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工会

男性领导者

妇女领导者

正式会员总数

1

SBSTL

6

1

260

2

OTPTL

7

0

1243

3

KSTL

5

1

代表 25 家公司

4

UNAPE

7

1

代表300家公司

5

ASSET

24

5

代表75 家公司

总计

49

8

资料来源:劳工关系办公室。

1062.妇女很少作为工会代表参加劳工关系仲裁庭的组成部分之一——最低工资委员会。很显然,要想使妇女更积极地参与工会事务,需给予一定的鼓励。这要求开展教育与培训活动,提供妇女对工会职责及其潜在优势的认识。

性骚扰

1063.根据现行《劳动法》,性骚扰被定义为“具有性本质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或言语行为,对劳动者的就业产生威胁,或造成了一个充满恐吓与敌对的工作环境”。

1064.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9(24 k)号一般性建议,现行《劳动法》第13.1条规定,雇主有责任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同样,《公务员法职业道德条例》规定,公务员应能够“在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恐吓,包括性歧视在内,并在工作场所不遭受言语或身体攻击的情况下为公众服务”。新劳动法草案也体现了这一观点,它规定男女应享有“在不遭受任何形式——包括性歧视在内的歧视或恐吓的情况下”工作的权利。该法还规定,违反这些条款属犯罪行为,根据法律,应受到罚款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惩罚。这些条款与现行《劳动法》第29条中列明的惩罚与补救措施相似。

1065.诸多轶闻证据表明,在东帝汶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个严重问题。然而,妇女极少提起正式投诉或公开承认受到了性骚扰,除非情势发展到无法容忍的地步,或她们感觉自己遭到了不正当的解雇。由于现有争端解决体系不健全,尤其是解决程序效率较低,这妨害了该类案件的有效解决与管理,难以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程度。

1066.劳动与社会安置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1-2005年间,共有5名妇女正式向调停和解司提起正式投诉,声称在工作场所遭受了性侵犯。该机构已接到许多妇女的投诉。其中部分案件得到了解决,达成一致协议后,受害者获得了赔偿。

1067.令人尤为担忧的是,据报道,东帝汶国家警察中曾遭受男同事性骚扰的女性成员人数呈不断上升之势。证据表明,在东帝汶国家警察任职的妇女面临着严重的不利局面,如果她们提起与性骚扰相关的投诉,则有可能被解雇。东帝汶国家警察局通过保护弱势人员股负责调查公众的性骚扰投诉。

投诉机制

1068.目前,劳工关系委员会可召开会议,根据现行《劳动法》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包括拒绝支付同等报酬)。随着最低工资仲裁庭的成立,对同等报酬举措更有效的监测与评估亦有望实现。

1069.新劳动法草案第57条还规定,就业关系仲裁庭应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酌情发布命令,以确保该法的执行,在拒绝支付同等报酬的情况下,可要求恢复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利,给予赔偿或交纳罚金,在东帝汶,罚金的数额为150-1500美元不等。劳动与社会安置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1-2005年间,共有199名妇女正式提出了索赔,同期,正式提出索赔的男子则为651名。

1070.如《共同核心文件》中所述,尽管存在投诉解决的法律框架,在实践中,执法机制仍然很弱,由此,妇女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经常遭到拒绝。由于缺乏专门的数据或信息,很难了解男女在就业竞技场上面临的不平等现状的程度。由于劳动与社会安置部的重组,缺乏资金来源,优先方案的重新安排,劳工关系委员会仍未能行使职能。此外,缺乏人力资源,尤其是在性别问题上拥有专业经验的个人,对解决与妇女相关的案件设置了进一步的障碍。此外,对就业程序的了解有限亦构成了较大的限制。

1071.政府要求制定一部《劳动与社会安置部组织法》,目前,该法案正在起草,这将有助于恢复委员会的活力。此外,解决女员工特定需求的就业机构很少。妇女组织尚未系统性地代表受害者提交案件,这表明,有必要在这一领域为妇女提供进一步的援助。

婚姻状况与生育条款

1072.没有专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因为婚姻状况而影响妇女的就业保障。相反,现行适用法律规定,生育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怀孕期间和分娩之后,所有妇女都应受到特殊保护”。

1073.《宪法》对“特殊保护”做出如下阐述——妇女“产前产后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劳动法》中进一步将其定义为,妇女有权享受为期12周的产假,产假期间可领取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二。

1074.现行《劳动法》第11.11条规定,生育补助的支付基于下述理念,即,未来的社会保障支付将提供该项福利;然而,由于缺乏社会保障体系,生育补助必须由雇主支付。该节进一步阐述,法定休假期间,妇女劳动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她们应能重返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享受同工同酬待遇。

1075.但实际上,许多休产假的妇女只能得到一小部分应有的补助,或者得不到任何报酬,更糟的是,她们在怀孕后就再也不能回去工作了。社会观念是,已经结婚,尤其是已生过孩子的妇女通常不会再度回到工作岗位,大多数人并不认为这一社会观念有什么不妥。过去几年来,劳动与社会安置部接到的案件极少,主要涉及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原有雇主拒绝其回到工作岗位,或是未领到生育补助。在编写本报告之时,这些案件的处理尚无结果。

陪产假

1076.现行法律中针对“陪产假”尚无专项条款。尽管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上,妇女要求在法律上承认该项权利,但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劳动法草案中均未提及这一问题。

1077.休特别假或年假是可以的,雇主与已登记的工会之间通过集体谈判达成了《集体劳动协议》,作为该协议的一部分,部分男子的确获得了最少3个或最多5个工作日的陪产假。

1078.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公司也为其男性员工提供了陪产假,旨在支持妇女和帮助维系员工的家庭关系,然而,这种做法只是临时之举。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尚无数据表明选择休“陪产假”的工作男性所占比例。

采取措施帮助妇女在怀孕或探亲假后重返工作岗位

1079.作为宪法赋予的权利,孕妇或有资格哺育其子女的母亲,如果不愿意的话,则无须重返工作岗位。

1080.尽管东帝汶出生率较高,而且部分条款规定妇女能够母乳喂养,然而,目前尚无正式的政府方案协助妇女在怀孕后重返工作岗位。尽管妇女户主家庭占所有个体家庭的19%,但目前仍未有国家资助的儿童看护服务。由此,如果妇女外出工作,其子女则交由母亲或姐妹等直系家庭成员或家人可信赖的朋友。有时,极贫困家庭的儿童则无人看管,单独留在家中。少数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儿童看护服务,但这些组织数量极少,而且服务时间有限,明显无法满足很多工作妇女的需求。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2条:享受保健服务机会平等

1081.《共同核心文件》中列出了健康指数概况信息,如男女的预期寿命,生育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保健体系面临的挑战,政府政策等。下面是针对东帝汶妇女和健康问题更为详尽的信息,包括妇女享受保健服务的机会与质量。

妇女享受保健服务的机会

1082.在东帝汶,性别角色影响了妇女与男子保健服务的获得程度。妇女往往享受不到保健服务,因为在同一家庭满足她们的保健需求所需的费用时常要高于男子。在2003年的人口和保健调查中,59%的妇女把能否得到看病治病的钱看作一个“大”问题。在东帝汶,保健服务一般是免费的,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上的报告则表明,必须向保健服务工作者支付费用,而且药物基本上从不免费。调查表明,来自富裕家庭的城市妇女获得从产前护理、协助送药到产后检查一揽子服务的几率更大。

1083.妇女工作负荷过重,在离家或工作期间缺乏支持,这往往会阻止她们寻求医疗帮助——除非是病得很重。此外,正规的保健服务时间表可能与妇女和男子的日常时间安排并不对应。东帝汶的文化使得严重、痛苦的条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很重要的部分,人们对此习以为常,通常不予治疗。此外,妇女对报告生病的后果心存恐惧,担心因患有肺结核等疾病而染上“污点”,从而影响到她们结婚的几率。另外,不同的人对于特定条件的看法存在双重标准。例如,一些人认为,如果妇女患有寄生虫感染、血吸虫病(症状与性传播感染相似),则怀疑其做出了违反道德的性行为,而如果男子患有这类疾病,则认为其有阳刚之气。

1084.妇女往往需要得到丈夫的允许才能得到医治,18%的妇女认为,在保健服务获取上,丈夫的允许是个问题。在讨论隐私问题时缺乏自信并感到局促不安,这也是妨碍妇女求医的原因之一。超过25%的妇女报告称,她们不知道要去哪里接受治疗,至少20%的妇女不希望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前往保健机构。

1085.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保健服务的提供尤为有限。妇女往往缺乏交通工具,无法前往保健中心或保健站接受适当的治疗,即便前往距离最近的医疗点也要走很长的路。人口和保健调查表明,东帝汶三分之二以上妇女面临着两个最大的担忧。年老、怀孕的妇女以及身体残疾的妇女尤其处于不利局面。种种现象的结果很明显。例如,人口和保健调查发现,住在高山地区未受过教育并且来自最贫困家庭的母亲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的可能性最小,高山地区有53%的妇女从未受到过产前护理。对此,《东帝汶健康政策框架》寻求在距离社区2小时步行路程以内建立基本的保健服务点,并在距离分区设施2小时车程以内建立拥有手术装备的医院。

