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教育和培训数字”, 2000/2001, 教育暨青年局。
a / 本学年没有举办。
b / 由教育暨青年局与澳门体育发展局主办。
102. 青少年社团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社会伙伴派代表参加有关组织,参与制定和执行青少年政策(第6/94/M号法律第13条(2))。
103. 青年会于1988年底成立,由12个与教育或青年事务有关的社团或组织的主席组成(此外还有由行政长官提名的人员)。
104. 青年会的目的是支持行政长官制定关于青年事务的政策,保证青年组织参与协调由政府推行的项目、措施和行动。至今,青年会已经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的经济社会状况、青年社团的作用、青年第一次求职和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展开讨论。
集会和示威权
105. 经第7/96/M号法律修订的第2/93/M号法律对集会和示威权作出规定。该法第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权在公共场所、向公众开放的或私人的地方进行和平而不携带武器的集会,毋需任何许可”,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示威权。
106. 只有以违反法律为目的的集会和示威方予以禁止,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保障批评权。这些权利的行使,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受到限制、制约或附有条件。
107. 这些规定背后的理念的最显著的特点和真正的试金石在于建立了一套法律制度,规定集会与示威权的行使不需要事先许可,而只须提前表示有意进行集会或示威即可。
108. 集会和示威的进行不得非法占据对公众或个人开放的公共场所。集会和示威受时间限制,不得于零时三十分至七时三十分之间进行。但是,举行的地点是封闭场所、剧院、无住户的楼宇、或有住户的楼宇而住户已作出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109. 警察当局只有在组织者经官方途径获知因其宗旨违法而不允许其集会或示威,或者在组织者不能遵守法律而对公共安全或个人自由的行使造成严重妨碍时,方可打断集会或示威。
110. 不禁止反示威,但警察当局须有必要的谨慎使集会和示威的进行不与对方发生冲突,以免干扰参与者自由行使其权利。
111. 导致集会和示威冲突的反示威使集会和示威不能自由地进行者,应当作为人身胁迫罪惩处。在集会或示威中携带武器者,以及举行非法集会和示威者,均应作为违令罪处罚,而不论其行为是否应受其他处罚。任何当局在法定条件之外,阻止或企图阻止集会或示威权的自由行使者,处以滥用当局权力罪所规定的刑罚,并被提起纪律程序。
F.保护隐私(第16条)
112. 《基本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居民有权享有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第30条(2))。
113. 《民法典》也承认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74条,任何人均不得透露他人的私生活。隐私权的范围按个人的情况和地位而定。
114. 《家庭政策纲要法》也承认在家庭及其社区的倡议、组织和自主性方面的家庭生活的隐私权(第6/94/M号法律,第6条)。
115. 《刑法典》规定了刑罚以处罚违反隐私权的某些行为,比如:泄露有关私生活的隐私的信息(第186条),用电脑设备侵犯隐私(第187条),违反保密(第189条),以及不法录制和拍照(第191条)。此外,未经有关的人的同意,采用不法手段侵入私人生活所获得的证据无效(《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3))。
116. 为保证儿童的隐私权得到尊重,在教育体制和社会保护体制内部的程序和诉讼是保密的。违反保密规定是违反司法秘密罪。此外,对未成年人的听审须在法官办公室进行,除检察官外,只有经法官认为适当的人可以协助听审。如适用收押或收容措施,须有法院听审。这种听审不公开进行,只有法院明确许可的人方可出席(第65/99/M号法令第18条,第20条,第29条,第35条和第77条(1))。
117. 关于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应当强调的是,《基本法》第31条规定:“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118. 《刑法典》规定,任何人违背住宅所有人的意志而进入其住宅并在其中滞留的,最高可处以一年徒刑。在某些情况下,徒刑可加重至三年(第184条)。
119. 一切搜查均须由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法定的方式命令进行(《刑事诉讼法典》第161条和第162条)。
120.以未经有关的人同意而非法侵入其住宅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无效(《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3))。
121. 关于通讯的不可侵犯性,《基本法》第32条规定:“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122. 剌探函件或电讯秘密以及邮政、电报、电话或电讯部门职工破坏函件和电讯机密的行为,均为犯罪(《刑法典》第188条和第349条)。
123. 扣押函件和对电话交谈及通讯的录音都有具体的法定条件,而且必须得到法院的命令或许可。未经有关的人的同意而以非法侵入函件或电讯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无效(《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3),第164条和第172条)。
124. 函件的不可侵犯性也受到《民法典》第75条和第76条的保护。这些条文规定了不得披露秘密函件、个人和家庭记事或其他秘密书面资料。即使是非秘密函件,收信人仅在符合发信人意图的条件下,方可使用该信函(《民法典》第77条)。
125. 被囚禁的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有权利接受和发出信函。如囚犯与某些人的通信对监所的安全和秩序构成威胁,或者对囚犯造成不良影响或妨碍其重返社会,监狱长可以禁止囚犯通信(第40/94/M号法令第30条)。
126. 写给或寄给囚犯的信件均受监督和检查。监狱长可以准许扣留任何危害监所安全和秩序或对收信人有不良影响的信件。扣留信件应告知囚犯(第40/94/M号法令第31条)。
127. 第40/94/M号法令的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上违法行为的并对其采取收容教养措施的、年龄为12岁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d))。
128. 另一方面,应当强调指出,上述第65/99/M号法令第88条(1)确认收容于社会保护体制内机构中的未成年人有通信不可侵犯的权利。
129. 关于名誉权,《基本法》第30条承认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维护良好名誉权,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30. 任何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依《刑法典》关于诽谤、侮辱和诋毁罪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第174条,第175条和第177条)。被害人可以因所受的道义和物质损害获得赔偿。
131. 《民法典》也保障这一权利,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保护自己免受对于其名誉、尊严、名声、声誉、信用及体面的指责和具侵犯性的判断。名誉权不得撤销或放弃(第73条)。
G.获得适当信息(第17条)
132. 新闻和出版自由受《基本法》第27条的特别保护。
133. 9月4日的第8/89/M号法律确立了电视和电台广播的法律框架,认为广播的宗旨包括:(a) 提供资讯,促进社会和文化进步以及居民的公民和社会意识;(b) 推广教育或培训性节目;并且(c) 通过均衡兼顾的节目编排,提供资讯和娱乐并推动公众教育和文化,同时顾及公众的不同年龄、职业、兴趣及籍贯。
134. 电视和电台广播的节目以独立自主的方式编排,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不得阻挠或强行广播节目。
135. 但是,上述自由受一定限制。禁止广播的节目有:侵犯权利、自由和基本保障的;教唆实施犯罪或鼓吹不容忍、暴力或仇恨的;或者是法律认为属于色情或猥亵者。同时,在一般的节目编排中必须有本地、葡萄牙、中国和国际新闻,还要有文化和体育节目。
136. 关于闭路电视,必须指出,播出有成人内容的节目或视听材料的频道不得直接联通,而必须使用可以阻碍视听的电子解码器或其他设备。
137. 为在教育和公民活动中有效扩大和加强对民众的指导,在理工学院创设了一个名为“澳门教育电视”的特别项目,专门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言及广播公民教育节目(第2/GM/95号命令)。
138.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还规定了特别条款,在儿童获得一般信息和参加公共活动及娱乐时对其予以保护。
139. 禁止儿童接触色情或淫秽资料。第10/78/M号法律禁止在广告牌或公共场所展示、摆卖或贩卖、展出、广播或宣扬任何形式的色情或淫秽资料,但在专营此种业务并领有适当许可的场所从事这些活动者,不在此限。这类场所必须与教育机构、公园或幼儿园相距300公尺以外的地方开设,而且不得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出售或雇用其出售这类物品。
140. 凡在租售录影带、激光盘和电脑设备的场所中具有色情性质的资料只能在受适当保护的与其他设备分离的区域中包装和陈列(第47/98/M号法令第36条)。
141. 第7/89/M号法律规定了广告活动的框架,内载关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的具体规则。以儿童和青少年为对象的广告信息应顾及其心理易受损害的特点,特别不准:(a) 含有对他们的身体、精神或道德有损害的任何语言;以及(b) 暗示倘儿童和青少年不使用或消费广告所宣传的物品或服务则为落伍的观念。
142. 此外,使用儿童作广告,只有在儿童与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有直接关系时,方才许可。宣传酒精饮品和香烟的广告不得有未成年人出现,也不得诱使其消费这类物品,更不得在早上7:00至晚上9:00之间在电台或电视上播出。
143. 为达到教育和指导市民、维护公民道德和风尚的目的,公开影演甄审委员会以年龄划分娱乐活动,分为以下几组:A组――老少咸宜;B组――未满13岁的未成年人不宜观看;C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宜观看并禁止13岁以下的人观看;D组――禁止18岁以下未成年人观看(第15/78/M号法令第8条)。
144. D组包括主题宣扬犯罪或吸毒、渲染暴力的演出,或对性和败坏德行加以利用者。体育、马戏及斗牛表演,倘于上午或下午举行,通常列为“老少咸宜”(A组),但拳击及职业性搏击表演,包括武打电影,通常列入C组。
145. 另一方面,禁止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入设有职业舞伴的公共场所,包括夜总会、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以及桑拿和按摩院。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设有台球、保龄球和卡拉OK的场所(第15/78/M号法令第10条(3)和第47/98/M号法令第31条,第33条和第35条)。
146.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大量的适合儿童和青少年阅读的书刊杂志。还有各种图书馆,包括两个巡回图书馆。它们提供诸如主题展览和谘询等不同服务。所有的图书馆都有与互联网联通的电脑。
147. 此外,多数中小学校有自己的图书馆。小学招收新生后,就鼓励他们访问这些图书馆,使他们学会找到、使用及爱护已有的图书。
H.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第37条(a))
148.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禁止任何程度的酷刑或不人道待遇。
149. 实际上,《公约》第37条(a)款关于“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禁止性规定与《基本法》第28条规定的保障是一致的。
15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均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判处死刑。同样,也没有无期徒刑。
151. 根据《刑法典》,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公职人员或任何人,不论是出于主动还是因上级的命令,均构成犯罪。这种犯罪所涉的行为是,对一个人的身心或者通过使用化学品、毒品或使用任何其他手段,扰乱被害人的自由意志或其行使自由意志的能力,对其造成剧烈的痛苦或苦难(第234条至第238条)。
152. 对前段所述罪行的处罚由2至8年有期徒刑不等,这种刑罚加重至3至15年,如果:
(a)被害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或
(b)使用性质特别严重的酷刑,比如殴打、电击、假处决或使用令人产生幻觉的药物;或
(c)犯罪人经常实施这些行为;
如果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或死亡,则此种刑罚加重至10至20年徒刑。
153. 上级知道其下属实施了这种罪行,而不在知情后最多3日内检举的,处1年至3年徒刑。
154. 《刑法典》还规定,经考虑其严重性及其对犯罪人公民品德的影响后,得对实施这些罪行的人处以附加刑。犯罪人可被剥夺选举或被选举为立法会成员的权利,为期2年至10年。
155. 使用酷刑也是《刑法典》规定的加重其他罪行的一种严重情节,比如杀人或其他损害人的身体完整性的严重罪行。
156. 对其他种类的危害生命和身体完整性的罪行,适用的刑罚见下面表2。
表2 . 严重罪行的惩处
犯罪种类 |
刑罚 |
加重的刑罚 |
杀人 |
10至20年徒刑 |
- |
加重杀人 |
15至25年徒刑 |
- |
减轻杀人罪 |
2至8年徒刑 |
- |
杀婴 |
1至5年徒刑 |
- |
过失杀人 |
最高3年徒刑 |
最高5年徒刑 |
弃置或遗弃 |
1至5年徒刑 |
2至5年徒刑(如由被害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实施) |
2至8年徒刑(如导致对被害人身体完整性的严重伤害) |
||
5至15年徒刑(如导致死亡) |
||
侵犯子宫内生命罪 |
2至8年徒刑 |
加重处罚三分之一(如导致身体完整性严重伤害或被害人死亡) |
堕胎 |
最高3年徒刑 |
|
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 |
2至10年徒刑 |
5至15年徒刑(如导致死亡) |
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 |
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 |
2至8年徒刑(如导致死亡) |
过失伤害身体完整性 |
最高2年徒刑或罚金 |
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如导致对身体完整性的严重伤害) |
参与殴斗 |
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 |
|
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人或犯罪人的配偶 |
1至5年徒刑 |
2至8年徒刑(如对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伤害) 5至15年徒刑(如导致死亡) |
恐吓 |
最高2年徒刑或罚金 |
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如以实施另一犯罪相威胁) |
胁迫 |
最高3年徒刑或罚金 |
|
严重胁迫 |
1至5年徒刑 |
|
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
1至5年徒刑 |
3至12年徒刑(如有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5至15年徒刑(如导致死亡) |
奴役 |
10至20年徒刑 |
|
绑架 |
3至10年徒刑 |
5至15年徒刑(如有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10至20年徒刑(如导致死亡) 加重刑罚1/3(如被害人无能力自卫或者是16岁以下未成年人) |
||
灭绝种族 |
15至25年徒刑(如有杀人); |
|
其他情况10至20年徒刑 |
157. 必须强调指出,用酷刑、暴力或侵犯个人的身心完整性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无效(《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1))。
158. 《民法典》也确认,人人有保持其身体和心理完整性的权利(第71条(1))。
五、家庭环境和替代的照顾
A . 父母指导 ( 第 5 条 )
159. 《民法典》规定亲权。亲权的行使,既视为一种权力,也视为一种义务。第1733条规定,父母为子女的利益,对其安全和健康负责,供给其生活所需,指导其教育,代理已出生和未出生子女,并管理其财产。然而,正如前面所述,父母应根据子女的成熟程度而听取其在重要的家庭事务上的意见,并允许其独立安排自己的生活。
160.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人性和社会价值。《家庭政策纲要法》具体规定,政府应保证亲权的行使,并且同亲权拥有者就对其子女行使其权力和履行其义务的有关事宜开展合作(第6/94/M号法律第7条)。
161. 因此,政府有责任与有关家庭利益的社团一起促进生活品质的提高以及家庭及其成员的精神和物质处境的改善。政府支持社团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尤其是有关如何负责地作父亲和母亲的活动。
16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还推广建立家庭援助中心以便向有特殊情况的家庭提供帮助。除其他活动外,这些中心应向单亲家庭和囚犯家庭提供特别帮助。这些中心还应建立有效机制来处理由任何家庭成员引发的危机,即由离婚到家庭行将破裂乃至暴力产生的危机,特别是涉及儿童的危机。
163. 家庭辅导办公室于1998年11月设立,是社会工作局家庭暨社区服务厅的属下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专门技术人员小组向有问题或有危机的家庭提供支援(小组由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工作者、幼儿教师、法律顾问等组成)。
164. 家庭谘询服务可以直接获得,也可以通过一条热线获得。该热线每个月平均接到13.5个电话询问。也提供关于法律问题的资讯,特别是关于离婚的条件和形式,亲权的行使和规则,以及婚后财产安排的资讯。
165. 在2001年,该办公室处理了54宗个案涉及200名使用者。最常见的案件均与子女的教育、虐待儿童、自杀和婚姻问题有关(家庭暴力以及婚内性侵犯等)。
B . 父母的责任 ( 第 18 条第 1 至 2 款 )
166. 公约第18条(1)确认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培养和发展都负有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民法典》第1756条(1)规定,父母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行使亲权。《家庭政策纲要法》也确认这一原则,规定子女的扶养和教育是父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外的责任(第6/94/M号法律第7条(2))。
167. 亲权通常通过协议共同行使。正如在第36段中提到的那样,对重大问题未达成协议时,父母中任何一方可以诉诸法院,由法院试行调解。不可能调解时,法院应听取12岁以下子女的意见,但因有某些具体情况而不宜听取者不在此限(《民法典》第1756条(2))。
168. 在离婚、事实分居或撤销婚姻的情况中,子女的未来及其扶养以及扶养的方式,均由父母以协议规定,而且该协议须经法院认可。如果协议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则应拒绝认可。在没有协议时,法院得将未成年人交由父母中一方照顾,或者在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道德培养和教育遇到危险时,托付给第三方或机构照顾(《民法典》第1760条)。
169. 亲权由获交托的父母一方行使,而未获交托的另一方有权检查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条件。当子女交托付给第三方或机构时,父母仍须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170. 《民法典》关于这一问题有新的规定,允许共同行使亲权,使父母可选择一种不排除父母任何一方责任的制度(第1761条)。
171. 当第65/99/M号法令规定的措施之一适用于12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时,父母仍在与这些措施没有抵触的问题上行使其亲权。有疑问时,法官有责任界定行使亲权的范围。
