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GIN/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在没有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关于几内亚的结论性意见*

1. 在没有几内亚的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在2014年5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1222次和第1225次会议(CAT/C/SR.1222和SR.1225)上,依据其议事规则第67条,审议了该缔约国为保护和落实《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在2014年5月20日举行的第1243次会议(CAT/C/SR.124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在1990年提交其初次报告,因而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自将近25年前批准《公约》以来对《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同样感到遗憾还有,缔约国直到其代表团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前一天晚上才提交其初次报告,因此,委员会无法及时研究该报告以备第一天的对话,或者将该报告翻译成委员会的工作语文。然而,委员会仍然满意地欢迎几内亚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以及提交几内亚初次报告(CAT/C/GIN/1),尽管该报告并不符合委员会关于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CAT/C/4/Rev.3)。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十分坦率的直接对话,其间代表团介绍了缔约国的局势并提出存在的大量问题,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做了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从1989年10月10日批准《公约》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7月13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93年6月17日;

《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1999年5月27日;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2000年9月7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0年9月7日;

《非洲联盟组织法》,2002年4月23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3年7月14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11月9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11月9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2月8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2月8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11月16日。

5. 委员会还满意地欢迎缔约国为使《公约》生效所采取的立法措施,尤其是:

11月28日关于制定《军队和安全部队成员行为守则》的D289/PRG/SGG/2011号法令;

2008年8月19日关于制定《儿童法典》的L/2008/011/AN号法令;

2000年7月10日关于生殖健康的L010/AN/2000号法令,规定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6.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缔约国为修改其政策、方案和行政程序采取的步骤,包括:

总理于2008年6月12日发布一项法令,建立国家民主和人权观察站;

2012年10月建立人权和公众自由部;

拟定了2012-2016年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战略计划;

建立临时民族和解委员会;

建立《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军事司法法典》立法改革工作组;

制定打击性暴力行为国家战略;

2012年8月建立特别警察股以解决贩运人口问题。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定罪

7. 尽管立法改革委员会编制了《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军事司法法典》修订案文草稿,纳入了《公约》第1条所述的酷刑定义,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几内亚的国内法中没有酷刑定义。委员会还极其关切此类行为本身尚未被视为构成刑事罪,只有在另一种刑事罪中构成加重情节时才被定为犯罪,《几内亚刑法典》第287条如此规定(第1条和第4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弥补其立法中涉及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所有漏洞,以便凡是实施此类行为的人,无论是犯罪人还是共犯,一律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接受刑事诉讼和应有的惩罚。因此,它强烈敦促缔约国确保改革委员会修订立法,使酷刑或虐待行为成为一种单独的刑事罪,并纳入与《公约》第1条规定相符的酷刑定义。此外,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情况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认为,“国内法中规定的定义若与《公约》所载定义有重大差距,就可能会出现实际的或潜在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缔约国还应当确保这方面规定的惩罚与所实施的行为严重性相称。

绝对禁止酷刑

8.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第6条,对没有任何具体法律条款规定不得以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或任何其他紧急状态作为例外理由,一律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一事深感遗憾。它同样对没有任何条款规定酷刑罪不适用诉讼时效(第2条)感到遗憾。

缔约国应:

在法律中绝对明令禁止酷刑和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待遇;

在法律中规定酷刑罪不适用诉讼时效;

公开明确重申禁止酷刑的绝对性、不可克减性和无形性。

普遍的酷刑做法

9. 委员会对有可靠报告称在剥夺自由设施尤其是宪兵队和军事拘留营等地实施了酷刑和虐待行为深表关切。委员会对可靠报告提供的下列人士的案件尤为关切:Alhousseine Camara, 2011年10月遭受酷刑;Ibrahima BahSékouta Keita, 2012年2月遭受酷刑;Ibrahim Sow, 2012年2月遭受酷刑并过世;Aboubacar Soumah, 2012年8月遭受酷刑并过世;Ballah Condé,2013年12月遭受酷刑并过世;Tafsir Sylla, 2014年2月遭受酷刑并过世。委员会尤其对这些行为是在受害者被羁押以及初步调查期间由执法人员进行讯问时为严刑逼供目的而实施(包括通过“穿刺技术”手段)感到不安(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治一切酷刑行为。在这方面,它应对一切酷刑和虐待指控包括前段所提及的受害者案件立即展开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将这些行为的实施者绳之以法;

