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3/D/60/2018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0 March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 60/2018 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D.C. (由律师Kurt-Peter Merk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德国

申诉日期:

2018年8月27日(初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20年2月4日

事由:

以年龄为由不准投票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投票权

《公约》条款:

第2第(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2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条(e)项

1.1来文提交人为西班牙公民,生于1999年4月12日。在所述事件发生时,提交人是一名16岁的儿童。他说,缔约国以年龄为由剥夺他在地方选举中的投票权,因而侵犯了他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和第12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4年4月14日对缔约国生效。

1.22019年5月7日,委员会通过其来文工作组行事,决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分开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在2015年的三个多月里,提交人与父母住在德国萨尔州佩尔市。提交人想要在定于2015年6月28日进行的地方市长选举中投票。

2.22015年4月7日,提交人向佩尔市选举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行使他在选举中的投票权。2015年4月8日,市政当局决定驳回申请。

2.32015年5月15日,提交人向市政当局提出上诉,表示他作为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公民,有权在居住国的市级选举中投票。市政当局于2015年6月24日驳回这一上诉,理由是申请人不符合萨尔州地方选举法规定的最低年龄要求。

2.4选举于2015年6月28日进行,提交人未能投票。

2.52015年7月29日,提交人向萨尔州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裁决,驳回了该诉讼。法院认为,不让儿童行使投票权的做法是正当的,因为儿童缺乏行使这项权利所需的政治成熟度和判断力。

2.6提交人向萨尔州上级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驳回了他的上诉申请。

申诉

3.1提交人说,他在《公约》第12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为萨尔州现行立法不让18岁以下儿童行使就与他们相关的事项自由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提交人说,地方选举影响到他,16岁已经足够成熟,可以投票,就像其他联邦州16岁的人那样。

3.2提交人还说,行政法院关于行使投票权需要有最低限度的判断力和政治成熟度的论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为例如,缺乏某种程度的政治判断力不能作为不让残疾人行使投票权的理由。提交人特别提到《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九条,该条确认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其政治权利,包括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3.3提交人进一步称,剥夺18岁以下的人的投票权――这项权利是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民主制度的基础――违反《公约》第2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在这方面,提交人说,在事件发生时,德国许多联邦州和欧洲联盟许多成员国已决定将行使投票权的年龄降至16岁。因此,目前的情况意味着基于年龄、居住地和/或儿童国籍的任意歧视。

3.4提交人认为,不让他行使投票权的做法与《公约》第3条第1款所载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违背。不让18岁以下的人行使投票权构成一种立法限制,会妨碍儿童的最大利益。

3.5提交人得出结论认为,萨尔州应当立即采取立法行动,根据《公约》第4条,至少将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至16岁。

3.6提交人说,由于萨尔州上级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虽然提交人本可向萨尔州宪法法院提出申诉,但通过这一途径寻求补救从一开始就不会有任何希望,因为宪法法院坚持将未成年人明确排除在选举权之外,其裁决会以联邦宪法法院的永久判例法为基础,几十年来,联邦宪法法院一直为在不经任何讨论也不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排除在选举权之外的做法辩护。提交人于2017年12月7日被最后告知国内裁决,因此本来文在《任择议定书》关于来文程序的第7条(h)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1月15日提交的意见中表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的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既没有向萨尔州宪法法院提出申诉,也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向委员会提出的这个问题。缔约国说,由于提交人直接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国内宪法法院无法就《公约》对萨尔州地方选举法的适用所涉关系和后果发表意见。

4.2缔约国还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d)项,如果同一事项已经得到委员会审查,或者已经或正在由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来文应被视为不可受理。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他是否已将此案提交其他国际机构。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e)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评论中指出,在德国法律中,国内法律程序仅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院,而不涉及宪法法院。

5.2提交人说,即使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e)款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先决条件,这种申诉在提交人的情形中也不可能成功。提交人指出,《萨尔州宪法》第64条规定,所有18岁以上的德国人都有权投票,并指出,萨尔州宪法法院的解释将会与该条款相一致。他还说,法院将依据《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法,而这两者都不会维护未成年人的投票权。

5.3提交人指出,本来文只是提交给了委员会,没有提交给任何其他国际机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20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关于同一事项是否已经或正在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9年1月15日的意见中称,不清楚提交人的案件是否已经或正在由另一程序审查,提交人在2019年4月15日的评论中表示,同一事项没有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6.3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七条(d)项,本来文可予受理。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9年1月15日的意见中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理由是提交人没有通过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2019年4月15日提交的材料中表示,宪法法院不会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因为它会首先根据明确的宪法规定做出裁决,即只有18岁以上的人才有资格投票,然后驳回他的申请。

6.5委员会忆及,提交人必须利用一切可能有合理的补救前景的司法和/或行政途径。此外,委员会认为,如果国内补救办法客观上没有成功的前景,例如,如果依据适用的国内法,申诉将不可避免地被驳回,或者如果从最高国内法庭的既定判例来看不可能有肯定的结果,就无需用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仅仅对补救办法的成功或有效性持有疑虑或作出假设,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补救办法的责任。

6.6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为了向国家一级提出申诉,提交人提交宪法申诉是合乎逻辑的,这是提交人在有关事件发生时可以利用的一种途径。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寻求宪法补救没有成功的前景,但也注意到,提交人没有通过萨尔州宪法法院或联邦宪法法院的先前判例证实他的指称。委员会认为,不应仅仅因为目前的宪法条文和一些普通先例就认为宪法动议必然会失败。委员会还认为,萨尔州宪法法院本应有机会根据提交人的说法和他援引的《公约》条款解释《萨尔州宪法》。提交人除了对成功的前景表示怀疑之外,没有进一步说明他为什么没有试图寻求宪法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他可以合理利用的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来对据称他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和第12条第(1)款之下的权利遭到侵犯提出异议。

6.7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来文因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

7.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来文提交人,并转交缔约国供参考。