172. 这也适用于社会保护制度。当采取辅助措施将未成年人托付给亲属、第三人或另一家庭或机构看护时,应定出未成年人与其父母相互探访的制度,但这种互访被视为有损该未成年人利益者不在此限(第65/99/M号法令第76条)。
173. 为帮助母亲和父亲行使其亲权,法律规定工作的母亲有权利在分娩前后休假,而不致损失工资或其他权利或褔利(第6/94/M号法令第7条(5))。
174. 关于私营机构的工作和就业的第24/89/M号法令的第37条第(1)款规定:“工作关系超过一年的怀孕妇女,在分娩时有权享有35天假期,并不丧失工资和职位。”这35天中的30天必须在产后使用,另外5天可以在产前或产后使用。第37条第(3)款规定该35天休假在例外情况下有延长的可能。第35条第(2)款规定,“在怀孕及产后三个月内,妇女不应从事可能造成身体不适的任何工作。”
175. 关于公共机构就业的法律规定了90天产假。其中的60天须于产后立即使用,另30天可以在产前或产后使用。在例外情况下,90天产假期可以延长。此外,还应指出,母亲可以有特殊的工作时间安排,以便其回家用母乳喂养其子女。该法不仅保护母亲,也保护父亲:子女出生时,父亲有5天假期。母亲于子女出生后死亡的,父亲得休假照顾该子女,假期等同于母亲应得的假期,而且不少于20天。
176. 收养新生儿时,公共机构雇员有权休假30天。关于病假,每人每年可请假多达15天以照顾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
C . 与父母分离 ( 第 9 条 )
177.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受广泛保障。这一权利,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除政府协助和支持家庭对社区充分履行其责任外,还包括尊重家庭生活的隐私和家庭团聚,不加干预。家庭的团聚不仅是父母的责任,而且是子女的权利。子女应尽可能在其父母的照顾和尽责之中成长。
178. 《家庭政策纲要法》规定子女不可与父母分离,但父母不履行其对子女的基本义务,而且经司法裁决者除外(第6/94/M号法律第7条(4))。
179. 在婚姻解除时,如亲权经司法裁决只交由父母中一方行使,子女可与父母分离。父母中不行使亲权的一方协助监督子女的教育及生活情况(《民法典》第1761条)。
180. 法院可以命令将未成年人交托给第三人、一个家庭或机构,但不得使该未成人的安全、健康、道德成长或教育面临危险。父母在与这种交托相符的所有问题上继续行使其亲权。只要不违背子女的利益,父母仍有权访问其子女(《民法典》第1772条和第1773条,第65/99/M号法令第76条)。
181. 父母被禁止行使亲权时,未成年子女也可与之分离。这包括判定犯有可惩处罪行而被剥夺亲权的人,或者由法院裁决为精神失常的人(《民法典》第1767条(a)和(b))。
182. 如父母一方违反其对子女所承担的义务,或由于无经验、患病、不在或其他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这些义务的条件,法院可发出命令禁止其行使亲权。法院禁止行使亲权的命令只有导致禁止的原因消失时才可予以撤销(《民法典》第1769条(1)和第1770条)。
183. 另一种使子女与父母分离的情形发生于母亲或父亲在狱中服刑的时候。如母亲在监狱服刑,她可以依法使子女与她在一起同住一单间囚室直至其年满三岁。子女将接受食品、医疗保健和其他帮助。子女年满三岁时,应被带离其母亲。如母亲无人可托付其子女,监狱长须通知负责儿童援助的机构,并且保证子女与母亲间经常的接触(关于《路环监狱规章》的第8/GM/96号命令第43条(1)和(2))。
184. 应当强调的是,监狱有责任促进囚犯与外界特别是与其家庭的联系(第40/94/M号法令第21条)。
D . 家庭团聚 ( 第 10 条 )
185. 依照10月31日的第55/95/M号法令第10条规定,一个人可以为家庭团聚的目的而获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对非居民的专业工人的家庭成员(包括其后代等)可按其受雇期批准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留。另一方面,第14/95/M号法令允许高级职员和专家的家庭成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
E . 非法转移和不使返回 ( 第 11 条 )
186. 由《公约》第11条第(1)款产生的责任,即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到国外且不使返回的行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得到履行。诱拐或拒绝将未成年人交还其合法父母、监护人或法定监管人者,处最高3年徒刑(《刑法典》第241条)。父母中任何一方或在紧急情况下受托照顾儿童的人,均可要求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帮助寻回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741条)。
187. 促进国际合作和打击诱拐儿童出国是《公约》第11条第(2)款处理的两个问题。1980年10月25日《国际性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对此具有特别的作用。该《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F . 追索儿童扶养费 ( 第 27 条第 4 款 )
188.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未规定当父母或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逃避支付扶养费时,政府有可能保证支付或垫付子女扶养费。但是,有机制强制父母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执行支付扶养费的决定。
189. 如欠付扶养费的人是雇员、退休金领取者或以任何方式从私营或公营机构定期领取付款者,法院可于扶养费支付日到期十日后,命令从欠款者的工资、退休金或定期金中直接扣减所欠金额。对付费负有责任的实体须直接将扶养费交予应收欠款的人(第65/99/M号法令第110条(1))。
190. 此外,不履行支付扶养费责任如有无法满足应收到扶养费者的基本需求的可能时可构成犯罪。“违背扶养责任”罪可处最高2年徒刑或罚金。发起刑事程序须由被害人告诉。如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犯罪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则检察官应建议指定一位特别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代理人。
191. 1956年10月24日《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和1958年4月15日《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分别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G .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 第 20 条 )
192.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与家庭利益有关的社团及社会互助机构合作,推行一项保护被剥夺正常家庭环境的未成年人的政策,寻求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实现家庭团聚及融入社区(第6/94/M号法律第9条(1))。
193. 社会保护制度适用于处于遭到虐待或遗弃、无助或其他危害其福祉、健康、道德成长和教育的情况中的未成年人。它也适用于滥用亲权的案件。
194. 在这一制度下,法院可适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a)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受托照顾未成年人的任何实体;(b)协助受其亲属照顾的未成年人;(c)托付第三人照顾的未成年人;(d)协助自立生活;以及(e)将未成年人交托给一个家庭或机构照顾。
195. 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措施,即“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受托照顾未成年人的任何实体”以及“协助受其亲属照顾的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心理教育和经济性质。它们的目的是对未成年人和有关人士提供帮助(第65/99/M号法令第69条和第70条)。
196.上述第三种措施“托付第三人照顾”指将未成年人交予一个不是其家庭成员而又与未成年人已建立感情关系的人来照顾。其目的是向未成年人和该家庭提供社会或心理教育性质的协助,即让他们参加培训项目以提高父母责任心,并且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援。受托照顾未成年人的人可以是社会工作局挑选的一名收养申请人(第65/99/M号法令第71条)。
197.上述第四种措施“协助自立生活”指向年满15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经济支援和心理教育及社会指导,使其能够自己生活并逐渐自立(第65/99/M号法令第72条(1))。
198.“交托给一个家庭照顾”指将未成年人交给一个被社会工作局认为合格的人或者家庭照顾,使未成年人融入该家庭的生活。这一措施使未成年人能得到必要而充分的照顾和教育(第65/99/M号法令第73条(1))。
199.“交托给一间机构照顾”指将未成年人交给一个实体照顾,而该实体具备能永久收留儿童的条件(第65/99/M号法令第74条(1))。
200. 照顾被临时或永久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或少年的机构,须向他们提供与真正的家庭尽可能近似的生活环境,达到情绪上的稳定,并提供教育条件,使他们能获得身体上、智育上和道德上的发展及融入社会。这些住家与家庭合作或者全面或部分地取代家庭,如果其他社会措施已告失败的话。在这些住家工作的技术人员受过社会和教育方面的充分训练(第160/99/M号法规第2条和第28条)。
201. 应当强调的是,上述《关于建立和开设儿童及青少年之家的法规》是于1999年5月通过的。该法规的宗旨是改善现存和未来创立的设施,以充分而合格的服务提供庇护。
202. 儿童和青少年之家是“开放式机构”,未成年人可以自由进出。这些机构倾向于接收男孩和女孩,并且允许未成年人与男女成年人有社会交流(第65/99/M号法令第74条和第160/99/M号法规第18条)。
203. 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有8所儿童及青少年之家,共可收容540名儿童。社会工作局免费资助这些机构,并且监督其活动,使之能适当运作。在2000及2001年,这8所收容之家获得的资助见下面表3。
表3. 儿童收容之家的津贴
名称 |
最大收容额 |
2000年年度固定津贴(澳门币$) |
2001年年度固定津贴(澳门币$) |
希望之泉 |
20 |
226,696 |
690,714 |
希望之源 |
16 |
816,588 |
852,188 |
梁文燕培幼院 |
70 |
1,138,200 |
1,138,200 |
望厦青年中心 |
40 |
1,989,468 |
1,971,968 |
恩慈院儿童之家 |
24 |
728,916 |
728,916 |
雷鸣道主教纪念学校 |
84 |
1,764,588 |
1,768,404 |
青晖舍 |
51 |
2,354,796 |
2,354,796 |
圣约瑟宿舍 |
235 |
3,063,504 |
3,063,504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社会工作局。
204. 最后,对被永久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最后回应是收养。
H.收养(第21条)
205. 收养制度在1999年作了彻底修正。目前,适用于收养的主要有两个法律文件:《民法典》和上述第65/99/M号法令。前者有一个特别章节规定了收养的基本原则。它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的效力及其条件。第65/99/M号法令对收养必要的程序和手续作了规定。
206. 这项新的法令强调了收养的重要性。实际上,法律制度的这些改革使它能充分发挥潜能,使之强大,成为处理被剥夺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问题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207. 收养必须经法院命令实施。只有在收养对儿童真正有利时才能发布这一命令。收养应以合法利益为基础,并且不得对收养人的其他子女或者对被收养人造成不公正的损害。此外,还要求合理地推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能够建立一种类似于父母与子女的联系。
208.为实现收养,收养人必须已经照顾被收养人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足以对收养的好处作出适当评估。申请收养的人,为达到将来收养的目的,必须通过司法或行政交托方能对被收养人进行照顾(《民法典》第1827条)。
209.收养的全过程取决于事前对收养条件的核实。只有在具备若干条件时方能裁决批准收养,比如,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关系的存续期以及儿童与收养申请人之间感情联系的建立,等等。
210.要证实这些条件,在程序的初期须进行跟进评估,以保证有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对儿童的充分保护。这一评估与包括一份递交给法官的社会报告的评定一起,由社会工作局的专门人员进行。该局的儿童暨青年服务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唯一的被授权处理各种有关国内和国际收养程序的机构。
211.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年龄是决定收养资格的主要法律条件。只有下列人士才能收养儿童:
两人已结婚三年以上(不得事实分居)或共同生活五年以上,且均已年满25岁;或
一人已满28岁。
但是,如果被收养人是收养人配偶的子女,或者是与收养人共同生活达三年以上者的子女,收养人只须年满25岁(《民法典》第1828条)。
212. 此外,收养人在受托得到被收养人时不得年逾60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要求为:18年以上50年以下,除非有其他重大原因。
213. 《民法典》第1830条和1831条规定谁可以被收养以及何时可进行收养。不满足这两条所规定的条件,则该儿童不得被收养。
214. 第1831条(1)明确规定,儿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被收养:
其父母双亡或身份不明;
就其被收养已有事先同意;
已被其父母遗弃;
其父母的作为或失职已威胁到其安全、健康、道德成长或教育,且其严重程度足以损害父母子女间的感情联系;或
由于父母在其被交托之申请提出前至少六个月内,明显表现出对子女的漠不关心以致于损害父母子女间的感情联系,该儿童已交由一个个人或机构照顾。
215. 即使儿童符合上述(a),(c),(d)和(e)段规定的条件,如果他正与直系血亲尊亲属、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监护人共同生活或由该人照顾,仍不得发出收养的命令。但是,以下情况属例外:
如果这些人将该儿童的安全、健康、道德成长和教育置于危险之中;或者
如果法院认为有关情况不能便利地保证该儿童的利益。
216. 《民法典》第1830条规定儿童于收养申请时应未满16岁,或当时未满18岁但他在未满16岁前已在法律或在事实上由收养人照顾。
217.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允许不限年龄的收养:
收养人配偶的子女或者是与收养人共同生活的人的子女,以及
因精神失常而被禁治产者,
如果被收养人在未满16岁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由收养人或其中一人照顾。
218. 收养需系有意建立新的家庭联系的人们的同意,并解除被收养人与其原来家庭的关系。《民法典》第1833条规定了法律要求需经其同意的人为:
与收养人未事实分居的配偶;
被收养人的父母,即使其为未成年人而不行使亲权,如果尚未有司法交托;以及
直系血亲尊亲属、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监护人与该儿童共同生活或对其照顾,而又基于其父母不在或显然不关心的原因者,但是,已有关于被收养人的司法交托决定者除外。
219. 本属应当给予同意的人神志不清或有严重障碍表达其意思者,法院可免除其同意。此外,在上述第(b)和第(c)项中所指的人已经遗弃被收养人,表示不关心或威胁到被收养人的安全、健康、道德成长或教育者,法院也可以免除其同意。
22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也保障儿童参与收养过程,并且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其感情、意见或愿望。法院应听取已满7岁未满12岁儿童的意见,但其神志不清或因任何原因而难以表达其意见者除外。收养12岁以上的儿童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民法典》第1833条和第1836条)。
221. 《民法典》第1834条(1)规定同意必须于法官面前作出。这一法律要求保证收养所需的各种同意(包括儿童本人的同意)都是自由作出的,并不受非法补偿的影响。
222. 为防止草率或因感情压力作出决定,法律要求母亲的同意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方可执行。母亲在子女出生后未满六周时作出的关于其子女收养的同意,在法律上不予接受。
223. 关于收养的效力,《民法典》规定,经收养令被收养的子女成为收养人的子女,与其亲生子女相同。该子女被承认为收养人家庭的一员并享有由此而来的一切权利。被收养子女与其出生的家庭的关系即告解除,但婚姻障碍除外(《民法典》第1838条(1))。
224. 但是,夫妻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配偶及与该配偶的亲属间的家庭关系仍然维持。同理适用于收养人收养与其在事实婚状况下共同生活之人的子女(《民法典》第1838条(2))。
225. 被收养后的儿童失去其原来的姓氏。应收养人的要求,法院可更改其名字,如果这一更改保护其利益并有利于其融入家庭(《民法典》第1840条)。
226. 收养不可废止。但是,如果有严重违反收养的法定条件的情况,法院得对收养令进行复议(《民法典》第1841条及其后各条)。
227. 对跨国的收养之可能须慎重对待。上述第65/99/M号法令特别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未成年居民在境外安置以便收养,以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对境外居住的未成年人的收养,旨在用法规保证该程序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228. 本地立法规定了补充性原则。实际上,当收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行时,不允许将儿童安置于境外以便收养。收养的可行,即在该儿童的收养申请提出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收养申请人居住,而且基于该儿童的利益其收养申请可能被批准。在判决儿童交托前,法院必须确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具备收养的可行性――这是儿童境外安置的必要条件(第65/99/M号法令第162条和第165条(3))。
229. 收养法旨在防止任何人由与收养有关的活动获取不正当的钱财,确认任何人只能为便于收养而履行对被收养儿童的责任,并依据法院或行政作出的交托裁决。对于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儿童被安置于境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并必定要求有法院作出交托的决定。
230. 为了防止不当牟利及贩运儿童,收养的所有行政程序都集中于社会工作局这一家官方机构进行。需要强调的是,公务员在行使其职务时索取或收受不当利益者,不论是为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是否是经济利益,均构成腐败罪。
231. 为防止胁迫或敲诈,收养人的姓名不得向生父母透露,但收养人作出明确的相反声明者除外(《民法典》第1837条)。
232. 买卖人口,不论年龄如何,均为违法,而且无效。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使人沦为奴役对象,得处10至20年徒刑。此外,诱拐人口,不论其年龄如何,构成侵犯该人自由罪。
233. 1993年5月29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将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1月30日签署了这一公约,表达了将要批准该公约的意愿。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素来有意注视有关保护儿童的国际进程,已经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供了关于未来最终将上述公约适用于本地区的积极意见。
I.定期审查安置情况(第25条)
234. 《公约》第25条规定的保护旨在确认儿童被安置后其安置情况应定期审查的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保障这一权利。
235. 实际上,依教育制度而作出司法裁决采用收容措施的,自法官作出上一次裁决之日起计算的一年后必须加以审查一次(第65/99/M号法令第61条(2))。
