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TCD/CO/15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 Sept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五届会议

2009年8月3日至2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乍得

1.委员会在2009年8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960次和第1961次会议(CERD/C/SR.1960和1961)上审议了乍得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10至第15次定期报告(CERD/C/TCD/15)。在2009年8月27日举行的第1970次会议(CERD/C/SR.1970)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按照委员会指导原则编写的报告,并在长达14年之久以后恢复与委员会的对话。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以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提交的进一步的资料。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并欢迎与该代表团进行的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然而它敦促缔约国在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时遵守时限。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大约30年来,缔约国经历了以武装起义和社区间冲突为特点的体制和政治危机。委员会特别关注达尔富尔危机的影响。像该国代表团一样,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国内和边境地区和平局势脆弱,这妨碍充分执行《公约》。

C.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改进其立法和体制框架而展开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通过1996年3月31日《宪法》,并于2005年7月15日予以修订,其中有32个条款专门述及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利,并在第221条中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并可以在国内法庭上加以直接援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02年4月15日第06/PR/2002号法令,禁止女性生殖器残割、早婚、家庭暴力和性暴力;2006年3月13日关于乍得教育制度方向的第16/PR/06号法令,承认所有人不加区别取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001年12月31日第17/PR/01号法令,承认所有人取得公务员职位的平等机会;关于《政党宪章》的第45/PR/94号法令,禁止政党纲领和活动中的不容忍、部落主义、区域主义、宗教歧视、仇外心理和煽动或诉诸暴力;2000年8月18日关于《选举法》的021/PR/2000号法令;以及关于集会的法令。

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设立了一个人权和促进自由部,并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来调查2008年2月事件中缔约国中出现的侵犯人权行为。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恢复与联合国机构和机制的对话,特别是与人权条约监督机构的对话。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建议,设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以便更密切地重视人权问题。

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于2009年11月组织一次人权论坛。委员会希望缔约国适当注意到确保遵守《公约》条款的必要性,并期待看到该论坛的结论。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来调查2008年2月事件中出现的侵权行为,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所展开的调查和包括武装部队成员在内的肇事者受到的制裁和惩罚。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了促进国内和解,坚持调查委员会当前正在展开的工作,并就委员会关于应该审判和惩处有罪方的建议采取行动。委员会还建议向它通报调查委员会获取的关于主管法院进行的任何起诉和作出的任何决定的结果。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司法改革的资料。然而它关切地注意到,司法系统一直存在许多运作不良的问题,包括腐败、有罪不罚、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扰和法官缺乏培训。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2003年举行的司法峰会的结论,继续努力改进司法系统,并采取以下行动:

继续清理司法机构,以便恢复公众的信任,并劝阻人们不要诉诸传统司法;

加紧努力打击司法系统中的腐败现象;

促进司法机关和法官的独立性;

为法官提供培训;以及

创造有利于诉诸司法和接受司法决定的条件,特别是通过针对公众的宣传运动和提高认识方案。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在口头答复中的表述,完成建立法官培训专门学校的工作。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妨碍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各种困难,特别是缺乏独立性和缺乏资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些步骤,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效运作,特别是采取以下行动:(a)加速通过旨在使该委员会具有宪法基础的立法;以及(b)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确保其独立性并为其有效运作分配必要的资源。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监察员办公室,其一项责任是解决各社区之间的紧张关系。然而委员会对国家监察员办公室的效力、与其他机构的权限重叠及其缺乏资源表示关注。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法案,以便界定国家监察员办公室的责任,为其运作提供充分的资源并加强其能力。

14.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缔约国的其他立法载有关于平等权利和不歧视的一般性条款。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立法中没有纳入《公约》第一条载列的歧视的定义。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禁止和谴责种族和族裔歧视。

委员会认为,所有社会中都存在或可能存在种族和族裔歧视,因此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步骤,通过具体的立法禁止种族歧视,或修正现有的立法,以便使之符合《公约》第二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重新审查在其报告第164段中提到的关于在乍得共和国境内禁止歧视性做法的已放弃的法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公约》第一条载列的种族歧视概念(第一条和第二条)纳入其国内立法。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第152段中提到,缔约国某些族裔群体中存在一种种性制度,对某些类别的人口实行歧视并严重侵犯其权利。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世系的歧视的第29(2002)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a)采取具体的措施,制止并废除种性制度,包括通过具体的立法禁止基于世系的歧视;(b)采取步骤提高公众认识,并对民众进行种性制度的有害影响和受害者困境的教育;以及(c)就这一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第三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制定具体的立法来执行《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回顾其第1(1972)号、第7(1985)号和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其中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和防范性的性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在现有立法中作出规定,执行《公约》这一条(第四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某些族裔群体的习俗阻碍某一类人口享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妇女的继承权和财产拥有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采取措施,根除这些习俗,即提高认识和对有关人口展开教育;以及(b)通过《个人和家庭法》,以便使有关族裔群体的妇女能够享受其权利,特别是继承权和财产拥有权(第五条)。

18.委员会注意到,达尔富尔危机引发了缔约国东部的大规模难民流动以及国内流离失所现象。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这些人民缺乏安全、并遭到歧视和暴力行为,以及宿主方面可能会出现社区间紧张关系。

委员会回顾其第20(1996)号和第22(1996)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以下行动改进对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a)加强国家难民委员会的活动;(b)努力通过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难民问题法案草案;(c)努力成功地使乍得难民重返社会;(d)便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诉诸司法;(e)起诉并惩处对他们实施暴力行为者;(f)促进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并享有其财产;以及(g)促进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当地居民之间的和睦关系,特别是通过提高对容忍和族裔间理解的认识的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关于难民特别是在土地和耕作方面对收容社区的影响的研究结果(第五条(丑)项和(辰)项以及第六条)。

19.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优先于国内法律,而且可以直接在国内法院加以援引。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更多的事例说明法院运用《公约》条款的情况。

委员会提到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行政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它回顾说,种族歧视受害者没有提出控诉或司法诉讼,这可能表明具体的相关立法根本不存在,人们对现有补救措施一无所知,担心受到社会谴责,或者负责提起法律诉讼的当局缺乏意愿。它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以下数据:

针对与种族歧视有关的罪行提起的法律诉讼和作出的判决;以及

由于这种判决法院决定采取的补偿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其国内立法中载有相关规定,并向公众通报种族歧视领域里所有现有的法律补救措施(第六条)。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宣传《公约》的规定而采取的步骤以及条款的执行情况,包括为司法机关成员和警察、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公务员开办的培训班。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人权教育,特别是关于《公约》的教育,以及特别是为司法机关成员、警察、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公务员开办的培训班的情况(第七条)。

21.鉴于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那些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那些其条款直接涉及到种族歧视问题的条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和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它敦促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的资料,说明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通过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其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与那些打击种族歧视的组织进行磋商并扩大对话。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并邀请它迅速发表这种声明。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并由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援引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公约》缔约国加速其关于该修正的国内批准进程,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通报它们同意该修正案的意见。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缔约国报告时向公众公布该报告,而且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应该同样酌情以缔约国的正式语言和缔约国的其他常用语言予以公布。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7年提交了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次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即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4)提交一份增订本。

28.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修正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获得通过之日起1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0、第12和18段中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29.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到建议11、14、16和17的特别重要性,并请它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为执行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9月1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其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和第十八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工作准则(CERD/C/2007/1),并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