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9 日 ) 上通过。

关于塔吉克斯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8年10月31日召开第1643和1644次会议(见CEDAW/C/SR.1643和CEDAW/C/SR.1644),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TJK/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JK/Q/6,塔吉克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TJK/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TJK/CO/4-5/Add.1)及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赞赏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会议。代表团由检察长Yusuf Rahmon率领,其他成员包括塔吉克斯坦总统执行办公室负责人、塔吉克斯坦统计局局长、妇女和家庭事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JK/CO/4-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5年《国籍宪制法》;

(b)2014年《打击人口贩运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法》;

(c)2014年《经修订的难民法》;

(d)《经修订的国家公民身份登记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了以下各项:

(a)2017年通过了2017-2022年培养、遴选和委任有能力的妇女和女童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方案;

(b)2017年通过了旨在吸引妇女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总统令;

(c)2017年通过了2017-2020年国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疫情方案;

(d)2017年通过了2017-2020年国家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方案;

(e)2016年通过了2016-2020年母亲、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性和生殖健康国家行动计划;

(f)2016年通过了2016-2018年国家防止人口贩运行动计划;

(g)2015年通过了2016-2020年政府关于设立和授予总统补助金以支持和发展妇女创业活动的决定;

(h)2015年通过了2015-2020年关于促进妇女作用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i)2014年通过了落实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j)2014年通过了2014-2023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方案;

(k)2014年通过了2014-2016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方案;

(l)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和第2122(2013)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加强妇女在预防冲突各阶段的作用。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间内,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2015年11月3日;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7月22日。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工作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就此采取相关的政策和战略。

C.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最高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撤回声明

9.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在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即它不承认《任择议定书》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委员会权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撤回其针对《任择议定书》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委员会权限的声明。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它欢迎成立一个跨学科工作组,以制定一部单独的反歧视法律。然而,委员会对现行立法中所载的歧视定义不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CEDAW/C/TJK/CO/4-5,第9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缺乏关于法院诉讼中是否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的信息;

(b)缔约国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没有充分考虑到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要;

(c)报告对妇女权利和公务员中的性别平等缺乏了解。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反歧视立法草案,确保其列载根据《公约》第一条有关对妇女的歧视的全面法律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并确保这种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并涉及交叉形式的歧视;

(b)加强司法机关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使其了解在法庭诉讼中如何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c)在执行其立法、政策和方案时采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法,以确保它们充分解决已经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和不平衡,满足妇女和女童弱势群体的需要;

(d)加强现有的提高认识举措并提供性别问题培训,以增强包括政府和执法人员、议员、法官、律师、教育和保健专业人员、宗教和社区领袖等在内的各相关利益攸关方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了解。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欢迎设立流动法庭以及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采取各项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律师和律师活动法》以及向公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概念框架。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在面对性别暴力和歧视时很少诉诸司法,部分原因是她们被亲属或执法人员劝阻,另有部分原因是社会污名和持续存在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2015至2017年期间妇女没有根据关于侵犯平等权利的《刑法》第143条提出任何投诉;

(b)对性别暴力和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量很少;

(c)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关于对妇女和女童的现有补救办法的机会有限;

(d)在最近修订《律师和律师活动法》后,该国律师人数急剧下降,这可能会影响到妇女的司法救助。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诉诸有效、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投诉机制,并鼓励报告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和歧视案件;

(b)促进和确保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无法获得充足法律手段的妇女,包括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可以免费获得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法律援助,并确保受害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包括其自我选择权得到保证;

(c)加强司法机关调查、起诉和惩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确保法院充分解决交叉形式的歧视;

(d)发展有针对性的外联活动,以提高妇女和女童对自身权利和现有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

(e)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妇女诉诸司法的污名化和负面陈规定型观念。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欢迎分配给妇女和家庭委员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得到增加,《2015-2020年促进妇女作用国家战略行动计划》获得通过,以及由妇女和家庭委员会领导的法律草案性别分析专家委员会得以设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接受性别分析的法律草案的数量和范围有限。委员会还对妇女和家庭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和能力没有得到加强表示关切。

16.委员会回顾其此前的建议(CEDAW/C/TJK/CO/4-5,第12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任务授权,确保通过向这些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加强其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可见度,以及加强其规划、协调和监督性别平等领域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的能力;

(b)规定对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草案,包括在地方一级的法律、政策和方案草案进行强制性性别分析,以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并向负责进行此类分析的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c)为执行《2015-2020年促进妇女作用国家行动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影响评估;

