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TUN/Q/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9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突尼斯

会前工作组审议了突尼斯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N/6)。

一般性意见

1. 本报告指明各种部委、民众社会、议会会员、大学教师和其他人士参加了本报告的编制(第2段)。请阐明这些人参与的性质和程度,请指明谁协调编制了本报告,并且指明是否本报告还提交给任何指定的高层次主管,并由其通过。

2. 本报告没有提供有关阿美兹和撒哈拉以南非洲人口的资料和数据。请提供有关种族或其他少数民族妇女的资料,包括与《公约》所涵盖领域相关的统计数据,指明是否此类妇女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并且指明为解决其所遭受的歧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保留和非歧视性法律

3. 请澄清缔约方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4款,第十六条第1(c)、(d)、(f)、(g)和(h),和第二十九条第1款的保留意见的范围,并且论述这些保留意见对实际实现《公约》第二条(a)所要求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影响。报告指明这些在国家一级所采取的举措“一定在不久的将来审议保留意见方面发挥作用”(第33段)。请指明突尼斯立法完全符合《公约》以及突尼斯撤消对《公约》保留意见的时间框架。

《公约》的法律地位,歧视定义

4. 报告指明《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并且由法官直接实施。请澄清根据突尼斯法律制度,在国内法和国际条例义务相冲突的情况下,是否国际条例义务优先于国内法。

5. 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促请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一条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歧视,纳入其国家立法(A/57/38,第192段),但是,报告表明“《宪法》既不包含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禁止歧视妇女。”(第14段)。请指明是否打算根据《公约》第一条对《宪法》进行修正,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纳入其中,并指明进行此类修正是否有任何障碍。如果有,请指明是何种障碍,并指明缔约方将打算如何克服这些障碍。

6. 请提供自2008年6月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创建以来向该委员会汇报的涉及歧视妇女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案例的结果决定。请具体说明人权及基本自由最高委员会是否有职权审查在就业和公共与私人生活中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案件,包括特别对脆弱群组的歧视。还请提供本报告第65段内提到的妇女、家庭、儿童和老年人事务部公民关系办公室所登记的由妇女提出的申诉和请求的数量资料。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程度

7. 缔约方在其报告中提到(第20至29段),按照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A/57/38,第193段)的建议,已经作了大量努力强化教育和培训方案以加强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请指明已经采取何种行动提高妇女,特别是那些属于种族和其他少数群组妇女对其《公约》之下各项权利的认识,并且鼓励她们针对歧视寻求补救。此外,请指明是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已经翻译成该缔约国内使用的官方语言和其他语言,并且提供有关缔约方遵守其义务,广泛宣传突尼斯自2008年作为缔约方的《公约任择议定书》,使其家喻户晓的资料。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8. 报告指明为了涵盖儿童与老年人,于2002年和2004年扩大了妇女、家庭、儿童和老年人事务部的职权,并且创建了七个地方区域以便尽量优化该部委对各个区域的干预(第34段,第8小段)。请澄清在政府框架之内其他地方是否还有其他处理妇女权利的中心或单位,并且指明其职能。请指明拨给该部的国家预算的百分比,并阐明随着该部的权利加重和扩大,是否已经增加其财务和人力资源。

9. 请解释就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方面,妇女、家庭、儿童和老年人事务部与全国妇女、家庭和老年人理事会的关系以及全国妇女、家庭和老年人理事会与妇女、家庭和老年人事务部/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是什么?非政府组织在执行该部委委托的各项任务时是否得到财务支助?请澄清如果妇女非政府组织不是全国妇女、家庭和老年人理事会的成员,因而不能得益于与该部的伙伴关系,这些妇女非政府组织是否能够获得官方注册和法律承认并且能够自由地运作。

10. 报告没有提到任何有关促进男女平等的全国行动计划,没有提到实施《公约》和/或《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情况。请指明是否已有这类行动计划或者是否正在考虑。

暴力侵害妇女

11. 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促请缔约方设法有系统地收集关于一切此类形式对妇女暴力侵害的数据(A/57/38,第195段)。在缔约方的报告中,缔约方指明在2007年“预防家庭和社会中的暴力行为国家战略:基于性别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框架中正在建立一个全国数据库。请指明本报告第81段内所提到的数据库是否已经存在并且指明是否已经开展了第83段内提到的关于在突尼斯普遍存在基于性别暴力行为的全国调查,请提供有关对妇女采取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在拘留中心和监狱内对妇女采取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并且指明对妇女采取暴力行为的事件和趋势,其中包括对暴力肇事者所采取的诉讼、判罪和惩罚的资料。

12. 请解释是否按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所建议的那样(A/57/38,第195段)正在考虑包括婚内强奸的家庭暴力法。

13. 报告注意到修正和补充2004年通过的《刑法》的第2004-73号法令对性骚扰判处一年监禁和3,000第纳尔的赔偿(第30段)。请指明该法律是否已在法庭程序中使用,并且澄清为何对性骚扰的惩罚重于对身心健全的侵犯行为,对身心健全的侵犯行为被惩罚一年监禁和1,000第纳尔的罚款(《刑法》第218条)。

