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土耳其

1.2010年7月21日,委员会第937和938次会议(见CEDAW/C/SR.937和CEDAW/ C/SR.938)审议了土耳其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TUR/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UR/Q/6,土耳其的答复载于CEDAW/C/TUR/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结构良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这份报告是通过多方参与进程编写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均参与其中。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的提交出现一些拖延,并且没有充分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也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公约》涵盖的许多领域,报告在有关妇女处境方面仅仅提供了有限的按性别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和家庭问题部部长率领的庞大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议会男女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妇女地位司司长、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司司长、外交部多边政治事务司司长以及政府各部委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坦率、公开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详细说明。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8年1月修正《土耳其国籍法》之后,撤消其对《公约》第9条第1款所作的宣示。

5.委员会欢迎自2005年审议缔约国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 C/TUR/4-5和Corr.1)以来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已开展立法改革,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政策和方案,以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提到的是,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刑法典》作出修正;修正《家庭保护法》,列入了对单独居住或合法分居的家庭成员的法律保护;修正《儿童保护法》,以确保向处于危险的孕妇和暴力行为受害人等提供庇护场所。还特别提到通过两性平等全国行动计划、卫生部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全国战略行动计划、打击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全国行动计划、第二个打击贩运行为全国行动计划等行动计划。

6.委员会注意到,载有若干两性平等规定的一揽子宪法修正案最近在议会得到通过,并将成为2010年9月全国公民投票的主题。

7.委员会欢迎设立议会男女平等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测国内和国际在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的动态并通知议会,并应请求提供关于提交议会的法律和法令草案的意见。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时注重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各有关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送发本结论意见,以确保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实施。

议会

9.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执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是要接受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各政府部门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请缔约国鼓励本国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并按照《公约》的规定实施政府的下一次报告进程。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和不歧视一般原则由《宪法》第10条提供保障,并载于国内立法,但依然对尚未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在所有生活领域中禁止歧视妇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制定全面禁止歧视立法。

11.委员会重申之前在2005年提出的结论意见,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禁止歧视妇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制定并通过全面禁止歧视立法(包括关于歧视妇女的明确定义),并根据2010年5月人权理事会在对土耳其进行普遍定期审查时提出的建议,在所有生活领域中明确禁止针对妇女的多种形式歧视。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可能尚未得到足够的了解和重视,因此缔约国可能没有经常将其用作消除歧视妇女和促进两性平等措施(包括立法)的核心法律依据。

13.委员会建议拟定和开展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并动员议员、民间社会以及大众参与,包括宗教和传统领袖,以提高对《公约》条款的理解,支持两性平等的原则,禁止歧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和相关国内法律成为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部分,以便在国内牢固确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歧视性规定

14.委员会欢迎为消除歧视妇女采取的许多立法措施,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和《民法典》中并非所有歧视性条款都业已废除或修正,因此成为全面执行《公约》的障碍。这些条款包括《刑法典》第287条,其中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未经妇女同意进行生殖器官检查。

15.委员会重申其之前在2005年提出的结论意见,促请缔约国加快努力,为修正依然存在的歧视性法律条款制定具体时间表,以使本国立法与《公约》第2条保持一致。关于《刑法典》第287条,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即应当将妇女同意作为在任何情况下进行生殖器官检查的先决条件。

16.委员会对未就禁止使用头巾在教育、就业、卫生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产生的影响提供资料和统计数据再次表示关切,例如妇女被排斥于学校和大学之外的人数。

17.委员会重申其之前在2005年提出的结论意见,要求缔约国开展研究,评价禁止戴头巾在教育、就业、卫生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研究结果和为消除这一禁令的任何歧视性后果而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资料。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对缔约国有限适用《公约》第4条第1款感到关切,并注意到暂行特别措施迄今仅适用于教育和就业领域。委员会注意到,议会通过的一揽子宪法修正案载有一项规定,其中申明为实现实质性平等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被认为是违反平等原则,因此如果在2010年9月公民投票中得到批准,就可能规定扩大适用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并在需要时为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划拨更多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公约》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以说明一揽子宪法修正案如果一旦在2010年9月公民投票中得到批准,将对在各个领域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产生的影响。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0.委员会欢迎已采取许多措施,其中包括为扭转关于妇女和男子的不同角色的消极定型观念而制定的方案或战略,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存在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关于妇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从而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从属地位长期化。委员会指出,这种歧视性态度和定型观念成为实现《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严重障碍,造成妇女在教育、就业、卫生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对早婚和强迫婚姻等有害传统习俗的长期存在再次表示关切。