(d)加强妇女和家庭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公约》所涉包括性别平等的所有领域以及在与其任务有关的其他问题上的能力建设。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人权监察员的任务包括保护妇女的权利。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即监察员处理和调查妇女提出的投诉的能力有限,人权监察员缺乏独立性,因此没有完全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能力,方法是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根据《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特别是保护妇女权利和以保密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处理妇女和女童的投诉。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19.委员会对2015年通过的2007年《公共社团法》修正案颁布后,民间社会组织活动受到限制深表关切。它对下列问题表示特别关切:

(a)关于频繁检查、繁琐登记和授权要求以及获得外国资金的障碍的报告;

(b)报告的恐吓、骚扰和任意拘留民间社会活动人士的案件,这些人士包括维护性工作者和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员的权利的妇女,她们因为所从事的工作和“破坏传统价值观”遭到报复;

(c)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组织的合作很少。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公共社团法》修正案,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对民间社会组织没有过多限制,并确保维护妇女权利活动人士能够行使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而不受恐吓或报复;

(b)确保对涉嫌恐吓或报复民间社会活动人士的案件进行适当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保护,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

(c)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维护妇女权利的组织的合作,并系统性地让她们参与制定有关立法、政策和方案。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女孩进入大学提供了配额和奖学金,为女企业家提供了补助金。但它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缔约国官员缺乏对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目的和必要性的了解;

(b)暂行特别措施的定义和适用规定尚未被列入国内法;

(c)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农业和与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相关的领域,尚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回顾其此前的建议(CEDAW/C/TJK/CO/4-5,第14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其对暂行特别措施的了解和适用,以加快在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和农业方面以及与处境不利妇女群体有关的方面的进展;

(b)建立适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基础和机制;

(c)提高相关政府官员、议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及其对加速实现男女之间在妇女处境不利或代表性不足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的重要性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提高认识和外联活动,以克服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对一些教科书进行了首次性别分析。但它仍对继续存在涉及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多利益攸关方战略,以促进性别平等并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CEDAW/C/TJK/CO/4-5,第16(a)段)。它对报告的下列问题特别关切:

(a)生女孩的妇女往往被配偶抛弃;

(b)女童,特别是来自农村地区的女童经常被迫选择结婚而非教育;

(c)享有更多学习和工作自由的帕米尔少数群体妇女,面临着来自塔吉克多数群体的偏见和羞辱,塔吉克族人认为她们不遵守男尊女卑思想和妇女行为惯例。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相关部委、民间社会组织、社区和宗教领袖、学校教师、学术界、商界和媒体界成员的参与下,迅速设计、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战略,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男尊女卑思想,特别是对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的主导性和歧视性观念;

(b)对包括大学在内的各级学校的所有教科书、课程和教材进行性别分析,并对其进行修订,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c)为各级教育的教学人员开展培训,并将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强制性内容纳入学校课程;

(d)加强使男孩和男子为家庭生活和责任做好准备和教会女孩和妇女如何参与公共生活的措施,特别是各级教育、工作场所培训、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采用有针对性的课程;

(e)定期监测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的实施情况和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预防家庭内暴力的第954(2013)号法律和《2014-2023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方案》获得通过,同时注意到经修订的《行政犯罪法》,该法对违反第954号法律(《行政犯罪法》第93条第1款)的要求所负的责任和发布限制令的条件(《行政犯罪法》第93条第2款)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还注意到经修订的《警察法》,该法在警察的职责中增加了防止家庭暴力的个别措施。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仍非常普遍,但缔约国存在严重的少报漏报,致使97%的男子和72%的妇女认为妇女必须容忍暴力,以维持家庭的完整;

(b)缔约国没有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性侵犯定为刑事犯罪;

(c)没有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行为的全面战略;

(d)存在对妇女施行性别暴力侵害的施暴者普遍不受惩罚的情况,起诉和定罪数量少就可以表明这一点,同时还存在关于警方同谋的报告以及重视和解而未能为受害者保密的情况;

(e)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的支助服务不够;

(f)没有对性别暴力案件进行系统监测,缺乏关于此类案件的统计数据;

(g)缔约国打击性别暴力的工作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主导。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立法,将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婚内外性侵犯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b)调查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并确保调查涵盖农村妇女及其他处境不利的妇女和女童群体;

(c)根据上述调查的结果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并确保对战略和行动计划进行全面落实、监测和影响评估;

(d)确保有效执行和定期监测关于防止家庭内暴力的法律和《2014-2023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方案》,并为此分配充足的预算;

(e)加强缔约国在打击性别暴力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包括明确定义妇女和家庭委员会、卫生部、司法部和内政部等机构的作用和责任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以及建立受害者转介系统;