对警官和宪兵进行绝对禁止酷刑和《公约》所有条款方面的培训。

科纳克里体育场事件

10. 委员会对2009年9月28日发生在科纳克里体育场的事件极为关切,几内亚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认定该事件构成危害人类罪(S/2009/693,附件,第27段)。虽然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法官人才库”,负责调查和起诉这些事件的肇事者,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缔约国确定执法人员在这些事件期间实施的酷刑行为、即决处决、强奸、性虐待、性奴役事件、逮捕、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责任工作进度缓慢。委员会尤其对在这些事件期间针对女童和妇女实施的大规模性暴力且这种行为甚少被起诉因而形成了一种持久的有罪不罚风气感到不安。委员会还严重关切被几内亚当局指控在这些事件期间公然实施侵犯人权行为的某些个人是该国本届政府的成员,即,总统安全部长Colonel Pivi及主管特别事务、药物监管和有组织犯罪问题的国务秘书Moussa Tiegboro Camara(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根据《公约》和几内亚于2003年批准的《罗马规约》,作为优先事项,确保科纳克里体育场事件期间实施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酷刑和性暴力行为得到系统调查和迅速而公正的起诉,以便向受害者保证昭告真相、伸张正义并给予赔偿;

确保向证人提供充分保护,以及在证人保护方案下提供财政资源;

在调查期间暂时解除涉嫌在科纳克里事件中实施了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安全部队成员的职务,同时确保维护无罪推定原则;

暂时解除被控在科纳克里事件期间实施了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该国政府所有成员、尤其是Colonel Pivi和Moussa Tiegboro Camara的职务;

密切配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针对这些事件开展的初步调查,以便将肇事者送上法庭。

严刑逼供

1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法律条款规定法院不得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陈述或供状,除非此类陈述针对的是被控实施酷刑的人。委员会还深为关切使用酷刑取得供状的做法在警察局和宪兵队以及在军事拘留中心极为普遍(第2条和第15条)。

缔约国应确保立法改革委员会立即在立法中规定法院不得接受通过胁迫或使用酷刑取得的供状作为证据。因此,缔约国应确保检察官、调查法官和审判法官认识到使用酷刑取得的陈述是不可接受的,以及当酷刑指控引起他们注意时他们有义务开展调查。缔约国还应确保被拘留者能按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规定,迅速联系到在探获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生理和心理证据方面接受过培训的合格医疗人员并接受检查。

有罪不罚

12. 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检察官办公室诉玛吉斯-莫莫古拉宪兵队厨师等案,但仍然关切绝大部分酷刑和虐待行为并未得到调查或起诉而逍遥法外。它对缔约国在关于酷刑和虐待行为有时导致被拘留者死亡的许多可靠报告提交后尚未展开调查也感到不安(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由独立法院开展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此类行为的实施者被提起诉讼,并且如果被定罪,则获得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判决,受害者或其家人获得充分的补偿和赔偿;

调查委员会所提及个人的案件,并告知委员会所开展调查的结果以及正在进行的任何刑事和惩戒性程序。

基本法律保障

13. 委员会考虑到《宪法》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和第120条,极为关切地了解到,在实际当中,正如几内亚代表团事实上所说明的那样,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无法享受所有基本保障。它同样关切,警方拘留的最长期限常常超过法律规定(第2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依照法律并在实际当中,任何被剥夺自由的人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均享有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规定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即:

有权以自己可以理解的语言获知本人被逮捕的缘由;

有权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获得独立律师的服务或获得法律援助;

有权由独立的医生、最好是由自己选定的独立医生对其进行体检;

有权接触和面见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如果被拘留者是外国人,有权接触和面见领事机构;

有权在48小时内在一个具有管辖权的独立公正法院接受审判;

