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图瓦卢

1.2009年7月29日,委员会第897次和第898次会议审议了图瓦卢合并初次和第二次报告(CEDAW/C/TUV/2)(见CEDAW/C/SR.897和89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UV/Q/2,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TUV/Q/2/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报告质量很高也很坦诚,但对延误提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该报告遵循了委员会以前关于初次报告的编写导则,包括参照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而且该报告是通过有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广泛协商进程编写的。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内政部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介绍性说明和进一步澄清。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组织有助于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5.委员会注意到一个事实:缔约国极易遭受环境的威胁,包括海岸侵蚀和和气候变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以及各种全国性灾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特殊的地理位置对人员流动和交往造成的限制。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现行的《2005-2015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即《图瓦卢第二个国家计划》反映了妇女和两性平等发展问题。委员会还欣见执行了《经订正的2006年图瓦卢全国妇女政策》以及《2007-2009年中期行政计划》。

7.委员会欣见在内政部设立了妇女事务司,并成立了妇女事务全国协调委员会,其成员是政府关键部委和部门的高级官员以及包括图瓦卢全国妇女理事会和图瓦卢非政府组织协会的非政府伙伴。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了成绩,尤其是通过“终身教育”方案普及免费初等教育,并在提高识字率方面取得了成绩。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本结论意见的执行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地位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虽然已在1999年获得批准,但尚未充分纳入国内法,这尤其是因为报告指出,国际公约必须在经国家法律系统实施后方可纳入国家法律。强调这一立场的是Anderson诉R案(2003年第5号刑事案)和Teburoro 诉Pou及检察长案(2005年)(高级法院第17/03号上诉案),其中该法院对在国内适用《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持保留态度,因为《公约》尚未充分纳入国内立法。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尽速充分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平等的定义

13.委员会虽然注意到1986年《宪法》第27(1)节载有反歧视条款,但它关切地注意到,该条款没有将性别列为禁止歧视的理由之一,从而允许以性别为由进行合法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和其他适当的法律都没有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也未载有《公约》第1条规定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使之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根据第2条延伸至公共和私营行为体的行为。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公约》,将之作为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和实现两性平等的基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宪法》第27节(1)款,并将男女平等原则以及根据《公约》第1条的定义以及根据第2条延伸至公共和私营行为体歧视行为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定义制定的禁止基于性别歧视的条款充分纳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的立法。

歧视性法令

15.委员会注意到,如《2005-2015年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即《图瓦卢第二个国家计划》所述,政府正在计划逐步审查其各项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若干项立法依然载有性别歧视的法律和条款,其中包括《1956年土著土地法》、《婚姻法》(第29章)、《1962年图瓦卢土地法》、《1997年酋長院法案》以及《1996年就业法》。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宪法》第27(3)(d)节允许在领养、婚姻、离婚、丧葬和土地保有权等方面存在的歧视行为。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表明,该国将在与民众密切协商下完成该项立法审查工作,包括可能进行一些修订,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计划为此目的在2010年同所有利益攸关方以及岛屿各社区开展全国协商。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全面审查其立法,并为完成这种立法审查制定和遵守明确的时间表,以遵守《公约》并落实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修订或废除所有的歧视性立法,包括规范土地保有权的立法,并缩小任何立法差距。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表明进行这些改革所需的政治意愿,并提高立法者对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的必要性的认识。

《公约》的知名度

17.委员会注意到已将《公约》译成图瓦卢文,以英文和图瓦卢文出版了供该岛治安法官使用的手册,并已采取提高缔约国各地对《公约》认识的措施,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社会合作采取此种措施,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社会一般民众对《公约》所载的妇女权利、《公约》确认的实质性两性平等概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认识不足,政府所有部门和各级司法系统中也是如此。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对本身的权利认识不足,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而且难以在法庭获得补救,其原因包括缺乏适当的法律援助以及在实际上难以诉诸法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机构人民律师办事处财力和人力资源极为有限。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英文和图瓦卢文广泛宣传《公约》和其他立法并提高对它们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认识,以及对妇女正式的和实质性平等的含义和范围的认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充分了解《公约》并将之作为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所有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框架加以适用。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普法教育方案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扩大对希望提出歧视申诉或者实施平等权利的妇女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并确保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诉诸法院的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成为对执法和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开展教育和培训的一项内容,以便在该国牢固确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采用包括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口头传承的传统形式等一切适当措施向妇女提供有关《公约》的信息,以确保将此种信息传播到该国包括外岛的所有地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人民律师办公室具有可持续性并拥有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据以切实满足该国包括外岛的所有地区公众的需要。