(f)确保对所有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报告进行适当调查,起诉施暴者,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赔偿,包括补偿;

(g)确保从国家预算中向包括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所有性别暴力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法院代理、医疗、心理和社会心理援助、住所、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收集获得此类援助的受害者人数统计数据并按年龄、种族和地理区域分列;

(h)为执法与司法人员、卫生与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性别暴力方面工作和与包括农村地区受害者在内的受害者互动的其他专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活动,内容涉及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预防、发现和应对;

(i)不断提高公众对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可用服务、服务获取方式及服务目的,以及包括警察和国内法院在内的当局采取的适当行动的认识,并对此类活动进行监测并评估其影响;

(j)改善当局在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案件方面的数据收集,包括按暴力类型、施暴者、受害者年龄和民族以及此类案件的结果分列数据,并改善所接到投诉的数量、所开展的调查、所进行的起诉和对施暴者的判决方面的数据收集。

贩运人口和性剥削

27.委员会欢迎《打击人口贩运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法》、《2014-2016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方案》和《2016-2018年防止人口贩运国家计划》获得通过。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贩运妇女和女童主要是为了性剥削,往往以欺诈或强迫婚姻的幌子进行。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没有执行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和政策措施;

(b)国家机构缺乏能力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未能确保及早有效识别受害者身份,并缺乏旨在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提高认识举措;

(c)缺乏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服务和预算拨款,包括专门为带有子女的妇女提供的庇护所,这些服务和资金仍高度依赖捐助者;

(d)报告显示,贩运受害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以同意与执法机构合作为条件;

(e)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以及关于起诉和定罪的统计数据。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法律以及国家防止人口贩运计划,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提供充足预算;

(b)加强国家当局内部在发现、转介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方面的协调,并明确定义其作用和责任,确保国家转介机制的运行;

(c)调查和起诉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确保对贩运者判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d)加强执法人员,包括边防警察和司法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以提高其发现和转介潜在贩运受害者及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调查和起诉案件的能力;

(e)毫不拖延地设立国家受害者支助基金,确保为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服务,包括为带有子女的母亲提供庇护和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不论其是否同意与执法当局合作,并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f)加强按性别、年龄和贩运类型、起诉和定罪情况、支助服务和所提供的其他创收机会分列的统计数据的收集。

29.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从事卖淫的妇女无法获得非政府组织为实施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预防方案所提供的服务,并且遭受警察的歧视、恐吓、骚扰、敲诈和贿赂、强行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检测、任意拘留和身体暴力。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有关针对从事卖淫的妇女的警察虐待和共谋腐败行为的投诉数量和性质的统计数据,确保对这类投诉进行适当调查,对施害者进行起诉并处以适当制裁,并为受害者保密;

(b)确保从事卖淫的妇女可以从非政府组织为实施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预防方案所提供的援助中受益;

(c)为希望放弃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成立妇女领导培训学校以及在公务员中实行适度妇女配额。但委员会对最高议会的妇女参与率(6.3%)、部长职位的妇女参与率(8%)以及司法部门、外事部门、地方行政部门和各部门决策职位的妇女参与率偏低表示关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引进和实施政治任命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在所有公共和政治生活领域,特别是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职位中以及外事部门中实现男女比例均等,并为执行落实此类措施分配充足的资源;

(b)确定一份妇女合格候选人保留名单,以便任命她们担任管理和领导职位,并监测其执行情况;

(c)引入激励措施,如政党筹资、资助妇女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或加强妇女的政党支持,以鼓励政党推进妇女担任党内机构的高级职位,并在选举期间提高女候选人的知名度;

(d)为妇女提供政治领导、竞选和谈判技巧方面的培训;

(e)监测公开声明和媒体报道中使用不敬和带有成见的措词来指称妇女的情况;并收集有关政治中的性别主义的具体数据,以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国籍

33.委员会欢迎为解决妇女和儿童无国籍的情况和确保强制出生登记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有报告称,妇女和儿童在缔约国无国籍人员中占绝大多数;

(b)有报告称,无国籍妇女无法获得住房、社会援助和就业机会,受到地方官员的驱逐、歧视和敲诈,特别是由于没有身份证件而遭受这种待遇;

(c)缔约国出生登记率偏低,为88%。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无国籍妇女、未确定国籍妇女和面临无国籍风险妇女及其子女,包括农村地区的这类妇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登记,包括获得出生登记、身份证件、司法、医疗保健、住房、社会援助和就业机会,确保她在身份得到确定之前不会被驱逐;

(b)毫不拖延地通过大赦法,对无身份证件人员,包括此类妇女及其子女的身份合法化作出规定,并协调关于公民身份、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附属立法;