236. 同样,依社会保护制度将未成年人交托予一个机构的司法裁决也须按前段所述的条件作重新审查(法令第65/99/M号第89条(2))。
237. 关于精神卫生制度须指出的是,强制入住公共卫生设施的决定必须于作出后72小时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局长提交法院予以确认。另外,强制入住私人卫生院所须经法院许可。不论为何种请求,上述两种强制入院两个月后或作出决定两个月后均须加以审查。进行强制审查时,须听取检察官、辩护律师和病人的意见,但后者的健康状况使听取其意见无作用或不可行者除外(第31/99/M号法令第12条(3)、(4)和第17条(2)、(5))。
J.凌辱和忽视,包括恢复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第19条)
238. 《公约》第19条保障的价值也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保护。
239. 根据《刑法典》第135条,遗弃因年龄而不能自卫的人或对其有保护、看护或扶助的人致其有生命危险的,处1至5年徒刑。如被害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或收养人实施这种行为,应处2至5年徒刑。如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或死亡,则加重处罚(分别可处最高8年和15年徒刑)。
240. 此外,任何人对依法受其照顾或看管、或其有责任指导或教育的未成年人:(a)施以身体或精神虐待,或予以残酷对待;(b)使其从事危险的、不人道的或被禁止的活动;(c)使其过量工作;或(d)不向其提供由本人职责应当提供的照顾或帮助者,处1至5年徒刑。由第138条规定处罚者,即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的犯罪,不在此限(《刑法典》第146条)。
241. 除刑事责任外,如父母或其他行使亲权的人危害子女的安全、健康、道德成长和教育的,还应采取特别的干预机制采取有效行动保证该儿童的最大利益。
242. 这些干预机制包括限止行使亲权乃至完全取消行使亲权资格(禁止)。法官可以命令将儿童交予另一家庭成员、第三人或机构照顾。关于这一方面,见上述第192段至第203段。
243. 有几家社会机构向不同年龄因不同原因而被迫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和帮助,它们是:“望厦青年之家”,“希望之泉”,“梁文燕培幼院”,“恩慈院儿童之家”,“圣约瑟宿舍”,“雷鸣道主教纪念学校”,“青晖舍”和“希望之源”。在这方面,应指出当地华人社区和天主教机构办的慈善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
244. 社会工作局儿童暨青少年处在2000及2001年登记之虐待和遗弃儿童案数字见下面表4。
表4. 各类虐待儿童案
问题类别 |
登记案例数 |
|
2000 |
2001 |
|
身体虐待 |
11 |
10 |
精神虐待 |
2 |
0 |
疏忽照顾 |
1 |
2 |
性侵扰 |
0 |
5 |
遗弃 |
5 |
5 |
合计 |
19 |
22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社会工作局。
六、基本卫生和福利
A . 残疾儿童 ( 第 23 条 )
245. 《基本法》第38条(3)规定:“(…)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246. 《家庭政策纲要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推行一项政策,以使残疾人充分融入社会和家庭并保障其经济安全。须向身心残疾的儿童提供特别帮助,以提供充分的条件令其成长(第11条和第8条(4))。
247. 《公约》第23条规定的社会权利在第33/99/M号法令中也予以确认,该法令认可残疾人融合及康复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任何心理、智力或身体残疾的人士,以矫正或减少其残疾,重建、发展或发挥其潜能和能力,使其更加独立并积极参与其所属社区的活动。
248. 上述第33/99/M号法令第4条确认平等原则,规定残疾人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享有法律为其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同样的义务,但无能力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者除外。
249. 目前,尚没有关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残疾人的数量、类型和生活条件的统计数据。但是,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来建立一个集中登记残疾人的系统,以创设数据库。这将有助于研究和规划有关的政策和服务。应当强调指出2001年的人口统计将列有残疾人人数和类型。在这方面,2000年已进行了一次试点调查,其结果将会稍后于2002年公布。
教育
250.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制度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在足够的教育、人力和技术条件下促进其融入正规学校或入读专门学校,具体依各个案情形决定(第33/99/M号法令第19条(1))。关于特殊教育的详情,见下文第354段至360段中有关《公约》第28条的讨论。
251. 应该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三个学前教育中心专门为残疾儿童服务。
表 5
机构 |
服务宗旨 |
容额 |
启智中心 |
1.年龄0至6岁智障儿童发展大肌肉活动能力、小肌肉活动能力、认知能力、语言及沟通能力、自理及社交能力; 2.帮助智障儿童充分开发潜能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
55 |
启健中心 |
同上。 |
27 |
启聪中心 |
通过早期介入,帮助1岁或以上有听觉或语言障碍之儿童,发展其语言能力,以让他们回归主流教育。 |
32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社会工作局。
252. 以上三个中心最多可容纳112人。1999年,这三个中心共为135人提供了服务,比1998年略增3.85%。
表 6
机构 |
容纳能力a |
1998 |
1999 |
启聪中心 |
32 |
31 |
31 |
启智中心 |
55 |
68 |
68 |
启健中心 |
25 |
31 |
36 |
共计 |
112 |
130 |
135 |
资料来源:社会工作局。
a可容纳人数少于使用者人数的原因是使用者不是全部在同一时间内使用这些设施。
保健和康复服务
253. 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负责保障残疾人得到各种保健护理,诸如健康状况的增进和监测、疾病和残疾预防、检查和诊断、早产儿感官刺激和医疗康复等(第33/99/M号法令第18条(1))。
254. 在这一领域中起重要作用的另一政府机构是社会工作局(SWI),受该局的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推动制订常与开展残疾人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合作执行的送医上门计划。
255. 社会工作局也协助残疾人培养能力,加强自信和自立,并向残疾人和他们的家属提供谘询和直接的经济帮助。
256. 社会工作局的社会互助厅复康服务处与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机构和社团保持密切联系,向它们技术援助、经济补贴乃至提供设施,使其具备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
257. 1986年以前,所有向残疾人提供的协助均由私人机构提供,由政府给予补贴和支持。1986年,澳门政府创办了第一家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中心,但由社区运作,称为“伤残人士社会服务中心暨庇护工场”。此后,又设立了几家类似机构,目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4家收容中心及11所日间复康中心。
表7.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容中心
机构 |
服务宗旨 |
圣路济亚中心 |
为16岁或以上之智障或患长期精神病女性提供照顾及训练,并帮助她们发展潜能及改善生活质素 |
圣玛嘉烈达中心 |
同上 |
圣类斯公撒格之家 |
为16岁或以上之智障或患长期精神病男性提供帮助,以减轻他们生活上所遇到的困难,并给住院者良好的生活环境及照顾,让他们可以过正常生活 |
主教山儿童中心 |
为0至15岁之智障或残疾儿童提供住宿及训练,并帮助他们发展潜能和提供更好的生活质素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社会工作局。
表8.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日间复康中心
日间中心 |
服务宗旨 |
伤残人士社会服务中心 |
为16岁或以上轻微智障、伤残或失聪人士提供制衣训练,以达到中心“自信、自持、自立”的使命 |
启能中心 |
为16岁或以上智障人士提供有系统及实用的训练,让他们学习多种日常生活技能,建立自信及过独立生活 |
启智中心 |
1.帮助年龄0至6岁智障儿童发展大肌肉活动能力、小肌肉活动能力、认知能力、语言及沟通能力、自理及社交能力 2.帮助智障儿童充分发展潜能及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
启健中心 |
同上 |
启聪中心 |
通过早期介入,帮助有听觉或语言障碍之一岁儿童,发展其语言能力,以让他们回归主流教育 |
聋人社会服务中心 |
1.帮助失聪青少年和成人解决他们因沟通障碍而产生的问题 2.提升失聪人士的能力及自觉性,让他们能平等地参加社交 |
主教山日托中心 |
为0至15岁智障或伤残儿童提供日间训练,让他们发展潜能,并提升生活质素 |
曙光中心 |
1.为2至16岁智障儿童提供日间照顾服务,以减轻他们的家庭为照顾他们而受到的压力 2.为智障儿童提供更多与外界的接触,使他们可以回归社区 |
晓光中心 |
1.为16岁或以上智障人士提供日间照顾服务,以减轻他们家庭生活及精神上的压力 2.提供基本训练,包括自理训练、日常生活技能及社交技能训练,让他们建立自信及自立能力 |
澳门盲人重建中心 |
为16岁或以上失明人士提供社交及休闲聚会 |
智障人士辅助就业中心 |
为16岁或以上轻度至普通智障人士提供就业训练,并发展其就业兴趣,让他们准备适应一个工作及自立的生活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社会工作局。
258. 同样,社会工作局的家庭暨社区服务厅通过它下属的5间社会福利中心和家庭福利办公室向经济最困难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直接提供经济资助和心理谘询。
就业培训和准备
259. 根据第33/99/M号法令,就业政策应包括有助残疾人投入就业市场及有助创造其他劳动机会的措施及技术和财政性质的鼓励,包括:自行创业,就业前培训,重新适应工作和受保护下就业(第21条(2))。
260. 在这一领域,值得一提的是由这两所私人机构开展的活动:“伤残人士社会服务中心暨庇护工场”和“澳门特殊奥运会训练中心”。前者提供就业培训的对象是16岁以上的男女中度精神病人和身体残疾人,后者推行对16岁以上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失常但有自立能力者的职业培训。
261. 社会工作局除监督私人机构的活动并与之合作外,还向它们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援。此外,所开展的活动与职业培训、受保护的职位以及工作的重新适应有关,而又以帮助失业的、有身体或行为残疾的人融入社会和就业为目的的,可以受社会保障基金的补贴(第54/GM/98号命令第5条)。
娱乐机会
262. 体育、文化及娱乐应视为残疾人康复过程的组成部分,并作为恢复残疾人心理平衡及发展其社交能力的首选方法(第33/99/M号法令第15条)。
263. 在体育领域,“澳门聋人体育会”、“澳门伤残人士体育协会”和“澳门特殊奥运会”这三个私立机构为残疾青少年组织若干种体育活动。澳门体育发展局对它们提供资助。
264. 在2001年,有365名残疾男士和177名残疾女士在澳门体育发展局登记,并在政府支持下参加了几种当地的、地区的和国际的体育赛事。
265. 为鼓励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在为残疾人举行的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杰出成绩的运动员颁发奖金每人澳门币二千至一万元,作为对其努力的鼓励(第37/200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命令)。
266. 在文化和娱乐领域,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工作局与“支持残疾人协会”和澳门义务青年会合作,每年组织一次“时装大游行”,由上述三间学前教育中心的学生表演节目,包括歌咏、舞蹈和戏剧演出。
267. 最后,社会工作局和其他公立和私立机构每年都庆祝世界残疾人日。2001世界残疾人日的主题为无障碍环境,并由7个政府部门及19个非政府机构主办主要活动。有举办讲座及生活坊以提高公众及相关专业的意识。并举行大型的博览会,有残疾人士的舞台演出、游戏和出售残疾人制作的艺术品、给雇用残疾人士的雇主的颁奖仪式、有一个展览区展示无障碍公共设施、办公室及家居的实例,让公众知道有时在我们环境上一些很小的改变,能很大地改善残疾人士的生活质素。
活动方便与活动能力
268. 活动方便与活动能力包括各项措施和技术,使残疾人更具自立能力及更充分参与学校、职业及社会生活,并努力克服因物质障碍和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不便(第33/99/M号法令第13条)。
269. 关于活动方便,应当指出,第9/83/M号法律规定了克服建筑障碍的规则。考虑到建筑障碍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第9/83/M号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技术要求,以方便行动能力减弱的人士进入公共管理的楼宇,对公共开放的楼宇,集体居住的楼宇及使用人行道。
270.对已建成的设施和楼宇的改造可享有税收减免(第9/83/M号法律第21条)。为方便失业的身体或行为残疾人士在社会和职业上活动而减少建筑障碍者,可以获得社会保障基金的补贴(第54/GM/98号命令第5条)。
271. 此外,在行动能力方面,应指出康复公共汽车服务已于1999年11月开始,为残疾及失明人士提供交通及护送服务。
B.卫生和保健服务(第24条)
272. 澳门特别行政区里的儿童享有的卫生标准完全可以与工业化国家相媲美。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很低(1999年度分别为3.4‰和4.1‰),疫苗接种率高而平均寿命也长(在1994-1997年为76.79岁;男性为75.32岁,女性为79.89岁)。这归功于一个提供全面的宣传、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的保健制度。
表9. 主要人口指标
指标 (‰) |
1998 |
1999 |
2000 |
自然增长率 |
7.2 |
6.4 |
5.7 |
出生率 |
10.4 |
9.6 |
8.8 |
死亡率 |
3.2 |
3.2 |
3.1 |
婴儿死亡率 |
6.1 |
4.1 |
2.9 |
新生儿死亡率 |
4.3 |
3.4 |
2.1 |
围产期死亡率 a |
6.8 |
6.0 |
6.7 |
晚产死亡率 |
2.9 |
2.4 |
3.1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a包括体重500克及其以上者。
表10. 澳门出生成活数与胎儿死亡数
1998 |
1999 |
2000 |
|||||||
男/女 |
男 |
女 |
男/女 |
男 |
女 |
男/女 |
男 |
女 |
|
出生成活数 |
4,434 |
2,279 |
2,154 |
4,148 |
2,108 |
2,039 |
3,849 |
2,031 |
1,818 |
胎儿死亡数 |
13 |
4 |
9 |
15 |
10 |
5 |
19 |
14 |
5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表11. 按性别与母亲年龄统计出生成活数
总出生成活数 |
||
男/女 |
男 |
|
1999 |
4,148 |
2,108 |
2000 |
3,849 |
2,031 |
2001 |
3,241 |
1,645 |
母亲的年龄<15 |
1 |
1 |
15-19 |
92 |
46 |
20-24 |
400 |
208 |
25-29 |
1,071 |
543 |
30-34 |
1,059 |
557 |
35-39 |
550 |
262 |
40-44 |
68 |
29 |
45-49 |
1 |
- |
>50 |
- |
-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2年3月《每月统计公报》。
表12. 按性别和死因统计的胎儿死亡数
死亡原因 |
1998 |
1999 |
2000 |
|||
男/女 |
男 |
男/女 |
男 |
男/女 |
男 |
|
总数 |
13 |
4 |
15 |
10 |
19 |
14 |
妊娠期间、分娩及分娩后并发症 |
- |
- |
- |
- |
- |
- |
-早产或流产 |
- |
- |
- |
- |
- |
- |
-脐带并发症 |
- |
- |
- |
- |
- |
- |
先天畸形 |
- |
- |
1 |
1 |
3 |
2 |
-先天性耳、面、颈畸形 |
- |
- |
1 |
1 |
- |
- |
-先天性呼吸系统畸形 |
- |
- |
- |
- |
1 |
- |
-上颚开裂及口唇开裂 |
- |
- |
- |
- |
1 |
1 |
孕期某些病症 |
11 |
4 |
14 |
9 |
16 |
12 |
- 胚胎或新生儿受胎盘、脐带和子宫感染 |
1 |
- |
- |
- |
7 |
4 |
- 早产或不足体重有关的不明失常 |
1 |
- |
- |
- |
1 |
1 |
- 子宫内缺氧和分娩时窒息 |
8 |
4 |
13 |
8 |
5 |
5 |
- 胚胎及新生儿血液疾病 |
- |
- |
1 |
1 |
1 |
1 |
- 不明的孕期病症和其他 |
1 |
- |
- |
- |
2 |
1 |
症状、痕迹及不明病症 |
2 |
- |
- |
- |
- |
- |
其他不明的致死原因 |
2 |
- |
- |
- |
- |
-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表13. 依性别和(以天计的)年龄统计的(一岁以下)死亡数
以天计的年龄 |
性别 |
|||||
1998 |
1999 |
2000 |
||||
男/女 |
男 |
男/女 |
男 |
男/女 |
男 |
|
总 数 |
27 a |
16 |
17 |
12 |
11 |
6 |
少于一天 |
9 |
6 |
7 |
5 |
3 |
1 |
1 |
2 |
- |
2 |
2 |
1 |
1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2a |
1 |
- |
- |
- |
- |
5 |
2 |
1 |
- |
- |
1 |
- |
6 |
2 |
1 |
1 |
1 |
2 |
- |
7-27 |
2 |
2 |
4 |
2 |
1 |
- |
28-59 |
3 |
2 |
1 |
1 |
- |
- |
60-179 |
4 |
3 |
1 |
1 |
2 |
2 |
180天以上至一年以下 |
1 |
- |
1 |
- |
1 |
1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a有一不明性别例子。
表14. 按性别和年龄组统计的2000年儿童死亡数
<1 |
1-4 |
5-9 |
10-14 |
15-19 |
|
男 |
6 |
4 |
2 |
5 |
5 |
女 |
5 |
2 |
2 |
- |
4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273. 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2000年所有人的健康”的目标,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全部人口享有全面的免费卫生服务。第24/86/M号法令规定了这一原则。
274. 卫生费用视病人的病情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他/她是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支付全部或一部(经第68/89/M号法令修正的第24/86/M号法令第3条)。
275. 卫生费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逐年上升。在1995年,全部卫生预算为澳门币851,000,000元。1999年已稳步上升到澳门币1,235,000,000元。与此同期,人口由415,303增至437,455。1995年,区内生产总值(GDP)为553亿澳门币。此后,它上升到559亿澳门币,然后于1999年回落到492亿澳门币:
表15. 卫生支出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
人口(千人) |
415,030 |
415,850 |
422,046 |
430,549 |
437,455 |
国民生产总值(澳门币十亿元计) |
55.3 |
55.3 |
55.9 |
51.9 |
49.2 |
卫生费用总支出(澳门币百万元计) |
851 |
952 |
1,049 |
1,088 |
1,235 |
卫生支出在区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 |
1.54 |
1.72 |
1.87 |
2.09 |
2.51 |
人均卫生支出 |
2,050 |
2,289 |