国际发展援助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财政资源十分有限并承认该国是国际财政及技术援助接受国,因此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的国家发展计划、政策和方案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下都足以增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2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的国家发展计划、政策和方案都利用《公约》的规范框架,明确规定赋予妇女权力和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建议始终将两性平等问题置于在同潜在的国际捐助方谈判时提出的筹资优先事项范围,并请缔约国为促进赋予妇女权力和实现两性平等寻找创新的筹资和援助渠道。

法律申诉机制

21.委员会高度关注的是,司法机构没有保障妇女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限制此种机会的是习惯法、地方和地理障碍因素、缺乏有关妇女权利的信息或缺乏援助,而且司法机构不准妇女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和有效的接受申诉的制度,并对关于妇女所提申诉及其结果的数据不足感到遗憾。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申诉制度,确保妇女有切实诉诸司法的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司法机构遵守《公约》条款并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收集有关妇女所提申诉的数目和对收到申诉的类别以及申诉结果的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种资料。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事务司和全国妇女事务协调委员会不具备机构权力、能力和资源,难以有效促进在包括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落实《公约》和协调采用两性平等问题主流化的方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些缺失可能使它们无法切实履行任务,并可能使它们进一步依赖非政府组织来落实《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没有对已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这些措施包括1999年开始实施的图瓦卢最初的国家妇女政策。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加强妇女事务司和全国协调委员会这种国家机制, 给予这种机制充分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及必要的权力和决策权,使之能有效地进行协调和开展工作,促进两性平等并使两性平等问题主流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强评估已采取措施的影响,确保这些措施能实现其目标和指标。

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7(3)(f)条允许“为提高任何人或任何群体的地位”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尚无任何采取特别措施的计划,而且政府认为,给予妇女特殊的考虑,将在事实上成为对男性的歧视。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它对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立场,并使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比例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适用各种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时增加拨款,以加速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立法中列入关于适用暂行特别措施的具体规定,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予以适用。

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

27.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丰富的文化和传统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注意到已在首都和外岛开展了一些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活动,以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和理解。不过委员会依然表示关切的是,在生活各领域尤其是在外岛持续存在有害的规范、习俗和传统和重男轻女的态度,并在对男女在生活各领域的作用、责任和身份方面持续存在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习俗和做法使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长期持续下去,而且妇女在包括教育和公共生活和决策等许多领域所处的不利和不平等地位和长期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都反映了这种情况,但缔约国迄今尚未采取持续、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和有害的传统价值观和习俗。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文化和传统视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结构的动态方面,因此应予以改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制定包括立法的全面战略,据以修改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这项战略措施应包括努力提高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酋长、岛屿领导人和牧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应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协作开展这种努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用针对年轻人和成年人的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并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系统开展工作,还同媒体合作,增加对妇女的正面和非陈规定型的报道。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实现这方面既定目标的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包括在外岛就这一问题开展研究,利用研究的成果进行知情的干预,并在必要时为此目的争取国际社会援助。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委员会注意到警方制订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不撤诉”政策,并顺利通过了《2009年警察权力和职责法案》一读,该《法案》承认存在家庭暴力并明文规定警察有权进行干预。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的是,持续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以及缺乏说明此种暴力严重程度和泛滥情况的资料。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此种暴力似乎已在社会上合法化,而且伴之以对之保持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气氛,因此对暴力案件举报不足,而且即使在举报后,多数案件在送交法院后会被受害人撤回。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有报告指出会对此种暴力行为作出传统的道歉,并鼓励接受此种道歉,以此作为对受害者所犯罪行的一种解决形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全面法律框架,并关注受害者没有充分诉诸司法的途径,没有足够的执法措施,以及因缺乏收容所和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而向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和保护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作为这种暴力根源的歧视妇女的现象依然持续存在。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根据一般性建议19制定和实施一项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战略,以便预防此类暴力行为、惩罚罪犯和为受害者提供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并实施一项处理所有类型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全面法律框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注意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的报告(A/61/122/Add.1和Corr.1)。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采取措施,使公众进一步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是《公约》所述的歧视形式,因此是不能接受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切实的补救和保护,包括提供收容所。委员会建议为司法和公共部门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以及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敏感地了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工作并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据以定期评估旨在防止和补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的影响和效能。委员会请缔约国争取国际援助,协助它努力建立这种综合应对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颁布《2009年警察权力和职责法案》。

性犯罪

31.委员会对《1978年刑法》(第8章)若干歧视性条款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刑法》第156(5)条规定,年满15岁或15岁以上的任何女性,凡是允许其祖父、父亲、兄弟或儿子与她性交的即犯有重罪。委员会还对有关起诉和判决的歧视性规定表示关注,并感到关切的是,对所有的性犯罪只规定最高刑罚而未规定最低刑罚,从而可能对一些性犯罪轻判,处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不相称的刑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未禁止婚内强奸。

