.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39.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规定,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40.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它敦促该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落实本结论意见和建议。为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国家有关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结论意见得到充分执行。它鼓励该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开展合作。它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结论意见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执行《公约》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2.委员会指出,如果该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使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更好地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不是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来落实上文第14段和第22(a)和(c)段所载的建议。

编写下一次报告

4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9年3月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

4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根据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