2,486 |
2,527 |
2,823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6月22日。
276. 卫生服务在下列情况下免费提供:
在卫生中心(医疗包括药品);
患有或可能患有传染病者、吸毒者、癌症和精神病患者,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事项;
有风险的人群:孕妇、产妇、10岁以下的儿童,以及中小学学生;
囚犯;
公务员;
有困难的个人和家庭;以及
年逾65岁的人。
277. 此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立医院提供的急诊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278. 卫生局下属的医院在本地所提供服务者包括山顶医院以及为其所在区域中的病人服务的各个卫生中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7个卫生中心分布在几个市区和离岛上。
279. 这些卫生中心提供一般的预防疾病和普及卫生服务,即妊娠护理、产后护理和疫苗接种。此外,它们还提供下列个别化的服务:救护车服务;在中心和上门的护士服务;健康教育和资讯;被列为初级护理的重要药物配给;诊断和治疗的辅助方法;和通过卫生小组中的社工向有风险的个人或人群提供社会支援。7个卫生中心之一还提供传统中医这种替代疗法。
280. 促进健康及监督卫生,以社区中持久开展的各种健康教育活动为基础。在这方面,卫生中心提供免费资讯,宣传母乳喂养和儿童护理在健康方面的益处,讲卫生,重营养,防止事故发生。在2001年,这些卫生中心共举办了8,216个关于健康问题的教育讲座,有262,422人次参加了这些讲座。
281. 需要特别护理的病人送往山顶医院。这家医院有小儿科(33张病床和20张小床)为12岁以下的儿童服务的小儿科急诊。在2001年,共56,657名儿童在那里接受护理。山顶医院现在有17名小儿科医生。
282. 除山顶医院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还有一家私立的镜湖医院。该院为符合资格的病人提供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向山顶医院报销。
计划生育
28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与家庭合作创设并支持采用充分措施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推广计划生育,以确保自由、负责而自觉地实行为父、为母之道(第6/94/M号法律第10条(1))。
284. 计划旨在改善家庭健康与福祉,包括向个人和夫妻提供信息、知识和工具,以使其能够自由而又负责任地决定所希望有的孩子的人数和时间。
285. 具体而言,计划生育包括婚前及遗传学谘询,关于节育方法的资讯,不育的处理和遗传及性传播疾病的预防(第6/94/M号法律第10条(2))。
286. 各类卫生中心均提供免费的家庭计划项目。所有用于家庭计划的药品和用具一律免费提供,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出资(第24/86/M号法令第6条(2)和第7条(1)、(d))。
孕妇和儿童的初级护理
287. 如上所述,卫生中心对孕妇免费提供初级护理。未来的母亲在整个妊娠期间接受定期检查、母婴资讯和教育。
288. 儿童、特别是未满一岁的婴儿在卫生中心接受定期检查、以便早期发现畸形和先天缺陷。他们也享受澳门特别行政区免费提供的疫苗接种。
289. 关押在狱中的孕妇,包括将要分娩或中止妊娠者,有相当专业的医生的帮助和治疗。与母亲一同入狱的儿童有权利就任何可能危害其身体或智力成长的疾病及时就医诊断(第40/94/M法令第43条)。
免疫制度
290.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疫苗接种计划由第18/GM/96号命令予以规定。这一计划中包括的疫苗均免费提供(第13/96/M号命令第5条(1))。这一计划包括:抗肺结核疫苗、抗乙型肝炎疫苗、小儿痹症疫苗、抗白喉、破伤风、百日咳三合一疫苗、抗麻疹疫苗、抗麻疹、腮腺炎和风疹三合一疫苗、抗白喉和破伤风疫苗、抗风疹疫苗和抗破伤风疫苗。
291. 抗乙肝疫苗和抗风疹疫苗不必经免疫试验,对12岁和12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和10岁至13岁的所有女童分别接种(第18/GM/96号命令第(a)和(b)段)。
292. 疫苗接种均记录于“个人疫苗接种手册”上。接种手册由卫生局以及与卫生局订有合作协议执行疫苗接种计划的机构免费提供(第13/96/M号法令第1条和第2条)。
293. 在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和幼稚园登记入学时,须出示“个人疫苗接种手册”。由出生至义务教育结束的年龄的任何个人在接受医疗检查时也必须出示接种手册(第13/96/M号法令第4条)。
294. 世界卫生组织于2000年10月宣布,小儿麻痹症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绝迹。最后一个病例在1975年发现。但是,为防止新的病例发生,还将继续进行针对这种疾病的接种工作。
表16. 澳门的常规疫苗接种(1999)
疫苗 |
对象年龄组 |
对象组人数 |
接种的疫苗数 |
接种率(%) |
肺结核 |
新生 |
4,387 |
4,325 |
98.6 |
小儿麻痹症 |
2岁 |
5,030 |
4,264 |
84.8 |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 |
2岁 |
5,030 |
4,273 |
85 |
麻疹 |
2岁 |
5,030 |
4,579 |
91 |
麻疹、腮腺炎、风疹 |
2岁 |
5,030 |
4,417 |
87.8 |
乙型肝炎 |
2岁 |
5,030 |
4,654 |
92.5 |
资料来源:2000年卫生局。
表17.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常规疫苗接种(2000及2001)
疫苗 |
对象年龄组 |
2000 |
2001 |
||||
对象组人数 |
接种的疫苗数 |
接种率(%) |
对象组人数 |
接种的疫苗数 |
接种率(%) |
||
肺结核 |
新生 |
3,925 |
3,800 |
96.8 |
4,118 |
4,029 |
97.83 |
乙型肝炎-新生量 |
新生 |
3,925 |
3,917 |
99.8 |
4,118 |
4,112 |
99.85 |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1 |
存活婴儿 |
3,801 |
3,801 |
96.8 |
4,118 |
3,983 |
96.72 |
白喉、破伤风、百日咳3 |
存活婴儿 |
3,925 |
3,621 |
92.3 |
4,118 |
3,780 |
91.79 |
小儿麻痹症3 |
存活婴儿 |
3,925 |
3,620 |
92.2 |
4,118 |
3,781 |
91.81 |
乙型肝炎3 |
存活婴儿 |
3,925 |
3,543 |
90.3 |
4,118 |
3,749 |
91.06 |
B型流行感冒嗜血病3 |
存活婴儿 |
- |
- |
- |
无记录 |
无记录 |
无记录 |
麻疹1 a |
9个月大 |
3,523 |
3,523 |
89.8 |
4,118 |
3,694 |
89.7 |
麻疹1 a |
24个月大 |
4,194 |
3,722 |
88.7 |
4,406 |
3,904 |
88.6 |
黄热病 |
存活婴儿 |
无记录 |
无记录 |
无记录 |
无记录 |
无记录 |
无记录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卫生局。
a麻疹1指第一服含麻疹疫苗(即麻疹疫苗、麻疹-风疹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
b麻疹1指第二服含麻疹疫苗(如果这在常规疫苗接种计划之内)。
表 18 . 15 岁以下儿童中疫苗可预防疾病和其他 重大应报疾病的发病数 ( 病例数 )
国际疾病分类(ICD/10) |
1999 |
2000 |
2001 |
A01.0斑疹伤寒 |
- |
3 |
0 |
A02.0沙门氏菌肠炎 |
- |
33 |
19 |
A03.0志贺氏杆菌痢疾 |
- |
1 |
1 |
A04.0大肠杆菌感染 |
- |
0 |
1 |
A15.0由痰之显微镜检查确定的肺结核 |
- |
2 |
2 |
A15.1由养殖确定的肺结核 |
- |
2 |
2 |
A15.3由任何方法确定的肺部结核 |
- |
0 |
0 |
A15.6确定的结核胸膜炎 |
- |
1 |
1 |
A15.9由任何化验方法确定的呼吸性结核 |
- |
0 |
0 |
A16.0有细菌及负面病历的肺结核 |
- |
2 |
2 |
A16.2由未提及的化验方法确定的肺结核 |
- |
0 |
2 |
A16.3胸腔内的淋巴结结核 |
- |
1 |
0 |
A16.7有不明化验结果的初期呼吸性结核 |
- |
0 |
0 |
A17.0结核脑膜炎 |
0 |
0 |
0 |
A18.0骨节结核 |
- |
0 |
1 |
A18.2周边淋巴病结核 |
- |
2 |
1 |
A19粟粒性结核病 |
0 |
1 |
0 |
A30麻疯 |
0 |
0 |
0 |
A33新生儿的破伤风 |
0 |
0 |
0 |
A37百日咳 |
- |
0 |
0 |
A38猩红热 |
- |
15 |
9 |
A39.8其他脑膜炎球菌感染 |
- |
0 |
0 |
A50先天性梅毒 |
0 |
3 |
1 |
A54淋病 |
0 |
1 |
0 |
A63其他主要性传播病 |
- |
0 |
0 |
A71沙眼 |
- |
1 |
0 |
A90登革热 |
- |
0 |
230 |
B01水痘 |
- |
669 |
1,458 |
B05痳疹 |
1 |
2 |
3 |
B06德国麻疹 |
5 |
7 |
2 |
B15.0急性甲型肝炎,无昏迷 |
- |
0 |
0 |
B15.9急性甲型肝炎,无昏迷 |
2 |
0 |
0 |
B16.9急性乙型肝炎,无昏迷 |
1 |
7 |
0 |
B17.1急性丙型肝炎(4) |
- |
4 |
2 |
B17.8其他急性已知肝炎 |
- |
0 |
1 |
B24任何爱滋疾病 |
- |
0 |
0 |
B26腮腺炎 |
17 |
39 |
30 |
B54任何疟疾 |
0 |
0 |
0 |
P35.0先天性德国麻疹 |
- |
0 |
1 |
Z21无症状的爱滋病感染 |
1 |
1 |
0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卫生局。
艾滋病毒/艾滋病
295. 1998、1999和2000三年期间只发现了一起艾滋病毒阳性病例,是一名女婴在子宫中受到感染而于1999年当年仅6个月时死亡。在2001年没有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报告个案。
营养
296. 将要为人母亲的人在接受生育体检和儿童健康谘询时,被重点告知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并学习平衡的进食。鼓励母亲在其婴儿出世后尽早开始母乳喂养。医院的妇产科和卫生中心都继续提供指导和协助。
297. 母乳喂养因本地习俗而往往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后迅速减少。
表19. 根据各卫生中心门诊咨询统计的婴儿营养情况,2000年,截至11月30日
喂养方法 |
少于1个月 |
1至2个月 |
2至3个月 |
3至4个月 |
4个月或以上 |
共 |
|||||
% |
% |
% |
% |
% |
|||||||
纯母乳喂养 |
52 |
1.40 |
24 |
1.11 |
8 |
0.42 |
2 |
0.11 |
6 |
0.01 |
92 |
主要由母乳喂养 |
104 |
2.80 |
40 |
1.84 |
25 |
1.30 |
18 |
0.95 |
184 |
0.30 |
371 |
混合喂养 |
376 |
10.11 |
133 |
6.13 |
97 |
5.05 |
32 |
1.69 |
109 |
0.18 |
747 |
人工喂养 |
946 |
25.44 |
602 |
27.75 |
577 |
30.02 |
343 |
18.08 |
2,708 |
4.47 |
5,176 |
曾经母乳喂养 |
840 |
22.59 |
264 |
12.17 |
187 |
9.73 |
181 |
9.54 |
2,812 |
4.65 |
4,284 |
资料来源:卫生局。
298. 托儿所的配餐一般根据儿童的年龄精心准备,保质保量。菜单对家长公布并征求其意见,也可以准备特殊配餐满足医嘱的要求(第156/99/M号法规第20条)。
299. 儿童和青少年之家认识到饮食对儿童和青少年成长有决定性作用,因而青少年的饮食是平衡搭配的,品质优良而又营养成分丰富多样,适应其年龄特点(第160/99/M号法规第26条(1))。
300. 社会工作局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日提供膳食。这些膳食完全免费,或只收取象征性的费用。该局还向6所学校的学生提供点心(在2001年,这项服务照顾了总数达1,193名学生,共开支澳门币1,149,526,50元)。
牙齿保健
301.虽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用水是经过处理的,但水中氟的含量不足。这也许可以说明为什么有许多儿童看牙医。
302. 1996年,卫生局对澳门青少年龋齿发病率进行了抽样调查。其结果如下:114名6岁儿童中有91人的乳牙有龋齿(79.8%);211名9岁儿童中有178人的乳牙有龋齿(84.4%),其中约半数儿童即111人(52.6%)的恒齿已有龋齿;191名12岁儿童中有137人(71.7%)的恒齿有龋齿。
303. 获发给含氟制品的儿童人数,1999年为2,348名,2000年为3,393名,2001年为3,640名。
C.社会保障和托儿服务及设施(第26条及第18条第3款)
社会保障
304. 根据有关公务员就业的法律,公务员享有的两种社会福利与子女有关,即:家庭津贴和生育津贴。
305. 此外,根据社会福利制度规定,固定津贴之中有单亲家庭补贴和残疾人补贴,而临时津贴之中则有生育津贴和教育津贴。
托儿服务和机构
306.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促进母婴扶助网络和托儿所的设立和运行(第6/94/M号法律第8条(3))。
307. 托儿所是为接收3个月至3岁的儿童设立的,为这些儿童的成长创造足够条件,从而对上班家庭或在时间更换时无法将子女留在家中的家庭提供支持(第90/88/M号法令第3条(1)(a))。
308. 托儿所应向儿童提供充满温情而又安全的房舍,为他们在身体、社会、感情和智力方面的成长创造足够条件。托儿所还应与家庭合作,共同分担照顾儿童成长过程的责任,因为这些儿童正在经历其身心发展的最关键时期之一(第156/99/M号法规第2条(1)和(2))。
309. 社会工作局直接管理松山托儿所。这间机构可容纳250名儿童,2001年收托过99名儿童。澳门特别行政区现有52所私立托儿所,可接收4,800名儿童。
310. 私立托儿所必须获得由社会工作局社会设备管理和执照科发出的营业执照,方可运行。该科还负责检查托儿所的设备和活动(法令第90/88/M号第2条(a))。1999年,社会工作局向私立托儿所提供了总数为澳门币21,877,746元的财政补贴。
311. 值得指出的是,1991年5月通过的关于建立和经营托儿所的法规的宗旨,是确保现有设备的改善并建立新的托儿所,以保证有足够的合格的托儿服务。
312. 还应当强调指出,在父母外出工作时,婴儿和三岁以下儿童由祖父母负责照顾的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非常普遍。
D. 生活水平(第27条第1-3款)
313.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平均月工资1997年为澳门币5,240元,1998年为5,063元,1999年为4,889元。
314. 已经由法律建立了一些机制使居民即使在特别困难或遇有灾难时也能有尊严地生活。这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保障
315. 社会保障基金于1989年设立,目的是向受雇于任何实体的劳工提供有保障的社会支援。
316. 根据第58/93/M号法令的规定,劳工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才能受益,其雇主则应注册为基金供款人。
表20按性别统计的通过扣款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的受益人数
性 别 |
1998 |
1999 |
2000 |
总人数 |
113,234 |
115,698 |
122,327 |
男 |
52,519 |
52,800 |
55,488 |
女 |
60,715 |
62,898 |
66,839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317. 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劳工和雇主供款(每名劳工每月供款澳门币15元,每位雇主每月供款澳门币30元或45元,视其工人是否居民而定),加上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每年划拨的预算捐款和基金买卖货物和投资所得两者共1%-在1998年,基金总回报为澳门币7亿元。
318. 基金用于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失业津贴、疾病补助、医疗津贴、劳务关系信贷、社会养老金、社会养老金补助、生育津贴、结婚津贴和丧葬补贴。
319. 任何非自愿失业并登记参加基金的人均可领取失业津贴(第58/93/M号法令第21条(1))。
320. 非自愿失业指受益人因下列原因终止劳动合同而且目前未从事任何有报酬的活动:雇主的决定;劳工因合理原因而主动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在允许集体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第58/93/M号法令第21条(2))。
321. 失业津贴为每日澳门币70元(第84/GM/99号命令)。
322. 基金还支持鼓励性的计划以向有特殊困难的本地失业者专门提供协助,即:培训他们使之融入劳务市场;帮助有求职困难者加入劳动大军;支持身体或行为残疾者融入社会参加工作;培训新的技能以便失业者改行就业;聘用初次求职的年轻人;以及向处境贫困的失业者提供社会补助(经第23/GM/99号命令修订的第54/GM/98号命令第2条)。
323. 雇用年轻人(26岁以下者)的公司,只要受雇者已登记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暨就业局“劳工市场”,就可以得领取最高为澳门币15,000元的财政津贴(经第23/GM/99号命令修订的第54/GM/98号命令第7条)。
324. 由于过去几年劳务市场的危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失业率有所上升。但是,政府目前正研究对策解决这一问题。
表21. 按性别统计的职业人口结构
性别 |
总数(千人) |
就 业 的 |
失 业 的 |
||||||
1997 |
1998 |
1999 |
1997 |
1998 |
1999 |
1997 |
1998 |
1999 |
|
男女 |
207.1 |
210.7 |
216.2 |
200.6 |
201.0 |
202.5 |
6.5 |
9.6 |
13.8 |
男 |
115.1 |
116.4 |
115.7 |
110.9 |
109.8 |
106.4 |
4.2 |
6.6 |
9.4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1999年《统计年鉴》。
社会福利
325. 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护处境贫困的个人和社会群体,向其提供现金财政援助或者以设备和服务方式提供的社会援助。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个人和家庭的社会进步以及社区的发展(第52/86/M号法令第1条)。
326. 社会福利以平等、效率、团结和分享原则为基础。平等来自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和国籍的歧视,而不损害居民的条件。效率来自及时提供资助和服务,以防出现贫困,创造有尊严的生活条件。团结涉及提倡社区共同负责实现社会褔利的目标。分享是指让所有人负责任地参与整个过程(第52/86/M号法令第2条)。
327. 社会工作局通过分布于澳门市区和两个离岛的社会褔利中心(现有5个)发展社会褔利。这包括协助个人和家庭并提供饮食和托儿服务,等等。
328. 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支援包括向老人、经济困难户、身体残疾而又未参加社会保障制度者以及所有那些不属于社会保障养老金受益人者发放津贴。津贴可以是永久性的或临时的。永久性的津贴包括:养老金、救济金、残疾津贴、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医疗津贴和单亲家庭津贴。临时性的津贴包括:丧葬补贴、装修房屋津贴、自然灾害救济金、购置家具、假肢和其他特殊设备的津贴、住护理院或医院开支补助、教育和租房津贴。目前,向一个人提供的永久性津贴的总额为每月澳门币1,200元。
329. 社会工作局的三家食堂(即“马柯曼丽饭食堂”,“凼仔饭堂”和“路环饭堂”)每天向老人、经济困难的人和贫困学童供应三餐。这三餐均为免费,或者视这些人及其家庭的收入而收取象征性费用。在1999年,这三家食堂共向1,331人提供了383,870份用餐,其开支达澳门币2,375,473元。
330. 如上所述,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局监管其下属的几间托儿所的工作。
住房
331. 关于住房,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向有经济困难和没有能力租用住房的人提供经济性临时住宿。
表22. 按建筑年份和类型统计的公共房屋(截至2000年12月31日)
年份 |
合计 |
单间公寓 |
T1 |
T2 |
T3 |
T4 及以上 |
||||
T0 |
T0I |
T0II |
T0III |
T0IV |
||||||
合计 |
9,084 |
259 |
218 |
318 |
182 |
77 |
1,889 |