3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和修订其关于性犯罪的立法框架,以反映妇女经受性虐待的现实,并将婚内强奸定为具体的罪行。具体而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废除《刑法》第156(5)条,因为该条规定,乱伦的性行为是行为人和年满15岁或15岁以上的受害人双方犯下的罪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修订有关强奸和性虐待问题的法律和程序过程中与妇女团体广泛协商,并鼓励缔约国为完成这种审查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妇女

33.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说明缔约国境内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妇女行为盛行程度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认识到鉴于性传播感染的数目日增而存在非正式卖淫行为的可能性,并认识到旅游人数越来越多和跨国劳动力流动性越来越大的现象将来可能会对妇女卖淫和贩运妇女行为的盛行程度产生影响。

3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妇女行为盛行程度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对包括非正式卖淫行为盛行程度等情况开展研究和调查,并争取必要的国际援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依靠区域团结应对这一问题。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男女政治参与机会平等,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自1993年以来还没有一名女国会议员,选举办法似乎是对妇女的一种障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程度很低,这在最高层决策、地方政府、包括各种决策机构(村庄会所)和岛屿理事会(民选村长理事会)、司法、公司部门和法定委员会、国际公务员事务以及宗教生活方面尤为显著。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妨碍了妇女充分参与各方面的公共生活。

36.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加在各级担任民选职位和任命职位包括外交事务职位的妇女人数,以便符合《公约》第7条的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采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并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加速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代表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包括提高对采用暂行特别措施目的的认识,将之视为一种必要的战略,据以加快实现妇女诸如限额等事实上的平等,并强调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所有部门和各级领导职务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赋予外岛妇女权力,使她们能平等参与处理岛屿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已采取的措施和已取得的成果的效益,并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酌情采用目标和限额制度。

国籍

37.委员会欣见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在2007年修订国籍法后,现已允许拥有双重国籍。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提供的资料显示,《宪法》载有一条歧视性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影响着图瓦卢妇女以与男子平等的方式将公民身份传给子女。

38.委员会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订正国籍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

教育

39.委员会欢迎根据“终身教育”方案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绩,包括在关于普及初级教育的千年发展目标2方面取得的成绩,并使成年人的识字率达到95%,而且也注意到缔约国的地域限制因素。不过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城市与农村或偏远地区之间接受教育的机会差距明显,男女平等的原则尚未被纳入高层教育系统尤其是高等教育系统。委员会还对针对性别的研究领域感到关切。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没有辍学现象,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被“推出” 学校的人(未能通过中等学校入学考试的学生)的数据不足,这是没有妥善的监测系统所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按照1976年《教育法》第29条和《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学校实施体罚仍属合法行为,只是并不常见。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0条规定,继续加大力度实施“终身教育”方案,使所有女孩都享有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和选择非传统研究领域。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制度,据以监测被“推出”学校的人的状况,并为他们提供正规外教育之外的选择,包括职业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禁止在学校实施体罚。

就业

4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报告在产假期间领取全薪的最新积极变化,并废除了《妇女家庭福利计划》中的不利条款,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妇女面临着体现在男女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现象的就业歧视。

42.委员会请缔约国按《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市场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和实施措施,保护妇女免受歧视和剥削,并采取积极措施,监测和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并执行工作场所同工同酬和机会均等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妇女选择非传统就业领域,包括捕鱼业,因为捕鱼业是重要的家庭维生手段,也是外岛和首都的商业活动。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就业的统计资料大部分来于2002年,因此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卫生

43.委员会注意到在卫生领域取得的若干成果,包括缔约国全国孕妇100%获得专业助产服务,并承认存在各种地域限制因素,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外岛妇女特别难以获得负担得起和适当的保健服务。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外岛各保健中心只具备处理正常分娩的能力,这可能对出现分娩并发症的妇女产生严重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图瓦卢的法律规定堕胎是可惩罚的罚行,这项禁令可能致使妇女谋求采用不安全的非法堕胎手段,从而对她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非法堕胎是孕产妇主要死因之一,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孕产妇死亡率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预防保健服务不足,并关注报告所述的使用避孕药具的人数有所减少以及少女怀孕和受性传播感染的总人数有所增加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能没有充分重视所有的卫生领域,包括心理健康,也包括向可能需要特别照料的妇女如残疾妇女和女孩提供的服务。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酗酒成风及其产生的可能影响妇女的有害后果感到关注。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妇女保健服务的所有方面,从而切实应对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妇女在一般保健和专门保健领域的不同需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处理预防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拓宽外岛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渠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以便废除对堕胎妇女施加惩罚的条款,并向她们提供优质服务,处理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孕产妇死亡率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大防止少女怀孕和预防性传播感染的力度,增强关于计划生育包括避孕药具的知识,并提高对现有服务的了解。这项工作应包括提供综合性和方便青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实施建立信任的方案,并开展针对女孩和男孩的适龄的性教育,作为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些方案应考虑到农村地区妇女的传统和她们面临的有形障碍因素。