1086. 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妇女保健服务的重点是针对妇女的生育健康提供相应服务。然而,在处理非生育健康问题方面,例如心理健康问题,妇女保健服务的获取则面临重重困难。在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地区磋商会上, 与 会者就遭受心理创伤和心理失调的妇女缺乏关爱这一问题发表了评论。她们 指出 ,目前缺乏对老年妇女 —— 尤其是正在经历更年期的妇女 —— 需求的关注。 家庭暴力和强奸亦是目前面临的问题,公共保健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仍需为受害者和加害人尽全力解决问题。

1087.最后,正如本报告其他章节所述,鉴于印度尼西亚占领时期发生的医疗事故,东帝汶妇女对保健服务的信任度仍然不高。妇女担心医院假借疟疾药或维生素片对其实施避孕,所以不愿前往公共保健体系。在进行剖腹产或其他常规手术过程中实施节育的传言已四处传开。鉴于此,妇女拒绝接受疫苗注射,因为她们不清楚所注射物质的种类。近期的人口和保健调查表明,12%的家庭报告称,家庭成员生病时不会咨询接受过医疗培训的保健服务提供机构;最贫困家庭中这一比例最高(16%)。

1088. 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在 联合国 儿童 基金 会和澳大利亚明爱协会的支持下,卫生部正计划实施一项《家庭健康促进方案》,届时,重要的个体,如社区领导等将接受健康促进领域的培训。卫生部希望这一方案的最终实施能够在各地区引起公众对健康问题的关注。

妇女保健服务的质量

缺乏 妇女 保健服务专业人员

1089.目前,受雇于保健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的妇女寥寥无几。人口和保健调查表明,仅一小部分妇女(4%)对该问题表示担忧;然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上的讨论表明,部分妇女并不会向男性医师寻求妇产科疾病诊疗。

1090.卫生部数据表明,保健服务从业人员中,约三分之一的医生,40%的护士以及所有助产士(320名)为女性。在编写本报告之时,2005年,妇女占卫生部员工总数的40%,该部门中职位最高的妇女为保健服务提供司司长。

1091.为偏远地区征聘助产士仍困难重重,对此,卫生部开设了助产士课程。卫生部正在筛选目前存在空缺地区工作或与这类地区存在较强联系的女护士,并对其进行额外一年的助产士培训,然后将其派至这些优先地区。此外,这也是一项中期目标,即,探索员工的激励问题,对在偏远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做出赔偿。

1092.从古巴征聘大量医生,将东帝汶学生送至古巴接受医疗培训,在古巴支持下在东帝汶成立医学院,种种措施对东帝汶中、短期保健体系的人力资源能力产生了巨大影响。医生,尤其是保健站医生人数的增加,改善了东帝汶保健服务的获得几率与质量。目前,帝力国立医院PRADET“Fatin Hatmatek”安全屋征聘了一名精通法医学的古巴女医生,负责照顾家庭暴力与性侵犯案件中需要紧急医疗护理的受害者。

医院数量与条件

1093.卫生机构数量有限,标准不高,这对妇女的健康影响很大,令很多妇女无法获得产前检查。东帝汶共有211家保健机构,其中约一半(104家)为没有床位的社区保健中心,8家为医院。其他的保健机构包括63家保健站,27家流动诊所,9家没有床位的社区保健中心。

1094.4家规模较小的医院已经或正在进行重建,重建目的是,成为一家拥有24张床位的小型转诊医院,并能够提供部分手术服务项目,如产科急救等。拥有114张床位的包考医院是一家大型的地区转诊医院,为东部3个地区提供手术和基础专科服务。拥有226张床位的帝力国立医院提供医疗、手术和专科服务,包括提供专家门诊等,目前正计划购入全套诊断设备。

1095. 在分区层面上,距离社区最近的保健服务由拥有一名助产士和 / 或护士的保健站提供。并非所有的保健站都有助产士,不过所有的保健站都有护士。此外还有在社区保健中心运营的流动诊所,负责定期乘摩托车前往偏远社区出诊。每个分区都有一家拥有 6 名员工的二级社区保健中心。每个地区都有一家由 10-14 名员工组成的三级或四级社区保健中心,其中包括, 1 名医生,若干住院设施,若干实验设备。社区保健中心拥有无线电通讯设备,并可使用救护车服务,每个地区派发一辆救护车。

妇女在医院中的治疗情况

1096.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上与妇女进行的讨论表明,保健机构,尤其是医院的条件引发了极大的担忧。前往医院分娩的妇女称,由于人手不够,医院缺乏止痛药等药品以及洗浴等常规检查。帝力国立医院行政部门承认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助产士不得不剪下床单作为婴儿毯。在几乎所有案例中,家庭成员必须陪同妇女和男子前往医院,在住院期间照顾她们,这再一次部分归因于医院人手不够,以及东帝汶的文化习俗。

1097.此外,还有轶闻报告称,妇女因未携带准备生产的“行李”或没有足够的钱支付怀孕并发症的治疗费用而被医院拒之门外。此外,当地致力于生育健康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报告称,由于没有卫生棉或多余干净的衣服,曾有妇女穿着血迹斑斑的衣服出院。

1098.经卫生部官员商讨,《“生育包”项目》于2006年2月由Alola基金会正式启动,该项目在缓解这些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该项目已向帝力和包考医院中最需要的待产妇女提供了“生育包”。

1099.“生育包”包括衣物和卫生用品,以及健康促进材料,里面列明了积极的保健举措,包括对母亲和婴儿健康和生存至关重要的母乳喂养等。基金会希望这些生育包的提供可以改善部分妇女在医院分娩的经历,并对鼓励其他妇女前往保健机构分娩发挥积极影响。“生育包”有望以更大规模向农村医院和诊所发放。

私营保健服务的提供

1100. 除政府保健服务提供体系外,私立医生、宗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如 Café Timor 网络, Caritas (由天主教运营的保健机构),以及基督教运营的诊所等亦提供保健服务。据估计,东帝汶非政府部门目前共有 190 名保健服务工作者,运营着 40 家诊所。这表明,非政府诊所承担了 1/4 的基础保健服务供给。

1101. 例如,平均而言, Café Timor 网络 在首都帝力和 5 个地区的波及人群达 125 000 人。目前,该网络运营着 8 家固定诊所和 24 家流动诊所,固定诊所提供的服务比较类似于公共体系二级社区保健中心。该网络共有 74 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3 名医生(其中一名为 妇女 )和 12 名全科护士。位于帝力和各地区的诊所接受的病人大多为妇女和小孩子,常见病症为上呼吸道感染。该网络亦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这将在“计划生育”一节中详细讨论。

1102. 由医生、护士、助产士、牙医运营的私立诊所通常建于部分主要的城市中心,尤其是帝力和包考。由于大多数病人不会定期向卫生部门发送报告,目前暂无与病人数量相关的详细信息。目前这些诊 所受法律约束,其医疗安全将受到监督。修改后的保健服务管理信息体系将纳入私立服务报告环节。

产前护理

1103.目前,东帝汶的产前产后护理很有限。整体而言,来自富裕家庭、教育程度较高的城市妇女获得更加全面的产前护理服务的几率更高。 2003年人口和保健的调查数据表明,将近60%的妇女最近一次怀孕分娩期间接受过产前护理。过半数妇女(56%)自护士或助产士处接受了产前护理,少数城市妇女(12%)则由外科医生或产科医生提供。大多数妇女(49%)在公共部门保健中心或保健站或公立医院(36%)接受了该项服务。

1104.研究亦表明,大部分妇女(57%)在怀孕期间至少接受过两次检查,大多在六个月以前的早期阶段。可是按照医疗标准,只有14% 达到了适当的访问次数和护理时间。突出的一点是,刚刚超过三分之一(高山地区53%)的妇女从未受到过产前护理。陪同妻子前往接受产前护理的丈夫仅占三分之一。

1105.护理质量是决定孕期结果质量的重要因素。人口和保健调查研究发现,尽管大多数妇女接受了腹部检查,并称了体重,仅三分之一的妇女量过血压,仅四分之一的妇女被告知存在孕期并发症的可能性。

孕期并发症

1106.在东帝汶,技术熟练的助产士护理,尤其是妇产科急诊护理十分有限。因此,依然有许多帝汶妇女及其婴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而且往往死在家里。

1107.怀孕和分娩期间可能产生危险的并发症包括,早产和难产,发烧和痉挛。在分娩前,孕妇任何时候都存在风险,然而,分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包括大出血之类的并发症,致使产妇在1至6小时之内死亡。这在东帝汶是个特殊问题,起初是在决定是否求医的问题上发生延误;接着是在将产妇紧急送往医疗单位的过程中发生延误;最后是因为在最近的医疗设施没有合适的血浆供应或大夫不在场而再度延误。

1108.孕妇营养不良和贫血率较高,除此之外,保健服务专业人士称,在东帝汶,造成产妇死亡率很高的因素很多,其中包括,技术熟练的助产士的使用率很低;不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生育间隔太短;肺结核、疟疾和其他疾病频发;以及缺乏必要的妇科急诊护理。妇女因惊厥(怀孕导致的高度紧张)、大出血(产前和产后)、滞产、自然流产导致的感染和并发症而死亡。