5,244 |
824 |
73 |
1965-70 |
140 |
120 |
- |
- |
- |
- |
20 |
- |
- |
- |
1971-75 |
270 |
- |
- |
- |
- |
- |
210 |
60 |
- |
- |
1976-80 |
464 |
- |
- |
- |
- |
- |
76 |
321 |
25 |
- |
1981-85 |
1,047 |
42 |
- |
- |
- |
- |
470 |
577 |
- |
- |
1986-90 |
1,945 |
- |
- |
- |
- |
- |
263 |
722 |
137 |
20 |
1991-95 |
2,393 |
96 |
154 |
294 |
182 |
77 |
432 |
1,655 |
218 |
23 |
1996 |
85 |
1 |
64 |
- |
- |
- |
- |
36 |
39 |
10 |
1997 |
807 |
- |
- |
- |
- |
- |
109 |
431 |
262 |
5 |
1998 |
673 |
- |
- |
24 |
- |
- |
309 |
182 |
143 |
15 |
1999 |
1,260 |
- |
- |
- |
- |
- |
- |
1,260 |
- |
- |
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七、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A.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28条)
332. 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和思想信仰,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基本法》第37条和8月29日第11/91/M号法律第2条)。
333. 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有平等的机会去学校上学以及学习和教学的自由,其特点是禁止定式化教育并保护创办和维持私立学校的权利。
334. 澳门特别行政区承认有必要促进各个不同社区的相互融合,为此建立了一个十分灵活而又多样化的教育制度。这一制度促进民主与多元化的态度的培养,尊重别人及其意见,以及对话与自由交换意见的发展(第11/91/M号法律第3条(1))。这种态度保证对学习与教学自由的尊重,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会用某种哲学、美学、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的指示将决定教育的权利不正当地归属于自己。私立学校创设和存在的权利得到保障,自主拟定自己的教育课程。
335. 《基本法》第122条(1)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学校均享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
336. 此外,《基本法》第122条(2)规定学生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地区以外求学的自由。相应地,《家庭政策纲要法》第15条(2)规定:“父母有权按其信仰、偏好的教学方法及在地理或时间上所提供的方便,自由选择学校及其子女教育所必需的工具”。
337.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编制中,教育被视为重要优先事项之一。2002年度的预算拨出澳门币1,087,725,100.00元专门用于教育领域(这笔款项并未包括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及专业教育)。
338. 教育制度使受教育的权利得以具体化,其主要原则规定于第11/91/M号法律中。教育制度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预备班;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技术及职业教育。
学前教育
339. 学前教育是家庭教育活动的补充,以3至4岁的儿童为对象(第11/91/M号法律第5条)。
340. 学前教育的教学方法影响深远,不进行成绩评定。课程计划包括发展每位学童体格、运动、社会情感及认识能力的活动,并顾及每位儿童的特点,即儿童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各个方面(第38/94/M号法令第4条)。
基础教育
341. 基础教育包括小学预备班、小学和初中教育(第11/91/M号法律第6条(1))。
342. 任何在报名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五岁的儿童均可进入小学预备班。课程计划继续学前教育,提供基本知识及发展能力,以使学童为进入小学做好准备(第11/91/M号法律第7条和第38/94/M号法令第5条)。
343. 小学教育为期6年,并以完成预备班为进入小学的条件。在报名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六岁的儿童可进入小学教育的第一年,而就读小学的最高年龄为十五岁。小学教育的计划须保证儿童能学到并掌握对于全面发展其认知能力、社会――感情和运动能力所必不可少的知识、价值观念和态度,激发其学习和自我进步的兴趣(第11/91/M号法律第8条以及第38/94/M号法令第6条)。
344. 小学毕业生可进入初中。初中为期3年,按照一般培训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的课程计划进行(第11/91/M号法律第9条和第38/94/M号法令第3条)。
345. 基础教育是普及性的,而且在官办学校和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补贴的其他学校是免费和义务的。这种免费帮助包括免缴与报名费、学费或证书费,以及发给不受政府补贴的私立学校的学生的学费津贴(第11/91/M号法律第6条和第42/99/M号法令第1条)。
高中教育
346. 除初中外,中学教育还包括高中,高中不是义务性的。
347. 高中为期2至3年,其课程以不同的课程计划为基础,使学生为将来进入高等教育做好准备,而非为其就业做基础性的准备。初中毕业生可进入高中(第11/91/M号法律第9条)。
高等教育
348. 高等教育可以是公立或私立的,包括大学和理工学院提供的教育(第11/91/M号法律第3条(1))。只有中学毕业生可进入大学和理工学院学习。
349. 根据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创造条件,保障其居民有可能接受高等教育,以抵消过去的经济不平等、社会不利条件以及地位、性别、种族和思想信仰造成的歧视性影响。
350. 根据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视其就读的课程和学校可减免学费40%-85%。除了由政府资助的这项减免外,政府也与其他机构一起以奖学金方式为支付学费提供财政援助。
表23. 高等教育奖学金(按受益人的学科和人数分列)
学 科 |
年 份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经济/管理学 |
700 |
753 |
756 |
工程学 |
369 |
368 |
332 |
电脑科学 |
159 |
197 |
247 |
医学 |
326 |
371 |
438 |
语言/文学 |
172 |
215 |
228 |
社会科学 |
147 |
156 |
166 |
建筑/设计学 |
77 |
57 |
50 |
法学 |
61 |
61 |
84 |
通讯学 |
153 |
177 |
157 |
自然科学 |
88 |
106 |
119 |
教育学 |
308 |
336 |
353 |
大学预科 |
96 |
72 |
75 |
其他 |
36 |
36 |
35 |
合计 |
2,692 |
2,905 |
3,040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表24. 高等教育奖学金受益人(按受益人来自的国家或地区及人数分列)
年 份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中国(大陆) |
1,019 |
1,130 |
1,120 |
澳门 |
1,075 |
1,208 |
1,392 |
台湾 |
495 |
475 |
437 |
葡萄牙 |
50 |
36 |
31 |
美国 |
23 |
26 |
25 |
香港 |
8 |
8 |
10 |
澳大利亚 |
8 |
9 |
10 |
加拿大 |
4 |
4 |
4 |
其他 |
10 |
9 |
11 |
合 计 |
2,692 |
2,905 |
3,040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351. 在2001年度,为推广高等教育,在33所中学机构举办了3个讲座,计有1200名学生参加。
352. 根据由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收集的统计数据,2001年就高等教育入学资讯有38次私人谘询和146次电话谘询的记录。为扩大由该办公室提供的服务的范围,由2000年5月起可以用互联网查询这类资讯(2001年共回复了103个电子邮件)。
353. 相应地,在1999年,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在其网址上引入了“搜索软件”,使互联网用户能更加简便迅速地查看本地或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的不同网址。2001年,该办公室所录得的使用互联网进行谘询数目与2000年相若。
特殊教育
354. 特殊教育旨在保证教育机会均等原则适用于有特殊的教育需要者,并使其能适应社会。这类需要可以是永久性的或暂时性的需要,来源于精神特征,感官能力,肌肉神经及身体特征,感情及社会行为,沟通能力或多种缺陷。天资一般的儿童也可接受这种教育(第11/91/M号法律第13条)。
355.第33/96/M号法令第3条规定,特殊教育由更改及调整正规教育的大纲、方法及评分方法以及教学和学习的条件而形成,包括这些方面:
使用用于补充或精化学习的特殊设备;
学校物质环境的调整;
课程的调整或替代课目的引入;
行政程序的改变,即在招生、就读和考勤制度方面的改变;
班级组织的调整;
评分的特别条件;以及
强化的教学辅助。
356. 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根据学生的能力和需要而拟订实施。此外,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教育是通过其家庭、学校、卫生机构和社区之间直接而有组织的合作进行的。
357. 特殊教育得于正规的教室或学生所归属的正规班级进行,也可以在位于教育机构或专门的培训单位中的专门用于此目的的场所进行。
358. 在现2001/2002学年中,752名学生登记需要特殊教育。他们中的113人参加正规班级,而其余的人在位于正规学校中的特殊培训单位或在独立单位中就读。
表25. 特殊教育-按性别和教育程度统计的学生流动情况
年份 |
注册入学学生 |
在学年中入学 |
在学年中退学 |
在学年底 |
||||||
总数 |
合格或毕业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总数 |
||||||||||
1997/98 1998/99 1999/2000 |
293 316 356 |
140 162 192 |
14 13 17 |
4 6 9 |
6 2 8 |
3 1 3 |
301 327 365 |
141 167 198 |
214 248 107 |
98 128 50 |
教育程度 |
||||||||||
小学前 |
11 |
6 |
- |
2 |
- |
- |
11 |
8 |
4 |
5 |
小学 |
34 |
14 |
5 |
1 |
1 |
1 |
38 |
14 |
24 |
8 |
中学 |
15 |
5 |
- |
- |
- |
- |
15 |
5 |
13 |
3 |
特殊 |
296 |
167 |
12 |
6 |
7 |
2 |
301 |
171 |
66 |
34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表26. 按监管机构和教育程度统计的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
授 课 教育程度 |
总 数 |
监管机构 |
|||
慈善团体或组织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澳门教区 |
其他 |
||
1997/98 |
11 |
4 |
6 |
1 |
- |
1998/99 |
12 |
4 |
5 |
2 |
1 |
1999/2000 |
13 |
4 |
8 |
1 |
- |
教育程度 |
|||||
小学前和小学 |
1 |
- |
- |
1 |
- |
小学前,小学和中学 |
1 |
1 |
- |
- |
- |
特殊 |
11 |
3 |
8 |
- |
-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359. 在2000/2001学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向六所教育机构提供了约澳门币8,252,475元的资助。
360. 所有在特殊教育体制中工作的人员,都具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与本地或外国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在这一领域中从事工作的专业资格。教师由持有包括以下专业的学士或硕士学位者担任:社会服务,特殊教育,医学(一般医科及小儿科),身体和职业康复疗法以及心理学。他们也受益于继续培训――在1999/2000学年中,组织了各科讲座,如“对有读写困难的学生的教育方法”,“对有孤独倾向的儿童的教育法”,“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和“如何与学生沟通”。
表27. 按性别和授课教育程度统计的特殊教育教师
授课教育程度 |
男女 |
男 |
女 |
||||||
97/98 |
98/99 |
99/2000 |
97/98 |
98/99 |
99/2000 |
97/98 |
98/99 |
99/2000 |
|
总数 |
91 |
81 |
93 |
13 |
10 |
12 |
78 |
71 |
81 |
小学前 |
4 |
5 |
3 |
- |
- |
- |
4 |
5 |
3 |
小学前和小学 |
1 |
2 |
1 |
- |
1 |
- |
1 |
1 |
1 |
小学前,小学和中学 |
1 |
2 |
1 |
- |
1 |
- |
1 |
1 |
1 |
小学前和中学 |
- |
1 |
- |
- |
- |
- |
- |
1 |
- |
小学 |
9 |
6 |
8 |
2 |
- |
1 |
7 |
6 |
7 |
小学和中学 |
7 |
9 |
10 |
2 |
2 |
3 |
5 |
7 |
7 |
中学 |
3 |
- |
1 |
- |
- |
- |
3 |
- |
1 |
特殊 |
66 |
56 |
69 |
9 |
6 |
8 |
57 |
50 |
61 |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技术和职业教育
361. 技术和职业教育是教育制度中的一个有特色的教育方向,其目标是培育希望走上社会进入就业市场的青少年和成年人获得一定资格。这种教育分为两个领域: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学校(第11/91/M号法律第15条)。
362. 职业培训旨在掌握从事职业活动的基本技能,在公立或私立职业培训机构中进行。已完成小学的青少年和成年人可参加职业培训(第11/91/M号法律第16条和第17条)。
363. 技术-职业学校的目的是培养中级技术和专业人员,给予他们从事某种专业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技术-职业教学在公立或私立学校进行。已完成初中以上教育的青少年和成年人可接受技术-职业学校教育(第11/91/M号法律第18条)。
364. 目前,有三所机构提供技术-职业教育,即:“中葡职业技术学校”,“工联职业技术中学”,以及“澳门三育中学”。
表28. 技术-职业学校学生和班级数目
学 校 |
2000/2001 |
2001/2002 |
中葡职业技术学校 |
1,315 (44班) |
1,344 (43班) |
工联职业技术中学 |
727 (19班) |
803 (19班) |
澳门三育中学(中文部) |
557 (13班) |
405 (13班) |
合 计 |
2,599 (75班) |
2,552 (76班)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教育暨青年局。
表29. 技术职业课程数目
学 校 |
2001/2002学年课程 |
中葡职业技术学校 |
技术-职业初中教育、电脑科学技术、旅游技能、行政和商业技能、机电和工业保养技术、社会服务 |
工联职业技术中学 |
会计、电脑科学、商业 |
澳门三育中学(中文部) |
电脑科学、缝纫、商业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教育暨青年局。
365. 在2000/2001学年中,教育暨青年局举办了一个题为“专业技术教育方法”的讲座。2001年,上述的3所机构的职员及教师参加了“北京2001年专业技术教育国际会议”。本地3所机构间亦举办了讲座及互访,以交流有关课程计划、教室管理和教学法的知识。
非正式教育
366.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正式教育领域中,职业艺术教育值得一提。它对已被证实在某一特别艺术领域即音乐、舞蹈和造型艺术方面有才能或天赋的个人提供专门的培训(第4/98/M号法令第9条)。
367. 职业艺术教育在公立或私立的专门教育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只传授职业艺术课程,学生须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其余课程(第4/98/M号法令第11条)。
义务教育
368. 《基本法》第121条(2)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预备班、小学和初中教育。它的对象是5至15岁的儿童和少年,在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中实施(第42/99/M号法令第1条)。
369. 尽管在1999年中才确定开展义务教育,教育暨青年局的统计表明,在1996年6至11岁的儿童的上学率已达到99.5%。由于本地一部分人口的流动性,上学率未达到100%。人口的流动性表现在新移民的到来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迁居外国。
370. 教育暨青年局通过以下措施努力有效实施义务教育:(a) 加强宣传(在学校、社会褔利服务机构、传媒和移民局)有关儿童和少年有权利获得的政府资助的免费教育和社会补助措施;(b) 与有关私立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举行会议以加强教育;以及(c) 使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在社会、就业、司法和公共安全这些领域中采取措施,以寻找和指导那些可能逃学或退出正规教育制度的儿童和少年。
补习教育
371. 根据入学和接受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确保对有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补习教育活动(第11/91/M号法律第19条和第20条)。
372. 补习教育向教育程度较低的学生提供。但是,参加基础教育的学生有以下情况者优先获得补习教育:有医生证明的身体或智力残疾,而且未参加特殊教育;在上一学年中,缺课达三分之二以上;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当一部分内容的学习;对授课语言有学习困难;或者表现出其他学习困难(第7/SAAEJ/92号命令第4号和第5号)。
373. 补习教育活动可采取的形式有:加课;个人或小组的支援活动;替代性的课程计划;和有教育指导的学习室(第7/SAAEJ/92号命令第6条)。
374. 补习教育只要有正当需要就继续进行。一旦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可以强制到课或强制参加补习教育(第7/SAAEJ/92号命令第2条和第12条)。
心理辅导以及就业和升学辅导
375. 按照第11/91/M号法律第21条的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责任直接地,或通过非官方机构协助,保证心理辅导和就业及升学辅导服务的存在。
376. 向私立学校的学生提供谘询由教育暨青年局专门指派的人员直接负责,或者由政府部门资助的志愿团体的人员间接进行。在2000/2001学年,有59所学校接受这一服务。2001年教育暨青年局再进一步地向每间学生人数超过1000名的学校,提供一名社会辅导员(或学生人数超过1500名并提供中、小学教育的学校),共计有36所学校受益。在此项目上的总支出为澳门币3,178,000.00元。
377. 继在1999/2000学年开办的辅导实践的初级课程之后,在2000/2001及2001/2002年度,亦为有兴趣担任辅导员的教师开办相等的高级课程。此外,于2000年还在学校机构内外举办了180次有关辅导服务的活动。活动的总数已迅速提高到700次,当中有42,000余参与者。在同一年中,教育暨青年局还举办了有590人参加的讲座、小组讨论会、研讨会和聚会,以推动负责儿童教育的父母或其他人士的培训。
社会-教育支持
378. 如上所述,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以上提到的措施旨在采用多样化的教学使学校能发挥社会融合以及教育作用。除此以外,还有那些社会-教育支持措施。
379. 社会-教育支持包括经济援助和对学生及学校的补充支援服务。它有助于推广普及和免费教育的概念(第62/94/M号法令第13条)。
380. 经济援助面向各种程度的学校,包括学费津贴、购买学校用品的津贴和奖学金。最近在2002年3月,政府决定让来自单亲家庭之有需要儿童,收取财政资助来上学。