(c)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5.委员会注意到高等教育中女孩的总统配额、性别平等教育中心的开办以及为对学校教科书进行性别分析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女童入学率低,在偏远地区尤其如此;

(b)中等和高等教育女生的辍学率很高,无重新入学政策;

(c)缺乏关于中学和高等教育中因早婚、怀孕或偏向让男孩接受教育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造成的女孩辍学率的可靠数据;

(d)高等教育和技术职业教育中妇女入学率低,缺乏鼓励她们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研究和职业道路的针对性措施;

(e)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部女性工作人员比率偏低;

(f)缺乏让妇女从事娱乐和专业体育活动的机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考虑消除阻碍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和影响她们决定选择传统教育领域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其他障碍;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便为女孩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咨询;

(b)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学校辍学率数据,减少和控制女孩辍学率,包括引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重新入学政策,使她们能够重返学校;

(c)定期审查学校课程和教科书,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提高高等教育机构和教育部女性工作人员的比率;

(e)引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适龄教育,实施提高认识方案,特别针对青年人、父母、男子和孕妇的方案,重点是预防早孕、家庭暴力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f)确保提供专业和休闲体育设施。

就业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支助女企业家和规范家务劳动和在家工作。但委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劳动力市场上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距以及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

(b)妇女集中于非正规部门和保健、教育及农业等低收入工作;

(c)妇女劳动参与率低(32.6%),妇女(40.5%)就业率低于男子(59.5%);

(d)无社会保障、学前设施短缺和与家庭责任相冲突使妇女特别容易失业;

(e)妇女就业持续被限制于艰苦、地下、繁重和危险工作、有害条件下的工作和涉及人工搬运的工作(《劳动法》第160、161和216条)以及禁止雇用妇女的职业清单在2017年获得通过;

(f)残疾妇女、有多名子女的母亲、单亲家庭女户主、孕妇和男性移民的留守妇女等竞争力下降的妇女无法获得就业机会。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性别角度审查国家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发展战略并分析其影响,包括其如何帮助克服就业方面的性别差异和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

(b)在上述审查的基础上,采取并实施有针对性、有时限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便为妇女进入由男性主导的正规高薪部门创造更多机会,方法包括增加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供多样化的职业教育机构强化课程,提供中学和职业教育机构衔接方案,以及为向来由男性主导的领域的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提供招聘妇女的激励措施;

(c)废除《劳动法》第160、161和216条以及限制或禁止雇用妇女的职业清单;确保任何限制规定的适用仅针对个人能力,而非广泛针对于妇女;

(d)通过定期审查工资和采取各项措施来缩小性别工资差距,有效落实同工同酬原则;

(e)为妇女和男子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提供更多且得到改善的公共儿童保育设施,并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家务工作的认识;

(f)增加残疾妇女、有多名子女的母亲、单亲家庭女户主、孕妇和男性移民的留守妇女等竞争力下降的妇女的就业机会;

(g)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确保所有职业妇女获得生育保护,并确保工作和家庭平衡。

保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卫生保健改革的实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和堕胎率的减少,以及为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孕产妇死亡率高(每10万例活产的孕产妇死亡人数为24.3人);

(b)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其传播渠道主要是性传播,并且艾滋病毒阳性孕妇的人数增加;

(c)《刑法》第125条将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定为刑事犯罪;

(d)报告称,一些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将艾滋病毒检测结果作为入学条件;

(e)政府于2018年9月25日和2004年10月1日颁布法令,禁止艾滋病毒阳性妇女攻读医学学位、收养子女或作为法定监护人;

(f)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无法获得医疗保险。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旨在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以及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政策,其方法是确保有关国家方案和计划获得有效实施和充足资金,并且提供获得接受保健设施和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服务的机会。

(b)增加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获得优质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在怀孕期间和分娩时获得此类服务的机会;

(c)建立一项机制,以确保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所生的儿童从出生那一刻起直到最后的艾滋病毒诊断为止获得母乳替代品喂养;

(d)加强提供与年龄相适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增加获得负担得起的和安全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

(e)不把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125条),废除禁止艾滋病毒阳性妇女攻读医学学位、领养儿童或作为法定监护人的2018年9月25日和2004年10月1日政府法令。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欢迎将农村妇女纳入至2030年的国家发展战略、实行针对来自偏远山区的女孩进入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总统配额、实行流动法院开庭审判以及在农业部门使用性别指标。委员会注意到,在全部dekhan(小户农民)农场中,19.2%的场主为妇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大多数农村妇女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她们的就业状况不稳定;