1109.滞产和大出血是分娩过程中最常见的并发症,可导致产妇死亡(88%),由经历并发症的母亲生下的孩子中,大多数(59%)会在出生一个月内死亡。

分娩

1110.绝大多数妇女(90%)都是在家里分娩,在公立医院分娩的占9%,在私人保健机构分娩的仅占1%。居住在农村地区、未受过教育或教育程度极低、已生过几个孩子的年长妇女极有可能选择在家中分娩。在农村地区,很多妇女在没有专业医疗援助的情况下,依赖乡村的传统知识顺利度过孕期,完成分娩。传统医疗依然在东帝汶发挥重要作用。

1111.在帮助分娩的人当中亲友占大多数(61%),其次是接生婆(19%),再其次是护士或助产士 (16%)。2003年,由助产士接生的实际人数仅为335人,而相比之下,由接生婆接生的人数则为1637人。仅3%的产妇由医生接生。仅9%的丈夫陪同妻子分娩。自2001年起,卫生部已为350名助产士提供了“安全、洁净分娩”培训。

怀孕期间营养充足

1112.在其《营养战略》中,卫生部确立了两大需要改进的核心领域——产妇与儿童营养和食品安全,并指出,为实现目标,必须在国家服务提供、社区和家庭层面上采取行动。正如《共同核心文件》中指出的,该战略正作为基础服务一揽子和国家初级保健政策的一部分在正式实施。目前,作为由世界粮食计划署所负责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旨在确保孕妇有充足的食物保证孕期营养和之后的母乳喂养,妇女正在领取维生素A、叶酸和补充食品。该项目正在利基卡和艾纳鲁2个区展开,并计划向马利安那和苏艾区拓展,进而拓展规模,推广至所有地区。人口和保健的调查结果表明,62%的3岁以下儿童可以吃到富含维生素A的食物,34%的5岁以下儿童可以领到维生素A片。

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努力

1113.正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数据附录”中所指出,很难精确计算出东帝汶的产妇死亡率,原因是,计算式中的分母为东帝汶安全出生的婴儿数量,而目前,东帝汶并未对安全分娩进行登记。正如《共同核心文件》中指出,较高的产妇预估死亡率意味着,为实现“改善产妇健康”的千年发展目标,1990-2015年间,产妇死亡率必须下降75%。这就意味着,到2015年,产妇死亡率必须由2001年的660-880/100000人降至252/100000人。

1114.应卫生部请求,2005年,联合国人口基金制订并实施了关于妇产科急诊和新生儿基本护理的助产士和医生培训方案。培训班是在帝力国立医院和包考、苏艾、马利安那、欧库西区转诊医院举办。此外,联合国人口基金还向卫生部提供了产科医生。联合国人口基金亦为2名保健服务医生(男性)前往海外接受全面的妇产科急救护理培训提供了支持。目前,仅地区转诊医院能够提供6项基础妇产科急救护理服务。帝力国立医院和大部分地区医院能够提供全面的妇产科急救护理服务。妇产科急救护理要求剖腹产和输血——尽管仅仅帝力才有血液储备服务。目前,仅1%的新生儿(450人)是通过剖腹产出生的,这低于5%的国际最低标准。

1115.东帝汶政府还计划在5个地区试办“待产之家”,即孕妇按预产期提前两周住院。这是推动助产士接生的整体运动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为了在一旦发生有生命危险的并发症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急诊处理。为此,卫生部目前正在向在保健机构中分娩的妇女发放免费的卫生工具箱。

1116.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卫生部正在制定一项旨在预防和治疗阴道瘘管(一种由于难产导致的完全可以避免的疾病)的方案。卫生部希望这项方案——该方案亦包含一项帮助妇女在不遭受进一步羞辱的前提下重返社区的战略——有助于降低产妇死亡的发生几率。2003年,东帝汶共有21个阴道瘘管诊断案例,2004-2006年共确诊了68例。妇女极有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这一疾病,因此没有前往保健机构寻求治疗。由于聘请了一位外国瘘管外科医生,目前仅帝力国立医院提供阴道瘘管修复手术。

母乳喂养

1117.在东帝汶,妇女分娩后很快就对宝宝进行母乳喂养,几乎半数母亲在分娩后一小时内就开始了,而几乎所有的母亲则在分娩后一天之内就开始了。尽管医生建议宝宝在4-6个月内应完全接受母乳喂养,然而,4个月以下的宝宝中,仅39%能够接受母乳喂养,6个月以下宝宝接受母乳喂养的比率则更低,为18%。下降的原因包括,“其他奶”和补充食品的推出。总体而言,母乳喂养平均周期为17.7个月,只采取母乳喂养的周期为1.4个月。

1118.服用药物的妇女不能进行母乳喂养,由于东帝汶文化中并不存在“奶妈”这个概念,此时问题就产生了。母亲往往喂宝宝米汤,原因是,婴儿配方奶粉或其他补充食物太过昂贵,这样长期下来,宝宝则会出现严重营养不良的症状。

1119.基于《营养战略》,卫生部强调了母亲在头6个月内只进行母乳喂养、并在2年内一直采取母乳喂养的重要性。Alola基金会成立了“全国母乳喂养委员会”,通过支持团体宣传母乳喂养。在编写本报告之时,该委员会正与东帝汶政府合作,围绕母乳替代品的营销事宜制定《全国条例》。

产后护理的获取

1120.产后检查至关重要,原因是,由于产后大出血,妇女在产后48小时内仍存在死亡风险。人口和保健调查结果发现,仅15%的东帝汶妇女接受过产后检查。年龄大并已生过几个孩子的妇女接受产后检查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城市和低地地区富裕家庭出身、教育水平较高的妇女接受产后检查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男子在与妇女保健相关事务中的参与情况

1121.在此项调查之前的5年里,不足四分之一的男子(24%)在妻子生育最后一个孩子时就怀孕或保健事宜与医生或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过交谈。这24%的男子所咨询的问题主要有,怀孕期间的饮食,孕妇的睡眠时间,对于哪些健康问题孕妇应前往医院检查。较为年轻、居住在城市地区、来自富裕家庭或接受过中等、高等教育的父亲就孕妇健康问题与医生交谈的可能性更高。然而,58%的男子曾就分娩,尤其是分娩期间的协助问题与保健服务专业人士进行过交谈。

生育健康

1122.现行《政府生育健康战略》聚焦4大关键领域:安全孕产、计划生育、年轻人的生育健康以及基本生育健康。鉴于东帝汶达到生育年龄的人口较多,《政府生育健康战略》突显生育健康的重要性,旨在降低较高的产妇死亡率和生育率。

1123.此外,这亦是针对2004年区域妇女大会与会代表提出的担忧。在这届会议上,生育健康作为妇女授权方面重要的优先干预领域被摆在了突出位置上。与会代表指出,妇女的健康问题,特别是妇女生育健康所处的不利局面,反映了东帝汶妇女较低的社会地位。

1124.区域妇女大会与会代表就一系列问题发出呼吁,其中包括,为社区提供如下教育:计划生育、母乳喂养、生育系统及其功能,以及“妇女在患有生育健康问题时生育更多孩子的不可取性”。

1125.此外,她们亦确认,需解决产妇死亡问题,其中包括,丈夫对妻子缺乏关心,整体信息缺乏,无法去医院或诊所就诊,早婚,妇女缺乏适当的营养,无法获得洁净的水源。

计划生育建议、成本和可获性

1126.尽管较为年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更有可能探讨计划生育问题,超过76%的东帝汶妇女报告称,她们从未与丈夫谈及这一问题。约三分之二的妇女报告称,她们的丈夫不同意计划生育,而赞同计划生育的丈夫仅占到21%。

1127.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在东帝汶,避孕措施的采用率较低,根本没人使用安全套。在大部分地区,25-44岁的妇女中仅一小部分采取避孕措施,而且她们采取注射避孕。与农村地区的妇女相比,居住在城市地区的妇女生活较为富裕,受教育程度较高,由此她们更有可能找到避孕方法。目前未使用避孕用品的妇女中,四分之三的人并不知道从哪里可以获取。

1128.尽管部分东帝汶妇女期望能有更多的孩子(已婚妇女理想的子女人数为5.7人),较富裕和年长的妇女则清楚表明希望开展计划生育教育。城市妇女并不希望生的孩子比农村妇女少。对生育间隔的需求(10%)远远高于限制生育的需求(3%)。城市和农村富裕地区对计划生育的需求高于中部和东部农村地区。

1129.年轻妇女对现有的计划生育服务最为满意,15-19岁年龄组的满意度为81.8%,而45-49岁年龄组中55.6%的人表示极不满意。整体而言,在东帝汶,已有四分之三的计划生育需求得到了满足,这表明有必要加大计划生育服务的力度。