表30. 学费津贴(受益学生数)
学校程度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学前和小学预备班 |
1,372 |
1,060 |
1,097 |
小学 |
888 |
778 |
778 |
中学 |
2,343 |
2,474 |
3,503 |
合 计 |
4,603 |
4,312 |
5,378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表31. 购买学校用品津贴(受益学生数)
学校程度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学前和小学预备班 |
2,360 |
1,802 |
1,828 |
小学 |
6,399 |
6,016 |
6,985 |
中学 |
4,544 |
4,897 |
6,611 |
合 计 |
13,303 |
12,715 |
15,424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381. 补充援助服务用于补充对学生的援助,以创造较好的学习和福利条件。这些服务包括膳食供应服务,学校保健服务和学校保险。
表32. 膳食供应服务(受益学生数)
学校程度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学前及小学预备班 |
928 |
860 |
847 |
小学 |
1,475 |
1,399 |
1,432 |
中学 |
315 |
343 |
329 |
合 计 |
2,718 |
2,602 |
2,608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表33. 学校保险(受益学生数)
学校保险和事故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报告的事故 |
991 |
1,147 |
1,311 |
事故率 |
1.03 |
1.20 |
1.37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教师
382.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制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所进行的活动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和具有崇高地位的活动,其地位与其职业资格和社会责任相一致。
383. 教育和教育工作者依法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而政府则应当为此提供条件并创造必要的途径。教师的培训有各种灵活方式,包括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延续培训(第11/91/M号法律第25条(2)和第26条)。
384. 在2000/2001学年,教育暨青年局与澳门大学合作开办了一些旨在培训从事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教师的课程。澳门理工学院为那些专业人士提供体育运动、音乐教育及艺术方面的特别课程。
385. 亦与中华教育会和华南大学合作开办了儿童心理学、数学及英文辅导课的课程。这些课程为314名教师提供培训。此外,教育暨青年局在2001年向教师们提供了一系列的渐进多元化进修课程,有8,873人参加,共113个讲座、研讨会、会议及工作坊。
386. 由于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在2000年组织了3门电脑科学课程,共有来自私立教育机构的63位教师参加了这一课程。此外,还在一年中提供了一系列课程和讲座来展示面向教师的技术,有1,327人参与(1,288人完成课程和讲座)。
387. 根据教育暨青年局统计,非高等教育机构在1998/1999,1999/2000和2000/2001年的教师人数见下表:
表34. 学校种类(不包括高等教育)
学校种类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中葡学校(中文教学) |
334 |
348 |
361 |
中葡学校(葡文教学) |
36 |
21 |
17 |
私立学校(中文和英文教学) |
3,305 |
3,403 |
3,534 |
私立学校(葡文教学) |
126 |
74 |
71 |
合 计 |
3,801 |
3,846 |
3,983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表35. 按授课程度统计的入学人数(不包括高等教育)
授课程度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学前和小学预备班 |
545 |
531 |
494 |
小学 |
1,505 |
1,496 |
1,530 |
中学 |
1,382 |
1,465 |
1,599 |
特殊教育 |
74 |
83 |
83 |
相当于教师的职责 |
295 |
271 |
277 |
合 计 |
3,801 |
3,846 |
3,983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388. 关于教师的培训,在1998/1999,1999/2000和2000/2001学年教育暨青年局注册的学员数见下表:
表36. 教师培训
培训教师的学校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澳门大学 |
566 |
680 |
708 |
澳门理工学院 |
36 |
32 |
19 |
华南师范大学 |
322 |
197 |
139 |
圣若瑟教区中学 |
120 |
126 |
121 |
教育暨青年局 |
4,999 |
6,508 |
6,806 |
合 计 |
6,043 |
7,543 |
7,793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授课语言
389. 公立教育机构的学生占全部在校学生的6.2%,这类学校只能用中文或葡文作为教学语言。使用中文为教学用语的机构须将葡文作为其第二种语言,反之,那些使用葡文的学校也须将中文列为第二种语言(第11/91/M号法律第35条(7)(8))。
390. 在2001/2002学年中,23所官方教育机构中有20所采用中文教学,3所采用葡文教学。在教学自主的前提下,私立学校机构可完全自由地决定使用何种授课语言,是否强制性地在课程计划中列出第二语言(第11/91/M号法律第35条(6))。
教育的一般统计数据
表37. 按教育程度统计的澳门学校数
教育程度 |
合 计 |
1997/98a/ |
147 |
1998/99 |
151 |
1999/2000 |
133 |
学前 |
18 |
小学前和小学 |
34 |
小学前,小学和中学 |
9 |
小学 |
23 |
小学和中学 |
12 |
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 |
5 |
中学 |
19 |
职业技术学校 |
4 |
高等学校 |
9 |
a/在1997/1998学年,有一所高等教育机构暂停教育活动。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表38. 按教育程度统计的就读学生人数(不包括高等教育)
教育程度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学前和小学预备班 |
17,092 |
16,162 |
14,847 |
小学 |
46,587 |
46,933 |
45,211 |
中学 |
31,612 |
35,316 |
38,913 |
特殊教育 |
477 |
553 |
605 |
合 计 |
95,768 |
98,964 |
99,576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表39. 按就读学校种类统计的学生数(不包括高等教育)
学 校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中葡学校(中文教学) |
5,078 |
6,098 |
6,201 |
中葡学校(葡文教学) |
228 |
115 |
102 |
私立学校(中文或英文教学) |
88,851 |
91,683 |
92,364 |
私立学校(葡文教学) |
1,611 |
1,068 |
909 |
合 计 |
95,768 |
98,964 |
99,576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表40. 按性别和教育程度统计的学年末考试合格或毕业的学生人数
教育年度 |
学生人数 |
成功率(百分比) |
|||||
学年末 |
合格或毕业 |
||||||
男女 |
男 |
女 |
男女 |
男 |
女 |
||
1997/1998 |
102,187 |
51,990 |
50,197 |
86,517 |
43,268 |
43,249 |
84.7 |
1998/1999 |
107,419 |
54,818 |
52,601 |
89,786 |
44,689 |
45,097 |
83.6 |
1999/2000 |
104,997 |
53,253 |
51,744 |
90,113 |
45,226 |
44,887 |
85.8 |
教育程度 |
|||||||
小学前 |
16,083 |
8,433 |
7,650 |
15,976 |
8,367 |
7,609 |
99.3 |
小学 |
47,059 |
24,619 |
22,440 |
43,307 |
22,293 |
21,014 |
92.0 |
中学 |
30,685 |
14,447 |
16,238 |
25,910 |
11,852 |
14,058 |
84.4 |
职业或技术学校 |
4,076 |
2,679 |
1,397 |
3,119 |
2,007 |
1,112 |
76.5 |
高校 |
7,094 |
3,075 |
4,019 |
1,801 |
707 |
1,094 |
25.4a/ |
a/在高等教育,只计毕业生。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B. 教育目标(第29条)
391. 《公约》第29条规定的教育目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制度中得到承认,并且其中多数在《教育纲要法》中有明文规定。
392. 教育体系的目的包括:
促使个人性格和谐而全面发展,以培养自由、负责任、自主而合群的人(…);
通过对澳门本身文化的传递和加强自身特性来促进公民意识的培养(…);
加强与世界各地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团结(…);以及
促进民主与多元化精神,尊重别人及其意见,坦诚对话,自由交换观点,培养有能力对社会问题作出批判性的判断和有创意的干预的居民(…)”(第11/91/M号法律第3条)。
393. 这些原则通过有关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的规定中得到发展和强化。例如,学前教育应当“致力于儿童的伦理观念、兴趣和创造力的发展”;小学应当“提供认识澳门的实际,并促进发展其本身特有的价值”;中学应当“激发学生对地区生活和国际社会问题的兴趣”;而高等教育则应当“对国际合作和人民交往作出贡献”(第11/91/M号法律第5条,第8条和第9条,以及2月4日第11/91/M号法令第2条)。
394. 《教育纲要法》保证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样重要的是,人权和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在学校课程中“人与社会发展”这一科目中占有重要的一席。
395. 关于教师培训,见上文第382段和第388段。所有的培训都是为了保证教师的科学――教育学知识和技能,并且包含适合有关教学及学校水准的课程需求的个人及社会培训的成分。此外,培训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而设计(第11/91/M号法律第26条)。
396. 按照第11/91/M号法律第49条,教育机构的管理当局应当允许教师、家长、学生和其他人参与教育过程。
397. 如上所述,《基本法》和《教育纲要法》承认私立教育,这是学习和教学自由的具体体现。私立学校有自行规定其教育课程的自由,但不得违反《教育纲要法》规定的原则(《基本法》第121及122条和第11/91/M号法律第2条(2)、(3))。
C. 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31条)
398. 从事和参加文化活动和演出是《基本法》所保障的一项权利(第37条)。
399. 课程活动应辅以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而举办的各种活动,以使学生能够有创造性地有效地善用课余时间,这是《教育纲要法》规定的一项原则(第11/91/M号法律第51条)。
400. 补充课程的各种活动,旨在丰富文化和市民生活,进行体育运动教育及艺术教育,并使学生融入社会。可选择参加的这类活动具有运动、休闲、科技和艺术特性(7月26日第18/SAAEJ/93号命令第1条和第2条)。学校根据课程表设置课外活动,将学生分成10至30人的小队或俱乐部开展这些活动。其中,体育活动尤其受到重视。《教育纲要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锻炼既能促进身体健康,又能发扬体育的文化精神,增进团结、合作、自主和创造性。
表41. 学校体育活动参加人数
学校运动 |
学 年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运动中心 |
8,310 |
9,428 |
10,844 |
学校运动会 |
6,261 |
6,687 |
6,594 |
学校间运动会――澳门,香港,福州,广东 |
112 |
188 |
228 |
学校代表队 |
465 |
539 |
673 |
国际比赛 |
12 |
34 |
32 |
其他业余活动 |
1,951 |
2,050 |
3,011 |
合 计 |
17,111 |
18,926 |
21,382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401. 为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对参加体育锻炼的学生,在学校时间表、考勤和考试日期安排上可给予特殊照顾(第67/93/M号法令第47条及其后各条)。
40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许多人参加体育锻炼,青少年更是如此。澳门体育发展局登记的体育参加者人数和民间体育协会反映了这一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十分现代化的体育设施,供开展各种运动时使用。
表42. 按性别和体育活动统计的2001年在澳门体育发展局登记的18岁以下运动员人数
体育活动 |
男 |
女 |
合计 |
合气道 |
15 |
12 |
27 |
手球 |
48 |
48 |
96 |
箭术 |
15 |
10 |
25 |
中国功夫 |
696 |
310 |
1006 |
田径 |
750 |
750 |
1500 |
汽车会 |
0 |
0 |
0 |
羽毛球 |
64 |
28 |
92 |
龙舟 |
0 |
0 |
0 |
篮球 |
1352 |
240 |
1592 |
桌球 |
0 |
0 |
0 |
保龄球 |
48 |
22 |
70 |
拳击 |
72 |
10 |
82 |
桥牌 |
0 |
0 |
0 |
独木舟 |
126 |
34 |
160 |
单车 |
44 |
20 |
64 |
舞蹈 |
10 |
114 |
124 |
剑击 |
61 |
36 |
97 |
足球 |
486 |
0 |
486 |
小型足球 |
200 |
0 |
200 |
闸球 |
0 |
0 |
0 |
体操(编排) |
40 |
45 |
85 |
高尔夫球 |
0 |
0 |
0 |
西洋棋 |
270 |
59 |
329 |
曲棍球 |
160 |
0 |
160 |
柔道 |
1167 |
712 |
1879 |
空手道 |
174 |
62 |
236 |
剑道 |
5 |
0 |
5 |
游泳 |
517 |
423 |
940 |
滑冰 |
0 |
0 |
0 |
英式橄榄球 |
30 |
3 |
33 |
壁球 |
135 |
49 |
184 |
网球 |
48 |
30 |
78 |
乒乓球 |
458 |
91 |
549 |
射击练习 |
0 |
0 |
0 |
三项全能 |
74 |
18 |
92 |
帆船 |
46 |
19 |
65 |
排球 |
84 |
192 |
276 |
中国象棋 |
6 |
1 |
7 |
围棋 |
79 |
38 |
117 |
*该局没有按年龄计算。
资料来源:2002年5月,澳门体育发展局。
表43. 2000及2001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设施
运动设施种类 |
运动设施数目 |
|
2000 |
2001 |
|
足球场 |
5 |
5 |
小型足球场 |
3 |
4 |
室内足球场 |
1 |
1 |
网球场 |
43 |
45 |
曲棍球场 |
2 |
1 |
篮球场 |
17 |
21 |
排球场 |
2 |
3 |
羽毛球场 |
23 |
33 |
射击练习场 |
4 |
4 |
多用途场地 |
114 |
131 |
运动径 |
13 |
13 |
体育馆 |
0 |
8 |
凉亭 |
11 |
15 |
游泳池 |
49 |
49 |
运动场 |
3 |
4 |
滑冰场 |
6 |
6 |
壁球场 |
14 |
14 |
保龄球设施 |
22 |
22 |
桌球设施 |
13 |
13 |
乒乓球设施 |
53 |
62 |
健美设施 |
38 |
42 |
体育设施 |
48 |
48 |
航海中心 |
2 |
2 |
高尔夫球场 |
1 |
1 |
小型高尔夫球场 |
9 |
9 |
闸球 |
1 |
3 |
遥控车场 |
1 |
1 |
高卡车场 |
1 |
1 |
多用途设施 |
0 |
3 |
沙滩排球 |
0 |
5 |
机动运动 |
0 |
0 |
舞蹈厅 |
31 |
31 |
攀爬设施 |
3 |
3 |
骑马场 |
2 |
2 |
其他 |
||
滑雪场 |
1 |
1 |
滑冰场 |
2 |
3 |
花式滑冰斜坡 |
||
黑沙水库水上中心 |
0 |
1 |
资料来源:2002年5月,澳门体育发展局。
403. 澳门体育发展局与50个体育协会合作,定期在本地举办143个青少年体育锦标赛。根据体育协会的统计资料,2000年参加体育活动和锦标赛的青少年运动员达6,868人。
404. 在2001年,澳门体育发展局提供了澳门币689,000元,资助组成少年运动队(约150个登记在册),参加了由国际、亚洲和世界同盟举办的十次少年选拔赛。
405. 几年来,澳门体育发展局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帮助体育团体选拔年青的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游泳和中国武术运动员(共约25,000登记人数)。2001年,澳门体育发展局向澳门曲棍球总会的10个队(220名年青运动员)提供了超过澳门币730,000.00元的资助,用于开展曲棍球训练,并向澳门足球总会(300名年青运动员)提供了超过澳门币1,148,000.00元的资助,用于训练17岁组别及19岁组别的17个足球队。
406. 澳门体育发展局每年都资助各个青少年团体开展活动,比如:澳门警务人员协会组织的“濠江北斗星”和“飞鹰计划”活动(有180名青少年参加);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组织的“破茧2000 ─京澳青少年成长综合训练营”活动(有40名青少年参加)。澳门体育发展局还向青少年运动队提供资助,使其能租用设施,有更大空间开展活动。
407.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每年举办各种文化活动。除艺术节和国际音乐节外,还有古典音乐会、现代音乐会及当地文化机构和国际团体与艺术家的各种演出。全日制学生享有半价优惠。
表44. 公共演出和展览
演出种类 |
演出场次 |
观众人数 |
||||
1998 |
1999 |
2000 |
1998 |
1999 |
2000 |
|
总数 |
8 713 |
10 280 |
10 969 |
479 139 |
769 704 |
829 653 |
芭蕾舞 |
- |
15 |
18 |
- |
8 848 |
11 515 |
音乐会 |
93 |
167 |
210 |
47 434 |
121 120 |
105 015 |
歌剧(综合表演) |
75 |
84 |
77 |
131 854 |
173 146 |
169 093 |
粤剧 |
19 |
59 |
51 |
10 305 |
22 401 |
19 505 |
戏剧 |
52 |
81 |
54 |
12 162 |
19 336 |
23 001 |
比赛 |
32 |
42 |
32a/ |
11 580 |
10 214 |
16511a/ |
电影/演出 |
8 325 |
9 525 |
9 920 |
177 698 |
155 410 |
207 191 |
展览 |
70 |
111 |
120 |
72 798 |
196 646 |
237 286 |
其他 |
47 |
196 |
214 |
15 308 |
62 583 |
40 536 |
a/没有这20场比赛的观众人数数据。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408. 200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为青少年组织了74次活动,包括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艺术课和培训课。共有91,000名青少年参加。
表45. 娱乐文化活动及参加人数
活动 |
年度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文化中心 |
6,111 |
5,882 |
6,994 |
学校竞赛 |
3,930 |
4,140 |
4,611 |
国际比赛 |
1 |
1 |
580 |
国际青年舞蹈节 |
958 |
- |
1,300 |
其他业余活动 |
1,509 |
1,284 |
252 |
合计 |
12,509 |
11,307 |