21.根据其之前在2005年提出的结论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继续加快努力,消除歧视态度和陈旧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这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和社区领导人士、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教师和媒体之间的合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设计和实施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的长期战略以及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创造有利环境,消除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和传统习俗,让妇女能够行使其基本权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监测并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和采取适当行动,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此问题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的各项措施,如修正《土耳其刑法》,颁布一项总理府公告概述应采取的措施和主管部门,设立一个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监测委员会,实施《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全国行动计划》及各种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制定一项新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继续普遍存在表示关切,家庭暴力影响到缔约国境内39%的妇女。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保护家庭的第4320号法律的存在,也注意到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国家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避难所数目有限(缔约国各地共有57所),并对这类避难所可能缺乏适当的设施和资源感到关切。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注意采取全面措施,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评价并加强第4320号法律,以颁布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综合立法,并确保此类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包括保护令在内的救济和保护,以及犯罪人受到起诉和惩罚。根据2005年上一次结论意见,委员会建议扩大对公职人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的培训活动和方案,以确保他们可以处理和制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充足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继续开展旨在提高公众对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认识的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暴力受害者增加咨询和其他支持服务,包括增设避难所,并确保分配足够的资金,用于实施这方面的必要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其与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领域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24.委员会注意到为制止名誉杀人采取的措施,如颁布了一项总理府公告并实施了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不过,委员会对这类杀人现象持续存在以及没有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此类犯罪率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刑法典》第82条被视为包含习俗杀人和名誉杀人,《刑法典》关于“无理挑衅”的第29条已经修订,以废除名誉杀人的可能减刑,但仍然关切的是,《刑法典》的规定可能造成对此类犯罪人起诉不力或减刑的后果。

25.委员会建议,将名誉杀人明确纳入《刑法典》第82条的范围,并将其归为谋杀罪,而且在调查和起诉方面,像对其他暴力犯罪那样严肃处理这类犯罪。委员会还建议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针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服务提供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导人和公众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以名誉的名义杀人特别是在农村或边远地区的犯罪率,包括调查、起诉和受到处罚的犯罪人的数目以及判刑情况。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既是贩运妇女的目的地国,也是转运国。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和剥削卖淫行为作出的努力,包括设立了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工作队,并制定了惩罚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委员会欢迎《第二个打击贩运国家行动计划》的通过,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执行,也没有监测成果所需的指标。委员会还对各种针对司法、执法和保健人员以及潜在受害者和公众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与运动的实施情况,以及向贩运受害者提供避难所(大多由依靠外部援助的非政府组织运作)等适当服务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对于这个问题特别是跨界贩运持续普遍存在及其严重程度表示关切。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根据《公约》第6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鉴于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高质量地执行《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并向受害者提供充足的全面支持服务,包括避难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增加与原籍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贩运活动,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改进重返社会方案以防止受害和再次受害。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8.回顾2005年的上一次结论意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在学术界、外交部门和司法机构中,特别是在领导和决策岗位上的人数仍严重偏低。委员会注意到,自1934年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来,妇女议员人数仅从4.6%增加到目前的9.1%。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来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并注意到没有实施这类措施的法规或有约束力的规章。

29.根据2005年的上一次结论意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制定基准和具体的时间表,根据其第23号一般性建议,在各级和各领域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用包括配额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大晋升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力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除其他外,为希望担任或已经担任公职的妇女提供更多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加强针对男女的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有系统地审查并评估这类措施的影响。

教育

30.委员会欢迎优先重视女孩教育和所采取的措施,如提供奖学金(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以及国家教育部支持的各种项目和运动。委员会注意到,在女孩和妇女入学率和辍学率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不过,委员会对男女生在各级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方面仍有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定型教育选择持续存在,女孩和妇女仍在传统上的女性教育领域占多数,并且女孩入学率和毕业率较低,这可能是有关女孩的定型观念和优先考虑男孩教育造成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成年妇女的文盲率是1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族裔特别是库尔德族女孩和妇女以及母语不是土耳其语的女孩和妇女继续在教育方面面临各种不利条件,尤其是在农村,而且缔约国没有就此问题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城市地区特别是在教育质量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农村女孩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

31.根据2005年的上一次结论意见,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降低女性文盲率,包括实施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综合方案以及开展成人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缩小男孩和女孩在教育方面持续存在的差距,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平等接受各级教育,并确保女孩留校就学,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类措施应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使妇女的学术及专业选择多样化,包括实施提高认识、培训和咨询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消除持续造成歧视和不符合《公约》第十条规定的传统观念,缩小教育质量方面的区域差距,并实施针对性更强的政策和方案,以克服属于不同族裔群体特别是库尔德族的女孩和妇女以及其母语不是土耳其语的女孩和妇女在教育方面面临的各种不利条件。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她们的资料和数据。