有权就拘留的合法性获得迅速有效的救济。

拘留条件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收到的有关拘留条件的信息,这些信息指出,有一所监狱关押的人已经超员400%。(科纳克里监狱目前关押着1,396人,而其容量是300人。)许多非法的临时拘留加剧了这种情况,例如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讲述的案件,该案件持续长达14年,而被拘留者从未接受过法官审判。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基础设施对健康有害,生活区很小,被拘留者有时被关押在不见光的货柜中,被拘留者营养不良和脱水,低劣的卫生条件已经导致多人死亡,以及无法获得合格的医疗人员救治。它同样感到遗憾的事实还包括:在拘留设施、尤其是首都以外的拘留设施中,男性、女性和未成年人或者羁押候审者和已被定罪者未被分开关押,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承认了这一点。最后,委员会很遗憾该国未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过培训,这些工作人员一般是“志愿者”,通过为囚犯及其家人提供服务来收取费用。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家人需要支付高达100,000几内亚法郎的金额才能探监,家人不支付这笔钱的话,被拘留者就会不断遭受酷刑威胁(第2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目前正在审查)的相关规定,加大努力以改善拘留的物质条件,包括:

降低监狱人口超负荷比例,尤其是按照大会1990年12月14日第45/110号决议中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进一步利用非拘禁措施;

避免长时间的审前羁押,以及确保审前羁押者迅速获得公正的审判;

确保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女性与男性分开关押,被拘留者与已决犯分开关押;

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因不干净造成的传染性疾病在拘留场所传播,确保被拘留者能立即获得合格医疗人员的救治;

确保监狱工作人员接受培训,其工资由国家或者惩教设施支付,而不是由囚犯或囚犯家人支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监狱环境下蔓延的腐败现象。

缔约国在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执行国家预防性机制之前,还应制定一套适用于所有拘留场所的国家监测制度,并为此目的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尤其是允许它们进出剥夺自由设施。

秘密拘留设施

15.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大意是缔约国不再有任何秘密拘留设施。即便如此,它对有报告称一些人仍被关押在非官方拘留中心表示关切,这些非官方拘留中心包括卡萨岛的军事监狱,该监狱理应在2010年1月正式关闭。委员会还关切2013年9月24日和25日在科纳克里逮捕的33人被转移并被秘密拘留在索龙科尼军营一个多星期的案件。这些被拘留者多次遭受了酷刑,其中一人死亡。尽管受害者获得了5千万几内亚法郎的赔偿,但是,委员会很遗憾检察官办公室向迪辛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请仍然在等候针对犯罪人的司法诉讼程序的开始(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

缔约国应:

作为紧急事项,关闭秘密拘留设施,并确保其中的被拘留者享受到所有法律保障,尤其是有权在被逮捕或拘留后48小时内接受法官审判,有权咨询自己选择的律师,以及有权接受医生、最好是自己选择的医生的检查;

调查并确保无人被拘留在秘密或非官方拘留设施内,防止其境内发生任何类型的非法拘留,以及调查涉及此类事情的任何指控;

确保在官方拘留设施内实施拘留,并将被拘留者的身份和拘留场所记录在中央登记册内供有关人员查阅。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6. 委员会极为关切有报告称暴力行为普遍影响到90%妇女和女童。它深感遗憾的是,迅速有效的调查很少开展,因为除其他外,性暴力或家庭暴力受害者很难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而且她们也没有地方可以容身避难。委员会极其关切《刑法典》第321条和第322条将极为普遍的强奸和性虐待分别归类为“不道德行为”和“猥亵行为”而不是侵犯人身罪,尤其是考虑到这一领域有罪不罚现象猖獗,无论这些行为是由执法人员实施的,还是由私人个人实施的(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并立即执行有效机制,预防和惩罚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确保所有暴力行为都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和起诉,确保对犯罪人包括执法人员绳之以法,以及确保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缔约国不仅应为妇女和女童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机制,而且应建立一个监测机制来履行其预防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积极职责;

确保立法改革委员会将强奸和性虐待在修订中的立法案文归类为侵犯人身罪而不是“不道德行为和猥亵行为”,并将各种形式性暴力行为包括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列入《刑法典》;