14. 《刑法》的一些条款就家庭暴力案例,允许当配偶,侵犯行为的受害者,撤回诉讼时立即结束任何法庭程序、审讯或停止实施惩罚,并且规定强奸肇事者在犯罪时和一名20岁以下的受害者结婚可停止任何法庭程序或取消判罪,报告没有提到任何对此类条款采取的措施。请指明是否打算采取任何法律或其他措施使这些条款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强奸肇事者得到应有的诉讼和惩罚,并且确保遭受强奸的妇女得到充分的康复和赔偿。

15. 请提供有关在该国内对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提供住所和康复中心的可能性和资源的资料。请指明法院是否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发布临时保护令。

16. 报告没有提到关于对在公共场所佩戴头巾的妇女施加限制、骚扰和甚至暴力行为的情况。请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人口贩运和卖淫谋利

17. 请提供有关普遍存在的为性剥削和经济剥削贩运妇女与儿童的资料。请论述在国家一级为防止和惩罚贩运妇女与儿童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打击人口贩运制订或者考虑任何具体立法的资料以及国家一级其他机制的资料。还请提供已采取何种措施为警察、边防员、律师和司法机关成员提供关于人口贩运的专门培训,请提供关于这些措施的实效资料。

18. 如果已经有统计资料,请提供关于在暗地里或在法律准许的妓院(“容忍院”)内从事卖淫的妇女与女孩的人数的资料。并详细说明按照《公约》第六条为防止和惩治剥削卖淫已采取的法律和措施以及为不愿意再卖淫的妇女恢复正常生活和支持她们重返社会所采取的措施。并请详细说明关于卖淫的法律禁止和法律准许的妓院的存在之间的明显矛盾。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19. 请提供2009年妇女作为选举者或候选人参与立法选举的最新数字。请提供一份比较图表,指明对每个政党而言,2004年和2009年立法选举中妇女候选人和妇女当选的人数。

20. 报告指明“在第11个发展计划(2007-2011年)涵盖的期间,目标是将妇女担任决策性职务的比例最低提升至30%”(第120段)。请解释为实现这个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并且指明是否按照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所建议的那样(A/57/348,第199段)已经实施或者设想了临时具体措施。

国籍

21. 请指明缔约方是否计划撤消有关获得突尼斯国籍方面歧视妇女的其他条款。

教育与陈规

22. 请提供有关来自农村地区妇女与儿童、残疾妇女、属于少数群组的妇女,包括来自阿美兹社区的妇女和非国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和获得教育的数据和资料。

23. 报告指明“向教材和儿童书籍作者提出了教育方针,以消除所有表现女性和男性相比以及女孩与男孩相比有损尊严和贬低人格的内容”(第47段)。请指明是否对初级和中级学校的教科书、课程和教师培训进行了审查以消除对妇女和男人的作用和责任的陈旧态度,并且鼓励女孩参与非传统的教育、职业或专业主流,向妇女和女孩开放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所有学习领域。还请指明至今通过实施2007至2011年新闻记者性别培训计划所取得的结果。

就业

24. 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关注地表示没有关于在私营部门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劳动立法(A/57/38, 第200段)。请指明此类立法是否正在编制或者已经审议,如果这样,请阐明其是否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劳动关系中的歧视现象,特别是有关工作条件、工作酬劳和职业发展机会或其他就业中的晋升方面的歧视现象。

25. 请根据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A/57/38, 第201段)中的要求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工资、养老金和社会权利的数据。

26. 请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关于兼职工作数据,并说明从事兼职工作是否可以获得按比例的社会福利。

27. 请提供关于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与在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的比例以及大多数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从事哪个领域的工作的统计资料。

28. 报告提供了按教育程度分类的妇女劳动力的数据(第192段)。请解释为何没有上过学、只受过初级或中等教育妇女的就业比例高于受中等教育以上的妇女。

卫生

29. 报告指明“第11个发展计划(2007-2011年)着重强调了必需照顾妇女的特殊保健问题,将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人活产中少于35人,保证100%的助产分娩,将婴儿死亡率降至15%以下、新生儿死亡率降至10%以下,将孕妇患有贫血症的比例从现在的14%降至10%以下,并促进妇女心理健康”(第226段)。请提供有关实施这些目标的最新资料和统计数据。报告指明在该缔约国内医疗覆盖率有了显著的改善(第200段)。请提供按性别、地区和城市/农村区域分类的妇女获得保健照料服务的最新数据。

30. 请指明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的方案是否包括男女平等的因素,是否对高风险妇女群组,如移民妇女和从事卖淫的妇女制订了具体的措施。

家庭关系

31. 报告指明“妇女在继承权方面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是由于设置了许多立法机制”(第335段)。请指明《个人身份法》所有有关继承问题的歧视性条款,如192、101(1)、101(2)、102(1)、102(2)和104条是否已经修正。还请提供有关在其他个人身份事项方面,特别是嫁妆、婚姻、离婚、子女监护和监督人关系方面确保男女之间平等所采取的步骤的资料。

对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32. 请说明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