就业和赋予经济权力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提供培训和实行激励措施,并促进家庭与工作之间的协调,如为5岁以下儿童提供公共托儿服务。不过,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就业率较低,2009年为22.3%,这对城市妇女的影响尤甚。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必要的技能和教育是妇女就业率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歧视感到关切,这些歧视反映在雇佣程序、巨大工资差别和职业隔离的持续存在,以及妇女作为无报酬家庭劳力集中于农村的农业,并且没有社会保障体系内的应享权利。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有平等机会,包括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积极和具体措施,除其他外,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及有效的执法机制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缩小和消除工资差距。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在非正规部门中女工的条件和无报酬家庭工人,以确保她们获取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改进禁止招聘中歧视的立法,以确保其效力。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关于增加妇女就业和实现平等机会的总理府公告的执行情况及其对妇女实现平等机会的影响。

卫生

34.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妇女的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以及各国家方案给予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优先地位,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仍然在获取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着困难,她们需要寻求配偶或亲属的帮助,才能前往医疗机构就医。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经济上不独立和对妇女的陈旧定型观念都是造成土耳其的妇女健康状况不佳的因素。委员会还关注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高发病率,妇女占感染者的30%。委员会还关切妇女的自杀率越来越高。在东南/东部地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自杀可能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密切相关(见A/HRC/4/34/Add.2)。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执行旨在帮助妇女有效获取保健信息和服务的方案和政策的力度,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和数据,说明增加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取保健服务的机会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综合措施,以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包括采取预防措施,并确保妇女和女孩充分获得适当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和治疗。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当前妇女和女孩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比率和所采取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综合措施,以解决妇女的自杀问题,包括针对自杀的根源问题的预防措施,并确保为妇女提供心理援助和其他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妇女自杀比率、为解决自杀的根源问题而进行的调查和研究的资料以及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第九个国家发展计划和增强农村地区妇女经济能力的其他举措,并指出,隐形就业在农村地区的农业活动中更为普遍,特别是无报酬家庭工人,其中2006年妇女占76%。委员会还指出,关于农村妇女,包括农村老年妇女,所提供的情况有限,特别是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司法救助、保健、教育以及在当地政府和决策中的参与的情况有限。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通过立法和实际措施努力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并确保所有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和方案,包括与卫生、教育、就业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政策和方案,能够落实到农村地区,并在各级全面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充分参与这些战略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入一项附有数据的关于农村妇女(包括农村老年妇女)状况的全面评估。

弱势妇女群体

38.委员会关切库尔德妇女和少数民族社区妇女、移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等各种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她们可能更容易陷入贫困和受到暴力伤害,而且她们在教育、保健、就业以及社会和政治参与方面有可能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缺少有关这些妇女的状况的全面数据和资料,特别是缺少缔约国提供的按年龄和残疾类别分列的农村和城市地区残疾妇女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库尔德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和边缘化的状况,非官方数据显示其高文盲率和低受教育比率。

3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全社会和所在社区内消除特别是在教育、卫生、就业以及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领域对少数族裔妇女、移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积极采取措施,包括拟订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战略,以提高妇女对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培训和就业的认识,增加她们在这些方面的机会,并使她们了解她们在两性平等和不歧视方面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关于各种弱势群体妇女的数据,并定期进行这方面的综合研究,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库尔德妇女和女孩状况的资料,包括关于她们受教育机会和成就、获得就业和医疗保健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情况的数据。

家庭关系

40.回顾其2005年以前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的2002年修正案尚未追溯适用,从而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前结婚的妇女继续处于不利地位。尽管欧洲人权法院2004年作出了一项决定,给予妇女只保留婚前姓的权利,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民法典》第187条,已婚妇女只能在使用夫姓的同时保留自己的婚前姓。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在离婚后仍需等待300天才能再婚。

41.根据其2005年的上一次结论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民法典》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的2002年修正案不能追溯适用对在该修正案生效前结婚的妇女的影响。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再制定一个《民法典》修正案,以便将2002年以前缔结的婚姻包括在内。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从速审查和修改现行歧视性法律和规定,包括有关妇女婚后保留婚前姓和再婚的等待期间的法律和规定,以使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规定。

国家人权机构

42.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没有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一项关于建立这一机构的法律草案仍在议会讨论之中。委员会还注意到,2010年5月在土耳其普遍定期审查期间就此问题提出的建议得到土耳其的支持。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设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在有民间社会行动者和国际社会参与的咨询框架内开展这项工作,同时给予国家人权机构在人权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有效任务授权。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情况。

传播

46.委员会要求在土耳其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建议传播应包括在当地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办一系列会议,以讨论这些意见的执行进展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其他条约的批准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土耳其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7和23段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4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拟订和执行旨在全面执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的过程中利用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其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其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这一阶段广泛征询各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7月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见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应用。这两份准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长度应限制在40页,订正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