13,737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409. 教育暨青年局支持并安排业余活动,其考虑的因素有:在自由而安全的环境中发泄精力;培训;自我表现;促进个人与社会的沟通;促进青少年和儿童成长及家庭和睦。由此,教育暨青年局直接组织娱乐、体育、文化、艺术活动,或资助学校、青少年团体和社会团体组织这类活动。
410. 教育暨青年局管理各多用途场地,用它们来举办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使青少年能在其空暇时间中开展有创造性和有意义的活动。这些场地包括:妈阁青年中心、黑沙环青年中心、综艺馆青年中心、塔石青年中心、骏菁活动中心和凼仔教育活动中心。
411. 在夏季和暑假期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青少年可以在业余时间内参加一系列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表46. 夏季活动及参加人数
夏季活动 |
年度 |
||
1998/1999 |
1999/2000 |
2000/2001 |
|
文化和娱乐 |
17,431 |
17,276 |
19,717 |
体育 |
21,558 |
16,531 |
17,444 |
在校 |
8,410 |
11,987 |
11,371 |
在青少年社团 |
2,589 |
2,343 |
1,667 |
青少年暑期活动项目 |
210 |
225 |
296 |
志愿服务项目 |
30 |
42 |
26 |
合计 |
50,228 |
48,404 |
50,521 |
资料来源:教育暨青年局2000/2001年度“教育和培训数据”。
412. 在七月和八月,教育暨青年局和澳门体育发展局特别为4至21岁的青少年和儿童联合举办夏季活动,旨在使之健康地利用空暇时间,并鼓励他们聚集一堂,创造条件帮助其身体、心理和道德的发展。
八、特别保护措施
A. 处于紧急状态中的儿童
1.难民儿童(第22条)
413. 1951年7月28日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1月31日该公约的议定书分别于1999年7月26日和1999年4月27日在澳门生效。
414. 社会工作局负责向抵达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难民提供援助,包括庇护所、提供各种物品及分发补贴。
415. 1999年全年收容了263名帝汶难民,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为他们预付了澳门币1,848,579.40元,诸如:日常补贴、交通补贴、食品补贴等等。在澳门回归时,这些难民已经离开了青洲难民营。实际上,他们当中已有15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其余的人均已返回东帝汶或者前往葡萄牙。
2.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38条),包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416. 在这一方面,应当强调的是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6月8日的两个附加议定书都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B. 涉及少年司法制度的儿童
1.少年司法(第40条)
417. 目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典》第18条)。
4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少年司法的法律近来正待修改。1971年的《海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法》,于1999年底由第65/99/M号法令予以取代,该法令批准了少年司法范围内的教育制度和社会保护制度。
教育制度
419. 教育制度适用于12岁至16岁的实施了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并根据其教育上的需要对其采取措施(第65/99/M号法令第6条(1))。
420. 对未成年人采取的措施只具有教育性质,旨在促进其社会化。法官应当根据个案选择最适当的措施,在适用该措施时注意儿童的教育需要。
421. 法律依限制自由程度由弱至强的顺序所列举的教育措施为:训诫;命令作出具体行为或履行具体义务;教育的监督;半收容;以及收容(第65/99/M号法令第7条)。
422. 训诫指法官向未成年人提出严重警告,谴责其行为,并促其改正过错。
423. 命令作出具体行为或履行具体义务得包括:未成年人向其行为的受害人作出道歉之责;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继续受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或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从事活动;从事具有社会性质并对社会有益的活动;以及向社会机构支付有益于该机构的款项。
424. 教育的监督指执行一项包含由法院指定的内容的个人教育计划。
425. 收容措施包括将未成年人收容于教育机构中。在实行半收容时,未成年人在该教育机构外受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从事某种职业活动。在此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在无人陪伴下离开该教育场所一段确实必要的时间。在实行收容时,不论在教育机构内外,未成年人须始终有人陪伴。
426. 此外,收容措施的实行须根据由少年感化院编制的个人教育计划进行,该计划的内容由法院决定。
427. 与教育制度有关的程序,由检察官提出要求或者由任何人的口头或书面告知而发起。未成年人必须送交法院。送交法院须通过执法机关。如果不能立即送交,应将未成年人交托其法定代表,或者在有再次作出同类行为之虞时,在例外情形下交给教育机构(第65/99/M号法令第24条)。
428. 一旦未成年人被送交法院时,法官可:停止程序;如有可能则采取教育措施;释放未成年人而不论程序的进展如何;或者如有再次作出同类行为之虞,而且准备采取收容措施,则命令将该未成年人继续由教育机构照看(第65/99/M号法令第25条)。
429. 在作简要口头调查后,如果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实施了该等行为或者认为有必要对其采取措施,应宣告调查开始。证据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实体的声明;社会报告;对未成年人的观察;以及要求其他实体提供的信息。准备采取任何措施时,都应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430. 一旦调查结束,而且证明了行为的实施并准备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措施,法院得命令采取这种措施。如果法院认为行为已经证实而且得对未成年人采取半收容或收容措施,应进行司法听证。
431. 就法院采取措施的决定,检察官、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实体或他们的律师均可提起上诉(第65/99/M号法令第39条(2)和(3))。
432. 律师在所有诉讼阶段均可协助未成年人。在上诉阶段,必须有律师介入。
433. 诉讼中应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言中的一种。在一名不懂得或不会运用这种语言进行交流的人必须介入诉讼时,须指定一名翻译,但不向此人收取费用(《民事诉讼法典》第89条(1)和(2),经第65/99/M号法令第41条适用)。
434. 此种诉讼具有紧迫性(可于公众假日期间进行)和秘密性(即使在归档后)。
435.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审法院提供的资料,1999、2000和2001年,因犯罪而送交法院的未成年人人数分别为186名、184名和255名。由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中最常见者是盗窃、伤害和敲诈其他未成年人。训诫和教育监督是最常用的措施。
社会保护制度
436. 适用教育制度的最低年龄是12岁,因为法律认为未满这一年龄的未成年人不具备适用这一制度的心理和生理条件。因此,12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属于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违法性质的行为者属于社会保护制度的对象,该制度同样也适用处于危险中的未成年人(例如,受虐待或被遗弃者等)。在这一制度下,如上所述,对未成年人适用的措施须考虑其教育和社会保护的需要。
437. 第65/99/M号法令第77条的程序按有关教育制度的规定加以规范,但少数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般制度
438. 如前所述,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自16岁开始,他们受到刑事指控时按刑法处理。
439.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确认无罪推定、刑法不溯及既往和程序迅速的原则。事实上,《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第29条)。
440. 《刑事诉讼法典》承认被告具有如下权利:
有权不回答对其提出的、有关其案件或其对该案件所作的任何陈述的内容的问题(第50条(1)(c));
有权在诉讼中选择辩护人并取得其帮助,且在被拘留时甚至可与辩护人私下联络(第50条(1)(e));
有权提供证据并要求提出其认为必须的证据(第50条(1)(f));
有权依法就对其不利的判决提起上诉(第50条(1)(h));而且
有权在不懂或不能使用所使用的语言时获得翻译的免费帮助(第82条)。
2.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包括任何形式的拘留、监禁或在羁押机构中的安置(第37条(b)-(d))
441.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剥夺自由永远是作为最后手段来采用的一项措施。此外,禁止无具体期限地剥夺自由。
已满12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442. 关于适用于实施了法律上属于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违法的行为的12岁至16岁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当此人有实施新的犯罪之虞而得适用收容措施时,法院只能命令将其交托于教育机构在诉讼进行期间进行照看。
443. 将未成年人交托教育机构不得超过21天,但对未成年人予以收容而进行的观察不在此限。观察的目的是了解并确定未成年人的个性、才能及倾向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最多为期3个月(第65/99/M号法令第25条和第31条)。
444. 在可由法院对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包括训诫,命令作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教育监督等――收容是作为最后手段采取的一项措施,只有在其他措施不能切实满足该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时方能采用(第65/99/M号法令第7条)。
445. 未成年人被收容于教育机构中的期限由法院裁决确定。
446. 收容措施的使用受法院监督。司法介入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目的:批准及执行个人教育计划;访问教育场所;审理未成年人投诉;以及对有关教育机构的主管机关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上诉进行审理(第65/99/M号法令第56条)。
447. 命令采用或执行收容措施的司法裁定自法官作出上一次裁决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必须加以审查。除这种强制性审查外,法律还规定了由该未成年人的教育需要所要求的其他重新审查的情况(第65/99/M号法令第61条)。
448. 在重新审查时,法官可视案情决定是维持该项措施,代之以一种对自由限制较少的措施,还是缩短其期限或立即停止采用该措施。对于强制性审查后法官作出的维持原裁决的决定,可提起上诉(第65/99/M号法令第63条(2))。
449. 如果命令将未成年人收容或半收容于教育机构,则由少年感化院执行该措施。这一机构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管理。
450. 少年感化院最多可容纳68名未成年人,其中53人可居住于男孩宿舍,15人可居住于女孩宿舍。这两类宿舍各自独立运作,两者的住处、娱乐场地以及学习和训练中心相互分开。目前,少年感化院有59名未成年人(48名男性和11名女性)。其中,8名男性和1名女性为半收容,他们全部属于正常情况。其余均为收容,其中8人处于观察期,其他处于正常情况。在每一宿舍内,有为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而设的不同区域。
表47. 依法院采取的措施分别统计的少年感化院所收容的未成年人
半收容 |
收容 |
|||
正常 |
观察 |
正常 |
观察 |
|
男 性 |
8 |
0 |
34 |
8 |
女 性 |
1 |
0 |
10 |
0 |
合计 |
9 |
0 |
42 |
8 |
资料来源:少年感化院,2002年5月。
表48. 依年龄和性别分别统计的少年感化院所收容的未成年人
年 龄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男 性 |
0 |
1 |
0 |
12 |
16 |
10 |
6 |
2 |
1 |
0 |
女 性 |
0 |
0 |
0 |
3 |
7 |
0 |
1 |
0 |
0 |
0 |
资料来源:少年感化院,2002年5月。
451. 收容措施的贯彻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在执行中绝对公正无偏袒,不得有任何基于血统、性别、种族、语言、来源国度、宗教、政治和宗教信仰、教育、经济情况和社会条件的歧视(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a)规定适用的第40/94/M号法令第2条)。
452. 未成年人居住的房间至少可容纳3人,穿自己的服装(第65/99/M号法令第46条和第47条)。未成年人的膳食适合其所属族群文化、质和量都够标准。少年感化院提供早餐、午餐、晚餐和一顿夜点心。
453. 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d)规定适用的第40/94/M号法令第21条至第36条对探望和通信安排作了详细规定。
454. 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常探望,每周不少于一小时。院长可禁止未满16岁而又非被收容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者、对该院的安全和秩序有危险者、以及对该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或可能妨碍其复归社会的人进行探访。该未成年人的律师或有紧急而又正当的理由的人,经院长批准,可于探望时间或日期之外进行探望。
455. 同样,少年感化院院长可批准未成年人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于平日、暑假或公众假日中外出,访问其父母或监护人,但须征得父母双方同意,而且回家须有助于该未成年人的教育。经院长允许,半收容的未成年人还可以在平日去其父母或监护人家就餐及住宿(第65/99/M号法令第53条)。
456. 允许收发信函,但信函须依法受到检查。
457. 关于宗教帮助,应当指出,未成年人有信奉、学习和实践其信仰的自由。少年感化院须确保满足未成年人的宗教、精神或道德生活的需要,并为此提供足够的条件(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e)规定适用的第40/94/M号法令的第37条)。
458. 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免费和充分的属于急救的治疗。此外,未成年人须接受经常的、定期的检查,以查出任何身体上或心理上的疾病(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f)规定适用的第40/94/M号法令的第41条)。
459. 治疗凡有可能都在未成年人宿舍及少年感化院诊疗所进行。在这一方面,须指出该院有一间门诊室,一位兼职医生和一位兼职护士。牙科服务由澳门监狱的诊所提供。在较严重的情况下,经医生建议,会将未成年人送医院治疗(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f)规定适用的第40/94/M号法令的第47条)。
460. 未成年人进入少年感化院时,须接受包括几种测验在内的详细医学检查,以作出临床评估。这些化验包括验尿和验血,以及胸部X光。此外,所有未成年人均接种破伤风疫苗。
461. 未成年人有权参加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课程,并参加由该机构组织的其他校内活动(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g)规定适用的第40/94/M号法令的第58条(1))。
462. 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协助少年感化院开展初级教育。一名全职教师被指派到该院制定教育计划,并受到一间政府的学校为所有受初级教育的学生提供的教育计划的支持。目前,“第一类”至“第三类”的课程对中学生开放,内容包括中文,普通话,英文,数学,科学,电脑科学,体育和手工艺品。
463. 少年感化院采用小组学习法。每一组都有学习室,职员协助学生学习。少年感化院向未成年人提供密集的谘询服务,以唤发其重新开始学习的兴趣,帮助其在学业和心理上作好准备,因为他们中多数人系长期失学者。
464. 未成年人有权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但是,不得令其从事有损其尊严的、特别是有危险或不健康的活动。在选择工作时,须考虑未成年人的智力和体力、职业能力和愿望,以及未成年人在措施执行完毕后可致力从事的活动(根据第65/99/M号法令第45条(g)规定适用的第40/94/M号法令的第51条(4))。
465. 职业培训课程向少年感化院里的所有未成年人开设。现有课程为:电学,电子学,空调安装和电器维修。
466. 关于空暇时间的使用,少年感化院推广组织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包括:听音乐,读书,阅读杂志和报纸,看电视,艺术活动,乒乓球,足球和篮球。
467. 在圣诞节等节日期间,少年感化院的职工为未成年人准备和开展文化活动和聚会。在暑假期间,组织在少年感化院外的课外活动,比如跑步,烧烤,参观博物馆和展览,游泳,以及由澳门体育发展局开展的其他体育活动。此外,诸如“戒毒康复协会东方支部”和“澳门泛澳青年商会”等非政府组织也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体育或教育活动。
468. 自2000年6月以来,少年感化院引入了社会服务。该院与“利民会”开展了一个合作项目。该学会是一个著名的非赢利性组织,宗旨是向精神科服务对象提供预防性和释放后服务和教育计划。几位未成年人参加了其“志愿培训计划”。未成年人有机会为那些服务对象组织过娱乐活动,并从事清扫本市公园和为该组织筹款等义务工作。
469. 社会和家庭支援由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工作者提供,旨在研究未成年人的行为,鼓励其自新,保护其家庭关系,并为其复归社会作好准备。少年感化院现有两位社会工作者和两位心理学工作者作为院内办案人员。
470. 对于半收容的未成年人,少年感化院帮助他们适应院外的学校和工作生活,以加强其自信和社会技能,使其能重新融入社会。此外,社会工作者去未成年人的学校或工作场所追踪访问,与学校校长或工作指导者讨论其情况。在未成年人遇到感情或社会问题时,尽早安排谘询或其他干预。
471. 为被收容的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有三个方面:职业和教育谘询;针对未成年人的认知、感情和行为问题进行的个别或小组谘询;以及家庭治疗法。
472. 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工作者定期会见未成年人的家庭,向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治疗。其宗旨包括: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改善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络并传授有关技能;强化家长技能;以及为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寻求家庭成员的合作。在遇到社会、经济或住房问题时,少年感化院会寻求社会工作局、“澳门明爱”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等社会“资源”的帮助,来协助未成年人的家庭。
473. 关于提出申诉和意见的权利,未成年人可以就与其利益有关或关系到其在少年感化院生活的问题向该院院长、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工作者表示意见,或就一项不正当的命令提出申诉。对于这类申请或意见,须尽快作出决定。
474. 在少年感化院,几乎所有的申诉都与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琐事有关,而很少有正式的申诉。但是,各种申诉都受到认真处理。
表49. 少年感化院中未成年人的流动情况
年 |
性别 |
未成年人 |
|||||
变化 |
年龄组别 |
||||||
1月1日人数 |
当年入院数 |
当年释放数 |