1130.位于帝力的Café Timor诊所免费为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这得到了东帝汶卫生部的支持。在编写本报告之时,该诊所已向妇女提供了自然避孕方法的相关建议,如注射避孕、皮下埋植避孕和安全套。目前,该诊所共有2名咨询检测顾问和1名医生接受过性传播感染管理培训。诊所员工报告称,妇女存在极大的避孕需求。

1131.为增加计划生育服务的获得机会,改善服务质量,拓宽避孕服务的范围,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卫生部已着手就计划生育领域保健服务提供者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

1132.2004年,东帝汶为不同地区指定的保健服务人员和卫生科学研究所的培训师开设了TOT课程。接受培训的国家培训师此后向全国各地不同的保健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培训。约50位保健服务提供者毕业于该课程,到2006年底,将有超过100位学员毕业,此后将计划为各地区的250位从业人员提供培训。

1133.2006年4月,联合国人口基金向卫生部捐赠了多种教育工具,如解剖模型、学习海报、医疗设备和仪器等,从而为计划生育培训课程的进行提供帮助。联合国人口基金亦向卫生部提供了所有的避孕用品(安全套、避孕药、注射剂和子宫内避孕器具),由卫生部通过中央药房向下分发。此外,鉴于2005年12月对《国家计划生育方案》的评审结果,卫生部请求向其产妇与儿童健康部门派遣一名计划生育顾问。目前,联合国人口基金对这位于2006年4月上任的顾问提供了支持。

1134.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卫生部将制订一项《2007年生育健康行为改变交流战略》,该《战略》将聚焦诸如安全孕产、计划生育、青春期与生育健康、艾滋病毒/艾滋病等领域。预期该战略将构成在选定地区规划行为改变交流战略干预措施的基础,从而增加对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利用。该《战略》将通过“全国计划生育促进运动”来实施。

青少年怀孕

1135.在东帝汶,20-29岁妇女首次生育的平均年龄为21岁,30-39岁妇女则为22岁。实际上,这一平均年龄对于来自不同背景的妇女而言亦是如此。青少年女孩开始生育孩子的年龄不算太早。仅约五分之一的青少年生过孩子,而且年龄相对偏大,而非偏小。已生过孩子或刚怀上第一个孩子的16岁已婚女孩占4.8%,19岁已婚女孩则占到37.2%。

流产

1136.在东帝汶,流产仍然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的创伤事件。目前缺乏流产实际发生几率的相关信息。例如,未婚妇女对计划生育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这一情况缺乏较好的记录,并且,有证据表明,在首都,未婚妇女要求通过氯喹、凡西达、盐酸四环素等药物和按摩等传统医疗方法来流产。不安全流产以及流产导致的并发症的发生几率尚不明确。

1137.有关流产后的护理,帝力国立医院可提供妇产科急救服务,在那里,妇女可接受由自然流产引发的任何并发症的治疗。她亦可以接受生育健康建议。然而,截至目前,全国尚未开展流产并发症预防与管理培训。

1138.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卫生部、Alola 基金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正在就对东帝汶流产起因和流行情况展开调查一事进行讨论。

有关流产的法律条款

1139.2005年5月,东帝汶政府和天主教会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提议在即将颁布实施的国家《刑法》中将流产定性为犯罪行为。此前曾有呼声,呼吁将流产定性为犯罪行为,任何人,包括家庭成员、传统医疗工作者和男性伴侣在内,如涉及支持流产的行为,则应受到惩罚。在与民间社会和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探讨之后,东帝汶政府同意公开展开辩论,并授权促进平等办公室与Alola 基金会和东帝汶妇女网络联手,与民间社会成立讨论论坛。该项活动于2005年6-7月间实施,旨在分享信息,探索这一问题复杂的社会与道德层面。

1140.有关流产问题,讨论得出的重要建议如下:

如果妇女遭遇强奸、乱伦或存在健康风险时,流产应视作例外,不予定罪。

讨论认为,需收集东帝汶不安全流产流行情况的相关数据。

1141.促进平等办公室向工作组——由政府和教会成立,旨在审议联合声明中各项问题——提出了这些建议。由此,工作组建议,取消刑法草案中将流产定性为犯罪行为的条款,并通过单独一部法律解决这一问题。

1142.在编写本报告之时,根据刑法草案条款,通过任何方式并且未得到孕妇同意的情况下导致流产者,可被判处3-12年监禁。

老年妇女保健服务现状

1143.尽管《宪法》赋予了老年人“享有特别保护的权利”,而在东帝汶,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则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PRADET称,老年妇女遭受性暴力的几率同于年轻妇女,部分因性侵犯被转介至PRADET接受治疗的老年妇女已是七、八十岁高龄。PRADET目前正在围绕制定一本手册,详细阐述如何治疗性暴力受害者,其中一节专门讲到如何检查、治疗遭遇身体和/或性虐待的老年妇女。卫生部正就这一领域制定政策,但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因资金,尤其是人力资源不足,该政策尚未得到实施。

心理健康

1144.据估计,东帝汶约96%的人口在其一生中至少遭受过一次创伤。妇女在印度尼西亚占领时期所遭受的强奸、性骚扰等性暴力事件在女性人口创伤事件中占比极高。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创伤后应激障碍、癫痫症、妄想狂精神病、焦虑和抑郁症等在妇女中极为盛行。

妇女精神健康问题的程度

1145.很多东帝汶妇女不愿谈论性暴力或其他虐待案件,由此,妇女精神健康问题的程度目前尚不清楚。当地一家致力于精神健康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称,他们接待的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中,一半以上(56%)为妇女。有薪和无薪工作这双重负荷对妇女的精神和身体健康产生了压力,而男性健康则不会受这类问题影响。对于担任户主的妇女而言,肩上的担子就更重了。

1146.2004年,卫生部在帝力之外的贝克拉和赫拉地区开展了一次精神健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1.9%的人口被社区确定为患有精神疾病。几乎所有的病例都是极为严重、已丧失行为能力、急需治疗的精神疾病。最常见的精神疾病包括,严重的心理变态,大多数患者严重丧失了行为能力以及/或社会行为混乱。目前没有妇女精神病患者的相关数据。被确定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患者面临着极大的性虐待、侵犯、营养不良和身体生病的风险。2004年人口普查表明,东帝汶人口中精神疾病患者占2.8%。

缺乏精神健康服务

1147.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上,妇女提出了一个问题,即,遭受精神健康问题困扰的人,尤其是曾遭遇过性暴力的妇女,几乎得不到任何支持。目前面临的难题是,东帝汶独立前,国内并不存在精神健康服务。国内亦不存在按性别分类针对成人和青少年的精神健康状况的定量或定性评估,因此很难评估妇女和男子所遭受的创伤事件对其精神健康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精神健康政策、规划和服务应满足男性和妇女哪些差别化需求。这种情况对于正在家中或公共场所遭受性虐待的妇女而言则尤为如此。致力于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曾为从事性工作、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提供了治疗。

政府的应对举措

1148.自2001年起,在东帝汶精神健康项目和PRADET(此前自1999年起已治疗了400多个病例)的支持下,政府制定、实施了精神健康服务举措。然而,充足精神健康服务的提供受到了诸多限制,其中包括,在全国健康指标较差的情况下存在着财政难题和其他急待优先解决的问题。

1149.东帝汶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为致力于精神健康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更大的财政和技术支持。此外,亦十分有必要向家庭提供更多的精神疾病护理相关信息。

1150.正如《国家精神健康战略》中所列明,东帝汶政府计划培训专业的精神健康工作者,培训内容包括,儿童、性别、毒品与酗酒、发育障碍等领域的知识,以及通过进修,在现有知识基础上了解其他领域。政府设想,非政府组织提供补充性并又有别于政府服务的服务项目,如,对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和程度稍弱的抑郁等病症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咨询和非医疗干预。

1151.目前,隶属于卫生部的精神健康小组正努力通过政府分区和地区保健中心、保健站和政府公立服务网络之外的诊所提供精神健康服务。对于无法前往固定诊所的病人,将由流动下乡服务组提供相关服务。

精神健康相关立法

1152.目前东帝汶没有全国性精神健康立法。现行法律是印度尼西亚法和《东帝汶过渡当局法规》的混合体,现被用作法庭指南,然而,目前尚无办法扣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也无法保护他们的人权。

1153.由此,东帝汶政府意识到需制定法律来支持既定政策,其中包括,对非政府提供者的服务提供、工作人员(包括培训与问责)和药物处方与管理进行监管。政府称,有必要对精神健康、诊断、文化习俗、心理变态、创伤、癫痫症、自杀状况以及家庭体系和社区关爱模型有创意的应对措施进行深入研究,以了解东帝汶精神疾病盛行率等基本问题,更好地制定精神健康服务行动。更详细的信息可见政府的《第一阶段报告》。

毒品与酗酒

1154.卫生部认为药物滥用和酗酒问题为常见的精神障碍,这在男性人群中尤为如此;然而在东帝汶,这一问题的实际程度尚不清楚。鉴于未经治疗的创伤和长期的压力,男性人群饮酒量不断增加,这亦使妇女处在了暴力的边缘。作为家庭暴力、性侵犯和虐待儿童案件受害者转介体系的一部分,非政府组织留意到,他们接手的大部分案例均与酌酒相关。棕榈酒四处可见,饮用者既包括成人也包括儿童。