艾滋病毒/艾滋病

45.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供的关于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而采取的一些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按性别分列的感染数据不足,并对因性别而异的规范致使妇女和女孩可能特别易受这种病毒感染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尤感关注的是,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长期持续,妇女和女孩的劣势地位还可能妨碍她们对安全性行为讲条件的能力并增加了易受感染的风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后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注重赋予妇女权力,并在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采用两性平等的观点,并加强男子在所有相关措施中的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政府工作人员中开展提高对预防、保护和保密认识的运动,从而使多政府部门的做法系统化和相互协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农村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始在包括外岛和偏远地域的地区实施的各种发展项目、方案和措施。不过,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处境不利,表明这一点的是她们在接受教育、获得保健服务和就业机会方面受到歧视,对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参与程度不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各种发展项目未必始终采用两性平等的观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女性的传统定型观念在农村社区最为普遍。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土地保有权的基础是群居家庭群体(“Kaitasi”)。土地通常通过男性血缘继承。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酋长院信托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岛屿发展提供资金来源,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对该基金的目的了解不足,也不太明白可如何利用该基金促进她们的发展。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和加强妇女在制定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工作中的参与程度,并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办法是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确保她们在保健、教育和就业等方面获得更多的机会。而且缔约国还应确保,只有在对涉及农村妇女的性别影响进行评估之后,才实施发展项目。此外,缔约国还应采取包括立法措施的有效措施,确保男女平等获得土地保有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说明政府的建设性干预措施取得的成果,并说明有关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境况的全面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援助。

弱势妇女群体

49.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指出,除了家庭凝聚力之外,没有任何处理妇女残疾问题的社会应对或政治框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弱势妇女群体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十分有限,关于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尤其如此,而这些群体往往遭受多重歧视。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全面说明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弱势妇女群体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实际境况,并提供有关具体方案和成绩的资料。

家庭关系

51.委员会关注的是,《土著土地法》第20节规定,如果父亲承认与非婚生子女的父儿关系,则在非婚生子女年满两岁时父亲就自动享有监护权。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据报有强迫婚姻或包办婚姻的现象,外岛更是如此,况且结婚年龄为16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解除婚姻关系会使妇女和儿童处于弱势地位,在丈夫所赚的钱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时尤其如此,而这种情况又很常见。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执行赡养令,而且据报有些妇女羞于提出赡养要求。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5和第16条,在具体时限内完成有关家庭法的法律改革,并确保配偶双方在结婚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后享有相同的权利并负有相同的责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结婚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适当的法律并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审查和修订现有法律,以确保执行赡养令,并修订《土著土地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监护权的第20节。

数据收集和分析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在一些关键伙伴协作下建立了一个统计数据库并制定了对两性平等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指标,还提供了一些有关教育、保健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方面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提供的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公约》其他领域的数据有限,但必须要有这些数据,才能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进行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并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取得的进展、长期的趋势和争取实现妇女在事实上平等的状况。委员会指出,这些领域之一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犯罪和卖淫。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加强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全面数据和可衡量的指标,据以评估有关妇女境况的趋势以及在争取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的进展,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这方面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争取国际援助,支持促进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努力,并确保根据数据用户的需求开展此种努力。

灾害管理和减灾

55.委员会注意到,如上文第5段所述,缔约国容易遭受严重环境变化和气候变化之害,也注意到缔约国存在着人口境内迁移或会造成无国籍身分的国际流离失所现象的隐患。但是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灾害管理和减灾计划来应对潜在的境内和(或)国际流离失所现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灾害管理和减灾计划,应对环境变化和气候变化引起的潜在的流离失所和(或)无国籍现象,并将妇女包括外岛妇女纳入整个规划进程和制定此种战略的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争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两性平等的观点纳入所有的政策和可持续发展计划。

《任择议定书》和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明缔约国将考虑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委员会仍然呼吁缔约国签署和批准该《任择议定书》,并请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都能广泛参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此阶段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60.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也应在地方社区一级进行传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讨论在实施这些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

其他条约的批准

62.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 委员会促请图瓦卢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其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关于《公约》地位的第14段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0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技术援助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制订和执行一项综合方案,据以执行上述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与缔约国对话,包括由委员会成员进行国家访问,以对上述建议的执行工作以及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提供进一步指导。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2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8年11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2年11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