(b)据报告,农村妇女无法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教育、卫生保健、培训和正规就业机会、退休和社会保障计划、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

(c)没有按年龄、性别和地理区域分列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因此无法评估农村妇女的状况。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及其此前的建议(CEDAW/C/TJK/CO/4-5,第30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农村妇女,包括受雇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有机会获得教育、卫生保健、住房、正规就业、社会保障和退休计划、终身培训机会以及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机会,确保她们的特殊需要获得考虑;

(b)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包括让她们参与设计、制订、实施、监测和评价所有相关计划和战略,例如与卫生、教育、就业、退休和社会保障有关的计划和战略;

(c)加强按年龄、性别和地理区域分列的农村妇女数据的收集,以评估她们的状况和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取得的进展。

弱势妇女群体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下列妇女群体的脆弱性,她们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难民妇女、移民妇女、男性移民的留守妇女、男性移民的寡妇、无国籍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监狱在押妇女和前女囚犯以及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妇女。委员会对有关以下情况的报告表示特别关切:

(a)缔约国根据第325和328号决议以及2000年7月26日关于建立不允许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暂住其中的人口稠密区清单的政府决定,将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限制在特定区域;

(b)不允许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探访狱中妇女,由于没有具体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因此缺乏适当的出狱管理制度来支持和帮助前女囚犯融入社会;

(c)没有关于心理健康问题的具体立法和政策框架以及缺乏提供全纳教育的机构,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残疾人在使用公共交通及接受卫生和教育机构服务方面面临身体障碍,并且在医疗机构和私人场所遭受强制收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各种暴力以及虐待;

(d)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妇女受到警察虐待,如敲诈勒索、强制性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检测、任意拘留以及包括“惩戒性”强奸在内的虐待,而由主管部门编制的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人员“名单”则被用来进行敲诈勒索。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改善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状况,保护她们免受剥削,并改善她们获得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心理援助、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机会;并为有效落实这些措施分配充足的资金;

(b)建立定期监测社会和经济政策对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影响的机制;

(c)废除第325和328号决议以及2000年7月26日关于建立不允许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暂住人口稠密区的清单,从而限制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行动和居住自由的政府决定;

(d)加速通过关于劳工移民的法律草案,同时确保其有效保护移民妇女、男性移民的寡妇和男性移民的留守妇女的权利;

(e)通过一个全面的心理健康法律和政策框架,确保向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全纳教育和就业机会,加强合理的教育、交通和学校安排,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不遭受强制收容、包括性暴力的各种暴力以及虐待,调查关于医疗机构虐待妇女和女童的报告,并提供个人援助,包括在庭审时提供口译员;

(f)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确保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能够进入拘留设施进行独立监测,通过一个关于针对前女囚犯的适当出狱管理和融入社会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并在其中考虑到她们的特殊需要,以及为她们提供支助服务,建立国家保护机制;

(g)有效处理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妇女对警察虐待的投诉,撤销官方及非官方的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人员名单,并确保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享有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h)提供综合信息,并收集可用于评估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状况的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统计数据。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2016年,《家庭法》引入了强制性体检制度,据称被用来对准新娘进行所谓的“童贞检验”,这导致青年妇女自杀率上升;

(b)一夫多妻制婚姻、童婚和强迫婚姻发生率高,正式婚姻登记比率下降;

(c)《家庭法》允许国内法院将18岁这一适婚年龄降低1岁;

(d)追索子女抚养费的法院命令执行不力。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对准新娘进行强制体检(所谓的“童贞检验”)的做法,并对《家庭法》作出相应修订;

(b)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童婚和强迫婚姻,特别是:

㈠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这种婚姻对妇女和女童的健康和福祉的负面影响;

㈡建立童婚和强迫婚姻案件侦查机制;

㈢评估法院各种案件,以找出降低适婚年龄的依据;

㈣确保(nikokh)宗教婚姻不违反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和禁止重婚和一夫多妻的规定;

㈤全面收集关于禁止童婚、强迫婚姻、重婚和一夫多妻婚姻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数量的数据;

(c)促进和鼓励正式婚姻登记,方法包括采取提高认识举措,将缔结婚约前的强制体检要求从《家庭法》中删除,并提供便利登记的基础设施;

(d)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确保缔结宗教婚姻和事实婚姻的妇女在分手时获得保护和补救,并确保提高这方面的认识;

(e)确保有效执行下令追索子女抚养费的法院判决,包括在不执行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执法机制和威慑惩罚。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4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向所有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最高议会和司法机关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意见得以全面付诸实施。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述第26(a)、36(a)和46(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2.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2年11月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应涵盖到其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