1155.有关东帝汶服用毒品的程度或者对妇女的影响程度尚不清楚。人口和保健调查结果表明,女性吸烟者极少,这部分归因于东帝汶文化不允许妇女吸烟,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调查亦报告,妇女和男子均很可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有轶闻报道称,青少年——主要在首都帝力——服用易上瘾和不易上瘾的毒品,但这一报道尚未得到证实。

1156.在编写本报告之时,政府尚未开展正式的反毒品或酗酒宣传活动,警告人们药物滥用的危害。然而,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当地一家非政府组织 PRADET正计划针对它的员工以及其他负责处理与酗酒相关疾病的健康工作者启动一系列提高认识的培训活动。

残疾

1157.《宪法》规定公民在“身体与精神状况”基础上享有平等权,不得歧视,并进一步阐明,残疾人公民应和所有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并应受到保护,“他/她因残疾而无法行使或履行的权利或义务除外”。

1158.东帝汶几家位于首都帝力或距离首都极近的机构,如ASSERT和Klibur Domin等,将重点放在了身体患有残疾的人上,为他们提供助行器(假肢和矫形器)、理疗,并提供长期住宿与社会支持。这些机构与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卫生部紧密合作,支持当地组织的残疾人协调服务工作,帮助残疾人再次融入社区,并培训当地康复工作者。Klibur Domin则为等待做手术或手术后处于康复阶段的病人,或由帝力国立医院和地区保健诊所转介至此、患有肺结核和营养不良的病人提供免费住宿、监督医疗和健康教育。

残疾病人相关数据

1159.自2005年4月开始运营起,通过康复中心,ASSERT已治疗了132位病人——59位成人,68位儿童。其中,56位病人接受了假肢或矫正仪(义肢/矫正支架/矫正鞋),76位病人仅接受了理疗。

1160.ASSERT亦为男性病人提供诊治服务,女病人主要接受脊髓灰质炎、整形问题和肺结核治疗,不过,面临截肢等问题的男性多于女性。这是因为,涉及男性的职业和道路事故数量不断增长。接受大脑性麻痹、脑型疟疾、发育障碍和整形问题治疗的儿童中,男孩和女孩人数大致相同。

1161.Klibur Domin员工治疗的肺结核患者男性多于女性,原因可能是,很多妇女需得到丈夫许可才能求医,因此并未报告肺结核疑似病例。此外,Klibur Domin员工亦留意到,很多妇女前来求治骨折,这很可能是家庭暴力的产物。毫无疑问的是,极低的生育健康、营养、卫生标准,以及缺乏保健服务获取机会,这造成了大量可导致妇女和儿童残疾的疾病。

1162.尽管就东帝汶残疾问题尚无可靠数据,由致力于该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所展开的调查为该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提供了视角。2002年,据估计,残疾人口中妇女占比略高于三分之一。残疾的主要形式包括身体、视力与言语障碍,三分之二的残疾其起因为疾病,其次是出生和突发事故。

艾滋病毒/艾滋病

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暴露

1163.在东帝汶,诸多因素可增加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暴露,其中包括,人口迁移,印度尼西亚占领时期发生的暴力事件,以及1999年之后可能与维和人员等男性外派人员交往等。此外,正如区域妇女大会与会代表指出,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普遍存在,识字率低,受教育程度低,经济上依赖于男性,以及禁止围绕性别、性和生育健康问题自由讨论的文化限制,这可为该病在妇女间的传播创造出一个高风险环境。

1164.《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规划》第一阶段倡导采取ABC战略,即禁欲(A)–忠于配偶或生活伴侣;(B)-安全套;(C)借此实现艾滋病毒感染最小化。然而,《家庭健康国际调查》的结果表明,男性人群中,双性恋和婚外恋比例极高,再加上性传播感染的极度盛行、男性极少使用安全套,由此,对于妇女而言,即便始终只有一位性伴侣,即她的丈夫或生活伴侣,她们仍然面临着极高的感染风险。东帝汶妇女的不利处境意味着,她们无法要求配偶或生活伴侣使用安全套,无法要求他们做到忠诚,如果她们正在遭受性侵犯,那么亦无法做到禁欲。

提高妇女对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

1165.尽管与农村地区年长妇女相比,城市地区较为年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妇女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度较高,然而,正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在东帝汶,公众,尤其是妇女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或知识水平非常低。近期艾滋病毒/艾滋病讲习班上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妇女在东帝汶社会中的传统角色无疑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教育的绊脚石。基于这一问题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5号一般性建议,帝力和部分地区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公众,尤其是妇女和女孩对性传播感染,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风险的认识。

1166.这些举措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卫生部发起的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了解。卫生部通过保健中心、私人诊所和医院,向社区分发内含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疾病内容的宣传手册和海报。卫生部亦通过当地电视台和电台播放了几条公益广告。在首都Kampo Demokrasia举办了一场大型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现状的认识,此外,每年还举办了其他活动,以纪念“世界艾滋病日”。

1167.此外亦在初中和高中举办了研讨会,以提高公众的认识。在大多数情况下,培训由宗教组织、联合国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发起和提供。在各个地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健康与教育服务。例如,包考地区医院和小诊所、保健服务机构提供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和IEC交流材料。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包考民间教育项目,一项高中员工培训方案在包考得以实施。尽管帝力和各个地区均有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然而有报告称,由于保密性不足,由此,妇女和男子均不愿使用这些服务。

1168.东帝汶政府意识到,尽管已在提高认识方面做出努力,然而在东帝汶,让公众讨论此类问题仍有难度,公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健康问题了解甚少。对于受这些健康问题困扰的人而言,这类健康状况难以启齿,妇女和男子均害怕这类健康状况会导致耻辱和歧视,因而不敢前往保健机构求诊。

1169.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的支持下,家庭健康国际及其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Fundasaun Timor Har’i和CVTL,针对确定处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高风险环境下的群体实施了极具针对性的预防艾滋病毒与性传播感染项目。该项目的目标群体为女性性工作者,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国家警察和国家军队。家庭健康国际及其合作伙伴利用“对等外展法”设计了这一项目,为目标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行为改变交流材料,有关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和建议,以及安全套。该项目亦为目标群体提供性传播感染治疗与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1170.该项目将目标锁定女性性工作者,这突出强调了一点:妇女有必要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途径以及了解她们的艾滋病毒感染状况,懂得如何通过禁欲、忠于配偶或生活伴侣或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毒感染和性传播感染。项目提供了免费安全套、性传播感染诊疗服务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此外,项目还为女性性工作者开展了生存技能培训,使其在与客户打交道时能够保护自己。另外,该项目纳入了技能培训,旨在为女性性工作者提供其他职业选择。它锁定了大约340名位于帝力、科瓦利马和波波纳罗的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女性性工作者,这一数字代表了帝力和这几个城镇几乎所有的帝汶和印度尼西亚女性性工作者。

为妇女与女孩提供的生育与性健康问题咨询服务

1171.在美国国际开发署的支持下,家庭健康国际及其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Café Timor诊所和Bairo Pite 诊所提供艾滋病毒咨询与检测服务。女性性工作者是一个庞大的受益群体,由此,提供服务时应尤为注意,确保服务态度友好,不带任何侮辱成分。此外,帝力国立医院和国家实验室亦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1172.当地非政府组织PRADET和Fokupers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犯和虐待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咨询服务,其中包括部分围绕性健康问题的咨询服务,这在本报告其他章节已做过详细阐述。

1173.在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卫生部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妇女传统与现代避孕方法咨询与信息标准。所制定的标准已译成印度尼西亚语,相关信息已译成德顿语。此外,正如本报告此前所述,卫生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Alola基金会的支持下,将“生存技能”培训纳入了学校课表(见本报告“教育平等”相关小节)。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3条: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与援助平等

1174.正如《共同核心文件》所指出的,公民获得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权利得到了《宪法》的肯定,政府有责任“根据本国资源”促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然而,截至目前,由于财政预算有限,东帝汶尚未建成这一体系。理论上的确存在家庭福利框架,不过政府政策一直将重点放在了提高儿童抚养体系的效率上面。正如本报告其他章节所述,儿童抚养案件几乎没有司法判决,在近期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上,与会妇女指出,从配偶或生活伴侣处获得抚养费仍是一个问题。

1175.尽管与提供社会援助和保障相关的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理论上的性别歧视,然而实际状况则完全不同。例如,尽管《国家发展计划》第10条第33(a)款规定,需要为有子女的劳动妇女提供日间托儿中心等服务,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仅极少数妇女加入了劳动大军,从而能够从这些服务中受益。如上所述,东帝汶社会通常不鼓励妇女工作,而参加工作的妇女则通常不得不依赖亲友照顾孩子。截至目前,东帝汶没有正规的儿童看护服务体系。

紧急事件社会福利

1176.正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根据《宪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东帝汶成立了紧急事件专用的“社会团结基金”,该基金由劳动与社会安置部下属的国家社会服务司管理。目前,男女群体均可获得紧急援助,然而该援助的优先发放对象为最需要帮助的人,例如,来自贫困家庭的儿童,包括与单身母亲生活的儿童、没有经济支持来源的妇女、家庭暴力的妇女幸存者、老年和残疾妇女以及寡妇等。