12月31日人数 |
14至16岁 |
16岁以上 |
||
1998 |
男女 |
23 |
10 |
19 |
14 |
8 |
6 |
男 |
20 |
10 |
16 |
14 |
8 |
6 |
|
女 |
3 |
- |
3 |
- |
- |
- |
|
1999 |
男女 |
18 |
22 |
14 |
23 |
21a/ |
2 |
男 |
17 |
19 |
12 |
22 |
20 |
2 |
|
女 |
1 |
3 |
2 |
1 |
1 |
- |
|
2000 |
男女 |
23 |
29 |
15 |
37 |
30b/ |
7 |
男 |
22 |
26 |
15 |
33 |
26 |
7 |
|
女 |
1 |
3 |
- |
4 |
4 |
- |
a/包括3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b/包括7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资料来源:统计暨普查局2000年《统计年鉴》。
16岁和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475. 如前所述,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对其适用。
476.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37条(a),被拘留的人最长只能拘押48小时,必须在48小时内将其移送刑事法官,立即进行庭讯、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477. 该法官在有强烈迹象说明嫌犯曾实施可处以最高刑为3年以上徒刑的故意犯罪,而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被认为不适当或不充分时,方得命令采用“预防性羁押”(《刑事诉讼法典》第186条(1)(a))。
478. 此外,受预防性羁押的人均有权尽快受到审判并享有辩护权。一旦羁押的最长期限已满,便不得再采取这种措施,必须立即释放被告(《刑事诉讼法典》第201条)。
479. 根据《刑法典》,对一种罪行如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刑罚,一种是限制自由,另一种不限制自由,法院必须适用后者(《刑法典》第64条)。
480. 在判处刑罚时,法院须将犯罪人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事实作为从轻情节。对其犯罪所判的刑罚也须特别减轻。另一方面,对利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来犯罪的犯罪人,其判刑应加重1/3。(《刑法典》第66条(2)(f)、第67条和第68-A条)。
481. 上诉权是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这一权利受《刑事诉讼法典》许多条文的规范。除法律规定的一些情况外,被告人对任何裁决均可上诉。如发生任意或非法拘留或监禁,人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基本法》第28条(2))。
482. 关于监狱内部的条件,请参阅上文有关少年感化院收容未成年人的描述。因为,剥夺未成年人自由的措施的执行受第40/94/M号法令所规范。
483. 但是,必须强调指出,未经审理的被拘留者一旦收押须与已定罪的囚犯分开关押。这两种人分别关押,相互之间绝无接触。此外,除按性别分别关押外,囚犯也按年龄分隔。21岁及21岁以下的囚犯与21岁以上的囚犯没有接触。为此,这两种人分别关押于不同监区(第40/94/M号法令第7条(1)(2))。
3.儿童的判刑,特别是禁止死刑和无期徒刑(第37条(a))
484. 如上所述,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死刑或无期徒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刑法所规定的最高刑期不超过30年徒刑(《刑法典》第41条)。
4.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第39条)
485. 法务局社会重返厅向曾经涉及刑事诉讼的或者是教育制度所管制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援,包括向其提供临时庇护及帮助其劳动、教育和社会复归(第36/2000号行政法规(第3条(1))。为此,该厅与少年感化院和澳门监狱合作展开行动。
486. 社会重返厅现有两名心理学工作者,两名社会学工作者,八名社会工作者和一名人类学工作者。他们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各种帮助,并伴其重新融入家庭、学校或专业生活。
487. 社会重返厅除其他工作外,为受其监督的未成年人组织各种休闲活动,比如参观博物馆和展览会,参加夏令营和野外旅行。这些活动加强了参加活动的未成年人相互间的友谊并拓展了他们的兴趣。“澳门明爱中心”也通过着重自愿的社区服务来组织未成年人开展业余活动。
488. 关于专业培训,由社会重返厅和“雷鸣道主教职业培训中心”达成的议定书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在这个议定书规定的范围内,未成年人参加为期4至6个月的机构内培训课程(电子,木匠,机械等)。自1999年1月签署该议定书以来,已有26名未成年人上过这些课。
C.处于被剥削状态中的儿童,包括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
1.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32条)
489. 根据第4/98/M号法律制订的就业和劳动权利政策规定采取措施取缔童工。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关系的第24/89/M号法令对童工问题作出规定。
490. 进入私营企业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是16岁。16岁以下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只有事先证明其具有从事该工作的体格者才作为例外依法批准雇用(第24/89/M号法令第39条和第42条(1))。
491. 为此,应当注意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工暨就业局劳工事务稽查厅所发现的由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均为偶尔和零星的个案而已。
492. 录用童工从事在性质或条件上可能危害其身体、精神或道德成长的工作,可予以禁止或限制。雇主对为其工作的童工须提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工作条件,以避免对其身体、精神和道德成长造成损害。未成年人至少一年一次定期接受常规的体格和健康检查(第24/89/M号法令第38条,第40条和第42条)。
493. 违反上述规定者,劳工暨就业局可处以高达澳门币12,500元的罚款。屡犯者可加倍罚款(第24/89/M号法令第50条)。
494. 应当强调指出,根据《刑法典》第146条,使未成年人过度劳累是一项严重犯罪。这种犯罪导致未成年人体格健全受到严重威胁或者死亡的,加重处罚:分别处以2至8年徒刑或5至15年徒刑。由于这类犯罪人的行为应受特别严厉的谴责,本罪具有公罪性质,即对这类案件提起刑事诉讼不以告诉为条件。
2.毒品滥用(第33条)
495. 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力开展戒毒斗争,特别是关系到儿童吸毒问题。
496. 1961年3月30日的《麻醉药品单一公约》,1972年3月25日的《修改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1971年2月21日的《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12月20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均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497. 第5/91/M号法令规定贩运和消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属于刑事犯罪并确定了戒毒措施。依据该项法令,任何人未经批准种植、生产、制造、提炼、准备、提供、出售、分发、购买、给予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供应、运送、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应处以8至12年徒刑和澳门币5,000至700,000元的罚金。意图向未成年人提供这类药物或混合药物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均加重四分之一(第8条和第10条)。
498. 在另一方面,引诱他人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或者公然或私下教唆使用这类药物的,应处以1至2年徒刑和澳门币2,000至225,000元罚金。上述行为的实施危害未成年人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均加重三分之一(第5/91/M号法令第16条)。
499. 第34/99/M号法令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交易和使用作出规定。该法第41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违反这一规定者处罚澳门币20,000至50,000元罚金。
500.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含有可待因或安非他命低于2.5%剂量的药物不在第34/99/M号法令规定之列,卫生局根据公共医院急救室和司法警察所提供的有关年轻人滥用这类药物的信息,于1994年对含有任何剂量可待因或安非他命的药物的进口、经销和配发采取了限制性措施。
501. 社会工作局的防治药物依赖厅确保提供毒瘾预防和治疗方面的服务。该厅除提供治疗康复服务外,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计划并执行教育宣传行动,以预防毒品滥用。为发挥其职能,该厅设有两个处:预防药物滥用处和戒毒复康处。
502. 预防药物滥用处负责开展针对学校、家庭和社区的预防使用毒品的工作,并且增进儿童和青少年的觉悟和知识。
503. 在预防药物滥用领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组织了若干讲座、培训课程、展览会、群体活动、竞赛,在电视和电台播出,在学校散发传单、宣传防范毒品、防止滥用药物以及戒毒康复工作。1999年举办了86次预防滥用药物的讲座,对象是学校、家庭和公共机构,参加者达736人。此外,还在2所小学,3所中学,3所技术学校和1所特殊教育学校中举办了9次展览,以帮助青少年认识各种预防毒品消费的措施。
504. “国际禁止滥用和非法贩卖毒品日”每年按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2001年,当日的主题为 “拒绝毒品及援助患毒瘾者”,并有展览,游戏摊位及禁毒表演。
505. 显然,为此目的,还应提到于2000年9月为5至12岁学生组织的“健康生活方式计划”课。该课程采用先进的教导资料和一种有创意的授课形式,旨在增进儿童关于正确使用药物和滥用药物的危险的知识。有来自14间学校的3,469名学生及142名教师参加。
506. 预防药物滥用处还保障青年社区中心这一预防毒瘾机构的运作。该中心旨在以健康的方式创造一个聚会地点和开展业余活动的机会,借以倡导端正的行为和态度,帮助青少年抵御压力,获取如何面对生活考验的必要知识,如此,该中心可以使用它的各个房间来举办会议、演戏、讲授电脑,开展科学、录音、音乐、舞蹈、摄影、多功能娱乐活动,此外还有一间照相暗室。
507. 预防药物滥用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还保证一条服务热线24小时运作,提供有关毒品的问题的信息并解答问题。2000年接到来电102次。
508. 戒毒复康处则负责提供戒毒和康复服务,尤其是通过“门诊戒毒中心”提供这项服务。
509. 社会工作者在“门诊戒毒中心”提供谘询,心理学工作者、精神病学工作者和符合资格的护士提供协助,为每个吸毒者制定一种治疗方案。该方案包括一定形式的治疗,如“道德戒毒”、加强戒毒意愿、医疗和复归社会的培训。治疗结束后,该中心继续向曾经使用过毒品的人提供协助,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该中心于1991年10月开业, 2001年,向255名患者提供了戒毒服务。
510. 此外,在1999年底开设了一条24小时热线,为正在戒毒的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2001年,该热线共接到2,417次问询电话。
511. 在戒毒和康复范围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与戒毒复康处合作,对受“门诊戒毒中心”治疗过的吸毒者开展实验室抽样研究,并且由精神病学工作者协助其进行治疗。同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6间私立机构直接参与戒毒服务(为男性及女性),它们是:“青年挑战福音戒毒中心”、“基督教新生命团契”、“希望之家”、“基督家庭协会”,以及“戒毒复康协会东方支部”。2001年,这些机构向总共145人提供了服务,其中66人为首次登记。
512. 社会工作局向这些私立戒毒机构和协会提供资助。2001年共提供了澳门币2,500,268.00元的补贴。除此以外,戒毒复康处提供具体的技术援助、职员培训和法律谘询,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确保其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513. 澳门特别行政区卫生局还向与预防和治疗毒瘾有关的私立机构提供支持,提高对HIV和各种传染病的警觉意识。
514. “日间复康中心”是私人机构开办的康复中心。它向曾经使用毒品而尚不能恢复其家庭生活或重返社会的人提供服务。对这些人提供为期6个月的半住宿康复服务,通过一系列活动和训练课程来预防他们复发,帮助他们实现初级阶段的复归社会。“日间复康中心”的院舍、技术及财政资源,由社会工作局提供。
515. 根据由社会工作局提供的资料,在过去3年(1999,2000及至2001年10月止)未有16岁以下未成年人自愿接受“门诊戒毒中心”和其他私立戒毒机构服务的个案。这3年中,由社会工作局登记的16岁至21岁青少年有:“门诊戒毒中心”有17个个案,私立戒毒机构有17个个案。由中心登记的17个个案中,94%是男性,出生地为澳门或中国大陆。其中,多数人染有用鼻子吸食海洛因的毒瘾,24%由静脉注射。
3.性剥削和性虐待(第34条)
516. 《刑法典》设专章对性犯罪作出规定。该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涉及侵犯性自由罪,第二节涉及侵犯性自决罪,第三节与前两节都有关的共用条款。
517. 在第一节,犯罪的分类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年龄,但它是加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对成年人实施的构成罪行的性胁迫、强奸和未经同意的人工生育等罪行如对14岁以下被害人实施则构成加重罪行。这一节着重涉及对住院者实施性虐待的罪行,因为这项规定也适用于被关押于机构中服剥夺自由刑的、被容留于医院、庇护所、诊所或其他提供协助或治疗的机构中的以及在教育机构中的未成年人(第160条)。
518. 第二节对一种特殊的犯罪作出规定,即侵犯性自决罪,旨在惩处与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方才构成犯罪的某些行为。犯罪的要件之一是儿童的年龄。本节包括的犯罪有:对儿童的性侵犯(第166条),对学生及受赡养者的性侵犯(第167条),法定强奸(第168条),与未成年人的性行为(第169条)和作未成年人的淫媒(第170条)。
519. 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性交或肛交可处3至10年徒刑。与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性交或肛交,而行为人又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经验的,可处最高4年徒刑(第166条(3)和第168条)。
520. 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有性欲行为,3 或引导该未成年人与其或与他人实施此行为的,处1至8年徒刑。在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在场时实施此行为并直接与该未成年人实施此行为的,处同样的刑罚。对14至16岁未成年人实施性欲行为而利用其无经验的,或者使该被害人与他人实施此行为者,作案人可处最高3年徒刑(第166条(1)(2)和第169条)。
521. (a) 在未满14岁未成年人面前作性暴露者,或(b) 对未满14岁未成年人说猥亵话或向其展示色情读物、表演或物件,或使用该未成年人拍摄色情照片、影片或录制品者,处最高3年徒刑。意图营利而实施这些行为的,处1至5年徒刑(第166条(4)和(5))。
522. 对学生或受赡养者(14至16岁或16至18岁,不论行为人是否滥用其地位或与被害人的关系)进行性虐待,处1至8年徒刑。但是,上述第521段所描述的行为除外。该段所描述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处最高1年徒刑;有此目的的,处最高3年徒刑(第167条)。
523. 教唆未成年人的行为由第170条予以规定并处罚。根据该条规定,促成、帮助或便利儿童卖淫或由未成年人从事性欲行为的,处1至5年徒刑。被害人未满14岁或作案人使用暴力、严重威胁、诡计或欺骗、或以教唆为生或营利的,处2至10年徒刑。
524. 上述各段所指的犯罪,如果被害人系行为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收养的人或二亲等内亲属或者受行为人监护或保护的人,其最低刑和最高刑加重三分之一(第171条(1)(a))。
525. 此外,凡经判定犯有上述性犯罪中任何一种者,如果其行为的性质特别严重并与行为人所扮演的角色有关,则均得禁止其行使亲权、监护权或保护权,为期2至5年(第173条)。
526. 对这类犯罪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照例取决于是否提出告诉,但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或死亡的不在此限。然而,如被害人未满12岁,基于公共利益的特别理由,检察官应当主动提起诉讼(第172条)。
表50.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警方登记的侵害未成年人的性行为
犯罪类型 |
1997 |
1998 |
1999 |
对儿童的性侵犯 |
8 |
5 |
1 |
对学生及受赡养的未成年人的性侵犯 |
- |
- |
- |
4.出卖,贩运和诱拐(第35条)
出卖和贩运儿童
527. 不论年龄大小,出卖、转让或购买一个人均为非法而且无效。为使他人为奴隶而实施这类行为的,处10至20年徒刑(《刑法典》第153条)。
528. 此外,为满足他人利益而寻获、唆使、引诱或转送某人去别的国家或地区从事卖淫活动的,即使构成违法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实施的,也应处2至8年徒刑。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均加重三分之一。如被害人未满14岁,此项犯罪处5至15年徒刑(第6/97/M号法律第7条)。
529. 至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尚无经报告或者已知的国际贩运儿童案件,也没有收到由居民或外国人提出的与有贩卖儿童嫌疑的失踪有关的控告。
诱拐
530. 根据《刑法典》,诱拐可判处最高5年徒刑(第152条)。非法拘禁未成年人也构成一种罪行。
531. 另外,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诡计绑架他人,其目的为:勒索被害人;实施侵犯被害人性自由或性自决的犯罪;获得酬金或酬劳;或强迫公共当局或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容忍某种活动,则应处3至10年徒刑。如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作案人应处10至20年徒刑。此外,如被害人未满16岁,或无能力自卫或抵抗绑架者,则应加重最低刑和最高刑三分之一(《刑法典》第154条)。
532.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海牙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5.其他形式的剥削(第36条)
533. 乞讨的现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不严重。1999年只发现2宗以乞讨为目的的剥削儿童案件,均系由非居民利用其子女行乞。警察逮捕了本系非法移民的这些犯罪人。这些人被驱逐出了澳门。
注
1葡萄牙共和国政府通过1999年4月2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的通知书,将公约延伸适用于澳门。199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秘书长,它负责承担《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文本已经在1998年9月14日的《澳门政府公报》第37期上发表。
2这些附表与《世界卫生规则》和关于毒品的国际公约一致。
3性欲行为指任何性侵犯行为,但性交和肛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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