启动预防方案以打击对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污名化现象,创设增强妇女权能方案,建立受害者收容所,以及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因为强奸仍然是该国的一项重大禁忌,也是遭受家庭和社会排斥的一个缘由。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17. 尽管2000年7月10日L010/AN/2000号法案和《儿童法典》第405条及其后各条都已通过,但是,委员会仍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几内亚代表团陈述说迄今还没有根据该法律起诉或定罪。因此,委员会倍感遗憾的是,2013年1月,仍有96%的女童和妇女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之害,在审议缔约国在2013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向该委员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期间几内亚代表团指出了这一情况(第2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鉴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现象极为普遍而相关法律却效力不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消除这一习俗采用一种整体办法,并提出一项包含下列措施的国家行动计划:

立即强化各项措施,通过确保该国关于这一主题的现行法律依据《公约》得到有效执行,预防和根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为此,它应当便利受害者提出投诉,开展迅速而有效的调查,起诉这些责任人并对有罪方施以与其罪行严重性相称的惩罚;

按照2007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的建议(CEDAW/C/GIN/CO/6,第25段),扩大提高对这种做法有害影响的认识的全国性运动,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中,并设计各种方案为以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为生的人提供替代收入来源;

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补救、适当的补偿以及尽可能最充分的康复措施;

为背井离乡以逃避这种习俗的女童和妇女建立收容所;

总之,缔约国应当确保其习惯法和习俗符合其人权义务,尤其是《公约》规定的人权义务。

贩运人口

18. 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2012年设立了一个特别事务股以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但仍然非常关切有报告称国内和跨界贩运(尤其是尼日利亚、科特迪瓦、贝宁和塞内加尔)男子、妇女和儿童用于性剥削、强迫劳动和家庭奴役目的。委员会还关切《刑法典》第337条在各种形式贩运和奴役问题上缺乏明确性,这影响了法律的执行,并给受害者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第2条、第8条、第9条、第1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方法包括:执行其打击贩运人口立法,为受害者提供保护以及确保他们能够诉诸法院、获得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以及利用康复和重返社会手段;

请立法改革委员会修正《刑法典》第337条,将不同形式贩运人口行为归类为可依法惩处的罪行;

确保有足够的条件便于受害者行使其投诉权利;

对贩运人口案件开展迅速、公正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对被定罪的个人给予与其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判决;

开展全国性提高认识运动,并针对执法人员提供培训;

积极参与一项与其他原籍国、目的地国或过境国在跨界贩运人口领域的司法协助政策。

过度使用武力

19. 委员会非常关切有可靠报告称由国家有效管制的国家警察、国家宪兵、重案组、警察特别快速干预部队、警察快速干预组、盗匪控制组、流动干预和治安部队、红色贝雷帽总统特别卫队和特别选举进程治安部队广泛、过度和不相称地使用武力,尤其是火器和刀具,实施了许多酷刑行为,包括在和平的政治、社会和学生示威中(第2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执法人员接受强调绝对禁止酷刑、1990年在哈瓦那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以及他们可能需要对过度使用武力和酷刑行为承担责任的培训;

加快调查和起诉此类案件以及对认定犯下此类罪行的官员施以相称的刑罚制裁。

补救

20. 委员会关切目前的刑事立法不包含保障对酷刑受害者所遭受损害给予补救的条款。与此相似,尚未制定任何立法允许就酷刑行为导致的损害寻求补救(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

按照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情况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确保改革委员会采用各项立法措施,保障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从各种形式补救措施中获益,其中包括归还、补偿、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重犯;

向酷刑、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贩运人口行为和监狱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公平和足够的补救和康复措施;

提供公平和足够的补救措施,确保在2009年9月科纳克里体育场事件期间的所有酷刑和性暴力行为受害者尽可能得到最充分的康复措施;

提供关于向第9段提及的受害者提供补救的信息。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该评论阐明了缔约国在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方面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司法部门的独立