1177.援助包括食物和基础用品,如油、蜡烛、厨房成套用品、蚊帐等。此外还设计了一些针对老年妇女和寡妇的特别娱乐项目,并有望于近期实施。近年来,申请援助的妇女人数出现了极大的增长。2003年,接受援助的妇女和男子的人数相等(272人),2004年,这一人数则分别增至279人和448人。2005年,申请援助的妇女与男子人数大约翻了三倍,分别为854人和820人。

1178.紧急援助亦通过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建立的“突发事件补偿方案”向妇女发放。然而,妇女在这些福利的获取上遇到了诸多阻碍,其中包括,妇女很难获得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工作的相关信息,以及东帝汶的文化观念,即,当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时,应由男子出面解决。这些困难亦在部分程度上反映了向最需要帮助的人提供紧急援助所面临的配送问题,原因是,她们大多居住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很难找到。针对这一问题,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努力确保邀请更多的妇女来参加该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补偿方案”组织的康复讲习班,并在讲习班上向她们提供金钱援助。此外,委员会还与两家妇女非政府组织联手,为妇女群体提供服务,以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身处冲突环境中的妇女”一节将进一步探讨“向妇女提供补偿”这一问题。

平等获得贷款

妇女难以获得贷款

1179.原则上并根据《宪法》规定的非歧视保障,应不加歧视地提供信贷机会。然而,在区域妇女大会上,妇女难以获得信贷被确定为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国家发展计划》,东帝汶政府认识到,有必要改善妇女面临的这一现状。

1180.起初东帝汶几乎没有向小型企业部门提供援助的正规信贷机构。小额贷款项目的成果尚不明朗,妇女和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能否获得信贷,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信贷机构。印度尼西亚占领期刚结束不久,亚洲开发银行开展了一项调查,结果发现,56%的受访者——其中三分之二的受访者为妇女——无法获得信贷。为获得信贷,妇女必须要证明自己在公共部门工作,丈夫也任职于公共部门,并需提供推荐信,填写申请表。此外,妇女要想获得信贷,信贷机构还要求她们在申请时出具丈夫的签字。。现在还新增了一项要求,即,所有妇女和男子必须提供一份由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声称他们健康状况良好,能够偿还贷款。

118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劳工组织于2001年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访的企业家中,仅6%获得过贷款。很多企业家称,贷款利率过高,贷款机构一般倾向于为涵盖范围较窄的一组活动提供资金通融。

1182.在编写本报告之时,仅有3家外资银行在东帝汶运营,均设在首都帝力。这3家银行均提供某种形式的信贷额度,然而,它们倾向于为其认为富有生产力的活动提供资金通融,而大多忽视非正规部门的经济活动。其中一家银行仅当借方在银行存入等同于贷款金额的存款才会提供贷款。这对很多妇女而言是个不小的障碍,因为大多数妇女手头上并没有获得贷款所需的担保金。不过,另外一家银行的确向在帝力拥有自己企业的妇女提供贷款,并声称,整体而言,妇女违约不还款的可能性较小。

1183.截至目前,东帝汶针对小企业最大的贷款方案就是世界银行小企业项目。该项目取得的积极成果是,创造了1326份工作;然而,其中72%的工作岗位是针对男性的。

1184.该项目的结果亦表明为男性占主导地位的活动提供融资的趋势。五分之二的贷款发放给了交通运输服务机构,四分之一的贷款发放给了位于帝力的运营机构。剩余贷款中大部分则针对如下活动发放:购买出租车、小巴、商店、木匠和维修店、咖啡加工。2005年,劳动与社会安置部对东帝汶社区商业机遇进行的一次市场调研确认,在企业理念上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妇女倾向于围绕传统的烹饪、缝纫和手工艺品生产技能进行商业开发,而男子对未来企业的理念倾向于放在机械和技术性技能上。作为小企业项目的一部分,所提供的335份贷款中,仅16%发放给了商业妇女。

1185.小企业项目等贷款方案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们大多忽视以东帝汶妇女为主要劳动力的非正规部门中的小型企业。这些小型企业通常申请50-100美元的贷款。东帝汶存在一些由捐赠者提供资助的小额信贷项目,这些小额信贷项目有助于填补这一空缺,现由非政府组织管理。东帝汶曾做过尝试,力图协调和规范这些项目,此外,需对这些项目进行进一步的评估。

提供贷款的举措

1186.亚洲开发银行目前正在推行“小额信贷开发项目”,该项目寻求:

制定有利于并支持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政策与战略框架;

适当开发当地能力,建立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有效的小额信贷机构模型;

恢复东帝汶1999年冲突之前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并拓展其经营范围;

建立由本国员工全权管理和运作的小额信贷银行。

1187.认识到妇女在获得贷款方面面临的障碍,亚洲开发银行计划提供小企业方案,通过快速提供利率适度的贷款,让妇女更容易获得信贷。银行在妇女填写必要书面文件时将提供协助,并将“社会压力和以未来获取贷款为诱因”作为确保还款的方法。截至目前,通过STAGE项目,东帝汶几个区内约有5000名妇女已从小额信贷方案中受益。

妇女参与娱乐活动、体育和文化生活的情况

1188.正如本报告中教育章节中所述,作为提高东帝汶体育活动覆盖面综合努力的一部分,政府将“体育教育列入学校课程设置”作为重中之重。在学校中的成功推行遭遇了以下挑战:技术能力有限,针对更广泛社区开放的当地体育中心设备供给不足。

1189.根据《宪法》规定,每位公民都有文化享受与娱乐的权利。东帝汶妇女定期在当地艺术展览上展示着她们的才华,并积极参加舞蹈和戏剧团体,如“Kuda Talin”剧团等,经常表演与东帝汶妇女目前处境息息相关的节目。东帝汶文化一种广受欢迎的表达方式就是传统舞蹈与歌曲,由妇女和女孩表演并定期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1190.目前,东帝汶文化多样性,如手工艺品生产等的相关数据少之又少。鉴于传统教师——主要为妇女——不足,无法将编织等传统技能传至下一代,因此,这一知识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其他广受欢迎的文化活动,如斗鸡等,几乎均为男性活动;这可对妇女生活产生有害影响。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上,与会代表称这项活动已与赌博和酗酒有关,因此对家庭,尤其是对妇女具有不利影响。赌博可能会输掉用于购买食物、教育和保健的关键收入,而与酗酒相关的暴力行为亦让家人身受其害。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4条:农村妇女

农村妇女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

1191.正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在东帝汶,男性人口高于女性人口,在农村地区这一比率更高。各地区间这一数据亦存在很大差异。2004年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将近四分之三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而妇女占农村总人口的49.7%。

农村妇女的迁移模式

1192.这一模式取决于迁移情况,主要是流动性更大的年轻男子在各地区之间以及向首都的迁移情况。迁移人口大多接受过某种程度的教育。研究表明,很多农村居民前往城市地区是为了寻求就业机会,学习和(或)逃避家庭问题。另外,国际开发机构的影响力也对人口的迁移与流动起到了推进作用,吸引人们前往首都地区。如果流动方便和易于获取受教育机会是影响各地区之间人口迁移的因素,那么,与男子相比,农村妇女以相同频率迁往城市中心的可能性较小。

农村地区女户主家庭

1193.本报告前面已指出,女户主家庭占所有个体家庭的19%,然而,这类家庭的女户主大多为老年妇女。例如,64岁以上的户主中,42%为妇女。在农村地区,19.2%的个体家庭户主为妇女,城市地区为17.9%。这一百分比在各地区间存在极大差异,马努法伊区个体家庭户主中妇女占比12.8%,而马纳图托区则为31.7%。

1194.女户主家庭被确定为属于最弱势人口。这类家庭主要从事于农业活动,没有他人的支持和当地的付薪劳动者,女户主很难自行管理她们的工作。

农村妇女与无报酬劳动

1195.正如“就业平等”一节中所述,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以及供养家庭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农村地区,将近90%的妇女是在农业部门就业。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6号一般性建议,东帝汶政府报告称,有70%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无报酬,相比之下,在非农业部门有46%的妇女无报酬;然而,这些数据必须结合东帝汶国情,即,它是一个严重依赖于自给农业的社会。领取现金收入的妇女中,1%在农业部门工作,25%则就职于非农业部门。妇女在农业部门中从事的无报酬劳动中,家庭劳动占比较大。

1196.从事于农业部门的妇女大多为兼职工作者。从事农业活动的妇女中,全年工作的人仅为9%,其他绝大部分(86%)为季节工。人口和保健调查未收集男性职业相关信息,无法进行对比。

农村妇女社会服务获取机会

1197.如前所述,农村妇女在医疗保健、培训与教育以及信贷等方面都面临重重困难。与城市地区的妇女相比而言,她们更加难以获得产前和妇产急诊护理。西部地区的婴儿死亡率特别高。与城市妇女相比,她们也更加不大可能与丈夫讨论有关计划生育的问题,而由于一般在性保健方面知识水平低,也使她们更加容易受到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侵害。

1198.农村妇女一般教育程度较低,很难进入中学和大学学习。这一群体的文盲率较高,贫困、文化偏见以及缺乏交通工具,这都阻碍了她们的求学之路。与男子相比,妇女获得的食物较少;她们通常最后一个吃饭,一天只吃一餐。来自贫困家庭、未受过教育以及来自中、西部农村地区和高地地区的45-49岁妇女患有慢性能量缺乏症的比例最高。

1199.农村妇女尤其是寡妇因为就业不足和缺少创收活动,使她们处于极端弱势地位。由于缺乏其他选择,为了养家,她们极易从事商业卖淫活动,或者为未成年的女儿安排婚姻。尽管支持服务机构不断做出努力,《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提出“确保向边缘社区提供特别服务”,然而,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性侵犯和虐待儿童案件的受害者获得医疗急救和咨询服务的机会相对较小。2006年1-6月,各区仅向司法系统监测方案受害者支持服务部转介了11%的受害者。与其他区相比,帝力区性暴力案件较高的报案率亦归因于城市地区比农村地区更方便报案。

1200.正如“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一节中指出,东帝汶妇女很难获得贷款;然而,这也是整个农村地区面临的问题。据估计,一半的农民从商人那儿借钱,14%的农民则从亲友处借钱。剩下的36%则根本没有任何的贷款途径。在编写本报告之时,东帝汶发展与环境部正在审议推行合作信用社的可有性。尽管《国家发展计划》明确指出要提高妇女在农村委员会中的参与度,目前的现状是,尽管妇女踊跃参与社区活动,但在与妇女所在社区相关问题上,既不征求妇女的意见,亦不鼓励她们的参与。截至目前,农村妇女在与自身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与执行上几乎没有发言权。

政府的应对举措

1201.本报告其他章节已详细阐述了东帝汶政府旨在解决上述部分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在其《国家发展计划》中,政府认识到有必要改善农村地区社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尤其要关注贫困人口、妇女以及其他弱势群体。

1202.尤其突出的是,东帝汶政府正在尝试通过农业政策解决农村妇女的需求,然而,在编写本报告之时,政府声称,这些只是政府的意图陈述,具体的方案和项目尚有待制订。

1203.东帝汶政府打算制定农业与畜牧业方案,将其目标直接锁定为农村家庭粮食安全与减贫。被提议的方案将包含旨在解决家庭劳动生产率、粮食生产和营养等问题的特定活动,这些方案有望令妇女和儿童直接受益。此外,这些方案亦将关注妇女和女户主家庭面临的特殊需求和时间限制。

1204.根据粮食安全方案,妇女和处于不利境地群体的特别需求将作为主流内容,其中尤其关注粮食供给、质量和准备、宅园、小动物和粮食消耗与存储。政府将在马利安那、纳塔博瓦和富罗罗农业职业学校推出新的农业教育方案,农村妇女将从中受益。

1205.政府也提议对农业、林业与渔业部员工(主要为男性)开展性别培训,以确保妇女能够完全参与到新的粮食安全、服务提供与商业农业方案中来。届时将采用妇女单独分组等技巧,针对妇女兴趣和需求的技术,以及专门针对识字、计算水平低的妇女采取延展法。然而目前,由于人手不足,无法涵盖到很多地区,并且存在某种因素,阻碍了这些计划的有效执行。

1206.在林业部门,政府认识到,有必要让妇女参与到传统资源的管理程序中,不过,在编写本报告之时政府尚无法提供具体方案细节。有关个体方案的详细信息可见政府的《第一阶段报告》。

1207. 就渔业部门而言,在东帝汶,捕鱼是一个男性占主导的部门,尽管如此,妇女仍然参与了捕鱼的加工与分销过程。尽管远洋渔业资源很丰富,然而,与其他有着老牌渔场的地区相比,东帝汶目前尚未出现渔业加工。一旦渔业加工启动,政府必须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为所有阶层的男性和 女 性 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随着基于社区的管理理念的出现,人们广泛认同,性别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很多地区,妇女和儿童已开始从事部分非单舟捕鱼活动(暗礁捕鱼)。政府设想,关注“基于社区管理理念”的项目可以专门解决性别问题 。 有关这一部门的详细信息可见政府的《第一阶段报告》。

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

1208.正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农村地区的可用安全饮水、公共卫生设施、适当的住房和电力供应水平很低,对这些地区的妇女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道路和交通运输问题是农村妇女面临的另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尤其在高山地区,特别在雨季,道路和交通经常被阻断。运输时断时续对生产力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妨碍人们去看病、上学、赶集和沟通。截至目前,旨在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方案已得到大规模实施,以改善整个社区的生活质量,但这些方案没有体现性别差异。

用水与卫生

1209.区域妇女大会与会代表称,洁净用水和卫生是与妇女社会角色相关的重大健康与经济问题。针对这一领域展开的差别研究表明,尽管东帝汶在取水和照料家庭用水方面负有特殊责任,然而,人们并不认为妇女了解水的情况,也不认为她们有了解的必要。在一些农村地区,对于在哪儿设置取水台和在哪儿打井之类的问题,妇女被排除在决策之外,因为据认为这些问题技术性太强了。妇女报告称,她们不知道社区里有用水管理小组,也不知道她们必须要支付水费。

1210.很明显,妇女将更多的时间花在了供水和卫生活动上,由此减少了她们可用于创收活动的时间或自身的休闲时间。年轻女孩一大早就要取水,当她们到达学校时通常非常劳累,有些女孩甚至根本就不上学了。

妇女与土地权

法律框架

1211.在东帝汶,土地与房产所有权是一个大问题,原因是,大量房产目前为无名房产。从葡萄牙到印度尼西亚占领期间,东帝汶的土地曾被剥夺,这段历史导致了目前民众纷纷争着申索土地的复杂局面。土地申索人共分4类,其中包括与葡萄牙和印度尼西亚统治期间的房产名相关的争端、长期占有和潜在的传统权益等。

1212.此外,尽管司法部国家土地与房产理事会已针对东帝汶土地与房产所有权问题制订了法律框架,并得到了美国国际开发署-ARD土地法方案的支持,然而这些法律草案很多尚未颁布实施。

1213.有关“不动产司法机制:所有权”的第1/2003号法律和《国家房地产管理/国家房地产租赁法》已颁布实施。然而,《私人间租赁法》已由国会通过,却仍未颁布实施。最后,在编写本报告之时,“土地争端调解”以及“房产系统,转让,登记,既存权利与归还房产所有权”相关法律正待呈交部长会议。

1214.据估计,东帝汶约有200000块土地,其中,正式登记的土地占四分之一,其中大部分为印度尼西亚占领期间登记,因此,自独立以来,10000项土地索赔中90%由印度尼西亚公民提交,这也就不足为奇了。各区提交到法庭的土地与房产争端极少;大部分案件被提交到了帝力区法院,这类案件将近占到该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30%。这类案件很多并未做出最终判决,这主要是因为本报告此前所描述的司法体系面临的种种问题。截至目前,尚未就法院受理的城市和农村地区所有权争端的类型进行调查。妇女提交的案件数量及审理结果相关数据暂时没有。

1215.大多数土地争端——这是东帝汶最为常见的法律争端——均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国家土地与房产理事会承担公共与私人房产争端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并根据《不动产所有权法》享有特别权力,可通过和解方式处理这类争端。国家土地与房产理事会定期让各地区的传统领导者参加土地争端调解程序。将近四分之三的东帝汶人认为,如果争端双方围绕土地问题商谈失败的话,传统司法程序则是最佳解决途径。职业妇女是赞成通过法庭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群体(这一群体相对较为富裕、受教育程度较高,来自城市地区)的一部分。

1216.此外,国家土地与房产理事会还向传统领导者和社区提供调解培训。目前尚未展开研究,因而无法确定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适合解决不同类型的土地争端。据称,传统领导者一直在以特定的“事实法”在当地社区分配土地。

妇女对土地的享有权

1217.目前,东帝汶的土地和房产问题不够清晰,从而对农村和经济发展构成障碍,妇女的经济前景尤其受到了冲击。土地是东帝汶家庭的主要财产,如果土地所有权不属于自己,农民则不情愿进行长期投资。

1218.这对于土地获得几率更低的农村妇女而言尤为如此。从事农业耕作的妇女,尤其是1999年后作为户主返回东帝汶的妇女,面临着村庄界线变更、社区部落的重新划分或祖辈土地的重新安置等问题。她们亦留意到,自身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缺乏保障。尽管《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第54条第1款认可“每个个体”的财产占有权利,并可“在他/她一生中或去世时转与他人”,正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土地的“所有权”按男方家族顺序向下传,当然,母系体系除外。

1219.2004年,《东帝汶土地法方案》围绕“未婚妇女父母去世后的继承权问题”展开了一项调查,在母系家族中,受访者称她一般可以和兄弟共同继承土地;在父系家族中,超过30%的受访者称,她极有可能继承部分土地,但如果结婚的话,她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就要转给她的兄弟。在部分父系家族中(将近四分之一),受访者称她什么都继承不到,必须依赖兄弟拥有的土地生活,或者,她的家人或许会决定给她一部分土地。