21. 委员会关切有关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和进行操纵的指控,并关切缺乏有效的司法独立,代表团在对话中指出了这些问题。委员会还关切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担任主席,这会使该委员会看起来依赖行政部门。最后,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分配给司法部门执行其任务授权的预算不足(占国家预算的0.5%);这导致缺少工作人员和基础设施以及法官薪金支付不足(第2条和第12条)。

缔约国应:

根据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大会于1985年通过),尤其是任期保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司法部门的独立;

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和保护司法部门的独立,并确保其运作不受任何行政压力或干预的影响;

为司法人员制定关于司法部门独立的重要性的培训方案。

紧急状态

22. 委员会关切频繁实行紧急状态,以及常常导致违反《公约》的限制人权做法。它还关切2010年11月19日颁布的紧急状态,在该紧急状态期间,在全国各地部署的红色贝雷帽的一个特别事务股对任何违反宵禁的人系统地使用武力(第2条)。

缔约国应当将实行紧急状态限制在严格必要的情形下,而且在此类情况下,应确保遵守绝对禁止酷刑。

少年司法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儿童法典》(根据2008年8月19日L/2008/011/AN号法令),尤其是第310条、第328条和第329条,这几条分别规定了少年法院、调解措施和非监禁刑罚,但对代表团在对话期间确认的、此项立法未得到实际适用感到遗憾。委员会尤其遗憾的是,青少年频频因轻罪被定罪,在实际当中很少适用调解措施和非监禁刑罚,剥夺自由场所未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未成年人常常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条、第10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更经常地使用各种调解措施,确保对青少年拘留是作为最后手段采用的并且尽可能缩短期限;

根据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3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大会1990年12月14日第45/112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确保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自始至终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并且青少年与成年人完全分开关押。

不驱回

2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没有制定立法保证不将人们驱回令他们面临遭遇酷刑真实风险的国家。它感到遗憾还有,缺乏庇护请求、难民和强行驱逐数量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第3条)。

缔约国应:

确保立法改革委员会根据《公约》第3条向修订中的立法案文引入不驱回原则以及具有暂停执行驱逐决定效力的上诉权;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缔约国还应当尊重所有庇护和驱逐程序方面的保障举措。

尊重《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原则,并履行核实是否具有确凿理由可认为寻求庇护者若遭驱逐会面临酷刑或虐待危险境况的义务,尤其是通过系统地开展个别面谈来评价申请人可能招致的人身风险。

死刑

2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几内亚政府在2002年做出制定一项关于暂停执行死刑禁令的决定,但对于尚未废除死刑以及《刑法典》仍然频频规定死刑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极其遗憾地注意到,报告称有28名已决犯仍被关在死囚牢房中(第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确保立法改革委员会在所有立法中废除死刑;

确保所有被关在死囚牢房中的人获得《公约》规定的保护,并获得人道待遇;

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废除死刑。

全国人权委员会

26. 尽管缔约国为通过一项建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做出了大量努力,但是,委员会对于实施过程耗费了大量时间表示遗憾(第2条)。

缔约国应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从速通过一项法案来建立全国人权委员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授权。

数据收集

2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可归责于执法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全面分类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还有,缺乏关于针对女童和妇女的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贩运人口、强迫失踪、请求庇护和驱回案件的数据(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收集并提交按受害者年龄和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这将有助于监测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情况,尤其是关于涉及可归责于执法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数据。还应当收集和提交关于针对女童和妇女的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及强迫失踪的统计数据。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做出声明,由此承认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的职权。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即:2005年9月16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30. 鉴于缔约国延迟提交初次报告,为了确保适当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要求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文广泛分发该报告以及当前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还应当积极与民间社会合作推出大学课程,为执法人员提供有关委员会建议的宣传和培训。

3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2015年5月23日前提交针对下列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的信息:(a)引入或增强对被监禁者的法律保障;(b)开展迅速、有效而公正的调查;以及(c)起诉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嫌疑人并对犯罪人施以刑罚(见上文第9段、第10段、第12段和第13段)。委员会进一步要求提供关于第16段和第17段提及的暴力侵害女童和妇女情况的补充信息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23日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也就是它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2015年5月23日前同意依照任择程序提交该报告,依照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前发送其一份问题清单。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它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