1220.一个妇女所能参与的土地交易的种类取决于她是来自母系家族还是来自父系家族。据发现,在母系家族,妇女可以买卖或出租土地;然而在调查中,来自父系家族的大多数受访者(约80%)称,妇女不可参与任何一宗土地交易。

1221.目前全国土地辩论中,围绕东帝汶妇女的土地权利这一话题的讨论少之又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地区磋商会与会代表强调道,传统的土地法令她们无法获得自己的土地和其他资源,这使她们在东帝汶独立之后经济中的地位更趋边缘化。2000和2004年区域妇女大会的与会代表亦提出了“土地权利缺乏正式认可”的问题。LLP调查发现,父系家族和母系家族中,至少一半的妇女称,与现存选择相比,她们渴望获得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与土地相关的选择,其中,来自父系家族的受访者中,存有这种想法的妇女占比相对较高(60%)。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5条:妇女在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中的平等地位

法律面前平等

1222.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7条规定,“妇女与男子在家庭、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所有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尽管有这项法律条款,妇女在传统和正规司法部门的参与非常有限,而且通常比较表面化。

1223.如前所述,妇女不太了解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基本法定权利或正规法律机制。在惯例法中,妇女可行使极少或根本无法真正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2003年由亚洲基金开展的“公民对东帝汶法律与司法的认识和态度调查”是传统司法体系使用情况的主要了解来源之一。遗憾的是,尽管它包含了一个有关“妇女与法律”的专门章节并且调查样本中女性占49%,然而它的调查结果却未按性别分列。由此,围绕妇女和男子对传统司法机制的使用以及态度差异进行的详细分析极其有限。不过,该报告的结果却表明了这样一点:大多数东帝汶人支持法律中的性别平等,尤其是支持妇女享有更大的土地权利,并可以在传统司法过程中拥有发言权。

1224.妇女求助于正规司法系统的案件大多涉及到肉体虐待、性侵犯,这类案件的法庭审理情况已在“反歧视措施:性暴力”(第2条)一节中列明。不论是传统还是正规司法机制,最终下达的判决结果均倾向于反映各自司法长官的文化理念和偏见,以及整个社会对妇女的看法。当地司法审理过程中未对与妇女权利相关的国际标准做适当考虑,案件进展亦非常缓慢。

1225.尽管如此,然而,2006年3月,在一宗未成年人强奸未遂案中,帝力区法院对被告判处了两年半监禁,与其他性暴力犯罪判决结果相比,这一判罚比较公道。主审法官对情况进行了全面考虑,案件的审理也比较及时。在某种程度上,这反映了女性受害者在针对性暴力侵犯寻求司法援助方面有所进步。

妇女在民事事务中平等

1226.在编写本报告之时,《东帝汶民法典》已进入最终修订阶段,法案内容尚未公开。

1227.就“自由选择住处的权利”,现行适用法律《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21条规定,“已婚妇女,如果没有与丈夫分居,则不可有其他住处”。此外,她有义务跟随丈夫,“不管他认为哪里适合居住”,没有他的书面同意,不可“赠予、处置、妨碍或获取”他们正在居住的房产。在实践中,婚姻的确影响着妇女的居住;一般而言,除来自母系家族(这种情况下她有权住在她自己家中),否则她应搬至丈夫的住房,与他的家人共同生活。当离婚或分居时,妇女通常必须回到她的娘家。

1228.另外,如本报告所述,妇女参加工作、商业或其他合同交易的能力很有限。根据现行适用法律,除非另行规定,否则妇女的个人财产应由丈夫管理。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行为不端或管理不善,妇女可请求进行财产分配。

1229.根据现行法律,妇女必须在丈夫的陪同下才可出庭,仅当她在接受刑事案件审判或申请离婚或法定分居或分割财产时方可例外。

1230.在《国家发展计划》中,政府认识到,要确保妇女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解决目前有利于男性获取种种机会的社会与文化障碍,必须得加大努力。2004年区域妇女大会突出强调了司法与治理领域,将这两个领域作为妇女授权的优先领域。

补充小节:冲突中的妇女

1231. 认识到外国占领时期 东 帝汶妇女所做的贡献,并考虑到联合国安理会第 1325 ( 2000 ) 号决议在实现妇女授权、保障和平与安全方面作为关键步骤的重要性,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这项《缔约国初次定期报告》中增加了“冲突中的妇女”一节。

1232.多年来的外国占领对东帝汶普通民众的生活产生了破坏性影响。1974年印度尼西亚安全部队入侵东帝汶之前,该国发生过各种暴力事件,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对随后25年来的状况进行的调查发现,东帝汶一直存在暴力、虐待、法外谋杀、拘留和酷刑拷问等现象。

1233.妇女和男子均遭受了不同形式冲突事件的伤害。男性被视作政敌,印度尼西亚军队专门锁定他们,对他们进行拘留、严刑拷打、杀害。妇女(与男子相比人数相对较少)亦遭受了赤裸裸的人权侵犯,如,生命权、人身安全、家庭权、酷刑、不人道和令人发指的对待;然而,她们是性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向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报告这一罪行的人中,妇女占到三分之二。此外,她们还是强奸和性奴隶的唯一受害群体——这是报案最多的两种性暴力形式。

1234.冲突令东帝汶妇女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因为,当家中的男性成员受伤、被杀或失踪时,在缺乏谋生途径并越来越容易受到他人暴力袭击的情况下,保护、养活家人的重担就全部压在了妇女肩上。遭遇安全部队暴力侵犯的妇女通常会被她们所在社区视作“堕落的”女人而受到歧视和排挤。

女 性 受害者被选定的原因

1235.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听证会的结果表明,遭到印度尼西亚军队性虐待和其他形式暴力的妇女和儿童是因以下原因被选定的:直接作为战士参加抗战,是OMPT成员,或者为抗战部队提供食物和药品。一个单独的妇女群体由于与抗战部队存在关系或属于被怀疑藏匿抗战分子或支持抗战的社区亦被作为侵犯目标。这一群体中的妇女和女孩经常遭到拘留、严刑拷打和性虐待。期间发生了两宗有名的案件:一是1982年印度尼西亚军队烧毁艾纳鲁区的Mauchiga 村;一是1983年在维克克区Kraras的大屠杀。第三组妇女群体则仅因她们是挑选平民人口的大规模部队行动的一部分而被锁定。

生育健康受到侵犯

1236.在冲突时期另一次性别经历中,东帝汶妇女的生育权利受到了侵犯。如前所述,尽管印度尼西亚计划生育方案导致了东帝汶人口的广泛恐惧,令妇女和女孩不敢去诊所和学校,然而,最终向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报告这类案件的人数非常少。这或许是因为该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未获成功,或者,那些在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听证会上作证的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项目侵犯了她们的人权。

1237.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收到了6宗生育权侵犯案件,在这6宗案件中,妇女要么直接要么间接地被迫采取节育,在3宗案件中,已经怀孕的妇女被施加酷刑,随后流产,另外2宗案件中,那些将妇女作为性奴隶的人强迫她们流产。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最终无法证实冲突期间强迫节育的指控。

妇女与重罪法庭

1238.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特别法庭重罪小组的任期于2005年5月结束。与特别犯罪小组不同的是,重罪小组专职负责调查和审理国际犯罪、强奸和谋杀案。重罪小组发出了多份逮捕证,在结束任期时,很多逮捕任务仍未完成。尽管当地妇女非政府组织向调查人员提供了性别犯罪的相关信息,然而,仅极少数针对妇女的性暴力犯罪得到了调查。这部分可能归因于有些妇女不希望将她们的案件提交到法庭。

1239.由此,很多东帝汶妇女感觉司法部门并未调查她们的案件。尽管社会对她们在占领期间所发挥的作用和做出的牺牲有一定的认同——部分是通过她们在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听证会上的证词——然而,很多加害人目前仍逍遥法外。

妇女与补偿方案

1240.在当地一家妇女非政府组织Fokupers的帮助下,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举办了一系列康复讲习班,为妇女提供安全和支助的环境,让她们讲出过去遭受的创伤,帮助她们实现心理康复,并了解她们的重要需求。妇女和男子均参加了这些讲习班。

1241.在讲习班结束时,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现金援助的形式为516名男子和196名妇女提供了补偿。这些人中,一部分人还从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家访和跟踪关爱活动中受益。然而,部分妇女很难参与补偿方案,这主要是基于文化理念,即,男子就代表了一家人在冲突时期遭受的苦难。

1242.妇女组织要求在与妇女进行充分磋商后推出更广泛的补偿方案。应将下列群体纳入受益人列表中:退伍女兵、寡妇、性暴力和酷刑的幸存者以及单身母亲。正如《共同核心文件》所述,东帝汶政府已实施了“尊重”方案,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生计和就业活动提供资助,例如,退伍老兵、寡妇和年轻人。然而,政府意识到,过去妇女在补偿方案设计中的角色受到了限制。实施这类方案的一个困难是如何向女性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只有少数妇女参与了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目标制定过程,如何让这些妇女进一步参与进来仍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